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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专科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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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制度专科毕业论文

首先要熟知政治制度都包括哪些方面,做好最基础的准备. 其次根据所出题的问题,想想有哪些可用的知识点. 然后也可根据时事政治写一些有关这方面的题材. 最后再做一个总体分析,总结中心内容.些组后一个点题之句即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浅议东西方政治制度或者是中国古代和现代政治制度比较或者政治制度设计的基本原则

一、西欧封建社会的政治特点:从西欧主要封建国家形成和发展的历程中可见其发展极不平衡,政治发展曲折艰难,国家长期四分分裂,统一的中央集权统治很晚才出现(英法到15世纪、德意在19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国封建社会政治制度的特点: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二、形成原因: 1、 体系严密的封建制度 西欧封建社会早期,土地是主要财富。国王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大封建主,这些人成为诸侯。诸侯又把一部分土地分封给较小的封建主,小封建主再向下分封。国王和大封建主又各自分封了一批骑士,作为自己的武装力量。这样的层层分封,就形成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骑士等自大至小不同等级的封建主。这些封建主分别领有大小不等的封地,拥有数量不等的庄园、农奴和武装。这样,在社会的每个角落,形成一种领主(封主)和附庸(封臣)的关系,他们彼此负有义务。领主保护附庸,附庸必须向领主宣誓效忠,为领主提供多种服务。但是,领主只能直接管辖自己的附庸,不能管辖附庸的附庸。每一个封建主无异于一个小国君,割据一方,各自为政。 诸侯的势力很大,有的竟敢向国王提出挑战。封建贵族住在戒备森严的城堡里,有自己的武装;他们的经济生产单位叫庄园,一般自给自足,不与外界交往。结果,严格的封建等级制度、辽阔庄园环绕的无数城堡以及直插天际的尖顶教堂,成为西欧封建社会早期的典型政治风貌和独特社会景观。2、 政教冲突从5~6世纪开始,西欧的教会势力迅速增长。罗马天主教会是最有势力的封建领主,它拥有天主教世界土地的三分之一。教会同样按照封建的方式建立自己的教阶制度,最高的是教皇,下面有大教主、主教等,他们各有自己的辖区。8世纪中期,意大利中部形成教皇国。教皇既是宗教首领,又是拥有世俗权力的一国之君,直接管辖的领土达四万多平方千米。国王为了使自己的统治神圣化,经常请求教皇以上帝的名义为自己加冕。查理大帝就是这样做的。这种做法加强了封建国王与教会的联系,更意味着教权凌驾于主权之上。9世纪,教皇成为西方基督教世界的仲裁者。然而,教皇与封建君主时而相互勾结,时而明争暗斗。在西欧中世纪,人们相信世界上的一切权力都是上帝授予的,但在谁才是这个权力拥有者的问题上,意见却是大相径庭。国王和教会都想把这一大权据为己有,双方不断发生碰撞和摩擦。只是到了中世纪后期,随着西欧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和壮大、资产阶级的兴起、文艺复兴、启蒙运动和宗教改革的开展,教皇和罗马天王教皇的势力才逐渐衰落下去。3、城市的兴起11~12世纪,欧洲各地的城市普遍重新兴起。中世纪时,由于人口的增加和商业的发展,除原来罗马帝国时期的老城市外,在城堡、主教堂、大修道院附近地区出现了许多新兴城镇。在西欧城市重新兴起和工商业迅速发展的过程中,市民阶级形成了,并从中进一步分化出手工业者、商人和银行家等。商人和银行家作为市民阶级的上层,发展为早期的资产阶级。广大西欧城市开展了争取自治权利的斗争,并订制自己的法律,建立自己的武装,向封建王权和各级封建主发起挑战。到14~15世纪,从西欧封建社会内部发展起来的新兴的城市中等阶级,已经与封建制度水火不容,成为欧洲反封建王权的强大革命力量。4、 封建等级代表制的出现13世纪早期,欧洲一些王国的君主竭力重振王权,将地方权力收归中央。结果,王权受到封建法律的约束,国王的独断专行受到限制。国王不甘心权力的削弱,挑起内战。国王战败。13世纪后半期,英国的议会制度开始萌芽。以后议会逐渐定型为上下两院。国王必须通过议会规定赋税,制定法律。等级代表制的封建君主政体对国王权力有所约束。14世纪初,法国也出现了以三级会议为代表的等级代表制度。由于法国王权比较强大,三级会议限制王权的作用相对较小。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度对西方政治制度的发展影响巨大。在反对封建国王专制集权的斗争中,封建贵族、高级教士、城市商人等联合起来斗争,迫使国王坐下来,与他们商讨有关关税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是封建王权受到制约。英国的等级代表制在制约封建王权、建立资本主义政治制度的斗争中起到了重要作用,成为西方近代议会制度的起源。

行政管理自考科目:公共政策、西方政治制度、毕业论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领导科学、当代中国政治制度、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公务员制度、社会学概论、行政组织理论、英语(二);公文写作与处理、企业管理概论、财务管理学、行政管理学、机关管理等。 自考报名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教育考试院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2、停考的专业,仅限在籍考生按有关文件规定报考。 3、考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申请毕业时须通过“前置学历”认证。如果不能提供专科或以上学历证书是无法办理自考本科毕业的。 自考毕业条件 1、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理论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 2、完成该专业所规定的实践性环节课程考核,并取得合格成绩。 3、思想品德经鉴定符合要求。 4、办理本科毕业证书者,必须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专科及以上毕业证书。 自考学位证申请条件 1、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必须先有本科毕业证,也就是自考毕业才能申请学位考试。 2、自考学位证申请要求:自考专业考试主干科目平均成绩需70分以上。 3、毕业论文答辩80分左右才可申请(根据主考院校的规定为主)。 4、想要获得学位证还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学位英语的考试。 (各高校对自考生授予学位的要求可能存在差异,请以各高校官方发布信息为准)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如何总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自考/成考报名当地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政治制度毕业论文题目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思政专业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高校毕业论文工作的改革探索——以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本科毕业论文为例2.未就业毕业大学生群体思想政治状况分析与教育路向探析3.毕业仪式的缺失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4.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之我见——以广西师范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为例5.坚定理想信念 培养高尚品格——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08年毕业典礼上的讲话6.高校毕业分配中的思想政治工作7.关于做好学员毕业阶段思想政治工作的几点思考8.高中政治毕业会考与高考的教学衔接及导向问题9.思想政治教育类专业毕业论文的问题与对策10.浅谈对毕业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预见性11.对军校毕业学员思想政治状况的调查与思考12.以学生为本 开展毕业实习阶段的思想政治工作13.政治演讲中人际意义的身份建构功能分析——以奥巴马在美国海军学院2013届毕业生毕业典礼上的演讲为例14.高校毕业典礼的思想政治教育价值——以兰州大学为例15.英语专业学生的政治认知及其思想工作——以英语专业学生毕业论文为例

