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制度建设研究
“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那么应当如何认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这两个问题,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
协商民主本身作为西方主流民主理论的最新发展和进化,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并为搭建符合中国国情和需要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机制提供了充分的借鉴。通过不断的研究、实践和修正,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必将对中国社会以及世界政治理论的发展和进步起到重大的推进作用。
自由主义作为伴随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反抗封建主义与封建统治者的思想武器和政治信仰,在过去的历史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至今仍是整个西方世界政治学、法学理论的基石,成为讨论一切政治理论和宪政观点的必要基础与前提。回顾文艺复兴以来西方政治思想发展的脉络,可以清晰地看到个人自由与平等概念所处的基石地位,以及为了在此基础上说明统治的合法性并回应社会政治现实的各种需求而产生的种种理论的演变与突破。
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试图更好地回答这样的问题:怎样能够建立一个基于个人意志的政治和社会秩序?M其结果就是,自由主义的政治学从来不是一成不变的,而且将继续演变下去。而协商民主可以算是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的最新答案。
作为自由主义最基本的理论模型,个人意味着一个具有两个基本特性的物体:其一是不受任何他人干涉的自由’其二是独立处分自己自由的能力。前者是人存在的原始状态,是可以改变和放弃的,而这种改变和放弃将赋予他人以干涉这个人的自由的能力,并最终导致其处于被统治的地位,而后者则是作为人的根本能力,并与这个人的存在始终相伴相随,对这种能力的压制即为暴政,即为非正义,即可反抗。因此,从根本上,对于由自由和平等的人所组成的聚合体而言,统治即对于被统治的个人的个体自由和平等的部分放弃必须源于每个参与聚合体的个人的独立的同意’也就是说统治以及由此之后的国家的产生与公权力的赋予必须依赖于每个个体的同意,由此可以说,全体一致原则是建立符合正义要求的统治所必需的,也是唯一的途径,舍此则必然导致统治中包含对某种程度上或是对某些人的暴政。全体一致的原则是要在承认人生而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建立统治的必然逻辑要求,而多数统一原则不过是在符合正义要求的统治产生之后为了决策的便利而缔结的另一个全体一致的同意而不是相反。因此现代社会中基于投票和多数同意而产生政治决策与任命的决策方式并非天然地具有正义性,当然也不是合法性的良好来源。
同样的问题在基于理论假设的原始状态之外、在纯粹的理论推演之外、在具体的现实的政治生活中也仍然存在,并且能在很多现实的政治过程中找到实例,也许一场全民公决能够决定一个国家的独立与归属、一个政府的存废,却不能平息和弥合由此议题引起的社会分裂与动荡。正如当年人民坚持天赋人权,拒绝宗教与国王秉持上帝赐予的权柄施行统治,现在人们坚持自己独立的意志拒绝投票上的多数的统治,既有的理论与宪法宣誓对于这一状况显得非常无力,既无法进行说服也不能推进和解,从而使得人们只能延续既有的分裂甚至诉诸武器的批判。在相当多的例子中,政治的僵局以及由此反映出的合法性的缺失所导致的混乱与牺牲是非常现实的。
可以说,一如当年的神权统治,多数同意原则在经过多年的发展和使用后,已经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迫切地需要新的理论加以修正与补充。从这个角度看,协商民主正是对这种现实要求的理论回应。
相对于罗尔斯在《正义论》中通过对原始状态与理性人等概念的理论分析而得出正义的基本原则,协商民主理论虽然也充满了各种理论假设、前提条件和基于抽象概念的复杂推理,却也包含了指导和改进现实政治生活与包括公众在内的所有政治参与者的行为的目的。协商民主理论的着眼点不在于通过设定某些具有实体价值的规则来对现实政治的结果进行校验和评判,而是希望能够设定一个合理的规则和程序,以过程的正义性保证结果的正义性,即提供一种程序正义的正义理论。
