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实验社会心理学的诞生,标志着科学社会心理学的建立。此后,社会心理学的发展经历了确立期、发展期、和自我批判期,研究社会心理学是一大重要课题。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社会心理学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基于从社会心理学视角分析网络舆论引导》
[ 关键词] 网络舆论;典型报道;深度报道;网络新闻评论;意见领袖
[内容提要]网络舆论引导的实质就是舆论引导主体使网民“态度改变”的过程。社会心理学申的态度改变理论为研究网络舆论引导问题提供了理论借鉴。典型报道、深度报道、网络新闻评论、意见领袖等网络舆论引导方式都是对劝说宣传、暗示和模仿以及团体影响等态度改变 方法 的具体应用。
作为炙手可热的新兴媒介,网络媒体的影响力已经渗入到社会政治、经济和 文化 生活等诸方面。近年来,几乎每当国内外出现焦点事件,都会引起网民的强烈反响和激烈的 辩论 。其中很多具有建设性的看法和观点,有些对有关部门的决策和施政产生了积极影响,互联网正逐渐成为一个“意见自由市场”。但是,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其自由性、匿名性、即时性、交互性等传播特性使得一些不良或非法内容信息恣意传播。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对网络舆论进行有效地引导,就成为网络新闻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网络舆论引导的目的是改变不正确或非理性的舆论,将其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因此,网络舆论引导的实质就是舆论引导主体使网民“态度改变”的过程。实践证明,对网络舆情的引导也需要“攻心为上”,而了解和把握网民的心理变化特征则有助于增强舆论引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网络舆论引导与态度改变理论
从20世纪30年代开始,关于社会态度改变的研究成了社会心理学的重要课题之一。社会心理学中的态度改变,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影响下,一个已经形成的态度在接受某一信息或意见的影响后,所引起的相应的变化,其本质是个人的继续社会化。关于社会态度改变的研究主要包括学习理论、信息理论、社会判断理论、认知理论、功能理论和态度改变三阶段理论。态度改变理论为我们研究网络舆论引导问题提供了理论借鉴。
网络舆论引导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但是,根据社会心理学对态度改变的研究,具体的引导方式基本上都是以态度改变方法为依据:一是劝说宣传法,或者称说服法。这是一种借助各种传播媒介传播的信息影响人们,使之态度发生改变的方法,是一种常见和广泛使用的方法。二是暗示方法,就是用含蓄、间接的手段、方式和方法对个体或群体的心理和行为产生影响。这种心理影响方法表现为使人按一定的方式行动,或接受某种意见或信念。与暗示相联系的一种心理现象是模仿。模仿是指在没有外界控制的条件下,个体受他人影响而仿效其言行的过程,是社会中人际影响的重要形式之一。模仿、暗示的结果,会使多数人行为趋向一致,成为某种约定俗成的规范,有利于社会群体思想和行为的统一,推动社会的变化发展。三是团体影响法。团体的影响来自于团体的规范和准则,这种规范和准则对团体成员具有一种无形的约束力,促使团体中的每个人的言行与团体的规范准则保持一致。例如,在网络社区或者BBS 中,都会对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说明该板块的具体规范准则,往往还会指出违反者将受到的处罚。在团体压力下,其成员的态度往往会发生改变。
网络舆论引导的典型方式
网络舆论引导的方式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种:
典型报道方式。典型报道是一种逻辑劝服,其公式是“标准——衡量论证”,即通过寻求典型,塑造典型,树立一种标准供大家对照和模仿。康德在《崇高的分析》一文中揭示了典型化的含义,他认为典型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暗示性,是“最充分的形象显现”。人类只能通过个别认识一般,通过个性感悟共性,通过了解个别事例的性质与特征对同一类事物形成大体一致的意见,这正是媒体通过典型报道引导民意的奥秘所在。通过这种劝服和暗示,就会形成模仿。班杜拉提出的模仿论,即人可以不依赖自己直接的实际操作,而通过对他人的 言行举止 的模仿而学得一定行为。他很重视榜样的力量,认为榜样特别是受到人们尊敬的榜样。具有替代强化的作用,人们可以通过观察、模仿榜样而产生自我强化的作用。以上理论在网络舆论引导方面则体现为对典型事件和人物的报道。
以对任长霞 事迹 的报道为例,网络媒体之间协同合作,形成了强大的报道声势。由人民网、新华网、央视国际、中国网、中青网记者共同撰写的《长风彩霞逝者如诗——记登封市公安局局长任长霞》同日在各大网站共同推出。揭开了报道的序幕。同时,各大网站还在相关网页上互相设立链接,为受众全方位、多角度了解典型事迹,学习典型精神开辟了一条网上“绿色通道”。2004年6月3日,人民网开设“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大型专题,并开展讨论,网友踊跃留言。至6月7日0时留言6113条。新华网也设立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人民的好卫士任长霞”专题,包括文字、图片、视频等等多项内容。多媒体视频新闻《忆长霞》囊括了各大电视媒体的34个节目。还有中央领导关于宣传任长霞事迹的指示,任长霞家人、同事、同学追忆任长霞事迹的报道,滚动播出网友悼念评论的文字和纪念学习任长霞的后续新闻,汇集了各大媒体对任长霞事迹的 相关报道 ,形成了互联网上的任长霞典型报道平台。
网络媒体典型报道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体现了报道形式和传播手段的多样化,也实现了网民的实时互动,吸引了广大网民积极参与,这是网络典型报道取得成功的重要原因之一。从网民的留言和评价中我们了解到,人们需要榜样的激励,需要精神的力量,这是网络典型报道取得成功的社会心理因素。
深度报道方式。深度报道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上,为读者梳理出对于事实的认识,也属于一种逻辑说服。深度报道往往具有“言之有物,鞭辟入里”的高度说服力,从而达到从更深的层次将舆论引导到正确方向上来的目的。
和传统媒体相比,网络媒体在从事深度报道方面体现出优越性。在传统媒体的深度报道中,或以文字为主、辅以图片报道,或以声音为载体报道,或以综合文字、音像等多种符号的报道,都有其形态上某方面的缺陷。而网络新闻深度报道则凭借多媒体手段,对重大社会事件进行有背景介绍、有分析解释、有归纳预测的报道与点评,报道方式也多种多样。而且报道是超文本结构的,即文本的构成,不仅有文字文本,而且有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影视文本。在超文本结构中,新闻报道中的每一个关键人名、地名、时间,甚至一个词语、一个 句子 都可以联结另一个声音文本、图画文本、动画文本或影视文本。这样,网络媒体使深度报道更为生动、丰满、深刻。人民网的“人民视点”、新华网的“焦点网谈”、红网的“红外线”都在网络深度报道方面表现得比较出色。
目前,中国网络媒体的深度报道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势。首先,随着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推进,调查型深度报道将有更大的发展。在我国抗击非典的新闻报道中,“信息透明度”原则得到很好的贯彻,一批全方位透视非典的调查性深度报道起到了安定民心的社会“稳压器”、动员社会各界的“协调器”与促进社会进步与加强城市管理的“推进器”的作用。其次,评论型深度报道不再局限于曝光式的批评性报道,更多的眼光投向富有建设性的议题。很多深度报道更注意捕捉“社情民意”,报道百姓真正关心的话题,例如再就业工程、房改政策出台、医疗制度改革、帮困扶贫工作、全民健身、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社区文化建设等等。‘这些新趋势表明,反映公众舆情已经成为深度报道的一个重要组成元素,深度报道在引导网络舆论和稳定民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网络新闻评论方式。社会心理学认为,任何信息的报道,对某些事实的描述,如果不加专门的阐释和评论,对人们的思维定势是几乎不产生任何影响力的。网络新闻评论是传统媒体的新闻评论在网络平台上的延伸与创新。当前我国网络新闻评论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网络媒体的评论,这是传统新闻评论的翻版或延续,往往是网络媒体的编辑就新近发生的新闻或变动的事实,在新闻网页上所设的言论专栏里发表或发布的署名评论,例如人民网的“人民时评”、“网友说话”等栏目。另一种是网民评论,目前网民评论最集中的场所还是BBS,例如人民网的“强国论坛”、新华网的“发展论坛”等。网民评论是反映公众舆情、传达社情民意的窗口,人们可以随时将自己的观点、言论以原创或跟贴的形式发表出去,网友还可以针对新闻事件进行讨论,这是一种自发式的、群言式的解读新闻的方式。
2005年3月,日本右翼势力修改历史教科书,篡改历史,美化对外侵略。4月,台独分子祭拜靖国神社,日本允许__访日。这一系列事件,激起了中国人民的反日情绪,在北京、广州、上海发生了涉日游行,还发生了打砸日本商店、损坏日本货品等行为。互联网上的反日舆情十分高涨,甚至有人别有用心地企图利用互联网策划、鼓动长假期间进行非法游行示威。人民网的观点频道从4月16日开始,在“人民时评”和“网友说话”两个栏目中登录了一些评论员、网友、学者的评论 文章 ,着重对游行事件发表看法,如丁刚在文章《我们怎样表达爱国热情》中认为,爱国是可以肯定的,但是要智慧地表达,不要给国家和人民带来负面影响。人民网还在“网友说话”栏目中,登载了一些学者分析日本和中日关系问题的文章,解析了从二战结束后中日关系的变化和日本政府对待历史的言行。这类高屋建瓴的解析文章让人们了解了事情的始末,克服盲目从众心理, 反思 自己的行为,纠正一些不当的做法,做到真正的爱国。人民网的这组评论性文章,得到了许多网民的支持和赞同,显示了网络新闻评论在引导舆论方面产生的积极作用。
“意见领袖”方式。信息传播者自身具备的特点对劝说宣传有着极大的影响,例如专家身份、社会地位、职业背景等等。这让人们很自然地联想到传播学中的“意见领袖”。意见领袖能够影响受众“怎么想”,从而使受众发生态度、行为的变化。
当网络上出现大量虚假信息和极端言论,受众无所适从时,他们对于权威意见的依赖会更强烈,更需要意见领袖为自己解惑。网络中的意见领袖主要是BBS的版主和强势话语者或活跃者,他们已成为网络新闻媒体舆论引导的一支生力军。中青在线青年话题论坛的版主李方几年来以“版主 日记 ”的形式发表了几百篇评论,在网友中影响很大,他自己也曾当选“中文论坛最勤奋版主”。目前,涌现出来的意见领袖大多具有良好的写作功底,同时具有鲜明的网络特色、地方特色和生活特色。例如,网友“小黄”常常通过一些日常生活的小 故事 来讲述生活中的大道理,让人看了深受启发。
此外,网络媒体特邀专家或网络评论员撰写评论性文章,以及采用“专家在线访谈”形式来引导舆论,都是对“意见领袖”方式的运用,也更能体现出信息传播者自身特点具有的劝服优势。例如,人民网的“网友热评”中,在引导对日舆情时,邀请到了新华社的高级编辑、国际部编委、东京分社前社长、国际问题专家王大军,他曾在日本工作过14年。他不仅发表了《到底怎么看待中日关系》的文章来分析中日关系,还作客新华网发展论坛,就中日关系同网友在线交流。王大军在文章中和回答网友的提问过程中,深入分析了中日关系间的种种问题,并且以他在日本的生活经历和亲身感受回答网友提出的问题,介绍日本国内的现实状况。他深刻而详细地阐述能够使网友了解中日关系的历史脉络,理解我国对日的政策,端正自己的爱国观点。
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以上多种引导方式共同使用、互相补充,以达到引导网络舆论的最佳效果。
网络舆论管理需“疏”、“堵”并重
“由于因特网确实开阔了新闻和言论的自由空间,政治、经济的权利组织针对因特网实行的控制方式,正在从硬性控制转向以软性的对话关系、对策关系为主,如同我们说话中有语法的无形控制,但大多没有感觉到一样。”如果从社会控制理论来看,对网络舆论进行引导是一种“软控制”,但是强调舆论引导并不意味着对“硬控制”的漠视。“硬控制”主要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并辅以技术手段,对网络信息进行内容上的管理,突出表现为“堵”。“堵”作为一种强力手段,对网络信息散乱、负面倾向等不健康状况的及时清理、规范会有明显效果,如:对一些恶意散布西化言论、攻击我政治体制、蓄意蛊惑人心的所谓“自由民主”、“思想启蒙”等具有颠覆性、破坏性的网站进行封杀;对一些恐怖、黄色、反动、人身攻击等有害言论予以删除或取消访问资格。这些“硬控制”为网络媒体的健康发展、占领新阵地、掌控网络话语权,起到了保驾护航的扶持性作用。但从网络媒体的长远发展来看,由于网络媒体与传统媒体的不同特点,应逐步调整“堵”与“疏”的比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采取以“疏”为主、以“堵”为辅的网络舆论引导与管理手段,不失为一种理性、科学的选择。
《从社会心理学角度浅析财富和幸福感不成正比》
【摘 要】文章通过对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与幸福感排名分析金钱与幸福感的关系,结果表明,金钱财富和幸福并非正比例关系,并探讨其原因。
【关键词】金钱;幸福;适应;社会比较
金钱可以买来幸福吗?俗话说,金钱买不到幸福。但是如果是另外一个问题,如果你的收入高一点,更富有一点,会不会觉得比现在更幸福更快乐?这个问题的答案,大概多数人都会给出肯定的答案,比如,根据《小康》杂志和清华大学媒介调查研究室2012年11月2日联合发布的“2011~2012中国幸福小康指数”的调查结果显示,影响公众幸福感的最重要因素被认为是收入(“涨工资”),健康和婚姻尚位居其次。我们默认为,财富和幸福至少是正比例关系,更富有的人理应更加幸福,收入的提高可以让个人更幸福。事实果真如此吗?
