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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经学院毕业论文查重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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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财经学院毕业论文查重率

一般是4-6月,要看你是哪个学校的,学校会通知。如何检测论文测试查重:1. 选好论文查重网站大四学生可以找测试查重的网站。注意选择专业可靠的测试查重网站!在选择这些网站之前,要对平台有详细的了解,比如有没有备案信息,是不是专门做测试查重的查重系统等等。当然,你可以问你的童鞋,然后,选择一个测试查重的论文网站。2. 先注册好账号进入论文测试查重网站后,很多网站需要先注册账号,然后登录论文测试查重测试中心。当然,他们中的一些人不需要注册帐户,所以他们可以直接进入论文的查重系统页面。3. 上传好论文当你选择一篇论文查重系统,然后进入论文测试查重测试软件,你可以上传你自己的论文。一般上传的方式是上传文档,然后点击上传。上传后,根据论文的字数和论文查重系统的收费要求进行付费。4. 注意下载论文检测报告查重系统通论在你上传并提交一篇论文后,10min或30min以内就能产生一篇论文测试报告。注意获得论文报告后及时下载,然后根据论文报告点击查看。此时,应仔细检查报告,查看抄袭率是否过高,查看泛红的重复部分以及修改建议等。然后,我们可以根据测试报告修改论文,降低抄袭率。5. 论文修改降重后再检测根据论文报告修改降低抄袭率后,进行论文测试查重,然后查看论文报告的抄袭率是否符合标准。如果仍然达不到标准,则需要再次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再次进行测试查重试验,直到抄袭率达到学院的要求。

吉林大学的毕业论文当然是不水的。毕业论文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最后一个教学环节,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进行工程技术、科学管理训练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做好学生毕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况且吉林大学是一个这么好的大学,在论文上面的要求也非常的高。每一年的论文要求都在不断的提高,大学生为了完成自己的毕业论文都是付出了九牛二虎之力。论文的查重也是非常重要的。

每个学校的论文查重率要求是不一样的,同时不同学历比如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生的论文擦重率也有差别。所以要根据自己学校的实际情况去确定,一般本科生的查重率在12%大20%左右。

长春科技学院论文查重率

长春科技学院(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长科”,坐落在吉林省省会长春市,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始建于1986年,2000年成立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2004年被国家教育部确认为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转设升格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长春科技学院。学院构建了以工学为主体,以农学为特色,以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理学、医学等学科专业为主要支撑的普通本科高校。

长春科技学院(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简称“长科”,坐落在吉林省省会长春市,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成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学校始建于1986年,2000年成立吉林农业大学发展学院,2004年被国家教育部确认为实施普通高等本科教育的独立学院,2012年开始与韩国建国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2013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转设升格为民办普通本科高校,更名为长春科技学院,2015年开始与吉林农业大学、北华大学联合培养研究生。学院构建了以工学为主体,以农学为特色,以管理学、文学、艺术学、经济学、理学、医学等学科专业为主要支撑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一点也不好,学校的规距会让你感觉在监狱一样

如果你想军训两年那就来 美名曰预备役 估计只有这个学校大二还要弄这些没有用的。。。

长春光华学院论文查重

当然同一本二本来比,那是没个比,但在长春来说在他之上也就东师人文了。

捡破烂的孩子还有考上清华北大的呢,觉得学校垃圾的人本身就没比垃圾好哪去!

长春光华学院是二本学校,长春光华学院,原长春大学光华学院,2000年建校。

2004年被教育部首批确认为本科层次独立学院,2013年经教育部批准转设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院校,2015年评为吉林省向应用型本科院校整体转型试点高校。

师资力量:

学院有教职工560人,专任教师381人,其中教授35人、副教授101人,副高以上职称占35%,青年教师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占90%以上,聘请的15名来自美、日、韩、俄、南非的外籍教师常年在校授课。

该校有省重点学科1个,校级重点学科2个,校级重点建设学科1个。该院承担省部级(含)以上教科研课题107项,学校教师发表学术论文290余篇(2010-2012年),获各种教科研奖励和荣誉113项,其中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省社科成果奖各2项。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长春光华学院

