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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土地观点想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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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些土地观点想发表论文

《中国土地》《中国土地科学》都是核心期刊,土地分类方面的小论文比较适宜。

论文怎么写 一、标题 标题是文章的眉目。各类文章的标题,样式繁多,但无论是何种形式,总要以全部或不同的侧面体现作者的写作意图、文章的主旨。毕业论文的标题一般分为总标题、副标题、分标题几种。 (一)总标题 总标题是文章总体内容的体现。常见的写法有: ①揭示课题的实质。这种形式的标题,高度概括全文内容,往往就是文章的中心论点。它具有高度的明确性,便于读者把握全文内容的核心。诸如此类的标题很多,也很普遍。如《关于经济体制的模式问题》、《经济中心论》、《县级行政机构改革之我见》等。 ②提问式。这类标题用设问句的方式,隐去要回答的内容,实际上作者的观点是十分明确的,只不过语意婉转,需要读者加以思考罢了。这种形式的标题因其观点含蓄,容易激起读者的注意。如《家庭联产承包制就是单干吗?》、《商品经济等同于资本主义经济吗?》等。 ②交代内容范围。这种形式的标题,从其本身的角度看,看不出作者所指的观点,只是对文章内容的范围做出限定。拟定这种标题,一方面是文章的主要论点难以用一句简短的话加以归纳;另一方面,交代文章内容的范围,可引起同仁读者的注意,以求引起共鸣。这种形式的标题也较普遍。如《试论我国农村的双层经营体制》、《正确处理中央和地方、条条与块块的关系》、《战后西方贸易自由化剖析》等。 ④用判断句式。这种形式的标题给予全文内容的限定,可伸可缩,具有很大的灵活性。文章研究对象是具体的,面较小,但引申的思想又须有很强的概括性,面较宽。这种从小处着眼,大处着手的标题,有利于科学思维和科学研究的拓展。如《从乡镇企业的兴起看中国农村的希望之光》、《科技进步与农业经济》、《从“劳动创造了美”看美的本质》等。 ⑤用形象化的语句。如《激励人心的管理体制》、《科技史上的曙光》、《普照之光的理论》等。 标题的样式还有多种,作者可以在实践中大胆创新。 (二)副标题和分标题 为了点明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研究目的,对总标题加以补充、解说,有的论文还可以加副标题。特别是一些商榷性的论文,一般都有一个副标题,如在总标题下方,添上“与××商榷”之类的副标题。 另外,为了强调论文所研究的某个侧重面,也可以加副标题。如《如何看待现阶段劳动报酬的差别——也谈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开发蛋白质资源,提高蛋白质利用效率——探讨解决吃饭问题的一种发展战略》等。 设置分标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清晰地显示文章的层次。有的用文字,一般都把本层次的中心内容昭然其上;也有的用数码,仅标明“一、二、三”等的顺序,起承上启下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采用哪种形式,都要紧扣所属层次的内容,以及上文与下文的联系紧密性。 对于标题的要求,概括起来有三点:一要明确。要能够揭示论题范围或论点,使人看了标题便知晓文章的大体轮廓、所论述的主要内容以及作者的写作意图,而不能似是而非,藏头露尾,与读者捉迷藏。二要简炼。.论文的标题不宜过长,过长了容易使人产生烦琐和累赘的感觉,得不到鲜明的印象,从而影响对文章的总体评价。标题也不能过于抽象、空洞,标题中不能采用非常用的或生造的词汇,以免使读者一见标题就如堕烟海,百思不得其解,待看完全文后才知标题的哗众取宠之意。三要新颖。标题和文章的内容、形式一样,应有自己的独特之处。做到既不标新立异,又不落案臼,使之引人入胜,赏心悦目,从而激起读者的阅读兴趣。 二、目录 一般说来,篇幅较长的毕业论文,都没有分标题。设置分标题的论文,因其内容的层次较多,整个理论体系较庞大、复杂,故通常设目录。 设置目录的目的主要是: 1.使读者能够在阅读该论文之前对全文的内容、结构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以便读者决定是读还是不读,是精读还是略读等。 2.为读者选读论文中的某个分论点时提供方便。长篇论文,除中心论点外,还有许多分论点。当读者需要进一步了解某个分论点时,就可以依靠目录而节省时间。 目录一般放置在论文正文的前面,因而是论文的导读图。要使目录真正起到导读图的作用,必须注意: 1.准确。目录必须与全文的纲目相一致。也就是说,本文的标题、分标题与目录存在着一一对应的关系。 2.清楚无误。目录应逐一标注该行目录在正文中的页码。标注页码必须清楚无误。 3.完整。目录既然是论文的导读图,因而必然要求具有完整性。也就是要求文章的各项内容,都应在目录中反映出来,不得遗漏。 目录有两种基本类型: 1.用文字表示的目录。 2.用数码表示的目录。这种目录较少见。但长篇大论,便于读者阅读,也有采用这种方式的。 三、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是全文内容的缩影。在这里,作者以极经济的笔墨,勾画出全文的整体面目;提出主要论点、揭示论文的研究成果、简要叙述全文的框架结构。 内容提要是正文的附属部分,一般放置在论文的篇首。 写作内容提要的目的在于: 1.为了使指导老师在未审阅论文全文时,先对文章的主要内容有个大体上的了解,知道研究所取得的主要成果,研究的主要逻辑顺序。 2.为了使其他读者通过阅读内容提要,就能大略了解作者所研究的问题,如果产生共鸣,则再进一步阅读全文。在这里,内容提要成了把论文推荐给众多读者的“广告”。 因此,内容提要应把论文的主要观点提示出来,便于读者一看就能了解论文内容的要点。论文提要要求写得简明而又全面,不要罗哩罗嗦抓不住要点或者只是干巴巴的几条筋,缺乏说明观点的材料。 内容提要可分为报道性提要和指示性提要。 报道性提要,主要介绍研究的主要方法与成果以及成果分析等,对文章内容的提示较全面。 指示性提要,只简要地叙述研究的成果(数据、看法、意见、结论等),对研究手段、方法、过程等均不涉及。毕业论文一般使用指示性提要。举例如下: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固然应服从上级规划部署的全局,但主要的着眼点应放在对下负责,对本地的经济发展,对本地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负责,这才是发展全局经济的前提,从而也自然在根本上符合对上负责。 ●变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为共同服务于企业,应成为部门工作的主要重点。(摘自《政府在市场经济中 如何定位》一文的内容提要) 内容提要的写作要求可以概括为“全、精、简、实、活”。具体说来: 1.内容提要要求具有完整性。即不能把论文中所阐述的主要内容(或观点)遗漏。提要应写成一篇完整的短文,可以独立使用。 2.重点要突出。内容提要须突出论文的研究成果(或中心论点)和结论性意义的内容,其他各项可写得简明扼要。 3.文字要简炼。内容提要的写作必须字斟句酌,用精练、概括的语言表述,每项内容不宜展开论证说明。 4.陈述要客观。内容提要一般只写课题研究的客观情况,对工作过程、工作方法以及研究成果等,不宜作主观评价,也不宜与别人的研究作对比说明。一项研究成果的价值,自有公论,大可不必自我宣扬。因而,实事求是也是写作内容提要的基本原则。 5.语言要生动。提要既要写得简明扼要,又要生动活泼,引人入胜,在词语润色、表达方法和章法结构上要尽可能体现文彩,以求唤起读者阅读正文的欲望。 四、正文 正文包括绪论、本论、结论三部分。这是毕业论文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它章节有专门详细论述,这里不再重复。 五、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又叫参考书目,它是指作者在撰写毕业论文过程中所查阅参考过的著作和报刊杂志,它应列在毕业论文的末尾。列出参考文献有三个好处:一是当作者本人发现引文有差错时,便于查找校正。二是可以使毕业论文答辩委员会的教师了解学生阅读资料的广度,作为审查毕业论文的一种参考依据。三是便于研究同类问题的读者查阅相关的观点和材料。 当然,论文所列的参考文献必须是主要的,与本论文密切相关的,对自己写成毕业论文起过重要参考作用的专著、论文及其它资料。不要轻重不分,开列过多。 列出的参考文献一般要写清书名或篇名、作者、出版者和出版年份。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以《农村土地承包法》为主要分析依据 摘要: 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依法登记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应法定,其权利应自由转让,可依法继承,可依法抛弃,可依法抵押。承包地应不得收回和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转包等立法条文内容表述要科学。 关键字: 物权性质 土地承包经营权 新型用益物权 内容法定 应自由转让 可依 《农村土地承包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第3条第2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按该条款规定分析可知,农村土地承包方式主要有两类:其一是家庭承包;其二是其他方式承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之性质和内容分析,该法“对家庭承包的土地实行物权保护”,[1] (P.19)即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使农户取得的是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主要实行债权保护(除该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农村土地承包法》重点和核心是调整和规范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达到真正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利用权。笔者认为,建立和完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事关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事关承包方的切身利益,事关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的大局。本文对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作一法律思考,以便制定《民法典》和《物权法》时更好地规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达到真正实现维护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并结合民法中物权法理论分析,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2] (p.31),是指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生效或者依法登记取得的,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等农村土地进行占有和以耕作、养殖、竹木或者畜牧为生产方式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目的生产经营而使用并获得收益的权利以及该依法承包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性质属于物权,属于物权中的他物权,属于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且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 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 (1)它是在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上设定的物权。这里“他人所有之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它是以农村土地为标的物的他物权。这里“农村土地”依《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条规定,是指耕地、林地、草地、园地、养殖水面、“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3)它是享有和行使以对农村土地之占有为前提并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用益物权。即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内容主要包括从农村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占有、使用、收益三大权能以及“依法承包该农村土地所形成权利”的处分权。 (4)它是依承包合同生效或依法登记而发生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22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 (5)它是一种有期限的权利。承包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两种。法定期限,如《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约定期限,如该法第45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6)它是以耕作、养殖、竹木、畜牧为具体内容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7)它是以农村土地的使用目的为农业目的而使用他人农村土地的权利。 (8)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特定义务主体(即发包方)的相同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规定分析,两类农村土地发包的承包方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其中发包方主要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才是发包方。 (9)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其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法定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权利三方面和第17条规定了承包方的法定义务三方面。 (10)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权利的可流转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该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1)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限制性。