不腥的的活害怕黄昏果然这只能归咎于中课间谈天个笑;为么·中记的一么被她锁在门中的这个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我国公共政策体系不完善的一种真实反映。这种现象是我国公共政策主体功能没有完全发挥所致,由此导致了政令不通、政策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的产生。本文通过对“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深入分析,结合我国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经济体制存在的弊端,对这种现象存在的原因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探究,并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提出在公共政策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公共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关键词】表现 成因 治理对策一、“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界定何谓政策领导力?具体来看,所谓政策,一般是指政党、政府或集团为实现既定路线、目标和任务而用以调动或约束社会力量的策略原则与行动准则。而领导力就是指领导者个人(或领导团体)为实现领导者自己及其追随者的共同目标,而通过说服或榜样作用激励某个群体的过程。在笔者看来,政策领导力就是在政策的指导、调节、管理和控制下,能使人们自觉调整行为,符合政策要求,达到预期政策目标的一种强大引领力。政策领导力是一种强大的引领力,具体包括:影响力、执行力和效力。影响力是指领导者按照政策的要求,以其身份和个性特征,有效地影响并改变被领导者的心理和行为,同时对组织产生长远影响的能力。影响力是政策领导力的基础。只在强大的影响力的作用下,人们才有可能按照政策的要求,执行相关活动,实现组织目标。执行力是指政策执行者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运用各种政策资源,经解释实施服务宣传等行动方式将政策观念形态的内容转化为现实效果,从而使既定的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能力。执行力是政策领导力的核心。如果没有执行,政策将成一纸空谈。只有把政策落到实处,政策领导力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保证政策目标的实现。效力是指领导者实施领导的行为能力,工作状态和在对领导活动发挥有利作用时所获取的有效成果的能力。效力是政策领导力的保证,它是衡量领导力发挥程度的重要尺度,是推动政策改进的重要力量。影响力、执行力和效力三者密不可分,它们贯穿于政策领导力运行的全过程。在这三力的共同作用下,政策领导力才能实现良性运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从本质来说是把上级政策肢解、曲解为我所用,实现狭隘的地方部门利益,甚至是个人私利,实质上是一种消极的政策变通,是对原政策的背离。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表现目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在现实中情况各异,具体表现为对中央关于推动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替换性”执行、“选择性”执行、“附加性”执行、“象征性”执行、“欺性”执行、“对抗性”执行等六种情况。一是“替换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表面上出台了贯彻上级政策的措施,实际上却实施相违背的方案,使上级政策落空。比如,为控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多次推出各种举措,但面对频频亮起的红灯,一些地方政府不是想着如何降温,而是采用多种手法,对宏观调控政策“拆招卸力”,企图蒙混过关。有的是采取“混淆视听法”,对同一个城市房价,这个部门说升了,那个部门说降了,利用不同的统计口径,寻找能证明自己调控成果的“政绩”,大肆宣传;有的是选择性发布数据,对社会发布一些无关紧要的调控数据,至于城市存量土地、开发商手里究竟囤积了多少土地、究竟有多少逾期未开发等对房地产走势至关重要的数据,则秘而不宣;有的是采取“以空对实”法,中央调控政策越来越明确、细致,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实施细则”反而操作性不强,没有检查考核标准。宏观调控的落实在一些地方成了会议对会议、政策对政策、文件对文件的过程。二是“选择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上级政策时,着眼于为我所用,对政策精神和内容故意曲解,选择政策中对本地方、本部门甚至执行者本人有利的部分来执行,断章取义,各取所需。比如,一些地方政府在执行煤矿生产政策时,注重对煤矿开采带来的经济效益,注重煤矿经济带来的政绩,注重煤矿经济对当地财政的贡献,对这部分政策的执行很到位。但同时,煤矿生产政策中要求地方政府合理利用矿产资源,防止滥采滥挖,保护环境,注重对人员的安全培训等方面由于经济效益不明显,就得不到执行者的重视,一些地方甚至不管不问,致使资源枯竭,矿难不止,影响了国家安宁、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人心稳定。三是“象征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在执行上级政策过程中,“不求神似、只求形似”,表面上是对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实际上却对上级政策搞“变通”,“先上车、后买票”,甚至置若罔闻,上了车也不买票,造成既成事实。比如,国家安全生产法要求所有的煤矿都必须证照齐全,要求各地监管部门严格证照的审批,加大检查力度,杜绝无照开采。可是许多发生矿难的煤矿事后查明都属于证照不全、无照经营或者一证多井,或者是本应关闭的矿井却以资源整合的名义保留,煤矿企业甚至以矿井整合代替资源整合。这说明当地政府各监管部门没有很好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甚至和矿主一起弄虚作假,共同应付上级的检查。无数血淋淋的教训表明,对执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管政策当面一套、背后一套,令不行、禁不止,是导致矿难频发的罪魁祸首。四是“附加性”执行上级政策。地方政府或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实际情况出台“红头文件”,本应细化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原则性规定,使之在执行过程中更具可操作性,更好地服务百姓。但一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红头文件”却是与中央政策相违背的“土政策”,掺杂着一己之私。某市政府曾发文规定,依法注册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法定代表人或年纳税500万元以上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就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车辆违规不用受罚、子女上学可自由择校、娱乐场所消费不受公安机关检查;某市政府办公室2006年以一纸“红头文件”为一个酒类品牌促销,要求以后全市的公务招待都用该品牌,完成任务的单位按10%奖励,未完成的则将遭通报批评……五是“欺性”执行上级政策。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发展保护支柱产业的旗号,表面上口口声声要加大监管力度,暗地里却为不法矿主和环评不达标企业“开绿灯”、发放“通行证”,充当代理人,纵容不法煤矿和污染企业生产经营,导致国家政令“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出现“肠梗阻”现象。尽管近些年来党和政府付出很大努力,三令五申要求关闭不合要求的小煤矿,但有些地方干部的阳奉阴违使这一计划的执行大打折扣。2006年11月25日,发生在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昌源煤矿的瓦斯爆炸就暴露了地方政府的监督问题。这是一个已经被煤矿监察局和云南省政府发布公告予以关闭的矿井,却被偷梁换柱,以置换名义保留下来,并且继续生产,以致酿成特别重大事故。六是“对抗性”执行上级政策。也有一些地方对上级政策公然置之不理,我行我素,拒绝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比如,江苏某钢铁有限公司于2002年在常州市建设大型钢铁联合项目过程中,当地政府及地方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目张胆地越权审批项目,对企业违法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该公司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复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未取得合法土地征地批准文件即动工建设。又比如,2003年到2006年,某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违法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4877亩,用于某高校园区建设。有关部门报经国务院同意责令该市纠正土地违法行为后,该市不但不进行整改,还公然扩大违法征占土地。三“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原因分析(一)行政决策体制不科学,导致政策制定出现问题。从总体上看,我国行政决策体制已经具有完整的框架,但是科学化程度还不高,政策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可行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科学的决策体制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在实践中,作为决策中枢系统的各级党委、政府及人大的决策权力、职责及范围的划分仍不甚明确,关系仍未完全理顺,人大和政府的决策潜力尚未充分发挥。而各级政府已经建立起来的由信息、参谋、决断和监督组成的决策体系还没有真正发挥其分工合作、密切配合、科学决策的作用。行政决策不重视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造成信息闭塞,即使获得一些信息,也不准确、真实、及时。各级各类党政部门的决策研究机构的权威地位不够高、职能发挥不全,充当秘书班子而不研究决策的现象严重,而体制外或民间的政策研究、咨询组织发育缓慢,数量少、功能弱,未能真正在政府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作用[1] 。2 、行政决策程序不规范。目前中国的行政决策尚未建立起严谨的程序和完整的规范,不少政府部门和基层行政决策往往不经过扎实的调查、认真的分析、充分的讨论和缜密的论证,由行政首长“拍着脑袋作决定,拍着胸脯表决心,拍着屁股推责任”,缺乏决策民主。因此,主观决策、重复决策、错误决策时有发生[2]。3、行政决策缺乏科学的手段和技术。由于依赖传统的经验决策方式,一些地方及部门领导人忽视吸收与社会同步发展的科学决策理论和技术,不愿意学习和运用先进的现代决策理论、决策手段和决策技术,造成其决策方法简单,决策手段贫乏,阻碍和影响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3]。4 、科学的决策责任制度缺失。行政决策者在决策过程中的偏差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责任心的淡化,而根本原因在于缺乏科学、有效的决策责任制度。一是决策权力与决策责任相分离,决策成败与决策者个人的荣辱得失、升迁降免缺乏直接的、必然的联系;二是决策责任主体不明确,所谓“集体决策,集体负责”,往往产生“责任扩散效应”,决策失误后无人承担实际责任;三是对决策失误责任追究不严格,每每以“缴学费”作为“护身符”,逃避责任追究[3]。(二)行政执行体制缺陷成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滋生土壤。执行是使既定的决策目标得以实现的动态过程。合理的执行机制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政府的执行机制缺陷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关键原因。1、政策执行中某些具体环节的“偏差”导致政策执行不力。政策执行环节中的任何失误或不周都会影响政策的正确执行。从现实表现来看,政策执行环节上的“偏差”经常反映在以下几方面:(1)政策宣传的缺陷。进行政策宣传以取得政策对象对政策的支持是顺利实施政策的重要保证。在政策执行中,有些人不重视政策宣传,或者宣传出现失误。目前,我国政府公共政策的传播渠道不通畅,缺乏一定的信息反馈机制,使公共政策在宣传过程中受阻和歪曲,严重影响政策的有效执行。政策宣传有时出现“矛盾”的现象,这样会使政策执行者与政策对象就政策产生误解,最终使政策执行者无所适从。(2)政策执行的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信息沟通机制的不健全,使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信息交流严重阻塞。政策执行缺乏信息反馈机制,政策执行盲目性大,政策评估缺少依据,政策效果难以认定。因此,政策执行过程中信息渠道不畅,信息沟通失灵,“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就在所难免[4]。(3)指挥不力,缺乏协调。指挥是实施政策的重要环节。指挥不力的现象表现为:第一,软弱无力。指某些政策执行者所下命令没有权威性,导致不执行或消极执行政策的结果。第二,政出多门,多头指挥。指挥要求集中统一,即一个下级只能接受一位上级的命令。上面多头多脑,下面必然会手足无措。第三,缺乏协调配合。一般政策都是多目标的,必须依靠各个部门、各个执行人员协同完成。缺乏协调的政策执行,就会降低执行政策的整体效应[5]。(4)政策执行的评估机制欠缺。良好的政策评估制度能够优化政策运行过程,从而防止政策执行梗阻和促进政策目标的顺利实现。目前,我国的政策评估机制并不科学。一方面表现为评估的动机不良,要么借评估作为炫耀工作绩效、沽名钓誉的手段,要么借评估来掩盖政策执行失误和推卸责任。另一方面,缺少正确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政策评估倾向于用价值判断代替事实分析,用定性结论取代定量结论,评估结果难以作为政策执行的考核依据,“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难以及时认定。2、政府执行力的弱化。政府执行力一般指政府组织为达成既定目标,依法使用、调度和控制各种公共资源,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指示、决定、决议,实现战略目标和任务的能力。政府执行力是一种“合力”,政府执行力各要素的优化组合是形成高效执行力的关键。执行力弱,就难以确保政令畅通,就会出现所谓“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政府执行力的弱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本身存在漏洞。影响政府执行力的前提因素在于政策本身的科学与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产生必须有一个前提条件,那就是政策本身存在着缺陷,有漏洞可钻。一是政策缺乏合理性。政策本身缺乏合理性首先表现在政策针对性不强。政策规定的各项内容没有反映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政策规定的各项行为不符合客观事物的发展规律。没有针对性的政策在执行中将表现出政策行为规范与客观实际的强烈冲突,使政策执行失去了实践基础。政策本身缺乏合理性的第二种表现是政策目标缺乏合理性。有些目标定得过高,政策执行容易受到现实条件和政策资源的制约,这也会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6](P172)。二是政策缺乏明晰性。政策缺乏明晰性主要表现为政策目标错误或者模糊不清、政策内容混乱、政策活动主体的职权责任与活动期限界定不科学。政策表述得含糊不清,就可能给政策执行者带来对政策目标和内容的理解上的困难,可能会给执行者扭曲或曲解政策提供可乘之机。三是政策缺乏协调性。从现实政策来看,政策缺乏协调性主要表现在:第一,政策体系不配套。新旧政策缺乏连续性,政策层次相互脱节,政策间目标、内容和效应相互冲突等等。这一方面给政策执行带来了困难,同时也给执行者寻找“对策”打开了方便之门。第二,政出多门。部门林立、机构繁多,造成政策打架和相互矛盾的现象,这使得政策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莫衷一是,也为钻政策的空子提供了可乘之机[6](P175)。四是政策缺乏稳定性和连续性。在有些地方、有些部门,常常是领导换届,政策也换样,人存政举、人走政息、政策多变、朝令夕改,政策缺乏基本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样就很容易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2)执行主体的利益需求和能力缺陷导致偏差。一是执行主体的利益需求产生行为偏差。政策执行主体的自身利益需求和行为倾向影响着公共政策的有效执行。由于政策执行主体的成本---收益预期较低,或者比较利益的相对剥夺,一些政策执行主体根据自己的理解和需要,附加上一些原政策目标中所没有的内容,搞“土政策”。特别是当公共政策本身与政策执行者的利益冲突的时候,一些政策执行者就会寻找政策替代,或者对原政策内容有意曲解、肆意变通甚至“软拖硬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政策目标无法实现和公共政策执行失败[6](P187)。二是执行主体的认知缺陷。政策执行主体对公共政策的认同态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执行的成效。执行主体对公共政策认识不够、理解不清,就难以正确、全面地执行。政策在传达过程中,语言运用不当或晦涩难懂也造成了政策执行主体在政策认知上的梗阻[6]。三是执行主体素质不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首先执行人员并不熟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发展规律,缺乏应有的政府管理新知识。其次,他们的思维方式与现代化社会的要求也有较大差距。由于他们长期接受传统思想的教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僵化的思维模式,这些都会妨碍执行人员准确执行政策[7]。最后是政策执行主体的职业道德素质因素。政策执行者在执行政策的具体过程中,一般具有对于政策“初始的解释权”,如果政策执行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思想上形成拜金主义、功利主义、本位主义,那么他们在政策执行中不可避免地会选择“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执行方式来趋利避害[8]。(3)执行资源的匮乏。政策执行所需的资源是否充分具备,是政策执行是否顺畅的关键。执行资源包括政策资源、人力资源、财政资源、信息资源等。一是政策资源包括完成政策所需花费的各种成本和条件。政策是资源已成为人们的普遍共识,但在用足用好政策资源上,各地却存在着差距。有些地方政府政策贯彻不到位,落实不彻底,白白浪费了政策这一宝贵的资源。有些地方政府在宣传政策时“缺斤少两”,马虎应付,或发个文件,或召集个会议,就算完成任务,流于形式,浮在表面。二是人力资源是指高素质的政策执行人员,政策执行者的素质要求侧重于专业管理方面的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要求具有较强的政策理解能力,有步骤地推行政策实施。在我国,虽然行政机关人员臃肿的现象十分严重,但是优秀的高素质的公务员却很缺乏。三是财政资源是政策执行者政策执行活动中的各项经费,以保障政策执行的必要开支。在我国处于政治、经济、文化欠发达的社会转型时期,执行经费的缺乏始终是阻碍公共政策执行的重要因素。四是信息资源包括执行人员应熟悉的政策内容、执行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畅通的信息渠道和信息来源是政策有效执行的必要条件。由于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不合理,运转不规范、不协调等问题,加上政府机关办公设备不同程度的落后、陈旧,政策执行者的信息渠道不畅通,信息来源匮乏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经济不发达地区存在。这就使得政策执行者无法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行动计划,也无法对政策执行过程实施必要的控制,从而造成政策执行中的失误或困难。(4)执行文化的缺乏。地方政府作为执行机构,要构建灵活高效的执行文化。唯有积极培育政府执行文化,才能不断强化政府执行观念和意识,提高政府的执行能力和水平。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就缺少这种“迅速反应,马上行动”的执行文化,办事拖沓,互相推诿,对中央的政策执行不力,随意变通。(三)碎片化的行政监督体制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我国的行政监督体制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一套体系。但同时,行政监督体制还存在一系列的缺陷,使得行政机关在具体运作中出现了很多政出多门、政令不畅现象,为行政执行机关和人员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行为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从当前我国行政监督现状来看,监督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行政监督体系整体功能不强,缺乏监督合力。在监督实践中,由于政府机关内外各种监督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各种监督主体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监督权限、方式、程序、范围不够明确,不够具体等问题,彼此又缺乏联系和沟通,工作中往往各自为战,尚未形成一个严密有序、分工合理、协调互动、运行高效的有机整体。因此,监督工作中难免存在“交叉带”和“空白带”,造成有的问题多方插手,有的事情各监督部门互相推诿、扯皮,出现无人监督状况。这就削弱了监督的整体效能,导致了监督机制弱化,缺乏监督合力[9]。2、行政监督法规不完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行政监督是一种法制监督,从总体上讲,行政监督法制化程度低。一是一些重要的监督法律法规空缺。如新闻机构和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监督所必须的《新闻法》和《举报法》等还未出台,使监督活动缺乏法律依据;二是既有的监督规则措词笼统,很不具体,缺乏清晰明确的标准和可供操作的细则,使监督主体难以准确裁量和及时查纠被监督对象的越轨违法行为[10]。3 、专门监督机构缺乏应有的地位和必要的独立性。在当前的内部行政监督体制中,有行政监督权的专门机构如监察部门,大都设置在政府机关内部。在领导体制上,这些部门受双重领导,既受同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又受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这样专职监督机构受到的控制比较多[11]。4 、权力机关地位不高,缺乏监督力。从法理上说,权力机关的独立性最强,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应是最具权威的,但实际上,目前人大监督是法律地位高而实际地位低,监督工作仍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突出表现在监督机构不健全,强度不够;手段不配套,深度不够;监督措施不得力;监督制约方面的法规不完善。5、行政监督偏重于追惩性监督,忽视了预防性和过程性监督行政监督活动应是一项经常性、连续性的活动。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偏重于追惩性的事后监督,把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纠偏于既遂”上,忽视了行政非法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和过程中的控制。由于事前预防和事中控制不完善,造成行政偏差出现过多[12]。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治理对策(一)加强政策执行中的思想文化建设。人是一切社会活动中主体,政策的执行落实要靠人来完成,其包括政策执行者和政策目标指向群体。人是物质和精神的统一体,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发挥离不开思想意识的支撑,“思想意识是一套逻辑相联系的价值观和信念,它提供了一幅简单化的关于世界的图画,并起到指导人们行动的作用。”价值观和信念这种内化了的制约机制在某中程度上比其他制约方式更有效,因为道德意识制约调节的是“理性经济人”内心思想,进而影响其行为和方式,它的作用带有根本性。正因为如此,强化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思想意识教育就是要加强二者道德操守的修养,使政策执行参与者内心深处具有明辨是非的道德意识,对政策执行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产生一种内在的厌恶感,避免政策执行因为“理性经济人”的逐利动机而走样。加强政策执行主体和目标群体的思想意识教育具体来说就要二者分别树立正确的利益观,政绩观。首先承认追求个人合理利益的正当性,但同时要认识到利益是一个矛盾体,包含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个人利益的追求要以不损害公共利益为前提,在冲突的条件下,以公共利益为优先选择。在煤矿安全生产中,保护合法合理利润,取缔非法收益。使煤矿企业深刻认识到其不仅仅是经济实体,本身还具有维护工人生命安全,进行资源合理开发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要求,积极配合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政策;各级政府部门要破除狭隘的地方利益部门利益,树立大局观念,认识到煤矿安全生产关系到社会稳定、家庭幸福,关系到政府的现象;各级官员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要把“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贯彻到政策执行过程的始终,自觉抵制政策执行中的干扰因素。(二)完善权力制约体系。权力寻租而导致腐败是产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影响政策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惩治权力腐败行为是遏制地方“对策”行为最核心的措施。人类社会实践说明权力具有腐蚀性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所以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由于历史和认识上的原因,我国实行的是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这种集权体制在“集中力量办大事”方面具有优越性,但过分的集权,不利于权力的互相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不能作为政策有效执行的保障,甚至成为政策执行的腐蚀剂。现阶段,完善权力制约机制首先要合理分权。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中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使之法律化。在职责明确情况下,加强中央对地方政策执行的监督,改变地方政府执行政策变通随意的行为;明确划分政府各部门之间权责范围,理顺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之间的关系,完善人大对行政执行权监督的实施细则。对政策系统决策、执行、监督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划分,使之互相监督,尤其是要提高监督部门的独立性,保障政策执行监控有力。在政策领域中,对权力进行制约不是最终目的,最终目的是用权力来保障政策的有效执行,减少执行中的“对策”行为。只有权力的互相制约,才能根本上消除权力寻租的空间。治理官煤勾结,权力制约是关键,要建立健全一整套的官员任免考核管理、官员政绩考核体系和权力监督等制度,对权力寻租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腐败成本,使权力寻租腐败者“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思想上后悔莫及”;规范权力运作,使得官员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根本上保证政策的实施。(三)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的出现固然有政策执行主体自身行为上的原因,可是我们也必须承认:政策本身存在问题也是导致这一现象的诱发因素。“好制度可以让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方面”合理完备的政策,本身就减少政策执行主体投机行为的可能性,减少违反政策所带来的违规收益,同时,加大了政策违规的心理成本和被发现的几率,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所获得的净收益趋向为零,甚至为负,消除“对策行为”产生的收益动机。合理的公共政策需要科学民主的决策制度来保证。

