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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论文查重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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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避免论文查重被盗用

怎样的论文降重方法才有效呢?

1、插入图文表格

通过截图的方式将文字转换成图片,或者将文字转换成表格,插入到论文当中。现阶段大部分的查重系统都不会对表格和图片进行检测,所以这部分内容也就不会被标红。这种方式对知网查重效果不理想,其他论文查重系统不影响。

2、调整顺序,适当删除

在文献综述部分,最容易出现大片大片的重复,再怎么【复述】都会重复,一直【复述】语句都不通顺了,这种情况要怎么办呢?可以在不影响前后的逻辑下,适当调整引用文献的顺序,如果发现有啰嗦冗长的地方,可以适当精简与删除。

3、用自己的话复述一遍

随着人工智能相关技术的发展,“自然语言处理”水平也是越来越高,而论文查重系统使用最基本的技术就是“自然语言处理”,这也让论文查重系统越来越智能,越来越不好“”。不光能通过句子、词语识别来判断你论文的重复率,还能够通过语义分析进行判断,所以,大家千万不要小看现在的论文查重系统。

如果你有大段内容重复的话,可能简单调整语序、被动句改主动句、更换部分关键词、关键句子都不一定有用。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在读懂原文的基础上,使用自己的话再复述一遍,说白了,就是重写。这,可能就有点考验我们的文字功底了。不过,大家也不必太紧张,口水一点也没有关系,只要能降重就可以。

4、词语近义词替换、句子语序替换

对于个别重复的语句,改起来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容易的。我们可以采用同义词替换,只留下关键的专有名词等,然后我们还可以进行语序调整,比如句子分割、改被动为主动等方法。

1、转换法自我查重之后对于重复率较高的部分可以转换句式,比如上下颠倒语句顺序,比如将一个连续的句子拆解分裂成两个或几个新句子,将两个或几个句子合并成一个新句子,可以将句式转换,比如反问句转换成陈述句,但是要注意的是句子的原本意思尽量不要改变,如果是在原意上增添一点新意就没多大关系。2、 同义改写如果标红的部分是一整个段落,那么就要对句子进行改写,用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表达同一个意思,可以运用第二点的转换方法。3、 翻译法可以利用英语翻译软件,把中文翻译成英文,再由英文翻译成中文,需要注意的是,翻译后的话语可能存在一些小问题,需要通顺其语言。4、 近义词替换自我查重后重复率高的地方会被标红,这时可以通过近义词替换的方法对标红部分进行处理。5、 创新法想要避免论文查重率太高的最好办法就是创新,写别人所没有写过的内容自然也就不用太过于担心查重问题。

首先大家要了解论文查重是怎么查的、是查什么等问题,弄清楚之后大家才能更好的避免查重时重复率过高。查重,“查”就是检查检测的意思,“重”就是重复相似的意思,论文查重自然就是检查论文中重复相似的内容,然后计算重复率。避免论文重复率过高就要减少论文内容中重复相似的部分。对论文进行查重检测需要通过专门的论文查重系统进行,国内目前主流的论文查重系统是知网查重、维普查重和万方查重等。进行查重检测时就是将写好的论文上传提交至论文查重系统,然后由查重系统按照设定的查重算法将论文与数据库中的文献资源进行比对,比对出重复的部分就会计算所占整篇论文的比重也就是论文的最终重复率结果。写论文修改论文时为避免查重率过高就需要对查重系统进行一个了解,了解这些查重系统的优势和盲区,才能更好的避免查重。在写作论文过程中可以对摘抄复制的内容转化成图片表格等形式,因为现在的查重系统对这部分内容检测还不完善,能够有效防止被检测出重复。除此之外,可以将想要摘抄的内容换一种形式进行改写,将文字改写,就能够有效防止完全复制的文字重复。当然更要紧的还是提高自己论文的原创程度,才能够真正的不用担心和避免论文重复率过高。

