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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的特征为主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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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的特征为主题的论文

问题一:如何实现司法公正 一、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 “心不清则无以见道,志不确则无以立功。” 作为法官,树立司法公正的意识不难,难的是把司法公正作为毕生的追求。为此,法官要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把司法公正作为信仰来追求,内化于心,化外于行。(1)法官要以奉法为魂。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也是法官最高的价值追求。对法官来说,司法不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为之献身的事业,只有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对法律始终保持忠诚敬畏之心,才能做到恪守公平,秉持正义。(2)法官要以担当为荣。法官承载着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使命,不可避免成为利益冲突的焦点,这就要求法官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只有树立惩恶扬善、执法如山的浩然正气,才能做到信念坚定、执法为民、勇于担当、清正廉洁。(3)法官要以守正为本。“君子独处守正,不桡众枉。”法官只有坚守职业良知,才能在实现司法公正的追求中,不役于外物,不困于心。公平正义的形象需要优良作风来支撑,这要求法官把树立司法公正的追求意识与司法作风建设统一起来,自觉加强司法职业精神的锻造、司法礼仪的培训、道德操守的养成和日常行为的规范。 二、了解社会公众的司法需求 “公正自在人心。”衡量司法公正的标准,既要看裁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更要看裁判是否符合公众的司法需求。司法权的人民性源自马克思主义的人民 *** 观,司法只有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和需求才是公正的,法官要在司法为民的实践中实现司法公正。(1)贯彻为民宗旨。在社会主义中国,忠诚于法律与忠诚于人民具有高度一致性。公正司法必须以体现为民要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法院要开门纳谏,深入群众搞好调查研究,积极回应群众的期望和需求。司法工作要反映群众声音,做到对群众深恶痛绝的事零容忍,对群众急需急盼的事零懈怠。(2)服务社会民生。“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服务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是司法工作的重要职责。随着改革深入和社会发展,对民生领域的司法需求,法院要及时跟进,保障到位。(3)关注特定群体。增强裁判的社会可接受性,很重要的是契合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每起案件背后都反映了特定群体的司法需求,如农民工讨薪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司法尤其要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三、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价值追求,也是法律的精神内核和立法的伦理基础。法律不可能为所有社会关系量身定做,不可能预见可能发生的所有情形,这就要求法官要深刻把握法律公正的精神内核,正确适用法律。(1)准确理解法律精神。在马克思看来,法是“人的行为本身的内在的生命规律,是人的生活的自觉反映”,人们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他自己的理性即人类理性的自然规律”。法律精神是本质的、鲜活的、抽象的、前瞻的,但法条是表面的、刻板的、具体的、滞后的。法官要善于抓住本质,领悟立法本意,将法律精神活用到个案中,使裁判富有生命力。(2)体现主流道德观念。法律的公平正义精神与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一定意义上讲,广泛的民意体现了社会主流价值观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普遍道德诉求。司法裁判要坚持法律评价和道德评价相结合,尊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知和共同感受。(3)自觉融入社会生活。法律规则来源于生活,高于生活。法官要从社会生活中探究法律规则的本源,了解社会关系和社会交往的主要方式与规则习惯,善于总结和运用群众公认的常识与经验,努力使司法过程和处理结果在法定范围内贴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四、具备卓越的司法操作能力 司法的本质是经验,正如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司法作为重要的社......>> 问题二:浅谈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工作主题。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是新世纪人民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审判工作的灵魂和生命。作为新世纪的人民法官,应当把锲而不舍地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效率作为最崇高、最光荣的职责。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不仅是各级人民法院着重考虑的,也是每位法官应当思考的问题。下面笔者就如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谈一些粗浅的看法。一、在思想上必须对司法公正与效率引起高度重视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新世纪来临之际,提出人民法院在二十一世纪的主题就是公正与效率。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永恒的追求。提高司法效率是适应新世纪形势发展的要求。维护司法公正,是每一位法官的神圣职责,它体现在每一位法官审理的每一个案件之中,体现在每一次裁判之中,体现在每一项诉讼活动中。它要求人民法院始终把审判工作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之中,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可靠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此,必须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全面发挥各项审判职能作用,在确保公正裁判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司法效率,追求审判工作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每位法官对此必须有清醒认识,牢固树立公正意识、效率意识。要始终把政治合格放在首位,明确政治方向,增强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牢记服务宗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用 *** 理论和“ *** ”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确保政治上的清醒与坚定,自觉运用 *** 理论指导审判工作,使审判工作服务和服从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每位法官都应忠实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确保司法公正,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要以“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和“爱党、爱国、爱院、爱岗”为基本要求,在思想上划清正确与错误的界线,增强抵御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免疫力。要以李增亮、陈印田、蒋庆等先进模范为榜样,想事业甘于奉献,为人民不计功利,多为老百姓办实事、办好事,切实为群众做好排扰解纷工作。二、必须努力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司法的公正性和诉讼效率。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审判工作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和新类型案件,一个业务素质不高的法官是很难适应的,更别说体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因此,每位法官都应熟悉和掌握国家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要掌握与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其他知识,认真钻研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提高业务素质,首先应积极参加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有系统的规划、完整的学习内容和明确的要求,通过培训,可以使某一方面的技能得到迅速提高,同时还可加强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其次,还可通过不断自学,来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最新司法解释都必须通过自学来弄懂、弄通,并在审判实践中熟练运用。对一些常用的重要法律,通过自学,可以达到温故而知新。在审判实践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也需要通过自学来了解相关知识。再次,有意识、有选择地参加庭审观摩,也有利于提高业务水平。法官作为一名旁听人员观摩庭审,不仅可以学习优秀法官的庭审技巧和对法律的运用,还可以从中发现不足,提出完善的方法,以提高自己的庭审能力。另外,多向有经验的老法官请教,平时注意积累、总结,也都有利于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三、要积极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审判方式改革,要求办案活动必须依法公开、民主、透明,以公开促公正,从而改变过去诉权与审判权不分,由法官大包大揽为诉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由先定后审转变为先审后定,从过去的“暗箱操作”、“不透明”,开庭走过场,走向“公开审理查真相......>> 问题三: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 *** 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阐述了事关政法工作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要求。这一重要讲话,对于更好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深入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指导意义,为做好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工作指明了方向。 一、准确理解把握社会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 *** 总书记明确指出,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要求政法战线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求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人民法院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和基本要求,才能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职责使命。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价值选择上的导向。我们党始终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重要使命,在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进行了不懈探索。特别是党的十八大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强调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深刻内涵,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观,为我们更好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理论指引。 司法权是重要的国家权力,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对人民法院来讲,实现公平正义,就是要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参与诉讼、平等地受到尊重;就是要让有理无钱的人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人打得赢官司、让打赢官司的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让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得到纠正。 人民法院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始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于一切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任何特权。必须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这条主线,坚决落实“四个决不允许”的要求,确保受到侵害的权利一定会得到保护和救济,违法犯罪活动一定会受到制裁和惩罚。必须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公开审判等司法理念和原则,坚决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维护人民群众对法治建设的信心。必须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决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行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改革发展稳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二、牢牢坚持党的领导 *** 总书记强调,政法战线要旗帜鲜明坚持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强调要从理论和实践上解决好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正确处理坚持党的领导和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两个重大问题。这对于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法院推进......>> 问题四: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意义:1、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当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根据价值观念做出取舍,实现利益的保护。 2、实现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重点当然是保护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过分强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会影响到刑事司法系统的效率,会影响到打击犯罪工作的效率。 总之,我们一方面要确立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等保证司法公正的制度,另一方面要提高法官等司法活动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办案能力。 问题五:如何体现司法公正 1草拟合同 2带上相关证件 3到公证处进行公证 问题六:求1500字关于司法公正的论文,最少1500谢谢 10分 司法公正的论文,稍等 ,我现在发你。 问题七:从人民的名义论司法公正的论文 顺叙指记叙的时候按照事情发 生、发展、和结局的顺序来写,前因后果、 条理很清楚。如《一面》;倒叙,指记叙的时候把后发生的事情写在前面,把先发生的事情写在后面。先把结局说出来,吸引读者了解其起因和过程 问题八:什么是司法公正?又应如何保证司法公正 1)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它是法律的自身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要求,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其主体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司法公正的对象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2)司法公正既要求法院的审判过程坚持正当平等的原则,也要求法院的审判结果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前者可以称为程序公正,后者可以称为实体公正。它们共同构成了司法公正的基本内容。 问题九:如何理解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坚持司法公正,树立法律权威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和灵魂。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贯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做到严肃执法,秉公办案,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正义。“法不仅仅是思想,而且是活的力量。正义女神一手持有衡量权利的天平,另一只手握有为权利而准备的宝剑。无天平的宝剑是 *** 裸的暴力,无宝剑的天平则意味着法的软弱可欺。”①天平与宝剑共同构筑了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律理想和信仰,也是法治社会的崇高目标。公正是司法的最高价值,司法公正是实现法治的保证,也是司法独立的基础和原因。② 问题十:如何才能更好的实现公正司法的目标 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最高理念。通常意义上,“公正”( impartiality)一词含有平、正义、平等之义, 20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官和享有世界声誉的法学家―――阿尔弗雷德・汤普森・丹宁(Alfred Thompson Denning)(1899-1999年)以自己的亲身实践和著作理对“公正”作了经典的诠释。他从1923年当律师,到1982年在上诉法院院长(Master oRolls)岗位退休,一共从事法律职业60年。令人感动的是,他在80岁以后通过著书说〔1〕继续思考英国的法律事业,阐发自己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及感悟。在这些著作中,宁勋爵以他亲身经历的案件的辩护和审判的实践为内容,结合法学理论阐发了他对英法律及司法制度的观点和看法。通览这些著作,不难发现,丹宁勋爵是司法公正思想的极倡导者和践行者。在几十年的法律职业生涯中,丹宁勋爵面对时代的挑战,始终以追文明和进步,实现公平和正义为目的,在当代世界司法制度史上留下了难以磨灭的印象,他的司法公正思想值得追思,更值得当下的法律职业者学习和借鉴。 一、成长阅历―――公正思想的源泉 一个人的某种思想的形成通常与他的成长经历有着密切的关系,丹宁勋爵的公正想之所以形成,正是由他的家庭背景和成长经历所决定的。1899年丹宁出生于维多利时期受人尊敬的富裕之家,他的祖先是丹麦人,而丹麦人与法律有着天然的关联,据考证,“法律”(law)这个词本身就是丹麦语中的一个词。平时,丹麦人喜爱争论,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进行法律辩论。这种传统对丹宁产生了较大影响,他在自传《家庭故事》里曾写到:“也许这就是我现在在判决之前为什么喜欢听法律辩论,而不愿意将它们都写下来的原因吧。”〔2〕丹宁出生后,父母给他取教名为阿尔弗雷德,也与法律有关系。因为1899年正好是英国盎格鲁-撒克逊时期著名的统治者阿尔弗雷德去世后一千年。阿尔弗雷德在位期间非常重视法律,关注法律的良善和公正,当时的百姓都很尊敬他。正好一千年以后,丹宁出生,因此,他的父母取“阿尔弗雷德”为他作教名,希望丹宁长大以后也能像那位国王一样关注法律,富有公正思想。 丹宁的父母都是非常正派的人,“父亲善良,有思想,受到大家的热爱。妈妈坚强,做事有决心,从不讲废话。”〔3〕这些品格对幼小的丹宁思想品格的形成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特别是他的父亲担任陪审员的经历对丹宁的影响更大。丹宁的父亲主要职业是经营绸布店,但是曾被 *** *** 在巡回法庭当陪审员,几乎每天都去法院。陪审制度是英国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之一,它原本为法国的制度, 1066年随着诺曼入侵被带入英国,给英国的法律打上了深深的印记。丹宁的父亲在担任陪审员期间,工作认真,为人公正,据说当时的红衣法官约翰・劳伦斯对他印象很好。丹宁也深感受父亲思想熏陶较多,他说:“早在我参加陪审团时,我就知道有关陪审团的一些事情。他是户主,而且完全有资格担任陪审员。陪审是这样一种工作,它为一般人上了有关公民权的最有用的一课。它是一门在以前八百年间代代相传的课程。被任命为陪审员的英国人在主持正义方面确实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4〕因为当时的陪审员必须具备这样的品质:他们必须能将自己一般的判断力用在需要作出判断的工作上;必须具有关于世界和人的知识;具有个人从属于社会这种概念,做到公平合理这种愿望是他们行动的动力;尤为重要的是,他们都愿意努力争取对他们要解决的争端作出公平的决断。〔5〕因此,英国民众将陪审团参与法庭审判作为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那么,生活于这种社会环境和家庭氛围当中的丹宁,其思想自然也受到这种公正价值观念的影响,以致年......>>

