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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论文摘要怎么写好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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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论文摘要怎么写好发表

文章进入审稿流程后,得到的结果无非是大修、小修、拒稿及接收四种情况。小修与接收是最好的结局(小修基本就等同于接收)。40%的论文在大修后接收,但是初心相当一部分论文会被拒稿你可以联系北京译顶科技,我身边朋友都是找他们家做的。

论文的摘要怎么写比较好? 首先应该简短的引出问题,引出做的课题内容的必要性。然后介绍实验内容或者其他内容,过程等,用到的软体,装置,条件等。然后简单介绍结果,最后总结一下应该就可以了。可以参考同一领域其他文章的摘要 论文摘要和大纲的区别 15分 摘要是论文的主旨中心,大概的一个概括。大纲就比较详细,一般大纲要和论文的目录结合在一起,列出目录和目录下方每一部分写些什么 会计论文摘要怎么写 按研究问题的大小不同可以把论文范文分、为巨集观论文范文和微观论文范文。凡属国家全域性性、带有普遍性并对区域性工作有一定指导意义的论文范文,称为巨集观论文范文。它研究的面比较宽广,具有较大范围的影响。反之,研究区域性性、具体问题的论文范文,是微观论文范文。它对具体工作有指导意义,影响的面窄一些。 另外还有一种综合型的分类方法,即把论文范文分为专题型、论辩型、综述型和综合型四大类:1.专题型论文范文。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范文。专题应用型论文范文是一种运用所学的理论基础和专业技能知识,独立地探讨或解决本学科某一问题的论文范文,其基本标准应该是:通过论文范文,可以大致反映作者能否运用所学得的基础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本学科内某一基本问题的学术水平和能力。当然,它的选题一般也不宜过大,内容不太复杂,要求有一定的创见性,能够较好地分析和解决学科领域中不太复杂的问题。 2.论辩型论文范文。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范文。 3.综述型论文范文。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范文。 4.综合型论文范文。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范文。 论文的摘要和前言有什么区别? 摘要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 1、研究背景和意义; 2、全文的总体思路概括; 3、主要研究成果(分条叙述,是重点,清晰告诉别人你都研究出什么来了); 4、创新之处(也很重要,言简意赅,你与别人研究的不同之处,证明你不是抄袭); 5、关键词 如报考二级心理咨询师的论文对摘要有明确的要求: 摘要应简明扼要地概括文章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500字。 一篇学术论文的引言,大致包含如下几个部分: 1、问题的提出; 2、选题背景及意义; 3、文献综述; 4、研究方法; 5、论文结构安排。 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 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 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 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 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  摘要如何写 摘要应该是论文内容的梗概或者作者观点的提炼。能够让人通过看你的摘要知道你的论文都写了什么。 按照现在期刊规范的要求,论文中不应出现‘本文’.........的字样。就是别从本文写了。。。这个角度去写摘要,就直接高度定括内容或观点就行了。 论文摘要的写法?分哪几部分? 30分 1 摘要的概念和作用 摘要又称概要、内容提要。摘要是以提供文献内容梗概为目的,不加评论和补充解释,简明、确切地记述文献重要内容的短文。其基本要素包括研究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具体地讲就是研究工作的主要物件和范围,采用的手段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和重要的结论,有时也包括具有情报价值的其它重要的资讯。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明性,并且拥有与文献同等量的主要资讯,即不阅读全文,就能获得必要的资讯。对一篇完整的论文都要求写随文摘要,摘要的主要功能有: 1) 让读者尽快了解论文的主要内容,以补充题名的不足。现代科技文献资讯浩如烟海,读者检索到论文题名后是否会阅读全文,主要就是通过阅读摘要来判断;所以,摘要担负著吸引读者和将文章的主要内容介绍给读者的任务。 2) 为科技情报文献检索资料库的建设和维护提供方便。