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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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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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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公益诉讼论文知网

市监总局负责人表示,他们正在依法开展相关工作核实,只有确认知网有较大的违法嫌疑才会正式立案。

01.《行政责任概念的比较分析》(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4年第9期;02.《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几点思考》(第二作者),《行政与法》2005年第10期;03.《公共利益与公共行政责任》,《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04.《公共治理行动体系的责任结构分析》,《重庆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6年第7期全文转载;2005年“第三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政治学科分论坛主题发言,政治学科分论坛行政管理学科组优秀论文一等奖;05.《行政责任研究的历史、现状及其深层反思》,《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8期全文转载;06.《行政责任制度设计理论原则》,《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6年第6期;中国行政管理学会主编:《中国政府管理创新——中国行政管理学会2003年年会论文集》;07.《当前我国行政问责制研究述评》,《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08.《论制度惩罚与责任个人化原则》,《四川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09.《治理范式的信息结构、交易费用和学习机制》,《浙江社会科学》2007年第3期;10.《公共管理标准的理论分析》,《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7年第10期目录索引;11.政府公共危机管理能力的不确定性分析》,《湖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2004年“第二届全国博士生学术论坛”“管理科学”分论坛上主题发言论文;12.《行政责任:概念、性质及其视阈》,《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13.《公民问责制:理论意义与制度设计》,《中州学刊》2007年第5期;14.《统计数字的多维解读与理论诠释》,《统计与决策》2007年第20期;15.《街头官僚的行动逻辑与责任控制》,《公共管理学报》2008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08年第6期全文转载;中央纪委监察部廉政理论研究中心、中国监察学会《研究参考》2008年第4期全文转载;16.《权力的恣意与权利的贫困:建构和谐社会的二维分析》,《社会主义研究》2008年第1期;17.《基于有效性和可行性的政策方案的类型分析》,《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1期;18.《政府责任场域中的悖论空间》,《长白学刊》2008年第2期;19.《公共政策方案的结构与逻辑分析》,《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20.《后“风暴”语境下的政府问责和问责制》,《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3期;21.《行政责任的制度困境分析》,《理论导刊》2008年第4期;22.《行政责任工具的类型学分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23.《价值、功能与意义: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三题》(第二作者),《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4期;24.《和谐社会中的政府信任及其建构途径》(第二作者),《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7年第1期;25.《论政治文明视野下的政府信任建构》(第二作者),《党政干部学刊》2007年第4期;26.《公共治理中的责任结构分析》(第二作者),《内蒙古民族大学学报》2006年第5期;27.书评《构建法治之下的有限政府》(第二作者),《中国行政管理》2008年第7期;28.《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探讨》,《长白学刊》2009年第1期;29.《政府解辩性责任的理论逻辑和实践途径》,《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30.《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空间政治学分析》,《探索》2009年第2期;31.《公民问责的行动模式及其要素分析》,《中州学刊》2010年第1期;32.《监督权的制度逻辑、内在贫困和建构维度》,《华东经济管理》2010年第3期;33.《闹大现象的生产逻辑、社会效应和制度情境》,《理论与改革》2010年第1期;34.《公民问责的概念建构、机制缺失和治理途径》,《探索》2010年第1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6期全文转载;35.《合作治理的空间建构——评<行政伦理的观念与视野>一书》,《学海》2010年第2期;36.《行动的选择与制度的逻辑——对“闹大”现象的理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0年第5期;37.《街头官僚的空间诠释——基于工作界面的比较分析》,《武汉大学学报》2010年第4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0年第11期全文转载;38.《行动者的策略及其影响要素——基于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件的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0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4期全文转载;39.《街头官僚及其行动的空间辩证法——对街头官僚概念与理论命题的重构》,《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1年第3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1年第10期全文转载;40.《行动者的缺席与制度的虚置——基于同体问责与异体问责问题的分析》,《天津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41.《对行政问责模式的比较分析及反思》,《探索》2011年第4期;42.《公民网络问责:行动逻辑与要素分析》(第二作者),《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2期全文转载;43.《能力短缺条件下的双边动员博弈——政府维稳与公民闹大及其关系》,《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1年第6期;44.《言说的短路与表达的困境——公共行政的话语危机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2年第2期;45.《从科学与艺术到社会设计——公共行政隐喻的后现代转向》,《行政论坛》2012年第2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7期全文转载;46.《利益表达、资源动员与议程设置——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性分析》,《公共管理学报》2012年第2期;47.《治理体系碎片化背景下的“闹大”现象》,《中国社会科学内部文稿》2012年第1期;48.《公民抗争行动与治理体系的碎片化——对于闹大现象的描述与解释》,《人文杂志》2012年第3期;49.《社会诚信体系的制度建构》,《光明日报》2012年7月28日第11版;50.《以公民行动建构政府责任》,《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8月3日第338期;51.《从“独白”走向“对话”——网络时代行政话语模式的转向》,《东南学术》2012年第5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2年第12期全文转载;《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3年第3期全文转载;52.《劳工权利的多元博弈及其困局》,《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年第5期;53.《社会建构主义视阈下的公共行政》,《中国社会科学报》2013年2月8日第415期;54.《象征性行动与制度实施——以公民申请财政信息公开事件为例》,《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55.《技术理性与行政之恶——读<揭开行政之恶>》,《理论探索》2013年第1期;56.《实践、制度与理念之间的互动及其张力——基于中国行政问责十年历程的理论思考》,《政治学研究》2013年第1期;57.《“制度论”与“道德论”——两种行政责任机制的比较分析》,《行政论坛》2013年第2期;58.《行政之恶的现实经验及治理途径》,《学习论坛》2013年第3期;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公共行政》2013年第6期全文转载;59.《敬业精神的社会建构》,《光明日报》2013年4月18日07版;60.《政府责任理念的扩散及再生产——基于行政问责话语演变的分析》,《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5期;61.《街头行政:概念建构、理论维度与现实指向》,《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2.《制度扩散与责任理念的再生产——行政问责制十年历程的反思》,载于《行政的价值》,湘潭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

