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人大经济论坛上找
这是我们老师给的参考题目,至于资料百度一下就可以了。参考题目:1. 惯性质量与引力质量相等的实验验证。2. 谈谈伽利略的相对性原理。3. 惯性系与非惯性系中物理学规律之间联系的讨论。4. 生活中的惯性力,科里奥利力,举例说明自然界中的科里奥利效应。5. 谈谈角动量守恒及其应用。6. 质心参照系的利用。7. 论述“嫦娥一号”奔月的主要过程及其其中的物理学原理。8. 谈谈刚体中的打击中心问题。9. 谈谈冰箱的工作原理及如何实现冰箱节能。10. 论述汽车发动机与热力学的关系。11. 论述燃煤电厂效率提高的发展趋势。12.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思考。13.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思考。14. 举例说明永动机是不可能制成的。15. 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角度论述生命活动的本质。16. 谈谈日常生活中的混沌现象。17. 举例说明乐器中的物理学。18. 谈谈共振的应用及其危害。19. 谈谈阻尼振动的应用及其危害。20. 举例说明多普勒效应及其应用。21. 杨氏双缝干涉实验的结果及其思考。22. 谈谈等厚干涉及其应用。23. 谈谈偏振光的产生及其应用。24. 全息照相在光学工程中的应用。 25. 物理与新技术(与自己的专业相结合,比如:“物理与航天技术”、“物理与光学技术”、“物理与发动机” 、“物理与生命活动”等)。 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子女的家庭观念———对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比较分析摘要:对城市青少年及其父母的调查结果表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影响程度的差异与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传统程度有明显关系;独生子女父母态度对子女的影响力大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父亲态度的影响力大于母亲;两类家庭在家庭权力方面倾向于夫妻平权,在家庭义务方面仍然基本保持着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承担家庭义务方面的不平等较缺少批判性。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角色分工;性别角色家庭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化场所。由于家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因而儿童是把家庭作为一个参照群体来与之认同的,并把家庭的规范变成自己的一部分。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不仅家庭中的某些成员为孩子的行为提供了模式,而且成员之间的互动范型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模式。家庭角色是青少年将来要扮演的角色,然而在扮演之前,青少年对两性的家庭角色分工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行为准则,为将来的角色扮演做好了主观准备。而对家庭角色的扮演,最重要、最便利也是最经常的学习场所就是家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就是青少年最直接的参考模板。当代中国的城市家庭是由独生子女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仅在家庭规模上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相异,而且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家庭观念等方面也出现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不同的特点。那么,两类青少年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是否也有所不同呢?本文的资料来源是2006年3月笔者对郑州、开封两城市青少年所做的抽样调查。该调查通过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在两个城市先各随机抽取一个区,再从这两个区的普通层次的中学各随机抽取一所初中和高中,然后在抽中的学校随机抽取初二和高二各四个班。被抽中的班级的学生及其家长构成两个调查样本,并且中学生样本与中学生家长样本严格一一对应。本调查共发放问卷805份,有效问卷为619份,有效回收率为77%。其中独生子女占,非独生子女占;男孩占47. 0%,女孩占53. 0%。本文拟从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和两性家务劳动分工三个方面来探讨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一、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父母在家庭中谁主外,谁主内,以及父母中谁挣钱更多、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本研究把家庭内外角色分工分为“夫妻谁主外、谁主内”、“夫妻俩谁挣钱更多”、“夫妻俩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三个方面的问题,①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②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1。从表1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实际分工只具有弱相关关系,而且二者的相关与独生子女的性别因素有较大的关系,即只有男孩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之间存在弱相关关系。而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分工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对于自己家庭中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父亲和母亲的满意度是否会对子女产生一定影响呢?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中男孩的家庭观念与父母行为的弱相关受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而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女孩所起的示范作用大小与父亲对这一分工的满意程度也有较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以父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为中介的。同样可以发现,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也受母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但比父亲的影响作用要小。同时我们还发现,无论是控制还是不控制父亲和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行为之间都不存在相关关系。可见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受父母行为的影响非常小。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可能与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方式有关。方差分析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夫妻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值为,显著度为。从中可以看出在两性家庭角色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即更倾向于丈夫主外、丈夫比妻子挣钱更多、比妻子在事业上更有成就。可能是因为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分工比较平等,即父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因此父亲对自己优势下降的态度对子女接受父母的角色分工模式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而母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其满意度对子女的影响相对较小。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较为传统,这一因素可能是导致非独生子女对父母角色分工的接纳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说明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可能受家庭之外的因素影响更大。二、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如果说夫妻在家庭内外事务上的分工更多地体现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整体意义上的夫妻角色分工模式,那么家庭事务决策权和后面将要分析的家务劳动分工则体现的是两性在家庭内部的角色模式。家庭事务决策体现的是权力,然而对不同事务的决策体现的权力性质也不相同。西方学者沙菲里阿斯-罗斯柴尔德提出对婚姻权力的研究要区分出谁做重要的与不重要的决定,谁偶尔做决定与谁经常做决定,以及这些方面的交叉。“仅仅做出重要的、偶尔决定的权力不侵犯他们的时间,但可以决定家庭的生活风格以及他们家庭的主要特征和面貌”,这种权力是一种“指挥权力”。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处于有利的地位,他们能够不为决定琐事而消磨时间。而做出习以为常的、不重要的决定,则被称为“执行权力”,因为做这类决定的人实际上是在执行先前所做出的决定。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设置了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内让具有“执行权力”的配偶行使处理权。①在传统的家庭角色模式中,丈夫一般是拥有“指挥权力”者,而妻子是拥有“执行权力”者。在本文中,“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和“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指挥权力”,“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执行权力”。青少年对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角色分工之间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2。在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方面,对于重大家庭事务,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而且男孩和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大致相当,非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则没有相关关系。对于两性重要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但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高于男孩与父母的相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情形与独生子女家庭相似,即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也存在弱相关关系,但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存在明显差异,即只有女孩与父母具有相关关系,男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无相关关系。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方面,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男孩还是女孩,其观念与父母的行为都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父母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上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否也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呢?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独生子女(包括男孩与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由弱相关变为无相关。可见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对父母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分工的接受程度受父亲态度的影响较大。而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可见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分工模式上受母亲态度的影响很小。然而非独生子女在控制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都与父母的行为表现出无相关。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变化比较明显的是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表现为相关的程度增强。非独生子女中同样是女孩与父母的相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是由相关显著变为不显著。而在控制了“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没有显著的变化。可见,无论是在独生子女家庭还是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分配方面对女儿的示范作用受到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较大影响。而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都没有发生变化。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后发现同样如此。可见,在受父母家庭日常事务分工的影响方面,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既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也不受母亲态度的左右。在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家庭中,为什么女孩对两性在家庭重大事务和重要事务上的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相关程度较高,并且女孩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较大?而父母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方面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很小,并且这种示范作用受父母态度的影响很小?