如何避免论文查重被盗用

每年一到毕业季,论文泄露事件层出不穷。为什么自己写的毕业论文在论文查重后发现重复率高得有些异常,有很多学生问我,自己的毕业论文是否被泄露了。一篇毕业论文毕竟花费了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去完成,同学们也不甘心自己写的论文被泄露,一旦被泄露,那么这么久以来的努力完全白费了。现在有很多情况都有可能会导致论文查重被泄露,我们该怎样避免这个问题呢?现在大四的学生一边是就业压力,一边是毕业论文带来的压力。一篇论文写作有可能不需要很长的时间,有的同学几个星期就写完了,但是没有写过论文的同学都知道,论文内容真的无从下手,一篇重复率合格的论文都是靠自己的一字一句写出来的,而最后的结果却被别人泄露了,导致所有的付出付诸东流。为了避免论文泄密事件的发生,小编建议同学们尽量选择大品牌的论文查重系统:知网论文查重、维普、万方等,在论文查重的时候一定要支持平台进行真伪检验。不少学生可能因为经济压力大,初稿检测会选择免费的论文检测系统。毕竟知网查重价格不是很便宜,但是市面上有很多仿冒的论文查重软件,这些查重软件通过低价换取流量,很有可能出售提交检测的论文,所以大家在选择论文检测系统的时候,一定要擦亮眼睛,切勿随便找检测系统进行检测。另外,现在个人网站非常多,这类网站都是以个人名义注册域名,建立的论文检测系统,个人名义建立的网站,完全没有信誉和安全性的保证,建议同学们对于这类查重软件还是少用为妙。

怎样避免论文查重重复率过高呢?现在面临毕业写毕业论文的学生越来越多,论文查重时发现重复率太高,再修改就很难了。要想降低论文的重复率,在开始构思、写论文的时候,要注意运用一些降低重复度的方法。不少学校对论文重复率的要求也在5%-20%之间。下面给大家介绍几种有效降低论文重复率的方法,助你轻松写出具有高度原创性的论文。1、不要直接把所有标红字直接去掉。直接把论文上标红的字都去掉了,但发现反而提高了检测的重复率。这样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直接把原来的文字去掉,改变了论文的结构,新的论文结构也是参考了别人的论文,重复率就有可能更高地被检测出来。另一方面,把标红的字去掉后,论文的总字数会下降,再检测重复可能会因为总词数下降而提高重复率。2、单纯的词语替换不够,要改变论文结构,改变句子结构。很多同学在论文查重的时候,对于里面的单词、关键词都会简单地进行替换,但是这样做是不可取的。原有的语句结构和整体结构不变,重复率就高。因为你完全不知道标红的文字重复了多少内容。所以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原来的语句结构、语句的意思整体改变,比如原来的被动句,我们可以改成主动句。调整原文的段落顺序,再加上很多自己的观点和语句,就能迅速降低重复率。如何避免论文查重率过高?3、多参考,避免过多参考某一篇论文。很多同学在做毕业论文的时候,经常会大篇幅的参考一个论文上的内容。如果我们想要降低重复率就需要参考很多文献和不同的论文,而且我们可以看一些文献的参考文献是什么,可以找引用比较少的文献进行参考。

论文避免重复率过高的方法如下:1、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查阅论文的写作资料,千万不要抱着心存侥幸的信念去抄袭论文,最好是靠自己的实力写出一篇优秀的论文。2、也可以用浏览器,找到你需要借鉴的论文,自己进行二次创作,然后再用浏览器搜索,如果没有太多相似的内容,说明修改很成功。3、也可是适当的变通一下,将文字转化为数据,将论文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和添加,或者把中文改成英文。4、或者直接改写一篇论文。但是现在论文检查的非常严,自己东拼西凑的一篇论文肯定在查重这关过不了。这个就需要你在改写的过程中,转变写作的方式,引用一些文献,或者借鉴一些文字,然后一篇论文就大功告成了。

为了避免论文查重时重复率过高,可以将参考的资料用自己的语言重新组织,有些概念性的内容可以做成表格或者图片。

怎样避免文章查重

论文避免重复率过高的方法如下:

1、最常用的方法就是查阅论文的写作资料,千万不要抱着心存侥幸的信念去抄袭论文,最好是靠自己的实力写出一篇优秀的论文。

2、也可以用浏览器,找到你需要借鉴的论文,自己进行二次创作,然后再用浏览器搜索,如果没有太多相似的内容,说明修改很成功。

3、也可是适当的变通一下,将文字转化为数据,将论文内容进行适当的补充和添加,或者把中文改成英文。

4、或者直接改写一篇论文。但是现在论文检查的非常严,自己东拼西凑的一篇论文肯定在查重这关过不了。这个就需要你在改写的过程中,转变写作的方式,引用一些文献,或者借鉴一些文字,然后一篇论文就大功告成了。

扩展资料:

降重技巧:

第一种是替换中心词,将你的中心词用相近意思的词替换。但是这种方法还是很容易被检测出来,因为句子的核心全部换掉,意思也就可能出问题。所以主要还是要靠句式的变化(比如增加,拆分,颠倒)等来减低重复率。

增加句子的长度,将一个长句,变为很多短句,每个短句增加一些部分,要保证整段话通顺。可以通过把状语变成小短句,“从...到”改变为“时间由...到...",是句子复杂,原本连续的段落变得不那么连续。

对于一些限定类的词,比如”当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满足一定条件时“,可以把它在后面加上具体说明,变成"当投资单位对被投资单位满足要求时(表现在持股比例达到一定程度)”,使整句话结构不那么相似。

如果你的整段话中,结构有相似的,比如"加强xx和xx",可以拆分为,"加强xx,加大xx",如果前后句子形式一致,内容有所不同,可以适当调换顺序。

如果有一些状语,表方式方法类的,比如:"公司股价会受到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影响,股价和经营业绩有关,炒作股价可以为公司提供利益“,可以改为”由于xx和xx有关,通过这种方法,可以把xx,xx,从而达到...目的“。

如果你的文章是正常语序,看看是否可以把它倒过来说。比如"这个方法是..."改变为“...是xx,xx是什么什么的方法”。正话反说,简单的话复杂化,复杂的话拆开详细解释。

如果你的文章中涉及到一些专有名词,比如缩写,简写,引用等,如ST,PT,”带帽“等等,下面文章也有出现,你可以把它们换成中文的具体意思带入。多增加一些不关键的词。

由于很多毕业论文要结合案例,案例里面会有数字。数字如果不要求精确,可以用大约,约等约数代替,如果要求精确,而且有特定含义,可以把它拆开,如”营业收入万“,可以说成”其营业收入的具体数额为万元“。当然这样必然显得啰嗦。

降低重复率要一句句话的改,整个段落都是复制的要重点关注,如果把每一句话用你自己的话说一遍(变着花样说),重复率一定会降下来。关键需要耐心,不要嫌弃自己的语言不够精炼,每一千字大概一块钱,一篇论文一万多字,少查一次节约十几块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方法1:理论部分重复,一小撮,一小撮复制,用百度搜索有道翻译,将中文翻译成英语,然后再用谷歌翻译,将英语翻译成中文,论文的内容就变了,但也会多出许多语病,这种方法需要将论文的意思缕一缕、通读一番,这是最快的方法。

方法2:改变句子结构、改变表达方式(改写原句为倒装句、被动句、主句等),打破段落顺序等等。经实践证明,上述方法结合使用,可以有效地降低复制率,确保顺利通过论文查重。

方法3:百度下载安装公式编辑器,改重时,如果出现大面积的红色段落,其中一句话内抽2、3个字(不能过多),单独复制到公式编辑器,从编辑器复制后贴到论文里面,文字就变成图片,知网一般不检测图片,也不影响论文的打印,但不能大面积换成图片,这样老师看得出来,容易被识破。

方法4:在一篇论文中,重复的部分用引用标出,再加上引文标记,一般都用上标(类似这样[1]),有多少参考文献就标出几篇,知网论文查重报告中会有这一段是来自文献引用。