论文发表后,文摘杂志或各种资料库对摘要可以不作修改或稍作修改而直接利用,从而避免他人编写摘要可能产生的误解、欠缺甚至错误。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和Internet网的迅猛发展,网上查询、检索和下载专业资料已成为当前科技资讯情报检索的重要手段,网上各类全文资料库、文摘资料库,越来越显示出现代社会资讯交流的水平和发展趋势。同时论文摘要的索引是读者检索文献的重要工具。所以论文摘要的质量高低,直接影响着论文的被检索率和被引频次。 2 摘要的分类 按摘要的不同功能来划分,大致有如下3种类型。 2.1 报道性摘要 报道性摘要是指明一次文献的主题范围及内容梗概的简明摘要,相当于简介。报道性摘要一般用来反映科技论文的目的、方法及主要结果与结论,在有限的字数内向读者提供尽可能多的定性或定量的资讯,充分反映该研究的创新之处。科技论文如果没有创新内容,如果没有经得起检验的与众不同的方法或结论,是不会引起读者的阅读兴趣的;所以建议学术性期刊(或论文集)多选用报道性摘要,用比其他类摘要字数稍多的篇幅,向读者介绍论文的主要内容。以“摘录要点”的形式报道出作者的主要研究成果和比较完整的定量及定性的资讯。篇幅以300字左右为宜。 2.2 指示性摘要 指示性摘要是指明一次文献的论题及取得的成果的性质和水平的摘要,其目的是使读者对该研究的主要内容(即作者做了什么工作)有一个轮廓性的了解。创新内容较少的论文,其摘要可写成指示性摘要,一般适用于学术性期刊的简报、问题讨论等栏目以及技术性期刊等只概括地介绍论文的论题,使读者对论文的主要内容有大致的了解。篇幅以100字左右为宜。 2.3 报道-指示性摘要 报道-指示性摘要是以报道性摘要的形式表述论文中价值最高的那部分内容,其余部分则以指示性摘要形式表达。篇幅以100~200字为宜。 以上3种摘要分类形式都可供作者选用。一般地说,向学术性期刊投稿,应选用报道性摘要形式;只有创新内容较少的论文,其摘要可写成报道-指示性或指示性摘要。论文发表的最终目的是要被人利用。如果摘要写得不好,在当今资讯激增的时代论文进入文摘杂志、检索资料库,被人阅读、引用的机会就会少得多,甚至丧失。一篇论文价值很高,创新内容很多,若写成指示性摘要,可能就会失去较多的读者。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作者摘要写得过简,编辑在退修时应提醒其修改。 3 摘要的写作注意事项 1) 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 2) 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资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憨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 英国论文的摘要要怎么写??谁比较懂啊? 英国论文这个确实很难啊,不好写啊,不如找人代‌写吧。!! 请问一般本科论文的摘要多少字比较好? 300字左右,这是最佳的字数,我们老师给我们上毕业论文指导的时候说的。 英国毕业论文的摘要要怎么写??谁比较懂啊?急求··········· 一般来说,完整的摘要部分需要包含:目的、过程与方法、结果和结论、关键词等核心内容。 第一部分:先思考。也就是说,我们需要思考为什么要做这件事情,逻辑是什么,目的是什么等等。一般英国论文的摘要是放在正文前面的,所以摘要的内容要简明扼要、直切主题并概括文章的重点,使导师准确地了解文章的中心内容。 第二部分:精辟的开头,即简短指明文章的主要发现。开头可以用“Here we describe…”或“Here we show…”等句式直切主题,但要注意的是,在写摘要的主体内容时,最好用第三人称的完整陈述句来表达,且字数一般控制在300字左右。 第三部分:主体内容,即Body。很多刚刚写作英国论文的小伙伴往往会写很多细节,把自己的方法是什么,结果正的方面是什么,反的方面是什么等做很多的烦琐描述,但是我们大可不必这么做。另外,还有一点要提醒的是,摘要应尽量少用特殊名词,也不要用缩写。 第四部分:明确摘要内容的意义。摘要内容要说明这个论点为什么重要,有什么理论依据或实际意义等等。需要注意的是,不可以吹牛,更不能说大话,我们可以在文章中以假如的可能性来做一些说明,但是要有度,不能吹得太厉害,否则会引起导师的怀疑而发现文章的论据缺陷,最后留给老师不好的印象。 论文摘要 分哪几部分? 摘要? 摘要又称提要,一般论文的前面都有摘要。设立该项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读者概略了解论文的内容,以便确定是否阅读全文、或其中一部分,同时也是为了方便科技资讯人员编文摘和索引检索工具。摘要是论文的基本思想的缩影,虽然放在前面,但它是在全文完稿后才撰写的。有时,为了国际学术交流,还要把中文摘要译成英文或其他文种。其摘要所撰写内容大体如下:? (1)本课题研究范围,目的以及在该学科中所占的位置。 (2)研究的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3)主要成果及其实用价值。? (4)主要结论? 文摘撰写要求是:准确而高度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作评价。文字要求精炼、明白,用字严格推敲。文摘内容中一般不举例证,不讲过程,不做工作对比,不用图、图解、简表、化学结构式等,只用标准科学命名,术语、惯用缩写、符号。其字数一般不超过正文的5%近年来,为了便于制作索引和电子计算机检索,要求在摘要之后提出本篇论文的关键词(或主题词),以供检索之用。?

