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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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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的效力论文参考文献

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效力

无基础关系的处分权授权行为,除非出卖人(处分人)有过错或构成不当得利,否则只能由权利人自担风险。在实务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时,可以认为是以推定的形式追认了处分行为。也即权利人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物的返还请求权的选择中放弃了后者。

摘要: 应当区分无权处分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来分析无权处分承认的不同效力。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追认可以使处分行为有效。处分之前向买受人作出的承认具有单独行为的性质,对出卖人作出的承认是处分权的授权行为。

关键词: 无权处分;追认;承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地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在这一条文中明确使用了“处分”这一概念。并对无权处分“追认”效力作了总括性的规定。然而,追认的对象究竟是订立合同的行为还是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权利人追认的意思表示将在无权处分人与处分相对人间产生何种效力?这都是值得明确的问题。

本文所谓“承认”是指认可已经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法律行为,并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单方意思表示。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事后行为,称为“追认”。追认是一种辅助性行为,使欠缺要件的待辅行为效力完整。对即将发生的法律行为的承认是事前行为,性质比较复杂,既可能是一种授权行为,又可以是处分行为,只能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无权处分的场合,合同订立之后到处分完成之前,权利人基于某种考虑往往也同意处分结果的发生,所以,权利人对即将发生的无权处分的承认,也有研究意义。

一、“承认”在外部关系中的效力无权处分涉及权利人、无权处分人、相对人三方法律关系主体,较为复杂,所以应当将涉及相对人的外部关系与权利人和无权处分人间的内部关系分离研究。

以下以动产买卖为例进行分析。

(一)处分完成后追认的外部效力所谓“处分完成”并不是指就该动产的买卖签订了买卖合同,而是指完成了交付行为。买卖合同在当事人间只产生债法上的负担,属于负担行为。交付完成之后,始发生物权变动的后果。可见,处分是一个物权法上的概念。即使我国民法理论不承认有物权行为,[1]也不能忽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别。这就是“区分原则”。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的概念区别源于德国民法理论。正如梁先生所论的:“从德国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中国立法、司法、教学和研究的理论基础,成为中国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现在讨论民法的完善,当然是在这个基础、这个传统之上进行完善。”?[2]

所以我们在读解“处分”这一法律概念时,不能无视德国法上区分原则的存在。“区分原则”力图实现这样的一个目的:使处分权的有无不致影响到合同的债法效力。在我国,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结果的行为整体构成一项处分。即:有效的买卖合同、处分权、公示行为整体构成处分。* 处分完成后追认的意思表示是辅助的法律行为。追认将产生以下法律效果:当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的买受人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时,追认使买受人合法取得权利,并溯及至标的物交付时而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追认使效力不确定的无权处分行为得以发生确定的权利变动的效力。即:追认可以治愈处分权的欠缺。

追认的对象是买卖合同还是处分行为,是一个分歧点。《合同法》第132 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是将处分权作为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因此,《合同法》第51条将“合同有效”作为追认的法律效果。另有学者认为,“买卖契约之成立,不以出卖人对于买卖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要件”[3]追认与否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笔者认为,因为“处分权”是处分行为而非原因行为的要件,这是区分原则的固有之意。“区分”是解决无权处分的关键一环。应当以处分行为作为待辅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只是使处分无效。致使买卖合同处于履行不能状态时,买受人可依买卖合同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如果以买卖合同作为待辅行为,权利人不追认就使他人间的买卖合同不生效力。

这一制度的价值目标颇为费解。一方面,买受人无法通过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获得救济;另一方面,合同自由、合同信用受到国家意志的不当干预,买卖合同权利瑕疵担保制度的功能失灵,合同相对性原理也遭到破坏。这种对权利人的救济措施是以牺牲买受人利益为代价的。在救济一种受侵害的合法利益时不应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买卖合同当事人间的债法利益同样应受到尊重。因此,《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实有不妥之处。

(二)处分完成前承认的外部效力就他人之物订立买卖合同但尚未完成交付行为之前,权利人对处分行为的事先承认是否产生法律效力,是颇有争议的问题。持支持论者多为实务界。认为该项承认的意思表示对权利人产生相应的拘束力。1981年台上字第2160号判决认为:“无权利人就标的物,以自己名义与第三人成立买卖后,纵经权利人之承认,尚难因此而谓有权利人已变为该买卖契约之订约当事人(但负有使出卖人履行出卖人义务之义务),相对人仍不得径行对之为履行请求。[4]即:权利人的承认使其负有使出卖人履行出卖人义务之义务。持否定论者则认为,出卖他人之物之买卖契约本属有效,无须得权利人(物之所有人)之同意,因此,权利人之承认对该买卖契约之效力,并无意义。

此种无其客体、失其意义之辅助性单方意思表示,何以会产生使权利人”负有使出卖人履行出卖人义务之义务“,实难索解。并认为,若使权利人负有合同义务,必须以合同的方式(而非单方承认)完成债权让与、债务承担、契约承担、契约加入之后始可。[5]笔者认为,权利人对处分行为的事先承认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产生前述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对”承认“属于何种性质的`意思表示有不同理解。

两种”承认“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无权处分完成之后的追认意思表示属于辅助法律行为,用以补强待辅行为的效力;处分之前的承认则属于单独行为,用以补强买卖合同的履行能力而非买卖合同的效力。是权利人根据自己的意志为自己设定义务的意思表示。基于该项承认而在权利人和买受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所以不破坏买卖合同的相对性。将处分之前的承认解释为单独行为是符合权利人和买受人的利益的。

首先,在发生无权处分的场合,不能漠视权利人独立的利益追求。权利人认为处分行为若能完成对自己有利,又不想加入到买卖合同关系中或者无法就加入买卖合同达成协议时,作为单独行为的”承认“意思表示正好可以成为权利人实现利益与意志的手段。权利人通过单独行为发生独立的债的效力,不必利用既存的买卖合同,是其功能所在。其次,买受人的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权利人的事先承认向买受人作出时,买受人可以合理的信赖该意思表示而行事。若允许权利人于处分完成后对自己的事先承认加以反悔,必然损害买受人的利益。

处分完成前的承认在外部法律关系中产生何种法律效力,应当尊重权利人的意思表示。若权利人仅作出“同意处分”的一般性承认表示时,意味着权利人希望物权变动完成,是对处分行为本身的认可。产生积极的或消极的法律效力。当标的物处于出卖人占有之下时,承认意思表示使即将发生的交付产生同有权处分相同的后果。权利人不得于处分完成后以无处分权为由加以否认,不得向买受人行使物上请求权,权利人受承认之约束,这是承认的消极法律效力。当标的物处于权利人占有之下时,权利人应协助买卖合同的履行,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占有。若权利人拒绝交付或因过错毁损其物导致交付不能,买受人不能请求权利人履行

买卖合同,但可以选择基于买卖合同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基于单独行为的效力向权利人要求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这是承认的积极法律效力。该效力的产生基于买受人对承认的信任,所以,当权利人仅向出卖人为承认表示时,买受人没有向权利人请求信赖利益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易言之,承认向不同的主体作出形成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使处分行为有效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二、“承认”在内部关系中的效力

(一)处分完成后追认的内部效力处分行为完成后,无权处分之出卖人与权利人之间产生法定之债的关系。权利人的追认行为虽然弥补了处分权的欠缺使处分有效,但该追认行为并不是处分权的授予行为。正如德国学者拉仑兹(Larenz)教授所论:溯及力效力所涉及者,仅系法律效果(使处分发生效力),无权处分之事实不因承认而变更[6]。即便如此,追认行为在内部关系中亦有意义。因为追认意思表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使权利人与出卖人间债的性质发生变化。即:以所有权换取不当得利返还之债的债权。

当买受人是恶意相对人时,因不能善意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以,权利人仍然拥有所有权。无权处分人虽然受有利益,但权利人无权利损失,所以不能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这种场合,权利人经过追认使处分有效,便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在实务中,权利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无权处分人返还不当得利时,可以认为是以推定的形式追认了处分行为。也即权利人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物的返还请求权的选择中放弃了后者。但是,考虑到这种选择对权利人来说具有信息不对称的风险性,所以必须强调法律救济的有效性。只有当权利人获得不当得利给付判决时,法律才能推定其作出了追认表示。权利人也可以基于无权处分人的侵权行为而请求侵权损害赔偿。当无法找到买受人向其请求返还或者无权处分人未获得利益时,这一请求权更有意义。但权利人必须证明无权处分人有过错。

