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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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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案件

1.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张睿购买论文问题。2.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于韬购买论文问题。3.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张坚购买论文问题。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蔡丽生购买论文问题。5.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王贞购买论文问题。6.山东大学王秀丽购买论文问题。7.南京理工大学陆伟购买论文问题。8.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孙明飞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9.北京华油冠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套取财政科研资金问题。

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方法,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这样的犯罪行为十分普遍,但由于代写、代发论文本身就是不光彩的事情,因此很多被害人在收到代写的文章后发现质量很差或者不能发表,或者发表在‘假期刊’上也不敢报警,因此影响了对于犯罪团伙的打击力度。”

一、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张睿购买论文问题,二、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于韬购买论文问题 ,三、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张坚购买论文问题 ,四、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蔡丽生购买论文问题 ,五、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王贞购买论文问题,六、山东大学王秀丽购买论文问题,七、南京理工大学陆伟购买论文问题,八、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孙明飞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九、北京华油冠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套取财政科研资金问题。

北京的警方查获了一起代发论文,山寨杂志社对于这件事情中也是刑拘了19人,这样一则信息也是在网上引发了众多人的关注,要知道对于这些人来说,他们的行为也触犯了一定的法律,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他人的这种文章进行转述,或者是发表一系列的学术论文进行转述,并且收费也是触犯他人的知识财产权的。

据相关的媒体报道称,对于北京的警方来说,在如今的这种大环境之下,也是查获了一起代发论文的这种山寨杂志社,在这件事情中相关负责人也已经被刑拘了,其实在网络之上这种山寨论文可以说是屡见不鲜,也希望人们在这种情况之下能够提高自己的一些明辨是非的能力,对于网络上的一些论文也能够起到一定的辨识作用,要知道如果自己浏览了一系列的山寨论文,可能会对他人的这种权利会遭到一定的损害。

随着网络发展越来越频繁,如今的一系列网络之下,这种论文或者是一些山寨版的文章,小说层出不穷,对于这些小说来说,一些网友也是喜欢去看的,毕竟在一些正版的平台或者是正版的图书上面购买的话,可能会花费一定的高昂价格,所以这些山寨版的文章以自己这种低廉或者是方便的形式,获得了一批又一批的消费者。

对于这件事情也是能够引发社会上的思考的,毕竟对于这种山寨的事情来说,实在是上不得台面的,也希望一些,代发论文,山寨杂志社能够在这件事情中也是能够引发一定的警惕,之心,在如今的这种大环境下,山寨的这种东西也可以制止了,毕竟这种山寨的东西也是对他人的这种知识产权或者是一系列权益遭到侵害。

论文发表相关案件

科技部通报9起论文造假等违规案件,具体是以下9起:1、 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张睿,系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2、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于韬系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 。3、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张坚系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张建立监管不力并使用该论文申领科研奖励 。4、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蔡丽生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蔡铭智使用该论文申报研究生招生资格。5、南京医 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王贞系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6、山东大学王秀丽,系委托第三方代写代投,王秀丽未经孔北华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并伪造通讯作者邮箱,孔北华对论文撰写、投稿不知情 。7、南京理工大学陆伟系委托第三方代写,陆伟未经杨余旺同意将其列为通讯作者并伪造通讯作者邮箱,杨余旺对文章发表不知情,在文章刊出后即要求陆伟立即撤稿。8、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孙明飞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9、北京华油冠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套取财政科研资金问题。

