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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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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毕业论文

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如果寒暑假就一定要去你所熟悉的驾校,有认识的人,不然寒暑假人太多容易不给你安排下面让我说一下注意事项吧黄高白低黑建议红高蓝底黄建黄警告红禁令蓝底指示标志白收黄专蓝免。火车无人看守,栅栏有人看守一条杠表示五十米 扣跟拘看清组织作弊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组织作弊情节严重了组织作弊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巡航ACC转向车灯ALC辅助EBA盲点BSA电子E标志识别S刹车制动EBD信息M防碰撞F交通T,,稳定控制ESP补领继续使用机动车20-200机动车应撤离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500隐瞒欺手段补领机动车受到200-500科一1日,,,,,驾照五日后颁发,,驾驶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竟使,处拘役并处罚金发生事故逃逸构成犯罪吊销驾驶证终身不得取得驾驶证七座以上超载了6分,违反交通信号灯6分,,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处20-200罚款机动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处200-2000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使用其他行驶证3分,。。。使用其他机动车车牌12分,,伪造变造机动车车牌一次12......驾驶与准驾车型机动车不符的扣9分,,,不按规定避让校车扣3分,,,,,,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不按规定会车,不按规定倒车,掉头扣1分,不安交通信号灯红灯通过6分机动车违反禁令标线指示1分,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车牌或者故意遮挡9分,遮挡机动车车牌9分不带车牌3分借道超车穿插3分机动车假一吊2撤三醉五,逃终生,,,,年实习期内上高速扣20-200驾驶小型汽车在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次记6分,,在高速公路上超过规定的百分之五十扣12分违法占用应急车道6分对拼装机动车上路处200-2000吊销机动车驾驶证261机动车在能见度低于200,不得超过60公里km,保持100M以上距离学习驾驶证明3年牵引应满20岁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3分对考试不合格,书面说明理由,在五日内发机动车驾驶证高速公路最高120最低60高速公路左近右出Z斜,,,反向弯路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的驾驶人会受到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驾驶机动车遇到前方拥堵应依次跟车行驶科二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未达到百分之三十扣一分运输车辆以外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四十扣6分高速速度超过50记12禁1警三应急车道6

那就专心考研,过来人真心建议,买车前才学车,学完买车马上开,不然真的会不敢开,还得再找人练。

亲爱的,您需要理清那些是现在必须要做的,那些是可以暂缓的。以及这些事要耗费的时间精力。分清轻重缓急,合理分配时间。

汽车租赁系统的c语言,数据结构的语言程序 【问题描述】 汽车租赁公司拥有若干种不同类别的汽车,允许持有相应类别驾照的顾客租赁汽车,按照租赁的汽车类型和租赁的时间进行收费,租赁最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周;若延迟归还,则按延迟的时间进行罚金处理。 其中,汽车信息包括:汽车编号、类别、收费标准、库存数量、延迟归还罚金标准;(汽车类别分为A、B、C三类,收费标准每天分别为:400、300、200元,延迟归还的罚金标准分别为:每天600、500、400元。) 顾客租赁信息包括:顾客编号、顾客名、驾照类别(A、B、C三类)、租赁的汽车编号、租赁天数、延迟归还的天数)。 主要用到的知识点有:结构体、线性表、函数 【基本要求】 设计一个汽车租赁管理系统,能够完成以下功能: 查询并显示汽车信息、顾客的租赁信息 顾客租赁汽车:首先检查顾客驾照类别,然后查询相应类别的汽车数量,若可租赁,则添加顾客信息、同时修改汽车库存量。 顾客归还汽车:首先检查归还日期并计算费用,然后删除该顾客的租赁信息表、修改汽车库存量。 系统以菜单的方式工作:运行界面可选择要执行的操作是查询?租赁还是归还? 【测试数据】由读者自行设定编译器是VC6 #include<> #include<> #include<> #define MaxNum 20 typedef struct A{ int No; /*车辆编号*/ char Type; /*车类型*/ int Payment;/*租费*/ int fine; /*罚金*/ struct A *next;/*指向下一个结点*/ } car; typedef struct B{ int No; /*顾客编号*/ char Name[20]; /*顾客姓名*/ char License; /*执照类别*/ int carNo; /*租凭的车辆编号*/ int Day; /*租的天数*/ int DelayDay;/*延迟的天数*/ struct B *next; } client; struct C{/*这个结构体是车辆链表的头结点,A,B,C每种类型有一种*/ char Type;/*车辆型号*/ int avl; /*可用数*/ car *head;/*指向车辆结点*/ } headNode[3]={{'A',MaxNum,NULL},{'B',MaxNum,NULL},{'C',MaxNum,NULL}} ; client *allClien=NULL; int pay[3]={400,300,200},fine[3]={600,500,400}; void init();/*初始化*/ int menu();/*简单菜单界面*/ void search();/*查询*/ void carSc(); /*查询车辆*/ void clientSc();/*查询顾客*/ void rent(); /*租车*/ void giveback();/*还车*/ void addCli(client *cli);/*向顾客链表增加顾客*/ client* delCli(int clientNo);/*从顾客链表删除一个顾客*/ void addCar();/*向车辆链表归还车辆*/ car* delCar();/*从车辆链表拿出一辆车*/ void Exit();/*退出*/ void main() { init(); while(1) { switch(menu()) { case 1:search();break; case 2:rent();break; case 3:giveback();break; case 4:Exit(); default:; } } } void init() { int i; car *ptr,*pa=headNode[0].head,*pb=headNode[1].head,*pc=headNode[2].head; for(i=1;i<=MaxNum;i++) { ptr=(car *)malloc(sizeof(car)); ptr->No=100+i; ptr->Type='A'; ptr->Payment=400; ptr->fine=600; pa=ptr; pa=ptr->next; ptr=ptr=(car *)malloc(sizeof(car)); ptr->No=200+i; ptr->Type='B'; ptr->Payment=300; ptr->fine=500; pb=ptr; pb=ptr->next; ptr=(car *)malloc(sizeof(car)); ptr->No=300+i; ptr->Type='C'; ptr->Payment=200; ptr->fine=400; pc=ptr; pc=ptr->ne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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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社会实践论文范文

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以促进他们对社会的了解,提高他们对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的了解,从而来实现的书本知识和实践知识更好地结合起来,以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和价值观。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会实践论文,供大家参考。

1社会实践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的功能

1社会实践激发了大学生的主体意识

通过社会实践可以使大学生突破学校教育的时空限制,到社会的大舞台上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不断进行各种形式的技能培训,对自我的人格进行重新塑造。通过社会实践可以有效地将学校的各个部门、各种师资力量、学生所学习的系统知识与社会有机结合起来,让大学生在社会中得到社会身份的强化,培养学生强烈的市场竞争意识,有效地激发大学生的主体意识。通过社会实践,大学生能不断地接受来自社会的一手知识,认识到自身某方面的不足,教育者根据社会需求的视角不断对教育方式做出调整,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模式,整合各种资源,形成合力,共同促进大学生的成长。所以,高校应该努力鼓励学生多去进行实践,激发学生的主体意识。

