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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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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农业大学硕士论文参考文献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89 条[1]帅晓艳,陈尚钘,范国荣,邱业先. 不同浓度铁素营养液对苦荞芽菜品质的影响[J]. 安徽农业科学, 2008,(17) . [2]王秀敏,谢令琴,刘艳苏,胡珍荣. 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小麦品种子粒中钾钠钙镁的含量[J]. 河北农业大学学报, 2003,(04) . [3]杨勤,刘汉丽,常海军,刘长英. 高效液相色谱法快速测定甘加藏羊肉中V_A含量的研究[J]. 中国草食动物, 2006,(04) . [4]潘静文,吴宗成,唐永秀. 高效液相色谱法测定龙口粉丝中过氧化苯甲酰[J].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2004,(06) . [5]王永红,周磊.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金银花茶中铅、铜[J].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04) . [6]王秀敏,陈彦昌,谷俊涛,岳艳玲,刘丽娟. 火焰原子发射光谱法测定枣汁饮料中钾和钠[J]. 分析试验室, 2004,(08) . [7]苟锡斌. 气相色谱法测定面粉中过氧化苯甲酰[J]. 光谱实验室, 2003,(03) . [8]徐宁. HPLC测定糕点类食品中的苯甲酸[J]. 光谱实验室, 2005,(05) . [9]王霞,刘静,张冲,魏丰华,李景超,李赛钰,徐清忠.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快速测定粉条中的7种金属元素[J]. 光谱实验室, 2008,(04) . [10]刘艺力. 流动注射氢化物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食品中的痕量汞[J]. 光谱学与光谱分析, 2003,(05) . >>更多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7 条[1]余群力. 白牦牛环境—饲草—肉奶产品食物链危害分析与安全体系研究[D]. 甘肃农业大学, 2004 . [2]蔡为荣. 米邦塔仙人掌多糖结构和功能性质的研究[D]. 江南大学, 2008 . [3]汪学荣. 猪血多肽铁螯合盐的制备技术及性质研究[D]. 西南大学, 2008 . [4]王笑丹. 畜肉品质评定方法及综合评定系统研究[D]. 吉林大学, 2008 . [5]曹荣. 对虾生物保鲜与其熟制品保藏技术的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9 . [6]张艳荣. 姬松茸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D]. 吉林农业大学, 2008 . [7]尹春丽. 昌黎原产地葡萄酒三维荧光光谱及电子舌特征研究[D].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8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6 条[1]周鸣谦. 南瓜汁乳酸发酵工艺条件及营养成分变化研究[D]. 湖南农业大学, 2002 . [2]汤务霞. 提高酵母抽提物得率和品质的研究[D]. 西南农业大学, 2003 . [3]赵玉艳. 转Bt基因抗虫棉棉籽毒理学安全性评价[D]. 新疆农业大学, 2003 . [4]黄玉安. 稀散元素的分离富集行为及其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的研究[D]. 湘潭大学, 2003 . [5]蔡瑞玲. 植物蛋白咖啡饮料的研制与风味特征分析[D]. 天津科技大学, 2004 . [6]王笑丹. 吉林省优质猪肉品质评定方法[D]. 吉林大学, 2004 . [7]吴向华. 沼泽红假单胞菌(NS-04)的分离、鉴定及其在暗纹东方鲀养殖上的应用[D]. 南京师范大学, 2004 . [8]常伟. 南瓜(Cucurbitaspp) 成分分析及加工技术的研究[D].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04 . [9]施辉阳. 酶法提取生猪皮胶原的研究[D]. 北京化工大学, 2004 . [10]窦珺. 腐乳基本滋味及其呈味物质的研究[D]. 中国农业大学, 2005 . [1] 张书文,张燕,李燕,王开宇,冯韶辉. 对食品中铝含量国标测定方法的改进[J]. 化学分析计量, 2009,(02) . [2] 马红军. 分光光度法测定食品中的铝含量[J]. 粮油食品科技, 2009,(04) . [3] 金世梅,施文蓉,朱慧. 面制食品中铝测定的改进[J]. 食品科技, 2009,(05) . [4] 杨红兵,蔡丽. 