.我国是典型的成文法国家。 早在秦代,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者韩非就曾说过“法者,宪令著于官府”,“法者,编著之图藉,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明确了法是由国家制定的、成文的和公开的。如今,作为中国法现时渊源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以及国际条约。尽管现在有《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定期发布案例,还有《中国审判案例要览》、《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刊物登载案例,但由于我国立法者并未认可判例制度,以上案例只具有指导性,不具有规定性,没有法律约束力。 2.纵观我国历史,判例也曾经是法律的渊源。 早在殷商时期就有“有咎比于罚”的原则,即有了罪过,比照对同类罪过进行处罚的先例来处理。在秦代有“廷行事”,即法廷成例。 司法机关的判例,就是已行的成例。 在出土的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原律文之外可兹援引的成例。至汉代,判例法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汉律》中就有“决事比”、“法事科条,皆以事类相比”的规定,尤其是董仲舒的引经决狱活动,更是赋予汉代的判例法以全新的时代特征,将司法活动的各项原则纳入到儒家的法学世界观之中。《唐律·名例》中也规定了“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此后的宋朝规定,“法所不载,然后用例”,例即断案的成例,且宋徽宗曾对断例进行编纂。明代则实行律例并行,“除以大明律及大诰为依据外,仍然采用唐、宋以来的‘以例断案’的传统”。在清代由于例的形式灵活,乾隆十一年确定:“条例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以后遂成定制。后又规定“即有定例,则用例不用律”。清未变法修律,引进了西方的法律和司法制度,当时的大理院创制了大量的判例,《法院编制法》规定,“凡大理院所作出之判词,都具有法律效力,下级法院不得争论”。由此可见,在中国的历史上,判例法与成文法具有极高的亲和度,在成文法的框架内,判例法弥补着成文法的漏洞,缓解着成文法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如果说制定法的调整方式是由一般到个别,那么判例法的调整方式则是由个别到一般,这二种调整方式有机地结合,使法律的确定性和适用性相统一,这既是中国古代法制的特点也是优点。 法律由此被看作是须由解释者补充完成的未完成作品,是必须由人操作的机器而不是自行运转的永动机,法律的外延由此成为开放性的 从现实的角度讲,由于“成文法的局限性,具体表现为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导致我们往往在颁布一部成文法典后不久,有关部门又要针对该法的空白和漏洞发布法律解释。特别是“两高”为解决司法实践部门在法律适用中遇到的问题,近年来颁布了大量的司法解释,但这些解释的方式仍是从一般到一般,从抽象到抽象,而没有针对任何特定的人或事,其本质依然是抽象解释,是静态地解释静态的法律,其本身仍具有模糊性,只能有限的弥补成文法的缺陷,其解释的结果不可避免的仍有一定的抽象性,在法律适用中还需要法官进一步的解释才能被掌握和运用。而且,“两高”抽象性的司法解释往往突破了现有法律的规定,有的甚至与之相冲突,具有准立法之嫌,违背了我国的宪政体制。可见,当前仅凭加强法律解释,是不能解决成文法所固有缺陷的。 3.立足于中国社会的历史、现实和世界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判例制度。 判例的效力 即立法首先应当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其一,判例在法律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我国现行司法审判习惯于从一般法律规则到具体个案的思维方式,而且判例在我国的主要功能将是具体解释法律、填补制定法的漏洞、协调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等以弥补制定法的缺陷。因此,把判例的效力等级定位于现在的司法解释这一层次上是比较合适的,即判例的效力低于制定法,不得与宪法和法律、法规相违背,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应尽量依据已有的制定法律规范作出裁判,只有在缺少制定法依据的情况下,才可以遵循先例或创制判例进行裁判。其二,判例相互之间的效力关系。即我们耳熟能详的“遵循先例”原则,而这也正是判例制度得以存在的价值所在,其含义是,“当法院在一个案件中做了一个判决后,则本院和下级法院在处理与该案件相似的案件时,必须根据该案件的判决来判决。所以,一旦一个法院就一项事务做出了一项判决,其下级法院必须遵从”。但上级法院的判例具有“因缺乏注意”或“失效的规则”之情形时,可不予“遵循先例”。 判例的发布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由谁作出。有学者认为,地方法院无权发布判例,主张为了维护案例的权威性和法律的统一性,发布案例只能实行一元化,不能实行多元化,即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发布,如同司法解释只能由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统一作出一样”。笔者不赞成此观点,相反法律应当授权中级以上法院有权发布判例,理由是:第一、判例与法律解释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解释是抽象解释,而判例是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处理,实现对法律规范的补漏与具体化,是具体解释,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时间、空间和人文因素的影响,具有个别性强的特征;第二、我国是一个政治经济发展极端不平衡的大国,各地的自然、地理、社会条件有着天壤之别,这就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判例制度,以适应这种国情;第三、中级法院辖区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的自然、社会和人文、地理的行政区域,是政治经济文化最接近、最相容的一个共同体,而且中级法院是二审法院,具有较高的法官素质和物质装备条件,由其发布判例指导本区域的司法裁判是适宜的;第四、如果只有最高法院才能作为判例的发布法院,那么不仅将大大提高判例制度的运行成本,降低判例制度的运行效率,而且也与国情不符,不能很好地发挥判例制度的效用;第五、由中级以上法院发布判例,并不会破坏国家法制的统一,因为判例是具体个案的法律适用,反映出的是地区间社会、经济发展的差异。例如,在内陆青海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标准肯定要低于在沿海广东发生的同类型案件。 判例的制作与筛选 即立法应当解决判例如何产生。笔者认为,判例制度是建立在优秀裁判文书基础之上的。 构建中国式的判例制度,其首要任务就是,“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 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促进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能就法律推理的过程、结论作出详细、完整的论述,并在形式上保持文书结构完整、条理分明、逻辑严密。 一份充满法理论证的裁判文书制作完成之后,并非都能荣膺“判例”地位,这需要一个筛选过程。 其标准是:在形式要件上,应当具有典型性,即有一定的代表性;在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类型、适用法律难度较大的案件;案件的法律问题存在争议;案件的裁判必须已经生效等。在实质要件上,应当具有法律解释的内容。判例实质上是“具体法律解释”,是在结合具体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作出的合理解释和运用,具有极强的针对性,正因为如此,法官才能从判例所示的具体范例中得到启发,准确地把握法律规范的精神实质,进而准确地将抽象模糊的法律原则适用于具体个案。而判例需要解释的问题,可源于法律规范文字含混不清,或文字与立法意图不合,或拟适用的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法律缺乏对特定问题的规定等。 判例的运用 同样的案件受到同样的对待,是一般正义的要求所在,如卡多佐所言:“如果有一组案件所涉及的要点相同,那么各方当事人就会期望有同样的决定。如果依据相互对立的原则交替决定这些案件,那么,这就是一种很大的不公。如果在昨天的一个案件中,判决不利于作为被告的我,那么如果今天我是原告,我就会期待对此案的判决相同。如果不同,我胸中就会升起一种愤怒和不公的感觉;那将是对我的实质权利和道德权利的侵犯”。因此,立法应当规定判例的运用方法,即运用判例的过程是一个类比推理的过程,必须将待处理案件的要点与判例中的要点进行对比,找出其中具有本质联系的法律规则,而这不是一个机械地比较异同的过程,它不仅是一门“比较”的科学,还包含了解释艺术,从个案中提取原则的艺术。往往一个待处理案件可能需要若干个判例要点的集合才能找出法律规则,最后依据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观念作出裁判。 判例的清理与废止 判例所确立的法律规则,是司法机关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一旦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的形式予以确认和固定,判例就实现了从司法到立法的转化过程,其使命即告完成。或者上级法院作出了与判例结果相反的新判例,那么它也将失去拘束力,为新的判例所取代。所以,立法应当规定发布判例的机关,必须及时地对原有判例进行清理,将失效的判例向社会公开废止。 笔者希望,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以单一成文法为渊源的现状能得到突破。人类经验主义哲学的产物——判例的引入,将与成文法共同编织出社会严密的“法律之网”,促进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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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长征为主题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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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红军“嗒嗒”的马蹄声在这里响起;曾几何时,这里留下了红军深深的脚印;曾几何时,这流伟红军可歌可泣的故事;曾几何时,这里留下了红军长征的精神!这里是波涛汹涌的大渡河;这里是独具天险的泸定桥;这里是峰峰如剑,插入云霄的娄山关;这里是冰封雪盖的夹金山;这里是中国的摇篮!二万五千里长征,一次改变中国人命运的征程已在人们的评说中去过了大半个世纪。照现代社会这种急速更新换代的观念,早已是好几个时代过去了。按我们熟悉的某种号召“过去的就让它过去吧”。再说下去,就成了枭鸣似的烦扰,不免令人生厌。然而长征却不同。人们总在不断的言说、探究、拷问。我想或许是由于长征所代表的一种精神吧――一种全人类永恒追求的精神――坚持到底。“红军不怕远征难”的精神!正因为这心中永存的信念,红军才有了“万水千山只等闲,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的英雄气概!正因为这心中永存的信念,才有了“亲人送水来解渴,军民鱼水一家人”的温情!信念支撑着红军由劣势转为优势,支撑着红军走向了胜利。长征的胜利不是偶然的、暂时的,而是必然的、永恒的。回顾历史,历史的一幕幕不禁重现在眼前。官渡之战中曹操运用几万之众大破袁绍十万大军;赤壁之战中孙刘联军不过数万兵将却火烧赤壁,大破曹操八十三万大军;淝水之战中谢石、谢玄率八万之众勇击苻坚百万雄师……然而这些只是凭军事家的谋略,而且他们无法改变中国战乱的历史。唯有红军以数万之众在共产党领导下,心中永存信念,出奇制胜冲破了蒋介石百万军队的围追堵截,走向长征的胜利!走向中国革命的胜利!长征是一个人类超越自身极限的过程。这其中的艰险自是我们这些在平和年代出身的人所难以想见的。后有追兵,前途漫漫,环境险恶,粮食短缺。每一条都足以让人恐惧、绝望。而我们的前辈却穿着草鞋在雪化、在沼泽中一步步艰难地走来,走向了光明和胜利。中华民族坚持不懈的精神撒满了长征的每一个角落.作为英雄的后代,我们也试着学会坚强。漫漫长征路上,革命烈士倒下了,又有红军站起来,只因心中信念永存!二万五千里长征路,路有多长,红军洒下的汗水就有多长!巍峨的雪山掩盖了革命烈士的躯体,却埋藏不了他们满腔为国为民的赤诚之心;茫茫的沼泽地吞噬了革命烈士的身躯,却掩藏不住他们的信念;如雨的子弹夺去了革命烈士的生命,却夺不去他们的精神!他们是英雄,他们是路标,他们是丰碑!可歌可泣的事迹,可赞可叹的信念,可敬可畏的军魂!我能不被他们感动,不被他们震撼吗?他们是永恒的,因为信念永存,长征的精神永存!昔日中国的女排姑娘们是何等的神勇,“五连冠”不知使多少中国人为之振奋。然而在一次次的胜利之后,在郎平等一些老队员相继退役后,中国的女排是何处境?或许真是应了那句老话“畅及则衰”在饱尝了胜利和辉煌之后,中国女排开始了它从未有过的失败。昔日的世界霸主竟在一瞬间败下阵来。顷刻间,举国上下焦虑万分,人们不禁怀疑起那支曾令他们无比自豪的强队,究竟能走多远?然而就在2004年,沉寂了13年的中国女排,在议论和怀疑声中杀出了一条血路。终于又一次拿回了她们期待已久的“世界冠军”。当五星红旗在雅典的奥运会馆开起时,中国的女排姑娘们含泪唱完了国歌。历史再一次向我们证明了:长征精神将伴随着中华儿女不断缔造辉煌。此时,我感到了一种力量,一种因历史而越发令人臣服的力量,我感谢那些长征中的先辈们,感谢他们为我们留下了一笔可贵的精神财富――坚持到底,永恒的长征精神。长征为人类历史写下了最壮丽的一页:永恒的英雄、永存的信念、永远的丰碑!喇叭声仍咽,战鼓声犹响,马蹄声还鸣。若要问在长征精神中学到了什么?我会回答,学到红军永存的信念!时间不会磨平记忆的棱角,我们不会忘记这段历史,只要心中依然永存信念,希望之火就不会灭;只要心中依然永存信念,胜利其实就在不远处!因为:信念永存!让我们接受新的长征。