一、财富与幸福感的关系
1.财富多寡国家地区排名及幸福指数排名情况分析。联合国近日在不丹举行幸福指数讨论大会,并发布了首份《全球幸福指数 报告 》。根据这份报告,丹麦、芬兰、挪威和荷兰这四国人均收入排进全球前15位的国家包揽了幸福榜的前四位,但是,财富的多寡也并非是国民幸福感的决定性因素,比如美国仅排在第11名。最不幸福的国家主要是那些战火纷飞的地区,尤其是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国家,比如多哥、贝宁、中非共和国和塞拉利昂。“CCTV经济生活大调查(2011~2012)”显示,中国最具幸福感城市前三名并非北上广,而是拉萨太原合肥;“2011年广东群众幸福感测评调查报告”显示,群众幸福感的总体评价得分上,经济更发达的珠三角地区低于经济欠发达的粤东西北。
2.经济发展情况及幸福指数增长相关情况。我国的GDP1990年增长率为,1991至2009年期间每年的增长率都在以上(具体数据参见“中国统计年鉴2010”计算)。然而根据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曾对中国国民的幸福感进行的3次调查,中国人1990年国民幸福指数为(1~10标度),1995年上升到,到2001年却下降到。到了2009年12月,美国密歇根大学社会研究所公布的幸福调查显示,中国人的幸福感仍在下降,现在的中国人没有10年前快乐了。中国人的幸福感在在改革开放的初期的确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但是经济进一步发展之后,人们的幸福感反而下降了。
事实显示,民众的幸福感指数并非和经济发达的程度呈现一一对应的关系,那些相对而言更有钱的人,并没有像预期那样幸福感更高。幸福感和经济发展轨迹之间的非同步性,国民幸福感的提升与经济发展速度之间没有必然联系。
二、原因分析
1.适应水平现象。人们的成功与失败,满意与不满的情感都是相对于先前的状态而言的。如果我们目前的成就降到我们先前所达到的水平之下,我们就会产生不满和挫败感;如果成绩超过了先前的水平,我们就会体验到成功和满意感。如果我们不断取得成功,那么我们将很快适应成功。达到我们所渴望的目标所体验到的狂喜的消散速度比我们想象的要快得多。从前可以使我们感觉良好的事件现在变成了中性事件,而从前我们感受到的中性事件现在很可能让我们体验到一种失落感。这就是人类的适应能力。以手机为例,1987年,中国大陆才有了第一个大哥大用户,仅仅25年后,中国人使用手机的普及率达到,大家开始把手机、钥匙和钱包称作“随身三件宝”,并且超过半数的人承认自己离不开手机。在手机刚刚开始兴起的时候,人们可以体验到使用手机随时联系到远方的亲人、重要的商业伙伴、朋友的幸福感,但随着手机日益普及,随时联系到他人成为了很平常的事情,人们已经适应了使用手机,这时就不能再体验到幸福的感觉;而一旦某日手机没电,一时联系不到他人反而感受到一种不满和失落感。其他一些让我们生活更舒适的东西,如空调、宽带、汽车等,也都是如此。适应水平现象导致物质条件的提高不能给我们带来持续的幸福感。
2.社会比较倾向。我们大部分的生活是以社会比较为中心的,我们感觉好或者不好依赖于我们和谁相比较。如同学业成绩好的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后,突然发现自己不再是最优秀的,这并非是因为其本人在智力或学习能力上下降了,而是因为比较对象发生了变化。当一个 篮球 明星以年薪3000万签约时,他年薪2500万的队友有可能会感觉不满。当我们为家里购置了新的房子、车子,却发现邻居换了更大的房子,更贵的车子,这时我们感受到的往往不是快乐和幸福,而是不满。这就是社会心理学中所谓的向上社会比较,这种比较带来的不满在社会心理学中称为相对剥夺。中国人的幸福感在1990~2009年间会先升后降,其主要原因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初期,物质发展成效明显地呈现出来,那时社会分化程度还不大,社会成员在心理上更多是作纵向比较,与前几年的生活水平相比,较容易产生满足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人们日益适应物质条件较好的生活(社会适应),需求能被满足的标准相对提高了;而随着社会结构转型加速,贫富差距凸显;我们在收入增加后,可以享受更好的物质条件,但占据我们意识的是别人所拥有而自己没有的东西(相对剥夺),我们的物质欲望不断上升而自己却越来越不满意,因此没有幸福的感觉。
三、结论
金钱财富与幸福感有相关关系,但是并非一直呈现正比例关系。由于人具有适应能力以及社会比较倾向,金钱财富的增加和物质条件的改善不一定带来幸福感的相应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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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供参考,只要自己加一个标题,摘要,关键词,参考文献就可以了。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 维护民警执法权威之我见 XX县公安局 纪委 蔡新恒 一直以来,“铁肩担道义、热血铸警魂”是人民警察的真实写照。据资料反映,建国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有近两万多名民警以身殉职,二十余万民警光荣负伤,平均每天有一名民警牺牲,平均每天有十名民警负伤。可以说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宁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民警付出了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然而近年来,以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为己任的人民警察自身权益却受到诸多不法侵害,民警的执法权威受到严峻挑战。这一突出问题,严重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削弱了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也制约了公安机关的健康发展。笔者作为工作在一线的公安民警,对此感受颇深,有幸借理论交流之平台,不揣拙笔对此问题作以浅析。 一、当前民警执法现状 近年来,民警在依法执行警务活动被围攻、谩骂、殴打、诬陷等新闻屡见报端。一些不法分子为逃避处罚、规避责任,不惜以纠缠、谩骂、殴打等方式干扰、阻碍民警正常执法,更有甚者,在未达到目的后竟然采取恶意投诉、告黑状等形式报复、打击民警。XX县为例,近年来,我局纪检、信访、督察等部门在受理来信来访的投诉中,其中查证属实的只占投诉总量的63%。同时,社会上一些居心叵测、曾经受过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对警察怀有敌意的人,利用民警在公共场所执行警务活动时,煽动被执行警务群众侮辱、谩骂甚至殴打人民警察。由于我们的民警身着警服加之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对此只能忍气吞声、息事宁人。近期,我局在处置一起群体性事件中,一些不法分子借机起哄、殴打执法民警,导致我局多名民警被打伤或抓伤,连执法民警的衣服也被不法分子撕破,在社会上造成很坏的影响。这些侵权行为不仅给民警的心理、身体造成极大的损害,也大大挫伤了民警的工作热情,同时也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执法活动,削弱了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诸上事实证明,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保证民警的执法权威,迫在眉睫,势在必行。 二、袭警案件多发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负面影响较多,少数当事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经常处在调处各类社会矛盾和不安定因素的前沿,一些群众很容易将不满情绪转移到民警身上。特别是少数地方政府在工作中遇到了阻力,时常要求公安机关处理一些非警务活动,公安机关受“条块”领导机制的约束,不得已而为之,因此,更加容易引起群众的对立和反感,把抗拒、阻碍民警执法作为宣泄情绪、发泄不满的一种途径。个别群众对暴力阻碍民警执行公务的违法性认识不足,认为对民警骂两句、打两下“算不了什么”;有的群众本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趁机起哄。 (二)法律对民警依法执行公务的保障制度不健全。在人民警察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只对严重侵害公安民警人身安全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对一般的揪打民警,撕坏民警衣服、警衔标志,辱骂、唾吐、侮辱民警,诬告、诬陷民警的案件和事件,缺乏有力的法律依据进行处罚,对不法分子起不到威慑作用。 (三)个别民警自身素质不高,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一是少数民警执法不规范、不文明容易引起群众反感,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抵触情绪和行为。有的民警不善于化解矛盾,往往以硬碰硬,遇到群众情绪激动时控制不住自己情绪,导致矛盾愈演愈烈。二是一些民警思想麻痹、自我保护意识差,对执勤中潜在的危险预测不到或估计不足。有的执勤行为不规范,对规定的巡逻、盘查、搜查和讯问时的操作程序没有认真落实,给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三是平时疏于训练,在执行公务中不能熟练运用有关技能,采取果断措施制服违法犯罪嫌疑人,遇到危险时缺乏自我防护能力;四是证据意识不强,在袭警案(事)件发生后,不注意保护现场、收集证据,给案件查处工作带来难度。 三、袭警案件的治理对策 从表面上看袭警案件侵害的是民警个人,但实质上侵害活动直指国家法律,是对国家执法权威的公然挑衅。公安机关必须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遏制这种不法行为的蔓延滋长势头。 (一)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为民警执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采取措施,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宣传载体,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引导群众积极配合支持民警的执法活动,从舆论上为公安民警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有选择地对查处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教育群众,唤醒广大民众的法制意识。要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警民公共关系建设,树立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良好社会形象,打牢公安民警的群众基础。 (二)加大打击处理力度,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一是对袭击民警、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各类现行案(事)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坚决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一般参与和轻微违法者,要加强教育;二是对触犯刑律的,要依照法律程序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要在对不法侵害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同时,责令其赔偿民警必要的损失和医疗费用,并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三是对民警执法和执行公务后受到的不实举报和投诉,要在认真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随时澄清事实,消除群众的误解和民警的心理压力。对属于恶意诬告并对民警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要通过法律渠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为受害民警讨回公道。 (三)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提高民警的处警能力。进一步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观念,在工作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既要勇于公正、严格执法,又要善于讲究工作艺术,文明执法。同时大力加强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训练,不断增强民警的防卫意识、执法水平和实战技能,不断提高民警的现场处置能力和应付突发事件的能力,使他们在执行警务的过程中尽量减少与群众的“磨擦系数”。 (四)健全警务保障机制,确保民警在警务活动中有的放矢。公安机关在依法履行服务人民、打击犯罪这一职责的基础上,要积极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警务保障机制。所谓警务保障,就是确保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有效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各种保障。一是法律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不受非法干扰;对拒绝、妨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机关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摸索、健全一套便于操作的民警维权办法。成立在公安机关党委领导下的维护公安民警合法权益协会或人民警察权益保障协会,并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保证民警在受到不法侵害时,苦有地方诉,冤有地方伸。二是物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各级政府要在经费、装备、科技等方面给予保障。要加强一线执勤民警的装备建设,为一线实战单位和一线执法民警配备防弹衣、防暴头盔、警棍等防护设施,为民警执法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三是生活保障。各级政府切实落实上级对人民警察工资标准“高于地方,略低于军队”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保险、福利以及抚恤优抚制度。切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 (五)提倡民警用法维权。据上海晚报报道:XX市三名治安民警在执行公务中受到一醉汉的不法伤害,为维护正当执法权益,三民警把醉汉告上了法庭。我们在为这三名民警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叫好的同时,不禁要问其他民警为何不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第五章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我们应大力提倡公安民警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正当权益。一是在维护民警合法权益的同时,可以推动民警学习法律、法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民警日常执法的合理性;二是打击无视法律、法规公然侮辱和伤害民警的犯罪人员的同时,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震慑力,减少侮辱和伤害民警事(案)件的发生;三是可以增强广大群众的法制意识,维护警察的个人尊严和社会地位,促进群众主动配合民警的执法活动,强化警民关系。为了社会的安定,希望少看到一些侮辱和伤害警察事件的发生。为了保护警察的合法权益,希望更多的警察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论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徐康国 摘要: 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 摘要:数警察人员身上,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如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弄权渎职,违反程序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滥用自由裁量权等。因此,我们要通过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完善预防制度 体系、严肃行政执法行为和推行透明政府建设等多种途径来预防和避免警 察权力的滥用。 关键词: 关键词:警察权力 滥用 预防 Abstract: Abstract:Although the phenomenon which about the abusing of police power just only occur and exist in few police authorities and someone , the harm and consequences should not be overlooked ,for example, non-statutory body overstepping authority, ignore the legal requirements to exercise power, bill frist malfeasance, exercise of power against procedures, ignoring human rights, abuse of discretion, and so on. Therefore, we must find a variety of ways to avoid the abuse of police power , such as strengthening prevent and ideological carrying and moral construction , improving institutional system , out administrative law government building. , enforcing and implementing transparent Keywords: Police power Abuse 1 defend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其权力来自于 人民,反过来必须服务于人民。要确保警察权力的正确行使,首先要明确 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及其基本内涵。 一、中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 国警察权力的基本特征(一)主体的特定性 警察权力是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的,是与警察职务 密切相联的责任和权力。因此,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人民警察,只 能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人民警察机关和通过法定程序获得警察职务的人员。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组织和个人都不得行使警察权力。不同 警种,由于各自的分工和岗位职责不同,相互之间只要未经法定程序授权, 就不能代替其它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行使法律赋予该部门的权力。即使在 同一警察机关内部的不同警种之间,也应严格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 力,否则一律视为越权和滥用权力。 (二)内容的法定性 人民警察权力的内容是法律确定的,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各级警察机 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权力在法律上都有详细的规定。 (1)人民警察的任何权 力都是通过法律规定和授予的。人民警察行使权力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只 能按照法律所界定的范围(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式、标准、条件或方向) 行使,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否定性的法律责任。 (2)未经法律许可,任何警 察无权擅自变更、转让或放弃权力。 (3)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力的行为, 一经作出,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改变或撤销。 (三)权责的统一性 人民警察的职责与权力密不可分,有多大的职责,就有多大权力;职 2 责是权力的前提和基础,权力是履行职责的保证;二者在实施的过程中达 成统一,职责的履行伴随着权力的行使,权力的行使过程就是履行职责的 过程。如果放弃权力就意味着放弃职责,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二、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警察权力滥用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警察权力滥用主要是指警察权关或其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 偏离或超越了法律所界定的权力范围,未能严格按照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模 式、标准、条件或方向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以及未经法律许可擅自变更、 转让或放弃权力的行为。 (一)具体表现 警察权力属于公共权力,其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它一方面不 仅同社会整体利益相联系,还与掌权者的个体利益相联系。一方面,权力 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权力本身潜藏着一定的侵犯性和腐蚀性。 当权力扩张超越一定的界限,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现象。这导致 极少数民警无视法定要件,凭经验和感情办事,只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 忽视人权保障职能,野蛮执法,甚至随意使用警械;有的民警在行使权力 时,程序意识缺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续, 执法中随意性很大;还有的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等等。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1.非法定主体越权行事 警察权力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法定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而且,人民 警察的任何权力都具有法律授权属性,只要未经授权或法律许可,即使法 定的警察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也不得行使该项权力。