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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经济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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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经济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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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竞争,从来没有过;2.完全垄断,市场经济初期的中国电信电信;3.垄断竞争,基本欣赏目前的主流;4.寡头,目前的电信网通等等几家;市场类型主要指市场竞争或垄断类型。根据市场主体在某一商品市场中的数量比例和竞争程度,可以把市场划分为四种类型:即完全竞争市场、完全垄断市场、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市场。 影响市场类型的因素很多,但主要的有如下几种: (1) 商品的自然属性同满足人们需要的程度之间的关系。 (2) 生产商品的技术复杂程度。 (3) 资本有机构成的高低。 (4) 生产商品的经济规模的大小。 (5) 市场准入方面的社会限制程度。 一、完全竞争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又称纯粹竞争市场,是指一种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 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应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 有众多的市场主体,即极大数量的买者和卖者。卖者数量多,每个卖者在市场上占有的分额很小,个别买者销售量的变化不影响商品的市场价格;同时,众多买者中的任何一个也无法以自己需求量的变化对市场价格发生作用。 (2) 市场客体是同质,即产品不存在差别,且买者对于具体的卖方是谁没有特别的偏好。这样,不同的卖者之间就能够进行完全平等的竞争。 (3) 隔阂总生产资源可以完全自由流动,每个厂商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进入或退出市场。 (4) 信息是充分的,即消费者充分了解产品的市场价格、性能特征和供给状况;生产者充分了解投入品的价格、产成品的价格及生产技术状况。 最接近以上条件的市场是农产品市场。因此,一般把农产品市场称做完全竞争的市场。 完全竞争市场的价格形成及运做效果: 在完全竞争市场上,市场价格由供求双方的竞争决定,个别买和个别买者都只是这一价格的接受者。换句话说,在市场所指定的价格下,市场对个别买产品的需求是无限的,对个别买者产品的供给也是无限的。 完全竞争市场是一最理想的市场类型。因为在这种市场状况下,价格可以充分发挥其调节作用,在长期均衡中实现市场价格=边际成本=平均成本。从整个社会的来看,总供给与总需求相等,资源得到了最优配置。 但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也有其特点。如:无差别的产品使消费者失去了选择的自由;各厂商的平均成本最低不见得就使社会成本最低;生产规模都很小的生产者物理进行重大的技术突破。在实现经济生活中,完全竞争的情况是极少的,而且,一般说来,竞争最后必然导致垄断的形成。 二、完全垄断市场 完全垄断市场又称独占性市场,是指完全由一家企业所控制的市场。 完全垄断市场存在的条件: (1) 卖方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而买家则很多。 (2) 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如技术专利,专卖权等,使其他卖者无法进入市场。 (3) 市场客体是独一无二的,不存在替代品。 完全垄断虽然是一种特殊的经济情况,但它的存在仍有其必然性。 1,规模经济的要求是摸些成为“天然垄断”行业。 2,对某些特殊资源的独占也容易形成完全垄断。 3,政府的特许或强制会形成垄断。 完全垄断的市场价格形成及运做效果: 在完全垄断市场上,由于只有一家做主,因而这一卖主就可以操纵价格。操纵价格必然高于实际价格。因为垄断企业作为价格的制定者,他知道没多售出一单位的产品都将导致价格的下降,这会使他通过限制产量来控制价格,从而把价格保持在较高水平上,以获取最大利润。 一般而言,完全垄断市场的运行对社会经济是有害的。因为:1,由于垄断价格高于竞争价格,购买同样的使用价值,消费者会比在竞争市场上支出更多。2,由于完全垄断市场不能是2生产者在最佳规模上进行生产,因而会引起资源的浪费。3,垄断厂商可以凭借垄断权利长期得到超额利润,在分配上是不公正的。 但也并不是所有的完全垄断都是有害的。例如,有些完全垄断,尤其是政府对某些公用事业的垄断,并不以追求超额利润为目的。这些公用事业往往投资大、周期长且利润低,但他有是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所必需的,由政府垄断经营会产生外部效益而给社会带来好处。 2 四种市场经济类型比较分析 完全竞争市场和完全垄断市场是市场中的极端类型。经济中更常见的是由垄断与竞争不同程度组合而成的市场类型,即垄断竞争市场和寡头垄断市场。 三、垄断竞争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是指既存在垄断,有存在竞争,既不是完全竞争有不是完全垄断的市场。 垄断竞争市场存在的条件:1、产品之间存在差别。产品差别是指同一类产品在性能、质量、外观、包装、商标或销售等条件方面的不同。正由于产品有差别,不同的产品就可以以自己的特色在一部分消费者中形成垄断地位;同样也正由于差别不过是同类产品只的差别,同类产品的使用价值会形成一种垄断和竞争并存的状态。2,市场上存在着较多的供给厂商,且没有一个是占明显优势的,因而相互之间窜在着竞争。3,厂商进入或退出市场的障碍较小。4,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获得足够的信息。 垄断竞争市场的价格的形成及运作效果: 垄断竞争市场的主要特点在于,这个市场既存在有限度的垄断,有存在着不完全的竞争。这一特点表在价格方面,就是价格的差异。 垄断竞争市场运行的效果是有利有害的。对消费者而言,其好处是,不同特色的产品可以满足消费者的不同偏好;其不足指出是,这一好处的活动须付出较高的代价。对生产者而言,短期超额利润的存在可以激发他们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但垄断竞争又会使销售成本增加。 四、寡头垄断市场 寡头垄断市场是指由少数几家厂商所垄断的市场。 寡头垄断市场形成的原因是:在这类市场上存在进入的障碍。如某些产品的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后平均成本才会下降,生产才是有利的;或者在某一行业中存在着资源的垄断;或者是寡头们本身采取了种种排他性措施;或者是政府对这些寡头给予了复制与支持的等。 寡头垄断市场的价格形成及运作效果: 在寡头垄断市场上,每家厂商的产量都占有相当大的分额,从而每一厂商对整个行业的价格都有举足轻重的影响。但是,每家厂商在作出价格与产量的决策时,不但要考虑到本身的成本与收益情况,而且还要考虑到该决策岁失察功能的影响以及其他厂商可能作出的反映。 合伙谋求最大利润的可能性,会使寡头厂商通过各种或明或暗的形式就价格和产量达成某中协议。如合法地组织一个贸易协会或卡特尔,由协会或卡特尔指定价格,分摊生产配额。更为普遍的办法则是采用价格领导制,即首先一个或几个寡头率先摊出价格,期于寡头追随气候确定各自的价格。 但是,各寡头间的实力总是有差别的,且总是变化的。所以,有存在着各寡头从本身利益出发,力图谋求最大的个别利润的动机。这种动机会使各寡头难于达成协议或产量协议,或是在达成协议后又暗中违反协议。随着他们背弃协议程度的加深,其价格和产量便会最终趋向于竞争市场的均衡水平。 寡头垄断市场可以实现规模经济;同时,价格比较稳定,且便于政府对行业的管理。另外,寡头垄断还有利于促进科技进步。寡头间的竞争为技术创新提供了动力和压力,他们雄厚的实力和以为技术创新提供巨额的资金。 寡头垄断市场的主要弊端是:寡头间的价格协议会抬高价格,损害消费者利益;市场进入的障碍限制了竞争,不利于资源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