首先让我们从两类家庭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现实分配状况来寻找原因。从表3我们看到,在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向夫妻平权靠拢,但非独生子女父亲的权力明显大于独生子女父亲。对家庭重要事务和日常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两类家庭没有明显差异,对于前者,都倾向于夫妻平权,对于后者,都以母亲决策居多。也就是说,在“指挥权力”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表现出父亲的权力较大,但亲的优势与传统性别角色相比已大大降低,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因此男孩(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家庭权的分工时父亲的态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女孩比男孩更看重男女平等,因而对于父母在家庭“指挥权力”的较为等的分配接受程度较高。然而由于父母在“指挥权力”上又没有完全平等,特别是非独生子女家庭,只是介于传与现代之间,因此父亲和母亲的态度对子女(特别是女孩)都有较大的影响。在“执行权力”方面,两类家庭都表出较强的传统色彩,因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行为的接受程度较低,但在夫妻地位较为平等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父的态度对于男孩接受父母在“执行权力”方面的分工显得较为重要。三、两性家务劳动分工在一个家庭中,夫妻承担义务的多少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分从一个侧面为子女提供了一个两性家庭角色的样板,对其家庭观念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表4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对于日常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并且不同性别的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程度相当,而非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没有相关关系。对于知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但从性别的角度看,只有男孩与父母存·33·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则与父母存在中度相关关系,而且这种中度相关表现在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对于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不存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虽然从整体上看与父母没有相关关系,但如果分性别看,则发现女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在日常家务分工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没有明显变化,而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独生子女中男孩和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可见父亲的态度对独生子女接受父母在传统的男性家务方面的分工有着显著的影响。同样可以发现,非独生子女中男孩对两性日常家务分工的看法以及男孩和女孩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此可见非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的分工以及男孩在接受父母对日常家务劳动的分工方面,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为明显,而在接受父母对照顾家庭成员方面的分工非独生子女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对日常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发生了变化,非独生子女只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可以看出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接受父母日常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而非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在接受父母对传统的男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以上结果表明,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的相关,然而在前两类家务上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较大,并且男孩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日常家务方面的相关,而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受父亲态度的影响大于母亲的态度,男孩比女孩更多地受父母态度的影响。以上结果中所显示的各种差异可能与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有一定的关系。从表5显示的结果看,两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还遵循着传统的家务劳动性别分工,即在日常家务劳动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都以母亲负责居多,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方面,都以父亲为主。但在日常家务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相比,母亲所拥有的权力增加,而承担的义务没有明显减少。对于接受了较多的男女平等思想的青少年,能否接受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传统分工方式,父母的态度就显得比较重要,特别是对于父亲承担较多的男性家务和母亲承担较多的女性家务,父亲对前者的态度和母亲对于后者的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男孩对父母的态度更为敏感,可能是因为触动传统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特别是家务劳动方面的分工,男性得到的不利最多,而男性从社会得到的支持要小于女性,因此男孩更多地参考父母的态度。此外,与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相比,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承担得较多,但独生子女并不认同父母的分工方式,并且也不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这可能是与独生子女从小就被灌输了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这一思想有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两性角色分工更为传统,即父亲拥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日常家务)少,因此子女对父母的日常家务分工很少认同,但男孩的态度与父亲的态度有一定的关系。而对于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由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较为认同由父亲来承担这类家务。四、结论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也不乏相同之处。从对二者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首先,和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更大,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表现出差异的地方,都是两类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有明显差异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影响更大的方面,都是非独生子女父母的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父母更为传统的方面。因此可以说,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与其分工符合传统性别角色模式的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差异导致了对子女影响程度的差异,或者说导致了子女对父母的角色分工接受程度的差异。两类青少年虽然在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影响方面有差异,但从其差异中可以发现二者的共同之处,即其观念与父母行为的一致程度与父母行为偏离传统的程度有较为明显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的趋向是一致的,即都倾向于接受男女平等的家庭角色分工,只是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更多地在家庭中得到生活经验的支持。其次,在接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的态度影响更大,可见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力更大。同时还可以发现,两类青少年都是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大。这可能是因为在宣扬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中,改变家庭中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触动的是男性的利益,女性作为受益者极少有不赞同的,因而男性的态度极为重要,它表明了社会对打破传统分工的接受程度,所以青少年更为看重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程度。另外,调查结果发现,可能是由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的文化程度和职业地位普遍低于独生子女父母,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但两类家庭也有明显的共同之处,即都更倾向于“丈夫主外,妻子主内”,在家庭事务决策上偏向夫妻平权,而在家务劳动分工上偏向于传统模式。即与传统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相比,女性的家庭权力增加幅度要大于其家庭义务的减少幅度,而两类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权力分配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弱相关,对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中度相关,从中反映出我国男女平等运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倡导男女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妇女地位的提高,而妇女地位的提高主要用女性向男性的靠拢程度来衡量,侧重的是女性权利的增加,并且妇女解放的参与者主要是女性。在这一过程中忽视了男性对性别平等所起的重要作用,忽视了女性义务的减少。因为在家庭中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或者说夫妻平权,不仅仅是男性放权给女性,还在于男性应分担传统上属于女性的义务。这一点不仅被现在的父母一代忽略了,也没有被青少年一代所重视。由此可以看出,在家庭角色分工方面要实现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参考文献[1]风笑天.独生子女———他们的家庭、教育和未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2]沈崇麟等.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3]雷雳等.青少年心理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4]丽莎·斯冈茨尼等.角色变迁中的男性和女性[M].潘建国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8.[5]谭琳等.女性与家庭: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1.[6]风笑天.独生子女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结果[J].中国社会科学, 2000, (6).[7]风笑天.城市中学生与父母的关系:不同视角中的图像[J].青年研究, 2002, (8).[8]风笑天.中国独生子女研究:回顾与前瞻[J].江海学刊, 2002, (5).[9]郝玉章等.城市中学独生子女家庭特征的调查分析[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 (3).[10]郝玉章等.家庭与中学独生子女社会化[J].青年研究, 1998, (1).[11]郝玉章等.亲子关系对独生子女成长的影响[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 (6).[12]沈峻?五十年来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J].天津师大学报, 2000, (3).
靠,难度太大了。
这是我们老师给的参考题目,至于资料百度一下就可以了。参考题目:1. 惯性质量与引力质量相等的实验验证。2. 谈谈伽利略的相对性原理。3. 惯性系与非惯性系中物理学规律之间联系的讨论。4. 生活中的惯性力,科里奥利力,举例说明自然界中的科里奥利效应。5. 谈谈角动量守恒及其应用。6. 质心参照系的利用。7. 论述“嫦娥一号”奔月的主要过程及其其中的物理学原理。8. 谈谈刚体中的打击中心问题。9. 谈谈冰箱的工作原理及如何实现冰箱节能。10. 论述汽车发动机与热力学的关系。11. 论述燃煤电厂效率提高的发展趋势。12. 热力学第一定律及其思考。13. 热力学第二定律及其思考。14. 举例说明永动机是不可能制成的。15. 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角度论述生命活动的本质。16. 谈谈日常生活中的混沌现象。17. 举例说明乐器中的物理学。18. 谈谈共振的应用及其危害。19. 谈谈阻尼振动的应用及其危害。20. 举例说明多普勒效应及其应用。21. 杨氏双缝干涉实验的结果及其思考。22. 谈谈等厚干涉及其应用。23. 谈谈偏振光的产生及其应用。24. 全息照相在光学工程中的应用。 25. 物理与新技术(与自己的专业相结合,比如:“物理与航天技术”、“物理与光学技术”、“物理与发动机” 、“物理与生命活动”等)。 希望对楼主有帮助。。
简单粗暴的方式就是好别人发表的文章(应用物理)上的,把他们的格式套过去~
很基础的方案.物理的最后一章讲了一点儿狭义相对论的原理及一些常用公式.如果你们高数或者微积分已经学完了,可以试从从麦克斯韦方程组开始试着解释论动体的电动力学论文中提到的1个至2个公式.这个题目要想做好的话,可以用心去做.要想忽悠的话,就算推导时出了点儿错,估计都不会被老师发现,因为没几个人愿意去看那些偏微分方程组.