知网这样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而且也影响到了别人,应该要受到一定的处罚。

根据官方文件,一是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张睿购买论文问题,二是中国医科大学肿瘤医院于韬购买论文问题,三是青岛大学附属医院张坚购买论文问题,四是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漳州市医院蔡丽生购买论文问题、五是南京医科大学附属苏州医院王贞购买论文问题,六是山东大学王秀丽购买论文问题,七是南京理工大学陆伟购买论文问题,八是河南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孙明飞违反论文署名规范问题,九是北京华油冠昌环保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套取财政科研资金问题。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刑事案件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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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刘平凡律师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成绩突出,多次受到省级以上党政机关等组织表彰及媒体长期跟踪报道。2009年,在深圳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过程中,刘平凡律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携手广大律师行业精英及广大归侨、侨眷等群体,开拓进取,务实创新,作因热心深圳市城市文明建设,被中共深圳市市委、市政府作为市民代表授予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先进个人”光荣称号。2009年,深圳市人民政府为做好《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调研工作,充分倾听各方心声、集中市民的智慧,诚邀市民和王荣“一起做市长”,参加“深圳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调研起草工作”专题研讨会,作为市民代表也是深圳律师界的唯一一位代表,刘平凡律师有幸和王荣书记一起当“市长”,探讨政府工作报告及深圳城市发展问题,提出深圳应放宽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意见被写入深圳市《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受到深圳各大主流媒体及电视台大幅头版头条报道。2010年深圳市律协、深圳市晚报联合举办的“星晨杯”律师有奖征文活动中,撰写的《忠于法律,赢得赞誉》一文,被评为二等奖; 2011年被深圳市委、市政府评为“五五普法先进个人”; 二等奖。2.刘平凡律师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在刑事辩护领域独树一帜,影响巨大,更因术有专攻且严谨执着而成就其独特品牌。刘平凡律师既有深厚的刑事理论基础,又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再加上服务客户的诚挚之心,使其承办的案件结果都令当事人满意。因刘平凡律师擅长办理刑事案件,因此遂被业界称为“中国律师界的新锐剑客”、“被冤屈人的救星”、“拼命三郎”等。因专业素质过硬,2010年被深圳市司法行政系统评为“优秀专业律师”。刘平凡律师不仅在刑事案件辩护方面独树一帜,并致力于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理论水平,曾持续撰写了多篇论文发表在《中国律师》等国家一级刊物上,其中《论无罪推定》和《情势变更原则若干问题之探析》被评为优秀论文。在2010年深圳市律协、深圳市晚报联合举办的“星晨杯”律师有奖征文活动中,刘平凡律师撰写的《忠于法律,赢得赞誉》一文,被评为二等奖,等等。在律师实务方面,刘平凡律师曾担任多件国内影响较大的挂牌案件、领导批示的大案、要案的首席辩护律师,并取得辉煌的业绩,有着广泛的社会信誉,如广西北海黄某涉嫌案。黄某,已继承美国亲人数千万美元遗产,以将在北海投资兴办石化工厂为诱饵,在全国疯狂,取各地建筑公司一亿多万元工程款。刘平凡律师作为本案第二被告高某的首席辩护人,经庭审抗辩,最终使高某当庭被宣告无罪并释放,此案经广西和中央电视台等各大媒体争相报道,轰动一时。再如,深圳牛氏职务侵占一案,曾作为全国人大、政协会议的提案,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市长先后关注,并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期间,牛氏兄弟被指控的罪名一再发生变化,先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虚报注册资本作出有罪判决,但之后该院撤诉并释放两被告。其后,案件又被转移到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以致牛氏兄弟在刑满释放当天又重新入狱。刘平凡律师作为此案被告之一牛跃伟的首席辩护人,跟踪办案2年多。刘律师提出是本案“一案两诉”,业务借款未报帐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犯罪的辩护观点,被罗湖法院采纳,法院遂认为牛氏兄弟业务借款未还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时,牛氏兄弟被指控将公司29.15万美金用于购买股权,一审法院对该部分作有罪判决但经二审法院重新鉴定认定该案关键证据系伪证后,牛氏兄弟最终被无罪释放。该案经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等栏目专题报道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刘平凡律师的理论水平和辩护才能再次被社会深度认可。3.刘平凡律师常年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为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成绩突出并受到广泛好评。2010年9月,作为律界精英,刘平凡律师被任命为深圳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法律顾问委员会主任,全面主持法顾委日常工作。法顾委作为深圳市侨联的专业法律顾问咨询机构,服务于海内外广大归侨、华侨、侨眷等群体,致力于为广大侨界群体免费提供跨国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民刑事案件等方面的法律援助及政策指导。自法顾委换届以来,刘平凡主任带领法顾委近40名委员,在涉港澳案件协调、跨国案件代理、海内外华人华侨归侨权益保护等方面,做出巨大贡献。截止目前,刘平凡律师个人已免费为侨界同胞代理案件20余次,提供法律咨询近50余次,帮助追回损失近亿元。如,港商刘汉光涉嫌盗电被免于处罚案;美籍华人林中声挽回买房定金案;港商王锦彪成功追索巨额投资款案;追回温金贵被强制执行房产案;等等。2010年12月,刘平凡律师携市侨联法顾委全体委员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成功协办深圳市侨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场监督局、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联合主办的、为期一个月的《规范和引导深圳黄金市场健康发展联合公益法律宣传活动》。本次活动中,刘平凡律师作为组委会执行主任,带领宣传队伍,亲赴12.4莲花山“法制大观园”现场、“金博会”现场及市内涉及黄金产品的行业内企业和公司进行走访式摸底及宣传等,以开展针对普通大众关于地下炒金和非法炒金的宣传与教育活动。此外,刘平凡律师带领法顾委全体律师,支持深圳市侨联张贴并发放公益活动宣传资料到基层社区。一时间,深圳市地下炒金行为明显减少,该活动广受好评并得到中国侨联、广东省侨联深圳市侨联及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4.刘平凡律师扎根基层,勤勉尽职,为基层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服务,受到广泛好评。2010年8月,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办司法所结成对子,派驻5名律师深入街道,开展常年法律服务,开创了法律服务新模式。自结对以来,刘平凡律师携际唐律师深入社区开展普法活动20余次,解答法律咨询2000多次,发放宣传资料5万余份,为龙岗区普法活动作出了突出贡献。这种所对所的普法新模式,得到深圳市司法局的肯定和表扬,现已作为典型向全市推广。自今年两会以来,深圳晶报和市政协委员会共同为刘平凡律师在新浪网站上注册微博,寄期望于各政协委员能利用微博这一平台,点滴做起,为几亿网民深入普法。通过微博普法,积极引导市民的法律导向,为广大市民忧解惑、从而化解社会矛盾。目前刘平凡律师微博粉丝近三万人,利用博客开辟普法窗口,深入普法,为净化网络环境贡献力量。因此,2011年被深圳市委、市政府评为“五五普法先进个人”。 5.刘平凡律师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积极践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的大局,在工作中,依法疏导和化解社会矛盾,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突出成绩。为提高部队官兵法律素质,刘平凡律师携手全所律师,积极开展法律拥军建设,2009年,在深圳梅林检查站结成“共建对子”,设立全国第一个“涉军法律服务工作站”——“梅林检查站律师工作站”,获得部队官兵一致好评。近2年来,工作站为部队官兵义务授课30多次,提供法律援助10余件。法律服务工作站的设立,为检查站涉军弱势群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方便快捷的通道,对提高部队官兵法律素质,更好地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创建和谐警营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将为增强广大官兵依法维权意识,推动特区部队的依法治军进程。