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论文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中文名法学论文科系社会科专业法学文体论文名词解释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体系特征系统性系统论的主要创始人贝塔朗菲(Ludwig von Bertalanffy,1901-1972)对系统作了如下定义:系统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诸元素的综合体。系统的特点是各组成部分相互依赖,共同构成一个整体,整体的性质不同于任何组成部分,也不同于各部分的简单相加。层次性法学体系的一层又一层的结构,显示出法学研究范围的明晰化和专深化。以法学体系的第一层次的“法律史学”为例,“法律史学”可划分“法学史学”、“法律思想史学”、“法律制度史学”等第二层次的分支学科,第二层次可划分第三层次的分支学科。如“法律制度史”可划分“中国法律制度史”。加载更多相关搜索法学毕业论文5000字法律毕业论文8000字法学论文选题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法学毕业论文6000字法律论文法学论文范文6000字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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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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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各高职院教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实践证明,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重要性日益突出。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基础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案例教学法是法律课堂常用的教学形式。所谓的案例教学法就是通过对现实案例的解读,让学生充分理解 法律知识 。案例教学法充分结合了现实情况,考虑到了多方面的联系,将法律基础知识运用到了极致。本文深入解读了如何在法律基础课中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作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法 法律基础知识 应用 教学活动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律不断得以完善,在各个方面都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法律基础知识的教学活动中,教师应注重对法律基础知识的利用,而不是单纯的进行知识讲解。学生通过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对知识的具体利用一个有清晰的认识,从而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依据,做到活学活用。本文将案例教学法在法律基础知识课堂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分析,希望可以为教学实践提供帮助。
一、 案例教学对法律基础知识学习的作用
案例教学是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离不开的一种教学方式。法律基础知识是客观固定的,是在国家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个案例往往会涉及到多个法律知识,那么如何合理地运用知识解决现实中的问题,就成为了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性问题。案例教学正好补充法律知识运用的空白,给了学生运用法律基础知识的空间。
案例教学法是在案例的基础上。结合教学知识点所开展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会做出自己的评析,并从法律知识层面进行深入解读。案例教学法可以为学生法律知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首先,让学生摆脱了枯燥的单纯法律知识的学习,切实体会到法律知识的作用;其次,学生从案例中学到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学生素质;最后,案例将法律知识与现实情况联系到了一起,锻炼了学生分析处理法律事件的能力。
二、 案例教学法选取案例的基本条件
在开展法律基础知识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根据学生对法律的了解以及教材的安排,确定具体案例的选择。总的来说,案例不可随便从电视栏目或是新闻中选取,而应按照教学要求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案例教学法中所选择的案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符合教学大纲要求。法律基础知识课程是按照教学要求开展的,所有的教学内容都应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对于参考价值不高的案例应及时摒弃,以免耽误时间。第二,内容较为单一,针对性强。教师选择的案例内容不能过于复杂,以免给学生的学习带来压力,应将一些难度适中、易于分析并且涉及知识点较为单一的案例选进来,保证教学的质量。第三,具有启发意义。教师选择的案例应具备启发性,有利于学生的自主学习。学生在课堂上学习的不仅仅是案例本身,还需要根据案例进行独立自主的思考。因此,对案例的选择需要格外重视,要减少由于选择不当而造成的教学效果下降。
三、 案例教学法的具体运用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讲授法律基础知识的关键 方法 ,也是直接影响教学效果的教学活动。教师和学生应重视案例教学在整个教学活动中的作用,从案例中积极学习、快速掌握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在教学活动中,可以采用以下教学形式开展案例教学活动。
(一)在课堂教学中加入案例视频分析
有关法律知识的课堂教学占据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绝大部分时间,同时也占据着学生的精力。案例教学应充分利用课堂时间,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案例分析结合起来。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更加充分的理解法律知识,还可以增强课堂的趣味性,丰富课堂内容,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播放案例视频的方式简单、迅速、省时,优势十分明显。教师在对视频案例进行分析的时候,学生可以放开思路,积极思考,进行多维层面的知识拓宽。这个过程对学生的学习有着极大帮助。
(二)采用适当的方式接入案例
每一个案例与教材知识都存在着差异,没有为教学活动而特地发生的案例。因此,教师应采用适当的方式将案例接入课堂,否则,将起不到运用案例教学法开展教学的目的。教师可以采用课前导入的方式或是课堂讨论的方式,带动学生的听课兴趣,诱发学生积极思考,为法律知识的传授打下良好的基础。案例导入的方式不同所起到的作用也不同,由此,教师应重视自己对案例使用时间和时机的把握,争取将案例的作用发挥到最大,使学生在案例学习中可以充分理解法律基础知识并形成完整的系统,以帮助其顺利解决现实问题。
(三)组织室外活动,深入 社会实践
案例的来源比较宽泛,可以是电视栏目中的内容,也可以是开庭审理的实录。除此之外,教师还应开展室外活动,带领学生进入社会实践,比如法庭旁听和模拟法庭。从这些活动中,学生会体会到法律制度的完善性,增强法律意识,做一名合格的守法公民。室外活动增加了学生的学习乐趣,使他们认识到了法律对实际生活的意义。
(四)多种教学形式并用,发挥各自长处
案例教学法并不是唯一的教学方式。这种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缺点,需要用其他的方式进行弥补。教师应充分运用不同的方法,发挥出不同方式的优势,进行优势互补,以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案例教学法与其他的教学方式并不是对立的,教师在开展教学活动的过程中,不能认为案例教学法是最重要的教学形式,而应正确地看待其作用,从课堂教学的需要出发,避免造成课堂时间的浪费,从而影响最终的教学效果。
四、结语
案例教学可以快速提高学生对法律基础知识的理解能力和运用能力。学生从案例教学活动中可以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运用与理论之间的差别,认识到法律基础知识的具体利用方式。同时,案例教学法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教师和学生应认识到这种方式的短处,利用其他教学方式进行补充,以便达到教学大纲要求。
参考文献:
[1]王山林.案例教学法在政治课教学中的运用[J].中学政治教学参考,2003(Z2).
[2]郑金洲编著.案例教学指南[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3]高其才编著.法律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摘要:知识产权专业教学中,由于需要突出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知识产权 管理知识 等知识的教学,因而压缩了普通法律知识的教学的课时,造成学生法律知识学习缺乏系统性。在对法律知识进行类型化的基础上,区分不同的法律知识,突出教学重点,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关键词:知识类型化;法律思维;知识产权;教学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6723198(2015)17016302
1问题的提出
在知识产权专业的课程设置中,法律类的课程无疑占了较大的比例;并且,在我国的学科分类体系中,知识产权本身也被分在了法学项下。然而,现实中知识产权专业却与法学专业有着一定的不同:通常知识产权专业招生的对象为理科生,就业方向偏重于专利代理人等方向,学生除了法学知识以外,还要开始一些非法学课程,如管理学、机械制图等;而就法学课程的开设本身而言,知识产权专业因其专业特性,通常要突出“知识产权”的学科属性,因而会增加知识产权相关专业的比重,对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往往单独开设课程。这种情况会使得知识产权专业法学课程的比重相对降低,有些专业的法律核心课程不再开设:如《宪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中国法制史》,有些法律课程会某种程度上“缩水”,如《经济法》仅开设《竞争法》等等。开设课程与课时量的有限,在一定程度上使知识产权专业的学生,在法律知识学习方面不如其他法律专业学生那么系统化。但就现实需求而言,社会作为需求方,需要的仍然是受过系统法律训练的知识产权专业学生,并不会考虑知识产权专业开课时课时量的有限性。这就对于知识产权专业的法律课程教学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有限的时间内使学生受到更为专业、系统而有效的法律专业培训?