面制食品中铝测定方法的改进[J]. 职业卫生与病伤, 2009,(04) . [5] 白洁龄,阮振,金建军. 面制品中铝测定结果不确定度的评定[J]. 现代测量与实验室管理, 2008,(05) . [6] 付钰洁,郝雪菲,张晓凤,项锦欣,夏爽. 对食品中铝含量国标测定方法的改进[J]. 食品科学, 2007,(08) . [7] 温焕平,谭倩,欧天成. 铬天青S分光光度法测定饮用水中铝的改进[J]. 中国热带医学, 2007,(09) . [8] 吴明亮,徐海祥. 两种不同方法对膨化食品中铝含量的检测对比[J]. 农产品加工(学刊), 2008,(04) . [9] 尹素娟,潘艺,杨文杰. 分光光度法和ICP-AES法对面制食品中铝含量的测定效果比较[J]. 广东农业科学, 2008,(12) . [10] 路宝珍,于洪荣. 铬天青S分光光度计法检测面食中的铝[J].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9,(03) . [1] 樊桂红. 对国标2003中面制品中铝含量测定方法的改进[J]. 科技信息, 2008,(26) [2] 刘燕, 郝新宇, 王赟, 周晓光, 闫永胜. 固相萃取分离/富集技术与分光光度法联用(固相光度法)研究进展[J]. 吉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04) [3] 刘学武. 香飘四海 独秀天下——记广东霸王花米面制品厂[J]. 科技潮, 2000,(04) [4] 张淑芳, 傅佑丽. 催化动力学光度法测定痕量铁[J]. 曲阜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5,(01) [5] 翟声明, 许琨, 朱琴. 原子吸收光度法测定铜精矿中的银[J]. 中国西部科技, 2005,(10) [6] 耿立威,杨文琴,郑洪江. 水中微量氟的分光光度法测定[J]. 松辽学刊(自然科学版), 1995,(01) [7] 郝庆秀. 多波长分光光度法同时测定铝和镓[J]. 郑州纺织工学院学报, 1994,(04) [8] 李志良,余般梅,刘亚风,酒井诚,石乐明,李梦龙. 神经网络显色光度法用于镧系稀土的同时测定[J]. 应用科学学报, 1996,(03) [9] 陈桂鸾, 黄一帆, 林文业. ICP-AES法测定膨化食品中铝的含量[J]. 大众科技, 2009,(10) [10] 吴丽, 秦克旋, 孙健, 王荣荣, 李绍元, 李芥春. 激光热透镜效应法测定痕量高氯酸根[J].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1992,(03)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 条[1]刘卓萌. 吉林省牛肉流通体系分析[D]. 吉林农业大学, 2007 . [2]胡麒星. 娃哈哈产品杭州地区分销体系及物流运输优化方案[D]. 浙江工业大学, 2009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34 条[1]贾卫丽,王成艳,赵瑞莹. 关于农产品物流的供求状况分析及对策[J]. 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3) . [2]胡书金. 我国农产品物流发展的关键性制约因素及对策分析[J]. 安徽农业科学, 2007,(18) . [3]刘芳,张博. 中国牛肉市场流通体系研究[J]. 北京农学院学报, 2001,(01) . [4]赵开典. 世界主要牛肉生产国的生产和销售动态[J]. 黄牛杂志, 2000,(03) . [5]高腾云,张云涛,宋洛文. 我国肉牛的竞争力分析与财政支持政策[J]. 黄牛杂志, 2005,(03) . [6]吴晓斌,胡振虎,夏厚俊. 发展现代农产品物流产业的若干思考[J]. 财经政法资讯, 2007,(01) . [7]郭庆海. 我国商品粮基地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以吉林省商品粮食基地为例[J]. 当代经济研究, 2005,(10) . [8]张茹秀,徐天芳. 价格折扣/运输折扣的库存—运输联合优化模型[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 2005,(03) . [9]石欣,程代杰. 区域配送中心物流调度模型[J]. 重庆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4,(01) . [10]刘学洪. 美国肉牛业简介[J]. 国外畜牧科技, 2001,(03) . >>更多 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1 条[1]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原司长、全国“菜篮子工程”办公室主任 闵耀良. 关于农产品流通与现代物流对接的思考[N]. 中华工商时报, 2001-07-03(004) . [1] 林自葵, 汝宜红, 王彬, 郑凯. 肉制品销售物流安全管理对策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4,(04) [2] 林自葵, 汝宜红, 王彬, 郑凯. 我国肉制品销售物流现状与发展对策[J]. 农业技术经济, 2004,(04)