以“平等”为话题的作文有位置随便坐天底下,你活着,总会有你一个位置。要坚守!——题记一个人活着,首先就要坚守自己的位置,自己的观点,不能人云亦云,要客观实际地去看待每一个问题,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我们不能总说聪明人与傻人的争执只是傻人无理,那样的话,聪明人也会变傻。一个位置犹如一种精神。人的一生中,位置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个人终生奋斗的目标,或是代表权利,或是代表利益,或是代表精神上的满足。其实,它更代表一种立场。正因如此,在位置的争夺中,演出了多少或残酷或惊险或悲壮或忧伤或惊世骇俗的故事。甚至所有的历史都是由此而形成,所有的艺术因此而先声夺人。一个位置,有你无我,从古到今,无不如此。在传统的中国,对位置看得很重,可以说是到了斤斤计较的地步。《水浒传》中的卢俊义未入梁山前,第二把交椅只能就空着。直至今天,大至总统、议员,小至主任、科长,无不有其中的故事。就连吃饭,也是分主次,千万马虎不得。这种观点,渗透到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位置的问题,使我们本来就不轻松的生活,又添了些许劳累。对于位置,对于立场,我们应该怎样做才算完美呢?其实大自然对此已作了最好的诠释。各种鲜花四季分明地开着,它们各有自己的位置;各种树木随地就势地生长着,它们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是把根须紧紧相连。这是大自然生生不息的原因。“桃李不言,下自成蹊”,人生的位置不是唯一的,当我们的自身价值发挥出来时,属于自己的位置总会出现。另外,人生没有绝对的平等,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优点与缺陷,不必刻意去追求所谓的完美。“停车坐爱枫林晚,霜叶红于二月花”,悄悄走进露天剧场,你会发觉位置有的是。请随便坐坐吧,人生之戏早已开演了![点评]本文简洁流畅,一气呵成,闪耀着智慧的火花 。作者从中国人最讲究的“位置”谈起,有理有据,语言风趣幽默,构思立意精巧。“一个位置犹如一种精神”,阐述了人“不必刻意去追求所谓的完美”,并自然地过渡到“平等”的主题,读来发人深省。
首先,我个人并不认为男女可以做到完全的平等。现在男女平等一直作为一种政治正确在世界处处传播,但是,真的从理性的角度出发,男性与女性真的能做到完全的平等吗? 从生物的角度来说,男性与女性在根本上就有着很大的区别,其中男性在力量方面平均就是比女性的力量要强这是不争的事实。那么在一些有力量需求的,或者说有潜在的力量需求的工作(比如需要长时间的加班,熬夜)那么男性就是有着天生的优势,那么从理性的角度出发,这种工作不应该有更多的男性吗?如果过度地保护女性,这难道不是对男性的一种不公平吗? 现在有个十分奇怪的现象,在很多情况下,我们往往过分地关注性别的问题:班长一定要是一男一女;前台的一定要是女性;打游戏的一定是男性要强于女性……然而,我认为这些事,或者说工作与性别并没有很大的关系。虽然由于传统的性别观念与性别歧视,我们的确在很多方面产生了些许的性别差异,但是还不至于大到我们自那样己想得那样。 我认为的性别平等应当是理论上绝对的公平,具体体现在生活中,就是在找工作时,在男女交往之时,在从小到大的培养时,可以放下所有关于性别的观念,以相同的目光来对待每一个人,而不是由于其为女性而拒绝提供工作;由于是男性就一定要为女生无条件地让步;在男生女生在做一些"男/女生不应当做的"事情时不要冠以“娘娘腔”,“假小子”的歧视。真正的平等不应当是一味的去保护弱势性别的一方,这本身也是一种歧视,在处理与性别没有关系的事情时不将性别作为一个参考要素,这才是真正的所谓的“性别平等”。在面对与性别及其相关特征时,充分的尊重这种天生的差别,而不是将性别作为自己的“武器”,这样的社会才能称为一个真正的没有“性别歧视”的社会。 以上只是我个人很浅薄的看法,如果有不同的意见欢迎讨论。如果你认为我不对,也请理性讨论。
可以参考以下基本教材:1、《音乐论文写作精讲》 傅利民 人民音乐出版社2、《好论文聊出来:音乐教育论文写作指引》 郭声健 暨南大学出版社 3、《中央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硕士论文集》 中央音乐学院音乐教育系 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4、《音乐教育研究论文集》余丹红 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
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子女的家庭观念———对城市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比较分析摘要:对城市青少年及其父母的调查结果表明,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影响程度的差异与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传统程度有明显关系;独生子女父母态度对子女的影响力大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父亲态度的影响力大于母亲;两类家庭在家庭权力方面倾向于夫妻平权,在家庭义务方面仍然基本保持着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承担家庭义务方面的不平等较缺少批判性。关键词:独生子女;家庭角色分工;性别角色家庭是个人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影响因素,也是一个独特的社会化场所。由于家庭是人与人之间关系最为亲密的社会群体,因而儿童是把家庭作为一个参照群体来与之认同的,并把家庭的规范变成自己的一部分。在儿童的社会化过程中,不仅家庭中的某些成员为孩子的行为提供了模式,而且成员之间的互动范型本身也可以成为一种模式。家庭角色是青少年将来要扮演的角色,然而在扮演之前,青少年对两性的家庭角色分工已经形成了自己的行为准则,为将来的角色扮演做好了主观准备。而对家庭角色的扮演,最重要、最便利也是最经常的学习场所就是家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就是青少年最直接的参考模板。当代中国的城市家庭是由独生子女家庭占主导地位的。独生子女家庭不仅在家庭规模上与非独生子女家庭相异,而且在家庭结构、家庭功能、家庭关系、家庭观念等方面也出现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不同的特点。那么,两类青少年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是否也有所不同呢?本文的资料来源是2006年3月笔者对郑州、开封两城市青少年所做的抽样调查。该调查通过多阶段随机抽样方法,在两个城市先各随机抽取一个区,再从这两个区的普通层次的中学各随机抽取一所初中和高中,然后在抽中的学校随机抽取初二和高二各四个班。被抽中的班级的学生及其家长构成两个调查样本,并且中学生样本与中学生家长样本严格一一对应。本调查共发放问卷805份,有效问卷为619份,有效回收率为77%。其中独生子女占,非独生子女占;男孩占47. 0%,女孩占53. 0%。本文拟从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和两性家务劳动分工三个方面来探讨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一、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父母在家庭中谁主外,谁主内,以及父母中谁挣钱更多、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本研究把家庭内外角色分工分为“夫妻谁主外、谁主内”、“夫妻俩谁挣钱更多”、“夫妻俩谁在事业上更有成就”三个方面的问题,①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②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1。从表1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实际分工只具有弱相关关系,而且二者的相关与独生子女的性别因素有较大的关系,即只有男孩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之间存在弱相关关系。而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内外事务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分工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对于自己家庭中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父亲和母亲的满意度是否会对子女产生一定影响呢?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看法与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中男孩的家庭观念与父母行为的弱相关受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而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女孩所起的示范作用大小与父亲对这一分工的满意程度也有较大的关系。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以父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为中介的。同样可以发现,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也受母亲对自己家庭中夫妻角色分工的满意度的一定影响,但比父亲的影响作用要小。同时我们还发现,无论是控制还是不控制父亲和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非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实际行为之间都不存在相关关系。可见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受父母行为的影响非常小。之所以会出现以上情况,可能与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方式有关。方差分析的统计结果显示,在夫妻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非独生子女家庭的均值为值为,显著度为。从中可以看出在两性家庭角色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即更倾向于丈夫主外、丈夫比妻子挣钱更多、比妻子在事业上更有成就。可能是因为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夫妻分工比较平等,即父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下降,因此父亲对自己优势下降的态度对子女接受父母的角色分工模式起着较大的影响作用。而母亲在家庭中的优势与传统模式相比有较大程度的提高,其满意度对子女的影响相对较小。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较为传统,这一因素可能是导致非独生子女对父母角色分工的接纳程度较低的重要原因,同时也说明非独生子女的家庭观念可能受家庭之外的因素影响更大。二、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分配如果说夫妻在家庭内外事务上的分工更多地体现了“男主外,女主内”的整体意义上的夫妻角色分工模式,那么家庭事务决策权和后面将要分析的家务劳动分工则体现的是两性在家庭内部的角色模式。家庭事务决策体现的是权力,然而对不同事务的决策体现的权力性质也不相同。西方学者沙菲里阿斯-罗斯柴尔德提出对婚姻权力的研究要区分出谁做重要的与不重要的决定,谁偶尔做决定与谁经常做决定,以及这些方面的交叉。“仅仅做出重要的、偶尔决定的权力不侵犯他们的时间,但可以决定家庭的生活风格以及他们家庭的主要特征和面貌”,这种权力是一种“指挥权力”。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处于有利的地位,他们能够不为决定琐事而消磨时间。而做出习以为常的、不重要的决定,则被称为“执行权力”,因为做这类决定的人实际上是在执行先前所做出的决定。具有“指挥权力”的配偶设置了一个界限,在这个界限内让具有“执行权力”的配偶行使处理权。①在传统的家庭角色模式中,丈夫一般是拥有“指挥权力”者,而妻子是拥有“执行权力”者。在本文中,“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和“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指挥权力”,“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可看做是“执行权力”。青少年对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角色分工之间的相关统计结果见表2。在两性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方面,对于重大家庭事务,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而且男孩和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大致相当,非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则没有相关关系。对于两性重要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独生子女的观念和父母的行为存在弱相关关系,但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程度高于男孩与父母的相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情形与独生子女家庭相似,即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也存在弱相关关系,但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存在明显差异,即只有女孩与父母具有相关关系,男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无相关关系。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方面,无论是独生子女还是非独生子女、男孩还是女孩,其观念与父母的行为都不存在相关关系。那么父母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上对子女的示范作用是否也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呢?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独生子女(包括男孩与女孩)与父母的相关由弱相关变为无相关。可见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对父母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分工的接受程度受父亲态度的影响较大。而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并没有明显的变化,可见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权的分工模式上受母亲态度的影响很小。