这个题目我个人觉得没有论文的意义,感觉就是在写教材。写的就是寡头垄断企业的竞争行为这个章节,直接查找书籍资料吧。完全垄断条件下的企业行为一、 什么是完全垄断如果一个行业只有一家企业,而且它所生产的产品没有其他产品可以替代,新企业的进入又有很大的障碍,这就产生完全垄断。二、 完全垄断条件下企业的价格和产量决策企业的需求曲线就是行业的需求曲线,是向右下方倾斜的(即随着产量的增加,价格下降)。假定企业以追求最大利润为目标,它的价格与产量决策应在MR = MC 之处(边际收入曲线与边际成本曲线的交点,这时企业所得利润最大),从MC曲线与MR曲线的交点,可求出它的最优产量,最优价格。虽对价格有完全控制能力,但价格越高,需求量就会越小,高价不一定能带来高利润,根据MR = MC。在MR = MC的利润最大化条件中,MC 是正值,故MR也必须是正值,因此最优价格和最优产量的确定必然在需求曲线的弹性需求阶段。垄断企业的边际成本曲线并不能反映垄断企业产品的价格与其产量之间的关系,所以没有自己的供给曲线。三、 市场进入的障碍企业控制了产品的基本原料来源;企业拥有专利权;现有企业规模经济性显著,规模较大;政府特许。四、 垄断企业的弊端1.高价格在完全竞争企业里,价格定在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企业只能获得正常利润,但在垄断企业里,为了获得垄断利润,价格总是高于平均成本,这就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2.产量不足在完全竞争企业里,价格P=MR,而P=MC,产量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来说,是最优的。但是在垄断企业里,需求曲线并非象完全竞争那样是水平线而是向右下倾斜的,而当MR=MC点,显然P>MC,意味着用较少的追加资源可以生产出较高价值的产品来,这说明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来看,企业的产量未达到最优,即企业的产量不足,如果再能增加产量还可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福利。3.生产效率低在完全竞争企业里,长期来看,企业的长期平均成本的最低点,可以选用最优规模;而在垄断企业里,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产量并不在长期平均成本曲线的最低点,说明企业未能选用最优规模,规模经济型未被充分利用。另外,由于垄断企业没有竞争对手,缺乏竞争压力,因为缺乏推进技术创新和强化企业管理的动力和积极性,结果往往是技术停滞、管理松懈,一直在资源使用上浪费很大。积极一面:规模较大,故规模经济性比较显著,产品生产销售采购广告和研究开发方面能节约成本,可在不同程度上抵消全部或者部分生产效率低的因素。五、 政府对垄断企业的干预1、制定和执行反垄断法(分解垄断企业、防止垄断的产生、阻止能削弱竞争的兼并、防止串通)。2、对自然垄断企业进行管制(主要是价格管制)从理论上讲,政府应该让企业把价格和产量定在 P=MC 处,因为在这里,从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角度看是最优的,但是由于自然垄断企业的平均成本曲线向右下倾斜,它的边际成本一定低于平均成本,结果就会使 P