(二)处分完成前承认的内部效力处分他人之物的买卖合同成立后,根据《合同法》第51条的规定,出卖人可以取得处分权或得到权利人的同意,这样,将要发生的处分就成为有权处分。但是,取得处分权或者得到权利人的同意一般都是需要对价的,这就决定了权利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着某种交易。一般地,出卖人在支付了处分权对价之后,于买卖合同中仍有利益可得时,才会发生这种交易。所以,内部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往往是由权利人与出卖人双方的合同来决定的。该合同构成授予处分权的基础关系。仅就承认表示而言,若向买受人作出,则属于单独行为,不对出卖人发生授权的法律效果。若向出卖人作出,则属于授予处分权的单方法律行为,产生使将要发生的处分为有权处分的后果。

处分权的授权行为与代理权的授权行为不同的是,代理权的授阳使代理人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完成代理行为。即使是间接代理也是被代理人承受代理行为之后果。处分权的授权是使处分人得以自己的名义处分他人之权利,权利人并不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承担合同的利益或不利益。所以,即使不向买受人出示授权,也不影响买受人向出卖人主张合同权利。

权利人仅向出卖人作出承认表示,没有就对价达成合同的场合,基于交易安全的考虑,该承认也发生授予处分权的效力。此即授权行为的无因性。是否存在基础关系,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当权利人和出卖人间存在委托合同、补偿合同等基础关系时,如果出卖人完成处分行为后,不向权利人支付获得处分权的对价,即可构成违约。权利人可以基于合同主张权利。无基础关系时,由于权利人事先的承认表示改变了无权处分的性质,处分结果不违背权利人的意志,所以,对有权处分无法向出卖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权利人只能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要求出卖人返还所得利益。当买受人不给付价款使出卖人没有得利时,权利人既不能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也不能直接起诉买受人违约,若出卖人怠于向买受人主张价款债权,权利人也无法行使代位权。其影响可谓重大。

但在出卖人有过错,请求权发生转化的场合,则属例外。例如,由于出卖人的欺诈使基础关系被撤销或不成立,权利人可以基于出卖人的过错请求损害赔偿。总之,无基础关系的处分权授权行为,除非出卖人(处分人)有过错或构成不当得利,否则只能由权利人自担风险。在基础关系不成立的场合,为使权利人得到救济,有人主张推定在权利人和出卖人之间存在委托合同,以隐名代理关系来解释无权处分承认后在权利人和出卖人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出卖人为权利人的间接代理人。这种推定虽然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利益,但是,等于剥夺了出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利益,强迫出卖人与权利人之间订立了一个将自己的可得利益转让给权利人的合同。使权利人获得了本应在谈判中获得的利益,有失公平。除非当事人已经作出这种安排,否则,法律不应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整齐划一地以隐名代理、委托等来推定当事人间的关系。如果把权利人在没有基础关系的情况下作出承认无权处分的表示视为一种冒险的话,“风险自担”是这种情形下的最好的处理原则。

三、结论无权处分中权利人承认的意思表示究竟有何种效力,不是直接通过法律的逻辑推理就可以简单得出结论的。

有一些理论前提是基于法律政策预先设定的。如:尊重权利人的意志,即使在无权处分完成之前的承认也应赋予其效力:“承认”是否有效不以基础关系存在为必要;因承认在权利人和出卖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首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等等,都属于这种理论前提而非法律逻辑推理的结论。这种法律政策的考量重要的是对不同主体的利益要求加以权衡取舍。在商业交易发达的当代社会,买卖他人之物是不可避免的,甚至是经济活动的内在要求。保护交易安全尤其是动态交易安全、注重买受人的利益同时兼顾权利人与出卖人的利益是这种经济背景下的法价值取向。

基于这些理论前提,可以作为结论得出的是:1、权利人对无权处分的追认可以使处分行为有效。买受人即使不属善意第三人也可以取得所有权。但在权利人和出卖人间,追认行为不能改变无权处分的事实。2、处分行为完成前的承认向买受人作出时,是一种单独行为,分别情况产生消极和积极的法律效力。3、处分行为完成前的承认向出卖人作出时,是处分权的授权行为。授权行为欠缺基础关系时,除非出卖人有过错或构成不当得利,否则只能由权利人自担风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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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前注.第2册[C].110.

尚绪美,清华大学,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 2007年的 在中国知网上可以找到 【英文题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Its Legal Validity 【副题名】 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A Research on Provision 51 of Contract Law 【作者中文名】 尚绪美; 【导师】 崔建远; 【学位授予单位】 清华大学; 【学科专业名称】 法律 【学位年度】 2007 【论文级别】 硕士 【网络出版投稿人】 清华大学;尚绪美 【网络出版投稿时间】 2008-07-18 【关键词】 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善意取得; 不当得利; 【英文关键词】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validity; bona fide gains; illegal profit;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很多学者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了质疑和反省。 本文将以《合同法》第51条为对象分四个部分论述。第一、二部分:准确界定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合同等概念,使讨论的对象—无权处分合同特定化、清晰化。第三部分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沿着初步论证—实证分析部分—反面论证—得出结论的顺序展开。在初步论证阶段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分别进行论,并运用比较的方法对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与非物权行为模式下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进行综合的比较。实证分析部分主要是结合我国的法制背景和相关规定进行讨论。接下来的反面论证部分分别反驳了无权处分合同无效说、有效说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说中的有力说,以从反面论证无权处分合同应该是效力待定(通说)的论点。笔者认为对我国法律中的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效力应以我国法律体制及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为背景作上述理解。这样有助于我国法律的应用,其不足之处宜通过解释加以消除。 在此基础上,本文得出结论:在我国无权处分合... 【英文摘要】 Although the 51st provision of Contract Law has stipulated the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the arguments never stop whatever in academic circles or legal practice fields. Particularly many scholars challenge the correctness of the provision. The thesis made a research on 51st provision, having three parts to verify the author s views step by step. First part and second part: give the demarcation of unauthorized acts and unauthorized disposition contract and so as that we can specify and make clea... 【DOI】 CNKI:CDMD: 【相同导师文献】 导师:崔建远 导师单位:清华大学 学位授予单位:清华大学[1] 吴旻.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法律裁判若干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7[2] 陈探.论长期合同调整[D]. 清华大学,2007[3] 尚绪美.无权处分合同及其法律效力[D]. 清华大学,2007[4] 曾宪发.浅析中国合同法上的惩罚性违约金[D]. 清华大学,2007[5] 柏勇.特许经营受许人法律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7[6] 程世刚.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私权保护研究[D]. 清华大学,2006[7] 朱俊峰.公寓小区停车位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6[8] 程世英.特许经营法律问题探析[D]. 清华大学,2006[9] 黄斌.国际保理若干法律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10] 陈喜年.围绕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产生的权利冲突及相关问题研究[D]. 清华大学,2005【参考文献】反映本文研究工作的背景和依据。共(4)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4 条[1] 崔建远. 新合同法若干制度及规则的解释与适用[J].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 2001,(03) . [2] 崔建远. 无权处分辨——合同法第51条规定的解释与适用[J]. 法学研究, 2003,(01) . [3] 孙宪忠.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结果的区分原则[J]. 法学研究, 1999,(05) . [4] 王利明. 论无权处分[J]. 中国法学, 2001,(03) . 【共引文献】(也称同引文献)与本文有相同参考文献的文献,与本文有共同研究背景或依据。共(7113)篇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645 条[1] 郑立. 论合意(协议)是合同理论的基石[J]. 法学家, 1993,(04) . [2] 林宏坚,陈贵生. 物权变动中第三人利益保护问题新探——试析一种对第三人利益区分保护的思路[J]. 法学评论, 2006,(05) . [3] 汤大好. 相邻不可量物侵害之受害人容忍义务比较法研究[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 [4] 李岩. 占有法益性质之初步论证[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1) . [5] 蔡代鹏. 小议“加害给付”[J]. 甘肃行政学院学报, 2003,(01) . [6] 张曼莉. 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J].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02) . [7] 廖焕国,严浩. 先买权制度论纲——兼评我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中的先买权制度[J]. 法学评论, 2003,(06) . [8] 任华哲,鲁杨. 共同抵押若干问题之探讨[J]. 法学评论, 2003,(06) . [9] 钱硕. 论经济法的可诉性[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4) . [10] 黄明健. 论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J].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1998,(08) .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22 条[1] 任庆. 中国循环型社会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2] 陶修明. 国际金融衍生交易终止净额结算法律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3] 蔡永民. 论物权法视野下的水资源法律保护[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4] 张炳生. 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研究[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5] 夏利民. 论财团法人制度[D].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7 . [6] 刘宇. 民刑关系要论[D]. 吉林大学, 2007 . [7] 王雪杉. 保险法告知义务研究[D]. 吉林大学, 2007 . [8] 李国强. 相对所有权的私法逻辑[D]. 吉林大学, 2007 . [9] 杨忠孝. 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10] 於世成. 美国航运法研究[D]. 华东政法学院, 2006 .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225 条[1] 李南春. 浅析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D]. 北京大学, 2007 . [2] 朱广峰. 论国际物流经营人的责任制度[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3] 马晶. 从近年进口产品责任问题谈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法的完善[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4] 蔡忠良. 侵权行为法立法体例比较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5] 王慧蕾. 国际项目融资中浮动担保法律制度研究[D]. 中国海洋大学, 2007 . [6] 赵志刚.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7] 王晓彬. 论环境责任保险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D]. 山东科技大学, 2007 . [8] 江峰. 和谐社会与环境损害公共补偿制度的构建[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9] 王亚力. 论合理建构农民失业保障机制[D]. 华中师范大学, 2007 . [10] 张福娇. 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法律制度研究[D]. 四川大学, 2007 . 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21 条[1] 吴旭,黄嘉琳. 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2] 王屏. 从一起案例分析抵押权的若干问题[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3] 赵莉. 我埋单你受益——从银行房贷合同看“霸王条款”[A]. 中国民商法实务论坛论文集[C], 2005 . [4] 张大安,杨爱萍. 保护耕地 加强征地制度改革 维护社会稳定[A]. 新技术在土地调查中的应用与土地科学技术发展-2005年中国土地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C], 2005 . [5] 韩立新. 论我国海洋环境损害索赔的主体[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6] 张湘兰,向明华. 司法拍卖船舶的瑕疵担保问题[A]. 2007年海商法国际研讨会论文集[C], 2007 . [7] 徐静琳,李瑞,游依群,康洛奎,谌爱华,张甄,孟庆刚,姚杰. 规章编纂研究[A]. 2003年政府法制研究[C], 2003 . [8] 钟爱玲. 论《物权法》中的海域使用权[A]. 环境法治与建设和谐社会——2007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 2007 . [9] 李晓斌. 创设地役权制度的现实意义思考[A]. 第三届中国律师论坛论文集(实务卷)[C], 2003 . [10] 陆瓯,罗玉章. 浅析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准法律行为的异同[A]. 第四届中国律师论坛百篇优秀论文集[C], 2004 .

