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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在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中必不可少的一员,法医把“活体医学”和“死亡医学”两者同时作为研究对象,对案件侦破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学术堂整理出了15个法医毕业论文题目:1、法医尸体检查98例死因探讨2、心源性猝死案例的法医学鉴定3、国际化视野下我国法医学本科生教育培养模式初探4、接触DNA常规提取纯化方法的比较探讨5、过敏性反应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6、法医学死因分析及其参与度划分规范的探讨7、氟乙酰胺中毒死亡的法医病理学分析8、法医鉴定外伤后颅内出血案例的临床分析9、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的对比研究10、系统尸体解剖及组织病理学诊断在法医病理学检验中的意义11、探究脑外伤后颅内出血的法医临床学鉴定12、主动脉夹层破裂致死法医病理学分析13、外伤性流产及早产的法医学鉴定分析14、眼眶骨折法医鉴定中CT多平面重组的研究分析15、上转发光技术快速检测尿液中氯胺酮
法律是一门值得终生学习的学问,其一,在于其趣味性,其二,在于其哲理性。其三,则在于其综合性。 学习法律,刚开始,看了很多案例,觉得很有趣,但学到最后,却发现,所有的案例都在反应一定的理念。所有的案例,都是知识和法学理论的结合。于是,又重新看法学体系结构,重新看外文原著,经历了循环后,才进一步感触法律的魅力所在。 法学体系、法理学的内容不是枯燥的,而是在灵感中生存。外文法律原著不是枯燥的,对于我们更加深入的理解中国法律,对于我们在合同中进一步完善条款,都有着莫大的作用。 法律也是综合的,尤其当法律结合经济知识应用的时候,可以出现巨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和财务税务知识相结合,可以发挥和财务一样的降低成本作用,并且比财务本身的能力可能还要广阔,这无疑将拓展法律的应用空间。 如果你相信智慧,相信知识,那你可以相信法律的无穷能量! 顺便说明:笔者赞同系统性的知识和代表性案例的结合分析,本网站上仅是选取部分代表性知识或案例,进行简要分析,笔者不赞同采用他人观点,而更加注重自己的思考,这是和律师的自主办案相一致的。即便合作办案,律师也一定要具有独立思考意识。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以及刑事责任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代表国家力量的公权力对私人的一种制裁。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 毕业 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析敲诈勒索罪认定中若干问题
论文摘要敲诈勒索犯罪的本质特点在于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使用胁迫手段对他人施以精神强制,从而获取对方交付的财物。但司法实践中行为人无缘无故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的情况较为少见,总是基于一定的理由或藉口,即敲诈勒索行为中又伴随着一定的行使权利行为,如何准确把握刑法对敲诈勒索罪的规定,明确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分辨敲诈勒索主观目的与客观行为之间的组合变化,以及区分正当行使权利行为与借行使权利之名行恐吓勒财之实之间的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显的尤为重要。
论文关键词敲诈勒索行使权力正当性可诉性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我省目前的数额较大标准为1500元以上)。敲诈勒索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要挟、威胁——对方产生恐吓心理——对方基于恐吓心理做出处分财物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物。从刑法条文和罪状本身理解,此罪在认定上似乎没什么疑义,但在司法实践中过程中,却经常在很多问题上产生争议,同一性质的案件在不同的司法机关往往会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笔者在下文中将结合一些真实的案例进行简要的阐述。
一、存在权益纠纷时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如何认定
案例1:王氏兄弟和李氏父子在同一建筑工地干活,干活过程中因琐事王氏兄弟中的哥哥与李氏父子发生打架,王氏哥哥在打斗中因一不敌二受了点轻微皮肉伤,在被人劝开后,王氏哥哥认为自己被打吃了亏丢了面子,遂和其弟弟邀来其外甥等帮手,之后王氏兄弟共计五人在工地下班前将李氏父子拦截住,并采用部分言语威胁的手段索要人民币5000元现金作为被打赔偿,最后索得现金人民币3000元,让李氏父子打下欠条2000元,当时也有部分工友和包工老板在场。当晚李氏父子回家后向亲朋好友一诉说,都认为对方是在讹诈这个钱出的冤,遂在第二天报警,警方调查核实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将王氏兄弟刑拘。
敲诈勒索案件中,当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权益纠纷时,一般不存在认定与适用上的困难,但在实际办案中实施敲诈勒索的一方通常都是基于一定的理由实施敲诈行为,即往往与被害人存在一定的债权债务或侵权赔偿纠纷,如案例1中王氏兄弟就是因和被敲诈勒索一方存在的一定人身侵害赔偿关系,之后采用了部分胁迫手段取得财物,而取得的财物通常肯定大于自己的实际损失,但这种索要金额超出实际损失的行为是否就一定能认定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故意存在争议,案例中王氏兄弟中却有人被打伤属实,尽管属一点皮肉伤从治疗费用上说索要5000元赔偿显的有点多,但也不是绝对没有道理,因为一个人被打既有肉体上的损伤也有人格上的羞辱,从精神损害赔偿的角度索要5000元也有获得法律支持的可能性,退一步说即使达不到法律支持,但其仍有提出主张的权利,比如王氏兄弟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氏父子作出其5千元甚至是5万元的赔偿显然也是被允许的,既然从诉讼程序都能被接受,为什么在私力救济程序中就不能主张,显然在此案中不能简单以王氏兄弟的提出的索赔额过大就因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笔者认为,在存在权益纠纷的敲诈勒索案件中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可根据以下两点作参考:(1)主张的权利是否具有可诉性;(2)主张的权利具有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所谓权利的可诉性即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可能会受到法律的支持,民间道义上的正当性,是指尽管这种权利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但在民间普遍存在,具备一定的正当性,比如说赌债、高利贷欠款等。如果主张的权利属真实存在且具备上述两点特性之一,就不能简单的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实在两高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有这样的先例,比如对高利放贷者以绑架、非法拘禁的方式讨要高利债,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敲诈勒索中手段上的正当性是否影响定罪
案例2:一天小镇上的胡某发现自己的一辆电瓶摩托车被盗,当即邀了两个好友一起去找车,竟然真的在一条马路边发现了自己的被盗车辆,其后该三人躲在车子附近,当小偷周某来拿车时被这三人抓住,小偷央求不要报警,胡某三人便以此为要挟条件向小偷索要5000元人民币,之后小偷周某筹钱无果后自己托家人选择了报警,胡某三人也因此被警方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
在敲诈勒索罪中,进行敲诈勒索的手法通常是暴力威胁(也包含轻微暴力)和要挟两种方式,前一种以暴力威胁的方式实现,就手段本身来说显然就是不合法、不正当的,但要挟的手段有很多种,有揭露隐私、丑闻、举报违法犯罪事实、公布不雅照片视频、向媒体曝光真相等,这其中包括合法手段和非法手段,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采取的要挟手段是报警,从手段本身来说是合法正当的,但手段本身的正当性并不影响对胡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犯罪的性质认定。因为敲诈勒索罪从本质上一种财产性犯罪,罪恶本质主要体现于非法攫取他人的财产权,一切手段都是为目的服务,当目的不正当时讨论手段本身是否正当已没有多大意义,这时只需讨论手段本身是否对被勒索对象产生了心理上的强制力。当然也不能说手段的正当合法与否对构罪认定完全无影响,笔者认为,当案件中的行为人在非法占有故意上存在疑问,或者说行为人的勒要财物行为在目的上介于正当和不正当之间,这时手段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影响定罪,笔者在后面还会论述到。
三、消费者维权过程中伴有敲诈勒索行为如何认定
案例3:2006年2月,首都经贸大学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 笔记本 电脑。买回后电脑运行出现问题,黄静将笔记本送回公司检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随后黄静请朋友帮忙检修电脑时得知其买回的电脑是检测版的 cpu ,按法律规定不受保证也不得销售。得知此事黄静非常气愤并找到周某作为其代理人与华硕公司进行谈判,周某提出要求华硕公司向黄静作出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要求,如不接受其将就此事向法院起诉该公司并将此事向媒体披露。此要求遭到华硕公司拒绝,当二人第二次来到华硕公司时,北京市某公安分局将二人刑事拘留。2007年11月9日,海淀区检察院向黄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书。2008年6月5日,黄静向海淀区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申请。2008年9月22日,检察院做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黄静元。在该决定书中指出“黄静采取向媒体曝光,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问题公之于众的方式与华硕公司谈判赔偿的方式,虽然带有要挟的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本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赔偿,并不是一种侵害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
案例3是一个在网络上广受评议的真实案件,笔者认为此案也是在敲诈勒索罪认定中一个可供参考的标杆性案件。从网上大众网友评议及专家学者们的论述看,几乎都认为一边倒的支持黄静,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犯罪,但对于其不构罪的法律理由却大都语焉不详或很难让人信服,多数学者的观点认为和检察院刑事赔偿决定书中的论述理由相近,即认为黄静等人之所以不构罪是因为黄静等人的行为是一种消费者维权行为,采用的要挟手段只是向媒体曝光,属于正当手段。虽然笔者也赞同黄静等人无罪,但确认为上述理由没有点出问题实质。笔者认为消费者维权并不是使犯罪行为得以豁免的法定理由,可以说任何行业任何人的维权行为超出必要的界限照样可以构成犯罪,消费者维权也不例外。从黄静等人索要金额看显然也大大超出其实际损失,主观故意上存在非法占有故意的可能,从要挟手段上说尽管正当,但如本文前文所述,要挟手段合法正当与否在一定程度上并不影响构罪认定,如案例2中胡某等人的行为,所以仅是从敲诈勒索罪的罪状条文本身看,黄静等人的行为从形式上完全符合。
笔者认为黄静等人的行为之所以难以构罪,是出于以下理由:
1.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这种敲诈勒索行为是基于行使一定的正当权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犯罪,在中外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在刑法理论上有三种学说:无罪说、胁迫罪说和有罪说。无罪说认为,具有正当权利的人,即使将胁迫作为实现权利的手段,也不宜认定为犯罪,因为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胁迫罪说认为,刑法设立财产犯罪是为了保护私法上的权利关系,既然行为人具有接受对方交付的财物的权利,而且只要是基于交付者的意思而交付的财物,对方就不存在财产上的损害,因而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其行使权利的手段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在国外刑法可构成胁迫罪;有罪说认为,既然行为人使用胁迫手段,使他人基于恐惧心理而交付财物,那么,就侵害了其对财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一本权的事实上的机能,产生了财产上的损害,具有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可能性。
笔者认为对行使权利行为持有限度的无罪说,即行使权利行为不构罪应符合限度两个条件:(1)所行使的权利具有一定可诉性或正当性,即权利内容可能获得法律的支持或可为民间大众所接受。这点在前文已阐述过,其实本质上说案例1和案例3在案件性质上是相似的,行为人都是一种行使权利行为,且该权利基础具有可诉性和正当性,所以客观上成为认定其非法占有故意的阻却事由,而案例2中却恰恰缺少这一阻却事由;(2)行使权利的手段具有相当性,能为社会大众所容忍,私力救济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即行使权利的手段如果超出必要限度,一方面手段本身可能构成犯罪,另一方面使行使权利行为整体上丧失正当性。比如假设案例1中王氏兄弟等人以暴力、非法拘禁方式索要医药费赔偿,则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假设案例3中黄静等人仅是以手中持有华硕高层领导的个人艳照、隐私作为谈判筹码索要赔偿,则可能使案件性质发生根本性的转化,因为这些行使权利的手段已经超出了社会大众的容忍度,影响了对其权利本身正当性的评判。
2.这类维权行为本质上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任何犯罪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认定一行为构成犯罪的基础。现代社会是一个高度商品化的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企业也是也越来越大越专业,普通消费者和大企业在交易过程中更加的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的弱势地位。尽管案例3中黄静等人提出了天价赔偿,主观上具有一定恶的成份,但这类维权行为是处于弱势地位下的非对称性抗争,即使行为本身有所出格也能达到社会大众所包容,因为从本质上说这类行为是促进了生产服务者提高产品服务质量、诚信合法经营,惩罚了欺诈者,使更多的消费者免遭同类遭遇,是在促进和维护社会公益,从行为本身看不出一丝的社会危害性。
浅谈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的优化途径
摘要:当前,我过的罚金刑适用范围逐步扩大,罚金刑数额立法逐步改进,但对于罚金刑数额的规定并非尽善尽美。对此,应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能性进行完善,即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适用;增强限额罚金制与自由刑的协调性
关键词:罚金刑自由刑数额立法模式
一、逐步减少无限额罚金制