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则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 (12)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法定权利的物权保护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包括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和完善建议 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利,《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物权保护,真正达到“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规范之存在不足表现在: (1)家庭承包的当事人可以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中含有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两方面,这与物权内容法定相悖。物权内容法定,是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否则无效;同时,“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5] (p.74)“作为用益物权,其共性在于,虽经由债权合同而创设,但随即与之绝缘,具有强烈的物权长期性和稳定性的色彩,因此须于法律中明确其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在不动产的所有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维持利益的均衡,避免物权法律关系过于复杂,避免不必要的纷争迭起。对这些规定,当事人不得以合同的约定加以变更”。[6] (p.4)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分析,“侵害家庭承包经营权的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要承担侵权责任”,[7] (p.10)这种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包含约定内容,显然是违背物权法中物权内容法定原则的。 (2)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物权内容法定无法律可依。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该类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几乎没有任何条文体现,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在该法第三章“其他承包的方式”中,从法律结构上分析,它与第二章“家庭承包”是相独立的,无法律依据按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内容法定遵照。 (3)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同时对受让方作了一定的限制,且受让方必须是“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与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不相吻合。“所谓物权之直接支配性,指物权人得依自己的意思,无须他人意思或行为之介入,对标的物即得为管领处分,实现其权利内容之特性”。 [8](p.22)有的人认为:“如果不对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进行一定的限制,遇经济困难或天灾人祸之年,农民转让或抵押自己的土地,将使这些农民失去土地,也就意味着失去了生活的保障。因此有必要对从家庭方式承包的土地的流转加以一定限制”。[9] (p.154)笔者认为,上述理由不可能成立或没有说服力,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属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的流转形式,其结果:转让方(原承包方)丧失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让方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按上述观点,法律要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否则,转让必然导致原承包方失去农村承包地,失去长期依赖农村土地提供的生活保障。实际上,在农村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地区,特别是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近郊区,一部分农民已离开农业,转向从事第二、三产业,已不再依赖承包地作为最后的生存保障,这些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人,可以全身心投入二、三产业经营活动。可见,法律禁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显然是不科学,把农民捆绑在土地上,达到“农民永远是农民”,显然违背常理。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势必引起部分农户失去部分或甚至全部农村承包地,这是客观事实。同时,该法规定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难道发包方能够审查或预见转让方有30年左右的稳定收入来源吗?这肯定是不现实。转让方既然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受让方,对自己家庭成员的今后生存能力肯定作出比较合理的预测,否则该承包方可以采取其他流转形式,关于这一点我们没有必要怀疑和不相信该承包方。同时,把受让方限制在“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也不合理和科学,一方面给转让方限制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对象的范围,甚至有的人认为,“转让的受让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不能是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10] (p.90)按此运行其结果,会出现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落实,甚至造成农村承包地抛荒弃耕之结果;另一方面,造成流转封闭,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再一方面,无法真正按照市场价格转让,不利于转让方转让收益的真正实现;最后一方面,如受让方限于农户,其实受让方也已经取得了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性,没有必要一定把受让方限于农户。因此,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过多限制,必然会侵害转让方的合法权益,不利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4)《农村土地承包法》已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为什么不能允许家庭承包中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呢?如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剩下的成员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给特定受让方(即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一个成员的继承人的农户),其实际结果与允许耕地和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有何区别。同时,表面上该继承人的农户虽然向转让方支付了转让费,但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之规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即承包人)死亡时,照样取得承包收益(包括上述转让费)。又如,承包方家庭成员最后剩下的成员临死前将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非继承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会使该法第31条条文的立法目标其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落空。同样,也会给已经完成转包、出租、入股等流转形式,带来法律问题,上述流转形式也会使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暂时落实。 (5)《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承包地可以依法收回和可以依法调整的特殊情形,与物权法中物权属绝对权和物权保护之绝对性相冲突。物权的绝对性,是指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物权人于其标的物之支配领域内,非经其同意,任何人均不得侵入或干涉,否则即构成违法。法律赋予物权人绝对保护之特性。此即所谓保护之绝对性。[5] (p.9)1993年中央提倡在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办法,这一政策是成功的,充分体现了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之绝对性。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该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可依该条款依法进行调整(除该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外)。按法理分析,承包地依法调整其结果,使部分承包地上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一方面不符合国外用益权消灭其理由(如德国民法中规定用益权消灭情形是:①用益权人死亡,包括自然人的死亡和法人消灭;②用益权设定期限届满;③用益权和所有权竞合;④用益权人对物不当使用、无权使用,并且不顾所有权的告诫而继续使用时,所有权人通过诉讼停止其使用,并消灭其用益权),也不符合国外永佃权消灭其理由(如日本民法典规定永佃权消灭情形是:①永佃权存续期限届满;②永佃权的抛弃,即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五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佃租的收益,可以抛弃其权利;③佃租的滞纳、破产宣告,即永细权人,连续二年以上怠付佃租或受破产宣告时,土地所有人可以请求消灭永佃权;④永佃权人对土地施加永久的损害,并违反土地的利用方法时,土地所有人可依法请求消灭永佃权),也不符合我国理论上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理由(主要理由:①承包期限届满;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③承包地被依法占用;④承包方依法退包;⑤承包地灭失;⑥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⑦承包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另一方面“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证的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保证难以真正落实,影响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信心,造成农民不敢或者不愿对农村土地进行长期投资,甚至进行掠夺式经营,破坏地力;再一方面被调整而调出承包地的农户其合法权益如何得到法律保障,往往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最后一方面如果调整承包地之前,超过农户人均承包地数量的部分或全部承包户都已依法进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而受让方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在这种情况下进行承包地调整是否公平、合理、科学。可见,该法第27条第2款立法设计存在许多问题,其结果在实践中不具有普遍可操作性。同时,该条款规定:“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虽然属授权性或任意性法律规范,但如果承包方提出“约定不得调整”,发包方有何理由拒绝或者能拒绝,如果同一个村集体经济组织中,一些“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而另一些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不得调整内容或者约定可以调整,其结果承包地如按该法第27条第2款进行调整,村内承包方的地位是否平等,被调整承包地的部分农户其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因此,笔者建议,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承包地被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新增人口(人口出生或转入)等,应适用该法第28条未承包土地、交回和收回承包地的土地作为调整客体的规定或者引导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取得承包地,其结果会更合情、合理、合法,农民更能接受,便于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真正属于绝对权和受到物权保护之绝对性充分体现。另外,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按该条款规定,发包方可依法收回承包地。但如遇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和转为非农业户口前依法实施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实现作为“合理经济人”(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价值,从而会使该法第26条第3款规定无法实施而使发包方依法收回落空。