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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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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监事制度研究论文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毕业论文你不自己写还想咋的,自己写吧孩纸

国有改制企业中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分析论文

摘 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国有企业也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改制的目标。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内部审计与监事会都是监督国企运营的重要机制。本文简单介绍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审计制度与监事会的相同点和不同的,进而分析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监事会

在国有改制企业中,企业设置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目的是相同的,二者通过不同的方式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应当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

一、国企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相同点和不同点

(一)二者之间的相同点

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相同点有三个方面:首先,它们设立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加强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内部审计的目的是监督企业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监事会则是监督企业的董事、经理按照法规和章程办事,确保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总的`来看,二者的目的是相同的。其次,二者都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的正常运行必不可少。最后,它们对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基本相同,即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过硬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业务并了解会计和法律知识,此外还要有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二者之间的不同点

相对于二者之间的相同点而言,二者之间有着更多不同的地方。第一,隶属的关系不同。内部审计隶属于企业负责人,它是向企业的主要领导汇报工作。因此,虽然内部审计可以对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各部门独立行使监督权,但是一旦涉及到企业领导本身,它的监督就有些无能为力了。所以内部审计的监督层次不高,它的监督作用有着很大的局限性。监事会则不同,它隶属于股东大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 因此监事会在有组织上更具有独立性,可以更有效地展开监督工作。第二,人员的组成不同。国有改制企业的内部审计人员是由企业领导人委任,通常情况下是从企业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以及管理人员中选派,没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具体规定;监事会则不同,《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监事会是由股东代表以及适当比例的企业职工代表组成,至于具体的比例则可以由企业自行规定。因此,监事会人员的组成是由法律规定的。第三,工作的性质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行使监督权,是一项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督工作。监事会监督的对象则是董事会以及经理,它是临时的、偶然的。第四,工作内容不同。内部审计主要是审计企业的财务和经济效益,监督企业的资产、损益、负债等情况是否真实,检测企业内部控制管理的水平等。监事会的主要工作内容则是检查公司的财务,监督董事、经理执行职务时的具体行为,保证他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

(一)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关系的几种模式

国有改制企业中,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大致有以下四种模式。第一,统一型。企业既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也设有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处于监事会的领导之下,是监事会的办事机构,内部审计与监事会合二为一。国有改制企业中,如果国有资产占有较大比重,可以考虑采用这种模式,因为它有利于加强企业的内部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第二,协作型。企业内分别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和监事会,内部审计机构由企业负责人领导,监事会则向股东大会负责,两者同时发挥作用。内部审计监督企业部门的活动,监事会则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这种模式适用于“两权”分离的特大型国有改制企业。第三,控制型。企业设有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经常性的监督工作,并定期汇报工作。与此同时,虽然企业也设有监事会,但监事会只是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审查企业工作,或者委托中介组织进行审查。这种模式的工作量比较小,适用于那些规模不是很大的中小型国有改制企业。第四,综合型。企业的内部审计机构对日常性的经济工作进行监督。同时企业设有监事会,在进行监督工作时既可以招纳部分内部审计人员,也可以利用内部审计的成果。这种模式适用于缺乏专业人员的国有独资企业。

(二)国有改制企业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的目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这个过程中正确处理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机,对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意义重大。处理好二者之间的关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实现资源共享。监事会可以借助内部审计的专业人员组织财务查账工作,也可以参加到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工作当中,互通有无,实现资源共享,这样一来就提高了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第二,要分清职责。内部审计的监督以制度监督为主,而监事会的监督则是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企业总体财务进行监督。第  三,二者之间要加强沟通。内部审计和监事会的负责人应当保持正常的沟通和交流,一方面联手管理以提高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工作,节约监管成本。第四,要做好配套的政策工作。要想处理好内部审计与监事会的关系,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制度。当然了,仅仅建立制度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工作人员落实到实际工作当中。内部审计人员和监事会成员要具备职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这样才能在实际工作中圆满地完成自己的监督工作。

国有改制企业由于其独特的属性,其内部审记和监事会工作的地位就显得格外的重要。因此,应当正确处理国有改制企业的内部审记与及监事会之间的关系。这对于提高国有改制企业的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促进国有改制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雪峰.浅议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的现状与对策[J].中国经贸.2009.

[2]董轼.国企监事会制度反思[J].董事会.2010.

[3]韦增忠.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监督工作体系[J].会计之友.2008.

5、论商业欺诈与消费者权益保护6、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9、产品召回制度法律问题研究10、论有限合伙11、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有限责任12、论有限合伙与风险投资13、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及立法问题思考 14、我国银行不良资产成因及对策研究 15、WTO下我国税收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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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毕业演讲稿范文汇编5篇

演讲稿的写法比较灵活,可以根据会议的内容、一件事事后的感想、需要等情况而有所区别。在现在社会,演讲稿对我们的作用越来越大,相信很多朋友都对写演讲稿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毕业演讲稿6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早上好!

今天能站在这里作为研究生代表发言,我感到万分荣幸。首先我代表今天的毕业生向为我们提供学习和实践平台的青海师范大学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我们辛勤付出的导师表示崇高的敬意,向顺利毕业的同学们能够表示真诚的祝贺。

今天我发言的主题是毕业心情。毕业是留恋的心情,此刻,站在这里,我和大家的心情一样,有“人生自古伤离别”的惆怅与感慨,也有“莫愁前路无知己”的期待。在师大学习,课上我们紧张和轻松融为一体,课下我们或讨论或做操或小聚,在谈论和交流中,给了我更多地反思和自省。在师大,让我体会到学习本身是很有乐趣的,君子好学,日日以进,而学而时习之,更是有一番别样的滋味和感受。

毕业,也是责任的心情。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非常欣喜的看到今天又有这么多年轻人走出师大,进入我们教育行业,陶行知先生曾经说“国家把整个的学校交给了你,要你用整个的心去做整个的校长。当老师也一样,我相信,只要同学们志存高远,刻苦自励,执着坚守,用整个的心去做教师,就一定能够把三尺讲坛变为施展才华的广阔舞台。当然,当教师最重要的还要有终身学习的态度,“吾生也有涯,而知也无涯”。人的学习追求应当是无止境的。经过工作磨砺的我们,把自己的一生与教育和孩子联系在一起,我们更加体会到学习与教育事业而言有多么重要,学习让我们每一个人拥有理想,拥有善良。学习让我们懂得再伟大的理想,都是用普通的日子去铺就,要用具体的实践去创造。管理之道,止于至善,当你在职业生涯中谈理想时,我想你的确应该先俯下身子看看你身边的孩子们有没有意真、意趣,有没有童言,有没有儿童脸上应该有的灿烂的笑容。所以我希望我们每一位同学都在以后的教育实践中平凡、求真地去成就自己的理想。

毕业是感恩的心情,师大是帮助我们改变思维方式,授予我们一套方法论,为我的实践搭建了理论的框架,提供了实践的方法,随着学习的深入,我对办学也有了更多的思考,我们究竟要办一所什么样的学校,我们该给孩子们什么样的教育。在学习期间,我校提炼总结了我们贾小庄小学的办学理念:办教师学生喜爱的学校。学校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和人民满意的学校。我也被评为青海省优秀教育人才和西宁市功勋校长。所以今天的我心怀感恩,心怀感激。

毕业是祝福的心情,一个人的生命中,不同的时间有不同的目标追求、不同的人生价值体现。所以,每个阶段都要做好规划、做好定位。实现自我价值的体现和追求。同学们,人在什么位置,或者在什么地方,有时候并不是你自己决定的。渡边和子在《就在你所在的地方生根开花》曾说,无论身处何方,请保护好你渴望绽放的心。你在哪里,哪里就是你的家……我想,今天的毕业典礼只是我们的又一个起点,让我们以后的日子里,喜欢上我们所在的地方,并在那里生根发芽,美丽的绽放,耀眼的开花,张开双臂拥抱未来。

游子远行,离路在前,就让这殷殷离情,化作深深祝福,愿我们的母校硕果累累,再书华章!愿我们的恩师身体健康,桃李满疆!愿在座的各位兄弟姐妹,我的挚友们,人生精彩,大展鸿图!