你找找吧 我也在写论文,没有的资料上百度搜吧,都有的。法律论文题目范围论庭前证据交换制度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试论婚前财产公证 试论企业法人财产权违约责任何谓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思考 破产财产处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完善我国仲裁司法监督制度初探 论股份公司控制股东之义务新闻侵权行为的几点法律思考 论董事的义务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试论一人公司宪法至上,依法治国的根本 试论我国上市公司内部监督制度的完善从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 问题对网络犯罪基本问题的认识 外商并购中国企业的法律规制犯罪未遂比较认定 从“TRIPS协议”看我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法完善刑法基本原则的发条设置于现实差距 论死刑在我国的适用浅议合同罪的构成 诱惑侦查的合法性探讨论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合同的法定解除来由探析论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论电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产生问题的解决“弱势”诉权需要尊重 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在保护人权方面的不足司法改革现状及发展方向之我见 论刑法之“职务侵占罪”宪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论受贿罪心理动因给预防关于音像制品的著作权保护 建立我国警察出庭作证制度的思考试论无效合同 我国检警关系的反思与重构诉讼制度的改革和诉讼法的完善 夫妻财产制之重构论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国有股分的职能及其法律调查浅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对被还人权益的保护 试论民事情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 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的弊端及完善论中国死刑存废与人权保障 论合同法可得利益赔偿浅议网络环境中维权与保护 论基因技术的专利保护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改革 浅谈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试论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法保护 试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及解决途径浅谈对婚外性行为的法律责任调整 论国家赔偿拓展趋势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研究 论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我国现行的诉讼调解的弊端及完善 议我国劳动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与完善法治的产生、内容和实现 试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民主与宪政 关于动产登记制度的法律价值思考论我国审判制度的现状及改革 可持续发展战略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完善论依宪治国与社会稳定之关系 浅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浅议我国宪法的效力 政策性银行之公法人地位依法治国的实施与依法行政 浅析公用企业强制交易行为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纠纷及解决方法初探论民事诉讼中证据规则的完善 析生产销售假药罪及相关问题的思考中国入世与政府机构改革 浅谈股权转让浅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之完善 论无权处分浅论中国人权保护 论辩诉交易制度——兼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浅证著作侵权归责原则 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浅证地方保护主义的对策 浅析缔约的过失责任以及缔约的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的关系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医患关系之探析 浅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论国际法上的人权保护 浅析我国合同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浅议中国企业新面临的反倾销问题及应对措施 探讨中国法治的宗教土壤浅论中国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冲突 对少年犯罪的思考关于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思考 我国死刑监控程序的现状及思考论破产发的修改与完善 从法官服饰变化来看中国司法制度的改革进程警察中的腐败及其防治研究 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浅论我国刑事诉讼证人作证的几个问题 论法人精神损害赔偿论名誉权及其民法保护 论经营者的不正当价格行为履行抗辩权与预期违约 试论构建假币的防范体系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论知识产权中的侵权责任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离婚标准问题 论私权的认识与保护论公民法律意识 论政府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浅谈我国宪法的监督权 浅谈精神损害赔偿过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内幕交易的法律控制论我国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论中国刑事证据的改革 我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多议浅议合同罪的认定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谈社会文化对刑法的影响 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论辩析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机关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之我见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当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不动产优先购买权制度若干问题的探索和思考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论自主性原则在《仲裁法》中的体现与完善论住房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隐性采访与新闻侵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论我国99年宪法修正案完善政府立法 论职务身份的否认试论对重婚罪名的认定及其审理程序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的思考浅论司法公正 论防卫过当法治理论化进程中宪法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取舍 论贪污受贿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论防止酷刑 论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问题论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点 试论中美刑事审判制度之差异议我国中电银行独立性的法律确认 从对侦查权的制约来谈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我国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订及相关问题思考 论中国传统文化观念对在中国产生和确立沉默权的影响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沉默权制度 中国监狱对犯罪的人权保护论我国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论抵押权的实现浅析生产、销售假药及其相关问题的思考 论商业秘密权的保护贪污罪主体研究 论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广告法律制度问题初探及其对策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论担保物权竞存的处理 试论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试析公司合并中股东权益保护浅谈物权行为理论 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合并规制论沉默权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的欺诈与防范论审判行为 论BOT投资方式的风险论在物权变动模式下的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 论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由的真义 论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法律规制初谈死刑之存废 论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论民事证据的排除规则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辨析 民事举证责任分配的价值考察谈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卫权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论房产抵押中的法律问题 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基础浅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原则的运用 论述婚姻法基本原则之自由原则浅论先占制度 论民事诉讼法中的再审程序浅谈公司治理可够制度 论我国国家赔偿的范围论证券民事赔偿制度 浅谈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下的辩论原则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我国民事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之我见浅析夫妻侵权责任体系 小议行政分开制度浅议电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构建 论适应WIO的银行制度论国际反倾销与中国之对策 反倾销与保障措施的对比研究试论医药广告法律调整的完善 浅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浅析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 中外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比较与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的完善论法定抵押权 试论我国现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范围及其完善论驰名商标的认定保护 浅析我国现阶段金融监管制度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性思考浅析行政侵权损害赔偿问题 从两个案例谈董事的注意责任及完善措施浅析刑讯逼供 消费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完善 试论医疗行为豁免权关于法官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进行创造性司法活动的 法理研究 浅析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关于民事公诉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论加害给付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论预期违约论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物权的自我救济论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论沉默权在我国的实现英美法与大陆法侵权因果关系对我国借鉴意义 论无因管理之债论宪法的基本原则 论夫妻侵权责任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论我国的家庭暴力论民事侵权诉讼的证明责任分担 浅析我国协议离婚制度论精神损害赔偿 对人身伤害大额赔偿案件有关问题法律思考浅析大学生结婚的问题 论财产继承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论基因专利 试论家庭暴力浅析辩诉交易在中国的使用 试论离婚损害赔偿我国合同法第八条之无权处分 试论配偶权的侵权及救济浅论 商标权和对商标权的保护 试论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处分原则 中国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与可行性浅析正当防卫 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研究 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诚信问题论职务犯罪的控制和预防 浅议配偶权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思考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较研究对我国民事诉讼中审级制度的思考 论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挪用公款罪“归个人使用” 浅析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问题浅析债权人的代位权的理论与实践 浅析我国婚姻无效制定的基本问题试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 论表见代理之构成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弊端与改革 论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我国夫妻财产制 试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论合同违约责任 论电子商务合同论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动产上的适用 论侵权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 论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的价值取向浅谈我国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 浅论根本违约浅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财产制度 浅谈涉外遗嘱继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分标准

