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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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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1. 北京市中青年骨干人才,2010年.2. 北京科技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3. 北京科技大学第三届研究生十佳学术之星,2007年.

艾荣军是北京科技大学的一位教授,他曾获得过多个奖项,包括:1. 2018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2. 2017年度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3. 2016年度教育部自然科学二等奖4. 2016年度中国科学院“朱李月华”青年科技奖5. 2015年度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等院校青年教师基金6. 2015年度北京市科学技术奖三等奖7. 2014年度教育部自然科学一等奖以上是他获得的部分奖项。

1 艾荣军北京科技大学得过多个奖项。2 这是因为艾荣军在科学领域具有卓越的表现,曾先后获得中国青年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等多项荣誉。3 此外,艾荣军还是众多国内外学术期刊的编委会成员、ORCID中国区监委会主席等职位,其成就和影响力在学术界和科研领域内是显著的。

1992年7月毕业于北京科技大学金属压力加工系金属压力加工专业,获学士学位;1995年3月获北京科技大学金属塑性加工系金属塑性加工专业硕士学位,分配到北京市燃气集团工作;2007年7月获清华大学机械工程系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博士学位。2007年获第五届中日友好NSK机械工学优秀论文奖,毕业论文获清华大学校级优秀毕业论文二等奖。2009年11月晋升为副研究员,2010年6月获得硕士生导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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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大学MBA毕业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学分和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满足相关学位授予规定等。这是因为MBA课程是为了培养具备商业管理方面的知识和能力的高级管理人才,而学分和论文等要求则是为了确保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获得了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并能够在实践中应用这些知识和技能。同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满足学位授予规定等要求也可以证明学生已经具备了高级管理人才的素质和能力,从而获得MBA学位。

论据是支撑论点的材料,是作者用来证明论点的理由和根据,分为事实论据和理论论据两种。1.事实论据:事实在议论文中论据作用十分明显,分析事实,看出道理,检验它与文章点在逻辑上是否一致。(代表性的事例,确凿的数据,可靠的史实等)。事实论据又包括事例和数据。2.理论论据:作为论据的理论总是读者比较熟悉的,或者是为社会普遍承认的,它们是对大量事实抽象,概括的结果。理论论据又包括名言警句、谚语格言以及作者的说理分析。使用论据的要求:①确凿性。我们必须选择那些确凿的、典型的事实。引用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材料作为论据时,必须注意所引理论本身的精确涵义。②典型性。引用的事例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这一类事物的普遍特点和一般性质。③论据与论点的统一。论据是为了证明论点的,因此,两者联系应该紧密一致。

北京科技大学mba毕业条件是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有5年(到2021年9月1日)或5年以上工作经验,须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具有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有3年(到2021年9月1日)或3年以上工作经验;已获硕士、博士学位后,有2年(到2021年9月1日)或2年以上工作经验;在国(境)外获得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北京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五十年代初期设立于北京钢铁学院的“冶金经济与企业组织教研室”。经过半个世纪几代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目前已发展成具有相当水平和规模,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管理教育与研究机构。改革开放以来走出学院的近2万名各类毕业生遍布全国,在工商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及教学科研机构受到普遍欢迎和好评,其中相当一部分校友担任了重要的管理和领导职务。学院拥有一支具有丰富理论及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截至2022年9月,学院共有教职工165人,其中专任教师119人,包括教授32人,副教授52人。学院教师博士率为93%,80%以上的教师有出国进修经历。学院现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 人,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中宣部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7 名,教育部课程思政教学名师1人,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2人、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5 人,北京市师德标兵2人、北京市优秀教师1人、首都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爱思唯尔(Elsevier)中国高被引学者1人等优秀的教学师资。学院现有7个本科专业,7个学术型硕士、3个专业型硕士学位授权点和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2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并设有管理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2个博士后流动站。7个本科专业全部获批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其中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工商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和会计学5个专业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金融工程、工程管理2个专业获批北京市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管理科学与工程为北京市重点学科。

