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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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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一)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新的形势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三、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了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像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行使职务活动中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监督等途径建立起来的。要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还需要研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自我修养和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和问题。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主题教育。在司法警察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法警队伍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的内容,要以《准则》为基本依据,并突出法警工作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当前法警队伍职业道德现状看,应重点抓好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理念、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风范教育。 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形成,还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对司法警察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毕业论文]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则》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操守和规范,也是全体法院干部包括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参照标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 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文结合法警工作特点和《准则》基本要求,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大家知道,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人员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 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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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几何的三维度量重建在刑侦现场勘查中的研究和应用 摘要三维重建属于Marr计算理论框架中的中级视觉部分,它是计算机视觉的主要研究内容。三维重建及可视化技术的研究在刑侦现场勘查、虚拟现实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和应用价值。本文对三维重建进行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l)对摄像机标定方法的分析和研究:摄像机标定方法是三维重建技术中的关键,本文在分析摄像机模型及成像原理的基础上,分析比较了各种摄像机标定方法,给出了各类方法的使用范围和应用条件。2)提出了一种可处理畸变因子和主点己知但其它内部参数发生变化的摄像机自定标方法。针对摄像机的位置改变需要重新标定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自标定方法。首先计算图像间的基本矩阵,在计算基本矩阵后得到射影重建的基础上,用线性方法恢复同形矩阵,再利用同形矩阵计算摄像机内部参数,实验结果验证了该方法的有效性。3)提出了一种仅须单幅图像的三维度量重建方法。针对图像序列的三维场景图像的层次化度量重建方法都首先进行射影重建的问题,本文提出了一种不必进行射影重建且只须单幅图像的三维度量重建方法。在平面型场景图像三维度量重建的基础上得到不同平面的度量重建,确定平面间的线段的长度比和相对方位,最后得到三维物体的度量重建,仿真实验证明了该方法的正确性。本项研究得到公安部B类部级重点项目“刑侦现场勘查可视化平台”(20036125301)的资助 ABSTRACT 3DreeonstruetionbelongstotheiniermediatevisionP献 intheframeworkof MarreomPutingtheoryandthePrimaryresearehingeontentineomPutervision. Researehon3Dreeonstruetionandvisualizationteehnologyhasin1Portantaeademie meaningsandapPlicationvaluesinerimeseeneinvestigation, virtualrealityandetc. Inthethesis, 3Dmetriereeonst几 etion15deePlyanalyzedandresearchedinitstheory , thebasisofanalyZingeameramodelsandimagingPrineiPles, variouseamera , anoveleameraself-ealibrationmethod15ProPosed, undertheeondition thattheeamera, 5distortedskewsandPrineiPalPointsarealready如own, andthe , 5Position, , toealeulatethefundamentalmatrixbetweenimagestoobtainProjeetive reeonstructionatfirst, andonwhiehbasisthen, toregainthehomographymatrixby linearmethod, atlast, toobtainthecamera, 5intrinsieParametersusinghomograPhy ,a多 metriereeonstruetionofseeneimage15oftenaimedtotheimagesequenees, andthe Stratifiedmetriereeonstruetionmethod15toobtaintheProjectivereeonstruetionof , the3Dmetrie reconstructionsofdifferentPlansareaequiredbasedonthe3Dmetriereeonstruetions showthevalidityofthemethod. Theresearehwork15fundedbytheMinistryofPublieSeeurityBlevelkeyProjeet‘ theVisualPlatformofCrimeSeene玩vestigation’ (). 你好,我有相关论文资料(博士硕士论文、期刊论文等)可以对你提供相关帮助,需要的话请加我,761399457(QQ),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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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一)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新的形势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三、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了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像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行使职务活动中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监督等途径建立起来的。要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还需要研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自我修养和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和问题。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主题教育。在司法警察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法警队伍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的内容,要以《准则》为基本依据,并突出法警工作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当前法警队伍职业道德现状看,应重点抓好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理念、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风范教育。 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形成,还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对司法警察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毕业论文]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则》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操守和规范,也是全体法院干部包括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参照标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 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文结合法警工作特点和《准则》基本要求,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大家知道,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人员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 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是社会发展和变革的先导。维护城市治安是地方政府的重要职能。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城市治安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城市治安管理论文 范文 一: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

摘要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惠阳区,同时产业化的地区差异,也促使外来人口的大量流动。外来人口的大量涌入,一方面为惠阳区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促进了惠阳区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给当地的治安环境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特别是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现象已成为社会关注的治安焦点,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面临极大挑战。为此,亟需将流动人口管理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在正视流动人口管理存在问题的同时,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流动人口管理新路子。

关键词:流动人口 治安管理 权益 对策

一、当前流动人口的动态特征

(一)素质低能化

在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来自于生活贫穷、经济欠发达地区。他们自身 文化 程度较低, 法律知识 匮乏,缺乏劳动技能,且缺少学习和培训的机会。

(二)心理功利化

流动人口中大部分在本地生活窘迫,对自身处境不满才流入他乡。他们背井离乡的主要目的就是打工挣钱,以此改善自己当前的生活处境。这些人口中不乏为了经济利益而急功近利,甚至不择手段之人。部分流动人口因对自身处境不满,对社会产生仇视心理,并通过各种形式发泄私愤。还有一部分流动人口受外界刺激和腐朽思想影响,为达到自己物质上满足和精神上刺激滋生犯罪动机,走上犯罪道路。

(三)结构复杂化

流动人口的流动,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来源广泛,流出地多,其来去行踪不易掌握,且成份复杂,良莠不齐。流窜犯罪分子混迹其中,成为一个特殊的危险群体,随时都有重新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近几年犯罪方式看,外来流窜犯罪人员相互结成团伙进行作案越来越多,一人被抓,其余便作鸟兽散,给追捕和办案、结案造成很大困难,给社会治安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性。

