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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的论文答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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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委员的论文答辩要求

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监察委员需要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察委员会还要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华是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监察委员会的职权如下:1、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3、监察机关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4、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对有关机关、组织和单位、行政区域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提出监察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监察工作。国家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程序是什么1、对需要检查的事项予以立项;2、制定检查方案并组织实施;3、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提出检查情况报告;4、根据检查结果,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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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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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期刊类格式:作者.文章名.期刊名称,出版年份.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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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

【释义】

本条是关于监察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和监察工作指导思想的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

一是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

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党管干部不仅管干部的培养、提拔、使用,还要对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对违纪违法的作出处理。

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

二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党的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我们党的行动指南。习近平总书记在一系列重要讲话中,深刻阐释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根本目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形成了科学完备的思想体系,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既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实践经验的重要总结,也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理论创新,科学回答了为什么改、为谁改、怎么改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强大的思想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三是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主要体现在:第一,解决了监察范围过窄问题,填补了监察对象上的空白。

第二,解决了纪法衔接不畅问题。改革后,监察能够管住纪与法,解决过去一些地方职务违法无人过问,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先移后处”“先法后纪”,甚至出现党员“带着党籍蹲监狱”等问题。

第三,解决了反腐败力量分散问题。改革后,通过整合行政监察、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有利于形成监督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解决了手段单一问题。监察法规定了12种调查措施,依法赋予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提高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的水平。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面临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因此,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要善于把握重点,在贯彻民主集中制上下功夫,要把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作为重要的监督环节,要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规范教育和建设,要努力拓宽监督渠道,建立健全对领导干部监督的网络。 中共中央颁布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从严治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两个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党的十六大强调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在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党必须十分注重防范各种腐败思想的侵蚀,维护党的队伍的纯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是执政党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就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实施有效的监督进行了调研,并对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办理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进行分析,感到领导干部腐败主要是权力失去监督,规章制度弱化,政治学习虚化,理想信念淡化,个人的私欲恶性膨胀等原因所致。其行为败坏了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可见,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势在必行。然而,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应着力抓好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要善于把握重点,在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上下功夫。 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是领导工作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不仅党的领导和机关要严格遵循,政权机关同样要严格遵循。邓小平同志曾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实践一再证明,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得好,领导班子内部的监督就有了保证;民主集中制原则遭到破坏,党内生活不正常,班子就会出问题,个人也会出问题。因此,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一是要严格落实十六字方针。在实际工作中凡涉及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按决策程序,议事规则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而且一经作出决定,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个人都无权随意更改。二是要严格落实个人分工负责制。要按民主集中制原则,抓好党委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的落实。对那些过于集中又容易滋生腐败的权力要严格规范、合理配置和科学分解,使分解后的权力运行规范化、程序化,以达到相互制约、相互制衡,减少或杜绝在执行过程中的暗箱操作的可能。坚持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正职对党委和上级负责、副职对正职负责,切实加强班子的内部监督。三是要严格检查、赏罚分明。要加强对贯彻集体决议的检查,及时总结经验、补充、完善、纠正偏差。坚持做到奖惩分明。特别是对于那些在执行集体决议过程中,阳奉阴违,我行我素,各行其是,把自己凌驾于集体领导之上,拒不执行决议者,以及失职渎职者,一定要追究其责任,严格执行组织纪律。 二、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监督,要把事前预防和事中约束作为重要的监督环节。 党的十六大和中纪委三次全会强调,要强化监督、创新体制,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从严监督,关口前移,防范在先,促使党员领导干部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事前监督,一是要抓好决策民主化,这是实现科学决策的重要前提。领导干部要发扬民主作风,善于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实行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切实根据上级精神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政策、计划目标和实施方案,管理论文《浅谈如何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

