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社出于对自己负责的前提,一般会要求提供的。如果你们单位是涉密单位,自己就会有关于论文的审查程序,执行后由新闻宣传的归口部门给你出具审查证明。
论文还没被录用就得提交保密证明是该论文有保密文件内容。不是所有的期刊都要求,只有设计到需要保密的文件或者期刊才需要保密审查证明,毕业论文的一些数据、研究成果等还没有公开发表,需要保密。
这个不一定,要看别人的要求里面有没有,征文通知里说了要求保密证明就需要,没说明的就不需要。
首先建议论文不要涉密。其次,真的涉密了,要由定密责任人先制定定密程序,后由新闻宣传部门执行新闻宣传审查。然后要注意投稿的会议或者刊物是否符合保密条件。
这个不一定,要看别人的要求里面有没有,征文通知里说了要求保密证明就需要,没说明的就不需要。
各学院保密员处3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同时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各学院在校生4填写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各学院导师签字、学院保密第一责任人签字、盖学院公章、本人所在单位证明一份(证明本人涉密身份、课题密级论文在那完成)各学院委托培训生4保密处审查盖章保密处凭一份保密论文管理登记表和一份论文涉密依据三份学位论文保密审查表,在校生出具涉密论文依据;委培生出具单位证明
保密办公室 意见 签章: 注:审批表附论文全稿交保密办公室存档。 年月日 年月日日方法/步骤 1 部门填写填表部门,信息名称填写今天发布信息的标题
找学院分管科研的老师盖个章就可以,如果学院没有,就到学校科技处盖章就可以刊物应该有保密协议的表格,去主页上下载打印
出版社出于对自己负责的前提,一般会要求提供的。如果你们单位是涉密单位,自己就会有关于论文的审查程序,执行后由新闻宣传的归口部门给你出具审查证明。
投稿须知:1.来稿要求内容新颖,论点明确,论证科学,数据可靠,文字精练。2.请附中英文摘要、中图分类号和关键词(3~5个),其中中文摘要250~300个字,内容包括目的、方法和结论,英文摘要必须与中文摘要信息对等。用第3人称进行描述,不介绍背景知识,对研究结果不要自我评价。英文摘要用被动语态,介绍作者的工作用过去时,结论用一般现在时。英文关键词用名词。3.稿件必须符合编辑出版标准化要求,量和单位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外文字母要分清大小写、正斜体及上下标。如:变量符号中,矩阵、向量、矢量、张量应为黑斜体(或在文中标明),生物学中属以下(含属)的拉丁学名,化学中表示旋光性、分子构型、构像、取代基位置的符号均应为斜体;数学公式不必每式都编序号另行排,只有在文中叙述时用到的公式才编序号另行排。4.文中只附必要的图表,插图必须清晰、线条均匀,图中字符容易辨认;照片必须黑白清晰、层次分明;插图紧随文章内容之后放在适当位置,同时标出图序和图题;表格必须精选,采用三线表形式且必须有表序和表题。5.参考文献建议列至少10篇以上重要的出版物,采用顺序编码制,文献序号按在文中出现的先后置于方括号中。著作按以下要求书写:“作者(最多列 3位,超过 3位只列 3位后加“,等”).书名[M].出版地: 出版单位, 出版年.”;期刊则按以下要求:“作者(如是外文, 姓全部采用大写字母, 名缩写, 省略缩写点“.”,3位以上只列 3位,后加“,等”或“,et al.” ). 题名[J]. 期刊名, 年份, 卷号(期次): 起-止页码;论文集析出的论文按下列要求:“析出论文作者.析出论文题名[C]//论文集主要责任者.文集名.出版地: 出版单位, 出版年: 起-止页码.”6.请在首页地脚注明基金资助项目名称和编号,作者姓名、性别、出生年、籍贯、学历、职称、主要研究方向、联系电话和E-mail等信息。7.欢迎校外作者投稿,对拟刊用的校外稿件按标准收取一定版面费。8.作者来稿发表后,著作权归作者所有,文责自负,其编辑权属本刊所有。本刊有权将编辑的刊物制成光盘版或被其他与本刊合作的数据库收录,作者如不同意将文章入编收录数据库,请在投稿时予以说明。9.编辑部对拟刊发的稿件有权作必要的技术性和文字性修改。自收到文稿起3个月如未接到本刊录用通知,作者可另投他刊,恕不退稿,对于发表论文的作者赠送样刊两本。10.投稿时须随稿寄来保密审查单,并加盖单位公章,注明无一稿两投、不涉及单位的技术机密、所有作者的署名顺序无异议。 《湖南师范大学自然科学学报》编辑部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师范大学期刊社(邮编:410081)
先写基本结论,就是通过与否。然后再写做的好的和坏的地方。
提供资料复函格式及范文 第一篇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2)正文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提供资料复函格式及范文 第二篇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1、开头。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提供资料复函格式及范文 第三篇回复函的写法1、概述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2、写作要点: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2)正文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注意: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提供资料复函格式及范文 第四篇函的格式范文函的分类函的格式。函可以从不同角度分类:(一)按性质分,可以分为公函和便函两种。公函用于机关单位正式的公务活动往来;便函则用于日常事务性工作的处理。便函不属于正式公文,没有公文格式要求,甚至可以不要标题,不用发文字号,只需要在尾部署上机关单位名称、成文时间并加盖公章即可。(二)按发文目的分。函可以分为发函和复函两种。发函即主动提出了公事事项所发出的函。复函则是为回复对方所发出的函。(三)另外,从内容和用途上,还可以分为商洽事宜函,通知事宜函,催办事宜函,邀请函、请示答复事宜函,转办函,催办函,报送材料函等等。函的格式由于函的类别较多,从制作格式到内容表述均有一定灵活机动性。主要介绍规范性公函的结构、内容和写法。公函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部分组成。其各部分的格式、内容和写法要求如下:(一)首部。主要包括标题、主送机关两个项目内容。1、标题。公函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构成。另一种是由事由和文种构成。2、主送机关。即受文并办理来函事项的机关单位,于文首顶格写明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其后用冒号。(二)正文。其结构一般由开头、主体、结尾、结语等部分组成。1、开头。主要说明发函的缘由。一般要求概括交代发函的目的、根据、原因等内容,然后用“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或“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等过渡语转入下文。复函的缘由部分,一般首先引叙来文的标题、发文字号,然后再交代根据,以说明发文的缘由。2、主体。这是函的核心内容部分,主要说明致函事项。函的事项部分内容单一,一函一事,行文要直陈其事。无论是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还是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事项等,都要用简洁得体的语言把需要告诉对方的问题、意见叙写清楚。如果属于复函,还要注意答复事项的针对性和明确性。(三)结尾。一般用礼貌性语言向对方提出希望。或请对方协助解决某一问题,或请对方及时复函,或请对方提出意见或请主管部门批准等。(四)结语。通常应根据函询、函告、函商或函复的事项,选择运用不同的结束语。如“特此函询(商)”、“请即复函”、“特此函告”、“特此函复”等。有的函也可以不用结束语,如属便函,可以像普通信件一样,使用“此致”、“敬礼”。(五)结尾落款。一般包括署名和成文时间两项内容。署名机关单位名称,写明成文时间年、月、日;并加盖公章。撰写函件注意事项函的写作,首先要注意行文简洁明确,用语把握分寸。