经济法反垄断论文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 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二 经济法的政策性 经济生活的变动如此迅速,而作为成文法的经济法,无论如何也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即相对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及时调控受到法律滞后性的约束,这就需要在法与经济之间建立新的参量——经济政策,经济法与经济政策之间也由此而有了紧密联系。 (一) 经济法政策性之界定 经济政策作为公共政策的一种,是国家和政府有意识地解决各种经济问题的行动指南。它实际上是国家或政党在利益集团的压力下所采取的经济活动,是国家经济意志的体现。在国家对市场的调节、渗透已成为社会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的当代,经济政策之影响力呈不断上升趋势。一方面现代法治政府之控权原则的发展,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法律与政策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法律被政策充斥的现象俯拾皆是。此现象可理解为行政法与经济法之本质区别。故而经济法的政策性可界定为:经济法律规范受到经济政策之强烈影响而使其立法、执法、司法体现了某些政策性特征和目的。 (二) 经济法政策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政策化根源于经济法内在特质的必然要求。由于经济法根源于国家对经济的自觉调控和参与,其要义不在于直接抽象地设定和保障某种权利,而是追求对万变的经济生活及时应付,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但现代社会是分工复杂,变化多端的社会,对经济运行之效率有更高的要求,政府调控经济,纠正市场缺陷之手段就要日益丰富多样,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之要求。而法律自身内在结构的限制却有着相对滞后性,不得不依赖于灵活及时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 2.经济政策性质的改良和经济法效益性的契合。现代国家广泛运用的经济政策,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强制命令化体系,多是体现现代国家职能的多样化政策的组合体,以市民社会的有理性“经济人”为前提,以利益趋动为手段达到政策目的,这与经济法的效益调节手段相一致。 (三) 经济法政策性之内容 1.经济法的立法受经济政策的影响。 首先,在法的调整渗透于社会关系的各个方面,并高度专业化的今天,经济法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这些政策具有强制力,并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甚至构成经济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其次,经济法律规范短暂多变,并且“变化”这一过程本身也短暂、迅速,常和经济关系本身的变化同步,有时甚至会在一定程度上超前于经济关系的变化。而且经济法对于某些特定经济现象的及时应对,与经济政策的特别应对性和短暂性极为相似。一时之应然,不应被制止或不应为的行为到彼时则可能成为应受遣、制止的行为。著名学者谢怀栻将经济法与民法形象对比道:“一个国家的民法典可以在数百年内基本不变,经济法就不可能如此。” 再次,经济规范中有相当多的原则性规范,这类原则性规范的具体适用必须和特定时期相对明晰化的经济政策相配套,才能给公众提供良好的行为预期,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 最后,在经济法规范中,还出现了众多模糊性的政策语,如“为了……的重大利益”,“保持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定、快速发展”等。在传统的法律部门中本来用来判断合法与否的标准仅仅是行为,而在经济法中行为的结果、目的甚至动机都成为了标准,都要在面对具体情形时进行政策性的考量,政策的意蕴完全融入了法律。 2.经济法在执法、司法的力度上更受到了经济政策的深刻影响。 首先,在机构的设置上就出现了集传统行政执行权,准立法权及准司法权于一身的“第四种权力”来作为经济法的制度基础。它不仅体现着公与私的交融和公与私的协调,而且作为第四种权力的具体执行者并不是一般的行政执行机关,而是各种依特别法成立的专门委员会性质的经济管理机关。 其次,在具体的适用中,注重法律的整体社会效果,并不强求所谓的“一致性”。以反垄断法为例,必须结合特定的经济政策背景来理解反垄断法之适用。在竞争法领域中,条文大同小异的反垄断法,在不同国家里执行的力度各不相同。美国对垄断的态度就比别的国家严厉得多;即使在一国国内,不同时期对反垄断法的执行力度也有所不同。具体就微软的反垄断一案来说,也充分反映了反垄断执法的软性。2001年9月,美国司法部宣布不再要求分拆微软,也不再坚持针对微软将互联网浏览器与视窗操作系统捆绑销售的行为进行反垄断的诉求。其主要原因之一在于布什政府改变了克林顿政府反微软垄断的强硬立场,采取了更为保守,对企业更为友善的政策。针对微软基本上是靠自我发展起来的垄断公司并且以知识产权和知识创新为基础的情况,司法部打出了“推动创新”的旗号和政策。受到美国政府和政策的影响,司法系统从而对此做出了反应。 (四) 经济法政策性特征的功能 首先,经济政策作为国家着眼于现实的经济状态以诱导经济向特定方向发展的有意识的施政形态,是国家单方面做出的政治决定,体现强烈的公权力意志。这样就可能严重违背客观的经济规律而沦为纯粹权力意志的产物。现代法治理念“有限政府”“政府不是万能的”也要求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使权力控制在界定的范围之内,特别是通过固定机制实现决策的科学化,效率化和稳定性,故法律内蕴之有效限制权力的理念来限定经济政策只在合法操作的平台上展示自我。 其次,现代复杂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单纯运用经济政策以行政指导之方式调控市场畅通无阻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民社会中的理性人均以利益为趋动做或不做某种经济行为,所以政府越来越需要法律之制定来增加经济运作的可预期性,用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的运作以增加经济管制之正当性,从而减少在经济政策推行过程中可能遭遇的巨大阻力和付出的无谓消耗。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研究之意义 (一) 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之实践意义 第一,经济法的非法典化。由于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所以它就不可能在整体上达到高度的,相当稳定的系统化程度,因而在立法方面,经济法很难表现出法典形式。“经济法自产生以来,很少有国家制定一部统一的经济法典”,惟一一部命名为“法典”的《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的基本部分对有关计划工作,经济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规定。经济法许多问题仍需专门制定单行的经济法规来加以解决。如以动态眼光看待经济法,则一方面我们不会纠缠于经济法之法典化而浪费立法成本;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拘泥于现有的经济法律法规,应及时制定出符合时代发展的经济 法律法规,以促进社会经济和文化的发展。 第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必然。虽然经济法具有动态性特征,但作为法律,我们仍要尽可能保持其稳定性,可以通过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之精心安排以实现协调。从立法上看,某些基本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内容应当保持较强的原则性,不宜规定过细;只有较低层级的法律文件才可以具体化。而且,在制定原则性较强的经济法律文件的同时,创设一种较为灵活的执法、司法机制,赋予执法者、司法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当然,如何规范节制的运用权力,保证权力的非扩张性,则也是制度程序设计的内容。 (二) 经济法与经济政策内蕴性互动之意义 首先,应构建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关系框架,以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与结合。 如何将法律与政策融洽的整合在一起,克服政策的不稳定性和法的滞后性,是值得探讨的。西方法学者面对20世纪社会变革的新潮流提出回应型法的理论模型,认为法律已经由强制性成熟为自治性,并开始向回应型法转变。其基本内涵包括:法律的目的是权能,合法性来源于实体正义,规则从属于原则和政策,执法者具有扩大了的、仍必须对目的负责的自由裁量权,其法律愿望与政治愿望达到了一体化。而经济法正是具有回应型法特征的部门法,应对经济政策之推行有极高的敏感度,以回应性方式提高自身运行的合理性和实效性,以求在多元化的利益格局中把握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 其次,经济法与经济政策的互动结合还必须时刻以保障经营自由为宗旨。 政府之干预源于“市场失灵”,其根植于市场的土壤,因而必须在市场机制无力或失败的范围内进行。实践已充分证明,由政府干预导致的非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较之市场缺陷对市场的危害更大。此时,“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 之说法仍然适用。因此在国家与市场的复杂博弈中,经济法与经济政策要形成一种弹性机制,巧妙地将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融为一体,并始终能在两者之间保持必要的张力。 (三) 经济法相对软性之发散思索 尽管从法律理性研究之角度系统分析了经济法相对软性的内涵与外延及我国经济法法制建设实践中之对策设计,但笔者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经济法领域中的相对软性是经济法的法律本质带来的稳定性要求和经济法受经济生活、经济政策的强烈影响带来的易变性要求之间的强烈矛盾的产物,而不是所谓的司法不健全所带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是“经济法”中“经济”与“法”之强烈冲击的表现。法治建设的发展对这种现象作用甚微,只有经济生活的变化可以加剧或缓和这一矛盾冲突的表现。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程度,到了稳定期或者平台期的时候,法律与经济比较接近,变化都很平缓,这时二者的矛盾就会减少。 希望以上内容能帮到你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应该是期末作业吧,你直接从网上找点儿就行,自己组合一下,最好不要用百度上的,因为大家都习惯性的用百度。

垄断与垄断资本主义研究论文

实质是垄断资本直接控制和利用国家政权,并通过国家政权该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以保证垄断资本获得高额垄断利润及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当资产阶级国家直接参与了社会资本的再生产过程,它就成为经济上的总的垄断资本家,或称为“理想的总资本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国家政权与垄断资本溶为一体的垄断资本主义。由私人垄断向国家垄断的转变,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国家垄断作为垄断的一种形式,早在垄断资本主义形成初期就已经产生。它的最初形式是国营铁路、国营兵工厂、国有土地基金等,但当时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在整个垄断资本主义经济中的作用还很有限。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受战争形势所迫,几个垄断资本主义国家空前加强了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许多国家实行了生产和分配的国家调节。战争结束后,随着战时经济向和平经济的转变,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也就削弱了。20世纪30年代初的世界经济危机爆发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再次得到显著发展,各国政府加强了对经济的干预。如美国出现罗斯福新政,德、意、日等国实行军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各参战国实行严厉的统制经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再次出现高潮。二战结束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有所减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又一次进入低潮。以20世纪50年代开始,国家垄断资本主义进入猛烈发展阶段,而且具有新的特点。此时,不仅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财政开支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迅速增加,一般已达到40%左右,而且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已不再是作为一种短时期的“战时状态”或“反危机措施”,而是发展成为社会资本再生产过程的经常性需要,国家与垄断资本的结合,已经发展到整个社会资本再生产过程的所有环节,包括了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从而使垄断资本主义具有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显著特征。2.私人垄断向国家垄断转变的原因私人垄断向国家垄断的深刻根源是生产社会化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私人垄断已难以适应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社会生产力的巨大发展,迫使国家不得不直接参与社会资本的再生产过程,调节社会经济的运行;同进也迫使私人垄断资本运动依赖于国家政权,国家与私人垄断资本溶合起来,形成了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具体说来,私人垄断向国家垄断转变有下列原因:1)科技革命和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私人垄断资本的积累已无法满足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条件,必须由国家进行投资或者由国家给予私人资本以资助。2)私人垄断统治扩大了资本主义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必须由国家采取一定手段干预国民经济,减轻经济危机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3)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单纯依靠私人垄断资本的力量和市场的自发调节已难以解决由结构失衡所造成的经济动荡,必须依靠国家采取行政的或经济的措施调整国民经济结构。以上种种原因,导致国家及其职能发生巨大变化,促使国家力量与私人垄断资本相结合。所以,私人垄断向国家垄断的转变,具有客观必然性。