监察委论文范文

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是对因任期期满、退休、调任、免职、 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客观评价。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篇1 浅谈高校干部离任审计 【摘要】目前高校干部离任 经济 责任 审计还没有明确设立,尚处于认识上的盲区,本文从审计的物件、审计程式和审计 报告范围等方面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具体操作方法。 为适应高校改革 发展 需要,规范学校的财务 管理和财务监督,应该对学校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高校近年来由于招生规模迅速扩大,资金执行量剧增,经济风险也日益增大,特别是高校后勤 社会化,使高校国有资产向国有 企业 化转型。高校干部涉及经济和经济交往日益增多,因此,对干部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变得非常必要。经济往来给高校管理者明确了经济责任,因而对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就成为一种重要的审计型别。 笔者现就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问题提出以下观点。 一、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物件 高校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物件是对谁进行审计,这是最基本的问题。不是每个与经济有关系的干部离任都要进行审计。“离任”就一般情况来讲,有三种类型:一是准备任用到更高的位置去担任领导职务;二是 自然 年龄到期;三是要调离现任的 工作岗位。三类审计不论属哪一类,都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在现任位置离任;二是有经济责任。有一定的责任,就赋予了相应的权力。有经济权力就有经济责任。对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来讲,不论那些业务,他们都有最后决策权,因此是审计物件之一;对每个部门行政副职来讲,都有权力,但不一定都有经济决策权,只有有经济决策权的副职,才可能有经济责任,才属审计物件之一;对一些经济部门,如财务、产业、基建等,只要是行政负责人,都有经济责任,都是审计物件之一。概括起来讲,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物件是每个部门行政正职、有经济决策权的行政副职、平常业务以经济往来为主的部门行政领导。 二、高校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程式 对内部审计而言,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式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的前半部分、审计终结阶段一般不存在分歧。分歧较大的是形成审计报告初稿后是先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还是先提交本单位主管领导。审计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些单位根据离任审计过程中发生的具体情况,制定为先报主管领导,再交有关部门和被审计人。 按这样的程式执行,可能有利于单位行政领导,但给审计带来了较大风险。至于审计过程,特别是经济业务往来较多的 现代审计,不可能把每个事项都准确审计到。审计不到的地方,并不能说明被审计部门就不存在一点问题。被审计部门也应该逐步认识到,审计报告“初稿”或者“征求意见稿”,只是审计组对所能审计范围内的结果性报告。也可能有这样的情况:被审计部门存在的有些问题在本次审计中没有被发现,也可能在审计“初稿”中提出的问题因被审计者提供的资料不全,经征求意见后,确认为合理的,可不在报告中反映。对前一种结果,被审计者不能因此对委托审计的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横加指责。对后一种结果,如果先不征求被审计者意见,就给审计带来了潜在的风险,这种风险最终将可能给单位行政领导带来 法律 责任。审计过程本身就存在风险,风险是不可能避免,但为了减少风险,内部审计在提交审计报告“初稿”前,应按审计法对国家审计机关审计程式的要求,先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再提交给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 三、行政领导干部离任 经济 责任 审计 报告的范围 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是否需要审计意见和建议,这是实际审计中较难处理的问题。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不同于一般财务收支审计报告。离任审计的前提一般是受托审计,审计部门只对干部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行情况作客观、公正的审查,出具结果性审计报告。但往往有些委托部门或单位主管领导要求审计部门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对于部门行政领导的评价,不是审计部门的职权范围,审计部门也不好作出评价性结论。所以,笔者认为行政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一般不提出具体审计意见和建议。 对于单位内部 企业 化 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离任审计,即使要评价其在经济管理中的业绩,也应当采用审查法,将审计结果与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相比、与其在任期间经济目标相比、与同行业公认的原则相比。通过相比较,评价其在任期间资产保值增值情况、任期目标完成程度、在同行业所处位置,最终达到审计报告能给委托部门和单位主管领导提供聘用被审计者一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依据性报告。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对内部审计部门来讲,遇到的实际问题还可能很多,单位主管领导对内部审计的要求也可能不一致。内部审计要摆好自己的位置,减少审计风险,树立审计独立监督、客观公正的良好形象。 四、高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操作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中,如何客观、准确、具体地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经济事项进行评价,一直是困扰审计人员的关键问题,特别是在 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有效以及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等评价方面,缺乏一个较为系统的评价体系,没有量化界定,审计人员难以操作。针对这一问题,笔者认为: 一上级审计机关应加紧制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具体量化的评价指标体系,便于审计人员实际操作,以利提高审计质量 二审计人员在审计时要掌握好以下七个原则 1.权责对应原则——只能在权责对应的关系中实施评价。 2.相关性原则——与经济责任相关联的事情、问题,并且可以支援经济责任事项的可以评价,否则不予评价。 3.适时性原则——评价被审计物件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了各项经济指标和任务。 4.重要性原则——对经济责任的履行有重要影响的经济事项要进行重点评价。 5.客观公正原则——即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各种事项都要客观分析,查询原因,分清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按照事项本来面目说明问题。 6.实事求是的原则——肯定成绩,指出问题都要做到既不夸大,也不缩小。 7.全面性原则——全面地看待被审计物件的功过是非,做到成绩说够,问题讲透,功过分明。不能以偏概全,要通过比较功劳的大小和问题的轻重来评价其人。 篇2 试析离任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要】 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领导干部离任 审计成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式,这对深化体制改革,科学考察干部,加强干部 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增强责任意识,维护 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为 组织部门选择、任免干部提供了依据。但是,从现行操作的实际情况来看,离任审计中存在的“审得太迟”、“结果太晚”等监督滞后问题,审计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 离任; 审计; 问题; 建议 离任审计是经济责任审计的一部分,是对因任期期满、退休、调任、免职、 辞职等原因不再担任本职务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进行审查和客观评价。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成为一道必不可少的法定程式,这对深化体制改革,科学考察班,加强干部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增强责任意识,维护经济秩序,推进依法行政,强化权力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为组织部门选择、任免干部提供了依据。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离任审计中存在的“审得太迟”、“结果太晚”等监督滞后问题,审计的方式和方法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离任审计 工作缺乏 计划性 依照有关规定,离任审计必须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和党委的意见,由组织部门向内部审计机构提出对领导干部进行离任审计的委托建议后,内部审计机构才能依法实施审计,因而是一项非经常性的受托审计,不能由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安排计划或设定审计范围,这必将形成审计业务的不确定性和被动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与有关部门缺乏相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离任时间与审计时间难以衔接,尤其是部门中层干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较大时,大量干部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专案“撞车”,审计任务过于集中,审计资源过度透支,加大了审计实施的难度,使审计质量无法保证。 二内部审计力量薄弱,离任审计质量与要求存在差异性 由于离任审计工作没有成熟的 经验可资借鉴,同时大多数内部审计机构的审计人员知识结构单一、老化,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偏低,缺乏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工作中仍沿袭传统的审计方法,“就账论账”成为普遍存在的问题。 1.缺少对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等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缺少对领导干部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以及管理控制的能力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2.由于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 联络,缺少召开座谈会、设意见箱等相应的制度,资讯渠道闭塞,对深入揭露领导干部违反廉政规定的问题很难有所突破。 3.审计人员缺乏综合分析能力,不能够针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综合分析,没有抓住重点,充分发挥离任审计的服务作用。 三离任审计专案开展存在滞后性 离任审计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确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和选拔使用干部提供依据,也是实施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按规定,应先审计,后离任,未经审计不得离任,这样才能发挥真正意义上的经济责任审计的作用。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对大多数领导干部执行的是“先离任、后审计”。这种做法的不利影响主要表现为: 1.离任审计事实上成为一种事后行为,这种“马后炮”,丧失了经济责任审计应有的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作用,审计的时效性差,难以防患于未然。 2.有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未开展,组织人事部门的任命档案已经下达,即使审计发现问题,但由于人已调离,并已上任新职,形成离任与离任审计不相联络的局面,无法真正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贯穿于监督管理中,审归审,用归用,未审先用,审计成果的转化作用无从体现。同时也影响了审计人员的积极性。 3.审计建议难以落实,有些单位对审计监督不够重视,前任遗留问题让后任去处理,继任者积极性无法调动,措施也不会得力,往往新官不理旧账,审计成果的利用、转化率较低,审计查出的有些违纪、违规问题带有普遍性,而有关部门对共性问题很少处理或处理不到位,削弱了审计效果,如招待费超标问题、挪用专款问题等,导致经济责任审计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建议 一建立协调沟通机制,加强管理指导 开展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涉及到组织、纪委、审计等部门,也就离不开部门间的互相配合、互相协调、互相沟通、互递资讯,应当在计划、实施、考核、监督和查处等方面统筹安排,干部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的审计结果 报告,写进干部考察材料,归入干部实绩档案,在可行的前提下,列入干部任前公示,作为考察、管理、推选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经审计政绩突出、廉政勤政的,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或提拔重用;对有问题的,视情况由组织出面谈话提醒,或予以诫勉;对因工作失误造成严重损失或有经济问题的,予以调整职务或免职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纪检监察部门要把运用审计结果与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的 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将审计结果归入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要分析研究离任审计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苗头性问题,为从体制上、机制上寻求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提供依据,促进成果转化。 二完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素质 建立健全内审机构并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是内审机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基础。国有企业应制定内部审计工作的章程,对内部审计的机构设定、职能、权利、责任以及工作范围等予以明确规定,并且鼓励审计人员积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学习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使内审人员了解掌握 会计、审计、经营、管理、法律、基建专案、 计算机技术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分析、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增强内审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改进工作方法,提高离任审计工作质量 1.分类选择审计时机。 依照规定,离任审计要坚持先审计后离任,其精神实质就是为了使审计与任用干部统一起来,让审计更好地为任用干部提供依据、搞好服务。根据现实情况,应在把握法规精神实质的前提下,坚持客观灵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分类选择审计时机。凡拟提拔或拟调往重要领导岗位的,应坚持“先审后离”,增强干部的责任感,也使其能够积极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审出了问题,也能及时下结论和处理,避免给 社会上造成“走过场”的感觉,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干部使用的重大失误,提高组织威信。离岗、离职、退休或免职又不再安排新的领导岗位的,因其社会影响不大,为了使干部所在的原单位能尽快地开展正常工作,视情况可以采取“先离后审”。 2.积极推行“任中 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干部所任职务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监督,它没有必须在离任时才能审计的限制,先离后审、先审后离的矛盾也不突出,任中、任终都可以审,有利于分解 工作量,避免突击性,从而使得审计部门有充裕的时间来澄清问题,保证审计质量,降低审计风险。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适当安排“任中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根据委托,将经济责任审计专案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内分期实施。 3.将正常审计与离任审计有机结合。 内部审计机构在开展日常的财务收支审计、内控制度审计、专项审计等各类常规审计专案时,要注意收集和储存审计相关的资料,做到一次审计满足多种需要。在实施离任审计时,要充分利用以往检查和审计的成果,避免重复监督,提高审计的工作效率。 4.突出审计重点。 离任审计要在加强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同时,重点加强对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过程和实施结果等方面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加强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财经法纪和廉政规定等方面的审计,促进提高领导干部执行政策的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 不论是“离任审计”还是“任中审计”,“审”不过是一种手段而已,“用”才是真正的目的。只有逐步建立起以任中审计为主,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相结合的经济责任审计新机制,让“任中审计”成为一种常态和惯例,才能使离任的干部不交马虎账,上任的干部不接糊涂班;只有做到“审而必究、审而必改、审而必用”,才能真正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为 组织人事部门提供用人依据,为领导巨集观决策提供服务。 【参考文献】 [1] 中天恒 会计师事务所.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精要与案例[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6. [2] 伯继民.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8.