然而非独生子女在控制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都与父母的行为表现出无相关。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前后独生子女对两性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变化比较明显的是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表现为相关的程度增强。非独生子女中同样是女孩与父母的相关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是由相关显著变为不显著。而在控制了“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之后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没有显著的变化。可见,无论是在独生子女家庭还是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家庭重要事务决策权分配方面对女儿的示范作用受到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较大影响。而比较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前后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现,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都没有发生变化。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后发现同样如此。可见,在受父母家庭日常事务分工的影响方面,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既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也不受母亲态度的左右。在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家庭中,为什么女孩对两性在家庭重大事务和重要事务上的决策权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相关程度较高,并且女孩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较大?而父母在家庭日常事务决策权方面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很小,并且这种示范作用受父母态度的影响很小?首先让我们从两类家庭在家庭事务决策权的现实分配状况来寻找原因。从表3我们看到,在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向夫妻平权靠拢,但非独生子女父亲的权力明显大于独生子女父亲。对家庭重要事务和日常事务决策权的分配,两类家庭没有明显差异,对于前者,都倾向于夫妻平权,对于后者,都以母亲决策居多。也就是说,在“指挥权力”方面,虽然两类家庭都表现出父亲的权力较大,但亲的优势与传统性别角色相比已大大降低,特别是在独生子女家庭中,因此男孩(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家庭权的分工时父亲的态度就显得非常重要,而女孩比男孩更看重男女平等,因而对于父母在家庭“指挥权力”的较为等的分配接受程度较高。然而由于父母在“指挥权力”上又没有完全平等,特别是非独生子女家庭,只是介于传与现代之间,因此父亲和母亲的态度对子女(特别是女孩)都有较大的影响。在“执行权力”方面,两类家庭都表出较强的传统色彩,因而两类青少年对父母行为的接受程度较低,但在夫妻地位较为平等的独生子女家庭中,父的态度对于男孩接受父母在“执行权力”方面的分工显得较为重要。三、两性家务劳动分工在一个家庭中,夫妻承担义务的多少也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分从一个侧面为子女提供了一个两性家庭角色的样板,对其家庭观念产生较大的影响。从表4我们看到,在两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对于日常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并且不同性别的独生子女与父母的相关程度相当,而非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没有相关关系。对于知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但从性别的角度看,只有男孩与父母存·33·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则与父母存在中度相关关系,而且这种中度相关表现在不同性别的非独生子女与父母之间。对于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不存在相关关系,非独生子女虽然从整体上看与父母没有相关关系,但如果分性别看,则发现女孩的观念与父母的行为存在显著相关。控制“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在日常家务分工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独生子女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没有明显变化,而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独生子女中男孩和女孩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可见父亲的态度对独生子女接受父母在传统的男性家务方面的分工有着显著的影响。同样可以发现,非独生子女中男孩对两性日常家务分工的看法以及男孩和女孩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显著的变化,由此可见非独生子女在接受父母对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的分工以及男孩在接受父母对日常家务劳动的分工方面,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为明显,而在接受父母对照顾家庭成员方面的分工非独生子女不受父亲态度的影响。控制“母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度”后发现,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对日常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发生了变化,非独生子女只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分工方面的看法与父母行为的相关系数发生了较大变化,由此可以看出独生子女中只有男孩在接受父母日常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而非独生子女(包括男孩和女孩)在接受父母对传统的男性家务劳动分工方面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以上结果表明,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的相关,然而在前两类家务上独生子女的观念与父母行为的相关受父母对家庭角色分工满意度的影响较大,并且男孩受母亲态度的影响较大。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方面的分工与子女看法的相关程度高于在日常家务方面的相关,而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对子女的示范作用受父亲态度的影响大于母亲的态度,男孩比女孩更多地受父母态度的影响。以上结果中所显示的各种差异可能与独生子女家庭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务劳动分工有一定的关系。从表5显示的结果看,两类家庭在很大程度上还遵循着传统的家务劳动性别分工,即在日常家务劳动和照顾家庭成员家务分工方面,都以母亲负责居多,在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劳动方面,都以父亲为主。但在日常家务分工方面非独生子女家庭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与传统的性别分工模式相比,母亲所拥有的权力增加,而承担的义务没有明显减少。对于接受了较多的男女平等思想的青少年,能否接受父母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传统分工方式,父母的态度就显得比较重要,特别是对于父亲承担较多的男性家务和母亲承担较多的女性家务,父亲对前者的态度和母亲对于后者的态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而男孩对父母的态度更为敏感,可能是因为触动传统的两性家庭角色分工,特别是家务劳动方面的分工,男性得到的不利最多,而男性从社会得到的支持要小于女性,因此男孩更多地参考父母的态度。此外,与日常家务和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相比,在照顾家庭成员家务方面,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承担得较多,但独生子女并不认同父母的分工方式,并且也不受父母态度的影响,这可能是与独生子女从小就被灌输了无论儿子还是女儿都要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这一思想有关。非独生子女家庭中的两性角色分工更为传统,即父亲拥有的权力大,承担的义务(主要是日常家务)少,因此子女对父母的日常家务分工很少认同,但男孩的态度与父亲的态度有一定的关系。而对于知识技术性、体力性家务,由于非独生子女家庭中母亲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因此无论男孩还是女孩都较为认同由父亲来承担这类家务。四、结论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方面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具有明显的差异,但二者也不乏相同之处。从对二者的比较中我们发现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特别关注:首先,和非独生子女相比,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影响更大,但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表现出差异的地方,都是两类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有明显差异的地方。也就是说,在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影响更大的方面,都是非独生子女父母的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父母更为传统的方面。因此可以说,两类家庭中父母的角色分工对子女家庭观念的影响与其分工符合传统性别角色模式的程度有一定的关系,两类家庭性别角色分工的差异导致了对子女影响程度的差异,或者说导致了子女对父母的角色分工接受程度的差异。两类青少年虽然在受父母家庭角色分工的影响方面有差异,但从其差异中可以发现二者的共同之处,即其观念与父母行为的一致程度与父母行为偏离传统的程度有较为明显的关系,因此可以认为,独生子女和非独生子女在家庭观念上的趋向是一致的,即都倾向于接受男女平等的家庭角色分工,只是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更多地在家庭中得到生活经验的支持。其次,在接受父母的家庭角色分工方面,独生子女比非独生子女受父母的态度影响更大,可见在独生子女家庭中父母对子女的影响力更大。同时还可以发现,两类青少年都是受父亲的态度影响较大。这可能是因为在宣扬男女平等的社会氛围中,改变家庭中传统的性别角色分工触动的是男性的利益,女性作为受益者极少有不赞同的,因而男性的态度极为重要,它表明了社会对打破传统分工的接受程度,所以青少年更为看重父亲对家庭角色分工的满意程度。另外,调查结果发现,可能是由于非独生子女父母的文化程度和职业地位普遍低于独生子女父母,非独生子女家庭的性别角色分工比独生子女家庭更为传统,但两类家庭也有明显的共同之处,即都更倾向于“丈夫主外,妻子主内”,在家庭事务决策上偏向夫妻平权,而在家务劳动分工上偏向于传统模式。即与传统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相比,女性的家庭权力增加幅度要大于其家庭义务的减少幅度,而两类青少年对两性家庭权力分配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弱相关,对家务劳动分工的看法与父母的行为呈中度相关,从中反映出我国男女平等运动实践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即在倡导男女平等的过程中,我们强调的是妇女地位的提高,而妇女地位的提高主要用女性向男性的靠拢程度来衡量,侧重的是女性权利的增加,并且妇女解放的参与者主要是女性。在这一过程中忽视了男性对性别平等所起的重要作用,忽视了女性义务的减少。因为在家庭中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或者说夫妻平权,不仅仅是男性放权给女性,还在于男性应分担传统上属于女性的义务。这一点不仅被现在的父母一代忽略了,也没有被青少年一代所重视。由此可以看出,在家庭角色分工方面要实现男女平等,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参考文献[1]风笑天.独生子女———他们的家庭、教育和未来[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1992.[2]沈崇麟等.当代中国城市家庭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5.[3]雷雳等.青少年心理发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3.[4]丽莎·斯冈茨尼等.角色变迁中的男性和女性[M].潘建国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8.[5]谭琳等.女性与家庭:社会性别视角的分析[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 2001.[6]风笑天.独生子女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及其结果[J].中国社会科学, 2000, (6).[7]风笑天.城市中学生与父母的关系:不同视角中的图像[J].青年研究, 2002, (8).[8]风笑天.中国独生子女研究:回顾与前瞻[J].江海学刊, 2002, (5).[9]郝玉章等.城市中学独生子女家庭特征的调查分析[J].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 (3).[10]郝玉章等.家庭与中学独生子女社会化[J].青年研究, 1998, (1).[11]郝玉章等.亲子关系对独生子女成长的影响[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2, (6).[12]沈峻?五十年来婚姻家庭中妇女地位的变化和面临的挑战[J].天津师大学报, 2000, (3).