谢谢大家!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大家好,我叫××,是一名来自高三三班的学生,同时也是一名即将与我们伟大的母校《×××》挥手道别的孩子!

正所谓人有悲欢离合,月有阴晴圆缺。是的,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

而就在今天,在这庄严的毕业典礼上,我将代表全体毕业生在此发言,我表示深感荣幸。

如果把逝水年华比喻时光,那么我们就是一曲在岁月喧哗流唱的歌谣!

朗朗的岁月里头,有我们曾为不同的梦想共同奋斗过。也曾为各种挫折共同失落过。更曾为同一种快乐不停奔波着。

长长的走廊,因为你我的追逐而变得嬉闹非凡。那黑板的外表为何要故意折射出黑色的光芒,它在伪装着什么?那沉默的厚重感,恰恰却是最吸收知识的地方,因为只有光,才能越黑越灿烂,而知识就是光,是被黑暗衬托起的桥梁,为我们美好的未来跨越了一层又一层的希望。

还有那各种令人头痛却不得‘不痛不痒’的考卷,那算不算人生当中第一种别具一格的考验。但是,我相信分数真的没办法决定成绩,不管高考后的我们成绩如何,理想与否,都不能决定我们志向的高低。,在我看来,起跑线是起点也是终点,唯有坚持不懈,我坚信理想会一直在我们求学路上不停徘徊,直到有一天我们有能力去拥有!

同学们,说到拥有,在这漫漫求学生涯中,我们所拥有过的,哪一种拥有才是你最难忘最值得的拥有?

是不是操场上,那片我们闭上眼睛张开双手就能拥抱的蓝色天空。是不是学校里,那格外扣人心弦的钟声,不知不觉它已成为大家共鸣的知音。是不是伙伴们,你一言我一语演绎出的一幕幕华丽剪影…………

时光荏冉,蓦然回首,原来从校门口到教室的距离需要三年的时光,这一路上我们跌跌撞撞。是谁陪我闯过梦想的迷茫,是谁陪我尝过泪水的辛酸……

是我亲爱的你——同窗!

是你用手心的温热把落寞的心膛点亮。是你嘴角的轻轻上扬把友情绽放。是你把遗落在流年的喜怒哀乐汇集成一道道我们难忘的曙光……

还有我们最敬爱的您、最可爱的您——老师。您辛苦了,这些年来,其实不说我们都知道,最不容易的就是您了,当我们终于把习题作业完成后准备安然入睡时,您是否还在为明天的课程而紧张的备课当中。当我们坐在舒适的教室上课时,您是否在默默忍受如站岗那般煎熬带来的疲惫感。当我们还在为一道难题绞尽脑汁时,您是否依然不厌其烦一遍又一遍的讲解答案………

在这里,我代表的不止是全校,而是全国人民,对您表示深深的谢意:老师,谢谢您,您辛苦了!

同学们,离别总是伤感的,但我希望我们的离别除了伤感之外还有认知。

不错,其实离别并不意味着结束,而是代表另一段全新的开始。一种从青涩到成熟的升华,一种对生活全方位的认知。不管将来的我们是继续学业还是步入社会谋生,我们都要履行一种责任,随着年龄的增长,岁月的蹉跎,我们应该可以感受到,责任这两个字的背负有多沉重,除了父母寄托在我们身上的希望,也许还有来源于生活的困惑,社会的考验,祖国的期待……

所以,我们更要通过不断的努力学习吸取各种经验,获取驾驶‘责任’这两个字的能力,等有朝一日,好报答父母对我们的养育之恩,回报母校对我们的教育之情!

好了,差不多该说再见的时候了,三年的岁月虽然到最后只换来一句再见,但再见其实不代表不再见,说再见就一定会再见!山水相逢会有时,其实再见只是人生当中一伏笔,是为下一次的相见作铺垫!

也许好多的回忆真的再也回不去,但是当曾经的曾经不止是曾经,当未来的未来不再是未来。那么某天,当未来的你回味我们曾经的点点滴滴,你是不是会感到欣慰,那段我们刻骨铭心的记忆流年,一思念就浮现在眼前,好像所有关于我们的那些描写都只发生在昨天,不管明天的我们下一站会在哪里,都请永远记住我们今天最崭新的怀念,让怀念替我们保留心底最珍贵的纯粹!

尊敬的园领导、各位家长、大班的所有宝贝们:

你们好!

七月,悄然而至。我们不仅要感受那难以忍耐的酷暑,更要承受那与孩子们依依不舍的离别之情。今天我作为大班的年级组代表站在这里发言,其实我特别的不想站在这里。不仅我不想,而且大班的其她老师都不愿意站在这个位置,不是我们不想说话,而是我们的心情特别的凝重,想想天天与我们朝夕相处的活泼可爱,调皮捣蛋的宝贝们即将离开我们,我们是那么的不舍,虽然有时你们会让老师伤心,生气,但你们却给老师带来更多的开心与快乐,你们的天真与可爱感染着我们每位老师,让我们觉得自己也年轻着、快乐着、幸福着。我们为我们的职业骄傲,我们为拥有你们这些可爱的天使而自豪。谢谢你们,所有的宝贝们。可能现在的你们还不能彻底的理解我们大班老师的现在的心情,我们现在无法用语言来表达此时此刻的心情,像打翻的五味瓶,以前的一例例,一幕幕都涌现在脑海里,出现在眼前。

但此刻,我们也倍感欣慰,因为宝贝们即将成为一名光荣的一年级小学生。

望着今天长大的你们,想想你们刚刚来的时候,有的哭,有的吵,有的闹。而今天站在我们眼前的你们,个子长高了,知识丰富了,三年来的相依相伴,三年来和你们共同度过的每一天,都是我们生命中最珍贵的回忆。

每个早晨,我会想起你们的声声问候;每个傍晚,我会想起你们的每张笑脸。今天,你们是一只只快乐的小鸟,要在这里起飞;今天,你们是一只只幸福的小船,要在这里扬帆;今天,你们是一匹匹奔腾的骏马,要在这里奋蹄。

亲爱的宝贝们,你们是老师爱心所在,欢乐之源,希望所在,孩子们,老师会一如既往地爱你们,不要忘记老师的心是时刻牵挂着你们的!希望你们常回幼儿园看看,把你们的成长、进步跟我们交流。不要忘了我们,无论你们走到哪里,老师都会想着你们。老师都会从心底里永远关爱着你们,永远祝福你们,愿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早日成为栋梁之材!老师会做你们永远的.守巢人。李园长也永远是你们的园长妈妈!

不道再见,不说珍重,因为我们的心永远在一起。老师永远想着你们,永远爱着你们!再见了,我最亲爱的孩子们!我最亲爱的宝贝们!祝孩子们永远健康、美丽!祝各位家长永远开心、快乐。

各位老师:

大家好!

