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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规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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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法规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首先,人民防空需要很多肩扛式的对空导弹......没有?那拿56式狂扫吧.以上为胡诹的,正文如下.不过还是不要直接抄上,一定漏馅.顺便问一下,楼主是几年级,什么地方的什么课留的作业?人民防空知识人民防空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保存战争潜力。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防空办公室是政府和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人民防空事务的专门办事机构。人防办的职责是利用各种方式教育、训练民众,使民众学会在平时事故、灾害、恐怖事件和敌人空袭中保护自己生命财产安全的知识与防护技能;建设人防设施并进行防空准备;有指导居民在战时能从掩蔽、疏散和其他途径获得安全保护的职责。人民防空的基本措施为减少居民在未来空袭斗争中的生命财产损失,国家在人民防空方面采取以下措施:(1)规定人民防空接受军地双重领导,保证居民能尽快获得敌人空袭的信息,并参加联合防空斗争。(2)建立人防警报、通信系统,及时指导居民防护。(3)建设人防工程或疏散基地,保证居民能有一个安全隐蔽位置。(4)组织和训练各种人防专业队伍,及时消除空袭后果。(5)普及对各类人员的人防知识技能教育,使居民学会保护自己和家庭成员生命及财产安全的知识技能,了解救助友邻和参加社区应急行动的方法,并能在突发事件、灾害应急中得到应用和提高。(6)人防机构平时协助居委会以、村镇、企业、社区制定防空袭、防灾害方案,保证一旦遭受空袭或灾害,能立即组织民众进入防护状态。人民防空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防空的权利: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这包括获得人防信息咨询、疏散指导、工程掩蔽或紧急救援帮助的权利,接受人防教育的权利,个人投资人防建设享受国家或城市规定的优惠政策的权利等。人民防空的义务: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履行人民防空义务。包括按规定建设防空地下室,根据需要参加人防专业队,遵守人民防空管制规定,不占用人防通信频率,不损坏人防设施或在工程出口堆放杂物、不在工程内部乱倒废物、影响工程使用等。人民防空专业队伍《人防法》规定,人防专业队应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医疗救护专业队、消防专业队、防化专业队、通信专业队、运输专业队和治安专业队等。城建、电力等部门负责组建抢险抢修队伍;卫生、医药部门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公安部门负责组建消防和治安队伍;卫生、化工、环保等部门负责组建防化队伍;邮电部门负责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负责组建运输队伍;防空专业队伍由人民防空委员会统一指挥。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人民防空教育,是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对公民的国防观念、人民防空法规和人民防空知识与技能等方面施加影响的活动。人民防空教育是人民防空斗争在思想与精神方面的准备,是国防教育的组成部分,是人民防空整体防护能力的基础。其目的是提高公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人民防空教育,是和平时期加强人民防空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学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城乡广泛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掌握信息化战争条件下防空袭的知识和技能以及自救互助本领,对于防止和减少人员伤亡,保存战争潜力,都是非常必要的。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人防指挥是人防指挥机构对城市人民防空袭的组织领导活动。目的是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避免和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人防指挥平时由各级人防机构负责,战时由各级人防指挥部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警报人民防空警报是报知敌空袭的警报。按警报发放的时机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空袭解除警报;按警报器的位置分为户外警报和户内警报。人民防空警报是保障城市人民群众防空袭的重要手段之一。战时,它担负着引导群众顺利实施防空行动的报知任务;平时,还可兼负防洪、防震、防台风等抵御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民防的紧急报知任务。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掩蔽人员、物资,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是实施人民防空最重要的物质基础。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是人民防空防护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城市人民保障自身安全的主要依托和可靠手段。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根据国防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损失,保护战争潜力,夺取胜利的重要战略措施。现介绍如下:人民防空知识一、现代常规空袭时的防护:常规空袭时人员的识别与防护(一)识 别识别,就是对空袭警报信号、现代空袭兵器进行识别、辨认。由于现代空袭作战来势突然,空袭兵器难以识别,因此,识别空袭警报信号是适时防范的重要前提。当警报鸣36秒,停24秒,反复3遍,3分钟为一周期,这类警报是预先告知城市居民,敌人可能对城市进行空袭,告诫人们提前做好空袭的各种准备。当警报6秒,停6秒,反复15遍,3分钟为一周期,这类警报是在敌机或其他空袭器已经临近城市上空,空袭行动即将或已经开始时施放的,通知人们迅速采取疏散、掩蔽等防护措施,以防止遭受空袭。当警报信号连续鸣3分钟。这类警报是告知人们空袭情况已经解除,可以按照防空袭计划进行清理和消除空袭后果的工作,同时可以恢复城市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二)防 护防护,就是充分利用各种防空袭设施进行安全防护。1、临战准备阶段当接到敌人可能发动战争并对城市进行空袭的预先通报后,各机关、厂矿、团体和学校应对原有的防空洞、掩蔽部、半地下室等设施进行检查,有积水的要排除积水,需要清理加固的应尽快进行清理加固。对通风、过滤、密封、照明装置进行认真检查,确保能正常使用;熟悉防护工程内部结构、周围环境、行走路线,以便遭敌空袭时,能有秩序地组织所属单位人员和在校学生进入防空掩蔽部。2、敌空袭阶段(1)在室内的人员和居民,应尽量到附近的地下室、楼房底层、走廊或钢筋混凝土楼梯下等跨度较小的坚固建筑物内隐蔽。不可站在露天或窗口观望,以免被震碎的玻璃打伤或被弹片击伤。(2)在街道上的行人,当获悉空袭信号时,要尽快离开危险房屋、高压电线、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就近迅速向地下室、地铁、车站等较为安全的地带转移。(3)凡在市内行驶中的公共汽车、电车及其他车辆,得知空袭信号后,应立即靠边停止运行,进行疏散隐蔽。司机要把车辆驶到马路支线停放,以免影响消防、救护及紧急车辆的行驶。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要行驶到远离楼房住宅的安全地带停放。(4)厂矿、企业、机关、商店、影剧院及车站码头的人员,除必须坚守岗位的人员外,听到空袭信号后要镇定自若,听从指挥,切不可惊慌失措,要有秩序地向防空工事、地下、半地下室等便于隐蔽的地带就近隐蔽。(5)在效外空旷地带的人员,在听到空袭信号后,要选择就近便于隐蔽的低洼地、路沟、地坑、大树下疏散隐蔽。如果发现敌机或导弹将在你附近投下或爆炸时应迅速就地卧倒。卧倒时面部向下,掩住耳,张开口,闭上眼,胸和腹部不要紧贴地面,以防震伤内脏及头部器官。当听到炸弹发出"嘘……"声时,表明炸弹已接近地面,采取上述措施,可以减少对人员的杀伤。二、对核武器杀伤破坏因素的防护一旦发现爆炸闪光、烟雾骤起,遭遇核武器袭击时,室内室外人员必须在杀伤破坏因素到达之前,迅速准确地做完防护动作,以求生存机会。那么,什么样的防护动作才是迅速、准确、有效的呢?(一)室外人员防护原则和方法室外人员应从防护较严重的瞬时杀伤因素着眼,防护的原则是减少暴露表面,争取重型屏障重点保护头部、减少碎片杀伤。正确的方法是:发现爆炸闪光,应忌看火球,迅速进入各种人防工程防护,并不要随意进出或走动,来不及进入人防工程时,要迅速(2秒钟内)利用三五步内的地形地物就地卧倒。遇到较大的地形地物时,横向卧倒;地形地物较小时,面向爆心卧倒;无地形地物可利用时,背向爆心卧倒。核爆炸时,如果身边有江河、湖泊或池塘,应立即潜入水中防护。有条件的情况下,尽可能利用浅色衣物遮盖身体,尤其是皮肤暴露部位。利用地形地物进行防护时应注意:必须利用地形地物背向爆心的一侧,尽量利用坚固、稳定的地形地物,避开易倒塌、易燃烧、易爆炸的物体,以免间接伤害。(二)室内人员防护原则和方法室内人员防护的原则是:利用坚固的建筑部位和家具,减少暴露,设置屏障,保护重点部位,减少碎片杀伤。正确的方法是:发现闪光后应立即利用墙角卧倒,最好在靠近墙角的桌下或床下卧倒。应避开门窗和易燃易爆物,以免玻璃碎片使人员击伤或造成其他间接伤害。冲击波过后,应立即抖落身上的尘土,迅速进入人防工程进行防护。若没有人防工程,也可以进入冲击波袭击后未倒塌的建筑物内,关闭门窗,防止放射性灰尘进入室内。(三)放射性沾染区的人员防护方法人员在沾染区行动时,应做好个人防护:戴口罩或面具、扎三口(领口、袖口、裤脚口)、穿雨衣或斗篷、戴手套、穿雨鞭;不要随便接触沾染物品,不要坐卧和脱下防护器材;严禁在沾染区吃东西、吸烟和饮水。行进时,应按照专业人员设置的标志,避开沾染程度较高的地域。应选择路面结实、街道较宽的背风墙侧行。人与人之间要保持适当距离,脚步要轻,尽量减少灰尘扬起,快速行进,尽量缩短在沾染区的时间。乘车时,除应做好个人防护外,要关闭车窗,盖严棚布,加大车距,车上人员不要随便下车,上下车要尽量不接触车轮和挡泥板。(四)全区转移人员的防护方法转移至安全区的人员,要有计划、有组织地采取多种措施,消除身上的沾染。例如;人员应侧风站立,人与人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将服装一件一件的脱下消除,消除后,有顺序地放在上风方向。对服装消除的方法通常有拍打法、扫除法、抖拂法、洗涤法。人员皮肤受沾染用毛巾或纱布擦拭。擦拭时应从上到下,顺着一个方面进行。擦一次,将毛巾翻叠一次,防止已消除部位重新沾染。误食了沾染食物和水时,可采取催吐、洗胃、多喝水、利尿法排出,有条件时,可按照医生要求服吸附剂、缓泻剂加快放射性物体排出。 的防护放射性物质对人体伤害的规律是:距离放射源越远,受照射时间越短,"屏障"越多,伤害越少。三、对核事故因此,需要采取的措施有:1.人员紧急隐蔽,通过多种"屏障"保护自己。听到警报,户外人员应尽快进入室内,不得外出。关闭门窗,关闭通风系统,熄灭火源。打开收音机、电视机,注意事故动态。上述防护措施主要适用于事故的早期阶段。由于建筑物的墙壁和开花板是提供的物质屏蔽作用,可以减小放射性烟羽和地表沉积物的直接外照射;另外由于建筑物内的放射性物质造成的内照射。对于外照射的屏蔽作用,其效果取决于建筑物墙壁的质量厚度,建筑物的门窗是薄弱环节,所以人们在建筑物内要远离门窗。对于内照射隐蔽的效果取决于建筑内外的空气交换速率越小,建筑物中的放射性物质浓度增加得越慢,隐蔽的效果越好。所以,当放射性的烟羽通过时应关闭门窗,关停通风的空调系统,熄灭室内火源。如果用湿纸或衣服被褥等堵塞门窗的缝隙,可以进一步降低换气速率。隐蔽适用于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持续时间较短,预计剂量不是很大的情况。如果释放时间较长,隐蔽的效果会降低,此法是最简单方便的措施之一,但时间不能太长,一般不能超过12小时。2.有组织、有秩序地撒离,远离放射源。撤离时,保持镇静,携带适量必用品,按照有关部门要求,有组织、有秩序地在指定时间开始撤离到指定地点,避免盲目行动,增加受伤害的可能。对从沾染区撤出的人员,在接到专业人员发放放射性碘阻断药品预防时,应按时服药,不要不吃,也不要多吃。其他措施与防核武器袭击所造成的放射性沾染相同。四、在传染病疫区的防护疫区,是指由于病原微生物原因而导致发生传染病的地区。它主要指相应的疾病患者在发病前后居住和活动的场所。要有效地预防传染病的流行,关键在于控制和消除传染病流行的三个环节,因此在疫区采取卫生防疫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1.控制传染源。不少传染病在发病以前就已有经具有传染性,发病初期出现传染病症时,传染性最强。因此,对传染病病人,要尽可能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防止传染源扩散。同时采取行动,消灭传播疾病的蚊、蝇、鼠、蟑螂等害虫。2.切断传播途径。尽量不与隔离人员和物品接触,注意包扎伤口,养成皮肤消毒习惯。保护好食物,不吃不洁净食品。进行个人呼吸道防护、防止吸入带菌空气。平时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提高自身防护能力。3.保护易感染的人群。在传染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保护老人、儿童、体弱易病者,不要让易感染者与污染源接触;对易感染者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他们的免疫力,易感染者本人应积极参加体育运动,锻炼身体,增强抗病能力.