然而,在现实生活和工 作实践中,却有那么一些警察机关或其警察人员无视上述“刚性规定”, 悖道而行。有的超越本机关、本部门、本警种的权力范围行事,滥用管辖 权;有的随意参与诸如催粮派款、扒房拆屋、刮宫引产等非警务活动,滥 用警察权力;有的擅自变更、转让法定权力,动用非警察人员从事警务活 动。 3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2.无视法定要件行使权力 无视法定要件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任何警察权力的行使都 必须以法定要件的存在为前提。而有的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权力时, 却根本不考虑法定要件是否具备这一事实,任经验和感情办事,动辄采取 严厉手段,随意使用武器警械,滥用人身和财产强制措施,既侵犯了群众 利益,又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3.消极不作为, 3.消极不作为,弄权渎职 消极不作为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特权思想和“法律虚无主义”观念左右, 在执法办案和曰常管理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耍特权,抖威风,动 辄以“管人者”自居,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漠视群众疾苦和公民合法 权益。有的对群众的报案求助要求敷衍塞责,消极应付,能推则推,能拖 则拖,给群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导致严重后果;有的利用权力,搞 权钱交易、权色交易,吃请索贿,弄权渎职,袒护、包庇、放纵不法行为, 使一些理应受到法律追究的违法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继续危害社会;有 的与不法分子称兄道弟、拉拉扯扯,对违法犯罪行为漠然置之,充当违法 犯罪嫌疑人的后台和“保护伞”,甚至与他们同流合污“鱼肉百姓”。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4.违反程序行使权力 违反程序行使 根据《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 、 、 规规定,人民警察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相应程序。而一些警 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程序意识缺乏,重实体轻程序,在行使权力时,视 程序规定为“儿戏”,该请示的不请示,该履行审批手续的不履行审批手 续,该告知权利的不告知权利,凭个人主观意志行事,表现出很大的随意 性,动摇了警察权力行使工作的严肃性。 5.注重行使权力, 5.注重行使权力,忽视人权保障 注重行使权力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思维方式陈旧落后,在行使权力过程中, 过分强调专政和打击职能,忽视服务和人权保障职能,甚至将用权与服务、 执法与维权对立起来,不尊重人权,不注意维权,采取粗暴野蛮的行为, 随意剥夺或限制公民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当事人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6.执法处罚权力异化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利益驱动,把市场经济中商品交换的原则 4 渗透到行使权力和执法办案活动中,把法律赋予的权力当作是一种“特殊 商品”,视权力为“摇钱树”和“聚宝盆”,把执法用权与经济利益挂钩, 以解决办案经费为由违规收费,乱罚滥罚,把查处赌博、卖淫嫖娼等罚款 数额较高的案件,当成创收的“法宝”,甚至将减刑、假释、解教、取保 等行为当成“敛财”的渠道,严重偏离和违背了法律精神。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7.自由裁量权滥用乱用 由于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不尽相同,法律、 法规在规定各种处罚手段、年限、数额等方面给执法者留有一定的裁量空 间。然而,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裁量权时,不是依 据违法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的个人 情况,选择处罚种类和幅度,而是依据关系的亲疏、人情的厚薄以及金钱 的多寡作出裁量,致使以罚代刑、以罚代处、因情废法、因钱废法等降格 处理现象时有发生。 (二)警察权力滥用现象的危害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意志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一旦权 力被滥用,就势必会脱离群众,失去人民的信任,进而动摇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的根基。其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1.亵渎了法律的尊严 由于从警察权力的授予到各种权力的行使都具有严格的法律属性。因 此,警察机关及警察人员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过程中,必经严格依法办 事。只要不是依法行使权力,不论是超越法定范围用权,擅自转让和放弃 法定权力,消极不作为,都属于滥用警察权力。这种滥用权力现象的最终 恶果,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失落,法律的尊严受到亵渎。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2.人权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由于“以人为本”观念的缺失,在行使权力 和执法办案活动中,过分强调专政和惩罚职能,而忽视了服务和维权职能, 自觉不自觉地陷入了“重惩罚轻保护、重管理轻服务、重实体轻程序、重 权力轻义务”的误区和泥潭,人治思想、特权思想恶性膨胀,没有切实将 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凭主观臆断干工作,凭个人好恶用权力,对群众的 正当权益和要求熟视无睹,对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漠不关心,甚至 5 随意剥夺和限制,缺乏起码的人文关怀,致使刑讯逼供、超期羁押、滥用 警械以及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不仅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严 重损害了警察机关和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党和 国家的声誉,甚至危及了社会稳定。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3.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 成为滋生腐败现象的 任何权力的滥用都极易导致腐败,警察权力的滥用也不例外。比如, 权钱交易、权情交易、权色交易的必然恶果,就是最终导致徇情枉法、徇 权枉法、腐化堕落;消极应付、执法不作为,必然导致玩忽职守、包庇和 纵容违法犯罪活动;滥用自由裁量权、管辖权、处罚处置权,必然导致执 法不公、执法不严,甚至是执法犯法。由此可见,警察权力的滥用,不仅 不利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而且还可能导致既害人又害己的严重后果。 三、导致警察权力滥用的主客观因素之所以发生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少数警察机关和 警察人员权力观念、法律意识、权力监督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适应新形势 新发展要求的偏差和误区。 (一)权力的固有属性是导致权力滥用产生的潜在原因 一方面,权力通常表现为掌权者对受权者的强行支配和控制,掌权者 和受权者实力悬殊、地位不平等,这就决定了权力自我扩张的本性。另一 方面,权力具有可交换的特性,这使权力滥用的产生成为可能。权力可看 做一种资源,如果沦为掌权者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商品”和工具, 那么这种“权钱交易”的权力滥用行为自然而然产生了。 (二)权力思想错位 受社会上一些消极和负面因素的影响,一些警察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弱 化,重业务轻教育,重使用轻管理,致使部分警务人员在繁重的工作面前 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是非观念颠倒,理想信念错位, 精神支柱倾斜,价值观念扭曲,特权思想、人治思想恶性膨胀,把党和人 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谋取个人私利和捞取“好处”的工具,对待群众态度冷 漠粗暴,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甚至动辄“以管人者自居”, 6 耍特权、抖威风,随意指责训斥、打骂体罚群众,人为造成对立情绪,导 致人民群众对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缺乏起码的信任和支持。 (三)法律意识淡薄 一方面,我国目前警察组织往往比较注重实用主义法律,即当前警察 接纳法律知识的范围往往以其日常维持治安的职责范围为限,大多数警察 倾向于掌握和操作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他们认为具有较 强“实用性”的法律,而对于宪法、民法等却极不熟悉。这样在执法时他 们就只会联系他们所熟悉的那些法律,而忽略其他法律,从而有可能导致 警察权力的滥用。 另一方面, 一些警察机关和警察人员受“法律虚无主义” 意识左右,过分强调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却淡忘了“执法的前提是守 法”这一基本常识,错误的认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片面要求老百姓守法, 只要能让老百姓守法,即使在执法中打点儿“擦边球”,甚至犯规逾矩也 无大碍。正是这些错误执法思想和观念的支配和驱使,使得少数人民警察 无视法律对权力行使的相关规定,想当然办事,随意执法,滥用权力,导 致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严重受损,最终走上了“执法者犯法”的歧途。 (四)基本道德观念失范 警察机关及其警察人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警察权力行使的目 的,在于代表人民群众意识行使国家权力、为人民群众谋取利益,维护人 民群众合法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有个别警察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而 去损害人民,甚至国家的利益。 (五)权力监督不力,权力主体缺乏限制 警察机关被赋予了大量的行政管理职权且其具有高度集权的特征,而 对于警察权力却缺乏足够的制约与监督。由于监督体制不够顺畅、监督措 施不尽到位,特别是缺乏必要的监督保障机制,而且在个别地方和部门中 存在着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出现了权力监督工作中的漏洞和 “盲区”,致使实际监督效果被弱化,给权力滥用现象提供了可乘之机和 可钻之空。在我国转型时期,制度尚不太完善的前提下,权力越大,使用 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越多。正如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所言: “一切有权力的 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 7 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这也验证了德国历史学家弗里德里希·迈内 克的精辟论述: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诱惑,面临 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人们可以把它比作附在权力上的一种咒语 ——它是不可抵抗的’ 四、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的方法和途径 权力滥用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权力缺少制约和监督会导致权力滥用, 权力滥用反过来侵蚀权力,这种恶性循环导致权力滥用愈演愈烈。 警察 权力滥用现象,虽然仅发生和存在于个别警察机关和少数警察人员身上, 但其危害和后果却不容忽视。若是任由这些问题发展蔓延,最终结果必然 是要诋毁广大警察用巨大的牺牲和奉献所赢得的成绩和荣誉,降低党和国 家的威信,损害了警察机关的声誉和警察队伍的形象,更为严重的是影响 了警民关系,腐蚀和消解了警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动摇了警务工作赖以 生存和发展的群众基础,进而影响和制约警察队伍的健康发展和国家长治 久安的进程。古人云:先其未然为之防,发而止之为之救,行而责之为之 戒,防为上,救次之,戒为下。由此可见,对滥用权力的行为,预防是上 策,其次才是采取扑救措施,扑救不了的只能引以为戒。 (一)培育警察正确的法律信仰,增强其以人为本的理念 克服有碍法律实施的警察职业文化中的不良因素,关键在于纠正警察 职业群体中对法律的断章取义甚至钻营取巧的实用主义态度,其治本之策 就是培育警察的法律信仰。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不断提高法律 素质,增强依法执政能力。树立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树立国家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提高依法管理经 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规范决策、管理和服务行为;各级警察机关也要有 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法律宣传教育,如集中培训、法制讲 座、法治知识竞赛、以案释法等等,真正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理念是行 动的先导,在新世纪、新阶段,人民警察作为国家重要的执法机关和执法 主体,只有解放思想、更新理念,才能从根本上清除重打击轻保护、重实 体轻程序、法律虚无主义、人治思想等传统权欲观和传统执法理念中不合 时宜的成分,才能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和公平正义的执法理 8 念。为此,各级警察机关要切实重视和加强对警察队伍的法律理念教育工 作,千方百计地教育和引导广大民警切实端正执法思想,牢固树立正确的 权力观,坚决抵制和反对“尚权废法”和“用权扰民”等不良行为,努力 提高“人民警察为人民”的自觉性,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 利为民所谋,忧为民所解,事为民所办”的工作导向,进一步明确“为谁 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真正在头脑里面打牢“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根基,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多些爱心,少点私心,多份责任 心。正确的法律信仰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能高效地指导实践活动,筑起遏制 权力滥用的长城。 (二)净化整个警察队伍的思想作风 第一,必须对掌权者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不断增强其自觉抵御各 种腐朽思想侵袭的能力。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国家权力是一定社会上 层建筑的核心部分,国家政权掌握在哪个阶级的手里体现着国家的本质。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必须加强宣传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 使党员干部切实做到“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排非分之想,常 修为官之德。 ” 第二,必须充分掌握基层民警的思想状况和心理情绪,有针对性地做 好政策、形势教育,让基层民警能把握准政治方向,并对其进行思想道德 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等。相对于法制的国家强制力而言,道德固然只是一 种“软约束” ,但是道德规范一旦内化为人的信念,其作用是不容忽视和不 可替代的。任何法律和制度都是由具体的人员操作的,如果人的道德素质 低下,再好的法律和制度都是一纸空文。 (三)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要想使预防权力滥用的艰巨任务不受人的主观随意性干扰,最有效的 方式就是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当前,警察权力滥用现象发生很 大程度上是由于监督不力造成的。因此,如果不加强对警察权力的制约和 监督,容易造成滥用权力,公民、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很容易 受到侵害。所以,必须牢固树立制约监督权力的观念,加强警察法治建设, 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权责明晰、内外统一的制约监督体系,建立规范明确、 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警察行政立法到行使权力等环节 9 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群众谋利益。 只有这样,警察权力滥用的预防和避免才不致成为一句空谈。一方面,通 过明确的法律规则来规定权力的界限和范围,调整权力主体之间的相互关 系,保证权力自我约束机制的顺畅。在划分上级和下级权力的界限时,要 尊重下级的利益,按照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下放权力,免得出现“巧 妇难为无米之炊”的尴尬局面。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权力监督制 度。权力监督制度是最传统的制约性预防制度,只有实行监督,掌权者才 不敢松懈。我国有自己的国情,不能直接借鉴西方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模 式,但可以成立专门的权力监督机构,依靠法律赋予其独立的监督审查权 力、足够的活动资金,将所有国家机关包括现有的监督资源都纳入监督范 围内,重点监督权力滥用高发领域。此外,公民监督是最直接、最有效的 监督,必须唤醒公民自觉、主动的权利意识,拓宽公民的监督渠道和监督 范围,扩大公民有效的政治参与,使得公民监督真正发挥其作用。 (四)转变执法理念,立志服务人民 人民警察肩负着大量的社会管理职能和刑事执法职能,而且每一项工 作和权力的行使都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换而言之,人民警察 的行政管理活动和执法活动,本质上就是一种特殊的服务,严格公正文明 执法和依法行使权力就是对人民警察服务质量的要求。因此,必须认识警 察工作的本质,把握警察工作的规律,把“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作为 警察工作的中心环节和基本建设来抓,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寓管理于服务, 寓用权于服务,并将各项管理活动作为为人民服务的具体实践,不摆架子, 不抖威风,甘当警察事业的“孺子牛”,甘当人民群众的“贴心人”。只 有这样,才能真正达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服务公民的目的, 才能真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才能有效地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的滥用。 (五)推行透明政府建设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建立公开、政务透明的政府是预防权力滥用 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进行权力监督制约的前提和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工 作人员的一切行政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切实做到依法办事,创建多 方式、多渠道的政务公开平台,及时便捷地把政府决策程序、服务方式、 办事途径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进一步提高政府办事效率 10 和服务水平。一方面要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明确规定除国家机密以 外,凡是可以公开的事项,必须向公民和社会公开。政府档案馆以及公共 部门的所有档案资料,不仅要对专家和研究人员开放,新闻媒体和公众也 有权要求查看。尽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减少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机会。 另一方面,引进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手段,建立电子政府体系,扩大政府网 络的互通性,减少信息不对称发生的几率。 (六)严肃行政执法行为 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国家利益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既 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职能,更是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基本权利和义 务。因为,一切违法犯罪活动都是违背人民群众意志、危害人民群众利益 的行为,是广大人民群众所深恶痛绝的。对犯罪行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 群众的残忍。只有坚决对其打击,才能真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才 能真正巩固人民群众的执政地位,才能真正维护国家长治久安,才能真正 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法律赋予人民警察的各种权力属于强制性规范, 既可以依法行使,又必须依法行使,既不能转让又不能放弃,更不能滥用, 否则就意味着失职和渎职。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严肃行政执法,就能够最 大限度地预防和避免权力滥用的现象发生。人民警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 得超越法律、不能违背公正。要确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必须从程序 上严格规范行政执法,通过制定完善的行政程序规范,确保执法的程序公 正、内容公正、结果公正。当前发生的一些警察权力滥用的现象,与一些 执法环节缺乏相应的程序和标准有关,因此要从环节、阶段、步骤、方式、 要求、内容、原则、指导思想等方面对人民警察权力的行使进行细则的规 定,让广大民警尤其是一线执法民警在执法中有规可循,严格按照程序操 作,从而有效地避免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 预防和避免警察权力滥用对反腐倡廉、构建服务型政府、建设新型社 会主义国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新世纪,我们坚信,随着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政策的完善,特别是监督管理制度的健全以及公民维权意识的 提高,警察权力在法律规定的程序范围内正常行使,国家、集体及公民的 利益会受到应有的保护。 11 参考文献 [1]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2]霍宪丹.科学发展观的系统思考——兼析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的发展定位[J].安徽 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4 (1) :3-4. [3]王大伟.中国公安教育的特色与定位[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3,19(2) : 40-44. [4]刘须群,周剑英.论警察权力的制约与保障——兼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警察 规范执法与执法监督的理解[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年 06 期. [5]盛虎.论警察权力行使中的误区[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年 01 期. [6]肖霄.论法治条件下警察权的合理构建[J].湖南第一师范学报.2006 年 02 期. [7]黄仁兴.浅谈如何正确行使警察权[N].广西政法报.2000 年 [8]付立庆.滥用的警察权[N].法制日报.2001 年. 12