2社会实践整合了思想政治教育的资源

优化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环境。高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可以有效整合学工部、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室、校办、团委、宣传部等部门的师资力量,实现学校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可以有效整合校内相关学科资源与社会资源,优化思想政治教育实践育人的环境[2]。通过各方面的力量相互联络、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并形成合力,不仅能将学生所学的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更能影响和改变学生的认知结构,使社会实践教育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与目的。通过社会实践活动,高校会不断加强硬体与软体环境建设,在学生的自我发展中,优化思想政治教育环境。

3社会实践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平台

社会实践以学生的发展为核心目标,在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作用的基础上,让社会共同参与,这不但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的空间和时间,还有利于实现教育的多元化,这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了更加宽广的平台。通过建立校外实习基地等方式,不仅能把学生送到校外实习,还可以把社会上相应成功人士邀请到学校与学生进行面对面沟通,这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目的性,加强了思想政治教育的效果,有效拓展了思想政治教育的平台。

2高校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现实困境

尽管社会实践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当前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实施过程仍不够理想,存在着以下问题:

1全体参与性的制度建设不完善

任何教育行为的落实都需要以制度机制作为保障,否则难以可持续发展,社会实践也是如此。目前很多高校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制度设计不够,对师生参加社会实践相对缺乏应有的制度建设、过程管理、实践经费与激励评价机制等,因此,整体的实践效果缺乏制度性保障。作为人才培养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社会实践不是思想政治教育部门单独完成的事情,更需要各部门通力合作与全面参与,目前高校缺乏各部门的有效沟通协调机制。根据调查,部分学生把参加社会实践作为一个额外任务,对社会实践缺乏整体性认识,实际表现为缺乏主动性。他们认为调查报告交上去也没人看,只要能拿到学分就万事大吉,甚至有的学生弄虚作假,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还有,部分教师参与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积极性不高,高校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

2社会实践的参与面窄,参与程度较低

当前高校执行的社会实践活动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精英实践”模式。主要以高校的学生干部、学生党员、优秀学生等为主体开展社会实践,这种模式有专门的实践场所与组织者,有专项实践经费,是学校或者院系统一安排的假期社会实践。这种模式由于学校重视、经费有保障等原因能取得较好的成效,但能参加这种模式社会实践的学生非常有限。在当前学生参与意识逐步增强、重视个体发展的今天,这种组织模式正不断地暴露出局限性。因为社会实践本来应是普遍性的,是应该有更多的人参与的,而这种模式仅仅把实践的机会集中在小部分学生身上,在大众化教育模式下,这种“精英实践”的模式忽略了普通学生的发展需求,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对大学生人才培养的要求[3]。另一种是“大众实践”模式,这是全校学生共同参与的社会实践活动,即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由高校团委和院系学工部门在学生寒暑假前所确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在假期中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自行联络实践单位参加的社会实践,学校仅进行巨集观管理与调控。这种实践模式可以使全体学生参与进来,但在实际执行中,效果并不理想,学生的参与程度相对较低。

3社会实践内容、形式单一,缺乏创新

目前,部分高校把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作为一种任务来执行,对社会实践的内涵缺乏真正的理解,对待社会实践活动消极被动。具体表现为实践活动设计的规划笼统,实践活动的形式缺乏创新,实践的内容相对单调,实践的实施仅仅流于形式。目前高校采取社会实践的内容仅仅是假期社会实践、社会调查、勤工助学等形式,而与学生所学专业知识相联络的社会实践活动相对较少。很多高校开展的社会实践活动的方案多年不变,没有特色,无法给学生提供足够的个性发展空间,这样使社会实践缺乏应有的凝聚力、吸引力,无法实现社会实践应有的效果,更别说将社会实践与思想政治教育有机结合了。社会实践活动要想取得真正的成效,就要结合社会现实,充分发挥所学专业的特长,积极为多数学生提供较多的社会实践活动机会。

4缺乏有效稳定的社会实践平台。社会实践当前的困境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很多高校缺乏相对稳定的社会实践平台。有的高校考虑的只是实践的计划能不能顺利完成,学生能否得到实际锻炼,而对社会上企事业单位的需要缺乏应有的考虑,结果使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失去了外部支援的动力。由于没有了稳定的校内外社会实践平台,很多学生只能依靠自己的关系联络实践单位,实践地点比较分散,难以管理,这不利于教师及时指导和解决学生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学生往往不愿意参加实践活动或仅仅是敷衍应对,实践的效果可想而知。这不仅影响了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也使社会实践在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有效性大大降低。

3健全大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体系的对策

面对现实的困境,教育者必须考虑如何健全当前大学生的社会实践模式,以确保高校实践教学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正常进行。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模式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支援,需要 *** 与高校在实践制度建设、师资力量建设、实践平台建设与考核评估体系建设等方面努力,也需要学校内部各个部门的通力合作,更需要大学生自觉、积极主动的参与。

加强全员参与的社会实践制度建设

在组织领导上,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及院系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领导为成员的社会实践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制度建设与组织开展等问题,高校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研究大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在实践中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的大学生社会实践执行机制。学校要建立学工部、教务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研室、校办、团委、宣传部等部门的定期沟通协调机制,通力合作,共同处理在社会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另外 *** 与高校要保证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经费,根据实际的财政状况尽可能地满足大学生社会实践的需求,并逐步加大投入,高校要把学生社会实践经费列入学校年度教育经费预算,确保专款专用。在以市场为基础的大环境下,教育者与大学生也可以想办法通过企业赞助,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基金。

强化社会实践的师资力量建设

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指导教师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所以应强化实践的师资力量建设。实践指导教师应在学校的统筹下,各部门通力合作,主要以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师、政治辅导员、团委教师为主体,也可聘任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教师担任社会实践指导教师,同时也可聘请社会实践基地的校外专家担任社会实践的校外指导师。高校要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不断加强培训与指导,以提高教师自身的综合素养与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的能力,按照“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原则构建大学生社会实践指导教师队伍。同时把教师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的具体表现和成绩与教师自身的职务晋升、职称评聘有机结合,这样可以充分调动教师指导大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主动性与创造性。同时,鼓励指导教师积极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在课题立项、外出考察、经费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援。

构建有效的社会实践平台

专业实践平台的构建应以学生所学习的专业为依托,强调对学生的专业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构建社会实践平台要加强制度化建设,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一个长期的任务不断加强,同时应注意加强各部门的协作。主要有以下措施:

①高校要明确社会实践与思想政治理论课、公共课、专业课结合的平台建设。结合教学内容,开展以思想教育与服务社会为主的社会实践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素质与能力的培养。借助产学研相结合,以具体科研专案为内容,建立“校企共建”的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大学生所学专业与社会实践的紧密结合度。