他们表示会继续调查这件事情的来龙去脉,毕竟现在这件事情造成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

1中国共产党思想政治教育重要文献探析胡泽尧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独著2TRIPS协议商标规则与中国商标法汤跃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专著3承担其中高中版四章,5万字周继祥《贵州省中小学法制读本》20034浅析“犯罪预备”的立法合理性李运才广东经济管理学院学报第二03年第1期第二5期待可能性的性质研究李运才达县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报03年第1期6尽快把商号权纳入法律保护体系徐家力中国律师期论文合著7占有浅析张旭2003民法学年会评为一等奖关于高校法律基础课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金凤贵州教育学院学报期9消除地方保护主义,推进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金凤理论与当代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毛永俊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正确对待重复建设,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12显著性-商标权构成的法律基础汤跃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3年5期13《信息网络与高新技术法律前沿》P139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综述徐家力法律出版社著作独立14知识共享并不意味着无偿使用徐家力光明日报A4版论文独立15《中国电子商务政策法律论坛论文集》P109电子证据的法律问题徐家力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论文独立16《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文集》中国律师业面临的困境与分析徐家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论文合著17应收帐款的法律问题徐家力北大光华双月刊论文18浅议民事审判中如何体现WTO的基本规则谢海燕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419刑法理论与刑事司法潘弘贵州人民出版社2004专著20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潘弘交贵州省刑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第二2004第二21特留份制度研究戴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 22论占有的物权保护张旭贵州师范大学学报论我国监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独立24新形势下经济犯罪问题研究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3期25论我国民族民间文学艺术表达法律保护模式的构建谢海燕贵州民族研究期26淡化行为相关问题的思考谢海燕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合作27论商业混同行为谢海燕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28关于死刑存废的理性思考潘弘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5期29论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途径谢海燕人大论坛期30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潘弘贵州日报04年11月31中止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李运才交贵州省刑法研究会2004年年会,评为优秀论文二等奖2004年3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评析(刑事卷)李运才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04年1月参编33略论住宅小区车库的权属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先当学生再做先生-关于组织律师培训的几点体会徐家力中国律师论文352003年并购动态的法律分析徐家力人民邮电出版社著作36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程序和法律适用设计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第5期37创新冲突:SP知识产权暗战徐家力信息空间论文3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特殊适用问题研究王军武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04年第6期39行政性垄断的规制与反垄断立法金凤理论与当代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教材)胡泽尧高等教育出版社主编41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基础研究王军武贵州法学04年第8期42网络与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文独立43印度之旅感受中印差距徐家力亚洲资本月刊论文44整个律师行业缺乏总体规划徐家力中国律师论文45我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之研究王军武中华科技学报04.第9期 46民主权利的宪法基础与刑法保障李运才人民法院出版社04年9月参编47论仲裁的司法监督王军武科技与经济04年第10期48《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一百篇优秀论文》P428中国对外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徐家力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论文独立49侗族的法律规范浅析――以《侗款》为例王军武贵州民族报论中国古代无律师王军武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洗钱犯罪立法雏议许正海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4年增刊52数字图书馆的信息咨询组织与开发汪洋情报杂志2004增刑53《首都检察十大精品维权案例》P207乾进等八人抢劫维权实录徐家力法律出版社论文独立54公司重整徐家力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第三著作第三55论犯罪中止的处罪根据李运才贵州师范大学学报05年第1期56物权行为无因性之认识金凤贵州师范大学学报期57中止犯的处罚根据检讨(05年9月人大复印资料选录)李运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第二期第二58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适用研究王军武公司法国际经验与理论架构(出版物)05年3月59犯罪黑数相关问题研究鲍蓝天贵州教育期60对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模式的思考徐家力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二期61中西法律的比较-中西刑事侦查制度比较丁志贵州法学期62论我国仲裁监督机制的现状、缺陷与完善措施王晓君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仲裁裁决的司法监督问题研究王军武民商事仲裁及诉讼理论与实务(出版物)05年7月64中学法律教育的缺陷与对策鲍蓝天大学时代学术教育期65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研究鲍蓝天金筑大学学报期66传统知识的利用与知识产权的保护徐家力中国法学05年12月67构建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体制潘弘贵州法学05年12月68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与刑事立法鲍蓝天贵州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第一69论古罗马法企业责任中举证责任丁志贵州民族学院学报05增刑 70论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朱孟婷西南地区农业传统知识保护案例收集研讨会论文集浅析一人公司朱孟婷贵州法学论不正当竞争的界定谢海燕贵州法学 New Impetus for Chinese copyright protection :The Rrgulations on collective Administration of copyright/袁泽清Europe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view.第一 Issue 4 April 2006第一74中国中医药立法现状与对策岳 洁贵州师大学报第一期第一75法律视野里的新闻自由余 华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第一76从历史的演进浅析公益诉讼的内涵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77我国传统知识保护现状及策略朱孟婷师大学报第一第一78浅谈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卫 欢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第一79贵州民族音乐资源优势及保护策略朱孟婷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80适合我国国情的数字参考咨询模式的构架刘 宏图书情报工作第一期增刊第一81伪证罪处罚的法理浅议刘启正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第一期第一82国内2002-2005年数字参考咨询研究综述汪 洋兰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第一期第一83孔子无诉说新解卫 欢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84完善保险代位权――有益于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宋帮俊法制生活报第一第一85伪证罪主题研究刘启正当代法学论坛第一期第一86论过失共同犯罪丁 志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第一87论中医药传统知识及其知识产权保护潘 弘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88关于文献信息资源共享的几点思考汪 洋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第一期第一89中美刑法中伪证罪罪犯构成比较刘启正贵州社会科学第一期第一90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相关问题探讨鲍蓝天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第一91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民主建设宋帮俊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第一92以保护目标为角度的传统知识的保护模式探讨岳 洁当代法学论坛第一月第一93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立法体现与完善张佩钰当代贵州第一第一94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村教育宋帮俊当代贵州第一第一95保障人权:公益诉讼的灵魂杨武松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月第一96在德育课程中渗透荣辱观的几点思考宋帮俊贵州教育第一第一97中美伪证罪比较-以主体为中心刘启正刑事法学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一2006第一98不动产证券化之“真实出售”法律问题研究王晓君当代法学论坛第一第一99贵州省民族地区环境保护习惯性规范论析杨武松人口、法制与社会论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一2006年12月卷第一