谈嫉妒什么是嫉妒呢?嫉妒是对才能、名誉、地位或境遇比自己好的人心怀怨恨,并不夹杂什么羡慕。羡慕是什么?是看到别人有某些长处、好处或有利条件而希望自己也有,这里面并不含有怨恨之心。所以说,羡慕并不等于嫉妒。那么,嫉妒能使人上进吗?让我们先举一个事实来说明。大家知道戴维和法拉弟的故事吗?戴维是英国著名的化学家,他曾把印刷徒工法拉弟培养成为一个科学家,受到人们的称赞。然而,后来由于法拉弟在电磁学和化学上屡建奇功,被提名为英国皇家学会会员。身为会长的戴维却亲自出马反对,原因只有一个:生怕法拉弟会超过自己。戴维的心被“嫉妒”牢牢占据后,心中只有怨恨,在科学的道路上止步不前,再也无所建树了。这个例子似乎离我们远了些。下面就让我举一个贴近我们生活的例子吧。某班的学习尖子张欣,同学们都佩服她,都想从她那儿学点学习方法。于是,大家便经常提起她,有一次,当大家又提到张欣时,李华愤愤地说:“张欣的成绩真那么好吗?哼,考试打小抄、作弊,有时甚至把复习材料拿到桌上来抄,却让老师看不见。要说本事,还真高明……”大家对此不以为然,可李华为什么说出这些伤人的话来呢?显然是嫉妒在作怪。嫉妒蒙住了他双眼,使他看不到别人的优点,更不用说能从中汲取经验,使学业更上一层了。也许,有些人还会争辨:“你误会我的意思了,我的意思是,一个人学习好,另外一个人产生嫉妒,自然就会想:他能取得好成绩,我为什么不能呢?于是便努力学习,刻苦钻研,自然,成绩也就上去了。”这些话乍一听仿佛有一些道理,但是仔细想想,却发现了一个极大的错误。简单地说,就是他们把自强心与嫉妒混为一谈。自强心就是自己有努力向上的思想,嫉妒就是怨恨。如果看到别人成绩好,自己“穷则思变”,这正说明这个人有自强心,这根本不叫嫉妒!总之,嫉妒是一种有害心理。程度轻的,会给想取得成绩者制造点麻烦;严重的则会压抑一个人一生的发展,既损人又不利己。因此,嫉妒之心是绝对不该有的,我们应具有的是自强心,自信心,上进心。当然我们也应该帮助那些因嫉妒而伤人的人认识到自己的谬误,把心思都放在学习、工作上,这样才能真正达到赶上别人,不断进步的目的。

腐败是一个国际性的问题,我国对官员实行反腐倡廉政策,有利于我国的政治经济的发展。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反腐倡廉形势与政策论文,供大家参考。

我想,最根源的还是理想信念的丧失,封建思想的参与和西方腐朽思想的侵蚀。是的,思想是影响人们的行为。思想守旧,西方腐朽的思想被彻底根深蒂固的时候,怎能清廉起来呢?第二,权力过于集中,对权力运行缺乏全面有效的监督。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没有阳光这么好的防腐剂,怎能杜绝权力的泛滥呢?第三,干部价值观扭曲和道德滑坡。多少干部进入社会大学之后,甚至之前就已经被扭曲了,谈何清廉了呢?

经过上这节形势与政策,我才发现原来当代各国都存在严重或否的腐败现象。至于又是为何呢?首先,当代国家腐败现象最为严重多为如朝鲜等发展中国家,也包括中国。而发展中国家法制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其次,发达国家反贪制度比较完善,对官员的监督力比较大。最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国家,腐败现象就更猖狂。虽然政府在反腐倡廉建设方面采取了不少 措施 ,但是还要清醒看到,这些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腐败现象在行政权力集中的审批、执法等部门和资金资源管理权集中的领域易发多发。社会事业、国有企业等领域腐败案件逐渐增多,有些腐败案件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极坏。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的解决,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而又得不到有效监督和制约。我们应该认识到,执政党的最大危险就是腐败。 近年来,不少腐败案件刺激了人们的神经。__、陈良宇、刘志军、郑筱萸、康日新、许宗衡……虽然惩治这些腐败分子的力度和决心不可谓不大,但每个腐败分子都挑战着人们对权力运行和公平正义的信任。还有一些腐败发生在基层。中共中央党校教授辛鸣对这种腐败的影响打了个生动的比喻: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现象就像“苍蝇”,虽然这些腐败现象单个案件的直接危害可能不一定很大,案值也不一定都很高,但它发生在群众的眼皮底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影响面极大。

报告 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既严于律己,又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 教育 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讨论报告还指出,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障,监督是关键。其中,制度具有根本性、全局性和稳定性,标本兼治重在制度建设。

然而近几年来,从“房叔”蔡彬到“表哥”杨达才,再到之前查办的“天价烟”局长周久耕,这些案例无一不是因网上热议才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最终处理的,这些个通过网络热议打击腐败问题的案例成为新时期反腐的一种现象。

网络反腐已经越来越成为民众参与监督、反腐的重要方式,但是我们也不得不看到,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网络监督、网络反腐也存在很多问题。从理性思考看,似可得出三点结论性意见。首先,那种“井喷式网络反腐”,实是一种非常态化现象。当各种反腐 渠道 均能及时有效表达民意之日,也是网络反腐回归常态之时;二是网络反腐有利有弊、利大于弊。网络反腐是民众反腐形式的一种创新,但也会产生污名化现象;三是坚持“三要三不要”原则,善待并做好网络反腐。“要疏导不要阻扰”,正在井喷的东西如果硬去强制性堵塞,肯定易出问题;“要回应不要回避”,一回避就被动,到关键时刻便失语闭声,事后弥补仍然会失去部分话语权、伤害受众;“要引导不要强求领导”,因为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网络上,网民往往不会以谁的权力大小作评判,这种时候,能否靠及时、真实、理性来引导,更为重要。网络“举报监督专区”的开设,彰显的即是这一理念。