结合笔者多年来作为学生参与法律课程学习,作为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辑、参与法律教材编写,以及作为教师进行法律专业课程讲授的 经验 ,笔者认为,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更为有效地传达法律知识,需要对现有的法学 教育 体系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与剖析,提炼其更为有效的部分,删除或者简略讲述一些冗余部分,方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目前法学教材的编写,多着眼于一种学科的整体叙事,例如,一个学科是如何产生、如何发展,等等,有哪些整体叙事所需要的原则,有哪些基础概念,哪些基础规则,等等。事实上,各学科的教材之间一定程度上缺乏必要的勾连,如“法律关系”“法律行为”这种基础概念,在法理、民法课上讲授,但不一定能贯穿到行政法等课程中去。同一套教材中,有时甚至会出现不同分册基于不同的学科立场,出现编排知识的重叠、冲突,以及一些知识的遗漏等等。而现在高校的教学又往往是某一学科由专门的老师负责,一个教师通常不会去深入了解其他学科的课堂给学生讲授了些什么,不同的学科之间呈现各自为战的情况。如果每个教师仅着眼于本课程的教材对学生进行讲授,则两种情况难以避免:不同课程之间的知识缺乏配合与衔接,知识出现重叠或冲突;各学科基于本学科立场的知识过多,加大了教学负担。
2现代法学教材中的三种知识
基于这种现实,笔者以为,需要对于各学科的法律知识进行一种整体上的评估,在此基础上对相关的法学知识进行通盘的考虑,以培育学生准入法律共同体以及掌握相关法律实务技巧为目标,重新考量不同课程中哪些知识需要向学生讲授、不同的知识如何向学生讲授,以及不同的课程如何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整体的法学知识体系。
在这种背景下,笔者以为首先要区分法学教材里的三种不同的知识:法律知识、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法哲学知识。上述三种不同的法学知识往往被参杂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法学教材的内容,但这三种知识其实是不同的知识,并且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有着不同的意义。
法哲学方面的知识主要是一种对于法律整体性理解的知识,如法律到底是什么?法律在本土维度如何界定?我们应该如何看待法律?法律现象要体认哪些价值完成哪些社会功能?等等,上述知识其实并不仅仅体现在法理学中,其他部门法多少也会有些涉及,如民法如何自我定位,等等。这类知识严格意义上都属于法哲学方面的知识。这种知识对于学生整体上认知法律现象会有一定的帮助,但需注意:这些知识往往存在着很多分歧,如关于法律的概念,不同的法理学派认知差异很大;对于什么是知识产权,学界其实也不存在完整意义上的通说。因此,法哲学知识本身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并且,法哲学知识本身与法律实务之间的关系不大,因而陈卫东等教授甚至曾经建议在司法考试中取消法理学的部分。而对于普通的本科生教学而言,法哲学的知识产权对于进行法律研究意义非常重大,但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意义有限,因而在教学体系中,教师应该有所区分,对于多数学生,可以缩减法哲学的授课内容,并且保证法哲学方面的授课保证在相关知识已有共识的基础上。当然,对于培养学生最基础的法律认知、法律方法等方面的法哲学知识,依然需要重点向学生讲授,当然这种讲授不是帮助学生提升对法现象更为深刻的认知,而是帮助学生学习其他部门法知识做有益的铺垫。目前有的高校法理学被划分为法学导论、法理学两门课程,事实上法学导论课程就担负着上述铺垫的功能。
法史以及比较法方面的知识通常出现在各部门法的教材中。一般的部门法学科都会对自己的学科史进行一个回顾,建构本学科的一个延续的叙事。同时会将其与该部门法相关他国家的对应法律制度纳入进来。法学教材的这种书写方式其实是为了建构独立的部门法叙事,使一个部门法形成内在的特有的知识谱系。但是,需注意,法史的知识以及比较法知识,都不是现行有效的国家实定法,如果学生不能有效地从部门法叙事中区分出这两种知识,误以为这两种知识本身是有效的本国实定法知识,反而无助于学生实务能力的培育,甚至会潜在地削弱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人尊重本国现行实定法的伦理要求。因此,首先需明确,法史知识与比较法知识对于法学学科建设有意义,但对于法律实践意义不大,并且在中国现实语境中,这些知识都只是描述性的,而不具备法律上的规范性;因而可缩减这类知识的讲授比例;同时,在讲授时,需要教师着重提醒学生这类知识并不是我国生效的实定法知识,本身不能作为生效的法律规则而援引,以免给学生不必要的误导。 相比上述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真正的法律知识应是基于国家实定法的一天阐释体系。这种知识是面向实践的,是学生应该重点学习的。下文将对这类知识进行进一步的剖析。
3对于法律知识的类型化
如笔者上文所言,相对于法哲学知识、法史与比较法知识而言,法律知识的传授才是我们本科法学教学的重点。而如果跨过学科的藩篱对于法律知识进行具体剖析,则可以发现事实上存在三种不同层面的法律知识。
第一个层面是经验描述层面。这个层面的法律知识是最基础的,包括实定法文本知识,以及法教义学所提炼的概念、规则、原则等法律三要素,同时还包括由规则组成的制度。这些知识是法科学生学习法律的基础。对于这种知识的学习,主要靠的是学生的记忆。而教师则需要从实践运用的需要出发,对众多的实定法文本知识进行鉴别分类。对于最基础最重要在实践中最常用的知识,应该要求学生准确记忆;对于一些在实践中有可能用到,但运用频率相对较低的知识,则需要学生熟悉、了解,避免可能的错误理解即可;而对于那些在实践中运用频率较少的知识,则需要学生大致了解一下知识的基本脉络,例如什么样的法律文本在做相应的规定,碰到类似问题应该到按照什么样的方向检索知识,即可。而不必一味地强求学生记忆所有的实定法文本。
第二个层面的知识是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单一的经验描述层面的知识,还不足以使一个学生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这种情况下,实践运用层面的知识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具备了这种知识,学生才能够说真正具备了法律实务方面的“技能”。在具体而言,在法律的实践运作中,三种技能非常重要。其一是事实认定方面的技能,具体而言又包括两种技能:阅读事实材料,从中发现相关的法律意义;寻找相关的证据,为自己的法律主张辩护。只有具备了上述两种技能,一个法务工作人员才能有效地将生活事实与法律规范勾连起来,从而使法律适用于相关事实。其二是以法解释学为基础的法律方法。法律文本通常本身并不一定具有确定的规范意义,尤其是对个案的规范意义,这就需要解释技巧、推理技巧,从客观的文本中去发现有关于个案的意义,从分散的条文中去 总结 完整的法律规整。因此,几种主要的解释技巧以及基础的逻辑推理方式的培训,对于法科学生同样不可或缺。其三是查找法律的方法。如上所述,法科学生无法也没必要机械记忆所有的条文知识,在这种情况下,遇到具体个案时,去查找检索法律的能力就非常重要了。只要学生能够有效运用各种工具查找到相应的法律条文,即便他不能准确记忆这些条文,他仍旧能够较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处理问题。
第三个层面的知识是思辨层面的。这种知识往往伴随着一些法律学科的主流的价值观念。这种知识虽不直接面向实践,但却往往作为法律共同体理解法律条文的共同前见而在场,因而学生也有必要学习一些这方面的知识。另外,思辨层面的知识对于培育学生的自主思维能力,养成独立思考、批判性思维等作为大学生乃至作为研究者非常重要的思维习惯,从而实现学生素质上的提升,也是非常必要的。
4以知识类型化为基础的知识产权教学
结合到具体的知识产权专业法学教学,上述三个层面的知识,对于学生而言,第一个层面的知识显然是基础,也是目前教学的重点,但笔者以为,对于这种记忆性的知识,没有必要投入过多的教学时间,尤其是现代检索手段已经非常发达,没必要让学生死记硬背所有的文本知识。更多的应是了解即可。第二个层面的知识其实对于学生的学习非常必要,但却恰恰是教学中容易忽视的。笔者认为,可在法理、民法等相应课程中有意识地加入一些法律技能培养方面的能力,对学生进行更多法律技能方面的训练。至于第三个层面,对于以研究为学习目标的学生非常重要,但对一般学生,其意义限于培养法律人共同的思维前见。因而对于这类知识的传授可针对不同的学生分别进行,做到因材施教。
参考文献
[1]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J].中外法学,2014,(2).
加大全民普法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内容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以及如何通过普法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普法教育 法律意识 意义 途径 【正文】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是什么?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途径有哪些?对此,笔者有以下见解: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2、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3、落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已经开展有二十几年了,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要落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必须要做到:(1)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2)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3)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同时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要有针对性。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只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普法教育。(4)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事业心强的普法队伍,提高司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只有普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普法教育活动出谋献策,为普法教育活动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作出贡献。(5)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在普法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学教育这方面工作。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少,势必影响到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如果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差,它将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质量而影响法的权威和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因此,必须重视法学教育,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法学人才,并为在职的执法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方便。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总之,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知难而进,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深入细致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工作,才能真正抓出成效,收获成果。 【参考文献】 1、《十五大报告读本》学习出版社1997年11月印刷 2、《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 3、中共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03年6月印刷 4、《宪法》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3月印刷 5、《民法学总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9年5月印刷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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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法律专业论文准备往什么方向写,选题老师审核通过了没,有没有列个大纲让老师看一下写作方向? 老师有没有和你说论文往哪个方向写比较好?写论文之前,一定要写个大纲,这样老师,好确定了框架,避免以后论文修改过程中出现大改的情况!!学校的格式要求、写作规范要注意,否则很可能发回来重新改,你要还有什么不明白或不懂可以问我,希望你能够顺利毕业,迈向新的人生。 (一)选题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应符合本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具有综合性和创新性。本科生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专业特长,选择适当的论文题目,但所写论文要与本专业所学课程有关。(二)查阅资料、列出论文提纲题目选定后,要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开展调研和进行实验,搜集、查阅有关资料,进行加工、提炼,然后列出详细的写作提纲。(三)完成初稿根据所列提纲,按指导教师的意见认真完成初稿。(四)定稿初稿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并按其意见和要求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一般毕业论文题目的选择最好不要太泛,越具体越好,而且老师希望学生能结合自己学过的知识对问题进行分析和解决。不知道你是否确定了选题,确定选题了接下来你需要根据选题去查阅前辈们的相关论文,看看人家是怎么规划论文整体框架的;其次就是需要自己动手收集资料了,进而整理和分析资料得出自己的论文框架;最后就是按照框架去组织论文了。你如果需要什么参考资料和范文我可以提供给你。还有什么不了解的可以直接问我,希望可以帮到你,祝写作过程顺利毕业论文选题的方法: 一、尽快确定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在毕业论文工作布置后,每个人都应遵循选题的基本原则,在 较短的时间内把选题的方向确定下来。从毕业论文题目的性质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提出的理论和实际问题;另一类是专业学科本身发展中存在的基本范 畴和基本理论问题。大学生应根据自己的志趣和爱好,尽快从上述两大类中确定一个方向。二、在初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选定毕业论文的具体题目在选题的方向确定以后,还要经过一定的 调查和研究,来进一步确定选题的范围,以至最后选定具体题目。下面介绍两种常见的选题方法。 