方法5:用自己的话进行改写,每个句子都要用自己的语言表述,要用并列的内容顺序替换,或者用同义词替换等等。

首先大家要了解论文查重是怎么查的、是查什么等问题,弄清楚之后大家才能更好的避免查重时重复率过高。查重,“查”就是检查检测的意思,“重”就是重复相似的意思,论文查重自然就是检查论文中重复相似的内容,然后计算重复率。避免论文重复率过高就要减少论文内容中重复相似的部分。对论文进行查重检测需要通过专门的论文查重系统进行,国内目前主流的论文查重系统是知网查重、维普查重和万方查重等。进行查重检测时就是将写好的论文上传提交至论文查重系统,然后由查重系统按照设定的查重算法将论文与数据库中的文献资源进行比对,比对出重复的部分就会计算所占整篇论文的比重也就是论文的最终重复率结果。写论文修改论文时为避免查重率过高就需要对查重系统进行一个了解,了解这些查重系统的优势和盲区,才能更好的避免查重。在写作论文过程中可以对摘抄复制的内容转化成图片表格等形式,因为现在的查重系统对这部分内容检测还不完善,能够有效防止被检测出重复。除此之外,可以将想要摘抄的内容换一种形式进行改写,将文字改写,就能够有效防止完全复制的文字重复。当然更要紧的还是提高自己论文的原创程度,才能够真正的不用担心和避免论文重复率过高。

知网检测,就是用一定的算法将你的论文和知网数据库中已收录的论文进行对比,从而得出你论文中哪些部分涉嫌抄袭。目前的对比库有: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中国重要报纸全文数据库中国专利全文数据库互联网资源英文数据库(涵盖期刊、博硕、会议的英文数据以及德国Springer、英国Taylor&Francis 期刊数据库等)港澳台学术文献库优先出版文献库互联网文档资源2013年知网升级为系统后,检测能力更加强大了……基本上只要你是抄的,都能被检测出来。当然一篇论文就算完全是自己写的,也可能会被查出来。一句话,只要在你之前别人写论文时说过类似的,就可能会被认为重复。例如“高举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这句话,肯定会重复,因为之前有无数人用过了。文天下论文自助检测系统不错,知网、万方、维普、paperpass、paperrater都可以检测,和官网是一样的,还可以验证的,初次注册还可以免费检测

论文查重被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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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重论文被盗用

每逢毕业季,论文查重的高峰期也随之而至。这个时期的大学生要查重论文,而网上有很多查重论文的系统,那么多高校的学生,大批一起查重论文,在查重的时候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比如查重报告乱码,查重论文发现时间过长,论文提交延迟,查重时泄露等。所以,在检测论文的时候,怎样避免论文泄露呢?各位已经写过毕业论文了,在写毕业论文的过程中需要收集大量的资料和整理资料供参考,对于有些论文写作中间需要论证的问题,也要自己开展实验研究,以得到准确的论据,为论文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持。因此每个人在写论文的过程中都是要花很多时间和精力的,是自己付出心血才能完成好的作品,自然不希望在最后一分钟被人泄露,然后被别人抄袭,从而使自己论文的查重率达到100%。查重论文时如何防止论文泄密?所认为防止论文查重时被泄漏,最佳是选择靠得住的论文查重系统,比如一些大品牌的主流论文查重系统,比如维普、万方等;而如果自己修改论文比较频繁,预测的查重次数较多,想要便宜一点的论文查重系统。最为重要的是大家要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在提交论文之前,要多查看网站以及论文查重入口,以免无意中出错而泄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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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因为论文查重一般都是要付费查重的,很多人为了想省那几块钱,就会想方设法盗用别人的查重账户,当然也有人是为了盗取别人的论文。