我叫xxx,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试论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向各位老师不辞辛苦参加我的论文答辩表示衷心的感谢,并对三年来我有机会聆听教诲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敬意。下面我将本论文写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主要内容向各位老师作一汇报,恳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为什么选这个题目及这篇文章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独立董事制度是否必要订于公司法及公司法应如何加强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问题,都是学界讨论热烈的课题。对独立董事的问题,有从独立董事的责任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探讨的,有从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协调方面探讨的等等。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问题,有从公司法对股东权保护完善方面探讨的,有从少数股东权在股东大会中行使和保护探讨的等等。但是对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宗旨即是保护小股东权益方面探讨的不是很多。本文主要采用归纳、比较与实证的方法,在独立董事制度和小股东权效力保护的内在联系方面作一些肤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定化做一些呐喊,也就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提一点意见。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该制度法定化,并完善该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大家都知道,一项好的法律制度也是生产力,能促进经济的增长,近一、二百年来,在世界经济的飞速增长中,公司制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公司制度的基础是人民投资的热情,故股东特别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充分地得到保护关系到人民的投资热情并最终影响到经济繁荣。从国处的经验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特色下,如何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该制度保护小股东权益,以激励人民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意义重大。硕士毕业答辩演讲稿

近几十年的现代公司发展中,公司股份日益公众化、社会代、分散化,小股东因其在公司结构中所处的弱势地位,不仅要负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处于控制地位的大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不受大股东与内部人滥用优势地位的损害是各国公司立法中共同面对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更多地表现为自发性制度变迁过程不同,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更多地表现为诱导性甚至强制性制度变迁过程。政府在推动国有企业公司代过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大批所谓现代公司被“生产”出来。但是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很多先天性的缺陷,表现在股权结构上国有股权一股独大,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小且高度分散。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股权选出占董事会绝对多数董事,实际控制了董事会,董事会基本上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使小股东的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形同虚设、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欠缺,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因此我国穷尽一切措施,保护小股东权益,更具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个国家都在探索保护小股东权益的途径,其中独立董事制度不妨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因关联交易、投资基金公司的自我监督不足,公司和小股东的权益受到损害,使小股东失去了他们的投资。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利益存在的冲突,为确保小股东权益得到保护,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有40%的成员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作为一项制度开始正式出现。在此后多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于20xx年,由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和保护小股东利益为宗旨,正式引入我国。引入的这几年来,独立董事制度在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存在缺少法源基础、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没给予足够的重视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理论界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高度定位该制度,并以应有的重视程度去研究完善该制度的措施,以促进立法界将该制度法定化,提升该制度的法阶效力,使该制度能在保护小股东权益上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谈谈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产生的目的)、独立董事的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来阐述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独立董事对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功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来发挥保护小股东权益作用的。

第二部分从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特点及我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来阐明我国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权益更容易受到损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具体规定中存在的缺陷来阐明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害的小股东权益无从救济;从而推论出我国上市公司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必要性。同时,在这部分也叙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上走在了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虽然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使决策民主化及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由于存在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少法源基础、独立董事制度的推行没发挥企业的自身作用和市场力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等机构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和回报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证等问题,使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没有发挥好保护小股东权益的应有作用,更多的是在智囊与咨询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从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小股东权益的角度提出的若干建议。包括建立公正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小股东的代言力度等措施从程序规制上确保独立董事真正代表小股东权益;通过加强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等措施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的权利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的人才市场等措施为独立董事保护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谈谈这篇毕业论文存在的不足。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认识到自己学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地收集材,例如毕业论文样本,但是由于识识能力的不足,在理解上有诸多偏颇和浅薄的地方,有些观点是幼稚的;也由于理论功底的薄弱,存有不少逻辑不畅和辞不达意的问题;因时间的紧迫及自己的粗心,在找印上也存在一些误、漏。以上种种,垦请各位老师见谅。无论如何我将继续努力。

尊敬的教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时光飞逝,转眼间三年已过去,咱们就要与如亲如故的教师告别,就要与朝夕相处的同学告别。亲切的校园,没有哪个角落不曾留下咱们的足迹,无论走到哪里,无论看见什么,都能够勾起咱们一串串的回忆。

回想起三年前,咱们带着懵懂,带着希望走到一起。咱们活力四射,咱们热情奔放,咱们对未来充满了憧憬和期待。三年来,咱们在汗水中体味着热烈紧张的学校生活,感受着教师的关怀。学习中,咱们在教师的谆谆教诲中逐渐懂事,在教师耐心细致的教学中乐学不倦;生活中,咱们在教师无微不至的关心下健康成长,在教师的悉心呵护下感受家的温暖。千言万语道不尽咱们对教师的情谊,万语千言说不完咱们对学校的留恋。三年的学习生活,一千多个日日夜夜,有班主任教师推心置腹的交谈,有任课教师热情主动的辅导,由学校领导百忙之中的教诲。这里面有鼓励,有批评,有交流,有引导,这一切都成为咱们心中最宝贵的财富。

中考毕竟是咱们人生中第一次最神圣的考验,其压力可想而知。知道吗?教师,您的深情凝视,是咱们最坚强的依靠。相信,所有拼搏的汗水与理想的希冀,都会化做频传的捷报,如期而至,飞到您的案前。咱们知道,那是对您长期以来无私奉献的最好的报答……

是的,对此,咱们满怀信心。教师,我感觉到了你的期盼,你的目光。此刻我仍能记起您的每一次微笑,每一次倾心谈话,你的每一节课仍鲜活地铭记在咱们的脑海里。无须回忆,一切都是那么生动而令人深感欣慰。教师,咱们真的不愿意谈离开,咱们深深地眷恋着您和××校园。

咱们要遵循××中学文明、进取、求实、创新的校风,咱们要在明德、博学、笃行、求是的校训激励下,在乐学善思、尊师守纪、自强奋进、和谐发展的学风感召下,努力学习,不断开拓创新。

咱们就要毕业离开母校,面对师弟师妹们,咱们谨希望你们珍惜时间,努力学习,奋发拼搏;面对敬爱的教师们,咱们谨祝你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桃李满天下;面对亲爱的母校,咱们想说,咱们将把您铭刻在心中,无论将来走到哪里,咱们都会自豪地说,咱们是母校人。