红军不怕远征难,万水千山只等闲。 五岭逶迤腾细浪,乌蒙磅礴走泥丸。 金沙水拍云崖暖,大渡桥横铁索寒。 更喜岷山千里雪,三军过后尽开颜。 毛泽东的确了不起!他只用了上面短短八句诗,五十六个字,就把中国工农红军二万五千里长征的艰苦卓绝和冲天豪气淋漓尽致地呈现出来。老实说,现在的我,上个七、八层楼就会觉得腿软,“泥丸”虽“小”,却是断断越不过去的。在我看来,红军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更像是一个可想而不可及的神话。但这“神话”是真实的,是布衣草鞋的中国人在枪林弹雨中徒步创造出来的。所以我必须虔诚地仰望。 对于红军的长征,人们已经用了许多的文字予以描述和赞颂。而我更感兴趣的是,在这场规模空前的集体革命行动中,每一个红军将士是怎样完成他们自己在精神和身体上的长征的?行动虽然是统一的,但是个人的经历和思想却肯定有着很多不同。不难想见,在行军途中,在战斗中,绝大多数人只能自己照顾自己,只能独自面对精神或身体的创伤。红军从江西瑞金出发之后,人员很快折损过半,面对如此惨重的损失,面对力量强大的敌军的持续围追堵截,面对未知的前途,活下来的人是怎样相互激励,怎样坚定自己的信念,克服重重艰难困苦,冲破层层腥风血雨,从而使长征终于取得胜利?对此我们当然可以想象,但我们的想象却注定是肤浅和片面的——因为红军的长征远远超出了我们的经验。长征的胜利意味着什么?我想应该是意味着,红军是打不怕的,打不垮的,用智慧武装的顽强是打不垮的。 一个人,经历过二万五千里长征,还有什么困难可以放在他的眼里?还有什么困难可以让他畏缩不前?我以为已经没有了——但是我的一个妹妹却很快否定了我的这个推断——她提到了一些老红军在文革中的遭遇和表现。她的话使我不得不立刻承认自己的武断。是啊,在文革中因遭受迫害而自杀的一些人原本是经历过二万五千里长征的啊!这些人在长征中历经腥风血雨,始终英勇顽强,但是却没有禁受住文革风浪的冲击。何以如此呢?我想也许主要是因为他们受不了“自己人”的突然反目相向,又无处申诉,于是乎只能以死明志。如果他们能够发扬长征时的智慧、顽强的战斗作风,那么他们的结局可能就会好很多。 距红军长征胜利已经七十周年了。在向先辈致敬的同时,遥想英雄们当年的壮举,再想想今天的我们,不知大家心里会有什么滋味?时下,有着好逸恶劳、浮躁脆弱、害怕失败、急功近利、盲目攀比心态的人可谓多矣。不能想象,如果红军也大讲条件,那么二万五千里长征还能取得成功吗?与红军相比,我们现在的条件早已好过不知多少!好在我们现在毕竟还有肯于且敢于舍己为人的人,一再唤醒人们的良知,一再感动中国——比如临去世前还在捐款助学的清贫老人白芳礼,他就足以赢得我长久的敬仰。所以实话说,我是赞成党中央提倡的“两个务必”的。也许有人会反对,认为已经时过境迁,现在还把艰苦朴素搬出来未免不合时宜。现在提倡艰苦朴素,我的理解是,当然不是要大家像红军那样布衣草鞋地过日子,不是要大家忆苦思甜,而是号召大家要有一种艰苦朴素的精神,要有踏踏实实的态度,要主动拒绝奢侈浮华浪费的行为。想想现在还有那么多人被贫穷围困(有的地方教师的月工资竟然只有四十元!),我们有什么理由去过度地尽情享受和铺张浪费呢?提倡艰苦朴素,也是要大家不怕吃苦,敢于奋斗,拒绝好逸恶劳急功近利盲目攀比的思想。我们国家现在的发展极不平衡,大家要摒弃同步富裕的观念,要认清现实,正视贫富差距的存在,要扎扎实实地埋头苦干,争取早日把落后地区的经济搞上去。 建设现代中国,建设和谐家园,是否也是一种长征?当然是。一个人的一生,是否也是一种长征?当然是。想起当代诗人胡弦的诗句:“黑蓝之夜/父亲睡意全无/将闪亮的胆传给钢叉和儿子”。红军的长征已然结束,但“闪亮的胆”会留给我们,支撑我们走过以后的人生之路。

长征的胜利,离不开其伟大的长征精神,长征精神包括,不惧艰难的革命乐观主义;勇于战斗、无坚不摧的革命英雄主义;重于求实、独立自主的创新胆略;善于团结的、顾全大局的集体主义;以“一不怕苦,二不怕累”为核心。长征精神是中华民族百折不挠、自强不息的民族精神的最高表现。具有深厚的民族性,鲜明的时代性和先进性,需要我们去弘杨与继承。此时此日,战争以成为过去,昔日的血雨腥风、刀光剑影,也已不复存在,生活在和平年代的我们,将过去种种的艰辛与困难只是看作历史书中的一页时,可曾想过我们该以怎样的心态去面对这段历史?从一九三四年十月到一九三五年十月,红军历时十三个月零两天,纵横十一个省份,一共走过长达两万五千里的路程。途中,总共爬过十八座山脉,走过六百里人迹罕至的茫茫草地,渡过二十四条河流,打过大大小小的战役共三百多次。因为这些,以色列军人伍大为曾经评价中国长征:中国红军表现出来的精神是全世界的珍贵财富,值得世界各国军人景仰和学校。可以说,红军在长征路上的经历是悲惨的,但他们的超凡毅力和精神却是悲壮的!身后有飞机大炮追着,还要空着肚子、光着脚走过没有路的“路”。过雪山时,有些人躺下了就再也没有站起来过;过草地时,多少战士被沼泽地无情的吞噬;渡河时,又有多少战士甚至还来不及呼救就被汹涌的河水冲走!这些在寻常看来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以特权为主题的议论文

“凑够一撮人马上走,和红绿灯无关。”这句“中国式过马路”概括,引发网友普遍共鸣,成为热议话题。“红灯停,绿灯行。”这是世界通行的交通规则。在发达国家,红灯、绿灯是行人“Go”和“Stop”的命令,自觉得近乎条件反射。在欧洲国家、美国、澳洲各大城市,红灯一亮,行人自然在马路两旁戳立不动,绿灯一开,鱼贯而过。同是亚洲国家,日本东京、韩国首尔的人流量和车流量一点不亚于中国任何城市,但各行其道,井然有序,依然没有人闯红灯,更不会“凑够一撮人”结伴去挑衅红灯。大凡到过西方的中国人,无不对西方世界中行人过马路的那种自觉意识,不见绿灯绝不横穿马路,即便是视野所及内无一辆汽车,而赞不绝口。行人如此,司机更是如此。今年八月底,我随凤凰网十大名博考察澳大利亚。从悉尼驱车前往首都堪培拉,一路上,汽车一辆接一辆地赶路,我们的旅游大巴却不急不躁。司机匀速开车,从不超速,“安全”二字似乎镌刻在他的行车规则之中。当行人站在马路边上,似乎要通过。司机远远看到就减速,缓缓停在行人面前,用手势微笑着示意行人通过。即便是在高速公路,看到考拉一蹦一跳地横穿,也立刻减速刹车,让考拉安全通过。我坐在司机身边,不禁翘起大拇指,啧啧称赞。司机说,“这是起码的,交通规则的制定,就要自觉遵守,这样才有章可循。尊重他者,其实就是尊重自己。”西方的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常常让我们汗颜,并且往往引申出一个结论:人家真文明,真守法。由此又产生了九斤老太式的喟叹,中国人的法律观念太差了。在我看来,“中国式过马路”不仅仅是中国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的落后写照,更是中国政治文明的一个生动标本。“中国式过马路”凸显的,是中国人规则意识的集体漠视。在中国,规则意识很早就有,格言古语都强调,最著名的便是“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但规则存在,并不一定得到广泛认可。除了法家思想基本没有在中国占据过统治和主导地位,另一原因,是大多数中国人抱着实用主义的态度去对待规则,而并不是发自内心的,自觉遵守规则,把遵守规则内化为人格一部分。对我利大于弊的,便去遵守和利用规则;反之,就无视规则。“灵活变通”被赞扬,尽管这种变通,有时是违背法律和道德的,而只要在当时得到好处,就大行其道。而中国传统的特权思想根深蒂固,在许多人心里,不但不以遵守规则为荣,反以践踏规则为荣。红灯来了,大咧咧闯过去,习以为常。而闯红灯被监控纪录,最后疏通关系,不受处罚,那更是沾沾自喜。践踏规则而逍遥法外,就是一种让别人羡慕嫉妒恨的特权享受。享受特权,不独是特权者的习惯,也成为无权者的奢望。世界上的规则文化,伴随着工业文明、都市文明和公民社会而成长、成熟。而中国长期处于农耕社会,农业社会自由散漫的思维方式,对于中国人的影响还很大。中国是工业文明和都市文明的后发国家,公民社会更是“才露尖尖角”。当代中国人绝大多数来自农村,或跳出农门成为都市人,或从农村移民到都市。农村人的生活方式与生产方式,都无须深刻的规则意识,如同种麦子,上午八点种与九点种有区别吗?无视规则的“农民习气”,在许多中国人潜意识根深蒂固,难以纠正。中国人成熟的规则文化,还有一二代人的路要走。“中国式过马路”凸显的,是中国人破坏规则的集体撮合。交通规则,是现代人们最常见的公共规则。为什么中国人习惯去破坏,并且喜欢“凑够一撮人”结伴破坏呢?不单单是交通规则,其他公共规则为什么也常常发生这种情况呢?在许多中国人潜意识里,破坏规则,不是破坏“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契约”,而是挑战了规则的制定者。闯红灯,绝不会意识到破坏了基于平等契约精神的公共秩序,而是庆幸自己没被规则制定者逮着,怡然自得于一种违规快感。而对于一个习惯意识形态禁锢的国家来说,人们破坏规则的违规快感,似乎被赋予了精神独立和彰显个性的魔力,自觉不自觉地与挑战制度、追求自由变得相关,从而自我消解了破坏规则所产生的心理窘迫和道德耻感。而喜欢“凑够一撮人”结伴破坏规则,一是“浑水摸鱼”的从众心理,二是“法不责众”的人治文化。显然,那些破坏规则者,都明知其行为不光彩,并且要被追究责任,只是在集体行为的迷彩服和法不责众的防弹衣下,放纵自我。当下发生的许多群体事件,一方面是政府不作为、乱作为而引发事端,另一方面源自“凑够一撮人”的民众反规则习惯。“凑够一撮人”的诉求,有合法合理的,也难免有漫天要价,私利膨胀而漠视公共利益的。不久前全国保钓反日游行中,那些趁机打砸抢的暴行者,更是反面典型。康德曾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越来越历久弥新,一个是头上浩瀚的星空,另一个是心中的道德律。基于平等契约精神的规则和道德律,一直是中国人的心灵稀缺物。“中国式过马路”凸显的,是中国规则制定者的人本缺憾。在中国马路闯红灯,有时候是不闯灯根本过不去马路,信号灯时间太短,转弯的车辆太多,而且根本不让行人。在指责行人违章过马路的同时,还应看到在不少地方的城市规划中存在着忽视和漠视行人交通权利的倾向,助长了违规行为的发生。为什么横跨道路栅栏的危险行为屡禁不绝?这与天桥、地下通道、斑马线的设置不合理有极大关系。行人乱穿马路是造成交通混乱的重要原因之一,但却很少有人反思城市交通设施是否周到方便。国外城市交通研究表明,人行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的最佳间隔距离是150米,否则就超出了人的忍耐极限,可能造成行人乱穿马路。但是,中国城市规划者闭门造车,常让行人兜大圈。行人过马路确实算不得什么大事,但它体现了城市对行人交通权利的关怀程度。道路设施应以人为本,只有保障人的通行便利,才能逐步培养公民良好的交通法规意识。到那时,马路上的“流氓一小撮”也许就不再流氓了。知名时评家童大焕说:“良好的规则和规则意识的建立,必须源于公民平等自由的参与,而不是强者的逻辑,弱者的服从”。而以人为本的善政,无疑是公民自觉参与的发动机。“中国式过马路”还凸显了现代化背景下中国人的心态焦虑。为什么欧美先进城市的司机遇到堵车会排队等候前进?为什么中国人开车喜欢变道?堵车时钻来钻去,其实也领先不了几米,反而加剧堵车。道理大家都懂,可就是停不下踩油门的脚。为什么中国人喜欢闯红灯?不也就是从马路这头过那头,快那么几分钟。闯红灯是没素质的表现,这是现代人的常识,可大家就是忍不住“凑够一撮人马上走”。细想起来,这可能跟当今中国社会心理有关。我们处在急剧转型期,什么都追求“快、准、狠”,一停下来就担心落后于他人,落后于时代,抓不住机会,所以每个人都很急躁。国家经济也立下保八、保九的目标,不遗余力。似乎不能保住发展的快步伐,这个国家和民族就要歇菜了。而欧美先进城市的市民心态平和,开车从容不迫。当中国发展不再匆匆忙忙,当各城市领导不再把十年二十年的经济目标压缩在自己短暂任期内,当中国经济不再是政绩经济而是民生经济,城市文化塑造出从容优雅的市民,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自然也就差不到哪里去。矫正“中国式过马路”,依靠人人平等的法治。香港、新加坡等先进城市司机开车文明,一方面是公民素养,另一方面是因为害怕违法。违法被认为是很没有面子的事情。而在中国,司机对逆行、乱掉头习以为常,少数司机违法被交警抓到了,不仅不认罚还打骂交警。而行人闯红灯,更是司空见惯。难道大家真的不知道违法吗?是因为大家都信奉“法不责众”、“法外有情”,出了问题首先想到的是找关系,而不是找法律。所以矫正“中国式过马路”,建立中国的汽车文明和马路文明,必须普及法制文化,健全法治社会。酒驾在过去,一直是中国的马路杀手,每年都有数十万鲜活生命,丧生在醉醺醺的车轮下。而自从酒驾入罪,以刑法打击酒驾违法行为时,“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为职业司机和私家车主的自觉习惯。打击酒驾之所以取得奇效,酒驾事故锐减,除了空前执法力度,更主要的是不管涉及到谁,一律刑拘,体现了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树立了法律应有的尊严与威严。如果制定规则者不执行规则,就会成为规则的最大破坏者,规则形同虚设,就会成为政治粉饰。规则与法律是分不开的,在生活中倡导讲规则,增强人们的规则意识,其实便是为了提倡法律意识,为法治的实现做贡献。马路是现代文明的镜子。“中国式过马路”的具象,折射当下中国政治文明。中国人的规则意识与西方国家的规则意识,长期存在差异。法律至上是西方人的规则意识,而我们一直没有这样的意识,权力和人情常常可以大于法。法治的生命力,源自国家成员的平等。建立人人平等的法治社会,权力自律,公民自觉,才会有令人赞叹的马路文明。好的制度,引导好的国民习惯;好的习惯,形成好的国家文明。当中国人在红灯前自觉站立,这个古老国度的现代文明也就站立了。