无论是平行机关或者是不相隶属的行文,都要注意语气平和有礼,不要倚势压人或强人所难,也不必逢迎恭维、曲意客套。至于复函,则要注意行文的针对性,答复的明确性。其次,函也有时效性的问题,特别是复函更应该迅速、及时。像对待其他公文一样,及时处理函件,以保证公务等活动的正常进行。函的范文一 商洽事宜函中国科学院××研究所关于建立全面协作关系的函××大学:近年来,我所与你校双方在一些科学研究项目上互相支持,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建立了良好的协作基础。为了巩固成果,建议我们双方今后能进一步在学术思想、科学研究、人员培训、仪器设备等方面建立全面的交流协作关系,特提出如下意见:一、 定期举行所、校之间学术讨论与学术交流。(略)二、根据所、校各自的科研发展方向和特点,对双方共同感兴趣的课题进行协作。(略)三、根据所、校各自人员配备情况,校方在可能的条件下对所方研究生、科研人员的培训予以帮助。(略)四、双方科研教学所需要高、精、尖仪器设备,在可能的条件下,予对方提供利用。(略)五、加强图书资料和情报的交流。以上各项,如蒙同意,建议互派科研主管人员就有关内容进一步磋商,达成协议,以利工作。特此函达,务希研究见复。中国科学院××研究所(盖章)一九九五年×月×日函的范文二 通知事宜函xxx办公厅关于羊毛产销和质量等问题的函国办函 [1993] 2号国家计委、经贸办、农业部、商业部、经贸部、纺织部、技术监督局:为进一步发展我国羊毛生产,搞活羊毛流通,提高羊毛质量,根据xxx领导同志的批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抓紧抓好草场改造和羊种改良工作。(略)二、技术监督局要加强羊毛的质量监督和检验工作。(略)三、要尽快组织直接进入国际羊毛拍卖市场。(略)四、为了促进国内养羊业的发展,支持纺织工业生产和扩大出口创汇。(略)上述有关政策,请有关部门、各地区特别是羊毛生产区认真研究落实,执行中的问题,由国家计委和经贸办协调,并督促落实。xxx办公厅(盖章)一九九三年一月三日函的范文三 征求意见函xxx办公厅关于征求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意见的函国办函 [**] ××号各省、市、区人民政府、xxx各部门办公厅(室):现将我们草拟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草案)》送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同志讨论修改,并将修改意见于十一月底前告诉我们。xxx办公厅(盖章)一九九九年×月×日函的范文四 请求批准函广州××局销售公司请求批准函××局销办函 [**] 5号广州××局:我销售公司从去年十月成立以来,国内商务活动日益增多,经常有许多文件、合同、契约、技术资料需要复印,为便于工作,我们拟购买一台复印机,请给予批准。可否,请批复。广州××局销售公司(盖章)一九九六年一月十日函的范文五 答复事宜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 能否执罚问题请示的复函市政办函 [**] 40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如下:《xxx行政处罚法》于**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法对行政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作出了明确而严格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和xxx《关于贯彻实施〈xxx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合同工、临时工再不能从事行政处罚工作。你局应按照上述精神,对全市市容卫生执罚人员进行清理,理顺执罚体制,保证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市容卫生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函的范文六 报送材料函关于上报《××公司二期改造项目评估报告》的函××工银商字 [199×] ××号××市××分行:现呈报〈 ××公司二期改造项目评估报告〉,请审阅。函的格式。附件:××公司二期改造项目评估报告。(略)×××工商银行(盖章)一九九×年十一月五日函的范文七 转办函××省xxx常务委员会关于转办提案的函×人函 [**] 2号省人民政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已经闭幕。会间,省人民代表以主人翁精神,对改进省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建议,同时提出了一些应当解决的问题和要求。根据大会决定现将责成省人民政府研究办理的二百二十七件提案转去,望抓紧认真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报来。在处理社会治安等有关提案时,可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密切配合。提供资料复函格式及范文 第五篇最低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回复函格式及范文更多精彩范文请关注实用资料及文秘栏目。篇一:回复函格式及范文1、答复即复函,属公函的一种。复函是机关、单位为答复来函一方面商洽、询问或联系事宜而使用的一种公文,既可用于上级机关对下级单位的答复之用,也可用于平行机关或不相隶属机关的答复。复函如属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所要求事项的答复,同时具有某种批复、批示的性质。2、写作要点:复函的全文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构成:(1)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复函)组成,一般不可省略。(2)正文包括受文单位、开头用语、答复意见、结尾四部分。受文单位要顶格写;开头用语多为你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之类,要写明来函日期、名称和编号;接着是针对来函内容作出的具体答复;结尾用此复、特此函复等语作结。(3)落款发文机关、日期并加盖公章。复函的写作,要求有针对性,措辞简明得体。一般应一事一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请示的复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你局《关于明确临时工、合同工能否执罚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复函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如下:《xxx行政处罚法》于**年10月1日起执行。该法对行专注下一代成长,为了孩子
新保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 教育 培训,掌握保密知识技能,签订保密 承诺书 ,严格遵守保密 规章制度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保密承诺是指保守国家秘密的承诺,其表现形式是签订保密承诺书。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保密的承诺函的格式 范文 ,仅供参考。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一: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女士/先生(下称“乙方”)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下称“甲方”)50亿元企业债券发行上市(下称“本项目”)提供相关的专业服务。在从事本项目的过程中,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和数据(统称“保密资料”),已经或将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由甲方提供给乙方。
按照甲方要求,乙方在此承诺:
一、除本承诺函第二、三条的规定外,除非为本项目执行之需要或得到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乙方已得到的保密资料和本项目正在执行的情况。只有在本项目进行当中,乙方可按通常的工作程序或惯例,向有关的政府部门或监管部门,对本项目作适当的披露。
二、若具有权力的法庭或 其它 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
(1) 立即通知甲方此类要求;
(2) 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 措施 ,要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乙方在配合甲方要求采取措施中所发生的费用,应得到甲方的补偿。
三、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 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 渠道 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 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它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四、乙方对依本项目的需要而须依法公开的保密资料在本条款中承诺的保密义务,在甲方债券发行公开披露后终止。但除发生第二条的情况外,乙方对于在本次项目的工作中获得的,但无需公开的保密资料继续负有保密义务,直至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五、除本承诺函第二、三条另有规定外,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它目的。另外,对保密资料外的任何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信息等,未经甲方的授权或许可,也不得向任何人士披露或发表评论。
六、乙方承认并同意,甲方向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之行为不构成甲方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享有甲方对其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拥有的权益,亦不构成向乙方转让或授予乙方使用第三方许可甲方使用的商标、专利或技术秘密等有关权益。
七、若乙方违反本承诺函的保密义务,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本承诺函作为本项目签订有关聘用或服务协议中的保密条款。
八、本承诺函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对因本承诺函项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而发生的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方式解决。
九、本承诺函自乙方签署之日起生效。除本承诺函另有规定外,本承诺函项下的
保密义务在本项目的进行期间和本项目完成之后继续有效,直至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乙方无须再负保密义务为止。
十、本承诺函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乙方: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二 :
致:
对于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已与贵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的第三方的商务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作项目、租赁区域、租赁面积、租赁期限、租金条件、物管费条件等),我公司郑重承诺: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不向任何社会公众、传播媒介或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但有证据证明非我公司透露的除外),否则我公司将赔偿贵公司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本承诺函自xx年x月x日起至上述贵公司提供的已与贵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的第三方所涉《 租赁合同 》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之日止。
青岛……
xx年x月x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三:
承诺人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要求,参加与 相关的工作。在本函全部内容充分理解的基础上,承诺人谨向****做出以下承诺:
第一条 承诺人同意并确认,其在工作过程中将接触到本函所称之保密信息。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承诺人仅能在工作范围内使用保密信息。
本函中所称“保密信息”是指,涉及 的所有信息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无论承诺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的图纸、样品、项目文本及相关电子邮件及函电等)。
保密期限:指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起至本承诺函所述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即向公众披露或为公众所知悉)之日止。
第二条 承诺人承诺履行的保密义务
1.承诺人承诺对保密信息严格保密,并在****要求时向****返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和复印件。
2.承诺人承诺,在保密期限内不以任何方式向除保密当事人(仅限于与产品生产直接有关的高级管理人员)范围以外的任何第三人泄露本保密协议的保密内容。
第三条 违反承诺的责任
承诺人同意,如承诺人有任何形式的泄密行为,应向****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民币,并就****因承诺人的任何违反本承诺函项下的义务的行为遭受到的任何损失对****进行赔偿,****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罚金、律师费等。在上述情况下,****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一切合作或雇佣关系。
第四条 对因本承诺函所发生的争议,应向****所在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本承诺函一式两份,****和承诺人各执一份。
承诺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四:
致:
一、保密事项范围
保密事项是指:本事务所在为贵公司 项目提供专项法律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贵公司提供或告知的尚未为公众所知悉的相关秘密。
上述秘密之来源包括但不限于:文件和批复、划转协议、备忘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内部汇报材料、谈判方案、财务资料、相关的函电,等等。
二、保密事项的排除范围
需保密的信息范围不含以下内容:
1.本函签署时,已经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2.根据法律规定及政府有关部门要求需公开或提供的信息和资料;
3.经贵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予以公开的信息。