工作总结,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以下是为大家准备的 民政局办公室主任个人总结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一:
本人调入县民政局,几年来,在局领导的关心与支持了,十分注重加强自身修养,不断加强学习,服从领导,团结同志,钻研业务,认真工作,并在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能够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学习,增强素质
几年来,本人十分重视加强自身修养,注重加强理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一是坚持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加强对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八大精神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使本人在思想上、政治上始终与党组织保持一致,使自己的政治理论水平得到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在积极参加学习和相关实践活动的同时,还担任学习实践活动联络员,积极组织与协调地开展活动,推进了本单位学习实践各项活动的落实,也有效地增强了自己的科学发展理念。二是坚持业务学习。积极参加上级民政部门举办的民政政策和业务培训班,在工作之余,积极钻研民政工作业务,较好的提高了自己的民政业务水平。三是在工作之余,积极看书、看报,关心时事,增长见闻,同时认真学习政策、法规,努力丰富自己、充实自己、提高自己,使自己更加自觉地遵纪守法,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更好的完成工作任务。
二、勤奋干事,做好工作
几年来,坚持踏实工作,任劳任怨,务实高效,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高效、圆满、妥善地做好本职工作。
1、认真做好局办公室日常事务性工作,做到腿勤、口勤,协助领导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工作环境,使各项管理日趋正规化、规范化。完成办公日常用品购置、来人接待、上下沟通、内外联系、资料报刊订阅等大量的日常事务,各类事项安排合理有序。较好地抓好考勤登记、会议筹备,妥善保管与使用本局印章,认真组织开展本局各类会议及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并做好文字记录工作,有效促进全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顺利完成。
3、协助领导搞好信访工作。民政工作涉及面广,对象多,人员分类复杂,民政对象信访、上访也多。为做好民政信访工作,本人认真学习熟悉民政各项政策,认真调查了解对象诉求,做好信访相关工作。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的登记、督办、回复,并收集信访信息统计上报,及时为领导解决信访问题提供参考,促进信访问题及时得到解决,矛盾得到及时化解,有效地避免集体、超级上访事件发生。
4、认真抓好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工作。完成了文书材料档案的立卷归档任务,同时认真做好档案的利用、查阅管理,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服务,有效推进工作落实。
5、认真做好民政统计工作。积极协调各股室,调查采集民政事业统计数据,认真研究、分析,做好民政事业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地完成了月、季、年报、统计台账等种类统计报表的填报任务。
三、存在不足,努力改进
几年来,本人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政治理论学习虽有一定的进步,但还没有深度和广度。二是工作中不够大胆,工作创新也还不够。今后还须加强个人修养,更加自觉地加强学习,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创新工作方法,力求把工作做得更好。
篇二:
20xx年6月,曾任局办公室主任十多年的老主任离岗休息,我由基政股股长接任主任。工作交接时,老主任心诚地向我介绍,办公室工作包罗万象,上至参与、辅导决策,下至日常事务管理,广至内外沟通协调,专至具体单项业务,林林总总,既辛苦又清苦。他鼓励我,局党组从年青有为的青年干部中独点将于你挑重担,一定要不负众望。同时,提醒当主任要不越权、不失职、不错位,努力地办文、办会、办事,参与政务,管理事务。老主任的一肺腑之言,记忆犹新,催人奋进,深感困难和压力并存。岁月嬗递,光阴荏苒。两年多来,我牢记党的宗旨,奋力拼搏,争当民政孺子牛,努力使办公室成为局领导集团的参谋部、服务机关的后勤部、沟通内外的联络部,使办公室工作在创新中发展。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这对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政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同时也为办公室工作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打造优势办公室、发展现代办公室、构建和谐办公室,就成为办公室工作的新理念、新追求。我首先确定了办公室工作发展目标,争做五个有,即:在全局工作大局中有地位,在群众心目中有形象,在股室协调中有效率,在推进工作中有手段,在乡镇基层工作中有根基。
工作中,牢牢把握能力建设这条主线,全面推进。无论是年初民政工作计划,乡镇民政所和局各股室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制定、月工作重点、安排,办公室紧紧围绕县委、政府的中心工作,站在全局的高度精心谋划民政事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根据全县民政工作的形势和任务,就保先、荣辱教育、双文明单位创建、社会治安综治方案、十一五规划制定、低保、婚登、优抚、社区建设、救济救助,积极向局党组汇报工作思路和措施,并适时提出具有科学性、前瞻性的意见和建议,主动当好参谋助手。
平时,我每月有三分之一的时间,随民政业务工作的开展,注重下村上户调查,把满足民政对象需求、维护民政对象利益作为办公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做到丰富为民情感,了解为民实情,躬行为民实践,找准民政工作的切入点,掌握第一手资料。民政工作门类多、涉及面广,是一项社会性、公益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在构建和谐文秘县中,需要健全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大民政运行机制。
两年来,我县创建省级乡镇中心敬老院工作中,从签定合同、落实局领导干部分工负责制、定期督查工作进展到合格验收,办公室不断提高综合协调能力,指导和帮助妥善好各方面的关系,形成工作合力,使县、市、省为民办十件实事工程落到了实处,受到省的表彰,全省现场工作会在我县召开。20xx年启动农村低保,从建立低保制度到低保制度公开栏的建立示范,文秘镇全县全市式的举行,办公室依据政策法规和工作特点,以任务要手段,以作为求地位,不断提高办公室管理和服务的效率与水平。在创建全国婚姻登记示范窗口活动中,办公室主动帮助婚姻登记处完善工作职责、人员配备、场所设施、规章制度,使婚登处创优工作尽快步入制度化、规划化轨道。
民政部门涉及法律、法规最多的部门之一。目前涉及全县民政工作的现行有效法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70多部,近2年新颁布的又有10部。作为办公室主任,一方面,要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另一方面,要大力知悉和监督民政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为此,我夜以继日,紧密结合起草、审核文稿、领导讲话,博览通晓,熟悉各项法律法规和业务工作规章,严把程序关、文字关、体式关、政策关,变外行为内行。在指导思想上,突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在职责定位上,突出解决民生,落实民权,维护民利;在工作对象上,突出最可怜的人和最可爱的人。
民政工作业务繁多,每一项工作都有自身的任务,不同时期有主次、有轻有重,这就需要办公室主任当好局领导的参谋和助手,抓住主要矛盾,在解决重点问题上下功夫。同时,又要统筹兼顾,弹好钢琴,以点带面,推动整体。行政区划工作,是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事务工作。县委、县政府提出主攻工业,提升农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发展思路,行政区划工作如何为县委、政府的全局工作服务,我深感责任重大。于是,我多次向局建议,绘制《文秘县政区图》,结合地名工作,命名县城区街道、道路、广场名称。为招商引资、新县城建设、县城区规范化管理等做好服务工作。付出总有回报,耕耘就有收获。两项工作付诸实施,为发展县域经济赢得了良好的环境。
今年,我被派往某乡某村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办点。这正是我这个县第七届青干班学员锻炼的好机会。工作中,我致力于结合民政部门工作找准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着力点,一是在建设政治文明方面发挥指导作用,针对发展四个民主,尤其是村务、财务公开,大力推进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二是在建设经济文明方面发挥促进作用,着力培育和发展农村经济协会,增加农民收入。
三是在建设精神文明方面发挥倡导作用,结合优抚、双定农村大病医疗救助、农村低保、农村五保和扶贫济困等工作,弘扬双拥精神、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团结互助良好风尚,从而围绕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整体推进。其硬化公里村主干道、兴建村级汽车站、10-40户沼气池建设、电视进农户、引进优质高产稻种、培养特级后备力量等七项工作,至7月底,大部分已实施到位。实践深化了我的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办点工作者必须具备有为的意识。简而言之,就是要有为建设工作奉献的勇气、有为建设工作创新的决心、有为建设工作创造的愿望、有为建设工作创业的干劲。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任务面前,要铁定一颗心,自满圆满地把工作任务完成好,不可以为自己的后退寻找任何借口,在不断探索中前进。困难不可怕,只要有决心;问题不可怕,只要有勇气;人,总是要有点精神的,而这种精神,就是年青干部在困难面前的斩钉截铁,在问题面前的全力以赴。
两年来的办公室主任工作实践,深深地启迪和教育了我。在新的历史时期,年轻党员干部,必须做到六慎:一是要慎民。主任是一名普普通通的民政工作者,但必须是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心贴民政、服务人民,为黎民百姓办实事的人民公仆。我出身工人家庭,是党和人民教育培养成长的共产党员、公务员,清醒地认识自己的立身之本,必须时时刻刻地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县内数以万计的民政对象的愿望和要求挂在心上,殚精竭虑地为他们服好务。二是要慎权。
办公室主任是非领导职务的特殊,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为政清廉,首先是正确对待权利。派车、招待领导和来客、大型会议安排、新办公大楼工程招聘、办公用具政府采购,等等,我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利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用来服务的,只有奉公而使、为民而用的权力,而无捞取个人私利的资本。通过三个代表、八荣八耻、党章的学习,我努力加强世界观的改造,保持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思想境界,不忘记党的宗旨,无论是工作时间,还是休假期间,坚持把握住自己,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于律己,注意洁身,保持清廉。
三是慎独,不断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首先素养、党性修养和文化素质。在独处无人监督之时,对自己的个人行为更约束有加,在领导和同事监督缺位的情况下能自我监督,在缺少他律的情况下能自律,防微杜渐。四是慎微。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年青干部如果生活上不拘小节,思想上就会放松警惕,行为上就会放纵自己,最终会滑入罪恶的深渊。为此,我时时注重见贤思齐,切不为蝇头小利所诱,保持立岙为人为仆之本。
五是慎色。七情六欲,人皆有之。不能控制情欲,必为情欲所制。一旦迷上女色,必定钱色合流,丧失原则,引发权力变质。因此,我警钟长鸣,自觉抵御诱惑。六是慎友。办公室主任握有优于一般干部的财、物使用权,容易成为别有用心人拉拢腐蚀对象,稍不注意,就可能掉进他人精心布置的人情陷阱。因此,我认定交际绝非生活小节,交友慎之又慎,保持不拿原则做交易。俗话说做事一时,做人一世,做事先做人,两年多的工作中,我把主任威信、形象的建立在自身修养基础上的个人魅力。
重民、抗民、养民、济民,是民政工作的显著特征。无论是传统尊高年、恤孤独、济贪乏、赐孝惕等民政工作,还是现代解决民生、维护民利、保障民权的民政工作宗旨,既是我们年青党员干部的信念,更是办公室工作理念的本色。两年来,我坚持用既有俯首为民的道情情操,又有勤勉爱岗的敬业精神,三有锐意进取的远见胆识来做好本职工作。在党的教育培养和同志们的帮助下,做了一些应做的工作。
党和政府给了我很多荣誉和鼓励,自20xx年以来,连续6年年底考核均被评为优秀等次,受到嘉奖。20xx年还被评为县优秀共产党员。主任的岗位工作,我深感经验缺乏,自愧能力薄弱,贡献微少。尤其是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民政业务,有待进一步博学精通,创新能力、协调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工作方法和工作艺术更待丰富,易急躁的毛病有待克服。为着办公室业务工作在整体提高上有新的发展,重点和难点工作在改革创新上有新的突破,开创办公室工作新局面,我将夭志不移地以毅力和恒心,倾情为民,不辱使命,找准进步的音符,奋力把办公室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做好,用更新的精神状态、新的工作成绩,实现新的发展。
民政工作与社会工作的关系研究民政工作是各级民政部门及其主管的服务机构根据党和政府赋予的职责,运用行政手段和服务方法,进行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在现阶段,主要分为四方面工作,一是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方面,二是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方面,三是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方面,四是专项社会事务管理方面。民政部门是党和政府重要的社会稳定机制,发挥着解决社会问题,调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发展社会民主,维护特殊群体、困难群体、优抚群体基本生活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的功能作用,在第十二次全国民政会议上被认定为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重要基础作用。社会工作是以“助人自助”为宗旨,遵循专业伦理守则,综合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区,解决社会问题和困难,恢复社会功能的专门职业。职业从事社会工作的人,称为社会工作者,简称“社工”。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要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通过多种渠道吸纳社会工作人才,提高专业化社会服务水平”。六中全会后,民政部门首当其冲,于2006年12月在深圳召开了全国民政系统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推进会,目前,民政部门在全国民政系统正全力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那么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建设和民政工作是什么关系?民政系统推进社会工作意味着什么?如何在民政系统推进社会工作就是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字串7一、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分析从以上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含义可以看出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密切的关系: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本质的相同性。从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使命来看,两者是相同的。民政工作是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出发,遵循“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开展工作的。社会工作也是从“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出发提供服务的。无论是在民政工作中还是在社会工作中,都注意了被服务对象的价值和需要。从服务对象和工作内容上看,两者都是为困难群体、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等有服务需要的群体提供福利服务,就工作内容和方法来看,两者都以服务为手段开展助人活动。从服务功能上看,两者都有助人的功能。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有着明显的不同。从服务理念看,民政工作讲究代表党和政府依法行政,依法服务;社会工作遵循“助人自助”“平等”“尊重”“接纳”“案主自决”等专业伦理,更强调和服务对象平等的地位,使服务对象能够自立自强。从服务内容看,民政部门还有大量其他社会事务,如民间组织管理、行政区划管理、婚姻登记等社会管理职能,社会工作主要是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从服务方式看,现阶段我国的民政工作主要是对不同对象施以不同帮助,对受灾对象和低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五保户等,主要是给钱给物,即救济型助人,对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户”提供生活护理服务,即服务型助人;而社会工作主要是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社会福利行政等专业方法进行服务型助人。从服务功能看,目前我国民政工作多侧重于救济性、保障性功能,而国际流行的社会工作则多侧重于福利性、服务性功能。字串4从以上比较不难看出,(1)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并没有本质的区别,所以雷洁琼先生曾精辟地说“民政工作是中国特色的社会工作”。事实上,从社会工作专业发展的来源和历史看,它本身就是慈善事业、社会救助事业从最初的救济型、物质保障型不断向高层次、专业化、服务型方向发展的结果。从现阶段民政工作发展的层次来看,可以看作类似社会工作发展的早期阶段,虽然其阶段层次不同,但本质是一致的。笔者认为,正如任何一项职业都有它自己的专业支持一样,社会工作学就是民政工作的专业基础。在现代社会,使用社会工作提供服务的领域很广,从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社区建设、残障康复到青少年服务、医疗服务、司法矫治、家庭综合服务等多个领域,涉及到的部门很多,但没有一个领域像民政工作领域那样广地需要社会工作,并且把它作为核心专业支撑,没有一个部门像民政部门那样把社会工作作为主要和基本专业指导。如教育、卫生、司法、劳动等领域也需要社会工作,但都是需要很少的一部分,并且是起辅助作用,而在民政业务和民政范围领域,不仅需要大量社会工作者,而且是把社会工作作为核心专业使用,社会工作在民政业务和民政范围领域起着制定政策、组织实施等核心和基础作用。(2)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确有不同。笔者概括为“主体”和“应用”的关系,即民政工作(包括本土的工青妇等部门团体开展的各类社会福利服务工作)是主体,是业务领域,当我们说民政工作的时候,首先想到的是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建设等业务领域;而社会工作是一门专业,是人们从长期社会服务实践中总结提炼并不断丰富发展的专业操守、理论和方法,是一门实务性很强的专业技术,当我们说社会工作时,首先想到的是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理论和方法,而不是主要工作领域。