好的,不知道什么时候要呢。

西方宪政制度研究论文

英国从中世纪末开始就走上了和其他欧洲国家完全不同的发展道路。1215年6月15日,“无地王”约翰在贵族的胁迫下签署了《大宪章》,这份法案限制了国王的权限,并规定由二十五名大贵族组成的贵族会议可以否决国王的命令,王权和法律共同支撑着国家,而一些特殊情况下,王权要受法律的制约。《大宪章》在中世纪曾被三十多次重新申明,历代英王虽然都不遗余力地继续扩张王权,但都不敢忽视这份法案的力量。由于这份法案的确立,英国贵族和贵族会议获得了很大权力,形成了可以和王权匹敌、在关键时刻可以和王权争霸的强大势力,这就意味着国家政权的更替可以不许要一种新的力量的介入(即像法国大革命那样依靠人民),而由贵族和王权的斗争完成。因此,才会出现了以资产阶级化贵族为首的资产阶级和封建王权为首的封建势力的斗争(1648——1688)。《大宪章》和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共同决定了英国必将在很长一段时间处于君主立宪政体之下,因为贵族和君主一样享有超平民的特权,即使贵族被资产阶级化,也希望国家仍然是“人人不等”的国家,唯有这样才能保证贵族阶级世代享受的特权,如果像法国那样成立共和国,贵族的权利就得不到保障。所以,贵族既要要求国王驯服,扩大自己的权利,又要极力保障王政这种政体的存在。君主立宪政体是最符合这种心理的政体,贵族可以依靠手中的资本成为最早的资本家,并以这种身份在议院呼风唤雨,而君主政体有保证了他们的后代享受世袭的权利。因此,当查理一世要求绝对的君主权利时,贵族们用武力战胜了国王(正是《大宪章》摧毁了君主权力至圣至高的神话),处死了国王(英国处死国王是有先例的,1587年苏格兰女王玛丽就曾在英格兰被法庭审判之后被处决),而克伦威尔建立护国公政体时,贵族们有支持相对温和的查理二世复辟,当詹姆斯二世胆敢挑战英国人的精神信仰,开始偏向天主教的专制统治时,1688年贵族发动的“光荣革命”又把这个国王赶下台,并且最终和玛丽二世、威廉三世合作,把君主立宪、议会执政的政体确定了下来。至于英国国君主为什么肯老老实实的做立宪君主,如果他们要求得到封建君主的权利,就会遭到人民和贵族的共同反对,而如果贵族想要剥夺君主的权利,就会直接剥夺他们自己的权利,因此贵族和君主是相互依存,互相扶持的,这也是君主立宪制可以在英国长期实行的原因。

1.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意义英国近代以来的崛起和强大,是多方面因素促成的,而其中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无疑是其最重要的结构性和制度性支撑。近代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国家,应该被看作是英国贡献给现代世界政治的最大制度创新。近代英国正是通过宪政体制创新引领时代潮流,并迅速崛起为欧洲强国、乃至世界强国的。从欧洲的历史来看,英国崛起时人口不过2000多万。英国先是在1588年消灭了西班牙的“无敌舰队”,接着又打败了“海上马车夫”荷兰,最终在18世纪后期的七年战争中打败法国,而成为世界霸主。并且,随着宪政体制的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在英国日渐成熟,工业革命首先在英国发生,新技术开始不断涌现。1765年瓦特改良了蒸汽机,1768年阿克莱特发明了水力纺织机,1779年克莱普顿发明了走锭纺织机,1784年卡特莱特发明了动力纺织机,等等。而代表经济自由放任和市场经济成熟理论的著作——亚当?斯密的《国富论》也正是在1776年出版的。英国长达几百年的兴盛史,充分证明宪政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动作用。可以说,英国所走过的宪政之路是成功的,经验是可贵的,对后世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发展,可以更好地认识近代英国的崛起,有助于提供线索,抓住根本。就其深远意义而言,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与完善不仅是国家性的,更是世界性的。近代以来几乎所有的宪政国家都是效仿英国宪政体制而走上宪政道路的。宪政与市场经济之间的关系问题无疑是当今中国理论界关注的一个重点问题,而二者之间确实存在一些规律性联系。中国百年来宪政进程受阻,其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缺乏、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缺乏有效的平衡和相互尊重。值得庆幸的是,经过二十几年的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推进,中国的社会利益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私人财产权利已经人宪,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已基本形成,从而为我国的宪政形成和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结构基础和背景根基。当然,宪政在中国的实现,也离不开我们的理性自觉推动。这就需要对西方宪政的生成加强研究以丰富我们对宪政的认识。事实上,对宪政的认识和了解本身就是我们宪政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近代英国宪政体制的形成和发展进行历史考察,可以为我们认识和把握社会变迁时期制度变革、演进的机理提供一些借鉴和参照。我们在强调各国现代化的多样性、各民族发展的独特性的同时,也不应忽略现代化所内涵的普遍性和一般性规律。尽管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制度、历史文化传统各异,但只要采取民族国家的组织形式,奉行利益导向的市场经济,采用形式理性的非人格化官僚管理体制,那么社会治理就必然选择法治和宪政。在当下中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宪法、宪政问题日益成为政治领域,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并且在日益推进的依法治国政治体制改革中得到了清晰体现。毋庸讳言,现代政治体制与宪法、宪政有着直接联系,因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是宪政问题。为此,对宪政主义进行追根溯源,以便为我们的宪政发展提供一定的知识和理论储备,就显得极为必要。英国是宪政“母国”,当然也就成为宪政研究躲不开、绕不过的重要一环。对近代英国宪政形成、发展的动因、过程和特征给予历史性的考察与思索,并上升到规律性认识,对于正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和正在走向宪政的中国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当然,我们更多地是要从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中寻求经验而非样板,寻求灵感而非模式。2.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特点长期以来,英国宪政的形成与发展一直是中、西方学术界乐此不疲的研究领域。然而,由于英国宪政发展未曾中断的连续性,使得英国宪政的形成和发展烙有更多的传统痕迹。故而对英国中世纪宪政与近代宪政的联系和区别,存在一些模糊认识,将中世纪英国宪政与近代英国宪政等同。事实上,从17世纪开始,近代英国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与中世纪的宪政体制及其价值观念存在着很大的不同。对此,霍布斯鲍姆强调:“这种对激烈对抗的回避,这种对新瓶贴上旧标签的偏爱,是不应与无所变革混为一谈的。”中世纪至近代,英国的宪政发展分为前后两个不可分割的阶段:首先是中世纪等级制混合政体,然后通过近代宪政革命,建立起成熟稳固的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政体。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由于封建地方贵族、城市与王权的对立、冲突,在封建制度下开创了英国宪政的传统,创立了封建制混合政体。随着近代资本主义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市民阶级的强大,社会冲突逐渐转变为地方贵族与国王、市民阶级之间的冲突。封建制度不利于集权国家的发展,而商品货币经济的健康发展又离不开庞大集权国家的保护。由庞大中央集权国家保护,可以加快资源的交易速度,降低交易成本,提升交易效率。同时,国家的悖论也被提了出来,拥有一个强大而权力有限的政府成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如果国家过于软弱,无法保证契约的实施与产权的安全,交换与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水平将非常有限。但是随着国家权力的增强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强大的政府虽然能够保护产权,但是也会因为国家权力的强大对契约与产权造成威胁。所以,自由市场制度的发展必须伴随制约政府行为的制度的建立。绝对主义国家只能从道德上尊重和保障产权,但在制度上却无法真正有效尊重和保障产权。17世纪英国率先建立了三权分立宪政体制,开始用分权的手段,来解决国家作用的“本质两难”。这时分权的社会等级色彩逐渐淡化,职能色彩逐渐增强。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之后建立的议会主权和普通法院司法独立都限制了王权对私人财产的随意侵犯,确保国家制度内部存在制约与平衡,使国家在积极有效地发挥它应起的作用的同时,无法滥用权力。宪政对公共权力不是否定,而只是限制。通过三权分立宪政体制的建立与完善,近代英国形成了一个权力强大而又有限的政府,并为1780年工业革命的发生提供了产权保护这一关键性基础。可以说。近代英国是伴随着对私人财产权利保护而崛起的。3.研究近代英国宪政形成的方法目前,宪法学界,存在着形上论与实在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自然法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重主观与重客观等各方面的理论分野,从而导致了对宪政的不同定义。宪法学界对宪政的定义纷繁复杂、众说纷纭,其根源在于对宪政的认识缺乏一个同一的话语背景。以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呈现出不同的含义,造成了宪政这一概念使用的混乱,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在不同的语境中宪政有着不同的指向。事实上,这在某种程度上是脱离宪政形成的历史语境研究宪政的产物:人们在研究宪政时,总习惯于把它的发展历史看成好像只有从属和次要的意义,甚至确信宪政可以离开它的历史来进行考察和理解。结果造成对宪政的研究,分析演绎性的方法多,而事实描述性的方法少。演绎分析性的方法大都将宪政的形成建立在逻辑推演的基础上,由于缺乏历史考据,其结论难免缺乏事实的生动与历史的厚重,甚至会出现断论失据之辞。事实上,宪政的形成、发展、变革是与社会生活、社会发展存在内在关联的,我们不应将其与它赖以产生的社会基础分离开来研究。对于宪政的发展及其价值观念的变化,如果离开它所赖以存在和发生变化的背景条件,是不可理解的。因为,以宪政之“定义”解说宪政,只是回答了“什么是宪政”的问题,却无法回答。宪政是什么”。搞清楚宪政是怎样产生的,事实上比弄清宪政的定义更重要。因而,研究近代英国宪政的形成离不开历史学方法,离不开历史视野和背景,这就需要引入历史学方法和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对英国宪政研究,引入历史学与法学交叉学科研究也是具有可行性的。历史学,法学只是为了研究方便而进行的一种人为学科划分,二者的隔阂并不是绝对的。因为,无论是历史学、还是法学,它们所面对的都是同样一个人类社会的现实和历史,将它们区别开来的只不过是研究重点、研究方法和所用理论有所差别罢了。因而,在研究领域上出现交叉或者重叠是正常的。并且,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法,有助于扩大我们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视野。通过历史发生学的逻辑梳理,可以引领我们超越浮面的表象,进入到更为深层的生成机制中去。作为过程描述的历史学,本身就是一种方法,它是法学家的一个基本理论素养。正如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所强调的,“法学家必当具备两种不可或缺的素质,即历史素养,以确凿把握每一时代与每一法律形式的特性;系统眼光,在与事物整体的紧密联系与合作中,即是说,仅在其真实而自然的关系中,省察每一概念与规则”。由于缺失历史的背景和视野,长期以来对英国宪政的研究多是平面拓展,而缺乏深度挖掘;多囿于表层,总还是悬浮在波谷浪尖。而不知道宪政之河的深水处究竟涌动着什么力量,才形成了水面上那可见的波峰。通过历史深层描述可以还近代英国宪政形成以来的历史本来面目,可以帮助我们更加准确地理解近代英国宪政发展的真实历史过程,以便从中抽象出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宪政形成与发展的内在规律不在历史之外,而在历史之中。投有宪政史研究的深入和发展,宪政理论的研究也就失去了依据和支撑。目前,关于英国的宪政理论之所以迟迟难以取得较大进展,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滞后。可以说,投有一套符合历史发展真实的描述性宪政史著作,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分析性宪政学说,更不可能谈高水平的宪政理论。因为,“知其所以然”是建立在“知其然”的基础上。所以要在宪政史与宪政理论之间建立一种良好的互动关系,只有将历史叙述与理论研究紧密地结合在一起,才能做到观点的真实与深刻。有说服力的英国宪政理论,只能是建立在对英国宪政史进行直接而持续的思考基础上。英吉利民族于中世纪王权与贵族的对抗冲突中孕育萌芽的自由传统,经过几百年的缓渐生长,在十五六世纪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地理大发现、商业革命等新事件及新精神的滋养之下,渐渐根深叶茂,终于因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而开出了宪政之花,结出了自由之果。宪政的思想与制度宣示着人类政治意识的觉醒,启示了人类文明的新时代。三个世纪以来,尤其在经历了二十世纪极权主义政治的劫难之后,宪政之作为现代政治生活的样式已渐渐成为人类的共识。宪政的主要制度与观念起源于英国。议会制、责任内阁制、政党制、文官制等宪政制度首先在英国产生,宪法的财产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都从英国的行宪经验中得来。在行宪历程中,英国孕育和生长了宪政制度和自由精神。宪政制度与自由精神的相互作用,社会史与思想史的互动使英国在经历传统与变革的巨大冲突之后,以演化与渐进的方式成功地从中世纪政治制度转变到近代的君主立宪制度,避免了激进与革命的社会变革,率先步入近代社会,创造了富有英国经验主义特色的英国宪政模式。所谓宪政,简而言之,即是有限政府。宪政的核心内容是限制与约束国家权力,确立与保护公民权利与自由。正是在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之中,公民权利获得保障,政治自由得以实现,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之间的界限得以确立。而对于权力的警惕与防范根源于对于自由价值的珍视,所以权利和自由高于和先于权力。英国的宪政道路是自然演化和渐进改革的道路。英国从传统社会步入现代社会,从君主制政治转向现代政治,实现宪政的道路是在社会力量的冲突与和谐的动态平衡中,通过持续不断的渐进、稳健的社会改革而实现的。英国从中世纪的《自由大宪章》开始,就由于贵族与王权的对立、冲突而开创了英国自由的传统,这样一种传统随着近代资本主义的发展,中产阶级的兴起,冲突转变为贵族、国王与中产阶级、国会的对立,十七世纪的英国革命以光荣革命成功实现君主制与宪政的调和,传统政治形式与现代政治精神的结合而告终,光荣革命成为英国历史的最后一次革命,它奠定了英国式渐进道路的基础。十八世纪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工人阶级逐渐成长为独立、完整的政治力量而与工业家集团形成两种对立的社会力量,民主化成为十九世纪政治变革的主题。在社会变革的潮流中,政治家审时度势,1832年的第一次议会改革使英国民主化的进程采取了渐进改革的方式,避免了法国革命式的代价。二十世纪英国的宪政改革同样是致力于渐进社会工程(piecemeal social engineering),而拒绝欧陆盛极一时的乌托邦社会工程,费边社会主义与自由资本主义冲突的妥协方案是建立“福利国家”,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英国避免了法西斯主义等极权主义的惨痛代价。