民事公益诉讼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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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公益诉讼是人们生产、生活日益社会化的产物,是近现代文明的结晶。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供大家阅读!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1: 2010年,被告戴望相、班志华等六人在安宁市县街镇下元良村委会小箐口村民小组落水洞进行非法采矿,其行为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价值达万元的损失,而且已涉嫌非法采矿犯罪,为此,安宁市检察院向安宁市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该六被告给予了刑事处罚,之后,安宁市国土资源局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起诉六被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万元的环境损失和3万元鉴定费。该案经昆明中院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由六被告人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资金专户支付损失44万余元的调解协议。该款进入“救济资金专户”后,安宁市林业局向“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申请试用该笔赔偿金,经中院审核,同意了申请人的申请,“救济资金专户”管理人向申请人拨付了44万余元,该款已全部用于“昆明环境公益诉讼林”集中植树,涵养水源,修复生态环境。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2: 2011年1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昆明三农农牧有限公司、昆明羊甫联合牧业有限公司向“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支付万元和评估费132520元,该笔费用将用于治理被污染的七里湾大龙潭。 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自2008年6月在畜牧小区项目的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就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签订了承包合同。由于被告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七里湾大龙潭水2009年11月、2010年2月两次爆发污染,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致使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农村、单位人畜无法继续饮用。对法定监测部门昆明市监测中心和嵩明县监测站连续出具的《监测报告》,法院予以采信,确认七里湾大龙潭水水质至今仍然处于污染状态。环境公益诉讼,作为全社会参与环境保护的一种有效形式,具有起诉资格的主体应当多样化。除了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外,还应当更多地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间环保组织,甚至热心环境保护公益事业的个人,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目前国家正在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进行修订,希望该案的实践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法治化起到推动作用。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3: 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畜牧小区项目自2008年6月起,在环保治污设施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情况下,陆续将承包的养殖用地分割发包给200余户生猪养殖户,并与生猪养殖户签订了《昆明市标准化生猪养殖基地小哨三农生态畜牧园项目承包合同书》,养殖户就进入畜牧小区从事生猪养殖至今。由于三农公司、羊甫公司的环保设施未经环评验收合格,养殖废水渗入地下水系统,导致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七里湾大龙潭(以下简称大龙潭)水于2009年11月初开始出现发黑发臭现象,致使长期以来依赖该龙潭水生产、生活的大树营村委会相关村组人畜饮水发生困难。经环境监测部门多次抽样检测,证实该龙潭水氨氮指标和菌落总数及大肠杆菌等指标严重超标。污染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经过相关行政调查程序,给予三农公司责令停止生猪养殖,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根据环境后评估评审结果和现状通知其立即停止畜牧小区建设,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2010年3月9日,官渡区环保局向官渡区法院申请执行畜牧小区停止养殖的处罚决定。三农公司先后于2010年3月2日、4月15日分两次向官渡区环保局缴纳了50万元的行政罚款。2010年2月27日至3月3日,畜牧小区再次发生养殖废液泄漏进入地下水系统事故,经环境监测部门对大龙潭水检测,氨氮指标于3月5日达到峰值。至2010年1 2月6日最近一次采样监测,大龙潭水质相关指标仍超标。 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篇4: 无锡市蠡湖惠山景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景区管委会)在负责开发建设动植物园和儿童乐园项目的过程中,擅自占用2万平方米左右的林地。涉案项目尚有2500平方米山体土壤裸露宕口地块,系上世纪八十年代开采山石遗留状态,景区管委会未在该地块进行任何建设。中华环保联合会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景区管委会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用途并赔偿损失,立即将项目区域内裸露的部分土地进行复绿固土。看过"民事公益诉讼典型案例"的人还关注了: 1. 怎样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 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解读与制度创新 3.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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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论无罪推定原则 2. 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立法完善 3. 对合同法第286条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4. 构建和谐社会的法理思考 5. 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 6. 关于县级卫生监督执法体系构建的调查报告 7. 海上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8. 合同解除及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9. 具体行政行为越权与滥用权力 10.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关系 11. 劳动力派遣法律研究 12. 论夫妻约定财产制度 13. 论共同海损构成条件及存在的问题 14. 论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15. 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16.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17. 论税收管理中的公平与效率 18. 论我国反倾销法律的完善 19. 论我国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20. 论现代法律文化与民族婚姻的冲突 21. 论消费行为中的最终解释权 22. 浅淡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 23. 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4. 认定渎职罪相关问题的探析 25. 如何实现公安行政执法的公正 26. 试论国家公务员的激励机制 27. 试论企业改制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28. 试论人民调解的创新与发展 29. 试论我国的国家审计的领导体制 30. 试论我国刑事赔偿中的“错误逮捕” 31. 受贿罪若干问题的探究 32. 我国票据质押的法律问题探讨及建议 33. 洗钱犯罪研究 34. 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的现状及对策 35. 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可行性研究 36. 浅析药品专利权与公共健康权的关系 37. 保证人放弃主债时效抗辩时能否行使追偿权辨析 38. 论无权代理人对相对人的责任 39.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责任承担 40. 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限制 41. 设立中公司法律地位探析 42. 论物权变动中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 43. 中国上市公司管理层收购的法律监管 44. 论企业社会责任——一种法经济学的解读 45. 电子商务时代的反垄断规制———以B2B交易市场为视角 46. 论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 47. 