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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的发育与成长*——基于衡

发布时间:2015-08-25 13:48

内容提要:
在当今的中国农村,客观上存在着许多"农民利益代言人"及他们发起建立的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抗争组织;这些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因农民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但由于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大都还处在自组织的非正式阶段,其活动方式和控制能力均存在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执政者、农民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关 键 词:维权组织;代表队伍;网络联盟;农民协会
  
对当代中国农民维权组织进行深入研究,具有十分的政治敏感和学术挑战性。其政治敏感在于执政者及主流意识对"农民维权组织"具有高度的警惕,且基本上持否定态度而将其视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学术挑战性则在于中国学界多将其视为研究的禁区而不敢涉及,鲜有真正的理论研究成果,没有形成基本的学术语境和逻辑。正是由于存在这种政治和学术的双重风险,我们在进行此项研究时,就应更多地关注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经验事实。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衡阳县农民维权活动组织的发生和发展过程的描述,以突破现有政治理论的局限来构建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中动员网络的本来涵义。
  一、代表队伍:农民维权活动的组织化过程
  衡阳县农村的维权活动最初的组织化是以"减负代表"或"上访代表"及"代表队伍"等形式出现的。这其中,以衡阳县退伍回乡的农民彭荣俊的实践和表述最为典型。
  1998年7月,得到中央减负文件后,我就找了13个有社会经验的、名声比较好的,历史清白的同时愿意为农民讲话的村民,到盐田街上一个店铺里开会。开会时,我说,我们团结起来的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反对贪官污吏。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不让人家说我们是非法组织,不成立具体组织,不设负责人,只设减负代表②。「彭荣俊访谈录(2000年3月31日)。」
  我们上访的形式是运用政策和开会,但是不选任何负责人,因为,叫组织就会被称为反动组织,我们只能称作队伍,我们是采用上访代表的形式。虽然不成立组织,不取组织名称,也不选头目,但大家心里也都清楚是谁组织的。我们是种这样的观念,我们既不是党员,也不是村一级或组一级的负责人。负责人和头目都必须有组织的观念,我们没有(这样的)观念。我们的观念就是以党中央为核心,从群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以这种观念组织起来的①。「彭荣俊访谈录(2002年12月29日)。」
  对彭荣俊所进行的这些表述,可以根据不同的目的建立不同的解读文本。但他的核心意思则是明确的:因为他们没有正式的组织名称,没有设立具体的职务和负责人,其目的只是为了减轻农民负担,所以他们不是"非法组织",他们是由各减负代表自愿组成的"代表队伍".而"减负代表"这一身份是每一个人由于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单独获得的,不是由于"组织"而赋予的"身份",而他所建立的"代表队伍"只是这些"减负代表"为采取集体行动的联系方式,他起到的作用只不过是队伍"集合"时的召集人。事实上,如果不考虑中国目前特定的政治语言环境,那么,无论用"组织"或用"队伍"来界定农民维权抗争活动所形成的"联系状况",都具有差不多相似的意义。因为,虽然"队伍"一词在现代汉语中不仅有"有组织的集体",还有"有组织的群众行列"这样的涵义,"组织性"仍然是其最为基本的特性。
  如果说"组织"就是一种行为方式和结构状况,那么作为"行为方式",它实际是进行社会动员的一种手段,是将行动者聚集成为有能量系统的过程;作为"结构状况",它应该是社会团体构成因素的排列顺序和信息及能量机制的存在方式,是社会行动者组合起来的有机整体。如果以此为标准来分析各地农民以法抗争的状况,可以发现它们在组织方面具有下列五个基本特点。