我也想知道为什么法学生会到别人查重机会,干脆别学法了共同犯罪是受贿罪的一种较为特殊的方式,深入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深刻剖析。一是梳理并总结了贿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概念及与其关联密切的相关法律问题;二是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必要条件展开系统论述,并从客观层面详细分析和推敲了“为他人谋利”的行为要件;三是从法律层面深入分析和探讨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有关认定的细节问题。无论是理论界,亦或是实践界对受贿罪共同犯罪的认定都没有达成共识,此现实问题从目前来看,已成为打击和禁止受贿罪的消极因素。所以,本文以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为研究课题,在对其进行综合阐述后,丰富和拓宽了处理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解决思路。并从法律层面对共同收受贿赂犯罪的优化提出了具体见解。关键词:共同受贿;司法认定;定罪原则;立法完善共同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表现形式与其他类型的受贿罪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全面分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可助力腐败综合治理,还可切实提升廉政水平,同时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贿赂犯罪予以严厉打击,并加大宣传及执行差异化处理政策的力度。本文以刑法的立法宗旨为依据,对贿赂罪中的特殊形式共同犯罪展开了深刻剖析。一、 共同受贿犯罪概述(一) 共同受贿罪的定义共同受贿犯罪就是受贿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其主体至少是两个独立个体,其中一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另一个主体既可同为国家工作人员,也可是他人,他们利用公职人员职务上的影响力或便利条件,运用非法途径或手段为请托人谋取非法利益,并实施的或索要或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共同受贿犯罪作为受贿罪的一种,其特征同时兼具共同犯罪的共性及特殊性。(二) 共同受贿犯罪现存的司法问题经过深入调研后可知,全国目前已查处的受贿罪案件,共同受贿的案件占比很高,但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并认定的共同受贿案件占比却很低,而法院以共同受贿这一罪名进行最终判决的更是少之又少。究其原因发现:一是检察机关在办理贪污贿赂犯罪时,在长期的实践操作中习惯于把人作为立案主体开展具体侦查工作,无论是侦查思路亦或是实际习惯都已形成固化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共同贿赂犯罪侦查工作的有效开展。二是我国检察机关在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时,在管辖权的确定上,一般以嫌疑人的行政级别为侦查依据。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因级别不同导致管辖权也有所区别,侦查机关也因此各不相同,在侦查阶段,如果共同犯罪嫌疑人的级别不在本院的管辖范围内,应参照级别管辖原则把其移送至与之级别相对应的管辖机关,在这种侦查管辖模式之下,实践操作中很大一部分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被划分到不同的机关分别处理,影响了案件侦查结构上的完整性,无形中也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一种变相纵容。三是在处理共同受贿案件时,把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进行拆分,并以完整受贿罪个体移交至不同机关分别进行审查起诉,如此操作可增加立案及破案数量。最高人民检察院通常用硬性规定明确地方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数量,并与激励机制相挂钩。部分检察机关为完成最高检下达的立案率和破案数,在实践操作中通常把共同受贿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按级别分别侦查,并以完整受贿罪嫌疑人进行侦查和起诉。所以很多受贿案件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受贿金额时,金额数量直线下降,出现了罪和责与刑均不符现象。 四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家属基于逃避法律追责的目的,彼此间提前串通、找好托词。国家工作人员把手中权力作为砝码,为了使请托人获得非法利益,运用手中权力的影响力进行非法操作,其家属心安理得地收取或索要请托人财物,我们按正常思维可以判断国家工作人员了解这一收受贿赂情况,但其家属为了减轻国家工作人员罪责,却声明索要或接受请托人财物这一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并不知情,国家工作人员对家属的这一解释通常表示认可。在实际案件中虽这种情况有少数存在的可能,但事实却是大部分同类案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收受贿赂行为之前,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早就与其家属达成一致意见,明确其推脱说词。二、共同受贿犯罪的构成要件(一)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 受贿罪是身份犯的一种,所以若是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共同接受贿赂则可以直接定为受贿罪共犯,而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这点还有待商榷。