21世纪是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两种制度并存的世纪,资本主义的变化与发展直接影响其历史命运和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全面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资本主义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众所周知,马克思主义最大的贡献是发现了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如果说唯物史观主要通过揭示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规律,破解了人类历史发展之谜;那么剩余价值学说则主要是研究并发现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规律,破解了资本主义社会发展之谜,尤其是对资本主义初期的发展有重要影响。

资本主义的发展大致分为三个阶段,即原始积累、自由竞争、垄断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初期的发展也就是资本原始积累的阶段。

资本主义初期就是原始积累的过程,而马克思揭示了资本积累就是剩余价值资本化的实质,分析了资本积累的必然性和决定资本积累量的因素。马克思从资本积累回溯到资本原始积累,并在对资本原始积累的考察中,揭示出资本主义积累的历史趋势,即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马克思指出:资本积累提高了生产水平,资本主义生产实现了社会化;生产资料日益集中,生产规模扩大;劳动社会化,每件产品都成为许多人共同劳动的结果;生产过程社会化,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各项生产活动联系紧密;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国际市场形成,各资本主义国家的生产成为世界性的生产。生产的社会化要求生产资料由社会占有,并由社会对生产实行统一的计划管理,对产品在全社会范围内根据劳动者的利益进行分配。

随着社会的进步,各方各面都会有新的变化,当代的资本主义也不例外。无论是从生产力、生产关系、上层建筑或者阶级结构上来说,都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变。比如对于现在的社会现实状态来讲,当代的资本主义与马克思、列宁时代相比,就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变化。对于这种情况,我国的学者都各自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了解读与分析。

从生产力的角度来看,学者们普遍认为,在现在这个科学技术快速发展以及产业结构不断变化的现代,资本主义在生产力的方面得到了长久的发展与进步,主要表现为劳动生产率以及社会财富都得到了快速的增长,信息化、服务化、高科技化的产业结构趋势逐渐显现,脑力劳动增加、体力劳动相应的减少,其劳动工具也随着科技的发达而得到了全面的扩展。

从生产关系层面上来看,当代的资本主义也随之而进行了相对应的调整与改变,在很多方面呈现出了新的特点。比如资本社会化的所有制关系趋势增显,社会福利政策的分配关系得以出现等等。学者将其概括描述为:政府对微观经济和宏观经济进行干预;推行雇员持股计划;实行福利政策;用税收调节收入再分配。另外,在有关生产关系新变化而进行的讨论的问题中,国家、国际垄断资本主义以及全球化和资本主义世界体系的讨论等也都得到了一定的涉及。

从上层建筑来看,大部分研究者都认为在以下四方面资本主义有着显著的变化。(1)政治制度与法制实现了有效结合;(2)国家管理经济和社会的职能增强,国家的调节作用越发突出;(3)资产阶级的民主形式进一步扩大;(4)意识形态中左翼与右翼的分歧逐渐减弱,主流意识形态的地位虽然未变,但多元化的价值取向却更加鲜明。而从我们的角度来看,则认为里面的核心主要是资本主义政治统治形式变得更加完善以及精巧,而这样的变化是与其自身所创造出的再生产的条件密不可分的。

在这里,之所以对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发展变化进行研究,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为了要预测当代资本主义在历史上的一个发展趋向。针对于此,学术界开展了积极的研讨,并且形成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三种观点。一种观点是这样表达的,资本主义自身仍具有较强的社会适应性和发展潜能。第二种观点认为,当代资本主义的新变化并没有消除其基本矛盾,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是历史的必然。第三种观点这样描述,当代的资本主义要看到其中所具有的两面性,一方面要看到这些新变化在缓解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维护资本主义社会的稳定和促进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继续发展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又要看到这种作用的限制,乃至酝酿和加剧资本主义矛盾方面的作用;既要看到这些新变化在延缓资本主义的覆灭、延长资本主义的寿命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又要看到它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在经过一个长过程的发展后,资本主义被社会主义所取代的历史命运。

从我个人角度来说还是赞成第三种观点的,首先来说资本主义就目前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还有很大的活力,但这恰恰又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发展规律的科学论断,所以资本主义最终被社会主义所取代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

摘要:笔者沿着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阐发的观点做了进一步的研究,发现了与马克斯•韦伯不同的一些观点,同时深入挖掘历史现象解释了被马克斯•韦伯忽略的一些史实,借助马斯•韦伯同时代的朋友桑巴特的著作对新教伦理的资本主义精神提出了新的解读。

关键词:资本主义 人口压力 东西方文明

一、引 言

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无疑是一本相当重要的社会学著作,该书初稿在1940年和1950年分两次发表于那个时代最有影响力的刊物《社会科学与社会政治学文献》,表达了一个德意志帝国的公民在国家统一后迅速壮大扩张,成为继英法美等国家之后的一等强国所具有的民族自豪感,这种感情深深印刻在他所推崇的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形成过程中所起的重大作用,因此,有理由把《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看做马克斯•韦伯在二十世纪初业已成熟的资本主义精神、秩序、发了和制度所做的一种理论 总结 和提供了一种新的原理解读。然而在此文发表之初就引发了强烈争论,包括马克斯•韦伯共同编辑《社会科学与社会政治学文献》的维尔纳•桑巴特就持有不同看法。随着马克斯•韦伯在学界的影响深入,再次分析讨论此书以及马克斯•韦伯其他著作中涉及到的宗教观点对于我们今天研究整体社会价值观有新的意义,比如我们想要确定,资本主义在本质的形成过程中以及后来在全球扩张的过程中,作为宗教力量的新教伦理是否或者在大多程度上起到了哪些作用、为什么东西方在1500年以后分别沿着不同的道路发展以及亚细亚文明能否单独发展成功资本主义。另外本人在研读马克斯•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之时,也有一些不同的看法意愿与方家商榷,并愿意做更进一步的钻研。

二、马克斯•韦伯赞扬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

马克斯•韦伯在书籍开篇“作者导论”中开宗明义地阐明了自己的立场“为什么在西方文明中,而且只有在西方文明中,出现了一个(我们认为;原文如此)其发展具有世界意义和价值的 文化 现象”,从这一个立足点出发,笔者认为马克斯•韦伯在开初就否定了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不同文化现象和生存状态是与他所欣赏的具有世界意义和普世价值的西方文明具有可以同等看待的水平,似乎只有西方社会给世界人民提供了可以学习借鉴的模板,别人只要学习照搬就可以了,甚至于可能如果不接受这样的西方文明和价值观遭遇种族屠杀灭绝也是有道理的!因为在整本书籍当中,我们只看到马克斯•韦伯对欧洲移民,他所称道的新教徒开发了美洲大陆,而够小了对原著民族的掠夺和屠杀。无可否认马克斯•韦伯称赞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是有物质基础和科学根据的,正如《韦伯转》作者描述的那样,马克斯•韦伯是有道理自豪的,1904年仲夏他在纽约看到了“耸入云天的摩天大楼和矗立于海岸的自由女神像”。所以马克斯•韦伯再一次被“资本主义精神的巨大创造力量”所震撼。因为此时马克斯•韦伯生活在统一后的德意志帝国已经抛弃了普鲁士时代的诸侯纷争、小邦林立、俯首听认大国宰割的邦国时代成为继英法美之后的一等世界强国,所以有此种民族自豪感情有可原。然而带着这样的心态撰写《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我们就要发现许多当今重视世界多元文化结构很不一样的东西在里面,所以笔者愿意对该书做出一些新的解读,请方家指正。