虽然经过不同学者的演绎、发展与解读,协商民主理论本身表现为理论样貌与实践方式上的多样性,但其拥有一个不变的枢纽,也就是协商,即通过非暴力、反复的信息交换过程实现价值观的沟通、集体偏好的扭转与利益聚合。采取协商的方式实现公共意志的统一,能够避免古典民主所天然具有的、通过“陶片放逐”等方式赤裸裸地展露出来的多数人暴政的危险,也能避免当代精英民主那种不可避免地陷人政客卡特尔,从而形成实质性的少数人统治的自我背离。
关注于以上的目的,实际上表明,协商民主根植于对于以往的民主的政治运行的考察与反思,是一种具有实践基础,并以反馈于实践为目的的理论。相比于基于天赋人权而一人一票的传统民主理论,协商民主在很多方面吸收了不同社会科学学科对于现代民主政治实践研究的成果,补充了很多先贤们没有认识或简化掉未予讨论的个人意志与集体决策形成过程中的细节,修正和深化了人们对于政治决策过程的认识。
首先,协商民主承认,对参与政治决策的个人而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是存在的,不对称的信息构成了协商的基础。作为对这一事实的承认和当然引申,协商民主认为,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可以存在参与人之间的沟通。通过假设个人对于其本身利益的充分认识与最大化,为了保护个人对其自身利益和价值的充分维护,防止外界信息干扰个人独立的判断,在早期自由主义的学者中,在参与政治决策的人群之间实际上不考虑甚至排斥彼此的沟通与交流的,甚至对这种沟通和交流活动持否定的态度。他人的任何说服行为只会腐蚀和压制他们的意志……卢梭所说的公民没有进行集体的协商,而只在自己内心深处进行思考。M而协商民主在承认个人思考与决策的自由的同时,并没有将这种独立与自由推向极端,而是更加顺应现实中发生的情况,让理论的预设与现实相符合。在允许沟通的情况下,协商的过程始终伴随着并推动着信息的产生、交流与互换,这一信息增殖、交流与互换的过程必将导致政治参与者偏好的转换,而偏好的可偏转性,使得协商过程最终具有意义。协商民主承认人的认识与理性与接受和处理信息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同时也是可以发展的。通过沟通与协商的过程,旧有的认识会发生变化,巳有的结论会被修改,对彼此利益、需求和关切的充分认识将导致所有政治参与人对其所讨论的政策的认识与评价发生变化,并在努力达成共识的善意驱使下实现接近和一致。最后不同于功利主义通过交换实现所有人效用总和最大化的分析思路,协商民主要求政治参与者应当拥有对于公共利益的特殊关切,愿意为共同利益作出个人的牺牲和奉献,从而在现实主义的分析方法之余,包含了对道德上善的追求。
以上这些新观点的加人,体现了对于现实运行中的民主政治过程的认识与发展,表现出协商民主理论的最终目的着力于将个人自由与独立的理想前提与现实政治统治的需求联系和调和起来,在现有的代议民主制的基础上,试图搭建起一种能够具有内在的合法性从而为自身提供足够的正义支撑,同时又具有充足的实践合理性,能够真正形成某种同意并促使公共决策的形成决策机制以及建立在这一机制上的治理机制。
协商民主这一概念的现实意义与理论价值,可以从三个层次上加以认识:
首先,协商民主重新为现实的政策与统治赋予合法性,现代政府统治的政治合法性虽然表述各有不同,但是往往存在与“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同意并授权政府代表人民进行统治”等类似这样的宪法表述。这些表述在宣誓其各自统治权威的合法性的同时,也对各自统治得以获得合法性的方式加以限制,如果不能在现实的政治过程中确实反映出民众的需求,统治的合法性根基就会发生动摇。这也使得即使在自认民主发达的西方国家,对改进现有政治制度,扩大民众政治参与仍然存在很大需求。无论在理论层面还是现实的操作层面,协商民主正是作为对这一需求的最新回应。
从理论层面考察,协商民主建立在西方近现代政治学自由主义的基础上,又吸收了西方法哲学程序正义传统的营养,甚至还通过对“公益”等概念的吸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某种存续实体正义的作用,是对之前各种民主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同时,协商民主最大的进步在于吸收了最近几十年来对于现实的民主政治运行的实证研究的成果,创建了一种真正能够有效与现实生活对接的“可操作”的符合自由主义要求的民主理论,通过在具体操作层面保证人民利益和意见的有效收集、总结和表达,往往能够直接证明并加强一个政权的统治合法性。
协商民主是在经历了各式各样的代议制民主制设计之后,对这样一个政治合法性真正来源的回归。协商民主所代表的扩大政治参与以及促进政治参与者相互理解而非相互对抗的理念,为新型民主的发展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方法和方向。
其次,协商民主代表了一种不同的决策方式。公共协商在提高民主政治中的决策质量具有独特的工具价值,对民主政治产生正义结果的能力有着重要贡献。