1、怎样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5年第6期2、树立必胜信心 学好经济法学,江苏自学考试1986年第6期3、实施企业破产法应着重解决的几个问题,经济与管理科学1987年第1期4、对我国所有权理论的探讨,光明日报资料与文摘1987年第43期5、我国所有权理论的困境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87年增刊6、关于股份制的法律思考,中国法学1988年第2期,经济法1988年第2期转载7、试论上级机关违法责任,经济法制1988年第12期8、经济法学习重点举要,江苏自学考试1989年第7、8期9、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运用动向,经济与管理科学1990年第3、4期10、自己株式取得の规制にっいて,爱知论丛(日本)1990年第49期11、企业兼并程序之我见,江苏省高校经济法研究会1990年年会,获奖论文12、经济法课程结构的问题和对策,高教研究和探索1991年第1期13、日本关于违反律师道德的惩罚制度,中国律师1991年第1期14、日本司法考试制度简介,法学天地1991年第2期15、经济法重要问题评析,函授教育1991年第2期16、日本的司法考试制度,律师世界1991年第3期17、经济法的困扰和出路,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1991年第4期、经济法1992年第2期转载18、经济法重点例解,江苏自学考试1991年第2期19、改进教学方法 力求事半功倍,教学参考1991年第8期20、这起连环购销合同应如何定性,江苏律师1991年第4期21、证券热的透视,江苏省高校经济研究会1991年年会,获奖论文22、企业立法:现状与前瞻,行政与法制1992年第3期23、中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问题,东亚法律经济文化国 际学术讨论会(1992年10月)24、论董事的竞业禁止义务,中德经济法研究所年刊(1992年)25、我国股份制立法的若干基本问题,江苏社会科学1993年第1期、经济法1993年第3期转载26、证券热的法律思考,新华日报1993年1月14日27、该项赔偿责任应由谁负,新华日报1993年3月11日28、如何解决假外商投资问题,新华日报1993年4月8日29、董事与公司间交易责任之比较研究,法制日报市场经济法研讨会(1993年 4月)获奖论文30、关于企业股取得限制的比较研究,外国法译评1993年第3期31、从事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问题,法学与实务1993年创刊号32、日本战后公司法演变及启示,法学天地1993年第9期33、我国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探讨,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3年10月)34、试论境外期货经纪业的资格审查,法学杂志1994年第1期35、境外期货经纪合同法律适用问题,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36、试论境外期货经纪合同的法律适用,政法论坛1994年第5期37、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辨析,南京金融1994年第12期38、认定国际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经济与管理科学1995年第1期39、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制现代化研究1995年第1卷4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江海学刊1995年第3期,商业物资经济1995年第8期转载41、简析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学海1995年第3期42、试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 1995年第3期43、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应吸取哪些教训,江苏国际经贸论坛1995年第4期44、按国际惯例规范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经济科学1995年第4期45、我国股票抵押贷款第一大案评析,法学杂志 1995年第4期46、论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的目标模式,法学天地1995年第5期47、浅析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的主要教训,国际商务研究 1995年第5期48、我国现代企业立法体系目标模式探析,法学杂志1995年第5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1期转载49、判别国际金融外汇期货经纪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思路,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6期50、我国国际期货经纪业管理应吸取的教训,国际贸易1995年第8期51、南京金中富事件的主要教训,社科简报1995年第9期52、借鉴国外经验,规范国际期货经纪业 ,外国经济与管理1995年第11期53、有限责任制——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3期54、现代股份公司的基本法律特征,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5期55、日本的一人公司制度,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7期56、谈谈优先股,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19期57、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问题,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1期58、谈谈公司资本的三原则, 现代企业导刊1995年第23期59、我们打赢了金中富期货官司,中国期货1995年10月月末版60、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探析,中国法学会民法经济法学会1995年年会61、国外对公司购买自己股份的限制,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1期62、试论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经济与管理科学1996年第2期63、 论关联公司关系,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64、德美对公司购买自有股份的限制,外国经济与管理1996年第3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65、关联公司关系浅析,法学天地1996年第3期,经济法学劳动法学1996年第5期转载66、试论国家股股权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关系,全国13省市经济法理论研讨会1996年第6月67、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新趋势,法学杂志1996年第4期68、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趋势探析,国际商务研究1996年第4期69、公司管理游戏规则:决策 执行 监督, 国际贸易1996年第7期,工业企业管理1996年第5期转载70、试论中国公司立法的现代化,法制现代化研究1996年第3卷71、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第二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6年第12月)72、浅议企业兼并的几个重要步骤,经济与管理科学1997年第1期73、金中富国际期货经纪纠纷案代理词,法庭舌战,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74、南京市利用外资现状和发展评析,南京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75、试论我国公司中国家股股权法律地位,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1997年第4期76、试论我国外贸代理制的问题和对策,法学天地1997年第4期77、试析我国境外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江苏律师1997年第5期78、外国企业兼并程序简述,外国经济与管理1997年第8期79、期货经纪纠纷案中的举证责任,期货导报1997年10月30日80、构筑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科学法律基础,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81、关于南京市外商直接投资的实证分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1期82、期货经纪纠纷中举证责任,法学杂志1998年第2期83、不正当竞争乎,垄断乎?经济与管理科学1998年第3期84、试论外商投资企业董事的义务和责任,跨国公司经营管理研究,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85、无线寻呼反不正当竞争按评析,法学天地1998年增刊86、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义务和责任探析,经济与管理科学1999年第1期87、公司董事的侵权责任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经济与管理科学 1999年第1期88、党管干部原则与国家持股公司治理结构,群众1999年第2期89、高新区是加速发展南京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基地,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增刊90、跨国投资中少数股东在中国的保护问题,第三届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1999年12月)9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及其在我国的确立和完善,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0年第1期92、我国证券内幕交易规则的立法现状和前瞻,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93、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首届全国商法理论研讨会(2001年11月)94、试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南开大学公司治理国际研讨会(2001年12月)95、美国审计委员会的法律规制及其启示,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2期P45-5096、Independent Directors Or Independent Supervisors,第四届企业跨国经营国际研讨会论文集(2002年6月)97、入世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完善与统一,经济与管理科学2002年第3期98、独立董事在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研究,中国商法年刊(创刊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99、对公司法理论和实务的深入研究——《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评价,新华日报2002年5月26日100、私营企业应当正名,湖南大学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2002年10月)101、公司章程行为的认定及其实际运用,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2年秋季号102、关于“百事内讧”事件的经济法律分析,法律科学2003年第2期103、当代公司法发展潮流与我国公司法(主持人语),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4 、日本引进独立董事制度的经验及启示,南京大学学报2003年第2期105、夫妻两人能否单独组成有限责任公司,法学杂志2003年第3期106、夫妻两人公司的人格认定问题,河北法学2003年第4期107、论脱壳经营直索责任效力范围的扩张,商事法论集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108、新世纪日本商法大修改介评,日本学刊2004年第1期

财务风险是企业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发生偏离而蒙受损失的可能。财务风险是由于企业资本结构的变动而引发的一种与经营风险不同而却又会相互影响的风险,他贯穿于企业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因此,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管理和控制企业在筹资、投资、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活动中的财务风险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要求。公司治理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贷款人、管理人员和职工之间的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包括如何让配置和行使控制权,如何监督和评价董事会、经理层和职工、如何设立和实施激励机制。现代企业理论认为,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和治理结构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绩效,控制企业经营风险,从而降低财务危机发生的可能性。 一、董事会特征对公司财务风险的影响 (一)董事会规模与企业财务风险 对于董事会规模,不同的学者得出了不同的实证结果,Denis和Sarin(1999)指出董事会规模越大,企业价值越高。Mahajan和Sharma通过对破产公司案例的研究发现,破产率和董事会规模成反比,即董事会规模越大,破产的可能性越小。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董事会规模越大,经理层对董事会的控制越大,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相对更加有效。持相反观点的,如Yermack(1996)检验了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得到的实证结果是公司绩效与董事会规模成负相关。他们认为董事会规模越大,可能会存在搭便车效应,董事之间沟通和达成一致意见的时间和成本增加。 还有学者认为,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没有影响。于福生等(2008)通过对我国2002年~2005年的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发现,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规模、高管薪酬与企业财务风险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在目前我国存在强势股东大会的情况下,董事会在很多时候只是一个形式化的决策程序。,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于东智和池国华(2004)用平均资产收益率和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作为衡量公司业绩的指标,对我国2000年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的结果表明董事会规模与公司绩效呈U型曲线关系,并且董事会人数在9个附近达到公司绩效的最大化。我国《公司法》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5至19人。这说明我国《公司法》对董事会规模做出了限制。因为过大或者过小的董事会规模都不利于董事会权利的行使和作用的发挥。 (二)独立董事制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2001年5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强制性的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并且要求董事会成员中有三分之一以上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这说明政策制定者认识到并肯定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决策,保护中股东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于福生等的研究表明,独立董事的比例与财务风险之间呈负相关关系,即独立董事的比例越高,财务风险越低。这说明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发挥了应有作用。但是也有许多学者认为独立董事并不像期待的那样能够对公司的经营决策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独立董事是有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因此控股股东就有可能控制独立董事的选举,进而影响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二是独立董事不在上市公司任职,因此很难深入了解上市公司的真实情况,从而影响其做出判断的科学行和有效性。三是独立董事缺乏相应的监督。相关的法律缺失使得独立董事的失职得不到应有的惩戒。 二、管理层特征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设立情况与企业财务风险 许多上市公司中存在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现象。对于此现象,一种观点认为,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有利于提高董事会与总经理沟通效率。因为董事长即是总经理,所以能够更好的领会和执行董事会的决议。另一种观点认为两职合一会影响到董事会的独立性,使得不称职的总经理难以被更换,会使许多监督机制形同虚设,从而会加大企业的财务风险。同时,由于董事长即是总经理,使得董事会的其他成员会迫于董事长的压力而不敢对管理层提出意见。目前,由于我国国情特殊,以及资本市场和法律监管不完善,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情况应当是弊大于利的。如果董事长或总经理的权利得不到相应的监督,由于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公司中处于较高的地位和权威,很容易凌驾于公司的 规章制度 之上,一人说了算。因此由其做出的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就会受到影响,进而放大了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也证明董事长和总经理两职合一的企业财务风险和破产的风险更大。 (二)管理层持股与企业财务风险 从“经济人”假设角度讲,人都是趋利的。因此管理层持有公司股份能够提高经理人的积极性和对企业的贡献程度。因为企业的效益越好,股价越高,经理人所获得的报酬越多。李维安(2006)、于福生(2008)的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都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业绩之间存在着显著的相关性。这说明管理层持股对经理人发挥了激励作用,使得经理人更好的为企业工作,从而使得企业的经验决策和财务决策更趋合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但是也有学者持相反的观点,孙永祥(2000)的研究认为,高管的持股比例与公司绩效无显著相关性。 三、股权结构与企业财务风险 (一)股权集中度与企业财务风险 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控股股东时,控股股东往往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大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往往会阻拦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同时在我国,由于流通股等中小股东高度分散,持股比率较低,参与股东大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也很小。因此在我国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现象比较普遍。而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利用上市公司圈钱、违规为自己提供担保等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增加企业的财务风险。当上市公司股权高度分散时,一方面,股东之间的力量相对均衡,不容易形成控制话语权的控股股东,防止大股东与管理层合谋侵害小股东利益。另一方面,由于股权分散,股东对于管理层的监督成本增加,存在搭便车的现象,容易使控制权落入管理层手中,形成内部人控制。当股权相对集中且存在控股股东时,由于股东持股数量相对较大,参与股东会和公司经营决策的积极性相对较高,对于管理层的监督也更加积极。股东之间基于自身利益的博弈也更加有利于制定正确科学的决策。因此有利于降低企业的财务风险。

