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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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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升警衔论文发表

人民警察晋升警衔细则达到规定条件经考核达标可以晋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十四条 二级警督以下的人民警察,在其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本条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晋级。晋级的期限:二级警员至一级警司,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一级警司至一级警督,每晋升一级为四年。在职的人民警察在院校培训的时间,计算在警衔晋级的期限内。 晋级的条件:(一)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二)胜任本职工作;(三)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第十五条 一级警督以上的人民警察的警衔晋级,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根据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实行选升。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第十七条 警司晋升警督,警督晋升警监,经相应的人民警察院校培训合格后,方可晋升。

警察警衔晋升标准:1、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纪守法;2、胜任本职工作;3、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晋级期限届满,经考核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逐级晋升;不具备晋级条件的,应当延期晋升。在工作中有突出功绩的,可以提前晋升。一、首次授予人民警察警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1、总警监、副总警监、一级警监、二级警监由国务院总理批准授予;2、三级警监、警督由公安部部长批准授予;3、警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厅(局)长批准授予;4、警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政治部主任批准授予。二、人民警察警衔设下列五等十三级:1、总警监、副总警监;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5、警员:一级、二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第十六条 人民警察由于职务提升,其警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警衔的最低警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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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学校坚持科研工作围绕服务教学、服务公安实战需要,主动面向公安第一线。2000年以来,学校加强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工作,参与承担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30多项,校级课题60多项。其中公安部重点课题“双胞胎语音的声纹鉴定研究”达到了国际领先水平;山西省软科学项目“警察心理素质及测评系统研究”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出版各类著作127部,发表论文769篇,获山西省社科优秀成果在内的省部级以上奖36多项。学校办有《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季刊),学报创办以来,坚持服务于教学、服务于实践的办刊宗旨,办刊水平不断提高,现已成为全省公安院校教师和公安民警警务理论与实践研究的主要阵地。

已在《人民日报·内部参阅》、《理论动态》、《公安大学学报》、《江西社会科学》、《犯罪研究》等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70余篇,研究论文曾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成果先后获得中国警察协会一等奖、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一等奖、江西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江西省高等学校优秀社科成果二等奖、江西省警察学会特等奖等各种学术奖40余项次,主持(参与)江西省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项目等各级课题20多项,参加了“中国社会犯罪、法律与司法国际学术研讨会”(香港)、“中国犯罪学高层论坛”(北京)等重要学术会议。2002年起一直为江西省警官培训中心主讲教师。2010年以来,受邀在全国铁路公安机关政治部(处)主任培训班,北京、武汉、郑州、南昌铁路公安局,江西省林业公安局、南昌市公安局、抚州市公安局、江西省交警总队直属二支队等各级公安机关讲授《警务沟通》、《警察舆情引导》、《公安科所队长领导艺术》、《警察公共关系学》、《警察礼仪》、《警察形象危机处理》、《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等专题,受到广大民警欢迎。