吉林吉林农业大学学报

S综合性农业科学1.中国农业科学2.南京农业大学学报3.华北农学报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5.华中农业大学学报6.中国农业大学学报7.福建农林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8.浙江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9.扬州大学学报.农业与生命科学版10.湖南农业大学学报11.华南农业大学学报12.河北农业大学学报13.西南农业学报14.江西农业大学学报15.河南农业大学学报16.吉林农业大学学报17.安徽农业科学18.上海农业学报19.中国农学通报20.沈阳农业大学学报21.西北农业学报22.四川农业大学学报23.安徽农业大学学报24.江苏农业科学25.江苏农业学报26.云南农业大学学报27.山东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8.浙江农业学报29.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30.广东农业科学31.甘肃农业大学学报32.湖北农业科学33.新疆农业科学34.广西农业生物科学35.东北农业大学学报36.贵州农业科学37.河南农业科学38.新疆农业大学学报S1农业基础科学1.土壤学报2.水土保持学报3.土壤4.土壤通报5.植物营养与肥料学报6.水土保持通报7.水土保持研究8.土壤肥料(改名为:中国土壤与肥料)9.生态环境10.中国水土保持11.中国生态农业学报S2农业工程1.农业工程学报2.灌溉排水学报3.农业机械学报4.节水灌溉5.中国农村水利水电6.干旱地区农业研究7.农机化研究8.中国农机化S3,5农学,农作物1.作物学报2.中国水稻科学3.麦类作物学报4.玉米科学5.杂交水稻6.棉花学报7.中国油料作物学报8.大豆科学9.种子10.核农学报11.农业生物技术学报12.中国棉花13.作物杂志14.植物遗传资源学报15.中国烟草科学来源于:2008中文核心期刊目录

本学报是由吉林农业大学主办的综合性农业学术期刊。以反映作物栽培、植物保护、土壤与植物营养、农业化学、农业应用物理、果树、蔬菜、园林、药用植物、贮藏加工、农牧业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农业工程技术等专业的科研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为主要任务。国内外著名检索工具如《AGRINDEX》、《CABI》、《中国农业文摘》、《中国生物学文摘》等均将本刊列为文献信息源。

期刊尺寸:大16开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0-5684国内统一刊号:CN 22-1100/S核心期刊:中文核心期刊(2008)中文核心期刊(2004)中文核心期刊(2000)中文核心期刊(1996)中文核心期刊(1992)