三、对“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的中心解读

马克斯•韦伯先生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总结出的受新教伦理影响的资本主义精神主要有如下一些:1、“职业责任是资本主义文化的社会伦理的重要特征;而现在,一定意义上也是资本主义文化的根本基础。”2、“只要干得合法,赚钱就是职业美德和能力的结果与表现”,这里可以比较孔子教导弟子的“君子爱财,取之以道,用之有度”;3、该书第19-22页大段引用本杰明•富兰克林的话,最后断言资本主义精神无疑在资本主义秩序出现之前就出现了。而本杰明•富兰克林总结的美国人具有的那种精神无非就是:禁酒、默言、有序、坚定、借鉴、勤勉、诚挚、公正、节制、干净、宁静、贞洁和谦逊。死还没有对屠戮原著居民的忏悔,其他思想家则从完全不同的角度阐释所谓“美国精神”:“在美国,清教精神沦落为一种执拗的小镇精神,只讲究所谓的图面。而世俗霍布斯注意滋养了现代性的主要动机------对无限制 经验 的贪求;乃至于“追求赋予的冲动取代了禁欲苦行,享乐主义的生活方式淹没了天职召唤。”

因此我们能否做这样的假设和推断,第一、新教伦理是否一定催生资本主义精神?或者没有新教徒侵润的国家和地区从无可能出现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精神?第二、新教伦理或资本主义精神一定优于其他民族或宗教精神乃至于可以对秉承其他人类文化遗产的所谓“异教徒”给以彻底铲除甚至肉体消灭,是全世界人类俯伏与《圣经》的教导之下?第三、如果马克斯•韦伯足够长寿,当他看到了他推崇的资本主义精神哺育下的国家和地区经历了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末三十年代出经济大萧条和随后的希特勒崛起及第二次世界大战,他会作何感想?

仔细分析上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充分条件,即新教伦理一定催生资本主义精神,或者马克斯•韦伯自己肯定的那种资本主义精神,实际上他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中已经断言“资本主义精神无疑在资本注意秩序出现之前就出现了”。我们也知道宗教改革之前,鄂州的强国如荷兰、西班牙以及地中海沿岸贸易频繁,充分展现了即将统治世界经济的资本主义精神的活动能力,而那时候还没有所谓的新教徒!更遑论新教伦理!

第二个命题则是必要条件,即使没有新教伦理的国家和地区不可能有“资本主义精神的巨大创造力量”,也就是不会有马克斯•韦伯先生惊叹的“耸入云天的摩天大楼和矗立于海岸的自由女神像”,那么几乎与卑斯麦统一德国听一时期,通过明治维新而与西方列强争雄的东亚国家日本又是怎样的情况?日本自然是“衣冠唐制度,礼义汉文化”属于儒家文化圈,没有新教伦理侵润的撮尔岛国也能发展出资本主义精神和制度,呢么马克斯•韦伯先生如何解释?至少我们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得不到解释,至于后来马克思•韦伯先生后来不曾看到的亚洲四小龙等经济实体腾飞就不必说了。从此也看到没有新教伦理侵润照样可以有资本主义精神和秩序,如果更仔细地研究东南亚华侨拓殖开发的 种植 园经济,仿佛可以与美国南北战争时期的南方经济模式相比拟。

至于第三个命题是后来灾难性的事例,资本主义学者都有补充性的说明,至少对于某些坚信资本主义市场放任自由竞争的理论家们是个惊醒;至于更有其甚的希特勒叫嚣优势民族至上论,是否得自于马克斯•韦伯先生的影响,我们难于落实,姑且放在一边。至少从有良心的学着看,马克斯•韦伯不会同意希特勒对犹太诸民族做有理论准备的计划新屠杀;而我们知道那些新教徒的学说很多来自他们反叛过的宗教版《圣经》,而《圣经》可是古代以色列人用希伯来语撰写的犹太民族血泪奋斗历史。当然,里面以上帝正义的名义下动辄灭绝一个城邦,动动手指头就要灭杀一些所谓异教徒的描述他们是不会在教堂传道布教的时候做讲道的引用。

四、对中国没有原发产生资本主义的 反思

英国人李约瑟(Joseph Needham,1900-1995)在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史与欧洲对比的时候,即深深被丰富灿烂、历史悠久的黄河长江农耕文明所吸引,又怀着一种莫名的惊诧何以中国农耕文明为代表的亚细亚生产方式没有产生出近现代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故而提出了著名的“李约瑟之谜”;法国人伏尔泰研究各国历史进程和科技演变,也有同样的疑问;当代著名的美国汉学家马克•伊文(Mark Elvin)则在专著《The pattern of the Chinese past : a social and economic interpretation》给出了“高水平陷阱”的诠释;后来不少学者又从中国科举选拔制度在明清两代走入束缚人类思想的角度给与了多重解读。限于篇幅笔者不在此处展开讨论。

综上所述,如果马克斯•韦伯只想表明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的发展有过重要影响—仅仅将这种思想作为一种尝试性的假说提出来,把资本主义精神及其后来的制度法律作为欧洲长期孕育发生的一个十分复杂历史过程来看,新教伦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那么过分对这一作用的夸大则是有待商榷,因此我们是否可以试着做如下的陈述:任何社会现象的存在和发展过程,都是现实与意识的统一。清教徒的宗教、契约与法律观念的生成与演化过程同样也概莫能外,从此演变出的资本主义精神只有立足于清教徒当时的现实处境,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其相应观念的形成与变迁;同样,资本主义精神的许多优秀品质在各民族的传统中多有体现。恰好是欧洲某个阶层的生存空间和权利诉求在宗教改革之后不能在自己地域上得到满足,随着人口压力增加和财富欲望的不断追求,他们随着远航的帆船漂洋过海传播到世界各地。在这个征服世界、体现所谓“主的意志”过程中,一直以宗教作为理论支持并逐渐成为主导世界的力量就是马克斯•韦伯所称颂的新教伦理和资本主义精神,很幸运的是他没有看到后来的经济大萧条和希特勒崛起……

参考文献:

1.〔德〕马克斯•韦伯著,彭强,黄晓京译:《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

2.〔美〕斯塔夫里阿诺斯著,吴象婴,梁赤民译:《全球通史:1500年以后的世界》〔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

3. 姬金铎著:《韦伯传》〔M〕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8。

摘 要:资本主义作为一种经济社会制度,从16世纪产生以来到现在已经经历了五个世纪之久。尤其二战以后,尽管世界上一些国家已脱离资本主义世界体系,但是资本主义世界的中心部分,即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不但生存而且空前发展,表现出较高水平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甚至占据全球发展的主导地位。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和本质,资本主义终究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我们在肯定其积极历史作用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其固有的矛盾和弊端始终存在的客观现实。