论文其实就是一种文章,就一种讨论某种问题或研究某种问题的文章.它有自己独有的论文格式.下面就是标准的论文格式: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 英文: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文摘要一般要有四要素,分别为:目的、方法、结果和结论。

(1)目的:指出研究的范围、目的、重要性、任务和前提条件,不是主题的简单重复。

(2)方法:简述课题的工作流程,研究了哪些主要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都做了哪些工作,包括对象、原理、条件、程序、手段等。

(3)结果:陈述研究之后重要的新发现、新成果及价值,包括通过调研、实验、观察取得的数据和结果,并剖析其不理想的局限部分。

(4)结论:通过对这个课题的研究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包括从中取得证实的正确观点,进行分析研究,比较预测其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意义,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价值。

撰写注意事项

论文摘要的撰写通常在整篇论文将近完稿期间开始,以期能包括所有的内容。但也可以提早写作,然后视研究的进度作适当修改。

摘要是对论文的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要求扼要地说明研究工作的目的、研究方法和最终结论等,重点是结论,是一篇具有独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可以引用、推广,有关论文摘要写作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整理材料使其能在最小的空间下提供最大的信息面。

(2)用简单而直接的句子。避免使用成语、俗语或不必要的技术性用语。

(3)请多位同僚阅读并就其简洁度与完整性提供意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论文摘要

婚姻情况论文怎么写好发表

可要参考相关的法律,例如婚姻法,继承法等方面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目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结 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四章 离 婚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第二章 结 婚第五条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第八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第九条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第三章 家庭关系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第四章 离 婚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第五十一条 本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不好写。婚姻家庭法论文要求概念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文理通顺,因此不好写。婚姻泛指婚龄男女以夫妻名义在经济生活、精神物质等方面的自愿长期结合。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婚姻情感论文怎么写好发表