同时,如已依法出租或者转包(无须发包方同意,操作无任何难度),在流转期限内能否收回,显然,法律无理由支持收回,照样使收回落空。 (6)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 上 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法律规范。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2款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除耕地、林地、草地外,还包括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如渔区的养殖水面、某些地方的园地等。这些农村土地采取家庭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方面养殖水面的承包期较短,一般只有3~5年,最长也不会超过10年,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如赋予物权性质,显然与民法理论上物权存续期较长,一般需超过20年相矛盾;另一方面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只针对耕地、林地、草地三类农村土地进行立法设计和形成法律规范的,“其他农村土地”上采取家庭承包产生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依照该章内容执行,其结果实际运作中难以操作,会造成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受不到一体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 (7)《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撤销,是指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发包方可依法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如上述《土地管理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就属于撤销情形,根据国外永佃权撤销制度,在法律上可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方有权撤销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擅自变更农村土地农业用途,并致使不能恢复原状的;(二)闲置耕地达二年以上或者其他农村土地达四年以上的”。“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符合上述事由,当事人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事由的,不生撤销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效力”。 (8)《农村土地承包法》没有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是指在发生法定原因时,依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意思表示,使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的单方行为。《日本民法典》第275条(永佃权的放弃)规定:“永佃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三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五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佃租的收益时,可以抛弃其权利”。我国法律既然已赋予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重要财产权,应规定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制度。该土地承包经营权抛弃,毕竟是一项民事权利,如果因某些特殊原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使用收益农村土地与己不利,而又在不损害发包方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应允许其抛弃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法律应对此规定严格的限制条件。在法律上可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不可抗力连续二年以上全无收益,或于四年以上期间内,只获少于承包费的收益时,可以抛弃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林地上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通过拍卖、招标方式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除外”。 (9)《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抵押。笔者认为限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理由不成立。首先,设立抵押权时并不发生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抵押权因为债务得不到偿还而实现有或然性。其次,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财产权,目前农民可以作为抵押的其他财产有限,因此农民贷款、融资很困难,不利于加大农村承包地上的投资,限制农业发展。第三,农民在紧急时需要资金,如果不允许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进行贷款,会造成只能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这个时候的农户才会真正失去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1]。因此,应允许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10)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造成法律结构不科学。家庭承包是指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时,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为经营单位的,人人有份的土地承包。家庭承包的主要特征:一是发包方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二是承包方只限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三是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享有平等承包权;四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不是以农民个人为单位进行家庭承包。根据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定分析,只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流转形式符合“家庭承包”之特征,而其他形式之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结果都可能产生与“家庭承包”之特征部分不符或者不相符(除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成为流进方,即新承包方包括转让中的受让方、转包中的受转包方、林地承包经营权中的继承人属部分符合外,但上述流转形式实质上已不符合家庭承包之主体特征,同时更不符合家庭承包体现人人有份、公平优先的原则)。显然,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其性质明显区别于“家庭承包”其本身性质。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中显然不科学,同时从深层次研究,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农村土地承包为前提,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许多流转形式其流转结果产生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性质完全不同的农村土地其他经营形式,如租赁经营、股份合作经营等,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无法全部涵盖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但按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法律规范内容来看,其法律名称最好改称《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笔者认为,《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法》其结构最好调整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土地承包”,第三章“家庭承包”,第四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五章“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待时机成熟,今后应制定统一的《农村土地经营法》。其内容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外,还应包括农村土地租赁经营、农村土地股份制经营、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目前,全国还存在没有采取农村土地承包的村,这些村集体经济实力很强,仍采取集体统一经营,其效果也较理想)、农村土地其他形式经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内容。 (11)通过其他方式承包,并经依法登记取得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流转缺乏全面法律规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章“其他方式的承包”第49条只规定了该类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和第50条也只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作了原则规定,从法律结构看,它与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相独立的,无法律依据按该法第二章第五节法律规范适用。其他方式承包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自身运行机制,应有适合自身运行机制的法律规范。笔者认为,今后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时,最理想应单设“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章,包括三节,即第一节“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一般规则”,第二节“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三节“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别应对“其他方式承包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12)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家庭承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之形式之一。一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第2款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这实际上,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应属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畴,从科学、合理角度讲,应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范围内,但如该继承人放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无继承人的,则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这种情形可规定在该法第二章“家庭承包”中。另一方面,该法第31条第1款规定:耕地或草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按此规定,承包期内家庭的某个或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因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上述情况户仍然客观存在,其立法规定是成功和科学的;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应当获得的承包收益,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但继承人不能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由发包方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实践中仍存在问题,因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按前面内容分析会使该条文操作落实,无法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另外,如承包户的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在临时前,依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以及入股,该成员死亡时,发包方能否立即收回承包地值得怀疑,能否以消灭其他法律关系或牺牲其他合法当事人利益,显然,法律没有理由也不应该支持。可见,法律上限制或禁止耕地或草地承包经营权继承是不合理或不科学。笔者认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可以依法继承,避免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或矛盾,更有利于提高承包方在农村承包地上投入的积极性和信心。

