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婚姻法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中国婚姻法文化考论2、婚姻契约观念的限度与嬗变3、秦汉家族法研究4、我国民法典亲属法编立法构建研究5、中美婚内侵权行为之比较法研究6、当代中国婚姻法与婚姻家庭研究7、中国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研究8、建国初期山东省宣传贯彻婚姻法研究9、建国初期山西省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0、论我国离婚诉讼中房产分割的若干问题11、离婚诉讼中无房女性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12、《婚姻法解释(三)》中不动产登记效力研究13、《婚姻法解释(三)》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14、民国时期婚姻法的文学省思15、土地革命时期婚姻立法问题研究16、从社会性别视野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夫妻财产的规定17、从伴侣法到婚姻法18、《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房屋确权问题之探讨19、建国初期河北省宣传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20、建国初期重庆地区贯彻婚姻法运动研究(1950-1953)
1、首先判断问题涉及哪些方面,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继承遗嘱、同居关系等;2、判断问题大致方向后,寻找法律规定,搜集证据;3、你具体案例是什么呢,可以放上来一起讨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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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二、 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的繁文缛节,更是社会趋于文明,合理的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也有利于社会进步。男女的婚姻的年龄也开始正常起来,早婚的现象变少,人们开始重视起自己的教育,事业和革命,结婚年龄从原来普遍的16,7岁到20岁出头,这是社会显著的进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下一代的质量。三、 建国后的婚姻状况和婚姻观念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国家一切都刚刚起步,当时急需一部法律为新的婚姻制度作为新的婚姻规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废除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习于是,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最初几年里,政治色彩颇浓而革命意义极大的《婚姻法》为中国人的婚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其颁布为起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一夫一妻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开始在主流媒体的宣传中出现提倡“婚姻自由”,这一切都是过去的年代所没有的,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婚姻法》的颁布给中国的婚姻制度带来了质的改变,长足的进步。就在《婚姻法》颁布前一年,法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藉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当然,在这一时期婚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自50年代“反右”运动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政治成为一切的主题,婚姻如是。其时所谓的“红五类”之间的通婚是理所当然的,而企盼改变命运的所谓的“黑五类”也无一例外地希望能与“红五类”联姻,以便借此获得免于政治迫害的身份条件。与政治条件相比,人们对财富、职业的要求似乎并不高。也许在那个均贫富已被制度化的时代,经济方面的任何期待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人们连爱情也少有期待。爱人,首先应该是革命同志。1978年以后,政治权力与传统道德共同构建的社会监管体系日益松动,令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受真切而又应接不暇。少了过度的政治负担,人们的婚姻重归朴实的爱情。1981年,新《婚姻法》颁行,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要件,由此,中国人似乎开始意识到,爱情也是婚姻中颇为重要的东西。婚礼也跟上了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潮流,新人穿上了套装西服婚纱、喜宴排场越来越大,婚庆事业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然而,进入新千年以后, 这是一个规范日渐模糊的时代。