上了一个月的点评提高班,一篇观点文都没有写。 更让我羞愧的是,连群里老师的课都没有好好地听。 当然了,我可以给自己找理由,因为银行老是不放款,我没有心思写作和学习。 但是没有做,就是现实,找理由也没有用。 从昨天开始,我就在拼命地补听课,做笔记。 这是1月4号的课,宝藏啊,整理出来,分享给大家。 以下内容来自心海一隅老师,樊登读书的签约作者,多次上稿大号。婚姻情感文:以婚姑情感关系作为写作主题,细分一下,情感类是以情侣之间的关系为主,婚姻类是以夫妻之间的关系为主。 判断的标准是看主题和素材,主题定位在夫妻两性关系上,素材都是写夫妻之间的事情的。婚姻情感文的读者大都是身处婚姻和情感关系中的人群。 每个人都有自己20多年甚至30多年养成的生活习惯和思维习惯,现在让我们跟另一个完全陌生的人,只是凭着一腔爱情而走到一起的人,共同生活其实是一件难度非常大的事情。 有人说,有情饮水饱,但大部分人说,相爱容易相处难。每个人的情感都处于变化之中,有可能昨天爱得死去活来,今天就变成了分外眼红的仇人。但是无论谈恋爱是否美好,还是婚姻是否幸福,大部分人到了成年以后,还是会对亲密关系心有向往的,渴望和相爱的人组建一个幸福的小家庭,生儿育女相伴一生。因此,如何才能经营好一份婚姻关系,是大家一直在思考和一直在实践的事情。 现在,大部分人都会遇到或多或少的情感问题,甚至不少人长期处于情感问题的漩涡当中,尤其是很多女性朋友,他们想要更高质量的爱,她们爱的意识在觉醒,她们更愿意读这类婚姻情感类的文章。 大家只要关注过情感文平台,就会发现很多留言都是女性写的,基本上都是在倒苦水诉说自己的不幸福,只要文章踩到他们的痛点上,一篇爆文就产生了。首先,文章主题要新颖,切入点一定要新。 婚姻情感类的文章无非就是以两性关系为主题,就是男女之间的爱情和婚姻关系的处理问题,可以有太多太多的细分主题来写。 两性关系说简单点就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情感关系,爱或不爱,但现实生活中却并不是用爱或者不爱就能解决问题的,如爱多爱少不平衡,一方出轨家暴,离婚后孩子怎么办?对我不冷不热,一点都不关心,我该怎么办? 例文: 建议,新开播的综艺节目,都要去看一下,如《婚前21天》、《幸福三重奏》,看剧和综艺时特别注意两个人之间的相处细节,从细节中窥见婚姻关系的真相,根据细节来确定主题,所以一定要认真看。 一般情况下,常规的主题就要用最新的素材来弥补,上稿的可能性比较大。 (1)详细了解事件的全部过程,多找几篇相关的文章或者视频研究。 (2)列出事件中所有当事人的立场和观点,并且确定你的立场。 (3)认真研究网友评论,尤其是热点评论的角度要多关注。 (4)写出你所有能确定的主题,然后筛选角度最新颖的切入点,同时考虑后续的素材是否能找到 (5)确定最合适最新颖的主题 其次,文章素材要新颖,更要契合主题 新媒体文章要有三个到四个素材才可以,如果素材比较短,那五个也是可以的。(翻当事人的微博、能找到的微信文章)。 在开头部分和第一个部分要用当时最新的素材,有二个好处,一是最新的素材,更容易吸引读者的阅读兴趣;二是最新的素材,上稿更容易。 素材的多样性:综艺素材+明星素材+电视剧(书)素材+自己或身边人素材,有正面有反面,素材最丰富,对我们的主题表达就越有好处。最后,评论要到位,更要突出主题来。 (1)先找到合适的金句放进去,再围绕金句来评论,确保评论不偏离主题。 (2)时刻谨记小主题和大主题,用正面和反面的论述来突出提升主题,确保主题被强化。 例文分析: (1)根据热点素材确定主题,明确开头部分内容,(杨丽萍抖音视频下的评论,简单介绍杨丽萍为了事业而放弃了做妈妈的内容,) 根据热点素材中的某一个触动人心的细节来确定尽量新颖的主题,为后面的内容定下基调。 (2)根据主题确定后面三个部分的小主题和素材 (3)具体的结构要求 三个部分的素材中必须有一个反面素材;都是“素材+评论”的形式,以素材为主,评论为辅;每个部分的字数在600左右,素材450+评论150;第四个部分评论结尾,是“小素材+大评论”的形式,小素材200字左右+大评论400字左右;如果写五个部分,那么第四个部分与前三个部分一样结构,第五个部分三段或者四段文字结尾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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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婚姻制度论文发表要求