论文发表伦理观点有哪些

伦理学是关于道德问题的理论,是研究道德的产生、发展、本质、评价、作用以及道德教育、道德修养规律的学说。而道德则是社会与自然一切生存与发展的利益关系中,善与恶的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心理意识与行为活动的总和。伦理学所研究的道德,作为社会意识形态之一,它是通过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来反映的;伦理学则是通过善与恶、权利与义务、理想与使命,即人们的行为准则等一切范畴和体系来反映的。

伦理原则是我们应当遵守的一些基本原则。这对于规范我们的生活至关重要。

医学伦理学有三个原则,分别是病人利益第一、尊重病人和公正。医学伦理学是运用一般伦理学原则解决医疗卫生实践和医学发展过程中的医学道德问题和医学道德现象的学科,它是医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又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主要流派有情态伦理学派、传统伦理学派和青年道德学派或分析学派。医学伦理学的三个基本原则:病人利益第一这个原则要求医务人员不仅在主观上、动机上,而且在客观上、行动效果上对病人确有助益,又不伤害病人,即有义务不去有意地或因疏忽大意而伤害病人。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起着家长一样的作用,这称为医学家长主义。坚持家长主义的理由是病人不懂医学,患病后身心处于软弱地位,不能作出合乎理性的决定,为了病人利益,应由医务人员代替病人作出决定。为了病人自身的利益而对病人的行动加以干涉,这是家长主义的干涉。如果病人的行动危害他人或社会,医务人员更应加以干涉,这是非家长主义的干涉。尊重病人首先是尊重病人的自主权利(有权利就关于自己的医疗问题作出决定)。但有些病人由于年幼、无知、智力低下、精神不正常等,降低或缺乏了自主作出合理决定的能力,这是医务人员应加以干涉,以便保护病人不受他们自己行动造成的伤害,这种家长主义的干涉是正当的。尊重病人或受试者的自主权利这一原则要求,医务人员或研究人员在试验或实验前取得前者的知情同意。受试者在作出接受实验的决定前,应知道实验的性质、持续时间和目的、方法和手段;可能发生的不方便和危害,以及对他的健康和个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公正的形式原则指在形式上要求对在有关方面相同的人要同样对待,对在有关方面不同的人应该不同对待。这些有关方面可以是个人的需要、能力、已经取得的成就,或已经对社会作出的贡献、对社会可能作出的潜在贡献等,公正原则在讨论医疗卫生资源的宏观分配和微观分配时十分重要。

1、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状况及其精神哲学分析。

2、当今中国伦理道德发展的精神哲学规律。

3、当前中国伦理道德的“问题轨迹”及其精神形态。

4、《论语》伦理道德思想的精神哲学诠释。

5、青少年生态伦理道德意识的培育探究。

6、伦理道德,因何期待“精神哲学”。

7、改革开放三十年行政伦理道德法制化问题研究述论。

8、旅游伦理道德判断与结构性分析。

9、科技伦理道德论析。

10、中国少数民族伦理道德的起源和发展规律研究。

11、回归真实需要:食品安全的经济伦理学审读。

12、中小民营企业衰退现象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3、我国民营企业衰退现象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4、我国上市公司非公平关联交易的经济伦理学研究。