浏览捕捉法 :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对占有的文献资料快速地、大量地阅读,在比较中来确定 论文题目地方法。浏览,一般是在资料占有达到一定数量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这样便于对资料作 集中的比较和鉴别。浏览的目的是在咀嚼消化已有资料的过程中,提出问题,寻找自己的研究课 题。这就需要对收集到的材料作一全面的阅读研究,主要的、次要的、不同角度的、不同观点的都 应了解,不能看了一些资料,有了一点看法,就到此为止,急于动笔。也不能“先入为主”,以自己头 脑中原有的观点或看了第一篇资料后得到的看法去决定取舍。而应冷静地、客观地对所有资料作 认真的分析思考。在浩如烟海,内容丰富的资料中吸取营养,反复思考琢磨许多时候之后,必然会有 所发现,这是搞科学研究的人时常会碰到的情形。 浏览捕捉法一般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第一步,广 泛地浏览资料。在浏览中要注意勤作笔录,随时记下资料的纲目,记下资料中对自己影响最深刻的 观点、论据、论证方法等,记下脑海中涌现的点滴体会。当然,手抄笔录并不等于有言必录,有文必 录,而是要做细心的选择,有目的、有重点地摘录,当详则详,当略则略,一些相同的或类似的观点和 材料则不必重复摘录,只需记下资料来源及页码就行,以避免浪费时间和精力。 第二步,是将阅读 所得到的方方面面的内容,进行分类、排列、组合,从中寻找问题、发现问题,材料可按纲目分类,如 分成: 系统介绍有关问题研究发展概况的资料; 对某一个问题研究情况的资料; 对同一问题几种 不同观点的资料; 对某一问题研究最新的资料和成果等等。 第三步,将自己在研究中的体会与资料分别加以比较,找出哪些体会在资料中没有或部分没有;哪些体会虽然资料已有,但自己对此有不 同看法;哪些体会和资料是基本一致的;哪些体会是在资料基础上的深化和发挥等等。经过几番深 思熟虑的思考过程,就容易萌生自己的想法。把这种想法及时捕捉住,再作进一步的思考,选题的目 标也就会渐渐明确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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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堂整理了一篇5000字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希望你从中有所收获:范文题目:试析习惯对法制建设的影响摘要: 本文在习惯这一词语的基础上,仔细阅读了英、德、日、传统中国法制度建设的相关内容,分析习惯在对各国法制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并试提出对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启示。习惯对于中国法制建设是良好的,有传统基础的;习惯汇编是实现习惯对中国法制建设影响的重要条件之一。关键词习惯法制建设影响启示造成一国之拙本,形成一国之国风,即习惯也。故此如有无视该民族之习惯,而规定各种法令,则不能期待于行政之完全者明矣。习惯是无论何种法律文化背景下都存在的一种法的渊源,法律中有不少规则就直接来自于习惯。一、习惯对英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习惯对属人主义产生影响的背景属人主义指的是法律适用于一个族群,民族,而这个民族中的每一个人也都拥有了该法律,无论身处何处,均适用这法律。孟德斯鸠在其《论法的精神中》分析了日耳曼法属人主义产生的原因,他认为环境的因素影响日耳曼人的居住方式,他们喜欢分开居住,分开居住造成了各个群体产生各自的生活习惯和各自处理问题的方法,当日耳曼的各个群体相聚一起时,他们自然的按照各自已有的习惯去处理问题,这就是孟德斯鸠所理解的属人主义的由来。(二)属人主义对英格兰及其殖民地的影响日耳曼人的这种属人主义思想深刻影响着世界法学的发展方向,英格兰王国威廉一世原来是法国诺曼底公爵,他在征服英格兰后,并没有把自己领地原有的一套法律体系灌输于英格兰,而是在尊重当地英格兰民众原有的习惯习俗来进行断案,这样有效地缓和与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巩固他在英格兰的统治。后来的亨利二世继续在英格兰的实施属人主义,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他定期派巡回审判的专员到各地,这些专员在办案时,除依据国王诏书敕令外,主要是依据日耳曼人的习惯法和地方习惯。凡是他们认为正确、合理,并与国王的立法不相抵触的习惯和惯例,便被确认为判决的依据。他们经常聚集在中央所在地威斯敏斯特交换意见,彼此认可各自的判决。这样,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成了以判例法形式出现的普通法。总之,英国的“普通法大部分是以接受和一般化全国的或广泛流行的习惯为基础的;英国的普通的,一般的习惯变成了普通法”。通过该措施,中央的司法权力得到统一,地方领主的司法权力得到削弱。这一习惯很好的贯彻到后来英国的殖民地统治当中,当时英国人统治香港时,也并没有将英国的法律直接适用于华人群体中去,只是当双方或者单方是英国人是才适用英国法,由此得出英国人在殖民地中的统治实施属人主义。当地的华人群体援用的仍然是大清律例,只有当他们的法律严重违反人权价值时,港英立法机关才会干预。这样就出现这这么一种现象,一个政府,两个司法机构,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华人接受和认同了英国法的价值时,他们在20世纪70年代,主动放弃大清律例作为法律适用的依据,由原来的属人主义最终演变为属地主义。大清律例已经不再适用,但里面的一些规定,以习惯的方式存在于华人群体中去。詹宁斯指出,统治乃是一种合作的功能,而法律规则不能单独地促成合作的行动。惯例有助于民主制度的运转,能促使国家机构更加协调,否则,就会产生摩擦。这就是属人主义所带来的优点,它是一种缓和方式促进司法统一,它有利于维护统治者的统治,促进社会的稳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属人主义就像用文火熬成的汤,汤的营养价值得到很好的保存。英格兰和香港都一样,当地民众的优秀习惯得到了很好的保留。这些都是有利于本土法学文化的继续传承。二、习惯对德国法制建设的影响(一)萨维尼思想对德国成文立法的影响萨维尼在其《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使命》中阐述了他反对在全德立即制定包括民法典、刑法典、诉讼法在内的成文法典,他的主要观点为:“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其次是假手于法学——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默无言而孜孜~~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进而可以得出这样结论:本国的法律应该随着时间自然形成,立法机关的制定过于急进地制定法律必然使得法理的讨论不甚充分,从而使得有法律则无实施。民众不能充分理解其法理,则其实施的效果不大。因此,萨维尼非常重视习惯的作用,在笔者看来这个习惯不止是日耳曼习惯,也包括罗马法习惯。(二)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中止所产生的影响1896年德意志帝国制定了民法典,并规定1900年1月1日施行,当今的联邦德国还是在适用该民法典。民法典的制定客观上确实促进了国家的政治统一,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民法典的颁布,确实将罗马法以及日耳曼法送进了历史里面去了,人们的研究再也不是民族传统习惯,而是专注于法典理论的研究,怎么样使得法典的逻辑结构能够更加完善,这样做确实能使得法典体系更加的完备。此时的我,不禁想起这么一个问题,萨维尼的研究方法,为什么德国成文法的出现就会嘎然终止呢?我想,应该有以下几点原因:第一,德国人出现了像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的大家,他们最为有名的是哲学理论,哲学使得人们变得有思辨,变得严密,变得具有逻辑性,他们觉得逻辑性的东西能够自我完善,因此制定一部具有严密逻辑体系的民法典是德国人的首要选择;第二,当时政治、经济的需要。德国的统一,经历血与火的考验。德国人的统一,由于教会的力量阻拦,再加上,英法等国不希望欧洲中部出现一个强大的国家来破坏其原有的政治、经济秩序。因此,德国人民希望尽快制定成文法典来维护这来之不易的统一,增强国家统一意识,实现民族复兴。第三,法国大革命不止冲垮了欧洲大陆的封建势力,不止为欧洲其他国家带来了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而且也为其他国家带来了法典化的思想。因此,德国人自然受到法国法典化的思潮。但是过于注重法典本身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法典是具有滞后性的,社会生活中的问题,法典是不可能完全解决,因此,传统民族所遗留下来的习惯和民族精神此时将能发挥一定的作用。三、习惯对日本法制建设的影响(一)从日本文化中的启发有一位学者说日本的文化是一种“洋葱”文化,把他一片一片地洋葱拨开之后,我们发现其是没有核心。日本文化的包容性实在领人值得深思。当深入了解日本,你会发现相扑运动,人们还是十分的喜爱,你会发现日本人民喜爱橄榄球。你会发现日本的时装还是让人着迷,你会发现和服是那样的端庄。所有这一切,引起我们对日本的法制现代化产生更加深入的思考。(二)习惯在日本法制近代化中的体现日本的法制现代化自倒幕运动开始,倒幕运动的成功,使得天皇的统治的模式得以重新确立。为下一步中央集权奠定十分深刻的基础。以大久保利通为首的内阁实行一系列集权政策:(1)废藩置县,版籍奉还;(2)废除士、农、工、商身份,实行新的身份,建立崭新的户籍制度;(3)文化教育上,实行全面的义务的国民教育(4)实行殖产兴业政策,集中以国家的力量进行经济建设(5)法制建设上,翻译照搬法国的法典。通过一系列这些政策,日本的近代化速度加快,大久保等人想进一步地脱亚入欧,对日本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结果是因改革过于激烈,改革过于去习惯化,大久保被暗杀。新上任的伊藤博文对此进一步的思考,改革的力度不仅要强,而且改革应该要更加注重习惯。为此,伊藤博文为此到了与日本国情更加相似的德国进行考察,以德国《普鲁士普通法》为蓝本对日本的宪法的蓝图进行勾画,天皇就像是人的脑袋,政府就像是人的心脏,上下两院如同人的左右两臂,海陆军就像人的拳头,政府各部门、司法部门组成人的躯体,民众是人的两条腿脚。基于此,伊藤博文基于日本国民所习惯的自然理念设置日本的宪政,天皇于1889年基于上述的构想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此后日本对六法在仿照德国法的基础上结合本国制定了适合日本国情的六法体系,日本的法制近代化基本完成。比如日本民法中有这么一条规定:“因特定行为选定假住址,关于其行为视为住址。”假住址制,是日本结合本国习惯所采用的制度。德国民法中不采用此原则,因为德国用数个住址主义,故不必有假住址。四、习惯对传统中国法建设的影响在传统中国,基层存在着许多婚姻的缔结、解除,家庭财产继承等各种各样的民事纠纷。在当时,统治者重刑轻民,民事方面的法制不发达。民众在解决民事纠纷中往往是依据当地的习惯,并且在当地的社会中,这种解决方式得到大家的遵循。这些习惯被当时的基层长官以及他的法律助手们所认真的关注。实际上,基层的长官们并不一定要按照习惯对案件进行判决,他们可以依照当时律令等进行判决。但是,这些当地习惯之所以被他们娴熟地运用,最为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判决应该要得到当地民众的接受以及使得这些判决符合礼的规定,从而起到教化的目的。上级政府在收集习惯上的不遗余力有助于规范其行政。以清朝为例,地方的习惯经过按察使以及布政使的整理被编入省级资料库中,他们在法律布告中引用这些习惯用以纠正基层不良的民风民俗。除此之外,各地的有代表性的惯例,经过筛选被纳入到国家正式法典当中。最为有名的例子:“承继两房宗祧”的做法于1775年被编入到大清律例第78条第5条例中。其中规定了:“如可继之人,亦系独子,而情属同父母亲,两相情愿者,取其阖族甘结,亦准其承继两房宗祧”。“承继两房宗祧”这样一个民间习惯关系到当时整个清帝国的利益,民间的继承秩序得到明确修正,有利于当时的社会稳定以及财产安全。如今,“承继两房宗祧”这种制度虽然已经没有在成文法中规定,但是这样一种习惯仍然在农村社会普遍存在,正如刘作翔所说,习惯仍以其顽强的生命力遗存下来,成为人们的心理积淀或意识表现,在社会生活中以隐文化形态发挥功用。五、启示通过上面的分析,笔者以为有两点启示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一是重视习惯在法制建设中的良好作用。从英、德、日法制建设中可以看出尊重习惯并不是保守的表现,相反,在各国法制的改革中尊重习惯可以使得法制改革变得更加平稳。对于一个成文法的国家来说,尊重习惯也是有利于克服成文法典的僵化性以及滞后性。苏力指出,国内民商法极少强调尊从民商事习惯和惯例。2500件法律文件中。没有任何法律明确提出“依习惯”,只有一件强调了依据商事习惯。而另一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而在同样的2500件制定法中,竟然有1015件(2412条)以不同方式提及了各种类型的“政策”。政策能否解决一切问题呢?答案是否定的。传统中国法有着深厚地尊重习惯和惯例的传统,中国的法制建设应该继承这些有益习惯,在这种基础上建立符合本国国情的新法律制度。只有这样,民众对法才能比较容易接受,法律的执行效果才能更好,更充分。二是重视习惯的整理汇编。或许有人认为这项工作意义不大,因为现在人口流动频繁或者习惯的适用很不方便等各种原因。但笔者认为建立完整的习惯汇编应该说还是必要。首先,我们要清楚中国人有“同乡”以及“安土重迁”的传统观念。我们很容易地发现,同乡借钱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外打工的人们工作多年还是会回老家定居的情况也不少。建立习惯汇编有利于同籍同地的人们解决各种各样的纠纷。其次,习惯汇编也是中国法文化的宝贵资产。习惯的整理汇编促进法理、法史的理论发展,尤其是民商法的理论发展,进而得出这样一个观点中国民商法典的制定应该更加注重本民族的习惯。最后,各省在收集习惯时,应该归纳总结一些相同的习惯和惯例以方便人们使用,进而总结各省通用习惯来充实我国的成文法典。