人防工程建设的问题与完善分析论文

进行人防工程建设时,有关注意事项要了解。下面是我整理的人防工程建设的问题与完善分析论文,供各位阅读和参考。

近些年来,城市化的进程正在迅速加快。面对新的形势,人防工程不仅有助于抵御灾害,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建设的综合质量,也体现了国家对民生建设的重视。

摘要: 现阶段国家经济、军事的综合实力,决定了我国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必须坚持以防为主的战略方针。作为人民防空的核心内容,人防工程建设具有周期长、造价高等特点,必须贯彻国家“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人防工程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搞好和平时期的人民防空建设。

关键词: 人防工程建设;城市建设;经济建设;抵御灾害;相互结合

要进一步促进人防工程建设,就必须利用自身特点及优势,紧密结合城市建设,不断改善与提高自身在城市中的作用,体现存在的价值,谋求稳定、长远的发展,最终构筑平战兼顾、功能完善、防护能力强大的人防工程体系。

1建设人防工程的现存问题

根据国际战略格局及战争方式的变化,为了打赢高技术、高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的需要,国家确立了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施行)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2003年11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提出了各个城市全面建设人防工程的要求,而在此大背景下,城市建设在落实人防工程配套建设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有些甚至影响到了先进城市建设理念的落实和推广。

人防建设意识淡薄,人防知识缺乏

目前,国内正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国人更多的是关注经济效益及物质生活,缺乏可持续发展及统筹全局的战略眼光,忽视环境保护、人文素质、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内容,也包括居安思危的国家安全理念。在大多数城市建设行为中,人防工程建设被视为负担,并通过各种手段回避及减少建设任务。普通民众对人防地下室也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发现和监督或是发现了不予理睬。相对消防、环保等建设内容,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意识还未在人民大众中形成。

人防工程建设还处于被动和无序的状态

由于人防工程是根据上诉法规在一般城市建设开发中进行强制性配套建设的,人防工程建设本身存在一定的被动性,长期的被动性建设则带来了无序的局面,人防工程的布局存在区域性的不均衡,人防工程类型存在严重的不齐全,使得人防工程建设无法形成一个完善的体系,大大降低了综合防御效能。

相关技术落后、人防设备更新缓慢

自从2000年以来,与人防相关的技术措施,设备材料等鲜有更新换代,与目前快速发展的社会背景形成了巨大的反差,也与相关企业及部门每年在人防建设中获得的利益不成正比,这导致了人防工程造价高,综合效益低的不利局面,制约了人防工程建设的发展。

相关政策不完善

城市建设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和理念,从之前的节能、环保,到后来的绿色建设,再到现在的海绵城市,城市建设形态在不断完善提升,但是由于人防相关政策的滞后或者不完善,导致了开发建设者在权衡利弊之后,选择了人防建设成本较低的方式,放弃了较先进理念的设计方案。例如:某大型综合体项目,设置了大面积空中绿化带,大面积架空的首层交通枢纽空间,体现了绿色建筑的先进理念,但是由于空中绿化带及首层交通枢纽空间根据相关人防政策规定,需要配建大量的人防建筑面积,使得建设成本及设计难度大幅提高,而面临被取消的局面。从这个层面来讲,人防建设已经阻碍了城市建设质量的提升,也势必影响到自身的建设与发展。

2探求完善建议

人防建设以及城市建设应当确保相互结合,在最大限度内发挥人防建设的价值与意义。从现状看,人防工程应当密切结合平时与战时的双重功能,在人防建设的全过程中都要融入城市建设的基本理念。随着时代进步,人防工程建设也应当摆脱单一的建设内容,进而提升人防建设的综合效益。完善现阶段的人防工程建设应当依照如下的基本思路: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人防意识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宣传思想工作方针,结合人防建设的发展需要,开展人防宣传工作以及初级中学和全社会的人防教育,保证人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人防宣传队伍建设,巩固和扩大人防宣传领域,加强与新闻单位和有关部门的联系,把人防宣传与国防教育、法制教育、文化教育等结合起来,使人防宣传工作更具稳定性、广泛性和有效性。通过宣传教育,提高人防工作及人防部门的知名度,增强人民群众的国防观念和人防意识,力争做到人人了解人防、关心人防、支持人防。有条件的城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争取建设独立的人防宣传教育基地,向民众提供参观、学习、模拟演练等义务活动;无建设条件的城市,可在人防主管部门办公场所内,争取100~200平方米的中心办公区域,设置人防展示大厅,让过往的民众感受和了解各种人防设施、设备及功能,向民众说明人防建设的必要性和原则。

完善人防工程规划体系,促进与城市建设规划体系的衔接

城市防护是城市在组织经济和市民生活的功能之外的一项重要功能,而人民防空是城市防护的一个重要部分。人防工程规划应能使规划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尽可能满足城市防护需求,具有较高的防护效益。

人防工程规划确定了城市在规划期内的人防工程发展水平、建设重点、布局和步骤,是搞好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增强城市防护功能的主要保证;人防工程规划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针对人防工程做定点、定位、定量的初步要求,保证人防工程建设有序、有重点、合理的发展,避免被动型、随意性、不均衡性,减少浪费,提高工程平战利用率,有效扭转被动建设的局面,使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分布呈现计划性;人防工程规划可以保证人防工程建设和城市建设的同步、协调发展,特别是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规划保持协调一致。人防工程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建设的法规性文件,人防工程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城市建设的法规性文件,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应完善本市、本区人防工程规划,加强人防工程规划管理,抓住土地划拨的规划建设源头,明确人防配建内容,进而与地下空间规划、绿地广场规划、交通规划等各领域、各阶段的专项规划紧密结合,融入到城市规划的日常管理中,将人防建设条件作为规划审批条件之一,确实落实人防工程规划成果。

加强人防机构建设和人才培养计划,加大人防科研技术研究开发力度

落实各行政级别人防机构的成立,建立健全人防机构。加大人防相关的科技人员的培养力度,根据人防事业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引进和培养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改善科研环境,建立现代化的人防科研、人才培养和理论研究体系,以科技振兴人防事业,紧紧依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人防建设的效益和质量。重点针对现代高技术局部战争条件下人防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各地区人防建设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和实际情况,对工程设计、维护管理、加固改造、口部处理、防护功能设置、平战结合转换、人防技术和设备、通信警报等进行专项课题研究,并设立专项研究机构及小组;研制适用于人防工程的新型材料,提高人防工程抗力,重点精确打击及其次生灾害效应的防护;加强提高现有人防工程综合生存能力的研究;加强重点经济目标防护的防护理论和技术研究。为确保以上两项内容的实施,应从人防建设的经费中有计划的抽取一部分,作为人才培养及科研活动的运行经费,以一部分的量产换取人防工程更加合理、有效的建设效果,为将来质的提升打好基础,甚至实现人防品质提升的常态化。