无限额罚金制,不符合刑法的相对确定性原则,弊大于利。我国刑法规定了大量的无限额罚金制,弊病重重。实践中,我国最高院和一些地 方法 院早已有了取代无限额罚金制的尝试。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盗窃罪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了倍比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此立法改进在司法实践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财产刑几个问题的讨论纪要》中规定:个人罚金的最高数额,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五倍;没有犯罪数额或违法所得的,为一万元或犯罪分子所在地的年人均收入的三倍。但毒品犯罪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经济犯罪除外。可见,江苏省高院在罚金数额的确定上也采用了限额罚金制和倍比罚金制取代无限额罚金制。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刑法总则中对自然人犯罪的罚金刑数额规定一个总的最高和最低限额,并规定例外情形,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贪利性犯罪不在此限。最高限额和最低限额为多少则要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的收入水平而定。在分则中,对具体的犯罪,可以对同一类的犯罪规定相同的立法模式,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等同属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限额罚金制;侵犯著作权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扰乱市场秩序罪可规定倍比罚金制。对侵犯财产罪则可沿用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规定,对其处以一千元以上涉罪数额(抢劫数额、敲诈勒索数额、数额、抢夺数额等)的二倍以下罚金,没有涉罪数额或无法计算的,则处以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都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度。
对于《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无限额罚金制规定,应当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细化操作标准,以确保新规的顺利实施。对敲诈勒索罪和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可以按照上文的方式规定罚金刑;对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罪的持有伪造发票罪可以规定限额罚金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笔者认为仍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销售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但对于危害特别的严重的可以不受此限。寻衅滋事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危险驾驶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均可规定限额罚金制,具体应适用什么幅度的罚金,将在下文论述。
二、完善限额罚金制
我国的限额罚金制主要存在数额高、幅度大、不协调等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确定合理的罚金数额上下限。对于限额罚金刑数额的上限,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是五十万,综合考虑我国当前居民的收入水平、将来一段时间经济发展的水平和控制犯罪的需要,维持这一上限尚可。至于罚金数额的下限,则应与行政罚款相衔接。罚金刑与行政罚款的性质截然不同,但二者并非毫无关系。某一行为因其程度的轻重分别构成犯罪和违法,所处的罚金(特别是单处罚金的情形)必然高于罚款数,至少应当与罚款数保持一致。我们可以根据行政罚款的上限来确定限额罚金的下限,对同样或类似的犯罪行为应适用高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罚金数额,对我国刑法中个别犯罪的罚金数额与罚款倒挂的条文予以修改。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第61条规定: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第67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罚款。那么,与此相对应的刑法中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罚金数额则应当规定在五千元以上。目前我国的行政罚款上限一般为一千元,因此对于没有相应的行政罚款可供参考或相应的行政罚款较低的犯罪,其罚金数额下限可规定为一千元,这与司法解释的规定也是一致的。如此规定罚金刑的下限,既能体现罚金的刑事惩罚性,又可避免罚金的起刑点过高,也增强了刑法的协调性。
其次,要在罚金刑数额和自由刑刑期之间确立一定的比值关系。我国限额罚金刑的数额幅度具有一定的随意性,与自由刑刑期的关系不明显。如果犯罪人在判决前被羁押,结果被判处罚金,现行羁押的日期该如何折抵罚金?在规定了自由刑并科或选科罚金刑的情况下,并科罚金刑数额与选科罚金刑数额怎样以示区别?这些问题表明自由刑与罚金刑并非是相互割裂的两种刑罚。而且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人的罪行轻重和刑事责任的大小相适应,自由刑与罚金刑均为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在量刑情节一致的情况下,它们之间就必然存在对等关系,这为它们的相互换算提供了理论支撑。从国外的立法来看,在自由刑刑期与罚金刑数额之间进行换算、折抵也是可行的。如法国新刑法典中,对于一般的犯罪,平均每一年监禁所并科的罚金数额为万欧元,每增加一年的监禁刑,与之并科的罚金数额也随之增加万欧元,形成一定的比例。因此,我们应当抛开“以钱赎刑”的顾虑,在罚金刑与自由刑之间设置合理的比例。
应当设置怎样的比例才合理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可以从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中获得启示:《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国家在特定情形下对监禁刑的金钱价值评断,那么一年监禁刑就和收入扣除基本生活费的差相当。有学者则借鉴俄罗斯刑法的规定,认为1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应规定并处或单处6个月工资收入或其他收入的罚金或最低月劳动报酬10倍的罚金。上述两种方法均有可取之处,至于我国刑法该如何确定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比例,则需要进行大量的理论和实践的摸索检验。
总之,对自由刑与罚金刑的搭配设置,既要能实现对犯罪的报应,又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自由刑与罚金刑并科时,应当以二者的强度共同体现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因此,我国刑法应在分则条文中使自由刑与罚金刑有一定的比例关系,随着自由刑刑期的变化,相应的罚金刑数额也应当按比例变化,从而改变我国罚金数额幅度设置无规律可循的问题。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以及贪污贿赂罪等,我们在规定限额罚金制时,可以体现这种有序性,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五万以下罚金,二年以上七年以下、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对应一万以上十万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可对应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等。当然,对于走私、贩毒等经济犯罪,应当作例外规定。因此,对《刑法修正案(八)》中的危险驾驶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寻衅滋事罪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积极参加的,罚金可限定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其他参加的,可为一万以上五万以下。
针对我国限额罚金数额幅度过大、限额罚金制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完善裁量方法以及适时颁布刑法修正案予以克服。当经济发展繁荣,货币大幅贬值以致罚金刑惩罚功能失效时,可以适当提高罚金数额,使罚金数额能与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以确保罚金刑功效的发挥。
三、改进倍比罚金制
倍比罚金制主要的问题是难以明确所选择的参照基准和比例与社会危害程度的关系,因此,有学者主张改革现行的倍比罚金制,适用“新型倍比罚金制”。所谓“新型倍比罚金制”即以犯罪人的年总收入作为基数,再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情节的犯罪明确规定按此基数的倍数或百分数来确定罚金数额。④笔者认为,倍比罚金制虽然有不尽合理之处,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它仍有存在的意义,不宜立即废除。“新型倍比罚金制”设置了统一的参照基准,并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挂钩,避免了参照基准选择难的问题。在参照基数的确定上,必要时应当全面考虑犯罪涉及的多种数额,如违法所得额、造成损失额、销售金额等,择其中对量刑影响最大的数额作为参照基数。
倍比罚金制的倍数或比例的设置则应当满足刑罚梯度的要求,一方面应当避免对同一犯罪的轻行为和重行为设置同样的倍数或比例,另一方面应当避免设置的罚金比例低于行政罚款。正如有学者认为的,基于报应应符合等价性要求的理由,罚金刑应该满足刑罚的梯度要求,从而实现罪刑相适应,否则其为不正当。罚金比例的设置应当与犯罪情节所反映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对不同严重程度的犯罪行为所设定的罚金比率应当具有一定的差异。过失犯罪的罚金比例应当低于故意犯罪,情节一般的犯罪的罚金应当低于情节严重的犯罪。
总之,借鉴国外立法,在我国确立以限额罚金制为主,倍比罚金制和无限额罚金制为补充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格局,基本符合当前我国的现实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修改过程中,我们还应当注意吸取美国量刑指南式罚金的精细、俄罗斯收入罚金制的周密、欧洲日额罚金制的平等,逐步改进和创新我国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使我国多样化的罚金刑数额立法体系更趋完善。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刑法的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刑法的论文篇1 浅析刑法中正当化行为初 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一直都是一个歧义众多的法律术语,一如“一张普罗透斯似的面孔,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逻辑学认为,要想深化研究某一理论,明确基本概念必不可少。所以,面对这个有着众多歧义,且至今还未形成统一的刑法概念——“正当化行为”,首先要做的,便是厘清其内涵外延,明确其类型划分,而这无疑对“深化刑法理论研究,完善正当化行为的刑事立法,推动正当化行为的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意义和价值。 1 正当化行为的理论界定 一般认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对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化的行为,统称为违法阻却(性)事由,但日本有学者称其为“正当化事由”,或注括号“阻却违法事由”;德国有“阻却违法性”和“合法化事由”等词语;意大利多用“正当化原因”一词;俄罗斯以“排除行为有罪性质的情节”来予以表述。而“合法抗辩事由”则是其在英美双阶层刑法理论体系中的指称。我国大陆对于正当化行为的称谓就更多了,学者们对此莫衷一是。 在诸多称谓中,最具典型的便是以下五种:违法阻却事由、合法抗辩事由、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犯罪构成的非犯罪化、正当化事由。 2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的正当化行为 要在众多称谓中厘清正当化行为的确切内涵,我认为,首先至少必须要研究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并进行概念对比。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体系的宏观说明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理论体系是“构成要件该当性(核心)、(事实的评价)—违法性(法律的评价)—有责性(责任的评价)”这样的三阶层评价系统。它将一个整体的行为,以不同的意义划分为不同的犯罪成立要件。而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构成系统则是犯罪构成四要件,即“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体要件”。四要件以“社会危害性为内容出发点,以要件齐合填充为构造形式”,意图从整体上综合宏观的评定犯罪行为。 两种犯罪构成理论在实质内容上的对应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中“构成要件”的要素的种类: 行为主体(只含“自然人与法人”及“特定身份”之内容,无责任能力评价) 行为客体(结果犯/行为犯,“法益”—社会秩序的想象价值) 行为(核心.符合构成要件的犯罪事实,包括行为时间、地点、实施方法或手段) 行为状况(行为时的特别情状) 行为结果 构成要件的故意与过失 对应性: “该当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行为主体特定身份要素——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行为客体——犯罪对象 行为、行为状况、犯罪结果——犯罪客观要件 故意和过失——属于主观要件罪过的内容 “违法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我国大陆地区犯罪构成理论 形式的违法性判断中阻却违法事由(消极违法性因素,但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进行考察)——排除犯罪性行为(不在犯罪构成理论本身内,但在对行为作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时,又必须考虑是否具有这种阻却犯罪性的行为情形) 实质的违法性判断——犯罪客体要件 区别: 大陆法系国家:违法性判断存在着超法规性,即合法化事由的合法存在;实质违法性只是‘yes’ or ‘no’的问题,并无程度上的差别。 我国:罪刑法定要求,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客观要件都由刑法规定;犯罪客体要件与犯罪概念中的社会危害性紧密相连,它体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 “有责性”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构成理论的“责任”要素包括: 责任能力:行为人的负罪能力(刑事责任年龄以及精神状态) 责任故意:仅为对违法性的认识,不包括对犯罪构成事实的认识 责任过失:判断是否具有阻却主观注意义务的违反性 期待可能性:期待行为人在彼时彼景下作出其他适法情形 对比: 责任能力要素——犯罪主体要件下的责任能力 责任的故意和过失——归于犯罪主观要件的罪过因素中 期待可能性,暂时并无与之相对应的完整部分 3 结语 形式上的侵害性、实质上的正当化、法律后果上的阻却事由,以及不受法律否定评价的性质,正是正当防卫的经典表述。