加大全民普法教育力度,提高人民群众 社会主义法律意识 【内容摘要】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讲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近义。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本文将以阐述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以及如何通过普法教育活动培养和提高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 普法教育 法律意识 意义 途径 【正文】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和法律的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是社会法律现实的组成因素。它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本质及作用的理论观点,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要求及态度,对现行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评价和解释,也包括人们对法律和法律制度的认识、愿望和情绪等。生活中人们通常所说的“法律观念”、“法制观念”等与法律意识近义。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正确的守法和执法的思想保证,普法教育活动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要普遍增强公民的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公民的法律意识是作为独立主体的社会成员在生活工作实践中所形成的关于法和法律现象的心态、观念、知识和思想体系的总称。那么,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是什么?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途径有哪些?对此,笔者有以下见解: 一、加强公民法律意识的现实意义 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司法、执法水平和公民自觉遵纪守法、参与法律监督的积极性,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第一,法律意识在完善立法工作,促进有法可依的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依法办事的前提是有法可以,没有法,或者法残缺不全,那么依法办事就无从谈起。第二,法律意识在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中的外在表现,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常言说得好“已不正,不能正人”,执法人员不具备良好的法律意识,就会表现出执法素质差,执法水平低,就会造成执法不公、徇私枉法、执法犯法等现象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再好的法律也无济于事。法律意识是国家司法人员正确理解和掌握法律,准确、及时适用法律的必要因素。司法人员在办案中,如果是不知法、不懂法或者对法律作出歪曲理解,那么势必会造成冤假错案。第三,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依法办事的重要保证。社会主义法律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各族人民群众共同利益的体现,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客观反映和要求。因此,公民能否自觉守法,做到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与公民的法律意识有着密切关系。一般说来,当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水平时,他们就能认识法律中规定的权利、义务、禁令都是与自己的利益紧密相联的,就能做到自觉守法,坚决维护法律的尊严,从而就能做到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则相反。第四,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在实现依法治国、严格依法办事中,具有重要作用。而实现依法治国,关键是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正确处理好权与法的关系。第五,从法律的监督角度来看,依法治国必须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这个体系应包括人民群众的监督,而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的真正实现,来源于他们良好的法律意识,否则,这种监督就会显得苍白无力。 二、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途径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要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必须充分认识到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意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是顺利推进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的基础和前提。从行政与司法来看,能否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取决于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如果没有他们相应的法律意识,依法治国工作就难以进行。从守法与护法的角度看,公民能否用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取决于公民的法律意识。我国的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要充分认识到,目前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要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问题必须引起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把它放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总之,认识必须到位,行动必须自觉,工作必须一贯坚持,才能打开工作的新局面。 2、加强立法,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 国家如果没有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那么对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显然是句空话,为此,必须做到:一要通过立法健全做到有法可依;二是自觉守法护法,依法办事。从公民角度讲,要自觉运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从执法者的角度讲,要依法不依人,依法不依权;三是要维护司法公正,通过冤、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有力地促进司法人员公正办案,使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法定义务得到履行、违法行为得到惩罚,这样能够避免徇私枉法等司法腐败。另外,要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弘扬正气、打击邪恶活动,使好人敢做好事,使坏人不敢抬头;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为此在立法上要限制居于优势一方,保护弱势一方;在实际运行程序上,应给予弱势群体更多更有效的公平救济途径,用法律为他们讨回公道,用法律改变他们的命运;以此激发人们知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性。 3、落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活动 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已经开展有二十几年了,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存在一些不足,笔者认为要落实抓好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必须要做到:(1)要克服形式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真抓实干。普法教育不能只停留做表面文章、走过场上,只有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才能取得工作实效。(2)工作形式必须灵活多样。我国人口多,地区差异大,要以尽量少的投入取得最大收益,必须因地制宜,既可集中授讲,也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宣传;既可采取就地办案的教育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服务与帮助的方式进行,要注重教育材料的典型性、灵活性、生动性。(3)要注意普法教育的广泛性和针对性。普法教育要面向群众,要在机关、学校、工厂、农村和群众务工集中地点广泛进行。同时对于不同地域、不同职业、不同层次的人要有针对性。当前普法工作应以领导干部为重点,领导干部手握权力,只有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之依法行政;同时领导干部的责任和影响比普通群众大,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提高其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也是一种积极的影响;对于不同行业,也要进行有针对性的行业普法教育。(4)要建立一支素质高业务精事业心强的普法队伍,提高司法宣传队伍的综合素质。只有普法队伍的综合素质提高了,才能更好地为普法教育活动出谋献策,为普法教育活动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作出贡献。(5)要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在普法教育的同时,不能忽视法学教育这方面工作。法学教育不发达,法律专业人才少,势必影响到法律意识的提高。因为如果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比较差,它将直接影响具体案件的质量而影响法的权威和尊严,影响群众对法的认识、理解和态度。因此,必须重视法学教育,通过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为执法机关提供尽可能多的受过专门教育的法学人才,并为在职的执法人员继续学习和提高,提供更多的方便。 4、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 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内容是互相联系、互相影响和互相促进的。在文化建设上要注重发展多种形式和多层教育,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法制观念。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异向,弘扬正气,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在思想道德上,要用科学思想和理论武装全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道德建设要努力培养“四有公民”,并且要在全体公民中广泛进行“道德规范进万家”和遵纪守法宣传活动,普及法律常识,增强全民的法制观念,使群众懂得公民的权利、义务和与自己工作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促使他们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可以逐步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进而达到真正从根本上提高全民法律意识的目的。 总之,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知难而进,长期坚持、循序渐进、多管齐下、深入细致地开展全民普法教育活动工作,才能真正抓出成效,收获成果。 【参考文献】 1、《十五大报告读本》学习出版社1997年11月印刷 2、《全国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读本》中国检察出版社 3、中共中央宣传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03年6月印刷 4、《宪法》中国人事出版社2001年3月印刷 5、《民法学总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1999年5月印刷
相关范文:论用益物权的内容摘 要: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内容,用益物权作为以所有权为基础而产生的物权,其内容亦包括这四项内容。本文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通常体现为直接占有,在特殊情况下也表现为间接占有;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包括生活性使用、经营性使用、公益性使用三种形式;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虽是重要权能,但并不是各类用益物权的共有权能;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体现为法律上的处分而不包括事实上的处分。关键词:用益物权、占有权能、使用权能、收益权能、处分权能用益物权的内容,也就是用益物权的权能。关于用益物权的内容,理论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二权能说、三权能说、四权能说等不同的主张。我认为,用益物权因种类的不同,其内容会存在着差别。但就用益物权的整体而言,其内容应当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当然,这并不等于说每一种具体用益物权的内容都包括这四项权能,具体用益物权的权能只能依该用益物权的特点而定。一、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占有是对物的实际管领和控制。在一般情况下,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只有在移转占有归用益物权人时,用益物权才能够行使和实现。例如,不转移土地的占有,建设用地使用人就不能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不移转农地的占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就无法耕作土地。那么,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是限于直接占有,还是包括间接占有呢?对此,学者的意见不一。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应仅限于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因不直接占有实体物,无从加以使用收益;[①]也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中,标的物必须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占有,包括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②]我认为,用益物权的实现通常须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前提,但在用益物权的存续期间,用益物权并不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为必要。在实践中,用益物权人为了取得更大的收益,或者基于其他原因,也可以将用益物转移给其他人占有。因此,用益物权中的占有权能通常表现为直接占有。但在特殊情况下,用益物权的占有权能也可以表现为间接占有。例如,在典权中,典权人承典房屋后在不转移直接占有房屋的情况下,即将该房屋出租给他人,典权人仅取得了出典房屋的间接占有。因为出租典物是典权人的一项权利,也是一种使用收益的方法。再如,建设用地使用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用益物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也属间接占有。占有权能是用益物权的基本权能,是使用、收益权能的基础。外国法上的地上权、永佃权、用益权、使用权与居住权等,我国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都具有占有的权能,当无疑问。但是,地役权是否具有占有的权能,学者间则存在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无论是积极地役权还是消极地役权、继续地役权还是非继续地役权、表见地役权还是非表见地役权,均不以占有供役地为前提,地役权并不包括占有的权能;[③]有学者认为,地役权包括占有的权能。[④]我认为,地役权的种类不同,其是否具有占有权能的情形也不同。有的地役权没有占有权能,如眺望地役权、采光地役权等,就没有占有的权能;有的地役权则具有占有权能,如引水地役权、排水地役权、搭梁地役权等,就具有占有的权能。因此,一概否定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不妥的。那么,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具有独占性呢?对此,学者间的认识也有分歧。