(四)行为短期化

大部分流动人口所从事的职业均非正式,无正式 劳动合同 书,雇主或雇用单位辞退他们异常随意,再者流动人口由于从业场所和职业的多变,使他们居无定所,呈流动居住态势。行为短期化极易造成顺手牵羊,打一枪换一炮的犯罪动机。

二、目前流动人口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对流动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尽管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但是随着形势的变化,已经不适应当前需要,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明显滞后。由于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加和管理工作的滞后,给社会治安稳定带来了诸多不安定因素,危害社会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也呈上升趋势。

(一)管理体制不畅

流动人口的管理是一项综合性、社会性工作,但从目前情况看,流动人口管理未真正纳入政府行政行为的管理轨道,有关部门侧重于文件的上传下达或做协调工作,没有真正投入力量进行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没有很好地发挥和调动用人单位的作用,相关部门、单位、基层组织缺乏信息沟通、制度约束、责任追究机制,无法形成强大的管理合力,从而造成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只能由公安机关单枪匹马、孤军作战的具体管理的现状。

(二)协作配合不顺

从近年来的工作看,流动人口的流出地与流入地间相互脱节,流出地不能积极主动地配合流入地做好工作,往往暂住人口的发函均达到100%,但是回函却了了无几。特别是对一些在逃犯罪分子和混迹其中的不法分子失去了抓捕时机,给流动人口管理带来了一定难度。

(三)雇用责任不明

雇用流动人口的单位和个人不明确自身的法律责任,为了达到自己的经济利益,对“谁管理、谁负责、谁用人、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置若罔闻,不如实呈报外来务工人员的底数,贪图方便,存有侥幸心理,随意留用“三无”人员等违反流动人口管理规定的比比皆是,极大地减弱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效果。

(四)管理难度大

流动人口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收入不稳定,生活不安定,居住不固定,缺乏自律约束。其中的不少人不懂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时,往往盲目地采取聚众闹事等群体行为,给社会带来危害。外来人口中大部分在私人出租房、个体小旅店、建筑工地栖身。公安机关由于警力不足,难以经常巡查,而一些私人房东、个体老板见利忘义,有意庇护,使这些场所成为违法犯罪的“避风港”,对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给治安管理工作增加很大的难度。

三、流动人口管理应采取的对策

目前,正值流动人口流动高峰与刑事案件发案高峰的双高峰期,尽快形成新的管理机制,在确保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口的管控能力,成为当前公安机关面临的新挑战

(一)转变管理观念,提供平等的社会保障

作为流动人口管理的主体,尊重和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应当首先考虑如何改善广大流动人口的生活、工作条件,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环境,使他们安居乐业,创造更多的财富。流动人口应当享有与城市居民相同的权利,我们不能把他们当“外人”看待,也决不能将他们视为治安恶化的罪魁祸首,随意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逐步减少对流动人口各种各样的限制。同时,要通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就业、改善就业环境、保障其子女平等接受义务 教育 等工作,为流动人口更好地工作与生活创造更加有序的社会管理环境,从而引导、促进流动人口有序流动,促进社会和谐,经济健康发展。

(二)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基层基础建设

党委、政府和政法各部门要以改革强化基层、创新建设基层、发展服务基层为目标,花大力气、下真功夫研究解决基层基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从政策导向、力量配置、经费保障、技术装备等方面向基层倾斜,增强基层实力,激发基层活力,提高基层效率,切实推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各项 措施 的落实。在基础工作方面,各乡镇应建立由综治、派出所、工商、计生、民政、司法等部门组成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机构,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公安、计生部门要以底数清、情况明、信息灵为目标,大力加强以人口登记为基础的暂住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等项基础工作,全面、准确掌握流动人口底数和有关情况,加强对具有现实和潜在社会危害性的高危人员的管理,积极预防、控制犯罪。

在基层工作方面,要重点加强基层党组织和政权组织建设,积极发挥乡、镇和街道等基层政权组织和党组织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核心作用,有效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为流动人口排扰解难。在流动人口聚居区和用工单位建立各种服务协会,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和团体在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化解矛盾的扶危济困方面的积极作用。与此同时,要充分发挥社区在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要按照“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要求,努力建设开放型、多功能的城镇社区,紧紧依靠和利用社区资源,使社区成为政府各部门对流动人口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纽带,成为流动人口融入城镇生活的桥梁。鼓励和支持流动人口参与社区工作,激发流动人口投身社区的意识和活力,促进流动人口融入社区生活,与当地居民和睦相处。

(三)加强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控能力

加强出租房屋管理,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打破房屋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分别管理出租房屋的体制,改由流动人口管理部门统一领导,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要健全和完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综合管理,强化流动人口落脚点控制,落实“以房管人”的工作机制。并且要认真落实综合治理责任制,依法严厉处罚违反《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者;要提高出租人自觉管理承租人的意识,使出租房管理工作走上良性循环轨道,为更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基础保证,从而确保广大居(村)民安居乐业,确保房主和承租人员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要着重从日常跟踪管理、流动管理入手,突出对形迹可疑人员的重点查控。这就需要民警真正树立一切依靠群众的观念,深入群众,与群众打成一片,依靠群众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然后实行重点跟踪查控。要在流动人口中发展治安积极分子,取得他们的理解与支持,通过他们了解和掌握流动人口中可疑人员的动向。

(四)树立“科技强警”观念,强化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

一是切实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工作,加快电脑录入进度,确保流动人员信息实时登记、实时录入。二是加强信息检索工作。充分用公安部网上追逃人员信息,实行不间断的检索比对工作,及时从中发现在逃人员。三是加强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快旅馆业计算机联网管理的进程。各有关部门要加快暂住人口、出租房屋、旅馆业、人力资源市场、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的建设步伐,并推动信息资源跨部门、跨系统的共享进度。