150个学分。根据查询长春光华学院官网得知,本科专业的学生需要完成约150个学分才能毕业。其中,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实践课、毕业论文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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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经济学院学报蒋长春

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是法院运用的最多的一种处理民事诉讼的结案方式。但法院调解制度在实践中也日益暴露出它的局限性和诸多弊端。本文将探究在新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发挥调解的功能,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民事调解制度。一、搞好法院调解工作的意义(一)它能及时、彻底地解决民事权益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和合作,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心理对抗。避免在诉讼中加剧和对方的隔阂和敌视。纠纷的发生,本身已表明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对抗,这种对抗假如得不到正确引导,即使在诉讼终结后也无法消除。实践中往往出现“打一场官司、记一世冤仇”的现象,正是这种对抗未能消除的集中体现,假如调解工作做的好,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解决纠纷,增进团结。(二)它有利于增强当事人和群众的法制观念,预防纠纷,减少诉讼。当事人在调解中的活动主要是陈述事实和理由,审判人员的活动主要是查明事实和进行法制宣传,在当事人充分陈述的基础上以案讲法,进行法制教育,促进当事人自觉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三)调解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和提高办事效率。假如通过调解解决了纠纷,有利于消除矛盾,避免双方当事人意气用事,促进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能彻底解决纠纷。同时,由于以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不发生上诉新问题,这就减少了程序,节省了人力、物力和时间,从而可以提高法院的办案效率。二、改进调解制度的措施:(一)实行调审分离的调解制度。根据调解和审判间的关系不同,可将各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分为以下三种模式摘要:一种是调审结合式,法院调解和审判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进行;一种是调审分立式,把法院调解置于诉讼程序之前作为独立的调解程序;一种是调审分离式,把法院调解程序从审判程序中分离,作为法院处理民事纠纷的另一种诉讼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应实行调审分离式的调解制度。具体设想是摘要:将诉讼程序分为庭前预备程序和庭审程序两个阶段,将调解放在庭前预备程序中,庭前法官和庭审法官分而设立。庭前法官负责主持调解不参和庭审程序,庭审法官则负责案件审理,不参和庭前程序。之后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如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调解不成功将案件转入庭审程序。在庭审程序中,法院不再进行调解,而是依法做出判决。这种调解模式的优点在和将调解权和审判权分离开来,使得当事人的合意免受审判权的干涉,实现合意自由,从而有利于实现调解结果的公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另外通过出示证据以及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帮助当事人重新评估自己一方的立场和主张,促使当事人和解或以撤诉等其他方式结案。(二)调解程序应由当事人启动,并规定调解的期限。为使自愿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得以实现,应明确规定在庭前预备程序中,调解程序的启动应以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为前提,法官不得依职权主动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另外可防止当事人无休止的调解拖延诉讼,为提高诉讼效率,应规定调解期限,调解期限以10日为宜。(三)规范法院的调解方式。我国民事诉讼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节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即法院和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直的意见。实际上采用这种调解方式达成的协议大多数是在双方当事人都不知道对方的真实意思下形成的,和调解的自愿合法原则背道而驰。因此我认为,应该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调解的方式应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原则性的规范,明确规定调解应当公开进行,禁止“背对背”调解,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三、调解操作中应注重的新问题(一)在调解之前应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法制教育。在调解之前由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政策、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变更或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使当事人了解调解的好处,讲明义务,划清责任,实事求是提出诉讼请求,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二)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征,并把握他们的性格特征。在调解时应善于抓住当事人的心理特征,调查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把握当事人心理特征,有助于我们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在调解过程中还应该注重当事人的性格特征,根据当事人性格差别,采取不同的调解方法,有效地做好调解工作。这样在调解过程中,调解人员将始终处于主动地位。(三)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到庭。假如调解时当事人不出庭公开表示对调解的拒绝,就不能体现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但是假如当事人由于身体有病等非凡原因不能出庭,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请求调解”等诉讼行为。如因非凡情况不能出庭,就应向人民法院出具表明本人真正意思的书面意见书,表明对上述新问题的态度。(四)制定调解计划。为了使调解工作具有针对性、科学性、计划性,可以在调解之前,先根据案情制定调解计划,确定调解工作的重点和调解的具体步骤,并经合议庭探究,发挥集体聪明,保证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