2012年作为公安部“送教西部行”教官团成员先后到西安市公安局、宝鸡市公安局讲授《群众工作与警务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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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子荣,男,山西临汾人,现任校长,教授。赵雪宝,男,生于1966年1月,山西大同人,现任教务处处长,副教授,研究生,1986年8月毕业于山西大学本科。1986年8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①出版《精解公安机关管辖案例刑法罪名》参编;《刑法学》、《民法》、《国家赔偿法教程》任主编;②发表论文《试析警察救助行为》。奖励荣誉:获公安部全国公安系统优秀教师;获太原市优秀教育专家。 翟媛,女,生于1965年11月,山西昔阳人,现任法律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生学历,1984年7月毕业于山西省警校,1998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本科,2001年毕业于山西大学。1984年7月调入学院。科研成果:出版有《新法律教程》;《刑法学》警官高职法学教程;《民法学》警官高职法学教程。奖励荣誉: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太原市职业教育优秀教师;太原市公安局嘉奖。 刘明生,男,生于1964年 6月,山西太原人,现任刑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研究生,1984年7月毕业于山西省警校,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1984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①出版《使用预审教程》任副主编;《侦查讯问学》任副主编;②发表《关于构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的初步构想》等。奖励荣誉:荣获公安局三等功、山西省公安厅二等功、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 胡忠明,男,生于1963年4月,山西阳泉人,现任治安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大学本科,1985年8月毕业于山西大学本科,1985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治安介理学》参编;《汉安行政诉讼实用教程》参编;《人民警察法教程》参编;《刑事侦查谋略与措施》参编;《治安案件查处法律文书制作场合》,任副主编。奖励荣誉:省、市、校“先进个人”。太原市“三等功”。 上官柳芳,女,生于1965年6月,山西运城人,现任政治理论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研究生,1986年8月毕业于山西大学本科,2001年毕业于南京大学,1986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邓小平理论概论》,任副主编。奖励荣誉:2002年获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 周立莹,男,生于1947年3月,山西太原人,现任治安教研室副教授,大学,1981年2月毕业于太原师专,1987年7月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1987年2月调入学院。科研成果:《治安管理文书写作》论著;《公安机关现行表格使用说明和示例》任副主编;《综合训练和毕业考试是警校教学中的必要环节》论文。荣誉奖励:论文《吃透“三头”搞好应用文教学充分发挥教师主导作用》获“三北”教学研讨会鼓励奖。 成文明,男,生于1964年6月,山西交城人,现任成教处处长,副教授,大学,1984年7月毕业于山西省警校,2000年1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1984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实用刑事技术教程》参编;《刑事侦查改革谋略与措施》主编。奖励荣誉:省、市、校“先进个人”。太原市“三等功”。 李保国 王建军,男,生于1963年6月,山西昔阳人,现任法律教研室副教授,研究生,1985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1985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民法教程》参编;《行政处罚法通论》;《民法学》;发表论文《公安机关与国家赔偿法》、《地方公安院校应成为公安职业亿建设的主要基地》;《创新警务机制,确保率先发展》。奖励荣誉:曾被学院评为优秀教师。发表的论文《公安机关与国家赔偿法》、《地方公安院校应成为公安职业亿建设的主要基地》获奖。 周正平,男,生于1953年3月,山西太原人,现任政治理论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大学本科,1982年5月毕业于山西矿院,1987年4月调入学院。科研成果:《辩证法研究》主编;《邓小平理论概论》副主编。荣誉奖励:1994年省教委被评为”优秀班主任”;1997年省公安厅被评为“全省公安机关警衔晋升培训先进个人”;2000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优秀函授教师”;2000年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 李捷,男,生于1963年4月,山西太原人,现任科研处处长,副教授,研究生,1987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本科,2001年毕业于南京大学,1987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从权利与次效率的关系看“沉默权”的取舍》论文发表于《公安教育》;《试论正确应对“律师提前介入诉讼”》发表于《中国警察教务信息博览》;《浅谈21世纪公安教育的培养目标》论文发表于《太原科技》;《浅析公安院校毕业生不包分配的负面影响》发论文发表于《中国城市经济》;《公安行政诉讼实用教程》参编;《新刑事诉讼法教》副主编;《公安机关输刑事案件要题三百问》章节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编著。