腐败像是一种慢性疾病,不会一开始就置人死地,它只会慢慢侵蚀这个国家。腐败不可怕,可怕的是放任腐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我们不能等待腐败滋生蔓延进这个国家的每一个角落才想起来反腐倡廉。我们党从艰苦卓绝的抗战开始,把满目疮痍的中国建设成自由民主文明富强的共产主义现代化新型强国,未来的发展道路还很漫长,又怎能止步于腐败问题呢?所以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反腐败斗争。我们一定要警惕,时刻注意远离贪污受贿的腐化。“防患于未然”总要好过“亡羊补牢”。

提倡反腐倡廉更多的是一种精神和态度。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一定要秉承这样的信念,做一个清正的人。以后,为民者,不行贿;为官者,不受贿。共同创造一个公正 清明 的中国。把满目疮痍的中国建设成自由民主文明富强的共产主义现代化新型强国,未来的发展道路还很漫长,又怎能止步于腐败问题呢?今天,网络反腐不仅成为制度反腐的一个构件,而且也体现了民众对“为民务实清廉”之风的美好向往。各级党委政府只要积极主动地从提高执政能力上入手,正确认识和对待网络反腐,才能更好发挥出网络反腐的正能量。我们党一直高度重视自身建设,积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坚持反腐败斗争。我们一定要警惕,时刻注意远离贪污受贿的腐化。

腐败问题是伴随着国家政权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历史现象。所谓腐败,就是在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或统治集团中,有一部分人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个人牟取私利而不惜损害全社会的利益,直至危及整个国家政权的生存。因此,能否有效地遏制腐败现象在政权机构内部蔓延,能否在政权运作中形成一套科学、严密、规范的防腐反腐机制,就成为衡量一个阶级、一个政党是否具有执政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现如今,腐败现象在我国越来越严重,近日,重庆市高官文强被判处了死刑,国美电器老板黄光裕被判入狱,在看到这些消息后我对此进行深思,为何我国的腐败现象如此严重,这些现象,与党的执政能力有何相关?

毫无疑问,对于共产党人来说,反腐倡廉应是其执政能力的题中应有之义。

那么,反复倡廉是什么呢?反腐倡廉亦称“惩腐倡廉”。即反对腐败,倡导廉政,是廉政建设的基本内容,思想道德建设的集中体现,是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防止权钱交易,提倡廉洁自律,建立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要廉政就必须反腐,而反腐才能廉政,古今中西概莫能外。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反腐倡廉”,尤其在经济体制转换的改革开放的时期,更是把“反腐倡廉”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行动纲领。

如果执政的共产党人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就会在执政党和国家机关内部逐渐形成一个脱离广大人民群众的特殊既得利益集团。这种特殊的既得的利益集团一旦形成,什么共产党的宗旨、社会主义的原则通通都会成为他们维护和扩大其私利的“桎梏”,只要他们不肯放弃自己的私利,最终结果只能是利用手中的权力来改变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党政权的性质。

俗话说,上梁不正下梁歪。古往今来,莫不是如此。千锤万凿出深山,烈火焚烧若等闲。粉身碎骨浑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诗中体现的是刚烈之气。于谦是仰慕古代正气凛然的仁人志士。国难当头,于谦没有临难退缩、明哲保身,他的所作所为不是为了自己的一己之私,而是为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只要是国家和民族的需要,哪怕“粉身碎骨”,也在所不惜。 铁骨铮铮、忠心赤胆的于谦尽管以悲剧告终,但于谦“甘洒热血写春秋”的爱国爱民情怀,却给后世树立了一个楷模和丰碑,给我们铸造了一个伟大的民族之魂。 相反,一个国家如果腐败无能,那将是灭国之灾。我国宋代司马迁写过“侈则多欲。君子多欲,则贪幕富贵,枉道,速祸;小人多欲,则多求,妄用,丧身,败家。是以居官必贿,居乡必盗。故曰:‘侈,恶之大也。’”英国阿克顿说过:“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 众所周知,南宋时贪脏受贿、卖官鬻爵的贾似道,明朝时阿谀奉承、卑鄙虚伪的严嵩,清代巧取豪夺聚敛巨财的和珅,这些贪官已经在历史上留下了臭名昭著的一笔,而这些朝代,也因为不治之风,而衰落。

“只要我当,会议厅就不准装修。”周说道。 当年在国务院会议厅入口处,有一块镌刻着“艰苦朴素”四个大字的木屏风,这是身体力行的工作作风的写照。在国务院的会上,人们不止一次地听到拒绝装修会议厅的建议。正因为周的洁身自好,才能够带领人民一起建设我们的大好河山。由上可见,反腐倡廉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同样高度重视这个问题。早在十月革命前夕,他就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强调了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的巴黎公社关于“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

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原则。在苏维埃政权初建时期,他还尝试执行过巴黎公社关于“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而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只应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的原则。他还把“贪污受贿”列为共产党员面前的三大敌人之一,他说:“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在这种情况下甚至连搞政治的门径都没有,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搞政治,因为一切措施都会落空,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实施法律只会产生更坏的结果。在这种条件下不能搞任何政治,这里没有搞政治的基本条件。”显而易见,列宁在这里所说的“政治”和“搞政治”,指的是共产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指的是社会主义政权机关的正常运作,指的是共产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能力。

毛泽东也把防止和反对腐败的问题同共产党的执政能力联系在一起。早在党的七届二中全会上,他就告诫全党:“因为胜利,党内的骄傲情绪,以功臣自居的情绪,停顿起来不求进步的情绪,贪图享乐不愿再过艰苦生活的情绪,可能生长。因为胜利,人民感谢我们,资产阶级也会出来捧场。敌人的武力是不能征服我们的,这点已经得到证明了。资产阶级的捧场则可能征服我们队伍中的意志薄弱者。可能有这样一些共产党人,他们是不曾被拿枪的敌人征服过的,他们在这些敌人面前不愧英雄的称号;但是经不起人们用糖衣裹着的炮弹攻击,他们在糖弹面前要打败仗。我们必须预防这种情况。”“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我们有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武器。我们能够去掉不良作风,保护优良作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还不到五年,他就领导全党开展了著名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运动,并以无产阶级革命家的气概和胆略,毅然决定枪决已堕落为贪污分子的原我党高级干部刘青山、张子善二人,向全党、全国人民显示了已经掌握政权的中国共产党人反腐倡廉、永不变质的坚强决心。毛泽东在领导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把能否防止腐败作为我党能否保持政权的重要因素加以强调,也曾发动过多次其初衷在于防止党员干部变质的_运动。 我们看到,在当今社会依然存在着不少腐败行为。腐败是非常可怕的,它侵蚀一个人的灵魂,文强作为一个掌握着大权的高官,却包庇下属,成为黑势力的保护伞,导致整个重庆市民不聊生,罪恶滋生。黄光裕作为一个有着巨大影响力的商人,却操纵股市,非法交易,这种种的一切都对我们这个社会产生了极其坏的影响,