参与公共协商的公民是平等的、自由的,他们提出各种相关理由,说明他人,或者转换自身偏好,最终达成共识,从而在审视各种相关理由基础上赋予立法和决策以合法性。相对于传统理论归纳的精英设计、投票选择、政府执行的政治决策方式,协商民主提供了一种较少对抗性与竞争性、更多避免社会分裂与暴政的政治决策方式。协商民主不强调政治决策过程中的利益的交换或限定程序或时间要求下强制性的多数决定,而是将关注的重点放在政治参与者的平等、理性与对共同利益的关注,个人观点、偏好的可变性,有用信息的沟通、交流和增殖。并将理由的表达、权衡、接受和拒绝作为政治过程的基本因素,更强调所有参与个体充分表达和交换意见,并尽可能在最大的程度上实现意见的完全一致,即使没有办法达成最终的一致意见,参与各方意志的充分表达以及随之而来的谅解和妥协也保证了最终通过表决的意见本身的利益多元性与可接受性。
第三v协商民主表明了一种新的治理模式,传统代议制民主制本质上是一个二元对立的结构,人民选举政府,政府统治人民。政治决策由通过选举而产生的少数人所垄断,相对于其所参与的政治决策所产生的巨大利益影响而言,民众通过一定频度的选举对职业政治家的控制和影响实际上是非常有限的,这也导致了社会中的政治需求以及各种利益集团实际上更倾向于直接影响政治家而不是民众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诉求,从而把政治决策更加黑箱化,并进一步隔离了民众对政府的影响。同时,在这一过程中,更多本意是为了保证政治决策程序效率和有效性的程序性规定也导致政治决策过程本身成为不受民众影响的仪式化过程,并限制了针对具体议题民众的了解与参与。总之,代议制民主制推进了政治家的专业化和院外游说集团的出现,而专业的政治家与游说集团则日渐垄断了政治过程,从而导致政治过程中合法性与民众实际的支持的缺失。
而协商民主要求公共政策的制定应当被社会,至少是所有利益相关群体充分了解和讨论,并在此基础上取得各方的理解和认同,从而减少了日后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批判和对抗。作为治理方式的协商民主要求一个具有说服能力的政府,而非一个统治的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所有者的政府在协商民主的框架下首先就应当与其民众处于一个平等的地位,并为其民众敞开了解信息和发表意见的渠道,政府应当制定有说服力的政策,并将制定政策的理由向公众充分告知,并大量接受民众的意见,在反复的交流和磋商中对最初的政策进行反复的修改和酝酿,然后才将其付诸实施,从而改变其依赖威权推动政策的固有做法,从而尽可能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并赋予政府更大的执行力。
以上对协商民主的背景与内容的分析表明,西方协商民主理论本质上不脱离于自由主义政治学发展的基本思路和脉络,而作为具有充分的理论自信的研究者,也不能忽视用马克思主义的民主观对于协商民主理论的分析与考察。马克思主义民主观是历史唯物主义之于现实政治过程的运用,是同时反映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与社会组织的现实运行规律的科学,从研究方式上,既是从政治角度进行观察和分析的民主观,也是从经济角度观察和分析的民主观,既体现了对现实社会政治--经济系统运行和相互影响的观察,又对希腊以来西方民主理论发展进行了充分的批判与继承。而协商民主理论,作为对精英民主理论“民主色彩”日益淡化和合法性逐渐消失的补救,虽然其提出和发展顺应了社会各阶层广大人民不断扩大政治参与,扩张独立的个人对现实政治过程的了解和控制的呼声,反映了信息革命条件下,新兴资本家与个人素质、知识、视野、经济能力迅速扩展的新一代公民在政治领域的较量和斗争。甚至相当一部分研究,特别是最近几年的研究中,十分注重对于政治参与者的经济条件、才智和个人能力以及接触政治的途径等与个人的经济地位关系密切的问题对其参与协商的影响的研究,并逐渐将研究视角从国会上的政治精英向处于被统治地位的阶级转移。但是其理论本身仍然是不完整的,对于政治过程中经济基础的决定性作用视而不见,自然也无法脱出资产阶级民主一人一票的片面模式,虽然在论证政治合法性的领域取得了新的进展,但是在现实的政治运行过程中却难以提出真正有效的制度设计。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我国政府在推行民主的方式上具有先天的政治优势和体制优势。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人民的领导者,先天地来自广大的中国人民,能够充分地深入群众、理解群众、发动群众。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体现了我国民主的独特方式,也天然地带有协商民主的关键要素。因此,协商民主中的积极因素尤其适合我国的国情,值得大力加以消化吸收,从而建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虽然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但其形成有一个过程,是党深人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党和人民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它是一种科学的总结,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新发展。