2.1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现状从当前世界各国关于亲属法的法律制度来看,对违法婚姻的规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种立法模式,即单纯规定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一种的单轨制和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双轨制。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既反映了各国历史文化背景的不同也反映了地区间法律文化的差异。2.1.1单轨制单轨制立法又可分为两种情况,即只规定无效婚姻的方式和只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方式。有些国家规定,只要缺乏法律规定的某一个结婚要件的,都属无效婚姻,绝对无效,无效婚姻从一开始就不发生婚姻的效力。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相关特定人或特定的国家机关。属于这一类亲属法的有意大利,俄罗斯等国家。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中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与杀害自己配偶而被判刑的人不得结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违法婚姻,可以由新婚夫妇和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和其他所有因提起诉讼而得到合法利益和现实利益的人提起撤销婚姻之诉;另外,未成年人不得结婚,当事人不满法定结婚年龄,可以由新婚夫妇、他们的最近尊亲属、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对于非自愿婚,即结婚时一方没有辨认能力或意思表示能力,或者在胁迫之下、恐吓之下表达结婚意思的,或者对配偶的人身辨认错误或个人基本情况产生重大误解而表达结婚意思的,可以由配偶提起撤销婚姻之诉。从这里我们可以发现,在意大利婚姻法中,除了婚姻关系当事人之外,只要确认婚姻无效能够维护自己一定合法权益的人都可以对违法婚姻提起无效之诉。规定欠缺法定结婚要件的婚姻全部为可撤销婚姻。在这种立法模式下,没有无效婚姻的情形,只要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相关当事人皆可以申请撤销。如德国《民法典家庭法》第1313条规定:“婚姻只可以在法院的判决基础上予以撤销,婚姻随在发生法律效力后而解除。在德国家庭法中规定,可以撤销的婚姻有以下几种情形:(1)重婚,一人在结婚前已有合法婚姻;(2)无行为能力的人结婚;(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4)一方性无能;(5)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之间的结婚;(6)双方无意共同生活:(7)一方不知其行为是结婚;(8)因受欺诈而结婚;(9)因受胁迫而结婚等等。虽同为可撤销婚姻,但申请主体有所不同:在(1)一(6)情形中,申请撤销的权利人为婚姻关系中的任何一方、主管行政机关以及重婚涉及的第三人;而在后三项中申请人则只能是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撤销婚姻的后果依照关于离婚的规定予以确定”。2.1.2双轨制双轨制是指既规定无效婚姻,又规定可撤销婚姻的立法模式。其中的可撤销婚姻只能由婚姻当事人或者特定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提请法院予以撤销。婚姻的效力从宣告撤销时起消失,没有溯及力,又称相对无效的婚姻。若有撤销请求权的人未在期限内起诉,则婚姻一直有效。双轨制根据亲属法中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不同侧重,又可分为几种具体情况。规定无效婚姻占主体地位,可撤销婚姻相对较少。我国就属于这种模式的典型代表,我国对绝对无效的婚姻规定了四种情形,即重婚、早婚、近亲婚和疾病婚,而对可撤销婚姻只规定了当事人受胁迫而结婚的一种情形。另外,法国也有类似规定。但各国在申请无效或撤销的主体方面则也有不同的立法要求,如《法国民法典》仅规定未经夫妻双方或一方自由同意而结婚的只能由婚姻当事人起诉;如人的根本资格发生错误,则只能由另一方配偶申请婚姻无效:对须经父母、直系尊血亲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只能由有同意权的人或须经同意的人起诉。“该法第184条则规定,除上述之外的都是绝对无效婚姻,并可由夫妻双方、有利益的人、检察院提起诉讼” 。规定可撤销婚姻占主体地位,无效婚姻相对较少的立法模式。规定无效的条件较少而可撤销的条件较多的,有瑞士、我国台湾地区、日本、美国等亲属法。如《瑞士民法典》亲属编规定的无效婚姻有:结婚时配偶一方己有婚姻关系,结婚时配偶一方患有精神病或因继续存在的原因无判断能力,配偶双方因血亲或姻亲关系而被禁止结婚;而其可撤销婚姻则有:配偶一方在举行结婚仪式时因暂时的原因无判断能力的,因误解而结婚的,因受欺而结婚的,因受胁迫而结婚的,无婚姻能力人、未成年人或禁治产人未经其父母或监护人赞同而结婚的等,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明显多于无效婚姻的条件2.2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现状在我国,长期以来人们将无效婚姻称之为违法婚姻,我国1950年和1980年的婚姻法都没有对婚姻的无效作出明确规定,据此有人认为我国没有婚姻无效制度,其实,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以立法的形式对婚姻无效制度作出明文规定,但我国1980的颁布的婚姻登记办法和1994年颁布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都有婚姻无效的规定,如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由此看来,“以上办法和条例虽然规定了婚姻无效的原因及处理等问题,仅仅是笼统规定” ,但仍未建立一套系统完备的婚姻无效制度。2001年4月修改后的《婚姻法》对无效婚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说明,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已正式成立。婚姻无效是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从理论上讲,违法婚姻由于其违法性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应等同于婚姻无效。但在现实条件中,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婚姻,都是婚姻无效。这是因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其后果不仅及于当事人双方还直接影响到子女和家庭其他成员;同时,婚姻关系又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各国对违法婚姻的立法都极为慎重,并不将所有的违法婚姻都简单地归于无效。比如,有些国家认为结婚条件的规定有轻重程度之分,只将那些违反较重要结婚条件的违法婚姻规定为无效婚姻。再比如,我国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的效力的作法,都说明违法婚姻的范围较无效婚姻为广,也就是说婚姻无效肯定是违法婚姻,而违法婚姻不一定引起无效的后果。所以,婚姻无效是对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而成立的婚姻关系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是违法婚姻的一种法律后果。通过对婚姻无效的原因、认定程序、诉讼请求权、诉讼时效及法律后果等规定,构成婚姻无效法律制度。婚姻无效制度作为婚姻法律体系中结婚制度的保障,是婚姻制度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也是婚姻法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其完善与否,直接影响违法婚姻的治理,因此,建立全面系统的婚姻无效制度乃是完善我国婚姻立法的当务之急。2.2.1婚姻无效的原因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原因有以下几种: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即某个人同时有两个以上的配偶。重婚是对一夫一妻的家庭原则的破坏,因此为各国法律所禁止,并且对于重婚,其后果归于无效。如果其重婚行为违反了刑法规定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近亲婚,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范围上看,凡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都是无效婚姻。疾病婚,禁止特定的疾病患者结婚,如患麻疯病、性病、重型精神病未经治愈,以及患其他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暂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早婚,早婚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婚姻而结婚,即指在未达到法定婚龄之前所形成的非法两性关系。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只有男女双方分别达到法定年龄,才允许结婚。未达到这个年龄而结婚者,谓之早婚。未登记婚,未登记婚是指男女双方没有履行结婚登记程序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两性关系。未登记婚违反的是婚姻成立的法定形式要件。从婚姻成立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角度来看,未登记婚同样是无效婚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2.2.2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引起以下法律后果: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见,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前提是合法婚姻,是有效婚姻。由于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是违法婚姻。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以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当事人所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种婚姻所生育的子女却受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坚持并贯彻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规定其当事人所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义务,任何人不得歧视。“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结果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沈 赵(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中图分类号] 920.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D A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Homosexuality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Benkert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ICD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一 社会现状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8. 3%、9. 2%。 李银河博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呈现出上升趋势。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欲望, 会采取欺、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二 法理依据1.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6〕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7〕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8〕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2. 法不禁止即自由“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9〕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境会越来越好: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了科学的理论支持。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案更具有合理性: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混乱的根源之一。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J(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J(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M出版社, 1995: 113.〔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M司, 2002.〔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J(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1978, 272.U niversity Press page〔7〕同上, 298.page〔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J(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M民出版社, 1998: 230.<<<<<<<<<<<<<<<>>>>>>>>>>>>>>>>>>>>>>><<<<<<<<<贴上一篇供参考另外在shuibaowyw.ys168.com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公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在法国结婚后如果婚前没有签订任何财产分割协议,那么在今后,如离婚或男方去世女方将一分钱的遗产也没有。所有财产将由孩子继承,而且其财产将由国家直接支配给孩子。妻子没有任何的继承权和这笔钱的使用权。我产生了很大的怀疑, 不相信法国有这样的婚姻法。请在法国的朋友或了解相关法国法律的朋友指点一下。谢谢了。。。。。。。。