论物权的效力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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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的理解具体如下: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同时并存物权与债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物权优先于债权得以实现。2、物权对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判断以成立在先,权利在先为原则,以定限物权优于所有权,法定物权优于约定物权为例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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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约定涉及他人财产的处理—兼谈约定财产制与物权法的冲突及解决【摘要】我国公民个人收入水平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高,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标的数额不断增加,夫妻进行书面财产约定的现象也日益增多。其主要法律依据是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但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在司法实践中婚姻法律制度特别是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物权法、合同法的冲突逐渐显现。笔者代理的一起婚姻案件也涉及上述问题,现就其法律定性以及冲突的解决进行分析。【关键词】财产约定 物权转移 法律冲突 一、问题的提出【案例】[1]2001年原告薛某和被告梁某确定恋爱关系,并准备结婚。被告梁某及其父母承诺购买住房一套作为结婚以及婚后生活之用。2002年2月,被告梁某与其父即被告梁父购买某处房屋,并以梁某名义办理抵押贷款手续,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梁某和被告梁父名下。 2003年5月被告梁某向原告薛某出具书面声明书一份,内容为“本人(被告梁某)和薛某真心相爱,准备近期结婚。为此,在2002年2月我们购买住房一套,住房总价23万元,父母首付房款8万元,十年期房贷15万,房屋产权现有署名本人和本人父亲。本人诚心与薛某相爱一生,婚后剩余房贷由我和薛某共同偿还。从结婚之日起,该房产只为薛某和本人所共有,其中薛某占总房产的百分之五十。特此声明!”该书面声明落款处有被告梁某及其父母共三人签名。书面声明签署后三日,原告薛某和被告梁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房屋贷款由原告薛某和被告梁某共同偿还,原告咨询房产部门得知房屋有贷款情况下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08年,薛某和梁某感情破裂,梁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未列房屋为共同财产。薛某向法院另案提起房屋确权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房屋为原告与被告梁某的共同财产、确认原告占有该房屋50%的份额。并要求判令两被告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被告梁父答辩时当庭提交书面撤销赠与声明书,并称此协议属于房屋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在不动产未办理变更手续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故其提出撤销。被告梁某与其父答辩意见相同,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原告薛某认为此协议应当定性为夫妻财产协议,因涉及第三人财产权利,第三人书面表示予以放弃,此协议的形成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协议合法有效。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此声明书的法律性质和法律适用问题。后经法院多次居中协调,原被告达成调解,以调解书方式予以结案,原告获得了约房屋价值40%的补偿。上述案例以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的方式结案,法院从而也不必再为协议的定性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认定,但作为案例的代理律师,笔者的困惑仍未解决,笔者认为此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1、此份协议属于赠与合同还是夫妻财产协议?2、如定性为夫妻财产协议,涉及到共有人财产的,如何处理?3、如定性为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与物权法中不动产登记制度冲突如何解决?针对以上疑惑,笔者进行探讨。二、此类协议的定性,属于赠与合同还是夫妻财产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司法实践中,占很大比例的夫妻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相关财产主要依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从本案的被告将其婚前个人财产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来看,确实属于丈夫将其婚前个人财产中的部分权益赠与给妻子,达到与妻子共有的目的,并且是无偿的,从而从表面现象看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同时观察被告梁父的行为,约定其作为共有人向原告转移房屋产权也符合赠与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此协议是以婚姻为前提条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重大区别。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包括身份内容和财产内容,均属于身份关系。此类协议属于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身份关系协议,简单定性为赠与合同值得商榷。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笔者认为,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从立法角度而言,婚姻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度是规范和调整夫妻财产关系的,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条款是规范和调整赠与合同关系的,两者有显著地区别,主要表现在,夫妻财产约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关系或者预期是夫妻关系,而赠与合同则完全不受此限制。也就是说,夫妻财产约定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是双方的身份关系,并以双方的身份关系为基础订立相关财产约定,如果没有缔结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协议根本无法生效,反观赠与合同,合同主体并没有任何限制,赠与人出于特定目的,无偿向受赠人赠与财产没有任何限制,既可以发生在夫妻这样的亲属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具有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在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协议纠纷往往是在离婚案件中予以处理或者由离婚纠纷所引发,而赠与合同纠纷往往是因为一方不履行赠与合同而引发,与婚姻纠纷无关。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也有人提出,应当将此协议分为夫妻财产协议和赠与合同两部分予以审查,一部分是原告与被告梁某之间的财产协议,另外一部分是梁父与原告的赠与合同。第一部分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并缔结婚姻关系后生效,而第二部分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后生效。笔者认为,此观点在解决此类协议法律效力上具有研究价值,但在解决此类协议的法律性质上值得商榷。本协议的达成,是三方当事人同时协商并达成的一份协议,人为将其划分为两份协议显然不妥。虽然婚姻法第十九条所规定的财产协议应当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在夫妻之间予以签署。但深究共有人在此协议上签名的目的,其前提恰恰也是基于婚姻关系这唯一基础,所谓万变不离其宗,实践中即便签署类似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超过了夫妻二人,审查其依据和根源,如果是基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类似于赠与的行为,仍然应当认定为夫妻财产协议。对此,法国民法有明确的规定。《法国民法典》第1527 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另一方可以从约定的共同财产制中得到的利益以及因动产或负债混同所产生的利益,均不视为赠与。”针对这一条款,法国民法还专门确立了关于“夫妻之间财产性质的利益”的原则,即“夫妻之间财产性质的利益不视为赠与”。[2]因此,处理此类纠纷,不应当片面、生硬照搬法律条文,而应当突破法律条文字面意思的限制,准确客观把握案件的性质。解决了协议的定性问题,必然要涉及到本案中共有人与原告的关系问题,即:三、此类协议如果如定性为夫妻财产协议,涉及到共有人财产的,如何处理本案夫妻双方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时不仅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属,也涉及了第三人即梁父的利益。那么,此类协议的效力如何确定呢?笔者认为,此协议应当从两个角度来分析其法律效力,首先需要确定协议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否有效。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一方取得法定夫妻财产共有权之唯一根据是基于夫妻身份而达成的协议,是否通过法律行为,是否符合物权变动形式,婚姻法均无要求。其次,再审查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确定协议的效力。就本案而言,被告梁父在声明书上予以签名,表示其对夫妻财产协议处分其财产的认可。根据民法通则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共有财产的处分需要共有人的同意。被告梁父作为共有人,在其子与女友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并涉及到自己权益时,通过书面明示放弃了自己的财产权益,同意将其财产纳入儿子与女友的夫妻婚前财产约定中,该行为属于对其财产权利的放弃,是对财产权的自由处分,仍然是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如果实践中出现夫妻财产约定的标的涉及他人共有财产,并不应当一概认定有效、部分有效或者无效,而应当审查共有人是否同意或者事后予以追认。如签订的财产协议涉及共有人财产,而共有人不予追认,则夫妻财产协议仅就其有权处理部分有效;如共有人对夫妻财产协议予以追认,则夫妻财产协议全部有效。另外,在涉及共有人或者第三人是否具有任意撤销权的问题上,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一章规定了赠与人在不动产权利转移之前享有任意撤销权,就本案而言,表像上看梁父与夫妻约定其作为共有人向原告转移房屋产权符合赠与合同的一般特征,但此协议是以婚姻为前提条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重大区别。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本文已经论述此类协议应当定性为夫妻财产约定,因此,共有人基于合同法的规定主张任意撤销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四、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与物权法、合同法的冲突及解决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关于共同财产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该条款为夫妻财产协议的法律依据,但该条款只是对夫妻财产约定的标的、约定方式、外在表现形式等做出了规定,并未规定涉及不动产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根据该条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要件主要是:(1)双方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或者未来将缔结婚姻关系。夫妻财产约定的前提基础就是双方具有或者即将具有婚姻关系,同居期间对财产约定是一般的民事契约,不应当适用此条款。如果是未婚者订立未来适用于婚姻关系的财产契约后结婚的,原先订立的财产契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即婚前财产约定也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2)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规定民事行为能力制度,正是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为了避免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只有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当事人才能够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属于达成夫妻财产约定后,一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原契约的法律效力。(3)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做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对方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夫妻财产约定。(4)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利益。(5)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重大的民事行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更好的维护婚姻当事人与第三人的利益。结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难得出,2001年全国人大作为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已经将不动产、动产均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标的,既然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那么说明只要是双方达成了约定,约定在内部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已经依据财产约定取得物权。虽然《物权法》第9条规定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是否属于物权法所称的“法律另有规定”? 即夫妻签订财产约定后取得的财产所有权,是否需要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履行物权登记手续? 对此,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均未明确。实践中,相当大比例的夫妻财产约定方式是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的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在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情况下,如果严格按照物权法第九条规定执行,那么夫妻财产协议只是成立而并未生效。得出这样的结论显然又与婚姻法之精神相悖。夫妻财产约定行为,当然需要适用法律规定,然而该行为毕竟又是以夫妻身份为前提条件,的确不同于普通财产协议。从法律效力上说,相对于我国《民法通则》这一民事基本法,《物权法》及《合同法》均为民事特别法。但就不动产物权的移转、变动而言,《物权法》及《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般规定,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关系的规定是特殊规定。在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越来越多的学者倾向于应适用《婚姻法》。3因此处理此类案件时,在法律适用上应该有所区别。本案夫妻双方当事人进行婚前财产约定时不仅规定了夫妻之间的财产权属,也涉及了共有人的利益,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内部,确定婚姻家庭各方财产权利之归属应适用《婚姻法》。在夫妻家庭财产关系的对外效力上,可考虑适用《物权法》,即未登记的不动产物权无公示效力,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笔者在写作本文时,恰逢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在起草过程中,作为一位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案件代理工作的律师,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之用,期待司法解释能够对此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参考文献[1] 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81 页。[2] 许莉:《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法学》(上海),2007年第12期,第48—54页。[3] 杨晓林:《婚姻家庭法律师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151页*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1]本案例为作者经办案例。[2]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下册,法律出版社2005 年版,第1181 页。3许莉:《夫妻财产归属之法律适用》,《法学》(上海),2007年第12期,第48—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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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症肌无力的期刊参考文献