80后相继步入婚龄,成为这时期结婚的主力,此时的婚姻染上了80后鲜明的个性色彩-在中国,一些人的爱情开始以“无政府”的方式蔓延,正如罗素在半个多世纪前在《婚姻革命》里说的,“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同时,随着物欲与自由主义的膨胀,结婚的决定开始掺杂着更多无关爱情的考量??四、总结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受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所决定。可以说,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的的变迁,当然这不是唯一因素。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婚姻制度的未来做准确预知,但是纵观变迁,我们并且发展趋势将是趋于合理与完善。 不能说着将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婚姻是家族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历代统治者都极为重视。《易�6�1序卦》:“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夫子;与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仪有所错(措)”《礼记�6�1昏义》:“婚礼者,礼之本也”;“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这种观念反映了古代祖先崇拜、生殖崇拜的习俗,婚姻主要被作为可以祭祀祖先、延续后代的手段。 后世儒家经典记载了西周时期贵族的婚姻状况,当然这种状况已经被理想化了,但它仍然对后世的法制和观念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因为西周时期去古不远,许多部族和地区在不同程度上还保留着氏族时期的一些婚姻习惯。《周礼�6�1媒氏》里说,在仲春时候,青年男女的自由恋爱和私奔,国家并不禁止。《诗经》里也有许多反映民间男女自由恋爱的诗篇。近世有学者指出,一直到汉代以前,在燕、赵、中山、政、卫、齐、楚等地区,还盛行着各种非礼制的婚俗。因此,在西周时期的平民生活中,婚姻方式还是相当自由的。我们这里所谈的只是儒家经典所记载的贵族婚姻状况。 据记载,西周时期就有了掌管婚姻事务的机构——媒氏。《周礼�6�1地官�6�1媒氏》:“掌万民之判”。“判”就是判合,男女相匹配。可见,媒氏就是婚姻管理机关。
那同学,你这个是多长的篇幅
中的人身地位低下,并且封建的礼法还从财产权利方面对妇女进行各种限制和剥夺,中国古代历代封建法律都否认妻子的财产继承权,如明、清律均规定:“妇女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份,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反之,妻子故后遗留财物当然归夫所有。妻子的携入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夫。这更从根本上巩固了夫权统治,剥夺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第四,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封建家庭是家长制度的家庭、一家之内,子必从父,弟必从兄,妻必从夫,全家都必须服从家长,即所谓“家事统于一尊”,封建孝道是亲子关系的最高准则。“父为子纲”是“三纲”之一,父权和家长权紧密的结合在一起,子女不仅要服从父母而且还要受到其他尊长的支配。父母对子女的权力由父亲集中行使,母则是:“亲而不尊”,这些权力包括主婚权、惩戒权等。子女的人身和财产权益,都得不到来自法律的保障。宗法家族制度还十分强调男女、嫡庶之别,子和女的家族地位很不平等。庶子、庶母的地位远较嫡子、嫡母低下。父权很大,处在保护权下的子女,对父母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这样,子女的权益普遍的被漠视。“父为子纲”被奉为天经地义,这为维护封建的宗法统治提供了有力的保障,父子之亲成了君臣之义的缩影。一家之内,“父叫子亡,了不得不亡,”一国之内,“君叫臣死,臣不得不死,”家国一体。子女违反教令,族规国法,惩罚很严酷。以至父母、尊长对子女、卑幼滥用权力的事例屡见不鲜,却得到法律的容忍和保护。封建统治阶级正是用这种家长专制的方式,维护了封建宗法,社稷一统。第五,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男子专权离婚。在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下,对离婚的限制是很严格的,离婚权主要属于男子和男家。妇女则处于无权的地位。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夫一妻制家庭和对偶婚不同的地方,就在于婚姻关系要坚固得多。这种关系现在已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了。这时通例只有丈夫可以解除婚姻关系,离弃他的妻子”④在整个古代,离婚是不自由的,对妇女来说更是如此。离婚是丈夫是特权,妻子是无离婚权利可言的。我国古代的礼法中有关离婚的规定,就是这方面的明显例证。离婚的方式,主要有三种,有“出妻”,“和离”及“义绝”,“出妻”亦称休妻,是中国古代最常见的离婚方式。出妻的理由有七项、被称为“七出”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窃盗。