北京科技大学和其他高等院校一样,研究生毕业的条件都是:通过学习和考试完成规定的学分、完成并通过研究生毕业论文答辩。学校审查合格后,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a)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后,有三年或三年以上工作经历者。b)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并有两年或两年以上工作经历者。c) 获得国家承认的大专毕业学历后,有五年或五年以上工作经历4、身体健康,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此外,各校还可能在教育部门规定的MBA报考条件基础上制定本校的报考条件。

北京科技大学学位论文授权

北京科技大学研究生授予学位时间安排通常如下:每年的6月和12月是学位授予的主要时间节点,研究生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位论文的答辩和提交相关材料。在论文答辩结束后,学位审核委员会会对研究生的学术成果进行审核,包括学位论文的质量、学术水平、研究成果等方面。审核通过后,学校会发布学位授予通知书,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硕士学位证书,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研究生名单。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时间安排可能会因为各种因素而有所调整,建议研究生在完成学位论文的同时,及时关注学校官方网站或研究生院的通知,以便及时了解最新的学位授予时间安排。

原告:田永,男,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委托代理人:马怀德,北京市大通??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雅申,北京市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法定代表人:杨天钧,校长。委托代理人:张锋,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委托代理人:李明英,北京科技大学校长办公室主任。原告田永认为自己符合大学毕业生的法定条件,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给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是违法的,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我一直以在校生身份在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参加学习和学校组织的一切活动,完成了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并且学习成绩和毕业论文已经达到高等学校毕业生水平。然而在临近毕业时,被告才通知我所在的系,以我不具备学籍为由,拒绝给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办理毕业派遣手续。被告的这种作法违背了法律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一、为我颁发毕业证、学位证;二、及时有效地为我办理毕业派遣手续;三、赔偿我经济损失3000元;四、在校报上公开向我赔礼道歉,为我恢复名誉;五、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辩称:原告田永违反本校《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068号通知)中的规定,在补考过程中夹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被监考教师发现,本校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通知校内有关部门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给田永本人的通知,也已经通过校内信箱送达到田永所在的学院。至此,田永的学籍已被取消。由于田永不配合办理有关手续,校内的一些部门工作不到位,再加上部分教职工不了解情况等原因,造成田永在退学后仍能继续留在学校学习的事实。但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默许田永继续留在校内学习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也不证明田永的学籍已经恢复。没有学籍就不具备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毕业条件,本校不给田永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和不办理毕业派遣手续,是正确的。法院应当依法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4年9月,原告田永考入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下属的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取得本科生学籍。1996年2月29日,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6年3月,原告田永的学生证丢失,未进行1995至1996学年第二学期的注册。同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其后,北京科技大学每学年均收取田永交纳的教育费,并为田永进行注册、发放大学生补助津贴,还安排田永参加了大学生毕业实习设计,并由论文指导教师领取了学校发放的毕业设计结业费。田永还以该校大学生的名义参加考试,先后取得了大学英语四级、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BASIC语言成绩合格证书。田永在该校学习的4年中,成绩全部合格,通过了毕业实习、设计及论文答辩,获得优秀毕业论文及毕业总成绩全班第九名。北京科技大学对以上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部分教师曾经为原告田永的学籍一事向原国家教委申诉,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于1998年5月18日致函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该校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一事处理过重,建议复查。同年6月5日,北京科技大学复查后,仍然坚持原处理结论。1998年6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原告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进而也未向教育行政部门呈报毕业派遣资格表。田永所在的应用学院及物理化学系认为,田永符合大学毕业和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由于学院正在与学校交涉田永的学籍问题,故在向学校报送田永所在班级的授予学士学位表时,暂时未给田永签字,准备等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再签,学校也因此没有将田永列入授予学士学位资格名单内交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此案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田永于1996年2月29日写下的书面检查和两位监考教师的书面证言,这些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考试中随身携带了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没有发现其偷看的事实;2、原国家教委《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校发(94)第068号《关于严格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原国家教委有关领导的讲话,这三份材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的规章范畴;3、北京科技大学教务处关于田永等三人考试过程中作弊按退学处理的请示、期末考试工作简报、学生学籍变动通知单,以上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于1996年4月10日作出过对田永按退学处理的决定,但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直接送达给田永,也不能证明该决定已经实际执行;4、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函、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考试作弊一事复查结果的报告,这些书证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部分教师、原国家教委高校学生司对田永被处分一事的意见,以及北京科技大学在得知这两方面意见后的态度;5、北京科技大学的《关于给予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王斌勒令退学处分的决定》一份、《期末考试工作简报》7份,以上书证与本案没有必然联系,不能成为本案的证据。此外,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期间,未经法院同意自行调取了唐有兰等教师的证言、考试成绩单、1998届学生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审批表、学生登记卡、学生档案登记单、学校保卫处户口办公室书证、学籍变动通知单第四联和第五联、无机94班人数统计单等书证交给法院,这些证明由于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原告田永提交的证据有:1、1996年9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为田永补办的学生证(学号为9411026),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不仅从1996年9月为田永补办了学生证,并且还逐学期为田永进行了学籍注册,使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的事实;2、献血证、重修证、准考证、收据及收费票据、英语四级证书、计算机BASIC语言证书、田永同班同学的两份证言、实习单位书证、结业费发放书证,以上证据能够证明田永在北京科技大学的管理下,以该校大学生的资格学习、考试和生活的相关事实;3、学生成绩单,能够证明田永在该校四年的学习成绩;4、加盖北京科技大学主管部门印章的北京地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能够证明北京科技大学已经承认田永具备应届毕业生的资格;5、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的证明,证实田永已经通过了全部考试及论文答辩,其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已具备了毕业生的资格,待田永的学籍问题解决后就为其在授予学位表上签字的事实。