抛开复杂高深的理论语言不谈,近年来协商民主理论与实践的发展所展现的,实际上是在新的信息技术革命所推动的社会历史条件变化的情况下,作为政权最核心的政治决策机制所发生的应对和变化,其既表达了广大公众参与政治决策、表达自身诉求、争取自身利益的需求,也表明了一种建立更接近人民群众、体现服务性和社会性的政府得以建立的可能性,以上这些趋势与演进,为政府改进自身的工作,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提供了一种很好的参考和借鉴。
建设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首先要注意发挥代议制机制集合民意的作用。全国及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宪法规定的权力机关,行使着代表人民、反映民意的重要职责。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框架下,人大代表应该更充分地发挥收集民意、上传下达的职责,其代表的职能应该延伸到对各政府部门的日常工作监督和政府各项政策的指定运行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人大代表日常性监督和反映情况的渠道,通过人大常委会等组织机构,建立通畅的人大代表视察、问责渠道,探索针对特定事项的听证会等机制,推进人大代表监督政府决策、行政的能力建设。
其次,调整完善政治协商制度。在完善人大的代表性的同时,应当重新审视政协的组成方式,体现政协独特的代表形式和参政议政能力。目前政协是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为基础组建,而民主党派的来源则多按照社会不同行业,从中挑选精英人员组成。但是不可否认,挑选职业精英的过程本身就存在着有悖于代表的广泛性原则的因素,过于倾向于社会影响力和高端知识分子的人员选拔模式也阻碍了政协真正体现其代表人民的能力。因此,在按照行业而非地域筛选代表原则的基础上,应该更多地考虑代表的代表性,避免基于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分野的集中化、同质化。
第三,应当扩展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打造透明政府。精英政治的一个特点就在于作为信息掌握者的政治精英利用其控制、垄断的信息的权力有效地影响大众的情绪和行为,并以此扩展其政治权力的外延和内涵。而协商民主所要求的充分交流和表达首先必须建立在对于需要协商的问题的充分说明和理解上。因此,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协商民主的基础条件。而且,为了使人民群众能够对涉及其各种利益问题有充分理解,进行充分的讨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应当充分放大,不仅仅涉及政治决策的结果,还应当涉及政治决策的理由以及政治决策的过程。在协商民主的体制下,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和最大的责任人有义务充分披露其为了实现何种目标,根据什么现实条件,决定采取何种方式,动用何种资源。并对作出以上决定给予充分的理由并向群众作出公示,同时也应当接受人民群众提出的各种质疑和意见并做好随时作出修正的准备,上述质疑、意见及修正也应当同步公开,从而使得政府决策实现真正的透明化和协商化。
第四,应当加强群众意见的收集机制。协商民主的决策模式决定了整个决策过程广泛性、参与对象和范围的不确定性和整个决策程序的可变性。为了应对可能出现的广泛参与和大量不同意见,要求作为整个决策核心的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做好民意的收集、整理和反馈机制,必须能够与参与决策的民众形成有效的互动,并能够迅速有效地吸收群众的意见并作出改进。上述要求不仅仅是对政府决策机制的挑战,也是对决策人员能力、决策单位管理水平的挑战。
第五,应当建立明确的督促机制。及时将民众的意见和建议转化为对相关部门的政治或行政压力,从而将日常化的社会监督转化成专业的行政机构监督,保证协商民主对于政府行政体系的有效对接。
朱菌1,徐洪元2
(1.中共大连市委党校党史党建教研部,辽宁大连116013;2.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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