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限制离婚,古代礼法还设有例外情况,称“三不出”,即“尝更三年丧不出”“贱取贵不出”,“有所受而无所归不出”,⑤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但妻子“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义绝,就是古代的一种强制离婚制度,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双方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事件,经官司处断后,便认为夫妇之义当绝, 双方必须离婚。这是男女不平等的反映。实行义绝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宗法统治。义绝与出妻不同,“七出”是于礼应出,于法可出,而非必出。该当义绝而不绝者,则须依律科刑。如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和离是古代的一种协议离婚制度,相当于近世的两愿离婚。如唐律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婚,不坐”。这看起来似乎公平,可是由于妇女受到封建礼教的严重束缚,家庭地位和社会地位低下,所以很难在平等的基础上与夫和离,愿不愿离婚仍取决于丈夫,有时,妻犯“七出”之条,夫家不愿“家 丑”外扬,便采用和离的方式将其休弃。在这种情况下和离往往成了出妻的别名。除以上三种方式外,我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封建法律还有基于特定事由向官府呈诉离婚的规定。例如,男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妻背夫在逃”,“妻殴夫”,“男妇虚执翁奸”“妻杀妾子”,“妻魇魅其夫”等,女方据以诉请离婚的原因是:“夫抑勒或纵容其妻与人通奸”,“夫逃亡三年以上不归”,“夫殴至折伤以上”,“夫典雇其妻”,妻因受夫之祖父母,父母非礼相殴至笃疾”,“夫强奸妻前夫男妇或前夫女”“翁欺奸男妇”⑥等。从这些离婚的理由,也可看出男女的不平等,以女方的理由之一为例,“夫殴妻至折伤以上”方可离婚,而男方的离婚理由“妻殴夫”男方即可提出离婚。中国古代这种关于离婚的礼法规定,明显的使男子处在一种有利的地位,妇女则处于被动地位,从而维护了封建的夫权统治、伦理纲常。以上中国古代的婚姻法的特点是中国封建社会的必然产物,它的经济根源是地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和小生产经济;它的政治根源是封建国家所实行的宗法统治;它的思想根源是反映封建经济、封建政治要求的封建伦理观。男女、夫妇、亲子、尊卑、长幼、家长和亲属间的种种不平等的关系,无非是封建社会的生产关系和阶级、等级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直接或间接的反映。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女子完全的受这四种权力的支配。而婚姻法是以封建的生产关系为经济基础的,又受着封建四权的联合支配。第六,中国古代的婚姻法在表现形式上的特点是详于礼而略于法,在奴隶社会中,婚姻关系主要是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所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有关婚姻家庭的礼,实际起着法的作用。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关系的方式是礼、律并用的。如汉朝的《九章律》中有“户律”一章,用以规定婚姻、户籍等。三国,两晋、南北朝上承汉制而有所损益。魏律和晋律中均有“户律”。北齐律以婚事附于户,改称“婚户律”。北周律中则分设“婚姻 ”,“户禁”两篇。隋朝的《开皇律》将婚、户二律合而为一。唐朝的婚姻家庭立法,在古代的婚姻家庭立法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永徽律》中“户婚”的有关规定为后来的历代封建王朝的婚姻家庭立法提供了蓝本。宋、辽、金、元各代的法典中均有关于户婚的内容。除律外,封建王朝的户令和后期与律并用的例,对调整婚姻家庭关系,处理婚姻家庭案件也起着很重要的作用。需要提出的是,“律”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些与刑相关,即一旦违法,便处以刑罚的问题,其它事项一概委诸与礼
中国汉族传统习惯,结婚时要贴红对联,戴红花,新郎新娘要披红挂彩,故称为“红事”。人死了,其子孙要披麻戴孝,一律用白布,故称为“白事”。红白喜事的操办由于民族风俗的不同而异。随着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和移风易俗,红白喜事的操办也已大大从简。 1.婚姻习俗我国婚姻习俗有几千年悠久历史,特别经过封建时代的演变与丰富,形成一整套婚俗规范。婚姻习俗直接受婚姻制度的影响,我国由于多民族及其社会发展不平衡,在婚姻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众多的婚俗形式,有些婚俗至今都还存在一定影响。就我国民族的婚俗现状来看,我国婚姻目前至少有以下几种礼仪,即求婚、合婚、相亲、订婚(过小节)、完聘(过大节)、定婚期、迎聚、拜堂、婚宴、合卺、闹房、归宁。这些程序联系起来构成了完整的婚礼。 2.丧葬习俗人死为丧,为死者举行一定的安葬仪式称为葬。不以礼仪的葬叫做埋。丧葬礼简称丧礼、葬礼。丧礼的程序一般有停、奔丧、挂孝、坐夜(守灵)、入殓、吊孝、出殡。葬礼有集体葬、合葬、迁葬、蒿葬、水葬、风葬、悬棺、洞穴葬、火葬、土葬、天葬等。现代丧葬礼仪有下面一些具体礼节:成立治丧组织、发讣告、赠挽联、唱挽歌、献花圈、戴黑纱白花、守灵、向遗体告别、开追悼会、致悼词等。
如果你是在校大学生的话,图书馆里一般都有论文期刊相关网站的链接(学校已经付费了),当然学校不重视的话也有可能没有。不是的话,那就自己去相关网站付费购买了,比较有名的就那几个,知网,万方,维普,等。写论文的话是离不开期刊论文网站的,你要是想靠百度知道给你提供一两片文章的话,那你这论文注定稀烂了。
呵呵,写论文也到这里来问啊.我不知道谁会热心去帮助一个如此懒的人!