15、经济伦理学视角下的商业地产开发。

16、最近五年我国经济伦理学理论前沿概论。

17、经济学研究中理论和案例结合的典范——评《经济伦理学(修订第二版)》。

18、经济伦理与分配正义——第九次全国经济伦理学学术研讨会综述。

19、经济伦理学视域的经济合作及其实现途径。

20、北京东方电子集团创新得失的经济伦理学释义。

21、新农村伦理道德建设问题探索。

论语发表观点的论文有哪些

【摘 要】关于孔子思想的核心内容,学术界观点不一,颇有争议,但总体来说趋向于“仁学核心说”,但也有学者认为“关于孔子的思想核心争议,多是来自观察的角度不同”。文章正是立足于这一点,结合学术界关于孔子核心说的观点论述,对《论语》中的仁、德思想内容及其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论述,以便进一步分析理解孔子的主体思想内容。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4/view-6083308.htm【关键词】孔子;仁、德;思想 要准确把握和理解《论语》中的“仁、德”思想,必须明确“仁、德”在孔子思想体系中的地位和特点,要讨论这一点首先要弄清楚孔子的思想核心内容。再将其思想核心与孔子的德之思想进行比较分析,以便对《论语》中孔子的“以仁释德”思想有一个清晰的理解。 一、核心之论 关于孔子思想的核心历来学术界观点不一,众说纷纭,现就目前学术界关于孔子思想核心内容学说观点进行简要梳理总结,以便能恰当理解论证孔子的“以仁释德”思想。目前,学术界关于孔子思想核心说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是“仁”是核心说。目前这种观点在学术界是主流,而且代表多为名家大家,如冯友兰先生认为:故直尚有行不通处,而仁则无行不通处。故仁为孔子“一贯”之道,中心之学说。故《论语》中亦常以仁为人之全德之代名词。唯仁亦为全德之名,故孔子常以统摄众德。此外,冯友兰先生还认为:仁可包括孝、忠、智、礼、信等德目的含义。持此观点的还有谢无量(《中国哲学史》)、匡亚明(《孔子评传》)、劳斯光(《新编中国哲学史》一卷)等著名学者。 二是“礼”是核心说。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仁”只不过是解释礼、恢复礼的一种手段和措施。如李泽厚先生认为:孔子讲仁是为了释礼,与维护礼直接相关。礼是以血缘为基础、以等级为特征的氏族统治体系。要求维护和恢复这种体系是仁的根本目标,故提出孔子“以仁释礼”的观点。美国著名学者Fingarette Herbert的观点更为明确:孔子思想外在的礼仪是中心,不是内在的个体心理(仁),此外还有著名学者蔡尚思也持此种观点。 三是多核心说。认为孔子的思想核心是“忠恕”、“仁礼”、“仁义”、“仁义礼”等复合或多个概念搭配组成。还有学者认为,孔子思想的包容性与庞杂性,很难用单一的核心学说来概括。学术界关于什么是孔子思想的核心一直存在着争议,这种争议很大程度上来自观察的角度不同。 二、以仁释德 “仁”在孔子的思想体系里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也是孔子伦理概念群中的重要概念之一,要明确“仁”与“德”之间关系,首先要对《论语》中“仁”的含义、内容及地位进行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仁的含义 关于仁的内涵解释是多方面,古今中外学者对此解释可以说众说纷纭,但大都是以德释仁的方法,对仁进行分析阐述,现就朱熹等为例,以人物时间顺序进行简单对比分析。 一是朱熹以德释仁。在《论语集注》中,朱熹常常使用“以德释仁”的方式将德与仁联系起来阐述。朱熹通过“以德释仁”的方式表达了对仁的认识。 在这个过程中,德的内涵得以进一步明晰和深化。朱熹首先阐述了德与仁的关系:仁者,爱之理,心之德也。仁者心存而不放,故其言若有所忍而不易发,盖其德之一端也。仁者,本心之全德。二是晚清通儒陈澧认为:“仁”有三义,一曰爱;二曰心德;三曰淳恳。由此可以看出前两点是根据朱子“爱之理,心之德”的分解而来。三是杨慧杰先生认为,仁有七义:德之总称;一德之名;抉择;自我实现;功能;功夫;仁者。这是杨慧杰先生在“爱与心德”解释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七种解释。四是谢无量先生在《中国哲学史》中论述孔子之“仁说”时,论述了孔子仁智勇三大德,同时对这三德的关系也做了说明,并认为:“仁可以兼智勇,智勇不能兼仁,故仁为全德之名也。”他进而认为:“仁者实为天理之至纯,可以总括人心之全德者。五是冯友兰先生认为“仁”为全德之名,统摄众德,包含孝、礼、忠、信、直等德目的含义。六是劳斯光先生认为“仁”观念是孔子学说之中心,亦是其思想主脉之终点,“仁”为视人如己,净除私累之境界,并认为“仁、义、礼”构成孔子基本理论,并认为仁能统摄义、礼。再联系朱熹将仁解释为“爱之理,心之德”,杨伯峻在解释《论语》中109个仁时将105个都解释为“仁德”,都可谓以德释仁的典型。 综合上述七家学者对仁的含义解释可归纳为:爱;心德;一德之名;仁德;德之总称;全德;自我实现;功能;功夫;仁者等十一种解释,以德释仁者居七(爱、仁者也为德目之一),且上述学者都强调”仁”为孔子的思想核心,由此可以见得仁是和德密不可分的。对于个人的品德,孔子强调仁和义,尤其是仁。它是一种绝对的道德律。在《论语》里,孔子用“仁”这个字时,有时不是仅指一种特定的品德,而是泛指所有人的德性,这便是“仁人”一词的含义,这种场合下“仁”是品德完美。由此可见“德”在孔子思想体系中地位也就不言而喻了,因为从上述各家观点的论述很容易看出:仁、义、礼、智、信、忠、孝、悌、勇、清、直、道、和乃至中庸等概念都是孔子的思想体系的主要内容和论述重点,但无论是从内涵还是外延来讲都有一个共同的指向和根本目标,那就是德。 因此,本文认为孔子无论是“以礼释仁”还是“以仁释礼”、以及对仁的各种阐释和发挥其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实现德、普及德,借以实现德治的大同理想社会。仁的思想即便是孔子儒学的最高境界或思想核心,但其内容任然是由众德组成,其根本目的还是实现德,实践德。这正是孔子思想中“以仁释德”的最明显例证。 (二)仁的内容 作为孔子的重要思想内容“仁”,在《论语》中一共出现110次之多,可见孔子对仁的重视,但在另一方面孔子又“罕言利与命与仁。”且不轻许人以仁,并认为自己不具备仁的资格,仅以君子居。下面我们就以孔子弟子问仁及孔子理解的仁等几个方面来理解《论语》中“仁”的思想,以便能进一步佐证孔子的“以仁释德”思想。 第一,孔子心目中的仁。孔子及弟子关于仁的问答论述可以简单分为三个部分:一是仁的含义。孔子心目中的仁的含义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侠义的仁简单的说就是爱人,如樊迟问仁。孔子则直言“曰爱人”,司马牛问仁,孔子的回答是慎语,勿多言,这些回答只是具体而简单的含义。而具有广义的则是对颜渊、仲公和子张问仁的回答分别是:克己复礼;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邦无缘,在家无怨;恭宽信敏惠等宏观方面的论述。 如子张问仁于孔子。孔子曰:“能行五者于天下为仁矣。”“请问之?”曰:“恭、宽、信、敏、惠。恭则不侮,宽则得众,信则人任焉,敏则有功,惠则足以使人。”意思是说,如果在政治领导上能奉行这五种德行,便是仁。这里主要是就政治和行政领域而言,孔子理解的仁政主要着眼在执政者德行,而不及于政策措施。同时也表达出,仁可以散化为一组更具体的德目,反过来说,一些更具体的德行共同构成了仁的体现。从而,仁既代表了诸多德行的统一性,又是诸德行的总和,可以是整个德行的代表。后世儒学认为仁不仅是所有德行中最重要的德,而且是几个主德之首,更是能够代表各种德性的唯一德性。樊迟问仁。子曰:“居处恭,执事敬,与人忠;虽之夷狄,不可弃也。”这里的回答当然可以被认为与问者的特定状况有关,同时,与子张问仁孔子答恭、宽、信、敏、惠,也是类似的,盖仁是全德,故可以散见几个不同的其他德行。这些对仁的抽象广义解释在本章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第二,理想之仁。