荣誉奖励:1993年、1997年、1998年、2000年四次获“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称号;2002年荣获“三等功”;多次被评为太原市公安局“先进个人”“优秀党员”等。 谢宁洁,女,生于1967年4月,山西临猗人,现任交通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大学本科,1988年毕业于西安公路学院,1997年 7月毕业于西安公路交通大学,1988年9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1996年《投资与汽车工业》发表于《交通纵横》;1997年《浅谈汽车前轮的测滑及其调整》发表于《山西交通科技》;2001年《中国未来城市交通管理的策略探讨》发表于《太原科技》;2002年《汽车驾驶中如何防止侧滑》发表于《能源基地建设》、《关于公安中等专业教育的探索》发表于《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汽车驾驶初级培训教程》参编;《现代交通管理应用技术》参编;2004年12月在《山西交通科技》上发表论文《城市汽车污染控制对策》。奖励荣誉:1995年太原市公安局嘉奖一次;1998年获太原市公安系统优秀教师;2000年被评为太原市中等职业教育优秀教师;2001年被评为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2002年论文《提高交通管理整体水平,创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被评为太原市政法系统优化发展环境理论研讨会论文优秀奖;2003年被评为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2005年被评为学院优秀教师。 王承公,男,生于1967年5月,山西原平人,现任服务中心处长,高级讲师,经济师,三级警督,大学本科,1989年7月毕业于太原市警校,1993年7月毕业于中国人民警官大学,1989年8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论著《公安派出所常用文书写作与范例》,论文《论新时期公安秘书工作者的基本修养》。获奖荣誉:1995年被评为山西省公安厅优秀教师并荣立市公安局个人三等功、“新长征突击手”;1998年被评为太原市教委优秀班主任;2000年获市局新千年优秀党员并获太原市第二届政法、综治宣传“金剑奖”先进个人、“新长征突击手”;2003年获“2002年度太原市青年思想政治工作先进个人”并获太原市共青十大团干标兵;2004年被评为省团委“山西省优秀共青团干部”并同时被评为省公安厅优秀教育工作者。 王彩霞,女,生于1975年2月,1998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2003年12月获南京大学情报学专业硕士。1999年4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2000年论文《谈知识经济时代图书馆的继续教育》发表于《太原科技》、2003年4月《试论自动摘要技术》发表于《晋图学刊》、2003年10月《知识经济时代的企业信息资源管理》发表于《情报杂志》、2003年11月《图书馆人力资源开发对策研究》发表于《中国西部科技》、2005年8月《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强公安院校师资队伍建设》发表于青海民族出版社出版的《公安教育论坛》(上册)。奖励荣誉:2001年9月被评为太原警校“优秀教育工作者”;2003年4月被评为2002年度山西省职教学会中专图书馆委员会“先进图书馆工作者”;2003年12月被评为太原市人民政府评为“太原市职业教育优秀教师”,2005年9月被评为太原警官职业学院“优秀教育工作者”. 刘庆林,女,生于1964年6月,研究生,高级讲师,1995年7月毕业于山西省委党校,1981年8月参加工作,1987年调入学院。科研成果:1995年论文《国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对中国的借鉴作用》发表于《学习与辅导》、1996年论文《试论头颈状态对体操的影响》发表于《山西体育科技》、1996年论文《试论人民警察依法行使权利学研究》发表于《警学研究》、2000年论文《大众健美操对中青年女性健美效果的实验》发表于《山西体育科技》、2001年论文《浅谈信息服务业》发表于《山西经济》、2001年论文《浅析传统武术套路与现代散手运动》发表于《搏击》、2001年论文《山西环境污染状况及其原因分析》发表于《山西统计》、2001年论文《关于发展山西资本市场的几个问题》发表于《经济问题》、2003年论文《西部发展与山西经济》发表于《山西统计》、2001年论文《课堂育人方法谈》在第十一届“三北”会议获奖。奖励荣誉:1993年获太原市政府“夏打”先进个人、2004年获太原市优秀社区民警、2005年获太原市优秀社区民警。 朱玉,女,生于1972年3月,1994年7月毕业于太原工业大学,工学学士,1994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1996年内蒙古人民出版社《计算机上机操作与等级考试指导》副主编、2001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警用计算机基础教程》副主编、2000年发表论文“浅谈计算机信息安全”。奖励荣誉:1997年被评为太原市公安系统优秀教师、1998年被评为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1999年被评为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2003年被评为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党员、2005年被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评为先进工作者。 