字串1二、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含义分析根据以上民政工作和社会工作的关系分析可以看出,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实际上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民政工作的社会工作化,即要把社会工作作为民政业务领域的专业支持,通过在各项民政业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的专业理念和服务方法,使民政工作向专业化、职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国际上通用的社会工作专业的本土化,即和我国实际业务相结合,生根发芽,使社会工作从书斋里走向实务,发展专业,服务社会。就民政工作社会工作化来看,笔者认为会产生三个结果:一是使民政工作的内涵进一步充实。即在已有民政业务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会大大丰富扩展原来的业务工作。如在社会福利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把服务从服务对象本身的生理需求发展到关注服务对象的心理、精神需求,从关注服务对象本身到关注其家庭和所在社区的情况,从只关注服务对象到也关注工作人员自身的相互服务。在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临时性救助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和服务对象由简单的“送回去又跑出来”的循环往返中发现服务对象真正问题所在,并通过启发个人和协调家庭、社区等综合方法予以彻底解决。在救灾救济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从传统的以物质救助为主的救济模式中跳出来更加关注灾害对灾民心理和物质的伤害,从而进行全方位救助。在收养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由关注收养家庭的需要转变为关注被收养孩子的需要。在假肢装配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可以使我们从只是帮助残疾人安装假肢解决生理需要到关心并协助其个人及家庭解决社会适应问题等等。字串1二是使民政工作的外延进一步拓展。即扩大民政工作的范围和服务领域。我们知道,民政工作主要是以物质救助为主,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受灾对象、低保对象、优抚对象等特殊群体服务为主,属于剩余福利模式,引入社会工作后,可以使我们用社会工作的眼光去观察社会的需要,审视我们提供的服务,发现不足,拓展服务。如在我国人均GDP由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现阶段,属于典型的“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目前我国农民工问题、老年人问题、单亲家庭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留守子女问题等可以说既普遍又尖锐,处理不好,必将引起社会动荡,别说社会和谐,就是基本的社会稳定都难以保证。所以,用社会工作的眼光看,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在政府财政支持的前提下,民政工作必须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为所有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区服务。如目前的家庭综合服务,就是一个需要我们格外关注的服务领域,许多问题(老年人问题、单亲家庭问题、家庭暴力问题、社区矫正问题、留守子女问题等)都是通过家庭反映出来,如果能把前些年建的社区服务中心改造成为主要的社会工作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普遍开展面向家庭需要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必将促进家庭的稳定和社区的和谐。 字串5三是客观上更加满足了人民生活的需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人的需求本身就是多样化的、个性化的,引入社会工作,用社会工作“助人自助”、“平等”、“接纳”等理念和“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等专业方法从事民政服务,必将更能满足被服务对象的需要,促进社会的和谐。三、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的途径分析民政工作如何引入社会工作,笔者认为有三个方面。首先要充分认识在具体业务工作领域引入社会工作理念方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民政工作引入社会工作既不是一种形式,也不是另有一块独立的业务(当然不排除引入社会工作后开拓出许多新的业务领域),而是把社会工作的理念方法引入既有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优抚安置、残障康复等业务中去,更新服务理念,充实业务内涵,提高服务水平。提高认识是基础,是前提,没有真正提高对社会工作的认识,就不可能真正在业务服务领域引入社会工作。其次是对民政业务、民政范围的服务队伍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既然认识到民政工作社会工作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认识到社会工作是民政业务的核心和基础专业,在具体服务中起着主导、策划、组织、协调和推动实施的作用,就需要组织所有民政服务队伍,进行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知识、方法的培训,让所有民政工作人员掌握社会工作理念和基本方法,并能灵活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 字串1第三是积极研究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在我国,目前各类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的事业单位是主要载体,所以,引入社会工作的主要标志和重要结果就是在各类提供社会服务功能的事业单位中研究设置专职社会工作岗位并纳入专业技术岗位管理。要研究制定专职社工岗位的岗位名称、专业级别、结构比例、工作范围、职责、从业人员资质要求等规范,并通过培训现有工作人员和吸引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毕业生积极参加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引导大家从事专业社会工作。第四是大胆创新,勇于试点探索,大力发展民办非营利专业社会服务机构。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专业社会服务的要求也越来越多样化,作为政府提供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专项社会事务的职能部门,民政部门的责任必然越来越重,任务必然越来越多,但是又不可能大包大揽,政社不分,所以必须进一步深化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改革,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社会管理体制,明确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各自在提供专业社会服务方面的职能、职责与权限。一方面强化民政部门依法行政的行政职能,弱化并逐渐退出具体的社会服务工作领域;另一方面制定鼓励扶持和规范发展的政策,促进民办专业社会工作机构发展,并加强管理与监督,使之更好地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更好地促进我国四个建设之一的“社会建设”,使之成为解决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突破口,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公共政策视角下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研究[摘要]文章回顾了人口变迁尤其是“婴儿潮”所带来的问题,以揭示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含义。在“经济国家转型期”的总体公共政策框架下,重新审视了家庭结构、居住方式、老年人的长期护理需求以及社会的责任。同时,通过对2006年《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以及相关研究的评析,对老年人收入保障、健康护理以及个人社会服务的发展也进行了考察。在联合国实行积极老龄化政策框架下进一步探讨了老年人的就业、教育及生活方式等内容。最后,讨论了与实现国家的明确目标有关的政策、实践和理论问题。文章强调,为应对老龄化而作充足准备,要考虑个人、家庭、执业人员以及政策制定者等方面的作用。[关键词]中国,老龄化,公共政策,社会福利与服务,养老护理一、前言作为人口变迁的重要过程,中国老龄化问题的特点是人口基数大加上爆炸式激增,政府采取计划生育予以应对。如今,当年“婴儿潮”的一代人开始进入老年期,其后果是社会急剧老龄化,一些社会问题也随之显现。如今中国的家庭结构为 4-2-1的倒金字塔结构,从老年人生活中的长期护理需求(LTC)的角度来看,如今年轻一代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但由于实行了去政治化的“经济国家”的总体公共政策(GPP,即一个政策体系首要目标及首选手段之指南)以及改革与开放的政策(Chen,1996),中国已积累了大量的资源,因此有能力来应对这样的问题。但与此同时,改革又无可避免地带来了又一个去经济化的过程,即随着经济的发展,政府的角色开始转变成为社会服务的提供者(经济国家转型期)(Chen,2004)。随着人口老龄化的负担不断加重,社会“抚养比”不断上升,被认为是中国经济发展和实现致富目标的一大障碍。此外,由于在中国(尤其是在城市地区)人们一般都会在较早的年纪就退休,所以在退休后很长一段的生活中,他们在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方面的需求显得十分重要。而如今中国这方面的条件却都还很有限,与美国以及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处于落后水平(不考虑一些在福利项目上的实质的区别)。本文通过回顾中国面临的挑战和机遇,从中国自身的角度揭示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含义,旨在通过了解中国特有的内在关系,明确中国目前为应对老龄化问题所采取措施的现状,从而确定有关重要的课题以供研究、实践以及政策制定参考。二、人口老龄化和中国人口激增新中国成立后的30年,中国基本上是没有外来或对外移民的问题。中国与其他发展中新兴工业国家一样,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经历着一个快速的人口转型期, 即从一个高死亡率和高出生率的阶段过渡到一个死亡率下降和人口寿命延长(由于医疗条件和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同时维持高出生率的阶段。这个时期(20世纪50年代到60年代)的特征是高人口增长率。新中国成立后的高人口增长期刚好与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国家二战后的 “婴儿潮”是同一时期,但在这一人口转型过程中,中国的人口增长更加快速,规模更大。然而,在这一发展时期,高度政治化的总体公共政策过于强调了政治在经济中的主动性(Chen,2004)。在当时,对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全盘否定,但又无更好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其结果就是无限制的人口增长速度超过了计划中的经济发展,后来成为政策制定中越来越感到头痛的问题。最后,在隐性失业和其他相关问题的压力下,尤其是“上山下乡”作为解决失业问题的权宜之计的失败,中国政府终于醒悟过来,从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降低人口的增长率,尤其是在城市,甚至不惜“矫枉过正”。严格控制人口增长,实施计划生育政策,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人口政策的特征。这样的政策有助于人口拥挤的城市降低出生率,但同时也加速了中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的速度。正如许多人所说的那样:中国还未做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准备。20世纪末,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超过了10%。按照国际通行标准,中国人口年龄结构已开始进入老龄化阶段(China State Council,2006)。我们可以从很多方面看出中国在应对老龄化社会问题中有哪些不足,首当其冲的就是那些在中国“婴儿潮”时出生的那一代人,他们现在刚刚好跨进中国法定退休的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岁)。这个群体的巨大规模以及他们的需求是对整个社会严峻的考验,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除此之外,他们的家庭、所在社区、相关制度,还有劳动力市场等等,都会受到这个迅速“老化”的社会的影响(Frazier,2006)。三、家庭结构和长期护理需要计划生育政策给中国的家庭结构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传统的中国家庭是多子多福,四世同堂。然而,随着城市化和现代化,这样的家庭结构在慢慢消失(Chen,1996),人口的老龄化使得中国的人口结构变成了一个倒金字塔结构。如今在中国,典型家庭结构(尤其在城市)是一个孩子加上父母两人以及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四人,而且现在医疗条件好了,说不定太公、太婆都还在世。此外,现代生活,尤其是都市生活,让几代人同居在一个屋檐下的梦想变得困难了(虽然并不是不可能),这让那些独生子女们想照顾他们年迈的父母和祖父母更是难上加难。随着越来越多的“空巢”家庭,中国人再也不能对他们传统的生活方式和家庭结构抱有理所当然的想法了,这对那些陷于老弱病残的老人来说影响尤其巨大。在这里,我们可以看一个现实报告。这个报告是关于2000年从20个不同省市区调查的20255个中国老龄人的潜在护理需求。报告指出,大约1/3(35%在城市,在农村)的85岁及以上的老人需要日常的护理(Pei,2007)。但值得关注的是,对政策制定者、理论家还有普通的中国人来说,无论传统的家庭护理有多么需要,但它却不是应对老龄化潜在护理需求问题的唯一途径。随着中国经济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可以从市场获得几乎所有需要的资源,为老服务,包括长期护理(LTC)也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因此,只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支付能力,这样的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下面两个例子就简要地说明了这个情况。笔者曾经目睹一个富有的中国生意人在2008年全球播映的卫星电视上,讲述为他的上了年纪的母亲高薪聘请了3个家庭护工。护工们为老人提供了无微不至的长期护理,虽然这些都不是由他本人亲自来做,但并不妨碍他作为孝子尽的一片心。最后她母亲在平和与安详中逝世,而这位百万富翁也算尽了孝道。笔者也曾经看到一个真实的报告。在农村,一个84岁高龄的老婆婆,膝下无儿无女,房屋破烂,家徒四壁,生活极其困难。她的老年生活就在这样的环境下度过。这种状况令人触目惊心。对比如此两个真实的事例,前一个固然是所有人的期盼,但是由于高昂的费用,看起来也并不是大多数的中国老年人都能够享受到的。也许没有一个中国人愿意看到如第二个事例中那位贫困老人的情形,但是社会却不能忽视这样一群身处社会底层、生活贫困的老人。所以,公共与社会策略应该如何应对这样的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四、社会福利与经济转型新中国成立后,作为“经济国家”(Chen,1996),员工福利或是由其所在工作单位来管理,或是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来代理的,在农村则是由人民公社的生产队来管理。因为当时的计划经济让所有人的生活水平都处于一个极低的标准,一般群众的养老保障需求并没有显得特别突出(Chen,2004)。多亏了当时中国的人口相对年轻,尽管当时的政治愿望是从经济上赶超发达国家,但是在轰轰烈烈的政治运动,也就是所谓的阶级斗争下,却掩盖了经济倒退的事实。自20世纪70年代末文革结束后,新的中国领导班子在邓小平的领导下,大胆地实行新的总体公共政策,把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通过改革,希望找到解决国家发展困境的出路,同时快速提高自身的经济实力。首先,在经济改革中要做的,就是对国有企业中的福利制度进行改革,因为这些制度阻碍了社会公平竞争和工作的效率。原有的单位福利制度曾被认为是中国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但是它对经济改革却是一种阻碍,它的特点就是每个人都抱着一个“铁饭碗”,一起吃着“大锅饭”,这是导致当时中国经济萎靡的直接原因。笔者曾指出,中国的经济改革首先就是对福利制度的改革(Chen,2004)。中国的改革更多的是将福利供给制度分离而不是像西方福利改革所期望的与经济相结合。这样,中国希望保证企业是以经济发展为主,以提高企业的市场活力,并提供一个更公正的竞争基础。从经济的方面来讲,政府原先是统一集中所有的资源后再通过计划来分配资源,是计划经济的做法,现在则通过征收统一税收来进行调控。一个独立的社会保障系统是要建立在风险分散机制的基础上的,但一个机制本身并不能保证好的效果。如过去在国有单位工作的人,因为进行国企改革,也就是制度因素,很多人下岗了(Hassard et al.,2006)。而当时,完善的福利制度还没有被建立起来,他们原先的福利随着被下岗而被剔除,脱离了社会保障制度。如同历史上每一次的经济社会变革一样,中国的经济改革中也有赢者和输者。在邓小平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下,最大的赢者无疑是那些敢于冒险创新的企业家。在经济快速转型期,也有人趁着制度还未完善,通过特殊的关系甚至是不法手段,钻制度空子,在国有和集体资产转向市场的过程中侵吞国有财产和集体资产。而对于一些平民百姓,包括现在正好步入退休年龄的人们,他们最大的损失就是改革后造成的单位保障制度与社会独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一度存在的鸿沟,使得他们处于尴尬的境地。还好,如今中国政府已经在努力消除这样的差距了。中国经济全面的提升是实行新的总体公共政策和改革的结果(包括对外开放政策)。但是,随着资源的丰富和国力的强盛,国家也必须着力来处理那些众多的社会问题,例如人口老龄化。与经济改革初期相比,现在中国的总体公共政策已经由一开始的以保护企业经济发展为中心转变到以社会保护为中心上来(Whiteford,2003)。这是回归改革前的全民皆有保障的一个信号。但与过去不同的是,中国如今是要在一个更加有活力的、更加发达的经济基础上建立全新的全民保障制度。与此同时,全国都在关注,在邓小平通过市场经济政策“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之后,能否适时实现“全面富裕”的下一步发展。在这个条件下,对中国老龄化社会政策的研究是更有意义的。《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反映了国家为应对亿60岁以上人群需求(在2005年底占总人口数的11%)而在国家总体公共政策上发生的变化,承认国家的发展是不均衡的,明确了国家对老龄人口的法律权益的保护的责任,同时,还给出了一份关于中国政府在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程中所做出的“应对老龄化人口问题的发展模式”的详细工作报告。在白皮书中,反复重申了国家的目标,即“国家重视和珍惜老年人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尊重他们的优良品德,积极创造条件,发挥老年人的专长和作用,鼓励和支持老年人融入社会,继续参与社会发展”(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Ⅰ)。 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老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达200余件,初步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内的老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框架。在1996年12月12日,国务院成立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全国的老龄工作,研究、制定老龄事业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实施老龄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督促和检查各地老龄工作。建立了老龄事业统计指标体系和老龄统计工作制度。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三次进行全国范围的老年人口状况调查,为老龄事业的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依据。同时,鼓励社会广泛参与老龄事业发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Ⅰ)。分析作为重要政策文件的白皮书不仅能更好地了解中国政府的真实目标,同时通过相关的研究也能发现潜在的问题。五、收入支持、健康护理以及社会服务2006年《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的重点是关注新中国成立以来经济发展的一贯性,但是建设新的社会保障系统,使其从企业中分离出来,成为经济改革的“配套改革”,对消除社会差距和不公平来说,不是一条轻松易行的道路。与白皮书中研究观察的对象相比,我们在辨析一些深层事件的同时,也应认识到这些年努力所获得的成果及存在问题。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老年人的基本需求,即收入保障、健康护理和社会服务。(一) 老年人的社会保障中国已经把保障老龄人口的最低生活基本标准作为首要任务,在老龄人口白皮书中,强调要大力建设涵盖政府、社会、家庭以及个人全方面的老龄人口保障系统。首先,在城市地区建立完整的养老保障系统。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继续由国家财政或单位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离退休费。相比之下,企业原有的单位福利制度系统有了根本转变。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步建立覆盖城镇各类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亿人,其中4367万离退休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China State Council,2006)。截至2005年底,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4041亿元人民币,同年各级财政补助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51亿元人民币,当年征缴收入总额达4312亿元人民币(China State Council,2006)。国家积极发展补充性养老保险,引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实行基金完全积累,个人账户管理。