当今世界各国无论法系都对正当防卫进行不懈的研究,正说明了刑法谦益性是现代刑法的大势所趋,刑法体现人权保障是当今刑法的人心所向。所以,为法秩序所容忍、为保护法益所必需、法益衡量的重要标准——即是正当化行为合理存在的依据。正当化行为,既是对不必要的自我牺牲精神的反抗,更是一种公民权利的自我保护手段,我期待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中,可以将正当防卫纳入,从而具体贯彻程序高于实体、保护重于打击、预防先于惩罚的现代刑法理念! 刑法的论文篇2 论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病态现象,然而只要人类社会存续,犯罪必然如影随形,“刑期于无刑”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景。基于犯罪所具有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对犯罪行为人处以重刑是一种可以理解的世界性偏好,即使在公认的法治程度高的西方国家,废除死刑的民意调查也是难以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由此可见一斑。具体到我国来讲,重刑思维就不仅仅是偏好,而是一种汹涌澎湃的狂热了,“刑, 从刀 ,井声, 刭也。”刑的本意就是一把刀,用来割人脖子的。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镇压犯罪分子嚣张气焰的武器。从古至今,这一思想得到了极好的继承及发扬。然而正是这种可以理解且极具弥散性的重刑思维,深刻影响了我国刑法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的各个方面,其正面效应趋向递减,而日益成为横亘在我国法治建设道路上的重大阻碍。本文拟对我国刑法运行中的重刑思维的渊源、表现、危害性进行分析,提出改善重刑思维可能的努力方向。 一、重刑思维的渊源及传统 夏商周三代是我国刑罚严酷而苛杂的开端,“夏刑三千,周刑二千五百”,“夏刑则大辟二百,髌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尚书大传》)春秋战国以至秦国的强大到最后统一六国,历经商鞅、慎到、韩非子等人的不断发扬,重刑主义思想达到顶峰。其认为由于人性是趋利避害的,“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好恶者,赏罚之本也。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其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大敌矣。”(《 商君书·错法》),因此民众是可治理的,治理的工具就是赏和罚,而且在法家的眼中,这两种驱驰民众的方法并非同等重要,罚的力度远远大于赏,即“治国刑多而赏少,乱国赏多而刑少。 故王者刑九而赏一,削国赏九而刑一”。特别在社会动荡不安、利益纷争加剧的时代,刑罚轻缓是无法治理国家的,“如欲以宽缓之政、治急世之民,犹无辔策而御駻马,此不知之患也。”(韩非子·显学)而根据社会现实加重刑罚则会收到“ 藉刑以去刑”(《 商君书·开塞》)的目的,即“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故无刑也”(《 商君书·说民》),“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而且重刑主义被包装为爱民举措,民众畏惧重刑,就不会以身试法,反而对其是一种爱护。 “夫火烈 ,民望而畏之 ,故鲜死焉,水懦弱 , 民押而玩之 ,则多死焉 ,故宽难”(《左传,昭公二十年》)。其后虽历经汉代学者反思及批判,抛弃绝对追逐重刑的做法,但因这一思想契合封建帝国中央集权的需要而被隐蔽地保留下来,即董仲舒儒法合一,外儒内法的改造方式,剔除了绝对重刑主义过分暴虐残酷的内容,吸纳其对于君主专制集权有益的观念做法。在其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刑思维的面目虽然大体上趋于温和,但其内核却历经王朝更迭而未曾变异,如同远古的幽灵般一直盘踞在上到执政者,下到普通民众的观念之中。 二、重刑思维的表现形式 1、复仇思想根深蒂固,重刑观念挥之不去 作为一个从封建时代到现代文明社会之间缺乏过渡时期的国家,没有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启蒙运动的思想洗礼,旧有观念从未被彻底抛弃,而西方舶来的人道、自由、法治等进步观念未彻底扎根于国人心中,反映在刑法领域,就是复仇思想和重刑观念的根深蒂固。我国自古就有“父之仇, 弗与共戴天; 兄弟之仇,不反兵; 交游之仇,不同国。” (《礼记·曲礼上》)的说法,从官方到民间都对复仇思想给予了相当程度的同情及宽容,而这种态度反过来又鼓励着复仇思想和行为的持续存在。在现代社会,追诉犯罪的权力原则性地属于特定的国家机关所有,不允许公民个人进行复仇。但是复仇观念并未因此无用武之地,只是变换了存在并起作用的领域而已,它仍然广泛存在于公共舆论空间。审视来今年来的社会热点,被公众及学界高度关注的刑事案件,除了少数的案件,因为脱离大众朴素正义观而被认为量刑过重以外(许霆案,“天价葡萄案”、“天价手机案”),其余案件中,公众主导的舆论均一边倒地呈现要求对被告人处以重刑乃至死刑严惩,如张明宝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 2、对立法中新增罪名及加重刑罚的强烈诉求 纵观近期的刑法修正案,对民众意见广泛听取,增设了危险驾驶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考试作弊罪、替考罪等一系列罪名,立法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此外,相对于已经被立法机关吸纳而成为刑法条文的建议,因此公众强烈呼吁刑法中增设见危不救罪,许多学者也积极为增设该罪论证。但是将扶危济困的道德义务上升到刑法中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仅存在是否符合刑法理论自洽性的问题,而且对公民课以过高的义务,过分限制公民行为自由。 三、重刑思维的危害 1、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恶化刑事被告人的处遇。 重刑思维在严惩被告人的同时更加追求“杀一儆百”的威慑效果,相信重刑乃至死刑在整个刑罚体系甚至整个社会治理手段中具有最大的效用,“禁奸止恶,莫若重刑,禁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这种观念与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论具有异曲同工之处。不能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反而出现“失期当斩、举大义亦死”的尴尬局面,逼迫民众发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呐喊。在司法机关的追诉惯性和民众的舆论压力下,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正当权利被忽视和牺牲了。 2、阻碍现代法治的推进,蚕食司法改革的空间。 当代刑事法治建设具有一些普世公认的价值追求或者说评价标准,例如刑罚轻缓化、人道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以未决犯不羁押为原则、严格限制死刑乃至最终废除死刑等。虽然各国因为国情不同而对刑事法治存在不同的理解,从而形成形态各异的法治建设道路,但是这些基本原则和方向是毋庸置疑的,是一个现代文明国家法治建设不可回避的问题。我国传统的有罪推定、重刑思维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现实的刑法运行过程各方面都或深或浅地受到这一思想的影响。 “我们的极刑主要是针对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行为,这就是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突出打击重点、少杀慎杀综合起来得出的判决”,但是因为该案被告人李昌奎奸杀少女、摔死男童的恶劣的手段和及严重的犯罪结果,相比药家鑫案有过之而无不及,公众在对比之后自然对李昌奎案的死缓判决表示抗议,终审法院不得不做出“李昌奎案不存在任何黑幕,或法官徇私枉法的问题”、“该案判决结果是经过审判委员会表决的”的声明。此前“为中国死刑判决立下创新型的标杆”的期许也显得过于乐观,这种尴尬结果准确地说并不是该案判决过轻,而是药家鑫案判决过重,在可以判处死缓的时候在强烈的死刑立即执行舆论下对后者作出了妥协,导致此后类似案件只可重不可轻的结果。这种案件恶劣的社会效应及其不利于我国限制死刑、最终废除死刑的目标实现。 3、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和国家形象 从具体层面来说,我国在重刑思维影响下的刑事立法及司法实践影响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广泛开展,因我国在贪污等犯罪中规定有死刑罪名,依据“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惯例,这些犯罪嫌疑人一旦潜逃境外即难以被遣送回国。我国每年实际执行死刑数一直讳莫如深,不但国际社会无从得知,国内学者对此也有“囿于缺乏司法信息等第一手研究材料而无法做到具体深入和理论联系实际,从而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2〕的困惑。在经历共九个刑法修正案,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九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的情况下,我国现行刑法存留的46个最高刑保有死刑的罪名中,仍然有很大的削减空间。 四、改善重刑思维的努力方向 1、增加对犯罪的宽容度 犯罪,是孤立的个人挑战社会最极端的方式。它理所当然受到社会中所有良善公民的憎恶,这种憎恶对于威慑犯罪、捕获犯罪人、对受害方给予心灵慰藉都是非常有益的。“人们对犯罪的愤恨影响与引导着社会对犯罪所作的反应,这种愤恨对社会的正义来说是不可缺少的。”〔3〕特别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拥有深厚侠义精神的国家来说,嫉恶如仇、“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都是支撑社会良好运行的动力。如同菲利的犯罪饱和理论,每个社会因其独有的政治、经济形态,必然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犯罪数量。如今的人类依旧对犯罪现象深恶痛绝,正是因为人类更加意识到人本身的价值,意识到犯罪并不是个人绝对意志自由选择的结果,意识到最好的社会政策才是最好的犯罪政策,才让我们对于犯罪人给予更多的宽容和谅解,而不是寻求用对其课以超过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重刑来抗制犯罪。 2、承认刑罚的作用的有限性 与道德、舆论、行政措施等现存的对抗犯罪的方法相比较,刑罚确实是最具强制力且威慑力的措施。一种意识上拟制的愿景。另外,刑法的运行所存在的副作用越来越被认识到,其报应犯罪的同时也刺激犯罪,预防犯罪的同时也滋生犯罪。如耶林所说“刑法如双刃之剑,用之不得其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因此,在心理上抛弃刑法万能的思想,接受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宽容不仅是对犯罪行为而言,对刑法本身也需要宽容的保护,它是刑法得以良性运行的必须空间。 3、积极引导民意,创造民意与司法之间相对独立的空间 民意与司法是一个亘古常新的话题,尤其在刑法领域,民意与刑法的交互影响始终是刑法运行中不能忽视的重大课题。刑法与道德关联密切,又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在各部门法之中独得公众恩宠,备受媒体瞩目,特别在重大案件中想低调而不可得。在许多情况下,公众的密切关注与刑法运行呈良性互动的关系,公众与刑法的距离拉近,增加了认同与理解,刑法的价值理念与具体规范也得以传播与遵行。但重刑思维几乎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具有十分广泛的民意基础,稳定性极强,如果要对其予以改善,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运行中不能一味的妥协与屈从,刑法不应只是被动的反映社会,在社会变革与进步中也应有所担当,成为引领社会心理的力量。另外,刑事司法办案毕竟是极具专业性的活动,其有自身的话语体系,应当与民意保持一定的隔离,减少它对案件审理的负面影响,从前文对药家和李昌奎案的分析中,司法机关对民意的态度如草上之风,对于刑法的权威和公信力也是极大的损害。 猜你喜欢: 1.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3000字 2.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3. 刑法毕业论文 4. 刑法方面毕业论文参考范本 5. 刑法毕业论文参考范文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刑法论文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刑法论文范文篇1 浅谈死刑存废 死刑是生命刑,是当代中国最为严苛的刑法方式,它的存留问题一直饱受争议,是我国当前刑法改革最具现实意义的重大问题。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死刑的有中国、美国、日本、新加坡等75个国家。但限制和废除死刑已经成为国际潮流,随着这股潮流,我国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原则上废止老年人犯罪死刑和取消13种经济性、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罪名。但这只是开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人权关注的升温,我们还有很多要做,以应对步入深水区的中国死刑改革之路。 一、目前中国可否全面着手废除死刑 当前,限制、减少最终废除死刑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各界特别是刑法界的共识,但该不该从现在开始着手准备废除死刑,则意见不一。 (一)相关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就当前的中国国情而言,全而废除死刑为之尚早。我国当下的刑事犯罪发生率特别是涉及公民生命的刑事犯罪发生率仍处于较高范围,在这样的社会基础上,彻底全而废除死刑无从谈起。而另一种观点则觉得,我国目前就应着手废除死刑。如有人认为,死刑与道德伦理相悖,而且也不能对刑事犯罪行为起到吓阻作用,为保障死刑犯生命权,应立即废除死刑。 (二)基本立场 客观的说,从目前的中国国情来看,各方而社会问题非常复杂,而且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实践上还没有过停止适用死刑,也相应缺乏对公众死刑观念的必要引导,所以很难在短时间内全而废除死刑。因此,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在现阶段,我们只能少杀、慎杀,将死刑的适用控制的更为严格,但不可一下就彻底废除。 二、死刑改革的根据 不管上而任何一种观点,要想对现有的死刑政策进行改革,都必须有根据的制订出一套相应的解决方案,那我们进行死刑改革到底是该从功利上考虑,还是人道,或是其他?我们现价段应从法理入手,兼顾人道功利,制订出一套符合当下社会基础,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死刑改革方案。 我们制定刑法,规定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分子,维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构建和谐稳定安全的生活环境。假设我们现在仅考虑人道全而废除死刑,而不考虑我国的实际社会基础,则在侧而助长了那些暴躁乖戾的不安定分子为图私利杀人越货的邪恶心思,增加犯罪数据,威胁公民安全,影响社会秩序的安全稳定。而只考虑私利,即杀人偿命,一起凶杀案,结果双方都失去生命,笔者觉得这并不是个好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只会将损失扩大化,对双方都不利,我们应考虑具体情况比如杀人动机、方式、杀人者个人情况等,再决定是否采取死刑。 所以,我们应该进行死刑改革应从法理入手,兼顾私利和人道。 三、死刑改革措施 就目前而言,司法控制是我国死刑改革的有效可行措施。现行刑法典第48条第1款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但“罪行极其严重”的标准是模糊的,这就为不合理的配置死刑打开了方便之门。