域名不正当抢注的法律规制 48. 论我国生态补偿的法律原则与制度思考 49. 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50. 论利益相关者对重整企业的社会责任 51. 浅议我国国企改制成果分享中的股权激励 52.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序位 53. 论重整中的信息披露制度 54. 论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法属性 55. 论中国法律近代化的主要特点 56. “无讼”与中国古代司法 57. “无为而治”法哲学的分析及当代意义 58. 从理想到现实——试论先秦儒家与汉代儒家法律思想的差异 59. 从天理到人情——论自然法本质的演变 60. 论法家法律思想主流地位的失去 61. 论西方平等观念的确立及其影响 62. 西方自然法的演变与发展 63. 正义与法律关系的新论 64. 中国古代契约制度特点浅探 65. 中国式衡平——论宋代司法中情、理、法的综合运用 66. 浅析法家以法为本的法治理论 67. 权利意识的现代解读—论我国公民人身权的发展与保护 68. 法治社会中应然性的精神核心—自由:法治的核心价值 69. 论法律的权威性 70. 论我国法律信仰的危机及其拯救 71. 论人权保障之全球化 72. 苏格拉底的守法观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73. 浅论清朝律与例的关系 74. 试析韩非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 75. 浅谈德主刑辅思想的现实意义 76. 1946:《中华民国宪法》评析 77. 中国古代服制的作用——以唐代服制为代表进行研究 78. 论我国司法解释的合理性 79. 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80. 贵州苗族习惯法研究——以“贵州省台江县反排寨”为例 81. 论乡土社会中民间法与国家法的调适 82. 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礼法结合 83. 简论中国国际私法立法完善的构想 84. 论司法判例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85. 从先占原则论钓鱼岛的地位 86. 我国“慰安妇”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问题 87. 论南北关系的新变化对国际经济法发展的影响 88. 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 89. 多哈回合的发展趋势及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90. 探析中国双边投资条约的新实践——以国民待遇为视角 91. 试析中国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实践 92. 浅析可转让排污权交易与最优排污量控制 93. 侦察监督中的检警关系 94. 论我国督促程序的完善 95. 从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看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完善 96. 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反思 97. 论《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 98. 论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 99. 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 100. 论民事诉讼契约 101. 论侵权纠纷的可仲裁性 102. 论我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103. 论我国法官选任制度的完善 104. 论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105. 论我国民事抗诉制度的完善 106.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 107. 论我国民事诉讼缺席判决制度 108.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109. 论我国强制措施的完善 110.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111. 论我国审判委员会制度的改革 112. 论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完善 113. 论我国刑事上诉制度存在的问题 114. 论刑事诉讼中财产权的保障 115. 论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116. 论仲裁的受案范围 117. 论自由心证与法官自由裁量权 118. 浅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119. 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20. 浅谈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121. 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管辖权冲突及完善 122. 试论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123. 完善我国民事保全制度的若干思考 124. 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的构建 125. 证人出庭难的原因及对策思考 126. 论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27. 浅论我国商业贿赂罪的现状及立法完善 128. 中国生存权意义探讨 129.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30. 我国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131. 人大官员代表减少的宪政意义 132. 浅论我国违宪审查专责机构的构建 133. 浅论农民工住房权 134. 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法律保障初探 135.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监督 136. 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 137. 论行政复议司法化 138. 论贵州省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对策 139.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行政关系的探讨 140. 犯罪客体在司法认定中的作用 141. 古典犯罪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 142. 关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思考 143. 论报复陷害罪与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44. 论单位自首的司法认定 145. 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定性 146. 论非法持有毒品罪持有状态的认定 147. 论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的认定 148. 论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9. 论贪污罪的司法适用 150. 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区控制 151.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的国家救助 152. 论我国犯罪被害人救助体系 153. 论我国犯罪构成的基本构造 154.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完善 155. 论我国刑法分则中暴力的内涵 156. 论洗钱罪 157. 论刑罚的目的 158. 论刑罚功能的实现 159. 论刑法的因果关系 160. 论刑法中精神障碍者的刑事责任能力 161. 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 162. 论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63. 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164. 论自首 165.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涵 166. 浅析非法行医罪 167. 青少年暴力犯罪与暴力亚文化 168. 论法官刑事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与约束 169. 探析盗窃代币卡犯罪既、未遂的认定 170. 我国死刑废止后的制度完善 171. 对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的初步研究 172. 夫妻忠实义务法律问题的探讨 173. 论公司的瑕疵设立 174. 论公司要约收购 175. 论器官移植中的法律问题及解决 176. 论善意取得的客体 177.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范围 178. 论物权法中预告登记的效力 179. 论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180. 浅论祖传物品的法律保护 181. 浅述著作权侵权行为 182. 浅析票据的善意取得制度 183. 浅析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 184. 浅议票据无因性 185. 商品房地下车位权属问题研究 186. 试论我国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187. 试论中小股东利益的实体保护机制 188. 著作权和邻接权的比较及其意义 189. 作品角色的权利属性及保护 190. 保险法律体系历史演进比较研究 191. 承运人航海过失免责的探讨