遵循以人为本的宗旨,提升人防工程综合价值

新时代城市建设的核心原则是以人文本,同时注重可持续发展,尽管人防工程建设的基本条件由国际环境及国家相关政策决定,但是如果偏离了城市建设的主要原则,有悖于城市建设的核心价值,则会寸步难行。新时期人防工程建设,要兼顾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建设者要有全局观念和长远目光,从实际出发,贯彻平战结合方针,把城市建设和人防建设很好地结合起来,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重要经济目标等都必须与人防工程建设相结合,实现一笔投资多重效益,拓宽整体平战结合服务领域。

除指挥工程外,其他人防工程类型要最大限度地综合利用,为繁荣城市经济、方便人民生活服务,创造良好效益,吸引更多的建设资金,使人防工程建设形成良性循环。针对一些具有先进意义的城市建设理念及方案,人防建设不得墨守成规、固步自封,应积极调整完善相关政策规定,在满足人防要求的情况下,给予尽可能的配合及优待,并积极从中寻找共同点,实现人防工程的综合价值。

3结语

根据现阶段国际形势及国家综合实力,加快人防建设步伐,做好防空袭准备,适应打赢高技术局部战争的要求,十分必要。各有关部门应增强对人防建设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重视和支持人防建设,履行人防建设的职责和义务。同时,建设者也应认识到人防工程建设的艰难性和复杂性,在不断完善提升人防功能的同时,也应紧跟城市建设的步伐,与时俱进,在整个城市建设活动中不断提升人防工程的综合价值,探寻人防工程在其他领域存在的意义,保持长期及稳定的发展,促使量到质的提升,实现人防向民防的转变。

参考文献

[1]韩贝.试论城市人防工程建设与信息化管理[J].山东工业技术,2016,(8).

关于人防的300字左右的文章。 人防专业队是根据防空工作需要而组建的人民群众勤务组织,是战时城市防空和平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随着社会科技进步与现代战争模式的转换,传统的人防专业队建设已经不适应现代人防工作的发展要求。 一、人防专业队建设所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各地根据上级人防部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了人防专业队建设,普遍建立了覆盖社会面的人防专业队,成效有目共睹。但新的形势和第二次海湾战争又给我们敲响了新的警钟,暴露出了我们人防专业队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具体表现为: 1.组织不健全,人员未定位。人防专业队作为一支专事人民防空的队伍,必须组织健全、人员定位,以便召之即来,来之能战。但是目前人防专业队普遍存在定性不明、组织不健全等问题。即具有准军事性质的人防专业队伍没有统一归口于武装力量的范畴,也没有列入国防后备力量的建设行列,这样就使人防专业队几乎成了民间的松散组织。而在一些地区和城市,某些单位和部门为图方便,将民兵组织与人防组织混为一谈,民兵与人防专业队员常常就是一个队员两种身份,只是隶属不同,任务有别。这种建队方式,显然不利于人防专业队的稳定和发展。 2.专业不齐全,功能欠完备。在现代战争中,进攻的矛的发展总是快于防护的盾的发展。在这种情形下,人防专业队的建设必须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才能跟上现代战争的需要。但目前,我们的人防专业队不论是在专业设置,还是在功能配备上,都远远落后于现代战争发展的要求。传统意义上的七支人防专业队(运输、通信、救护、抢修、治安、消防、防化专业队)大都是恢复性、保障性的专业队,均属于“消除后果”的“消极防护”,缺乏对重要经济目标实行积极防护的专业能力,网络专业队、目标伪装队、电子干扰队等队伍的建设根本未提上议事日程。3.组训脱节,队伍形同虚设。一些单位与部门由于对人防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当初组织队伍时就是随便拉几个人凑数来应付,根本没有专门的人员,相应的配套设施及器材也没有进行必要的配备和更新,也就难以开展有效的业务训练,甚至出现专业队伍只是“整组填在表上,训练写在纸上”的现象,致使部分人防专业队根本无法承担最基本的任务。 二、人防专业队建设所存在问题的原因 影响人防专业队建设工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观念滞后、思想麻痹。二战结束已经60多年了,抗美援朝也早已成为历史,中越边境的自卫反击战也已成为追忆中的一朵浪花。由于经历了较长时段的和平发展时期,我们没有经常性地开展人防工作及专业队建设工作重要性的宣传教育,使得人们滋生了麻痹思想。目前,在大家的思想认识方面普遍存在两个误区:一是认为人防“与我无关”,甚至“没有必要”;二是认为抓人防专业队的管理、训练会影响日常工作。受这些错误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的人防专业队建设出现了不该有的滑坡现象。虽然近期几场局部战争给我们的人防专业队建设敲响了警钟,产生了一种“狼”来了的危机感,但因长期缺乏宣传教育,人们在潜意识里还没有认识到人防专业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2.体制不顺、管理不力。对军事化性质的人防专业队进行管理,特别是开展训练,要动人员,占时间,用装备,花经费,没有一定的强制性是很难落实的。目前,我们的人防专业队基本是以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并没有纳入地方军事机关的管理范围,《人防法》也没有对开展人防专业队的管理训练作出硬性的规定。在这样的情形下,地方人防机关因人员、训练场地、经费等条件的限制,没有对人防专业队开展有效的管理和训练,也是必然的结果。 3.经费困难、保障不到位。人防专业队的建设同其他队伍建设一样,都需要一定的投入,如购置器材、开展训练等。只有这样,战时方可能“产出”。然而,有些地方和单位不能正确处理国防、社会及地方经济的关系,对人防专业队的作用认识不足,认为组建人防专业队是件可有可无的事,说什么:“300万军队如果抗不住了,人防组织能起什么用?”他们不了解现代战争的特点,更不明白现代战争打的就是后勤战这一基本道理。在市县一级,虽然表面上把人防经费都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但基本上没有落实。直接主管的部门和单位则把人防专业队当成包袱,在经费和器材等保障上常常是能拖就拖,能减就减。“人防办”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由于筹措的人防经费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人防专业队的建设需要。 三、加强人防专业队建设的对策 “养兵千日,用在一时”。人防专业队建设是一件长期性、经常性的工作,必须常抓不懈,方能收到实效。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定要调整思路,转变观念,努力走出一条适应“市场”和“战场”双重需要的人防队伍之规范化建设道路。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人防意识。人防措施是否凑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众对空袭杀伤力的认知程度及对人防措施和防护方法的掌握程度。这必须通过宣传教育才能做到。一方面人防办要依据《人民防空法》所赋予的职责,把人防专业队重要性的宣传纳入人防宣传教育计划,要通过各种舆论工具,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人们意识到在集中精力抓经济建设的同时,不能忘记人防专业队建设,力争使全社会形成“人人重视人防专业队,人人关心人防专业队”的良好社会环境。另一方面,要抓好公众的人防应急知识和防护知识的宣传,夯实人防整体防护能力的基础,形成有效的人防公众群体。 2.理顺体制,构建权威高效的指挥体制。实践证明,人防专业队建设单靠人防部门的“单打独斗”是很难有所作为的。只有统一思想,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强有力的领导体制和高效顺畅的运行机制,有效地解决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一系列困难和问题。首先,要明确职责任务。通过修订人民防空袭预案,完善相关的人防法规和政策,把人防专业队建设任务赋予地方军事机关,实行以军事机关和人防部门分口把关,齐抓共管的领导指挥体制。其次,要充实领导力量,加强协调配合。组织防空作战和应急救援是地方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国家和军队领导机关,应该对地方军事机关的编制体制加以调整,保证人防专业队建设在地方军事机关有人具体负责。再次,要完善地方军事机关抓人防专业队建设的有关制度和措施。实施“五纳入”、“五统一”,即纳入民兵编制序列,纳入民兵教育训练计划,纳入民兵组织管理范围,纳入民兵工作经费、物资、器材、场地、保障范围,纳入民兵考核验收计划;统一编组、统一训练、统一检查、统一指挥、统一使用,促进人防专业队建设的健康发展。 3.整合全社会资源,锻造过硬的专业队伍。首先要组建实在管用的专业队伍。一是要坚持编组范围的广泛性。凡是与人防专业队职能任务相关的单位,都可以编组人防专业队。二是要坚持入队条件的灵活性。人防专业队员的选拔,要坚持“素质优先,其他条件放宽”的原则,凡是能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不论男女及户籍都可以编入人防专业队。三是要依托民兵建制单独组队,解决好人防组织与民兵组织的人员交叉、任务重叠问题,确保一兵一职到位。四是要组建适应现代战争需要的新型专业队。现代战争是电子网络战争,是精确制导武器独领风骚的战争。如何干扰敌人攻击以防护好重点目标,是人防专业队的重要任务。因此,重要的城市及地区必须组建象征性专业队和网络化专业队,通过烟障、伪装等方法,干扰敌方制导系统,使敌方判断失误并吸引敌方火力,以达到保护重要目标的目的。其次,要加强对人防专业队的训练。人防专业队能否拉得出,打得响,关键靠平时的训练。一是要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专业队训练的任务、标准、要求、奖惩措施等固定下来,使专业队训练由行政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成为所有公民及法人都必须严格执行的行为规范。二是国家有关部门应该组织力量编写出版人防专业队训练教材,开发教学课件和教学用具,为人防专业队训练提供教学保障。三是应紧密结合城市和企业生产,制定针对性较强的训练计划,积极引导有关单位采取“见缝插针”、“借鸡下蛋”等办法,把人防专业队训练同职工上岗培训、业务骨干培训、职工技术等级达标等活动结合起来,力求实现一次训练,双重收获。四是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利用现代训练手段,采取网上训练、模拟训练等方法,以减轻训练负担,提高训练质量和效益,增强人防专业队的整体战斗力。4.建立长效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经费落实。经费落实是人防专业队建设工作的基础。我们要参照人防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上下结合、分级负担的原则,采取财政贴、社会筹、单位挤、人防部门补的办法,共同担起人防专业队建设的责任,以确保人防专业队建设的经费落实。