重症肌无力(MG)是一种由神经-肌肉接头处传递功能障碍所引起的自身免疫性疾病,临床主要表现为部分或全身骨骼肌无力和易疲劳,活动后症状加重,经休息后症状减轻。患病率为77~150/100万,年发病率为4~11/100万。女性患病率大于男性,约3:2,各年龄段均有发病,儿童1~5岁居多。临床表现重症肌无力发病初期患者往往感到眼或肢体酸胀不适,或视物模糊,容易疲劳,天气炎热或月经来潮时疲乏加重。随着病情发展,骨骼肌明显疲乏无力,显著特点是肌无力于下午或傍晚劳累后加重,晨起或休息后减轻,此种现象称之为“晨轻暮重”。1.重症肌无力患者全身骨骼肌均可受累,可有如下症状(1)眼皮下垂、视力模糊、复视、斜视、眼球转动不灵活。(2)表情淡漠、苦笑面容、讲话大舌头、构音困难,常伴鼻音。(3)咀嚼无力、饮水呛咳、吞咽困难。(4)颈软、抬头困难,转颈、耸肩无力。(5)抬臂、梳头、上楼梯、下蹲、上车困难。

护理学专业参考文献(通用11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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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谢世标,谢雄政,欧朝胜.负熵及其应用[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04)

[28]朱丽霞,高凤莉,罗虹辉,邓海波,王秋俐.舒适状况量表的信效度测试研究[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13)

[29]冯薇.流程再造: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的科学方法--中美医院流程再造专题研讨会综述[J].中国医院.20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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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平卫伟.Delphi法的研究进展及其在医学中的应用[J].疾病控制杂志.20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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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孔磊.许立民.宋献丽.等.重型颅脑损伤气管切开患者肺部感染原因分析与护理对策.护士进修杂志. 2013,28(3):21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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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黄世英.李连梯.朱文平等.重型颅脑损伤患者气管切开术后有效吸痰的时机和方法[J].广东医学.2013,34(8):1308-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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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广琴.机械通气患者吸痰最佳时机的探讨[J].当代护士.2010,3(专科版):105-106

[12]江方正.李雪.叶向红等.持续加温湿化氧疗在气管切开患者脱机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2):128-130

[13]蔡瑞霞.介绍一种新的气管切开换药方法.中国误诊学杂志.2007,7(29):29

[14]毕娜,王建荣.静脉输液技术环节风险评价的研究.护理管理杂志.2011,11(11):761-763

[15]毕娜,吴冬梅,王建荣.我国静脉治疗护理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3,19(14):1613-1615

大家好,本周给大家分享的是2022年最近发表在PNAS上关于 通过GWAS分析重症肌无力遗传风险位点的识别 相关的一篇文章。

文章题目: Identification of genetic risk loci and prioritization of genes and pathways for myasthenia gravis:a genome-wide association study (重症肌无力遗传风险位点的识别及基因和途径的优先排序:全基因组关联分析)

期刊: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PNAS)

影响因子: 2020_IF = ; 中科大类: 综合性期刊 1区; 中科小类: 综合性期刊 1区; JCR分区: Q1

发文单位: 马里兰州贝塞斯达国家老龄研究所神经遗传学实验室神经肌肉疾病研究室和意大利都灵大学等14家单位。

摘要: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以自身抗体介导的神经肌肉接头信号传导干扰为特征。作者进行了一项全基因组关联分析(GWAS),涉及1873名被诊断为乙酰胆碱受体抗体阳性的重症肌无力患者和36370名健康人,以确定疾病相关的遗传风险位点。在英国生物银行的一个独立队列中尝试重复发现的基因座。作者还利用骨骼肌、全血和胫神经的表达数据进行了全转录组关联分析(TWAS),以测试疾病相关多态性对基因表达的影响。作者在编码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的基因中发现了两种信号,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是自身抗体最常见的抗原靶点:正常骨骼肌中胆碱能受体烟碱α1亚单位( CHRNA1 )基因内的GWAS信号和与胆碱能受体烟碱β1亚单位( CHRNB1 )基因的TWAS关联。在10p14和11q21上发现了另外两个基因座,并确认了先前在 PTPN22 、 HLA-DQA1/HLA-B 和 TNFRSF11A 上的关联信号。亚组分析表明,早发和晚发病例具有不同的遗传风险因素。遗传相关分析证实了重症肌无力与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之间的遗传联系,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和1型糖尿病。最后,作者应用优先指数分析来确定潜在的可药物基因/蛋白质和途径。这项研究深入了解了重症肌无力的遗传结构,并证明编码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的基因座内的遗传因素会导致其发病。

本研究中作者进行了一项全基因组关联研究(GWAS)和一项全转录组关联研究(TWAS),以确定与疾病病因学有关的遗传风险和候选基因(图1)。这项工作将样本量进行扩大,增加了检测与重症肌无力相关的遗传风险因素的能力。然后,作者利用遗传数据来识别与重症肌无力相关的疾病,并对可能成为疾病修饰治疗目标的基因和途径进行优先排序。

图1. 分析流程。流程图概述了本研究中进行的分析。

作者对1873例重症肌无力患者和36370名健康人进行GWAS分析。作者重点关注了乙酰胆碱受体抗体阳性病例,因为这些抗体在~90%的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患者中发现。除了先前报道的PTPN22、HLA-DQA1/HLA-B和TNFRSF11A中的信号外,作者还观察到染色体、10p14和11q21上的关联信号(图2A)。由于已知重症肌无力存在年龄依赖性遗传异质性,作者分别对早发病例和晚发病例进行GWAS分析。和之前对重症肌无力进行的GWAS研究一样,作者发现这些人群的遗传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图2 B和C)。

图2. 重症肌无力的GWAS。顶部(A)、中部(B)和底部(C)面板分别显示了整个队列(n=1873例重症肌无力病例和36370名健康个体)、早发病例队列(n=595例病例和2718名对照者)和晚发病例队列(n=1278例病例和33652名对照者)的GWAS结果。

接着作者对重症肌无力进行TWAS分析以确定与疾病发病机制相关的其他基因。这种分析方法将基因型和表达量与表型性状相关联,以确定与该性状相关的基因表达的顺式遗传成分。该方法确定了六个基因,它们的差异表达与组织间重症肌无力风险显著相关(图3)。

图3. 重症肌无力的TWAS。

最后作者使用优先级指数方法进行了靶点优先级分析,以深入了解重症肌无力的相关途径,并确定潜在的药物靶点。该分析将来自GWAS的遗传信息与功能基因组数据和免疫相关注释数据相结合,以指定最相关的基因(图4A)。对优先级指数得分最高的前1%基因的富集分析确定了一组与适应性免疫反应、免疫系统中的细胞因子信号和受体酪氨酸激酶信号有关的富集途径(图4B)。

图4. 基于优先级指数和药物可用量的重症肌无力免疫靶点的优先级。(A)基于使用优先指数生成的基因预测矩阵的常染色体基因的评分。(B)富集分析显示了免疫和信号转导模块中的优先目标路径。

总之该研究涉及1873名患者和36370名健康个体,是一项广泛的重症肌无力全基因组关联研究。通过GWAS和TWAS确定了编码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的两个信号,即 CHRNA1 和 CHRNB1 ,识别这些基因证实了利用遗传学来识别作为自身抗体抗原靶标的蛋白质的潜在效用。该研究为重症肌无力病理生理学的遗传结构提供了更广泛的见解。

文中所有图片均来自 Identification of genetic risk loci and prioritization of genes and pathways for myasthenia gravis: a genome-wide association study

文中有表述不当的地方,是我的问题,请在后台与我联系修改,也可以自行阅读原文,谢谢理解与支持。如有团体或个人认为本文侵犯您的权利,请及时联系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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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Chia R, Saez-Atienzar S, Murphy N, et al. Identification of genetic risk loci and prioritization of genes and pathways for myasthenia gravis: a genome-wide association study[J].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22, 119(5).