公司三会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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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财产所有者)、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分配,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的说,就是如何在公司内部划分权力。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解决公司各方利益分配问题,对公司能否高效运转、是否具有竞争力,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是采用“三权分立”制度,即决策权、经营管理权、监督权分属于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通过权力的制衡,使三大机关各司其职,又相互制约,保证公司顺利运行。公司治理结构,指为实现公司最佳经营业绩,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基于信托责任而形成相互制衡关系的结构性制度安排。 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构。 公司内设机构由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组成,分别履行公司战略决策职能、纪律监督职能和经营管理职能,在遵照职权相互制衡前提下,客观、公正、专业的开展公司治理,对股东(大)会负责,以维护和争取公司实现最佳的经营业绩! 董事会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皆以形成决议的方式履行职能,总经理则以行政决定和执行力予以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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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对于加强支部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健全党的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那你知道 工作计划 是怎么制定的吗?下面就是我给大家带来的三会一课工作计划,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20年三会一课工作计划(一)

根据党章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20年党支部“三会一课” 学习计划 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 近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的要求,适应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基层党组织的需要,以增强党性、提高素质为重点,引导广大党员进一步解放思想,求真务实,把党的先进性建设的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为学院的发展做出贡献。

二、学习内容

(一)抓好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培训

三月和四月组织学习《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和习在党的群众路线 教育 实践 活动 总结 大会上的讲话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与学院发展、支部建设结合起来,深化从严治党的思想认识,引导党员补足精神之钙、涵养思想之源,牢固树立理想信念、党性原则和政治规矩。

(二)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

三月和四月深刻认识、把握学习贯彻“两会”精神的重大意义,全面准确把握今年全国“两会”的基本精神。以政府 工作 报告 为重点,通过学习,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深刻认识我国取得的巨大成就,增强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决策部署的坚定性;深刻认识我国创造的宝贵 经验 ,自觉在实践中坚持和运用;深刻认识大会作出的工作部署,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紧紧围绕学校内涵发展这条主线,认真做好各支部中心工作,稳中求进,实现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三)宣贯执行集团公司新版视觉识别系统

全年,各党支部要宣贯执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新版视觉识别系统,增强师生的认同感、归属感,加强航天企业凝聚力,提高VIS视觉识别系统管理和使用的规范性,有效的传达航天理念和校园 文化 。

(四)加强党章和党性党风党纪学习培训

坚持把加强党性修养、增强党性觉悟贯穿始终,各支部应适时的开展党章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深化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教育,深化党风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民主集中制教育,引导党员敬法畏纪、遵规守矩,牢固树立党员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纪律意识,清楚“五个必须”,坚守“八严禁”“十二不准”。

五月和六月认真组织学习届中纪委五次全会精神,自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判断和任务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严明党的各项纪律,坚持不懈纠正“四风”, 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

(五)加强理想信念和中国梦教育培训

七月至九月组织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中国梦教育培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民族优秀 传统文化 和传统美德教育培训,引导党员增强政治定力;结合实际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践行核心价值观、争做最美航天人”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团队和个人,激励师生学习先进、争做先进。学习后各支部党员要以 心得体会 的形式展示学习成果。

(六)加强形势任务教育培训

十月至十二月各党支部要针对党员普遍关注的改革 热点 难点和党员思想方面存在的改革顾虑,强化形势政策教育培训,发出好声音、传递正能量。要引导党员认清形势任务,澄清模糊认识,立足本职岗位,研究分析学院现状,三月至十一月组织学习“收官布局年”专题教育资料,为《学院十三五发展规划》的拟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各党支部还可以在学院党办网站上选取时事要闻组织党员进行学习,如近期发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就为职业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

(七)加强群众观点和群众工作 方法 的学习

坚持把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抓常抓细抓长,加强马克思主义群众观点立场的学习,加强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的学习,加强党的惠民利民政策和新时期群众工作方法的学习,引导党员牢记根本宗旨,坚决反对“四风”,自觉践行“三严三实”,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能力,深入一线为广大师生服好务。

(八)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五月、六月、十月至十二月认真组织学习20年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要求,严格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支委会应讨论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制定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考察 措施 ;支部党员大会上应讨论发展新党员和预备党员的转正问题。按照《关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21号),稳慎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防止简单粗糙、宽严皆误。

三、学习要求

(一)各党支部至少应每月召开一次支委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根据每一时期党的中心工作要求和党员的思想教育实际需要确定党课培训时间。党课学习后,参加培训的党员要写心得体会并交党支部留存。

(二)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党支部“三会一课”学习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 多措并举改进方式。各党支部可采取集体学习、网上培训、自主选学、个人自学等方式,运用专题报告、案例分析、交流研讨、结对帮学等方法开展教育活动,增强吸引力和感染力。

2、加强典型教育。各党支部可采取优秀党员报告会、观看电视片、制作优秀党员微视频等方式,组织党员学习先进典型和身边好榜样,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同时,运用反面典型,警示教育党员。

(三)“三会一课”必须发扬民主,维护党的集中和统一。党支部要给党员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允许党员对支部工作和领导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支委成员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相结合的原则。支部成员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团结一致。

(四)各支部要认真做好“三会一课”学习记录,注意保存和积累活动资料,党办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党支部三会一课学习记录将作为支部评优的重要依据。

20年三会一课工作计划(二)

县经信委为进一步加强委机关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及县直工委(直工发[20]1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活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工作的基本制度。委支部结合本委的中心工作,有针对、有重点的组织好"三会一课"活动,不断促进党员提高思想政治素质、转变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水平;不断推动党员队伍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努力为我县经济和信息化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活动安排:

(一)支部党员大会:

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委员会召集,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每季度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支部书记安排提前一周通知,主要活动内容是: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有关文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指示;听取、讨论和通过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讨论党员的表彰或处分等问题;讨论发展新党员及预备党员转正问题;讨论支部委员会提交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支部委员会: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部委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支部书记安排提前一周通知,主要活动内容是:研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结合本支部实际研究本支部党建工作,制定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工作情况;分析本支部党员状况,制定党员教育管理措施;讨论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员发展对象的培养和考察问题,讨论预备党员转正问题;其他需要支部讨论的重要问题。

(三)党小组会

党小组会由党小组长主持,党小组成员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具体时间由组长安排提前一周通知,主要活动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汇报交流党员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围绕支部近期的工作,结合实际提出贯彻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支部安排的其他工作。

(四)党课:

党课由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党课教育内容可根据每一时期党的中心工作要求和党员的思想教育实际需要确定。每半年活动一次。主要活动内容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教育;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国内外形势教育;党规、党纪教育、党风廉政教育;与时俱进,增强党员先进性的教育。

三、具体要求:

1、"三会一课"在内容上,结合党和国家的形势、围绕我委的中心工作,体现经信工作要求,要有鲜明的时代性、针对性和实践性。

2、"三会一课"必须精心组织,精心安排,注重实效。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和积极有效的方法,不断提高"三会一课"的质量。要克服和防止为开会而开会的“走形式、走过场”的做法。

3、严格“三会一课”考勤制度,健全“三会一课”记录簿,会后及时小结,使"三会一课"活动规范化、制度化。

4、"三会一课"活动必须单独召开,不能用业务会议或其他工作会议代替。

5、联系的县领导和委领导班子成员都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每位党员要自觉参加“三会一课”活动,不能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对三次以上无故不参加组织活动的党员,党支部及时提醒并给予批评教育。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经批评教育仍无转变,属预备党员的延长预备期直至取消预备党员资格,正式党员的不能参加优秀党员评比。

6、委党组加强对“三会一课”活动的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指导解决。

7、党支部对因病长期休养的党员,参加“三会一课”活动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对参加“三会一课”活动确有困难的可指定专人向其传达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保持经常联系。

20年三会一课工作计划(四)

为贯彻《党章》和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的有关规定,进一步从严管理党员,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市组发〔20〕号)和《市防震减灾局20年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市震组字〔20〕号)精神,现就20年支部“三会一课”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学习贯彻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精神、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为主线,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将全面从严治党和“三严三实”要求落实到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和经常性教育中去,不断推动理论创新、思路创新、工作创新,有效推进基层党组织能力建设,为推进我市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思想保证和组织保障。

二、工作安排

(一)支部党员大会

1、时间要求。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增加活动次数。

2、参会人员。会议由支部委员会召集,党支部书记主持,议题由支部委员会根据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工作需要确定,会议内容由支部委员会在会前通知党员。党员大会一般要全体党员参加,人数到不齐时,至少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员参加(进行选举时,到会有选举权的党员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数的五分之四)。大会决议必须经到会正式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一半才能当选)。根据会议内容的需要,可以请非党干部或入党积极分子列席。

3、主题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听取、讨论和审查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本支部的重大问题;选举新的支部委员会,增补和撤销支部委员,选举出席上级党代会的代表;讨论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决定职权范围内对党员的表彰和处分。

4、议事规则。支部党员大会是发挥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的重要形式,要充分开展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对于经过讨论暂不能统一认识的问题,不要急于作出决议,下次会议再议,必要时可以报告上级党组织。

(二)支部委员会

1、时间要求。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及必要时,支部书记可随时召开。

2、参会人员。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参加方可进行,必要时也可召开支委扩大会议,吸收党小组长和有关党员干部参加。

3、主题内容。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和意见;讨论制定年度支部工作计划和 工作总结 ;研究讨论本支部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研究党的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问题;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发展新党员方面的问题,讨论研究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方面的问题;研究开展民主评议党员的有关事项,提出对党员的奖励和处分意见。

4、议事规则。支部委员会研究讨论有关问题,既要防止在重大问题上个人意志代替集体决定的现象,也要防止事无巨细把应由个人分工处理的事都提交集体讨论的现象。支部委员会要遵守规定的程序,事前让委员知晓会议议题,有所准备,委员之间要充分沟通,达成共识。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要注意检查督促,决议必须有应到会半数以上的支部委员赞同方可有效。

(三)党小组会

1、时间要求。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支部有特殊任务,次数可增加,也可推迟召开。

2、参会人员。党小组全体党员参加,会议由党小组长主持。

3、主题内容。组织党员学习;围绕党的中心工作和党支部的近期工作,结合本小组实际情况确定,每次解决一两个问题;研究如何贯彻执行支部决议和各项工作任务;党员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研究发展党员培养教育工作;讨论对党员的处分等党务工作事项。

4、议事规则。会前要与党支部沟通,确定内容方法,通知党员做好准备;会中要抓住中心内容讨论,力求统一思想,明确责任。

(四)党课

1、时间要求。每季度不少于1课。

2、参会人员。全体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3、主题内容。根据不同时期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的进行。党课内容一般为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科技文化知识,以及结合当前形势,对党员进行党章党纪党规教育、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教育、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党的形势和任务教育等。

4、授课要求。授课人可由本单位党组织负责人承担,也可请上级党组织负责人或有关专家学者、党员先进典型人物或具备授课能力的其他支委授课;要认真制定党课计划,由组织委员具体负责;授课前抓好授课人教案的准备,授课过程中组织好听课和讨论,课后注意收集党员的反映和要求,不断提高和改进党课质量。

(五)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

党员领导干部既要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要参加党组单独召开的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学习、带头组织宣讲、带头参加会议、带头开展批评、带头落实决议、带头讲授党课。

三、有关要求

(一)实行层级负责制。局党组书记为“三会一课”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支部书记为主要责任人,支部组织委员是具体责任人,承担定期召开、落实任务、组织实施的责任,把提高“三会一课”质量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以及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程管控过程质量。会前准备工作要充分,“三会”议题要吃透精神,围绕中心、找准结合点,提高针对性。党课教案要联系实际、有的放矢、观点准确、针对性强、语言生动活泼,易于接受。会前要确定好主持人、会议程序,准备相关材料。会中要充分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权利,要畅所欲言,群策群力,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大多数同志意见。要指定专人记录,明确记录内容(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会议主题、发言摘要、作出决议、表决情况等)。会后要分工负责,齐心协力,认真抓好决议的贯彻落实。

(三)严肃党的纪律性。全体党员都要深入学习领会提出的“认真学习党章、严格遵守党章”要求,深刻认识参加“三会一课”的意义,不断提高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自觉性。要总结运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新鲜经验,增强角色意识和政治担当,积极参与,开展健康的思想斗争,切实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提高组织生活会的质量。党员参加“三会一课”情况作为党员“先锋创绩”和年度党员评议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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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制度公正研究论文

法学论文:浅论司法公信力之程序公正研究

[摘要] 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司法公信力,而司法公正是司法公信力产生的基础和保障。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都是构成司法公正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推进我国法治进程,提高司法公信力,研究程序公正的价值、提升程序公正的地位势在必行。

关键字: 司法公信力程序公正实体公正

司法的公信力是一定社会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在整个社会生活当中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这种公共信用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依赖、对司法权威的自觉服从,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权威已经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豍。我国法治社会的健全,必须依赖于司法公信力的建立。司法只有公正才能产生公信力,而司法公正又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杰克逊所认为的,“程序的公正和合理是自由的内在本质,如果可能的话,人们宁愿选择通过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暴戾的实体法,也不愿意选择通过不公正的程序实施一项较为宽容的实体法”。程序的不公正对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带来的损害不小于实体不公正。