2003年11月10日,深圳丰泽湖山庄300多名业主到梅林关口北行路段,以拦路堵塞交通的方式要求修改南坪快速路设计方案,以避免道路横穿小区影响生活环境。事后,丰泽湖小区业主在媒体刊登启事道歉,并选择理性方式表达自己诉求。此事轰动深圳,媒体称之为“丰泽湖事件”。2004年6月,深圳市政府为广泛听取民意,提请深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召开南坪快速路线优选方案听证会,人大向全社会公布听证报告。刘平凡律师代表丰泽湖山庄1000多户业主,作为业主维权的首席陈述人出席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刘律师从法律上对规划程序违法和失误进行质疑,要求市国土规划局改变不合理规划,该质疑意见受到人大主任的关注。刘平凡律师会上首次在全国率先提出理性维权的理念,并与专家学者进行理性维权的深入探讨,最后深圳市政府修改了原规划设计方案,从而保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丰泽湖事件”在深圳之所以引起很大的关注,不仅因为它是一场小区业主与代表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而且因为这场博弈的解决过程公开化和透明化。人大的听证报告向全社会公布,这在深圳还是第一次。6.刘平凡律师积极参与人大、政协、立法咨询和其他社会活动,成绩突出。刘平凡律师自从2006年11月当选深圳市盐田区政协委员以来,即把大量的时间投入到了关心民生问题,积极参政议政上。在深圳新闻网的“政协委员博客”中,2年就发表委员博文200多篇,点击量已超过60万人次,点击率是全市所有政协委员博客点击量的总和之多,一跃成为名博。刘平凡律师,在发挥政协委员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三项职能上,尽最大的努力履行了自己的职责与使命,反映民意,关注民生。他把网络的无限信息资源和大家的智慧集中、提炼出来,融汇到一个个建议、议案和提案中去,一方面,为更好地履行政协委员参政议政职责积累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公众从他的博客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了法律意识,可谓一举两得。为此,政协委员刘平凡律师的博客被评为:“2009度十大人气博客”,这充分展示了深圳律师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深圳律师的形象。作为政协委员,刘平凡律师多次参加深圳电视台及广播电台《政协论坛》、《市民论坛》、《先锋898》等节目,就社会敏感话题为市民解惑,如:深圳公交车绕道问题(现大为改善);深圳市幼儿教育收费高的问题(已引起深圳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深圳市代课教师编制与待遇问题(已逐渐改善)等,。作为政协委员,刘平凡律师扎根基层,近年来提出提案建议达十个之多,成为深圳市盐田区政协的“提案大户”,被媒体喻为:“明星委员”。为此,2010年刘平凡律师获深圳市盐田区政协“优秀提案奖”并被评为“优秀政协委员”荣誉称号。刘平凡律师参政议政理论深厚,其撰写的《浅淡人民政协对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作用》论文,被全国政协理论研究会收编刊发。作为民主党派中国致公党的党员,2008年刘平凡律师被中国致公党深圳市委会授予“参政议政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充分发挥了民主党参政议政的作用。7.刘平凡律师积极参与深圳市律师协会的工作建设,乐于奉献,为推动深圳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作为深圳市律师协会党代表、人大代表与政协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多次参加深圳市律师协会与深圳市看守所联合组织的律师会见室玻璃幕墙的拆除协商工作,使深圳市所有看守所律师会见室玻璃幕墙全部拆除,对维护深圳律师行业利益贡献突出。为简化律师赴工商局查询资料的手续,刘平凡律师积极联系深圳市市场监督局关于律师调查工商档案的有关事宜,推动了该项工作的进程。作为深圳市律师协会讲师团讲师,刘平凡律师为青年律师授业解惑。刘平凡律师,恪守执业精神,刻苦钻研业务,是深圳首屈一指的刑事辩护律师。作为政协委员,刘平凡认真履职,热心公益,大力开展普法活动,出色发挥了参政议政作用。他在五五普法活动中,表现突出,影响广泛,是律师界的佼佼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交通工具的增多,在系列侵财类案件中盗窃机动车的案件越来越突出。成为侵害公民财产的一大毒瘤。因此,加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已成为侦破侵财类案件侦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一、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现状及成因2005年中国公安机关立案的盗窃机动车案件达到68.3万起,同比上升2.9个百分点,并且近几年来机动车盗窃案件呈现出逐渐攀升趋势。 盗窃机动车案件一般是系列案件,涉案金额巨大,涉案人数众多,跨度区域广,对老百姓造成很大经济损失,性质恶劣,影响严重。2007年4月16日,深圳市公安局刑警支队在市局行动技术支队的大力支持下,与龙岗分局紧密配合,果断出击,成功侦破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代号“9·09”案件),打掉了一个长期在该市龙岗区及该省多个市县疯狂盗窃汽车的犯罪团伙,抓获盗车犯罪嫌疑人4名,缴获赃车4辆、作案工具解码器、屏蔽器、破锁设备一大批及德国造手枪、雷鸣登各一支,从中查破本市盗窃汽车案件56宗。�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多发性从客观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1、机动车数量的剧增。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百姓购买力明显增强,数量庞大的机动车客观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作案目标。�2、机动车停放管理混乱。在鹤山市2007年1至5月份被盗的机动车当中,90%是停放在路边无人管理的路边、小区、空地。�3、机动车车主防盗意识落后。有相当一部分车主,特别是旧车的车主认为:偷车贼没有这么大的胆子,所以对车辆防盗的意识差,夜间车辆乱停乱放,极少车有防盗装置,锁车仅仅靠车门上的锁,这些都为盗车嫌疑人实施作案提供了便利条件。�4、机动车防盗方法简单。被盗车当中,部分车辆使用了电子报警装置。由于电子防盗锁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而该产品的防盗技术水平在近几年内却没有提高,而盗车贼对这种电子锁的结构和拆除方法已了如指掌,因此就造成了使用这种电子锁的汽车出现屡屡被盗的现象。�另外主观方面,机动车盗窃案件易于销赃是其多发的诱因;对机动车盗窃案件的打击不力则是这类案件高发的另一个重要因素。�二、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特点�机动车盗窃案件与一般盗窃案件相比有着以下特点:�(一)大多有预谋活动,作案时间短,逃离现场快。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了解机动车的内部构造,并且在作案前都有预谋过程,如案前预备作案工具,确定逃跑方向,选择藏赃地点,物色买主,再潜入作案区域,寻找作案目标,等待时机,伺机作案。由于犯罪行为人在案前准备了专门的作案工具,掌握了开锁盗车技能,所以,一旦选择作案目标,在几分钟内即可完成一部车的开锁和点火程序盗车逃离现场,而现场上,除地面可能发现车辆停放的轮胎痕迹外,一般情况下,很少发现有其他痕迹,这给现场勘查人员的采痕取证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二)团伙作案突出。为达到顺利销赃和逃避侦查、打击的目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单个作案的很少,一般都是团伙作案。团伙成员中,分工明确,有专门踩点的,有专门开锁盗车的,有专门负责销赃的,基本上形成了盗窃、藏匿、运输、改装、销赃一条龙的犯罪团伙。�(三)连续作案,犯罪手法带有习惯性。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大多连续作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流窜作案,犯罪行为人第一次作案成功后,常被高额利润所引诱,往往连续多次实施犯罪。同时为了逃避打击,盗车行为人一般在其熟悉的区域范围内,呈跳跃式的流窜作案。在被盗车辆上所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往往能反映出犯罪行为人的职业特征、技术水平、作案手段。�(四)有赃车可查。从侦查角度说,盗窃机动车案件最有利的条件是有赃车可查。每辆机动车的车型、车号、发动机号都具有特定性。不管犯罪行为人盗窃哪种车,赃车就把他与犯罪案件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形成了可供侦查人员查寻的线索和证据。犯罪行为人盗车后必然销赃,购买赃车的人购车后要开车上路,这就为侦破盗车案件提供了有利条件。另外,在我国购买、使用机动车都有严格的管理制度,赃车在办理落户手续及牌照、年检、行驶、修理、停放等诸多环节中随时可能被发现。�(五)甲地作案、乙地销赃,流窜作案突出。盗窃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人为了逃避打击,一般都不在作案地销赃,而是作案后迅速逃离现场,在异地销赃,并且销赃速度很快。有的在作案前就在异地联系好买主,了解买主所需机动车类型,谈好价钱,再盗窃车辆;有的作案后迅速逃离作案地,然后再将盗来的车进行改装或重新喷漆,变造车牌证及购车证明等证件异地进行销赃。在我市侦破的廖唐清盗车团伙案件中该团伙成员凭着老乡关系纠合起来,在我省各地流窜作案。甲地打击厉害就往乙地,选择的居住地点都是人员情况复杂的出租房,即使在同一城市作案也是频繁变换居住地点。�(六)从盗窃机动车发案的时间和地点上看,行窃地点多为光线昏暗、行人稀少的偏僻处,这些地点停放的车辆很容易成为盗贼的猎物;行窃时间多在凌晨4时左右这段时间,人们睡意较浓,不易惊醒,巡查保安人员这时也比较困乏,警惕性降低,防范工作相对薄弱。�三、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查要领�机动车盗窃案件的侦查工作要从以下方面多层次的开展。