摘 要: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是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强调宗教的公共性,就是强调宗教团体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存在的差异,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引起的。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 关键词:宗教公共性;中国传统宗教;当代中国宗教 Abstract:Religion is not hollow but substantial,as an organization to link social this sense,no religion is private or publicity of religion is emphasized here to draw religious groups' notice to public affairs in there is a tendency of development to emphasize the publicity of religion,theology and philosophy in the Western world of social ,in different cultural backgrounds and environments of existence,Chinese and Western scholars differ in understanding of history and status quo,China will not tend to take the road of integrating state with a “public” for the relation between government and church,the best policy is mutually adapting,sharing woe and weal and harmoniously getting along. Key Words:publicity of religion;traditional Chinese church;contemporary Chinese church 当前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非常热烈。笔者认为,诸如此论的名称皆是处于不同语境下的思想者为了强调某个具体对象(宗教、哲学、神学)之某种性质(公共性)所使用的术语。这些术语在特定语境下有其具体的内涵及意义,不能到处套用,而应分析其适用性和限度。 一、公共性与宗教的公共性 对“公共性”和“宗教的公共性”进行反思,首先使笔者联想起古希腊哲学家的一个故事。古希腊大哲学家柏拉图和犬儒派哲学家第欧根尼在一起讨论哲学。柏拉图鼓吹他的“型相论”(理念论),并使用了“桌子性”(tablehood)和“杯子性”(cuphood)这样的名词。第欧根尼说:“柏拉图,我可以看到桌子和杯子,但我看不到你的桌子性和杯子性。”柏拉图则说:“那是因为你有一双看得见可见的桌子和杯子的眼睛,却没有可以用来识别桌子和杯子的本质的理智。”[1]在这个问题上,柏拉图肯定事物性质的实在,并进而认定事物的性质有独立存在的地位;而第欧根尼否定事物性质的独立自存。我们可以评价说,柏拉图的睿智穿透了事物的表面,达到了对事物性质的一般性认识,但他将事物的性质视为独立自存则是错误的;而第欧根尼认为事物的性质不可能有像实体那样的独立存在,这是对的,但他要是认为人的认识只能停留在感性经验层面,无法对事物的性质达到一般性的认识,那么这是错的。 现今学界对“公共性”这个概念的解释相对明晰,而在理解“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时若不联系这些名称的具体所指,就会使人感到不知所云。因为,这世上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完全不具有任何公共性?又有哪一种宗教、哲学或神学不能在特殊意义上给自己冠上公共之名,或称自己为公共的呢?重要的不是一般地判断宗教、哲学或神学有无公共性,而在于联系具体对象,判断它在什么范围内、什么意义上具有公共性。 我们在英文辞典中可以看到这样的解释:publicity是形容词public的名词形式。Public的释义有两大类,第一大类:(1) 公众的,与公众有关的;(2) 为公众的,公用的,公共的;(3) 从事公共事务、群众娱乐活动、社会服务的。第二大类:(1) 向大众公开的;(2) 众所周知的。[2]我们要注意的是,publicity虽然是一个名词,但它的所指仍旧是事物、对象的某种性质,而不是某种事物和对象。 宗教不是一个空名,而是一个实在,一个以信仰为纽带把社会成员联系起来的组织。就此而言,任何宗教都不可能是私人或个人的。但是在现代社会中,像宗教信仰自由、政教分离、宗教与教育的分离等原则的确立使得宗教团体变得私人化或个人化,乃至于使人们生出这样的幻像——可以有完全私人的宗教或者完全私人的神学。然而,我们只要仔细想一想就会明白,所谓宗教、哲学、神学的私人化(个人化)只是表示其公共性的削弱,或公共程度的压缩,而非完全丧失。 一般说来,使用公共性字眼的学者想要倡导扩大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但正因为公共性的概念太一般了,乃至于我们必须将它与具体的对象联系起来,方能判断这样的倡导有何意义,而在这里,在何种领域中扩大公共性就成为最关键的问题。在不同场景下一般性地倡导宗教公共性的扩大是无意义的,甚至是危险的。 默茨(Johann Baptist Metz)强调基督教及其教会具有的公共性,教会(ecclesia)的本义就是一个开放的集合(open assembly),原本就含有“公共”的意思。启蒙时期以前,基督教的社会功能与西欧社会的方方面面紧密相连。基督教的公共性达到极致,而人民的公共生活受到教会的统治和支配,在教会建制(church institution)中私化(privatised)了。默茨在分析基督教传统的私化时把启蒙时期的教会与国家和社会的分开视为基督教目前所处困境的根源。他说:“区别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是有价值的,但似乎并不能弥补基督教所丧失的公共地位与角色。”[3 ] 新教神学家弗勒斯德尔(Duncan )探讨建立一门公共神学的可能性。他说:“公共神学是一门讨论有关神的神学,它具有指向公共可共享之真理,并参与公共讨论及见证那真理对世上所发生的事之正当性及关怀今日人民与社会所面对的严峻问题。它从所受托的传统提供坚定的信念、挑战和见解,而非寻求共同的表述或重述每人的说法。”[4]这样的呼吁有其特殊用意,其主旨无非是要神学更多地关注公共事务,参与社会的改革与建设。 在我看来,这些倡导呼吁公共性的学者们用来解释公共性的那些概念更加值得注意。例如,潘兰特(Raymond Plant)力陈神学本身的公共性,并指出明了神学公共性的关键在于对一般与个别之关系的理解。他说:“一般与个别的张力位于政治神学的核心。神学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学科,试图寻求达到某些一般的关于神在这个世界上的性质和行为的真理。而另一方面,政治的社团,他们的信仰和价值是非常专门的和个别的。神的本性(至少在古典有神论中)可以被认为是无时间的,无变化的,而政治总是涉及具体的社团在特定的时间和在特定的地点的生活方式。”[5]17他又说:“神学……怎么能够和政治领域相关联呢?政治完全是在一个充满差异的领域中形成的,在其中,不同国家、种族、性别、群体的成员有着不同的、相互之间并不和谐的利益和目标,而这些利益和目标又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和环境下得到不同的解释和拥有不同先后秩序。”[5]18这种意思在莫尔特曼那里说得更清楚。他说:“基督教神学的主题就使它成为一种公共的神学。它涉及社会的公共事务。它在对基督的期盼的光明中思考什么是神的王国的普遍关怀。”“公共神学不得不与神学的公共相关性发生关系,这种相关性处于基督徒身份的核心处,它关心的是神国莅临在人类历史的公共世界中。”“没有公众的关联性就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反过来说,没有基督教神学的定位就没有公众的关联性。”[6]可见,强调神学的公共性就是强调神学主题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就是宗教信仰的公共关联性。 总而言之,强调宗教、哲学、神学的公共性是西方社会思想的一种发展趋势。它是对传统宗教、哲学、神学的一种挑战,是在一个社会、政治、经济全球化以及人类文化多样化和生活世界科技化的处境中建构或重建宗教、哲学、神学的尝试。二、中国传统宗教的公共性 西方学术界有关公共宗教、公共哲学、公共神学的讨论对中国学术界有影响。根据我个人的观察,中外学者对公共性的理解是有一些差异,但并不大,而且这些差异的产生并非语词本身引起的混乱,而是由中外学者各自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和处境所引起的。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和中西差距之缩小,这些理解上的差异将会削弱,不会阻碍中外学者的相互理解。 在现代汉语中,“公共性”一词译自英语publicity。我们知道,现代汉语与古代汉语在词法上的最大差别就是喜用双字词,少用单字词。与现代汉语词“公共”最接近的古汉语词是“公”。它作为形容词时的现代释义主要有:(1) 公正;(2) 公有(共有);(3) 公开。[7] 中国先秦时代的“公”,有三层含义,一是公家、朝廷、官府;二是共同;三是公平、公正。第一层含义是最主要的,而且具有深刻的宗教内涵。那些具有公共身份的国君、贵族就是当然的宗教领袖,是宗教祭仪的主持者。国家、政治、社会、个人、道德、宇宙、自然、宗教、鬼神大都统一在这个“公共”领域(政治统治领域)。 中国古人对宗教的理解也体现出“公”的意思。“宗”指宗族、宗亲、宗庙等;“教”指学说、伦理、规章、教化、教导之意。“礼”亦与今日“宗教”之内涵重合,既有伦理制度、教义思想,亦包括宗教仪式及祭典。“神道设教”更是反映了统治阶级或社会圣贤对宗教公共性的关注。“天”具有先验的公共性与至上性。“天帝”、“天命”、“天意”是中国社会秩序和精神信仰的基础。它以宇宙观形式,成为古代社会秩序合法性证明的基本方法。正所谓“天无私覆,地无私载,日月无私照。”“天”是“公”的起源。“天”是至善、至公、至大。“公”作为公平的准则而演变为公共、公益、公道、公正。天命就是大公无私的意义呈现。 这样一种“公”的模式,既是政治思维方式,又是社会行为规范;既是宇宙秩序,又是道德精神;既是王权专制,又是宗教崇拜。在这样一种模式的制约下,宗教被纳入公共政治的领域,直接成为统治架构中的组成部分。宗教是一种权力或资源,非私人所能完全拥有。相对于“公”的宗教,那些非官方的、非正式的、不合法的事情,比如祭拜私鬼、私建庙宇、私自入道、私自度僧等等,被列为公共性的对立面,称之为“私”。公、私的区别,在宗教是正统与异端,在政治上是合法与非法,在道德上则是公正与偏狭。[8] 中国古代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不仅使中国人的文化心理结构发生了变化,而且也使中国语言发生了巨大变化。中国古代汉语中的“公”的概念经过长期的发展,用于不同的对象,则派生出多项语义,例如公安、公案、公报、公布、公差、公产、公道、公德、公断、公法、公房、公费、公愤、公告、公海、公函、公家、公开、公款、公理、公立、公例、公粮、公路、公墓、公判、公平、公仆、公然、公审、公事、公诉、公堂、公文、公务、公物、公休、公议、公益、公用、公寓、公园、公约、公债、公正、公职,等等。“公”几乎可以添加于任何“在者”,而无论其是实体,还是数量、性质、关系、地点、时间、姿态、状况、活动。上述辨析表明:西方的“公共”概念和中国古代“公”的概念的含义并不完全对称,但经过长期的交流和发展,现代汉语有足够的表达手段转述publicity的各种含义,不会造成太大的误解。[9]相反,倒是这些语词的使用者若是不明了其所指对象的性质,加以滥用或乱用,那么倒是令人困惑的。 三、当代中国宗教对公共事务的参与 就“公”的主要意义而言,中国的传统宗教并不缺乏公共性,但具体不同的宗教在不同时期的公共性有程度上的差异。在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公”字的涵义发生了变化,宗教的公共性的存在及其表达形式也已经发生了相应的变化。这种变化简要地说来就是大一统的“公”(官)变成分层次的“公”,原先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弱化,公共空间逐步增大。 新中国建国初期,宗教管理是“内部行政事务”,视宗教为控制性上层建筑,实行了封闭型行政管理方法。正是这种单纯的行政制度安排及管理,依靠少数宗教工作干部,按政策使用行政方法对宗教进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在此制度空间内,政府实行自上而下的管理;宗教团体则在此前提下从事各种宗教活动。这种管理方法,基本沿袭了中国历史上“公共宗教”模式,宗教及其活动难以适应现代社会所要求的公共性。 20世纪80年代之后,中国宗教的管理方法,已由单向式行政管理趋向宗教组织的自治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宗教团体能够以“非政府组织”的形式参与社会公共事业。现代意义上的宗教公共性得到初步呈现。宗教事务具有了公共、公开等性质,改变了原来把宗教作为“内部事务”来处理的行政方法及“宗教不对外”的行政习惯。(注:《上海市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宗教事务,指宗教与国家、社会、群众之间存在的各项社会公共事务。”国务院宗教局局长叶小文曾经在《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指出:要把宗教工作靠传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内部工作,变为进一步由政府作为公共事务、社会事务来管理,并把这种管理推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参见叶小文:《社会主义与宗教的历史篇章》,《中国宗教》2002年第1期。)这样的公共性成了宗教在中国社会合法存在的标志和必要条件。 在建立现代社会制度的基础上,传统宗教的公共性转换为公共制度问题。宗教的教化功能不再泛化,无所限制,并以社会团体的身份结束了传统公共宗教的发展模式。政府、宗教团体、个人信仰之间的界限得到明确,进而政府与宗教团体各自与社会公共事务的关系界限得到明确,这是当代中国社会变迁中的一个重大现象。[10]在这样的宗教制度变迁中,私人信仰取得法律的保障,而宗教团体则消除政府组织的形式,成为社会团体。 这样的社会化将是中国宗教的发展趋势。中国宗教由此将具有越来越大的社会性和公益性。这样的发展趋势相对于传统的公共性(政治性、官性)而言,是私化了,但相对于现代意义的公共性(社会性)而言,则是公共化了。政府对宗教由控制转变为依法管理,而宗教团体则自治自理,非行政、非营利、非市场,以社会团体的身份参与社会公共事务。 在中国这样一个以无神论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度里,任何一种宗教要想正常地发展,都必须处理好与政府的关系,与其他宗教团体和社会团体的关系。历史和现状决定了中国不可能再走政教合一的“公”的宗教道路,而就政府与宗教团体的关系来说,其最佳状态应当是相互调适,共存共荣,和睦相处。在当代中国,合法的中国宗教可以发挥作用的领域很多,这就需要宗教团体思考把自己的力量主要用于何处。方立天教授指出中国宗教要走文化宗教之路。他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发挥中国宗教文化内在的积极因素,这是社会对中国宗教的要求、时代对中国宗教的要求;同时,这也为中国宗教开辟了广阔的、健康的、良性的发展道路。”[11]我相信,这条路将给中国宗教带来更多的公共性。