1.对残疾人社会保障的思考社会对于残障人士的生活是否给予了足够的重视?残障人士要怎样才能生活得更加舒适?2.社会工作本土化研究。因为社工首先还是来自于欧美国家,它在这些国家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但是它是否已经成功融入我国文化了呢。题主可以针对这个角度进行研究。3.社会建设视野下妇女社会工作在当今社会,男女平权越来越被提出,那女性在社会工作中担当了什么角色呢?
关于生命权宪法保障,通过当前的阅读资料,我们所能了解到的观点有以下一些内容。首先在生命权的宪法保障问题上,我们国家的法学界呈现以下一些特点。一是研究起步时间晚。直到进入世纪末最后几年学者才开始对于这个问题进行研究。二是研究成果不多。从现已发表学术论文来看,与保障宪法生命权有着明确联系的论文成果不多,能收集到的、具体阐述了生命权的宪法学教材更是非常之少。三是研究问题不够深入。目前,学者们主要研究的问题有:生命权的特征、含义、主体、主要的宪法根据以及内容和效力、否需要写入宪法中等一系列问题。客观来讲,学者们对于以上这些问题的探讨,有利于生命权保障研究初步基础。然而,从总体来看,当前学界在生命权宪法保障的问题上仍旧是缺少着深入的研究。为什么宪法要保障生命权?国家应当怎样实现其保障?实践的过程中又该承担怎样的责任?对于这类问题的研究依旧不足。正是出于以上的这些原因,如何对生命权进行宪法保障,依旧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重要话题。当然,要讨论如何用宪法来保障生命权,就要回答生命权的概念。关于生命权的定义在中外以及各种学术界中都有着不尽相同的概念界定。在宪法学界,李步云主编的《宪法比较研究》中将生命权定义为人们对自己生命安全所享有的权利,是保持生命存在性的权利。而在刘连泰《国际人权宪章与我国宪法的相关比较》中,作者认为,广义的生命权含了个体在生活中的多种权利,包括人的文化、教育、政治等各个方面的权利。狭义的生命则是指不被杀害、生命不受被害威胁的权利。应当从这两个方面来进行论述。杨海坤主编的《宪法学基本论》将人的生命权认定为出世时便享有的权利,应当得到法律的持续保护。不应当被任何人用任何非法手段致使他人死亡。同样,在如何定义生命权的问题上,民法界和法理学界有着不一样的观点。王利明认为生命权建立在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之上,和其他权利一样,应当得到保障。而江平在其主编《民法学》中认为,生命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生存的权利。可以将其称为生存权。法理学界的赵雪钢认为,人的生命权是自然人的保有各种生理、心理特性的存在和延续下去的权利。包括国家不会武断且任意的剥夺人的生命,尽可能的不使用其行政权利损害人的生命权利保障。面对各种形式不同的回答,我们不禁反思,在以上诸多法学领域中的生命权是否相同。我们基本可以认为,解释生命权这一问题,在各个学科中有着基本相当的答案。生命权是人活着的权利,享有生命而天然拥有的权利。各种解释的不同是其对于生命主体研究的不足,而生命权本身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生命权作为维系一切权利的基础,值得我们继续推动与之相关的研究。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一直以来,道德与法律问题都是中外学者们所研究的 热点 。两者之间既有外在的联系,又有内在的共性,它们是社会的两大主要调控手段,其作用及意义更是显而易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道德法律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随着我国 经济 的飞速 发展 , 法律 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道德和法律的关系在新时期下又有了进一步的解释和完善。同时,法律和道德的密不可分性又反过来有助于提高人们对生活的幸福体验,即所谓的幸福感在法和理的间隙最近偶那个得到看更好的提高。作为新时期下的大学生,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在道德和法律的世界中寻找幸福。
关键词:法律 道德 幸福感 大学生
正文: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继续,我国的经济发展以大幅度比例逐年提高,社会各个层面也在不断的完善和提高中。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我国正在加快融入法制社会。这对置身在未来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构建和加入WTO,所有市场主体都得遵循统一的规则或制度,在这种高度规则化的社会里,“法制手段”将越来越广泛地运用于我们的现实社会关系中。这意味着,从个体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到丰功伟业之创造,均离不开一定的 法律知识 或法律技能。当我们以审思发展和关切生活的态度来判断实践视域时, 自然 会发现,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 现代 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们立足社会的不可或缺的基本要件。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关于道德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是一个值得人们不断探讨和研究的问题。早在古代奴隶制的希腊,毕达哥拉斯、赫拉克利特等人就提出要由少数有德性的贤人来治理国家。《牛津法律指南》一书中对道德是如此定义的“道德和伦理与惯例、社会习俗、法律、习惯和舆论的含义是重叠的,一般说来人们可以说,道德是社会所接受的和生活于社会中的阶层所接受的行为准则……法律总的说来是确证并强化社会普遍接受的道德行为;在这个社会中,法律控制并否证和惩罚被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法律和所承认的道德之间并不是完全符合一致的,所谓道德并不是一部分法律条文或原则性法规,但它毕竟是描绘良心和社会控制良好行为的力量的一种名称,有时它是与自然法同义的”。可见,法律不是由国家制定的,是自然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或者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准则。而,法律和道德是两个层次上的东西,法律属于制度上的范畴,但是道德却是社会意识形态上的范畴。从唯物的角度上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即所谓的物质决定意识的原理。恩格斯说过:“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是基于一定的经济基础,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
但是,法律和道德又是相互联系密不可分的。它们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法律是传播道德的有效途径,而道德是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动力,是法律的有益补充。没有道德的法律是冷冰冰的束缚,它只会规定各种人类改做的和不该做的事情,并且对犯错的人依法进行法律的制裁,这样的法律注定是不会被人民接受和认同的,注定会被人民所推翻。同样,只有道德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它失去了法律所该有的最原始的意义,对任何人不构成警醒和约束,因而国家也就无法依法治理好它的人民。所以,真正的法律不是完全撇开了道德的范畴,它以道德为依据,并且用法的手段来提高人们对道德的认识。这样,法律和道德也就可以做到相辅相成了。
然而一个成功的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道德素养,同时也要有相当多的法律意识。没有法律的约束力,一个人的道德素养无法真正得到实现。只有心中有法的存在,人们在做人行事方面才会有所顾忌,才不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做出不合法的事情。
现代社会的法律也正朝着人性化的一面发展和完善,法律再不是过去的只讲道理不看事情的真相。正是因为法律的道德性,人们的幸福感日益增加。再大力倡导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物质条件的改善虽然带来了很多的新鲜事物,但同时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社会问题,人们的幸福感反而日渐减少,再日常生活中,人们要担心的事情太多,抢劫、偷窃现象屡见不鲜,有的人甚至患上了恐惧症。这在一定程度上就要求国家对有关法律的完善。
前不久看的一部电视剧《我的青春谁做主》中,主人公在十年前犯了法,但他因为害怕受到 法律 的制裁而隐瞒真相十年。十年后,他再也无法忍受良心的谴责和不安主动向警方自首,本以为等待他的是无尽的牢狱之灾,但是他却最终因为证据不足而被释放。这个案列不是告诉我们法律的不公平性,而恰恰是从侧面告诉我们法律的人性化。他是犯罪了,虽然他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在这十年中,他所受的痛苦和煎熬远超过与法律带来的。他受到来自自己的和社会各方的道德谴责,在这个层面上,他已经经历了自己的“牢狱之灾”。在这个事件中,法律的人性化和道德性体现的完美无暇。正像剧中的人所说,现在的法律也是讲理的,这正体现了新时期下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和要求。法律的底线是道德的自我约束,或许正是因为有些人们的道德自我约束力不够才要求有一种强制力的诞生来调解社会的矛盾,而法律就恰好扮演了这样子的一个强制力的角色。因而法律也就显得神圣而不可侵犯,在某种程度上甚至称成为了一种信仰。就我个人而言,法律应当成为一种信仰。“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 名言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
有了法律和道德的双重保障,幸福感便也会迅速上升。有了法和德相互作用,社会才有可能出现家家晚上不用闭门的和谐现象。在法律的人性化的旗帜下,人们更确定了社会主义旗帜的正确性,才会对社会主义 现代 化建设充满信心。当人们致力于建设一个属于自己的美好时代,无论做什么都是有意义的,是可以感到幸福的。幸福的定义是什么?不是说一定要生活富裕了,手里有钱了,我们所讲的幸福要上升到精神层面。幸福就是人们的心理得到了满足,人们对生活充满希望和憧憬,至少他有动力去为了美好的未来去奋斗,这就是幸福了。
最后来 说说 关于大学生所要担负的关于法律责任和道德义务。毫无疑问,大学生是我们国家未来的栋梁, 中国 的未来还要靠这一批特殊的人来创造。所以,作为大学生的我们肩上的胆子着实不轻。思想道德的修养当然是相当要紧,但这远远不够,我们还必须要学习掌握更多的法律知识。在守法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扬中华民族流传了几千年的美好品德。要学法、懂法、守法,在法制的轨道上,做一个有着良好道德素养的人。
参考 文献 :《道德与人的幸福》 《法律知识是幸福快乐人生的保障》《法律的道德性》 《让你变的更自信》