②建立与顶岗实习相结合的平台建设。通过设定勤工助学岗位、党支部共建、社团共建等形式开展活动,选聘优秀学生担任助理辅导员、心理咨询员等,选择心智相对成熟、综合素质相对全面的学生担任学生会干部,帮助学生解决实际的困难等。

③以专业为依托加强校园文化与公益社团的平台建设。建立与专业紧密结合发挥专业优势的公益社团,并加强与其他院系与高校社团之间的交流与互动,使公益社团能长期优化发展。

④建立与暑期社会实践结合的平台建设,并形成专业特色的实践品牌。根据调查,“志愿服务”是学生希望参加的实践活动形式之一,高校可形成志愿服务优化的联动机制,加强交流与合作,打造社会实践的品牌。

积极拓展校外社会实践

基地建立稳定的校外社会实践基地是高校社会实践得以顺利进行的不可或缺的外部条件,这需要地方 *** 、高校与企事业单位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首先, *** 应该建立相关制度,鼓励更多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并给予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其次,高校要积极与各类企事业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借助社会资源促进高校的人才培养,帮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实际困难,与企事业单位实现共赢。通过社会实践,可以在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勤工助学岗位,并积极地把社会实践与大学生自身的专业学习与技术管理创新相结合,促进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制度化。最后,企事业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转变用人观念和用人机制,主动为大学生提供成长期的就业实习等机会,为大学生社会实践提供更多的平台。

建立科学的实践评估体系

建立科学的实践评估体系直接关系到高校实践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整合学校各个部门的有效资源。建立科学的实践评估体系,首先要对大学生社会实践方案的制定、开展情况,学生撰写的社会实践的报告和社会实践论文的质量等环节都要建立可以量化的评估考核制度;其次要把对学生的考核成绩纳入到学生总评成绩中来,并记入学生档案;最后高校应建立一套可操作的奖惩制度,对在社会实践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进行表彰与宣传,并给予相应的物质与精神奖励,在学生毕业前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该生,同时对于表现优秀的指导教师也要给予表彰与奖励;对于没有完成社会实践或者完成不好的学生,要给予相应的处理等。建立一套科学的、操作性强的社会实践活动评估体系,对高校有效地开展实践工作与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非常必要的。

一、高职院校大学生社会实践存在问题

高职院校在大学生社会实践中管理体制不到位

在高职院校,社会实践是培养学生的重要方式之一,虽然思想上有所重视,但组织保障体系不全。因学生安全、合作单位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学生社会实践具有一定的操作难度。在实践活动上,组织形式单一,教育内容针对性不强。这一问题主要受到传统实践模式的影响,实践多是为了完成而完成,没有针对不同学生和专业量身定做合适的实践方式。这样,一方面难以调动学生的实践积极性,一方面学生的收获也会大打折扣。在指导方面,高职院校缺少专业教师的参与。特别是在全员参与社会实践过程中,学生容易被“放养”。不少院校把主要精力放在学生精英的实践上,而对大多数分散返乡或自主活动的学生缺乏及时有力的培训指导和检查落实,实践活动常常流于形式。

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相对滞后

建立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是开展学生实践活动的最有效途径之一。因为它能够有效的提高社会实践的效果,但是与我国在校大学生的数量相比,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相对滞后,无法满足大学生高质量地开展社会实践活动的要求。另外,部分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存在覆盖面较窄的问题,只能临时性的接收部分学生进行精英实践。

大学生对社会实践重视不够,参与目的不明确

大学生对社会实践重视程度不够,不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即使参加也多是简单应付任务。此外,部分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的目的不明确。虽然是想通过社会实践接触社会,增长见识,但并没有意识到社会实践可以培养自己的计划、组织和协调能力,可以丰富自己的专业知识,增长自己的社会阅历。

*** 作用发挥不充分,巨集观指导不足

当前, *** 关于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侧重制定,但并未创造调动各种社会力量的条件,并未在社会领域形成全面支援社会实践的系统,实践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 *** 要充分发挥巨集观调控作用,通过制定大学生社会实践的政策和具体办法,鼓励企事业单位接纳大学生开展社会实践,为大学生社会实践创造有利条件。 *** 在加强资金投入的同时,更要注重政策引导,让社会各界全员参与,有动力参与。

二、高职大学生社会实践的创新模式———以北京青年

政治学院宋庆龄故居社会实践为例宋庆龄故居是北京青年政治学院的社会实践基地,从2008年开始,已有500余名学生参加了社会实践。在实践过程中,学院充分利用学校、实践基地、学生志愿者和 *** 之间的联动机制,实现了社会实践常态化,增强了实践活动的时效性。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对于宋庆龄故居社会实践的重视

为鼓励广大学生参与宋庆龄故居社会实践,按照学院制订的社会实践实施细则,将实践活动纳入到学分考评体系。学生毕业时,要完成32学时的社会实践,共计2学分。为保证实践活动真实有效落实,系部向每一位同学下发《社会实践活动手册》,要求按照指导内容填写手册,实践单位指导老师给与评分认定。学生实践结束,撰写实践报告并附实践视音讯资料。同时,系部为宋庆龄故居实践同学配备专门指导老师,对于学生在实践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给与及时解答。同时,系部通过与故居指导老师的沟通,对于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同学给与表彰,并作为学生入党推优的重要参考标准。

宋庆龄故居对实践活动给与支援和配合

为了实现宋庆龄故居实践全员参与,文秘系在宋庆龄故居成立了实践基地,学生利用每周末的时间到故居进行常态化志愿服务,岗位包括检票、咨询台服务和展厅讲解,每周都会有6名同学参与其中,每名同学参加4次。故居设立专门的指导老师,每次交接班,老师都会对新的志愿者给与培训,帮助学生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微笑服务意识和热情讲解意识。此外,故居鼓励学生参加主题实践活动,包括海棠文化节,“小先生”培训,菊石文化节,故居志愿者联合会联谊,《安多利恒花》电子期刊制作等,一方面加强了学生与他人的交流,另一方面培养了学生的奉献精神。同时,文秘系学生党支部与宋庆龄故居党支部开展共建,通过暑期“红色1+1”活动,组织学生党员到故居聆听老志愿者讲宋庆龄精神,开展红色主题教育活动,让学生党员增强志愿服务意识。

学生积极参与,将实践活动作为提升自身的机会

宋庆龄故居作为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为青年接受爱国教育提供了良好的平台。学生来到故居,一方面可以重温宋庆龄先生的生活点滴,一方面接受宋庆龄先生伟大精神的薰陶,让他们乐于故居实践,志愿于故居服务。每次实践前期,负责同学都会将值班表发给同学,明确每天的工作职责。特别是学生党员实践,要求做到严要求、高标准,起到模范带头作用。每组实践结束,需要撰写心得体会,并不定期召开宋庆龄精神研讨会,让学生汇报交流实践心得。实践活动使同学们受到了很好的爱国主义、革命理想信念、人生观教育;进一步强化了集体观念和组织纪律观念,增强了同学们的岗位责任意识,提高了学生们正确认识、处理、解决突发问题的能力;接触社会、奉献社会的价值感和荣誉感也使同学们的自信心、自制力大大提升,学到了课本上不曾有的知识,增强了社会责任感。