  1.它们有一定数量的成员,成员之间客观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中国老一辈社会学家孙本文曾经对多数人的结合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模式:如果一个3~8人的团体,很容易做到全体平等行动一致。而一个8人以上的团体,就需要分化为领袖和服从者两部分,这种团体欲维持其统一,必须有赖于组织。当然,对这里的"8人以上"这样严格的数字限制是否具有科学依据是一个可以讨论的开放性问题,但任何一个组织都应该具有一定的成员。彭荣俊最初集合起来的"代表队伍"是13个人。他们在此之前大都是普通的农民,由于看了彭荣俊提供的中央文件,决心团结起来抗争地方政府的"乱摊乱派",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可以"代表"13个村的减负上访代表。在他们看来,尽管没有进行选举式村民授权或国家正式组织的授权,由于他们代表了农民的利益,而且他们在一起组织了"代表队伍",所以他们就成为了"减负上访代表".在这个过程中,相对于其他人而言,彭荣俊就成为了这个队伍成员的审批同意者。他这种"审批同意权"也仅仅来源于他获得了中央的文件和最初提议要成为一个"减负代表"的团体②。「彭荣俊访谈录(2002年12月29日)。」而且,正是由于这个"审批同意权"的存在,不仅使这一团体的成员处于相对稳定,而且十分明确地与社会上的其他人员区分开来。更重要的是,这个"审批同意权"的形成过程是由中央文件背后的国家权力赋予彭荣俊个人领导权威的过程。
  经过这个发生在农民心理中的权威赋予过程,彭荣俊从一个普通农民变成了中央政策的维护者,即中央政府在当地的"代理人",并从而分享了中央政府的权威。其他的上访代表通过彭荣俊的中介获得中央政府代理人的资格,这样,领袖与服从者的关系也就顺理成章地在彭荣俊和他发动的上访代表之间建立起来了。
  2.它们具有明确的宗旨,即维护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赋予农民的种种合法权益。成立抗争组织的直接目的是进行集体维权活动。在彭荣俊最初"集合"的13人中,就有一个共同的直接目标:为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减轻农民负担而联合更多的村民上访。如果从学理来分析,这个目标是可以分解的,它包含了目的、依据和行动措施几个方面,但又很难将它们完全割裂开来。因为,彭荣俊他们这些"减负代表"集合起来的首要目的就是要减轻农民负担,依据是中央文件精神,最初的措施则是联名上访。但是",落实中央文件精神"和"联名上访"都同时又是他们集合起来的目的。这样,实际上使他们的目标具有了梯队式的层次。而且,这种目标又在不断发展着,从乡镇统筹到农业特产税、生猪税不能按人头分摊、到税费改革没有按实际土地计征、到要求纠正学费、水费、到要求有平等的政治权利等等,衡阳县维权精英就在不断地与时俱进般地改变他们具体的抗争目标。但它们总的方向一直没有改变,就是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认识到这一点,对于理解微型社会组织是非常重要的。
  3.它们的成员之间有一定程度的分工。分工是组织进行运转并实现其目的的基本条件,组织内部结构只不过是分工的表达形式。这不仅表明"把实现组织的目标所必需的日常工作,作为正式职责分配到每个工作单位"的问题,更主要的是形成组织的权威结构问题。米歇尔·克罗齐埃在《科层现象》指出",任何一个组织都不可能不对自己成员的谈判权严加限制。这意味着要赋予某些个人充足的行动自由,以使他们能够解决相互矛盾的要求之间的冲突,做出有利于组织整体发展的决定,或者说做出有利于组织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决定。为了获得这种行动自由,一个manager (管理者)必须掌握对下级的权力,即掌握做出最后决定的形式权力以及为让下级接受这些决定而与组织每个成员和每个群体进行谈判的非形式权力".也就是说,在这些分工中,需要形成能够保证"同周围环境进行游戏"的权威。在这种意义上来讲,彭荣俊的"代表队伍"具有这样的分工。