1.关于“否定说” 新刑法认定无特定身份的人收受财物不能被定义为接受贿赂,删除了对于不同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犯罪的规定,有两点原因: 其一是因为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表达不明确,即对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人,在与国家工作人员一齐收取贿行贿后是否会被定为受贿罪同犯没有进行说明,对此类犯罪采取的措施是,既有认定为共犯,也存在不认定为共犯的情况。根据《刑法》中的条例可以推导出,若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参与受贿,也可将其定为同犯。但受贿罪的定义说明所犯受贿罪的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共同收取贿赂后不可被定为受贿罪同犯,《刑法》中也并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同时受贿如何定罪进行描述。故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不可被认定为共犯。其二是刑法废除了受贿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因为受贿共同犯罪与贪污共同犯罪对于受害人的方向有所差异。而针对这两点罪名有以下的异同,两者都违反了国家工作人员在职业道德上的清廉与公正,而贪污罪关键在于所有的公共财物,受贿罪关键在于国家机关与其他国有单位稳定平衡的工作秩序。在受贿罪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即便收取了他人的一定财物也不能如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其职破坏国家机关和其他国有单位的日常管理纪律。所以“否定说”同意废除受贿共同犯罪的依据即为在所处的职位上来为自己谋求利益。2.关于“肯定说” 相较于“否定说”,“肯定说”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补充规定》表明与有特定身份的人共同受贿的,将其定为共犯。虽然新刑法并未对其做出明确说明,但在对该问题的处理上并未产生影响,具体原因是根据共同发展的原则,对该问题还是要沿用旧刑法中的观点。 经过总结,得出我国法律支持“肯定说”的结论,即国家工作人员与其他人员共同受贿也被认定为共犯,这个结论对我国打击受贿罪,防止罪犯规避法律责任有深远的意义。(二)共同受贿犯罪的主观方面1.行为人主观上有收受贿赂犯罪的意思联络受贿犯罪的联络方式主要是通过各行业中的工作人员通过暗示或者明示的方式将自己愿意一起实行受贿犯罪。但是并不是所有共犯之间都存受贿犯罪的行为和联络。如果受贿罪的实行罪犯和教唆罪犯、实行罪犯和帮助犯罪之间、一起实行犯罪之间都以此存在这种受贿犯罪的意思联络,也无法说明教唆罪犯和帮助罪犯之间存在这种受贿罪的联络方式。2.行为人认识到不是独自一人实施受贿犯罪首先,人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知道和别人听过相互啊帮助进行贿赂,而不是一个人完成了收受贿赂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实行犯罪、教唆犯罪、帮助犯罪、组织犯罪,都不是实行自己独立犯罪的受贿行为,每一个人都是有机的个体。其次,每个行为人都对索要、收取现金和物品是贿赂行为具有了解,都能够知道索要、收取的事物都是国家公务人员通过职务具有的权力为送财物的人员谋取相应的福利而获得的报酬。国家工作人员可以通过以下说明了解什么是贿赂:和送礼人员由口头上的约定,病和其他公职人员一起谋划,其他人员的告知行为、亲自听到看到、偶然之间获得的信息;其他共同进行贿赂的非国家公职人员能够以下内容了解何是贿赂:提前和国家公职人员共同出谋划策、送礼人员和第三方人员的被动告知、日常生活习惯的细节进行推断。最后,每一个进行受贿犯罪的人员都知道他们受贿的行为在社会中造成不好的影响,有损国家公职人员的清正廉洁。我国的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提出共同受贿是故意为之,其中包括每一个参与者他们之间进行的合作和实行行为,都会对公职人员的形象造成负面的影响。3.行为人意志因素上明知却仍然决意为之就算知道利用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送礼人员达到他想要的目的,在职责作风上就已经受到污染,但是行为人并不以此为戒。不论是间接还是直接都是共同受贿的故意行为,都是受贿罪的组成部分。比如在帮助送礼人员谋划福利之前,但是特殊身份人员和请托人之间没有进行约定贿赂之事,但是事情完成之后通过暗示表明自己需要礼品属于间接故意受贿。(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客观方面1.关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我国的刑法规定,受贿罪的组成需要具有两个条件,接受了请求人的礼品,同时满足他的请求。“两人之间进行承诺,行为的实行、目的的实现这三个阶段都属于为请托人实现他的要求,如果只存在以上一个行为,那么就是正在为请求人获得福利。清晰了解请请托人的目的还是接受了送来的财物,就相当于对请托人下了承诺”行为人不可以存在同意帮助请求人但是无动于衷。但是在相应的案件中,部分更加看重客观条件,比如事实已经开始进行相应的操作但是没有向请求人进行承诺;还有以主观条件为主,比如因为某些原因没有开始获得福利但是对请求人进行了承诺。2.关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1)共同受贿的实行行为因为自身职位具有的权力帮助请托人的请求从而收取物品,两者之间的行为被称为共同受贿。通常情况下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执行者需要两个特别身份的人一起进行受贿的行为,但是在特殊犯罪中,没有特殊身份的人和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属于共同实行者的话,在共同犯罪中会被动提升犯罪的作用和地位,导致加刑。