关键词:资本主义;矛盾;社会主义;生产关系

一、“两个必然”的坚定认识

资本主义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形态,所以对资本主义的认识也要不断深化。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是私有制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剥削制度,是以一种剥削制度代替另一种剥削制度。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即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而正是这种矛盾导致了越来越严重的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

生产社会化和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使资本主义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和广大劳动人民日益贫困的趋势同时增长。恩格斯在《反社林论中》指出:“机器的改进就造成人的劳动的过剩。如果说,机器的采用和增加意味着成百万的手工劳动者为少数机器劳动者所排挤,那么,机器的改进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机器劳动者本身受到排挤,而归根到底就意味着造成一批超过资本在经营上的平均需要的、可供支配的雇佣劳动者,一支真正的产业后备军。”[1]随着资本积累的发展,私有规模不断壮大,社会化程度提高,他们的矛盾也会加深。这就预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已经严重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为新的生产关系所代替。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清楚地表明:“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它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剥夺了。”[2]邓小平在南方谈话中也曾指出:“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的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灭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在很长的一个历史时期内,社会主义将处于一种量的积累或量变中的部分质变的发展状态,这表明与之相关的资本主义的灭亡也是一个演进的过程。所以,按照生产力发展水平等社会指标,社会主义在很大程度上还不能跟当今资本主义国家相比,社会主义取代资本主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二、资本主义的本质特征――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制度

马克思指出,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因素。在资本主义社会,两者的结合是少数具有组织大规模生产的物质条件而又不依靠自身劳动来满足生产的资本家,以等价交换的方式从市场上找到那些丧失了一切生产资料、一无所有的无产者,并把它们的劳动力作为商品购买回来,投入到生产中而实现的。所以,资本主义是生产资料归资本家私人占有基础上的雇佣劳动制度,它是资本主义的剥削基础。

在以私有制为基础的雇佣劳动制度下,资本和雇佣劳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却被资本与雇佣劳动之间的等价交换关系所掩盖。资本家与工人之间进行的等价交换只是一种形式,这种形式的掩盖下的内容和结果则是不平等交换。工人并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马克思一针见血的指出:“罗马的奴隶是由锁链,雇佣工人则由看不见的线系在自己的所有者手里的。”[4]

三、正确认识资本主义在历史上的进步作用

虽然资本主义有其本质的弊端,但其在历史发展中是具有进步作用的。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特别强调,工业资本家战胜封建大土地所有者以及工业战胜农业是历史的进步。由封建土地所有制向资本主义所有制过渡是不可抗拒的必然历史过程,任何阻止资本主义发展的行动,都是徒劳的。

资本主义在促进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上曾发挥的历史作用也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适应了生产力的性质,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过去哪一个世纪料想到在社会劳动里会蕴藏着这样的生产力呢。”[5]第二,资产阶级把一切封建的宗法的和田园诗般的关系都破坏了,它无情的斩断了把人们束缚于天然尊长的形形色色的封建羁绊,消除了一切固定的古老的关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传统观念和见解,确立了以“自由、平等、博爱”为核心的人本主义的新观念,科学文化的光明冲破了中世纪宗教统治黑暗时代。第三,资产阶级创立并开拓了国际市场,它迫使一切国家的生产和消费都成为世界性的了。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本主义的原始积累以及为了开拓世界商品销售市场和获得原料基地所进行的侵略战争,进行了深刻的揭露、抨击和谴责。但同时又辩证的看到这种侵略在客观上又给被侵略国家带来了西方进步文明,尽管这对于被侵略国家和人民来说是极其痛苦和耻辱的。第四,资产阶级日甚一日的消灭生产资料。财产和人口的分散状态,造成了经济的集中,进而又带来了政治的集中。它摧毁了封建割据的壁垒,使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各自有着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结合为一个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民族,实现了民族和国家的统一。

四、社会主义应该理性继承和发展资本主义文明成果

从历史发展的逻辑历程来看,人类社会是一个由低级向高级的发展过程。各个社会形态都依据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发挥了自己的历史作用,创造了有利于社会前进的文明成果。这些成就必然为下一个社会形态所继承和借鉴,成为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因素。社会主义革命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和雇佣劳动制度后,要采取多种方式继承和运用资本主义社会遗留下来的物化的生产力,充分吸取和借鉴资本主义生产,经营的现代化管理经验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这反映了生产发展和经济繁荣的一般规律,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不能一昧祛除。其中,资产阶级思想家培根提出了“知识就是力量”的 口号 ,资产阶级用科学反对封建的迷信,并第一次引起了人类科学观念的更新,人类对客观世界产生了飞跃性的认识。资产阶级在科学上的革命也引起了技术上的革命。另外,资本主义在反封建的斗争中建立了民主共和国形式,虽然这种民主共和形式带有明显的阶级性质,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但它确实比封建专制度进步很多。无产阶级在取得政权后都要保留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成熟形式。

虽然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特别是西方发达国家,在最后的一百年中,生产力具有明显加速度的发展的趋势。可见,生产力的资本主义社会内部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资本主义对生产力的促进作用还没有彻底用尽,那么我们认为的资本主义很快灭亡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但是,正如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历史的暂时的社会形态。它将不可避免地被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所取代。因此,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会过快过慢的发生着变化,正如量变引起质变,这种改变最终会达到极限,旧的社会形态灭亡,新的社会形态会随之产生,资本主义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不断调整着生产关系,即当代资本主义正一步一步迈向社会形态的高级阶段,为更先进更合理的社会主义制度所取代。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8.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69.

[3]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382.

[4]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2.

[5]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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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因:

1、科技革命和生产社会化的高度发展,私人垄断资本的积累已无法满足社会再生产所必需的条件,必须由国家进行投资或者由国家给予私人资本以资助。

2、私人垄断统治扩大了资本主义生产与消费的矛盾,必须由国家采取一定手段干预国民经济,减轻经济危机的程度,缓和社会矛盾。

3、战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加剧,单纯依靠私人垄断资本的力量和市场的自发调节已难以解决由结构失衡所造成的经济动荡,必须依靠国家采取行政的或经济的措施调整国民经济结构。

二、实质:

实质上是垄断资产阶级最大限度地支配社会资本和剥削劳动人民的一种形式,它的活动主要是促进私人垄断资本的运动,保证私人垄断资本获得高额利润。

它以低价向私人垄断组织供应商品和劳务,以高价从私人垄断组织购买商品和劳务。它促进国民经济技术水平的提高和部门结构和地区结构的改造,为私人垄断资本的再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扩展资料:

1、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新特点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的新特点主要在于,它与扩大再生产的经常性需要相联系。一些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预算支出中的很大一部分被用于社会再生产,从而使得这些资本主义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和调节作用日益加强。

2、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的主要形式

(1)国有垄断资本,即资本主义国家利用财政手段集中的财政资本中用于剩余人才一产的标准。国有垄断资本的组织形式是国有企业。

(2)国家和私人共有的垄断资本,即国有垄断资本和私人垄断资本在一个企业内部的结合。

(3)国家和私人密切联系的垄断资本,即国家垄断资本与私人垄断资本在社会范围内的结合。

3、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的调节

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发展中,资本主义国家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干预和调节社会经济生活,有其客观必然性。

首先,生产社会化的出现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要求有一个统一的社会组织或机构对社会生产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协调。

其次,市场经济运行中产生的弊端,需要国家运用宏观调控手段来矫正。第三,资本主义基本矛盾在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激化,也需要由国家采取各种手段进行缓解。

资本家阶级与雇佣劳动者阶级之间的矛盾激化是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激化的表现之三,其后果就是出现两级分化状况.