�(一)受理报案,做好登记工作。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一般都比较明确,受理报案时应对车主进行详细询问,如实记录,做好受理案件的登记工作。登记的内容包括:报案人、车主的名字、工作单位、住址,该案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和经过,被盗车辆的种类、牌号、型号、色泽、新旧程度、发动机及车架号码,暗记和修理、更换配件的情况,门锁、钥匙保管以及停车时周围停放的车辆及人们的活动情况。�(二)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加强追缉、堵截。针对盗窃机动车犯罪具有作案快、逃跑快、销赃快的特点,应采取“以快制快”的方针,建立快速反映机制,一旦接到报警机制,立即通报犯罪行为人可能逃往路线的公安机关进行堵截,同时,应组织力量,沿着犯罪行为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进行追缉。在追缉时,要充分利用公路收费站录像监控系统,确定犯罪行为人逃跑的方向,通过追缉、堵截抓获犯罪嫌疑人。�(三)严格控制机动车修理行业。犯罪嫌疑人盗窃机动车后,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机动车修理店进行改装后运输销赃。因此必须加强对机动车修理点等特种行业的阵地控制。凡是发现案犯更改发动机号、车架号,改变车身、颜色、或者是改装赃车,购销赃车零部件的业主和有关人员,必须严厉进行查处。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绝不手软。刑侦部门要注意在机动车修理店等相关行业场所物建阵地控制特情和情报特情,特别要加强高质量专案特情的物建使用,及时掌握犯罪嫌疑人的动态和行踪,争取主动,一网打尽。�(四)加强路检与堵截,发现被盗车辆。针对犯罪嫌疑人甲地盗车,乙地销赃,流窜犯偷了就跑的特点,刑侦部门要在辖区内的交通要道以及与邻县交界的交通要道特别是进出省界的公路干道、重点地区设立必要的卡点,堵截赃车和犯罪嫌疑人;公路巡警、刑警要密切配合,适时开展路查,对车照不符,发动机改变或毁坏的要严格审查,从中发现可疑车辆,在路检与堵截中要充分利用盗抢机动车网上查询信息系统,发现被盗车辆。�(五)加强并案侦查,扩大战果。针对盗车案件多系团伙、连续作案的特点,侦查此类案件决不能就案办案,要注意收集其他地方的盗车信息,对于已经抓获的盗窃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加强审讯,并将其作案特点通报有关地区,加强协作,将有关地区作案手法相同的案件串并起来,并案侦查,力争破一案带一串,擒一人挖一伙。�(六)建立健全机动车辆档案。刑侦部门要会同交警、内保等管理部门,做好各单位车主汽车的调查摸底工作,通过查车辆档案发现可疑车辆后进行重点查证。要建立健全机动车文字、照片、图片资料档案,对机动车资料实行微机管理检索,与全省、全国微机联网运作,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系统在查赃车中的作用,做到信息畅通,情报共享。一般而言,赃车大多是无牌无证或者假牌假证车辆,杜绝这类车上路,就堵塞了赃车流向社会。因此交警部门和各派出所要积极争取基层组织的配合,组织责任区民警对辖区内机动车进行调查摸底,掌握有证无证机动车的底数和车主的基本情况,并对无牌无证的车辆开展全面的、彻底的整治,发现无牌无证机动车要坚决予以查扣,对于来历不明的机动车,要追根朔源,顺藤摸瓜,严厉打击盗窃机动车的团伙,彻底铲除机动车销赃市场。�(七)不断创新侦查手段,强化内部专业化分工,加大对机动车被盗窃案的侦破力度。一是快速反应。社会大开放,人员流动大,通讯、交通工具大进步,案件侦破工作不能按部就班,只能以快制快。案件发生后,必须及时赶赴现场,视案情当机立断,迅速调整警力,围追堵截,控制赃物。二是充分把握此类案件规律特点,找准侦破突破口,以重点人物为视线,严密控制销赃渠道,不断实现传统的“由案到人”的侦查模式向“从人到案”与“从物到人”的侦查模式的转变。三是加大技术监控力度,及时发现案件线索。要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和刑事技术手段,发挥“网上查控”、技侦手段、公路收费站和城市“电子眼”监控等方面的作用,及时调取有关信息资料,发现线索,及时破案。�〖HT5H〗四、防范盗窃机动车案件的对策�对于机动车被盗案件居高不下的现状,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以防为主,打防并举。�(一)切实加强防范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各种新闻媒体,教育广大车主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传授一些基本的防范方法和技能,主动在机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配备防盗锁,将车辆停放在车库、室内或有人看管的地方。在商业中心及小区建立停车场,可以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增强防范能力。这样不仅能有效防范机动车被盗案件,而且也能为日益增长的私家汽车防范工作做好准备,作到未雨绸缪。�(二)加大社会面巡逻控制力度,适时采取蹲点守候战术。定期分析机动车案件的发案特点、规律,有针对地调整警力布置,积极开展路段巡查、化装跟踪、流动观察、设卡查缉等工作。通过巡、查、首、堵、卡、挖等多种设施的综合运用,提高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在街面巡查中,特意加强对可疑车辆盘查。对案件的多发时段和商场、医院、住宅小区等重点部位的单位和业主应加强夜间巡逻密度和力度,力争抓获现行,经常开展有针对性的设卡堵截和蹲点守候工作。廖唐清团伙盗车案中为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及使用车辆情况,专案组民警决定守候在其居住地楼下进行跟踪。从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楼上下来的人,尤其是开车离开的,侦查员都秘密跟过去,当确认该人没有作案嫌疑时,又返回原地。终于,经过一段时间的跟踪守候,侦查员发现一个年约三十、开一台挂粤BT3263车牌的捷达车的年青人有作案嫌疑。该人在路上接了两个人后,不时地将车停靠在商场附近,其中两个人走下车,一人跟踪进商场的人,另一人用一黑色公文包装着的工具进行解锁。因各种原因,嫌疑人未得逞,但是我侦查员已将嫌疑人的体貌特征、使用车辆、活动规律掌握清楚了,调查摸底和跟踪守候侦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JP〗(三)适时组织反盗窃机动车犯罪专项行动。犯罪分子盗窃机动车后,很多都是将机动车销往外地或者农村,基本没有留下自己使用的。因此侦破机动车盗窃案件必须打破地域界限,加强本单位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加强与外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和协调,互通情报。刑侦部门适时组织开展侦破会战,派出所要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机动车盗窃犯罪线索,对于查证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奖励,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抓获一批违法犯罪人员,追回一批赃车,严厉打击机动车盗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四)通过各种渠道向司机介绍车辆防盗的技巧和防盗的经验,提醒车主采取必要措施加强车辆被盗工作。例如有的车主为了防止车辆被盗,在车的隐秘处加装了一个油路电源开关。人离车时,将油路电源关闭。当该车被非法启动时,由于供油电路被切断,致使发动机不能启动,避免了车辆被盗。这个方法简单易行,又由于每辆车加装开关的位置不同,即使盗车贼意识到该车上有供油电路开关,在短时间内也不容易找到,最终只能放弃盗车活动。我们在办案中就多次发现,由于轿车加装了这样的小开关,而迫使嫌疑人最终放弃了盗车的现象。再有,司机离开车辆时将收音机打开并把音量调大,一般盗车贼在作案时只注意设法解除报警器,而在电源被接通的一刹那,收音机的响声会吓得他手忙脚乱,同时也会起到一定的报警作用。还有一种方法是,车主在准备长时间停车时,将各缸的点火线交换一下位置,使盗车贼无法顺利发动车辆,也会给车辆防盗一些帮助。总而言之,有关部门可把上述一些行之有效的车辆防盗方法介绍给群众,以提高车辆防盗的系数。�(五)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随着机动车的大量增加,要选择适当的地点建设正规的停车场势在必行。特别是一些在建的居民小区应把停车场建设作为一项强制措施,由开发商负责落实,以避免小区建成后没有停车的场所。同时,还要把目前路边和开放式小区的临时停车场管理起来,由专门的人员24小时执守,并按照停车场的管理办法,收取停车费。同时,应大力提倡和推广在停车场内设置探头,加强监控范围,不给窃贼以可乘之机。�(六)发挥科技优势,提高车辆防盗的技术含量。公安机关可以与技术开发公司合作,针对机动车防盗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有的放矢地开发车辆防盗产品。例如GPS定位系统的应用,车主既可以随时知道车辆的方位,又可以远程遥控车辆熄火。又如目前正在推广的车辆VIN码,可将此码的标示从车辆的大架、发动机,增加到车辆的前后风挡、车门上等一些可被盗车贼拆除后重复使用的部件上。在防止车辆被盗的同时,也为打击盗窃机动车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结论�盗窃机动车案件的研究在理论上被逐渐关注,在实践上也更加成熟。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在关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办理和法律应用上分别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文件。实践中,不少地方的公安机关也都把盗窃机动车案件的侦破作为侦查工作的一个方面。这些也从一个角度反映了盗窃机动车案件在社会生活中的重大影响。为此,侦查人员应该进一步强化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意识,加强巡逻、加大宣传防范;普通侦查手段与高科技手段相结合、加强串并案意识和查缉力度,使得对于盗窃机动车案件的打击和防范两方面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给人民百姓创造一个和谐、安定的生活空间。