在孔子的心目中仁无疑居有很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是体验和实践仁的主体依然是人,可以说通过仁的体验和实践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一个“道德的自我”。同时仁在实践的过程中,是一个渐进的历程,任何人在一个时间和一个阶段也不能完美的实现它,所以孔子也不以仁人自居,也不轻许人以仁,有人说:“雍也仁而不佞。”孔子的答复是,“不知其仁(意即雍不为仁),焉用佞”。又答复孟武伯说,子路、冉有、公西华,都“不知其仁”。孔子对所有学生,仅仅说“回也其心三月不违仁”,这也未必是说颜渊是仁人。对于令尹子文和陈文子,说他们“忠”或“清”,却不同意他们是仁。 那么在孔子的心目中,什么样的人才算仁人呢。下面我们就以《论语》中孔子及与弟子关于子产、管仲的平价,来简要分析一下孔子心目中的理想之仁。 子谓子产:“有君子之道四焉:其行己也恭,其事上也敬,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或问子产。子曰:“惠人也。” 子曰:“管仲之器小哉!”或曰:“管仲俭乎?”曰:“管氏有三归,官事不摄,焉得俭?”“然则管仲知礼乎?”曰:“邦君树塞门,管氏亦树塞门。邦君为两君之好,有反坫,管氏亦有反坫。管氏而知礼,孰不知礼?” 子路曰:“桓公杀公子纠,召忽死之,管仲不死。”曰:“未仁乎?”子曰:“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 子贡曰:“管仲非仁者与?桓公杀公子纠,不能死,又相之。”子曰:“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左衽矣。岂若匹夫匹妇之为谅也,自经于沟渎而莫之知也。” 子产之惠。从上述第一段材料可以看出子产具有“恭、敬、惠、义”为特征的君子之德,但孔子只称之为惠人即宽厚慈惠之人。众所周知,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其主要政绩为“论政宽猛、子产告范、不毁乡校、铸刑于鼎”等多种行之有效的政治措施,并使郑国民众在强国林立之间平安生存数十年,并以此成为孔子最尊敬的人之一。以至于在其去世之时,孔子泣而流泪称之为“古之遗爱矣”,而并没有许之于仁。分析其原因:一是子产施政宽猛(刑)相济,而不是孔子提倡的“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二是子产施政益民的范围只是郑国一国之众,而非孔子的天下苍生;三是子产铸刑鼎治国政,而不是孔子所提倡德礼相结合的以德治天下。 管仲之仁。从上述第二、三、四段材料看孔子对管仲的评价,孔子说管仲不俭,不知礼,却说:“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管仲之力也!如其仁!如其仁!”由这点来看,孔子认为管仲纵是“有反坫”“有三归”等诸多“不礼”的行为,孔子却称其仁。原因有三:一是有德政之举,辅助桓公“九合诸侯,不以兵车”,符合孔子“远人不服,修文德使来之”的政治理念;二是有德治之功,辅佐齐桓公尊王攘夷,匡扶周室,使天下有一个较长期的(齐桓公在位四十三年)安定局面,这是大有益于大众的事,而这就是仁德。由此可见,按照孔子的观点,谁能够使天下安定,保护大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并使之安居乐业,就可以许他为仁。从上述最后一段材料子贡与孔子的问答可以看出孔子最终评价仁人与否的标准是是否实现“博施于民而能济众”的宏伟政治理想目标。由此可见孔子心目中理想“仁”的重要标准,不但要有德政之举,而且还要有德治之功。 (三)求仁之举 仅就仁的概念含义而言,孔子对仁的广义解释包含着求仁的方法,首先是“克己复礼为仁,”并进一步指出“为仁由己”不由人,具体方法就是“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本文认为其含义还应有“非礼勿思”,这符合孔子“仁由己”即主张内在约束的思想特点,在这一层含义中,孔子强调了礼的重要行,同时主张外在的规范“礼”与内在的约束“克己”相结合以实现“天下归仁”目标。其次是以礼待人,仁心爱人。如仲公问仁,孔子的回答也包含着三层含义:一是强调与人相处要以礼相待,并且要在行动上给予充分重视,如“出门如见大宾,使民如承大祭。”其次是真心爱人,替他人着想,做到“以恕己之心恕人,以责人之心责己”,如“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最后是对待他人无论是外在于行,还是内在于心,都要表里如一,真正做到“在邦无怨,在家无怨。” 三、以德为本 仁被朱熹阐述为德的具体表现,在某些情况下,仁表现为“德之一端”,在另外一些情况下,仁则表现为德的全部。因此,我们可认为朱熹将仁界定为一个经验性的道德本体,通俗地讲,就是诸多道德品质的本原,那么,以“爱人”为基本内涵的仁自然也是以德为本原了,下面以文献为例,进行分析:“心不违仁者,无私欲而有其德也”;“仁,则心德之全而人道之备也”; 尹氏曰:“成德以仁为先。”上面材料旨在说明想要拥有德,就必须按照仁的准则行事,只有做到了仁,才会“有其德”。 也就是说,在这里,朱熹认为仁是以德为目的的,在现实中实践仁, 实际上是间接地提高了自己的道德修养,最终使自己的道德趋于完善。 让我们再来分析一下仁、礼、德三者之间的关系。在一定程度上,礼只是仁的体现与落实,没有礼,仁就无所依托此,在“齐之以礼”的同时,还要“道之以德”,把德与礼或说是仁与礼紧密结合起来。在孔子这里,仁既是德,德既是仁,“仁德”作为一种系统的道德思想体系,却是孔子首先提出的。把德和礼联系起来,把道之以德与齐之以礼统一起来的德治思想,也是孔子首先提出的。虽然仁和礼是统一不可分割的,但从思想的发展来看,孔子在思想史上做出的新贡献是他的德治思想和仁的思想。也正是因为这样,所以虽然齐之以礼是孔子的目标,而孔子所最关心和讲得最多的,却是道之以德。” 我们可以看出:正是由于德具有较强的抽象性和包容性,并且很难理解把握,这才促使仁、礼的思想的产生,因为只有两个概念,才能更好的从内心和外在两个方面,对德进行完美的诠释。相对于德来讲,仁是内容,礼是形式;仁是德的内心道德情感,礼是外在行为规范;仁是德的基础、灵魂,礼是德的体现、落实。有了仁,德才有人性内心的约束和最终归属,那就是一心向善;有了礼,德就可以落实到具体行为上,就有了可以实际检验的德具体标准。仁、礼不只是使德从内心到外在得到落实,它们反过来也起着培养着德的作用;通过仁、礼的内外两方面规范和约束,可以提升人们的精神境界。 因此,从周公以礼释德思想的产生,到孔子以仁释德思想的建立,并通过孔子对礼之思想的发展和超越,才从内心和外在两个方面对德之思想的真实内容进行了一个全方位的阐释。至于中庸思想,孔子曾说过“中庸之德为至德矣”,本文认为只是德之思想得以完美体现的准则和尺度。至此孔子的“以仁释德”的思想体系已完全确立了起来,其主要内容就是仁礼相结合,中庸为准则,以德为根本。 参考文献 [1] 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 [2] 刘宝楠.论语正义[M].北京:中华书局,1990. [3] 杨伯峻.论语译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 [4] 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上卷)[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 2007. [5] 钱逊.先秦儒学[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1991. [6]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M]. 北京:三联书店,2008. [7] 韦政通.中国思想史・上册[M].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9. [8] 王博著.汤一介,杨中华主编.中国儒学史・先秦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9] Fingarette Herbert:Confucius:The Secular as Sacred,New York :Harper and row,1972.

