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诗经·野有死麕》所反映的婚恋礼俗
《诗经》这部具有百科全书性质的文化经典,其中记录了先秦时期丰富多彩的婚恋习俗 内容 ,为我们 研究 那个 时代 的男女婚恋生活提供了宝贵的资料,今以《召南·野有死麕》为例,对这首诗所反映的婚恋特征与习俗进行比较深入的 分析 与探讨,有助于我们对该诗的重新解读,也有助于对当时人们婚恋生活真实情况的了解。研究中,我们发现,在《诗经》所处的先秦时代,人们结成婚姻除了要履行《仪礼·士昏礼》所记载的婚姻六礼以外,还要遵守一些特定的礼制和习俗的规定。
《野有死麕》首先就告诉我们,男女双方欲结成婚姻,需要有前期的求婚过程。诗第一章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有女怀春,吉士诱之。
毛传曰:“野有死麕,群田之获而分其肉。白茅,取洁清也。……诱,道也。”郑玄笺:“吉士使媒人道成之。”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曰:“吕记曰:‘毛、郑以诱为道,《仪礼·射礼》亦先有诱射,皆谓以礼道之。古人固有此训诂也。’” 则“诱”可训“道”。故陈奂云:“《楚辞·离骚》赋:‘及少康之未家兮,留有虞之二姚。理弱而媒拙兮,恐道言之不固。’此与《传》‘道’字义同。”可见,“诱”之训“道”即为引导。在这里就是指吉士直接向女子“求婚”。郑玄拘于求婚必需有媒氏之言,故强解为“吉士使媒人道成之”,当非诗之本义。
《说文•鹿部》:“麇,麞也。从鹿,囷省声。麕,籀文不省。”“麞,麋属。从鹿,章声。”《左传•哀公十四年》:“逢泽有介麇焉。”陆德明释文:“麇,麞也。”晋《古今注•鸟兽》:“麞有牙而不能噬。鹿有角而不能触。麞,一名麕,青州人谓麕为麞。”则“麕”,又名麞,为麋鹿类动物。故此章大意是说,一个刚刚在野外田猎结束的男子,他把自己狩猎得来的麕用白茅包裹着作为礼物来向一个怀春少女求婚。此章实是总括全诗主旨。
毛传释“怀春”曰:“怀,思也。春,不暇待秋也。”郑玄云:“有贞女思仲春以礼与男会。”孔颖达疏:“传以秋冬为正婚……笺以仲春为昏时……”由于毛、郑对昏时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训释,但他们以“怀春”为思昏之词则基本一致,而且从诗义来看这样解释无疑是对的。
但是,为什么“怀春”会成为女子思昏之词呢?我们从《周礼》中找到了答案。
《周礼·地官·媒氏》云:“中春之月,令会男女。于是时也,奔者不禁。若无故而不用令者罚之。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可见, 周代有仲春之月男女可以自由选择结婚对象的制度,这 自然 是礼制。但是,这时又允许“奔者不禁”,即对于那些已到了嫁娶年龄还没有结婚的青年,不行礼法限制,这就是习俗了。这种礼法与习俗的结合与男女的情爱联系在一起,自然就成为了诗人的好素材。《野有死麕》一诗正是明证。诗之第二章就描述了这一对情人仲春幽会时的情景。诗云:林有朴樕,野有死鹿。白茅纯束,有女如玉。
《尔雅·释地》云:“邑外谓之牧,牧外谓之野,野外谓之林,林外谓之垧。”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林部》:“林,《冂部》曰:‘野外谓之林’。”《诗·鲁颂·駉》“在垧之野”毛传:“邑外曰郊,郊外曰野,野外曰林,林外曰垧。”此处林、野对言,当指郊外林莽之地。
毛传曰:“朴樕,小木也。野有死鹿,广物也。纯束,犹包之也。”郑玄笺云:“朴樕之中及野有死鹿皆可以白茅包裹束以为礼,广可用之物,非独麕也。”即因上章言麕,故此章则言鹿。陈奂进一步补充:“朴樕,谓薪也。野有死鹿,白茅纯束,犹上章云野有死麕,白茅包之,谓礼也。”诗人在这里为我们展示了一幅具有原始气息的古代爱情生活画卷:在辽阔的林中草地上,一个青年男子捆束好砍来做柴薪的小树,还把自己狩猎得来的猎物用白茅裹束着给纯洁如玉的姑娘做见面礼。