那么,怎样反腐倡廉?胡锦涛强调,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必须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加强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为重点的作风建设,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抓紧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于个人而言,反腐倡廉要求我们做到廉洁修身。社会是由一个个的个人组成的,从个人的层面来讲,修身对防止腐败现象有重要作用。之所以有腐败行为,是因为有腐败心理和思想。心正则行为正,而修身就是帮助人们具备高尚的道德品性。芬兰多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每年全国法院受理的行贿案件加起来也不足10起,而且几乎都是一些鸡毛蒜皮的小案。1992年间,芬兰只有25起贿赂罪芬兰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同当地人民严以自律、奉公守法有密切关系。他们把贪污受贿视为卑鄙的盗窃行为,对不劳而获的行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一般来说,官员手中握有较大权力,更容易出现腐败行为。因此,官员更需要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孔子说:“政者,正也。”“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如果官员能做到廉政清明,上行下效,对社会风气好转将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反腐倡廉与党的执政能力密切相关,但作为当代大学生,我们也应该从现在开始,廉洁修身,反腐倡廉。

第一,我们要时刻告诫自己:懂礼仪,懂道理。中国是一个礼仪之邦,做人要懂得礼仪,要懂得自爱。古人有云:人之贪,性也。人贪婪的性格是与生俱来的,因而如果我们没有克制自己的贪念,使自己的行为符合法的要求,那么我们就会滋生腐败的因子,玷污我们的人格,模糊了我们前进的视线。

第二,我们要时刻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规范。我们一定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重,自律,自醒,排除非分之想,我们要摒弃个人主义人生价值观、享乐主义人生价值观、权力意志论的人生价值观;我们要不断提高道德自律意识,增强防腐拒变的良好心理品质,逐步形成廉洁自律、 爱岗敬业 的职业观念,为马上步入社会,投身于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浪潮中打下坚实的道德基础。

第三,我们要始终保持艰苦奋斗优良传统,目前大学校园里的校风正在逐渐变质,腐坏。请客繁、花红酒绿烂、考试作弊、论文作假等现象已经在一定程度上玷污了大学这块人生路上的最后一块净土。近年来,有一部分大学生,淡忘了艰苦奋斗作风,贪图享受,试想:如果在大学校园里就产生了这种不和谐、不健康的意识,那么当他们步入社会接触到实实在在的公共权力和利益时,后果又将怎样?我们一定要引以为戒,要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恪守党的宗旨,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始终不渝地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

修身,廉政。我们任重而道远。但是,作为党和国家的接班人,作为振兴中华、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一代,我们大学生的廉洁修身就有了一种神圣的使命感,我们一定会严格要求自己,无论现在还是以后,始终保持廉洁自律,诚实守信,廉洁自爱,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做出更大的贡献。

近年来,国家反腐的力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大力进行反腐倡廉体系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从法治的层面治理腐败问题。内部审计是反腐倡廉体系建设中的一部分,最大限度发挥内部审计职能,可有效加大反腐力度,助推反腐倡廉体系建设。

一、内部审计的职能

1.经济监督。这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即对内部所有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及风险防控。主要是通过审计监督来规范内部经济行为,起到自我督促的作用。具体来说,主要是对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及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揭示与整改,促进单位内部规范管理,堵塞漏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2.评价和鉴证。评价职能主要是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及在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缺陷进行分析和评估,从而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内部审计的基本职能。鉴证是指对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管理活动情况的鉴别和证明,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分析并得出审计结果。评价包括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涵盖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的全部内容。主要对单位的投资决策、计划和远期目标的实现可能,经济管理情况,遵守 财经 纪律及廉洁从政情况等进行评价。通过评价,可以了解领导干部是否有效地管理了单位经济活动,是否切实履行了其应有的经济责任。同时还可针对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有建设性、有针对性的评价意见和改进建议,有效促进单位经济活动规范化管理。通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对负有经济责任的领导干部任期履行经济职责情况进行评价,可以为组织部门提任、调整使用干部提供参考。

二、内部审计在反腐倡廉体系中如何有效发挥其职能

1.规范内部审计程序。

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审计工作,一般情况下内部审计主要有四个阶段,即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报告阶段和后续审计阶段。要想开展好审计工作,审前准备阶段是关键。审前准备阶段的主要工作是做好审计应准备的事项和审前调查。主要包括: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基本情况、住房情况及占用单位公配资产、物资等情况;被审计单位现行的后勤等方面 规章制度 、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所有银行账户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 述职报告 ;被审计单位本级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年度的预算批复、综合预算安排、预算执行以及执行情况分析、决算等。审计实施阶段是按制定的审计 实施方案 到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工作。实施阶段要做的工作是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公示、审计承诺、个别座谈、移交审计资料、实施审计、编写审计 日记 和审计工作底稿及整理、复核、确认审计工作底稿等。需要强调的是,个别座谈程序是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有效规避审计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实施这些程序,可以得到一些有价值的线索,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审计报告阶段首先要综合审计情况,在归集、整理审计项目资料和综合审计情况的基础上,按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撰写审计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审计报告撰写完毕后,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和被审计单位党委的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对审计报告的回复意见,审计组视回复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必要时应予以复查。向被审计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后,审计组应将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向同级干部、纪检、后勤财务部门征求意见。审计报告经单位领导审批后,撰写审计意见书,并下发被审计单位。后续审计阶段主要是审计回访和督办整改。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采纳审计建议、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视情进行回访检查。对未落实整改的重大事项或问题,呈报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有关部门限时督办整改,并定期向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报告落实情况,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对督办整改问题,也可定期通报或公告整改进度情况。

2.装备物资采购、信息化工程及基本建设等重大项目投资实行跟踪审计。

主要分前期阶段、实施阶段及后续阶段审计。前期审计阶段首先是对前期立项情况的审计。重点审计项目年度计划、 建议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概算及调整概算及基本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审批手续等情况。其次是对项目招投标情况审计。主要对工程项目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投标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查招投标的前期准备情况、程序是否合法,采用的招投标方式是否符合政府采购要求及标书内容是否规范等。最后是合同签订及管理的审计。主要审查签订及双方约定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是否规范。

实施阶段跟踪审计主要是针对信息化建设和基本建设工程管理情况的跟踪审计。一是审查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即现场签证、监理会及日常工作等各项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对监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查;三是审查基建办的工作是否有效,分工是否明确;四是审查工程有无重大设计变更情况;五是严格审查现场签证情况。

后续阶段审计主要是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程验收审计主要审查工程验收的组织情况,重点审查工程验收后的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程序及竣工 验收报告 情况。工程结算审计主要审查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计划和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投资完成额情况等。工程决算审计主要审查工程结算和财务决算的编制情况,工程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等。