民事公益诉讼论文答辩

每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都有自己的研究对象。

这一研究对象是由本学科自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同样,民事诉讼法学论文的写作也具有其特殊性,同学们只有紧紧把握它的特点,灵活运用写作方法,使用规范的语言,才能写好民事诉讼法学的论文。

一、民事诉讼论文的写作

(一)民事诉讼论文题目的确定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理论,如价值论、目的论、诉权论、程序保障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论等;(2)民事诉讼的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如当事人、管辖、举证责任、审前准备程序、简易程序、再审程序、执行等;(3)民事诉讼与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如民事诉讼与仲裁、公证、调解、和解的关系。

由于文章的篇幅有限,选题切忌过大过空。

论文的写作毕竟不是教科书,要求面面俱到。

学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兴趣、掌握的资料等因素来确定论题。

论文是对自己观点的一种陈述,所以要言之有物,在某一方面要着重一点论述开去,这样才能获得一篇有深度、有力度的优秀论文。

在浩瀚的法律知识中只要选取其中的一朵浪花就能折射出太阳的光芒。

如有关执行方面的论文就可以有很多的写法,比如:完善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探讨;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等等。

下面推荐一些常见的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以供学生参考和借鉴:(1)基本理论的探讨,如诉讼公正与效率的探讨,法官独立审判的理性思考,论司法公正,诉权之保护,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重述;(2)具体制度和具体理论的探讨,如民事诉讼法修改的若干基本问题,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论医疗纠纷民事诉讼的若干问题,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关系,我国民事举证制度的完善;(3)对民事诉讼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关系的探讨,如论仲裁与诉讼,论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

(二)民事诉讼论文写作中的常见问题

针对同学在民诉论文写作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期望在以后的论文写作中能够有所帮助。

1.文不对题。

有些同学虽然选择了一个小题目进行论述,但是却要面面俱到,与主题相关的内容却仅占一小部分,或者干脆没有论述自己的观点。

这样显然离题了。

例如题目是“法院调解制度改革构想”的论文,有些同学论述的小标题如下:

(1)法院调解的定义;(2)法院调解的性质;(3)法院调解的特征;(4)法院调解的优势。

对于阐述法院调解制度改革的论文,上述论述显然有些离题太远,应该适当介绍后,分清主次,重点阐述文章观点,采用下列下标题进行论述,主题更加突出:(1)法院调解制度概述;(2)国内外相关制度的比较;(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4)法院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需要明确的是,论文与教科书不同:首先,教科书的对象是学生,而且大部分是对某一问题一无所知的学生,因此对问题的阐述需要一层一层的面面俱到。

论文的读者是对某一问题的基本内容有一定了解的人,此时作者的任务并不是在普法,讲基本的理论,而是要深入到的某一问题的探讨中去。

其次,从方法上来说,教科书以阐述为主,因为教科书的主要目标是将问题解释清楚;而论文则应以论证为主,作者要发现问题,并以论据来论证作者的观点。

2.在文中经常采用第一人称或者加入谦虚的话及加入让老师指正的话语。

有的学生在论述自己观点前总是加上“由于自己水平或者篇幅有限??”或者“下面,我也来谈谈自己的看法”之类的赘话。

其实直接阐述就行,需要指明是作者的看法时,可以用“笔者认为”的说法,但不能滥用。

有的同学在文中加入谦虚或者请老师指正的话,如“本人功底浅显,请老师不吝赐教”等等,这种话语不应在民诉论文的正式写作中出现,需要类似的沟通的话可以另外附上字条。

3.直接引用法规的简称。

有的同学在第一次引用法规时就用简称,这样不规范。

应当在第一次引用时用全称,然后注明以后的简称。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在此以后再出现该法时就可以用《民诉法》这一简称了。

4.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运用不当。

有的同学在论述时不能很好地运用论文的写作方法,造成论文就像课堂笔记或者论文提纲。

论文的写作应该有理有据,不能像光有骨头没有血肉的大纲。

举例:一位同学在其论述执行一文时,其中一个小标题是这样阐述的:

-“(一)执行的定义、性质与特征1.执行的定义(一句话)。

2.执行的性质(一句话)。

3.执行的特征。”

正确的论述应为:“关于执行权的性质,学者们各有观点。

有的学者认为??有的认为??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5.不注明引用文章的出处。

注明出处的作用有二:一是版权问题,否则无异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据为己有;二是可以使文章更加具有权威性。

在民诉论文中注明参考文献,可以表明作者是在阅读了大量的文章的基础上进行研究并得出结论的,同时也可使文章的论据更加真实。

6.局限于论文标题,就事论事。

同学们在论文写作中还容易局限于论题的字眼,就事论事。

例如,题目是“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的论文,有的同学认为题目就是原因和对策两方面,结果在论文中就写了这两个方面。

这种写法忽略了论文写作的三个层次:第一层,提出问题;第二层,分析问题,主要是分析问题的原因,找出症结或弊端;第三层,解决问题,也就是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改革和完善的建议、得出文章的结论等等。

即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

对于此篇论文来说,作者首先应该对执行难进行概述,然后再论述原因和对策,这样才称得上是一篇结构完整的民诉法学论文。

7.没有灵活掌握民诉论文的写作方法。

大多数同学在选定论文题目后,不知道如何展开论述,阐述自己的观点;有的同学在论文写作中甚至迷失了自己的写作方向,也就是说,一味的陷入材料的堆积中,找不到论文写作的重点了。

针对民诉法学的特殊性,下面就推荐几种在民诉法学论文中经常运用的写作方法。

(1)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程序法,它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十分密切。

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顺利实施的工具,而民事实体法中包含许多民事程序法的规定。

同学在论述一个民事诉讼法学的论题时,就可以把程序法和实体法结合起来考虑,一方面可以使论文更有深度,另一方面,也使论文更有生命力,富有实践指导意义。

(2)比较的方法。

有比较,才能有鉴别。

对民事诉讼法的研究也是如此。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下,片面的强调国情差异而不予借鉴外国的有益经验是不合时宜的;片面的强调外国的优势而忽视本国的国情也是行不通的。

比较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中外历史上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二是我国民事诉讼法与其他各国的民事诉讼法相比较。

比较的内容可以归为以下几类:一是与大陆法系国家比较,其中以法国、德国为重点;二是与英美法系国家比较,以英国、美国为重点;三是与原苏联和东欧各国比较,苏联是重点。

值得一提的是,比较不是泛泛的进行资料堆积,而是要选取对阐述观点有用的资料进行比较,为后面论述自己的观点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可以顺利的推导出文章的结论。

(3)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民事诉讼法是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主要对象。

民事诉讼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律,这就决定了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法学。

“纯理论、纯抽象意义的问题考察,终归还是缺乏现实基础的照应。

因此,失去了在现实,尤其是在法律操作层面上的生动活泼,由此也影响了程序法的应有魅力。

今后的新学问必须彻底否认抽象论的意义,将基础立在具体性之上,并导入更为经验主义的手法开始这样的工作”。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产生许多新的民事法律关系,新型的民事、经济纠纷也在不断涌现。