大学生社会实践政策落实到位

相关政策规定各级党委和 *** 要为高校组织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提供便利。为了更好的贯彻落实,北京市 *** 把支援大学生社会实践列入 *** 财政,给予具体支援。每年暑假,北京市委宣传部、市教工委、文明办、市教委和团市委在市党委 *** 统一领导下,明确各自任务,形成工作合力。学院按照上级部门的巨集观指导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大学生社会实践领导小组,统筹安排,抓好落实。为确保实践活动顺利进行,学院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预案,给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确保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安全,并为活动提供资金保障。实践活动总结期间,学院鼓励社会实践成果申报北京市优秀成果。同时,首都文明办通过在学院设立学雷锋志愿服务岗来鼓励宋庆龄故居的实践活动,为社会实践的长效性提供保障。

关键是主题明确,调查方案提纲要有,调查目的,方法,内容要丰富

学车心得体会:一个多月过去了,学车生活也随之结束了,想着马上就可以拿到驾驶执照了,心里免不了有几分激动!回首这一个多月,充满了汗水、兴奋、紧张、激动、难过、快乐和喜悦,呵呵,什么都体验了!付出总会有回报!从报名开始,到理论考试,再到场考倒库、九项,还有最后的路考,我无一例外地积极、努力和认真地进行了准备、练习和总结。同时,在老师认真、仔细和耐心地教导下,我的交通安全意识和经验有了很大地提高,驾驶操作技能也有了质地飞跃,并顺利通过了各个科目的考试,达到了可以独立驾驶车辆上路的水平。在此,要真诚地感谢老师地悉心教导和师兄们地无私帮助,使我成为了一名合格的驾驶员。通过了驾驶培训,让我更深刻地理解了交通法规,并切身体会到了作为一名驾驶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和安全驾驶是多么地重要,也曾目睹了车祸的惨状,损失地不止是金钱,更甚者失去幸福、失去生命,这基本上都是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呀!虽然,通过了考试,可以拿到驾照了,但是,我觉得自己的道路经验还很欠缺;对各项交通法规规定地认识和理解还不够深入;对车辆地了解和操作还不够全面、不够熟练。我还需要不断地学习,不断地实践和总结经验,以提高自己的交通安全意识和驾驶操作水平。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我一定要严格要求自己牢记并恪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在路上按规定行驶、尊重和礼让他人;在平时,做到酒后坚决不驾车,其他不适合驾车的情况都不驾车等。生命是可贵的,而且只有一次,要珍爱生命,让车祸离我们远去!“安全第一”不是口号,而是要让它体现在我们地举手投足之间!

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写作规范要求一、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署名、正文。篇幅:3000-5000字。 (一)标题1.标题是文章标题的写法:例如:幼儿告状行为探析2.标题是类似于公文标题的写法:关于幼儿告状行为的调查分析3.正副标题写法,一般是正题揭示主题,副题写出调查的事件或范围。例如:幼儿家长择园行为的分析与建议—以巨野县万丰镇为例(二)署名:院系专业、学号、姓名(三)正文:由两个部分构成,即前言;调查报告的主体。 1.前言:包括调查的目的;时间、地点;对象或范围;做了哪些调查;本文所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这一部分,主要是介绍基本情况和提出问题,写法可灵活多样。 例如:幼儿家长择园行为的分析与建议—以巨野县万丰镇为例目的:影响幼儿家长择园行为的主客观因素有哪些?幼儿园的距离远近、费用高低、信息来源、课程内容与教育理念、环境与设备、师资队伍、幼儿园的形象、个别需求时间:地点:巨野县万丰镇对象或范围:公立、私立幼儿园家长各50人调查方法:访谈法(12位家长:家长与孩子的关系、职业、家庭的月收入、受教育程度、年龄)与问卷调查法(1) 分析影响家长择园行为的原因及目前家长的择园现状;(2) 家长的背景因素及其对家长择园行为的影响;(3) 家长择园行为的问题及建议。2.调查报告的主体:主要是对事实的叙述和议论。 一般把调查的主要情况、经验或问题归纳为几个问题,分为几个小部分来写。每个小部分有一个中心,加上序码来表明,或加上小标题来提示、概括这部分的内容,使之眉目清楚。 二、调查报告的撰写格式 1.纸张——A4纸2.字体、字号:(1)标题:字体—黑体;字号—小三(2)正文内容:字体—宋体;字号—小四3.左右页边距:2厘米幼儿园家长择园行为的分析与建议—以巨野县万丰镇为例(黑体,小三字体,居中)XX学院XXX专业 U2011XXXX 某某某(宋体,四号字体,居中)一、调查目的、内容与方法(黑体,四号字体)(一)调查内容(仿宋,小四号字体)(二)调查方法二、调查结果与分析(讨论)(黑体,四号字体)(一)家长的基本信息(二)择园行为影响因素的分析1、家长背景因素对家长择园行为的影响2、幼儿园条件对家长择园行为的影响三、 结论或建议(黑体,四号字体)参考文献(黑体,四号字体)附 录(调查问卷表)(楷体,小五号字体)

自驾毕业论文

一是疲劳驾驶 ,二是超载,没有交警管的,只要你给钱,什么路都为你开的。

您好!我不请自来,回答这个问题。从本质上来说,自驾游就是一车人在外面临时安家旅行,车既是交通工具,又是大家临时的栖身之所,直到晚上找地方住宿。自驾游优点:可以不等不靠不要,不用看别人脸色行事,不用到点集合,不用吃大锅饭,不用上车睡觉下车拍照,这个景点好可以多玩几天,那个景点不好可以选择不去,累了可以休息一天,高兴了可以整夜狂欢!正所谓我的旅行我做主,一路欢歌笑语,自由自在,遇到困难大家一起面对,遇到问题大家一起解决!旅游实质上是一种心灵的放飞,从这个角度来看,自驾游无疑是最符合的。自驾游缺点:首先要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其次自驾游也需要有一定的资金,当然,三人以上一车自驾游的费用如果好好盘算是不会高于私家品质团的,第三,自驾游出游前要花比较大的精力用于各种事情安排处理,非常操心。第四,一路自驾旅行,既要驾车又要游玩,对自驾者的体力和身体健康情况也有一定要求。我是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的飞鸟,如果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请给我留言,谢谢!