三、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
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包括:本事务所在完成委托事项过程中派出的经办律师以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可能获悉相关秘密的人员。
四、保密信息的使用
本事务所对保密信息的使用只限于为与贵公司委托事项有关的目的加以使用,而不得基于任何其他目的加以利用。
五、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
1.本事务所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在完成贵公司委托事项过程中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2.本事务所遵守贵公司已制定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 职责;
3.除了完成委托事项的需要之外,本事务所承诺,未经贵公司同意,不得以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知悉属于贵公司的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六、赔偿责任
本事务所过失或故意泄露知悉的贵公司的商业秘密或者擅自在协议约定的工作内容之外使用贵公司的商业秘密从而给贵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事务所将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期限
本事务所承担保密义务自知悉相应的商业秘密之日起,且不因委托事项的完成而终止,除非该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
八、生效
本保密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
xx年x月x日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五:
致: 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我公司,即 公司,拟与贵公司就进行 商业合作,我公司确认与贵公司进行的商业合作过程形成的(包括但不限于)本承诺函中《1.专有信息的定义》规定中相关信息属于商业保密信息,具有保密性质,保密信息的提供及获取的前提是我公司根据本承诺书的规定对贵公司严格履行保密责任。我公司同意并做出以下承诺 :
1.专有信息的定义
本承诺函所称的“专有信息”是指基于本次合作及交易贵公司向我公司提供的所有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以及有关本次商业合作的全部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图形的、电子的或其它任何形式的信息。
2.保密义务
2.1我公司同意严格保密贵公司所透露的专有信息,保护的程度不能低于我公司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或不能低于一个管理良好的企业保护自己的专有信息的保护程度。
2.2我公司保证采取所有必要的 方法 对贵公司提供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包括但不限于执行令人满意的作业程序来避免非授权透露、使用、复制专有信息。
2.3我公司保证不向贵我双方外的任何其他方透露本承诺函的任何内容以及与本次合作及交易相关的未公布信息。
2.4 未经贵公司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因任何理由以任何方式透露与贵公司进行本次合作及交易的任何信息。由于法律、法规、判决、裁定的要求,或者交易审批的需要,我公司必须透露的,我公司应当事先尽快通知贵公司拟进行透露及拟透露的内容,其透露内容必须经贵公司事先认可。同时,我公司应当尽最大的努力帮助贵公司有效地防止或限制该等透露带来的不利影响。
3.使用方式和不使用的义务
3.1我公司同意如下内容:
3.1.1贵公司所透露的信息只能被我公司用于进行本次合作、参与本次交易的决策依据,我公司不能将贵公司所透露的专有信息用于其它任何目的;
3.1.2除我公司参与决策的管理人员和直接参与本次交易过程的普通员工外,我公司不能将专有信息透露给其它任何人;未经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我公司不得将专有信息及有关交易情况向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披露或者发表声明。
3.2我公司应当告知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之员工或我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遵守本保密协议的约定,并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其参与本次交易过程之员工和中介机构履行保密义务。若参与本项工作之员工或中介机构违反本保密协议的约定,泄露了贵公司所透露的信息及依据本承诺函约定应予保密的其他专有信息,我公司应与泄密员工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4.例外情况
4.1我公司保密和不使用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专有信息:
4.1.1有书面材料证明,贵公司在未附加保密义务的情况下已公开透露所提供的专有信息;
4.1.2有书面材料证明,在未进行任何透露之前,我公司在未受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已经拥有的专有信息;
4.1.3有书面材料证明,该专有信息已经被我公司之外的他方合法公开;
5.专有信息的交回
5.1当贵公司以书面形式要求我公司交回专有信息时,我公司应立即交回所有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以及所有描述和概括该专有信息的文件。我公司在交回以上有关资料前未经贵公司的允许不得采取抄写、复印、拷贝等任何方式留存专有信息。
5.2没有贵公司的书面许可,我公司不得丢弃和处理任何书面的或其他有形的专有信息。
6.违约责任
6.1我公司如违约泄露贵公司向其提供的专有信息,应当按照贵公司的指示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对违约行为予以补救,包括但不限于采取有效方法对该专有信息进行保密,所需费用由我公司承担;
6.2 我公司应当赔偿贵公司因我公司违约而造成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的费用、合理的律师酬金和费用等。
7.保密期限
7.1自本承诺函生效之日起,双方的合作交流都要符合本承诺函的约定。
7.2除非贵公司通过书面通知明确说明本承诺函所涉及的某项专有信息可以不用保密,我公司必须按照本承诺函所承担的保密义务在所接受的专有信息被社会公知前对所收到的专有信息进行保密,保密期限不受本承诺函有效期限的限制。
8.其他
8.1本承诺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在所有方面依其进行解释。
8.2由本承诺函产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
本承诺函自我公司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公 司(公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 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保密承诺函的格式范文六:
致: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工作局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2014年度集中重点检查项目及境外国有资产检查项目服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TC1401392),我单位在此承诺,未经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本单位(含本单位员工,下同)不得将招标文件、招标补充文件、答疑文件,以及招标过程中获悉其他投标人的任何信息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将被检查企业财务数据、经营情况,以及由于参加投标或检查工作而获悉的部分或全部非公开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将采购人组织检查工作的方案、细则、检查结果、意见、评价结论等泄露给任何第三方。
未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形式)发布、转发或评论由于参加投标或检查工作所获悉的其他投标人和被检查企业的任何信息。
本单位充分了解并知悉,如违反前述承诺,将可能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或与被检查企业有关的其他相关方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
如果本单位违背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有权直接依据本承诺函追究本单位的责任(包括取消中标资格和限制今后有关项目的投标资格),有权直接将本承诺函项下的争议提交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投标人名称----------------------------
授权代表签名-------------------------
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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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出于对自己负责的前提,一般会要求提供的。如果你们单位是涉密单位,自己就会有关于论文的审查程序,执行后由新闻宣传的归口部门给你出具审查证明。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 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 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 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 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 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 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 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 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 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防科学技术的保密管理,按有关部门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科学技术部和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颁布的《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令第20号)同时废止。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是指科学技术规划、计划、项目及成果中,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第三条 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国家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以及个人开展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科学技术保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保障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安全,又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第五条 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应当与科学技术管理工作相结合,同步规划、部署、落实、检查、总结和考核,实行全程管理。第六条 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行业、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第七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科学技术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完善科学技术保密防护措施,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加强科学技术保密检查。第二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九条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泄露后可能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应当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削弱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二)降低国家科学技术国际竞争力;(三)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长远发展;(四)损害国家声誉、权益和对外关系。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密级应当根据泄露后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程度确定。除泄露后会给国家安全和利益带来特别严重损害的外,科学技术原则上不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事项,不得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国内外已经公开;(二)难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知悉范围;(三)无国际竞争力且不涉及国家防御和治安能力;(四)已经流传或者受自然条件制约的传统工艺。第三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第十二条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符合国家秘密定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省级机关,设区的市、自治州一级的机关作出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授权,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第十五条机关、单位和个人产生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科学技术事项时,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依照下列途径进行定密:(一)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根据定密权限自行定密;(二)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机关、单位,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上级机关、单位提请定密;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向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提请定密;没有业务主管部门的,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三)个人完成的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科学技术成果,应当经过评价、检测并确定成熟、可靠后,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请定密。