“中国式”之殇 “凑够一撮人就可以走了,和红绿灯无关。”“中国 式”过马路似乎已然成为一种“风尚”,人皆习以为常。 “中国式过马路”无疑是众网友对此不文明行为的调 侃之辞。这里的“中国式”已然不是一个代表文明进步、 奋发向上的褒义词,而是一个象征着蛮横无礼与道德低 下的贬义词。当一种个人的行为上升为国家的标志时, “中国式”之殇必然引起我们深刻的反思。对个人而言,“中国式过马路”体现出个人素质的极 其低下,对生命缺乏最起码的尊重。随着新交通法规的 不断出台,机动车所受到的规范管理程度不断提高,但 对行人是否遵守交通法规却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方法。 许多人自恃“神勇无比”,将安全抛到九霄云外,为图 一时便利而忽略红绿灯的存在,直接穿行,并且以此为 勇,自鸣得意,觉得自己走了捷径,占了便宜,沾沾自 喜。诚然,监督行人并不如监督机动车那样可以采用设 立“电子警察”等措施来实现,但毫无疑问的是:在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毕竟还是行人多。所以,“中国 式过马路”是对自身生命不负责的表现。对社会,“中国式过马路”所引起的负面效应更不 可小觑。在一群等待过马路的行人中,无疑也有理智之 士,不愿乱穿马路。但当其他人都开始“中国式过马路” 时,如果不随大流、随大众,便有可能被人视作另类, 认为其“迂腐”“不识时务”,自己也觉得与周围的人 格格不入。于是遵守交通规则的人越来越少,“中国式 过马路”便陷入恶性循环,成为一个社会的普遍现象。 此时,“中国式过马路”已经不是一种个人行为,而成 为一种恶劣的社会风气,此风兴起,就可能导致人们私 利膨胀而漠视公共利益。不久前全国保钓反日游行中, 那些趁机打砸抢的人,就是反面典型。中国自古以来便是礼仪之邦,现如今“中国式”却成 为不遵守法律法规的代名词,不禁使我们汗颜。在网友“中国式过马路”调侃的背后,反映的是整个民族对规 则的集体漠视,反映的是我国国民素质有待提高的问题。这不单是靠社会制度能规范的,还需要我们共同携手, 自觉遵守法制法规。 “人心惟危,道心惟微”,“中国式”之殇,殇在我, 殇在你,殇在整个民族,此殇,务必尽快止于行,才能 止于心。

公平根本不存在,特权是常常存在。世界到处都是充满特权而不是公平。世上没有绝对的公平。如果真的绝对公平了,反而是另一种不公平。人生来就要享受很多的不公平:出生背景不同、家庭关系不同、受教育的程度不同,这些不公平甚至是上帝给你的,你想不要都不行。最让人感到心里不平衡、最要命的是:从前跟你在一个锅里吃饭的人,今天吃的和你不一样了。一起工作他升官了,同样做生意他发财了,都没有背景关系他却事事顺利、你却处处碰壁……中国有三位先贤到留下了关于公平的精彩论述,见下:本身世界就不是不公平的,也不可能公平。其实这是无可奈何的事情。首先,没有人愿意来维持这个公平,其次,即使有人愿意也没有人有这个能力,再次,即使有人愿意也有这个能力,他也没有这个时间,把世上人一一称过。所以就有了际遇这种说法。因为同做一件事,有人直上青云,有人苦痛挣扎,使人长叹却又无奈,只能归之于际遇。而有人对这不公平是极看不开的。“豁达”二字易书难行。所以庄子说:窃钩者诛,窃国者侯。墨子著《非攻上》。而刘基有《卖柑者言》。附文:《庄子·胠箧》:偷钩的要处死,偷政权的人反倒成为诸侯。回答者语:同样是“偷”啊,结果有天壤之别。非攻《墨 子》现在有一个人,进人家果园,偷人家桃李,大家听到就谴责他,上面执政的人捉获就惩罚他。这为什么呢?因为他损人利己。至于偷人家鸡犬大猪小猪的,比进人家果园偷桃李更不义。这是什么原故呢?因为他损人更多。如果损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于进人家牲口棚,牵走人家马牛的,这比偷人家鸡犬大猪小猪更不义。这是什么原故呢?因为他损人更多。如果损人越多,他越是不仁,罪越重。至于杀无辜的人,剥下人家的衣服皮袄,拿走戈剑,这比进人家牲口棚牵走马牛又更不义。这是什么原故呢?因为他损人更严重。如果损人越严重,他就越不仁,罪越大。现今天下君子,都知道这些事,说它们不义。今天最不义的事,是进攻别国,却不知道谴责,反而称赞它,说它是义。这能说知道义与不义的分别吗?杀一个人,说它不义,一定构成一个死罪了。如果照这个说法类推下去,杀十个人,十倍不义,必定构成十个死罪了;杀一百个人,一百倍不义,必定构成一百个死罪了。今天最不义的事,是进攻别国,却不知道反对,反而称赞它,说它义。这是确实不知道进攻别国是不义的,所以把称赞的话记载下来传给后世。如果知道它是不义的,那还有什么理由记载不义的事传给后世呢?现在有人在这里,见一点黑说是黑,见一片黑却说是白,那么一定以为这人是不知辩别黑白的了。尝一点苦说苦,尝多了苦却说是甜,那么一定以为这个人是不知辩别苦甜的了。今天干小的坏事,能够知道而且谴责它;干大的坏事,攻打别国,就不知道谴责,反而称赞它,说它义;这能说知道辨别义与不义吗?由此可知世上的君子,分辨义与不义是多么混乱啊。回答者语:同样是杀人,杀一个人的是坏蛋,杀十个人的是匪徒,杀一百个人的是恐怖分子,抓到都要通通枪毙,杀一万个人的是军事家,是将军,杀一万人的都要封官加爵。卖柑者言杭州有个卖水果的人,擅长贮藏柑橘,经过冬夏也不腐烂,拿出它们的时候还是光彩鲜明的样子,玉石一样的质地,金灿灿的颜色。放到市场上,卖十倍的价钱。人们争相购买他的柑橘。我买了其中一个,切开它,像有股烟直扑口鼻,看它的里面,干得像破烂的棉絮。我对此感到奇怪,问他说:“你卖给别人的柑橘,是将要用来装满在盛祭品的容器中,供奉神灵,还是招待宾客的吗?还是要炫耀它的外表用来迷惑傻瓜和瞎子的吗?你做这种欺人的事情实在是太过分了。”卖柑橘的人笑着说:“我从事这个行业已有好多年了。我依靠这个用来养活自己。我卖它,别人买它,不曾有人说过什么的,却唯独不能满足您的要求吗?世上做欺的事的人不少,难道只有我一个吗?你没有好好的思量啊。现在那些佩戴虎形兵符、坐在虎皮上的人,威武的样子,好像是捍卫国家的将才,他们果真能给出有孙武、吴起的谋略吗?那些戴着高帽子,拖着长长带子的人,气宇轩昂的样子像是朝廷中有本事的人,他们果真能够建立伊尹、皋陶的业绩吗?盗贼兴起却不懂得抵御,百姓困苦却不懂得救助,官吏狡诈却不懂得禁止,法度败坏却不懂得治理,白白地浪费国家粮食却不懂得羞耻。看看那些坐在高堂上,骑着大马,喝着美酒,吃着美食的人,谁不是高大的外表,令人敬畏,显赫过人,值得效仿?可是无论到哪里,又有谁不是外表如金似玉、内心破败得像破絮呢?现在你看不到这些现象,却只看到我的柑橘!”我默默地没有话用来回答。回来思考这卖柑人的话,觉得他像是像东方朔那样诙谐多讽、机智善辩的人。难道他是对世间邪恶现象激愤痛恨之人吗?因而借托柑橘用来讽刺吗?回答者语:看事情和看人都不能只看表面,表面漂亮的,内在不一定好,要认清事实,不要被假象所欺。当今的“肉食者”,有几个不是“金玉其外败絮其中”呢?综观三位先贤文章,你应该对公平有比较客观的理解了吧。