试论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论文摘要:辛亥革命前十年,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对宪政表现出很大认同,认为宪政代替专制、人治是二十世纪时代发展潮流,也是中国走向富强的必由之路,必须尽快制定宪法,设立国会,建立分权制衡的国家权力体制,努力培养国民的权利意识,从而实现由君主专制政体向民主立宪政体制的根本转变;但一般民众当时尚不知宪政为何物,权利意识淡薄,只知有王法,不知有宪法,几乎处于无权利状态。因此,对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不能估价过高。国民宪政意识的薄弱,是清末直至近现代中国宪政屡次受挫的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 论文关键词:辛亥革命;权力制衡;宪政意识 所谓宪政意识是人们关于宪政的知识、态度、评价、期望以及由文化传统积淀而成的宪政心理等。诚然,一个国家能否实行宪政,最终要受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制约,但国民宪政意识的强弱对宪政建设同样至关重要。因为,宪政意识是实行宪政的先导,它制约着国家宪政模式的构造与变迁。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剖析辛亥革命前十年中国国民的宪政意识。 一、国民对宪政的认同度 日本明治维新的成功,使中国的先进分子把挽救民族危亡的希望寄托在建立西方式的宪政体制上。1903年,《政法学报》发表的《立宪论》一文认为,是否实行君主立宪政体,关系国家兴亡。日俄战争日胜俄败的结局,更加点燃了中国有识之士“宪政救国”的希望之火。他们认为,日胜俄败是专制国败于立宪国。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已预感到,爱新觉罗的皇祚已经是惨灯将灭了,要挽救民族危亡,中国几千年一以贯之的传统治道——专制、人治已无回天之力,唯一的选择是走宪政之路,这样,立宪则存,不立宪则亡成为辛亥革命前思想界的最强音。张钟瑞的《土尔基立宪说》一文断言:“日本之兴也,兴于宪政;印度、缅甸、安南、朝鲜之亡也,亡于不知宪政为何物。”庆芳预言:“盖国于二十世纪之世界,未有不立宪国家能存在者。”人们认为,由一人政体向数人政体,由独裁政治向立宪政治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样,日俄战争后,“数年以来,朝野上下,鉴于时局之阽危,谓救亡之方只在立宪,上则奏牍之敷陈,下则报章之论列,莫不以此为请。”“于是,遍四万万人中所谓开通志士者,莫不喘且呼号于海内外日:立宪!立宪!!立宪!!!” 有人甚至过分乐观地估计:“国会一开,四海归心,国是大定,人人沐宪政之福矣。”可见,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当时对宪政建设倾注了很大热情和寄予厚望。 辛亥革命前,思想界的先驱者将批判的矛头指向中国几千年的专制制度的同时,热情讴歌和赞扬民主宪政。梁启超于1902年撰文指出:“专制政体,实数千年来破家亡国之总根源”,因此,“今民间稍有知识者,莫不痛心疾首于专制政体。”他认为,民主立宪政体代替专制政体为“理势所必至”,谁想阻挡这一历史潮流,“譬犹以卵击石,以螳挡车,多见其不知量而已”,他自信乐观地预言:“吾国民终归有脱离专制苦海之一日。”他警告清朝统治者,应及早放弃专制统治,实施宪政。因“时势可顺不可逆,机会可先不可后。”他号召国民“当视专制政体为大众之公敌”。觉民于1906年在《东方杂志》第二期发表的《论立宪与教育之关系》一文揭示了专制和宪政的本质区别。他说:“专制者君主之护符,而宪政则人民之甲胄也”。在专制制度下,“专制之君袭万乘之尊,挟雷霆之威,以侵人民自由而夺人民之权利。”在宪政体制下,宪法规定人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君民共同遵守宪法,从而,有效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白坚说:“立宪政治”是“国民政治”, “立宪之事业,为发达民权自由之事业”, “民权自由,立宪政治之真精神”。林懈《在政治之因果关系论》一文中,从人治和法治的角度出发区分专制和宪政。“专制任人,立宪任法。”专制制度的人治统治,把国家的安危寄托在出现仁君圣主身上,而天下“善人少,不善人多”,因此,在专制社会,“治国少而乱国多”;再从西方宪政国家的经验看,要使国家长治久安,也必须断然抛弃专制、人治,实施宪政。如何实现由专制政体向立宪政体的转变呢?汉驹认为,想“开拓平民政治”,必须首先打倒“寡人政治”,要建设法制国,必须“先破专制国”。觉民也认为,“宪政者,必由人民之要求而后得,非君主之所肯施舍也”。汪精卫则指出:“革命者,建立宪制之唯一手段也,立宪者,当望之国民,不当望之君主。”梁启超则将中国由专制制度向宪政政体转变的希望寄托在以皇帝为首的清朝统治者认清世界大势,自动实施宪政上。 当近代中国刚刚迈进20世纪的门槛之时,宪政思潮主导了中国思想界。公共舆论鼓吹宪政,众多学者潜心研究和撰文宣传宪政,立宪派多次请愿,督促清政府早行宪政,清政府最后也被迫允诺预备立宪。似乎中国人对宪政的认同已达到一个相当高度。如果说,在宪政优于人治、专制这一点上,思想界和知识界先进分子基本达成共识的话,那么在对宪政理解和认同上,不仅一般民众,就是当时中国政治舞台上的两大势力——立宪派和革命派尚存很大差异。 立宪派知识分子和商人是中国宪政运动的最有力的推动者,也是当时中国社会宪政意识最强、鼓吹宪政最力、研究宪政最深的两个阶层。如立宪派的代表人物梁启超在《新民丛报》发表大量宣传和研究西方宪政的文章。这两个阶层对西方宪政有较多的了解和研究,他们为鼓吹宪政不遗余力,绝大多数成员对宪政在心理上有较大的认同、忠诚以及较高的信任,但立宪派以官员和学者为骨干,大多数旧学功底深厚,久受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熏陶,立言必称孔孟,很大一部分人在社会舆论和社会政治思潮的影响下,虽认同了宪政,但宪政意识尚未在其思想深处牢牢扎根,因为,从传统政治文化向现代政治文化的转变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用几年时间完成。甚至极少数人把宪政作为自己步入仕途或在官场平步青云的政治工具,当时有人就尖锐地指出:“今日国会为宦途之滥觞。” 革命派认为,当务之急是革命而非立宪,因此,他们将主要精力放在宣传用革命手段推翻清朝专制统治的思想上,努力培养国民对革命的认同意识。在宪政领域,则主要集中火力批判立宪派的君主立宪主张,对宪政本身的研究和宣传用力不够,虽然提出了民主宪政主张,但对革命成功后中国民主宪政体制的模式和构造缺乏深入、理性、成熟的思考。 至如一般民众,面对一场场丧权辱国的战争,一张张割地赔款、屈辱求存的条约,以及战祸、贫穷的威胁,他们亟盼来一次改朝换代的农民战争,倾覆清朝,改变自己的悲惨生存状况。他们能成为旧制度“野性的、盲目的、放纵的破坏力量”。他们的政治意识本能地倾向于革命,至如宪政,对于他们来说,是一个陌生的东西。与之在1907年发表的《论中国现在之党派及将来之政党》一文描绘了当时的情况:“自宣布预备立宪以来,人民应之者卒鲜”,“人民不知立宪为何物,恐中国之大,对于宪政能理解者“寥寥无几”至如认同,更无从谈起。 二、知识界的宪法观念 宪政思想和制度皆出自西方,中国宪政理念源于输入,中国立宪也始于模仿,因此,中国国民宪法观念的养成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知识界的先进分子大量译介西方宪法和鼓吹西方宪政。 辛亥革命前,宪政思潮勃兴,中国思想界、知识界的先驱者潜心研读西宪,撰文宣传和介绍西宪,从而把中国国民对宪政、宪法认识水平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众所周知,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无不信奉人民是主权者,人民作为主权者的根本体现就是由人民制宪和修宪。晚清时代,先进的中国人已明确提出宪法源于人民主权。汪精卫1905年发表《民族的国民》一文,倡言:“宪法者,国民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定。”荪楼在1910年撰写的《宪法大纲刍议》一文更明确指出:“宪法即国民权利所创,而非宪法畀国民以权利也”,是则“由国民主权以孕育宪法,非由宪法发生国民主权”。宪政与专制、人治的根本对立就在于宪政推崇宪法的至.上权威。国民对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和理解水平,:是衡量一国国民宪政观念强弱的重要标准。李庆芳1908年发表的《中国国会议》一文认为,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也称基本法,因为在宪法之中,“可以生长出无数之法”。荪楼对宪法地位的认识比李庆芳更深一层。他指出:“宪法为国家最强有力之法规”,“定国权之组织及行动大原则”,是“一国法治之准则”,其他“一切章程皆孕育于其内”。宪法的作用也是当时思想界、知识界先进分子宣传和研讨的重点。汪精卫1910年在《民报》第25、26期发表《论革命的趋势》一文,旗帜鲜明地提出,宪法应以限制君权和保障民权为依归。他认为,若宪法出于“限制君权之目的”,使君主与人民权利义务皆定于宪法,用宪法制约君权,则宪政可成。若宪法把巩固君权作为根本宗旨,宪法不仅不能限制君主作恶,反而会成为君主作恶的藏身地和屏蔽所,这样,“则君主之为恶,比专制之时将益肆”。可见,限制君权还是保障民权是专制之法和立宪之法最根本的区别。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荪楼尖锐批评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悖正义,昧法理,反事实”,其实质是保障君主之大权。 综上所述,当时知识界和思想界的先驱者已经明确指出,宪法源于人民主权,宪法是国民公意的体现,是国家的根本法,应以限制君权和保障民权为目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他们已经认识到宪法限制政府权力这一主要功能,并从法理学角度对此进行了初步阐释。但必须指出,由于中国是一个具有几千年封建政治文化传统的国家,缺乏民主政治实践,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中根本找不到宪法观念的蛛丝马迹,这就使当时研究、倡导、鼓吹宪政思想的先驱者,只能把目光完全投向西方政治文化,对西方宪法理念进行宣传和介绍,因此,他们的宪法思想模仿多于创造,移植多于创新,一方面他们提出了一些现在看来仍不失为先进的宪法观念;另一方面,由于时间短,只能对西方宪政学说生吞活剥,特别是对于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封建历史漫长、民主法制传统薄弱的东方大国创制宪法,缺乏成熟的思考。特别是对军队在宪政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活动范围这个关系宪政生死存亡的关键问题,尚未发现有人论及。至如绝大多数国民,只知有王法,不知有宪法,“不知立宪为何物”。当时就有人发出这样的慨叹:“使我民昏然冥然,仍以服从命令为独一无二之天职,不敢越黑暗地狱一步也,则何从而有要求宪法、拥护宪法、享受宪法之能力!”对于他们来说,虽反对清廷腐败无能、丧权辱国,但他们仍象往常一样,企盼好朝廷和好皇帝出现,用人治之法改变自己的命运。 三、知识界的权利意识 公民权利意识是宪政赖以建立的重要思想条件。专制、人治建立在义务本位基础上,其核心是培养公民对君主为代表的统治者服从、甚至盲从的政治意识。宪政是全体国民参与的政治,需要塑造具有权利意识的能够独立自主地做出正确的政治判断和抉择的合格国民中国几千年的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制度奉行的愚民政策使国民养成了安分、柔顺、服从的性格,把自己的命运完全寄托在仁君圣主身上。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 鸦片战争以来,西学东渐,西方政治法律思想传入中国,权利思想也随着思想界先驱者的鼓吹而逐渐为中国先进知识分子所了解和认同。康有为第一次明确喊出“人有自由之权”,“人有自主之权”,被誉为“近代中国第一声”的严复竭力宣扬天赋人权。梁启超倡导“民权救国论”,他大声疾呼:“民权兴则国权立,民权灭则国权亡”。总的看来,在戊戌变法失败前,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主要宣传民权对国家兴亡的极端重要性,而对权利概念本身缺乏系统的分析研究,也没有从宪政这一制度层面来认识和思考国民权利问题。二十世纪初,随着宪政运动的勃兴,权利问题成为中国思想界关注的焦点。《国民报)1901年第2期发表的《论国民》一文指出:“何谓权利?日:天之生人也,既与以身体自由之权利,又与以参与国政之权利”。《说国民》一文把是否具有权利意识看成国民和奴隶的根本区别。该文指出:“奴隶无权利,而国民有权利;奴隶无责任,而国民有责任;奴隶甘压制,国民喜自由;奴隶尚尊卑,而国民言平等;奴隶好依傍,国民尚独立”。康有为把能否培养合格公民提到国家存亡高度,他在1902年发表的《公民自治篇》一文明确指出:“有公民者强,无公民者弱,有公民虽败而能存,无公民者经败而即亡。”梁启超则把国民是否具有权利思想看成国家富强的根本。他说:“国家譬犹树也,权利思想譬犹根也。国民无权利思想的国家犹如无根之树,必亡无疑。”国民的权利既然是立国之本,因此,神圣不可侵犯,“暴君不能压,酷吏不能侵,父母不能夺,朋友不能僭”,也不能拱手让与他人,若君主、贵族、外人侵害它,必须坚决维护和捍卫它。 宪政需要一大批合格国民,而培养具有权利意识的国民有赖全社会共同努力。雨尘子1903年在《新民丛报》第28期《近世欧人三大主义》一文中精辟指出:不知主张权利的国民是“无能的国民”,而无能的国民,是不可能制定宪法、开议会、享受自由幸福的。中国国民权利意识的淡薄,令思想界的先驱者忧心如焚,梁启超强烈呼吁:全社会都要把培养国民权利意识放在首位。“为政治家者,以勿摧压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为教育家者,为养成权利意识为第一要义;”为一私人者,无论士、农、工、商、男女“各以坚持权利思想为第一要义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在辛亥革命前宣传权利思想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讴歌和赞美西方宪政国家的民权保障制度,以唤起中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如梁启超曾赞美英国道:“权利思想之丰富,权利思想之敏锐,即英人所以立国之大原也”。他们充分肯定英、法资产阶级革命倡导的“多数人的权利”,高度评价西方国家宪法对多数人权利的有效保障,已初步认识到保障多数人的权利是民主宪政的实质。 辛亥革命前,知识界、思想界的先进分子,权利意识已经觉醒,参政意识普遍增强。有人已明确认识到国民是否具有权利意识是立国之本和实施宪政的关键,有些论者对权利这一政治学和法学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在今天看来,仍不失为深刻和精辟之见解。 但是必须看到,在中国,不仅漫长的封建自然经济和君主专制制度排斥宪政,而且传统法律文化的礼治主义和义务本位也排斥宪政,这一切,阻碍着占全国人口最大比例的农民和城市市民权利意识的产生和成长。维新时期大力倡导民权,辛亥革命前为宪政奔走呼号的梁启超当时曾发出感叹:“吾见地球千五兆生灵中,其权利思想之薄弱,未有吾国人若者也。”1906年,他指出,能否正确运用选举权是宪政的关键。由于中国国民政治上的幼稚,他担心有人或将选举权视若“弁髦”,随意放弃,或受贿赂胁迫,在投票时违背自由意志,或在选举中用武力手段不正当竞争,或选出的议员不代表人民意志,只为私人和地方小局部谋利,危及中国宪政的实施。觉民在《论立宪与教育关系》一文指出,中国国民最大多数不仅不熟悉法律之学,而且对“国与民之关系,亦多茫然不知”。当时日本舆论也曾指出:“中国人民之泰半,于一己之权利利益殆无所知,而冷漠茫然。”总之,当时中国绝大多数国民处于“不知何物为权,何物为度”。政治思想非常薄弱,政治能力非常幼稚,政治知识非常缺乏,几乎处于无权利意识状态。如1909年咨议局选举,投票选民平均只有0.4%。 四、权利制衡思想 宪政即“限政”是当今世界公认的民主政治观念。美国著名宪法学家麦基尔恩指出:“宪政意味着对政府施加合法的制约……(它的反面是专制统治)。” 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缺乏分权制衡思想。“一国之主权一人握之,万般政务一人决之,政治之主人则皇帝是,政治之目的则皇帝之幸福是。”君主始终掌握最高立法权、最高行政权、最高司法权。“法自君出”、“朕即法律”被视为万古不变的定律,历史上从无“治君之法”,君权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近代以来,西方分权制衡学说传入中国。随着晚请宪政思潮的蓬勃兴起,中国思想界的先驱者已从纯粹的理论研究、介绍、宣传转向理论研究、宣传鼓动与政治实践两者相结合的新阶段。他们一方面撰文积极宣传英、美、法等国的分权制衡学说,另一方面深入思考在中国未来宪政体制的构建中如何体现分权制衡原则。权力分割以及职能分离是宪政制度的核心,是宪政和专制、人治在政府体制设置方面的根本区别。辛亥革命前,中国的先进分子已经明确认识到分权对宪政的重要性。汪精卫在《民族的国民》一文中指出,从国家机关的设置看,“专制则以一机关用事,而无他机关与之分权;立宪则其机关为统一的分科,立于分功之地位。” 他们认为,中国立宪政府应设立国会和责任内阁。国会是宪政体制的中枢机构,责任内阁替国会负责。吕志伊在《国会问题之真相》一文中阐述了国会在宪政体制中的核心地位。他说:“议会政治者何?谓以国会为国家政治之中坚也,国家活动之心髓也。”梁启超在《论政府阻挠国会之非》一文中,遍考西方主要国家国会的职权和功能,提出国会应拥有以下权力:(一)参预改正宪法之权。(二)提出法律、议决法律之权。(三)议决预算、审查决算之权。(四)事后承诺之权。(五)质问政府之权。(六)上奏、弹劾之权。(七)受理请愿之权。国会是宪政体制中“枢纽之枢纽”。李庆芳特别强调国会对政府的监督权。他指出:“国会为监督政府之机关,它是国民参政权汇萃之中心点,代表国民行使监督政府的权力。”正是基于这种认识,《国会请愿同志会意见书》明确指出:资政院是“专制政体的议政机关”,国会是“立宪政体的监督机关"立宪派把督促清政府速开国会作为宪政的首要目标,并举行了三次大请愿。在他们看来,是否设立国会是实施宪政还是仍搞专制、人治的首要标尺。梁启超明确指出:“有国会谓之宪政,无国会谓之非宪政,筹办国会谓之筹办宪政,不筹办国会谓之不筹办宪政。” 国民对政府的监督是制约政府权力误用和滥用的一个极其重要方面。中国思想界的先驱者在强调国会对政府监督的同时,十分重视国民对政府的有效监督。李庆芳深刻指出:“国民为母,政府为子;国民为主,政府为仆。”梁启超也认为:“政府受国民之委托,受国民之雇佣”,政府为国民服务受国民监督是天经地义的。在《敬告我同业诸君》一文中,他指出:报馆为“代表国民发公意以公言者”,监督政府、教导国民是其两大天职。“对政府,当如严父之责督子弟,无所假借;其对国民,当如孝子之事两亲,不忘儿谏”。国民之所以不能放弃监督政府的权力,是为了有效防止政府的权力误用、滥用,侵犯国民权利。 辛亥革命前,中国思想界的先进分子基本上认识和理解了西方分权制衡思想,并运用分权制衡理论粗线条地勾画出中国宪政体制的基本轮廓,明确提出了以立法权为中心的政府权力主从式构造理论。这些宪政思想,是中国民主政治思想宝库中弥足珍贵的思想成果,对中国当代民主宪政建设仍有启示意义。 晚清朝臣中的官僚知识分子对宪政心存矛盾心理,在宪政思潮的强大舆论压力下他们被迫附和,但对代议政府“知识尚薄弱”,对国会内容,也“懵懵惚惚”,而且害怕开国会后,官位不保,或虽保官位,但受宪政体制束缚,不像旧体制中任职自由,内心极端厌恶宪政,但不敢明目张胆反对,只能采取“暗默反对”。至如一般农民和市民,由于几千年“皆处于专制制度之下,为市民者以为分不当预闻国事,一旦闻国会之名,尚不解为何物,安辩其权限之何如!” 从总体看,辛亥革命前十年,轰轰烈烈的宪政思潮掩盖着国民宪政意识的普遍薄弱,知识界、思想界先进分子对宪政的相对较深的理解和较高的认同,掩饰了绝大多数国民对宪政的茫然无知。