有学者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故地役权人不仅可与供役地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而且也可以与其他地役权或其他用益权人共同使用同一土地。[⑤]我认为,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是否独占性,也不能一概而论。通常情况下,地役权的占有权能没有独占性,但这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形下,个别地役权的占有权能具有独占性。例如,根据个别地役权的特质,如不具有独占性则无法行使地役权的,则该地役权的占有即具有独占性。同时,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人的占有具有独占性的,则占有权能即具有独占性。既然用益物权的标的物通常需要由用益物权人直接占有,那么,标的物转移占有的方式除现实交付外,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是否允许呢?所谓简易交付,是指以当事人双方设定物权的合意代替该财产现实移转占有的交付方式。可见,简易交付就是简化了的现实交付,因此,简易交付对用益物权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也是适用的。例如,某甲将自己的房屋借给某乙使用,后双方协商就此房屋设定居住权或典权,则双方达成居住权或典权合意后,该房屋即视为交付占有。所谓占有改定,是指物权的设定人仍直接占有标的物,而由权利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典给某乙,同时又约定某甲再租赁30天。可见,在占有改定的情况下,标的物的直接占有并没有发生移转,用益物权人仅取得了标的物的间接占有。这种以占有改定方式交付标的物的,也是应当允许的。当然,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而言,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通常是不允许的。所谓指示交付,是指当财产由第三人占有时,物权设定人以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现实交付。例如,某甲将房屋出借给某乙,然后又将该房屋为某丙设定居住权或典权。那么,某甲能否以对某乙的房屋返还请求权让与某丙以代替房屋的交付呢?对此,有学者认为,在用益物权设定后,如果设定人将对第三人行使的返还请求权移转给用益物权人,即移转间接占有时,也必须由用益物权人行使该返还请求权以取得对物的直接占有,由其在实体上支配标的物。[⑥]这种观点虽有自相矛盾之处,但实际上是承认了指示交付的有效性。我认为,指示交付也可以适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的移转占有。但是,如果因用益物权设定人的原因,导致用益物权人不能行使返还请求权或行使返还请求权无效果时,应由用益物权设定人对用益物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以占有改定、指示交付方式移转用益物权标的物占有的,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用益物权的设定目的。二、用益物权的使用与收益权能用益物权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而设定的用益物权,因此,可以说,使用与收益是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使用是指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系对物的具体利用,本质上是实现物的使用价值,故使用权能是一种事实上的权能。使用是直接作用于用益物权标的物上的权能,是各类用益物权所共有的权能,因此,在德国民法上,用益物权在法学中的直接意义就是使用权,即以使用为目的而利用他人之物的物权。[⑦]用益物权的使用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生活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为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而使用用益物。生活性使用一般为单纯使用标的物,不伴随收益权能。例如,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使用,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等,都属于生活性使用。二是经营性使用,即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用益物。经营性使用由于是出于营利目的,因此,常伴有收益的权能,有时也有处分的权能。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土地的使用,其目的在于获取一定的农产品;建设用地使用人在土地上开发建筑房屋,其目的在于出售房屋而营利。因此,这些使用都属于经营性使用。当然,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所建筑的房屋出售后,房屋所有人因居住房屋而使用建设用地的,则属于生活性使用。三是公益性使用,即用益物权人是出于公益目的而使用用益物。例如,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属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的,这种使用即为公益性使用。根据《德国民法典》第100条规定:“收益是指物的或者权利的果实以及依物的或者权利的使用方法所取得的利益。”因此,收益是指收取标的物所产生的经济利益。这里的经济利益范围相当广泛,不仅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而且包括在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利益。关于收益权能在用益物权权能中的地位,理论上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应当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⑧]另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不必同时兼具使用和收益两项内容或目的。[⑨]我认为,通过具体分析各种用益物权,可以发现,用益物权的使用权能、收益权能有如下三种情况表现形式:一是仅有使用权能而无收益权能,如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一般无收益权能;二是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如农村土地承包权人转包后,即仅有收益权能而无使用权能;三是既有使用权能又有收益权能,这种情况最为常见,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可见,收益权能并不是各种用益物权所共同具备的权能。至于何种用益物权具有收益权能,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在用益物权中,用益物权人除对用益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外,是否还包括处分权能呢?对此,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包括处分权,其内容为对于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不包括法律上的处分。具体而言,在用益物权设定后,物之所有人并没有将其所有权的处分权能移转给用益物权人。用益物权人虽然不具有对标的物的处分权,但土地使用权、典权等可以转让,也可以设定抵押,对用益物权本身进行处分。[⑩]另一种观点认为,就法律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没有移转所有权的处分权,但权利人有权利处分权,即移转权利和设定负担的权利,如转让、设定抵押等;就事实处分而言,因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往往是对物加以利用的条件,使用和收益权能在很多情况下是与事实处分权能相结合才能实现。例如,为了在土地上营造建筑物、种植粮食,就必须对土地进行打地基、翻土、修田垄等,这就属于对土地的事实上的处分,不许为这样的处分对土地的利用就是不可能的。因此,用益物权中是应当包含对物的事实上处分的内容的。[?]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讨论用益物权处分权能时,通常讨论的是权利人能否对其享有的用益物权的标的物加以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处分。从这一角度出发,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不能对标的物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为了使用和收益的目的,法律一般允许用益物权人对标的物进行改良或保存行为,但不允许对其标的物进行显著的变更或毁损。当然,这种观点也不否定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权本身的处分权能,即除非法律特别规定或者权利性质的特殊要求,权利人原则上可以对权利本身进行处分。[?]可见,这种观点是以对用益物的处分为前提来讨论处分权能的。从上述各种不同的观点来看,其存在分歧的原因在于对于处分的理解有所不同。因此,应当首先明确处分的含义和对象。德国著名学者拉伦茨教授指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种权利上设定负担和取消某项权利等。处分的对象永远是一项权利或一项法律关系。所有权人处分其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如移转动产上的所有权以及在所有权上设定有利于第三人的限制物权(如设定用益权、抵押权或质权)等。”[?]关于处分的对象(标的或客体)问题,涉及到权利客体问题。对此问题,拉伦茨教授从三个层次上进行了分析。第一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标的,属于狭义的权利客体。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有体物以及在其上可以有效成立一个第三人的支配权或利用权的无体物,因此,属于某人所有的物就是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第二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可以法律行为予以处分的标的。这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权利和法律关系。德国民法在使用“标的”(标的物)这一词语时,总是把它和一个处分的法律行为、或者与一个处分权结合在一起,这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也就是处分标的的意思。因此,在某物上存在的所有权作为处分的标的(可以处分的对象)就是第二顺位的权利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在所有权中,所谓的处分应是对所有权的处分,而不是指对所有物的处分。第三层次的权利客体即第三顺位的权利客体,是指作为一个整体并且可以被一体处分的某种财产的权利或者某种特殊财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本身并不是一个统一的处分的标的。[?]从拉伦茨教授关于权利客体的三层次论述中,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处分的标的只能是权利或法律关系,而作为第一顺位的权利客体是不能作为处分标的的。当然,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是仅就法律上的处分而言的。若就事实上的处分而言,处分权能应指向物本身。在我国民法上,学说上一般认为处分是所有权的核心权能,因此,只在论述所有权的权能时加以说明。我认为,处分作为支配物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为所有权所独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也应具有处分权能,只是它们的表现形式有所不同而已。通说认为,处分不仅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也应包括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对物进行消费,即通过事实行为使物的物理形态发生变化,从而满足人们的需要;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对物的权利的处置,即通过法律行为使物的权利状态发生变动。拉伦茨教授所指的处分,指的就是法律上的处分。法律上的处分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法律处分,是指对标的物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处分;广义的法律处分,除包括狭义的法律处分外,还包括对标的物设定负担,如在标的物上设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基于上述分析,我认为,在物权的处分权能上,法律上的处分的对象应是权利,而事实上的处分的对象是物本身。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可以具体分析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问题。就法律上的处分来说,如前所述,它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权利的处分;二是对权利设定负担。就对权利的处分而言,用益物权人自然不能享有处分用益物所有权的权利,否则即构成无权处分。但是,用益物权人应当享有对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即有权将用益物权移转给他人。因为用益物权是一种非专属的财产权,通过处分用益物权可以实现用益物权人设定权利的目的。“处分权的缺失有悖于用益物权的支配权属性,会影响到物的使用权效率。” [?]因此,法律应设计具体的规范调整用益物权的移转问题。当然,法律也可以根据某种特殊的原因,限制用益物权的移转,如居住权就是一种不具有移转性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在转移时也受到严格的限制。就对权利设定负担而言,用益物权人有权以用益物权为客体设定抵押、租赁等权利。例如,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也可以出租。那么,用益物权人是否享有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的权利呢?对此,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不可以就标的物设定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但可以在其享有的用益物权上设定次用益物权,该次用益物权是以既存的用益物权为其客体的。[?]我认为,由于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只享有定限物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用益物权人一般不能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负担,如以用益物为客体设定地上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权利。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基于用益目的的需要,用益物权人也可以在用益物上设定负担。例如,用益物权人可以就用益物为他人设定地役权,典权人可以就典物设定典权即转典。应当指出的是,在这些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所设定的用益物权的客体并不是原用益物权人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它的客体与原用益物权的客体是相同的,都是原不动产。