一、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关于程序公正的内容,中外学者认识不一,其中最有影响的当属美国学者贝勒斯和戈尔丁的观点。贝勒斯认为,程序公正应确立如下七项原则:(1)和平原则:程序应是和平的;(2)自愿原则:人们应能自愿地将他们的争执交由法院解决;(3)参与原则:当事人应能富有影响地参与法院解决争执的活动;(4)公平原则:程序应当公平、平等地对待当事人;(5)可理解原则:程序应能被当事人所理解;(6)及时原则:程序应提供及时判决;(7)止争原则:法院应作出争执的最终决定。而戈尔丁则认为,程序公正的标准有三个方面九项原则:第一,中立。(1)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该是法官;(2)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个人利益;(3)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支持。第二,冲突的劝导。(1)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给予公平的注意;(2)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3)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4)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作出反响。第三,裁决。(1)解决的诸项内容应理性推演为依据;(2)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

我国学者孙笑侠认为:程序的民主性、控权性、平等性、公开性、科学性、文明性是现代法治社会对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离开了这六个方面,程序公正将是不完整的。也有其他学者认为,程序公正应包括程序的中立性、平等性、民主性、公开性、自愿性等方面的内容。

综合国内外专家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可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程序公正的内涵和价值:

(一)程序的稳定性

程序的稳定性是指,司法程序在一定的时期内,必须保持稳定不变的特性,从而使程序执行者有一套确定的程序可依。诉讼行为、诉讼结果一旦发生,必须尽量维持其效力,同时在众多的争端解决方式中,司法裁判是终局的、稳定的。即使通过司法程序产生的裁判是错误的,也只能通过正当的司法程序来纠正。

(二)法官的中立性

法官的中立性是指,法官在诉讼中必须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居中裁判,不偏不倚;同时法官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官与其所审理的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当事人将纠纷交给第三人即法官裁判的心理假设就是法官具有中立性。中立性是法官获得当事人信任的基础,是司法程序平等性和裁判公正性实现的前提。

(三)公众的参与性

程序的公众参与性是指,那些权益可能受到程序影响的公众,有权利和机会参与程序的制定和实施过程,并对最后结果具有事实影响作用。在结果产生后,公众应该有足够的机会参与效果反馈过程和机制的改进过程。正如古老的法律箴言所说:“诉讼双方的声音都应当被倾听,即使裁决似乎是显而易见的。”

(四)过程的公开性

公开是现代司法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司法过程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程序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内在要求。司法公开包涵立案、侦查、起诉、审理和裁判的司法全过程,司法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法律规定不公开情形外,一律公开。

(五)程序的平等性

程序的平等性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地位平等,这也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程序公正上的具体体现。实现司法程序的平等性最为重要的是要求法官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和对待。平等保护意味着无差别对待,其基本要求是法官在诉讼程序进行中给予双方当事人以平等的机会、便利和手段,同时对各方的意见和证据予以平等的关注,并在作出裁判时对各方的观点均予以充分考虑。法官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是司法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赢得公众尊重的前提。

二、对我国司法程序公正面临问题的解读

(一)立法方面的解读

我国立法指导思想及具体规范一般着重强调实体公正的重要性,而忽视程序的重要价值。

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为例,从第一条立法目的来看:“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该条没有提到实现程序公正的价值。从具体法律规范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来看,“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诉讼中存在剥夺或者限制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或者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时,只有在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况下,才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法律更关注的只是实体判决的正确与否,较少关注程序问题的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虽然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但是在程序上却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的规定,这也使得这一条规定难以实现其立法目的,以致现实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仍时有发生。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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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众多法律中, 公司法 的作用是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 措施 。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相关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问题

摘要:随着 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 不断 发展 ,各种利益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各方面的利益调整和 法律 诉求不断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高公司竞争力,成为 热点 问题。本文拟从法律风险防范理念、风险源控制、防范机制的构建及维护等方面加以分析,探索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公司 法律风险 防范体系 探讨

中国 加入WTO之后,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愈来愈激烈,陷阱也越来越多,正所谓机遇和挑战同在,风险与利益并存。如何控制风险,使公司以最小化风险去实现最大利益,成为所有公司面临的新课题。从 历史 和现实来看,公司风险主要有自然风险、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前两种风险分别是以不可抗力和市场因素为特征,往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具有不可控性。

而法律风险往往是因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而引起的公司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常常会给公司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是灾难性、颠覆性的损失,这种法律风险,通过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能够防范的,具有可控性。因此,一个 现代 企业 的领导人必须把引领企业发展的能力同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匹配,否则很难谈上有真正的发展。可以说构建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是公司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一、树立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 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实行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 工作原则。笔者也认为公司首先应当树立以事先防范和过程控制为主,以事后救济为辅的法律风险防范理念。

1. 事先防范是基础。

事先防范就是公司自身的免疫系统,能够使公司的法律风险防患于未然,如果不做好事先防范工作,等到法律风险已经产生并造成重大的损失才寻求弥补,即使是请来了名气再大的“空降兵”,结果也于事无补。因此,事先防范工作是基础,是最重要的,这个理念一定要牢固地树立于公司领导人头脑中。

2. 过程控制是关键。

公司的业务起于谈判签约,之后是履约。谈判签约时法律顾问参与, 合同签得非常完美,对我方很有利,但是合同签完之后,在履约过程中,法律顾问也不参与了,其中双方来往的信函或者为某些履约细节形成了诸多的会议纪要,用法律的眼光去看待这些信函或会议纪要,它们就是原合同的重要补充部分,甚至足以变更原合同条款的约定。

这些过程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去把关,但在多数的公司业务运作过程中,往往大都注意合同谈判签订的阶段,在履约阶段的变更往往无人注意,最终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给公司造成损失。因此过程控制也是防范法律风险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足以引起公司的重视。

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构建适合于本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目标就是要形成由公司决策层主导、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责任体系。

1. 从公司 规章制度 入手,建立健全公司规章制度,确保法律风险防范制度化。

完善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公司决策和经营管理行为,建立健全风险识别、监测控制和防范机制,使风险管理日常化、制度化,把风险防范工作贯穿于公司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因此,公司规章制度从制订、审核到修改,必须有法律专业人才参与,确保公司规章制度合法合规、 科学 高效。在公司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企业法律顾问也应参与,坚持制度管理,重视提高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加大制度实施的监督力度,维护制度的严肃性。

2. 从机构建设入手,构建由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构成的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组织体系,是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核心。

总法律顾问负责领导本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企业应保证总法律顾问作为决策成员出席企业办公会议以及涉及重要经济活动的决策会议。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具体处理本企业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机构对企业总法律顾问负责。

企业法律顾问是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的专门人才,应积极履行法律咨询服务、法律审核把关、法律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企业应当保证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企业经营业务的知情权和法律审核权,为企业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自2004年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来,目前全部央企都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据调查,笔者所在的河南省省管企业中,大部分都设立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也有一部分有实力有影响的大型省管企业设立了企业总法律顾问,按照现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理念的要求,运行效果良好。

3. 加大对员工 法律知识 的培训力度,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公司单靠几个法律顾问从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公司设立、生产、经营、管理的每个环节,法律风险无处不在,每个环节上从事不同工作的每个员工,都应当有较强的法律意识。实际上,公司从购买原材料到生产环节,再到销售环节、货款回收环节、 财务管理 环节,各种法律风险不同程度地存在,这就要求公司每个员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每个员工都应当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最起码脑子中应当有一根“法律弦”,所以公司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提高其法律素质,是完全有必要的。

三、重点抓好 合同风险防范和 法律 风险评估 工作

公司的生产经营目的大多是通过签订、履行合同的方式去实现的,合同风险是公司最主要的法律风险源之一。公司决策者或法律顾问只有对预测到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才能作出正确的决策,将公司法律风险控制到最低程度。

1.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努力做到零诉讼,以有效降低公司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笔者结合所在公司的实际情况认为,合同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需做好如下工作:

第一,应当全面梳理公司的合同风险。从客户分类、业务分类、交易模式分类出发,综合考虑产业链风险、 政策法规 风险,对公司的合同进行全面梳理,明确从哪一角度出发更适合公司合同的法律风险分类 管理。

第二,设计本公司合同模板。在对公司不同类型的合同进行归纳 总结 的基础上,建立合同模板。

第三,合同操作指引及风险提示。对合同模板的具 体操 作和操作过程中的法律风险进一步作出详细规范。

第四,合同流程管理。包括:签订前管理、签约管理、履行管理、凭证管理、预警管理、评审管理。

第五,合同培训。

2. 公司法律风险年度评估 报告 。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构是公司商业风险管理的长期方案和目标。公司法律风险随着公司外部的法律风险 环境和公司内部商业战略的调整而不断地发生变化。公司的经营环境发生变化后,法律风险应当重新评估,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

例如《公司法》修改之后,很多原来适用的商业活动规则都将发生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就被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这时,本公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合同风险防范体系、公司重大重组项目风险防范体系、公司法律风险预警机制都要作出相应的调整。此外,公司外部产业链变化、公司内部商业战略调整、商业安排调整都将使公司法律风险发生变化。

因此,公司有必要经常性地对公司法律风险进行评估。通过全面调查和梳理公司经营所涉的法律事项,并就公司年度商业安排制定出法律风险防范重点,提出防范预案。

主要内容包括:尽职调查、风险披露、方案论证、预案设计等内容。因此,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是固定的,而应该是动态的,随公司内外部环境变化必须适时作出调整。调整之前的法律风险评估是前提,这也是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重要内容,必须引起公司的高度重视。

四、重视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维护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形成之后,还须进行日常的维护,这里面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培训。公司的管理层甚至是每个员工,都身处这个防范体系当中,每个人都是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子,在哪个环节上出问题都会给公司造成损失,所以有必要让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中的每一分子都熟知与其岗位相关的操作流程,这就需要进行培训,只有让每一分子自觉地按流程办事,才能保障不出差错;二是解释答疑。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员工甚至管理层遇到某些特殊的问题不知怎么办,这里就需要法律专业人员解释答疑,以保障体系运行不出偏差。这种防范体系的日常维护应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来执行。

总结

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构建是十分重要、十分艰巨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公司高层高度重视,各个部门密切配合,才能构建好、实施好。只有公司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各个环节运转良好,公司的法律风险才能得到有效控制,才能将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降低公司的生产经营成本,以最低的风险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律比较与适用

内容摘要:对现代企业而言,资本是公司的“灵魂”,独立是公司的“基石”,资本充足是公司独立的前提与保障。对于公司资本不足,很多国家是运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予以解决。我国目前虽未引入这一制度,但随着公司制度的日益完善,有必要对资本不足所引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进行论证和探讨。

关键词:公司法人格否认 资本制度 资本不足

现代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必须要有足够的资本,为其经营风险提供保障,即“公司的资产必须达到合理的范围”。当公司资产与该公司具体经营运作可能带来的风险明显失衡,亦即公司资本不足时,就有可能导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

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

从资本制度的适用来看,不同法系国家的判定标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法定资本制,公司在设立时出资不足会导致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因此,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多与其他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结合,以便共同判断是否适用“直索责任”。英美法系国家大多实行授权资本制,公司设立时的最低资本金要求并不严,一般都无明文规定,判断是否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大多根据公司经营的事业要求,考察股东投资是否显著不足。而日本、法国等国实行折衷资本制(又称认可资本制),介于上述两种资本制度之间,在授权资本的基础上,对首次出资数额、授权发行的期限等加以限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往往比较低,一般企业都能达到,因此,资本是否足够不是以达到法律要求的资本最低限额为标准,而应与企业的经营相联系加以判断以准确衡量资本充足与否。

从合同性质来看,资本不足作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因素时,针对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的效果不同。合同之债案件中公司资本不足,对公司的法人格一般予以承认,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合意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能够预见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因此,对资本不足缺乏足够了解的过失不能要求对方全部承担,但如果股东以欺诈的方式使其他人错误地估量了公司的财力,可能导致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侵权之债案件中,资本不足通常是公司法人格被否认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债权人被动地进入这一民事法律关系之中,并无注意的责任和相应的选择权,特别是当股东转移公司资产造成其偿付能力减少,不足以清偿侵权之债时,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而毋须考虑公司是否存在规避债务的恶意。

我国法律对公司资本不足的相关规定

我国公司资本严重不足的情形大量存在――既包括在公司设立之初,通过虚假出资证明等形式,也包括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过程中抽逃资本,使公司陷入空壳经营的形式。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等制度,公司虽然资本严重不足,股东却依然能够逍遥法外。

为了规范公司经营,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在《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出资不足法定要求的,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而由开办企业的企业承担责任;但对出资已达到法定要求,即使达不到生产经营要求的,仍可认定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而以法人财产为限承担责任。

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对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最低限额的企业法人签订的经济合同效力如何确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法人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根据“1994年批复”的规定处理,即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的企业法人承担。为了稳定经济秩序,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这类企业法人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前签订的经济合同,不宜因其注册资金投入未达到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而确认为无效。

从上述两个《批复》可以看出:判断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凡达到此限额的,即使投入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也认定企业具备法人资格,只是在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要求其开办企业在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凡达不到此限额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开办企业承担所有责任。即使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其签订的经济合同仍然有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应当依据已查明的事实,提请核准登记该企业法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该企业的法人资格可不予认定。

我国与西方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立法虽然对出资不足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存在以下问题:出资衡量限额问题。我国以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衡量标准,企业达到该规定标准并不困难,但在实际生活中,企业所需资本多少往往取决于其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单纯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来衡量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显然有失偏颇。对于出资不足引起的法律后果是企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是撤销企业或吊销企业营业执照需借助 其它 主体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来进行,存在认定主体和执行主体之间的矛盾冲突。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不同

首先,二者运用法律的后果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个案暂时剥夺,而我国的上述规定是对企业法人人格的彻底剥夺;其次,被适用的主体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被适用主体是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而我国法律规定的被适用主体不仅包括出资人,还包括一定意义上的直接批准开办公司的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公司的申报单位;再次,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范围不同,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中实施滥用行为的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责任,而我国法律规定的有关主体承担的责任较为复杂,呈现多元化形式,不能简单地称之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趋同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除继续保持已有的立法成果外,通过其第十条创造性的规定了差额填补股东的填补次数,即“开办单位已经在被开办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了民事责任的,应视为开办单位的注册资金已经足额到位,不再继续承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从而反向维护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有限责任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在《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由控股企业承担。这就具有典型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性质。

《公司法》28条规定了股东“差额填补责任”,带有明显的公司法人格否认的色彩。

完善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建议

鉴于资本条件对于公司的重要性和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司资本的不守信用,我国应完善公司资本制度,并通过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对其中导致的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理,以维护社会的交易安全。

兼有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优点的折衷资本制是一种新的资本制度,其与授权资本制大体相似,但对首次出资的数额、授权期限等做出限制,已被多数原来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认可,具有很强的生命力。

从长远看,我国今后也宜采用这种设立公司比较灵活的出资方式:公司资本除要达到最低限额外,还要与公司生产经营相适应;衡量公司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要看是否达到最低资本限额,而且要看是否达到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可以借鉴我国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比例限制的规定,对企业借款的比例做出限制。

在公司资本不足情况下,股东对企业的借款视为投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独立地位,也是一种公司法人格的否认;而在公司资本充足时,股东以借款方式所为的投资认定为借款,不得以此享有股权。

另外,公司在出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导致公司资本严重不足,债权人特别是非自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情况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原则,要求出资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类的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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