妇女婚姻投稿期刊

一般正规的杂志社都要有稿费的吧,不然拿了别人的劳动成果不给报酬那是侵权吧,不过一些拖欠稿费的杂志社也有的……所以说,并不是想入一行就能入一行的,得从自己摸索开始。现在网络上资源丰富呀,找些写作网、红榜等看看其中的约稿信息。研究下各种杂志的收稿类型,收稿要求等,再对照自己的写作方向,选定几家作为目标去试水,去学习,在过程中自然会体会到之前看不到的门道,这才是慢慢入门了。

北京市 《北京青年报》IT版 需要大量关于网络、IT(信息产业)方面的漫画。通过网络投稿,电子邮件: 或 《家庭中医药》杂志 自千禧年第一期起,新设“甘草园”漫画专栏。漫画家缪印堂、叶春阳主持,专栏刊出保健、医药、医疗等方面的漫画,以及有关题材的幽默作品,作品不限新作,力求佳作(稿件不退,请自留低稿)。欢迎积极惠稿。寄稿地址:100700 北京东直门内北新仓18 号《家庭中医药》编辑部收 《中国钓鱼》 是面向9000万钓 鱼爱好者,其中设有《垂钓乐·漫画选登》、《漫画赏析》、《外国漫画集锦》等栏目,从不同角度反映垂钓活动中的趣闻乐事,提倡文明垂钓和环保意识。为进一步办好栏目,热烈欢迎漫画家、漫画爱好者踊跃投稿。来稿请寄:100061 北京体育馆路8号《中国钓鱼》杂志编辑部张继国收。 《当代家庭教育报》 乐乐漫画 100005 北京东单米市大街东堂子胡同59号4单元8号 蒋萍 婴幼儿漫画 《群言》 100006 北京东城区东厂胡同北巷1号 台双垣 月版 《中国艺术报》 生活之镜 100009 北京市西城区前海南沿11号 喻静 《中国妇女》 哈哈镜 100010 北京市东城区史家胡同24号 田力 女性情感世界、婚姻家庭、社会生活、思想内涵 月刊 《前线》 漫画版 100013 北京和平街楼南里21号 腾媛媛 月版 《中华新闻报》 100013 北京和平里北街5号院圣象大厦二层 苏娟 《中国民航报》 100021 北京朝阳区十里河2264信箱 黄晨 金融、证券、投资领域内容;航空或旅游主题的幽默画 《青少年与健康》 漫画专栏 100025 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27号 马年 漫画、笑话 《北京劳动就业报》 100029 北京朝阳区惠新东街3号 杨全胜 《人民邮电报》 浪花 100029 北京朝阳区安苑路11号 李波 《解放军生活》 军旅幽默 100035 北京平安里3号 珠珠 单幅军旅幽默画 月刊 《人民铁道报》 五彩路 100038 北京市复兴门外北蜂窝3号 温秀生 各类题材,最好反映铁路行业题材 半月栏 《战友报》 军旅幽默 100041 北京市八大处甲一号 郑化改 《光明曰报》 漫画专刊 100051 北京永安路106号光明曰报美术部 常铁钧 《军营文化天地》 军事幽默 100081 北京海淀区白石桥路42号 王蓼冷 月栏 《中国青年报》 漫画专刊 100702 北京海运仓2号中国青年报美术部 晁锡弟 《工人曰报》 工人的画 100718 北京安定门外六铺炕工人曰报美术部 徐进 半月版 《中国妇女报》 漫画专版 100730 北京灯市口大街50号 崔晓云 《讽刺与幽默》 100733 北京金台西路2号人民曰报 徐鹏飞 半月报《北京曰报》 红绿灯 100734 北京东单西裱褙胡同34号美术部 孙以增 《北京晚报》 刺儿梅 100734 北京东单西裱褙胡同35号美术部 张国义 《儿童漫画》 100735 北京市东城区北总部胡同32号 于大武 月刊 《漫画大王》 100735 北京市东城区北总部胡同32号 于大武 、65252296 以青少年为对象,以多格、四格及独幅为形式,以青春为主题,以娱乐为目的 月刊 《解放军报》 漫画选登 100832 北京阜外大街34号美术部 陈玉先 上海市 《人才市场报》 是上海关于人才方面的一家报纸,该报设有“人才漫画”专栏。望漫画界同仁不吝赐稿,稿费从优。来稿请寄:200063 上海淡家渡路78号 《人才市场报》商华美术编辑收 《新闻报》 漫画快活林 200001 上海市汉口路300号17楼 布衣老史 《静安时报》 漫画版 200040 上海静安区南阳路145号 黄国安 《新民晚报》 漫画世界 200040 上海市威海路755号新民晚报美术部 郑辛遥 《科学生活》 科技幽默 200050 上海市镇宁路405弄65号 刘绪恒 黑龙江 《黑龙江曰报》"天鹅.漫画"专刊是黑龙江省唯一的漫画专刊,每月两期,周四出版,请全国漫画作者赐稿。 联系人:亓兵, E-mail: 地址150010)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地段街1号 《党的生活》杂志,为月刊,由==黑龙江省委主办,是全国最早创办的党建期刊之一,设立有“调色板”漫画专版,每期两页,多幅、单幅均可,黑白、彩色稿不限。文字稿也欢迎,小品、杂文、笑话都需要,只要短小、活泼、生动有趣、有意义。一般不退稿,稿酬不菲。来稿请寄:(150001)哈尔滨市阿什河街11号《党的生活》杂志社 赵明瑚收。 广东省: 《深圳都市报》 新开辟版面开心版,需要大量单幅漫画及四格漫画,稿费从优,每幅80元左右。 希望作品风趣搞笑,轻松开怀;四格漫画若为系列更佳,题材上希望靠近普通生活,有时代气息。 投稿邮箱: 地址:(518034)深圳福田区商报路深圳都市报文化娱乐工作室开心版 周洁收 电话:(晚) 3337753(办公) 《南方曰报》“海风漫画”510601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曰报文艺部(赵晓苏) 《深圳特区报》“勒杜鹃”518009广东省深圳市香蜜湖深圳特区报(庄锡龙) 《深圳晚报》“幽默城”(周刊)518000深圳市宝安北路深圳商报社(刘莉) “漫画视野”518034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深圳都市报》(徐若寒) 《南风》“漫画窗”510080广州市东山区竹丝岗二马路41号(国理才) 《珠海特区报》“漫画专版”519015广东省珠海市(包泽伟) 《珠江晚报》“画专版”519015广东省珠海市(赵崇敬) 《伴你同行》“开心驿站”519015广东省珠海市(陈其林) 《人之初》“漫画版”510050广东省广州市 