刑建刚,男,生于1963年4月30日,现任交通管理教研室主任,大学本科,1986年毕业于山西医科大学,1986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刑事技术》参编,论文论文《30例自行车事故引起的颅脑死亡案例分析》和《表皮脱落及其应用》发表于《中华法医学杂志》.奖励荣誉:多次被评为山西省、太原市公安系统优秀教师以及优秀党务工作者;2000年9月被评为高级讲师职称、2005年被评为副教授职称。 容翠梅,女,生于1962年2月,现任基础教研室主任,副教授,大学本科,1988年毕业于中国刑警学院。1984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实用刑事技术教程》参编,发表论文《利用手印推测身高的三元回归方程》、《应用模糊数学原理对学生全方位评价初探》。奖励荣誉:1995年荣立太原市公安局三等功,1995年荣获山西省公安厅优秀教师,1995年荣获太原市公安局最佳民警,1996年荣获山西省公安厅优秀教师,1991——1995年别评为山西省中专教育先进个人,2000年获太原市警校首届评教评学一等奖。 田明,男,生于1976年10月,硕士研究生,2001年7月毕业于山西师大,2001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2004年《战时日军对山西邮政的破坏》发表于《山西师大学报》;合著《华北抗战史》(上卷)发表于《山西人民出版社》。奖励荣誉:2004年被太原市政府评为市职业优秀教师。 翟淑琴,女,生于1965年10月,现任基础教研室科员,1998年毕业于山西大学,2003年考取山西大学物理电子工程学院光电研究所光量子与光学器件国家重点实验室硕博连读(在读),1984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论文《刑事技术教程》。奖励荣誉:1999年获太原市公安系统优秀教师。 周志琛,女,生于1975年9月,2001年毕业于太原师范学院,2004年考取山西大学数学科学院研究生(在读)。1998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论文《强化数学应用意识》、《数学学习过程与数学教学改革策略》、《数学教学中学生能力的培养》;获奖荣誉:2000年获太原市公安系统优秀教师、2005年获太原警官职业学院优秀教师。 李明,男,生于1979年6月,现任计算机教研室科员,大学本科,2003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论文《浅议青少年犯罪》、《公安院校计算机教师应具备的素质之我见》在第十四届“三北”地区公安院校教育研讨会上发表。奖励荣誉:论文《浅议青少年犯罪》、《公安院校计算机教师应具备的素质之我见》在第十四届“三北”地区公安院校教育研讨会上获优秀奖。 李建利,男,辽宁大连人,现任现代技术教育处副处长,高级讲师,专业三级警督, 1994年7月毕业于山西大学,1994年7月参加工作。科研成果:《警用计算机基础教程》任主编;《中文WINDOW98教程》;论文《基于WORD的现场平面图应用》。奖励荣誉:多次获山西省公安系统优秀教师,太原市政府教育先进工作者。

公安论文发表期刊怎么查询数据 其实现在的互联网是非常发达的,如果想找一些毕业论文资料,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查找。但是互联网资料也会有些问题,

有用。根据期刊网查询显示,民警在大学学报上发表论文有用。发表论文或期刊是毕业论文往往选择发布类型的杂志分为两种,一是半报,另一个所说的学术期刊,高校校报办公室新闻出版全国统一的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出版日期,正式的出版物。

警察想发表论文

随着法治社会构建的一步步深入,对执法环节的关注也日渐增多,执法过程的好坏是法制建设的体现,执法水平的高低,质量的好坏,凸现了我国法治的建设程度及文明程度。警察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专门力量,又是执法的主体之一,警察执法是现阶段我国执法的重要内容。现阶段的警察执法,已经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距离法治的目标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存在较多问题,如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这些问题是制约我国法制建设的瓶颈,解决这些问题,对于我国法治的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 当前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理念,指导思想错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也不断加快,然而在部分警察身上,一些不合时宜的传统执法观念没有得到及时的清理,特别是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没有很好确立,在执法过程中,还有很多问题存在,具体表现在:1 不重视理论学习及“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理念的培养,表现在现实中,理论修养不深,法律知识匮乏,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接待群众缺乏耐心等。2 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人民警察法》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十四项法定职责,在现实中一些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没有很好的履行这些职责,这在当前一些基层公安机关中表现得尤为明显,首先是不及时处理群众的报警,不及时立案及调查,其次是对群众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求助,不理不睬或拒绝履行,再就是对公民依法申领证件,执照,故意刁难,无故拖延等。