  4.它们具有一定的决策机制。经济学家H ·A ·西蒙指出:"决策制定过程是理解组织现象的关键所在。"他将这个过程分解成了主要有三个阶段活动,即情报活动(探查周围环境,作为要求决策的条件),设计活动(发现、开发和分析可能的行动方案),选择活动(从各种可供合作的行动方案中选择出一个特定方案)。显然,彭荣俊的"减负队伍"具有这一决策机制。笔者特别注意到了他们之间所具有的那种独特的信息机制,他们为了获得农民负担的真实信息,利用私人关系来收集相关证据,并对什么人收集什么样的信息都有非常明确的分工。他们通过分析村民们提供的各种证据材料,以及村民与各级干部对他们行动的态度,对如何找村民们签名、如何收取上访经费、如何应对乡镇干部的干扰都确定了具体的行动方案。在这种决策过程中,虽然作为"牵头人"具有一定的决定作用,但集体会议是最为主要的形式。甚至可以说,他们所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行动,都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决定的。这种会议方式决策,与他们所强调的独立的"减负代表"的自愿"集合"是相一致的。这是一种没有明确程序的直接民主方式。这种决策方式的产生与组织目标的特征有关。在这里,目标不是由领袖决定的,也不是领袖可以改变的。领袖的作用在于协调集体行动,约束集体行动。
  5.它们具有一定的激励-约束机制。他们所具有的内在推动力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义",是对他们共同利益的追求和保护,同样,他们中间也具有许多诸如要保密、要勇往直前不能后退等无形的约束,这些都是靠群体评价和社区评价构成的。而且这种评价与一般的社会评价并不完全一样。因为,它不仅仅是称赞或指责,而且会变成许多具体的行为方式和人际关系状况。比如,如果"代表队伍"里的某位"减负代表"获得了一份中央文件或领导群众抵制了某项税费,他就不仅仅是获得减负代表或村民们的称赞,还往往意味着在代表队伍分工时,这位减负代表有了更大的影响力,而且会承担一些更为重要的工作。而如果某位进入了"代表队伍"的人最后退出了,他就不仅仅是不是"减负代表"的问题,而且会被视为"叛徒",有可能他与队伍里的其他人之间最基本的人际关系都会受到破坏。如果要承认社会学家科尔曼所说的,任何人际关系和组织关系都以一定的信任关系为基础的的话,就还要看到,在中国农村的社区范围内,这种信任关系又是以人际关系为基础的。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那些组织者来说,虽然没有获得正式的约束力,但他们往往会借用国家的法律来对其成员进行约束,这也是由组织的依法抗争维护合法权益的宗旨决定的。彭荣俊就曾经对"代表队伍"的"减负代表"洪吉发等人说过:减负可以,但不能违法。如果违法就要制止。
  现在我要控制你的活动,如果你动机不对,我就会去上告公安局①。「彭荣俊访谈录(2002年12月29日)。」
  二、网络联盟: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
  在1998年以前,衡阳县农村的维权性"代表队伍"还多处于分散、孤立活动阶段,基本上以村为单位。随着各村的维权精英在上访或其它减负活动过程中结识,村与村之间开始建有较稳定的信息交流网络。到1998年,开始有少数代表直接以乡镇或责任管区范围内全体农民的名义进行活动。1999年初衡阳县政府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名用严打的方式对减负代表们进行了无情打击,直接并强有力地促进了不同村和不同乡镇的"抗争队伍"联合。在实现全县维权精英联合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的事件就是发生在渣江镇的群众冲进政府举行批斗会场救出维权抗争精英的"盐田事件".这一事件发生后,被批斗的减负上访代表成了农民心中的英雄,渣江镇也就成了全县减负斗争的中心,渣江镇的减负上访代表也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其它乡镇减负上访代表仿效的楷模。从此之后,衡阳县各乡镇农民减负上访组织横向联合规模逐渐扩大,他们将这个过程称之为联网。
  全县性的抗争网络基本形成的标志性事件,是1999年8月,衡阳县各乡镇87个减负上访代表通过各种方式,秘密聚集到了离衡阳县几百公里之外的湖南省会长沙,举行了第一次全县性的减负上访代表会议,并将各乡镇减负上访代表反映的情况汇总,拟向湖南省委和省政府上访请愿。尽管这次行动最终没有向湖南省委和省政府提交上访请愿信,但在一定意义上说,它标志着全县性的抗争网络已经形成。根据笔者的观察,这一抗争网络联盟主要特点有如下三个方面。