正当防卫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浅论正当防卫摘要]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采取的正当行为,为避免其滥用,对其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为保护公民人身安全,对暴力犯罪规定了特殊防卫的内容。[关键词]正当防卫;特殊防卫;不法侵害;防卫过当一、正当防卫的概念正当防卫属于正当行为中之一种,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对于正当防卫防卫概念的正确理解有助于我们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意义.对正当防卫概念的认识和理解应从以下几点把握:(1)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公共利益、公民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遭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均有权对不法侵害予以必要的损害。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权利,并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即使在公民有条件躲避非法侵害或求助于司法机关的情况下,公民仍有权实施正当防卫。换言之,我国刑法上的正当防卫并不仅仅是一种“不得已”的应急措施,而是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的一种积极手段。(2)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实施的正当、合法行为。它不仅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因而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支持和鼓励。(3)正当防卫除在特定条件下可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亡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外,一般情况下对不法侵害者的损害都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公民在行使正当防卫权时,都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允许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允许滥用防卫权利。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为避免正当防卫被利用作为免除刑事责任的借口,对正当防卫的成立做了严格的限定条件。其中包括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及限度条件。在此只分析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一)时间条件。正当防卫只能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所谓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1.对不法侵害的开始,我国理论和实践中均有较大争议,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进入侵害现场说。此说认为,侵害者进入侵害现场即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2)着手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行为的开始就是不法行为的“着手”,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着手时进行的。(3)直接面临危险说。此说认为,不法侵害的开始应该指合法权益已经直接面临不法侵害的侵害危险。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着手进行,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不法侵害;二是不法侵害的实行迫在眉睫,合法权益将要遭受不法侵害。(4)综合说。此说认为,一般应以不法侵害着手实施为不法侵害的开始,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已十分明显,不实行正当防卫就会立即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时,也应认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以上四种观点,综合说是最为全面,最接近于正当防卫的立法宗旨,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2.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应在实践中作具体分析,可以是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中,也可以是行为已经结束而其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是有些情况下,虽不法侵害所导致的危险状态尚在继续中,但正当防卫行为并不能将其排除,则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正当防卫的结束,可以是不法侵害人自动停止或不可能继续进行,也可以是不法侵害已经既遂且不能及时挽回不法侵害造成的损失。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前或结束后进行的防卫行为则是不适时的。(二)限度条件。指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何谓必要限度,有三种观点:1.基本相适应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性质、手段、强度和后果上要基本相适应。2.需要说。认为所谓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限度只要所造成的损害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不如此就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侵害,也不能认为是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3.相当说。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上述三种观点中,基本适应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特征,即承认相适应不是绝地等同,而是可以超过,但同时又强调不能明显超过,差距过大,此种学说有利于保障公民正当卫权的行使,也能防止防卫者滥用权利,故而有其合理之处。但它仅从防卫和侵害两方面的性质、强度等客观特征上加以权衡,没有考察防卫者的主观目的,因而缺乏考察问题的高度,有可能导致将那些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虽然基本相适应,但却非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情况作为正当防卫处理,从而会不适当地扩大正当防卫的范围。而客观需要说以防卫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作为必要限度的标准,强调了防卫目的的正当性,因而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之关键。但是这种观点过分强调客观需要,而完全忽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的相当性,没有对防卫者设定必要的约束,有可能导致防卫者滥用防卫权,从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不适当的损害。上述相当说实际上是客观需要说与基本适应说的有机结合,既抓住了理解必要限度的本质的、关键的特征,有利于鼓励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又提出了对防卫者的必要约束,有利于保障正当防卫的正确行使,从而汲取了基本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合理之处,避免了两者之不足,可谓是合理而可取的主张。鉴于此,相当说后来逐渐成为我国刑法理论上的通说和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主导理论。应当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具体表现;“超过必要限度”是“造成重大损害”判断标准。也就是说“,并不存在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没有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换言之,只是在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况下,才存在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问题;不存在所谓的‘手段过当’而‘结果不过当’或者相反的现象”。对正当防卫加以限度条件是否会使防卫人在防卫时考虑到自身行为是否过度而影响其权利,刑法典规定了对某些不法侵害可实行无限防卫权。三、特殊防卫新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首次规定了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采取无限度的防卫,即使造成了不法侵略者的损害后果也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界上有学者称,此款规定是我国的无限防卫权,或特别防卫权,或无过当之防卫等。据此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实行正当防卫,不存在过当情形”,这一规定是我国刑法在正当防卫制度上的一个重要突破,开创了我国无限防卫权刑事立法化的先河。它的立法用意,主要是为了纠正过去司法实践在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时普遍存在的一种偏严的倾向,使公民在受到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时,能够站出来进行英勇的反击,不至于因过多地考虑防卫过当责任而畏首畏尾,不能适时制服犯罪,鼓励公民更好地利用防卫权,以保护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无过当防卫赋予了防卫人无限的防卫权,因此也必须对无过当防卫的使用严格掌握,以免滥用,使得防卫权蜕变为私刑权,造成社会混乱。必须明确无限防卫是正当防卫的一种。但是同一般防卫一样,如果以防卫是否受到不法侵害为标准,可将特殊防卫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自我防卫;一类是未直接受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害的非受害人实施的防卫,即防卫他人。由于没有将受害人和非受害人予以区分,将使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过于宽泛,从而造成对不法侵害人应有合法权益保护的漠视。法律应是理性且公正的,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强化保护防卫人的合法权益时,决不可致不法侵害人应有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否则法律将失去其应有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也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基础。需要强调的是,受害人反击暴力犯罪侵害的特殊防卫权是国家赋予公民一般防卫权的派生性权利,是特殊条件下的救济措施。孟德斯鸠说过,在公民与公民之间,自卫是不需要攻击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如果等待法律的救助,就难免丧失生命,他们才可以行使这种带有攻击性的自卫权利。所以应以一种客观而理性的思维,站在公正的立场,将现有特殊防卫规定中“防卫他人”归入一般防卫而遵循一般防卫的规定,而将特殊防卫严格限定在“自我防卫”的范围之内。这样,既兼顾了刑法的社会保护机能和人权保障机能,也不会挫伤公民见义勇为的正义感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相应地,《刑法》第20条第3款可表述为: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自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没人会翻译! 这是法律不是外语。

论 文 摘 要正当防卫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通常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二者之间却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纵观古今中外,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进一步理解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道义根据,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其权利根据源于民法所认可的防卫权,由此,派生出了通常所谓的制止权、合理损害权、特殊防卫权、免责权等,正当防卫是这些权利的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也反映了在解决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时,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二者结合,使得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相对合理配置的平衡状态。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关键词:正当防卫;犯罪;必要限度;行为人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乃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必然属性,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通过主动反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犯罪行为是侵害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防卫行为是公民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是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有的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是“由于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法定的建法阻却事由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等情形,属于合法辩护事由。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被看成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而在《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在古代西方也有类似规定。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东西方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共同点是允许对侵害者实行报复和私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为正当防卫。”