“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是死刑适用的一般化标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因人而异;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测查主观恶性,是判定死刑立即执行或者缓期执行的个别化依据,不同情况不同对待,需因人而异。立足国情贯彻少杀慎杀政策精神,对“罪行极其严重”标准应予“严加”把控,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尺度适当“放宽”掌握,通过公正司法达致“罪行极其严重”可判死刑的“犯罪分子”被限制到极少数。 (一)“罪行极其严重”:量定客观危害 就危害后果而言,危害后果的性质及其程度的不同是决定适用死刑与否必须考虑的因素。基于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极刑,因此,对犯罪人适用死刑应以其犯罪行为所导致的危害结果具有相当性为必要,即只有出现致命性结果或者其他极其严重的结果时,才能考虑适用死刑;特别是在选择死刑立即执行时要尤其慎重。 201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0年度工作报告指出:“将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起到了对死刑适用标准解释的指引作用,充分发挥了司法控制对立法不足的弥补作用,彰显了我国死刑的慎杀政策。 (二)“罪行极其严重”:考查主观恶性 为了使死刑真正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刑法应明确规定适用死刑必须坚持主观罪过与客观危害相结合的原则。主客观统一是我国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在适用死刑时强调这一原则尤为重要,并且该原则在刑法中应当明确加以规定。“罪大恶极”一方而指犯罪人主观恶性很深,不堪改造;另一方而指罪行严重,给国家和人们造成重大损害。 司法过程中,充分了解犯罪分子的罪前、罪中、罪后情况,可以得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和人身危险性深浅,从而决定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可否缓期执行。如果犯罪分子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不大,即可判处“死缓”。 刑法论文范文篇2 浅谈经济犯罪死刑的废除 一、经济犯罪中死刑废除的现状 目前全球有117个国家废除死刑制度,只剩下78个国家依然保留死刑制度,我们国家是这78个保留死刑制度的国家之一,死刑存废越来越多地与这个国家的人权发展水平、法制发展状况,以及社会文明程度联系密切,成为一个国家的重要的人权、法制以及文明程度的重要评判标准。作为刑事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经济类犯罪,是1982年全国人大会在《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中首次提出经济犯罪一词,经济犯罪是指在商品经济的运行领域中,为谋取不法利益,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国家社会管理制度、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刑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在我国经济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另一类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以及刑法分则规定的侵害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犯罪,如制造贩卖假药罪、贿赂罪,也属于经济犯罪的范畴。 经济犯罪的特征:第一,经济犯罪的贪利性。一些经济犯罪只要能得到钱,就会肆意践踏法律,不把道德和法律放在眼里。第二,经济犯罪主体有较高的智能性。经济犯罪的主体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或者一定的专业技能,具有更强的反侦察的能力。第三,经济犯罪的可变性。第四,经济犯罪的复杂性。首先,经济犯罪主体的复杂性。其次,经济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复杂性。最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决定了经济犯罪的犯罪的复杂性。 二、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 随着废除死刑的呼声日益高涨,我们试图论述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刑罚的公正性。公正性是刑法最重要的价值,也是历来立法、司法、执法所追求的原则与精神,而判断一个刑罚是否公正,就是要看到其是否符合罪责相适应的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要求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无罪不罚,罚当其罪。第二,经济类犯罪适用死刑不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我国已经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和谐社会必然是现代法治社会,健全、理性、高效的社会主义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石。作为现代法治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刑事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正义、平等、自由、安全、秩序这些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也是现代刑事法治内在的核心价值。第三,经济犯罪适用死刑违背人道主义原则。贝卡利亚在首次提出废除死刑时曾经说过:“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第四,死刑的配置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在我国虽然不断有犯罪分子因贪污、受贿、伪造货币等被判处死刑,但是经济犯罪屡禁不止。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这需要从产生经济犯罪的深层社会经济因素来分析。 第五,废除经济犯罪死刑有利于遏制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国家社科规划《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外逃的4000多名贪官中,金融体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约占,其他部门约占,与贪官外逃相伴生的是资金外逃。中国1988年至2002年,资金外逃额共亿美元,年均亿美元。 第六,经济犯罪的死刑问题是影响我国国际司法协助的重大障碍。西方国家以人权保障为由不向中国引渡或移交外逃经济犯罪的嫌疑人,需要加以研究。虽说我国目前还不具备全面禁止死刑的客观条件,而西方的许多国家都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面对大量经济分子一旦被引渡回国就有可能判处死刑的情况,西方国家也会因此而难以与我们合作,这是十分现实的问题。 三、经济犯罪死刑废除的立法完善 第一,及时废除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和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从立法上及时废除对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规定的死刑以及侵犯财产罪中的死刑复核当前我国刑法立法趋势。第二,在条件成熟时废除贪污贿赂中的死刑。贪污贿赂行为时以权谋私,用国有财产来满足其个人私欲的行为。第三,加强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既然应从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那么就应该对于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的惩罚力度予以加强。以便更好地打击经济犯罪,遏制此类案件的发生。第四,完善罚金刑的适用。罚金刑作为我国一个刑种,在惩治经济犯罪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就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应当从刑罚手段上加以完善,即:采取高额罚金刑与易科处罚金刑相结合的手段。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我国宜采取用罚金易科自由刑的制度。 四、结语 冯亚东教授在其著作《理性主义与刑法模式》中谈到:“对于个人的邪念,我们防不胜防,但唯一能够做到的就是不一国家和法律的名义剥夺人的生命,这是考虑人类生存的根本利益,根本价值作出的明智选择。”我国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有不合理的地方,应当在立法上废除经济犯罪的死刑。同时,完善经济犯罪立法和刑罚适用,使经济犯罪得到适当的处罚。这样可以使我国刑法更加健全,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猜你喜欢: 1. 刑法毕业论文范文 2. 刑法毕业论文 3.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4. 浅谈刑法论文开题报告范文 5. 刑法学年论文范文
优秀的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培养是我国医学院的重点,但是本科生临床专业的学生培养质量还有待提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临床医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本科临床医学毕业论文 范文 篇一:《临床医学八年制医学微生物学教学思考》 医学微生物学是基础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联系基础与临床的桥梁课程,它与疾病的诊断、治疗和预防密切相关。随着生命科学的不断发展,医学微生物学所涵盖的内容越来越丰富,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泛。这就要求医学专业学生在掌握这门课程基础知识的同时,学会灵活运用,举一反三。然而,由于医学微生物学课程本身具有知识点多而散、难记忆、易混淆等特点,因此,传统的以课本为主体,老师为中心的 教学 方法 不能够很好的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造力,也不利于实现现代医学 教育 培养实用型、创新型综合性医学人才的目标[1]。本校对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的培养实行的是“3+5模式”(即3年 文化 基础教育加5年医学教育)。作为医学基础课程之一,《医学微生物学》被安排在医学教育第2学年的第2学期。在此之前,该专业学生已经就《生物化学》、《细胞生物学》、《组织胚胎学》等医学基础课程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学习,具备一定的医学基础知识;其次,就学员本身素质而言,八年制学生基础扎实,思维活跃,求知欲及接受能力强。再者,本校八年制班级人数一般为20人左右,人数少,具备了小班开课的条件[2]。因此,针对传统教学方法的不足,结合八年制学生自身的特点,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临床医学八年制学生的《医学微生物学》教学进行了改革和探索: 1案例引导教学法 《医学微生物学》的传统教学模式,通常是先讲授微生物的基本生物学形状,再讲其致病性、免疫性及防治原则。 这种系统、规律的教学方式便于学生对于各种理论知识点的横向比较记忆,但相对枯燥平淡,不能够很好地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因此,可以利用医学微生物学与临床结合紧密的特点,用一个临床案例引出教学内容。临床案例的选择很重要,既要贴近临床,接近实际,又要体现出基本知识点。首先,通过给出一个合适的临床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激发学生的兴趣,提高学生对教学内容的关注度;然后由老师对微生物的基本原理和知识进行系统讲解;接下来,回到开始的临床案例上,组织学生分组讨论,让学生对病例提出诊断诊治办法,最后由老师对学生们的意见进行归纳 总结 ,去伪存真,查漏补缺,提出本节课的教学重点和要求。例如在乙型肝炎(简称乙肝)病毒的教学中,可以先给出一个人的“乙肝两对半”的检查 报告 单,提出问题:该受检对象是一名健康人还是病毒携带者亦或是感染者?让学生带着这个问题进行接下来的学习;通过老师对乙肝病毒基本知识点如形态结构、致病性等的讲解,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对开始的病例展开讨论;最后由老师总结,强调几个重要知识点如乙肝病毒的形态结构、乙肝的诊断与防治等的掌握[3]。这样的课堂组织可以让学生对所学知识活学活用,并能从中找到学以致用的成就感。 2文献阅读研讨课 医学微生物学的主要研究对象是与医学有关的致病微生物,它与人类的健康息息相关。随着生命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不断有新的病原微生物被鉴定,也有过去已被基本控制的致病微生物又重新流行,构成严重的公共健康问题。而相对于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知识更新的瞬息万变,课本上的知识是相对固定的,课本更新换代的速度远远赶不上知识发展的速度[4]。因此,想要了解一门学科的前沿进展,阅读文献是很有必要的。因此,在对临床八年制学生的医学微生物学授课中开设了文献阅读研讨课,并将其安排在了理论课的最后两次课,此时学生已经对微生物学知识有了一定的掌握和了解,有了阅读相关文献的基础。课程的开展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准备工作。在课程开始之前,笔者会拟定一个专题,例如:禽流感病毒的感染与流行,然后列出几个相关问题,如(1)禽流感为什么会导致人类感染?(2)什么情况下可能导致禽流感大的流行?(3)目前针对禽流感有哪些有效的防治 措施 ?(4)针对禽流感引起的民众的恐慌,作为一个医学生,你可以做哪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然后,给出经典的综述的相关中英文文献1~2篇,让学生课下针对专题和给出的题目,阅读文献查找资料。接下来,就是课上讨论部分。针对八年制学生人数少的优势,进行分组讨论。将20位同学分为A、B、C、D4个大组,每个大组的5位学生分别对应1~5的编号,即A1、A2、A3、A4、A5等,每组分别就一个问题进行讨论,5~8min后,每组选派一个代表就自己讨论的问题进行总结陈述;然后,A、B、C、D4组中每组编号相同的同学重新组合成新的一组,即A1、B1、C1、D1为一组,以此类推,共5组。5组同学就4个问题进行交叉讨论5~8min。最后,老师对整个文献讨论进行归纳总结。文献阅读研讨课的开设,拓展了学生的知识面,培养了他们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交叉讨论的分组方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热情,让学生参与得更彻底,对文献了解得更全面[5]。 3学生自主授课法 传统的教学模式通常是老师“教”、学生“学”,学生学习知识相对来说是一种被动接受的过程。笔者通过挑选合适的教学章节,在临床八年制班级中推行角色互换,让学生由过去单纯“听”到主动“讲”。这一转变迎合了青少年们挑战自我、展示自我的心理特点,在激发学生学习的同时,活跃了课堂气氛,锻炼了他们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了他们的自信心。学生自主授课的开展,第一要素就是要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immunodeficiencyvirus,HIV)社会关注度高,易激发学生的兴趣点和学习动力,因此本研究将逆转录病毒中的HIV这一节作为学生自主讲课的内容。为了防止内容上的重复和单一,笔者将20位同学分成4个组,给出4个专题,例如(1)HIV的流行现状及发展趋势;(2)HIV的致病性及临床表现;(3)HIV传播途径及防治原则;(4)HIV的研究现状及有无有效治疗方法。每组针对一个专题进行备课,准备15min左右的PPT。课上,每组随机抽取一位同学上台讲授。