从小到大,我们大致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首先是单纯的幼儿阶段,我相信老师们大人们说的没一句话,也相信自己看到的听到的,相信灰姑娘最终找到心爱的王子.其次是懵懂的青春期,那时候的我开始有点叛逆,开始怀疑周围的一切,并且开始有自己的想法,逆道而行.接着是现在的成长期,却有些迷茫了,一直以来自己坚信的一些真理,一些想法,会不经意的伤害到其他的人,然而对或者错自己却不得而知.温暖、朴素的道理深入浅出让我们再度重温孔子,近距离接触孔子,其实“道不远人”。她从天地人之道、心灵之道、处世之道、君子之道、交友之道、理想之道和人生之道这七个方面分别阐述“怎么样才能过上心灵所需的那种快乐生活!”什么叫心灵上的快乐,无欲无求、红尘看破也不过是避世;忙忙碌碌地名利追求又会错失良辰美景;人活于世,于大千世界,可以不为人情事故所困?人情事故即人的相处,我们最近的关系网莫过于亲朋好友、同事还有一些“假想敌”:“事君数,斯辱矣;朋友数,斯蔬矣”,不管与领导还是朋友,都要保守一定的距离。与朋友相处时“忠告而善道之,不可则止,毋自辱焉。”意思是:朋友做的不对的地方,要加之引导;如果他不听就算了,不用自取其辱。可见,孔子并没有提倡朋友有难,拔刀相助、赴汤蹈火的义薄云天,而是回归平常,讲究一个“度”,“见人只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对于刚认识的朋友是这样,而对于熟识许多的好友,如果天天在一起,也不见得是一样好事,“君子之交淡若水”。朋友之交广遍天下,时不时电话短信联系,知道对方好不好,互相交流思想、所见所闻,就可以了。朋友不是敌人,不需要知己知彼,给对方和自己一个空间。他有错误时,有困难时尽量帮,可以指正,但是如果他不接受,就算了。孔子在讲这点时,想的是要让自己的心灵快乐轻松就不能为烦事所扰,尽力就行未必尽心,但于我们却不敢苟同,朋友可以偶尔才联系一下,只要内心有他就可以,但是如果对方误入歧途而为免自辱不力劝相助,那内心怎么可能获得了全然的快乐。人之相处,除却平常点头之交,如何协调之间的德与怨:孔子说“以直抱怨,以德报德”;“直”---是对事非的判断,对于不利于己的人和事,可以说不!选择让自己过得舒心坦然的方式,“以德报怨是对人生的浪费”,就像小时候听过的《农夫与蛇》的故事,农夫救了蛇并用自己的身体温暖冻僵的蛇,最后蛇却把农夫咬死。有时,人不能太好心,孔子教我们的!