要缓解这一状况,同样需要国家介入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领域,调整社会各阶级、各阶层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垄断资本主义

学术垄断的利弊论文

垄断和竞争,在市场经济里,一般情况下,必然是相生相灭,相互循环的。例如,开始几个卖肉的互相竞争,越卖价格越低,最后必然会出现两种情况:1 大家认为这样互相竞争,只能是两败俱伤,所以成立个协会,共同限制住价格;2 大鱼吃小鱼,被一家吞并或挤垮。上面的两种情况都是垄断。1882年美国形成的“美孚石油公司”这个垄断组织就是这么形成的(后来这个垄断组织被美国政府强行解散)。垄断后,由于各方分脏不均,或者还有人想获得更大的利益等等原因,垄断就会被打破,这就要形成竞争。所以,在自由市场经济里,尽管没有政府的干预,垄断和竞争也是相互循环的,你不可能只要竞争,不要垄断,自由市场经济并不象大家想象得那么美好。 尽管大家都痛恨垄断,可是垄断也有有利的地方,尽管大家都喜欢竞争,竞争也有不利的地方,它们各有利弊。 市场经济下,产品向市场的供应要么处于垄断状态下,要么处于竞争状态下,这两中状态各有利弊,不能两全齐美。 绝对垄断状态下,一种商品只有一家公司供应,这家公司完全能够控制住这种商品的产量,使这种商品的供应量始终比较短缺,这样就能保住价格始终比较高,能保住自己的丰厚利润。 例如,假设世界只有一个农民,那么粮食的供应就由这个农民垄断了,这时他就可以生产很少的粮食而卖很高的价格。比方说他可以把粮食的价格控制在10000元/斤不动,这个价格下,如果市场缺少粮食了,他就往市场上投进一些,如果还有一些粮食暂时还没卖出去,他就停止向市场供应,什么时候这些粮食卖完了,他再生产一些继续供应。在这个价格下,当然只能有少数富人才能买起,所以粮食就成了只有最富裕的人才能享用的奢侈品,其他人该吃野菜的吃野菜。普通人对这样高居不下的价格是干生气没有办法。 从上面可以看出,垄断的优点就是产品无相对过剩的浪费,垄断者完全可以控制产品的生产和供应量。缺点就是垄断者为了自己丰厚的利润,始终控制住该种垄断产品的供应量,使这种产品不能普及,许多人享受不到这种产品。 垄断的另外一个优点就是无重复建设的浪费。垄断者对产品的生产和供应有统一计划,所以不会造成重复建设的现象。我们就拿移动通讯公司来说,假设中国就它这一家公司,它当然就是绝对垄断了,它就会计划好在全国建设多少个网点、多少个发射和接收装置,当然会计划得很好,不会有重复的现象。可是如果有一家联通公司和它竞争,情况就不一样了。联通公司也会在全国计划建设多少网点,多少发射和接收装置,那么这时重复建设就出现了。比方说移动公司的信号已经把北京地区全部覆盖了,而联通公司又要建设一些装置再把北京地区覆盖一遍,这就是重复建设,就浪费了。再比方说,某地明明有一个面包厂就够了,可是有一个人偏偏又要建一个面包厂和它竞争,造成两家的总生产能力只能利用一半,这就是重复建设。 竞争的优点就是每个产品供应者都想抢市场,他们都不能控制住产品的总产量和总供应量,结果会使产品的价格下降,会逐步普及到一般老百姓(并不能普及到全体老百姓,最穷的那部分几乎永远没有份)。所以老百姓喜欢这种竞争的状态。 但是竞争也是有缺点的,上面已经说了,它会造成重复建设,而且还会造成产品相对过剩,牛奶会倒进河里,厂房设备会因为企业停产或破产而损坏,这样会对整个社会造成极大的浪费,也会造成大量的失业。 总起来说,垄断的优点就是某种产品的生产有统一的计划,没有重复建设和相对过剩造成的浪费,这对整个社会有利,但是这种产品的价格往往会被控制得很高,不利于普及,不利于全体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它对人民提高生活水平是不利的;竞争的优点就是利于产品的普及,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但是它会造成重复建设和相对过剩的浪费,还会造成破产的浪费,还会造成失业的危害,对整个社会不利。 而垄断和竞争,你只能选一种,不可能两种都选,所以不可能达到只有利没有弊的两全齐美的境地。因此说,市场经济下,人民反完垄断,就会反竞争,反完竞争就要反垄断,很热闹的。

一、垄断竞争的优点:

(1)规模经济。由于垄断厂商的规模可以很大,可以获得规模经济带来的好处。其研究和开发的能力也可能使得垄断厂商具有更低的成本 。

(2)虽然垄断厂商在产品市场没有竞争者,但是在资本市场上却会面临竞争。

(3)长期中获得超额利润这一点可以促进生产新产品的垄断厂商或行业的进一步发展。

二、垄断竞争的缺点:

(1)在均衡状态 中垄断市场价格要高于完全竞争。在长期均衡中,相对于完全竞争市场中的厂商,垄断厂商没有以可能的最低成本进行生产,所生产的产量也小于在完全竞争市场中应该达到的产量。垄断厂商获得的超额利润被视为收入分配的不平等。

(2)垄断竞争时,不但产品价格高于最低平均成本、产量低于最低平均成本所对应的产量,而且厂商为了形成产品差别,在提高产品质量、进行广告促销等方面有着额外支出,使产品成本上升,造成资源的浪费。

(3)一切的垄断都易产生腐败,产生效率低下,产生乱收费,所以细致的管理,和提高效率是必须的。

(4)垄断竞争在国内极易造成价格垄断抱团。

(5)在粥多僧少的情况下垄断竞争就是垄断,没有产生竞争。

(5)垄断竞争后所得的资产必须重新再平均分配,消除经济危机的隐患。

(4)在国外我们抱团垄断竞争可以比较容易打败国外的对手,然后吃掉它。

(5)如果我们想去除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在不违法的情况下我们采取垄断竞争就比较容易,利用垄断竞争挤垮这些行业,比如:在一定的区域里搞价格战,搞质量战,然后兼并成比较大的几个公司,统一管理。

(6)对牵涉到国家安全行业,还是适宜垄断起来,并且培养几个垄断竞争对手互相竞争。

(7)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垄断竞争中存在的产品差别可以满足消费者多方面的需要,有助于增进消费者的福利。在非价格竞争中,厂商必须不断开展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改进服务方式,也有利于增进消费者的福利。

扩展资料:

只有当有效竞争与反垄断政策紧密结合,才能使市场经济有序且健康的运行。过度竞争的存在对资源配置产生了一系列的消极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主要方面:

1、过度竞争使生产者进入过密,高估或低估市场需求,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2、过度竞争阻碍了价格机制的正常作用。