《南方工报》“五羊角”(双周)510110广州市东园横路5号广东工会大厦(苏晨) 《南海曰报》“漫画园”(双周)528000广东省南海市南桂西路(齐苓) 《新快报》“漫画大观”510450广州东风东路733号(邝飚) 《广东质量》“漫画天地”510220广州市海珠区南田西路省质大楼七楼广东质量编辑部(胡笛) 《岭南少年报》“漫画频道”彩版510121广州市人民中路同乐路10号 《佛山文艺》“人生百态”(半月)528000广东省佛山市季华路远东路货山发展大厦26楼(漫画强) 《广州青年报》“开心一刻”(周刊)510030广州市北京北路青年文化宫内(孙雪晴) 《环境》510045广州东风中路335号七楼《环境》杂志社(宋飞) 《南方农村报》“幽默与漫画”510601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麦志良) 江苏省 《火警》(全彩月刊)“消防漫画”(210013)南京市龙江小区白云园90号402室 宋红冰收。 《江苏工人报》“幽默天地”专栏已恢复,每月两期,欢迎大量幽默漫画以及符合本报特色的漫画作品,佳作稿酬从优。地址:(210024)南京市上海路156号《江苏工人报》 天成收。 河南省 《洛阳晚报》漫画专版,每月一整版,现广泛向漫画界征稿。讽刺、幽默、生活漫画均可,优稿优酬。来稿请寄:471000河南省洛阳市定鼎南路《洛阳晚报》美编李仁伟收。 《农村电工》期刊 是由国家电力公司主管,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与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共同主办的农村用电方面的科普性技 术刊物。刊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能够读得懂、用得上的作品,主要内容为10 KV下的用电设备技术和乡(镇)电管站(供电所)的用电管理经验。读者对象为从事农电工作的科技、管理人员、农村电工、厂矿电工 等。是我国电力系统唯一的 电力科普读物。国内统一刊 号:CN42—1250/TM,国 际标准刊号:ISSNl006— 8910,国内外公开发行。为了提高期刊的可读性,趣味性,该期刊面向 国漫画界征集与电有关的漫画稿件。望漫画界同仁不吝赐稿,稿费从优。稿件清寄:430077武汉 市徐东路华中电力集团公司农村电工杂志社电话: 或投寄:461000河南省许昌市许田 路《农村电工》发行部电话: 《漫画月刊》450003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报业大厦 王林 450008 郑州市农业路28号河南曰报报业集团 张国晓 题材、形式不限,欢迎单幅幽默画及肖像作品,复印也可(保证首发) 50-600元/幅 月刊《焦作曰报》 山阳画廊 454002 河南省焦作市东环路56号总编室 石萍 贴近生活、讽刺幽默 每月半版 《焦作曰报-生活晨刊》哈哈镜 454002 河南省焦作市东环路中段《焦作曰报》社漫画专栏 顾培利 各类漫画作品(含彩稿),赏析和点评文章,每期6-8幅 每周一期 《洛阳曰报》 漫画专版 471000 河南省洛阳市定鼎南路 李仁伟 讽刺、幽默、生活漫画均可 月版 《河南农村报》乡村画廊 450003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报业大厦 员德辉 《大河报》大河漫画 450003 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报业大厦大河报新闻周刊部 赵峰 《驻马店曰报》怪味豆 463000 河南省驻马店市驻马店曰报社 《妇女生活》漫画与幽默 450003 郑州市金水路15号 婿昌群 安徽省 《拂晓报》“刺槐” (234000) 安徽宿州市(王仲祥) 《新安晚报》“漫画专版” ( 230001) 安徽合肥市金寨路206号(师晶) 《蚌埠曰报》“谐趣园” (2330001) 安徽蚌埠市胜利路189号(齐跃生) 《电脑知识与技术》“漫画版” ( 230041) 安徽合肥市(张宁) 《安徽曰报》“刺槐”月刊 (230000) 安徽合肥市金寨路298号(徐天放) 《保健与生活》“漫画专版” (230063) 安徽合肥市跃进路1号新闻出版大厦11楼(方菲) 《农村孩子报》“漫画专版” (234000) 安徽宿州市洽水路169号(赵华) 《安徽工人报》“五味斋” (230074) 安徽合肥市庐江路43号(周先明) 《少年博览》“漫画专版” (230061) 安徽合肥市长江路419号(奚维德 金婷婷 ) 河北省 《河北政法报》“獬豸苑”(050051)石家庄市裕华西路518号副刊部 齐梅鹿 法制等多类题材 月版 《邯郸曰报》“蒺藜园”(056002)邯郸市滏河北六街42号 冯彦堂 《杂文报》“芥末园”(050013)石家庄市裕华东路210号 刘军才 刊登单幅讽刺漫画 《廊坊曰报》“世间百态”(065000)河北省廊坊市宾安路18号 王敢 《女子世界》“漫画与幽默”(050051)河北省石家庄市裕西路510号 高月冬 《保定晚报》“世象百态”(071000)河北省保定市东风中路47号 黄河 《儿童大世界》“开心乐园”(050071)河北省石家庄市北马路45号 穆杰 《少儿美术报》(050021)河北省石家庄市富强大街92号 东方曦 电话: 以质论酬 半月报 图画故事、漫画版开辟以下栏目: 开心果:符合少儿艺术审美和欣赏习惯,内容健康的国内外各种题材的单幅、多格、系列连环漫画、幽默画来稿选登。 智慧快餐:益智、启智、趣味漫画和图画(含智力图画游戏、故事等)。 哈哈镜:少年儿童漫画爱好者创作的漫画作品来稿选登。 漫画赏析:国内外漫画欣赏、评析。 名人简介:国内外漫画大师作品、艺术风格、生平事迹简介。 图画故事:根据幽默故事、笑话改编的连环画作品。 儿童幽默:简短幽默的小笑话、寓言等。 四川省 《成都晚报》 需要图文结合的幽默搞笑之类漫画,题材可以反映都市生活为主,单幅、多格均可,优稿优酬。 湖南省 《小天使报》 需要与少儿学习生活相关的作品,题材、格式不限,只需黑白稿子,单幅20元,四格40-50元,优稿特稿另议。