比如办理伤害案件,一些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不管案件大小,先叫治保会或协警处理,而这些人无专业警察素质,往往延误时机,最终导致加害人逃避制裁,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违反法定程序办案 1 执法主体不合法:在基层派出所,协警,保安参与办案,制作笔录,有的派出所,甚至让见习生参与办案,笔者暑期在派出所见习时,就“有幸”单独进行讯问并制作笔录。2 违反地域管辖,部门管辖规定执法办案,如派出所跨辖区查赌,抓嫖,派出所上路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等3 违反程序办案,在基层派出所,先调查后立案,先处罚后裁决等执法现象大量存在,当场处罚不出示证件,处罚决定书不及时送达等问题也时有发生4 超越职权审批,如派出所所长审批刑事案件。 (三)滥用职权 1.滥用罚没权:表现最明显的就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同类案件违法情节相似,罚款数额却相差悬殊,原因在于当事人态度的好坏或有无重要“关系”。其次是乱罚款现象大量存在,在办理赌博、卖淫嫖娼等案件中,以罚代刑、以罚代教的现象还很多。2.滥用强制性措施:首先适用强制性措施的随意性大。比如对嫌疑对象的强制传唤,超过24小时还进行非法关押。其次随意扣押处置涉案财物,如不按规定审批登记后就扣押,久不处置等。 (四)粗暴执法的存在 1.办案中的变相体罚,刑询逼供仍然存在。2.对待来访群众不耐烦,不愿意接待。如派出所民警对某个屡次上访的群众“讨厌”之至,以致于该人每次来派出所都没有民警接待。3.处理治安纠纷案件,多采用强制手段,不重视引导及思想教育。这种现象是导致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笔者粗略统计,大部分公民对警察粗暴的形象不满,希望有所改善。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体制不完备,不适应,法规不统一等客观原因,又有部分民警综合素质不高,执法观念保守、落后等主观原因,最主要的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缺乏正确的执法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经济、政治不断发展,但一部分警察并没有树立相应的执法理念,指导思想,最根本的表现是指导思想偏差,执法观念不适应,1.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人性化意识,没有很好确立、表现为执法手段的简单、粗暴,以及违悖法治精神,前期吵的沸沸扬扬的“杜宝良违法现象”中执法部门就违背了人性化的执法理念,使执法本应有的教育、警示及制裁三种功能,只剩下了制裁的功能。达不到警示教育的目的,显然违背了法治精神,也造成了公安机关相当尴尬的局面。2.缺乏法制理念与执法为民的理念,以 言代法,以权代法,唯长官意志和权力执法,这是目前执法中最大的问题,也是产生一系列执法问题的根源。 (二)警察整体素质不高,队伍不规范 有一调查统计表明,目前我国警察队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总数的52.3%,这较之上世纪90年代的3.9%,已有了长足的进步,但调查结果又表明,57.3%的高学历警察,多在办公室,在基层的很少,目前我国警察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担忧。1.部分民警缺乏应有的法律业务知识,导致业务不精,对新形势下执法办案的要求不了解,导致粗暴执法,违法办案,比如这几年,从地方和部队转业军人中录用的新民警,只进行了短期的培训,没有系统地学习法律业务知识,不能适应岗位执法的要求,2.一些民警职业道德水平不高,缺乏应有的工作责任心,一方面是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思想严重,比如对没有经济利益的案件能推则推,而对有经济利益的案件的案件则争着办理,借办案之机,吃拿卡要,有的甚至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笔者在基层实习时就发现,对打架纠纷等治安案件,民警互相推诿,不愿办理,而很多民警却忙于办理抓嫖、抓赌案件,个中缘由,我们大家都很清楚?抓嫖抓赌案件油水“多”,而打架、吵架等纠纷案件则既“浪费”时间,又无油水可捞。 (三)公安管理体制存在弊端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现行的公安管理体制弊端日益显现,人事管理体制、财政保障体制,执法监督体制都不能适应当前的执法活动,表现在:1.人事管理体制不适应,目前,公安机关列入地有政府机构编制序列,实行公务员人事管理;地方组织人事部门的制约,内部人事管理,缺乏自主权,2.财政保障机制不适应,现行公安办案经费重要靠财政拔款,这取决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财政状况及有关领导的重视程度,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导致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公安经费,难以达到基本保障,资料显示,发展中国家维护治安的经费占财政收入的9.9%,我国仅占2.8%,是少数低经费国家之一。因而产生某些“创收”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如警察与妓女联手罚款创收,以罚代刑,以钱代罚等,并且经费过低,严重影响了警察执法能力和质量的提高,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某些徇私枉法、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渎职违法等直接、间接侵犯人权的行为,与之有密切关系,3.