第十六条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技术或者实行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涉及的科学技术事项需要确定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向批准准入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定密。第十七条机关、单位在科学技术管理的以下环节,应当及时做好定密工作:(一)编制科学技术规划;(二)制定科学技术计划;(三)科学技术项目立项;(四)科学技术成果评价与鉴定;(五)科学技术项目验收。第十八条确定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同时确定其名称、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和知悉范围。第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要点是指必须确保安全的核心事项或者信息,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不宜公开的国家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专项计划;(二)涉密项目研制目标、路线和过程;(三)敏感领域资源、物种、物品、数据和信息;(四)关键技术诀窍、参数和工艺;(五)科学技术成果涉密应用方向;(六)其他泄露后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核心信息。第二十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者知悉范围:(一)定密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已经发生变化的;(二)泄露后对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损害程度会发生明显变化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一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具体保密期限届满、解密时间已到或者符合解密条件的,自行解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提前解密:(一)已经扩散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二)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科学技术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三)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提前解密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二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原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延长保密期限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由其上级机关、单位决定。第二十三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应当进行备案:(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或者本部门当年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情况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二)其他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当在确定、变更、解除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四条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机关、单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其纠正。第二十五条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解决。第四章 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保密管理第二十六条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全国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检查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全国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负责国家科学技术保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二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规章制度;(二)指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三)按规定审查涉外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事项;(四)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协助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案件;(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科学技术保密宣传教育和培训;(六)表彰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第二十八条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本单位的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一)建立健全科学技术保密管理制度;(二)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管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三)依法开展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定密工作,管理涉密科学技术活动、项目及成果;(四)确定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人员(以下简称涉密人员),并加强对涉密人员的保密宣传、教育培训和监督管理;(五)加强计算机及信息系统、涉密载体和涉密会议活动保密管理,严格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六)发生资产重组、单位变更等影响