但又随时随地探究与这种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上层建筑。所以骨骼是指与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的生产关系,虽然马克思“完全用生产关系来说明该社会形态的构成和发展,使骨骼有血有肉列宁在1894年述及马克思的上层建筑理论时指出:《资本论》的骨骼就是生产关系

【摘 要】在案件压力日益增大,法官人数有限的情况下,通过调解程序过滤、分流越来越多的诉讼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作为法官,就有必要对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技巧认真进行研究。为了进一步完善民事调解制度,充分发挥民事调解在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等方面的优势,本文从调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试图从中分析总结一些有价值的民事诉讼调解技巧与大家一起探讨,以供审判实践参考。 一、民事诉讼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1、“事实清楚、分清是非”原则限制了调解功能的发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应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是判决的前提条件,而调解的含义本身就包括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当事人选择调解的目的之一就是要提高效率,如果所有案件都要求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责任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调解的优势就会丧失,还不如判决更简便、快捷。 可见,一味要求查明事实、分清责任,既不尊重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又耗时、费力,浪费法院的审判资源。新公布的《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委托单位或个人从事调解活动”。对调解范围作出了扩大化的规定,甚至可以允许当事人庭外自行进行和解,同时对于此类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但同时应注意到,调解协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1)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2)侵害案外人利益的;(3)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以上几类协议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法院也不应予以确认。特别要注意的是,有的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为逃避债务以诉讼调解方式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如假离婚、假抵债、假清偿等。对这类调解案件一定要慎重审理,认真审查,一旦审查确实,不但不能下发调解文书,还应对其进行相应的民事处罚。 2、法律及司法解释对调解的规定过于简单,审判实践中难以操作。《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设专章规定了调解,但内容简单,过于原则,缺乏法官和当事人必须遵守的程序和规范。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性很大,何时调解、如何调解,均由法官决定,没有程序性的约束;另一方面,造成法官在实施过程中不敢大胆适用。对调解中自愿、合法的规定也过于原则,审判实践中认识不一。 3、法官“调审合一”的双重身份及“主宰者”的角色,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正。《民事诉讼法》对调解的程序未作独立、专门的规定,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模式。这种模式对降低诉讼成本、避免严格程序带来的对抗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但是,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它在审判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弊端日益突出,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常常身兼调解者和审判者双重身份,而且法官的“主宰者”角色,使法官对运用调解方式还是判决方式结案,拥有较大的选择权,有些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法官却将调解走了过场;有些案件应当及时判决,法官却在开庭后反复调解,久调不决。法官的这种身份势必造成法官在身份上的冲突,一旦调解不成,容易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公正和判决的正义产生怀疑,有损司法权威。 4、审限对调解的影响应引起重视,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来讲,因法官在同一时间段内审理的案件数量太多,导致实际分配到每个案件上的绝对时间是不到3个月的,并且有些案件在调解过程中需要实行“冷处理”,因法律及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是否可以延长,导致有些本来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最后却采用了判决方式解决。 二、民事诉讼调解技巧的探索 (一)处理好三个关系,树立规范调解理念 1、正确处理好法官中立与促成调解的关系。