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研究论文

论文题目建议要切入点小以下都是优秀的经济法和商法的论文题 1、国家干预和市场调节的法律互动与平衡 2、“政府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3、“市场失灵”的经济法调整 4. 社会公共利益与经济法的关系 5、城乡协调发展的经济法思考 6、论企业的社会责任 7、论我国的银行监管体制 8、论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 9、关于政府采购的经济法思考 10、税制改革与经济法的创新 11、论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完善 12、论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思考 13、论产品质量责任的确定 14、关于我国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处理 16、反垄断法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7、论劳动债权的优先权 18、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营经济发展中的经济法思考 20、论集体谈判制度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源自“刺穿公司面纱”的理论,或称为“直索理论”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创设公司法人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鼓励投资,发展经济,造福人类。而享受公司法人制度的最大受益人则是公司的股东。因为股东利用公司形式的目的在于公司可以其独立人格进行经营,而股东本人可以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获得股息、红利之收益,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又可以利用公司独立人格把股东的责任仅限于自己的出资以内,以避免过大的经营风险并使自己的损失最小化。但法律制度之木质要求— 公平、正义之目标,始终是法律设计者之根本任务。所以为贯彻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在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同时,民商法律制度中遂采取诸如信息公开制度、契约债权人可通过设立契约条款来回避风险、侵权行为之债权人可享受事后之应有补偿等措施,在公司人格制度设计中强调分离原则,以平衡股东投资经营风险外化而给公司债权人带来风险过重之状况。然而,法律实际运做的结果,并未完全符合设计者之原来本义,使本应平衡的公司法人格制度中的利益体系向股东一方倾斜,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公司贯彻分离原则时,公司股东是居于优越地位的。另一方面,在公司法人制度中潜藏着一种“道德危险因素”,即将风险经营所产生的成本转移给债权人的诱因。为了平衡公司法人制度中股东与公司债权人失衡的利益关系,创设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所以现代公司法创设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功能,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平衡公司出资人和公司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虽然公司法在制度设计上,从公司设立、资本制度、公司运作、到公司变更解散等各方面的规范,既体现了公司独立人格制度的完整性,使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得以彻底贯彻,也反映出对股东运用公司人格的监控,以防止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的风险的扩大。但是,公司有限责任制的负面效应以及对公司内部的运作监控的难度,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的利益埋下了动机隐患,留下了可操作的空间。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正是以矫正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侵犯债权人利益为己任,对滥用公司人格的股东,透过公司面纱,直接让躲在公司面纱后面的股东承担对债权人的责任。可见,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实质上是在维系公司独立人格的同时,防止公司债权人交易风险的扩大,以有效平衡股东与债权人两大利益群体的关系。公司 法 人 人格否认体现了这样的公平、正义价值取向:“法律首先把承认公司人格独立作为一般准则,以维护公司人格独立的社会价值,保证投资人在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基础上大胆进行投资,促进经济发展,实现一般正义或者说是社会正义:但是法律又必须保证投资人不得在享受有限特权的同时滥用公司人格,从事不正当经营活动,谋取不当利益,损害个别正义或者说是具体正义。”3从而法人人格否认成为公司法律制度中社会公平、正义与个人公平、正义的契合点。同时公司法人格否认更是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的原则。任何法律制度在具体实践中总会发生变异,从而背离其产生的根本宗旨,这即是“法律皆有漏洞”的事实4,在此情况下推翻整个法律制度的成本远远高过以国家权力干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重新构成新的利益平衡格局的成本。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充分体现的是当事人的意志,这构成了公司法律制度的一堵坚实的墙,而如果这面墙出现漏洞时,不是将这面墙全部推倒,从而使公司法人人格完全消灭,即对公司进行解散,而是由国家权力介入其中,赋予公司债权人特定的权利,在不全面否定公司法人独立人格的前提下,追索违法股东的责任,从而以最小的成本重新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这也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精髓的所在。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制度。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适用的公司类型并未区分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此,只要符合《公司法》第二十条的条件,不论是什么类型的公司,都可以适用法人格否认。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必要、有益的补充。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是当股东运用背离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原始初衷(即公平、平等、正义)的手段而为他人控制和操纵时,公司法人已不再具有独立性质,法律将无视法人的独立人格而追究法人背后的操纵者的法律责任。因此,这种法人人格否认所引起的从法人人格确认向法人人格否认的复归并非是对整个法人制度的否定,恰恰是对法人人格的严格恪守。因为运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所否认的法人,实际上是一个被控制了的、失去人格独立性的法人空壳。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在特定条件下对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合理与必要的保护手段,有效地维护了法人制度的健康发展,防止法人制度的价值目标不致发生偏向和被异化。从这个意义上讲,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不仅不是法人制度的否认,反而是法人制度的补充与升华。正是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证明并捍卫了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与正义。(二)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法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如同自然人的独立人格除有自然死亡之外尚有宣告死亡制度予以取消一样,法人之独立人格除有消灭制度之外也有否认制度,法人人格之确认与法人人格之否认构成了法人制度的辩证统一、不可分离的两个方向。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弥补了法人人格确认制度的缺陷,可以有效地防范不法分子滥用法人的人格和有限责任的特性逃避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保护了社会共公利益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使法律从形式上的公平合理走向了实质上的公平合理,极大地丰富了公司法人理论,使法人制度更加丰富、完善。

很多的,你到百度去查查法学热点问题分析就可以了,很多。商法和经济法的比较也可以写。写论文要写好存在3个突破点1,是别人没写过的或涉及很少的,你来写。2,是边缘法学的关系如两个法律部门的比较。3,就是要写出深度和广度。我推荐你在写商法和经济法时可采用历史和比较的写作方式。

正当防卫制度研究论文

好像还蛮简单的,只要抓牢几个特定词就好了,其他部分用so as,then,in the opinion of,这些连接词连一下就好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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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正当防卫论文篇2 试谈刑法中的正当防卫 摘要: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权利和手段。本文主要分析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并对一般正当防卫跟特殊正当防卫进行了比较。 关键词: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特殊正当防卫 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通过立法解释,明确地表述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地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明确指出正当防卫的概念和责任问题。 一、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构成正当防卫应具备四个条件:1.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并且侵害必须正在进行;2.防卫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3.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4.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1.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行为人只有在面临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果不存在这一前提条件,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行为必然不是防卫行为,更不是正当防卫。 2.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公民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正当防卫。由此可见,行为人必须具有防卫意图是成立正当防卫的重要主观要件,那些只符合正当防卫客观方面的要件而不符合这一主观要件的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不法侵害者包括所有共同实施法侵害的人),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尤其包括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及其他关系人)造成侵害。面对不法侵害,为了阻止其实施,而对不法侵害者的家属、亲朋或其他亲系人实行“防卫”,来迫使不法侵害者本人停止侵害行为,是防卫行为在对象上的错误。如果对不法侵害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又不具备紧急避险的条件,那么应根据其有无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是否应负法律责任。 4.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什么是“必要限度”,我国《刑法》无明文规定,《刑法》中所谓的“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笔者认为:(1)考察防卫行为正当与否,应当把防卫与侵害双方的性质、手段、强度、缓急、方法和后果等联系起来比较分析,并置于具体的案情中综合对照,而不应隔离开来单独考虑某一方面;(2)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必须相适应。这种必需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之间的关系,不是你一拳我一脚似的对等式,我们应当考虑到,有时防卫行为可能在强度等方面超过不法侵害,只要不是明显超过为制止不法侵害所需之程度,均不宜简单地认为是防卫过当;(3)同时还要考虑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现状态,即防卫所产生的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其所追求的还是出乎其意料之外的。如果防卫后果出乎防卫人意料之外,而这又是因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致,即使发生了不法侵害人伤、亡等严重后果,也不宜认定防卫过当;如果防卫行为非系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就应认定为防卫过当;(4)考虑防卫人当时所处的客观状态。 不法侵害往往是突如其来的,防卫人常毫无思想准备,精神紧张,情况迫急,没有思索及选择的余地,很难立刻判明不法侵害的意图和危险程度,没有充分条件选择适当的方式,也难以预料其行为将会造成的后果的性质和程度,所以如果事后表明,当时的不法侵害并无防卫人所认为的那种程度,防卫强度也实际超过了不法侵害的强度,也不能简单地认定防卫人的行为就超过了必要限度;(5)面对不法侵害行为,防卫人可以躲避而未避开,径直实行防卫的行为,不宜认定防卫过当;(6)防卫人带凶器等或有前科,也不能作为其防卫过当的依据,因为他们同样享有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应当多加注意的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实质是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一体两面。“造成重大损害”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特殊正当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特殊正当防卫与一般防卫的区别: 特殊正当防卫的成立需要具备一般正当防卫的某些条件,两者存在联系,但是,特殊正当防卫又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1.起因条件的特殊性。特殊防卫一般只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不法侵害实施,这就意味着,如果不采取这种特殊的防卫方式,自己的生命、身体、性等权利就会受到极大的侵害。2.保护对象的特殊性。特殊正当防卫的保护对象通常只针对正在进行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侵害行为人进行。即特殊防卫所保护的权益通常只限于人身权益,而不包括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财产利益等其他非人身安全的权利。3.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对于一般的正当防卫而言,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在防卫限度上有相当性,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但对于特殊防卫而言,则不受限度条件的限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因而,特殊正当防卫不存在防卫过当问题。 四、正当防卫的作用于意义: 法律的作用就是理曲断直,分清是非。正当防卫构成条件的正确界定,关键在于能否根据法律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定。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有利于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及时消除制止不法侵害,有效地惩治犯罪分子,保卫社会稳定。在当前治安形势日趋复杂的情况下,我们应当唤起公民踊跃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意识,积极鼓励、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这就更要求正确界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努力为公民防卫权利的行使,创造一个较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M] [2]高铭暄.刑法学(修订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 [3]姜伟.《新刑法确立的正当防卫制度》.《法学家》.期.P27 [4]高艳军.《论刑法中的特殊防卫》.《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 猜你喜欢: 1. 有关刑法硕士毕业论文 2. 有关刑法毕业论文题目 3. 刑法研究生论文 4. 刑法论文范文下载 5. 日本正当防卫制度若干问题分析论文 6. 探究犯罪刑法构成