就事实上的处分来说,由于它是对标的物进行实质上的变形、改造或毁损,因而,一般情况下,这种处分权能非属所有人不可,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如前所述,有学者认为,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也享有事实上的处分权能。对此,我持有不同的看法。尽管用益物权人对用益物加以利用往往需要对物进行一定的变形、改造,如建造房屋需要打地基、耕植农作物需要修田垄等,但这实际上是用益物权人实现使用、收益权能的前提条件,是用益物利用的一种形式,属于用益物的改良行为。用益物的改良与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是完全不同的,因此,《德国民法典》第1037条第款规定:“用益权人无权对物进行改造或者重大变更。”第2款规定:“在不对土地的经济用途进行重大变更的范围内,土地的用益权人可以为了采掘岩石、砂砾、沙士、粘士、陶士、泥灰岩、泥炭或者其他土壤成分而设置新设备。”前者规定的用益物的事实上的处分,属法律禁止之列;后者规定的是用益物的改良,属法律允许之列。[?]注释:[①]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94页。[②] 屈茂辉:《用益物权制度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③] 刘凯湘:《论基于他物权的物权请求权》,载《法学论坛》2003年第2期,第33页。[④]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修订三版),台湾文太印刷有限公司2004年版,第226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⑤] 温世扬、廖焕国:《物权法通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471页;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553页。[⑥]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2页。[⑦]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0页。[⑧] 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95页。[⑨] 屈茂辉:《用益物权论》,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页。[⑩] 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2页。[?] 钱明星:《论用益物权的特征及其社会作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1998年第3期,第18页。[?] 尹飞:《物权法·用益物权》,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6页。[?] [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8—379页。[?] 钱明星、李富成:《中国物权法的观念》,载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第一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9—120页。[?] 钱明星:《我国用益物权体系研究》,北京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8、12页。[?] 我在给研究生讲课,有学生认为物的改良行为应属于事实处分的下位概念,因此,对用益物的改良即属于事实上的处分。但我认为,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是不同的。前者是在不毁损物的本体的情况下,对物加以改善,以使其增加价值和使用价值,如为房屋的客厅铺设地板;而后者是对物的本体的毁损或变更,或将房屋拆除。因此,应当将物的改良与事实上的处分区分开来。也正因为如此,我认为,所有权的权能不仅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还包括改良等其他权能。其它相关:论用益物权制度的发展趋势论用益物权的效力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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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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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音乐教学论文范文2000字
论文摘要: 小学的音乐教育是学校艺术教育的一门重要课程。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核心,具有丰富而深刻的德育内涵。在素质教育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其特点是:知识面广、综合性强、既有内容广泛的政治、地理、历史、民俗等知识的传授,又有严格的节奏、听音、视唱、发声、演奏等技能技巧的训练,是培养学生综合能力、综合素质,形成高尚的道德品质的最佳途径。正如列宁指出:“音乐是对人民进行教育的有力工具。”
论文关键词: 小学生 德育 音乐教学
一、在教学准备中渗透德育教育
教学的准备关键在对教材的分析,教师应当积极挖掘教材中的德育因素,做到每堂课都能有德育的侧重点。在我们的小学音乐教材中,有的教材具有明显的思想教育目的,如:《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国旗国旗真美丽》、《小乌鸦爱妈妈》等。丰富的德育内涵和深刻的哲理需要教师在备课时去挖掘、发现。作好教具、课件等其他的教学准备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国旗国旗真美丽》欣赏教学中,我就准备了一面五星红旗放在新课的引入阶段进行展示,通过课件的展示让学生边欣赏音乐边看照片,同学们既有听觉又有视觉的感受,对他们更深切理解歌曲的情绪给予很好的帮助。
二、在教学过程中渗透德育教育
在一节优质课中,教学过程是精粹,在此环节中体现德育教育最忌空洞说教,应该注重德育教育的实效性。原国家教委副主任柳斌同志曾指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是德育工作生命力的重要体现。”作为教师就要认真设计教学中的各个环节,使德育渗透在教学的全过程。不追求形式生硬说教,要见缝插针联系实际。把情感做为主线来贯穿整节课。同时音乐教师还应该注重在教学过程中,引导学生养成正确的音乐学习习惯。
三、在音乐感受中渗透德育教育
《音乐课程标准》明确提出:“音乐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还特别提出:“音乐教育应寓思想教育于音乐艺术之中。要注意音乐知识教学、音乐能力培养,思想品德教育的配合。”
作为美育手段之一的音乐教育,它对于陶冶情操、品行修养,树立正确的审美观起到独特的作用,教师应紧紧抓旋律、节奏、音色、拍子等音乐要素所塑造的形象,诱导学生进入音乐意境,抒发美好的情感。让学生在理解美、表现美、鉴赏美中培养高尚的情操和道德。音乐是情感的艺术,它充分利用鲜明的节奏、优美的旋律、美妙的音色来表情达意,因而能直接触动学生的情感,震撼学生的心灵,对学生的情感世界、思想情操、道德观念的渗透和影响是很大的。
四、在学习评价中渗透德育教育
在以往音乐课的学习评价中,教师往往让几个学生组成一组选唱一首歌曲,打上一个等级草草了事。这样不仅没有起到综合评价作用,更重要的是严重淡化了学习评价对学生的教育功能。
学生对音乐的兴趣爱好与情感反应,音乐实践活动中的参与态度、参与程度、合作愿望及协调能力,音乐的体验与模仿能力、表现能力,探究音乐的态度与创编能力,对音乐与相关文化的理解以及审美情趣的形成等。都是我们评价应包含的内容或要素,只有这样才能激发学生对音乐学习的兴趣,对美的追求。例如:我在一次期末考核中,加入了父母评价一栏,让学生把《洗手绢》回家唱给父母听,还可以根据自己家的实际情况创编歌词,表演给家长看,家长给出简要的评价。第二天看到家长们的评价时,让我大感意外。“她长大了,懂事了!”“我的宝贝儿子也会做事了!”一句句真挚的话语,不正是我们德育教育的最好结果吗?
五、在教学手段中渗透德育教育
将音乐与文化融合起来,把古今中外音乐家传记,名人与音乐,音乐与历史、地理、体育的关系用故事形式讲给学生听或让学生来讲,会在学生幼小的心灵中留下深刻的印象,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律动、歌表演,这是儿童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特别受中低年级同学的喜爱。
《新课标》中要求学生能够“当众、自信、有表情地歌唱和表现”。学生在自由表现的'过程中,不仅获得了成功的喜悦,同时培养了自信与勇气以及积极乐观的生活态度。小组合作学习是一种有效而新颖的教学手段,有助于学生养成群体意识和协作精神。
六、在音乐活动中渗透德育教育
音乐游戏时学生喜闻乐见的形式。它不仅有助于训练学生的音乐能力,也培养学生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秀品质。如以班级、小组等为单位的游戏,需要学生的协作精神;而一些需要克服一定困难的游戏,有利于学生毅力的训练。
歌表演、律动特别受低年级学生的喜爱。如教学《我爱雪莲花》,将具有新疆舞特点的律动交给学生,《彝家娃娃真幸福》的歌表演有彝族风味,《金孔雀轻轻跳》是美丽的傣家舞。这样的教学使学生不仅清楚认识中国的多个民族,也加深了对民族音也的理解和热爱。
七、教师以自身形象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德育教育
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为培养跨世纪的接班人,使学生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新人,需要树立教书育人的意识,在本职岗位上,落实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动机、学习态度和学习习惯。
教师应当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自己,以自己良好的师德修养为学生树立一个好的榜样。作为一名音乐教师,应该有献身教育事业的伟大理想,以为人师表的道德标准衡量自己,培养高尚的情操,不断学习,充实自己,以严谨的治学态度对待教学工作。课堂上,教态自然大方,语言生动形象,歌唱充满激情,琴声优美动听,所有这些,都将对学生起到潜移默化的感化作用,使学生不仅通过间接的教材内容,更通过教师的言传身教得到直接的德育教育。
结束语
总之,音乐教育是基础教育有机组成部分,是实施美育的重要途径,对于陶冶情操,培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文化素养和审美能力,增进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所以,教师在音乐教学中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同时,作为音乐教师,应该充分利用音乐课深入挖掘音乐歌曲的德育因素,揭示音乐情感,让学生更好的感受和体验,从而受到陶冶,受到影响,受到启发,受到鼓舞,最终受到潜移默化的教育。
小学科学课程旨在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是新课程改革后出现的一门新兴课程,教学方法运用的情况直接影响着教学活动进行的效果。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小学教师科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小学教师科学论文篇1 浅谈小学科学教师的课堂角色 【摘 要】 在新一轮的课程改革中,小学科学课程标准从课程目标、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多方面、全方位地对小学科学教师的课堂角色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课改的要求,小学科学教师应具备的新的课堂角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课堂氛围的营造者、学生发展的促进者、科学学习的引导者、探究活动的支持者、课程资源的开发者。 【关键词】 小学科学 教师 课堂角色 我国《科学(3~6年级)课程标准》中明确指出,学生是科学学习的主体,探究性学习是培养学生科学素养的主要方式。探究性学习的课堂教学方式在理论上要求小学科学教师能够扮演多种课堂角色,因此小学科学教师必须不断学习提升自己,以更好地适应小学科学课程改革的需要。那么,在新课改对小学科学教师提出的新要求下,小学科学教师应具备哪些新的课堂角色呢? 一、小学科学教师是课堂氛围的营造者 拥有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能够使教师与学生都充满激情,教师教的态度和学生学的态度端正明确,能够使课堂上的各个环节紧密相连、井然有序,能够增强学生的求知欲望,能够使学生注意力更加集中、思维更加活跃,能够增进师生间的互动及情感交流,还能够使教师与学生为着同一个教学目标而共同努力探讨,从而获得前所未有的成功与喜悦。在这样的课堂氛围中学生能够得到身心的放松和自由,享受精神的愉悦,并在此基础上充分发展个性,得到身心的和谐发展。因此,在小学科学课程的教学中,教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课堂氛围。那么,如何来营造这样的氛围呢?首先,教师需要掌握幽默风趣的教学语言,能够不时地带给学生轻松和快乐,提高学生学习科学的乐趣;其次,教师应创设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真诚地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师生、生生间思维的交流。此外,教师还应该对教学环境也就是科学实验室进行积极的布置,富有科学气息的环境氛围也可以为课堂氛围的营造增色不少。相信,在这样良好的课堂氛围下,教师和学生都能够在科学学习中得到最大的快乐和收获。 二、小学科学教师是学生发展的促进者 传统的科学课程以知识的传授为重点,教师在课堂上将科学知识和技能加以讲解,学生只需听,记住教材中的知识点即可。然而,《小学科学新课程标准》指出,小学科学课程的学习要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而学生的发展是全面的、多元化的,包括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因此,在小学科学课程的学习中,教师不但是科学知识的传授者,更应成为学生发展的引导者、促进者。根据新课标的要求,小学科学教师已经不再把科学知识的传授作为教学的主要任务和目标;也不再把主要精力花费在单一地考查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上,而是与学生成为一个学习共同体,共同学习、共同探讨,成为学生科学学习道路上的好伙伴和知心朋友。为此,教师应从学生的学情、具体的教学内容以及课标中对三维具体目标的分析出发,更多地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身心成长的经历、自主探究的体验、知识经验的建构与表达等等,从而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和科学素养。 三、小学科学教师是科学学习的引导者 在传统的科学教学中,体现的是教师主体的理念,教师只需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去教, 学生也只需按照教师的要求去学习。而新课程标准指出,“学生是科学学习的主体”,学习科学课程是从学生生活中的自然事物开始,是他们主动参与和自主探究的过程,强调让学生自己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因此在科学学习过程中,教师是学生进行科学学习的组织者、引导者、合作者。特别是当教师与学生同样处于未知者的位置时,教师必须起到引导者的作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每一个环节的活动, 在活动中师生都是发现者、探究者, 师生更应共同协作,广泛地利用课程资源, 共同探究解决问题的方案。 