参考文献

[1] 徐伟明;我国城市流动人口管理模式的演变与展望[J];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03期

[2] 魏毅;谈流动人口犯罪的防控对策[J];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06期

[3]刘怀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北京:人民出版社 2005

城市治安管理论文范文二:目前社会治安的形势及整治工作状况

摘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的不断提高,社会的多元化,社会治安形势的不同,社会治安也相应的出现问题,中央工作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切实增强做好治安、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和改进安全工作,最大限度地增强社会安全事故防控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安全隐患和危害,是加快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党委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要务必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深入排查隐患,严格治理整顿,确保我国安全形势的持续平稳。

中央强调,要坚持严打方针,维护我国社会治安的持续稳定。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对社会治安坚持严管,让群众切实感到安全平安。同时,要搞好专项整治,坚决遏制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扎实做好今的安全工作,必须抓住薄弱环节,开展专项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关键词:社会治安,治安形势,社会稳定,治理整顿,安全工作

1 引言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如何真实反映社会面治安动态、发案的常量水平及变化趋势,统计分析和揭示相应警情案情数据本身的内在联系以及数据外延综合因素和原因,建立一套科学的社会治安评估体系,明确分析社会治安管理形势,由此采取更加积极和科学的应对措施打击犯罪、服务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安全稳定的建设环境,这是新时期公安工作的着眼点和落脚点。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致富思安、致富思进的强烈愿望,亦反映了中国社会经济向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时期公安工作如何与时俱进、立警为民的客观要求。

问题的提出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中央 总结 历史 经验 提出的正确方针,它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研究的意义

社会治安,是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安居乐定,而且关系到共产党执政地位的巩固,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社会治安既是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又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国内外研究现状

当前的社会治安问题确实增多了,刑事犯罪活动发生很大变化,新的犯罪形式不断出现,一些地方治安秩序不好。当然,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开放不断扩大,社会生活空前活跃,社会矛盾相应增多,社会治安情况不能简单地与过去比较。

西方敌对势力分化、西化我国的图谋从未改变,并不断炒作自由、民主、人权、民族、宗教等议题,利用各种机会捣乱破坏,利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制造社会对立,对我国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国际恐怖主义抬头,已对我国构成现实威胁;我国周边一些国家政局不稳,恐怖活动十分猖獗,恐怖事件频繁发生

本文研究的目的和研究内容

本文研究的目的

了解和学会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的人民群众的力量,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的社会系统工程。

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

1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体系,

2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3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2社会治安状况评价体系

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含义

社会治安状况评价的含义是研究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和社会治安状况评价指标体系的起点,目前国内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三个

1谭永红认为:社会治安状况评价,就是在一定的社会价值观指导下,治安管理主体根据评估需要先建立起一个评估指标体系,然后以此为依据,遵循一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 方法 ,广泛收集治安信息,对社会治安进行判断和评估的活动

2李健认为:社会治安的评价,是指通过一定的统计方法,将不能直接相加(乘)的统计描绘指标转换成可以直接相加(乘)的统计评价值,并运用一定的方法,对综合评价的各指标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赋予不同的权重系数最后取得综合评价值得方法,过程,和结果的过程

3王彩元认为:社会治安的评价,是指通过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将社会治安的实际数据和社会治安防控主体的实力投入进行量化分析,结合共安全的认证而

3中央对当前社会治安形势的分析

从社会发展阶段看

从社会发展阶段看,我国目前正处在从温饱到中等收入水平的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阶段,经济结构、分配体系的调整,往往会引起社会关系变化和利益格局变动,导致社会矛盾多发,这也是各国发展历史中出现的共性问题。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阶段,特别是当前经济比较困难的时候,各种矛盾很容易激化,从而诱发各种群体性事件。

从社会心理角度看

从社会心理角度看在开放、多元、动态的社会环境和信息化条件下,社会矛盾和问题很容易交织扩散。经济形势的变化必然影响社会心态。经济形势好的时候,人民对未来普遍有信心和良好预期,社会心态比较平和,即使有一些困难和问题也大都能够理性对待;经济形势严峻时,社会心态比较敏感、脆弱,一些人因下岗失业、生活困难、资产缩水等原因,产生悲观失望和不满情绪,遇事容易采取过激行为。

影响社会治安形势的因素

经济是基础,经济形势与社会形势是紧密相连的。在经济发展面临挑战和危机的时候,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不确定因素也随之增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加剧。综观之,经济方面的不稳定因素与政治方面、社会方面的不稳定因素相互影响,短期问题与长期积累的问题相互叠加, 国内不稳定因素与国际反华势力相互交织,这是当前需面对的实际情况和严峻考验。

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含义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各单位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解决社会治安问题,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它是在新的历史时期中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第2条的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简称为“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打击”或“打”是依法“惩治”、“惩罚”、“惩处” 的意思,是指司法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妨碍和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的专门性活动。既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逮捕、起诉、审判犯罪分子的执法活动;也包括工商行政、新闻出版、海关等国家行政管理对与社会治安有关的违法行为的查禁工作;还包括劳动改造机关对罪犯实施的监禁惩罚,以及对妨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违法人员进行的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中的“防”或“防范”,是指防止违法犯罪发生的各种手段、措施和活动。其具体内容:一是为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而实施的调解、内保、治安联防及 其它 群防群治工作。二是为防止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产生而进行的政治思想教育、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工作,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的接茬帮教工作等。三是堵塞违法犯罪时空,减少治安问题的各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有治安行政管理、司法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以及海关、税务、文化教育、市场、物资、金融等方面的管理。四是城乡基层党政组织、司法组织、治保组织、治安联防组织的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制度、法律和法规建设。五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特殊预防工作,包括对犯人的改造工作和劳动教养部门对劳教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可以说,这个“防”是广义的防范,包括了除“打击”而外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其它各个方面的工作。