自驾游可不是在家里坐着写的,要游,而且是自驾的,你可以从各个方面写,比如车方面,怎么准备啊,怎么改装啊什么的,还可以从玩上写,写看到什么啊,感受到什么啊,最多的写攻略和。

毒驾入刑毕业论文

摘要: 刑事司法对于规制醉驾行为之罪名“争”多“论”少,洞见其症结乃是处罚醉酒犯罪的刑事立法过于粗疏所致。醉驾肇事行为的定性,依托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结合醉驾行为人所处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况之不同,区别对待,力求主观罪过之精确认定。基于完善立法的考量,可在交通肇事罪中增添加重情节条款,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以达至一举多得之功效。 关键词: 醉驾行为;交通肇事;醉酒犯罪;公共安全 现代性已从古典工业社会的轮廓中脱颖而出,形成一种崭新的“风险社会”形式。[1 ] 以交通运输为例,社会为快捷而选择了现代交通工具,在不遗余力的发展中一定程度上容忍了其带来的损害风险。当然,在这一过程中,社会也试图运用规范制度以将风险控制在“允许”、“容忍”的范围内,以实现社会和谐发展之目的。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爆发性增长,交通肇事带来的严重危害后果引起了广泛的关注,以2008 年公安部的统计为例,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起,直接财产损失10. 1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73484 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严重的后果一再挑战公众的“容忍”底线,其中,醉酒驾车肇事更是人神共愤,对其刑事规制乏力也就被广泛诟病。分析现行刑法对醉驾规制手段的缺陷,探求应对之策略,无疑是理论界面临的迫切课题。 一、当前刑事规制醉驾肇事行为之困境 我国刑法第18 条第4 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该条款简明扼要地规定了醉酒行为人应当对其醉酒期间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但对行为人醉酒期间之责任能力丧失亦或明显减弱的情况下能不能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故意或过失)以及能否减轻其刑事责任的问题却缺乏规定,充其量只是以自然法感和刑罚功利性目的实现为基础,规定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多有“事后诸葛”之嫌。由于缺少详细法理支撑,造成了目前醉驾肇事司法认定的疑惑和混乱。 (一) 可罚的醉酒类型范围尚未明确 我国刑法仅规定了醉酒人犯罪的可罚性,却缺少详细界定醉酒犯罪行为人之类型。广义之醉酒包括生理醉酒、复杂醉酒和病理醉酒三种。而在实际司法操作中,为证明是何种醉酒类型,就需要解析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并推断其刑事责任能力。对此,有观点认为,由于复杂醉酒是生理醉酒与病理醉酒的中间状况,而且复杂醉酒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只是削弱并非完全丧失,故刑事责任可适用生理醉酒予以解决,而病理醉酒可归类于精神病人刑事责任之认定当中,亦没有在法条上区分之必要。[2 ] 然而,否定具体区分醉酒刑事责任类型的理由亦是以行为人在醉酒期间的精神资质区分为基础的,同“因”却逆“果”,有逻辑之谬。更为重要的是,区分醉酒类型之目的在于防止“一刀切”的刑罚扩大化。通说认为,病理醉酒状态(尤其是首次) 的行为人应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如追究刑事责任是过分苛责的,司法实务中一般将其做暂时性的“精神病”对待,但立法之遗漏使实务操作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进而需要思考的是生理醉酒之后同样处于无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处于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人又该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理由又为何? 由此推断,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刑事责任能力之有无问题无法在动用刑罚的合理性论证过程中予以回避,此为限制刑罚权恣意的重要环节。 另一方面,我国刑法没有细化行为人醉酒是自愿性还是非自愿性。非自愿性醉酒多表现为被胁迫、等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之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参照英国立法,对非自愿醉酒的限制较严格。如果被告人明知其喝的是酒,他不能仅仅因为自己低估了饮酒量或者喝酒对其的影响而宣称醉酒是非自愿醉酒。只有在被告人没有意识到他正在饮用酒类饮料,或者在特定的案件中一个人因为服用了医疗处方上的药物(假定含酒精) 而陷于醉态,才是非自愿醉酒。[3 ] 以醉酒驾车为例,非自愿性醉酒对醉酒本身绝无认识,事前亦无驾驶车辆造成损害之故意与过失的主观心态,而在其后若醉酒驾车,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了危害行为,则应当不承担刑事责任;如若是处于限制责任能力下实施的,需依据实行行为的情形认定主观故意或者过失,进而明确刑事责任轻重。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阙如,使复杂情况过于简单化,具体到醉驾肇事的主观方面,也就难免众说纷纭了。 (二) 醉驾肇事认定罪名之困境 刑法上醉酒规定之粗疏,不仅体现在应罚的醉酒行为人范围尚未明确上,亦体现在所指向的构成要件之认定上。在目前公开的判例中,醉酒驾车肇事行为人在司法审判上亦涉及“交通肇事罪”抑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争议。① 虽然各案例中的具体情况不尽相同,然而对于行为人醉酒实施行为之主观方面分析的争议却从没停息过。一种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的一个核心概念就是“肇事”,从本来意义上,“肇事”既有过失引起事故的含义,也存在故意挑起事端的意思。而现实生活中的酒后驾驶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很多场合更可能是故意放任所为。[4 ]此种观点认为,醉驾行为在法律上明令禁止、舆论反复声讨的情况下仍层出不穷,体现了行为人对危害风险是可以认知的,而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采无所谓之态度,即并不反对危害风险的现实发生,与间接故意的放任心态相契合,从而在定罪上偏向“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此种观点从重塑法秩序价值、着力维护法益出发,若交通肇事罪仍以行为人主观过失为构成要件,则主张对醉驾行为规制予以提前并配合重罪量刑,即不以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为启动追诉刑事责任的要件,而以交通肇事之过失结果犯变更为抽象危险犯,只要发现醉驾行为即可认定造成了法所不允许的危险,没有实现即为未遂,若实现了危害风险则成立既遂,量刑提高至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当前,对于醉驾行为重罪重判的观点是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的。而在其支持之声音以外,还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坚守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仍然是过失,其对于醉酒行为的危害结果虽具有认识,但是轻信其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且在主观上并不希望结果真实发生,与间接故意之对危害发生持无所谓的心态相去甚远,是故在定罪上仍然坚持以“交通肇事罪”认定,而对于交通肇事发生之后具有规避责任的行为,如逃逸过程中又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损失的,可根据具体情况再做判断。[5 ] 对于醉驾行为人主观方面认定的观点争鸣,杂糅了刑罚目的、刑罚实施效果等刑事政策的考量因素。但由于缺少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与实行行为应罚性之分析,故有将行为人对醉酒的态度与行为人对醉酒后的实行行为的态度相混淆之虞,重新陷入功利性认定酒后行为构成犯罪之穴臼,使得对醉驾的处罚更多地受到自然法感的牵扯,而出现同类案不同罪,多种观点争论难息的状况。 二、醉驾肇事主观方面认定之厘清 如前文所述,醉驾行为出现规制乏力之重要因素在于刑事法自身“阵脚混乱”,由于没有对醉酒状态下行为人刑事责任能力状态与实行行为关系做出明确法理梳理,从而出现遇到“醉酒”就忽略特定状态下刑事责任能力之具体认定,直接判定主体适格。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 条将“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而“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直接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就逆向确定了行为人主观罪过的存在且罪过形式只能为过失;对于为何能够对醉酒后的肇事行为认定为犯罪,逆向寻求答案为基于刑法第18 条第4 款的规定;而刑法总则规定对醉酒行为人处罚的法理依据何在,再度逆寻答案为刑罚目的之需要,那么既然为了更好地实现刑罚目的,为何不以更为严苛的“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规制醉驾肇事行为,就出现了以醉驾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之争议的表象,将行为人对“醉酒”与“行车”两个分开阶段的行为模糊为“醉酒行车”之统一行为项下予以考察其主观心态,造成了司法争议上的简单盲目化和双方观点谁也说服不了谁的混乱现象。是故,厘清醉驾行为人之主观方面,应当撇除表象而追本溯源,从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的行为责任能力程度认定,以及支撑处罚特殊状态下之实行行为的法理依据为着手。 (一) 醉驾行为人之责任能力状态 以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的观察、研究表明,在生理醉酒状态下,人的生理、心理和精神变化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时期为兴奋期,一般在饮进的酒精饮料中纯酒精量达20~40 毫升后急速出现,此时饮酒者自制能力有降低,爱与人争论,情绪不稳定且易于激动;第二时期为共济失调期,多在饮酒量较大时出现,醉酒人此时呈酩酊状态,言语增多,口齿不清,步态不稳,辨认能力降低,共济运动趋于失调即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减弱;第三时期为昏睡期,在饮进的酒中所含纯酒精量达到100 毫升以上时,饮酒者可出现酣睡、知觉丧失、昏迷等表现,严重时可因呼吸中枢受损害而死亡。