吉林农业大学硕士优秀毕业论文

一、如何选题确立论文题目,就是确定研究的目标,研究的主攻方向.考生在选题时应该注意以下三点:1、论题要大小适中.题目不要太大,尽量"小题大做".2、注意研究角度要有新意.进行科学研究,就是找问题,没有新问题就谈不上研究,更谈不到创新,论文也就没有写作的价值,因此,确定研究方向只有从新的角度去研究、研究以前没有人研究过的问题,或者是研究过探讨过但说法不一的问题去分析论证,才会得出与众不同的结论,才会见出新意.3、要知己知彼.在选题中,要了解本专业本领域中已有的科研成果,了解别人已经解决了什么问题,还存在什么问题;是否有争论,争论的焦点是什么;那些方面的研究较薄弱,那些方面的研究尚待开拓等等.只有知己知彼才能避免重复和雷同.二、根据论题,拟定论文提纲根据论文题目,充分、大量的搜集查找资料.可以通过图书馆各类藏书和情报机构电脑文件检索,国际互联网络的远程登陆、查询、浏览或阅读大量文献资料来获取论文素材.还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可通过开会、访谈、观察、统计、论证、实验学习等方法来获取资料.收集资料主要注意三种:1、与论题直接相关的原始材料;2、他人对该论题或相关论题的研究成果材料;3、与论题有关的社会、文化、语言、历史背景等方面的材料.收集资料既要有历史材料,也要有现实的材料;既要有正面材料,也要有反面的材料;既要有面上的材料,也要有点上的材料;只有全面地拥有材料,才有可能产生正确而富有创见的观点,展开深刻而周密的论述.有了充分的材料,还要进行整理分析比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对资料进行推敲、筛选,留下最能反映本质、最有说服力的材料,同时提炼和形成自己的观点也就是论点,明确拟定论文提纲.形成论点时应注意:1、论点要鲜明,不能含糊其词,同时论点又要辩证,不能走极端;2、论点要科学正确,不与常理和事实相背离;3、论点要准确,不要夸大其词,防止偏颇.拟定论文提纲可以是简单提纲,也可以是详细提纲.简单提纲只是概括地提示论文的要点;详细提纲则是把论文的主要论点和展开部分较详细的列出来,这样写作时就能更顺利完成.提纲可以采用标题式、提要式和图表式三种,一般标题式较为常用,用简洁的标题形式把论文各部分的内容要点概括出来,同时这些标题可直接作为论文中各部分的小标题.三、撰写正文正文是论文的核心部分,占据论文的主要篇幅,是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是理论水平和创造能力的集中体现,它决定着论文水平的高低和质量.论文的正文一般包括三大部分:绪论、本论和结论.绪论是论文的开头部分.主要讲清研究的动机、写作的理由、目的和意义、提出问题、概述内容、明确中心论点等.一般要求语言简洁扼要,开门见山,引人注目.也可以简要交代确定选题的过程和有关背景材料,目的是为了使读者更好地了解全文的旨要.本论是论文的主体,要求以充分有力的材料阐述观点,条理要清晰,逻辑要严密,要求内容扎实、丰厚.本论主要是展开论题,对论点进行分析论证,是表达的见解和研究成果的中心部分.考生在这一部分,必须根据论题的性质正面论证,或反面批驳不同的看法,或解决别人未解决的问题,或论述新思想新发现等.在该部分中论证是极其重要的,它决定着论文的成败.要写好这一部分应注意以下几点:1、论点是明确新颖、深刻、严肃的.论点不管是否需要论证,都必须是可以论证的.2、论点必须有材料的支撑,必须有可用来证明使其成立的材料.3、论证必须根据论题的需要选择不同的论文结构形式,不同的论证结构形式,决定了本论部分的结构.4、论证逻辑要严密.合乎逻辑的论证,别人是无法驳倒的.结论是论文全文的总结,总体的结论,是全篇论文中分析、论证的问题综合性概括,是论文的精华所在.内容主要讲研究结果说明了什么问题、得出了什么规律,有何创新,解决了什么理论和实际问题,还存在那些不足及质疑.还可以对自己和他人在这一领域的研究进一步提出展望,以及对有关人士致谢等内容.要求结论要完整、明确,不能含糊其词、模棱两可;不能与本论相矛盾,应与绪论呼应;对成果的评价要恰如其分,不能自鸣得意或借故贬低他人;语言应简洁、干净利落.四、论文修改、定稿正文初稿写好以后,考生应该多修改几遍,对整篇论文逐行逐句逐段反复推敲,检查每一个具体论点、论据、论证是否恰当有力,表达是否合乎逻辑,务求不留疑点,直到确实有说服力为止.检查并修改初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论点与论题的一贯性;2、观点与材料的统一性;3、论文的结构层次与逻辑思维的密切性;4、论文的语言表达意思的准确性;5、文章中标点符号使用的正确性;6、采用的数据、年代、人物名及地名是否准确;引用的注释、文献参考资料的列举是否真实恰当;封面署名、装订是否工整等等.经反复多次修改的论文,应再次送达指导老师审阅认可后,以指导老师签署同意定稿字样为止,该篇论文才算是完成了.五、毕业论文的基本格式一篇定稿的毕业论文的基本格式是:\x0d内容摘要.一般为中文摘要,如有英文要求则要附上英文摘要.摘要应该以研究目的、研究方法、研究结果和结论,围绕主题展开,明确介绍重点.一般用200-300字高度概括全篇论文的精华.\x0d(四)关键词.又称主题词,从论文中选出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的单词或术语.一般以3-8个词以显著的字体另起一行,排在摘要的左下方.\x0d(五)正文.1、绪论;2、本论;3、结论.\x0d论文的有关各部分全部誊清后还应加上封面,如指导老师有特别要求列出论文提纲的也应一并附上后并装订成册.封面按规定格式写上论文题目、主考学校、专业全称、指导老师、姓名、论文完成时间等.