由此产生的诸多诉讼实践问题都是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对象。

同学们可以以此作为论文写作的突破点和重点。

比如,现有的民事审判程序是否已基本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哪些方面尚需进一步改革,民事诉讼面临哪些新情况、新问题等等。

例如,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市场垄断等一系列新的问题出现了,为了解决中国社会现存的实际问题,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对一般民事活动行使监督权的问题就突显出来。

笔者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探讨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改革建议。

这样写出来的论文就会有理有据,既有理论深度,也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4)思路开阔,触类旁通。

现代社会中,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之间的传统学科的分割界即将消除,不同学科之间相互取长补短,将会融合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知识体系。

了解边缘学科的知识,可以使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视野更加开阔,分析方法更加多样化。

例如,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中就引入了经济学中的概念——效益,并且已经得到了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同;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就离不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真理的相对性原理。

二、民事诉讼论文的答辩

民诉论文答辩阶段也是让许多同学摸不着头脑的事情。

因为平时接触的少,所以对民诉论文答辩不知道如何准备,造成了答辩时心理紧张,影响了民诉论文的成绩。

下面我就着重论述一下同学们应该怎样有效的准备和应对民诉论文答辩。

(一)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准备

民诉论文答辩是对学生的论文进行的一种口头测试方法,所以学生对答辩的准备就首先应该以论文为根本。

熟悉自己的文章,对于文章的整体结构,文章的主要内容都要了然于胸。

但是不要死记硬背,而是应该真正掌握自己论述的内容,知道其之所以如此的原因,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

然后,在这个坚实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涉猎相关的知识,拓宽视野。

例如,对于探讨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论文,就需要掌握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现状,存在哪些弊端,应该如何进行改革。

由于民事再审是对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再次进行审理,所以相关问题有既判力,民事程序的安定,法院的权威性等等。

(二)民事诉讼论文答辩的进行

1.答辩老师针对民诉论文经常会提问如下一些问题,“请简述你文章的主要内容”,“请简要回答文章的主要观点”,或者针对你文章的某一部分进行提问,但都是以学生的民诉论文为依据发问的。

2.同学在答辩中要注意以下问题:

(1)言谈举止要大方自然,努力控制自己的紧张心情。

对待答辩老师要有礼貌。

答辩其实就是向老师做的一个口头的论文报告,所以只要自然的把自己的观点、理解表达出来就行。

(2)回答答辩老师提问一定要有针对性,简明扼要。

因为每个学生的答辩时间最多十分钟左右,而答辩老师最少三个人一组进行提问,所以同学的回答只要把民诉论文大的纲要用自己的话表达出来就行。

回答切忌罗嗦,生硬的背诵。

答辩进行中,学生可以拿着自己的民诉论文或者准备的相关草稿。

这样也是为了使学生更加自然表达自己的观点。

(3)对于老师提问的和民诉论文相关的问题,学生如果不知道的话,应该怎么办?建议采取如下办法应对。

首先应该沉着、冷静。

老师的提问肯定是从民诉论文引申出来的,所以尽快找到民诉论文的知识点。

其次,心里要明白老师提问的目的可能是看看你的知识面,要听听你自己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或者说你自己对这一问题的看法。

最后,大胆的说出自己的看法,礼貌地和老师进行探讨。

许多法律问题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没有定论,所以千万别紧张,沉着应对,一定会取得不错的答辩成绩。

总之,一篇优秀的民诉论文应该结构完整,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性强,还要有规范的注释和形式。

同时在答辩中学生要言之有物,条理清楚。

论文答辩自述尊敬的各位老师:下午好!(鞠躬)我叫xxx,是山东微山湖地区的一个农村自考生,我参加了贵校法律本科段的自学考试。今天,我怀着激动的心情,终于第一次来到梦寐以求的南京大学进行论文答辩,接受各位老师对我的指导和考核,感谢南京大学给了我这个求学进取的机会。我的毕业论文题目是《浅谈我国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点下完成的,在这里,我向我的导师表示深深的谢意,(鞠躬)向参加我的论文答辩的各位辛勤老师表示衷心的感谢。(鞠躬)下面我把这篇论文的基本内容向各位老师汇报如下:近几年,农村的环境遭到前所未有的污染和破坏,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农民的生命健康受到极大威胁,其生存权面临严峻的挑战。因此萌发了我写作的意图。本文试从农民环境权的提出、概念及现实中对农民环境权益的侵害等方面作简要的分析,以期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预防和治理,切实保护农民生存权、环境权。论文共分为六大部分。即:第一部分,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第二部分,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一)环境污染转移到农村。1.环境污染;2.一些排污企业在农村进行“二次污染”。 3.农村乡镇企业、地方政府的急功近利,过度开发自然资源,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二)农村自身的环境污染。1.农业生产的污染。主要指过量滥用化肥、农药等造成的环境污染。2.农村生活的污染。主要指村镇等农村聚居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因缺乏规划和环境管理滞后造成的生活污染。3.农村养殖污染。(三)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的生存权、环境权受到极大挑战。(四)农民环境权维权的现状,长期以来,农民的环境权益被忽视,得不到有效的保护。1.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严重缺位。2.另一方面,农民维权意识薄弱,不懂得应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3.再者,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使农民环境权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第三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意义,1.保障农民环境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农民人权、公民权的基本要求。2.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3.保障农民环境权是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4.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5.保障农民环境权是实现环境公平的需要。第四部分,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政府责任角色定位,政府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应该积极作为、依法作为,政府应扮演重要的角色。1.立法、司法部门:(1)应当把农民环境权纳入宪法中保护。(2)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3)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另外,要建立专门的农村法律援助机构,为农民实现环境维权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2.执法部门:环保行政部门对破坏环境,侵害农民环境权的行为要加大惩罚力度。3.各级政府:要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第五部分,关于农民环境权学理的争议和探讨,(一)环境权在法律部门中是否应该提出或存在。两种观点:1.反对说。2.支持说。(二)有没有必要建立一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持赞成的观点认为,环境侵权侵害的是不特定的公共利益,发生的容易是公害的群体事件,危害性大。因此赋予公民的诉讼权利,便于维护公共权益。反对者认为,我国现行诉讼制度完全可以保障公民的合法诉权,如果在法律中增加环境公益诉讼,他们担心这会造成滥用诉权的现象。第六部分结论,研究农民环境权的法律保护,不仅有助于完善环境权理论,而且对改善农民生态环境,保护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另外,本次论文的写作,使我受益匪浅。 xxx老师严谨求实的态度,踏踏实实的精神,一丝不苟的作风,深深地感染和激励着我。同时,我感悟到论文的写作过程是真正的学习提高的过程。由于本人能力有限,在论文的内容表述、论证上还存在不当之处,许多问题还有待进一步钻研和学习,借此答辩机会,诚请各位老师给予批评指正!谢谢!(鞠躬)