西方行政制度论文格式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早期政治文明的形成阶段,如王位世袭制代替了禅让制,形成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管理制度、完备的分封制与宗法制,以宗法制为核心,具有浓厚的宗族色彩。夏朝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始创王位世袭等制度。夏商时期实行的王位世袭制,代替了原始社会时期的禅让制。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是内服与外服制度。这种制度对西周的宗法制与分封制有直接影响;商朝是奴隶制国家,奴隶主居于统治地位。神权色彩浓厚,敬鬼神,盛行祭祀占卜。西周时期,国家政权和行政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实行了更为严格的分封制,以血缘为纽带的父系家长制演变为严格的宗法制度,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礼乐制度。三者结合,互为表里。宗法制将君位的承传用嫡长子继承制的形式确定下来,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防止贵族之间因为权力的继承问题发生纷争,维护了贵族统治集团内部的稳定与团结。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即:神权与王权相结合;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包含专制主义和中央集权两个概念。专制主义,是就中央的的决策方式而言的,具体说就是皇帝个人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至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中央集权这是针对地方分权而言,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上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受制于中央政府。这是我国封建社会基本的政治制度。专制主义是与民主政体相对立的概念,指一个人或少数几个人独裁的政权组织形式,体现在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上,其主要特征是皇帝个人的专断独裁,集国家最高权力于一身,从决策到行使军政财政大权都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中央集权:是相对于地方分权而言的,其特点是地方政府在政治、经济、军事方面没有独立性,必须严格服从中央政府的命令,一切受制于中央。二者之间的联系:①地方和中央都必须服从皇帝一人。②专制主义皇权加强时,往往是中央集权比较有效时,专制主义皇权削弱时,往往也是中央集权不力时。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实行原因:经济根源:维护封建经济基础的需要。春秋战国时期,社会生产力提高导致旧的生产关系解体,秦国商鞅变法确立了封建经济的统治地位,这种经济的特点便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封建的个体的小农经济。这一政治制度的出现是由封建的经济基础决定的,因为封建的自然经济具有分散性,要求有一个强有力的中央政权,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以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这种封建的生产方式决定了中央集权制的建立。政治根源:巩固、维护国家统一的需要。秦吸取周无子在诸侯割据局面下无能力的教训,在统一全国后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以消除地方割据势力,维护国家统一。新兴的地主阶级也需要建立中央集权制度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保护其土地所有制度。理论根源:法家思想奠定理论基础。秦自商鞅变法后,一直以法家思想为统治思想。韩非子总结诸子百家学说,创造了一套完整的中央集权的政治理论,为秦始皇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奠定理论基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萌芽(战国):商鞅建立县制,百官服从君主法令的封建官僚制度建立。确立(秦朝):一整套封建君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的建立。(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的皇帝制,中央三公九卿的官制,地方推行郡县制)。巩固(西汉):①汉景帝“削藩”平定七国三乱。②汉武帝颁布“推恩令”削夺王侯爵位,解决王国问题。③“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加强思想专制,巩固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完善(隋唐):①三省六部制,三省长官相当于宰相,相互牵制和制约,避免宰相的专权,又一定程度上牵制君主专制,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②科举制,使门第不高的有才能的人参加到政权中来,扩大了统治阶级的基础。加强(北宋):采取“杯酒释兵权”将地方的行政、军事、财政权力收归中央,防止了地方割据局面的出现,加强了中央集权。发展(元朝):在中央设中书省,是全国最高行政机构,保证了中央统一政令的实行。在地方设“行省”实行行省制度,对后也影响深远。强化衰落(明清):明朝废丞相,形成君主独裁的局面,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进一步削弱地方势力,还遍设厂卫特务机构,实行八股取士,这是专制主义强化的突出表现。清朝沿用明制,后增设军机处,大兴文字狱,使君权空前加强,形成极端的君主专制统治,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达到顶峰。历史作用有积极的:利于多民族封建国家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利于维护祖国统一与领土完整。 能有效地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从事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和经济建设,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统一的环境下,利于各民族的融合,利于各地区的经济文化交流。但也有消极的: 皇权专制极易形成暴政、腐败现象,是阻碍历史发展的因素。在思想上表现为独尊一家,箝制了思想。 在封建社会末期,阻碍了新兴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发展。雅典民主的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公民大会、五百人议事会和民众法庭的产生及运作就充分体现了雅典民主的上述特点。雅典民主虽然有其社会和时代的局限性,尤其是它的民主仅是雅典男性公民的民主,而非全体国民的民主,但它毕竟创造出一系列民主运作的方式,为后世提供了一个最值得参照的政体形式,为人类文明中的政治组织形式的完善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道路,它对人类民主政治以至人类文明的发展都有无可替代的意义。以《十二铜表法》和《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为主的古罗马的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罗马法的主要内容。罗马法法渊源于罗马奴隶制度,仅使用于罗马公民内部,奴隶则被排除在法律的保障和所赋予的权力之外,因此它又被称为“公民法”。随着罗马对外扩张范围的扩大,罗马法中又逐渐形成了一种适用于各民族的新的共同法律——“万民法”。罗马法的创设,有力地规范了当时的社会生活,调节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对罗马帝国的统治起到了有力的维系作用。这也为后世人们理解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意义提供了重要启示,法律成为人类政治活动和政治文明中的基本条件。古代希腊形成较发达的民主政治和罗马形成较完善的法律体系,与古代中国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都有其必然性。其必然性在于:古代希腊、罗马地处地中海南部沿海,山多地少,港湾、岛屿众多,所以形成了以工商业、航海业为主的海洋型经济(海洋文明),商品经济发达;这种经济要求社会有公平的法则,以及较自由、宽松、民主的政治氛围,这样,古代希腊就逐步形成了小国林立、民主政治发达、法制体系较完善的社会。另一方面,欧洲气候宜人,温暖多雨湿润,其麦田可以沿着山坡分布,不需要灌溉,也不需要排涝,也就不需要政府来协调水利,修河通渠。古代中国区域广大、土地辽阔,适于农耕,逐渐形成了一种农业文明(农业经济),农业经济要求有强有力的政府来控制水系,协调农业生产,组织抵御自然灾害。在同一水系,对水、土地的控制变得特别重要,一山不容两虎,在争夺中,容易形成强大的军事、政治集团,进而形成强大的皇权。中国长期存在的分散性封建自然经济,农民随时面临天灾(旱涝蝗灾)、人祸(地主官僚欺压等),其生产、生活甚至人身安全非常脆弱,一旦失去土地,就可能沦为流民,揭竿而起,威胁封建王朝。因此,农民需要强有力的政府保护,政府也必须保持强大,以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的安定,以保证小农经济的生产和再生产;另一方面,封建地主阶级也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政权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镇压农民的反抗。

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从专制到民主,也就是说,民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程中比专制先进\进步的社会组织形式,也是一种必然趋势.专制社会里的社会文明进化到一定程度就会采用民主制度来治理国家.