论 文 摘 要正当防卫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通常都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但二者之间却有着质的区别,前者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而后者则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纵观古今中外,特定情况下的防卫行为,因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成为刑法保护的行为。我国刑法也将之明文规定为合法行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制度,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一个无限防卫、有限防卫、有限制的无限防卫的过程。正当防卫在犯罪构成评价中有着重要地位。从正义与秩序的对立统一出发,才能进一步理解这种行为为法律所允许的道义根据,也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法律在赋予公民正当防卫权利同时,又从意图、起因、客体、时间、限度等方面为其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要件。这些要件及其本质决定了该项制度的正当性。正当防卫其权利根据源于民法所认可的防卫权,由此,派生出了通常所谓的制止权、合理损害权、特殊防卫权、免责权等,正当防卫是这些权利的结合。正当防卫制度的成立,也反映了在解决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冲突时,公力救济的有限性和私力救济的必要性,二者结合,使得个体权利与社会权利处于相对合理配置的平衡状态。正当防卫本身是一种权利行为,正当防卫在整个犯罪构成评价中的地位,应当在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外得到解决关键词:正当防卫;犯罪;必要限度;行为人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20条第1款明确规定为,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者造成损害乃是正当防卫的一种必然属性,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客观上也有利于消除公民对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的后顾之忧,鼓励其放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并通过主动反击以达到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虽然公民在行使权利时从形式上看与犯罪行为都是加害行为,但是在本质上有着根本的差别。犯罪行为是侵害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而防卫行为是公民正当行使防卫权的行为,是为有效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故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有的学者对此提出批评,认为是“由于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也是当代各国刑事立法中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的法定的建法阻却事由之一。在英美法系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包括自身防卫、防卫他人、防卫财产、执法防卫等情形,属于合法辩护事由。在社会主义国家刑法中,正当防卫被看成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之一。一、正当防卫的历史渊源正当防卫作为法律制度在我国自古有之。《汉律》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是指无故入人室宅舍,上人车船,索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杀之,无罪。这是公然允许对有盗窃嫌疑者,可以立即杀死。而在《唐律》中“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可以说是正当防卫在中国封建法律确定时期的基本标志。《后周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清律》有“妻妾与人通奸,而于奸处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者,勿论”的规定。在古代西方也有类似规定。如古罗马《十二铜表法》规定,如果于夜间行窃,就地被杀,则杀人者是合法的。《汉穆拉比法典》规定:“自由民侵犯他人之居者,应在此侵犯处处死并掩埋之。”东西方古代法律对正当防卫规定的共同点是允许对侵害者实行报复和私刑,以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现代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制度,是在18世纪启蒙思想家的天赋人权论的基础上形成的。特点有二:一是将正当防卫视为紧急情况下的自力救助;二是以个人为出发点阐述正当防卫性质,强调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而在近代西方法制史上,最早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正当防卫的是1791年的法国刑法典。该法典第6条规定:“防卫他人对于自己或他人生命伤害而杀人时不为罪。”这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泛指行为的外部特征虽象是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仅对社会不具有危害性,而且还有利于国家,这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排除,被认为是合法的。《德国刑法典》第53条也规定:“由于正当防卫而不得不为的行为不罚。”“自己或他人遭受现在和不法的侵害时,为了抗拒侵害所必要的防卫称为正当防卫。”