博士生导师——李玉李玉,男,1944年出生,真菌及植物病理学教授,农学博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植物病理学学科带头人,俄罗斯农业科学院外籍院士,《菌物研究》主编,《Intenational Medicinal Mushroom》编委。中国菌物学会理事长,中国食用菌协会副会长,中科院微生物所客座研究员和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发表论文200余篇,出版著作36部。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科技攻关项目30余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和国家教学成果二等奖各一项,吉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两项、二等奖1项、三等奖多项,吉林省农业推广二等奖1项,发明专利6项。主要研究方向为植物病理学、菌类作物学和作物生态学。博士生导师——高洁高洁女,1964年11月生,汉族,九三学社社员,吉林省梨树县人。植物病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1986年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植保专业,1986年获沈阳农业大学植物病理专业硕士学位,2005年获吉林农业大学作物遗传育种博士学位。现为中国植物病理学会理事,吉林省植物保护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估中心专家,吉林省科技专家特派员,吉林省检疫性有害生物审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农科院第九届学术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审委员。主要从事农作物病害的鉴定和诊断、综合治理技术和植物的抗性基因工程研究,在细菌病害的鉴定及诊断方面具有专长。参加工作以来主持和参加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10余项,主持或副主持项目4项,获奖10余项。在国家级及省级重要和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编和参编近10部书籍的编著;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发明专利1项;在研项目近5项。多年来先后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生讲授《农业植物病理学》、《植物病理学》、《植物病原细菌学》、《植物病理学Seminar》、《高级植物病理学》等多门课程,教学中注重基本技能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及时吸收与教学有关的学科前沿的最新研究成果并融入到教学中来。主讲的《农业植物病理学》2001年获省级优秀课程。指导硕士研究生28名,博士研究生3名。博士生导师——图力古尔图力古尔男,1962年11月出生,内蒙古通辽市人,蒙古族,农学博士,蒙古国自然科学院外籍院士,吉林农业大学菌物研究所常务副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菌物学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塔里木大学客座教授,吉林省食药用菌协会副会长,长春市政协委员,民盟吉林省委委员、农业与农村经济委员会主任,《菌物研究》编委。先后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4项,国际合作项目3项。2001年被吉林省教育厅评为“吉林省中青年骨干教师”、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出版著作5部(合作)。主要从事北温带菌物分类学及生态学方面的研究,尤其在菌物多样性(Mycodiversity)及其保育(conservation)研究领域颇具特长。博士生导师——王玉兰王玉兰女,1936年12月10日生于沈阳市,九三学社社员。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吉林省高级专家、长春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长春市百名优秀科技工作者,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现任东北特用玉米研究会理事长、吉林省农学会常务理事、吉林省科协委员、吉林省专用玉米首席专家、全国特用玉米东华北区区域试验主持人。曾任吉林农业大学农学院作物育种教研室主任,作物遗传育种学科带头人,吉林省作物学会副理事长,中国作物学会理事,吉林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常委,《玉米科学》编委。先后主持科研课题20多项。荣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2项、三等奖3项,获吉林省农业技术推广一等奖2项、二等奖1项,农业技术改良一等奖1项。发表论文80余篇,主编著作8部。博士生导师——王丕武王丕武男,1958年出生,汉族,中共党员,教授,博士,曾先后去日本和美国开展合作研究。现任吉林农业大学农学院院长,生物技术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作物遗传育种和作物生物技术专业学科带头人,吉林省遗传学会、作物学会副理事长,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学会常务理事,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委员,大豆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主要从事农业生物技术和作物遗传育种研究。先后被遴选为“吉林省农业科技骨干”,“吉林省跨世纪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吉林省高校青年骨干教师”,“长春市百名优秀科技工作者”,“吉林省优秀专业技术人才”, “长春市突出贡献专家”、“吉林省突出贡献中青年科技工作者”和“全国农业科技推广标兵”。“十五”以来主持选育出高产、抗病、优质的大豆新品种9个,主持培育出玉米新品种3个。获得吉林省科学进步一等奖1项、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国家发明专利2项。