在庭审中,法庭对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上述证据均进行了质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的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它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本案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是从事高等教育事业的法人,原告田永诉请其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正是由于其代表国家行使对受教育者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行政权力时引起的行政争议,可以适用行政诉讼法予以解决。原告田永没有得到被告北京科技大学颁发的毕业证、学位证,起因是北京科技大学认为田永已被按退学处理,没有了学籍。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的权利中,第(四)项明文规定:“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由此可见学籍管理也是学校依法对受教育者实施的一项特殊的行政管理。因而,审查田永是否具有学籍,是本案的关键。原告田永经考试合格,由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录取后,即享有该校的学籍,取得了在该校学习的资格,同时也应当接受该校的管理。教育者在对受教育者实施管理中,虽然有相应的教育自主权,但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田永在补考时虽然携带写有与考试有关内容的纸条,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其偷看过纸条,其行为尚未达到考试作弊的程度,应属于违反考场纪律。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1990年1月20日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凡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部门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考试作弊的,应予以纪律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应予退学的十种情形中,没有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考试作弊应予退学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068号通知”,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另一方面,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本人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北京科技大学实际上从未给田永办理过注销学籍,迁移户籍、档案等手续。特别是田永丢失学生证以后,该校又在1996年9月为其补办了学生证并注册,这一事实应视为该校自动撤销了原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此后发生的田永在该校修满四年学业,还参加了该校安排的考核、实习、毕业设计,其论文答辩也获得通过等事实,均证明按退学处理的决定在法律上从未发生过应有的效力,田永仍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北京科技大学辩称,田永能够继续在校学习,是校内某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不能代表本校意志。鉴于这些部门及部分教师的行为,都是北京科技大学的职务行为,北京科技大学应当对该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原告田永既然具有北京科技大学的学籍,在田永接受正规教育、学习结束并达到一定学历水平和要求时,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批准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依照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给田永颁发相应的学业证明,以承认其具有的相当学历。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原告田永是大学本科生,在其毕业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作为国家授权的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组织有关人员对田永的毕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以决定是否授予其学士学位。关于高等院校毕业生派遣问题。《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调配的部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就业计划签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应当履行将毕业生的有关资料上报所在地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以供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颁发毕业派遣证。原告田永取得大学毕业资格后,被告北京科技大学理应履行上述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只包括违法行政行为对受害人人身权或者财产权造成的实际侵害。目前,国家对大学生毕业分配实行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并非学生毕业后就能找到工作,获得收入。因此,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证书的行为,只是使原告田永失去了与同学同期就业的机会,并未对田永的人身权和财产权造成实际损害。故田永以北京科技大学未按时颁发毕业证书致使其既得利益受到损害为由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主张,不能成立。原告田永在考试中有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据此事实对田永作出的按退学处理的决定虽然不能成立,但是并未对田永的名誉权造成损害。因此,田永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科技大学在校报上向其赔礼道歉,为其恢复名誉,不予支持。综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4日判决:一、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田永颁发大学本科毕业证书;二、被告北京科技大学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原告田永的学士学位资格进行审核;三、被告北京科技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履行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原告田永毕业派遣的有关手续的职责;四、驳回原告田永的其它诉讼请求。第一审宣判后,北京科技大学提出上诉。理由是:1、田永已被取消学籍,原判认定我校改变了对田永的处理决定,恢复了其学籍,是认定事实错误;2、我校依法制定的校规、校纪及依据该校规、校纪对所属学生作出处理,属于办学自主权范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3、我校向一审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提取的证据,不属于违法取证,法院应予采信。请求二审撤销原判,驳回田永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当维持。上诉人北京科技大学认为被上诉人田永已不具有该校学籍,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学校依照国家的授权,有权制定校规、校纪,并有权对在校学生进行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但是制定的校规、校纪和据此进行的教学管理和违纪处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必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科技大学对田永按退学处理,有违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北京科技大学在诉讼中提交的从教学档案中调取的证据,虽然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不得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的情况,但是由于无法证明这些证据是在作出按退学处理的决定时形成的,故法院不予认定。据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于1999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行政违法 有6原则 1. 合法行政:2. 合理行政:3. 程序正当:4. 比例原则:5. 诚实守信:6. 权责一致 :7. 我都给你各举出一个例子 你要理论性知识 还是要 生活案例