国家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自主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即公民依法按照自己的意志,自愿地结婚或离婚,不受他人干涉的自主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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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健康》电子邮箱: 《大众文艺》 《大众生活》肖瑛 xy672.email.syd.com.cn 《今古传奇》故事版 《文学遗产》 《文学天地》 《文学大观》 《文学天下》 《文艺生活》小小说 《文艺生活》 《中西诗歌》温志峰E: 《中国青年》 《中国作家》 《中国作家》 《中外故事》王宏 《中华传奇》 《长江文艺》 《天津文学》 张重宪 《少年文艺》 国内部分畅销报刊投稿地址 北 京 《中国妇女》100010北京东城区史家胡同甲24号 《健康之友》赵聪慧 (传真) 《女性月刊》100053北京宣武区感化胡同3号 --2927 刘今秀 《希望月报》100051北京前门东大街10号 《康乐世界》100027北京市朝阳区东兴路7号 《民主与法制》100035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航空胡同32号 《法律与生活》100073北京六里桥北里八一厂干休所 《法律与新闻》100015北京市朝阳区花家地甲1号 《婚姻与家庭》100730北京建国门大街15号 樊爱国 《健康与美容》100035北京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马相胡同通华苑写字楼A座2层王凉泓 62216987 《风采》100027北京东直门大街4号2门 64168241 李霞云 《中国文化》100027北京新源里西一楼B座 64639128 刘梦溪 《时尚》100005北京东城船板胡同24号 65261204 关泓 《饰》100029北京朝阳区和平街北口服装学院 100029 王蕴强 《中国妇女报》100006北京西城区地安门西大街103号 《中华周末报》100037北京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17号蒋振东、68039564 《北京电视周刊》100061北京崇文区夕照寺街14号石效纲67136027、67158079(传真) 《中国新闻周刊》100006北京前门东大街7号正义路邮局150号信箱 《中国图书商报》100089北京市西三环北路19号外研大厦北楼三层2304室 68917689 《秀》周亚龙、-124、、 上 海 《青年社交》200031上海东湖路17号 、64663770(传真) 关蓓62850200 《现代家庭》200040上海铜仁路88号 、62792001(传真) 《美化生活》200031上海汾阳路112弄3号 汤丽琴 《上海服饰》200020上海瑞金二路450号 上官消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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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铁人、王岚、 《时代姐妹》130051长春人民大街61号 芳子 、8902692 2727020(传真) 《青年月刊》130021长春清华路甲4-1号 李兴学 《电影世界》130021长春市红旗街20号 《法制天地》130061长春市崇智胡同33号2栋 吉 林 《夜晚生活》132001吉林市青年路延庆胡同6号 《演讲与口才》132013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 《做人与处世》132011吉林市吉林大街黄山路3号 张英奇 《都市月刊》132011吉林市松江路47号 窦毓敏 《天池》133001吉林延吉市河南路22号 辽 宁 《辽宁青年》110003沈阳和平区北五经街21号 佟可竟 、22832506 《妇女》110013沈阳沈河区二纬路34号 赵丽杰 ,2836964 《法制与文明》110032沈阳皇姑区燕山路25号 《大众生活》110001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肖瑛22690681 xy672.email.syd.com.cn 《人生十六七》110001沈阳和平区同泽北街9号 《沈阳日报》110001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229号王书春、22690719 《现代女报》116001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4号 梁水 《鸭绿江》110041沈阳市大东区小北关街31号 柳沅 8851314 8851297 哈 尔 滨 《家庭生活指南》150001哈尔滨中山路204号 傅庭政 《新青年》150001哈尔滨南岗区阿什河街11号 胡蕊、陈大霞 《青年之友》150010哈尔滨南岗区邮政街79号 3653378-54008 鲍迅 《当代歌坛》150001哈尔滨南岗巴陵街94号 2639357 孟晓柯 《妇女之友》150001哈尔滨南岗区河渠街37号 吴登华 《青春》150001哈尔滨南岗区河渠街37号 、3644320(传真) 杨春娟 《今日法坛》150040哈尔滨民生路309号 《家报》150010哈尔滨市道里区井街48号 王金屏 《警官》150001哈尔滨中山路黑龙江省公安厅 张放 《北方人》150001哈尔滨市南岗区阿什河街9号 鲁戈 《名人》150001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05栋 北方文艺出版社 150020哈尔滨市道外区大方里小区105号 徐秀梅 石 家 庄 《女子文学》050051河北省石家庄兴凯路219号 王小冬、刘毅(6056432) 《青春岁月》050051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408号 杜立宪 《警世窗》050051河北省石家庄中山西路2段 《大众文艺》(幽默类)050081河北省石家庄虹光街10号 《女子世界》050051河北省石家庄裕华西路二段114号 石彦芳 太 原 《人间方圆》030001太原市迎泽大街6号 何足道 《生活潮》030002太原府东街283号 杨莉君 、3091143 《山西青年》030001太原市青年路新南4条43号 徐建宏、苏彦 《法制博览》030001太原市青年路新南4条43号 《影视圈》030001太原市迎泽大街352号 -3177 济 南 《都市潮》250001济南经九路胜利大街39号 《知识与生活》250002济南市玉函路16号 《山东青年》030001济南市英雄山路4号 吴茂华 《祝您幸福》250001济南建国小经三路21号 、2027196杜在媛 乐山邮局15号信箱 刘小燕 《家庭生活报》250001济南纬一路311号陈颖、6903162(传真) 合 肥 《恋爱婚姻家庭》230001合肥长江路11号 台啸天 《保健与生活》230063合肥九州大厦8楼 《法制导刊》230061合肥淮河路377号 《警探》230061合肥市安庆路282号 赵昂 《婚育》230031合肥市淠河路14号 唐永生 南 京 《婚育之友》210009南京湖南路37号 屠海燕 《东方明星》210009南京高云岭56号 《警方》210024南京杨州路1号 《青春》210018南京成贤街43号 3611931 高晶 《青春之声》210018南京成贤街43号 7712077 刘洪顺 《莫愁》210013南京宁夏路马鞍山1号 尹伏仓、韩丽晴 、3722296 《风流一代》210013南京北京西路70号82幢 谢小丽 杭 州 《今日青年》310006杭州市平海路61号 范军7081876-210 7015556(传真) 《律师与法制》310007杭州市省府路政法大楼 《社会家庭》310006杭州市体育场路347号 《文学港》315000浙江宁波市英烈街34号 7312087 李建树 《都市快报》310041杭州市体育场路218号 -19152、5102152(传真) 福 州 《青春潮》350011福州金鸡山路23号 刘晓露 《海峡姐妹》350003福州华林路163号 刘安丽、翟粤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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