我认为这是古人特有的一个求婚仪式,而且是保留着原始状态的求婚习俗。据美国民族学者约瑟夫·布雷多克说,东非有一个信奉伊斯兰教的加拉民族,该民族的男子想要娶妻,必须首先向人们证明自己狩猎的勇敢和技艺。“一只羚羊不能作为进见之礼赠送给心上的姑娘,有时甚至一只水牛或一只狮子仍嫌不足,说不定他必须怀揣从亲手杀死的敌兵身上取下的睾丸,才敢迈出走向结婚之路的第一步。而一个身为人妻的加拉女子,如果没有这些表现其夫勇猛的凭证,就别想跻身于其他已婚妇女的行列之中,她会觉察到自己是个被歧视,被排斥的可怜虫。”
引用这个材料有助于我们对诗义的理解。胡适先生亦云:“初民 社会 中,男子求婚于女子,往往猎取野兽,献给女子。女子若收其所献,即是允许的表示。此俗至今犹存于亚洲、美洲的一部分民族之中。此诗第一、第二章说那用白茅包着的死鹿,正是吉士诱佳人的挚礼也。”其说至为中肯。人类在原始社会后期,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男子主要从事重体力劳动和负责保护部落安全的任务,战争与狩猎都是男子的主要任务之一,因而在狩猎时获取猎物的多少与在战场上杀死敌人的数量就都成为衡量男子勇敢和技艺的标志。同时,一个女子也因为能够成为一个勇敢男子的妻子而得到人们的尊重。这样,男子以自己狩猎所获得的猎物作为求婚的“进见之礼”就成为重要的求婚习俗。
《仪礼·士昏礼》云:“纳徵,玄纁束帛,俪皮。”郑玄注曰:“俪,两也。……皮,鹿皮。”《仪礼》所记应该是以鹿为“进见之礼”的习俗进入文明社会礼仪制度的例证。
以朴樕为薪也与婚俗有关。《周南·汉广》篇已经涉及到求婚要刈楚、刈蒌的 问题 。《唐风·绸缪》云:“绸缪束薪,三星在天。”毛传:“男女待礼而成若薪刍待人事而后束也。”毛传认为婚礼用束薪,是选择一种象征意义。孔颖达申论:“言薪在田野之中,必缠绵束之乃得成为家用,以兴女在父母之家必以礼娶之乃得成为室家。薪刍待人事而束犹室家待礼而成也。”
其实,毛、孔说皆为后起之义,而束薪刍之义应为古志。据《仪礼·士昏礼》载,古代亲迎之礼在黄昏举行:“士昏礼,凡行事必用昏、昕。”郑玄注曰:“用昕,使者;用昏,婿也。”贾公彦疏:“云‘用昕,使者’, 谓男氏使向女家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五者,皆用昕。昕即明之始。君子举事尚早,故用朝旦也。云‘用昏,婿也’者,谓亲迎时也。”《士昏礼》之婚姻六礼,凡由使者承担的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五礼皆在白天进行,而由婿亲迎之礼则是在黄昏进行,故在亲迎时需要点燃火把照明,即《士昏礼》所谓“执烛前马”、“烛出”等。所以束薪、束楚作成火把就成了婚礼所必须。马瑞辰曰:“欧阳《诗本义》谓林有朴樕,犹可用以为薪。胡承珙曰:‘诗于昏礼每言析薪,古者昏礼或本有薪刍之馈耳。盖刍以秣马,薪以供炬。’《士昏礼》‘执烛前马’,古烛即以薪为之也。”其说至确。这样,用“白茅纯束”之类辞语来表达男女爱情,就成为了一种风俗。所以说,仲春之会就是男子以野外幽会的方式向所爱的姑娘求婚,如果成功,就进入了商定婚礼阶段。
诗之第三章就表明男子的求婚获得了成功,而其 内容 就是女子特殊的许婚之词
舒而脱脱兮,无感我帨兮,无使尨也吠。
毛传云:“舒,徐也。脱脱,舒迟也。感,动也。帨,佩巾也。尨,狗也。非礼相陵则狗吠。”马瑞辰曰:“古以佩巾为帨,《内则》‘左佩纷帨’是也。亦以缡为帨,《东山》诗‘亲结其缡’,毛传‘缡,妇人之袆’,又引《士昏礼》‘施巾结帨’;《尔雅》‘妇人之袆谓之缡’,孙炎注‘袆,帨巾也’是也。《内则》‘女子生,设帨于门右’及此诗‘无感我帨’,帨皆为缡,因其为女子出嫁时所结,故重言之,非佩巾也。缡为妇人之袆,袆即蔽膝;一名大巾,故又通名帨。” 依马说,此诗之“帨”,应是蔽膝,而非佩巾,为女子出嫁时所结之物。