这位朋友你好,行政违法行为一般都是在自己有一定的权利。然后呢进行渎职违反规定。

北京大学本科优秀毕业论文奖励

没有风险。一般论文对就业没有多大影响。一般情况下,本科毕业论文优秀率很难超过15%,能被评为优秀论文,是对论文本身和作者的一种肯定。论文答辩的时候,同学的去向基本已定,所以即便被评为优秀毕业论文,能体现的作用也不明显,只能说这是一种荣誉,是对学生论文研究工作的一个肯定。以我所在的学校为例,如果获得优秀毕业论文,会有几百块钱的奖励。

没有。

撰写毕业论文是检验学生在校学习成果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大学生在毕业前都必须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任务。申请学位必须提交相应的学位论文,经答辩通过后,方可取得学位。可以这么说,毕业论文是结束大学学习生活走向社会的一个中介和桥梁。

毕业论文是大学生才华的第一次显露,是向祖国和人民所交的一份有分量的答卷,是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报到书。

一篇毕业论文虽然不能全面地反映出一个人的才华,也不一定能对社会直接带来巨大的效益,对专业产生开拓性的影响。但是,实践证明,撰写毕业论文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是保证出好人才的重要措施。

就毕业论文的撰写进行必要指导,具有重要的意义。

毕业论文的撰写及答辩考核是顺利毕业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衡量毕业生是否达到要求重要依据之一。但是,由于许多应考者缺少系统的课堂授课和平时训练,往往对毕业论文的独立写作感到压力很大,心中无数,难以下笔。