每位同学讲完,老师从教学内容、PPT制作形式、语言组织能力等方面作简要点评,同时学生也可以对讲课同学的表现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最后,老师对4个专题的内容进行抽提归纳,方便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整体把握。同时,由于时间限制,不可能每位同学都上台授课,为了让所有同学都有参与感,笔者要求同学讲自己制作的PPT内容打印为纸质版上交,设立评分标准,由老师批改打分,按10%的比率计入最后成绩[6-7]。实践表明,这种学生自主讲课的教学模式,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锻炼了他们自主学习的能力,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同时也可以让老师及时发现教学中的问题并加以改正。 4第二课堂活动 对于医学微生物学这种临床基础性学科,实验课的开设是必不可少的。通过实验课的设立,有利于帮助学生验证和巩固医学微生物学的基本理论知识,掌握微生物学基本操作技术,锻炼其动手能力。但由于课时的限制,实验课的内容多是一些单纯性验证学科基本理论的简单实验,不能很好地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很难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另外,本校在对临床八年制学生的培养中,有一定的科研任务要求。因此,笔者在对临床八年制学生的医学微生物学教学中,针对一些学有余力的同学,开设了第二课堂的活动。所谓第二课堂,就是在课余时间开展的老师对学生的科研辅导活动[8]。在老师和学生之间实行“双向选择”,在老师选择学生的同时,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感兴趣的科研方向选择指导老师。一般1位老师带教1~2名学生。在第二课堂活动的实施中,笔者首先会对所有参与学生进行集中培训,内容包括实验室规则及仪器的安全使用、分子克隆实验技术的基本操作等。然后由带教老师对所带学生进行一对一的具体辅导。老师会给出3~5篇相关研究领域的综述类文献,学生阅读后与老师展开讨论,提出自己的看法与理解,在老师的引导和帮助下,由学生提出科研问题并完成实验方案设计,在这一阶段中,通过文献的阅读及实验设计,有助于学生科研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在论证方案的可行性之后,接下来就是实验操作阶段,在老师的指导下,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实验,期间老师可一周组织一次实验进展的汇报讨论,及时解决学生实验中遇到的各种问题;最后,以学生汇报答辩的形式对第二课堂活动进行总结。对于实验进展顺利,实验结果理想的学生,老师应鼓励其撰写研究论文并发表,并给予一定奖励[9]。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医学微生物学的教学质量,充实了实验教学内容,给学生打开了一扇了解科研、接触科研的窗口,培养学生探究知识、独立思考的能力。综上所述,针对医学微生物学传统教学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和不足,笔者在对本校临床八年制学生的教学过程中尝试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创新。案例引导教学和学生自主授课,激发了学生们的学习热情,考验了老师的课堂组织能力,同时也给了学生展示自我的机会,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文献阅读研讨课和第二课堂活动的开设,给热爱科研的学生创建了一个平台,培养了他们独立思考和动手能力。尽管新的教学方法在老师和学生们中普遍得到好评,但仍有改进的空间,需要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不断地探索和实践,为推动医学微生物学教学质量的提高不懈地努力。 参考文献 [1]李明,申晓冬,黎庶,等.《医学微生物学》教学改革与思考[J].中国校外教育,2011(6):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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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文,任浩,赵平.开展医学微生物学第二课堂教学的实践与思考[J].基础医学教育,2013,15(5):492-493. 本科临床医学毕业论文范文篇二:《临床医学专科毕业生就业现状思考》 摘要:本文分析了当前临床医学专科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及原因,从专业建设的角度上,为改善毕业生就业提出了解决途径。 关键词: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就业状况 0引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两个文件中明确要求,“以市场为导向,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促进毕业生就业”。本文就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15届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就业情况进行分析,把人才培养与就业紧密结合起来,根据岗位要求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方向,通过更新、调整及增加必要的专业技术课程和实训实习项目,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和适应性。 1调查研究结果 以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2015届临床医学专科毕业生为调查对象,就业情况如下:本校2015届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共87名,统计时间截止到9月底为止,综合就业人数59,综合就业率,灵活就业率8%,实际就业率为。灵活就业主要为通过“专升本”升入本科院校就读。实际就业率中,面向三级医院比例为,乡镇、社区医院及以下比例为,未就业率。通过以上数据显示,暂缓就业毕业生较多。选择到县以上医院进修一年,等待助理执业医师考试,希望拿到助理执业医师资格证以后再到经济效益好的城市大医院就业的毕业生有近三分之一。还有近8%的学生选择继续深造。临床医学专业的毕业生因为其独特的专业特性,导致其就业 渠道 相对狭窄;其在校期间学习压力巨大,与社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能力较低,对就业信息的获取或就业趋势的了解不足,进一步加重了其就业困境。 2应对策略 如何面对越来越沉重的毕业生就业压力,是摆在所有高校,尤其是高职高专学校面前的严峻挑战,如何应对压力走出困境,也是每一位高校教师都应思考的问题。 首先,加强就业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力度,扭转毕业生的择业观念,打开面向基层就业的广阔空间和重要渠道。就全国医疗卫生人才需求情况分析,虽然以省会城市为代表的大中型城市对基础人才的需求基本饱和,但从整体水平上考虑医疗机构对基础人才的需求依然存在,广阔的新型乡镇、社区及边疆地区对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的需求依然巨大。随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急需大量的人才,它们拥有接纳和吸收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的巨大潜力。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在促进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方面做出了一些有益的尝试,并构建了以面向基层就业为导向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作为一所高职高专医学院校,从每年新生入校的第一堂就业指导课开始就为学生树立面向基层就业的思想,强调服务基层、服务乡村的医疗理念。针对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在见习和实习阶段,打破原有班级结构,以地域和学生自主报名为基础,设置多个临床见习、实习基地,使学生的实习医院和自身拟就业的场景靠近,有利于毕业生就近了解拟就业的医疗机构服务特点。在临床医学专业班级的管理上,设置专业辅导员作为负责人,在学生入学到毕业的三年中一直负责学生的学习督促和就业指导,并将就业指导落实到系部每一位授课教师身上,在授课的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自我定位和确立正确的择业观。 其次,帮助毕业生参加并顺利通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获得医师执业资格,合法上岗,提高用人单位使用医学专科毕业生的积极性。全面优化课程结构,提高培育精度,针对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对学生进行专门培训,提高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通过率。学校拟行在毕业生毕业后开设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前辅导课程,协助学生考取助理医师及医师资格,为学生的高质量择业再尽绵力。同时在课程体系建设中,以执业医师考试大纲为蓝本,确立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应对实践技能考试和综合笔试为目标,组织编写实用型校本教材。组织青年教师亲身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从综合复习和临场应对中总结 经验 ,将第一手的应考经历融合在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前辅导教学中;再将辅导教学中总结提炼的历年考点和知识点融汇在常规教学中,注重实践能力和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临床专业专科毕业生的综合能力,在就业和以后的临床工作中具有更好的适应性。 再之,鼓励临床医学学生辅修或者参加特色专业课程培训,开设儿科、妇幼卫生、急诊急救等专业方向课程学习,有针对性地满足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在此方面的人才需求。市场化机制的不断完善,使我们认识到有特色、有个性的商品会更有市场竞争力。虽然医院对应聘毕业生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专科生的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但是基层医院在专长型人才方面始终都有相当稳定的需求。也就是说在人才培养方向上,不仅是要培养高素质的全科医疗人才,还要让培养的学生具有特色,在自己喜爱的特殊学科上,在专业老师的引导下,课堂学习、网络学习和自我学习相结合,形成自己的专长,提高就业竞争力。同时,加强人文素质教育,拓展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毕业生与社会的沟通和信息交流能力,从而在就业信息的获取或就业趋势的把握方面得到加强。 3结语 综上所述,引导毕业生转变就业指导思路,将三年制临床医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面向基层医疗机构就业的岗位设置相结合,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专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反馈,征求基层医疗一线专家意见,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进而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为社会培养合格的、学有所长的专业型医疗卫生人才。 参考文献: [1]李皓,肖爱平.关于临床医学专业专科毕业生就业现状的调查与思考[J].医学教育探索,2009,8(6):741-743. [2]牛春红,刘斌焰,李丽芬,等.医学毕业生就业现状的调查分析及对策的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1,(11):16-18. 本科临床医学毕业论文范文篇三:《新形势下提高临床医学生骨科实习质量》 临床医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需要通过循序渐进的教育模式培养高素质的医务工作者[1]。在实习期间,尤其是骨外科的学习,其专业性较强,涵盖范围广泛,对带教老师及教学方法有着更高的要求。本文对如何提高医学生在骨科实习期间的教学质量作一些探讨。 1 影响临床实习教学主要因素 医患关系不和谐 当前社会环境下,随着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医患关系不和谐以及医患之间缺乏信任,给医学生的临床实习教学带来了一定的阻碍。患者从自身利益出发,不能理解临床教学的目的,将实习生拒之门外;患者质疑实习生的临床诊疗资格,不让实习生进行一些简单体格检查的行为时有发生[2]。但是,患者及其家属并不完全认可这些规定,造成了医生在开展医疗工作也愈发小心翼翼,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带教教师将手中的诊疗权利下放给实习生,一些本可以让实习生参与的诊疗操作全权代理,如此一来,实习生的临床技能无法得到全面的提高,临床实习教学的成效就大打折扣。 考研 及就业与实习冲突 国家的大规模扩招和大学教育的大众化,学生越来越多,七年制本应该是定位培养高级临床医生,但综观全国形势,可见每年全国各个医学院校七年制招生将近几千人,教学质量如何保障,实习作为教学培养的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在所难免。同样引发的就业问题也不能不面对,本科生基本就无法找到合适理想的工作,面对生存的压力,学生又怎能不逃实习去准备考研,以取得更高的学位,只为找到理想的工作。 实习时间短 一个科室3周,根本无法系统地掌握各专科常见病的诊治,尤其对于七年制目标就是培养临床型的研究生,应该前期适当压缩课程,至少要在大四前完成对理论的学习。然后安排1~2年的时间轮转实习,这样一个科室基本能有1~2个月时间,这样才能参与一个完整患者的诊治全过程,不至于出现现在的自己出科,患者还没出院的现象。 2 提高骨科实习质量的措施 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 医生与患者及其家属间的矛盾由来已久,社会大众普遍存在不信任医生的心理,不论是在医术上,抑或是在医德上;而医生则认为很多时候是患者的无理取闹,于是医患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这种现象在短期内是很难消除的。医生和患者、医院和患者要换位思考,相互理解。医生应从患者的角度出发,耐心倾听患者诉说病情,真诚地同情并支持患者,努力为其消除或者缓解病情,用真心关怀每一位患者;这样有利于患者更好地配合临床教学工作,对实习生参与诊疗操作能够充分理解。同时,努力提高公众对临床实习的认识,社会各界也应增加对医院和医生的理解,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为临床教学的开展建立良好的氛围[3]。 加强医学生考勤考评制度 学生的临床实习是学校与实习医院共同的工作,需要相互配合和协作,加强与实习医院交流,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尽可能地让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对骨科的常见病种有所了解。例如在骨肿瘤的教学过程中,带教老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选择足够多、各重点病种的患者,备齐有特征性的影像学资料,重点和主要的精力放在病例讲解、比较以及提问上,进而调动学生主动思维理解[4]。另外,在实习的不同阶段,设立一定的考勤及考评机制,督促学生更好地实习。 严格选拔带教人员,确保临床带教质量 教师在教学工作中起着最重要的主导作用,带教教师队伍素质,是提高临床教学质量的关键。在提高带教队伍的过程中,也需要加强教师的教学方法的培训: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PBL实践[5];Sally pickard教学过程中采用模拟患者,促进实习生操作技能[6]。同时,定期组织同行间、师生间开展教学评议活动,促进教学。 注意提高实习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 临床实践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临床思维能力的培养。