2005年底,全国已有万家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参加职工达924万人(China State Council,2006)。为了缓解和消除老年贫困。国家建立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按标准给予补助。2005年,包括贫困老年人在内的2233万城市贫困人口领取了最低生活保障金,基本实现应保尽保(China State Council,2006)。其次,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有大约60%的中国老年人生活在农村,但他们得到的生活保障却非常有限。2005年底,全国已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约1900个县(市、区、旗)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5400多万农民参保,积累保险基金约310亿元人民币,300多万参保农民领取养老金。2005年支付养老保险金亿元人民币(China State Council,2006)。目前已有865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特困户定期定量救助,985万农村人口被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其中包括不符合“五保”条件的贫困老年人(China State Council,2006)。对“三无”老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确无赡养、扶养能力的城市老年人),由国家实施在吃、穿、住、医、葬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的“五保”供养制度。目前,全国享受“五保”供养的老年人达460多万人。对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或两女户夫妇,在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实施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05年底,享受该奖励扶助的人群达到135万人(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Ⅱ)。白皮书关注农村所取得的成就,学者们则关注他们所面临的挑战(James,2002)。Wang(2006)在2006年就指出,如今中国在农村的养老保障覆盖率远远低于城市,对在中国建立一个可持续的养老保障系统的可行性提出了质疑。资金欠缺以及许多空头个人账户都暴露了城镇养老保险系统的沉重负担。而由于农村的低收入以及农村年轻劳动力外出务工,农村老人指望依靠家庭养老的愿望成了一纸空谈。城市与农村的养老系统的分离,给在城镇化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失地农民的生活也带来了沉重的压力。因此,必须加快养老制度体系的改革,为发展经济和社会进步提供长远有效的制度保证(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Ⅱ)。通过实例研究,即使是在城镇养老保险中,也存在着很多差异(Chen & Chen,2007)。那些早期从一般企业退休的员工(辛苦工作一辈子,没有存款),他们所获得的退休金与在政府和事业单位退休的员工相比,少得太多(大约只有他们的1/3)。很明显,这样大的差距对整个经济发展是没有好处的,可能会引起更大的危机乃至社会动荡(二)健康护理中国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之上的。截至2005年底,全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达3761万人。“规定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个人账户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各地普遍将老年常见病、慢性病等大额医疗费用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减少退休人员个人的支付比例”(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Ⅲ)。另外,政府推动各地建立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由个人或企业缴费筹资,为患大病、重病以及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及退休人员解决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同时,中国政府积极探索建立城市社会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拨款、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救助基金,对困难群众就医给予补助。“到2005年底,医疗救助试点县(市、区、旗)达1119个,全年累计救助万人次”(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Ⅲ)。从2003年起,国家开始进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工作。“到2006年6月底,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市、区、旗)扩大到1399个,覆盖农业人口亿,亿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地区老年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比例超过73%”(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Ⅲ)。全国共补偿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亿人次,补偿资金支出亿元人民币。另外,国家成立了全国性的农村医疗保险系统。“2005年农村实施医疗救助达1112万人次,救助资金总支出亿元人民币”(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Ⅲ)。各地积极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型,开展老年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服务。“截至2005年底,全国城市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万多个,95%的地级以上城市、86%的市辖区和一批县级市开展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Ⅲ)。可以相信,基层医疗机构能够根据老年人的特殊需求,提供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日间观察、临终关怀等服务。老年人的部分基本健康问题在社区得到解决。医疗服务是中国学者关注老龄化中的重要问题之一。正如Kaneda(2006)指出的,中国的医疗服务系统曾经是低收入的农业社会中的典范,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医疗服务价格就开始节节攀升。用另一句话说,就是“一个原本依赖于公共补贴并且平等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系统已经转变成为一个以市场为导向,成为个人用于资本投资的系统”(Kaneda,2006)。在实证研究方面,Meng and Yeo(2005)通过对家庭调查的数据研究了年龄效应(正相关和负相关)对非预算款项下医疗服务支出的影响,结果显示,年龄效应对从医疗保障条件到医疗健康支出有着明显的间接效果。通过对年龄效应的完全研究,得到的结论是非预算医疗支出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不断提高。对于一般老人,一般支出都会占收入的很大一部分,尤其是女性。即使在60岁组,医疗自费部分也会占到他们正常收入的20%。从这个结果来看,改革后的医疗服务系统给老年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尤其是女性。自费部分的提高给一般人在寻求早期防治时增加了阻碍,导致看病难,尤其是在城镇与农村之间产生了巨大的差距。“这样的趋势对老年人至关重要,他们需要高质量的健康服务,但是却没有办法负担得起高昂的费用,而他们在农村人口中占的比重已经超过了年轻人”(Kaneda,2006)。如果一个人生了大病,就目前的医疗保障系统水平来说是不能满足他们的医疗需求的。与此同时,国家也已经在通过各种方式来试图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生活方式,如通过体育活动、健身等等。但是,基于种种原因,如吸烟、酗酒等诱发疾病的陋习仍然在老年人的生活中占了很大比例(Kaneda,AFP,2006)。(三)个人社会服务比起在20世纪80年代后的社保改革,之前的单位福利或是农村生产队都是中国人在除家庭保障以外的重要社会依靠,同时也是一种非正式的社会保障支持网络体系。而经济改革将原先是由单位作为社会保障的责任主体改为让“社会”来承担这一责任(Chen,1996)。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在这方面取得了一些杰出的成就(Derleth & Koldyk,2004)。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通过在地方政府民政事务中的创新领导,中国引入了社区服务运动,社区老年人是服务对象主体(Chen,1996)。这项举措在20年间起起伏伏,如今,它的新名字叫作“社区建设”。它从大都市向各个中小城市普及,目标是最终覆盖所有的城市地区。从2001年起,中国政府连续三年实施建设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星光计划”,总投资134亿元人民币(China State Council,2006)。同时,快速增长的社会组织不仅为社会提供帮助,更是把为老年人服务的事业认为是黄金阳光产业,并在全国火热发展。白皮书中还涵盖了题目为“为老社会服务”的章节。里面指出,近年来,中国政府积极推进机构养老服务,努力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为老社会服务需求,初步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为老社会服务体系。2005年底,全国城市社区服务设施达到万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8479个。各地采取上门服务、定点服务和巡回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紧急救援以及其他便利老年人的无偿、低偿服务项目。从2001年起,中国政府连续三年实施建设社区老年福利服务设施的“星光计划”,总投资134亿元人民币,建成“星光老年之家”万个,涵盖老年人入户服务、紧急援助、日间照料、保健康复和文体娱乐等多种功能,受益老年人超过3000万。2005年,全国平均每个街道有个城市老年福利机构,每个社区居委会有1个城市老年福利机构(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Ⅳ)。同时,志愿服务也覆盖了许多社区,包括日常护理、医疗护理以及社会养老看护院里的合法看护,同样也包括家庭一对一的专属看护服务。“截至目前,全国共有1300万人次的志愿者为280多万名老人提供了超过亿小时的志愿服务,建立志愿者为老服务站6万多个”(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Ⅳ)。从1989年开始(当时笔者在中山大学主持了首届全国社会工作师资培训班),随着社会公益事业教育的迅猛发展,国家也大力提倡培训专业的养老护理人员为老服务。是社区护理还是机构护理,这个问题在西方国家困扰了很久,但是社区护理从来没有消除对机构护理的需求(Chen,1996)。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在城镇建立面向“三无”老人的社会福利院。在农村为“五保”老人提供集中供养场所和生活服务。从总体上看,“大力发展老年公寓、养老院和老年护理院,为不同经济状况和生活能力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病残人群提供机构养老服务……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补贴、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推动养老机构较快发展” (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Ⅳ)。2005年底,全国城乡有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和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机构39546个,总床位万张,其中农村乡镇敬老院29681个,总床位万张(China State Council,2006,Sec.Ⅳ)。这些统计数字对于最有迫切需求的老年人的生活安排和长期护理十分重要。2009年夏天,笔者回到中国,又拜访了一些民营及公共养老机构。其发展令人瞩目,但它们也同样面临着与西方国家一样的问题,如供求问题、收费标准还有护理质量等。通过案例研究,可以了解家庭护理与机构护理仍有明显不同。如一个家庭将88岁的老母亲留在家中照顾,但是由于老人会经常需要医疗方面的护理,家人们还是要经常把老人送去医疗机构,这样往来,给整个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在对养老机构的条件和服务作出了解后,发现其所提供的也多只是老人的住所,养老护理所需的专业服务和医疗服务可以说基本上是没有。当老人需要24小时全方位护理时,还是要家人去承担看护,哪怕已经付了可观的养老院费用。
志高 金融危机下洛阳的机遇 中央四万亿十大措施中洛阳的机遇 一是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大对廉租住房建设支持力度,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游牧民定居工程,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 1.抓住机遇改造豫西山区人民生存条件,改进豫西国家级贫困县人民生活条件。2.改造老城区以及城中村,保障城市居民生活。 二是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农村沼气、饮水安全工程和农村公路建设力度,完善农村电网,加快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强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加大扶贫开发力度。 1.对豫西贫困县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设陆浑水库灌溉工程。2建快洛宁偃师快速公路建设,完善市县公路改造,县乡公路网建设 三是加快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建设一批客运专线、煤运通道项目和西部干线铁路,完善高速公路网,安排中西部干线机场和支线机场建设,加快城市电网改造。 1.支持洛阳机场,洛阳南站建设,改造洛阳火车站,洛阳汽车站。2.争取渝郑铁路经过洛阳,或者建设洛阳至十堰或者安康线,通过大西南增加一条线路。 四是加快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加快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推进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和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 1。加大农村医疗卫生建设,尤其是豫西山区。2。加大对豫西贫困山区中小学校建设3.加大专业技术院校的支持力度,培养专业技术工人。4.支持小破孩等动漫产业,建快洛阳动漫产业园建设。5鼓励或者成立一些文化公司,加大对洛阳悠久文化传播 五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加快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重点防护林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支持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建设。 1.加快洛玻等厂的搬迁工作,支持这些公司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2.建好周山森林公园,豫西山地的天然林防护工作 六是加快自主创新和结构调整。支持高技术产业化建设和产业技术进步,支持服务业发展。 1。支持驻洛科研院所产业基地建设,优化洛阳产业结构,变招商引资为支持本地优势工业,培养本地企业。对中铁十五局,机车场等单位离市区偏远现象,加大公交车等支持。2. 七是加快地震灾区灾后重建各项工作。 八是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提高明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提高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等标准,增加农民收入。提高低收入群体等社保对象待遇水平,增加城市和农村低保补助,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 九是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减轻企业负担1200亿元。 1鼓励和协助企业技术改造,从政策和自今上支持在洛所有企业的发展2.鼓励和协助企业参与国家工程 十是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取消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规模限制,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对重点工程、“三农”、中小企业和技术改造、兼并重组的信贷支持,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初步匡算,实施上述工程建设,到2010年底约需投资4万亿元。为加快建设进度,会议决定,今年四季度先增加安排中央投资1000亿元,明年灾后重建基金提前安排200亿元,带动地方和社会投资,总规模达到4000亿元
平日也没有机会去学校看他们是怎么教育孩子的
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步健全,国家逐步走上了“依法治国”、高度民主的法制轨道。在教育领域,主要体现在学校“依法治校”,教师“依法执教”。这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对教师的必然要求,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也是树立高尚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依法执教’,就是教师要依据法律法规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其含义有二,一是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要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二是教师要善于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首先,要守法,即严格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尊重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和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不歧视后进生。学生是未成年人,是受教育者,就难免有这样那样的缺点或问题。尤其是我们在面对差生或所谓的“问题学生”时,更应当选择积极的角色进入学生的心灵中去,帮助他们分析原因,找准症结,制订措施,并建立平等、民主、融洽的师生关系,同时还要有耐心,做好“学生的问题会反复、反弹”的心理准备,再次帮助他改正缺点。众所周知,改正缺点、养成好习惯绝不是一蹴而就的,有的是在经过多次反复之后才能改正的,特别是对十几岁的初中孩子来说,更是如此。如果我们选择消极角色,采取高压政策,动辄对学生发火、甚至打骂,这不仅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学生的心灵,而且你自己也在埋怨、指责、愤怒中受到更大的损害。当学生下一次有不良表现时,你仍未找到解决办法,除了埋怨、指责、愤怒之外依然别无它法,而与此同时,你已经给学生的心理蒙上了一层阴影,进而对你所做的一切都产生反感。接下来,就陷入了恶性循环的教育旋涡,有的教师为此而采取了违法的手段。这样的事例不是没有发生过在我们的教育系统中。比如,有学生上课开小差,有的老师就罚抄课文;有学生上课不遵守纪律,有的被罚站,有的被赶出教室,有的就被用一些语言在同学面前进行挖苦嘲讽。仔细回想我站在这三尺讲台上的时间里,也有着一些不够合适的行为。教师违法,法律上的后果自不必说,在教育实践中也与教师自己的初衷背道而驰。这不,学生说教师的行为“严重伤害了他们的心灵”,师生矛盾进一步激化,学生和学校的对立情绪加深。这是教育的失败,是学生的不幸,是教师的悲哀。然而,如果我们心中有了法律意识,树立“依法执教”的理念,尊重学生,这种情况就自然而然的避免了。从而会加深师生间的感情。叶圣陶先生说过:“教育工作者的核心工作就是为人师表”。这在另一个层面上要求我们要依法执教,给学生树立良好的形象。也就是学校要教育教师以身示范,为人师表,以模范行为影响社会,教育学生。教师作为教育者,理当以身作则,遵纪守法,才能教育好学生,使他们成为知法、守法公民。这也是我们教育工作的基本立足点。另一方面,“依法执教”在规范我们教育行为的同时,也教育了我们自己。也就是说,只要我们按照法律办事,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充分的保证,这是我们实施教育工作的重要保障。育人是教师的天职。在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快教育改革步伐的形势要求下,作为一名新时期的教育工作者要主动更新观念,履行《教师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为此,我们要从点滴做起,平日的教学管理中充分贯彻“依法执教”的精神,结合我校的“以人为本”的教育方针,充分尊重学生,多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教育问题、实施教学。依据法律,在适当的时候采取恰当的教育手段。从素质教育入手,不单以考试成绩优劣评判学生,重在特长与爱好,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为培养“四有”新人做出自己的贡献。