如何提高青年的法律素质? 党的十五大提出要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制国,要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制意识。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在广大青少年中深入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提高我国青少年法律素质,保障和促进他们健康成长成才。对于广大少年儿童,主要是帮助他们学法、守法,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增强他们分辨是非的能力;对于广大青年主要是培养和教育他们树立公民意识和法制观念,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提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自觉性。 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要突出青少年的特点,从青少年实际出发,依据由易到难、由浅人深、由启蒙教育到系统教育的原则,教育引导青少年从根本大法学起,逐步扩大学习范围,包括基本法律和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在青少年中继续开展宪法知识和其它青少年行为规范及与青少年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的教育活动。要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充分发挥共青团、少先队组织的作用,通过有针对性的、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使他们初步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常识,学会分辨是非;对于广大青年,要注意区分不同地区、不同职业、不同文化层次青年群体的特点,采取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方法和措施,使广大青年了解我国宪法和基本法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增强民主法制观念,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树立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增强社会责任感,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注意抓好五个重点环节。一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同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有机结合,与教育人、培养人紧密结合起来,为创造优良的社会环境发挥作用。二是要把对青少年法制教育同公民素质教育有机结合,提高青少年的法制素质,使他们能够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成为跨世纪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三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有机结合,为青少年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通过法律途径反映青少年的呼声,解决他们的困难,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四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有机结合,组织团员青年运用法律武器,继续开展青年志愿者净化市场监督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扫“黄”打“非”,净化文化环境,积极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五是要把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同加强对务工青年的教育管理服务有机结合,采取走读夜校、民工学校、函授咨询等形式,对务工青年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文化、法制教育,帮助他们提高法律素质。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要运用有形的手段和方法案例一 福建五少年杀死同学勒索20万 警方缴获军用手枪 2002年10月9日,福建省福清市警方破获一起在校中学生杀害在校生案,抓获陈某等五名犯罪嫌疑人,缴获作案工具两轮摩托车1部、六四式军用手枪子弹3发等物品。 7日下午2时30分许,福清市警方接到受害者家属报案:当日下午2时23分,他家突然接到歹徒打来电话称:“陈某(男,13岁,某中学初一学生)被其绑架要求家属准备20万元人民币赎金,并称不准报案,否则后果自负。” 接到报警后,福清市公安局马上组织警力开展侦破工作。根据现场调查,走访群众,获悉受害者陈某于2002年9月29日晚9时许,从福清市新厝镇某中学晚自习回家途中失踪。其家属经过几天几夜寻找未果,直至10月7日下午突然接到绑匪勒索电话。 警方在大量调查取证的基础上,获悉某中学初三年级学生陈某母亲与受害者家积怨较深,且陈某近期表现十分反常,有重大作案嫌疑,同时查明陈某近期来经常与同学郭某、黄某等人在一起打电脑、玩游戏,行动诡秘。10月8日下午警方决定对陈某等5位涉嫌人员采取收捕审查。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男,1987年12月出生,某中学初三学生),郭某(男,1987年5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黄某(男,1988年1月出生,系陈某的同班同学),李某(男,1987年6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杨某(男,1988年2月出生,系某中学初三学生)供认,他们因长期在一起玩电子游戏机而结为朋友,因陈某母亲与受害者陈某母亲有积怨经常吵架陈某怀恨在心,伺机报复,于是犯罪嫌疑人陈某便召集郭某、黄某、杨某进行密谋寻求报复。 9月29日晚9时许,陈某、郭某、黄某三人在受害者回家的途中等候,将受害者陈某殴打杀害后,用两轮摩托车将其尸体载到某水库,用石头绳子捆绑投入水库,然后潜回家中,并于10月7日通过李某打勒索电话到受害者家中索要20万元人民币。