踏实的临床实践能力离不开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科学的思维能力。应重视学生骨科临床思维能力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启发学生研讨有关的基础与临床知识,并定期开展读书报告会。 3 小结 实习很重要,尤其对于毕业后立即选择工作者。实习可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开拓自己临床视野。开始了从学生过渡到医生心理角色的转变。所以要求实习生掌握最基础的医疗常规,比如采集病史、体格检查尤其是各专科的体检,掌握对常见病的常规检查与处理;掌握基本医疗文书的书写,比如病历、病程、化验单;掌握最基本的手术操作、术前准备,培养起码的无菌原则等。对于带教老师尤其是高年资老师学会对于医生成长至关重要的 人际交往 的方法、谈话的技巧,特别是在最短的时间内如何获得患者对自己的信任。实习生应充分重视和清楚认识自己的因素,最大限度地利用这段珍贵的时间来提高自己的临床实践能力。 [参考文献] [1]苏博,刘鉴汶. 高等医学教育学[M]. 北京: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 [2]喻格书,胡岗. 影响医学生临床实习质量的因素及对策探讨册[J]. 时珍国医国药,2009,20(7):1824-1825. [3]高永军,徐蔚,刘静,等. 从“北大医院事件”看医学生临床实习教学[J]. 中国医学伦理学,2010,23(6):70-71. [4]鲁英. 骨科骨肿瘤、骨病临床教学的体会[J]. 中国骨肿瘤骨病,2005,4(3):175-176. [5]李红卫,苏彦河,杨现会,等. 七年制医学生实习带教的实践与认识[J]. 河南外科学杂志,2011,17(2):109-110. [6]李柳炳,沈忆新,崔凤梅,等. 提高七年制临床医学生实习质量的探讨[J]. 安徽医药,2009,13(6):693-694. 猜你喜欢: 1. 本科医学毕业论文范本 2.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3.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下载 4. 电大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5. 本科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6. 本科护理毕业论文范文
论文题目: 探讨留置导管的护理措施以降低其感染的发生
慢性肾衰竭发展到晚期形成尿毒症,为了维持生命,血液透析[1]成为最主要的诊疗手段。稳定可靠的血管通路是进行有效血液透析的重要前提条件。最理想的血液透析通路为动、静脉内 瘘 ,但很多患者由于周围血管条件的限制,无法行自体血管造 瘘 手术,而股静脉留置插管技术的应用可为肾衰患者在自身未建立动静脉内 瘘 前或动静脉内 瘘 建立失败后提供良好的血管通路,进行有效血液透析;如果股静脉留置导管在血液透析期间护理不当,会出现以导管感染为主的一系列并发症[1]。
1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
采用随机数字表法将我院2007年3月至2010年3月期间收治的90例接受股静脉置管的患者分为两组,实验组45例,男性30例(),女性15例();年龄41~77岁,平均(±)岁,其中慢性肾炎18例,糖尿病肾病15例,痛风性肾病7例,高血压肾病5例;对照组45例,男性28例(),女性17例();年龄42~76岁,平均(±)岁,慢性肾炎20例,糖尿病肾病14例,痛风性肾病5例,高血压肾病6例。两组患者的性别、年龄、病因等临床资料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具有可比性。
护理方法
实验组护理方法
置管前护理:由于患者及其家属对于置管操作了解较少,存在恐惧、紧张、担忧等心理,护理人员要平和耐心,每天和患者进行3-5次沟通交流,向患者说明病情,消除患者的紧张戒备心理,以乐观积极的心态对待治疗。
置管中护理:(1)安置患者于仰卧的体位,膝关节略微弯曲,垫高臀部,髋关节伸直并稍向外旋转;(2)保护患者的隐私部位;(3)插管时严格按照无菌要求操作,动作轻柔,尽量减少插管时间;(4)进行皮肤消毒时,应保证足够的消毒剂剂量及充足的消毒时间,对穿刺部位毛发较多患者应予以剪除而非剃除,备皮范围应>8cm,减少感染诱因。
置管后护理:(1)工作人员戴无菌手套,消毒导管口,用20ml生理盐水冲洗导管,再注入导管容量等量的肝素封管液,然后拧紧消毒的肝素帽,导管口用无菌敷料包扎并妥善固定;(2)密切观察穿刺处皮肤有无红肿、出血等症状,一旦发现置管脱出有大出血状况时,要及时采取抢救措施;(3)嘱患者尽量注意休息,生活中避免抓挠穿刺处,大小便及翻身等的注意事项;(4)每天取下导管处敷料,用安儿碘消毒两次,每次消毒范围直径>5cm,注意保持敷料干燥、卫生;(5)换药时认真细心,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动作轻柔。
对照组护理方法
对照组患者进行常规股静脉留置插管护理。
疗效评价标准
导管感染判定标准:穿刺处红肿、疼痛;导管局部血培养与外周血培养出现相同细菌且数目远多于外周血培养的细菌数;每导管节段定量培养菌落记数>100cfu;患者出现发热、嗜睡、畏寒等症状。疗效判定标准:显效:血液透析顺畅,呼吸平稳、血压正常,患者无不良反应。有效:血液透析较为顺畅,呼吸不畅得到缓解、血压接近正常值。无效:患者股静脉留置导管脱落,呼吸急促,患者明显感到不适。
统计学方法
应用 SPSS 软件分析,计量资料采用率表示,两组比较采用 t检验;P<表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患者的导管感染情况比较
两组患者经护理后对导管感染情况进行比较,实验组感染5例,感染率;对照组感染19例,感染率。经 t 检验,P<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具体结果见表1。
观察两组患者护理后的治疗效果,实验组39例患者精神气色明显好转,血液透析顺畅,血压等指标恢复在正常范围内,总有效率达到;对照组21例患者身体指标恢复正常范围,总有效率达到。经t检验,P<表示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股静脉留置导管在血液透析中护理效果显著。两组患者具体治疗效果见表2。
3.讨论
血液透析是重度肾功能不全患者维持生命的重要手段,而血液透析的'前提是具有良好的血管通路[2],股静脉置管具有简便快捷的特点,且操作简单、迅速、安全,成功率高,并发症少、保留时间长,价格比人造血管便宜,透析效果也更好,因此股静脉置管被广泛应用于急性肾衰、慢性肾衰、内 瘘 成熟前、食物和药物中毒等血液透析的治疗。但留置导管也有一定的缺点,由于留置导管使用时间较长,导管感染几率于其使用时间呈正相关,降低导管感染成为留置导管护理的重要目标[3]。常规护理应用于周期相对较长的留置导管护理很难保证护理质量,致使导管感染几率较高,因此股静脉留置导管应进行针对感染诱因的重点护理,全面提高护理水平,力求降低导管感染率[3]。
综上所述,股静脉留置导管感染诱因较多,对股静脉置管患者进行针对感染诱因的重点护理可以有效降低导管感染几率,延长导管使用时间,减轻病人的痛苦,提高生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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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医学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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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来华的医学留学生越来越多,我国进行国际教育的影响力不断提升,同时对我国的医疗教育质量提出更高的要求。医学留学生教育是成人继续教育的一部分,而心脏内科是医疗教育界最关注的科室之一,论文仅就心脏内科临床医学留学生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总结及讨论,为医学留学生的临床教学提供一定的参考,并且作为继续教育模式改革的依据。
关键词: 医学留学生;心脏内科;教学质量
随着经济持续发展,我国在高等教育、医疗等领域国际合作的日渐扩大与深入,以中国为留学目的国的海外学生越来越多,医疗则是我国除汉语专业外留学生人数最多的学科。高等医疗教育的国际化输出是提高我国医疗教育质量、提高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地位的有利刺激因素。为培养符合国际需求和适应国际化竞争的医学人才,现行的医学留学生教学方式主要以全英文方式运作,一方面可以帮助留学生获得第一手的资源,避免留学生毕业回国工作产生语言转换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满足了周边国家医学教育的市场需求。然而,在医学留学生教育逐年扩大规模的现实面前,如何保证这些学生的教育质量也是医教界人士关注的焦点。英语医学学历留学生教育始于1995年,原西安医科大学招收了首批全英语教学医学学历留学生,迄今只有20年历史。而与我国原有留学生体制不同的是,原有体制是留学生学习汉语后融入本国高等教育体系,基本保留经典的汉语教学模式,这一模式历经近百年的发展,体系成熟稳固,效果不俗;而目前所有医学院校的留学生教育均为全英文教学,相对于学校现有的教学而言,这种模式相对独立,需要另起炉灶,构建全新的教学、课程、教材及评估系统,需要一支数量庞大拥有全英文教学能力、精湛专业知识和国际视野的教师队伍,需要校内外教育资源的有力支持。从国外著名医学院校到国内资深的医学院,纵观全球医学教育不难看出,优秀的医学教育需要深厚的文化传承、人文建设及庞大理论系统,这一系统的建设缓慢而难见速效。目前我国快速上马的医学留学生教育仓促间要完成体系的建设,难度之大、问题之多可以想见。本文仅就昆明医科大学医学留学生心脏内科教学中出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进行总结及讨论,为医学留学生的临床教学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教学相长——观念的冲突与解决
来华的医学留学生,绝大部分来自于东西亚、南亚等周边国家,以尼泊尔、印度、巴基斯坦等国家为多。这些学生虽然每个人的家庭、文化和教育背景各不相同,前期的受教育程度参差不齐,但他们在本国受到的教育模式则多为西方教学模式,因此学习习惯亦与国内老师的要求相去甚远,在中国教师眼中,他们的思维自由发散、习惯随时打断老师提问、课堂纪律差、学习针对性强但全面性差。尤其不能遵守中国老师们习惯的严格的课堂纪律。因此,老师会觉得学生不够尊师及专心而影响授课积极性;学生则会觉得中国老师的教授死板、照本宣科,由于缺少讨论而影响知识的理解与记忆。对上述问题,我们通常尝试采用折中的办法,老师在授课时会在每一个节段留出提问时间,而与学生则在课前约定,非提问时间不可随意提问打断。在临床见习与实习过程中,由带教老师引导的教学查房,要求留学生必须身穿白大衣,不迟到,不早退,端正学习态度,爱护、尊重患者,主动自我介绍,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才能进行问诊、查体等医疗行为。针对这些东南亚学生时间观念不强、自由散漫、欠缺责任感等问题,一方面设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留学生的管理;另一方面还需要对他们进行素质教育,培养他们的服务意识、奉献精神与责任感,基本杜绝留学生仪表邋遢、组织纪律散漫、迟到早退等现象,帮助他们顺利完成从普通医学生到合格的临床医生的角色转变。
二、外语VS母语——语言是个大问题
语言是所有接收医学留学生的医学院都会遇到的最为棘手的问题。“全英文授课”在医学留学生教育前期发挥了重要作用,无可替代。但到了临床见习和实习阶段,无论是教师还是学生都感到“力不从心”。教师与留学生间的交流、留学生与病人间的交流成为教学最大的阻碍。这种阻碍,会导致留学生丧失学习兴趣,教学质量下降。因此,如何解决语言问题是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
(一)教师与留学生间的语言交流问题
学校留学生多来自尼泊尔、印度等国以英语为官方语言的国家,留学生们公共英语基础扎实,能无障碍用英语交流,但他们普遍有较重地方口音,故与教师的交流中存在一定障碍。当然另一方面,带教老师参差不齐的英语口语水平及相对于留学生而言的“口音”亦会影响知识的教授传播。解决教学中语言交流的问题,老师是主导,带教老师的英文语言表达能力,在对留学生的教学质量上起到关键性的影响。保证带教老师的质量才能提高留学生培养的质量。心脏内科对留学生带教老师的选择条件,首先必须具备流利的英语口语交流能力及丰富的专业外语词汇,兼顾专业知识掌握的程度及教学经验。在实践中发现,带教老师的外语水平与临床教学经验往往不能兼顾,青年教师语言过关但缺乏临床经验,高年资教师则与之相反。师资力量的培训是提高留学生教学质量的重中之重。在这一点上,心脏内科通过科内选拔,组成英文教学的骨干团队,对该团队进行强化专业英文培训;同时,在心脏内科的对外国际交流中给予该团队额外的机会参与全程翻译,包括床旁查房及不同规模的讲座,给予团队观摩全英文课堂及床旁教学的机会。而针对师生间口音不熟悉、交流困难等问题,心脏内科在教学期间另行组织多样化的互动,给带教老师与留学生之间创造交流的机会,促进师生间相互了解,拉近师生间的距离,增进师生感情,为师生之间交流和教学过程架起一座桥梁,创造亲切和谐的教学氛围,从日常生活、民俗、文化到国情宗教等,使师生之间能更快地适应彼此发音,使留学生在留学期间能有宾至如归的感觉。同时,要注重师生互动过程中的信息反馈,让留学生开展评教评学的活动,让他们在互动中提出对教学的意见与建议,以激励师生共同促进教学工作的进步,做到教学相长。
(二)医患间语言交流问题
在医学生的教育中,与师生语言障碍同等重要的是医患间的语言障碍,这种障碍对教学的影响更加突出。由于医学专业的特殊性,在临床见习和实习过程中,留学生需要到病房与患者密切交流,准确采集患者病史,顺利进行体格检查等。留学生中的绝大多数人未进行过正规的中文学习或培训,这给留学生与患者之间的交流带来更大的困难;另一方面,我国患者中的英语交流能力几乎为零;双方语言的问题,最终将导致临床见习和实习中的有些关键步骤常难以顺利进行,在病史采集、体格检查、病历书写及简单操作等常规临床工作中即使有带教老师帮助翻译,有部分同学仍很难顺利地完成。针对解决留学生与患者语言沟通障碍的问题,心脏内科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在医学留学生教育前期,通过开设中文学习班,主要学习日常问候语如:您好、早上好、谢谢、不客气,您哪里不舒服?等,以及与心内科相关的症状用语如:胸闷、胸痛、心悸、头晕、呼吸困难等,开展此中文学习班的.目的就是快速解决医学留学生在临床见习和实习中和患者沟通交流遇到的一些语言问题,此学习班不仅提高了医学留学生的汉语水平,而且通过对汉语词汇的认识及词汇来源的一些了解,使得他们对中华民族的文化有了初步的印象。二是心脏内科借鉴了华西医科大学运用标准化病人(StandardizedPatients,简称SP)介入教学活动的经验,培训了一批英文基础较好的研究生做志愿SP,充当模拟患者角色,以克服留学生中文基础较差,尚难以与临床患者进行顺畅沟通的困难。标准化病人是指从事非医技工作的正常人或轻症患者,经过培训后,能准备表现患者的临床症状、体征和(或)病史而接受临床检查者,旨在恒定、逼真地复制真实临床情况,发挥扮演患者、充当评估者和教学指导3种功能。自1990年开始,由九江医学专科学校、华西医科大学、浙江医科大学三校协作,纽约中华医学基金会赞助,启动将SP引进国内的医学教育。此模式不仅能帮助留学生进行临床实践和交流能力培训,而且有助于加强心脏内科研究生自身的理论和技能训练,同时也加强英语口语交流能力的训练,使他们今后有机会留学国外,更能适应国际竞争和对外交流的需求。三是由带教老师引导的半英语半中文式查房,即英汉双语教学,选取病情稳定的典型病例患者,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让汉语较好的留学生对其进行病史采集,不能用中文表达的由带教老师翻译,其他留学生可以补充询问,带教老师在一旁全程指导,之后由一名留学生完成体格检查,最后对此病例进行总结讨论,培养他们诊断治疗疾病的临床思维能力。此英汉双语教学模式吸取了全英文教学和经典的汉语教学模式的优点,因此更有利于医学留学生的接受,同时,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也阶段性地和留学生们互相交流,及时的改善教学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三、教学方式的融合:传统VS现代