(一)、毕业论文是应考者的总结性独立作业,目的在于总结学习专业的成果,培养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说文。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可以分两个步骤,即选择课题和研究课题。

(二)、选好课题后,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研究课题,研究课题一般程序是:搜集资料、研究资料,明确论点和选定材料,最后是执笔撰写、修改定稿。

优秀毕业论文的作用分为以下3个方面:1、学校给予奖励:学校在奖励优秀毕业生方面还是比较大方的。如果你的毕业论文真的质量很好,被一致评选为优秀毕业论文,你可以得到学校的奖金。钱的数额可能不多,当是一份回报。而且我相信,如果你选择留在学校深造或者继续当老师,无疑会为你打开一条道路,毕竟你的能力很强,学习也很优秀。2、硕博学生含金量高:优秀的毕业论文是很有用处的。只要能写出导师认可的优秀论文,尤其是硕士、博士阶段,这是一门学术研究的经验。如果能在研究方面写出优秀的毕业论文。如果你的毕业论文能在国家重要期刊上发表,获得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含金量很高,对以后的工作或学习深造会有帮助。3、个人加薪或职称需要: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员工可能印象更深。当他们需要被评估职称和提升时,他们需要撰写和发表论文。如果你有优秀毕业论文证书,并且你的论文创作和发表在这个时候,你会比其他人更有竞争力。

北京交通大学2022届本科毕业论文评为校级优秀论文有奖励。根据查询相关信息显示校级优秀毕业论文奖金有1000。优秀毕业论文奖是奖励给在毕业论文或者毕业设计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

南京理工大学优秀学位论文

2000年3月于南京理工大学获博士学位后进入上海交大计算机系从事博士后研究,2002年1月出站后留校任教。多次赴美国斯坦福大学工程信息研究所以访问学者身份进行有关过程管理和服务计算方面的合作研究。主要研究方向为:协同信息系统,网络计算,智能决策支持技术,软件工程。主持了国家863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上海市科委重点项目,上海市教委项目、横向委托项目多项,并作为主要成员承担并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863计划重点课题,上海市科委重大计划多项。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得了南京理工大学董事会基金奖特等奖。博士论文被评为南京理工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在博士后流动站期间,被评为863/CIMS主题先进工作者。2003年被评为上海交通大学优秀博士后。获2002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排名第二),2005年上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一项(排名第三)。入选教育部2008新世纪优秀人才资助计划。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60余篇,以第二作者和第三作者发表论文50余篇,并以第二作者出版专著一本。

肖冰,男,1968年10月生,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丰县人。1998年4月毕业于南京理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获硕士学位,学位论文获南京理工大学优秀硕士论文。2001年4月毕业于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机电学院机械制造及其自动化专业,获博士学位,学位论文“单层超硬磨料砂轮高温钎焊的基础研究”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优秀博士论文、江苏省优秀博士论文和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提名奖。博士毕业后留校至今在机电学院从事新型超硬磨料钎焊工具制造技术与高效精密加工技术的基础、应用基础与产业化开发研究工作。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江苏省产学研联合创新资金项目、江苏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航空科学基金项目和重大产业化技术开发项目共计30余项,近三年(2009、2010、2011)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到款总额位居机电学院第一名。成功研制出系列超硬磨料有序排布设备、系列超硬磨料钎焊设备、系列合金钎料、系列新型钎焊超硬磨料工具,并实现了产业化批量生产,部分成果已成功应用于中国高铁、风电、光伏太阳能、大型船舰、航空航天、军工等领域。在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发表科研论文70余篇,50余篇被SCI或EI收录。获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江苏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申请国家发明专利15项,已获授权10项。2011年入选 南京“六合英才计划”,2012年入选南京“领军型科技创新创业人才计划(321计划,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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