在受贿罪中,有特定身份的人和不具有特定身份的人一起利用身份进行犯罪的时候不存在这种身份的共同犯罪,只能划分成教唆犯罪和帮助犯罪,所以身份才是判断犯罪的行为和性质的标准。(2)共同受贿的教唆行为通过周围人的教唆导致出现受贿罪出现,导致有特殊身份的人进行受贿行为的行为叫教唆行为,其中包括不停的劝说、苦苦的请求、激将的方式、不断的怂恿等都属于教唆行为,但是和教唆行为的本质内容是本来没有犯罪意识的人员因为教唆而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这就说明受贿罪的教唆行为出现了。(3)共同受贿的帮助行为因为收取贿赂的犯罪行为有背后的支撑,帮助受贿行为能够顺利进行的是共同受贿犯罪的帮助行为,属于依附在受贿行为中村子啊。在司法的过程中,共同受贿情况中含有参加索取接受贿赂、提出相应的条件、移交受贿物品等,提出的相应策略、精神上的鼓励支持等帮助。受贿罪的帮助行为是需要通过帮助行为之后让受贿行为完成的完成,不论是事情发生之前、正在发生、事情的结束。 三、共同受贿犯罪的定罪原则理论界和实践中共形成了以下三种在处理共同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怎样判定不同特定身份者罪名的观点:第一,主犯决定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判定共同犯罪罪名的过程中要参考主犯的身份。如果主犯具有特定的身份,其他与主犯一同参与受贿犯罪的行为人也应当被判定为受贿罪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如果企业人员是受贿罪中的主要犯罪人员,那么即使其他共同犯受贿罪的成员具备特定身份,但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企业人员的身份对他们的社会罪行为进行判定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第二,分别定罪说。这一观点主要是指,在司法实践中根据犯罪主体各自不同的身份以及职务信息判定其所处的罪名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即对于有特定身份的按照其身份性质采取处罚措施,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成员按照其本身的身份性质进行处罚。对于社会而言,不同身份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有较大差异,因此法律层面应当在对犯罪行为的处罚方面针对特定人员确定特殊规定;在罪刑相适应以及犯罪人要承担自己犯罪行为责任的基本原则下,我们需要对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根据主体的身份特征严格遵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定罪名并采取处罚措施。第三,从一重处断说。这一观点是指不论是何种特定身份的犯罪主体,只要他们在共同犯受贿罪的过程中借助职务之便相互勾结,不论是企业人员还是国家工作人员都应当被判定为共同受贿罪的同时,还会被判定为企业人员共同受贿罪,同时被判定两个罪名会在司法实践中按照受贿罪从重处罚。四、共同受贿犯罪的司法认定(一)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 在审查收受贿赂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判定具备以及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是否属共同犯罪,主要考虑各行为人在收受贿赂的过程中是否有一起犯罪的行为或者意图。在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员共同犯受贿罪的案件中,发生频率最高的是国家工作人员与相应的家属共同触犯这一罪名。家属在生活过程中清晰的了解请托人向其赠送的财物带有明显的贿赂性质,但是他们却还是收下或者主动向对方索取了财物,但是却不能以共同受贿罪来判定特定身份人员和家属的犯罪行为,而且虽然家属有收受财物的事实,但是由于其没有特定身份因此也很难判断他的收受财物行为是实行行为。只有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借助其工作便利收取或索取请托人财物的案件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以下几项行为均应当按共同受贿罪进行处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负责借助自身的职务便利满足请托人的一些请求,而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收受请托人财物并与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谋划同时在二者之间传递消息的角色,以及他们在事成之后企图为了演示或销毁罪行而转移财物的行为。家属在生活中使用各种手段和方式来引导或者强迫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的贿赂,特定身份者在这种背景下受家属的影响开始有接受贿赂的心思,并且在家属的活动下实施受贿罪的犯罪行为,其家属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帮助犯和教唆犯的双重角色。(二)各种特定身份的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在共同受贿罪犯罪行为的处理中,明确每个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的罪名与处罚较为困难,因为他们大多在工作过程中有不同的特定身份。共同犯罪虽然能够有效解决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在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但是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多种不同的特定身份,他在工作过程中借助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贿赂的行为应当怎样定罪定罚,是按照一个社会罪名处罚还是不同身份的罪名分别处罚目前还没有具体且统一的法律规定。