3.加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审计。

一是单位廉政建设情况,主要审查廉政建设各项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是否存在公款私存、账外账、小金库和贪污私分等情况;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是否存在本单位发生经济案件问题。二是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主要审查在基本建设、信息化工程和物资等重大经济事项中是否存在行贿、受贿等问题;是否有公款私用、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情况等。

4.要努力推进审计结果运用。

内部审计目的就是加强审计结果运用,这是开展内部审计的最终目的。首先应客观界定领导干部的经济职权,界定领导干部在各个经济事项中经济行为的主次;评判领导干部履行经济(下转第123页)(上接第120页)责任的相应等次。其次有关干部部门应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运用。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第四条明确规定“对履行经济责任好、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提升使用;对履行经济责任较好的领导干部,干部考核评价等次不能为优秀;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财经管控不力的领导干部,要进行诫勉谈话,并视情调整工作岗位;对履行经济责任差、有经济问题的领导干部,应免除其责任职务,并追究相关责任。对履行经济责任一般以下的领导干部,不得确定为后备干部。”

5.要大力加强审计人员队伍建设。

目前审计人员队伍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审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大多数单位都不能满编配备;二是专业结构不合理,基本都是具有财务基础的审计人员;三是审计手段创新能力不强,不能适应审计形势日益发展的需要。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按编配齐配强审计人员,在选调审计人员时,要注意审计人员专业结构,选调具有计算机、基建、信息化工程和物资采购等专业基础知识的审计人员,以适应审计范围不断扩大的需要,同时要注意审计人员梯队建设,使审计队伍具有延续性。其次要提高创新能力。面对审计形势不断扩展的需要,还用老一套的传统审计,已经越来越不能适应新的审计工作形势,要针对新的审计工作任务,在运用具有符合专业的审计人员时,要不断 总结 、创新出一些新的审计工作 方法 ,来完成新的审计工作任务。