公务员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中外公务员制度之比较李景平,李亮(西安交通大学,陕西西安710049)[摘要] 从公务员制度规范出发,选取了美、英、日、法、德等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作为参照系,通过与中国公务员制度进行对比分析,指出中国公务员制度存在的不足之处,并且结合中国国情和公务员制度发展趋势,提出了具体的建议,以期取长补短,对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有所裨益。[关键词] 中国和外国;公务员制度;公共人事管理[中图分类号] D630.3;D73.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245x(2002)o3—0069—05 。The comparison of China and foreign countries’civil servant systemU Jing—ping.U Hang(Xi an jiaotong University,Xi an 710049,China)Abstract Choosing Hesperian civil servant system (e.g.American,British,French,Germany,and Japanese)asreference,the text,from lan dscape orientation,compares them to our country’S civil servan t system.Analyzingtheir advantage an d disadvan tage an d developing trend,it wan ts to learn from others’strong points to ofset one’Sweakness,an d benefits to the re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ivil servan t system.Key words China& foreign coun tries :civil servan t system;pe rsonnel administration当今世界,公共人事管理与私人人事管理最大的区别就是公共人事管理的法制化趋势,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必然结果。法制化使公共人事管理的每个环节都有法律依据,实现了国家对公共人事的依法管理。公共人事的法制化进程始于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先后于1855年和1883年率先建立了具有两官分治、职务常任、政治中立和考试任用等特征的公务员制度。此后,公务员制度影响日盛,风靡全球,世界各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接纳了这一科学的公共人事管理制度。美国、法国、日本、德国等都将公务员制度法典化,从而将公共人事管理纳入了国家的法治轨道。1993年8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真正建立。从此,中国有了第一部符合社会主义制度要求的公务员管理法规,结束了长期以来干部“一揽子”管理的状况,标志着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步人法制化、科学化、专业化轨道,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当然,任何一种制度的完善都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过了一百多年,最终才得以成熟。而我国公务员制度才刚刚建立,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因此,吸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体制改革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公务员制度建设也步人快车道,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具备了与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相比较的条件和基础,足可以与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进行比较,与国际惯例接轨。鉴于此,本文选取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一些发达国家作为参考系,根据可比性原则,从公务员制度体系规范出发,与我国公务员制度作横向比较分析。试图通过比较中外公务员制度的优劣利弊,借鉴和吸收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公务员制度的优点和经验,以弥补我国公务员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促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科学化、规范化。一、中外公务员制度比较所谓公务员制度,就是指按照宪法、法律的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建立的国家人事管理的规范制度。中外公务员制度由于社会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下面以[收稿日期] 2o01—10—17[作者简介] 李景平(1958~ ),男,陕西礼泉人,西安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___李景平:中外公务员制度之比较国务院1993年8月批准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为基准,与国外一些国家的公务员制度进行比较。(一)中西方公务员界定的比较关于公务员概念,有数十种之多,各国公务员在称谓、内涵和外延等方面存在着差异,美国称政府雇员、英国称文官、法国和日本都称国家公务员,波兰称国家工作人员、德国称联邦官员等。我国从1993年起,将行政机关干部从干部队伍中分离出来,称之为公务员。国家公务员包括:(1)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从事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2)履行国家行政权利、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但使用事业编制的单位的工作人员;(3)上述两类单位中党、团、工会等组织的工作人员。表1是中外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分类,它比较了中外各国公务员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表1 各国公务员的范围及分类从表1可以看出,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在管理上都作了政务官(或特殊职)与事务官(或一般职)的划分和区别。而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没有作此划分,而是划分为领导职与非领导职。这可以说是我国职位分类的一个特点。但是,这种划分,只是为了适应我国目前行政情况以及行政传统的一种过渡性划分。这种划分在实际运行中很容易走样,比如会出现上一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对下一级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实行“领导”。结果,还是分类不清。所以,根据我国的70国情,建立政务官(特殊职)与事务官(或一般职)的划分,对事务官依据《公务员法》进行管理,这将成为我国公务员界定和划分的一个趋势。对于政务官或特殊职是否属于公务员的范畴,各国规定不同。但是,各国关于政务官的选举、任命、任职、权利、义务等的制度都是由宪法、选举法或其他专门法律加以规定;有关事务官或一般职的考试录用、考核培训、工资福利等制度是由公务员法加以规定。政务官并不适用于公务员法。我国不实行“两官分途”,对类似西方政务官的公务员,统一适用于公务员法律。(二)中西方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比较对于公务员的选用,一般采用考试录用制度或考任制,它体现了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以及重视人才的原则。各国都有专门的考试机构,负责公务员的考试和选拔。公务员考试的方式大多是以下三种:笔试、口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还有品行和经历评定,是考试录用方式的一种补充。考试的内容也大体相同,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智力发展、心理素质等五个方面,只是各国具体考试内容在不同方面偏重不同。表2是各国公务员考试级别及应试资格情况,它比较了各国公务员在考试级别及应试资格方面的不同。表2 各国公务员考试级别及应试资格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考录范围为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考试录用的级别一般为11级到l5级,在职位分类中属中下级。而西方则可直接录用高级公务员。相比之下,我国的公务员录用范围不仅太窄,而且职位低。在今后我国的公务员改革中,在完善公务员分类制度的同时,应按照我国公务员的分级制,参照西方发达国家的考试分级,进行划分,扩大和提高公务员的录用职位和职级范围。另外,在公务员的选用上,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注重职务上所需要的知识能力。而我国不仅注重业务素质,还强调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这对于保证党的领导___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地位以及党和国家政策的一致性十分必要。这也使我国公务员带上很浓的政治色彩。(三)中西方公务员考核、晋升制度的比较世界各国在考核内容和考核种类上的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是一样的。不论考核项目多少,考核内容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工作成绩(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创造改造等)、工作能力(包括基础知识技能和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其中以工作成绩为主。我国的“德、能、勤、绩”的考核内容也不例外。考核种类可以分为两种:平时考核或随时鉴定、年度考核或年度鉴定。详情见表3。表3 各国公务员考核制度及等级国别考核名称 考核等级日本勤务考评 优异、优良、良好、不良、劣中国 考核制 优秀、称职、不称职在实践中,目前我国大多部分公务员的考核成绩或考核等级,都集中在“称职”这一等。这十分不利于优劣的界定。从我国目前国情来看,可以将公务员的考核等级划分为四等或五等,对称职和不称职加以细化。称职者可分为优秀者、良好者、一般者。优秀者,给予提薪和优先晋升机会;良好者给予提薪;一般者不予提薪,同时鼓励其向称职努力。不称职者可分为:一般不称职职者和严重不称职者。一般不称职者停薪,同时事先给予警告,敦促其达到工作标准;严重不称职者,则给予免职。表4是国外考核等级与奖惩挂钩的情况。表4 国外公务员考核等级与奖惩国别 考核等级 奖惩优等(工作超过标准)提薪一级,并拥有优先提职的机会美国满意(工作合乎标准)不满意(工作没有达到标准)提薪一级酌情减薪、降级或免职从表4上可以看出,国外考核成绩与奖惩挂钩,实际上包括了功绩晋升制度。这是目前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比较有效的晋升制度,它无论对于新公务员还是老公务员都是公平的,而且在实践中也有利于促使公务员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率。除了功绩晋升制,还有其它一些常见的晋升制度,国外公务员晋升制度见表5。表5 公务员晋升制度晋升类型晋升标准 优点 缺点比较可靠,不致工作年限 嚣 坐等虢以求晋升恶等因素的影响考试 堡 表一绩釜 桁改越级 成绩突出、鼓励作出较大贡晋升制 贡献较大献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主要是年资晋升制,这很大程度上增长了官员的惰性,导致行政效率的下降。我国在《国家公务员职务升降暂行规定》中也确立了其它几种晋升制度。通过表5,也可以看出功绩晋升制具有明显的优势。对我国现行的公务员晋升制度改革,其应主要采用功绩晋升制,这对于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干部能上不能下”和“铁饭碗”,打破干部终身制十分有利,同时也有利于激励公务员,提高行政效率。(四)中西方公务员工资制度的比较目前世界各国工资制度普遍采取的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定期原则,即定期提薪;(2)平等原则,即同工同酬;(3)平衡原则,即与其他行业人员工资保持平衡;(4)适应形势原则,即薪金增长率大于物价上涨率。表6给出了中外部分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情况。表6 各国公务员工资制度私营企业人员的工资水平,根据市场法则,随着企71___李景平:中外公务员制度之比较业经济效益和物价变动而自然升降;而公务员的报酬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程序性调节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工资形成和调节机制,这就势必造成二者之间的工资差距,尤其是同类人员工资待遇方面的不平等。为了更多地吸引人才、留住已有人才,而又不至于使国家财政开支过大,目前西方发达国家都参照私营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增长幅度,调整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例如,美国《联邦工资比较法》(1970年)规定,通过对私人企业相应人员工资的调查,找出联邦雇员与私人企业的工资差,从而确定联邦雇员综合工资表的合理调整率,以弥补公务员工资与私营企业中同类人员的工资差距。我国也实行平衡原则(见表6),但是却很大程度上保留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经济实体的痕迹。今后的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可以借鉴美国的工资水平制度,参照我国国情,对平衡原则的具体实施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工资立法既是工资制度的定型化,也是公务员工资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通过工资立法可以保持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稳定,合理规范各类人员的分配关系,并保证工资水平的均衡增长,能有效地避免因财政原因而出现的随意性状况。(五)中西方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比较目前世界各国的培训种类不外乎两种:职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我国把培训种类规定为初任培训、在职培训、专业知识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其实后两种可以归人在职培训。目前,我国的对党的干部和主要行政干部的培训多由各级党校来承担。但是,这种培训既没有制度化,其体制也不适应我国建立的公务员制度。相比较西方发达国家的培训制度而言,我国的培训制度迫切需要完善,使之制度化、法律化、专门化。西方发达国家比较注重政府与高等院校的合作,共同培训公务员。而我国的《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中却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因此,我国在今后的公务员培训制度的改革中,应当注意与高等学府的合作,将培训工作与高等教育工作结合起来,让各类大学承担中低级公务员的培训任务,充分利用高校人才优势和发挥高等教育的作用。全面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以后,我国实行“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三定原则”,一人一职,除了领导职位外,公务员岗位间很少流动和轮换,参加培训学习的时间太多势必会影响日常工作的开展,因此许多公务员不能纳入到终身教育体系中。在处理工作与培训的矛盾时,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学徒制”和美国的“工作培训”。中外公务员培训制度比较见表7。(六)中西方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比较从职务管理角度讲,退休是政府解除其与公务员行政职务关系的主要方式;从公务员权力角度看,退休人员依法享有领取退休金等权利;从政府管理角度看,72政府必须履行筹措和发放退休金、管理(或委托社会组织管理)退休人员的职责。所以,退休制度通常包括退休方式、退休金和退休管理机构三个方面的内容。表7 各国公务员培训制度国别培训方式 培训内容 培训机构1.公共必修课包括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市场经1,国家行政济知识,科学技术知识,公学院,2,省、在各种培共行政管理知识和国家公自治区、直辖中国训机构中务员行为规范。2,根据相市行政学院进行培训关业务工作的需要而设置3,管理干部的专业知识和技术科目。学院或其他3,为拓宽、提高国家公务培训机构员知识和技能所设置的选修课科目在各高等1,专业性质的:会计、薄1,文官学院院校学习记、商法、经济、地理、历2,各部专业业余时间史、伦理学等2,文艺类:建培训学校3,一进修研究筑、艺术、文学、哲学、心理政府委托培进修学徒学、音乐等3,专为妇女开训公务员的制 设的,内容以家政为主 大学从实践上来说,各个国家由于国情不同,公务员退休制度有所不同。这里给出中外公务员退休条件情况、退休费筹措情况见表8、表9。我国公务员退休制度的实行,打破了传统干部人事制度中最突出的弊端:领导职务终身制、干部身份终身制。这有利于我国公务员队伍的新陈代谢,促使政府行政机关充满生机和活力及高效率。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在退休条件的规定上的不合理性。中国的法定退休年龄是20世纪的50年代制定的。20世纪50年代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50岁左右,而目前我国人口平均寿命71岁,而且将来有可能会进一步提高。也就是说在过去50年内全国平均寿命提高了20多岁,但是退休年龄几乎没有什么变化,仍然是男性60岁,女性55岁。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有关退休制度继续因袭这一规定。中国现行的政策主要是依靠仍在工作的人口来负担已经退休人口的养老金。根据蒙特利尔中国分析报的有关报道,预计到2030年,中国尚未储备基金的养老金额总数将会高达___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上万亿美元。对于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显然是一个过于沉重的负担。目前有许多国家和中国一样都面临着人口老龄问题。针对这种状况,为了减轻养老保险给社会造成的压力,许多国家都纷纷改革养老保险制度,提高退休年龄,实行弹性退休。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美国改革的经验。表8 各国公务员退休条件:巨 士国别 正常退休条件规定(不含因公伤等退休)公务员的退休费是现代政府开支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公务员相比与其它行业人员的一个优势,也是政府吸引人才的一项重要措施。中外公务员退休费筹措见表9。表9 各国公务员退休费筹措代表国家退休费筹措类型 退休费筹措方法但是它也会给政府带来财政上的困难。比如法国现在就为其庞大的公务员队伍的退休费问题感到头痛。中国人口众多,公务员的绝对数大,以前政府承担公务员的全部退休费,这对于政府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我国现在进行行政改革,不能不考虑公务员退休费的筹措方式的改革。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今后公务员的退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由政府和公务员按一定比例分担,共同筹集退休金。二、西方公务员制度对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启示通过对中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主要方面进行分析比较,指出其利弊,并为中国今后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和发展提出建议。综上所述,我们可得出以下几点结论:1.通过上述的比较中看到,各国公务员制度有共同点,又各具特色。这个特色之处就是与本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相结合的产物。事实上,也只有与本国国情和历史文化传统结合,吸收借鉴别国的先进制度经验方法才有意义,才能成功。因此,在吸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务员制度的同时,注意研究中国的历史和现状,不是生搬硬套或“全盘西化”,而是对西方先进的公务员制度理论进行中国化的科学化的实践,从中找出一条适合中国的公务员制度发展道路。2.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政务官”和“事务官”实行“两官分途”管理,即:政务官“政治化”,事务官“职业化”。这是西方多党制的产物,为了避免多党轮流执政带来政局不稳。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唯一执政党,根据我国的国情,我国没有必要实行“两官分途”。相反,我国原有的对国家工作人员注重政治立场方面的要求应保留。事实上,让公务员绝对的政治中立,是不太可能的,也有很大弊端。西方发达国家也在逐渐改变“两官分途”的管理模式,使公务员在保证执行公务时公正严明的同时,保持一定的政治敏感性。3.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保证公务员制度顺利推行和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就是有一套与公务员制度相适应的法规体系,我国从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来,先后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规章和实施细则。这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但是,我国的公务员制度的法规体系并不完善。例如,各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并不平衡,且各具特色;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公务员的职责和职务规范还有很大差异。而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对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并没有区分。这很明显是不妥当的。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制度有关法律法规,仍需要在实践中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4.一个国家行政体制运行效能的高低同该国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程度密切相关。完善考试录用制度是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的第一关。“要得到第一流的人选,必须求助于竞争。”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应根据公平竞争的原则,扩大考试录用的职位范围,对考试采取分类、分级、分地、分期举行,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考试以及各种特殊方式等各种考试方式并用,全面检测公务员的基本知识以及适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和技能。5.由于社会发展越来越快,知识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同时也就意味着,公务员的知识陈旧率越来越高。因此要完善公务员培训制度,运用国内培训、国外培训、在职培训、进修培训等各种培训方式,加强对公务员的培训,培养其创新能力、适应能力,不断更新其(下转第93页)73___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汇之根柢”。[23j程氏的“心”范畴是“弥纶六合、贯通千古之道”的心,它对万物的化生及与道的关系是“统宗会元”的完全决定作用。这较陆九渊心学说更抽象悠远。陆氏心学则是现实的,即“宇宙便是吾心,吾心即是宇宙”。程氏的心学说与陆氏心学说相比,已不只是超越了陆氏心学的主观精神,而是脱离了现实物质社会中活动主体的人和物质世界本身的客观精神了。如何接通朱陆之学呢?程氏提出“心不外乎此理,理不外乎此心”,这里的语义,一是在申明陆氏“心即理”的命题,二是将朱熹之理降到与陆氏之心相等的平行,由此实现了汇合。汇合朱陆之学在宋代理学系统可以说是一种同质原则下的降阶互等的思想学术实践。因为,宋代思想领域中三种并存的“气”、“心”、“理”本体论,“气”、“心”二论始终都是认同理本体并归向理本体的,其创设者都是以理本体来统率气本体和心本体的。这就有一个将理本体看作高于其它二论的含义,也只因为这样,气本体、心本体及其论者始终没有脱离理学系统,而都只是限度和节制地保持己论。然而,理学学者将其哲学本体理论主张从理本体移向心本体,这就同在朱陆之学中的汇合理论实践不同了。汇合朱陆之学是一种保守派属的兼综,而从理本论转向心本论则是对朱子理学的既有统属格次进行消解。同时也表明了学派成员在学术派系崇尚观念上的退移。魏了翁从朱子的干城人物、力翻“庆元党禁”之案的中坚者转向前继邵雍“心为太极”之说,到后来提出脱离主观一般物质的心本体论:“心者,人之太极,而人心又为天地之太极,以主两仪,以命万物,不越诸此”,“千百载而一日,亿万人而一心”,[ ]与前所持的理学观点大相径庭,表明学派分化先自立论转移。[ 参考文 献 ][1] 元脱脱.《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8.[2] 朱熹.朱子文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47.[3] 陈淳.北溪字义[M].北京:中华书局,1937.[4] 黎靖德.朱子语类[M].北京:中华书局,1963.[5] 魏了翁.魏鹤山集[M].北京:中华书局,1935.[6] 黄宗羲.全祖望.宋元学案[M].北京:中华书局,1956.[7]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8] 张守节.史记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38.[9] 庄周.庄子[M].上海:上海书店,1937.[10] 戴圣.礼记[M].北京:中国书店,1939.[11] 黎立武.大学发微[M].北京:中华书局,1936.[12] 邵雍.观物外篇[M].北京:中华书局,1924.[13] 朱熹.四书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37.[14] 吕大临.中庸后解[M].北京:中华书局,1937.[15] 张杭.孟子说[M].北京:中华书局,1924.[16] 徐师曾.文体明辨[M].北京:中华书局,1936.[17] 刘勰.文心雕龙[M].北京:中华书局,1936.[18] 陈沣.东塾读书记[M].北京:中华书局,1936.[19] 中国历代经籍典[M].江苏:广陵古籍出版社,1925.[20] 张岂之.中国传统文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21] 郭雍.渔樵问答[M].北京:中华书局,1948.[22] 二程.遗书[M].北京:中华书局,1948.[23] 程若庸.斛峰书院讲义[M].北京:中华书局,1953.(责任编辑:司国安)(上接第73页)知识结构。这是保持公务员队伍素质的关键。6.公务员制度中考核奖惩措施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质量,提高行政效率,十分有效。因而要完善公务员考核奖惩制度。就考核奖惩的办法而言,应结合岗位实际,使奖励和实际工作结合起来,研究科学、合理和切实可行的量化考核办法,并且把培训、考评和奖惩三者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考核结果的使用渠道,使之真正起到激励作用,强化公务员自我发展的意识,并以公正合理的晋升和奖惩制度,吸引有志之士、有用之才加盟公务员队伍,从而提高公务员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7.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退休保障,对于稳定公务员,使之安心专心工作,十分有效。当前处在体制转轨、利益调整时期,工资福利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经济利益和生活水平,退休保障直接关系到公务员的离职或晚年后的生活安定。而我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和退休保障制度尚没有建立起科学的体系,总体水平较低,因此,必须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公务员的退休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的、法定的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另外,适当提高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健全退休保障也有利于吸引更多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保证政府机构运行的高效和廉洁。[ 参考文献 ][1] 曾繁正.人事行政管理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2] 曾繁正.行政组织管理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98.[3] 龚祥瑞.文官制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4] 李盛平.各国公务员制度[M].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5] 徐振寰,王晓初.世界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M].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6] 黄达强.各国公务员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0.[7] 应松年,武树帜.公务员制度基础[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0.