  1.建立了遍及全县主要乡镇的联络点,产生了全县性的抗争领袖。近年来,在衡阳县农村维权抗争活动中,逐渐产生出了一批象彭荣俊、屈刚、凌学文、邓仔生、廖建辉、洪吉发这样的群众公认的抗争领袖,并以他们经常活动地形成了盐田、官埠、三湖、金溪、长安、台源、栏栊几个主要的减负上访联络点。这些联络点,以一定社区为依托,一般以某一维权精英的家为活动场所,它对全县的抗争联系网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将各地减负上访代表进行"集合"起来的"基层组织".这些联络点是以一定的地域为界线,这就突破了各自为战时期所形成的以"人"为核心的"减负队伍"格局,将某些地方原来存在的几个减负队伍统一起来,就使每一个维权精英能够在全县这张大网中按地域找到自己的位置。附近乡镇的维权精英经常按照自己所属的团队,利用赶集或其它时间前来相聚,一起交流抗争经验或分析存在的问题,商议下一步行动方案。其次,由于这些联系点基本上是公开的,附近的村民大都知道联系点在谁家里,维权精英前来活动的时间,所以这些联系点还经常成为群众来告状的地方。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联络点还是进行社会动员,发展新成员的重要场所。比如,有一位要求加入到减负代表队伍来的村民,他找到了实际上负责全县抗争事务的彭荣俊。彭荣俊就告诉他,应该到他家所在地的某某地方找某某减负代表,应该首先参加他们的活动。而且,经常会有在某联络点负责的减负上访代表,向大家报喜说,又发展某某参加到减负代表队伍了。
  2.建立了敏捷的信息交流系统。现代社会运动理论将信息的收集和处理视为组织系统的决策机制最为重要的部分。一般都认为,社会运动组织的动员能力与其组织的信息处理能力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如果从这一点来看衡阳县农村的抗争网络的话,可以说,它应该是具有动员能力的新型社会组织。因为,它的信息交流网络十分敏捷。这首先在于,他们收集信息的能力已非常强大。他们拥有的近10多年来中央、省、市关于农民负担、村委会选举、农村学校收费等正式文件及领导人讲话,甚至最新文件。可以肯定地说,如果早些年他们还是靠上访去获取这些东西的话,现在他们应该有了较为经常的而且级别比较高的政策获取渠道。这种渠道有可能是某些维权精英利用私人关系建立起来的,也是这些维权精英最引为自豪的地方。其次,他们建立了分享式的信息处理系统。只要是网络中的成员,对于获得的政策性的信息,都应该无条件地贡献出来让所有的人员分享,这在衡阳县抗争网络中具有十分明确的要求。如果那一位将政策"贪污"了,那么他会受到其他成员无情的指责,他参加减负活动的动机甚至人格都会被怀疑。再次,他们在现代通讯技术基础上建立了稳定的信息交流方式。从笔者所获得的一份有关各联络点负责人的电话中,可以确定,他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内,通过合理的方式将信息传达到那些目前还没有电话的维权精英。
  3.建立了有效率的行动协调系统。衡阳县农民的抗争网络在行动上是十分有效率的,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首先,自联网后,他们的行动具有了一致性。最明显的例子是,2003年元月起,全县各乡镇农民向国家有关部门发出的有关农村税费改革的控告信都是按统一格式和口径印制的,只是后面附上的证明材料各有不同。这绝不只是一个文本写作问题,实际上是维权精英统一行动的一种方式。而2004年年初各乡镇维权精英关于"学费问题"的抗争,就更是通过会议的方式共同决定的。其次,各地减负代表确立了相互支援的"习惯".某些乡镇如果要对某一问题抗争,而又感到力量不够时,就会主动地向其他地方的维权精英们请求支援。比如被誉为谈判专家的刘坤山,因原来在学校工作过,而且又有一定的语言表达能力,在这次减学费的抗争中,就被全县许多乡镇的维权精英"请"过去作为代表与当地的学校或政府谈判。这在没有联网前是很少发生的,那时只有在需要发动群众时,发生过请其它地方的维权精英帮助讲解文件共同学习的事情,基本上没有请"外人"直接进行诸如谈判之类的活动,而现在这已成为了联网时代的习惯。最后,网络的总协调能力加强。虽然他们并没有制定明确的命令与服从的规定,但是,由于全县公认的抗争领袖的产生,联网后自然也就形成了具有一定指挥能力的网络中心。这个由全县几位抗争领袖为主体的网络中心,基本上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向各联络点传达一些具体的行动意见。而且,在许多时候,并不是一种商量,是以一种"通知"的方式传达的。这些只能表明,这个网络实际上已经在向科层制转变。

 三、筹建农会: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目标
  2003年1月22日,衡阳县27名维权精英在渣江镇盐田责任区文德村彭荣俊家集会,商议成立农民协会。2月14日,该县28名维权精英再次在渣江镇旧街一农民旅店集会,具体讨论了农民协会的宗旨和章程,并向衡阳县有关领导和部门正式提出了成立农民协会的要求。
  应该说,衡阳县农村维权精英提出成立农民协会,受到了一定的外部影响。这一影响还与笔者有一定的关系。笔者的博士论文《岳村政治》在2001年出版时,在该书的附录中公开了对彭荣俊等人的访谈记录。这应该是目前国内学术界公开的为数不多的有关新"农民领袖"的访问记录。许多敏感的研究者注意到了这一点。他们通过各种方式想更加深入地了解彭荣俊等人的情况。这其中就有着名农村问题专家温铁军博士和他的部属中国改革杂志社农村版记者部主任刘老石。因此,在他们举办"中国乡村建设培训班"的时候,刘老石向笔者提出了免费请彭荣俊来北京学习的建议。