法官在调解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和文明,严格执行审判纪律,保守审判秘密。在对待当事人的态度上,要改变过去法官依职权居高临下的思想,不能先入为主,言语要文明,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他们对法官中立性产生合理的怀疑。 2、正确处理尊重当事人意愿与积极引导的关系。在诉讼调解时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坚持不愿调解的,不得强迫当事人进行调解,更不能以判决结果压当事人,以致违背诉讼调解制度的目的,但如双方确有达成调解协议可能的,虽当事人一开始由于维权心切,不愿接受调解,法官也要积极行使法官释明权,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积极进行引导。 3、正确处理促成调解与保障结果合法有效的关系。法官在诉讼调解过程中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严格对参加调解的具体个人的代理或代表资格的权限进行调查核实,对协议结果认真审查,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巧借外力促成调解 “功夫在诗外”,我们开展调解工作,也要善于使用诉讼外的力量。实践中,大量的案件都有诉讼外的力量主动或被动地参与进来,作为法官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要善于借用外力,化不利为有利,往往能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化干戈为玉帛,促成调解。常见的情况有:1、基于当事人的血缘、地缘关系,利用其朝夕相见,打完官司,日后还得相处的现状,主动通过其朋友做工作;2、利用基层组织、民调组织的力量,主动争取他们的支持,因为他们贴近群众、熟悉情况,有充足的时间和当事人交流,可以情理相融,钝化当事人间的对抗,在调解工作中起到“催化剂”、“润滑剂”的作用:3、注意发挥代理律师的协调作用,当事人通常对其代理人的信任是超过法官的,代理律师做委托人工作时,常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我们要合理引导律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发挥其疏导作用;4、如果遇到亲朋好友拉关系、讲人情,更要因势利导,借机向说情者讲明案件的事实和处理依据,通过他们反过来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 (三)讲究技巧、创造条件推动调解 诉讼中的调解是一项经验型工作,它需要法官的调解技巧和对稍纵即逝的调解良机的把握。调解虽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但法官的媒介作用毕竟是其外在的条件和推进器,法官应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量创造条件推动双方当事人的调解。 具体言之,第一是注意运用调解技巧,把握好调解的时机与火候,比如将庭前调解、当庭调解与休庭调解相结合;针对当事人“怄气”、“争面子”的具体情况也可以实行“背靠背”调解与“面对面”调解相结合;也可以利用人民调解工作中总结出来的一些“沟通解怨、适时互动”等方法,当然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实践中不断去摸索、去借鉴别人的先进经验,学会察言观色、洞悉他人心理。 第二是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当事人达成合意:(1)要把调解工作贯穿诉讼活动的全程,为当事人提供调解机会,发现时机立即调解;(2)对婚姻家庭、赡养、抚育等人身关系和损害赔偿类案件,法官应进行法制和道德教育,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引导当事人化解矛盾,让当事人明白调解不仅是从“行动上的解决”(判决的效果),更是从“心理上的解决”。(3)可以提醒当事人换位思考,另外也可以更换几个人主持调解,必要时还可以让庭长再做当事人工作,这样可以让当事人从心理上更乐于接受调解;(4)通过采取诉讼保全、停止支付等手段,对财产查封,扣押,加大执法力度,给当事人施加压力。 (四)加大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权利人在调解中可适当加入限制义务人、制裁义务人的条款,进行有条件的让步,或要求义务人提供保证,如使案外人介入成为担保人,担保人的介入可消除权利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调解协议的达成,也能促使调解协议的自觉履行。对无调解诚意的义务人可不进行调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李浩:《民事审判中的调审分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4期。 2、杨敬辉、李波:《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困境与出路》,载《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 3、郑小明、罗志坚:《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弊端、原因及完善》,载《南昌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4、杨杨:《试论民事立案调解制度的构建》,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院立案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2006)》。 5、陈少华:《立案调解的实践与认识》,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法院立案审判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2006),第43页。 6、范愉:《法院调解制度的实证分析》,载王亚新、傅郁林、范愉等编:《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38页。