摘 要 法律与道德问题的讨论,最激烈的莫过于实证主义法学家哈特同自然法学家富勒长达17年的一场论战。实证主义法学派坚持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分离,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学说或者分离命题,而自然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即关于法律与道德的不可分离的学说或结合命题。但仅以此定义并未能反映出双方论战所具有的现实意识及对待问题的态度。本文试从富勒所著 文章 《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的角度出发,解析其背后所具有的实践性意义。
关键词 法的道德性 实证主义 良法 恶法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001-02
一、哈特:引出争论的着力点
在哈特教授发表《实证主义和法律与道德的分离》这篇具有深远意义同时又备受争议的论文之前,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关于法律是什么的争论就始终存在,从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再到边沁,实证法学派在对法发展不同定义的同时,始终面对着来自自然法学派的批判。但在哈特教授之前,双方学派的争论始终未能深层次的展开,而是仅陷入了表面概念的争执,富勒教授认为,究其原因在于“我们遇到一系列定义性的命令。法律规则是,也就是说法律规则真的是、不过是并且总是,主权者的命令,法官定下的规则,对未来国家力量触及范围的预测,官员的行为模式等等。当我们问这些定义的服务的目的是什么,我们得到的答案是:怎么还要有目的,除了准确地描述对应于‘法律’这个词的社会现实,这些定义没有任何目的。当我们反问道:但是在我看来,法律看上去并不是这个样子。这时我们得到的回答是:好啦,在我看来就是这个样子。在此,争论就不得不停下来。”①
可见在实证主义法学派学者看来,没有必要太多停留在“法律是什么”这种纯粹的概念性判断层面,对于一项实际在发挥着作用的事物,无需在它的定义上花费太多的精力,问题总是出现在眼前的,何况即便是不深入探讨和争论关于法律的定义,法律依然作为一种现实的并在不停发挥作用的事物而存在着,太多形而上的争执无益于现实问题的解决。
然而由于哈特教授的观点的出现,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原本浅显且波澜不惊的“对抗”关系发生了质的变化。“由于哈特教授的论文,这场讨论开启了新的、富有希望的转折。现在显而易见的是,双方都承认一个主要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够最好地定义对法律忠诚这一理想,并服务于这一理想。法律作为值得人们效忠的某种东西,它一定表达了某种人类的成就;它不可能是权力的简单命令,或者是在国家官员的行为中才能辨识出来可以重复的行为模式。” ②富勒教授认为,哈特教授的论文及其学术思想坦率的提出了可供实证主义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共同探讨的论点,即忠实于法律的问题。说得更清楚一些就是恶法是不是法,有没有发挥效力的基础,且人们有没有遵从恶法的义务的问题。
二、富勒:以纳粹政权为例,对实证主义法学进行批判
在各种争论性的文章中,批判对方错误最好的方式莫过于以一个鲜明的具有说服力的例证来加以驳斥。富勒教授在他的这篇著作中也是采取了这样的方式,他以德国纳粹政权的暴政为例。因为德国法西斯当政时期,无论是希特勒的上台掌权还是后来通过的许多反人道的立法,皆遵循了当时的法定程序,且得到了国内最广泛的遵从。富勒教授认为,当时纳粹的立法之所以甚嚣尘上,原因便在于实证主义法学的关于忠实于法律的观点从中作崇。“告密者案”是一个非常好的印证,在该案件中如果赋予纳粹时期的立法以“正确的、实在法的效力”那么许多利用该法从事罪恶行为的人就获得了正当理由并可以此出罪。同时“在整个的纳粹统治期间,纳粹频繁运用了一种对美国立法者来说并非一无所知的手段,即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来矫治过去法律上的无规律性(irregularities)。这种具有溯及力的法律给人印象最深刻的运用是发生在1934年7月3日的“ROEHM清洗”后。③
显然,在纳粹期间由于立法权及立法程序的异化,确实产生了很多罪恶的法令并由这些法令引发了无数的罪恶行为,但这些“法律”之所以当时被称之为法并被赋予了法的效力,并非像富勒教授所批判的那样,是全然受了实证主义法学的影响,而是在其背后有更深层的原因。
德国纳粹主义的兴起首先是具有深厚的哲学基础的。在纳粹盛行之前,德国国内哲学的主流是黑格尔的哲学观,沉稳、厚重而踏实的学术思想,凝聚了日耳曼民族最精华的智慧同时对全世界做出了无与伦比的贡献。恩格斯曾称赞黑格尔为奥林匹亚山上的宙斯。但是,由于当时经济的飞速发展所带来的深刻社会变革,黑格尔的哲学逐渐不适合原本并不发达且日益在周边环境影响下变得浮躁的德国民众,因此最终黑格尔的思想遭到抛弃,取而代之的是原本在黑格尔时期默默无闻的叔本华的哲学思想。这是一种相当激进并带有一定暴力色彩的哲学理念,虽然当时叔本华早已离世,但他老人家没想到在他死去多年之后自己曾经面临绝望时所写的书最终成为了国家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后来叔本华的思想被尼采所继承,并在激进程度上予以了放大。与此同时,德国兴起了“概念法学”,事实上这是源自于德国本土的一种法学思想,但其在形式上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奥斯丁的思想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后来“概念法学”多被认为是对奥斯丁实证法学的继承,从而也给实证主义法学蒙上了阴影。富勒教授在引用纳粹例证的时候,显然是接受了这一观点。
事实上,富勒教授所引用的纳粹例证虽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但其局限性也是显而易见的。他认为良好的法律若能获得广泛的支持必定自身存在良好的值得人们推崇的道德性,此种道德可以防止恶法的产生。尽管纳粹德国的事例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订立和遵从恶法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但众所周知 经验 与历史需要结合其发生时的背景来理解,只对其某一方面的意义加以放大是一种断章取义的行为。
哈特教授认为,如果执意要将道德注入法律,就很难避免罪恶的道德向法律的渗透。道德的善恶是具有历史局限性的,我们事实上很难断定在纳粹时期制定的法律确实完全背离了当时民众普遍的道德观,甚至如种族灭绝之类的暴行也由于得到了源于所谓“人种优越”之类的德国民众普遍共识的价值观而使行为者避免了良心上的不安。而且记录显示,当时的德国并非处于恐怖与混乱的边缘,相反国力呈现出上升趋势。且在二战初期将素有“良法之治”的英国、法国逼到了敦刻尔克的边缘。由于德国的战败,其纳粹时期的立法成为了鲜明的反例并为众多的自然法学派学者所诟病,但二战的结果若是以德国的胜利而告终,则其在纳粹政权时期的制定法事实上则发挥了强大的推动作用。这就返回到了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关于忠实于法律含义的领地。
因此,富勒教授主张的关于法律需要内在道德性支持的观点确实无法避免罪恶道德向法注入的情形,而且是否存在普遍共识的善良道德观实难确定,就算确定,该种善良的道德能否发挥出有利于社会的功效亦存未知。而以当前所认定的罪恶的道德为基础的法律又是否只起着助纣为虐的作用,亦难以判定。所以,富勒教授关于纳粹例证的引用及论证存在着起点上的瑕疵。“法律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的福利” ,④如果这里的福利像卡多佐所说的,是更宽泛的含义,那么以此福利为标准检验有关法律是否值得忠诚才是具有建设性意义的。
三、道德性还是实证性
值得肯定的是,虽然富勒教授从善良道德的角度出发对忠实法律的意义进行的论述存在一定缺陷,但显然他的态度是一种“实证的”而非“自然的”。在《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整篇文章中,我们都可以清晰的感受到富勒教授现实的心态。显然,他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并非只停留在概念与概念对决的智识层面,而是一种真正的以现实为出发点的争论。二人都希望通过对“何为法?何谓良法?恶法是不是法”这一系列概念的阐述,达到影响实质法的运行的目的,从而最大化社会福利。这样的学术态度无疑是非常可贵的。
富勒教授所主张的自然法和法的道德性的观点是具有现实意义的,如根据他所阐述的理论 反思 或构建现行的法律制度,无疑在社会层面是能产生积极作用的。但倘若进一步,能以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对自然法的道德概念进行“利用”或“解释”无疑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在这里引用一个国内的案例进行论证。1999年9月10日辽宁省沈阳市颁布了《沈阳市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因行人交通违章而发生的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员不负责任,由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全国20多个大中城市作出相似规定。
该法案在出台后法学界批评声不断,质疑的核心在于该法案违背了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即权利价值的位阶问题。通说认为,以宪法为根据,人的生命权是最高的权利,机动车道路行驶的相关权利不能与之抗衡并成为驾驶员出罪的理由。若以自然法学派所主张的道德性来衡量该法案,这无疑是一条恶法,因为其侵犯了人最根本的自然的权利――生命权。这些批评同时具有现实上和道德上的说服力,该法案在一片声讨中于2003年底被废除。显然,从该法案出台伊始其命运就不会有善终,这一事件从发生到结束似乎没有令人感到意外的地方,但究其过程,却存在某些值得反思的方面。
我们完全可以设想当初订立该法案时立法者的初衷。很简单,就是规范行人违章过马路的行为。由于道路承载力的有限性和车辆无节制的扩容性之间的矛盾,国内较大城市多半拥堵不堪。此时在缓解交通压力方面,交通法规便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对机动车的违章行为实施制裁并不困难,但行人多半有违章的习惯且对其的惩罚往往难以具有操作性,因而在某些情况下,道路堵塞是由行人不遵守交通信号灯造成的。在此种境况下,沈阳“撞了白撞”法案率先出台,目的便在于规制行人违章,疏导交通。如果仅从立法目的看,很难直接下结论说该法就是恶法。因为毕竟其没有直接剥夺本属于某些个体的正常权利,行人对于违章过马路并不是不可选择的。事实上他们是权衡了守法与违法的成本后才做出了违章的决定,其意志是自由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行为自然应当承担相应的后果,这里的后果就是有可能被“白撞”。因此,从“撞死白撞法”的实际立法目的和逻辑结构上看,该法并非纯粹意义上的恶法,相反还具有良法的基本特征,如严谨的逻辑性。毕竟法只是提供一种为当事人所知的预测结果,而并不表示该行为就必须要发生。我们更有理由相信,当行人在该法规的约束下权衡了利弊、考虑了结果之后,会做出合乎理智的选择。由此,违章行为便可能得到根治。