  笔者很高兴地将这一消息通知了彭荣俊,他也是2002年最后的几天来到了北京,并参加了那次由中国着名学者主讲的培训班。在培训班发给学员的学习资料中,其中有一本关于《农会的过去和将来》的参考资料。这份标明了"仅供参与讨论的学习参考"的资料是由苏北某贫困村农民、具有法学硕士学位的村委会代主任高战编写的。在这本资料中,作者在介绍台湾和日本等地农会的状况同时,明确提出了要求恢复农会的主张,并旗帜鲜明地提出了要解放农民",让农民能与其它组织进行有效的谈判和博弈,真正达到保护自己利益的目的,就必须把单个、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组成自己的农会".也许这正是彭荣俊在努力寻找的。于是,在结束培训回到衡阳后,彭荣俊就将这份关于农会的资料复印给了衡阳县其他主要的维权精英,并很快达成了共识,要将"非正式"的联网变成正式的农民协会组织。他们起草的要求成立农民协会的报告说:
  宗旨:将中共中央国务院所制定的政策、法律、法规原原本本向农友们宣传,并贯彻落实,向违犯政策的倾向和行为作无情的斗争,维护农友的自身权利和权益。
  承诺:宣传政策不走样,贯彻政策要坚强,一人有难大家帮,铲除****和黑帮,团结一致奔小康,永远忠实共产党。
  口号:整治思想,统一意志,自愿集资,政府扶持,主动挂钩,引进外资,学习技术,发展科技,辅导民众,致富农村,改变"三农",维护自身,还民四权(民众自主权,产销经营权,农民自治权,财务管理权)拆除牢笼,身获自由,奋勇直前,改革创新。
  草案还特别强调",我们一切行动和行为,不是与政府对立,而是与政府愉快合作,我们合作的前提是:原原本本按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制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行事,反对讲一套,做的另一套。我们合作的宗旨是发展经济和自身合法权力",确定的现阶段的具体工作是"各镇自主,利用基础,多向扩展,培养人才,务实创新;以书店为基础,开展农友讲习班,学习政策,学习技术;繁荣市场、发展经济,搞好产业调整,体制改革,做到产销一条龙,分散产,集中销。
  为了实现成立农民协会这一目标,他们在2003年1月22日召开的会议上决定,在向县政府呈交报告争取批复的同时,还要采取各种措施去发动群众。会议要求,各乡镇的维权精英都回到各自的乡镇去向群众宣传成立农民协会的意义,征求群众对成立农会的意见,对那些有觉悟愿意加入农会的村民要重点联系,而且规定每个月全县各乡镇的维权精英要召开二次以上的会议,以便了解情况,共同商量行动计划。为了贯彻落实这次会议的精神,各乡镇的维权精英都采取召集群众会、用高音喇叭宣读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宣传。由于维权精英们的努力,衡阳县许多农民都知道了减负上访代表要成立农民协会了,也有许多人表示要参加这一组织。
  2003年9月24日,衡阳县民政局正式下达了《关于取缔非法组建"农民协会筹委会"的决定》。
  然而,这一决定并没有吓退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精英要组织农民协会的决心。当县民政局在公安派出所的保驾下向彭荣俊宣读完这份决定后,彭荣俊当场发表了如下的演讲:
  假如是我彭荣俊成立农会,对你们有这么大的压力的话,那就证明我彭荣俊县一级、镇一级的分量就不一般了。我也晓得我彭荣俊的分量。农会在解放期间毛泽东手里就是农村包围城市,以农民支持党和国家的工作,这是毛泽东亲自领导的,共产党亲自领导的!你们今天不是取缔彭荣俊,而是取缔共产党、取缔毛泽东!我要去告你!最后他们就不肯把文件给我了①。「彭荣俊访谈录(2004年4月9日)。」
  毫无疑问,彭荣俊又一次表现出了衡阳县农村维权精英所具有的政治智慧。他不仅清楚地知道目前中国政治运作的规律,而且又明确合法地表达了他们要求组织起来的愿望。
  四、基本结论:对经验事实的归纳性意见
  笔者对衡阳县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组织化的描述是详细和具体的,可它同时表现出了个案研究的最大缺陷,这就是它更多的是个性化的细节,很难据此得出普遍适用性的判断。为了弥补这些不足,也为了验证笔者在衡阳县观察所获得的感受,从2003年8月至2004年10月,笔者主持的课题组对全国农村重要的群体性抗争事件进行了较大规模的社会调查,其目的就是为了研究这些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农民维权抗争活动的重要特点,农民维权抗争精英的主要情况,各类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状况等等。这项调查共涉及到全国13个省(市)26个县市,其中主要有湖南省的衡阳、湘乡、湘潭和株洲;江西的丰城、萍乡、景德镇;河北的保定、沧州、秦皇岛、唐山;广东的东莞、深圳、顺德、韶关、阳江;安徽阜阳、怀远;浙江的长胜;福建的厦门海沧;新疆的库尔勒;山东的莱阳;江苏的沐阳;黑龙江的齐齐哈尔;湖北的黄石;北京的顺义、通州。主要的调查活动是对主要当事人进行深度访谈;收集分析相关文献资料;对某些事件进行现场观察;旁听司法机关对因组织维权抗争活动农民的审判;对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进行问卷等等。这些调查所获得的个案事实虽有差别,但从中所得出的理论结论却大体上是一致的。