1、以行政角度审视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一些社会问题2、浅谈人口与生态环境的关系3、行政管理现代化评价系统初探4、依法保护我国环境问题的几点探讨5、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涵及其目标确定原则6、浅谈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7、提升政府公共行政职能适应社会快速发展8、关于社会发展中的行政道德问题的思考9、基层领导干部的素质要求之浅见10、当前农村基础教育发展问题的几点探讨11、谈我市党政机关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的思路对策12、试论传统文化与现代管理的融合13、现代化进程中乡村治理的相关问题思考14、城市化建设中的信访问题及其对策措施15、论地方政策的决策模式16、牢记为民服务宗旨 树立良好政府形象17、浅谈市场经济社会的民主建设18、浅谈加快我市农村人口非农化的几点政策措施19、服务行政--21世纪中国行政管理的方向选择20、浅谈公共管理学与行政管理的关系(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我写过得一些论文西方土地征用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从中国古代俸禄制度论现在的“高薪养廉”浅析我国传统文化对家族企业管理的影响政治领导与大国兴衰 — 浅议威权主义对日本社会进程的影响中国历次修宪反映出的问题和建议中印医保比较看我国农村医保改革方向从国企裁员论政府精简效果不佳的原因和相应建议浅析卢森堡的现代化进程需要提纲或原文再短信我吧

从他的书目就可以知道可以从什么地方写了吧要是需要帮忙写,就咨询下 QQ 924347849第二章公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30)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扩展……………………………(30)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30)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演进过程………………………………(35)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实施……………………………(46)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46)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51)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与成效……………………………(56) 第三章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62) 一、中西公务员制度共有的指导原则…………………………(62) (一)公开原则……………………………………………………(63) (二)公平原则……………………………………………………(66) (三)公正原则……………………………………………………(70) (四)法治原则……………………………………………………(72)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74) (一)政治中立原则…………… ……………………………… (74) (二)两官分途原则………………………………………………(78) (三)分权制衡原则………………………………………………(81)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 (84) (一)四项基本原则………………………………………………(84) (二)党管干部原则………………………………………………(85) (三)民主参与原则………………………………………………(87) (四)德才兼备原则………………………………………………(88) 第四章公务员制度的制约因素…………………………(91) 一、政治行政生态环境的制约…………………………………(91) (一)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制约……………………………………(92) (二)组织结构与行政运作的制约………………………………(96) 二、经济生态环境的制约………………………………………(100) (一)公务员规模受经济发展的制约…………………………(101) (二)公务员行为受经济条件的影响…………………………(103) (三)公务员待遇受经济条件的制约…………………………(105) 三、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制约…………………………………(109) (一)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110) (二)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116) 第五章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121) 一、人事分类的类型划分………………………………………(121) (一)政事分类…………………………………………………(122) (二)品位分类…………………………………………………(126) (三)职位分类…………………………………………………(128) 二、西方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134) (一)英国………………………………………………………(134) (二)美国………………………………………………………(137) (三)法国………………………………………………………(139) (四)加拿大……………………………………………………(141) (五)日本………………………………………………………(143) 三、中国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 (145) (一)分类的原则………………………………………………(145) (二)分类的特色………………………………………………(147) (三)分类的方法和内容………………………………………(151) 第六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56) 一、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概述……………………………………(156) (一)权利与义务的内涵………………………………………(156)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61) (三)规范权利与义务的意义…………………………………(165) 二、西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67) (一)西方公务员的权利………………………………………(169) (二)西方公务员的义务……… …………………………… (173) 三、中国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75) (一)主要特色…………………………………………………(176) (二)中国公务员的权利………………………………………(177) (三)中国公务员的义务………………………………………(180) 第七章公务员的职务管理…………………………… (184) 一、公务员录用制度……………………………………………(184) (一)西方公务员的录用制度…………………………………(184) (二)中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194)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 (196) (一)西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196) (二)中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202) 三、公务员任免制度……………………………………………(204) (一)西方公务员的任免制度…………………………………(204) (二)中国公务员的任免制度…………………………………(210) 四、公务员培训制度………………………………………… (212) (一)西方公务员的培训制度…………………………………(212) (二)中国公务员的培训制度…………………………………(219) 五、公务员纪律与奖惩制度……………………………………(221) (一)西方公务员的纪律与奖惩制度…………………………(221) (二)中国公务员的纪律与奖惩制度…………………………(228) 第八章公务员的权益保障…………………………… (231) 一、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231) (一)西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233) (二)中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243) 二、公务员退休保障制度…………………………… (246) (一)西方公务员的退休保障制度……………………………(247) (二)中国公务员的退休保障制度……………………………(254) 三、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256) (一)申诉与控告的意义………………………………………(256) (二)西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260) (三)中国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264) 第九章公务员的管理体制…………………………… (267) 一、公务员的管理体制概述…………………………………(267) (一)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类型划分……………………………(267)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271) 二、西方公务员的管理体制………………………………… (274) (一)西方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构成……………………………(274) (二)西方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276) 三、中国公务员的管理体制……………………………………(288) (一)中国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构成……………………………(289) (二)中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291) 第十章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297)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向………………………………(297) (一)指导原则趋向灵活………………………………………(298) (二)分类制度趋向融合………………………………………(304) (三)运作机制趋向适用………………………………………(308) (四)管理体制趋向混合………………………………………(317) (五)法律体系趋向完备………………………………………(320) 二、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构想………………………………(321) (一)完善分类制度的构想……………………………………(321) (二)完善竞争激励制度的构想………………………………(326) (三)完善新陈代谢制度的构想………………………………(336) (四)完善考核评价制度的构想………………………………(344) (五)完善工资保障制度的构想………………………………(356) (六)完善监督制度的构想……………………………………(367) (七)改善行政生态的构想……………………………………(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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