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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和谐伦理精神的后现代建构

发布时间:2015-07-07 11:18
 [摘要]现代性伦理道德问题已成为包括西方和

 规范伦理的价值取向是自由主义,人的行为的自由是其不可剥夺的权利,但必须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必须符合社会的普遍道德规范。这样,行为的伦理正当性的判据在于具有普遍性道义性的原则或规范,现代规范伦理是以个人自由权利为价值原点的,其合理性在于是否能公正合理地确定权利和义务,为生命的自由提供可能性和可靠的伦理保障。但规则不能说明和判定自身的合理性、合法性与真理性,而且没有自由、自主和自愿的要素,规范根本不具备道德性。价值规范之所以能参与道德生活与伦理秩序的建立在于它本身是一种客观的“文化一心理抑制”机制,这应该是弗鲁格尔的道德心理学理论把“道德进步”看作是从道德抑制向自发的德性发展的本真意涵。若没有主体自身的心理结构状态则不能产生自律性的伦理道德行为,呈现出道德认知和道德实践之间的断裂,即“理性”对“精神”的

置换,这正是后现代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认为我们的社会伦理秩序不再需要“公民的知识性认同”的深刻底蕴所在。
  因此,道德主体的后现代建构在于主体性道德人格的历史性生成。在现实的生活世界中,现代社会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现代生活的复杂多变、差异性和多样性的社会本质特征,因而,基于自由权利的具有一定责任意识的主体道德人格是现代社会的内在要求,这种自由人格拥有理性的探究、判断和选择的能力,自由个性因此成为创造性活动的本体依据,也具有了承担创造的责任并担当痛苦、困惑与焦虑。www.lw881.com而崇尚主体自由和自主的价值抉择的自由意志应该是责任归因的前件,如康德所说的,自由成为道德的根据。德性应该体现生命个体自主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对自由理论的伦理贡献在于由生命的“本体自由”衍化生命存在的责任性,“人由于命定是自由,他对作为存在方式的世界和他自身是有责任的,这种绝对的责任不是从别处接受的,它仅仅是我们自由的结果的逻辑要求”。这是一种深层的精神自律性,正是这种自由和创造的责任感塑造着现代德性主体并引导生命进入一种和谐的伦理境遇之中。
  
  三、公正的诉求:建构实体伦理精神
  
  生命的精神结构以超验的意义世界为其本质,而现实生命的欠缺和有限使得人以超验的意义世界作为“本体域”寄寓着生命的终极关怀,这种精神元素与心理的结合造就了各具特色的人格。尽管精神结构具有本体的意义,具有其逻辑化的普遍性意义,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心理的性质。考察精神结构的内化与生成应该特别关注个体与实体(包括社会)的互动关系,而“要求集体的承认、接受和对伴随着一个功能的被赋予而来的新地位的承认,是人类文化中所有制度形式的起点”。因而,“当制度公正时,那些参与着这些社会安排的人们就获得一种相应的正义感和努力维护这种制度的欲望”。
  在黑格尔的精神哲学中,“个体性”构成“恶”的规定性与根源之一,生命因自我意志而执着于某种狭隘的自我而离开普遍性而成为“恶”。伦理精神在于“个体性”与“普遍性”的统一,而且“精神”高于“理性”的地方在于其现实性和实践性。我国在现代性的历史境遇中,伦理精神呈现出一种“实体”下移和个体凸显的异化形式,这是精神的内在断裂,表现为一种“实体认同危机”。但在黑格尔“理性和解”的辩证运动中,个体性可以经由自身的分化重返普遍性而获得精神。个体性和特殊性与整体性和普遍性可以实现转化中的融合,而只有在个别性和特殊性充分展开的基础上实现的整体性和普遍性,才是真正富有活力和生命流动性的普遍性。因此,“精神”的本性不是以一种“总体性”或“普遍性”压抑、窒息乃至消解“个体”的个别性,而是要把个体性扬弃在自身之中达致一种自身的和解,这是以实践作为自身本性的“精神”的内在要求。这样,“伦理优先性”的本质就在于:维护个体生命权利与自由的正义原则的优先性并在此基础上生成相应的德性化的道德主体和个体道德。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黑格尔说伦理秩序就是自由,实体即主体。因而,制度的伦理性运作是不能在“精神”之外而应该内在于“精神”之中。那种企图建立一种“不预设任何善观念”的价值无涉的社会组织及其制度,并通过这种制度安排保证和实现个体充分自由的实践是缺乏“精神”的。
  而以一定的伦理秩序对政府或国家权力的制约则是为了确保个体生命的利益、权利和自由,但由于社会的秩序取向和社会中各种权力的自由取向之间会表现出某种冲突,这种权力若被自由放任或随意化,则会背离公正的目标原则而呈现出比任何其他领域更大的伦理风险,因而对政治权力和实体、制度的伦理审视与预期则成为人们关注和思考自身的利益、权利和自由的诱因并据此生成一种“认同感”。制度和权力的价值合理性基础就在于对个体生命的伦理权利的尊重和自身的伦理义务的张力之中并在这种张力中使权力成为一种责任。这种责任要获得正义性必须思考自由权利对于一种伦理精神和自由秩序以及德性主体生成的意义。因此,“我们在调整社会组织机构的时候不应该遵循减少人类私欲的原则,而应尽量使其成为发掘人类美德的有效机制”,这种机制在制度权力的公共性和社会财富的分配当中得以体现。调查分析表明,权力的滥用与异化以及财富分配的不公正已经成为重大的的社会问题,而在这样的伦理图景中,更易造成一种“心灵失序”和“价值位移”并强化对“自然性”的执着最终僭越于道德之上。因而,它在一定程度上摧毁伦理世界中精神的普遍性并消解生活世界的现实基础。因而,这两大问题的解决在我国伦理精神的建构中应该成为关注的着力点,它关系着精神家园的守望、认同与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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