肌无力护理论文参考文献

大家好,本周给大家分享的是2022年最近发表在PNAS上关于 通过GWAS分析重症肌无力遗传风险位点的识别 相关的一篇文章。

文章题目: Identification of genetic risk loci and prioritization of genes and pathways for myasthenia gravis:a genome-wide association study (重症肌无力遗传风险位点的识别及基因和途径的优先排序:全基因组关联分析)

期刊: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PNAS)

影响因子: 2020_IF = ; 中科大类: 综合性期刊 1区; 中科小类: 综合性期刊 1区; JCR分区: Q1

发文单位: 马里兰州贝塞斯达国家老龄研究所神经遗传学实验室神经肌肉疾病研究室和意大利都灵大学等14家单位。

摘要: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以自身抗体介导的神经肌肉接头信号传导干扰为特征。作者进行了一项全基因组关联分析(GWAS),涉及1873名被诊断为乙酰胆碱受体抗体阳性的重症肌无力患者和36370名健康人,以确定疾病相关的遗传风险位点。在英国生物银行的一个独立队列中尝试重复发现的基因座。作者还利用骨骼肌、全血和胫神经的表达数据进行了全转录组关联分析(TWAS),以测试疾病相关多态性对基因表达的影响。作者在编码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的基因中发现了两种信号,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是自身抗体最常见的抗原靶点:正常骨骼肌中胆碱能受体烟碱α1亚单位( CHRNA1 )基因内的GWAS信号和与胆碱能受体烟碱β1亚单位( CHRNB1 )基因的TWAS关联。在10p14和11q21上发现了另外两个基因座,并确认了先前在 PTPN22 、 HLA-DQA1/HLA-B 和 TNFRSF11A 上的关联信号。亚组分析表明,早发和晚发病例具有不同的遗传风险因素。遗传相关分析证实了重症肌无力与其他自身免疫性疾病之间的遗传联系,如甲状腺功能减退、类风湿关节炎、多发性硬化和1型糖尿病。最后,作者应用优先指数分析来确定潜在的可药物基因/蛋白质和途径。这项研究深入了解了重症肌无力的遗传结构,并证明编码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的基因座内的遗传因素会导致其发病。

本研究中作者进行了一项全基因组关联研究(GWAS)和一项全转录组关联研究(TWAS),以确定与疾病病因学有关的遗传风险和候选基因(图1)。这项工作将样本量进行扩大,增加了检测与重症肌无力相关的遗传风险因素的能力。然后,作者利用遗传数据来识别与重症肌无力相关的疾病,并对可能成为疾病修饰治疗目标的基因和途径进行优先排序。

图1. 分析流程。流程图概述了本研究中进行的分析。

作者对1873例重症肌无力患者和36370名健康人进行GWAS分析。作者重点关注了乙酰胆碱受体抗体阳性病例,因为这些抗体在~90%的全身性重症肌无力患者中发现。除了先前报道的PTPN22、HLA-DQA1/HLA-B和TNFRSF11A中的信号外,作者还观察到染色体、10p14和11q21上的关联信号(图2A)。由于已知重症肌无力存在年龄依赖性遗传异质性,作者分别对早发病例和晚发病例进行GWAS分析。和之前对重症肌无力进行的GWAS研究一样,作者发现这些人群的遗传结构存在明显差异(图2 B和C)。

图2. 重症肌无力的GWAS。顶部(A)、中部(B)和底部(C)面板分别显示了整个队列(n=1873例重症肌无力病例和36370名健康个体)、早发病例队列(n=595例病例和2718名对照者)和晚发病例队列(n=1278例病例和33652名对照者)的GWAS结果。

接着作者对重症肌无力进行TWAS分析以确定与疾病发病机制相关的其他基因。这种分析方法将基因型和表达量与表型性状相关联,以确定与该性状相关的基因表达的顺式遗传成分。该方法确定了六个基因,它们的差异表达与组织间重症肌无力风险显著相关(图3)。

图3. 重症肌无力的TWAS。

最后作者使用优先级指数方法进行了靶点优先级分析,以深入了解重症肌无力的相关途径,并确定潜在的药物靶点。该分析将来自GWAS的遗传信息与功能基因组数据和免疫相关注释数据相结合,以指定最相关的基因(图4A)。对优先级指数得分最高的前1%基因的富集分析确定了一组与适应性免疫反应、免疫系统中的细胞因子信号和受体酪氨酸激酶信号有关的富集途径(图4B)。

图4. 基于优先级指数和药物可用量的重症肌无力免疫靶点的优先级。(A)基于使用优先指数生成的基因预测矩阵的常染色体基因的评分。(B)富集分析显示了免疫和信号转导模块中的优先目标路径。

总之该研究涉及1873名患者和36370名健康个体,是一项广泛的重症肌无力全基因组关联研究。通过GWAS和TWAS确定了编码乙酰胆碱受体亚单位的两个信号,即 CHRNA1 和 CHRNB1 ,识别这些基因证实了利用遗传学来识别作为自身抗体抗原靶标的蛋白质的潜在效用。该研究为重症肌无力病理生理学的遗传结构提供了更广泛的见解。

文中所有图片均来自 Identification of genetic risk loci and prioritization of genes and pathways for myasthenia gravis: a genome-wide association stu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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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Chia R, Saez-Atienzar S, Murphy N, et al. Identification of genetic risk loci and prioritization of genes and pathways for myasthenia gravis: a genome-wide association study[J].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2022, 119(5).

护理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范文

现如今,大家肯定对论文都不陌生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那么你知道一篇好的论文该怎么写吗?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护理论文参考文献格式及范例,欢迎阅读与收藏。

[1]李峰.韩杰临床护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的思考[J].护理研究2010,24(lC):266-267

[2]谭静.朱京慈.鲁芳我国护理硕士专业学位建设的思考[J].中国高等教育‘ 2011,(4):110-111.

[3]袁长蓉.王志红.陈国良.美国护理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现状和发展[J].解放军护理杂志.2003,20(5):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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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刘广琴.机械通气患者吸痰最佳时机的探讨[J].当代护士.2010,3(专科版):105-106

[12]江方正.李雪.叶向红等.持续加温湿化氧疗在气管切开患者脱机中的应用[J].中华护理杂志.2011,46(2):128-130

[13]蔡瑞霞.介绍一种新的气管切开换药方法.中国误诊学杂志.2007,7(29):29

[14]毕娜,王建荣.静脉输液技术环节风险评价的研究.护理管理杂志.2011,11(11):761-763

[15]毕娜,吴冬梅,王建荣.我国静脉治疗护理现状及发展趋势.中华现代护理杂志.2013,19(14):1613-1615

[16]毕娜.王建荣.重型颅脑损伤气管切开患者按需吸痰现状调查.护士进修杂志.

标准属于规范的范畴,是衡量事物的准则。护理论文的标准化规范化是论文全面质量的重要方面。在实际工作中,笔者一方面深深体会到标准化在护理论文中的重要性,另一方面却时时感受着不“标准”、不“规范”的投稿论文。为此,笔者对2000年中华护理杂志经3审确定可刊用的部分投稿(原稿)进行了检查,对常见的标准化规范化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促进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建设,使护理论文在信息时代以更快的速度,在更广阔的空间被传播、利用。

1材料和方法

在2000年中华护理杂志经3审可刊用的518篇护理论文中,抽取50篇含中文摘要、关键词的论文原稿进行检查和分析。

检查内容:①论文编写格式中的题名、摘要、关键词:论文编写格式包括的内容较多,限于篇幅在此只能就其前置部分的题名、摘要、关键词——文献检索的重要入口[1]进行讨论;②名词术语;③计量单位;④数字;⑤参考文献;⑥图表。

检查标准:题名、摘要、关键词以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和《文摘编写规则》为依据;名词术语由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依据;计量单位以国务院1984年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定计量单位》为标准,要求以单位符号表示;数字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5835-1995《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为标准;参考文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其他内容以中华护理杂志2000年1期刊登的稿约要求为准。

2结果

一般情况50篇论文作者的年龄:20~29岁11人;30~39岁16人;40~49岁22人;50~60岁1人。作者职称:初级11人;中级30人;高级9人。50篇论文标准化方面的主要问题如表1。其中存在1个方面问题的论文6篇,2个方面问题的19篇,3个方面问题的27篇,4个以上方面问题的9篇,无1篇论文不存在标准化方面的问题。

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方面:在参考文献著录格式上的问题主要有:2个以上作者,仅列第1作者;标点符号不符合要求;缺少文题、杂志名称或出版社名称、出版地点、期卷号及页码等。在文献使用上主要表现为:在论文核心内容如护理方法上标注参考文献,实际上仅是部分观点使用了参考文献;内部资料等非公开出版物做参考文献;缺少必要的参考文献,如“据报道”后无参考文献等。表150篇论文在标准化方面的常见问题问题次数百分率(%)参考文献3774数字3468名词术语2856计量单位2754中文摘要1428题名918图表816关键词714