一般说来,“标”是指事物的现象和结果;“本”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原因。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标”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现象;“本”则是指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产生的原因。治标指处置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以及消除违法犯罪的外在条件。这既包括对已经发生的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处置,也包括看门护院、技术防范、堵漏建制等消除违法犯罪外在条件的工作。治本则是从根本上减少和铲除产生违法犯罪等治安问题的原因。它包括运用综合治理的各种手段,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进行教育和矫正。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着力点

首先,充分发挥党的领导的政治优势。这是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根本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将统筹抓好发展这一硬道理与稳定这一硬任务,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大力推进。通过进一步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体系,把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其次,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的优势,不断增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合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特色,集中体现在各部门、各单位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今后一段时间,形成工作合力的着力点将放在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上,切实提高社会治安联合防控、矛盾纠纷联合化解、重点工作联勤联动、突出问题联合治理、基层平安联合创建的水平。

再有,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手段、方法的整体优势,切实提高驾驭社会治安局势的能力。关键是运用统筹兼顾的根本方法,把打击与防范、惩治与教育、管理与服务、当前与长远、治标与治本更好地结合起来,努力形成各种手段和方法有机衔接、相辅相成的良好局面。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基本任务

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整治社会治安,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要完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任务,就必须做好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6个方面的工作。

5结语

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是测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总体治安状况的标尺。通过它可以掌握社会治安的真实情况,从而能综合治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治安是解决我国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措施,是新形势下坚持专门机关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原则的新发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新路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2月

[2] 全国人大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1年3月

[3]许辉.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100038)

[4] 李斌. 新华网 2009年06月10日11:57

[5]王志勇.社会治安评价指标体系的探索[J].中国刑事警察,2006,(05).

[6]袁湘滨.建立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社会治安综合评估体系[J].公安研究,2007,(01).

[7]陈勇.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机制研究[J].公安研究,2006,(12).

[8]陈本兰.社会治安状况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研究[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研究,2005,(06).

致谢

本文的研究工作是在我的指导老师精心指导和悉心关怀下完成的,在我的学业和论文的研究工作中无不倾注着老师辛勤的汗水和心血。从课题的选择到项目的最终完成,老师都始终给予我细心的指导和不懈的支持。在老师的循循扇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无私的奉献精神使我深受的启迪。从尊敬的老师身上,我不仅学到了扎实、宽广的专业知识,也学到了做人的道理。在此我要向我的老师致以最衷心的感谢和深深的敬意。

在此,向所有关心和帮助过我的领导、老师、同学和朋友表示由衷的谢意! 衷心地感谢在百忙之中评阅论文和参加答辩的各位老师!

公安毕业论文范文

这个是基础参考[毕业论文]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一)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下称《准则》),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它既是一个独立的警种,又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个部门;它既要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业务工作和业务训练;既要接触案件当事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又要为法院内部其他人员服务。因此,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与法官职业道德,既有内在的联系,又有具体内容上的区别。 当前,人民法院加大改革步伐,致力于建设一支精英化、职业化的法官队伍。新的形势对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加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建设,对于维护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那么,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哪些基本要求呢?根据司法警察自身职业特点,司法警察职业道德应有以下5个方面的基本要求。 一、忠于职守、服务审判、公正执法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地位和作用是法官和其他法院干部所不可替代的。司法警察应当热爱这个职业,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严格职业操守。司法警察还是一个高风险的职业,这就要求每个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不怕艰险、勇于献身的精神。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基本职责,是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从这个意义上讲,服务审判应作为法警工作的指导思想,体现在职业道德规范中,司法警察应当具有服务意识和大局观念。司法警察职业活动的主要形式,是依法执行各项警务,从事执法活动,公平和正义应当成为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一个基本理念。忠实于宪法和法律,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和权威,既是司法警察的职责要求,也是其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二、规范执勤、保障诉讼、注重效率 司法警察的警务工作主要是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诉讼文书、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等,这些工作大多是依照有关程序法的规定,进行规范性的操作。因此,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素质,熟悉与警务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严格按操作规程办事,并使之形成一种职业修养和职业习惯。司法警察没有裁判权和决定权,在履行职务中往往是根据法官的指令行事,为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警察应充分尊重法官对案件的裁判和决定权,不得随意发表对案件处理的看法,更不得泄露具体案情。同时,应注意在诉讼程序上与法官协调配合,完成送达、提押、值庭、执行等工作,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注重效率,按照程序法的规定和法官安排,及时、有效、审慎、适当地完成保障工作。 三、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 这一基本要求是司法警察职业特点决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组织,实行单独序列、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其组织管理和职务行为,体现出一定程度的军事化并具有明显的强制性,而且还面临着各种复杂的不确定的突发情况。所以,严明纪律、服从指挥、团结协作对于司法警察来说尤其重要,这是司法警察履行特定职责的必然要求。这一基本要求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就必须有高度的依法办事意识和很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特别是执行重要警务或者遇到重大情况,必须听从指挥,不可擅自行事;在处置突发性事件中,要注意协调配合,发扬团队精神。 四、注重仪表、文明礼貌、方便群众 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也体现了司法警察自身的文化修养和道德水准。司法警察在日常警务活动中,要与案件当事人、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群众打交道,有时甚至会遇到一些很难处理的棘手问题。因此,司法警察在执勤中,要注意警容严整,按照规定着装并佩戴警种、警号、警衔标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接待旁听人员和来访群众时应谦虚热情、慎重处事,防止简单粗暴、推诿搪塞、敷衍了事;即使遇到一些不讲道理、不听劝阻的人和事,也要态度冷静,保持有理有节,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司法警察为审判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必须按照司法理念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充分尊重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诉权,并保障其人权,以维护人民法院公正、文明的形象。 五、爱岗敬业、诚实守信、清正廉洁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司法警察应当像法官一样清正廉洁,在行使职务活动中必须正确运用手中的权力,自觉抵制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腐蚀,做到一尘不染、两袖清风。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约束机制,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在职业实践活动中,通过道德评价、道德规范、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监督等途径建立起来的。要使司法警察队伍真正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约束机制,还需要研究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学习教育、自我修养和制度监督等方面的内容和问题。 职业道德的教育和监督,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外部条件;职业道德的自我修养,是形成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内在动力。为了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最高法院要求全国法院把职业道德教育作为一项主题教育。在司法警察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是加强法警队伍作风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的内容,要以《准则》为基本依据,并突出法警工作的特点,加强针对性和有效性。从当前法警队伍职业道德现状看,应重点抓好人生观、价值观和职业理念、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风范教育。 职业道德约束机制的形成,还需要实施有效的监督。要把职业道德教育与目标管理考核结合起来。在对司法警察进行目标管理考核中,应增加“职业道德”的项目,并把这一内容放在重要位置,使之制度化、经常化,从而建立全面、系统的司法警察职业道德考核监督机制。 [毕业论文]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初探”(之二)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准则》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和完善法官职业道德标准,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法官和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准则》不仅是法官职业道德的操守和规范,也是全体法院干部包括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参照标准。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 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行政人员和法警,参照执行本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文结合法警工作特点和《准则》基本要求,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业道德有关问题作一些初步探讨。 一、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 大家知道,所谓职业道德,就是从事一定职业的人们由于一定的职业要求和职业关系,在长期职业实践活动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职业特征的、并为业内人员普遍遵守的道德观念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在我国,司法警察是现行人民警察序列中一个独立的警种,是国家司法机关担负特定任务的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是司法警察的职业性质和职责任务决定的,属于国家司法人员职业道德体系。因此,司法警察职业道德的基本内涵,除应当具有公民道德和其他职业道德的共性要求外,还应体现出司法警察在职业道德上独具的特征: 1、司法警察职业道德与人民警察职业道德具有职业性质上的共同性。警察职业活动是社会生活的一个特殊领域,较之其他职业活动,有着特殊的社会职能,即执行国家强制和保障人民民主这两个最基本的社会职能。这种特殊性,要求人民警察必须遵守一些特殊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具有特殊的道德品质。人民警察是带有武装性质的国家组织,担负着社会公共安全管理职能,具有很强的组织纪律性和集中统一的活动方式,在履行职务中经常面临着比其他职业更为危险的考验,这就要求人民警察具有英勇顽强、无私无畏、反应快速、令行禁止、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等品德。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要履行提押、值庭、临时看管、送达、执行死刑和协助民事执行、安全保卫、处理突发事件等职责,其职业活动与人民警察的职业活动有着共同的性质。这就要求司法警察具有人民警察的基本素质,能够承受体力上和精神上的巨大压力,具备超乎一般人的吃苦精神和战胜困难的勇气。体现在职业道德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也就有不同于其他职业人员的特殊要求。