3、过度竞争会加大竞争成本,从而导致产业利润率过低,并损害了企业或产业的创新能力。

过度竞争在资源配置中的一系列缺陷表明,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积极作用是有条件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一直试图努力寻找的一种使竞争有效发挥作用的机制,并因而致力于资本积累,技术进步和扩大生产规模,谋求超额利润。

竞争的结果是使生产,资本日趋集中,在某些产业部门出现高度垄断的格局。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企业间过度竞争的状况,增强了大企业之间、大企业与市场之间的协调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克服竞争现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垄断竞争

一、垄断的优点

1、规模经济:这是垄断的一大理由,由于垄断导致独家经营,所以规模大,能够达到MES(最低效率规模),从而可以低成本生产。这个对社会也有好处。

2、创新能力强。由于垄断所以创新的收益不会被别人抢走(有具体的模型分析),而且垄断厂商有钱投入创新科研,所以垄断场上创新能力更强。(与实际状况并不相符,因为没有考虑其他因素)

3、垄断厂商因为垄断地位可以获取高的利润。利润的来源在于差别定价、限产提价、降低服务质量等

4、垄断厂商工作相对轻松。这主要是因为没有竞争,所以铁路行业职工、领导人压力较小,不必担心市场被抢,业绩下滑。所以管理层、员工都轻松。(X非效率的产生原因)

5、高收入,因为高利润,所以工资都很高。

二、垄断的缺点

1、垄断拉高成本,降低竞争力。

价格垄断拉高整个社会成本垄断性行业所从事的一般都是与决大多数人、行业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例如电信、邮政、自来水、电力、煤气、铁路、航空等等。

因为这些行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所以这些行业的服务价格的高低便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成本。这些行业的整体效率直接关系到其他产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2、垄断导致有效投资不足

一方面,垄断企业能通过垄断获得超额利润,从而妨碍了效率的提高,妨碍了其扩大业务规模的积极性。另外通过行业垄断阻止社会资金进入该行业,虽然总有资金为利润引诱通过各种方式“违规”进入,但规模总是有限的。

投资不足、就业下降,消费相对疲软是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之中的主要问题。有专家指出,造成中国现阶段投资不足的原因有很多,但是其中一点就是很多高利润的行业都是市场禁入的垄断行业。

这些行业中,垄断导致低效,造成了这部分利润反映不出真实的利润状况,成为极大的浪费,同时这也极大的挫伤了资本的投资热情,这样就造成所谓的“资本罢工”,强化了投资市场低迷。

3、垄断滋生腐败毒瘤

在当前国内市场出现的大量垄断行为中,行政性垄断无疑占据首要位置。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所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称为“行政垄断”。

行政性垄断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得它比自然垄断、行业垄断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危害性更大,特别是少数腐败分子利用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权力,如果“给钱”才能办事,垄断成了腐败的温床,这不仅影响经济发展,更重要的是使政府信用遭到损害,失信于经营者。

扩展资料:

形成垄断的主要原因有三个:

1、自然垄断:生产成本使一个生产者比大量生产者更有效率。这是最常见的垄断形式。

2、资源垄断:关键资源由一家企业拥有(如:无线电视的配音业)。

3、行政性垄断:政府给予一家企业排他性地生产某种产品或劳务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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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期刊论文

我认为知网确实做得不太合理,毕竟他们受益了很多,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权益。应该被严厉禁止。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并没有违反相应条例,但是费用很高,确实造成一定影响。

知网被反垄断立案调查意味着慢慢要"失去民心"有些网友可能不知道知网是干什么的?根据知网的有关介绍,知网中国国家知识基础设施在教育部,中共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的大力支持下,由清华大学和清华同方发起的主要是实现社会知识资源传播共享的。知网平台主要是面向海内外读者提供中国学术文献,外文文献学位,论文,报纸,会议,年鉴,工具书等各类资源统一检索。统一导航,在线阅读和下载服务。

可,知网的这些服务可不是让你白用的。他的服务是有偿的。他主要是以低价收取论文版权,或者获取论文版权。在高价提供论文的查询,阅读下载服务的。有些高学历的研究生,博士,硕士他们把自己的论文卖给知网,可从中获取四五百的收益,相当于四五百就把他们的论文给买了。但当一些人上知网查询一些论文资料时,是要根据不同类型,按照页面数量或者版本付款的。他的这种高额收取各种的服务费。让广大的学生,研究生以及科研人员深受疑惑。

知网是因知识产权侵权被诉,引发网友关注,这网面临最大的挑战是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网是在收录学术论文,杂志论文数据过程中,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得罪了广大的知识分子群体,遭到了知识界的讨伐,一些大学教授对知网的侵权行为开展了版权维权。因此知网被立案调查。一些人期待反垄断执法能够改变知网的收费经营模式。但这个并不会成真。知网是一个市场商业化主体,它不是一个国家投资的公共服务单位。就算证实垄断行为但执法也是让他纠正,不当的收费行为,但是无法改变知网的收费模式。但是可以肯定的是,一旦立案经过执法调查,认定垄断经营成立的话,他的这个罚款肯定是跑不了的。

知网深陷“垄断”争议,知网不仅有可能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问题,同时也可能存在大家都在争论的垄断问题。

按照目前知网的地位来看,中国所有的学术机构都绕不过知网,因为大家不仅要从知网去搜查文章进行创新点的查找,同时也要用知网去进行查重,但知网的功能并不是免费使用的。在前段时间中科院的控诉公告当中,知网的收费一年高达1000多万元,这尽管在大家看来都是不合理的;此前也有几个高校曾经就费用问题进行过抗争,但他们最后都不得不屈服于现实,因为他们的学生和老师都需要用到知网。随着这些知网黑历史的反反复复,不少人都觉得知网存在着垄断的嫌疑。

从知识产权角度看:知网仍可能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此前赵德馨教授曾经就知网侵犯自己的著作权问题而将之往诉至法院,最后法院判决知网要对赵德馨教授进行赔礼道歉并且赔偿70万元。按照法院的裁判,我们不难发现知网的盈利模式是存在问题的,知网收录了许多核心期刊的论文,但是知网却不需要付钱给期刊及论文的作者,这就是最大的问题;更何况几百元的费用能不能收录一篇论文也必须经过论文作者同意,论文作者都不同意,知网又是怎么将其论文刊登上去的呢?难道靠一篇公告就能解决吗?种种疑点让我们怀疑知网是可能存在侵权问题的,当然,如果知网有更好的解释,我们也可以接受。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知网可能涉嫌垄断

从反垄断法角度看,一个机构涉嫌垄断就是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去搞垄断行为,这是最通俗的说法。知网目前对高校的市场占有率为100%,对与学术相关的其他主要市场的市场占有率为60%,这也就意味着知网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至于说存不存在垄断行为,知网如果滥用自己的市场支配地位,对服务随意提价涨价,那么就存在着垄断的可能。另外,如果知网因为垄断学术而肆意妄为,目前赵德馨教授也对外宣称,知网一直都没有将其论文重新上架知网,这也就意味着知网可能涉及垄断行为,这是一种学术垄断。按照反垄断法的推定,知网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去搞垄断行为自然也就是一种垄断,同时也因为自己的垄断而需要承担行政处罚和接受整改的命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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