在反腐力度不断加强的今天,一定要努力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并加强审计结果的运用,以充分发挥审计功能的强大作用,有力促进反腐倡廉体系建设,逐渐实现反腐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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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有分析的给你三篇2005年的申论范文,以供参考。 申论写作参考范例(1) 决不能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 湖南省嘉禾县强制拆迁和陕西省周至县非法圈占耕地违法违规事件,有关责任人已经 受到了严肃处理(有关报道见第二版)。这两起事件都是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用损害 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的典型案例。 我国正处于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需要保持合理的发展速度和适度的建设规模,拆迁 和征地都是必要的。但是,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 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正确处理好城市化进程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从维 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出发,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宏观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坚决纠正 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居民利益和土地征用中侵害农民利益的问题。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实践证明,做到了这一点,就 会形成社会效益、企业利益和个人权益共赢的局面,反之,片面追求建设速度,片面强调 降低成本,超越了资源环境和群众承受能力,其代价必然是损害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征地 拆迁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做到决不能因为地方财力有限,就降低拆迁和土地征 用补偿安置标准;决不能为了招商引资,满足开发商的要求,而牺牲人民群众的利益;决 不能为了要政绩、谋形象,用损害群众利益的方式搞建设。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为规范房屋拆迁和土地征用,维护 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正确履行职责,实现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到依靠法律手段管理的根本性转变。决不能 以政府行为替代市场行为,决不能以行政命令替代法定程序,决不能片面强调为政府的“ 重点工程”让路而破坏拆迁和土地征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必须坚持量力而行。各级政府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 端正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城市 建设规模和土地征用规模。坚决制止脱离实际,大规模投资建设行政中心、中央商务区、 会展(博览)中心、大草坪、大广场、宽马路等盲目攀比、贪大求洋、劳民伤财的“形象 工程”、“政绩工程”。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一切按客观规律办 事,一切按勤俭节约原则办事。 加强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经 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这两起事件中 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引以为戒。把控制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规模作为落实 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措施和确保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今年政府工作的重要 任务,列为廉政建设专项治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依法行政,严格依据城市建设规划,合理 确定拆迁和土地征用规模,规范审批程序,完善补偿安置政策,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 顿,坚决查处城镇房屋拆迁和农村土地征用中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事件,坚决维护中 央宏观调控政策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确保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 申论写作参考范例(2) 严守考纪 诚信做人 在全国高考前夕,教育部出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这一办法对考生和监 考工作人员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及处罚等都做了明确规定,深得民心,受到考生和家长们 的普遍欢迎。 近几年,考试中的作弊和违规现象愈演愈烈,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从大中小学日常 考试延伸到普通高考,从招工招干考试延伸到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考试,从在校学生作弊发 展到公职人员作弊,从考生作弊发展到监考等工作人员合伙作弊、集体作弊,从一般夹带 “小抄”变成利用现代化工具作弊。应当看到,考试舞弊已经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一些 人利用各类“假文凭”混进了公务员队伍,一些人借助别人代考得到了“硕士”“博士” 学位。特别令人忧虑的是,这些现象威胁了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权威性、公正性和严肃性 ,损害了群众切身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 高考对考生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十年寒窗,日日苦读,就是为了考出好成绩,考上好 大学。有人临场发挥正常,取得了高分;有人未能发挥水平,成绩不理想,这都是正常的 。无论考得好坏,考试对每个人都是一视同仁的,上大学的机会对每个人也都是均等的。 考试既是对一个人成绩的检验,也是对公平的检验。如果有人弄虚作假,投机取巧,就是 对其他人的不公平,就等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剥夺了别的考生应有的权利,窃取了别人上 大学的机会。这是对考生最大的不公平不公正。 作弊不仅危害考场秩序,也败坏社会信用。一个社会的诚信是由各个方面构成的。诚 实守信是对人的基本要求,更是大学生必备的思想道德品质。“人无信不立。”讲诚信的 人越多,社会诚信水平就会越高。人在社会中,必须遵从一定的规则,否则个人就失去立 身之本,社会就失去运行之规。诚信考试是学生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考风考纪是社会诚 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今年高考起,每位考生都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希望考生有诺必践 ,遵章守纪,向社会交上一份诚实答卷。 消除考试中各种作弊违规现象,既要加强考风考纪建设,加大对替考及利用各种手段 作弊的防范和查处力度,又要把诚信考试作为治理教育环境的一项系统工程,加大对诚信 、守规、守纪、守法考试的宣传力度,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有效监督,营造“诚信考 试光荣、作弊违纪可耻”的社会风尚,使神圣的考场真正成为平等竞争的“赛场”。 高考在即,700多万考生经历了多年的学习,将面临实战检验。这是考生们施展个人才 华的重要时刻,更是考生们人生中的重要时刻。衷心祝愿每一个考生都能正常发挥,取得 佳绩,以实际行动为全社会的诚信建设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申论辅导系列之十:申论写作参考范例(3) 人民时评:根治“慢作为”为政府机关提速 武汉市法制办传来消息,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将采用“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 制度”,来对付公务员的“慢作为”。 在社会经济取得突飞猛进的今天,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政府系统在工作作风转变 上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比如一些干部作风态度差,中心意识、服务意识不强, 不作为,慢作为,甚至乱作为。 眼下,各级政府正在积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公务员的“不作为、乱作为”成 为监督的焦点,然而公务员“慢作为”却因为种种原因一度被忽视。有人对“慢作为”这 样解释:习惯于按部就班,不论问题的难易缓急,都是研究研究,请示领导后再答复,使 一些当天可以处理的事宜不能迅速处理。 其实,“慢作为”和“不作为”、“乱作为”在本质上并没什么不一样。它们与中纪 委三次全会提出的“四大纪律”、“八项要求”格格不入,与公务员的基本要求格格不入 ,损害政府的机体和功能,降低行政效率水平,影响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甚至从某 种意义上说,“慢作为”比“不作为”、“乱作为”更可怕。因为“慢作为”比较隐蔽, 难以被察觉,即便被察觉了,也难以给予“定罪”。换句话说,“慢作为”就像是糖尿病 ,看起来没事,可实质上隐患大,并很可能会危及到“生命”,即政府机体功能的正常运 转。 因此,对“慢作为”的治理势在必行,但更应该提前着手,趁在“病入膏肓”之前。 如今,为了解决“慢作为”带来的危害,武汉市相关政府部门明确提出,将在系统内实施 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凡本部门的事情,部门内任何一职员都要给当事人明确的 答复并限时办理。这种为人民服务、对民众负责的态度和举措显然值得肯定和借鉴。 然而,要彻底根治“慢作为”,仅仅依靠“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显然 不够,还需要根据工作特点,找准薄弱环节,细化、完善公务员的相关考核标准和措施办 法。比如,规范处理一些没有明确处理时限的工作;统一一些既怕不作为,又怕乱作为, 公务员自身又把握不定的复杂问题的处理原则等。与此同时,各级监察机关作为政府行使 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人们常说,社会在转型,政府需再造。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应该是有限政府、有效政府 、服务政府、透明政府、责任政府等等。不管对政府的要求和目标如何定位,我们都可以 看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应该讲效率,应该有责任意识,应该为人民服务。在政府具体行 为的落实过程中,只有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一项制度有效执行的参照标杆,民意与政情才可 能通过一些小小的平台实现无缝对接。从这个意义上讲,细节造就现代政府。正如交易成 本经济学大师奥利弗·威廉姆森所言:“行动在于细节”。 其实,民众衡量政府所提出的一项服务改革措施的标准很简单,就是看政府如何做, 是否做得比以前更好,如果没做好如何实现改进。可以说,细节在时刻考量着每一个政府 公务员的服务水平,也深深地影响着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现代化需要现代政府,现代政府推进现代化。中国告别了"短缺经济",但并不意味着 告别了“短缺社会”,与现代化的经济社会相比,我们在许多供给上过剩的同时,却面临 着许多“短缺”:短少信用、短少人才、缺少市场秩序等等。可对于转型时期的政府而言 ,缓解乃至消除社会"短缺"服务,为政府机关提速应该是其努力的最明确方向;而要实现 这一切,就应该从根治“慢作为”开始。 议论文包含论点、论据、论证三个要素。 (一)论点 (1)什么是论点:论点就是文章所要议论、阐述的观点,是作者要表达的看法和主张。阅读议论文,首要的就是寻找、提取和理解文章的论点。 (2)论点有几个:一篇文章的论点,可以是一个,也可以不止一个。如果论点不止一个,那就需要明确中心论点。这几个论点可以是并列的,也可以是递进的,但它们都应该服从全文的中心论点。 (3)论点的位置:文章的论点可以安排在开头,也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中间或结尾。即可以安排在文章的任何位置。但较多情况是在文章的开头,段落论点也是如此。 (4)论点的呈现方式:有的议论文的论点在文章中用明确的语句表达出来,我们只要把它们找出来即可;有的则没有用明确的语句直接表述出来,需要读者自己去提取、概括。 (5)论点的提出和确立要注意: ①正确性。论点的说服力根植于对客观事物的正确反映,而这又取决于作者的立场、观点、态度、方法是否正确,如果论点本身不正确,甚至是谎谬的,再怎么论证也不能说服人。因此,论点正确是议论文的最起码的要求。 ②鲜明性。赞成什么、反对什么,要非常鲜明,而不能模棱两可,含混不清。 ③新颖性。论点应该尽可能新颖、深刻,能超出他人的见解,不是重复他人的老生常谈,也不是无关痛痒、流于一般的泛泛而谈,应该尽可能独到、新颖。 (二)论据 (1)什么是论据:论据就是证明论点的材料、依据。 (2)论据的类型:①事实的材料,②理论的材料。 ①作为论据的事实材料,可以是a. 具体的事例,b.概括的事实,c. 统计数字,d. 亲身经历、感受。 ②作为论据的理论材料,可以是a.前人的经典著作、至理名言,b. 民间的谚语和俗语,C.科学上的公理、规律等等。 (3)使用论据的要求:①确凿性。我们必须选择那些确凿的、典型的事实。引用经过实践检验的理论材料作为论据时,必须注意所引理论本身的精确涵义。②典型性。引用的事例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代表这一类事物的普遍特点和一般性质。③论据与论点的统一。论据是为了证明论点的,因此,两者应该联系紧密一致。 (三)论证 (1)什么是论证:论证就是用论据来证明论点的过程。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 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论证”的问题。论证的自的在于揭示出论点和论据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2)论证的类型:议论文的论证一般分为立论和驳论两大类型。 ①立论是以充足的论据正面证明作者自己论点正确的论证方式;②驳论是以有力的论据反驳别人错误论点的论证方式。立论和驳论都是一种证明,无非一个是从正面证明其正确,而另一个是从反面证明其错误。它们可以使用基本相同的论证方法。 (3)基本的论证方法:包括三大类五种:归纳法、例证法、演绎法、类比法、对比法。 ①归纳法。归纳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一般的论证方法。它通过许多个别的事例或分论点,然后归纳出它们所共有的特性,从而得出一个一般性的结论。归纳法可以先举事例再归纳结论,也可以先提出结论再举例加以证明。前者即我们通常所说之归纳法,后者我们称为例证法。例证法就是一种用个别、典型的具体事例实证明论点的论证方法。 ②演绎法。演绎论证是一种由一般到个别的论证方法。它由一般原理出发推导出关于个别情况的结论,其前提和结论之间的联系是必须的。演绎法有三段论、假言推理、选言推理等多种形式,但最重要的是三段论。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组成。如大前提“凡金属都可以导电”、小前提“铁是金属”、结论“所以铁能导电”。 ③比较法。比较论证是一种由个别到个别的论证方法。通常将它分为二类,一类是类比法,另一类是对比法。类比法是将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同或相近的不同事物加以比较,从而引出结论的方法。对比法是通过性质、特点在某些方面相反或对立的不同事物之间的比较来证明论点的方法。 (4)驳论方法:驳论有三种方法,即①反驳论点、②反驳论据、③反驳论证。由于议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部分有机构成的,因此驳倒了论据或论证,也就否定了论点,与直接反驳论点具有同样效果。一篇驳论文可以几种反驳方式结合起来使用,以加强反驳的力量和说服力。 ①反驳论点,即直接反驳对方论点本身的片面、虚假或谬误,这是驳论中最常用的方法。②反驳论据,即揭示对方论据的错误,以达到推倒对方论点的目的;因为错误的论点论据必须引出错误的论点。③反驳论证,即揭露对方在论证过程中的逻辑错误,如大前提、小前提与结论的矛盾,对方各论点之间的矛盾,论点与论据之间矛盾等等。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制定本暂行实施办法。