四、小学科学教师是探究活动的支持者 科学探究活动是科学课程学习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学习的重要方式,是学生在教师的引导支持下进行的自主探究活动。科学探究活动一般包括提出问题、做出假设、设计方案、实验验证、得出结论、总结交流等环节。在这些环节中,教师应充当着活动的组织者、引导者、支持者, 精心设计每一个环节并引导学生积极参与。教师必须明确,学生是科学探究活动的主体,教师只是起到引导支持的作用,只需简单地提出需要探究问题,指出探究的方向,却不提供具体的步骤和过程,更不会自问自答,强调学生通过探究讨论,自己设计方案、解决问题。 五、小学科学教师是课程资源的开发者 小学科学课程教学,需要获取广泛的课程资源, 而小学科学教师就是课程资源的开发者。科学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的特点、学生的实际和周边环境特点,重点收集学校、家庭、社区等方面的各种条件, 从中找出有可能成为科学课程资源的条件,并进行整理重组,从而进行课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教师还应善于开发利用多媒体课程资源, 并掌握多媒体课程资源开发利用的技能。多媒体课程资源包括网络、图片、视频等等,还可以充分实现资源的共享。此外,教师还应带领学生共同开发课程资源,一起进入学校资源空间、家庭资源空间、社区资源空间和多媒体资源空间。使学生多渠道、多媒体、多方位、个性化地体验科学探究活动过程,从而获取科学知识,形成科学素养,发展科学能力。 总之,在新课改的要求下,小学科学教师需要扮演的课堂角色是复杂多样的。在科学课堂上,教师不仅仅是扮演一种课堂角色,往往是几种角色同时扮演,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展培养学生的科学素养,而这也是我们探讨小学科学教师课堂角色的根本目的。小学科学教师应该认真研究小学科学课程标准对教师角色提出的新要求,不断学习提高,努力扮演好课堂教学中的各种角色,从而提高教学效率,更好地发展学生的科学素养和探究能力。 【参考文献】 [1]金敏,周建国.科学教师课堂教学中理想角色扮演[J].教育科研论坛,2009,(4). [2]郭爱鸽,刘水河.探究性学习对小学科学教师的角色要求――谈新课改中小学教师教学习惯的改变[J].教育实践与研究,2004,(11). [3]张继伟.小学科学教师的课堂角色扮演小议[J].新课程学习,2014,(7). [4]张书文.新课程背景下小学科学课教师角色的转变[J].通化师范学院学报,2007,(9). [5]张书文.新课程背景下小学科学课教师角色转变及策略研究[D].东北师范大学硕士,2006. 小学教师科学论文篇2 浅谈小学教师的科学素养 摘要:文章主要探讨了当前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就当下我国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的培养和提高提出了自己粗浅的分析。 关键词: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现状;对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把提高公民的科学素养放到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小学教师作为小学生科学课程学习的倡导者、科学精神的弘扬者、科学知识的传播者、科学方法的引路者,他们科学素养的高低将直接影响和决定小学生的科学素养,以致影响到整个国民科学素养的提高,所以提高小学教师科学素养才是提高全民科学素养的根本保证。 一、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现状。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教育基础资源短缺、教育发展理念滞后、教育体系和传统教学观念及课程体系的局限,使我国的教育在曲折中发展,在探索中前进。现阶段我国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的现状是:小学教师科学素养普遍较低,教师普遍缺乏跨学科的知识,对新课程提出的研究性学习、综合性学习难以胜任;教师普遍缺乏创造性地驾驭教材、处理教材的能力。教师们在科学知识和科学方法上存在很多缺陷,因而导致在教学中出现了一些不科学甚至伪科学的做法。这些就是现阶段我国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的现状,只有对这些存在的现状加以分析,我们才能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 2.小学教师科学素养存在的问题。 ①科学教育观念薄弱。教育观念和教育思想是教师教学行为的根本所在。现阶段小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科学教育观念仍然比较薄弱,科学教学中明显偏向的是传授科学知识,很少触及科学态度、科学精神领域,没有理解新课程改革的迫切性和必要性。教师过分注重自身专业的发展,忽视其他相关学科知识的学习,没有采用科学和教学方法,过于注重学生智力的开发,忽视知识、技能、方法的协调发展,不能充分认识到科学素养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②科学信息资源利用不足。现代教育科学信息资源广泛,但许多小学教师仍只注重教科书的使用,认为通过书本、计算机、网络等媒体获取信息已经足够了,缺乏学术交流。现在有很多教师常年没有学术交流机会,也缺少教师与教师之间的交流,有的教师不愿与其他教师分享自己的教学经验。这样是无法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的。③知识结构不合理。现阶段我国小学教师在知识结构上存在着严重的不科学、不合理现象。学科课程过深、过剩、过专,但基础学科方面的知识过于狭窄、陈旧,缺乏人文科学基础。重学科课程,轻教育理论课程。而且许多教师缺乏现代教育理念,对教育的本质和价值不理解。④教育科研及实践能力不足。大部分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创新意识淡薄,科研能力缺乏,不能通过总结教育教学经验、教育实验、专题研究来展示教育教学规律。而且由于我国传统的教育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导致教师自身的教育实践能力较差。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小学教师所面临的科学素养问题是比较严峻的,如果不能够解决这些问题,势必会影响到新课程教育的改革,影响到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影响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 二、提高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的策略 1.改变传统的教育教学理念。一直以来,教师都以传统的教育教学理念来教育学生,把教学单纯地当作知识来传授,这种理念从根本上来说是教师科学素养不高的体现。要提高小学教师的科学素养,应当让教师建立多元化的教育科学思想,形成科学态度意识和科学精神品质。改变我国传统的教育教学理念,拥有与时代精神相通的教学理念,摒弃传统的教学观念和教学方法,形成新的教育教学思想,用科学的思想和方法进行科学教学。 2.尽力完善自身的知识结构。小学教师应当重新调整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不应只专注于专业知识的精深,还要注重知识的广博,这样才能适应时代发展,才能更好地教育学生。所以除了要掌握自身专业知识外,还要学习其他学科相关的知识,特别是科学史、科学方法论等知识,从整体上把握科学知识体系,形成全面性的、综合性的、跨学科的科学认知结构。让自己的科学素养在知识结构上,形成科学的、合理的、多元化的结构特征。 3.加强各种科学能力培养。科学能力一般指的是进行科学探究和探索新科学知识的能力,它是科学素养和重要组成部,提高科学能力能够极大地提高小学教师的科学素养。科学能力主要包括:科学探究能力、科学创造能力、科学应用能力和教育科研能力。科学能力的培养重点在于培养教师的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在思想上创新,在教学中创新,在科研中创新。只有勇于创新,敢于创新,教师自身的科学能力才能够提高。 4.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21世纪是以信息技术为标志的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时代,是工业经济、知识经济并存且以知识经济趋于主导地位为特征的时代。人类正在步入一个以智力资源的占有、配置,知识的生产、分配、使用为最重要因素的经济时代,社会知识的更新日新月异。作为小学教师要了解科学知识的进步,必须能够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必须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所以小学教师就要不断充实自己,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通过自觉学习来获取和更新知识。小学教师要学会合理利用信息资源,接受培训,定期参加各种学术交流,这些都是提高个人科学素养的重要途径。 小学教师科学素养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个人应当首先重视起来,将提高自身的科学素养当作一项艰巨的任务,用积极的心态来面对。社会各部门、各组织应当重视起来,给予足够的支持。只有全社会行动起来,我国的教育事业才能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国科学技术协会译.科学素养的基准[M].北京:科学普及出版社,2001. [2]林崇德.发展心理学[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9. [3]钟志贤.关于中小学教师信息素养状况的调查研究[J].电化教育研究,2003,(1). [4]新课程实施过程中培训问题研究课题组.新课程与教师角色转变[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2011. 猜你喜欢: 1. 关于小学科学的论文 2. 关于小学教师的学术论文 3. 浅析小学科学教育论文 4. 小学教师学术论文 5. 教师科技论文范文3000字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精选3篇)
无论是在学习还是在工作中,许多人都有过写论文的经历,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学术界进行成果交流的工具。还是对论文一筹莫展吗?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彝良县教师继续教育现状
1.相当一部分农村中小学教师对继续教育认识不到位
对于农村教师特别是年龄偏大的教师来说,教育教学工作一贯就是按自己的理解想当然地闭门造车。对于继续教育中提到的新理念、新方法不予理会。这些新理念和方法毕竟是集大家之探究实践所得——集思广益,只有了解了再来反思自己的教学,方能找到不足,知不足才能进步,也才知道有许多理念并不是都需要电子白板、需要投影仪才能用。
2.经费问题
西部地区教师普遍待遇低,尤其是农村教师。最近十几年,西部农村教师的继续教育经费几乎都是由教师自己承担。虽然近几年来我县有部分学校对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费用给予报销,但除了培训费外,还要承担数目不小的住宿费、生活费以及其他开支。由于以上原因,许多教师不愿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二改善彝良县教师继续教育问题的措施
1.提高培训教师自身素质
当前有相当数量的培训教师自身素质有待提高,培训教师自身素质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参训教师对待继续教育的态度:第一,改变以往单一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教学理论,用当前比较新的教学方式、教学技巧对中小学教师进行培训。第二,对培训者进行专门集中培训。在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单位抽取一定的人员参加由国家高校和教育科研单位相关专家学者组织的专门培训。这些专家学者对我国的中小学教育有较高认识,参与过课改,了解先进的教育理论与方法。通过他们对地方培训者进行培训,可以整体提高培训者素质,更好地为地方继续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地方继续教育培训脱离实际,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培训教师不了解中小学教育的原因。因此,培训教师每年必须对当前的农村中小学进行一定的调研,走入中小学课堂,及时挖掘中小学教学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结合农村中小学的具体情况来寻找相应的解决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培训中解决教师们遇到的困惑,才能真正吸引教师参加继续教育、重视继续教育。
2.培训形式多样化
第一,校本培训模式。以教师任教学校为基地,利用学校现有的教育资源,探讨教师在教学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为主要学习内容。它注重在探讨中解决教师教学中的具体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第二,专家引领教育方式。让有一定造诣的专家、学者和中小学教师一起参与到继续教育中去,通过专家们的示范以及在专家提供的新的理论指导下,使教师整体素质得以提高。第三,集中培训模式。这种模式是当前采用最多的一种模式。教师利用假期到指定的学校接受一段时间的继续教育,通过集中培训,完成培训科目,最后通过考试而达到目的。第四,送教下乡模式。由相关部门利用周末或寒暑假让一些经过培训的高校教师,定期到农村地区的乡镇上对教师进行短期的教育培训,使当地教师便捷地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第五,远程培训模式。利用网络教育的便利性,制定教师培训课程标准,建立一个学习培训平台,实现优质教育课程资源的共享。远程教育培训对课堂的生成、构建、发展、探索,对新的教育理念的认识、探求,都将是一次革命性的学习方式。
3.增强培训实效性的改进方案
第一,改进培训内容,贴近一线教师教育教学实际。将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技能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以典型教学案例为载体,创设真实的课堂教学环境,紧密结合学校教育教学一线实际,开展主题鲜明的技能培训,这样便于促进培训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转化。第二,转变培训方式,提升教师参训实效。针对教师学习特点,强化基于教学现场、走进真实课堂的培训环节。通过现场诊断和案例教学解决实际问题,采取跟岗培训和情境体验改进教学行为,利用行动研究和反思实践提升教育经验,确保培训实效。第三,强化培训自主性,激发教师参训动力。尝试建立教师自主选学机制,为教师创造自主选择培训内容、时间、途径和机构的机会,满足教师个性化需求。建立试行培训学分认证制度,学时学分合理转化。将培训学分作为教师履职考核的必备条件,激发教师参训的积极性,促进培训成果在教学实践中的转化。
4.转变农村中小学教师的观念
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教师们的知识、观念必须更新。无论是老教师或是新教师都必须通过继续学习来达到教育思想的改变,树立新的教育观念。通过继续教育实现教师自身的专业化。
5.政府应加大继续教育经费
政府应转变继续教育观念,加大投入,对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提供一定的交通、生活补助,减轻农村教师的经济负担。
总之,彝良县农村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取决于培训教师素质的提高,角色的转变,既是培训者,又是教研员,是新理念、新方法应用于教学实践的指导者。还取决于广大教师观念的转变,上级政府部门的政策支持。希望农村中小学教师积极参与到继续教育中来,让农村教育跟上时代的步伐,为我国的教育事业添上靓丽的一笔。