你可以将论文框架设计为:(1)城乡差距已经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公安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定位;(3)公安机关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作用;(4)公安工作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缺陷;(5)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公安工作的改进措施。加上绪论和结论,这就是一篇结构很完善、条理很清晰的文章了。如果你确实感觉资料很少,下笔很困难,那么我推荐你找正规的论文代理,他们拥有专业的写手团队,能够根据你的要求写出高质量的文章,而且收费都很合理。当然,一定要找正规的大网站,如论文时代网,这样无论论文后期有任何问题,都能保证有人能负责,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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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制通过将相近职能部门进行整合,最大限度减少政出多门、职能交叉重叠,以整体 型组织结构和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提高组织绩效。我国公安机关的内外部环境现实使大部制改革成为必要和可能。应通过整合职能、整合责权、整合流程,分层次构建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框架。改 革应遵循的原则有:依法改革、动态改革、因地制宜改革、整体改革、配套改革以及加强理论与实证研究。

一、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一) 理论依据

1.大部制的价值取向与实践背景

大部制即大部门制,是当前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的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流行趋势。相对于“小部制”而言,其特点是通过将相近职能机构实施整合,构建管理幅度较宽、组织层次较少、内部相互协作协调的大部门,以整体型部门结构应对外部日益多元化、复杂化的需求,避免因机构分设过于精细而带来的职责不清、职能交叉、政出多门、多头管理等引发的行政管理高成本、低效能,其本质目标在于通过简政放权、精简机构、优化结构,降低政府行政管理成本,建立有限服务型政府,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高效能。

大部制作为一种新型的组织结构形式,超越了古典组织理论,是现代组织理论中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的融合体。适应性系统理论强调组织对环境的适应性,在稳定的环境中组织趋于传统的科层制官僚体系,而复杂多变的环境则强调组织结构的灵活性与松散性。偶然性组织理论认为组织生存依赖于其生存环境、技术和组织结构三要素的良好配合,当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增加时,组织必须学会“垂直兼并”,集中能力于核心职能,合并组织中的连续、相关生产阶段,以组织较为完整的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因此,适应性系统理论与偶然性理论要求组织必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的变化,不断地做出适应性调整,包括强调核心功能、下放权力、合并机构等,即实行大部制。

大部制在西方发达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中的流行绝非偶然,我国政府的大部制改革更非盲目效仿。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世界各国政府普遍面临着日益复杂化、多元化的社会经济需求与政府组织僵 化缺乏弹性、财政窘困的矛盾,为此,继新公共管理改革之后,在现代公共部门的第二轮改革中,掀起了一场以结构性分权、机构精简、职能整合为重点的世界性的行政体制改革浪潮,即大部制改革。