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答辩书要怎么写? 您好,您可以不要安照标准格式写,仔细阅读诉状,根据问题有的放矢的回答。一定把您不同意诉求的理由说明。同时把您提交的证据作说明。我举个例子:您猜原告脚了,他要求您赔偿医疗费等,您要说明我没猜他脚,有人能证明,原告是碰瓷,把这个过程说的有理有据,基本就能满足要求了。希望您能采纳我的回答,祝您节日快乐。 毕业论文答辩资格审查表指导老师评语如何填写 生很好的掌握了试验内容及试验方法,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基本上独立完成福整个毕业试验研究的过程,能够熟练地查阅与研究内容相关的文献资料。试验过程中勇于面对复杂的试验流程,最终很好的完成了整个试验。书写论文时,论文选题有现实意义,试验方案可行,数据处理可信,分析条理清晰,其结论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毕业论文写作格式规范,单位统一,书写标准,篇幅适中。表明该生具备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试验研究技能,具有参加毕业答辩的资格。 论文答辩完答辩委员会意见怎么写 cales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能够达到综合训练目标,题目有一定难度,工作量较大。选题具有学术参考价值。该生查阅文献资料能力较强,能较为全面收集关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资料,写作过程中能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全面分析个人理财问题问题,综合运用知识能力较强。文章篇幅完全符合学院规定,内容较为完整,层次结构安排科学,主要观点突出,逻辑关系清楚,但缺乏个人见解。文题相符,论点突出,论述紧扣主题。语言表达流畅,格式完全符合规范要求;参考了较为丰富的文献资料,其时效性较强。 答辩状怎么写 你好。给你一个例子吧,修改下就可以用了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孙学民,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 代 理 人:董振鹤,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之诉求没有合同依据,且违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业部及省 *** 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规定,应予驳回。 双方合同第七部分第六条规定:“......合同期满时,原承包关系不变,续订合同。” *** 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明确载明“......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农业部(国务院批转)《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烟台市人民 *** 文件也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承包期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但无义务返还原告承包土地,而且有权要求原告延长合同期限30年,这是答辩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法定权利。据此,答辩人对原告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与答辩人续订合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赔偿答辩人因其申请先予执行所造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请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学民 2000年7月3日 毕业论文申请答辩指导意见怎么写 这个并不难,我会写。不论是你是在读研究生,还是在大学教书,或者在研究所从事研究开发,只要有研究性的任务, 都不同程度的要求写出学术论文。 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意见书怎么写? 民事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样式】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 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爱,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此致 x x x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博士论文开题报告答辩意见怎么写 要求论文题目能准确表达论文内容,恰当反映所研究的范围和深度。 常见毛病是:过于笼统,题不扣文。如:'金属疲劳强度的研究'过于笼统,若改为针对研究的具体对象来命题。效果会好得多,例如'含镍名牌的合金材料疲劳强度的研究',这样的题名就要贴切得多。再如:'35Ni-15Cr型铁基高温合金中铝和钛含量对高温长期性能和组织稳定性能的影响的研究'这样的论文题目,既长又不准确,题名中的35Ni-15Cr是何含义,令人费解,是百分含量?是重量比?体积比?金属牌号?或是其它什么,请教不得而知,这就叫题目含混不清,解决的办法就是要站在读者的角度,清晰地点示出论文研究的内容。假如上面的题目中,指的是百分含量,可放在内文中说明,不必写在标题中,标题中只需反映含Ni和Cr这一事实即可。可参考的修改方案为:'Ni、Cr合金中Al和Ti含量对高温性能和组织稳定性的影响'。 关键问题在于题目要紧扣论文内容,或论文内容民论文题目要互相匹配、紧扣,即题要扣文,文也要扣题。这是撰写论文的基本准则。 答辩诉状怎么写? 民事答辩状 一、民事答辩状说明: 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但被告人或被上诉人逾期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答辩状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 (一)首部 1.标题。居中写明“民事答辩状”。 2.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写明答辩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如答辩人系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在其项后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及其与答辩人的关系;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名称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如答辩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应在其项后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代理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3.答辩缘由。写明答辩人因××一案进行答辩。 (二)正文 1答辩的理由。应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反驳与辩解。被上诉人的答辩主要从实体方面针对上诉人的事实、理由、证据 和请求事项进行答辩,全面否定或部分否定其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从而否定其理由和诉讼请求。一审被告的答辩还可以从程序方面进行答辩,例如提出原告不是正 当的原告,或原告起诉的案件不属于受诉法院管辖,或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说明原告无权起诉或起诉不合法,从而否定案件。无论一审被告,还是二 审被上诉人提出答辩理由,要实事求是,要有证据。 2答辩请求。答辩请求是答辩人在阐明答辩理由的基础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的请求。一审民事 答辩状中的答辩请求主要有:①要求人民法院驳回起诉,不予受理;②要求人民法院否定原告请求事项的全部或一部分;③提出新的主张和要求,如追加第三人;④ 提出反诉请求。如果民事答辩状中的请求事项为两项以上,在写请求事项时应逐项写明。对上诉状的答辩请求应为支持原判决或原裁定,反驳上诉人的要求。 3证据。答辩中有关举证事项,应写明证据的名称、件数、来源或证据线索。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 (三)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 2.答辩人签名。答辩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全称,加盖单位公章。 3.答辩时间。 4.附项主要应当写明答辩状副本份数和有关证据情况 二、民事答辩状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因__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填写说明】 1.答辩的理由,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通常包括以下内容:就案件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就适用 法律方面进行答辩。 2.提出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起诉状或上诉人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答辩状怎么写 网上有格式 答辩主要是反驳起诉状的事实与理由 可以答辩也可以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法庭上再说也可以。 答辩就是承认还是反对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诉讼中被告答辩书怎么写 你好。 给你一个例子吧,修改下就可以用了 民 事 答 辩 状 答 辩 人:孙学民,男,1953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 代 理 人:董振鹤,山东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莱州市平里店镇前小朱村村委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原告之诉求没有合同依据,且违背国家法律和国务院、农业部及省 *** 等部门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具体规定,应予驳回。 双方合同第七部分第六条规定:“......合同期满时,原承包关系不变,续订合同。” *** 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三部分明确载明“......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的政策......”农业部(国务院批转)《关于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功......发包方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到期一批续订一批,把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山东省《关于稳定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经营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生产责任制,必须长期稳定。原承包合同期满后,再延长30年,从事开发性农业生产项目的承包期可以更长。”烟台市人民 *** 文件也有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延长承包期的明确规定。 综上所述,答辩人不但无义务返还原告承包土地,而且有权要求原告延长合同期限30年,这是答辩人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法定权利。据此,答辩人对原告提出反诉:请人民法院判令原告履行与答辩人续订合同的法定和约定义务;赔偿答辩人因其申请先予执行所造的经济损失10000元,请人民法院一并审理。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孙学民 2000年7月3日