数字方面:公历世纪、年代、月、日、时刻及计数、计量等未使用阿拉伯数字,或阿拉伯数字与汉字混用,如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应为20世纪90年代;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用表示概数时用错,如5、6个人,七、八十年代,正确的表示分别为五六个人,七八十年代。

名词术语方面:使用《医学名词》中明确规定不再使用的旧名(曾用名),如心肌梗塞(心肌梗死,括号内为规范名词,下同)、脑梗塞(脑梗死)、血液动力学(血流动力学)、周期性麻痹(周期性瘫痪)、人工晶体(人工晶状体)、眼底镜(检眼镜)、眼内压(眼压)、神志(意识)等;1篇论文中主要名词的使用不统一,如患者、病人混用;英文药名采用商品名(应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在未注释的情况下,使用中、英文缩略语代替医学名词,如慢支(慢性支气管炎)、扩冠(扩张冠状血管)、心梗(心肌梗死)、AMI(急性心肌梗死)等。

计量单位方面:使用国家标准中已经废弃的非法定计量单位,如能(量)单位符号使用cal、血糖使用mg/L,国家标准分别为J和mmol/L;计量单位没有以单位符号表示,如8小时、2天,应分别为8h、2d;将单位名称或中文符号作为单位的符号,如把压力100pa改成“压力100帕”或“压力100帕斯卡”;同一篇论文中单位中文符号和国际符号混用,如mgkg-1天-1应改为mgkg-1d-1;组合单位符号中表示相除的斜线多于1条时,未采用负数幂的形式表示,如mg/kg/min应采用mgkg-1min-1的形式;组合单位中斜线和负数幂混用,如前例不宜采用mg/kgmin-1形式。

中文摘要方面:将前言内容作为摘要内容;简单地重复论文题名中已经表述过的信息;将医疗的方法、结果等作为摘要要素,未交代主要护理内容;开头冠以“本文”,未用第三人称。

题名方面用词不确切,如一般的临床观察或护理,用某某课题的研究,又如“护士在生命网中的作用”一文,只看题名很难明白“生命网”的意思,其实作者描述的是护士在冠心病二级预防网中的作用,因此生命网应以冠心病二级预防网代替;题名不能反映文章的核心内容;题目大、数据小,言过其实;或简写、或缩写,不符合规范要求等。

图表方面:主要表现为表中主谓语位置颠倒;图的纵标目未顶左底右,自下而上;说明性的资料未置于图表下方等。

关键词方面:不符合医学主题词表规范,使用不规范的主题词标引;将关键词写成一句内容全面的短语,如糖尿病健康教育模式,急性某某中毒等;漏标或误标,使选择的主题词与论文主题概念不符或造成过度标引。

3讨论

护理论文在标准化方面较差的原因

护理学科的标准化较其他学科的范围大、研究浅:护理学科的标准化不仅受医学的影响,还受数理化及人文科学的影响,范围相对较大;对护理论文标准化方面的研究甚少,其标准又参考医学标准,并且无标准可循的情况也存在,故在执行时存在一定难度。

思想上不够重视:部分作者认为护理论文只要科研内容有创新、设计合理就可以了,标准化问题可忽略不计;不规范现象普遍存在,大家见怪不怪,更觉得不是问题;一些资深作者,往往采用已习惯的表达方式,不愿意接受新的标准、规范。

在标准化方面知识缺陷:我国于1979年才开始建立文献标准化工作,多数作者在校学习期间没有接受过该方面的教育;目前的大专以上护理教育对护理论文标准化的学习要求也不高,有些甚至列为自学内容;论文的作者大多数来自临床,对于复杂的理化单位和符号缺乏必要的了解和理解,临床中一些与标准相驳的习惯用法更影响着作者对标准化的使用。所有这些决定了护理工作者在此方面知识不足,甚至知识缺陷。

护理论文执行标准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标准化源于科学与实践:某一领域在世界范围的统一是在科学和客观的基础上实现的。国际标准的制定与颁布也是如此,它是有科学和客观依据的。我国的国家标准是在参考国际标准的情况下,经过专家反复论证与无数次实践,由国家颁布的。因此,它具有权威性、标准性和严肃性。

学术要交流、学科要发展,必须执行标准化:现代科学活动已成为一项国际性活动,现代科学研究工作需要的情报、资料和信息是全球性的。在当前计算机网络与检索数据库广泛应用的情况下,护理论文只有遵循国际、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才有利于其进入国内外文献检索系统及被有关的文献检索数据库收录,使国内外的读者更方便地进行查阅和检索,真正实现资源共享。统一的科技名词术语是一个国家发展科学技术所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之一。护理学科的发展也离不开国家标准做规范,护理学科发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护理论文只有遵循国家标准才能使自己的学科更严谨、更科学,才能保证其护理信息得以广泛的传播和利用。

对策

从基础教育入手,加强护理论文标准化学习:我国目前的大专以上护理教育虽然都设有护理科研课,但对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学习重视不够,要求不高。这样的基础对护理工作者的论文撰写必然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学习应从学校基础教育开始,并将此做为考核内容,使学生既明白学习标准化的重要性,又知道其主要内容,为今后自觉认真地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提倡自学,重视继续教育:对绝大多数已不再可能接受学校基础教育的护理工作者来说,自学将是必然之路。特别是在撰写论文之前,阅读杂志的稿约及相关标准将有助于护理论文标准化的学习与运用。医院、学校及各级学会的继续教育部门可通过讲座、培训班等形式传授护理论文标准化方面的知识,促进护理论文的标准化建设。

护理期刊身体力行,促进护理论文标准化:护理期刊是护理信息的重要传播媒体,期刊编辑要把宣传和使用标准化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通过与作者交流、修改稿件、约稿、编撰护理书刊及讲座等形式传播标准化的重要性与内容,使护理论文标准化规范化工作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效。

重视研究护理论文标准化方面的新问题:护理专家及有关管理部门对标准化在护理论文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新理论、新概念、新技术不断出现产生的新名词、新表达方法等要及时进行研究、规范,以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

4结论

标准化是护理论文的重要方面之一,对促进护理学科的发展有积极作用。当前护理论文中的标准化问题较多,需要学校、医院及各级学会相关部门的重视,更需要广大护理工作者从自身作起,加强此方面的学习,使相关标准化知识在护理论文中得到准确与广泛的运用,以促进护理学科的交流与发展。

摘要:目的:探讨护理论文的基本结构及撰写要求。方法:凡是护理科技论文,资料真实可靠,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文题简明并醒目,文章的论点明确,主要反映出文章的主题。结果:护理科技论文的结构好与否,它是护理科研程序中重要的环节,直接影响论文的质量及成果质量。结论:要撰写出具有科学性、实用性、新颖性的护理科技论文,必须掌握护理论文的基本结构和撰写要求。

关键词:护理论文;结构;撰写要求

【中图分类号】GB7713-8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3-0502-01

凡是护理科技论文,其论点要明确,资料真实可靠,数据准确,层次清楚,具有科学性、实用性,书写工整,文字精练、规范。文题简明、醒目,反映出文章的主题。为了提高护理科技论文撰写的质量,笔者将自己撰写论文的体会及看法浅谈如下。

1 文题的命名

命题的类型:一般用护理方法、用护理结果、用研究对象进行命名。

文题的具体要求:文题历求简明、醒目、文字应高度精练,能概括文章主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中间尽量不用标点符号,但末尾不能用标点符号,文题中间避免使用非规范化词或代表号。

2 作者及单位

实质性参与并能解答有关论文问题者称为作者。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顺序排列,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改。作者单位名称应位于作者下一行,用括号注明“省、单位、邮政编码”,并附第一作者的简历。作者应是:(1)参与选题和设计或参与资料的分析和解释。(2)起草或修改论文中关键性理论或其它主要内容者。(3)能对编辑部修改意见进行核修,在学术界进行各个答辩,并最终同意者。以上3条均需具备,仅参与获得资金或收集资料者不能列为作者,仅对科研小组进行一般管理也不宜列为作者。对文章中的各主要结论,均必须至少有1位作者负责。

3 摘要

摘要内容有:目的、方法、结果、结论4个要点,每个要点的内容要具体,简明扼要,关键性资料、数据与结果,采用第三人称明确标出。中文摘要可简略些,200字左右,英文摘要则相对具体些,400个实词左右。

4 关键词

关键词代表全文核心内容里的名词和词组,一般由作者从论文题目、摘要和正文中抽选择出来3-5个医学名词(由全国自然科学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科学出版社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英文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如:题目“新生儿头皮静脉穿刺进针速度对比”(华夏医学2005年18卷第5期,论著695-696页)。关键词:新生儿 慢速进针 快速进针 对比。