仅供参考 希望对你有帮助关于“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与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孰优孰劣”的思辨新课程中讲到了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在学习这一单元的时候,我们当然会讲民主政治的积极作用。但学完这一课后,同学们往往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比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好,更文明或者说更符合历史发展潮流。同学们得出这一结论是有“理由”的:一,我们今天的态度就是批判专制、推崇民主;二,在学习本节课时,很少有老师不联系现实有感而发;三,在复习本节课时,老师时常把其与中国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进行比较;四,本专题的排序(课程标准和有的版本)是在中国现代政治外交的专题之后、西方近代民主政治专题之前,这极易造成学生比较对象上的模糊。因为同学们的这种结论,关系到对古代中国文明的定位问题,当然也就关系到民族的自豪感等问题。因此,作为教师,就有责任厘清这一问题。首先,界定的是时间(其实这也是最关键的界定):古代,是古代的希腊与古代的中国进行的比较。然后,我们就可以沿着政治、经济、文化、地理等因素进行剖析,两个制度形成的各自的原因和条件。接着,我们谈两者带来的影响,这可以从当时和后世或积极与局限性等角度来分析。最后,我们可以对此问题的结论有所升化: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与中国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都是当时社会条件、自然环境和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的产物,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都是那一时期的人们所创造的管理国家的文明成果,都在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起过不可忽视的历史作用。需要说明的第一点是:这个问题本身是不严密的,因为比较对象不“对等”,因为在今天看来,用“民主”对“专制”可以,但对“中央集权”就不恰当,因为“中央集权”对的“地方分权”,它与“专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中国古代的“专制主义”与“中央集权”又实在难以截然分开,所此题流传甚广自有道理。需要说明的第二点是:民主政治(还有必修三提到的古希腊的人文主义思想)并不是古希腊的全部,甚至连主流都称不上,如斯巴达就是专制体制。同时,谈及对后世影响时,也可以指出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在西欧中断一千多年的史实。 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集国家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与政体的总和。中国古代社会最基本的政治制度是以皇权为核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这种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两千多年,对中国历史和社会政治都有深刻的影响。西方古代的政治制度以古希腊的民主制和古罗马的共和制与元首制为代表。中西方古代政治制度有何异同呢?异:一、政治制度: 古代中国:就政体而论,有两种主要形式:1.早期政治制度:如内外服制度、分封制、宗法制,主要在公元前2070年~前476年,夏商周时期实行。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萌芽于战国,建立于秦朝,巩固于西汉,完善于隋唐,加强于宋元,强化于明清,结束于1912年。古代西方:1.古希腊:①君主制(公元前2000~前12世纪):包括克里特文明和迈锡尼文明。②黑暗时代(公元前11世纪~前9世纪):荷马时代。③城邦政体:主要类型有贵族制、民主制(两者最为流行)、君主制、寡头制、僭主制。斯巴达作为希腊最大的城邦实行的是贵族寡头制;雅典是民主政体的发源地。梭伦改革将国家引上民主的轨道,克里斯提尼改革,最终在雅典确立民主制;伯利克里使雅典民主达到“黄金时代”。2.古罗马:①君主制(公元前753年),②贵族共和制(前6世纪末~前27年):主要有执政官、元老院、公民大会三层机构组成。③元首制(前27年~3世纪):披着共和外衣的君主专制。④君主专制(3世纪~灭亡):戴克里先实行公开的君主统治。二、政治制度的特点:古代中国:1.中国早期政治制度的特点:①神权与王权的结合;②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了国家的政治结构,最高执政集团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2.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特点①皇权的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②帝位终身制和皇位世袭制;③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一律由皇帝直接任免,不得世袭;④皇帝从决策到行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权力具有独断性和随意性;⑤皇权借助于神权,宣扬“君权神授”等理论;⑥文化专制是政治专制的副产品;⑦中央和地方、君权与相权的矛盾和统一伴随中央集权制度发展的始终;⑧专制主义中小央集机制度在明清时期登峰造极,并走向反动。古代西方:1.希腊城邦:主要特征是小国寡民,各邦长期独立自治。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点是人民主权和轮番而治。2.古罗马:从共和走向帝国,留下对后世影响最广泛的罗马法。三、制度形成的原因:中国的农业社会产生了自给自足的农业型经济,工商业谓之末,一直受着轻视、忽视,自然也就不发达。与之相适应的就是封闭、保守、压抑的宗法制度。这种政治重视的就是伦理。反对个人自由,反对贪图私利、越礼享乐,强调天予的尊严、国家的统一、尊卑等级的神圣、品德修养的重要,反对个性自由的发展,压抑种种人性。古希腊的商业经济社会产生了与之相适应的民主政权,成年公民可以参与讨论重大议案。民主政治使西方人崇尚个人的自由平等和个性的发展,人人生而平等,崇尚个人的财富、个人的爱情,崇尚个人冒险和个人奋斗。四、政治家改革和制定法律制度方面的不同:古代中国:秦始皇、汉武帝、王安石等改革家的政治改革大都是解决社会危机,加强君主专制统治,古代著名的《秦律》《大明律》等也都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加强对人民的控制。古希腊:梭伦、克里斯提尼、伯利克里等改革和一系列罗马法律颁布,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民主的进程,对后世影响深远。五、文明延续性:古代中国古代文明能够长期保持连续而未发生断裂:中国是世界上古老文明的发源地之一,在与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下,长期保持了大致相同的疆域和主体不变的文化,从自我为主体,同时吸收许多外来文化,始终没有出现文化发展的断层。古希腊文明衰落下去:古希腊人直接继承了埃及、巴比伦和地中海沿岸各古老文化并加以发扬,在较短时间内达到高峰,但缺乏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的约束,罗马帝国很快分裂。伴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欧洲进入黑暗年代。六、对后世影响:古代中国实行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在封建社会早期和中期主要起进步作用。在封建社会晚期起消极乃至阻碍作用。严重地扼杀了社会的创造力,减缓了社会发展的步伐,是造成中国落后于西方的主要原因之一。古希腊民主政治是近代西方民主政治的源头,也是现代欧洲文明最主要、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古希腊的民主政治和古罗马的法律制度,集中代表了古代西方政治文明的最高成就,成为地中海地区两座各有特色、交相辉映的灯塔,为后世提供了宝贵的政治文化遗产,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宝贵财富。同: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制度古代中国:在君主专制下,统治者推行的文化专制政策,如秦朝的焚书坑儒,明清时期的八股取士和大兴文字狱,钳制了思想,摧残了文化,阻碍了社会的进步。古代希腊的雅典民主有其时代和阶级上的局限性,它所采取的公民直接以参政、轮流坐庄的形式导致的结果也并非总是公正,而且雅典虽对内民主,对外,特别是同盟的盟邦却极端残暴,毫无民主可言,公民范围缩小,堵塞了雅典在政治上的自我扩张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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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治制度论文

最佳答案首先是地理环境:希腊是环绕着爱琴海发展起来的,由多个岛屿组成的海洋国家。同时期的中国(具体时间得自己查查,大概是西周末以及春秋战国时期)是以黄河流域为核心发展起来的陆上国家。两者最大的差别是:一个是围绕着海洋发展起来的文化与经济强国,一个是以陆地河流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军事强国。由于地理环境的区别,造成了2国在经济,社会生活,政治,文化等多个方面的区别。首先,最根本的区别是经济基础的本质不同。希腊以爱琴海为核心,利用便利的海上交通,建立了与小亚细亚、埃及北非各国的贸易往来。(希腊的主要出口品是陶器,橄榄油)并逐渐成为地中海的贸易主体,希腊各城邦从这种贸易往来中获得了巨大的利润,并逐渐发展为一个强国。而东方的中国,由于是围绕大河进行生产和发展的,于是形成了自给自足的农耕文化。商业在社会生活中处于次要地位, 商业在对国家的贡献远不如希腊。其次,由于经济的差别,使得社会阶级关系和政治制度有明显的差异。在希腊,商人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为它们控制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在希腊产生了“共和制”以及“议会”,商人通过这种手段获得政治权力。而由于是由多个岛屿组成的国家,各个岛屿都希望享有自主的经济权力,又同时希望能有一个可以维持秩序与安全的中央,所以在希腊形成了联邦制。各个城邦都具有高度的自主权。所以希腊的政体是:共和制,政治制度或国体是:联邦制。而中国,由于以定居的农耕文化为核心。拥有土地的奴隶主或早期的地主是社会的统治主体。他们更加需要一个稳定而强有力的中央来维护他们的统治,因而国家的政治制度倾向于“中央集权制”发展(分封制与郡县制都是中央集权的体现),并以发展农业作为国家富强昌盛的核心,因而国家的基本特点是“重农抑商”。由于经济形式与政治统治秩序的差异,当两个国家逐渐发掌壮大之后,两者产生了更大的区别。希腊强盛之时,仅在地中海沿岸建立了几个殖民地,作为贸易据点,希腊对外扩展是为了获取更多的贸易市场,其目的是为商人追逐更多的利润。而中国的扩展更多的是为了获取土地和人口,因而在中国完成了统一与发展之后,国土都一直在扩展。在文化上。由于松散的中央控制以及相对独立的联邦制度,希腊的文化相对较为活跃,并且多样。大家所熟知的亚里士多德,阿基米德等伟大的古希腊哲学家,物理学家等等都出自于这个时期,这个时期的希腊文化是人类古文化上最闪亮的一颗星。而相对于此,中国的文化就显得不甚活跃。虽然中国的分裂时期曾产生过灿烂的文化,但国家一旦统一,为了维持政治秩序,统治者一般都采取抑制思想自由的政策。相对于统一的希腊,中国在这点显得逊色许多。而相对希腊,中国也有其自身的长处,由于政治的统一,使得国家相对稳定,对周边国家和其他具有很强的向心力。而由于领土扩展带来了广阔的领土,大国具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尽管国家曾多次遭遇少数民族的洗劫和侵占,(早在原设社会的西周,就是被北方的戎狄给灭了的)但文化从未断裂过,相反是将周围的落后国家给同化进来,促进了自身民族的发展壮大。而希腊,自从被亚历山大大帝洗劫之后,国家就不复存在了,但是强大的文化还是继续往外扩展,并为罗马帝国所继承。证明了希腊文化强大的生命力。打了这么多,真是累...找点材料进去,够楼主写篇论文了!选中了记得加分。我回答过一个类似的问题,可以让你参考,希望对你有帮助。我没写过啊 不过是议论文可以仿写 只要论据充足就行