年轻人该不该给老年人让座呢? 年轻人该不该给老年人让座呢?对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展开了讨论。基本的观点可以分为俩类:第一种观点:年轻人应该给老年人让座;第二种观点:年轻人可以不给老年人让座。 这个问题困扰着很多的年轻人和中年人。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是在今天,尤其在关于让不让座这个问题上是引起了很大的争议的。这是为什么呢?首先我们来分析第一种观点。第一种观点就是:我们年轻人应该给老人们让座。在中国的传统美德中“尊老爱幼”被列入其中,孟子曾说过“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庄子也说“挟泰山以超北海,此不能也,非不为也;为老人折枝,是不为也,非不能也”。人常说“尊老爱幼可使家庭能够和睦”。康德也曾说过“老年时像青年一样高高兴兴吧!青年,好比百灵鸟,有它的晨歌;老年,好比夜莺,应该有他的夜曲。”在意大利有一句谚语是这样说的“母亲的心是儿女的天堂”,在家庭和睦的同时,尊老爱幼更能体现出个人的一种品德,司汤达也说过“老来受尊敬,是人类精神最美好的一种特权”,对于让不让座这件事来说,如果是从尊老爱幼的方面来说,对老年人的尊敬和爱护是自然和正常的,尊敬不仅要表现在口头,更重要的是表现在行动之中的,就像是让座这一举动来说,就是这样子的。在印度有这样一句谚语“你不同情跌倒在地的老人,在你摔跤时也没有人来扶助”,就是这样子的,如果说是,你自己,如果说是你在别人需要帮助的时候没有去帮助别人,那么以后你自己在需要帮助的时候,别人也不会给你帮助。所以说,尊老爱幼要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其实有时让让座位也是在做好事,就当做是在为自己积德。鲁迅也说过“无情未必真豪杰,怜子如何不丈夫”,孟子说过“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在古代,我们祖先一直很是注重这个尊老爱幼的,到现在我们还是要做到尊老爱幼的。 那么说完了第一种观点,那么我们来说说第二种观点吧。第二种观点是,我们年轻人可以不给老年人让座。对于这个人们的争议时很大的,因为这个观点有点偏激(从尊老爱幼的方面来说),为什么要这么说呢?我简单的从现在的生活方面来说一下。现在的年轻人的生活节奏是越来越快的,尤其是上班族的节奏是快上加快,让我们现在来算一笔上班族的帐。他们一般是早上9点上班,8点30就得打卡,所以他们必须得在8点30之前赶到工作地点,那么他们就是一般早上就是6点多就得起床,有孩子的还得把孩子给送到学校,这样加上路上的堵车,送孩子,吃早餐,所以一般都是很辛苦的,昨晚这些事之后,他们就得往工作单位走了,所以说他们的时间是很紧张的。到了下午下班时间,一般的下班时间是下午6点,下班之后还得接孩子,还得买菜,还得做饭,收拾家,这样说来,他们是非常辛苦的,到睡觉的时间了,这样的一些事做完之后,他们也该睡觉了,看看时间最早也得11点了,所以按这样的时间来算,他们的睡觉时间还没有8个小时,所以说,现在的年轻人是很辛苦的。 在来说说那些老人们吧,他们一天闲着没什么事干,早上随时起来,吃个早餐就开始出去锻炼了,然后到吃饭时间了,就回去吃个饭,一天也就是闲着什么也不干,有的无非就是帮自己的子女带个孩子,去学校接送一下孩子。我认为只要可以参加早上锻炼的老人们,说明他们的身体状况还是好的,你看他们在公园里,跑的跑,跳的跳,在上车的时候有时比年轻人挤得还快,跑的还快,但是,一上车就开始“犯病”,站不动、累了、疲劳了,所以一般人还是会给他们让座的,但是问题来了,就是因为这个原因,很多人都不愿给他们老年人让座,问题是什么呢?原因就在这里,有的人就会说了,我们为什么要给他们老年人让座,我们一天都很累了,你看他们在锻炼的时候比谁都跑的快,但是一到了车上就累了。有些人给老年人让座就是极其不愿意的,但是又碍于情面又不得不让,如果说是不给让座吧,别人就会说你:“作为一个年轻人,看见老人家还不给让座,真是没有素质”。哎现在的社会就是这样啊,都是碍于这些社会的伦理道德啊。近日,有位女士说道,他们家的孩子上学,本身就是很累,但是在上车之后,总会有一些老年人站在孩子的身边,等待着孩子给他们让座,但是现在孩子的书包是越来越重了,孩子上车好不容易等到个座位坐下还得给人让座,孩子一天也是很辛苦的。对此,这位女士就是很不解。这样的事多了,所以有的年轻人就会调侃一句:“谁让咱是年轻人呢”。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着变化,思想也在不断地变化着,我想有些古人的思想也应该变变了吧!

以中国特色主义为主题的论文

首先写这个贴子是具有一定压力的.写这篇贴子并不是在为共产党说话,也不是在为那一个人说话.而是从一个历史的全局系统的分析一个中国为什么不能走资本主义道路.为什么中国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以及中国在建国后为什么要与苏联建交. 1.近代中国的矛盾是什么. 有历史知识的人都知道.近代中国的灾难史于1840的鸦片战争.深究这场战争的原因.可能有的人会说,英国人太坏.清政府太腐败无能.而或者是其它什么原因.但是其根本原来如何这是要从系统上从当时的社会背景来全面分析的.当然不能说清政府就没有责任.关键是在于1840年以后近代中国形成了两种社会根本矛盾即:1资本主义与国内买办构结的势力与普通民众的矛盾.2.不法地主与农民的矛盾.这两个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历史上的矛盾.人民也就无从真正的成为国家的主人.国民也就不会有民主.民权.民声. 在中国近代史上.有过形形色色的与这两大势力做斗争的力量.无论是清时的小刀会.还是太平天国的洪秀全.甚至是戊戌变法的梁启超.谭嗣同.他们从根本上只想到的是赶走外来入侵者.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那他们利益也就是分别代表着广大地主阶级为代表的封建皇权. 那么历史证明了这条路是走不通的.因为封建统治阶级根本对立宪就没有任何兴趣.他们对任何有可能侵害到其自身利益的任何变革所抱的态度就是杀无赦. 2.中国为什么要走社会主义道路不走资本主义道路 也许有的人会认为,在资本主义道路和社会主义道路的选择上中国是不是可以选择资本主义道路?答案是否这的.因为早在本世纪初这种悲剧就发行过. 孙中山先生做为中华民族革命的先驱者他的丰功伟绩是后人所不能够抹杀的.以他为代表的国民党在进过无数次的与封建王朝的斗争中.终于取得了伟大的胜利,结束了中国近五千年的封建历史.便是封建王朝结束了`中国近代的两大根本矛盾有没有结束呢,答案肯定是否的,为什么呢``因为封建王朝是结束了`但是一种新的封建势力又出现了``那就是军阀主义.再加上中国资本阶级本身就具有的软弱性.与妥协性.他们一味的与国外帝国主义妥协忍让.而结果是军阀与帝国主义势力在当时的中国更加的放肆.出现了军阀或者是帝国主义势力为代表的某些有权有势力的人在中国境内犯罪加害普通民众而不受任何处罚.而在这种情况下必然要有一种阶级他必然要代表广大普通民众的利益.必然要与不法地主阶级与帝国主义买办阶级做斗争.而这种新的阶级的诞生 国民党也曾在大陆搞资本主义,最后留下的是一个四分五裂、千疮百孔的烂摊子,使中国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泥潭中越陷越深。 历史以其血的代价告诉我们,在中国,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一方面,封建主义不愿意走资本主义道路。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长达两、三千年,在中国形成了世界上最完备也最顽固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虽然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但封建势力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地位,维护其政治、经济利益,不允许中国发展资本主义。在近代中国,封建势力还与帝国主义相勾结,压迫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另一方面,帝国主义势力不允许中国走资本主义道路。毛泽东曾说:“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同时,也如毛泽东同志所说,“帝国主义列强侵入中国的目的,决不是要把封建的中国变成资本主义的中国。”它们的目的,就是要占领中国的市场,掠夺中国的资源,使中国变成它们的半殖民地和殖民地,并以其强大的经济势力排除和压迫中国的民族资本主义。它们决不允许中国发展成为一个独立富强的资本主义国家。而中国的资产阶级也不具备建立资本主义制度的条件,由于他们在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软弱性,由于他们同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并未完全断绝经济上的联系,所以,他们没有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的勇气,更没有推翻封建统治,推翻帝国主义,争取民族独立的能力,只有完全依附于国际资本主义才能得以生存、发展。因而,靠中国资产阶级的力量,中国最终也不可能成为一个独立的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道路走不通,封建主义旧统治又延续不下去。中国的出路究竟在哪里?正当中国人民为救亡图存而感困惑的时候。中国的先进分子从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中,看到了中国新的出路不是资本主义而是社会主义。共产党把马列主义的普遍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为中国人民选择了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走向社会主义的道路。这一历史性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历尽千辛万苦才找到的,是中国社会矛盾发展的必然结果。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三座大山,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性质。 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中国当时的出路有三条:一是限制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发展民族资本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二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互不相干,长期平行发展;三是限制、改造资本主义,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走社会主义道路。在这三条道路中,中国的近代历史已经表明,第一条道路走不通;第二条道路实际上也行不通,不是社会主义战胜资本主义,就是资本主义战胜社会主义,二者之间没有调和的余地;惟有第三条道路,才符合中国的国情,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性质这一社会发展的规律,而且新民主主义革命也为中国人民选择这条道路奠定了基础。在政治上,我们已经掌握了国家政权,确立了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巩固和加强了工农联盟。在经济上,通过没收官僚资本转化为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国营经济,我们已经掌握了国家的经济命脉,为实现对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转变创造了最重要的条件。因此,选择社会主义道路是中国近现代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总之,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确立、巩固和发展,体现了中国近现代社会运动的客观规律,是中国历史上最伟大、最深刻的变革。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这是一百多年来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得出的必然结论。所以,邓小平同志指出:“如果我们不是马克思主义者,没有对马克思主义的充分信仰,或者不是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自己的实际相结合,走自己的道路,中国革命就搞不成功,中国现在还会是四分五裂,没有独立,也没有统一。” . 作为共产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社会,是针对资本主义的弊病而产生的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现实社会主义发展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无比的优越性。 第一,社会主义的产生,彻底改变了人民群众受压迫受剥削的社会地位,无产阶级 和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从根本上保证了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爱国人士管理国家、社会事务的权力和他们的民主权利。 第二,社会主义不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上,而主要是在公有制的基础上发展生产 力,从根本上解决了生产的社会化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之间的矛盾,从而为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广阔的道路。 第三,社会主义提倡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方式,不断扩大社会福利,实现社会平等,避免两极分化。 第四,资本主义的发展,建立在对内剥削、对外掠夺的基础上,并用低价商品摧毁弱小国家的民族企业,用坚船利炮把它们变为自己的附属,尤其是对第三世界国家实行不等价交换。而我们的社会主义,主要靠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通过充分利用本土资源,不断完善和发展自己。 当然,由于社会主义目前还处于实践阶段,我们对社会主义优越性的上述认识,还是十分传统的,是不全面的、肤浅的。随着社会主义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我们对其优越性必将会有新的更加全面、深刻的认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要想坚定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决心和信心,正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我们必须基于以下前提: 1、由于社会主义是一种崭新的社会制度,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遵循,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需要不断地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因此,对其优越性的理解我们不可能是“先知先觉”,马克思主义也没有对其进行全面的描述,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地去体验、去总结。 2、衡量和比较哪一个社会制度优越,决不能离开具体国家的历史条件、社会环境,片面地从现有的经济发展程度来看,而应当主要看它是不是体现了人民的根本利益,生产关系是否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人民的地位和生活是否得到改善。社会主义的实践证明,这些方面是资本主义制度远远无法比拟的。虽然目前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发展程度和科技水平,一般比社会主义国家要高,这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各自发展的基础和起点不同所造成的,决不是有的人所说的是由于社会主义不如资本主义所决定的。 3、社会主义的发展历史,相比资本主义的发展历史还比较短暂,还处于实践和发展的初期。资本主义制度从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算起,已有几百年的历史,而社会主义制度自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十月革命算起,只有不到百年的历史,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全面建立才几十年的历史。所以,相比资本主义来说,社会主义的发展目前还不完善,还不充分,还处于初级阶段,其应有的优越性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我们不能拿拥有几百年历史发展经验的东西,来比拟和衡量只有几十年历史发展经验的东西。 4、马克思指出,“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所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的物质存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所以,新社会制度代替旧社会制度,或者建立和完善一种社会制度,从来不会是历史的瞬间,它需要经历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其前进途中也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难以预料和想象的困难与风险,不会是一帆风顺的。邓小平同志说,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几代人、十几代人甚至几十代人的努力。我们要充分估计到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只要基于上述前提,我们对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失误乃至挫折就会有客观、公正地认识,对社会主义的发展前途及其优越性就不会产生信仰危机。 三、正视伟大成就: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邓小平同志指出:“建国以后,我们从旧中国接受下来的是一个烂摊子,工业几乎等于零,粮食也不够吃,通货恶性膨胀,经济十分混乱。我们解决吃饭问题,就业问题,稳定物价和财政统一问题,国民经济很快得到恢复,在这个基础上进行了大规模经济建设。靠的是什么?靠的是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人们说,你们搞什么社会主义!我们说,中国搞资本主义不行,必须搞社会主义。如果不搞社会主义,而走资本主义道路,中国的混乱状态就不能结束,贫困落后的状态就不能改变。所以,我们多次重申,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在中国现在落后的状态下,走什么道路才能发展生产力,才能改善人民生活?这就又回到是坚持社会主义还是走资本主义道路的问题上来了。如果走资本主义道路,可以使中国百分之几的人富裕起来,但是绝对解决不了百分之九十几的人生活富裕的问题。而坚持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就不会产生贫富过大的差距。再过二十年、三十年,我国生产力发展起来了,也不会两极分化。”这就是一代伟人向世人昭示的: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 我们说,衡量一种社会制度是否符合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利益,最根本的是看在多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从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到“文化大革命”结束,我们党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中,尽管在一段时间,指导思想上犯了“左”的错误,经历了严重挫折,但所取得的巨大成就,是中国以往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无法比拟的。我们在一穷二白的基础上,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战略决策,实现了我们党和国家历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转折,“走出一条中国式的现代化建设道路”,成为新时期中国共产党人的自觉实践。以邓小平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开辟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这是一条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的全面发展的道路; 是一条坚持全面改革和开放的道路;是一条现代化建设分“三步走”,历时70年,跨越两个百年、两个千年,到21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全面振兴中华的道路。沿着这条道路,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已经创造出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的经济建设成绩卓著,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科技事业日益进步,国防建设更加巩固,人口素质全面提高,民主法制建设取得明显发展,外交事业谱写新的华章,“一国两制”伟大构想已成功实现。全国人民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精神振奋、生活幸福。十多亿人口的中国,不仅解决了温饱问题,而且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了小康水平,千百年来人们衣食住行无忧的梦想终于成为现实。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发展史上一个新的里程碑。这一切靠什么?靠的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靠的是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巩固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探索的结晶,凝聚了几代共产党人对现代化理想的追求。这条道路,已经初步振兴了当代中国,未来中国的全面振兴,只能由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道路实现。这是中国近代以来的历史结论。 所以,如果新中国成立后,不走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不可能维护国家的统一,不可能实现人民共同富裕的愿望。