执法监督体制不力,(1)监督与被监督意识薄弱,表现在:一方面将权力与监督对立起来,另一方面主要是对执法监督畏难,部分民警认为监督就是干扰办案,监督就是故意找茬,对监督持抵触心理。(2)有关监督的制度不健全。《人民警察法》第六章专门对执法监督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但太过原则,《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太过原则、僵化,没有考虑到变化的现实。(3)监督的视野不够宽敞,只强调了内部监督,而外部监督往往流于形式,群众监督渠道不畅。 (四)公安法规的不统一,不完善 这主要表现为立法滞后、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不完备,尤其是相关行政处罚方面没有统一的程序法,多而是分散于各实体法律法规中,如公安机关常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刚颁布尚未实施行的《治安处罚法》同《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不配套,常发生矛盾,互相抵触,如对卖淫嫖娼的处罚规定中就出现罚则相同,量罚尺度不同,这些给民警执法带来了困难。其次法律还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对取得证据的法律程序方面,我国刑诉法没有禁止以非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在法律上为警察以刑讯逼供取证留下了漏洞,虽然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判决案件时,不得采取非法取得的证据为证据,但这对于警察的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强制性约束力,因为警察属于行政机关而非司法机关,此外,我国对刑讯逼供的法律规定又太过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了在现阶段警察执法办案时,存在大量的刑讯逼供现象。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 (一)树立以人为本,人性化的执法理念 1.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人权保障意识,在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要使民警执法的思想和理念跟得上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步伐,就必须确立良好的法治意识和人权保障意识,首先是在处理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上,摒弃以往根深蒂固的权力至上思想,改变部分民警习惯按领导意志办事的陋习,重视法律的要求,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来执法,杜绝取权合法,以权代法的现象,其次是对执法的认识程度上,要认识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才是执法的最终目的,那些漠视公民权利,认为只要是打击犯罪,就可以不顾违法嫌疑人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为了稳定大局,侵犯一些人的权利也在所难免的想法和行为都是错误的,要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最高标准。 2.建设和谐的警民关系,牢记执法为民,人民群众是公安执法工作的基础,而人民警察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人民群众是公安工作的基础,和谐的警民关系对于公安工作的开展具重要意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要求,和谐的警工关系,要求人民警察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群众,警民间形成一种相互支持,相互理解的良性的互动,有利于执法工作的改善。 (二)加强教育培训,全面提高警察素质 1.应通过修改国家公务员条例和有关警察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内容,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警察的考试、录用、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使我国警察的包括文化水平道德素养,法律知识,人权知识等在内的整体素质及以明显提高。 2.突出警察法律业务素质的培养提高,这是确保公安执法质量的核心问题,也是目前影响执法质量的主要问题,提高警察的法律,业务素质,关键是加强民警对执法相关法律的学习及对业务知识的熟练掌握,中央政法委刚出台了规范警察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及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对重点岗位的执法警察要定期考核,以作为评定警察执法资格的重要依据,培训考核的重要内容是警察工作的基本法律,执法程序和工作规范,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笔者认为此举甚好,一方面提高了执法民警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从心理上使执法民警重视法律业务素质的提高。从而有行于民警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规范统一的警察法规体系 要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把各项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全国纳入法制化轨道,公安立法就要从实际出发,遵循立法之规定,并贯彻公开公正,便民利民的原则,统一规范,这样对执法工作的开展进行亦有现实意义。