2.大部制的组织结构优势

大部制是科层制组织适应外部环境复杂化、不确定性的一种适应性改革优化。科层制组织结构以其专业化、层级制、技术化、规范化等特点一度成为各国行政管理的主流组织形式。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改革与变迁,科层制组织结构的以上特点逐渐形成理性主义的极端倾向,具体表现为:过度专业化分工引发组织内部横向部门众多、壁垒森严、互相扯皮推诿,行政协作成本增加;等级化的指挥结构使得信息传递失真扭曲、决策及执行效率低下;过度强调规则化,使得组织运行僵化,重视执行程序规则而忽视结果。因此,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背景下,传统的科层制组织形式缺乏对外部环境的灵活应对,被迫用增加专门职能部门的简单方式应对外部环境的新问题,导致组织机构不断膨胀,行政效能却越发低下。大部制是科层制组织形式对外部环境的适应性优化调整的结果,它的显著特征和优势在于:首先,通过将相近职能部门进行整合,以整体型、完整型的组织结构和资源应对外部环境的复杂性;其次,通过部门整合、下放权力、非核心职能的社会化等途径减少部门数量,从而减少行政沟通、协调、决策等的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最后,大部制兼具大框架的稳定性和内部机构调整灵活性的特点,能约束组织无限制膨胀,强化组织内部的协作与协调,以不变应万变的姿态灵活应对外部环境的变化。

(二) 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现实依据

公安机关探索大部制改革是解决公安机关现行管理体制与现代警务工作之间存在的诸多不适应与冲突问题的需要。我国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它与当前瞬息万变、复杂的外部环境所需要的现代警务工作有很多不适应的地方,亟须系统性改革。纵向上,当前公安体制分为五级,即公安部、省(直辖市、 自治区)公安厅、地级市公安局、县(区)公安局、派出所,层级较多,影响警令的上传下达;上下层级间事权划分不清晰,责权利配置不合理,影响警力合理配置及基层警力积极性的激发。横向上,机构职能设置交叉、重合,引发利益部门争斗、责任相互推诿、项目重复建设;部门数量膨胀,过度专业化建设带来部门(警种)分工过细、部门壁垒严、资源信息无法共享、协作协调困难、难以形成合力等问题,整体作战及应急处突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动态化、信息化背景下的现代警务工作需求。现代警务强调警令畅通、运作高效、整体作战、灵活应对、低成本高效能。因此,公安体制改革应紧密依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对组织内部结构及运作机制做适应性调整。显然,要解决以上冲突和问题,公安机关应着力构建精干、灵活、高效的结构体系,强化整体应对能力,即探索大部制改革。

近年来,地方公安机关在机构改革中对大部制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改革思路皆为纵向上减少层级、横向上合并相近职能部门,以实现指挥有力、机构精简、权力下放、警力下沉,切实提升部门整体打击犯罪和社会服务效能。如吉林省辽源市将原分局和派出所整合为警察署,警察署设置“三队一室”,即将原各部门(警种)整合为刑事侦查队、治安巡逻队、社区警务队及法制综合室;河南省地级市撤销原分局和派出所,整合为大派出所,下设“四室一队”,即侦查大队、治安大队、交管巡防大队、综合大队、执法执纪室;黑龙江大庆公安改革做法与河南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将原分局和派出所整合为新分局,下设机构基本相同;深圳市2007年新设立的4个新区公安局的机构设置实行大部制,共设综合处、刑侦大队、治安大队、消防监督大队和机动训练大队5个机构;福建公安机关在前期“交巡合一”试点改革的基础上,推行“三警合一”、“三队一室”派出所机构改革。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我们 也发现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如机构整合“形合神不合”、组织内部警务流程没有随之整合和简化、警力下沉配置不合理等。无论是成绩还是问题,都将是下一步全面、深 入推进大部制改革的现实依据。

二、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路径

(一) 职能定位、整合职能

公安机关职能即公安机关的职责作用和权力功能,是由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性质和任务决定的。公安机关职能在《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中均有规定,但都较为模糊,不够明晰。学界对于公安机关职能的争论也各有见地、众说纷纭。以上情况既说明公安机关职能的明确是个理论与现实难点,也体现了公安机关职能在各历史阶段的侧重点各不相同的动态性特点。公安机关职能定位是公安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划分、警务流程重构的关键前提。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必须重新深入研究和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能,才能准确把握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方向,提升大部 制改革的成效。

依据法律法规以及人民警察性质,现行公安机关行使的职能主要为行政管理、刑事司法两大职能。刑事司法职能在《人民警察法》、《刑法》、《刑诉法》中有明确规定,即案件侦查及刑罚执行,但随着刑事司法改革的推进,公安机关这部分职能也将面临调整。当前公安机关的行政管理职能包括治安管理、紧急状态下的处置职能及社会救助救援三个方面,覆盖范畴非常广泛,是公安机关职能争论的焦点。近几年来,无论是中央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框架意见,还是公安部领导提出的关键词“开放、提效、脱钩”,都给出了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定位的科学方向,即突显核心职能,简政放权。本文认为,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能应强化与治安管 理、应急管理、社会救援等公共安全管理具有较强 相关性的行政管理职能,通过市场化、社会化和职 能转化等途径,逐步剥离非核心职能工作;在社会 救助方面,公安机关不应成为主体,但为体现新时 期公安机关的服务性特点,应积极配合其他政府机 构开展社会救助相关工作。

(二) 理顺关系、整合权责

大部制改革是建立在职能梳理基础上的机构 整,因此需要进一步整合权责、理顺关系。

1.明确公安机关在国家职能中的角色定位及主要功能

大部制改革必须首先厘清公安机关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权责关系,明确公安机关在国家职能中的角 色定位及主要功能。公安机关的职能是通过警察权实现的,因此首先需要区分警察权与一般行政管理权。警察权属于一般行政管理权范畴,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管理权,它具有刑事司法性质和行政管理性质,它强调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只有关系这两方面的行政管理事务才可纳入警察权范畴。需要注意的是,警察权与公民权是成反比关系。在当前强调依法治国的历史背景下,亟须合理划分警察权的边界,划清公安机关与司法、检察、 城管、民政、工商等易产生职能交叉、重合的单位 的职能界限,剥离非警察权范畴的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通过职能转移或社会化方式进一步精简公安机关的职能范畴,集中警力资源配置于公安机关核心职能。