是邓爷爷提出来的,我历史不好,那个上面的论文就很好啦!

主要观点●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是一个不断在实践中开辟新道路、在理论上获得新认识的历史。中国共产党人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产物,创造性地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中国近代以来一个多世纪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是维护统一、走向富强、实现和谐的正确道路。●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任务。展望未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中继续向前推进。科学社会主义的历史,是一个不断在实践中开辟新道路、在理论上获得新认识的历史,其中包含着不断深化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首要的基本问题的认识。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渝地坚持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坚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独立自主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历史的经验和发展的趋势都表明,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是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东方大国建设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人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伟大贡献。在半个多世纪的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我们党经历了艰辛的探索历程,排除了各种错误倾向的干扰,在把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实际和时代特征相结合的过程中,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道路,坚定地继承和创造性地发展了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把坚持科学社会主义原理与打破教条主义束缚相结合。中国共产党是马克思主义的忠实继承者,是结合中国实际开创马克思主义新境界的成功实践者。中国革命的胜利,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成功实践。开辟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是科学社会主义在当代中国的崭新实践。我们党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正确把握唯物史观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基本原理,把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的首要任务,把改革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根本动力,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使社会主义充满生机活力。我们党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上,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停留在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原则、某些本本的教条式理解上,摒弃那些对社会主义的不科学甚至扭曲的认识和超越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不正确思想,用发展着的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指导发展着的社会主义实践,形成了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代表的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把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属性与符合中国国情相结合。由于各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经济状况、发展程度等有着很大不同,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各个国家只能根据本国实际,寻找适合本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模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汲取脱离中国国情建设社会主义的深刻教训,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我们党通过实践探索深刻认识到,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计划经济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市场经济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对立物;等等。这些都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过程中得出的科学结论。把借鉴他国社会发展模式与保持独立自主相结合。世界各国在谋求发展的道路上,都有自己的特色和经验;无论是社会主义制度还是其他社会制度,都有可以学习和借鉴的地方。但各国社会发展模式都是该国特定历史条件的产物,都有一定的适用范围。我们党开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摆脱了封闭式发展的束缚,也摆脱了照搬照套他国模式的束缚,坚持走自己的路,独立自主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与坚持党的领导相结合。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我们党历来以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为己任,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个层面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坚持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与顺应时代潮流相结合。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东欧剧变、苏联解体,世界社会主义出现严重曲折,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面临巨大的困难和压力。我们党坚持走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不动摇,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局面。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时代的选择。我们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应时代潮流,坚持与时俱进,加强不同文明的对话和交流,在竞争比较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保持着自身的强大生命力,展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光明前景。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近代以来一个多世纪的历史证明,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救中国;新中国成立以来半个多世纪的历史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发展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了社会主义发展的崭新道路,实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历史性飞跃,是当代中国发展的唯一正确道路。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消除两极分化。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前所经历的曲折和失误,归根到底就在于没有完全搞清楚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必须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根本任务,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要求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把发展生产力摆在首要位置,通过改革开放发展生产力。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体制实现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历史性转变,人民生活总体上实现了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整个国家实现了由封闭停滞到蓬勃发展的历史性飞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是坚持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把发展生产和共同富裕统一起来。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发挥全体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就是保障全体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充分发挥全体人民创造自己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历史主动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处于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历史过程。我们党始终不渝地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在促进发展的同时,及时地把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发展权利的保障和拓展是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而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目的,就是保障和拓展人民群众的发展权利。这将最大限度地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发展热情和创造活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不竭动力。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通过改革创新自我完善,焕发社会主义的蓬勃生机。改革是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它的实质和目标是从根本上改变束缚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经济体制,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相应地改革政治体制和其他方面的体制,从体制机制上焕发社会主义的生命力和优越性。改革也是创新,创新包含改革。我们党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过程中,自觉地把创新作为民族进步的灵魂、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和政党永葆生机的源泉,发展创新文化,激发全民族的创新精神,大力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和其他各方面的创新,建设创新型国家,不断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凝聚党心民心,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已深深融入广大党员的世界观之中,社会主义的价值准则已成为广大群众的普遍意识。尽管社会主义事业在中国也经历过曲折和失误,社会主义的发展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但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从新旧中国的对比中、从改革开放前后的对比中、从国内外的对比中深深体会到,我国作为有13亿人口的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谐、人民安居乐业、国家长治久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党心所向、民心所向,是凝聚全民族、全社会的旗帜。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能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团结和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历史任务,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创造了前提。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创造性地完成由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开始了在社会主义道路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征程。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找到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道路,赋予民族复兴新的生机。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宏伟目标,就是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部署。社会主义中国的发展和富强,将为人类进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在科学发展、共建和谐中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主题,深入分析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科学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提出了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和重大战略任务,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科学发展道路。我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虽然总体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但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的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能源、资源、环境、技术的瓶颈制约日益突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压力增大。科学发展观深刻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的新认识,反映了当今世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的新情况,反映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新要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观在丰富发展内涵、创新发展观念、开拓发展思路、破解发展难题等方面,在发展道路、发展模式、发展战略、发展动力、发展目的和发展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思想观点,揭示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提供了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境界。目前,我国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包括就业、看病、上学、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在内的一系列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亟待解决,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的难度加大,人民内部矛盾处于多发时期,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一系列新课题。在新形势下,我们党提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明确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中的地位,把促进社会和谐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中国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否认社会矛盾,而是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更加及时有效地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谐发展。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和平发展环境。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发展,给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带来了机遇,但影响和平与发展的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也在增加,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相互交织。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我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积极争取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睦邻友好的周边环境、平等互利的合作环境、互信协作的安全环境和客观友善的舆论环境,既充分利用世界和平发展带来的机遇发展自己,又以自身的发展更好地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首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一条我们独立自主探索出来的道路。在很长一个时期中,我们一直强调走“走俄国人的路”。从20世纪50年代中期起,我们开始强调“走自己的路。”但是由于比较长期地“走俄国人的路”,这个时期要真正走出一条自己的路是非常困难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开始真正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和影响,开始独立自主地探索自己的发展道路,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走自己的路”意味着:中国的道路是中国共产党独立自主探索出来的,不是移植别人的路或者别人强加给我们的路;中国的道路是立足于国情、符合人民利益和要求的道路,走自己的路就是走人民利益最大化的路。其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道路意味着我们既要坚持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同时又要与中国实际结合。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之所以完全正确、之所以能够引领中国发展进步,关键在于我们既坚持了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又根据我国实际和时代特征赋予其鲜明的中国特色。”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是科学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体现社会主义本质要求、贯穿社会主义发展全过程的最根本的普遍性原理,基本原则所要求的社会主义基本特征是与其他任何社会制度都有根本区别的。中国的实际既包括中国的基本国情,也包括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还包括中国的优秀文化传统。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由诸多具体道路构成的总道路。党的十七大在论述各项工作时,提出了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等要求。这些具体道路,都需要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继续探索和发展,从而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我国发展的总道路。这些具体道路就像涓涓小溪,共同汇流成一条滚滚不息的大河,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奔腾向前。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参与经济全球化的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发展道路,是参与经济全球化并对人类文明有巨大贡献的道路,是反映人类文明发展方向的道路。

有具体框架吗?你是用于毕业还是其它方向

以法治为主题的论文

每当我们随意地翻开报纸,轻松的心情总会被一些沉重的新闻所打破。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告诉我们:危险、伤害事故在我们身边频频发生,威胁着我们的生命,这血的教训一次又一次地为我们敲响了安全的警钟:生命诚可贵。我们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学们,我们一样拥有美好的未来,一样是祖国未来的栋梁,可是这一切的一切都建立在“法制”这一基础上,都需要我们时刻尊敬法制,对法制问题严肃。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法制在我心,我们就会拥有爱,当我们心藏法制,我们就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我们就不会感情用事,我们就不会做违反国家利益,损害别人利益的事,我们会维护国家和人民以至社会,当我们的行为都很好,很规范了,我们的国家就会和平,我们就能生活在一个自由民主的环境里,快乐和幸福就会伴随着我们健康快乐的成长,做我们想做的事。法制在我心,爸爸、妈妈就不再担心我们放学的路上遇到坏人;我们的美丽的家里就可以不再象金丝鸟住的鸟笼,四处都安有防盗窗;我们就可以广交朋友,不再害怕上当。法律是一种至高的信仰,我们都生活在有秩序的法制时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我们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犯罪为耻。惨痛的事故时有发生,家人撕裂肺的哭叫,亲朋好友痛哭流泪,自己伤心欲绝。可是,亲人的痛哭能挽回那不可替代的生命吗?自身的悔恨能换回昔日健康活泼的身体吗?遵守能维护自身及他人生命安全的法律法规真的就那么为难勉强吗?总而言之,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制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家无法制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学生,还是一个集体,都要以法为重。法制并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枷锁,而是制定、保护和维持国民生活秩序的有利工具。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频发,这些事件等都在舆论和民众的强烈关注之下,暴露出了执法经济、程序违法、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但 文章 认为上述部门如此肆意妄为的根本原因乃在于执法人员法律信仰的缺失,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盛行。当务之急是要培育官员对法律的信仰,法学研究应直面中国现实,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奠定全民法律信仰的基础,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积累理性基础。

【关键词】群体事件;信任法律;信仰法律;法理分析

近年来群体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都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事发后各地出现的“奇招怪招”更是为这些事件增添了一份戏剧性的色彩。然而,在这种看似“幽默”的民众反应之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道德面临的颠覆性挑战,政府的公信力、法治的尊严在有关机关的“执法”行为面前显得如此苍白无力,我们似乎听到了什么轰然倒塌的声音。在痛心疾首之余,我们更需要做的是冷静分析这些事件背后折射出来的深层次社会矛盾,探究这些执法人员如此“无法无天”的根本原因,从源头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再度发生。

一、“群体事件”一一折射出法律信仰的失落

事出必有因,任何事物都不会孤立凭空地出现,以钓鱼执法事件为例说明,此事件也是如此。可能大家对钓鱼执法事件的关注多集中在其负面效应上,但客观而言,这种不正常的执法手段也是在应运交通执法部门在查处黑车上的困难而生的。由于打击黑车证据难固定、处罚难度大,执法部门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执法手段本无可厚非,但是,像“钓鱼执法”这样的执法方式已经被严重扭曲、异化了,“钓鱼”已经不是为了执法,而成为执法机关完成指标、“创收”的手段。本应带头执法的行政人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我们的法律何在?不可否认,执法经济、不当的行政指标、行政监督缺位等体制性因素是一方面原因,但这些都是表象,问题的症结在于当下行政执法主体缺少对法律最基本的敬畏与虔诚,把法律当成了获取本部门利益的工具。在有些地方和部门,法律被束之高阁,取而代之的是部门的政策和领导的批示。行政执法人员守法意识淡薄、规则观念不强,这反过来对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出现了一个法律信仰整体性失落的局面。