[6 ] 而依据我国对于机动车驾驶员酒精在血液中的含量认定,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 P100ml 、小于80mgP100ml 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P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机动车驾驶员血液中的酒精浓度高低亦与饮酒人自身身体素质有关, ② 从而有可能出现自认为头脑清醒之行为人,比头脑已经糊涂之行为人具有更高的酒精血液浓度之情形,是故在醉驾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兼具有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转向无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四种责任能力状态的可能性。其对于行为人刑事责任之相关影响将在下文分析之。 (二)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能否适用醉驾肇事行为 当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之时,其所实施之行为是否可因其行为能力瑕疵而影响刑事责任的承担,是无法回避之问题。据此,大陆法系之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对于其已有详细之探讨。原因自由行为系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于无责任能力状态,并在无责任能力状态下造成符合构成要件的结果。[7 ] 行为人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之行为,称为原因行为;而在无责任能力或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实施的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称为结果行为。基于行为人对于设定原因行为具有自主决定之能力,故以原因自由行为相称。该理论之孕育旨在作为“责任与行为同在”原则的例外,通过追溯行为人制造限制或者无行为能力之主观恶性,达到规制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目的。然而随着理论细化,其理论自身亦围绕着如何解决“责任与行为同时存在之行为所指为何”[8 ] 之核心问题展开讨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观点[9 - 12 ] :其一,间接正犯构造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原因行为入手,类比间接正犯理论,利用原因行为寻找实行行为的主观依据,并坚持实行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的原则;其二,行为意思决定说。这种观点侧重于从结果行为入手,某种程度上忽视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则,以结果行为溯及行为人在原因行为时的最终意思决定能力,即以事前之控制力指代整体行为的责任考察;其三,相当因果行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只要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联与责任关联,就可以追究原因自由行为的责任。基于原因自由行为之相关论点仍在不断争论发展当中,论点间的交锋已超出本文主旨范围,在此不做赘述。而在醉驾肇事案件中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意义在于区分了“醉酒”与“驾驶”两个阶段的行为,相较我国相关内容之法理,对于明晰行为承载之主观责任更具贡献。 (三) 主观责任之分类确定 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作为论证特殊状态下的实行行为应罚性之法理,应当得到肯定。只是正如否定原因自由行为应罚性之观点所指摘的那样,“心神丧失后与丧失前的心理关联性已完全断绝,不能想象在正常精神状态下所作的决定,在心神丧失时能有意识地依原定的计划进行。倘若仍能依计划进行,即可证明心神未丧失,行为人自不能免除刑责;如谓已心神丧失,即应无责任”[13 ] ,面对__否定论的质疑,原因自由行为无法令人信服地予以释疑,不免遗憾。但是对于认定醉驾行为之责任认定已为足够。由于行为人可能在结果行为阶段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故在原因行为设定之时与结果行为具有相当因果联系时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论证行为人之主观责任关联,而在相当因果联系并不明显时即可直接认定行为人之主观责任。此为相当因果行为说之优势所在,笔者也持此种观点,即结合行为人醉酒后所处之行为能力与原因自由行为之法理共同研析。 1. 醉驾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该类行为人在结果行为开始时,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直至实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此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之能力,仅是醉酒使得其观察或控制能力降低,处于非正常行车之状态。正是基于其尚未完全灭失行为能力,是故支撑实行行为之主观故意与过失是存在的,并应结合先前饮酒行为区分为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四种情形。前者对自陷于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具有故意与过失两种心态,而在处于该状态之后的实行行为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心态,既包括原先之故意在限制行为情形下较难予以扭转,也包括新生之故意心态亦或对危害发生之过失心理。 其一,在故意饮酒+ 故意行为之情形下,饮酒之故意弱化于实行行为之故意,行为人自陷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可能仅为最终完成实行行为的步骤之一,也有可能是在故意酗酒阶段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在实施醉驾行为时形成B 犯意,是故前者之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在犯意连续之时关系紧密,前心态可被后行为之主观心态吸收。例如,行为人为了实施伤害而故意酗酒并陷入醉态,但实施醉驾行为时产生了杀人的故意,此时,直接依照行为人在醉驾实行行为时之故意心态认定行为人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其二,在故意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基于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不可能对自陷行为之事前恶意在认识或控制能力仅为一定程度削弱的状态下,转变为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之过失,只可能存在自陷行为时无犯意或持A 犯意,而行为人在实现行为阶段对B 结果持过失之心态。此时之原因行为为结果行为发生之始然,若无原因行为则无结果行为,可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若故意醉酒为实施A 犯罪,则应认定为A 犯罪未遂并与过失之犯罪B 共同处罚。例如,行为人为杀A 壮胆而酗酒,在前往作案现场时因醉驾肇事致路人B 死亡,则行为人应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 和交通肇事罪;若故意酗酒时无犯意,仅仅因醉驾过失引起结果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之。 其三,在过失饮酒+ 故意行为与过失饮酒+ 过失行为之情形下,虽然行为人对于陷入限制行为能力为过失,但因为行为人处于责任能力有所限制的状态,故对醉驾引起的结果仍以通常的方法予以考察,行为人在醉驾时对危害结果持故意态度的,则以故意犯罪认定,反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持过失之心理的,则以过失犯罪认定。 2. 醉驾行为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此时行为人已丧失辨认或控制之能力,在此种状态下行为人主观不应具有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存在,即实行行为与责任是相脱节的。然而,从自然法感出发又需要对故意或过失陷入无行为能力之行为进行应罚性衡量,应当适用原因自由行为理论论证在自陷行为之时对于实行行为之主观认识程度。基于此,也应分为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三种情形。前者为自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之主观意愿,括号中为行为人对后续实行行为在自陷行为实施时所持之态度。其如同琴键之黑白,白键为原音,黑键为加强音,单个键均不能涵盖和弦之音域,是故需两键同时按下,方可求得“应罚”之音律。 其一,在故意饮酒(故意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追求陷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并对驾车行为具有认识,而采取希望或放任之态度时,其主观应当综合认定为故意。在故意心态中,直接故意之态度较为显见,而持间接故意之放任态度需要综合认定。 其二,在故意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如甲到餐馆用餐,故意饮醉(因心情不好想要酩酊大醉) ,甲没有意识到他稍后必须开车回家,就在回家的途中撞死乙。甲在处于原因设定之时,追求无行为能力状态为故意,却并没有开车撞死人之故意,只是其对即将开车上路可能会出事的结果是应当预见却没有预见的,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14 ] 在这种情形下,其主观罪过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同时,行为人对于结果行为亦可能持过于自信的过失,如具有多年安全醉驾“经验”的行为人“意外”地造成了事与愿违之结果,基于其深信自身能够避免危险结果,故在主观上也应当综合认定为过失。需要注意的是,在行为人故意陷入醉酒并在实行行为阶段完全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其对于结果行为之主观认定为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是较为困难的。