高校完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思路

高校实行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后,财务部门应改变工作思路,将工作职能向服务、协调、分析、考核转变。以下是我为大家分享的关于高校完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之论文范文。

摘要:二级财务管理制度是由各高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的办学要求,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建立起的新的财务管理体制。本文通过阐述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必要性的基础上,对完善二级财务管理体制的思路进行了初步探讨。

关键词:高校;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迅猛发展,高校办学规模和学生人数都呈现不断扩张的趋势,财务日常事务日趋复杂,“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已经难以适应今后办学要求,使得发展规模较大的高校探索推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创新模式,进一步完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体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一、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的必要性与现实意义

(一)优化资源配置效率,实现科学的整体发展目标

高校原有的财务“集中管理”,虽利于高校统筹规划,但存在经费分配和各二级学院需求的配比矛盾,不仅降低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率,而且造成教学的资源浪费,无法满足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整体发展目标要求。因此,通过建立财权责任明晰的二级管理体制,提升各学院自主权,树立学院使用经费的责任意识和节约意识,促进更加合理运用和调配资金,推进财务管理科学化进程。

(二)适应办学环境变化,调动学院发展积极性,提高内部管理的活性

高校原有管理权由于过多集中在学校层,导致院系自主发展受限。因此,高校财权下移,赋予学院独立自主财权,各个学院可以根据自身财力状况,制定合理规划发展目标。同时,通过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二级财务管理体系,树立财务管理理念,激发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有助于提高内部管理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对构建资源节约型高校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完善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机制的思路

(一)明确责权利,健全二级财务管理运行机制

首先,学校主抓宏观层面的总量控制,财务制度政策、资金管理和核算由学校统筹管理,而预算和支出管理,可将财权下放,让学院充分拥有自主权,并制定配套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对各学院实施目标管理。其次,学校赋予学院财务自主权,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树立经济责任和理财意识,对本学院承担完全的理财责任以及经济活动真实、完整的经济责任。最后,财务部门也应转变职能定位,做好经费预测和下拨,调整核算办法,把好违规收支关口,增强信息化水平,为校院做好服务。

(二)学院应加强内部管理控制和制度建设

具体来说,学校层面主要应以完善制度为主,根据二级财务管理的新特点,特别是加强财务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和改进,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可控。学院层面,应以制度建设为主,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来制定各项财务制度,确保各项收支有章可循,提高财务活动的规范性,从而优化经费使用。

(三)建立健全的目标管理制度及二级预算管理体系

学校财权下移后,为提高学院经费的使用效率,应采用考核绩效指标与经费挂钩的目标管理制度。通过奖惩调动学院自主管理积极性。其次建立二级预算管理体系,可采取由上而下和由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学校层面应统筹兼顾,科学测定并下达二级学院的经费指标。学院方面可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对经费支出各个指标逐项审查核算,建立“成本费用“分解指标,有效控制经费使用并提高其使用效率。比如首先对下达的预算经费按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同时与教学有直接关联的支出确认为成本,如学生的设备费、实习差旅费等等;有间接关联的支出计入费用,比如办公经费、招待费等,确保教学支出,减少费用支出。另外,对学校下达的关于科研、学科等一次性项目建设资金可单独设立专项经费;对学院开展的各种培训获得的创收,可单独划分下拨标准,取得创收分成。根据学院完成年度绩效考核的前提下,经费结余可核定留用,来激励各个学院作为未来的发展动力。

(四)制定并优化财务绩效指标

评价体系强调对二级学院实行目标管理,需建立科学有效的财务管理绩效评价体系,对促进工作目标的完成尤为重要。二级学院绩效指标可具体为:1、计划完成程度指标,包括学费收取绩效、二级经费完成绩效等。2、生均资源占用指标,包括教学仪器与学生人数比、实验实习和学生活动费与学生人数比、教学支出与教师人数比等。3、科研成果指标,包括科研经费年增长率、人均科研经费等。4、教学及其他资源投入情况指标,主要评价学院当年在教学及以外的投入完成情况。

(五)增强财务部门的服务与监督职能

高校实行校院两级财务管理后,财务部门应改变工作思路,将工作职能向服务、协调、分析、考核转变。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通过查询、分析,随时提供动态数据,为学校和学院提供决策数据,并且可对学院预算执行情况进行预警控制。还可以利用校园网等现代网络技术,及时传递预算执行进度情况等财务信息,以便调控资金流向,实现二级财务管理监督的动态化和准确化。

参考文献:

[1]邱升齐,关于校院二级财务管理的思考.会计之友,2010.

[2]吕君,高校实施二级财务管理改革探讨.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

[3]徐云丽,石琦,雷鸣.浅析高校财权下移与校院两级财务管理改革.经济师,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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