一、树立依法治教的理念 1.认清教师的法律地位。 依据《教师法》第3条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由此可见,教师不仅是普通的公民,而且在法律的规定下从事各种活动,享受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2.理清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教育和被教育的关系。教师的最主要任务就是对学生进行教育,传授知识,培养技能,引导学生全面发展。这就要求教师提高依法管理的能力,做到松紧有度、宽严并济,必须体现民主平等的精神,进行培养与疏导,禁止体罚、摧残学生和侮辱学生人格,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教师应当充分尊重学生在学校的受教育权,按教学安排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培养学生思考问题的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根据学生的表现对学生进行公平、公正的评价和考核。 二、主动践行依法治教 1.加强法律学习,提高自身法律素养。 教师要做好依法治教,首先必须学法懂法,这是前提条件,没有法规知识,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依法执教就是一句空话。目前我国在宪法的指引下,已建立了《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为教育教学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教育教学工作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2.提高自觉遵守法规的能力。 提高守法能力,指把法律意识转化为守法行为,要具备这种能力,一是要熟悉法律。只有熟悉法律,才能严格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从事各种活动,不做违法犯罪之事。二是守法积极主动。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带头执行法规,人人执行法规,能做到积极主动地执行,而不是消极被动地执行。同时,敢于揭露违法犯罪现象,同其做斗争,也是积极主动守法的表现。 三、要提升自身的师德修养 师德是老师的立师之本,是教师队伍建设的核心,是教育事业成功的保障,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的师德不仅影响到一个人的前途和未来,而且影响他们的一生,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前途和命运。 教育法规仅是对教师基本规范和从业条件等方面的法律要求,对全面发展教育事业来说是远远不够的,教师还需要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从而自觉营造和谐美好的教育环境和公共秩序,遵纪守法。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著教书育人的职责。接下来就跟着我的脚步一起去看一下关于吧。 篇1 教师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体,是实施义务教育、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启蒙教育阶段,是人生成长、发展的知识和思想基础,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担负的责任对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教师的思想品德、为人和风范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心理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把以人为本作为立法的基本宗旨。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制度创新;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性质、培养目标。这些重大制度创新必将为21世纪我国全面普及九年义务制教育、提高义务教育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实行的有规定年限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最终是要靠学校来实施的,学校的教育是靠教师进行的。所以教师在义务教育实施中起着重要的、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作为一名教师,依法执教对我们有着非常重要意义。 通过对教育法的学习,使我深深的感受到,依法执教对教育教学具有重要意义。教师的工作是教书育人,儿童、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国家的希望。教师对他们的健康成长承担着重要责任,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之后,我认识到教师应该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包括有缺陷和缺点的学生,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评价、歧视学生,教师也不得因学生家庭或者个人条件给予特殊的偏爱和照顾。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并给予公正的评价。教师还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最大限度地调动全体学生的积极性,发挥他们的的潜能,使每个学生都能努力学习,充分发展,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出自己的贡献。 篇2 通过新教师课程的学习,使我明确了依法执教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意义,使我明确了作为一名教师的职责和法律的规定。在我今后的教学工作中,如何处理好与学校的关系、学生的关系、家长的关系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依法执教在规范了我们自身教育行为的同时,也保护了我们自己的权益。我们按照教育法律法规办事,同时也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证,也是我们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保障。 新一代教师应当转变教育理念,把育人放在首要位置,尊重学生的自我发展需求,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不仅要教授给学生知识,更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引导学生学会做人,帮助学生学会自主学习,促进学生学会自主发展、自主学习,使学生真正成为学习的主人。 虽然我从事教育工作仅有短短的几个月的时间,但是我对教育事业的爱却是深刻且热烈的。教师工作不同于其他行业,劳动的物件是生动活泼的孩子们。这就更要求我们要关心学生更多的方面,不传播损害学生身心的思想,不挖苦、讽刺、打骂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把我们所有的爱献给学生们,让学生们在爱中成长,用爱心感召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教师不仅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更是学生日常行为的被模仿者,教师日常的举止言行会对学生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进而会影响学生的一生。所以我们要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小事做起,在日常教学工作中按照依法执教的要求,从学生的角度反思教学方式,充分尊重学生,因材施教,在最合适的时机采取最恰当的方式。不单单着眼于学生的成绩,不单纯以分数的高低评判学生,不戴有色眼镜看学生。了解学生的意愿及接受程度,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我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为依据,规范自己的语言及行为,依法执教,从各个方面都成为学生的优秀榜样,让我教授的每一个学生都能够身心健康的成长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篇3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担负著教书育人的职责。教师是从事教育工作的,对被教育者有传授知识、进行品德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应起到示范作用。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学习之后,我有以下几种体会: 一、作为一名人民教师最基本的政治素质是爱岗敬业。 对中小学教师在爱岗敬业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爱岗敬业。热爱教育、热爱学校、尽职尽责、教书育人,注意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不敷衍塞责,不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二、教育学生的重要前提是对学生的爱。 对中小学教师在热爱学生方面的职业道德要求是:热爱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对待学生。对学生严格要求,耐心教导,不讽刺、挖苦、学生,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健康发展。 “爱心”使学生成长,“爱心”使差生转变。我校的老师就特别注意用“爱心”去感召学生。“爱心”是教师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是教师做好学生工作的前提,更是转变后进生的前提。 管理心理学中有句名言,“如果你想要人们相信你是对的,并按照你的意见行事,那就需要人们喜欢你,否则,你的尝试就会失败。”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亲其师、信其道”。教师热爱学生,给学生以温暖,学生就会尊重教师,热爱教师,认真听取老师的教诲,从而达到教书育人的目的。关爱学生,实现后进生的转变,是新时期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起点。 俗话说:“爱一行,才能干好一行”。一个人如果不热爱教师这个职业,就不会把全部的智慧和力量投入进去。教师职业是个良心职业,良心对教师内心的职业道德有特殊的作用。陶行知先生的“捧著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的精神是教师应当效仿的。只有敬重本职工作,才谈得上乐业,热爱自己的职业,热爱自己的服务物件,进一步为之献身,才能达到有所奉献和创造。三、教师要依法执教,尊重学生的基本权利。 学生和教师的地位是平等的,他们享有的基本权利应当受到尊重。这些基本权利是:1、学生有受教育的权利。2、学生有发问和了解的权利。3、学生应当有说“不”的权利。4、学生应当有不同于其他人的权利。5、学生应当有保留不同观点的权利。6、学生应当有保有个人秘密的权利。7、学生应当有发展自己个性和兴趣的权利。作为一名教师,我们要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努力工作,锐意进取,与时俱进,开创义务教育工作新局面,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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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的终结和中国法制的现代化,寻根溯源,始自清末沈家本主持的法律改革。此次改革是在全面扬弃中国法律传统,全盘引进西方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单从形式上看,毫无疑问,这次中国有史以来开天辟地第一次的大规模法律移植活动是卓有成效的:自成一体、源远流长的中华法系在国家法的层面上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以六法为中心的西方现代意义的法律体系,中国法制乃以此为契机,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沈家本也因此而获得了后世的持久赞誉和推崇,被誉为“中国法律现代化之父”,著名学者杨鸿烈称其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然而,无论从主事者的初衷还是最终的结局看,改革的结果多少有些出人意料之外。它不仅未能挽救风雨飘摇的清王朝,相反地加剧了晚清政局的动荡。而如果对这场改革赋予更多现代意义的解读,把它视为中国百年现代化运动的重要方面和部分,或者视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开端的话,那么,其得失的评价将会变得十分的复杂和困难,而现有的流行的结论总给人以失之于简单和肤浅之感。众所周知,清末修律是在欧风美雨催化下发生的,原非中国自身社会发展的自然诉求,复被用作摆脱内外困境、实现政治功利目标的工具,宛若揠苗助长的父母荫庇下的早产儿,难以保证其心智健全、肢体完好。由于它超越了一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阶段,失之空阔而缺乏适用性,从而使法制的现代化建筑于流沙之上,不可避免地流于形式而无法得到持久的支撑和生命力。先天的不足,加上后天的乏力,直接导致法制移植和建构过程中非制度层面意识、精神因素的缺失,从而在本土化过程中遭遇困境和悖妄,而这一切都可以从清末改革那里找到其渊薮:正是由于这一改革与生俱来的缺陷和失误,注定了由沈氏肇端的中国法制现代化之路的曲折和坎坷。清末修律的成果并不曾因清室覆灭而化为乌有,从形式到内容,它对后世有着深远的影响。民国初造,其立法建制即以修律的成果为基础,其后,中国法制建设在多次狂风暴雨的社会变革间歇艰难前行,经历了取法日德,到以俄为师,而后兼采英美的近百年发展道路,这一过程从某种意义上说,乃是清末法律移植运动的延续。因而,它的成与败、得与失无不滥觞于清末修律。从更广阔的范围看,沈家本主持的法制现代化运动是整个民族国家现代化的缩影和重要方面,它与政治、经济的现代化息息相关、不可分离。重新审视近一百年前发生的这场改革,以明其得失利钝和发展流变,无疑是法律史上一项饶有趣味的课题,且对未来的法治现代化具有深刻的借鉴意义。一与中国历史上的变法运动不同的是,清末律改革运动根源于西方先进文明的冲击。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经济、政治、文化解体和制度性危机,救亡图存是当时朝野上下一致的呼声,而变法修律则是清廷再三权衡犹豫之后作出回应的重大举措。尽管如此,如果简单以冲击———回应模式描述清末修律与外来因素的互动关系,仍不足以揭示其内在的必然性,也无法解释在其整个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现象。归根结底,改革还是中国社会自身内部矛盾发展的结果,仍然不能摆脱传统思维模式的制约,因为我们从修律的指导思想以及具体方案的选择这两个具有根本意义的问题上,发现的是“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传统模式的明晰可辨的印迹。早在1865年11月6日,英人赫德(Robert•Hart)即撰《局外旁观论》,向清政府提出学西人器物长技、整顿财政、加强外交三项建议。总理衙门认为“中外情形尚能留心体察,然究系局外议论,且亦非急切能办之事”而予搁置。后英驻华公使参赞威妥玛(Thomas•F•Wade)著《新认略论》并照会清总理衙门,其中言及“借法兴利除弊”等事,希望清政府改弦更张,有所作为。总署认为其意似在借故寻衅,欲有事于中国,遂将该文并赫德氏前文发交各省督抚,“勿论成见”,详慎筹划。各省督抚反应不一,如左宗棠即认为此不过是英人欲借变法控制中国内政外交以取得在华优势地位,虽出于惟利是图之心,但于我有利无害,不妨采行之。江西巡抚刘坤一更借题发挥,主张改革科举。他们代表了一部分掌握地方实权的洋务大员的观点。事实上,英人的目的无非是希望清廷顺应世界大势,修法制律以促进和保护其在华商业利益,但由于英人建议未涉及具体措施,流于空泛,故而在清廷内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可见中国此时尚抱着天朝上国的虚骄之心,对西政认识尚停留在表面和皮毛,虽然有地方实力派推动的以“师夷长技以制夷”的自强运动,但多限于制船造炮,未遑顾及和留意政治法律层面。同治六年十二月(1867),英公使致函清廷,建议设立新法,整顿旧基。总署回复“依照西洋制度,自致强盛,如时事大局情形无碍……亦甚愿意”。可见,清廷在制度变革上态度暧昧,一方面对传统盲目自信,对改革心存疑惧;同时又迫于世界时势,慑于列强淫威,不得不虚与委蛇、敷衍搪塞,若非“时事大局”所迫,万难有所变易。[2](P4)自第二次鸦片战争后,国际局势趋于平静,出现了较长时间的中外相安的局面,洋务派主持的自强运动亦成绩斐然,中国甚至拥有了近代化的海陆军。正当清廷陶醉在“同光中兴”的幻梦中时,日本已经率先迈入了现代化的门槛。日本于19世纪50年代由美国人柏利率先叩开国门,此后列强纷纷跟进,订立商约,通商贸易,了无滞碍。日本也自觉自愿,以全盘西化为救亡自强之方,不料倏忽数十年间,卓然崛起于东方,竟与列强分庭抗礼。中日甲午一战,清廷强大的北洋水师竟倾覆于一旦,于是朝野震动,而停留于器物层面的洋务运动也因之而宣告失败。败于日本的奇耻大辱让有识之士警醒,于是乎舆论也为之一变,皆言变法方可强国,守制足以丧邦。中国之积贫积弱非但是器物不如人,如在民法典制定以前,大清民律草案一直是各级审判厅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律渊源,其后民法典的制定亦以之为蓝本,学者多将其作为解释和适用民法典的立法史资料而予以引用。更是制度不如人,这个结论渐成舆论界的共识。日本成功的经验成为了维新人士吁请变法的借口,这对清廷后来决意改弦更张、变法改制不乏推动作用。治外法权的丧失,乃是修律最直接的导因。1842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先认可了领事裁判权,尔后列强纷纷援例并不断扩大其范围。就清廷而言,司法主权的丧失,无论如何也是一件颜面失尽的事情,故其设法收回权利之心尚存。当时舆论大凡涉及修律之事,无不以之为托词。而日本在大改法律之后成功收回治外法权的先例,无疑给清廷以巨大的触动。1902年中英条约就这样写道:“中国深欲整顿中国律例,以期与西国律例改同一律,英国允愿尽力协助以成此举。一俟查明中国律例情形及其审断办法及一切相关事宜皆臻妥善,英国即允弃其治外法权。”[3]列强的承诺是个诱饵,对当时倍感屈辱的朝野上下而言,很难不为之动心。毫无疑问,上述两大因素对促成修律意义不菲。但对清廷而言,任何的耻辱都无法抵销对政权安危的忧虑,如何维持统治乃是他们的头等大事,一切变革如果危及政权本身,都将不可能得到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说,张之洞的“中体西用”说的提出,乃是最终决定修律的根本原因。作为洋务派后期的首领和重要的封疆大吏,张之洞在晚清政坛上的影响举足轻重,其“中体西用”的思想充分体现在他撰写的《劝学篇》中。在这篇以“会通中西,权衡新旧”为宗旨的文章里,张之洞将法制划归为“用”的范畴。“夫不可变者,伦纪也,非法制也;圣道也,非器械也,心术也,非工艺也。”[4]法制与器械、工艺等量齐观,这与中国传统社会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论不谋而合。于是,在“中体西用”的大旗下,法制的变革渐被视为一件无关宏旨的事情,一种与历朝历代的变法相类似的措施而已。《劝学篇》在当时曾名噪一时,影响极大。清光绪皇帝览后,认为“持论平正通达,于学术人心,大有裨益”,且命各省“广为刊布,实力劝导,以重名教,而杜卮言”。[5](P6)晚清变法改制,无不畏手畏脚,虚应舆论,惟修律一事放开了手脚,动了真章,这与张之洞的上述言论大有干系。二除张之洞外,一些封疆大吏以及其他洋务派首领对推动修律也不乏积极的贡献。在平定太平天国之乱的过程中,一批汉族地方官僚得以进入统治集团上层,并形成地方的实权势力。典型者如曾国藩,清廷曾授权其直接统辖江、浙、皖、赣四省军务,中央“不加遥制”。他们编练团练(如曾氏兄弟左宗棠的湘军,李鸿章的淮军)掌握了私人武装,并由于他们在镇压农民革命、筹办洋务和对外交涉中的出色表现,他们在清统治集团中的地位也随之提升,影响力不断扩张。在人事方面上,中央有李鸿章为督办政务大臣,地方的张之洞、刘坤一等人“亦著遥为参预”。这批封疆大吏大多是既接受传统儒家教育又不乏精明干练的实际经验、注重实效、力主变法的实权人物。他们对现实体制存有忧虑、对清朝宗室贵族独揽中央大权不满,因此积极主张变法自强,谋求国家富强以挽救危局,巩固和扩张自身势力。同时,在洋务运动发展过程中,他们直接或间接参与了现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的创办(如江南造船厂、汉阳铁厂等近代著名企业),与新兴民族资产阶级、官僚买办阶级接近,实际充当了他们在政治上的代言人,因此,他们的变法呼声也反映了扶持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要求。他们的开明态度使他们区别于盲目排外、故步自封的保守派。同时,在与清廷的密切关系和坚持中体西用的温和路线上,他们又有别于主张激进改革的维新派。庚子事变后,顽固派被清算,地方实力派成为清廷的依靠,得以对中央人事任免和内外决策施加影响。这正是变法改制的最佳时机1901年,张之洞、刘坤一在上清廷的三道筹办新政折中,详细阐述了在行政、军事、法律、教育诸方面进行改革的构想,而清廷也试图通过改弦更张,推行改革,树立求新求变的形象,内安舆情,外示好于列强,同时以改革为借口,重新进行权力配置,加强中央集权,实现军令、政令的统一。诚如前文所述,在镇压农民运动过程中,地方督抚乘机坐大,独揽地方大权,对中央决策施加影响,以至中央对地方控制削弱,尾大不掉之势已显。八国联军侵华期间,东南诸省督抚对清廷的宣战上谕阳奉阴违,置身战事之外,乃有东南互保之议,虽然此为西太后议和留下余地,但也增长了清廷对地方势力的疑虑,只是迫于内外形势,未敢有所举动。所以,作为清廷而言,试图通过此次新政,不着痕迹地重树权威,乃其秘而不宣之隐衷。清廷1910年2月7日颁布《法院编制法》的上谕中云:“……以前部院权限不清之处,即着遵照此次奏定名节切实划分……嗣后各审判衙门朝廷既予以独立执法之权,行政各官即不准违法干涉。”[6]于此已见端倪。职是之故,实力派的变法主张得到了在内外交迫下急于寻找出路的清廷的首肯和支持,认为“事多可行,即当遵照所陈,随时设法,择要举行”,[7]并责成二人“慎选熟悉中西律例者,保送数员到京,听候简派,开馆纂修”。[7]沈家本遂由袁世凯、张之洞、刘坤一联名保奏,揭开了清末修律的序幕。沈家本一经奉旨修律,便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到这一前无古人的事业中去,几年之内,进展神速,不仅率先废除了旧律中不合于现代潮流的酷刑和肉刑,而且在短时间内颁布或编订了大量新式法律,主要计有:1906年奏进《刑事民事诉讼法》(未通过),1907年奏呈《大清新刑律草案》(1910年颁行)、《法院编制法》(1909年颁布)和《违警律》(1908年颁行),1908年编订《大清现行刑律》(修改后于1910年颁行)和《商律》(次年奏进),1909年颁布《国籍条例》和《禁烟条例》,1910年奏进《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商部编订了《大清商律草案》,1911年奏进《大清民律草案》。自新律编订之日起,新旧两派之间的斗争就一直不曾停歇。如在制订诉讼法过程中,即发生了法理派和礼教派的激烈论争。地方督抚反对诉讼法颁布的重要原因是诉讼法一旦颁布,则必然带来司法机构的相应改革和调整,有可能触及实权人物的既得利益,从而削弱他们手中的权力。沈家本首先选择制订诉讼法作为“改变旧律、修订新法的第一着”,这首先是出于诉讼法本为中国传统旧律所无,且不涉及实体利益,阻力较少的考虑。同时也与沈家本认为中国刑狱冤滥,皆因缺乏程序性保障和制约,遂使贪官胥吏得以上下其手,出入人罪之故有关。他认为欲变旧律,“尤以刑法为切要”,而欲变刑法,须先从程序入手,“查诸律中,以刑事诉讼律尤为切要,西人有言曰:刑律不善,不足以害良民,刑事诉讼律不备,即良民亦罹其害”。但是,新诉讼法激起了地方督抚的强烈反对,其中以张之洞最具有代表性。张于草案奏进的次年即上《复议新编刑事民事诉讼法折》,认为:该草案“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圣贤修齐之教”。他认为新法应当与中国国情民俗相适应,量为变通。而且以中国目前情势,自司法官以至律师、陪审员、证人等,皆缺乏专门道德,只会使“讼师奸谋得其尝试”,“到堂陪审者,非干预诉讼之劣绅,即横行乡曲之讼棍”,如不顾中国实际,则新法只能变为具文,无补于事。[8]应当承认,尽管带有保守的偏见和利益的争夺,但张氏言论也确实击中了修律的要害,即过分注重引进外国典章制度而忽略了国情,在当时的中国,这样一部“时髦”的法律与依然故我的社会现实之间缺乏相融和契合的基础,这也决定了此次修律的最终结局。近人杨元济氏反思此次修律得失时,即认为“溯自前清变法之初,醉心欧化,步武东瀛,所纂民律草案大半因袭德日,于我国固有之民事习惯考证不详,十余年来不能施行适用。”这种说法在奏进《破产法》时达到了印证,当时户部与代表民间新兴经济势力的沪京钱商即在破产财产的分配次序上发生争议,致使新法废止。再如1908年志田钾太郎拟定的大清商律草案也由于农工商部以其直接抄袭日德商法,不合国情为由而未能通过。从某种意义上说,反对派的意见是对的,因为“中国名教”与西方法律的精神冰炭不能同器,“徒袭皮毛”的抄袭条文,其后果不幸被反对派所言中。这也是中国法律现代化的悲剧之源。