  1.目前全国农村的许多地区存在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组织。如果要从它们的发展阶段来归纳,大都还处于"上访代表"和"网络联盟"阶段,明确提出或已建立公开活动的维权组织虽有但并不很多。这其中最为代表的有安徽阜阳三合镇杨云标组织的"农民维权协会";江苏沐阳官墩乡高战组织的"农村发展协会",河北唐山市玉田县张凤等组织的"移民协会"等。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实际上代表着目前中国农村存在的各式各样的农民维权组织的基本类型。衡阳的"农民协会"和阜阳的"农民维权协会"是由觉悟了的农民因对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不满而自发组织起来的,他们首要目标就是维护被基层政府侵害的合法权益,他们也往往成为了基层政府的打击对象;而沐阳的"农村发展协会"则是由一批关心农民生存和发展的知识分子发动起来的,他们以农村发展作为基本目标,因此,也就获得了当地基层政府的支持;唐山的"移民协会"是以失地农民为主的,是有比较共同的利益和目标。就活动范围而言,彭荣俊领导的"农民协会"是全县性的,杨云标组织的"农民维权协会"主要活动在本乡镇,高战发起的"农村发展协会"的活动则局限于本村。就活动的方式来看,衡阳县的"农民协会"主要是采取集体上访、与地方政府交涉、组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领导农民进行集体性抵抗;阜阳的"农民维权协会"在进行上访的同时,更多的依靠农民通过选举来改变村级治理方式和结构;而沐阳的"农村发展协会"则依靠组织起来的农民参政议政,来影响村级组织的决策,在农村社会发展中维护农民的利益;唐山的"移民协会"则更多地通过组织移民到各级政府进行抗议来主张他们的权利。
  2.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对于中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意义主要有:①农民维权组织的形成及他们所进行的理性维权活动,不仅影响到了中央的农村和农业政策,而且正在影响改变基层政府的施政行为。在许多有农民维权组织的地方,比如衡阳县,县、乡政府开始把农民维权代表作为协商对话的对象,在维护农民权益和促进农村社会发展方面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这种意义上,农民维权组织在事实上起到了压力集团的作用。②农民维权组织的建立,意味着农民的抗争会更加理性,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在一定的意义上,这些农民维权组织可以填补目前农村出现的民间权威的缺位,他们是农民与政府之间的中间力量,可以有效地阻止农民维权抗争活动以非理性的方式表现出来。事实也正是如此。那些农民维权组织较发达的地方,由于农民代表相约不参与违法行为,要有理性地维权,因此很少有因农民自身的原因而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③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农民维权组织,一般通过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政策来动员广大农民,号召农民在法律的框架内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在他们的带领下,农民们通过不断学习,接受现代法制观念,正在成为具有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现代公民。④这些各种形式的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出现,表明了在国家对政治资源的垄断与控制的情况下,因农民谈判机制缺乏而产生的对"组织性力量"的需要,这种组织性需求恰恰是重建农村社会秩序最为重要的资源。