论文发表案件判决

女博士涉抄袭学位被撤北大败诉了。

1月25日,北京市高院与新京报联合评选的2017年度十大媒体关注案例揭晓,从中选取6个社会关注度及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推送,通过回访案件的承办法官或专家学者,将每个案件背后所披露的最为显著的社会问题,作出深度剖析。

发表的学术论文涉嫌抄袭,博士学位被北大撤销,于某起诉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但没有支持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诉求。

主审法官解读,北大撤销于某学位有违正当程序原则,这是败诉的主要原因;但在学位考量问题上,北大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可以在程序合法情况下,对是否应撤销于某博士学位一事,再次进行专业的评估和判断。

女博士学位被撤起诉北大

2014年8月17日,新闻传播类知名学术期刊《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某发表在该刊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大段翻译国外学者发表于1984年的论文,甚至直接采用外国论文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

随后,北大开展调查,并于2015年1月9日作出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收回其学位证书。

▲北大作出《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

于某向北京市教委提出申诉,请求撤销北大的决定,但教委对此不予支持。于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北大作出的《关于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并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北大认为,于某严重抄袭境外学者已发布的文章,并以自己名义发表涉案论文,其行为严重违反国家及北大相关规定。撤销于某博士学位的决定,是根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及《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做出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大在作出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某的陈述和申辩,有违正当程序原则。此外,该《决定》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2017年1月17日,海淀区法院对此案一审宣判,判决撤销北大作出的《决定》,驳回于某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的诉求。

宣判后,北大上诉,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大败于“正当程序原则”

案件一审法官王茜称,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北大撤销学位的决定,是在“没有给于某陈述和辩解机会”前提下做出的,“这是非常严重的程序问题。”

“行政机关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处理决定时,应事先告知对方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王茜说,这是行政诉讼法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即“程序正义原则”。

▲于某在海淀法院接受采访。

“或许有没有这道申辩程序,并不会对结果产生什么影响,但对于被处罚(处理)者而言,意义重大。”王茜说,这是很多个人面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处理)决定前,唯一为自己辩解的机会,这个程序保障个体在行政诉讼中相对平等的权利。

北大败诉的另一个原因是,在撤销于某的决定中,没有援引所使用的具体法律规定。

“教育法规更侧重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而忽视学生的权利保障,特别是程序性权利”。王茜说,立法的完善需要时间,所以需要法院以判决形式明确基本的法律原则,保障学生基本权利。

北大上诉后,一中院在二审判决中,再次强调正当程序的价值与意义,该判决也入选了2017年北京法院的经典判词。

▲该案判决入选2017年北京法院经典判词。

是否恢复学位由高校判断

案件宣判后,也有声音表示,法院为何没有对于某论文是否抄袭、是否应恢复于某博士学位等问题进行审查?

对此,王茜表示,法院在保障学生权益的同时,也要尊重高校的“初次判断权”。北大虽违反程序正当原则,但于某论文是否构成抄袭、学位是否因抄袭被撤销,这都是属于学校自主权的一部分,在学术认定方面,应留待高校依法定程序自主判断。

此外,该案对实体问题进行判断,也将间接导致于某丧失陈述、申辩及申诉等权利。“法院没有对学位作出最终的判断,就是让学校依法对这个事件,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再次给出判断。”王茜说。

你先要看看判决书是否属于公开的范围,有些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和国家机密,是不能写入论文的。 如果没有上述问题,那么可以引用。但是要在参考书目里面列出来判决书的编号等。

案件涉密发表论文

保密管理本科专业开设技术类课程十分必要,也具有可行性。下面是我为大家推荐的保密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保密管理论文 范文 一:保密管理概论论文

摘 要

保密管理制度是做好__的关键和保障,是一个国家__的思想和核心价值的体现。同时,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法律体系又是两个密不可分的重要环节,法律体系指导管理制度的建设,完善的管理制度则是践行法律体系的保证。

放眼世界各国,美国的__发展的时间长,制度建设和体系建设最为完善、最有特点。美国没有专门的保密法,但拥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美国也没有专门独立的保密行政管理机构,却拥有比较成熟的保密管理制度。相比之下,我国虽然有专门的《保密法》,但却很难说有相对完备的保密法律体系。

深究美国__的思想,平衡公开与保密之关系是纵贯美国保密思想发展史的主线。美国联邦保密制度的发展总趋势是放松对政府信息的管制,有利于公民获取政府信息。同时,这也是各国保密制度的基本要求。相比中国,虽然新《保密法》较旧《保密法》有不少的改进,但其基本的价值取向却保持不变:一如既往地强调保密是原则,保密优先于公开"。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并学习美国保密制度、保密法律和保密思想,对完善我国保密管理工作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管理制度;法律体系;思想价值;保密法

第一章 绪论

关于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者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前者晚于后者颁布,依新法优先于旧法原则,前者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里存在的问题在于,将判决宣告之日作为自然人死亡的日期就一定合理吗?利害关系人何时提出申请则完全取决于其主观意愿,如果将法院判决之日作为死亡之日的话,这一日期显然过于主观而缺乏确定性。并且死亡日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直接关系到了继承人的确定、遗产的范围等诸多重要问题。如果,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话,必然会引起一定的质疑和反对,实行起来有失公允。在没有完全保护利害人利益的现实情况下,这有违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宗旨。

在关于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上,我国的《民法通则》当中没有对其做出相关规定,而是在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规定了宣告死亡申请人顺序。其内容是:“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

但是,我国的这种规定很明显是不适合的,在某些案件中,在很多的法律实践中,这些规定凸显出很多问题,带来了很多争论。

第二章 各方观点讨论

(一) 关于死亡日期规定的讨论

在宣告死亡时,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涉及到遗产继承、 保险 金赔付、生存者的人身关系等重大事项:如遗产的具体范围,继承人及受遗赠人的具体范围,继承开始的时间,转继承、代位继承发生的可能牲等,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意义。

魏振瀛在《民法》中提到:各国规定有所不同:对一般情形的失踪,失踪人死亡的时间有的被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日本、台湾地

区),有的被规定为得知失踪人最后一次音讯之时(如瑞士);对于在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的人,其死亡时间有的规定为战争停止、船舶沉没或危难消失之时(如日本),有的被规定为失踪人于战争或意外事故中失踪之时(如瑞士、意大利),还有的规定为法定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间届满之时(如台湾地区)。

余能斌和马俊驹在《现代民法学》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是生理死亡的对称,生理死亡是自然现实,宣告死亡是法律现实,它是一种推定,即从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的事实,推定出他已死亡的事实。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关于宣告死亡制度中,死亡日期的界定,并没有给出一个确定的答案,呈现出“仁者见仁,智者见者”的局面,每种观点都有自己存在的合理性及立法价值。但是,无论是从法理角度推断出的死亡时间,还是各国立法给出的不一样的规定,都不能完美地适应于每一个案件。