二、政府官员的法律信仰与普通民众的法律信任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中国民众法律信仰的缺失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这里并不想过于强调普通民众法律信仰的问题。诚然,法律信仰十分重要,因为只有物质的、制度化的“硬件”系统而缺乏相应的精神意识、观念、情感等“软件”系统支持的所谓“法治”,不是真正的法治,它只有法治的外表和骨架而没有内在的灵魂。但是,在我国现阶段的情况下,谈全民的法律信仰还是一个十分虚妄的问题。且不论我国现在法律制度的“硬件”建设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就民众的内心感受而言,对于法律,他们连最基本的信任都尚未建立,更遑论更深层次的信仰问题。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建立起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任,而这,就要建基于政府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信仰之上。信仰法律在现阶段只是对政府官员的要求,现实地说,也只能是对官员的要求。公民的法律信仰的养成只能是我们的一种美好的希望与期待,但是,在官员尤其是执法人员基于对法律的虔诚信仰而将其内化为自己遵守法律的行为动机的同时,就能增进公民对法律的信任,进而有助于公民法律信仰的形成。

(一)政府公务人员――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增进法律信用

法律信用是一国信用的组成部分,法律信用是一国法律及其有效实施的逻辑延伸和必然结果,是法律被严格实施和遵守的“言行一致”的信用度,是通过法的客观运作所不断彰显的实际有效性服从而赢得人们对法律的主观信任感。它强调法律规则通过自身的“言行一致”、“令行禁止”等客观性和确定性来赢得人们内心的确认,也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果法律没有信用,人们就不会相信更不会尊重和遵守法律,法律的应有功能就不会得到发挥而最终只能成为白纸一张而已。法律信用贯穿于法治的各个环节。法律制度的合理与完善是其可能获得民众信任的基本前提,但是对于法律信用的培育而言最重要的还是执法信用。因为法律制度跟人不一样,它们自身不能直接成为信任的目标,从严格意义上讲,只有执法者的行为才能被信任,人们是通过对执法者多次执法活动表露的认可进而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因此,执法者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能否率先垂范、严于律己以提高自身的执法素养是民众能否对法律产生信任的关键,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能否生成。实践中,我们国家无法可依的局面已经大为改善,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日益凸显,甚至执法人员带头违法。像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恶性事件只是目前我国严峻的行政执法形势的冰山一角,现实中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监守自盗”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是对正义之源头活水的玷污,使法律本身所追求的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荡然无存,长此以往,结出的必然是法律不被信任进而无法被信仰的恶果。要根本改变政府官员的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以及官本位等严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的错误思想,解决之道就是让官员尤其是行政执法人员建立起对法律一种虔诚的信仰。政府官员对法律要有一种发自内心的真诚的信仰,基于此而对法律产生归属感与依恋感。只有在这种类似于宗教信仰般的法律情感氛围中,法律才能最终找到自身正当性与合理性的真正基础和根源;也只有在这个基础和根源当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有社会普遍感召力的神圣性。依法行政就不会仅仅是一句流于表面的 口号 ,而是每个行政人员自觉的行为,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要求就能得到最彻底的贯彻执行,因为它们不再是一种外在的约束,而是内化为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出发点。

(二)法学研究――应当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现实

正如顾培东教授所言:“近些年,中国法学正依循着知识一一 文化 法学的进路前行,法学研究越发成为疏离社会现实而自闭、自洽和价值自证的文化活动。受此影响,中国法学对法治实践的贡献度和影响力正不断减弱。”形成这种状况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中国法治实践并不完全符合法学人对法治的愿望和期待,从而导致一部分法学人放弃对法治实践的关注和参与。中国实行法治的主要难点在于,传统法治理论以及西 方法 治模式中被认为具有普适性的某些原理、原则以及制度遭遇到中国具体国情的挑战。因此,中国法学应当立基于法治的中国因素,直面中国的法治实践,对在中国这片土壤中如何实行法治做出自己的回答,为中国法治的创造性实践提供应有的智慧。 (三)公民――从法律信任到法律信仰

法治秩序的建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为备受公众关注,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执法者严格公正的执法行为,所树立起的不仅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执法”,特别是引诱守法者违法时,社会就会对法律产生强烈的质疑。执法者所影响的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和信心。因此,只有行政执法人员内心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自觉尊重和认同法律,将法律内化为自己的 思维方式 与行为方式,才能真正做到依法行政;而在每一次的执法活动中,就能通过守信效应的彰显而逐步赢得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肯认,对法律的信任就会在这一过程中不断积累而逐渐地养成。在这一基础上我们才能讲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因为没有基本的法律信任是不可能奢望法律信仰的。信仰是信用得以强化的必然结果,在人们对一事物毫不怀疑相信的情况下信仰才能得以形成。试想连最起码的信任都没有,怎么可能会产生强烈的信仰认同?所以,在对待公民的法律情感的问题上,我们不能因为法律信仰的重要性而忽视最基本的法律信用的建立;不能混淆强调客观有效性的法律信用与注重主观认同性的法律信仰,而在空洞的理论层面上寻求达到法律信仰的路径。法律信用是生成法律信仰的现实基础,法律信用的建立过程也就是公民对法律信任感不断强化的过程。其实,20世纪90年代以来法学界对法律信仰的考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于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与其说是法律“信仰”危机,不如说是法律“信任”危机,这种危机尤其在执法人员枉顾法律、违法行政时体现出来。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来说,优先重视和解决的应该是法律信用的问题,法律信用问题不解决就不可能达到法律信仰。法律信用的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中极为严重的现实问题,严重影响我国法治的进程甚至葬送多年来法治建设的已有成果。试问中国还能经受几次上海钓鱼执法这样的考验?为了一己之私设置圈套陷害守法百姓,为了罚款而罚款。面对这样一种严重滥用公权力的行为,怪不得有网友大呼这哪里是秉公执法,简直就是为了罚款不择手段,是赤裸裸的“权力栽赃”和“公权抢劫”。长此以往,公民如何相信政府、如何相信法律?而在培植公民对法律信任的过程中,国家权力是否合法、公正地行使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在一个国家公权力经常被滥用、执法人员带头违法的社会中,公民绝不可能相信进而信仰法律。因此,为了培植公民对法律的信任感,国家公权力必须正常行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要求执法人员对法律保有一种虔诚的信仰,只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执法经济的无形吸引、法律工具主义的错误引导,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民在对法律信任的基础上,我们才有资格谈论公民法律信仰的问题。在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中,我们付出的社会成本无疑是巨大的。不仅破坏了法律的严肃与公正、破坏了社会对法治的信仰,而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撕裂了社会成员间基本的和谐与互信,使社会公德每况愈下,人们的善良、同情、友爱之心被迫穿上了自我保护的盔甲,使社会上的弱者再也得不到人们的同情和帮助。这一事件反映出来的实质在于行政执法人员缺乏对法律的信仰,法律工具主义、法律虚无主义盛行,进而严重影响到普通民众对法律的信任,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当务之急是要培育政府官员对法律的信仰,尊重法律,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的至上地位,从而建立法律信用,增强民众对法律的信任感,在此基础上,全社会的法律信仰才能得以建立,像钓鱼执法等这样的“荒诞”现象才能从根本上杜绝。

摘要: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在法律移植中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比较分析不同国家与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对更好地完成法律移植这项工程是非常必要的。文章从比较法律文化的必要性入手,进而分析了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主要差异,最后提出了对当前法律移植工作的几点建议,希望法律移植的顺利进行并最终实现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关键词:法律移植 法律文化 比较法学

法律移植作为作为一种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主要途径,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不言而喻,但法律移植不仅仅是将先进地区的法律移植到落后地区这么简单,它还隐含着不同不同文化之间以及传统与现实之间不断碰撞和融合的过程。因此,在探讨法律移植这一重要论题的过程中,不得不重视不同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传统及法律文化差异,只有在充分认识和仔细分析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后才有可能顺利进行法律移植并最终实现推进法制现代化发展的目标。

一、为什么要进行法律文化比较

所谓法律移植,正如有的学者所概括的,“ 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和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包括法律概念,技术,规范,原则,制度和法律观念等,使之成为本国法律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木国所用。”但是法律移植并不是简单地引进或者借鉴发达地区的法律就可以高枕无忧了, 反思 我国已经发生的各种法律移植,我们会发现在这种法律运动与发展的活动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因此在法律移植过程中对于如何进行移植进行深入的思考与分析是很有必要的。

当前中国所进行的法律移植属于移植中的异体移植,较之于经济文化政治处于相同或基本相同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国家或地区间的法律的相互借鉴吸,以致融合与趋同,如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间的法律技术的借鉴,我国作为一个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直接采纳移植发达国家或地区的法律,难度显然要大得多。原有的法律制度解体后,新建立的法律制度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观念上的不认同,使法的效力难以实现,有的法律制度受到质疑,有的法律制度甚至受到抵制。面对这样的困境,不少学者提出要重视本土资源,尊重我们原有的传统与习惯法。但是在关于探寻本土资源的这条道路上,同样困难重重。在如何界定传统与习惯的问题上至今还有很多争议,而将习惯与传统坚持到什么程度也是值得探讨的。因而法律移植方而困扰最大的便是:一方面,认识到必须注意本土资源;另一方面又不能从本土资源找到一个合适的切人点,全盘移植西化的道路又走不通,因而无所适从。在面对这样的困境时,我们不可能选择逃避或放弃,虽然不可能达到移植进来的法律与我们原有的社会环境完全融合,但是努力缩小这种差距是大有可能的。要做到这一点,最先决性的条件就是要充分了解法律在我国的和国外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状态,在这其中法律文化又是最具有代表性的一个领域,因此,法律文化比较是我国进行法律移植必不可少的一个步骤。

二、中西法律文化比较

1、伦理化的中国法律文化

所谓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并不是说中国法律的全部规范为伦理,而是强调儒家的伦理原则支配和规范着法的发展,儒家的伦理精神渗透了法的全部内容。在青铜时代,法律与宗教伦理并无严格区别,至春秋战国时期,法律与宗教伦理有了一定的分离,但从西汉开始,法律与伦理之间又开始融合,之后儒家的原则和精神逐渐影响着法律的演进与发展,到隋唐使中国法律彻底伦理化,这一情形一直到清末都未变化。中国传统法律伦理化的影响极其广泛,我们可以再传统中国法律文化的各个领域中观察到它的表现,也可以在每一部法典甚至每一法律条文中,体察到伦理精神和原则的渗透。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第一,在国家政治领域表现为君权至上和中央集权,从北宋开始这种趋势不断加强并于明清到达顶点。第二,在家族与社会领域表现为族权与父权的延伸和扩张,在传统中国社会,无论是国法还是民间习惯法都给予这两项权利特殊的保护。第三,在经济财产方面,传统法律遵循礼的要求强调重义轻利,往往将对私人财产的保护置于公益及道德之后。第四,在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面,传统法律依据儒家理论,竭力维护等级特权制度。伦理化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特定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历史传统等条件综合作用所形成的,这种文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当时社会的发展,是传统中国社会中合理又合适的一部分。同时还有一点我们不能不注意到,传统的中国法律走的是一条兼具理性和人文色彩的道路,虽然以现代观念来看,它对人性的扼杀是无可置疑的,但是传统中国法律中“仁”的因素,如对老弱病残妇幼者实行怜悯的规定,对死刑特别慎重的会审制度等,这对机械化和功利化的现代社会及其法制来说,未尝没有一点积极的启发意义。

2、带有宗教性的西方法律文化

在西方,宗教对法律有着深刻的影响,然而这种影响不论是在深度上还是在广度上都不能与中国法律受到儒家伦理的影响相提并论。因此,相对于中国传统法律的伦理化,西方法律只是具有宗教性,而没有达到宗教化的程度。这里所说的宗教指的是____,它是唯一一个对整个西方法律产生巨大影响的宗教。所以,西方法律的宗教性实际上是有关基督____方法律的影响问题。