三1902-1911整整十年间,沈家本在修律大臣任上直接主持和具体参与了修律的全过程,并起了决定性的作用。他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精深造诣、对中国政治现状的深刻体察和兼收并蓄、变法救国的胸怀使他得以担负这一历史赋予的重任,并取得了巨大成就———尽管是短暂的和有局限性的。同时,沈家本个人的知识背景和素养不足以使他成为一位真正的法律变革运动的领袖他对西方法律的误读和认识的局限也直接影响了这场法律变革的气质和命运。1902年,沈家本与曾留学英伦的伍廷芳一起被任命为修律大臣,这种传统加西学的组合本身就具有象征性。沈氏出任修律大臣固是张之洞等人鼎力保举的结果,但也确实是众望所归的不二人选,在众多或激进或保守而不切实际的人中,他温和而不偏激,务实而不虚夸。更重要的是,他是这一领域无可争辩的专家,他对中国刑律造诣精深,在清统治集团中声誉早著。他一方面具备了中国传统律学的深厚功底,一方面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难能可贵的是,他在痛感国家贫弱、民族衰微之余,能清醒认识到西方富强之源,主张“有志之士当讨究治道之原,旁考各国制度,观其会通,庶几采撷精华,稍有补于当世。”[9]他以日本为例,阐述变法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光明前途:“日本旧时制度,唐法为多,明治以后,采用欧法,不数十年遂为强国”。[10]他的学习西方是立于富国强兵的爱国主义愿望之上的。在政治立场上,他主张变革,同情维新派,对维新失败感到“惨矣哉,痛哉”,并总结经验教训在欲速则不达,中国数千年之积弊,非一朝一夕所能根除。因此,他倾向于渐进、温和的改革。他还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与新的异质文明的对接点,甚至认为中西法律之间形异而实同,即都贯穿着“仁”。他从仁这个沟通中西法律的精神支点入手,辩白变法并非以新法乱政,西法的要旨皆可为中国旧学所涵摄,“各国法律之精义,固不能出中律之范围。”[11]他鼓吹在中国实行法治,认为当今之世,“法治之说洋溢乎四表,方兴未艾”,[12]实行法治实是中国富强之根本。遗憾的是,尽管他认识到西方的法治原与中国法家不同,“申韩之学,以刻核为宗旨,恃威相劫,实专制之尤。”而“泰西之学,以保护治安为宗旨,人人有自由之便利”,[13]已经初步接触到了问题的实质,但他与当时许多主张变法维新的知识分子一样,对法治的认识还停留在表面和静态观察的层面,不能从精神本源的高度去认识和理解法治,从而就不能意识到法治与中国名教的冲突和对抗,进而也无法看清他领导的修律运动的死穴之所在。作为身处新旧交替时代的历史人物,旧的思想不可避免地要在他身上打下烙印,在主张兼收并蓄各国良法的同时,他又强调“旧不俱废,新亦当参,当能使新律融会贯通,一无扦格”,“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全面通之,以推行于世?”[14]这里沈家本强调变法应适于中国国情,避免生搬硬套“以推行于世”固然值得赞同,但是何者当废,何者当参,沈氏既没有给出一个标准,也没有作出成功的实践。深厚的儒学修养和常年治狱的经历,使他保有对中国旧的法律传统的偏好和留恋,从而未能彻底摆脱传统思想的桎梏。这种进步性与局限性的并存,使其所主持的变法既超出了清廷的预期,在许多方面带有时代的先进性,同时又带有重大的缺陷和失误,在与传统分裂的道路上不可能走得太远。同时,作为一个务实的和怀有忠君观念的旧官僚,他深知能否获得清廷的支持是变法成败的关键,因此在立法意旨上也亦步亦趋,与之保持一致,而在实际修律过程中,往往屈从于守旧势力,不得不违心地做出这样那样的让步,变法得其人而不得其时,这是他的局限也是他的悲剧。尽管这可归咎于其个人认识的局限,但究其根本,则总归是由其所处的客观现实环境所决定的。四反思清末修律之得失,一个很方便的参照系是日本。鉴于日本近代法制变革的相对成功,我们不能不正视并回答这样一个问题:近代以来,日本与中国面临的挑战一样,变法图强的起点也相似,何以日本能藉明治维新一蹴而就,法律现代化之路看起来较中国平坦得多?问题的答案见仁见智,其中一个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日本之所以能在短短数十年间跨入现代化国家行列,当得益于日本民族传统价值观念的优势,进而归结为海洋性国家与大陆性国家气质和经验迥异使然。这种说法固有所据,但似乎忽略了社会经济基础的变化这一决定性因素。其实,日本法律移植之所以顺利,首先得益于整个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诸条件的相对成熟,也得益于日本在移植外来文明的时候成功地对自身土壤进行了改造。传统日本虽与中国同属儒家文化圈,但其具体社会结构和发展道路却又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区别于中国的具有高度同一性的礼俗社会。早在明治维新前夕,日本的社会结构发生一系列巨大变化:国内组织已高度商业化,各大名为保证物质供应而实行的“乐市”和“乐座”政策基本奠定了全国性的商品流通和供应格局并造成了体系间的紧张关系。商业城市大量涌现,出现了强大的商人和商业组织,如贩卖农作物的“藏元”、“诸仲间”(商会)、“问屋”(批发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得到了巨大发展并日益渗入农村,加速了小农经济的破产和解体。作为旧经济体制支柱的武士阶层也发生质变。在政治方面,日本长期存在的二元政治威权(天皇名义下的幕藩体制),导致天皇威福下移,地方分权得以发展,从而维新只需对既成事实给予承认即可,表面上看似勇猛激进、雷厉风行,实则是瓜熟蒂落、水到渠成,是新制度之组织加诸新经济结构长期的演化,而并不仅仅是少数人的卓越才干或是献身精神所能造成的奇迹。相较而言,传统中国虽经受西方文明浸润,但其为时既短,广度和深度亦自有限。一方面是少数大城市(如上海、广州等)的高度繁荣,另一方面,城市之外的广大农村却仍维持着千百年来的旧习。整个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思想观念等各个领域,均不曾发生深刻的变化,以支撑起脱胎换骨的法律移植。尤其是,中国欠缺的是思想意识形态领域的启蒙运动,不曾经历类似于日本19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波及全国的“自由民权运动”。也许,全民性的启蒙对一个国家政治法律的真正变革具有决定性意义。我们今天回顾历史,将清末修律纳入整个国家现代化的视野之中来考察,应该能够总结出一些经验教训:其一,统治者的动机与目的,是制约任何政治法律改革成败的关键因素。清末修律是内外交迫之下统治者所做出的一种姿态,以作为挽回人心或是实践私利的应急性策略措施,并无真心贯彻的诚意。民族主义激情、个人野心和偏见掺杂其中,使得这场改革泥沙俱下、鱼龙混杂。显而易见,在这场由上层和少数知识精英一手包办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改革中,法律仅被视为一种器物,一种治理工具,这样建立起来的新法制自然缺乏基础和生命力,也难以获得普遍的接受和认同。同时,对变法动机的怀疑和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也导致民众对法律本身的正当性的质疑。其二,变法超越了时代的进程。法律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结构和现实生活的确认和宣示,它是向后看的,具有滞后性。而变法修律机械照搬西方制度,试图模仿西方数百年来动态演化的静态结果,以泰西资本主义之良法,移用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社会,实寓有以法制推进经济、政治改革,塑造现代化社会的深意,殊不知往往有本末倒置之害。在社会急剧变化的转型期,大规模立法建制,不但束缚了手脚,也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进而危及对法制信仰的培育和养成。其三,变法失之仓促,在变法时机的选择和具体操作上操之过急,“数百年之旧说,千万人之陋习,虽极愚谬,积久成是”(杨深秀语),决非一朝一夕所能轻易改变。以中国地域之广、人口之众,建法立制,更需深思熟虑、通盘筹划以求周全。而此次改革专注于典章制度而忽略人心风习,急功近利,好大喜功,忽视系统和配套改革,仅仅满足于表面上的冠冕堂皇,未能在基层结构中创造一种“各因素能相互交换的局面”(黄仁宇语),在锐意革新的同时不可避免对于传统社会价值体系的留恋和回归。改革作为新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虽有仿行立宪、官制改革相辅,但缺乏内在联系和呼应,虽各有成绩但无法在整体上沟通,中间颇多窒碍难行之处,或不合于国情,或拘泥于旧法,难收实效。以上三端,决定了变法乃至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命运从一开始就已注定,非人力所能挽回。在现代化仍然是中国发展的主要任务和现实需求的情况下,(依照我国现代化建设三步走的战略部署,中国现代化的实现,当是本世纪中叶以后的事。)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一百年前沈家本所面的使命及其困扰,在今天依然摆在国人面前。今之学者,对百年前的这场改革虽评价不一,但对主持这一千年变局的沈家本及其同事们却不能不抱有某种超越时空的同情和敬意,分享着共同的焦灼、困惑和痛楚。西哲有云:“在一般法律方面,欲平衡一大国或社会,……乃极为艰巨的工作。任何人间才子,尽管博学多能,亦不能仅靠理性与沉思可以期冀完成。在此项工作中,必须集中众人的判断,以经验为先导,靠时间以完善之。在其初次实验中,不能超越发生的错误,须由实践中感到不便时加以改正。”如果缺乏一种广阔的历史眼界和对吾国吾人的真切关怀,那么对于吾辈学人而言,欲“踵武前贤,继续沈氏事业,实现法治于中国”[15],恐怕也将是一种生命中无法承受之重吧?[参考文献][1]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M].上海:上海书局,1990.[2]王树槐.外人与戊戌变法.[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1998.[3]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二册)[M].[4]劝学篇•变法[M].[5]德宗景皇帝实录(卷四二一)[M].[6]刘伟.清末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4);王霞.地方督抚与清末法制变革[J],人文杂志,2001,(4).[7]清实录•光绪朝[M].[8]李政.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探源[J].法律科学,2000,(6).[9]寄簃文存六•政治类典序[M].[10]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新译法规大全序[M].[11]寄簃文存•删除律例内重法折[M].[12]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重刻明律序[M].[13]寄簃文存•历代刑法考•法学名著序[M].[14]寄簃文存六•薛大司寇辞稿序[M].[15]梁治平.宪政译丛(总序)[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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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1、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
2、论中国贪污受贿犯罪死刑的立法控制及其废止
3、中立的帮助行为
4、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制裁体系与完善思路
5、累犯从严量刑适用实证研究
6、罪数论与竞合论探究
7、我国反恐刑事立法的检讨与完善
8、论《刑法》第383条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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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言论自由与刑事犯罪
11、刑事立法:在目的和手段之间
12、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13、也谈《刑法修正案(九)》关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修改
14、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刑法教义学的阐释
1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制裁思路
16、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订:以律师为视角的评判
17、《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控制策略视野评判
18、从业禁止制度的定位与资格限制、剥夺制度的体系化
19、贪污贿赂犯罪最新定罪量刑标准体系化评析
20、刑法中“致人死亡”的类型化研究
21、论警察防卫行为正当性的判断
22、旅游型海岛的犯罪现象:鼓浪屿案例研究
23、交叉式法条竞合关系下的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
24、共谋射程理论与共犯关系脱离的认定
25、犯罪的定义对犯罪构成边界之限制
26、违法相对性理论的崩溃
27、论共犯关系脱离的具体认定与法律责任
28、P2P网贷与金融刑法危机及其应对
29、自首与立功竞合时该如何认定问题研究
30、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性质与界限
31、外来人口、户籍制度与刑事犯罪
32、犯罪竞合中的法益同一性判断
33、当代中国“校园暴力”的法律缺位与应对
34、刑法总则的修改与检讨
35、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研究
36、义务犯理论的 反思 与批判
37、结果的推迟发生与既遂结论的质疑
38、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理念检视与路径转换
39、克服正当防卫判断中的“道德洁癖”
40、不作为因果关系的理论流变与研究进路
41、行贿受贿惩治模式的博弈分析与实践检验
42、论我国想象竞合的规则及其限制
43、客观归责论再批判与我国刑法过失论的完善
44、论刑法中的精神病辩护规则
45、刑法职业禁止令的性质及司法适用探析
46、传统与现代:死刑改革与公众“人道”观念的转变
47、新刑法工具主义批判与矫正
48、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的路径选择及评析
49、论间接结果及其扩张刑罚功能之限制
50、立法论视角下嫖宿幼女罪废除之分析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参考
1、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2、论法治中国的科学含义
3、法治社会建设论纲
4、“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私法精义
5、加快法治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6、中国语境中的法律实践概念
7、软法研究的多维思考
8、地 方法 治建设及其评估机制探析
9、法律人思维的二元论兼与苏力商榷
10、论法律视域下社会公权力的内涵、构成及价值
11、法教义学的应用
12、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框架下的财政基础理论建设
13、“善治”视野中的国家治理能力及其现代化
14、论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15、全面推进法制改革,加快法治中国建设--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法学解读
16、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关系论纲
17、依法治国与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18、全球治理视野下的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
19、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理论问题
20、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
21、法治评估及其中国应用
22、共和国法治认识的逻辑展开
23、我国上位法与下位法内容相关性实证分析
24、媒体负面报道、诉讼风险与审计费用
25、当代中国法治实践中的“法民关系”
26、中国法学研究格局的流变
27、社科法学及其功用
28、法学研究进路的分化与合作--基于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考察
29、论中国法治评估的转型
30、“失败者正义”原则与弱者权益保护
31、逻辑与修辞:一对法学研究范式的中西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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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
34、建构法治体系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础工程
35、全球化时代比较法的优势与缺陷
36、“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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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法治精神的属性、内涵与弘扬
39、法律人思维中的规范隐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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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新中国法学发展规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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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法律 教育 的起源:兼议对当下中国法律教育改革的启示
45、法律程序为什么重要?反思现代社会中程序与法治的关系
46、中国法治指数设计的思想维度
47、法律世界观紊乱时代的司法、民意和政治--以李昌奎案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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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纲领--对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认知与解读
50、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诠释
电子商务法论文题目
1、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专题研讨--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内核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10、 借鉴美国立法 经验 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假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国际接轨与中国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警告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责任
21、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机制的构建
22、 浅议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23、 电子商务法律救助体系构建研究
24、 网络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25、 浅析网络消费者权益之法律保护
26、 论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法律的冲突与协调
27、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
28、 中国电子商务纠纷在线治理研究
29、 消费者网购现状与法律保障机制的建立
30、 中国电子商务信用法律体系的完善
31、 网络团购的法律关系及规范化建议
32、 电子商务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33、 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
3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求偿权的法律保护
35、 网络购物维权的困境及法律救济
36、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研究现状及发展评析
37、 中国电子商务法律框架构建及应对方略
38、 GATS中的电子商务法律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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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立法现状及对策分析
41、 法律视角下电子商务退货运费险费率问题
42、 浅析电子商务领域犯罪及其对策研究
43、 电子商务中信用炒作行为的法律规制研究
44、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45、 法律视野中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平台
46、 中国电子商务法治时代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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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大学生网购纠纷及对策研究--以在杭高校为例
50、 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法律问题
51、 浅析电子商务中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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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法律视角下网络团购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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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第三方支付法律问题研究
56、 国际经贸电子商务对中医药贸易实务的影响及相关问题研究
57、 论我国农产品电子商务法律保护的路径
58、 C2C交易模式下的物流法律纠纷
59、 电子商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法律机制分析
60、 我国电子商务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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