1.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完善从刑诉法到警察办案具体规定的各项程序,严格规范警察及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切实防止警察滥用职权,侵犯人权。 2.对不同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法规间有冲突,不协调的条款进行修改,进一步明晰职责权限。 3.统一公安机关处罚方面的法律,新出台的《治安处罚法》还存在很多问题,与《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还存在矛盾规定,多头执法等规定,应进一步统一相关规定,以明确其职责,节约警力,并“减负”于民。 (四)推进警察体制改革 1.首先是建立: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特殊情况下公安内部垂直领导的领导管理体制,撤消重复建设的公安派出机构,整合统一,将组织人事业务统一领导,最大限度的发挥公安机关整体作战效能,减少其他地方部门的干扰,减少非警务活动,比如,依据地方(辖区)治安状况设立公安派出所,而不是“一刀切”,原则性的凡地方都要设立派出所,确立能够合并的就要整合,依据实际情况建立警署,既有利于节约警力,又有利于改善县级公安机关经费保障。其次建立符合公安职业特点的人民警察职务序列,在国家公务员序列中单列出来,同时优化重新整合警力资源,最大限度地将警力沉列到一线,实行小机关,大基层,切实解决头重脚轻、机关化严重的问题及职能交叉,人浮于事问题,警力的配置,从实际出发。 2.改变由地方政府提供维护治安经费的机制 (1)逐步提高维护治安经费,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2)改由中央统一从国家财政中拨款,充分保证警察维护治安所需的经费和设备。 3.深化执法责任制,加强执法过程监督,提高执法质量,强化执法监督,要做到个延伸,遵循“广泛监督、深入现场、内外联支、超前控制”的原则:实现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深层性。(1)由事处置向事前预防延伸,一方面加强监督部门的信息保障,加强信息交流、协作,建立全方位的监督体系,另一方面随警察执法的过程,同步监督,随程控制。(2)监督工作由监督执法查纠向服务保障延伸,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监督机关要反馈信息,辅助决策,二是保护执法,加强执法者的心理疏导,这样做,一方面加强了监督工作的力度,另一方面又使监督工作由被动到主动,既改变了监督工作的被动局面,又有利于执法决策的完善。 警察执法的改善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对公安体制的改革也需不断推进、完善和巩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我们建设法治和谐社会的宏大目标。

一个人的良好品质,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通过后天的不断学习、不断实践,经过长时间艰苦的自我修养才能获得和保持的,其自身素质并不因职位的升迁而随即提高,更不因年龄的增长而自然升华,始终保持其良好品质是一个自我改造永无止境的过程,所以更必须注意加强在实际工作中的锻炼,以不断改造和提高我们的自身素质和修养。警察职业道德修养和其他职业道德修养一样,虽有其自身的特点,但其主要的修养方法是客观存在的,值得我们认真探讨。主要修养方法有:1、学习。学习是人民警察自觉地、理智地提高自身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认识的活动,是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的前提和指导。以一般人而言,最简便的修养方法是读书。人的思想是可塑的。一个人如果每天观同一幅好画,阅读某部佳作中的一页,聆听一支妙曲,就会变成一个有文化修养的人——一个新人。 学习、传承,是人类认识自然和社会、不断完善和发展自我的必由之路。无论一个人、一个团体,还是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只有不断学习,才能代代传承,并不断获得新知,推动时代的前进。一个人从幼年、少年、青年、中年直至老年,学习将伴随人生的整个历程并影响其一生的发展,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世界对人们提出的客观要求。人类从诞生之日起,学习就已成为整个人类及其每一个个体的一项基本活动。不学习,一个人就无法认识和改造自然,无法认识和适应社会,人类就不可能有今天的一切进步。学习的作用又不仅仅局限于对某些知识和技能的掌握,学习还能使人更好地吸取各民族的文化精髓,使人聪慧文明,使人高尚完美,使人全面发展,使人更好地传承自己的民族精神。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人们始终把学习、传承当作一个永恒的主题。当今时代,世界在飞速发展,知识更新的速度大大加快。人们要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客观世界,就必须把学习从单纯的求知变为生活的方式,努力做到活到老、学到老。如果说,过去的学习往往带有一定的个人色彩,可以是一个人或某些人的事情,那么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当今时代,在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学习早已超出了个人的范围,而关系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传承与发展、文明与进步。那么,我们要怎样加强学习和传承呢?首先要强化学习意识,要自觉做到想学、真学、能学。每个阶段确定一个学习目标,制订一个学习计划,保证安排出一定的学习时间。第二要会学。要善于把握“真知”、“真谛”,努力掌握基本知识、基本经验、基本理论及其精神实质。第三要善于挤时间学。要自觉克服“工作忙,没时间学”的想法,在学习问题上同样“绝不找借口”。第四要重视知识更新。