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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法律知识要求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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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法律知识要求是什么

《中国法学》期刊论文格式包括:

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 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300 字。

关键词:3-6个,中间用分号(;)相隔。 正文:要求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引用规范,数据准确。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 参考文献。

论文注意事项:

1、毕业论文一律打印,采取a4纸张,页边距一律采取:上、下2.5cm,左3cm,右2.5cm,行间距取多倍行距(设置值为1.25);字符间距为默认值(缩放100%,间距:标准),封面采用教务处统一规定的封面。

2、字体要求。

论文所用字体要求为宋体。

3、字号。

第一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小三号黑体字;第二层次题序和标题用四号黑体字;第三层次及以下题序和标题与第二层次同正文用小四号宋体。

来稿内容、字数不限,任何形式皆可,如散文、诗歌、小说、剧本、评论、论文、游记等。投稿作品必须出自原创,并且在中国期刊网首发,不得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作者的投稿资格,情节严重者,将在首页进行公布。投稿者若有抄袭、模仿他人作品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或者稿件内容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人格权的,由投稿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期刊网概不负责。作品发表要求:期刊网网站保留审稿、退稿和修改稿件的一切权力。期刊网不接受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作品: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所有作品无论是否发表,作者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2、所有投稿作品中国期刊网及其相关合作机构(包括网站、出版物、移动网络等),享有有使用权。 1、本站可将各位网友及作者投交的稿件及联络方式放在作者投稿库,供众多合作刊及杂志社选择,如刊社编辑看中某位作者的稿件将直接联络该作者;作者根据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让该刊社使用,使用条件由作者和刊社商议后自行决定。本站不负任何责任,也不会向作者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会代刊社或者作者转款。2、各位作者如想经过本站将稿件推荐给各个刊社,请提供首发作品并注明作者联系方式。

法学论文是一种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学术性文章。作为一篇学术论文,法学论文应遵循一些基本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期刊投稿法律知识要求

论点新颖、论证充分。法律文化论丛投稿要求为论点新颖、论证充分,条理分明、语言规范,法律文化,是指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积累起来的,关于法律调整的理论、观念和有关法的制定、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法律技术的总和。

法学论文是一种研究和分析法律问题的学术性文章。作为一篇学术论文,法学论文应遵循一些基本的格式和写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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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投稿涉及什么法律知识

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及报社、期刊社的利益,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报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此意义上讲,法律虽然在一定期间上禁止一稿多投,但并未赋予报刊社对作品的专有出 版权 或登载权,实践中,许多报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表声明对本刊发表的作品一律拥有专有出版权,此类声明若未经作者授权则是无效的。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人和其投稿的出版刊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法律并不赞成一稿多投,但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规定了其期限,在15日内没有通知的,可自行处理稿件。希望这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1991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时事新闻;(三)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第六条 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七条 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第八条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著作权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第二章 著作权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二节 著作权归属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为作者。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第十四条 编辑作品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五条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等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制作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制片者享有。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中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第十七条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第十八条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第十九条 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变更、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由国家享有。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第二十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第二十四条 合同包括下列主要条款:(一)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三)许可使用的范围、期间;(四)付酬标准和办法;(五)违约责任;(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五条 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合同另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照合同支付报酬。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取得他人的著作权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第四章 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第二十九条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专有出版权。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十年,合同期满可以续订。图书出版者在合同约定期间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编辑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二节 表演第三十五条 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演出,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表演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按照规定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表演者为制作录音录像和广播、电视节目进行表演使用他人作品的,适用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四)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第三节 录音录像第三十七条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三十八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三十九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出版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四节 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第四十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并且除本法规定可以不支付报酬的以外,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向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第四十一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应当同表演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第四十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下列权利:(一)播放;(二)许可他人播放,并获得报酬;(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并获得报酬。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被许可复制发行的录音录像制作者还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和表演者支付报酬。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表演者、录音制作者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第四十四条 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电视和录像,应当取得电影、电视制片者和录像制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 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愿调解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四十九条 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著作权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于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发现仲裁裁决违法的,有权不予执行。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的著作权与版权系同义语。第五十二条 本法所称的复制,指以印刷、复印、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行为。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第五十三条 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五十四条 本法的实施条例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第五十五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很简单,首先确定你写的是什么类型的文章:

三大实法 民 刑 行政法还有三大诉讼法民 刑 行政诉讼法 还有婚姻 继承之类的和生活相关的法律 如果要的话我可以发给你

期刊投稿法律知识要求高吗

不太容易时代法学是由湖南师范大学创办的学术期刊,如果是有专业知识的人士,一般投稿都是差不多的。《时代法学》创刊于1999年,是由湖南省教育厅主管,湖南师范大学主办的法学专业学术期刊。据2019年《时代法学》第6期期刊内页显示,《时代法学》编辑委员会有编委11人,编辑部有编辑2人。

不好发。1、法律类期刊数量少。据网络统计显示,国内可能只有300-400本法律类刊物。2、法学初学者很难写出高质量论文。期刊投稿的要求高,而且要求高的重点在于文章质量而不是作者的资历。3、投稿法律类期刊有相关限制。很多普刊都已经谢绝收录法律相关的文章,哪怕有擦边内容也不行。

期刊投稿法律法规要求是什么

一、要知道自己的文章属于哪一类的(花时间去了解一下自己所写的文章和要投的杂志风格是否一致),否则很容易被杂志列入黑名单。二、要查清楚所投杂志的周期,是旬刊,半月刊,月刊,还是季刊?三、要了解所投杂志的级别(重点、核心,还是普通),了解之后再根据自己的文章质量选择相关杂志。四、杂志分为学报和普通杂志,应选择与自己专业关系密切的杂志,投学报也可以。五、要注意自己文章的篇幅,比较严谨的水平较高的杂志一般要求字数8000左右,甚至要求10000—15000字,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把问题讲清楚。六、严格按照杂志的版式投稿。

标题一定包含要推广的关键词,标题中一定出现品牌名字,主题明确;简明精练;最好在20个字内搞定,在标题中避免使用否定词、加入联系方式、不相干人名等杂乱信息。标题是网站的主要组成部分,除去内容页,网站的大部分页面基本上都是由标题构成的。标题是内容的主题,短短几个字或者十几个字就要表现出文章的大致内容,同时还要吸引浏览用户点击。核心关键词组合标题。只需要一个核心关键词与2-3个长尾关键词组合为好,这样即可增加关键词的密度有助于排名,又可让搜索到的用户一目了然明白你的信息是做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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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应具有较高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创新性,具有一定的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2、论文应具有较强的可读性,内容要求结构清晰、逻辑严密、语言通俗易懂;3、论文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抄袭、剽窃他人成果;4、论文应符合期刊的稿件要求,并遵守期刊的编辑规范;5、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可复现性,应提供可验证的实验数据或计算结果;6、论文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应提供可实施的设计方案或技术方法;7、论文应具有较强的可推广性,应提供可推广的经验总结或技术指导;8、论文应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应提供可比较的实验结果或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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