摘要 :将积极心理学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能促进中小学教师反思师生关系,并激发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情感,这也是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的客观要求。文章探析了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可行性,指出积极心理学能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提供新思路,并探析积极心理学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应用路径。
关键词 :积极心理学;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教师发展
一、积极心理学的产生及其内涵
积极心理学是由美国心理学家马丁塞利格曼(MartinE.Seligman)于1998年提出的一种全新心理学理念。此前,心理学主要的用途是治疗患者的心理创伤,以医生治疗患者的方式处理心理问题,这种传统心理学也叫消极心理学。不同于消极心理学,积极心理学主要致力于研究和挖掘人的发展潜能和美德,要求心理学家用欣赏的眼光挖掘人的潜能,研究人类的积极人格,关注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强调人的价值。
二、积极心理学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的意义
一是积极心理学丰富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继续教育是提升中小学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方法,对完善中小学教师教育体系、促进中小学教师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继续教育通常包括职业道德培训、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等,但随着社会发展,各研究领域之间互相交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应适当借鉴其他学科领域的发展理论,以拓宽自身改革的道路。积极心理学在吸纳传统心理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实证的方法探索、发现、验证和预测人类走向幸福和完善的路径丰富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增加了传统继续教育缺乏的教育理念、思想观念,拓宽了原有的改革路径,促进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
三、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可行性
一是积极心理学理念符合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目标。保持积极向上态度的人,更容易在逆境中保持好心态,战胜逆境,取得成功。积极心理学强调积极情感、积极品质的培养和积极社会组织系统的营造,展示了一种积极教育的理念。
四、积极心理学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路径
(一)丰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教育部门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重视度和关注度越来越高。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的延续,是我国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次教育观念的大变革,为所有教育工作者提供终身教育、终身培训观念,通过不断教育培训补充和更新知识[6],补充知识漏洞。积极心理学作为心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吸纳了众多心理学理论研究成果,为许多学科的发展做出了贡献。这些优秀研究成果也能为中小学继续教育所用,为中小学继续教育改革提供新思路,为中小学教师培训增添新内容,弥补原有教育在社会不断发展过程中逐步表现出的不足,使继续教育内容更加丰富、愈趋完善。除了旨在弥补教师的知识缺陷、更新教师知识结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还应当关注教师的全面发展。但是,现实的教师继续教育往往摆脱不了传统教育的束缚,忽视了教师个体的全面发展,这恰恰是积极心理学能弥补的部分。积极心理学强调挖掘人的潜能,致力于培养积极的人格,这对提升教师素质、促进教师个人全面发展大有裨益。可见,积极心理学能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传统中小学继续教育在促进教师个人全面发展的知识方面的缺陷,使继续教育内容更加完善。
(二)调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对象
现行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具有比较明显的计划管理色彩,从中小学、县(区)、市、省到国家级的中小学教师培训通常是“强制的荣誉和福利”,因此中小学教师自身并没有“是否同意或愿意”参与继续教育的表达权和选择权,这种“强制”的继续教育会促使受教育对象通过“软抵抗”的形式,表达对现行继续教育活动的不满,即在继续教育活动中表现为“出工不出力”[7]。“软抵抗”表示中小学教师在继续教育组织(管理)者面前常常表达“同意学或者愿意学”,但在继续教育的实际活动中“身在曹营心在汉”。换言之,形式上接受培训,实质上在培训课堂“随身携带”其他任务。在接受继续教育后,部分中小学教师并没有将在培训中获得的教育知识运用于实际教育工作,没有充分发挥自身的主动性。此外,参加培训的教师可能来自不同的专业,具有不同的水平,有着不同的参与目的,希望从培训中学习的知识并不同,但是继续教育学校的师资力量和教学设备是有限的,对不同教师不可能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案,教学内容也无法关照到所有参与课程培训的老师。积极心理学认为,当自主、能力、关系三种人的先天需要得到满足时,最有可能激发人的内在动机。将积极心理学理念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在继续教育培训中培训者可以加大情感方面的投入,给予教师一些空间去发挥,使他们更具主动性和能动性,这样对培训的效果大有裨益,可以提高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积极性,也能更好地服务于不同教师的个性需求,增强继续教育效果。
(三)加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
按照我国现行管理体制,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是由各区县的教师进修学校或者是教育培训单位负责。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是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安排与计划,通过教师进修学校,提高中小学教师的专业知识技能。不可否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我国中小学教师的素质水平,加强了他们的业务能力,为我国中小学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贡献了积极的力量。但是,由于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与考核,有时行政主体缺位,有时管理职能交叉重合,甚至有些教育培训规定存在漏洞,导致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效率低下,难以充分激发中小学教师的主体精神。总之,我国目前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机制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积极心理学旨在促进人类持续探索自身的积极力量,使人自发追求幸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主要通过组织中小学教师参与继续教育活动,不断完善中小学教师的总体教学能力,促使中小学教师更好地扮演提供高水平教育质量的辛勤园丁的角色。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和积极心理学都包含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因此将积极心理学中的积极组织系统理论应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活动中,有助于解决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过程中效率低、教师主体性弱等问题,有益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积极心理学中组织系统理论的应用,可以增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活力,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发展前景更加光明。积极心理学中的组织系统理论还能够改善整个社会环境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态度与看法,使整个社会形成支持中小学教师接受继续教育的良好氛围,从而帮助中小学教师克服对接受继续教育的抗拒心理,促使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活动的顺利有效开展。
一、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意义
继续教育的目的是通过自身学习或参加有组织的`培训,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专业知识、拓展创造能力和补充专业技术水平。对中小学教师来说,继续教育一方面可以提高其学历层次,更重要的是可以及时更新陈旧的知识和理念,从而扩大视野和完善知识结构,以适应社会发展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新要求。
二、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教师参与继续教育的功利性明显,态度不积极。
相当一部分教师没有从实质上认识到继续教育的重要性,不愿意参加继续教育,即使自愿参加,其目的都很明确:要么为了拿文凭,要么为了评职称加分。而没有认识到继续教育是自身提高综合素质和工作实际能力。因此,即便是组织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个别教师也是流于走形式,其实效不尽人意。
2.继续教育课程设置缺乏针对性、教学方式、课程设置单一、培训师资不强。
目培训种类繁多但不系统,内容陈旧不能反映时代发展的要求。在培训方式上,基本上是单一的讲授式,枯燥无味的照本宣科,学员只能在下边被动接受,根本谈不上参与课堂教学。这样的教学方式导致的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如果是教育学院组织的培训,教学效果相对来说会好的多,因为其自身具备较强的师资队伍。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往往没有专职教师,临时找一些领导或者几个有名气的教师讲课,讲的内容往往是大而全的东西,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完全不能满足教师对自己学科新的教育理论接受和现代教育技术掌握。
3.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大,时间难以保障。
中小学教师很难抽出专门时间来学习,工学矛盾突出。很多学校无法安排教师外出参加继续教育,一旦教师出去学习没有相应的教师代课。而很多继续教育的时间都安排在工作时间,很多教师只能调课,回来后加班加点,甚至挤占星期天给学生补课。如此,继续教育不仅不能实现初衷,反而给教师增添了负担。即便是有些培训安排在星期天或者假期,部分老师会因为占用了其休息时间而不愿意参加。
4.培训经费由教师本人承担,增加了教师的经济负担。
如今大多数中小学校无力承担继续教育经费,中小学教师外出学习与培训的费用主要是本人自己承担。尤其是偏远、薄弱农村地区的中小学教师,工资本来就很低,培训费用完全由个人承担无疑增加了教师的经济负担。还有一些地方的教育培训层次不高但名目繁多,培训的费用较高,如果所需费用绝大部分由自己承担,就大大影响了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
三、对继续教育的思考与建议
1.为教师继续教育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目前很多国家对教师在职进修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然而在我国,教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没有关于培训时间和经费保障的规定。不过很多专家学者已经明确建议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教师在职进修制度,国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迫在眉睫。
2.适当放开教育专业硕士的招生。
可以说,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是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新方法,是一条提高中小学教师学历与素质的重要途径。教育专业硕士与学术型硕士不同,其培养过程以课程为主,并且较之学术型硕士,其更侧重于实践。同时,教师到大学学习,不仅可以学习到最前沿的理论和最新的教育理念,还可以亲身体验大学校园浓厚的学习与学术氛围,可以近距离接触到名师大家,这种耳濡目染的学习,必定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若能参加教育专业硕士的学习,教师的素质和科研能力会在很大程度上得以提升,同时,学历层次的上升也有利于提高教师的自信心及社会地位,从而间接积极地影响到其教学的心态,提升教学水平。然而,遗憾的是,从目前的规定来看,教育专业硕士仅在在职中学教师中招生,小学教师尚未成为其,因此,笔者建议,可以适当放开教育专业硕士的招生,使中小学教师均具备参加学习的资格。
3.教育行政部门提升服务意识,带头转变观念。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树立为教师服务的意识,根据当地教育发展的情况和教师的实际要求,开办高水平高质量的继续教育培训,客观考虑培训的场地和时间,选择距离较近的培训场所,避免占用教师上课的时间,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减轻教师的负担。同时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对教育理论学习的认识,把提升教师的理论水平当做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并积极为教师提供教育培训的机会和条件,这样才能把继续教育切实办成为广大教师服务的途径。
4.开展校本培训,提升教师科研能力。
学校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开展校本培训,可以弥补当前培训的盲目性和片面性,提升教师培训的针对性。积极利用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教师开发适合自身的校本培训资源,弘扬学校的办学理念和教学特色,不断丰富继续教育的方式。同时鼓励教师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学术研究,提升自身的科研能力,不断形成浓厚的学术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