首先要熟知政治制度都包括哪些方面,做好最基础的准备. 其次根据所出题的问题,想想有哪些可用的知识点. 然后也可根据时事政治写一些有关这方面的题材. 最后再做一个总体分析,总结中心内容.些组后一个点题之句即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主要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人民民主专政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 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五、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政治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在社会活动中必不可少。我为大家带来了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一:《浅析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摘要: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根据课本的相关知识,以及搜索一些资料,以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为研究对象,分析制度设计与运行现状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可行性的对策。 关键词:中国政治制度;现状;对策 一、背景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自设计运行至今已有近60年的历史。这期间,每届政府都十分重视其建设,并将其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改善人民福祉的重要路径。中国人是以个人心思为主动力的,想升官发财,光耀祖宗,是许多中国人过去的思维。而依靠社会科学机制,增加大多数人富裕的 方法 制度或机制创新却很少,大多会用按步就班的方式重复地走来。而当社会腐败无能时,改变政机的方式又是极其简单的愚昧的,最常见的就是起义革命造反之类,当然这也是属于人类的自相残杀而达目的的一种方式。我认为研究政治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于国家来说,历史上所有发生过的朝代兴亡、政权兴衰或更迭,社会经济发展或倒退,民生安乐或困苦等,几无例外总与当时政治制度设计是否合理及其运行是否正常有关;对于个人来说,所有曾经在历史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人物,也几乎都要依托当时的政治制度或借用某些部门达至目标。 二、政治制度的涵义 所谓政治制度,意指“社会政治领域中要求各类政治实体加以遵循的相对稳定的行为准则。它是整个社会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与社会经济制度、 文化 制度在一起规范着社会成员(包括社会组织)的行为,以确保整个社会有序生存、正常运行与健康发展。它以规范国家政权行为的准则为主要内容,同时也包含那些本身虽非国家政权,但与国家政权密切相关的其他政治实体(政党、公民等)的行为准则”。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则“指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在中国大陆实行的,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政府制度、国家与社会关系等一系列根本问题的法律、体制、规则和惯例”。 三、政治制度运行中的问题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我国自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管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 教育 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二)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 传统文化 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四、正确应对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 其一,中国历代的政治制度都必然奠基于中国的土壤之上和体现本国的国情,并具有本国的特点,其结果也理所当然与中国的社会形态、经济模式、民族心态、哲学伦理思想等密不可分,因此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观察与思考首先应坚持历史的视角。有些现在看来不适合,甚至违背现代民主原则的制度,如1949年后不久成立的“军事管理委员会”,强调党政不分的“一元论”,“计划经济”体制等,在当时却往往有其产生的必然性和存在的合理性,并产生过难以取代的作用。可以说,中国历史上的政治制度之所以会采取当时的形式并非偶然,而是经过当时政论家和政治活动家的反复筛选和论证,是当时各种社会矛盾的产物。 其二,要注意“传统”对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影响。我们一方面应看到,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对于中华民族的形成和凝聚力的增强,对于形成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文化和生活方式,对于抗御外来侵略保卫国土,都曾起到值得肯定作用;但是,另一方面也应清醒看到,长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是以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不论是奴隶主、封建主、还是官僚资产阶级,都必然运用自己掌握的国家机器以维护本身的统治利益。因此,旧时代的政治制度从本质上讲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不可避免地存在先天性的缺陷,如他们或是突出王权、皇权、特权;或者是强调人治,发展个人独裁;或是强调华夷之分,顽固地保留和利用宗法体制等,这些都必然不可避免地会对当代中国政治产生一定影响。 其三,要用比较的方法。我们知道,自然科学最重要的方法是实验,但对政治制度的研究不可能通过实验的方法来进行,而 经验 证明比较的分析方法最可行。比较方法有两种:一方面,进行纵向对比,今天的政治制度和历史上中国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另一方面,进行横向对比,和中国的政治制度和目前国外的政治制度进行对比。 结论 通过中国政治制度的学习,不仅掌握了中国政治制度的一些基础性问题,还让我懂得了学会分析从制度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受益匪浅:其一,中国现行的政治制度,是基本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人那么多,各种资源总量虽然不少,但按人口平均的水平,往往是很低的。鉴于这些情况,中国要尽快摆脱贫穷落后的状态,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胜任这项工作。其二,中国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是有历史原因的。中国目前的制度中使人感到最不满意的一点是权力过分集中,权力的作用太大。这种权大于一切的情况,不仅影响到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也为腐败的盛行创造了条件,还对科学技术的发展造成了影响。基于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与不足,我们要在不断发展中进行改进,促进制度建设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张悦.政治文化向度与制度选择[J].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2]李月军.中国政治制度变迁中的路径依赖[J].学海,2009(6). [3]王兆刚.近代中国政治制度发展的回顾与思考[J].东方论坛,2011(3). [4]徐永军.政治制度正义、属性与当代中国政治发展.河南师范大学学报[J],2004(4). [5]俞可平.简论当代中国的政治制度[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9(5). 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二:《当代中国政治的出场学研究》 〔摘要〕 理论是对时代问题的解答。本文认为, 政治研究应采取出场学研究方法,在把握时代特征和时代根本问题的基础上推进理论研究。本文基于对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本质含义的理解,认为交往 实践是人的存在的基本方式,而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具有基础意义。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所产生的物质利益关系是 社会形态分类的基本标准,它决定了特定社会所适合的政治模式。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就是要在正确指认当代中国社会类型的前提下去探索适合的政治模式。 〔关键词〕 出场学;当代中国政治;政治 哲学 〔作者简介〕胡宇,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苏州 215123。 (一) 理论是对时代问题的解答,理论研究需要抱有深深的问题意识。构建理论形态当然重要,但是对理论构建的时代语境和方法论的考察更是具有前提考察和批判的性质。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形态的特征是,“她本质上是由一定时代语境造就、对出场路径深度依赖的出场形态。”〔1〕马克思主义的思想形态应该随着时代语境的变化而变化,以完成“出场”、“在场”、“退场”、“缺场”的理论和实践的辩证作用,防止再次出现德里达所言的“脱节的时代”。任平教授所提出的出场学方法着重从三个方面研究和 发展马克思主义哲学:出场语境、出场路径和出场形态。出场语境是对时代地平线的考察,对马克思主义赖以出场的现实基础的考察,特别是对当年马克思思想出场的现实条件和当代的现实之间的“历史间距”的考察。“马克思主义的当代性与在场性所遭遇的一切‘脱节’和挑战,都来源于新全球化时代所造就的时代语境的影响。高度关注一系列新全球化问题并成为‘ 反思 的问题学’,就成为马克思主义当代出场路径与出场方式。解答问题所形成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形态就成为与时俱进的出场形态。”〔2〕当代中国政治哲学研究的基本问题就是当代中国的政治形态应该如何构建。根据马克思市民社会决定国家、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 建筑的原理,要想构建合理的政治框架,必须搞清楚市民社会的基本状况。政治模式必须适合社会形态的基本状况,否则政治上层建筑就可能阻碍经济基础的发展。我们需要搞清楚当代中国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当代中国社会在人类社会发展历程中占有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当代中国社会发展需要什么样的政治形式? (二) 社会是交往关系的体系,其中最重要的是物质利益关系。在马克思看来,历史是由为了生存而从事物质生产的现实中的个人造就的,马克思指出:“以一定的方式进行生产活动的一定的个人,发生一定的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社会结构和国家总是从一定的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是,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3〕马克思认为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要想维持人的生命就必须满足人的基本生存需要,要满足基本生存需要就必须有可满足需要之物,要想获得满足需要之物就必须进行生产。即便是旧石器时代的采猎经济也仍然是一种生产活动。即便是采猎经济也不是孤独的鲁滨逊的单个人的活动,而是一种共同活动,是一种交往活动。马克思认为,交往实践是人的存在方式,是社会存在。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自己的生产力和与之相适应的交往的一定发展——直到交往的最遥远的形态——所制约。意识在任何时候都只能是被意识到了的存在,而人们的存在就是他们的现实生活过程。”〔4〕生产力或技术交往结构描述的是物质生产实践的实体结构,它表现的是人们事实上是如何改造自然,获得满足需要的物品。生产关系或经济交往结构是物质生产实践的意义结构,描述的是进行共同生产的人是如何被 组织在一起进行生产的以及人们能从生产结果中获得什么份额。相对于孤独的鲁滨逊,共同生产的人们立即面临分工、所有制、产品如何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制约着人们需要的满足。主体参与交往总有其期望实现的主观设定的意义,但交往实践最终给其带来的意义首先是客观的,与其主观设定的意义可能不相一致,并且交往实践对各极主体都产生意义,而且这些意义相互之间是相关联的。根源于同一交往实践的各极意义彼此相关,彼此以其他各极意义作为本意义存在的条件。 政治是以物质生产性交往实践为基础而形成的交往活动和交往关系,政治的本质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每个人都凭借自身的主体资质和能力参与交往,人们的资质和能力当然有差异,这样就决定了他能参与的交往的水平和层次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他从交往中获得的客观意义或结果的差异,这是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差异和矛盾产生的根源。除了自身能力和资质外,社会制度体系更影响着经济主体参与交往所能获得的客观意义和结果,因此,经济主体总是希望制度体系能够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并为此积极去影响制度的变迁。马克思曾在《政治冷淡主义》一文中批评政治冷淡主义的圣徒们只要求工人阶级在思想上反对资本主义而不能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实际的斗争。我们认为,政治是建立在物质生产交往基础上的政治交往实践活动。政治是基于多元利益主体而产生的多极政治主体以物质利益为中介而形成的交往实践活动和结成的交往关系。这个定义主要有这样四个方面的涵义:(1)政治起源于对物质利益矛盾和冲突的协调和解决。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生产的发展、私有制的出现,人们之间出现了利益分化和利益矛盾,进而产生了阶级。最初是依靠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去解决物质利益矛盾,这就是政治的最初萌芽。随着阶级矛盾的不可调和,氏族社会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就逐渐转变为一种新的、与社会脱离的特殊的公共权力和权力机关,这就是国家,国家成为物质利益矛盾和政治发展的新阶段。(2)在阶级社会里,物质利益关系主要表现为阶级关系,因而政治关系也主要体现为阶级之间的斗争;国家产生以后,阶级斗争主要表现为争夺国家政权。私有制产生、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人们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不简单是个人之间的矛盾,它是由私有制所导致的不同阶级之间的物质利益矛盾的组成部分和具体体现,从而“把政治冲突归结于由经济发展所造成的现有各社会阶级以及各阶级集团的利益的斗争”。〔5〕阶级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经济关系的社会承担者,是处于特定的社会经济地位的个体交往整合而成的共同体。“在历史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民的权利是按照财产状况分级规定的,这直接地宣告国家是有产阶级用来防御无产者阶级的组织”。〔6〕因而“国家总的说来还只是以集中的形式反映了支配着生产的阶级的经济需要”。〔7〕而“原来意义上的政治权力,是一个阶级用以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有组织的暴力”。〔8〕所以“在阶级反对阶级的任何斗争中,斗争的直接目的是政治权力;统治阶级要保卫自己的最高政治权力……被统治阶级首先争取一部分政治权力、然后争取全部政治权力,以便能按照他们自己的利益和需要去改变现行法律 (三) 生产力落后的国家 发展 社会主义始终受制于落后的生产力,是在实行完全的公有制和平均分配的基础上缓慢发展生产力,从而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差距越来越大,始终处于边缘国家的地位;还是实行有限的公有制和按劳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基础上解放生产力和快速发展生产力,这是当代社会主义国家的两种发展路径选择。前一种路径意味着生产关系不符合生产力发展的需要,上层 建筑不符合 经济基础发展的需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严重脱节,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无从体现,表面上的公平正义掩盖了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明生活需要,物质利益矛盾被暂时性地掩盖了起来。以这条道路去发展社会主义是很难取得成功的。中国选择了后一种路径。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建设市场经济使中国的物质生产力迅速发展,同时也使中国社会与改革开放前相比出现了一些不同的特征,我们不得不反思,当代中国社会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我们究竟如何看待当代中国社会?中国的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一个最显著的后果就是社会分层严重、贫富差距加大,如何看待这个现实? 历史 经验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大力发展生产力需要借助于世界性的交往来充分利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力、资金、科学技术和 文化,马克思晚年也充分说明了这一点。闭关锁国和 计划经济体制是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发展的,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才是正确的路径。生产力的发展需要突破单一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主体、经济 实践关系、经济运行机制和经济发展动力方面存在的传统实践观的缺陷,这需要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开放和市场化有利于大量的微观经济主体的生成和发展,每一个微观经济主体凭借自身的主体资质和能力参与交往。微观经济主体的资质和能力的差异决定了他能参与交往的水平和层次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他从交往中获得的物质利益的差异,这就是社会分层和利益分化产生的根源。除此之外,与现实经济基础不相适应的社会制度体系更影响着经济主体参与交往所能获得的物质利益。这样,如果我们承认中国通过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来促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是历史的必然选择,我们就必须承认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差异的出现具有必然性和合理性,它是物质生产力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所必然要经历的历史阶段。同时,我们要看到,物质利益的差异和矛盾是会发展变化的,非对抗性矛盾有发展为对抗性矛盾的可能。因此需要对物质利益矛盾进行协调和控制,既保持物质利益差异的存在,又使物质利益差异保持在适度的范围之内;既使经济社会发展充满动力,又使社会稳定有序,始终保持社会主义性质。 这样,我国的 政治改革和政治发展就有了基本的方向。由于社会分层和物质利益分化,产生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和利益共同体,他们都有参与政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诉求,政治的多极主体交往的本性在我国也就越来越显现。如何处理党和政府的“一元”与利益群体的“多元”,如何协调长远利益和当前利益、共同利益和个体利益成为政治体制改革解决的核心问题。当代中国社会作为物质利益差异性的社会,这是当代中国社会最大的现实,也是当代中国各项改革所要处理的主要问题。我们必须尊重当代中国差异性社会的现实,承认物质利益差异化的现实,承认多元利益主体的存在,基于政治是对物质利益关系的调整,是多元政治主体以物质利益为中介而结成政治交往关系的活动的理解,去寻找和建构适合当代中国社会的政治模式。 〔参考文献〕 〔1〕〔2〕任平.创新时代的 哲学探索——出场学视域中的马克思主义哲学〔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89. 〔3〕〔4〕〔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6〕〔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大学生政治2000字论文篇三:《浅谈思想政治教师要提高政治素质》 〔10〕列宁全集:第6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 猜你喜欢: 1. 大学生励志论文2000字 2. 大学形势与政策论文2000字 3. 关于责任的政治论文2000字 4. 大学生社会道德相关论文2000字 5. 大学生思想道德论文范文2000字

一米等于100cm,古代不同时期,一尺长短不同 商代,一尺合今,按这一尺度,人高约一丈左右,故有“丈夫”之称; 周代,一尺合今 ; 秦时,一尺约 ; 汉时,一尺大约—— ; 三国,一尺合今 ; 南朝,一尺约 ; 北魏,一尺合今 ; 隋代,一尺合今 ; 唐代,一尺合今 ; 宋元时,一尺合今 ; 明清时,木工一尺合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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