但该法案从出台到最终被废除,听到的反对声多来自于位阶方面,即所谓自然法的道德方面的批判,而鲜有人能以实践的眼光来看待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诚然,该法规确实违宪,而且与普遍的共识亦严重不符,但是在声讨和废止之后,似乎便没了下文。最终,解决问题的 方法 没有提出,有建设性意义的法案也没有出台。在这整个过程中,法律的道德性只被当做批判的武器来使用,而其核心的实用意义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可以说在当前的环境下,法律道德性的批判仅停留在了否定的层面,而欠缺向否定之否定发展的趋势,这样的境况是很令人担忧的。
四、结语
笔者并非支持诸如“撞了白撞”之类的法案,更非支持将善良的道德性从法的基础和特征中驱逐出去,而是希望将二者结合起来。以道德性所具备的天生的同一般民众善良和传统的心理相呼应的特点支持实际法的有效运作。如上,虽然废除原立法符合大众的评判标准且势在必行,但问题亟待解决,因此可以修改该法案内容,以他种权利的损失代替生命权,如规定机动车无过错责任原则,虽令其给予受害者赔偿但由官方宣布其免责并对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否定性的评价,从而使违规者在道德、信用方面遭受不利,承担痛苦。与此同时,于法规公布时给予法理上的解释,使之产生公信力,令公众相信两种权利在宪法上的同位阶性并自觉遵守,从而方能达到良好的现实效果。
总之,富勒教授与哈特教授的学术之争不仅是智识上的,更是 文化 与现实的,对当今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巨大的启迪作用。
注释:
①②③[美]朗・富勒.实证主义与忠实于法律――答哈特教授.智识@IdeoBook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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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国际贸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日益增大,作用更加显著,随着加入世贸组织,重视和加强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培育国民的知识产权意识,对于我国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国际贸易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关键词] 知识产权保护保护战略知识产权主要指个人及其组织在脑力劳动方面创造并完成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它具有无形性、双重性、确认性和独占性的特点。根据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公民和法人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有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社会显得非常重要,它不但激励发明,创新知识,而且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资金,加快配置技术创新资源,促使新技术商品化和产业化。本文从知识产权理论与国际贸易的关系为切入点,重点分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从国家和企业的战略高度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是以知识为基础的对国际及国际经济关系的反映,是新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根据马克思的剩余价值学说,只有物质资料生产才能产生剩余价值,而知识产权作为一种非物质经济本身不产生剩余价值,只有参与物质生产部门的价值分割才能产生价值。在国际贸易的过程中,一些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压低物质部门的产品价格,而提高与知识相关的非物质经济部门的价格,从而在国际贸易中取得较为有利的地位。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在国际贸易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上把知识产权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相提并论,其重要性可见一斑。1994年在关贸总协定乌拉圭第十回合谈判过程中,形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简称《TRIPS》协议;1995年世贸组织成立,《TRIPS》协议同时生效,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TRIPS》协议也当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准则。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将产生重要的影响。1.重视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众所周知,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商品和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技术含量越来越高,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商品占有较大的比重,且这个比重还在不断攀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之所以能够大量成功地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我国建立并实行了知识产权制度,为正常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投资活动奠定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只有在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中,国际贸易和投资才能得到有效发展。2.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的不利影响在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中,一般来说,一个国家的工业都将经历以下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创造新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第二阶段,国内市场饱和,向国外市场出口;第三阶段,对外投资,向外国市场提供产品;第四阶段,外国生产,向母国市场出口。从发达国家角度说,当处于产品周期的二、三阶段时,它会极力支持自由贸易;而当到了第四阶段时,国内市场的产品为进口产品所替代时,该国产品的市场地位开始衰落,其市场占有率受到挑战。此时,它会转向知识产权保护,在贸易政策中会极力与知识产权保护挂钩,通过强制性措施来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以设法减慢产品周期的步伐。这对在技术上处于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无疑是有失公平的。这样知识产权的保护无疑扩大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贫富差距愈加严重。二、当前我国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问题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世界步入经济全球化时代,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建立和制定了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世界各国公认的成绩。但从我国社会还正处在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制度还有待完善,在国际贸易中,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1.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比较薄弱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省部级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个项目,而申请的专利数却不到10%,企业较为重视有形资产的保护,却忽视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保护,从而导致我国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抢注” 。所以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成为企业家的共识,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也已成为企业发展的“原动力”和“分水岭”。目前,我国缺乏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涉及很多方面,包括法律、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如山西老陈醋商业秘密泄露事件的发生;景泰蓝、宣纸等民族绝技的泄密,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因此,在大力保护国外的驰名商标时,应加强对国内驰名商标的扶植与保护。2.知识产权人才缺乏国内大多数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工作的人员,真正了解和懂得知识产权知识的人才不多。企业万一牵连到知识产权争端,要么处于极其被动的地位,要么要支付高额费用聘请外部人员应诉。一些专业性很强的包括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权谈判及分析工作,因为专业人才的缺乏而无人胜任。3.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亟待完善我国有些法律和TRIPS相关法律还有很多不同甚至有许多空白。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合法垄断。一些跨国公司企图利用知识产权中的非法限制和排斥竞争实现其垄断地位。针对滥用知识产权的非法垄断行为,许多发达国家都通过制定反垄断法进行制约,但我国目前还没有出台反垄断法,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中也没有可操作的反垄断条款。这样,我国企业在遇到知识产权争端时就可能遭遇不利的被动状态,从而在国内市场上对其他企业的垄断行为束手无策、在国外市场上遇到严格的反垄断法控制而使自身陷入尴尬境地。