(二) 关于利害人顺序问题的讨论

在我国的法学理论界,针对利害人顺序问题,主要有三中学说。第一种是“有顺序说”,即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时,有顺序之分,并分为多个顺序。前一顺序不申请的,后一顺序不得申请。同一顺序互不影响。在我国的立法中,就采用了这种观点。

第二种观点是“无顺序说”,即所有利害关系人都有申请宣告死亡的权利,每个厉害关系人都不会受到 其它 关系人申请与否或反对申请或申请的影响。

第三种观点是“配偶优先顺序说”,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说,即:配偶有

一票否决权,其他申请人申请权利平等,在配偶不允许的情况下,其他利害关系人不得申请失踪人宣告死亡。

魏振瀛在《民法》一书中提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重在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特别是其近亲属的利益,与谁提出申请无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将遭到损害,这显然违背了民法设置宣告死亡制度的目的。

还有一种争论,就是针对债权人在宣告死亡中的申请顺序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与其他利害关系人一样,可以作为申请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允许债权人作为申请人,虽然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其效力超出了债券效力的范畴,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可以通过宣告失踪制度加以解决,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应限定在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范围内。

第三章 典型案例及分析

(一)死亡时间应从何时算起?

1、案件简介:

湖南娄底发生一起案件:甲男与乙女成婚三个月后某天,乙女不慎落入江中,甲男听到呼救即跳入水中去救,不幸双双罹难。甲男尸体被找到,乙女尸体未找到。事故发生两年后,乙女父母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甲乙生前分别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以甲男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10万元,指定受益人为乙女;另一份以乙女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为8万元,指定受益人为甲男。另外,甲乙

婚后新购房屋一套,价值6万元。双方无子女。双方父母因保险金和房屋继承纠纷诉至法院。

甲男的亲属主张:乙女先于甲男落水,且女性体力较男性弱,故乙女应先于甲男死亡。在第一份保单中,受益人乙女先于甲男死亡,按保险法第63条规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受领保险金,故该10万元保险金归甲男的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中,受益人甲男后于被保险人死亡,即在乙女死亡时,甲男能成为受益人。在甲男死后其所受益之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父母继承;甲乙共有的房屋先析产,甲、乙各得3万份额,因乙死亡在前,故乙女的3万份额由作为丈夫的甲和乙的父母平均分割,每人1万。甲的3万份额,因乙女先于甲男死亡,乙不享有继承权,故应由甲的父母继承。那么对于该房屋甲的父母共获得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2万份额。综合以上,甲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乙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乙女的亲属主张:虽然乙女先落水,但其死亡日期应是法院作出死亡宣告的日期,该日期在发生事故的2年后,故甲男死亡在前,乙女死亡在后。根据法律,可得出完全相反的分配结果:乙的父母能获得两份保单全部18万的保险赔付,并可分割作为遗产的房屋中的4万份额;甲的父母只能获得房屋中的2万份额。

还有人主张:鉴于本案的特殊牲,可以认定甲乙同时死亡,依据继承法规定互不发生继承关系;依保险法规定应推定受益人先死,则保险金归于被保险人遗产由双方继承人各自继承,则第一份保单的10万元保险金应作为甲的遗产由甲之父母继承;第二份保单的8万元保险金应作为乙的遗产由乙之父母继承。房屋由双方父母各继承3万份额。

2、案件分析

按照现行法律中的各项规定,第二种做法无疑是最正确的。最终法院也给出了和第二中做法相同的判决,但是合法的判决并不意味着一定合理。很显然,这样的判决违背了事实上的公平正义,不符合民法中的公序良俗原则。

此案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宣告死亡中的死亡日期应该如何确定。不一样的确定方式造成了完全相反的两种后果,因此,这就对利害人的利益造成很大的影响。如果采取《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规定确定死亡时间,确实有一刀切的武断的嫌疑。

如果按照第三种说法处理,对于案件中的两方利害人来说,是再公平不过了,但那只是一种设想,并不是现实情况。在第一种说法中,甲方父母由乙女先落水,

且女性的体力弱于男性,因此得出乙女先死于甲男,这种说法缺乏合理性,且属于推断。即使之后的基于乙女先死这个论断的论述完全合理,也并不能代表这种说法就有说服力。、

同样,第二种说法中,它的一切证据和理论都是符合现行法律的,因此取得了法院最后的认同。但同样,对于甲男和乙女的死亡时间,也是推断出来的,并没有十分确凿的证据,证明乙女后死于甲男,所以即使第二种说法合法,也并不能使得甲男的利害关系人信服。

可以说,前两种说法都不合理,只是第二种说法合法,得到了法律的认同。因此,如果为了遵循民法公平和公序良俗的原则,第三种说法无疑是最好的。

(二)利害人的顺序究竟是否合理?

1、案件简介

2001年10月12日,李建苹的丈夫潘永光失踪,留下了100多万的遗产,2008年其父亲为了能分得财产,多次要求对其儿子进行死亡宣告,但由于申请顺序问题,其父亲在儿媳不同意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最终导致儿媳、孙女和失踪人的父亲关系破裂,成了彻底的陌路人。

2、案件分析

这个案件的焦点问题在于,宣告死亡申请人设置顺序是否合理。潘永光在失踪7年之后,其父亲申请对其进行死亡宣告是十分合理的,因为从常理上推断,失踪7年、杳无音信的潘永光应该已经死亡,此时进行死亡宣告,便可以结束以潘永光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且可以解决由财产分割带来的矛盾。但是,在现实中,如果被宣告人的配偶不同意进行死亡宣告的话,其他人便无权进行死亡宣告,配偶便可以独自侵吞失踪人财产,以达到自己的目的。

就像这个案件中的李建苹一样,坚持不同意潘永光的父亲进行死亡宣告,这样推断,并不排除她想独自占有100多万的财产。因此,在利害人利益的分配上就出现了严重不平等和不公平的现象。因此,没有达到宣告死亡制度的立法目的。

第四章 各方观点综述

(一)死亡时间依据事实,尽量遵循公平原则

在一般的情况下,学界公认都以判决书中确定的时间为其死亡时间。因为,法院的宣告死亡的判决是具有强烈的法律宣示性的,更具有权威和准确。但这样的看法,恰恰忽略了失踪法定期间的作用。失踪人死亡的可能性随着失踪时间的延长而逐步强化加大,所以,以法定失踪期间来确定死亡时间的方式更加合理。