环境公益诉讼论文答辩

一、法律论文答辩常见的问题:1、选择这个课题的原因是什么?2、该课题的研究意义和目的是什么?3、全文基本结构、框架是如何设计的?4、全文各个部分的逻辑关系是怎样的?5、在该课题研究过程中,是否发现了不同的见解?自己是如何逐步认识这些见解的?又是如何处理的?6、在写作过程中,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7、该课题研究的创新点是什么?8、该课题研究存在哪些不足之处?二、法律论文答辩的五大"四字真言"1、保持自信答辩时的冷静和自信通常能够给老师留下一个好的印象,充分的准备是自信的来源,所以前期的准备工作要认真对待,胸有成竹才能缓解答辩中的紧张.2、礼貌回答在答辩过程中,切忌打断老师说话,假如遇到棘手的问题也要保持好平和的心态,当老师对观点有不一致的理解时,要认真解释,切忌发生争执.3、语速适中回答问题时尽量保持平缓的语调,适中的语速,注意口齿清晰和逻辑性,如果回答时间较长,要注意老师的表情,做好停顿,留出提问时间.老师说话时,务必保证自己的麦关掉不发出声音.4、卡准时间一般的答辩都是有时间规定,如果超时老师可能会觉得你的总结能力不行;要是没讲到重点,会留下逻辑性不好的印象.最好的情况是在时间快到的时候刚好讲完,然后致谢,请老师提问.这样会给老师留下一个对内容了如指掌,游刃有余的好印象.5、真才实学假如遇到拿不准或者不知道如何回答的问题时,不要强行辩解,应该实事求是的回答,态度要谦虚,在回答不了问题时答非所问、天马行空企图蒙混过关,实际上结果会适得其反.

论文答辩通常会问到的问题有以下几类: 一是、你论文上的小标题中的某个最先在什么地方实行土地承包试点? 六是、法律适用包括哪些内容等等

论文答辩肯定要申请的 但我不知道你想申请哪个学校的 南昌大学 江西财经大学 江西师范大学? 财大是申请时间是6月1-20日 材料 身份证 准考证 专科毕业证(或以上学历)的复印件 所有成绩成绩单 一张一寸蓝底照片 430元 师大时间是6月5-10号 材料差不多 400元 答辩时间都是11月中旬的周末 显示抵免就不用管了 就是自动抵免了 还有就是你专科或本科的学历是法学类专业吗? 不是的话 你还得加考三门 法理学 刑法学 民法学 还有什么可以追问 祝你顺利毕业

论文答辩最重要的是听清、记清老师的问题,以免答非所问。如果一次没听清,一定要请老师重复,不要装懂,但尽量避免多次劳烦老师,否则印象分会下降。针对老师的问题作答时,要按重点精要回答,回答有层次、有条理,切勿东拉西扯、过分啰嗦、讲太多不必要的东西,否则老师会打断你的回答,你想说的内容可能就说不完了。还有,回答的时候小心一些,不要轻易涉及你不清楚的领域,避免老师拉住一点进行苏格拉底式追问,否则就惨了……可能提到的问题,我可以提出几个建议:1、总结出几个论文的创新点;2、看看你文章的语言表述、逻辑层次是否合理,特别是标题的表述,是否有命名不当,或者逻辑层次不对的地方,有的老师会抓住这种瑕疵要求解释的……3、看看概念、理论有没有基础性错误,有的话老师可能会抓住提问;4、如果上述瑕疵都没有,那么老师会就你论文的专业性问题提问,可能涉及的方向有:(1)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可能的比较法和我国法律、实践中的做法和缺陷;(2)你论文中自己的观点、创新观点的合理性;(3)有些老师会就注释和引用文献进行提问,不过可能性不太大,保证学术规范就可以了。上述提问的重点在于4(1)(2)。就这些方向自己好好斟酌准备一下。一般答辩的时候会留有准备时间的,不要慌张,自信回答,良好的风貌可能给你加分。最后,不知你是本科答辩还是研究生答辩。如果是前者的话,我觉得上述这些你看一下有个概念就行了,本科答辩都很水的,不会问那么多专业的东西,好多时候跟老师随便聊几句就结束了,这时,第2、3、4(3)可能才是最重要的东西。总之,不要紧张,加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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