5 引言(前言)

6 材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和临床资料:是文章的第一大层次。一般的资料应交待清楚研究涉及的材料和用具,化学品与仪器,应有来源和产品号等内容,以便重复实验时能得到验证。临床资料以研究的对象和病例为主,要清楚交待研究对象及病例的全部情况,实验方法及统计方法的来源。

方法:应交待论文所用实验方法的具体操作、步骤与方法、观察指标。

7 结果

用文字叙述、表格或绘图说明,只将主要结果列出,不要予以分析讨论。如:“静脉推注时防止微量空气进入血管的方法探讨”,(华夏医学,2005年18卷第5期),作者用普通组与实验组进行对比,列出每组在静脉推注时有空气进入血管的是多少例,无空气进入血管是多少例,各组的成功率是多少,再来一个对比,从效果上既清楚又明了,给人印象很深。

8 讨论

主要对本文研究的结果进行评价、阐明和推理,不能只重复结果,也不应结果归结果,讨论归讨论。讨论内容:①用已有的理论对自己研究的结果进行讨论。②指出结果及结论的意义。③该课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动态及独特之处。④研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本课题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努力方向。

9 参考文献的标注方法

参考文献必须是作者亲自阅读过的主要文献,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采用顺序编码制著录,以文中出现的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出,排列于文末,一般在10篇以内,引用公开、近期出版的原著。参考文献中的作者1-3名全部列出,之间用逗号隔开,3名以上只列前3名,后加“等”。中文期刊用全名,外文期刊名称用缩写(按规定)。

[期刊] 序号 作者 文题[J] 刊名 年份 卷(期):起止页。

[1] 谭建兰.健康教育在糖尿病患者中的应用及效果探讨[J].现代临床护理,2005,4(2):54-55

[2] 李爱车,方小君,李琼妹等.心脏裂伤的抢救及护理[J].现代临床护理,2005,4(2):14-15

[书籍] 序号 作者(主编) 书名[M] 版次(第一版不标出) 出版地 出版者 出版年:起止页。

[1] 裘法祖.外科学[M].第4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5:256-263

10 标题层次

标题层次采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两个数字符号之间加下圆点相隔,最末数字后面不加标点。标题层次划分一般不超过4节,第一级标题为1.,第二级标题为,第三级标题为,第四级标题为,各级标题序号均顶格书写,序号后空一字后再写标题或具体内容。

参考文献

[1] 过慧谨.护理科技论文的基本结构及撰写要求.护士进修杂志,2001,16(增刊):6

[2] 侯睿,刘宇.护理研究.护士进修杂志,2004,19(9):771-773

[3] 蒋晓莲.护理理论.护士进修杂志,2005,20(2):100-102

南大学湘雅二医院,湖南长沙410011) 经皮内镜下胃造瘘术(PEG)自1980年由Ganderer等[1]首次应用于临床后,在国外一些国家已被广泛应用,国内这方面报道甚少。笔者曾在新加坡中央医院神经内科工作多年,护理过因中风、肌病等所致吞咽困难的病人,行PEG后较好地改善了病人的营养状态,促进了疾病康复。现将护理体会总结如下。 1 临床资料 对象 1998年2月~1999年1月新加坡中央医院神经内科接受PEG住院病人共20例次,其中男14例,女6例,年龄47~75岁,平均年龄岁;脑梗塞15例,帕金森病2例,脑出血2例,重症肌无力1例。 方法 术前6~8h禁食,常规行血常规、血小板计数、出凝血时间,心电图及胃镜检查。术前1h应用大剂量抗生素静脉滴注,遵医嘱术前15min给予安定5~10mg或654 210mg肌注,然后由助理护士送病人到内镜中心。在内镜中心由医生操作行内镜下胃造瘘术。 结果 20例患者均造瘘成功,顺利地从造瘘管喂饲营养。2例患者住院治疗后,病情好转,能从口进食,出院前拔管;1例高龄患者,因躁动不安,自行把管拔出后,次日再在原位置管;2例患者病情危重并发肺部感染,在住院期间带管死亡;16例患者病情平稳后带管出院;2例出现局部炎症反应,经伤口换药及抗炎治疗后痊愈。 2 护理 置管前护理 评估病人病情,向病人解释PEG的目的、方法及注意事项,告诉病人术中可能出现恶心、腹痛、腹胀等不适,可以通过深呼吸缓解,向病人介绍配合医生置管的方法,以消除其紧张、恐惧心理。责任护士向病人交代术前6~8h禁食,术前30min给予安定5~10mg或654 210mg肌注。有活动性假牙患者,术前由护士取下并妥善保管。置管前1h遵医嘱给予大剂量抗生素静脉滴注。 置管后护理 病情观察:置管后病人回到病房,由责任护士测血压、脉搏、呼吸,每30min一次,连续3h,然后每小时1次,连续3次,并作好护理记录。询问病人有何不适,观察PEG局部伤口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向医生报告。 PEG喂饲护理:喂饲的方法有二种:一种是间断性喂饲,即一次喂200~300ml流质,30min内喂完。通常使用20~30ml的注射器(把注射器活塞去掉),把流质倒入注射器内缓慢流入,按医嘱每天喂5~6次;另一种方法是通过输流质泵持续性喂饲,一般8~24h,也可以采取喂饲10h,休息4h,再喂饲10h的方法。间断性喂饲的流质由护士遵医嘱调配,持续性喂饲的流质由医生开处方,药剂科每天送到病房,置冰箱保存,用时加热即可。 置管后24h即可经造瘘管注入流质食物。喂饲前注入5~10ml空气,用听诊器在胃区听气过水声,或用注射器从侧管抽取胃内容物,以确保瘘管在胃内。如果抽取的胃容物超过50ml,把胃内容物注回胃内,30~60min后再检查,要是仍然多且超过4h,表示胃排空延迟,应及时报告医生。采取持续性喂饲的病人,护士每4h要检查胃内容物的情况及输流质的速度。喂饲时病人取坐位或半卧位,喂饲后保持该体位30~60min。卧床休息的病人,抬高头部30°,以避免返胃和吸入性肺炎。喂饲前、后都要用25~30ml的温开水冲洗管道,以免管道阻塞。喂饲过程中,病人出现恶心,应停止或推迟喂饲,如果持续恶心超过24h,应通知医生。 给药护理:通常用注射器从侧管给药,水剂是最理想的,可以直接从侧管注入。片剂要弄碎并用30~50ml温开水充分溶解后才能注入。药喂完后用50ml开水冲洗侧管,以免管道阻塞。如果是持续性喂饲,从侧管喂药,不影响营养要素喂饲。 造瘘口的护理:定时观察瘘道口周围的情况,注意有无红、肿、热、痛及胃内容物渗漏,保持造瘘口周围皮肤干燥、清洁,防止感染。每天用75%酒精清洗造瘘口二次,清洁的伤口不要换药,必要时用干纱布遮盖,胶布固定。侧管与主管的塞子要拧紧并定时清洗,保持清洁干净。造瘘管固定松紧要适宜,过紧会导致胃壁腹壁的缺血坏死或造瘘管脱出,过松会引起管旁外渗致伤口感染,以不松动且刚好能转动为佳。本组2例置管后局部出现轻微的炎症反应,经伤口换药,抗炎治疗痊愈。 出院指导:对带管出院的患者要向病人及家属传授PEG护理,预防并发症。嘱亲属给予病人精神上的支持,帮助病人消除不良情绪,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适应能力。根据病情选择高热量、高蛋白质的流质,增加维生素及水的补充,必要时到医院咨询营养师。长期喂饲营养者需根据造瘘管的情况,6~12月到医院更换新的导管。 总之,PEG方法简单、安全、经济、有效,部分替代了开腹胃造瘘术[2]。在临床护理中,注意观察病情,加强PEG护理,对疾病的康复具有极大的帮助,有利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 答案补充 提要一般置于正文之前,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便于读者在最短的时间内对论文内容做大致的了解,以决定有无必要阅读全文,同时也便于进行文献检索。 1.提要内容应扼要概括地说明本研究的目的(研究的宗旨和解决的问题)、基本步骤和方法(研究对象、研究途径、实验范围、分析方法等)、主要发现(重要数据及其统计学意义)和结论(关键的论点)以及经验教训和应用价值。着重说明研究工作的创新和发现,将研究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和最独到之处反映出来。 2.写提要不宜列表、附图或引用文献。一般不分段落,内容能独立成章,文字一般以 100—200字为宜(占全文的 5%)。一般性护理科技文稿,如工作经验总结、个案报告、短篇的报道等一般不写提要。写提要后文末不再写小结。 3.提要应置于署名之下,正文之前,书写时与正方相区别,“提要”二字顶格书写,留空一格后接提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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