强化继续学习的理念,既自觉地增长知识,又不断地更新知识、创新学习,才能做好传承和发展。2、自省。“内省”和“慎独”,都是中国儒家思想所提倡的修养方法。自省即内省,是人民警察对自己的品行是否合乎职业道德的自我检查的道德修养方法,也就是他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表现的品德是否合乎职业道德的自我检查,也就是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与行为效果及其所表现的职业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的道德价值之自我检查。 修养的基础是内心对话,人在这种对话中既是自己的原告,又是自己的辩护士和法官。自省是自我修养的起点和前提,自省是指从思想意识、情感态度、言论行动等各个方面去深刻认识自己、剖析自己。我国古人十分重视修养中“内省”的功夫。人首先要进行认真的思考和反省,才知道什么是善、什么是恶,什么事应当做、什么事不该做。一个人难免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没有错误是不可能的,但重要的是要不断增强自我省察、自我克治的能力,及时发现和改正自己的缺点错误,提高自己遵守道德准则和规范的自觉性。 3、自律。职业道德自律是人民警察在职业道德活动中自己为自己立法,是作为道德主体的人民警察在理性、良知的指导下对现实和职业道德关系的自我约定,是道德主体对行为的一种自由自主的选择。自我修养,贵在自觉。在自我修养的过程中,必要的外部条件和影响是不可少的,但其窨能起到多大的作用,最终要取决于个人有没有高度的自觉性。因为人不同于其他的动物,人有自觉的能动性,而且随着实践经验的逐渐丰富,这种自觉能动性日渐增强。人的这个特点,决定了人从一开始对于外部影响就不是原封不动地全盘接受,而是有选择、有取舍的。如果说没有强烈的求知欲望,在外力的推动下,也不可能去“强记”一点知识的话,若没有自觉修养的强烈愿望和要求,那就根本不可能进行真正的自我修养。所以,人民警察进行自我修养,首先必须有这种自觉的要求,有了自觉的要求,才可能对自我欲望和冲动加以有效克制和调节,使行为符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的要求,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这种自觉意识和自我控制所体现的也就是人生修养的自律准则。4、积善。修养是一个十分漫长的学习和积累过程,要从一点一滴做起,要能专心一志、持之以恒地去做,否则是达不到修养目的的。人民警察高尚的职业道德的形成是一个由量的积累到质的变化的过程,而不是一蹴而就的。所谓积善,就是要精心地保持自己的良好职业道德行为,持续地培养自己身上已有的良好的道德,经过点点滴滴的长期积累,使其不断发展壮大。如果平时不检点,不注意自己的职业道德积累,而幻想有朝一日突然成为职业道德楷模,是根本不可能的。因此,每个人民警察在职业道德修养中,都要以坚强的职业道德意志,要求自己做到凡是符合职业道德的,就努力践行;凡是违背职业道德的,就坚决与之斗争。如此日积月累,持之以恒,就会达到高尚的职业道德境界。5、慎独。如果说,“内省”是为警者的修养方法和良心的表现形态之一,那么,“慎独”就不仅是一种修养方法,而且是一种很高的道德境界。所谓“慎独”,是指一个人在独立工作或独处,无人监督,有做坏事的环境、条件和可能的时候,能自觉地严格要求自己,遵守道德原则和规范,而不做不道德的事情。在道德实践中,我们常常可以看到,有些人在人前或公众面前,尚能遵守道德规范,不做坏事,那是因为他们害怕舆论谴责,怕丢掉乌纱帽;而当他们在人后、无人在场的时候,做些不符道德规范的事情却处之泰然,不会感到丝毫内疚。“慎独”作为警察职业道德的修养方法之一,体现着为警者的自我教育、自我监督、自我克制、自我完善的道德修养的自觉性;作为道德境界,它体现着为警者内在的道德意志和道德信念的坚定性。无论在什么时候和什么场合,都能够把握住自身的言行,并使之符合道德规范;使道德信念始终不渝地贯彻于自己一切言行的全过程;使道德行为和习惯持之以恒地伴随着自己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以及一切日常活动。就是说,人民警察要使自己的道德行为选择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服从理智,服从意志,并能克制不良动机,克制不良情绪,始终保持自己的自控能力和调节能力,做一个有理智,有涵养,善于控制自己、管理自己的领导者。用慎独的方法进行职业道德修养,就是要使人民警察提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自觉性,做到防微杜渐。警察的职业点多线长面广、相对分散、且经常接触社会的阴暗面,这就更要注意在无人监督的情况下能够自我控制,严格要求,防微杜渐。

繁华的城市、寂静的乡村,一年四季到处都能见到人民警察的身影.他们不是高山,却有着比山还豪迈的雄心;不是大江,却有着比江水更澎湃的激情;不是诗人,却挥洒出无数壮丽的诗篇;不是哲人,却用自己的行动向人们讲述着一个浅显易懂的道理--奉献.祖国的利益重如山,为民甘洒血和汗,人民警察舍小家,为大家,翻山越岭追缉逃犯、维护稳定惩凶缉恶,用自己的胸膛挡住罪恶的尖刀,用自己永不言弃的毅力向恶势力说“不”;在洪水地震灾难来临之时,为保护人民财产争分夺秒、日夜奋战,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在没有硝烟的战场上抒写着可爱与伟大.铁血柔情,在他们身上完美的融合在一起.他们可以为打击犯罪连续奋战几天甚至几个月,却没时间陪儿女逛一次公园;可以为自己的使命舍生取义,却忘了身后的妻儿;可以把自己的工资捐给贫困儿童,却忘记了家里的亲人还需要照顾;可以帮助群众疏通下水道,帮孤寡老人扛煤气灌,却让妻子一个人承担家中的责任.他们时刻在帮助别人而自己对家人的承诺转身便忘得一干二净.他们是人民的公仆,送给群众的是阳光、是平安,而留给家人和自己的却永远是牵挂、是酸涩.他们所留恋的,不是想象中的那种浪漫生活,而是用警笛指挥的生活节奏,惩处邪恶,保一方平安,保护祖国与人民的利益,是他们最大的快乐.把孤独酿成美酒,把冷月挥成诗篇,送走满天的星光,迎来灿烂的朝霞,铸就了共和国的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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