2000年以来发表研究论文30余篇,其中国家重要核心期刊论文3篇 。博士生导师——马景勇马景勇1951年11月生于吉林省前郭县。1985年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农学院。毕业后留校任教,1989年至1991年赴澳大利亚从事作物高产栽培技术研究。现任吉林农业大学水稻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超级稻新品种研制与高产机理研究。马景勇同志多年来培育了“吉农大3号、7号、19号、吉农大808”等优质高产水稻新品种10个,其中吉农大3号、7号、19号3个水稻新品种分别被评为吉林省一、二、三届优质水稻品种,取得了较大的经济效益。马景勇同志一直从事水稻遗传育种科研工作,先后主持国家级、省级、市级科研项目10余项。2000年以来先后主持国家科技部“北方优质粳稻新品种与无公害优质水稻生产技术开发”项目,农业部科技成果转化“北方优质粳稻新品种示范”项目,吉林省科技厅“优质超级稻新品种研制与综合配套栽培技术研究”项目。代表作有:《北方粳稻稻米品质性状的相关性研究》、《借鉴澳大利亚农业发展经验 探讨我国农业发展途径》等。曾获得农业部“全国农牧渔业丰收三等奖”、获得吉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三等奖多项、长春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998年被批准为吉林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2001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博士生导师——吴春胜吴春胜 1956年6月生,汉族,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作物高产理论与实践,作物生理生态研究。现任国家大豆区域技术创新中心(吉林中心)、吉林农业大学作物研究中心主任,吉林省作物学会副理事长,吉林省耕作学会副理事长,国家“863”项目评审专家,科技部星火计划项目评审专家,吉林省首批农业专家顾问组成员,长春市科技评估中心咨询专家。先后主持并参加了国家科委“八五”“九五”“十五”科技攻关项目三项、国家“863”项目一项、省级课题三项,获国家重大科技成果一项、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三项。先后在《作物学报》《应用生态学报》《玉米科学》等国家一、二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50余篇,著作2部。博士生导师——徐克章徐克章,男,1954生,汉,理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共党员,党总支书记,中国植物生理学会理事,《作物学报》、《大豆科学》编委。吉林农业大学首届教学名师。徐克章教授主要从事作物光合作用与物质生产的研究工作。先后主持参加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863项目、原国家医药总局、农业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吉林省科委等10多项研究课题。获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两项、校级教学成果奖四项。先后在《植物学报》、《作物学报》、《中国农业科学》、《园艺学报》、《中国油料作物学报》、《南京农业大学学报》、《植物生理学通讯》、《大豆科学》、《植物学通报》等刊物发表论文80余篇,出版教材和著作7部。博士生导师——杨伟光杨伟光,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作物育种教研室主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玉米重要性状的遗传改良及高产杂交种的选配”等15余项;培育高产、优质、抗病玉米新品种吉玉4、吉玉8、吉玉106和高粱新品种吉农8。通过吉林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5项。“高产优质抗病玉米新品种吉玉4选育与推广”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在《作物学报》、《玉米科学》等刊物发表论文12篇。主要从事作物育种教学和玉米育种工作。博士生导师——杨信东杨信东,男,1945 年生,汉族。吉林农业大学植物病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省植物保护学会名誉理事长。1968 年毕业于吉林农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 1982 年获中科院理学硕士学位。自 1982 年起,他一直从事植物病理学的教学工作。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植物病原学》、《普通植物病理学》、《植病研究方法》、《植物病害诊断》、《植物病害流行学》、《生理及分子植物病理学》等课程。编写了《植物病害流行学》、《植病研究常用技术》、《吉林省主要农作物常见病害诊断》等教材。主要研究方向是植物病害流行学。针对生产中危 害严重的稻瘟病;玉米大斑病、灰斑病、弯孢菌叶斑病;烟草野火病、赤星病;瓜类霜霉病等病害,开展了病害流行环节的定量研究工作。在研究中解决了空气相对湿度对叶部病斑产孢的定量影响、降雨对空气中游浮孢子携落率的计算及雨露中病原细菌数量动态等问题。首次在国内提出“天气促病指数”概念并组建了稻瘟病、烟草赤星病、烟草野火病的天气促病指数表解模型(利用查表代替计算机运算的模拟模型)。首次发现玉米弯孢菌叶斑病的衰老病斑仍然保持旺盛产孢能力的独特规律。提出了科学实用的稻叶、穗瘟、烟草赤星及野火病的药剂防治指标,已在吉林省稻区、烟草产区普遍推广。在病害影响因素监测及病害防治效果分析研究领域,研制成 DLY-2 型重量式结露仪,获国家实用型专利;提出利用地面台站常规观测因子推算露时的回归方程。提出了针对多循环病害疫情控制效果计算的杨信东公式,解决了公式的广适性问题。对稻瘟病、大豆花叶病等病害的抗病性鉴定、评价也进行了研究。已发表植物病害研究论文 70 余篇,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 3 项,其中“吉林省稻瘟病预测技术研究”课题获吉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第一名)。于 1997 年被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为吉林省第四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