如果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失踪,但根据当时的情形已经可以确定其死亡的,或者是经过有关部门寻找后确定其不再生存的情况下,不管是否发现其尸体,都会认定其死亡,不需要经过宣告死亡的法定程序,当然也不必确定死亡时间。但利害人由于心理上的原因肯定要等待法律上已经死亡的证明,是不会接受这样的事实的。所以,法律上的确认不仅仅是一个程序上的认定,更是对于利害人心理上的安慰。

所以,确定死亡时间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遵循客观事实的情况下,还要坚持公平的民法原则,不能出现损害利害人利益的情况。综上,我认为,在有证据表明失踪人死亡时间的,我们以其真实的死亡时间为准。若否,则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时间应该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判决的依据应该为法定期间届满之日。

这样可以基本保障不同情况下宣告死亡人的法律适用的平等性,减少在审理过程中产生的审理差异。

(二)“配偶优先无顺序”应当借鉴

我国学界较为流行的三种说法中,第三种说法较为符合我国的现状,即“配偶优先无顺序”,也就是“有限制的无顺序”。因为它既避免了前一顺序不申请的情况下后一顺序不得申请的尴尬情况,又兼顾了公平原则和特殊情况。

“无顺序”的说法本来就是一种公平的做法,再加上“配偶优先”的限制,使得这种说法更加合理和适合于法律实践。

第一,避免了自己的婚姻由他人来决定的问题,保护了当事人的婚姻权利,减少了对配偶的情感伤害,这也体现了人身权大于财产权的法律原则。

第二,这种观点对于宣告死亡制度的影响也是微乎其微的,因为并不是所有宣告死亡案件中都会涉及到配偶这一利害人。

第三,如果出现想案例中一样的配偶,后一顺序的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进行举证,请求法院剥夺其优先申请权,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权利。

综上,“配偶优先无顺序”的观点最适合我国的社会情况和国情,应当被采纳。

参考文献

[1]魏振瀛主编:《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年

保密管理论文范文二:学位论文保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保护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不宜公开内容,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保密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保密管理的学位论文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学位论文。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是指论文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但涉及知识产权、技术秘密或敏感信息等,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第三条 涉密学位论文和内部学位论文的撰写和保密管理实行导师负责制。导师应尽量对涉密学位论文作脱密处理。对于无法作脱密处理的论文,导师应认真做好涉密学位论文从开题、撰写、印制到评阅、答辩、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划分为公开、内部、秘密和机密四级。

公开:大多数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术研究公开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予以公开。

内部:研究成果不列入国家保密范围而又准备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以及涉及技术秘密,在一段时间内不宜公开的学位论文。

秘密、机密:研究背景源于已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的学位论文,属于涉密学位论文。

第二章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

第五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申请论文定密,并严格实行“先

审批,后撰写”的原则。

第六条 涉密论文的定密申请应在论文开题前提出,申请人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附件1),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开题 报告 和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查程序

(一)涉密论文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认真填写《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定密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单位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审定人进行初审。

(二)各单位主管研究生 教育 的领导是研究生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审定人,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的密级初审工作。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河南理工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及变更规定》等有关文件审定研究生学位论文密级。

(三)涉密学位论文的密级申请报送科技处审核和学校定密工作小组审批。

(四)涉密学位论文保密期限根据密级确定,秘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10年,机密级论文保密期不超过20年。

第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作者须签订《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 协议书 》(附件2),并承诺对有关涉密内容负保密责任。因工作关系接触涉密学位论文的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传播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

第三章 涉密学位论文的管理

第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必须在涉密计算机上撰写和修改,

第十四条 涉密学位论文是重要的学术著作,也是科学研究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保密规定妥善保管。学位申请人在离校前,应将涉密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论文定密审批表》和《河南理工大学涉密学位论文保密协议书》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涉密论文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十五条 校学位办应做好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管理工作,在保密期限内,应将涉密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及其电子版专柜存放,未经学校保密委员会批准,任何人不得借阅。

第十六条 涉密学位论文及其相关信息禁止上网检测和传输,保密期内不列入抽查评估的范畴。

第十七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保密期满即自行解密。解密后的涉密学位论文按照不涉密学位论文的 收藏 、管理与服务 方法 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涉密学位论文的研究生, 毕业 前填报学位授予信息时,相关信息应根据保密要求,作相应技术处理,避免泄密。如填写学位论文题目和关键词等信息时,可填“保密论文”,不填具体题名和关键词。

第四章 内部学位论文的审定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根据科研项目的特殊性或研究内容保密的需要,少数学位论文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按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申请保密。研究生内部学位论文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内部学位论

文保密期限原则上为2至5年。论文完成后,在论文封皮和扉页右上角处明确标注保秘审批确定的论文密级和保密期限,如“密级:内部3年”字样。

第二十条 内部学位论文应在论文开题时申请保密,论文作者需在导师指导下填写《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附件3),报本单位__负责人和研究生处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在开题、评审(含预审)、答辩(含预答辩)过程中,导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提出具体的保密要求,报所在学院__负责人审定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经审批需保密的内部学位论文必须事先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去密处理后,方可进行学术不端检测。去密处理不当导致泄密的,其责任由作者和指导教师承担。

第二十三条 通过论文答辩后的内部学位论文印刷本一式三份及其电子版(光盘)连同《河南理工大学内部学位论文保密审批表》由学位申请人直接送交校学位办,并按保密要求统一管理。保密期满后退回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送交相关单位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完成相关审查审批而擅自撰写涉密论文或内部论文,导致的后果由本人自负。相关单位、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导师、研究生未按照

本办法的规定对涉密论文进行审查审批和保密管理,导致泄密或存在严重泄密隐患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经审批保密学位论文的学位申请人,毕业离校时,论文作者凭校学位办开出的学位论文保密管理证明(附件4)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院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保密学位论文质量控制 措施 和 规章制度 ,确保保密学位论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保密办和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

当事人发表有关论文、著作,出发点往往是对学术研究和工作实践的思考和探索,也是积极推动相关领域发展。但如果造成国家秘密泄露,不仅导致国家安全和利益受损,同时也葬送了个人发展前途,实在得不偿失。

为此,有关单位首先应从加强涉密人员管理入手,如在涉密人员上岗前与其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岗位责任和要求,保证其了解并遵守包括论文、著作发表等的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也要定期在涉密人员中开展爱国教育和保密法治教育,增强其保密意识。另外,单位还应加强监督,发现泄密隐患或泄密行为要及时报告,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当然,法律也要求权利义务的对等,保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涉密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此当涉密人员由于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在学术成果发表等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时,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涉密人员合法权益,给予相应补偿,这也是党和国家对涉密人员关心、爱护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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