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管理的事项时,及时向上级机关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涉密人员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要求:(一)严格执行国家科学技术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二)接受科学技术保密教育培训和监督检查;(三)产生涉密科学技术事项时,先行采取保密措施,按规定提请定密,并及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四)参加对外科学技术交流合作与涉外商务活动前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五)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参加学术交流等公开行为前按规定履行保密审查手续;(六)发现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正在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机关、本单位科学技术保密管理机构报告;(七)离岗离职时,与机关、单位签订保密协议,接受脱密期保密管理,严格保守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第三十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在下列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活动中,不得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一)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讲学、进修、考察、合作研究等活动;(二)利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广播、电影、电视以及公开发行的报刊、书籍、图文资料和声像制品进行宣传、报道或者发表论文;(三)进行公开的科学技术展览和展示等活动。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保密管理,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获取、持有、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二)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三)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四)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五)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信息;(六)其他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经过批准,并与对方签订保密协议。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提供,确需提供的,应当经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对外提供应当报中央国家机关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对外提供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机关、单位开展涉密科学技术活动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明确保密纪律和要求,并加强以下方面保密管理:(一)研究、制定涉密科学技术规划应当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签订保密责任书;(二)组织实施涉密科学技术计划应当制定保密制度;(三)举办涉密科学技术会议或者组织开展涉密科学技术展览、展示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管理措施,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四)涉密科学技术活动进行公开宣传报道前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第三十四条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在指南发布、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立项批复、项目实施、结题验收、成果评价、转化应用及科学技术奖励各个环节应当建立保密制度;(二)涉密科学技术项目下达单位与承担单位、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与参研人员之间应当签订保密责任书;(三)涉密科学技术项目的文件、资料及其他载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台账;(四)涉密科学技术项目进行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宣传展示、发表论文、申请专利等,承担单位应当提前进行保密审查;(五)涉密科学技术项目原则上不得聘用境外人员,确需聘用境外人员的,承担单位应当按规定报批。第三十五条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应当按以下要求加强保密管理:(一)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内转让或者推广应用,应当报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并与受让方签订保密协议;(二)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向境外出口,利用涉密科学技术成果在境外开办企业,在境内与外资、外企合作,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国家科学技术秘密档案归档和保密管理工作。第三十七条机关、单位应当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和其他必要的保障条件。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第三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保障涉密人员正当合法权益。对参与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研制的科技人员,有关机关、单位不得因其成果不宜公开发表、交流、推广而影响其评奖、表彰和职称评定。对确因保密原因不能在公开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对论文的实际水平给予客观、公正评价。第三十九条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绝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不得申请普通专利或者保密专利;(二)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批准可申请保密专利;(三)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科学技术秘密申请普通专利或者由保密专利转为普通专利的,应当先行办理解密手续。第四十条机关、单位对在科学技术保密工作方面作出贡献、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于违反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情节严重,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