第二条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 第三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

高等学校本科学生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应当由系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对达到学士学术水平的本科毕业生,应当由系向学校提出名单,经学校同意后,由学校就近向本系统、本地区的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有关的系,对非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推荐的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考核,认为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五条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由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硕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申请时,应当送交本单位关于申请硕士学位的推荐书。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具有大学毕业学历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学课程。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一般为三至四门。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3.一门外国语。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

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非学位授予单位研究生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凡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认为其在原单位的课程考试内容和成绩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同等学力人员的硕士学位课程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组织进行。

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论文答辩。规定考试的课程中,如有一门不及格,可在半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的,不能参加论文答辩。

试行学分制的学位授予单位,应当按上述的课程要求,规定授予硕士学位所应取得的课程学分。申请硕士学位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学分后,方可参加论文答辩。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地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一至二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成员中一般应当有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多数成员如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相当于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外,可向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提出建议,由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按本暂行办法博士学位部分中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应当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申请书和申请博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等材料。学位授予单位应当在申请日期截止后两个月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并将结果通知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时,应当送交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的推荐书。学位授予单位对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员,可以在接受申请前,采取适当方式,考核其某些硕士学位的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申请人员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博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

1.马克思主义理论课。要求较好地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

2.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要求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考试范围由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由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指定三位专家组成的考试委员会主持,考试委员会主席必须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3.两门外国语。第一外语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个别学科、专业,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只考第一外国语。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可按上述的课程要求,结合培养计划安排进行。

第十二条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必须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的,应当向学位授予单位提交有关的出版著作、发明的鉴定或证明书等材料,经两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审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

第十三条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在答辩前三个月印送有关单位,并经同行评议。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聘请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一位应当是外单位的专家。评阅人应当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十四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成员的半数以上应当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成员中必须包括二至三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当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授予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栗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博士学位的论文答辩一般应当公开举行;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或摘要应当公开发表(保密专业除外)。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两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且申请人尚未获得过该学科硕士学位的,可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六条名誉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授予。

第十七条授予名誉博士学位须经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位授予单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后授予。 第十八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授予学位的权限.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二)确定硕士学位的考试科目、门数和博士学位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四)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七)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八)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学位授予单位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员应当包括学位授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研究人员。

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校,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研究人员主要应当从本单位副教授、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授予博士学位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中至少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位授予单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主要负责人(高等学校校长,主管教学、科学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或科学研究机构相当职称的人员)担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按学位的学科门类,设置若干分委员会。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员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分委员会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当由各学位授予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主管部门转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学位授予单位每年应当将授予学士学位的人数、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名单及有关材料,分别报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申请学士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办理。

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或教学工作的外国学者申请硕士学位或博上学位,参照本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证书格式,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学位获得者的学位证书,由学位授予单位发给。

第二十三条已经通过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论文,应当交存学位授予单位图书馆一份,已经通过的博士学位论文,还应当交存北京图书馆和有关的专业图书馆各一份。

第二十四条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核同意参加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后,准备参加考试或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条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本暂行实施办法,制定本单位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 人~5 人组成。

拓展:(一)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答辩委员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又熟悉论文研究内容的专家中选聘,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2人,专业学位研究生的答辩委员中来自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外单位专家不少于2人。

(二)答辩委员由学院分管领导会同有关导师协商提名,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并报研究生部备案。

(三)答辩委员会设主席1人,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从学术地位较高的答辩委员中选定,主持答辩工作,导师不能担任其指导的研究生答辩委员会委员。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由答辩委员会主席指定,秘书协助主席组织和处理答辩工作事宜。

(四)任何学位申请人都不得参与同论文答辩有关的组织工作。

(一)、 答辩 的准备

1、思想准备:答辩是学校对硕士 论文 成绩进行考核、验收的一种形式。研究生要明确目的、端正态度、树立信心,通过硕士 论文 答辩这一环节,来提高自己的分析能力、概括能力及表达能力。

2、答辩内容准备:在反复阅读、审查自己 硕士论文 的基础上,写好供2 分钟用的答辩报告。

3、物质准备:主要准备参加答辩会所需携带的用品。如:硕士论文的底稿及其说明提要及主要参考资料,画出必要的挂图、表格及公式,必要时准备ppt以备辅助介绍。

(二)、如何答辩

答辩时应注意:掌握时间、扼要介绍、认真答辩。为此须做到以下几点:

1、不要紧张,要以必胜的信心,饱满的热情参加答辩。

2、仪容要整洁,行动要自然,姿态要端正。答辩开始时要向专家问好,答辩结束时要向专家道谢,体现出良好的修养。

3、在报告硕士论文情况和回答专家提问时,要沉着冷静,语气上要用肯定的语言,是即是,非即非,不能模棱两可,似是而非。内容上要紧扣主题,表达上要口齿清楚、流利,声音大小要适中,要富于感染力,还可使用适当的手势,以取得答辩的最佳效果。

4、对于专家提问,不管妥当与否,都要耐心倾听,不要随便打断别人的问话。对专家提出的问题,当自己回答的圆满、自我感觉良好时,不要流露出自以为是的骄傲情绪。如果确实回答不出来时,也不可磨磨蹭蹭,应该态度坦然,直接向专家说明回答不出来,不要答非所问。对没有把握的问题,不得强词夺理,实事求是表明自己对这个问题还没搞清楚,今后一定要认真研究这个问题。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本着“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进行答辩工作。

硕士学位论文提前七天送交给答辩委员会委员。

各学科成立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小组,人员组成应包括 开题报告 评定组、课题中期考核评定组、预答辩委员会的专家,名单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答辩委员会由5名或7名委员组成,论文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由具有教授职称(或相应职称)的专家担任。学位论文答辩每年分3次举行(即每年的4月、1月、12月中旬至次年1月中旬)。

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应当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由学科(系)、学院主管院长批准签字。

答辩委员会实行答辩委员会主席负责制,答辩委员会主席在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前应对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学分、开题报告、中期检查、预答辩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按“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公正合理”的方针主持答辩,对答辩委员会决议负责。

论文评阅、答辩的组织接待工作由申请学位有关的系(室、所)安排。具体由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秘书(应由教师兼任,在学研究生不能兼任)负责。申请者不得参与接待工作。

论文答辩委员会在论文答辩中,专家对论文评语要有较具体和针对性的说明,答辩决议要指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并就是否同意建议授予学位作出决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或以上评分为合格者,方可建议授予学位。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批。论文答辩要有一定的一次不通过率。

学位论文的答辩一般应公开举行。

  • 索引序列
  • 国家监察委员的论文答辩要求
  • 监察委员会论文的文献综述
  • 监察委员会构建论文模板
  • 监察委论文范文
  •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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