传统的医学教育以课堂讲授为主,学生自学为辅,缺乏讨论;这种教学的优点是知识传授系统且全面,缺点在于易忽略细节,泛泛而谈,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欠佳。而这种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在留学生教育中更显弊端:由于语言障碍,授课教师以非母语授课,其授课质量及讲解程度必然会受到较大限制,课堂教学质量难以保证;临床教学则更为突出,病例分析及思路讲解由于其即时性及随机性,教师备课不易,讲解深入程度更容易受影响。而在这种教学方式里学生多为被动接受,在语言受限的前提下,学生积极性会受到极大限制,影响教学质量。现代医学教育强调以临床问题为中心,打破学科界限,充分调动学生自学积极性,将各学科知识有机融合。这一教学方法的代表即是PBL(Problem-BasedLearning基于问题的学习模式),由美国医学教育家Barrows教授于1969年创立的一种教学模式。心脏内科在医学留学生教学、临床见习及实习课程中采用这种模式,通过以具体病例及问题为基础、留学生为主体、带教老师侧面引导的小组讨论式教学,激发留学生的问题意识,调动思考的积极性,增加了师生间、学生间的交流与合作,旨在培养留学生的独立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达到提高留学生理解并有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最终目的。心脏内科是专业极强的学科,学习中的理解涉及解剖、生理、病理生理、药理、心电图学、电生理学及影像诊断学等多个学科,知识点多,知识体系繁杂,记忆及理解都相对困难。对以中文母语教授的学生尚且如此,以英文为主要语言学习的留学生而言,就更多了一个老师教授困难的障碍。为能让留学生更好地理解并掌握心脏内科知识,培养其自行解决问题的学习能力,心脏内科在课堂讲学及床旁见、实习过程中均采用PBL教学法,带动学生主动学习的风气并增强临床思维及团结协作的能力。在课堂讲学中,适当根据讲学内容穿插病例,并有针对性地提问。而在临床带教前,心脏内科专门组织人员编写典型教学病例,课前给予病案、问题及参考书目。课中教师以临床典型病例为中心,针对临床面临的具体问题引导讨论,让留学生自主进行分析、诊断,并制定具体的治疗方案及策略。
四、重视度的提高:带教教师and管理部门
随着学校医学教育与国际的接轨,将会有更多留学生来学校学习深造。因此留学生教育对学校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学校国际学院及各个教学医院已经在思想上认识到医学留学生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对切实进行带教教师的培训和留学生的管理已经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教学医院除了落实好国际学院留学生管理规章制度外,还应严格按照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管理,切实做到留学生管理有规可依,有章可循。各临床科室应建立留学生实习管理档案,由科室教学秘书或教学专干负责,作为出科考核的一部分,使留学生更加重视临床实习。
总之,对于我校及多数医学院校来说,医学留学生的临床实习教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在教学与管理的过程中面临的问题还很多。需要在以后的临床教学工作中不断地汲取新知识,在提高自身专业素质的同时,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教学改革,及时总结教学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则医学留学生教育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收获。综上所述,提高医学留学生的教育质量在于发现问题后及时地找到针对该问题的处理对策。比如留学生课堂的学习习惯与老师期望的不同,我们约法三章,彼此互相尊重、教学相长;由全英文教学模式逐渐转变为英汉双语教学模式,让国外留学生也对中国文化有一定的了解;教学方式发展为SP介导的模拟教学和PBL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这些教学方式更能为留学生接受,并且培养了留学生的独立创新能力及创新精神。当然,我们需要借鉴国家重点医学院校的留学生培养教育经验和模式,让学校的留学生培养更加成熟。如果可以将带教老师送入到国家重点医学院校学习他们的教学经验的话,将能更直接地感受重点医学院留学生的培养,但这需要高校管理部门的通力合作。随着心血管病学的迅速发展,国际学术交流的日益深化,心脏内科医学留学生的培养工作对带教教师提出更高的要求和挑战。必须不断地改进教学模式,应用丰富的教学手段,教会留学生尽快将心脏内科理论知识综合应用,掌握心脏内科常见疾病的诊治方法,锻炼其独立思考、独立分析解决临床问题的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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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别人的文章,供你参考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的作用与应用何 伦 ,林 辉(东南大学医学人文学中心 ,江苏 南京 210009)〔摘 要〕案例分析是描述医学伦理学的重要方法。不仅对于医学伦理学研究有重要作用 ,而且是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基本方法。本文重点介绍了案例分析的作用与在教学中应用的 方法。〔关键词〕医学伦理学;案例分析;作用;教学〔中图分类号〕R - 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 8565(2003)05 - 0061 - 021 案例分析与描述医学伦理学1. 1 规范医学伦理学与描述医学伦理学伦理学在传统上指的是注重道德价值分析和行为规范研究的规范伦理学。因而承认描述伦理学的存在并将其纳入伦理学的体系之中 ,经历了很长的历史时期。到 20 世纪60 年代以后对描述伦理学研究才给予应有的重视。作为规范的应用伦理学之一的医学伦理学或生命伦理学 ,也较少以清晰的思路开展描述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这主要是因为国内医学伦理学界对描述医学伦理学认识还不十分清楚 ,也少有这一领域的专门论著。实际上 ,描述医学伦理学是医学伦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并在医学道德建设和研究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内多年来发表的大量医学伦理学研究的论文 ,不少就是描述医学伦理学的研究范围。描述伦理学(descriptivc ethics)作为伦理学的一个特殊研究领域 ,是运用一些和伦理学密切相关的社会科学、人文学科的研究成果和方法来研究道德现象。这些方法和研究的一个共同特点就是事实的客观描述。如道德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有社会调查、统计方法等;道德心理学的方法有实验、个案观察等。描述伦理学与规范伦理学方法上的最大不同是后者使用的是内省的、思辩式的研究方法 ,而前者是运用具体情景文字的描述 ,或者使用科学的、实证的方法对道德进行客观的观察、调查、因果分析、功能分析等。1. 2 案例分析是描述医学伦理学的重要方法案例分析(case study) 是描述医学伦理学的一种重要的方法。医学道德生活的多样化 ,道德难题的复杂性 ,决定每一个医学道德的境遇均有其特定的情景。案例首先是对具体医学道德境遇的描述。正因为有了这样的描述 ,医学道德的判断变得复杂化 ,仅仅依赖道德原则作出简单的道德推理难免出现判断失误。甚至作出一个具体的判断前 ,还必须要有科学的事实描述基础。规范伦理学为人们的行为选择提供的是相对固定的、框架似的规范体系 ,然而现实生活是由一个一个不尽相同的画面组成。一定的规范体系不可能面面俱到地适应于一切道德情景。如此 ,案例分析就是灵活、生动 ,或者说更为准确掌握伦理学规范和方法的一种形式。2 案例分析的作用与方法案例分析是我们学习道德知识、培养对医德的问题敏感性 ,以及掌握有关道德理论、原则的工具 ,并有助于解决现实医疗生活中的医德困惑;有助于临床医生在具体的医疗实践活动中作出合理的选择。尽管现代医疗生活的复杂性使伦理学进退维谷 ,案例分析的结论往往莫衷一是 ,然而 ,结论的差异、对立正是理性选择的重要基础。同其他医学课程一样 ,掌握了医学伦理学理论 ,并不能说已具有了伦理分析与判断能力。就像在内科学教科书本上了解到胃癌的诊断要点 ,并不一定会在临床实践中准确地诊断出胃癌。案例分析实际上为灵活掌握所学的伦理知识提供了一个机会 ,但是否能运用就更需要艺术家般的灵活思维能力。学习案例分析最大的帮助就在于此。通过案例分析学习 ,可以对准确掌握生物医学伦理学知识起到积极作用。具体说有以下几方面 :2. 1 激发对道德问题的敏感性对道德问题的敏感性是案例分析的前提 ,实际上医学伦理学教育一个目标便是培养医务人员对道德问题的敏感性。在通常认为不存在道德问题的地方 ,却发现了问题 ,这是真正掌握了伦理学理论和方法的一个标志。2. 2 开阔思维 ,涉及广泛领域对医德案例的分析 ,不仅仅是根据伦理学原则作出道德判断与选择 ,许多时候还涉及医学专业知识 ,以及其它学科知识。合理的道德选择并非是“伦理规则”机械地套用于一切境遇 ,而是在特定情景或背景下的智慧的选择。2. 3 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伦理学的选择是价值的选择 ,价值的冲突是医德困惑的根源 ,如何在激烈的价值观念的冲突中 ,寻找合理的选择 ,这不仅仅是对人们智力的考验 ,也是对人的信念和勇气的锻炼。案例分析存在着很大的差异 ,这是人类思想、文化等诸背景差异的产物。能够把握这种差异 ,并在差异中合理选择是一门大学问 ,只有通过案例分析才能真正地认识到这一点。2. 4 增强对医学道德的感性认知能力医学伦理学需要在具体的道德境遇中作出是非判断 ,而且道德判断常常带有很 强的感情色彩。伦理学的教学不应该仅仅是逻辑的推理或者是单纯的思辨 ,还应该在道德情感培养方面发挥作用。由于有时案例也是生动的故事 ,可以以此为依据发挥感性教育优势。3 案例分析在教学中的应用案例分析无疑应该成为生物医学伦理学教学的一个最重要的工具。事实上有经验的伦理学教师 ,会很自觉地将案例分析应用到教学中去。教学使用案例分析可有如下一些形式:3. 1 引出要讲授的主题道德问题以案例开场讲授某一个课题 ,可以免除一些不必要的开场白 ,单刀直入核心问题 ,同时可以提高听课者的兴趣。[案例 1]真两性畸型的新生儿该死吗 ?一对夫妇认识了某医院妇产科的医生。当他们的孩子即将诞生前 ,夫妇找到李医生。李医生把女方安排进医院待产。随着“哇”的一声 ,早已等在产房外的丈夫想了解婴儿情况的心情更急切了 ,其妻也正在关注地静待助产士通报 ,可就是迟迟无人告诉他们孩子是男是女 ,因为这孩子是个两性
关于医学检验专业的毕业论文
现代医学治疗范畴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治疗疾病,而是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治疗,促进医学与人的关系的进一步和谐,这也正是医学伦理学的宗旨之一。下面是我整理的关于医学检验专业的毕业论文,欢迎参考。
摘要:医学伦理学是高等医学教育中的必修科目,其任务是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医德素质教育。但是现如今医学伦理学课程在实际操作中存在许多问题,亟需改革教育理念与教学方法,因此需要在改革中促进学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与发展。这不仅是伦理学改革的出路,也是医学生综合素质全面培养的必要途径。医学伦理教学改革与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的结合主要表现在教学内容、方法、模式的改革以及优化教学资源上。
关键词:医学伦理职业道德素质教学改革
现代医学治疗范畴不再局限于单纯的治疗疾病,而是转向以人为中心的治疗,促进医学与人的关系的进一步和谐,这也正是医学伦理学的宗旨之一。医学伦理学历来是医学高等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课程,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医德素质教育的基础上,培养学生处理医患关系的能力,进而使之成为合格的现代化医学人才。
一、医学伦理学亟待改革
(一)教学上强调理论忽视实践。
医学伦理学虽然具有很强的理论性,但是其本身肩负了培养学生职业价值、态度行为等全球医学教育提出的基本要求的任务,需要加强实践性和针对性。
(二)方法上缺少学科间整合学习。
医学院校通常将医学伦理学单独作为一门社会学科进行安排,忽视了其与临床医学、其他学科间的联系与协作。
(三)资源上医学伦理教师匮乏。
虽然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教师比例也来越高,跨专业人才也加入到医学伦理教学队伍中来,但是兼具哲学素养和医学实践背景的复合型人才仍然匮乏。
二、把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作为医学伦理学改革的基本思路
(一)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
古往今来,对于人才来说,德才统一是最有价值的。而医学作为一门特殊的科学,其主要面对的是人,因而培养医德高尚的医学人才也是至关重要的。高等教育者应当积极倡导高尚医德医风教育,不仅要对学生的职业道德素质培养进行重新定位,更要有效整合教学资源,在医德教育上加大投入。
1.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要与实践相结合。
医德教育要摆脱纯理论教育的观念,要在实践中发展医德理论。如果忽视了医德教育的实践性,采用说教式教育,不仅会使医德教育变得乏味、无趣,更会使学生产生逆反心理,达不到教育的目标。
2.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教育的客观认识。
在医德教育的过程中,有理论认为医德教育是无能的,因为社会不正之风会完全颠覆学生在校习得的医德观念,因而是无能的。也有理论是认为医德教育是万能的,只要致力于培养学生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就可以培养出医德高尚的好医生。我们应当客观认识医德教育的作用。
(二)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与医学伦理教学改革相结合。
将医学生职业道德素质培养作为医学伦理学改革的基本思路,不仅是培养学生高尚医德的必然要求,也是医学伦理教学改革的出路。中共十报告中提出要“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既是对广大医务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也是针对目前医疗行业出现的医生收受红包、医患关系紧张等不良现象做出的反应。对于医学生来说,培养高尚医德是迫在眉睫的,这就要求高等教育者改革医学伦理教学,深化医学生的职业道德意识,以培养现代化的医学人才。
1.改革教学内容。
医学伦理学应当摒弃过时的理念,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贴近学生生活现实而不是超脱于现实生活之外,构建合理可行的`医德评价体系。体现在伦理学教材中,应当针对热点问题进行分析,如过度医疗、医患关系等,从而增强医学伦理学的现实指导性,也为医学生医德培养提供真切实际的指引作用,消除学生的疑惑,提高其对医学伦理学的信服程度,从而培养高水平的职业道德素质的准医生。
2.改革教学方法。
改革医学伦理教学的重要方法就是摒弃原有的、单一的说教式的教学方法,采用案例式教学,通过分析新近发生的事例,讨论医学伦理学的理论和原则的具体应用,使学生在感性上和理性上体会医学伦理学教学的内容。在此基础上,使学生将抽象的理论知识转化为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实践中更好的把握医学伦理学的宗旨。这样不仅可以提高学生兴趣,还可以使学生自觉的进行医生职业道德素质的培养。
3.改革教学模式。
医学伦理学是基础学科,因此应当与其他学科结合起来,实现学科间的整合学习,这样才能使职业道德教育由碎片化向体系化转变。在医学伦理教学过程中,应积极与专业课、临床实践科目沟通与协调,在理论教学中加入实践操作,在实践中加深对理论的融会贯通,实现医学伦理教学的实效性。此外,学校也应将强医德文化的塑造吸收到校园文化中来,加深学生的医德意识。
4.优化教学资源。
为了提高医学伦理学教学中医德教育的比重,需要选派业务能力强、教学效果好、兼具医学实践和哲学素养的教师担任医学伦理学教育工作者,还学要定期组织医学伦理学教育者外出参观学习,吸收先进的教育理念,丰富教育资源。此外,还可聘请校外专家进行专题讲座,以案例为出发点,激发学生的好奇心,保证教学质量。
医学伦理教学是医学生医德教育的主要渠道,其旨在提高学生认识和分析医学伦理问题的能力,承担医学道德责任和义务。医学院要以提高以学生职业道德素质为基本思路,改革医学伦理教学的内容、方法、模式与资源。这是一个漫长而艰难的过程,需要全体医学教育者与医务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唯此,才能培养出具有丰富医学知识和较高医学职业道德的专业人才,彻底提高我国医疗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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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尹奋勤.医学伦理学[J].教学改革研究[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7,(8).