吉林大学硕士论文答辩

一般都可以延期的,不过最好能在生孩子之前完成答辩,省的麻烦。和老师多沟通一下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2022年上半年软件学院硕士“双盲”评审论文的抽取工作已于2022年3月27日上午结束。

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员应于9月16日前完成预答辩并通过答辩系统提交电子版论文,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应于9月17日前在答辩系统“博士双盲论文审核”部分。2021年下半年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网上申请系统(“吉林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内“学位办相关”中“论文答辩”部分,以下简称“答辩系统”)将于8月27日开通。凡下半年拟申请博士、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人员应于8月27日至9月17日核对系统中本人的基本信息并提出答辩申请。

找自己的导师啊,按理说是可以延期的

吉林大学硕士优秀毕业论文

汽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紧张而又充实的大学生活即将结束,毕业生都要通过最后的毕业论文,毕业论文是一种有计划的检验大学学习成果的形式,那么应当如何写毕业论文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汽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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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王世民.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广汽集团营销转型研究[D].兰州大学,2015.

[110]钟换嫦.情景模拟教学法在中职汽车营销课程中的实践研究[D].广东技术师范学院,2015.

[111]韦怡龙.多核协同营销链评价优化技术研究与实现[D].西南交通大学,2015.

[112]战明.汽车网络营销策略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113]吴迪.H公司新能源汽车营销策略[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5.

[114]刘兴.柳州五菱汽车零部件营销策略研究[D].广西大学,2015.

[115]邢思思.中国本土汽车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116]慈鑫.FT专用车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长安大学,2015.

[117]杨琳燕.某企业新能源汽车营销策略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118]李铖.SVW汽车福建市场整合营销传播研究[D].南昌大学,2015.

[119]董志华.法雷奥汽车(深圳)有限公司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电子科技大学,2015.

[120]高一航.汽车品牌传播策略研究[D].陕西师范大学,2015.

[121]杜锐.V汽车4S店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5.

[122]牟晓杰.基于电子商务的福田汽车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化工大学,2015.

[123]吴景璐.迈梭电子上海有限公司汽车零部件营销策略研究[D].兰州大学,2015.

[124]于泊玲.低碳绿色背景下保时捷新能源汽车在华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15.

[125]王军皓.LZHY上海大众4S店营销策略研究[D].山东理工大学,2015.

[126]刘苏.大众品牌进口汽车在中国的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北京工业大学,2015.

[127]张中平.中行K分行信用卡汽车分期付款业务营销策略研究[D].华南理工大学,2015.

[128]李妮娜.福田汽车南美区域国际营销战略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5.

[129]修杨.奥迪汽车中国市场营销策略[D].哈尔滨理工大学,2015.

[130]邢斌.华晨汽车自主品牌营销策略研究[D].沈阳大学,2016.

论文格式说明

(1)题目(仿宋_gb2312,三号字)力求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中文文题一般以20个汉字以内为宜,不用非公知公认的缩写或符号,尽量避免用英文缩写。

(2)作者(仿宋_gb2312,小四)作者姓名居题目下方。

(3)指导老师(仿宋_gb2312,小四)

(4)学校专业、学号(仿宋_gb2312,五号)

(5)摘要:200—300字左右(摘要两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摘要的内容应客观真实,采用第三人称撰写,不用“本文”、“作者”等主语,应反映文章的主要观点,重点表述研究内容及结论,交待相关的研究条件、方法等,必须重点突出、文字简练。

摘要中要突出描述作者所做的工作,不要或尽可能少地出现“介绍”、“总结”之类的词,用“本文研究了……”“本文提出了……”

(6)关键字:3—5个(关键字三字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加粗。内容字体为仿宋_gb2312,五号)要符合学科分类及专业术语的通用性,并注意与国际惯例一致。

(7)正文(正文字体全部为仿宋_gb2312,小四。但大标题或小标题均加粗)

正文中的序号及标题层次 :文中的各种序号,全部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左起顶格书写。标题层次不宜过多,有标题才有序号,标题层次按第一层1,第二层,第三层,第四层的顺序逐级标明,不同层次的数字之间加下圆点相分隔,最后一位数字后面不加标点,写法如下:

1 △△△△(章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条的标题,顶格,占一行)

△△△△(顶格,接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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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论文的格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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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致谢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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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请写手帮你写吧,非常不错,加为好友就行:四九三零九二五二四

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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