关于____对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沃克是这样论述的,“这种影响至少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它对自然法的理论产生了影响;第二,直接提供经过整理,并已付诸实施的行为规则;第三,强化伦理原则和提出一些基本依据,以支持国家制定法或普通法的规则;第四,在人道主义方面影响法律,包括强调个人的价值,对家庭成员及 儿童 的保护、生命的神圣性等;第五,证明和强调对道德标准、诚实观念、良好的信仰、公正及其他方面的支持。”除此之外,基督____是西方国家的国教或主要宗教,大多数立法者、法官和法学家已普遍接受和持有新教的信仰,其普遍观念,如个人的价值、尊重人格等,对西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已产生相当的影响。还有,在近代西方法律学校的建立、法学 教育 和研究的兴起与传播方面,也发挥了不小的作用。

三、比较法律文化对法律移植的启示

在比较了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后,如何才能在今后的法律移植工作中保证移植的效果呢?下面,将法律移植过程中应当注意的方 面试 论如下:

首先, 法律的移植是法律原则的移植。原则, 拉丁文为语意为开始, 起源, 基础。法律原则指构成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基础性的原理和准则。它分为政策性原则和公理性原则。政策性原则与国家的实际相关。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的本质中产生出来的, 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从而被奉为法律之准则的公理。它是各种不同性质法律之间得以沟通并以之得以实现认同的文化因素的核心。较之于移植适应特定生活习惯及社会背景的法律规则, 从而对木土社会进行削足适履的改造与整合而言, 原则的移植更有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一致性, 更有利于弥补法律的漏洞, 起到提纲挚领的作用。同时, 原则确立后, 新的规则与制度得以因此建立, 从社会实际出发, 它的成果与效力都是可取的。

其次, 从技术层而考虑, 移植法律概念的接受,有一个表达方式的转化过程。即由一种语言思维方式想另一种语言思维方式的转变。要达到精神层而的认同, 首先必须在技术层面应以本民族的语言方式表达出来。用本民族已经有的概念经输人新的内容而表达新的内涵是文化吸收的重要途径。法律术语的翻译固然应该严谨, 但生硬到连专业人士都搞不懂的话, 其效果可想而知。正如语义分析法学派所认为的, 对概念的提炼, 阐述, 通过分析其要素, 结构, 语源, 语境, 语脉, 从中央到地方寻求合理的符合时代精神的民族文化的能使人们形成共识与可接受的意义。只有这样,才有肯能个将移植来的法律内化为我国文化的一部分。

再者, 法律的移植应处理好与 传统文化 的关系。尽管对于文化及法律文化并没有一个通行的说法,但有一点可以确定, 即它对于民族心理的形成与维系具有巨大的作用, 产生重要的影响。它的改变过程是自然演进的。时至今日, 宗教在西方社会仍其有重要影响。法庭作证是手按圣经并不是形式, 而是基于一种信仰。比较而言, 我们对自己的传统的态度是不明智的。儒家思想把道德置之法律之上, 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但无论如何不能否认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对于传统道德文化应采取批判地继承的态度, 取其精华, 弃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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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目前中国治国方略的科学总结,对我国高等院校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由我为大家整理的全面依法治国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形势下,如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当前必须研究和回答的重大课题。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指出,要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努力做到“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同志关于“四个全面”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对于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四个全面”立足治国理政全局,抓住改革发展稳定关键,统领现阶段事业发展,确立了新形势下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主攻目标。“四个全面”不是简单并列的关系,而是有机联系、相互贯通的,既有目标又有举措,既有全局又有重点。从“四个全面”逻辑联系的高度,可以更深刻地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理论意义。“四个全面”是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把握全局、深谋远虑,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作出的承前启后的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从理论创新的起点看,“四个全面”彰显了鲜明的事业导向、问题导向和改革导向;从重大主题的关系看,“四个全面”有总有分、层层深入;从逻辑演绎的过程看,“四个全面”有破有立、对立统一。“四个全面”是一个辩证统一体,统一于中华民族复兴的伟大梦想,统一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统一于我们正在进行的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是我们党探索执政理念和治国理政规律的重大理论创新。从“四个全面”的逻辑联系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在于:一是法治保障的基础地位。其他三个“全面”同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关系,本质上是现代化与法治化、改革与法治、党和法的关系。没有法治的保障和支撑,其他三个“全面”就难以落实,“四个全面”的理论架构也会出现缺陷。二是法治价值的定向作用。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综观“四个全面”,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基础,全面小康社会就如镜中花、水中月;没有法治精神的引领,改革就会迷失方向;没有法治信仰和法律制度,党的宗旨就难以实现。

认识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意义。“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提出,标志着以同志为的党中央治国理政的战略思想日臻完善,国家治理的战略格局日趋定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战略目标,三个战略举措一个都不能缺。不全面深化改革,发展就缺少动力,社会就没有活力;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就不能有序运行,就难以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不全面从严治党,党就做不到“自身硬”,也就难以发挥好领导核心作用。当前,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要。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看,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意义十分重大。没有全面依法治国,我们就治不好国、理不好政,我们的战略布局就会落空。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刻内涵

推进每一个“全面”,都既要考虑具体情况,更要从“四个全面”的大局来统筹谋划。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来把握,深刻认识全面依法治国同其他三个“全面”的关系,有助于我们准确理解全面依法治国的本质特征和深刻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由之路。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是目标与措施、目的与途径的关系。战略举措服从战略目标,战略目标依托战略举措。全面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和必由之路。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必须同步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从现代化进程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一步,法治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我们要在13亿人口的大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加快推进法治化,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必然选择。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形成和发展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是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共同努力的结果。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政治发展目标,并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1999年3月,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理念载入宪法。这是中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逐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报告把依法治国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战略部署,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任务。提出从制度上、程序上实现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2012年11月,党的报告在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关于依法治国要求和精神的基础上,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党的报告关于“依法治国”的论述和要求,重点集中在两个字上,即“全”和“快”。“全”是对“依法治国”的“空间”要求;“快”是对“依法治国”的“时间”要求。全面回顾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形成和发展的过程,总结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成功实践,对于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法治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方式,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集中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重要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一个社会矛盾纠纷持续高发和多发的时期,如果一些领导干部在工作中,缺乏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意识、能力和责任感,就很容易造成对一些事件处理失当、使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激化并且有可能演化成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要使我们这样一个十三亿多人口的大国全面实现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最根本的措施还是要靠法治,要靠全面推进和落实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只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能实现政治、经济、文化的和谐发展与社会的全面进步。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但是一场深刻的思想观念变革,也是一次全面的社会制度创新。人们在思想观念方面的变革容易受到体制、机制和制度的影响与束缚,在变革的过程中容也易出现停顿、反复甚至逆转的现象。为了把我们的思想从各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传统思想观念中解放出来,我们需要要把法治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载体和基本方式,通过制度供给、制度导向、制度创新等形式,有效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各种制度方面的空白、缺陷和冲突,切实把科学发展这一重要理念做到制度化、法治化,从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大的思想动力和制度保障。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迫切要求

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是人民民主,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源泉,也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一面光辉旗帜。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我们党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所以我们才有力地保证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和自由,保证了人民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充分发挥,保证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阶段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对我们提出了新的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执政的基本方式和依法行政的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水平,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四)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迫切要求

党的明确提出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并把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报告,成为全党上下的共同要求。法治日益受到重视的进程,体现着我们党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执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对执政使命的勇于担当,对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自觉,这也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 三、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前提是要加强立法,切实做到有法可依。经过建国6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努力, 我国已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使我们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一个重大成就,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法律的基础是实践,随着实践的发展,法律当然也要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对科学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自觉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变化,不断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

(二)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们应当在继续全面推进科学立法工作的同时,把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摆在更为突出的位置。我们要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各级行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要带头严格执法,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着力提高在工作中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力争在社会主义法制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保证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要坚持以公正树权威,以公正促和谐,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职能作用。我们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各级司法机关都要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来改进自身的工作,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努力建设法治社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坚实基础。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和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推进“法律六进”工作,推动“六五”普法规划深入实施,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要着力引导全体人民自觉遵守法律,使人们在全社会形成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氛围。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理活动,不断提高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律和他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深情阐述中国梦、布局深化改革蓝图、厉行法治治国、铁腕正风反腐……两年多来,以为的党中央,从党的强调“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再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依法治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宣示“全面从严治党”,“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清晰展现。

梦想承载希望、成就未来,是一个国家、民族奋然前行的精神火炬。无疑,中国梦一经提出,迅速点燃了亿万华夏儿女心中的激情,凝聚了亿万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如果说,中国梦是轴心,那么“四个全面”就是轴距,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途径,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中国梦的根本所在。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坚持问题导向和科学思维,站在时代和全局战略高度,统筹伟大事业伟大工程,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把握实践新要求,顺应人民新期待,抓住发展新课题,提出并形成的重大战略思想。“四个全面”是新时期党治国理政的战略布局,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行动指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从根本上说是发展问题。所谓发展,就是要适应经济新常态,转到数量、质量、效益并重的发展方式上来,在合理区间内实现经济稳健增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所谓全面,就是尽快补齐短板,不让一个人掉队,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扩大人民民主,同时享有蓝天绿水,享有健康身心,享有丰富多彩的文化生活。

习曾强调:“我们推进改革的根本目的,是要让国家变得更加富强、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让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的谋篇布局之年,站在新的起点上,既需要各级领导干部充分发挥主力军作用,以果敢、坚忍、苦干、实干的精神和高超的智慧,做勇于改革的先锋和善于改革的表率;也需要我们每个人都有自觉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做一名关心社会改革发展的 “积极公民”,成为改革发展事业的建设者、推动者、主人翁。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法治是繁荣稳定的基石,法治是执政兴国的支撑。在新的征程中,法治会越来越被重视,依法治国的理念亦逐步深入人心,只要全面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在全社会范围形成尊重法律、敬畏法律的法治氛围,广大群众就能享受到更幸福、更有尊严的美好生活,才能牢牢铸就“中国梦”的基石。总之,要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一个国家拥有一个什么样的执政党,这已经不仅事关人民的福祉,更关乎中华民族的命运。全面从严治党,不仅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起着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作用,而且是实现中国梦的关键所在。因此,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为重点加强纪律建设,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重点加强作风建设,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确保党始终成为坚强领导核心,始终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

马克思说:“理论在一个国家实现的程度,总是决定于理论满足这个国家的需要的程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三大战略举措,“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当然,“中国梦”的实现不会一蹴而就,也不可能一帆风顺。在圆梦的征程中,还必须准备进行具有许多新的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可能会遇到巨大的阻力,遭受巨大的压力,需要趟过深水区、踏过地雷阵,但只要不动摇、不折腾、不倒退,用钉钉子的精神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一锤接着一锤敲,一寸接着一寸进,积小胜为大胜,我们的目标就一定能实现。

人治与法治是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两种对立的治国理念和制度。中国历史上的人治与封建专制、小农经济相联系,强调当权者个人作用与权威,“皇权至上”、“君言即法”、“口含天宪”。人治社会也是有法律的,封建思想家曾提出:“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发者弱则国弱”但那是约束普通民众的法,皇帝个人权力不受任何法律制约。在人治社会里,社会的稳定、进步完全取决于当权者个人的贤明。所谓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要求用一整套完善的法律制度管理国家、约束全体社会成员。现代意义的法治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统治斗争中发展起来的,正是资产阶级法治才保证了资产阶级民主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创造了近代西方文明。尽管人治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对维护封建秩序不失为一种方法,但从历史发展长过程看,法治优于人治的结论无需争论。资本主义制度比封建社会进步,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与人治条件下统治者个人意志至上及其多变性、随意性相反,法治则强调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以此作为社会治理的最高规则。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作用,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进行,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是法治的内在要求和与人治的最大区别。历史上,各个社会主义国家由于资本主义不发达、封建影响根深蒂固,加上在进行革命、夺取政权的斗争中实行高度的集中统一领导,领导者人的个人作用往往显得很突出,胜利后这些传统延续下来,没有及时发展党内民主、人民民主民主并使之制度化,因而几乎都存在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从权力过于集中于个人、个人崇拜滋长开始,发展到后来,就是人治取代法治。这种情况在中国也发生了,1950年代后期国家经济、政治上的一系列错误,都与此有关。痛定思痛,邓小平于1992年以质朴的语言讲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历经曲折之后在认识的巨大飞跃。历史表明,一般性地承认法律重要还远远不够,只有时刻警惕以人治取代法治,牢固树立法治的至高权威,在法治基础上发挥人的作用,才能把依法治国方略贯彻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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