2.理顺公安机关内部的垂直关系与整合权责

应根据公安工作的类别、性质与特点,进一步明确公安部与地方(省、市、县)公安机关的事权划分。警察权的核心职能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其内在地具有一定的层次性: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巩固执政党的地位为第一层次,属于中央事权,与此相关的国内安保、边防保卫、出入境管理、反恐工作、重要首脑的警卫、国际警务合作等都属于这一层次的警察权范畴;第二层次侧重于维护社会面的安全稳定,属中央地方共同事权,包括打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面稳定等;第三层次是较为一般性的地方事权,侧重于公共秩序的维护,如治安、交通、人口、户籍、安全防范等行政管理。考虑到中央与地方公安机关的资源与权力的配置现状,应将第一层次划归公安部负责;第二层次由公安部主导,地方公安机关全力配合,上下关系为领导指挥关系;第三层次应充分放权,由地方公安机关因地制宜实施管理,上下关系为业务指导关系。至此,上下关系明确,可以有效避免越位、错位和缺位。

3.横向整合公安机关内部权责

公安机关内部机构林立、警种众多,职能分散、交叉、重叠现象严重,易形成资源浪费、内耗加剧,难以形成合力,亟须借鉴中央大部制改革经验进行机构改革。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应将机构大部制与大警种制相结合,共同推进。因此,理顺内部机构关系和各专业警种间关系显得尤为重要。现行公安机关内设机构纷繁复杂,但大致可分为决策、执行、 监督、保障关系,由此形成四种类型机构组成:警务指挥机构、专业警务机构、警务保障机构、警务监督机构。基于此,大部制探索的重点应是将众多分散的机构根据职能相近原则实施合并重整,精简机构,形成宽幅度、少层次的组织架构。当前公安部门警种根据业务工作类型大致有四种类型,即社会管理(治安、交通、消防)、侦查(刑侦、经侦、 国保、禁毒、反恐)、监所管理(看守、拘留) 和公安技术(技侦、网安、信通、视频侦查)。应根据职能相近原则进行合并,但合并需经过严格调研论证,应考虑到各专业警种的具体工作内容、工作量及专业化程度,避免简单合并带来的“形合神不合” 和效率低下。

(三) 流程再造、整合警务

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并非机构的简单合并与增减,需要警务流程的再造与整合。警务流程再造概念得益于新公共管理中政务流程再造理论。政务流程再造强调以满足公众需求为终极目标,打造“一 站式”整体服务流程,变传统政务“职能导向”为“公众需求导向”,关注外部需求并积极回应,重塑组织架构和管理模式。基于此,警务流程再造可以描述为以满足公众公共安全需求为核心,以“一站 式警务”服务为目标,以警务链为纽带构建警务流程。警务流程再造是对大部制改革的强化与完善。以往,公安部门强调职能分工,警务流程被迫割裂与分解,造成各警种、各部门单方面追求部门利益,降低组织整体效能。警务流程再造突破传统警务(警种)分工,强调流程导向、重构组织结构,提升大部制组织绩效;同时,大部制组织创新也为警务流程再造提供组织支撑,有利于整合组织资源,再造业务流程,为公众提供便利和高效服务,最终“整合不同的体制,提供无缝隙的服务”。警务流程再造是大部制应有之义,决定大部制改革的成败。大部制改革应从警务流程需求出发,围绕警务流程的优化、整合,重新设计公安组织结构。

借鉴波特企业竞争理论中提到的企业价值链分类:直接面向客户服务的业务流程和支撑业务流程的管理流程,可以明确,警务流程再造包括:以满足公众安全需求的警务职能流程和支撑警务职能的管理服务流程再造。一是管理职能的流程再造。公安职能管理机构重叠、交叉、层次多,但只执行 统计、汇总、填表等非警务的工作,借助警务信息化平台实施管理流程再造,可以减少管理职能部门的数量与层次,避免职能管理工作的重复与交叉。二是警务职能间的流程再造,即根据外部需求整合各职能部门、各警种资源,形成无缝隙警务链,连 续处理、整体输出。公众安全需求好似订单,公安 机关好似企业,各项警务职能应围绕订单展开。内部警务流程强调各方资源的共享与整合,各职能部门(警种)都作为警务链中的某个节点,及时做出响应,形成整体高效的现代警务。

三、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框架设想

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应特 、别注重总体顶层设计。总体思路是:纵向上通过精简管理机构,减少管理层次;横向上通过整合业务相关职能部门,增加管理幅度。具体改革设想如下:

(一) 省部级公安机关横向整合,基本保持职责同构

部级与省级公安机关纵向基本保持不变,横向考虑整合。部级和省级公安机关职能定位较为相似, 因此部级和省级公安机关可按照“职责同构”原则,实施上下对口设计,以便上传下达、业务指导。以部级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为例,侧重横向整合,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职能相近原则,可将现行公安部各部门进行整合,形成七大部:

警务指挥部(办公厅、政治部、宣传局、改革办、情报中心、国际合作局、法制局)

警力资源管理部(政治部相关职能、人事训练 局、现役工作办公室)

监督部(纪委监察局、警务监察局、审计局、巡视工作办公室、法制局相关职能部门)

侦查部(国内安全保卫局、经济犯罪侦查局、刑事侦查局、网络安全保卫局、技术侦查局、禁毒局)

公共安全管理部(治安管理局、边防管理局、出入境管理局、消防局、监所管理局、交通管理局、反恐怖局、维稳办)

警务保障部(装备财务局、科技信息化局、警卫局、离退休干部局)