  3.目前农民维权组织存在许多问题在制约其发展。这其中主要是这些组织还处在非正式阶段。这里的非正式性主要有两个方面:它们的存在具有一定的法理依据,是以国家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的自由这类法律为基础的,但并没有得到政府民政部门在程序上的认可,它们大都还是没有取得"正式组织"资格的"非正式"组织;就其组织形态上来说,它还是一种非结构的软组织,它们内部虽有一定的分工但缺乏系统性和支配性,成员之间没有建立明确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主要依靠"道义"和"信誉"来维持组织对成员行为的约束,而且这些维权组织自身没有经常性的经济来源,其活动经费依赖其成员和群众的自愿援助。由于减负上访组织处于松散的"非正式"状况,所以它们无法将每一个参加者真正纳入到组织体制之中。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到了农民维权组织的发展。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各级政府对农民维权抗争组织的基本态度决定了这些组织的生存空间,一些维权组织的领导人也受到了各种打击。
  4.由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有结社自由等政治权利没有具体化,政府有关部门往往以各种理由拒绝对农民减负上访组织进行必要的核准登记。这种被各级政府视为防范农民有组织抗争的方式和手段,实际上会产生十分严重的政治后果,有促使农民自发组织向秘密社团方向发展的危险。
  笔者的调查表明,因对农民自发组织进行的各种方式打击不见成效,反而引发了多起更为严重的群体性事件,目前县、乡政府对农民自发组织的活动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即对农民要求成立农会等合理要求不予理睬,对进行各种活动的农民自发组织也就不能进行正常的管理。县、乡政府对待农民自发组织的这种态度,已引发了如下几种应引起注意的情况:①由于不能够也不需要进行任何登记,这实际上使农民成立减负上访组织没有任何可依据的认证条件,任何农民只要愿意,就可以组建"减负上访"组织,就可以自称为"减负上访代表";②由于政府部门放弃了管理责任,不能对农民进行必要的法律和组织管理的培训,这样使少数本来文化素质较低的农民减负上访代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护意识,对自己行为目标和方式也缺乏系统的思考。有的减负上访代表认为,自己为了大家减负遭受到了各种打击,吃了亏,应该得到补偿,因此也往往以农民的"保护人"身份自居。③由于得不到政府的法定认可,某些减负上访代表为了防止被政府定为非法组织,就有意或无意地将农民自发减负组织同秘密社团联系起来,仿照历史上有过的秘密社团的组织方式进行活动。④某些具有激进主义主张的"减负上访代表",就正在利用目前农民减负上访组织不能纳入到正常体制管理这一状况,进行一些非正常的活动,企图将农民"以法抗争"引向"非法抗争"的方向。虽然,目前更多的减负上访代表还能够自觉地抵制这些"非法抗争"的主张和活动,但是,如果农民的合法权益长期遭受侵害和减负上访代表的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也就有可能在一定的程度上接受激进主义观点,进而发展成为反体制的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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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韦伯语,转自彼得·布劳、马歇尔·梅耶:《现代社会中的科层制》,学林出版社,2001年。
  〔11〕米歇尔·克罗齐埃:《科层现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
  〔12〕H ·A ·西蒙:《管理行为——管理组织决策过程的研究》,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88年。
  〔13〕詹姆斯·科尔曼:《社会理论的基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
  〔14〕高战:《农会的过去和将来》,中国乡村建设培训班学习参考资料,2003年。
  〔15〕李小雨、何赛雄、张永成《:沟通缓解了农民和基层政府的矛盾》《,乡镇论坛》2004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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