三、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在国际贸易过程中,各国都非常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定了行之有效的法律保护制度,来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对我国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涉及面较广的系统工程,虽然我国政府在这方面也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但真正从国民意识上重视知识产权问题还需一个过程。就目前看,应该做好以下方面工作:1.实施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政策倾斜,资金扶持。政策上要从笼统扶持转到重点支持专利项目上来,特别是那些高科技专利项目,建设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科技民族工业群体。同时,采取有力措施,保证专利制度各项奖酬的兑现,重奖一些重大发明专利技术。在资金上,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各级政府都应建立专利基金,以财政、企业为主体,广开资金来源,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支持那些有广泛的市场前景、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专利技术,如火炬计划、星火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项目、新产品开发项目等各种科技和经济计划项目。(2)加强立法,完善法律。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制定要以鼓励创新、优化环境为宗旨,进一步形成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抓紧修订和完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办法、保护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的立法。 同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决好知识产权纠纷。积极发挥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和区域协作执法机制的作用,打击和防范群体侵权、反复侵权行为。巩固知识产权重大案件联合督办制度以及与外国政府、国际组织间的沟通对话机制。加强“奥运会”和“世博会”等各类展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我国农业技术、农用工具、农药化肥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认真落实知识产权司法解释,依法追究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3)重视人才,培养人才。科技以人为本,人才是国家的第一资源。国家间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谁占有的人才越多,谁就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取得胜利。近年来,跨国公司已经加大了对中国本土人才的争夺,中国企业如果还不加强对人才的重视,将会失掉企业未来发展的动力源泉;同时,企业还应该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结构变革,培养自己的人才队伍。要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人才队伍培养工作,特别是加大知识产权工作高层次人才培养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类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内的规模宏大的知识产权队伍。继续加强对各级政府领导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知识产权宣传与培训工作。(4)突出特色,借鉴经验。发展经济有特色,保护知识产权也应该有自己的特色。要有符合本国和地区特色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重点和方向。近年来,美国将打击盗版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其中媒体盗版是重中之重。同时,它们根据现代标准改进美国知识产权法规——特别是刑事惩处手段,包括通过修订及更新美国签署的双向司法援助及引渡条约,让盗版者及伪冒者在美国受到法律的制裁。我国也应注重在寻求传统知识资源的联合保护。当发达国家对全球现代工业知识产权“圈地运动”基本完成后,我们的“传统知识”便成为新世纪圈地运动的新目标。中国应当积极运用现行知识产权法律机制,对传统知识资源进行保护的同时,积极寻求国际联合集团式的保护。2.实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1)树立品牌 ,增强意识。知识经济时代,品牌之“名”越来越在于产品的知识含量之高,企业应保持产品在知识含量上的优势来谋求产品的竞争优势,只有企业掌握了过硬的知识产权,才能在市场上推出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才能在国际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有了自己叫得响的民族品牌,更应该树立品牌保护意识,洞悉跨国集团在我国运用的品牌战略,以品牌的国际化带动知识产权战略。不仅要利用国内的资源条件和市场,更要充分利用国外的资源与市场,进行跨国经营,使我们的品牌发展成为全球化品牌。由于我国的一些企业在早些年没有商标保护意识,大量的国内驰名商标被在国外抢注,例如“同仁堂”“青岛啤酒”等,使这些企业在国外的发展受到了重重阻力,因此我们要吸取这些教训,要时刻注意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否则无异于在扼杀企业在国外的发展之路。(2)加强申请,促进保护。据报道,仅加入世贸以来我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因此我们应从多个角度、立体地实施专利保护战略。实施专利保护战略作为企业发展的护身符已是我国企业的当务之急。第一,成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机构,建立专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构建知识产权保护网,通过专利信息中心,对与本企业产品相关的专利作分类管理。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统计表明,每年新技术发明创造的90%以上都会在专利文献中检索到,所以我们可以不断地更新我们的专利资料库,对相似技术进行排查并通过专业人员对相关内容进行侵权分析,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使企业的研发人员了解本行业的技术发展趋势,为创新项目提供方向,保持研究开发中的合法性。第二,提高专利申请率,设置专利网战略。对每一项创新方案都申请一项专利,并在基本专利的周围设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权利,并且技术开发本来就是一个不断升级的过程,因此当一个企业拥有自己的自主专利权时,应通过不断改进原有技术而获得网状的专利保护范围。(3)加大创新,提高效率。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必须加快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增加知识产权的产出量,形成企业在技术创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体地位。一要在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确立知识产权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文献,注意发现、申报和形成知识产权;二要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使技术中心成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和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的载体,成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调动和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强产学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共同开发新产品和新技术,建立研究所和实验室,共同培养技术人才。参考文献:[1]田晓菁: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摩擦及应对策略[J].甘肃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1)[2]黎 奔 刘路遥 卢鹏论: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J].商场现代化,2007(1)[3]丁永刚 张海鹏:论国际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存的问题及对策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7(5)其他相关文献:1.《知识产权与国际竞争》 中国科学技术促进发展研究中心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中国:直面国际经济摩擦》刘力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3.《知识产权学术前沿问题研究》南振兴 中国书籍出版社4. 《以制度和秩序驾驭市场经济》 洪银兴著 人民出版社5.《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 上海人民出版社6.《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李浩 《国际贸易问题》2005/11期7.《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式跨越》刘勇 《国际技术贸易》2005/3期8.《跨国集团在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吕文举 《国际技术贸易》2005/4期9.《知识产权保护的“西学中用”》 《国际技术贸易》2006/1期10.《中国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 郑成思 《新华文摘》2006/15期11.《知识产权-民营企业出口绕不过的壁垒》 夏瑞林《对外经贸实务》2004/612.《建立大类出口商品技术标准预警机制的建议》 江榕 《对外经贸实务》2003/913.《广州市大类出口商品技术壁垒预警机制的建立及改进》 江榕等 《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4/1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