不过现阶段的司法实践大多按照国家工作人员在犯罪过程中的具体身份构成以及职务便利的具体内容判定其罪名并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 单位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的认定对于单位和具有特定身份的其他人员共同收受贿赂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情况一,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向其他特定身份者进行贿赂以为请托人谋利,其他特定身份者在这一过程中仅收下了贿赂的财物,但是并没有在工作过程中介入住职权便利而为请托人谋利,这种情况根据单位受贿罪进行处罚。情况二,其他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向单位进行贿赂以便为了借助自己的职务便利而为他人谋利,这一过程中单位收下了贿赂的财物,受贿罪之所以成立是因为特定身份人员为了请托人谋利,因此这种情况下受贿罪罪名判定的过程中,对于特定身份人员按照个人受贿罪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对于单位的直接责任和主管人员的处罚按照其自然人的身份进行。情况三,其他有特定身份者和单位共同为了收取贿赂财物而借助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这种情况应当根据二者的职权大小判定具体的罪名采取具体的处罚措施,若是在犯罪行为中难以分清二者借助职务之便发挥作用的大小,那么具体的定罪量刑应当按照单位受贿罪来进行。五、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一)通过立法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具备特定身份的人是否是受贿罪共犯的判定还存在争议,之所以存在这一争论主要是因为我国刑事立法方面没有明确相关的规定。一方面,刑法总则只是对共同犯罪的一般内容进行了规定,并没有涉及共同犯罪身份相关的内容。另一方面,受贿共犯和贪污共犯在刑法有区别对待,前者被取消后者却有所保留,司法实践中容易因为这种区别对待而出现疑问。在司法实践中统一对这一争论问题的认识,两高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解释性文件。例如2007年他们就颁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用来明确共同受贿犯罪中“特定关系人”的含义。但是不论是从力度还是效果来看这一文件在司法解释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因为这一文件的性质确定了它只能解释立法层面的内容。所以从立法层面明确共犯问题是解决上述争论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国内应当积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立法经验,在刑法总则中对于共同犯罪相关的内容添加明确的条文规定,例如受贿罪行为实施由具备和不具备特定身份人共同实施的条件下,应当以共同犯罪来处理不具备特定身份的犯罪成员。(二)实行有限的举证责任倒置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于受贿案件的共同犯罪行为处理,通常会面临以下窘境:虽然有证据证明国家工作人员家属接受了请托人的贿赂财物,并且联系特定身份家属为其谋求便利,但是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家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却对于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串通一气,国家工作人员坚定地称自己不了解家属收受请托人贿赂的情况,家属也坚持在案件中说特定身份人员不了解自己收他人财物的情况,这在司法实践中就很难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受贿罪。甚至国家工作人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过程中,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且没有造成损失,这样就不能判定其犯了渎职罪,在刑事层面很难对其追究任何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严厉打击受贿罪,防止犯受贿罪的特定身份工作人员借此来逃避责任,实施了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三)取消将“为他人谋利”作为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规定了“为他人谋求利益”是构成受贿的一个客观要件。但是世界各国与受贿行为相关的立法工作中对于受贿罪客观要件的规定,不再包括“为他人牟利”的内容,只是将这一内容作为后续量刑中的重要参考依据。六、结论综上所述,共同受贿罪的完善对于打击和禁止受贿罪具有重要的意义,而共同受贿犯罪的立法完善可以逐步开展以下措施,首先明确不具有特定身份者能够构成受贿共犯;其次,推进有限举证责任倒置的实施,最后,在受贿罪的构成要件中剔除“为他人谋利”的内容。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行为的研究而言共同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因为这一问题直接关系到当前的廉政建设工作,腐败行为的惩治会受到直接影响,同时也有利于落实打击贿赂犯罪过程中的区别对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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