此章盖言通过仲春之会吉士以自己的勇敢和真诚感动了如玉般纯洁美丽的姑娘,因而诗人仅用姑娘叮嘱吉士的三句话表明了她许婚的心意。郑玄笺云:“贞女欲吉士以礼来,脱脱然舒也。”孔颖达疏:“此贞女思以其威仪舒迟而脱脱兮,无动我之佩巾(应为蔽膝)兮,又无令狗也吠,但以礼来我则从之。”郑笺、孔疏是对的。
现将三句诗通释第一句,女子邀请吉士来的时候要礼仪齐备讲究威仪。此句暗示吉士要以礼迎娶;第二句,嘱咐他不要牵动自己的蔽膝。第三句,嘱咐他不要惹得看家狗叫起来。此二句表示不可非礼****苟合成婚。三句话的内容联系在一起,女子许婚之义甚明。
通过对《野有死麕》一诗的 分析 ,我们发现其中不但提供了对当时男子求婚的基本礼仪与习俗的记录,还证明《周礼·地官·媒氏》关于仲春之会的记载,其实就是当时存在的一种特殊的婚恋习俗。可以想见,当时男女无夫家者通过相会各自找到自己喜欢的对象,并由男子向女子求婚。对找不到对象的,媒氏就为他们安排,即所谓“司男女之无夫家者而会之”。仲春之会一经成功,就进入了商定婚礼阶段,依礼也要有媒氏介入。如《卫风·氓》云:“非我愆期,子无良媒。”即为男女幽会成功,再请媒氏介入的明证。而从《诗经》其它有关篇章可以看出,在仲春之会以外的婚姻中,青年男女的婚姻,双方的父母和媒氏是主要的参与者。如《齐风·南山》云:“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取妻如之何,非媒不得。”《豳风·伐柯》亦云:“伐柯如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何?匪媒不得。”《仪礼》所记的婚姻六礼,就是指贵族阶层男子求婚成功后所举行的一系列婚姻礼仪形式。
《野有死麕》所反映的周代这种求婚习俗,就相当于汉代的议婚。杨树达先生考证汉代议婚的几种形式:有“夫家或介者先请于女家”者,有“发议自女子之亲族者”,“又有由女子自主之者”,有“不待父母之命而私奔”者等几种情况,议婚得许后则举行婚仪,即行六礼。这反映出在当时 社会 ,男女婚姻中也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自由选择因素,并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婚姻本质的纯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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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陈奂《诗毛氏传疏》,北京市 中国 书店1984年版,卷二26页
[清]陈奂《诗毛氏传疏》,北京市中国书店1984年版,卷二27页
布雷多克《婚床》,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6年版,19页。转引自李衡眉《〈周易〉中所见古代婚姻礼俗考》,《先秦史论集》,齐鲁书社1999年版
胡适《论野有死麕》,顾颉刚编着《古史辨》第三册(上编),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442页
[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98页
[清]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100页。其引《左传》“藻率鞞鞛”,见桓公二年传
杨树达《汉代婚丧礼俗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版,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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