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问题探讨
发布时间:2015-07-04 20:52
当前形势下,支持农业基础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保增长、扩内需”的重要举措。农发行作为我国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需要,为支持新农村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农发行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大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现状,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农发行提出新期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了新的部署,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并明确提出了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这些要求为农发行信贷支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也为农发行在支持“三农”中切实加大力度、发挥更大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农发行改革发展提出新目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农发行提出了“办好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和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新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坚持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立足“三农”谋发展,把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促进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工程”来抓;作为促进生产条件改变、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工程”来抓;作为为农民办实事、为农民办好事的“民心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支柱和骨干作用。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对农发行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提出新要求。当前形势下,中央提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这十项措施与农发行的信贷业务都是密切相关的,农发行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需要,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贡献。因此,农发行应把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和一项政治任务,抓好落实,有所作为。
二、农发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建议
(一)合理把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重点投向
一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发展上,要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切实履行支农职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并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实际项目,以及农发行信贷计划,发挥整体优势,集中信贷规模做一些立全局、看长远、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性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是要把握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找准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加大信贷投入,切实解决社会关注、政府关心、新农村建设急需的重要项目及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地方财政实力大小、风险承受强度等因素,确定信贷支持的先后顺序。当前要首先要支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十项措施中所列重点领域、行业中符合我行业务范围的项目。其次要支持信用环境好、经济可持续发展后劲较足、可用财力充实的地(市)以及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二还款来源有保证、资产质量好的项目。
一是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提高质量和效益,合理确定各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比例,防止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在个别区域和个别行业。
二是要严把项目的准入关。坚持好字优先,加强产业和行业分析,坚决对“高污染、高风险、高耗能”行业亮红灯。
三是要强化贷后管理。把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抓好抓实,按季严格考核,并加强对抵质押品的有效管理。
(三)加快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农发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
一是创新担保抵押手段,增强信贷风险防控能力。要密切关注林权和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新变化,研究林权、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具体操作办法,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
二是适当扩大农发行业务范围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比例,科学界定承贷主体。在坚持“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做好粮棉油主体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比例,对承贷主体的界定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农等。
三是切实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要将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发行资金来源,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参股农发行或购买农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原则上应将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
四是合理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间长、见效慢、公益性强,现有的贷款期限和利率难以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建议根据项目的实际,将部分贷款期限确定为15—20年,并适当给与利率优惠。同时,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政策性强、收益低,应实行税收优惠,并免征营业税。
一、农发行支持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的形势和问题
大力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落后现状,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对于推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时期党和国家对农发行提出新期待。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对农村改革发展做出了新的部署,提出“要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并明确提出了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支农领域,加大政策金融对农业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信贷支持。这些要求为农发行信贷支农指明了方向和重点,也为农发行在支持“三农”中切实加大力度、发挥更大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新的历史发展阶段对农发行改革发展提出新目标。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农发行提出了“办好建设新农村的银行和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新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坚持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立足“三农”谋发展,把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促进调整农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的“基础工程”来抓;作为促进生产条件改变、生态环境改善、农民生活水平提高,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长效工程”来抓;作为为农民办实事、为农民办好事的“民心工程”来抓,充分发挥在农村金融中的支柱和骨干作用。
(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对农发行进一步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提出新要求。当前形势下,中央提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这十项措施与农发行的信贷业务都是密切相关的,农发行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需要,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作出贡献。因此,农发行应把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作为认真履行职责和一项政治任务,抓好落实,有所作为。
二、农发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基本思路和建议
(一)合理把握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重点投向
一是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发展上,要坚持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办行方向,切实履行支农职责,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并根据当地政府的财政实力和实际项目,以及农发行信贷计划,发挥整体优势,集中信贷规模做一些立全局、看长远、具有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基础性工作,推进新农村建设。
二是要把握住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找准发挥骨干和支柱作用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加大信贷投入,切实解决社会关注、政府关心、新农村建设急需的重要项目及制约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问题。
三是在实际操作中,要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地方财政实力大小、风险承受强度等因素,确定信贷支持的先后顺序。当前要首先要支持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十项措施中所列重点领域、行业中符合我行业务范围的项目。其次要支持信用环境好、经济可持续发展后劲较足、可用财力充实的地(市)以及第一还款来源充足、第二还款来源有保证、资产质量好的项目。
(二)坚持把风险防范放在首位
一是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提高质量和效益,合理确定各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比例,防止经营风险过于集中在个别区域和个别行业。
二是要严把项目的准入关。坚持好字优先,加强产业和行业分析,坚决对“高污染、高风险、高耗能”行业亮红灯。
三是要强化贷后管理。把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内控机制建设的关键环节抓好抓实,按季严格考核,并加强对抵质押品的有效管理。
(三)加快金融创新,进一步完善农发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政策
一是创新担保抵押手段,增强信贷风险防控能力。要密切关注林权和允许农民以多种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后新变化,研究林权、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具体操作办法,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
二是适当扩大农发行业务范围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比例,科学界定承贷主体。在坚持“一体两翼”业务发展格局,做好粮棉油主体业务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比例,对承贷主体的界定上,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注重其经营范围是否涉农等。
三是切实解决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资金来源问题。要将各级政府财政支农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作为农发行资金来源,或借鉴国外先进经验,规定商业银行必须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参股农发行或购买农发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原则上应将通过发债等方式筹集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等。
四是合理调整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的期限和利率。由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时间长、见效慢、公益性强,现有的贷款期限和利率难以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导向作用,建议根据项目的实际,将部分贷款期限确定为15—20年,并适当给与利率优惠。同时,由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政策性强、收益低,应实行税收优惠,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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