例如,同样造成了人员伤亡,如若是行为人第一次醉酒行车即被推定为持放任态度之间接故意,那么似乎难以解释上述习惯性醉驾之行为人为什么不是基于轻信自身能力而成立过于自信之过失。[15 ] 否则会演变成为认定主观恶性小之过失取决于越轨行为的发生次数以及经验之积累,显然违背逻辑。过于自信之过失作为交通肇事类案件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广泛而真实存在的,需要结合行为人醉酒之具体成因,醉酒中实施危害行为时之言行,对于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发生后的反应,酒醒后及案发后的反应等综合分析,才能做到区分情况认定。[16 ] 其三,在过失饮酒(过失行为) 之情形下,行为人对于自陷于无行为能力之状态为过失,故并不存在其对于醉酒驾车的后续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的状况,而只能在原因__设定阶段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故在主观上应综合认定为过失。 3. 醉驾行为人由限制行为能力发展为无行为能力。酒精对责任能力的影响常有一个逐步发展的过程。醉驾行为人在驾驶途中亦可能出现行为能力之转变,如在开始驾车时为限制行为能力而在一定时间之后发展为无行为能力状态,并最终在该状态下造成危害结果之发生,则该行为人的责任能力应如何认定? 理论上的分析认为,只要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之状态下实行行为已经进行了的,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后行为虽然在主观认识上与前者发生断绝,但是实质上后行为的相关行为样态与前者具有同一性,那么就不必以原因自由行为为媒介,而可直接认定责任,[17]即以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下的故意与过失统领限制行为能力以及无行为能力阶段行为之主观认定。 4. 醉驾行为人由无行为能力转向限制行为能力。醉驾行为人在实现行为开始阶段中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而由于突发事件转化为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情形在现实当中也存在。如行为人于无行为能力状态下醉驾,肇事后猛然刺激神经,从而在“酒醒”状态下驾车逃窜又连撞数人的,可依两种不同阶段的行为分别处理,即前者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行为依照前述2 之情形判断,而后者“酒醒”实为仍处于限制行为能力状态之下,是故考虑其重新获得有限的认识能力或者控制能力即可直接认定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③ 据此分析,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对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15 条第1 款的规定定罪处罚。”[18 ] 此认定是符合此类行为人主观特征的。 三、醉驾规制之刑事立法完善 交通肇事类犯罪之认定屡被争议并非偶然,从上文分析可见,对于醉驾行为之主观认定出现“故意派”与“过失派”之争,均失之于绝对。醉酒驾车仅为社会生活之白描话语,而行为人之刑事责任在进入醉酒状态出现的限制行为能力与无行为能力中该如何认定才是理论分析的焦点所在。故并非醉驾就不能认定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故意饮酒至无行为能力之前对实行行为持故意之心态抑或行为人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时之主观出于故意,即可认定之。而在其余之情形下均应认定为主观为过失交通肇事犯罪。但是,精细的分析仍然抑制不了司法实践为达至功利性效果的冲动,只有补足我国刑事法规对于交通肇事类犯罪的立法缺失才能最终实现规范判定此类犯罪的目的。 (一) 相关立法建议之评析 1.对交通肇事罪进行立法修改之建议。有观点认为,交通肇事罪之主观心态应当包括间接故意,醉驾之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放任还是排斥的态度很难在其意志不清的情况下予以认定。是故在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情况下,应判定为故意,但是毕竟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追求的态度,因此不能认定为直接故意,而是间接故意。[19 ]此观点将对交通肇事罪之构造产生巨大改变而不仅只表现为增加了一种主观罪过,是不足以采信的。首先是故意仅选择间接故意在条文表述上之不便。其次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之故意态度容易与行为人对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行为本身之态度相混淆。行为人对于交通法规之违反完全可能是明知故犯,即众多明知不当为而为之的行为将严重压缩甚至实质上排除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失之心态。第三,仅为“攘外”并未“安内”,即依据违反法益之特殊性撇除其他罪名对规制交通肇事类案件具有更为直观的意义,但对于例如醉驾行为的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持间接故意还是过失仍没有在交通肇事罪内部予以解决。 另一方面,有观点主张,可以单独针对醉驾行为,在交通肇事罪中增设特别条款,并适当提高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幅度。[20 ] 我们认为,这是比较中肯性之意见。目前刑法中对于醉驾行为认定刑事责任仅依照总则第18 条第4款以及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第2 条中的内容确定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只要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普通交通肇事依法量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也仅处3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说,仅仅将“酒后驾车”作为“定罪情节”在评价体系上是残缺不全的:其一,在第一量刑幅度中,在同样导致“死亡1 人或者重伤3 人以上”的情况,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差异。其二,在第二量刑幅度之中,即“死亡2 人以上或者重伤5 人以上”的“情节恶劣”的交通肇事案件之中,是否属于“醉酒驾车”在量刑上没有任何区别。[21 ] 特别“是以往,交通肇事罪作为过失犯罪,70 %以上被法院判处缓刑,有的法院达90 %以上。因此,实_______践中,往往给民众产生一种错觉,出事赔了钱,就能了事”,[22 ] 直接让刑罚规制醉驾行为出现威慑力不足的情况。故可在交通肇事罪中明确分列醉驾行为条款,并以低门槛配以高量刑,在普通交通肇事案件中发现系醉酒驾车的科以“特别恶劣情节”档位之刑罚幅度,若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配以最高档位量刑。 2. 设立中间罪名之建议。由于醉驾行为的危险性,有观点提出,在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还缺少一个过渡的罪名。即可在罪名的设定上,将其设定为危险犯、行为犯,如只要喝了酒,汽车一启动就可以处罚。[23 ] 此种观点以搁置前述两罪在主观方面之争议,而着手解决醉驾行为本身的需罚性问题。问题是由于类似之行为犯原为行政处罚之科处范围,若将其全部入刑,有刑法万能主义之倾向。《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 条规定的科处醉驾行为也包括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拘留等手段。保留对醉驾行为的处罚层次性,有利于增加行为人悔过自新的机会,以及减少社会“抗药性”的程度,刑罚之猛药若广为适用,则在未来只有更为严苛之处罚才能维护秩序价值,而无舒缓之可能性。 (二) 我们的主张 以最高法院2009 年9 月9 日公布的两起醉驾肇事判例为标本,以“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为政策导向,实务中出现了治乱用重典的传统思维导向。实务中有人提出:“对于醉酒驾车犯罪,以后可能不用再争论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了———以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治醉驾犯罪,基本成为了共识。”[24 ]但事实上,如果对醉驾行为完全从功利性的刑事政策考量,只简单考虑严重后果而不明晰和充分细化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将自身处于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状态下的实现行为应罚性,可能有动摇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根基之虞,毕竟处于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醉酒人犯罪与未醉酒人犯罪主观苛责性还是有很大不同的。 是故,刑法理论应重新厘定风险社会下的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界限,刑事政策应当以法的合目的性与合稳定性为宗旨,刑事司法应以醉酒行为阶段之应罚性着手,仔细认定行为人主观过错。就立法完善而言,为避免醉驾行为主观认定的困难,我们主张,完全可以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将醉驾、飙车、无证驾驶等情况作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情节,对这些“马路杀手”设置可达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重刑。如此立法,可收到一举多得之功效:一是适应了风险社会强化刑法规制的需要,满足了社会严厉惩治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的期待;二是淡化了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在量刑上的巨大差异,避免司法纠缠于主观方面而犹疑不决;三是统一法律适用,纯化“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坚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使执法机关的罪名适用少一些随意性。只有那些明显表现出故意的醉驾肇事行为才以“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认定;四是减少社会公众对“同案不同罪”、“同案不同罚”的选择性执法之质疑。