如今,生命伦理学及其重大问题如基因伦理问题、克隆伦理问题、干细胞伦理问题等成了倍受各国政府、学术界关注的热点。何以会如此呢?从大的背景看,生命伦理学的勃兴是生物学世纪的必然产物;从小环境看,人们不得不承认,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不尊重生命的现象。人们发自内心地呼唤生命伦理,希望它 成为我们社会的一种普遍的道德意识。 生命伦理学的主旨 生命伦理学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短短40余年,它已经走过了一条从具体到抽象、从伦理观念到实践操作的不平凡道路。值此,我们可以也需要凝炼出这一年轻学科的根本宗旨了,这有助于更深刻地理解生命伦理学及其对我们时代的影响。 生命伦理学发轫于对人体试验、安乐死、器官移植、辅助生殖、生育控制、遗传优生等道德难题的求解,也就是说它是从问题出发的。诸如:能否在病人或受试者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进行人体试验?关闭一个脑死亡病人的呼吸机是否违背医学宗旨?在器官严重短缺时能否允许器官买卖?大量经费投入人造器官的研制是否会造成社会资源分配不公?能否阻止有遗传缺陷的胎儿出生?如何确定“试管婴儿”的父母?这些由生物医学新技术带来的难题前无古人,所涉及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研究中虽然也有对传统伦理学(理论伦理学)的运用,但总起来看,理论是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了。于是,生命伦理学似乎是以一种“就事论事”的研究范式取得了早期成果,如论证并确立了安全优先、知情同意、病人自主、禁止器官买卖、保护病人隐私等医学道德规范和生物研究规范。这些成果不仅回答了现实问题,应对了科技挑战,还激活或拯救了古老而沉闷的理论伦理学,甚至与实践推波助澜,在许多国家诱发了病人维权运动。 即便生命伦理学的初期阶段是问题式研究,它也对学科发展作了最基础的奠基。20世纪70年代末,生命伦理学开始步入理论构建阶段。它一方面继续拓展“解难题”的疆域,把基因工程、公共卫生伦理、基因治疗、对精神病人的行为控制、遗传咨询等新问题纳入视野;另一方面,它尝试着从具体规范中总结、提炼出生命伦理学的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成果有:1978年,美国国家保护人类生物医学与行为研究对象委员会发表了培尔蒙特报告,其中提出尊重、有利、公正三项原则,并认为可以广泛应用于医疗卫生服务。1979年,贝奥切普和查德里斯出版《生命伦理学的基础》,提出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四原则,这就是国际医学伦理学和生命伦理学界著名的“四项基本原则”。四原则虽然也遇到批评,但它还是获得了广泛认同。各国学者纷纷将其作为理论工具,运用于分析解决新的难题如转基因技术、人类基因组研究、克隆技术、干细胞研究、再生医疗、艾滋病等领域中的伦理问题。在“解难题”活动中,四原则得到丰富、扩充和具体化;并发展出不少辅助假设、辅助说明用以解决原则与原则之间的矛盾。更可喜的是,近年还出现了探讨生命伦理学方法论的成果。于是,生命伦理学以四原则为核心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体系逐渐丰满起来。 四原则是生命伦理的四种基本价值,也是生命伦理评价的四项基本标准。贯穿四原则的更终极的价值、更高的标准是什么呢?是尊重生命的原则。自主、有利、不伤害、公正最终都是指向人的生命的。生命伦理学所有的理论和实践都是在论证、倡导、贯彻、推行尊重生命的道德观念。尊重生命是生命伦理学的根本宗旨或主旨。 尊重生命原则的确立 尊重生命包括尊重人的生命和对非人的生命给予一定程度的尊重。环境伦理学(生态伦理学)诞生后,承担了论证和宣传尊重非人的生命和非生命的自然的任务。因而,在生命伦理学语境中,尊重生命就是指尊重人的生命形式,并且主要是指尊重人类每一个个体的生物学意义上的生命存在和健康利益。 尊重生命,作为一种朴素的道德观念,源远流长。在原始宗教、三大宗教、部族习俗、传统道德中都有尊重生命、关爱生命、敬畏生命的道德内容或训诫。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呢?在这些早期的道德意识中,主要是以神性和直觉两种方式来作回答。因为人是至上神的创造物,他被涂上了神性的灵光。敬神就必须爱人、必须尊重人的生命。宗教从来没有成为我们民族精神的统治力量,儒学就以直觉的方式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要尊重生命。“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自己不愿意生命受到伤害,也就不能去伤害其他人的生命;恻隐之心,人皆有之,当看到别人处在病痛、流血、生命遭受摧残时,自己也本能地感到痛苦。于是同情之心、好生之德油然而生。自从以康德为代表的思想家提出要把道德全部建基于纯粹理性之上,使之成为一种实践理性之后,伦理学开始从合理性上找寻尊重生命的根据。总结近现代伦理思想,尊重生命的理性根据主要有三点。 第一,提出人是目的,不是手段,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道义论的基本理念。人类一切的思想和行为都是为了追求人的幸福,人本身就是目的。人类所创造的物质财富、艺术、科技、教育乃至国家、政府最终都是服务于人的手段。买卖人体器官、买卖血液、收费代孕等行为是把原本是高贵的、作为目的的生命或其一部分当成了获利的手段,因而是不正当的。不法者把矿工的生命、把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以及食品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利益当作牟取暴利的手段,更是对尊重生命原则的公然挑衅。“人是一个可尊敬的对象,这就表示我们不能随便对待他……他乃是一种客观目的,是一个自身就是作为目的而存在的人,我们不能把他看成只是达到某种目的的手段而改变他的地位。”(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基础》,引自周辅成:《西方伦理学名著选辑》第371页) 第二,提出人是最高价值,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功利论的理据。人世间有千百种价值,当不同价值发生冲突时,当不同人的利益相互矛盾时,功利论主张通过算计价值、权衡利害,取向于那种能使最大多数人获得最大幸福的抉择。因为人的生命是实现人生幸福和其它一切价值的首要前提,对于个体而言,失去生命等于失去整个世界,生命一旦失去不可复得,因此,功利论在价值比较时无疑赋予生命以最高价值。人之生命既然是最高价值,就没有等价物可与之相比照,所以我们说生命是无价的。为什么我国政府在坚决反对生殖性克隆的同时,赞同和支持治疗性克隆?就是因为我们认为后者是以牺牲早期人胚(14天前的细胞团)为代价,去赢得挽救无数病人生命的治疗方法。得失相权,它更能体现对人的生命的尊重。 第三,认为尊重生命具有最大的普遍性,所以必须尊重生命。这是从伦理原则的可行性而言。不同文化群体的价值观念存在着差异,但只要不是反人类的文化(如邪教),恐怕都会认同对生命的珍视和关爱。因为人人都希望自己的生命不要受到伤害,都希望别人尊重自己的生命和健康。这样的环境何以可能?只有靠每一个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来营建。尊重生命的普遍性还有另外一层意思。我们不能期望所有人都做到毫不利己、专门利人,那是高层次的、高境界的道德要求。但我们可以要求所有人都尊重他人的生命,没有正当理由,决不能去伤害他人的生命。这是底线道德,也是最有普遍意义的道德。 上述三个理据相互补充,相辅相成,构成对尊重生命原则强有力的论证,使之成为某种不可辩驳、无庸置疑的“绝对命令”。生命伦理学之所以能迅速发展成为一种充满活力的“普世伦理”,关键就是因为在它的旗帜上,写上了尊重生命这样一个朴素、坚固而又属于现代性的伦理精神。 生命伦理学的使命 生命伦理学今后的方向,一是秉承问题研究的传统,并向体制化、建制化方向发展,即通过学术研究→伦理委员会→决策或立法或制订管理办法的途径,把个案研究成果向法权体系渗透,切实发挥伦理对实践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二是继续深化理论认识,搭建不同文化群体可以相互沟通、相互对话的理论平台。回顾历史,似乎给人一种印象,生命伦理学是为解决医学生物技术中的道德难题而生;为继续解决此类难题而存在。直观看问题,此言无大错。但是,抚今追昔,我们越来越感到,生命伦理学的产生是有社会文化背景的。尤其在当代中国,它的迅速传播是与社会文化进步的需要相呼应的,它的发展具有超越科学技术界限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20多年,我国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方面取得了世界瞩目的成绩。但近几年,人民的生命健康遭受不法侵害的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交通安全、执法侵权方面的重大事故或案件被频频曝光、严肃查处,但问题仍然接二连三。这里存在一个对待生命的认识和态度问题。 建立健全我们民族的生命价值观和生命伦理观任重而道远。生命伦理学的直接任务是解决生物医学技术的发展方向和行为规范问题,但它的终极价值和使命是弘扬尊重生命的伦理精神。生命伦理学的研究和教育,是从一个特殊的视角———解决科技发展与生命尊严之间的冲突关系,来向人们、向社会一再强调和反复昭示:人之生命具有崇高价值,这种价值使得每一个人都享有一份作为人的特殊的尊贵和威严,这就是人的尊严。人的尊严使之不同于物,也不同于其它非人类的生命形式,必须予以最高程度的尊重。在实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历史进程中,中国的生命伦理学同时肩负着在全社会普及尊重生命这样一个底线伦理的神圣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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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方向研究论文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法学方向研究论文,欢迎浏览。
《 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分析 》
内容摘要:法律中的惩罚性赔偿一直具有较高的争议,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惩罚赔偿制度在各国普遍建立起来,但是,具体的赔偿责任判定却并不相同,在大陆法系国家的惩罚性赔偿一般被视为公责任,但是在英国等国家则将其看作是民事责任。我国的法律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主要从民事责任角度出发。但是,分析角度不同对惩罚性赔偿的责任认定也不同,因此,本文从经济法的宗旨、属性要求等角度对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作用等进行分析,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从而促进我国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经济法学;理论分析
惩罚性赔偿顾名思义是由通过强制的方式令侵权人对受害人进行的补偿。我国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是根据《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中的相应条款执行的,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不仅仅指惩罚侵权行为并对受害者进行补偿,而是通过这种方式对侵权人进行一定的警告和威慑,起到遏制侵权事件发生的作用。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究其本质原因就是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我们从这个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就是为了对其进行更好的定位,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属性要求
我国对于经济法的认识主要是认为经济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经济法存在的根本目的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中的公共利益,所以,将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定义为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上,惩罚性经济赔偿会使得原告获得高于损失的赔偿,这部分赔偿就相当于奖励原告维护社会秩序和利益。这主要是因为在经济活动中,一旦发生了欺诈行为,就会对经济市场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包括利益受害者和消费者,所以原告对于欺诈行为的揭露,不仅仅只保护了自身的利益,还保护了整个社会的利益,对整个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原告对社会经济作出的这样的贡献,更是为了鼓励更多的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对原告实行奖励。
二、经济法的.主要宗旨
经济法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经济正常运行而诞生的,所以经济法的宗旨主要是:维护社会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市场资源,保证经济运行中经济总量平衡,推动经济正常发展,协调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惩罚性赔偿就起到了很好的维护社会经济平衡的作用,因为惩罚性赔偿金远远大于对原告利益损失,被告不仅要为自己对原告侵权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还要对由于侵权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同时惩罚性赔偿金能够震慑不法分子,考虑到赔偿金的数额较大,打消犯罪的念头,进而转向正常的市场交易。惩罚性赔偿金对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效益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对于维护良好的社会市场环境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三、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分析
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立最早是在英美法系,其制度的规定与大陆法系不同,大陆法系在最初是反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因为大陆法系对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比较严格,一般意义上说,在经典理论中认为民法主要是为了赔偿受害人,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罚犯罪。但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入手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两者之间并未有明显的区别。例如,我国的民法中对精神损害补偿也不仅仅局限在对财产的恢复,而是在进行精神赔偿的确定时无法准确定性,达不到民法的“同质补偿”原则。
(一)道德苛责性要求下的惩罚性赔偿。法律的产生是为了维护社会正义,它的制定基于社会道德最低限度,为了更好地调整社会秩序,引导人的行为,同样,法律还关注人的主管状态。恶意侵犯他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所以,在具体判定侵权行为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侵权人的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第二,侵权人是否处于明知道侵权后果仍希望发生或者放任不管;第三,侵权人是否通过侵权行为而获得利益。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的心理状态是导致恶意侵犯他人的主要原因,他主要反映了侵权者令人憎恨的心理,惩罚性措施体现了道德的等价原则。因此,侵权行为中,惩罚性措施的实施有其正确性和适当性。
(二)惩罚性赔偿符合经济学中的“等价交换”。我们都知道,民法提倡同质补偿,主要是补偿受害者直接损失,没有额外的补偿,在实际生活中,这样的补偿办法具有相当的不足之处。在经济学上,我们对事物的满足讲求效用最大化,人们能够理性对待一切事物。现在我们建立一个模型来反映这个现象,即无差异曲线。如果将无差异曲线X轴定义为健康,Y轴定义为财富,一个人的健康和财富分别为70、70,现在由于一场事故导致此人健康下降到40,为了保证满足效用最大化,必须要提升财富值,但是赔偿只会赔偿已经用掉的医药费,即财富再次提升到70。我们都知道,由于事故的影响,健康不可能再次回到70,所以同质补偿存在不合理性。所以惩罚性赔偿在一定程度更能够体现公平、正义。
四、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
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及制度的建立已经开始逐步走上正规,但是在理论界对其的讨论依旧没有停止,尤其是关于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作用、主要功能的学说很多。其中,比较容易让人接受的有陈聪富教授对惩罚性赔偿的作用认识:对受害者进行损失赔偿;预防侵权;惩罚违法行为;私人执能。王利明教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为:预防侵权;制裁犯罪;遏制犯罪。从这些学者的观点中能够清晰看出,惩罚性赔偿对社会实践的主要作用在于补偿、预防和惩罚三点。但是在经济法学角度看来,惩罚性赔偿的主要作用集中在激励预防、资源配置等方面。
(一)惩罚性赔偿具有激励和预防作用。惩罚性赔偿从经济法学角度分析具有激励和预防的作用,其作用的发挥主要是站在侵权者的角度进行的,主要理论构建就是有助于将侵权者追求利益与保护他人权益结合。可以说,惩罚性赔偿在制度的设计上就考虑到了预防侵权者造成的损失和受害人权益损害的补偿,在侵权人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对受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时候,其行为就造成了侵权,也因此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从责任体系的角度去看,决策者在进行决策的时候为了获得利益最大化,就会采取一定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也是从经济法学的角度为解释了为何要建立和提出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惩罚性赔偿具有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惩罚性赔偿对于法律个体意味着公平和正义,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去看,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有助于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根据科斯定理二,不同的权力配置影响社会资源配置效率。因此,我们在具体惩罚性赔偿法律规定的实践中发现,其明确的条款和规定对一些经济主体的赔偿诉讼解决提供了依据,减少了诉讼泛滥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五、结语
惩罚性赔偿的属性从经济法学的角度分析,即是为了发挥其遏制和预防不法行为侵害他人利益的作用,从而预防、惩罚不正当行为。对惩罚性赔偿进行准确定位,有助于促进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设和健康发展,并且有助于充分发挥其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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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就开始写论文啊,厉害了,那像你这样的更要多参考一些资料吧,看下(法学),找下自己的写作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