专业公安职能部(铁道部公安局、交通运输部公安局、民航局公安局、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海 关总署缉私局)

(二) 地市级公安机关纵向压缩、横向整合, 打破职责同构

地市级公安机关与省部级公安机关在职能上有较大区别。与省部级公安机关的宏观政策制定、业务指导职能不同,其主要职能是维护其辖区的安全稳定、打击犯罪、服务公众,更重视公安业务实战,其大部制改革思路是纵向压缩层次、横向拓宽幅度,打破与部级、省级公安机关结构上的职责同构,精简管 理职能部门、强化实战业务机构,根据警务流程再造设计大部制改革组织架构。本文设想的市级公安机关改革框架如下:首先对管辖区域实施划分,可按行政区划,也可综合考虑辖区人口、面积、人口结构、人口素质、治安情况等进行均衡划分,从而形成一定数量的警区;纵向上,变当前“市局—分局—派出所”三级制为“市局—警署”两级制,警署的职能即为原分局职能中的实战部门和原派出所职能;横向上,市 局内部实施整合,内设警务指挥处、政务处、人事及训练处、交管处、案件侦查处、警保处六个部门,警署下设社区警务、治安巡防、刑事侦查、综合内勤四 个综合实战部门。

(三) 直辖市公安机关纵向层次不变,横向相近整合

直辖市公安机关的职能兼具省级公安机关与地市级公安机关之职能,既要贯彻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即 公安部的政策制度,又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关制度;既要领导、协调和指挥各分局的业务工作,又要直接完成相应的公安实战工作。因此,纵向上可保持现行“市局—分局—派出所”架构,在横向 上按照职能相近原则,优化警务流程,实行大部门制,其中市局层面机构设置可借鉴省部级公安机关设 置警务指挥部、警力资源部、监督部、侦查部、公共 安全管理部、警务保障部,分局层面则借鉴地市级局 机关机构设置。

(四) 县级公安机关横向整合

县级公安机关以及市局下面的分局,是公安机关基层实战部门,下设派出所,派出所规模因辖区面 积及人口数量不同而差异较大。县级公安机关是与群众接触最广泛的公安部门,因此也是最适合探索大部 制改革以及时响应群众需求的公安部门。县级公安机 关的改革重点是县局内部横向整合,可借鉴以上地级市公安局组织架构;下面的派出所实施就近合并,尤 其须合并规模5人以下的派出所,派出所内设社区民警,分管辖区内的各社区。

四、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应遵循原则

(一) 依法改革,循序渐进

依法推进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应在宪法框架下进行,遵守中央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遵循近年来中央国家层面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将大部制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与此同时,法律的滞后性可能无法给予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以充分的法律保障,公安 机关大部制改革必然涉及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问题。应当以此为契机,切实加强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法等法律体系建设,推动公安机关组织设置、职能定位和机制运行的法治化。

循序渐进推进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是处理好改革、发展、稳定关系的内在要求。从我国中央政府大部制改革实践来看,也已经历了两届政府。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一步到位式的改革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引起组织剧烈震荡,增加改革风险,破坏改革成效。因此,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不适宜一次性大幅度 兼并部门、精简人员,采取分步走的渐进策略较为稳妥。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外部环境的动态变化,也使得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不可能一劳永逸,应以动态发展观引领公安机关体制机制改革,努力实现公安机关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岗位设置的科学化与合理化。

(二)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我国幅员辽阔,各区域社会经济文化、自然人文、风俗民情、民族构成等均有很大差异,东部、中部、西部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不可千篇一律、固定模式,应从地方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在中央层面和省级层面,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可以相同机构对应,上下一致,便于警令畅通、衔接沟通;市、县级公安机关则应根据实际警务环境的特殊性,突出自身特点和优势,打破职责同构。

(三) 全局出发,达成共识

大部制改革涉及方方面面,职能整合、机构合并,牵一发而动全身,责权利的重新划分必然带来个人利益、部门利益的冲突,这些都构成了公安机关大部制的巨大阻力。单兵作战式的改革可能力不从心,受阻甚至失败。因此,需要领导重视,统一 各部门思想,达成改革共识;并从全局出发,加强顶层设计、利益协调,整体推进,促进改革的顺利进行。

(四) 统筹协调,配套改革

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应以现代系统论为指导,统筹协调系统内外要素,推进配套改革。宏观层面,需要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党的领导体制改革、政府关系改革等;中观层面,需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需要进一步推行警务社会化,发挥社会公众和社会中 介组织的作用,在公安职能整合后,不留管理死角。 因此,大部制改革之初,对以上问题应予以考虑,尤其应积极探索建立公安机关与市场、社会中介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以剥离大量技术性、服务型和经办型的非警务工作,集中警力资源配置于公安核心工作;同时,应加强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等的管理,制定管理法规、制度、产品服务标准等,为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五) 理论研究,实证分析

从已有的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实践案例来看,有的是改革效能低下,有的重走回头路,以失败而告终。实践证明,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不可照搬国家政府部门的大部制改革套路,更不可迫于外部形势压力而以权宜之计敷衍应付。缺乏理论层面的系统、理性研究和阐释,必将导致改革缺乏系统性、科学性和前瞻性。当前,公安机关理论研究滞后于公安实践日益 成为制约公安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问题,在政府推行大部制改革的历史背景下,亟须对公安改革相关问题进行理性反思,从理论层面追根溯源,厘清头绪。加强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相关理论与实证研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组织理论研究,理解大部制 改革的精髓;二是加强公安理论研究,如公安机关的特点、性质、职能、体制等的研究;三是加强比较研究,积极借鉴国外警察机构组织管理模式、运行机制,借鉴相似行业如军队大部制改革经验;四是加强实证研究,吸取成功典范经验,总结失败案例教训。总之,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证调研,提炼和总结理论精华、改 革规律和通行做法,促进公安机关大部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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