危险驾驶 。。

从危害性上来看,吸毒人员在戒毒期间驾车,毒瘾发作时驾车更加危险,危害更大。英国一项研究表明,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毒驾”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食合成毒品人员在吸毒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觉等症状,会导致驾驶人脱离现实场景,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致使一些重大事故发生。

这个问题本身就有争议。我本来不想回答,但看以楼上答的,忍不住要说几句。楼上抄袭的文章中的主要观点,是认为醉驾入刑受了公众舆论的影响,所以,醉驾入刑是错误的,或是不合理的。那么这个人考虑没有考虑到醉驾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有多大?它使多少不应该发生的人间惨剧一幕幕的发生?在中国这个地域宽广的国度,有法尚且不依,那无法不就更无法无天了吗?这种纯粹属于学者自认为理性的观点,不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这种观点就象取消死刑一样,就算将来中国要取消死刑,也可能是几十年,甚至几百年后的事情了。因此,你写论文不可违背民意,国家代表的是民意,不是那少数人。

驾考系统毕业论文

大四是非常关键的一年,考驾照科一至科四都需要花费精力和时间,都是在周内早上,会影响学业,如果不是很着急开车,建意还是等到毕业后吧

建议高考完就开始报名考驾照,两个多月的暑假基本都可以考完科目一科目二,如果有的三四线城市快的话,三个月基本可以取得驾驶证。 扩展资料大一:适应新的.学习和生活环境,需要过渡期对于新生来说,大学生活充满新鲜感,除了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还有军训、培训等。这个时候,很多大学生都不愿意再接受高考后第二次考试压力。因此这个时候可以选择不报名驾考,毕竟大学生活还是相对自由,时间还是比较好安排的。大二:时间充裕,课业压力小在经过一年校园生活适应后,学习和生活基本步入常态化阶段,这时候有的学生会选择做一下兼职,或者去考一些专业技能证,这时候也可以报名考驾照。大三:忙着找实习单位,不太好安排有的学院大三便开始专业实习,跟着导师做课题等,这时候报名考驾照会相对繁忙一些,特别是在实习期请假会比较麻烦。大四:毕业季忙着求职,基本没时间这时候很多学生都会选择工作,投简历。而且还有毕业论文,补学分等繁琐工作,所以很多学生不会在这个时候考驾照。如果是毕业后学车,还是比较麻烦的,工作、生活压力基本抽不出时间。

其中必考科目是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育管理原理、教育评估和督导、教育经济学、教育统计与测、教育管理心理学、教育法学、中外教育管理史、教育科学研究方法(二)、教育预测与规划、毕业论文;选考科目是英语(二)、班级管理学、现代学校人力资源管理、教育财政学、高等教育管理、中小学教育管理、学前教育管理;驾考科目是教育学(二)、心理学、现代管理学、普通逻辑;其中毕业论文作为实践考核,不计入学分。

1、大学阶段时间充足,拿到驾驶证短则两三个月,多则半年以上,寒暑假以及周末(甚至大学经常是半天都没有课的)是很好的学车时间,等到毕业了,上班了,不可能有寒暑假几个月的时间了,顶多就周末有休息,遇到周末,估计更多的人也是恨不得美美的睡两天吧,哪还想去学车,而且周末本来就有很多学生去学车,就很难有很多练车的机会。2、大学阶段学车方便,驾校也知道学生考驾照的很多,也知道我们学生的钱好赚,基本把驾校开到了大学里面,相当方便了,以后工作了去学车,每天挤公交去学车,那多不爽啊。而且对于学生,驾校也知道你没有过多地经历社会,也没有多少钱,一般就没有过多的“潜规则”,对于一些黑驾校,知道你不是学生,可能就要你意思意思了,意思意思是什么意思,你懂的。3、以后学驾照的难度会越来越大,现在的车多了,环境污染啊、交通事故啊什么的也很是问题了,国家为了限制车辆数量,降低环境污染,减少马路杀手,也提高了驾驶证考试的难度。而且以后应该费用也会越来越高,我记得前几年武汉考下来都只要3000多,现在涨了,我大四的时候,驾照考下来都要四五千了,现在据说武汉又涨了,其他省市应该也是上涨的趋势。4、驾照在找工作的时候有一定优势,当然不是很大。如果你应聘高级点的工作,或者你升到了高级的岗位,公司一般是配车的,可是很少会跟你配司机,自己会开车会有一定优势,不就节约了配司机的开销了吗。总之,大学阶段应该是最适合考驾校的,也算是多学了一门技术,所以我觉得还是有必要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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