可选“同居关系的法律探讨”和“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有关问题探讨”。前者虽然讨论的很多,但是一直没有定论,可是由于现在结婚成本越来越大,年轻情侣在结婚前同居的情况会越来越多,那对这方面的法律需求也会更加急迫,对这方面的法律进行完善势在必行,所以你找素材、谈对此的思考都比较容易;后一个在我国还属于相对较新的一个法律概念,你也可以找些国外的资料,整理一下写一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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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中国近代史》论文 题目如下 字数:4000以上 悬赏分:50 - 离问题结束还有 13 天 4 小时 题目:(随便选一个即可)1.殖民统治机构——东印度公司的来龙去脉2.新航路开辟与殖民扩张的展开3.鸦片战争发生的必然性4.从《望厦条约》看早期中美关系5.外国传教士在中国的活动对中国文化近代化的影响年割让香港为什么到1997年才收回7.太平天国起义如何才能在两年内从广西到南京建立政权8.《李秀成自述》的历史价值
1,配偶权与“包二奶”。新现行《婚姻法》对配偶权的问题也是个焦点问题。配偶权是一种身份权,过去我国的《婚姻法》和《民法通则》都没有明确提及这种权利,因而此次将配偶权正式纳入法律之中是必要的。而配偶权最基本的内容就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忠实义务主要是指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任何人不得和配偶之外的异性发生性关系。否则就是对其配偶权的一种侵害。“包二奶”的现象就是对配偶权的一种莫大侵害。2,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仅指夫妻关系,也指家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设立此项,意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当然,也可保护某些“家庭”地位低下的男性。3,夫妻财产的规范现阶段在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下,还应有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为补充,这样符合我国现阶段家庭经济多元化的现实。绝大多数国人没有婚前财产约定的习惯,认为刚结婚就想离婚时的财产纠纷是不吉利的。事实上,绝大多数的离婚案件都有财产纠纷。可在结婚登记时一并进行夫妻财产制约定,夫妻双方婚前既不用找律师也不用公证,可以直接选择一种约定夫妻财产制,不选择的则适用于法定夫妻财产制,这样使新婚夫妻在感情上更易接受。另外还有离婚中的“过错赔偿”子女探视权如果想写论文的话推荐配偶权与探视权可以参照德国法国等民法典的规定写写
学术堂精选了十五个婚姻法毕业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我国婚姻法与公众婚姻家庭观念变迁研究2、民国时期婚姻法近代化研究3、中国婚姻法的伦理审视4、论夫妻财产制度5、完善我国《婚姻法》中亲属制度的立法研究6、建国以来的婚姻法律与婚姻家庭变迁-从1950年婚姻法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7、对2001年《婚姻法》中夫妻忠实及相关条款的分析8、《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研究9、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房产归属研究10、离婚财产分割中女方权益保护研究11、西藏自治区藏族婚姻习惯法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12、维吾尔族婚姻习惯法与婚姻法的冲突与调适研究13、夫妻财产法的伦理性分析14、《婚姻法解释(三)》热议问题的法理分析15、论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对房屋产权归属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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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婚姻法可写的东西并不太多,如家庭暴力\离婚的条件\婚姻法制度的改革等.我曾经写过离婚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