《论语》通篇反反复复、絮絮叨叨都是在说君子和小人,但《论语》中的君子和小人在概念上同我们今天所理解的君子和小人是截然不同的,不是我们现在经常简单认为的君子就是好人,小人就是坏人。《论语》中提到的君子和小人基本上不是指他们的出身,小人出身,甚至君子和小人出身以外的平民百姓甚至奴隶,如果他们通过一定方式混入了上流社会,成为社会管理者,他们也就跻身君子之列了。从出身和身份上划分,君子和小人是不关乎道德问题的。但作为社会管理者,其人品是十分重要的,让人品有缺陷的人来管理社会,社会是要出问题的。所以《论语》中不断强调君子的人品,要求君子不断提高自身修养。而对于小人,他们更多地是充当执行者而不是决策和管理者,不能够也不必要像要求君子那样要求他们。通过《论语》我们可以看得出来,孔子教育的目的是培养社会的管理者而不是执行者,因而他就将道德教育放在首要位置,而不是就技能教育作为他的教育方向。孔子为什么如此执着于君子和小人,一定要让自己的学生们成为君子,不要去做小人呢?从上述两者的不同范畴就可以看出来,作为社会管理者的君子的社会作用和历史影响是那些具体技术性工作的执行者无法比及的。正是因为君子居于社会的管理层,有着如此不可估量的、长久存在的社会影响力,孔子才如此地强调君子的道德,对君子有非常高的道德标准。

三人行,必有我师焉这句几乎是家喻户晓的话,出自《论语·述而》。原文是:“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意思是:三个人同行,其中必定有我的老师。我选择他善的方面向他学习,看到他不善的方面就对照自己改正自己的缺点。这句话,表现出孔子自觉修养,虚心好学的精神。它包含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择其善者而从之,见人之善就学,是虚心好学的精神;另一方面,其不善者而改之,见人之不善就引以为戒,反省自己,是自觉修养的精神。这样,无论同行相处的人善于不善,都可以为师。《论语》中有一段记载,一次卫国公孙朝问子贡,孔子的学问是从哪里学的?子贡回答说,古代圣人讲的道,就留在人们中间,贤人认识了它的大处,不贤的人认识它的小处;他们身上都有古代圣人之道。“夫子焉不学,而亦何常师之有?“(《论语·子张》)他随时随地向一切人学习,谁都可以是他的老师,所以说“何常师之有“,没有固定的老师。《论语》中不少记载,如孔子入太庙,“每事问“(《论语·八佾》);宰予白天睡觉,孔子说:“始我于人也,听其言而信其行;今我于人也,听其言而观其行。于予与改是。“(《论语·公冶长》)子贡对孔子说,子贡自己只能“闻一而知二”,颜回却可以“闻一而知十”。孔子说:“弗如也。吾与汝弗如也。“(《论语·公冶长》)都体现了这种精神。这样的精神和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三人行,必有我师“,“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的态度和精神,也体现了与人相处的一个重要原则。随时注意学习他人的长处,随时以他人缺点引以为戒,自然就会多看他人的长处,与人为善,待人宽而责己严。这不仅是修养、提高自己的最好途径,也是促进人际关系和谐的重要条件。虽然“三人行,必有我师焉。”可以说是家喻户晓,可是人们并不是经常能够做到。人们常犯的一个通病,就是往往看自己的优点和他人的缺点多,看自己的缺点和他人的优点少。所以,重温“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认真领会它的深刻内涵,并且努力去做,还是很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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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参考资料:论文 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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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研加分。大学生如果你想考研或者保研,在国内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说非常有必要的。学术论文不仅体现你的科研能力也是创新的一种表现。如果你有提前准备公开发表过论文相对于没有论文的同学开始是非常有优势的。对于考研进入复试的同学,导师喜欢的就是有科研创新经验的同学,因为这样的人才能够辅助自己完成一些科研课题项目,科研基金项目等课题,这样的人才能够成为成为自己这几年工作中得力的助手。因此在大学期间,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在你的研究生复试中说加分的,也是为你在研究生期间发表CSSCI,CSCD核心论文,出版专著,出版教材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2、评奖学金,评优等。这个一般在研究生起来较为明显。如果你有足够的公开发表学术论文,无论是评优,入党,评奖学金你都有一定的优势。假如你是学霸,论文发表数量又多,每年奖学金都有可能有你的那一份哦,甚至可以拿到手软。如果你文笔不错平时也爱写写稿子不如利用你的长处多发表几篇论文吧。3、大学生可用于加学分。大多数院校基本都有着自己的学分制度,不过学分通过的途径有好多,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以加学分只是其中的一项。好多院校学分制也是跟学士学位证书直接挂钩的,所以如果你在大学期间没有其他途径获得相应的学分发表学术论文也是一件不错的选择哦,好以第一通讯作者或者独立作者公开发表一篇或多篇省级以上的学术论文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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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大学生发表论文可以为自己以后找工作奠定基础。大多数在校学生都不知道毕业以后上班评职称或者读研都是需要发表论文的。所以提前发表论文对以后不管是学习还是上班的发展都有非常好的作用。最后,其实论文不是说发表就能发表的,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般对论文的质量要求都是相当高的,所以学生在校还是要努力学习研究才能写出好的文章。作为本科大学生,你是想混过去还是拿奖拿到手软毕业就有好工作好研究生学校上门呢?如果你是后者,想认真求学,谋求一个好前途,就趁早考虑多多发表论文了,因为发表论文可以为你的梦想锦上添花,助力圆梦。为什么这么说呢?本科发表论文有什么好处呢?一、最眼前的好处是,发表论文可以在评优奖学金、三好学生、党员中获得优势。不信你可以翻翻自己的学生守则中关于论文奖励的规定。本科院校都会在你入学的时候发一本学生守则,说明你在大学期间的一些注意事项,很多学生可能都丢不知道哪去了,那就借来看看吧。发表论文是可以获得各种加分的,这里就不一一细说了,各个学校优待条件不同。二、如果你毕业学分不够或者害怕自己得不到高学分难就业,就发表论文吧。一般大学都有规定,在正规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学生可以多加学分的。发表一定数量的论文有助于大学生直接拿学位证。对于挂科多的学生来说,尤其重要。三、大学毕业后准备上研究生继续深造的同学,论文是其对本科期间学业的总结,是其科研能力、创新能力的体现。对于打算保研的同学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是保研的前提条件。保研是必须发表论文证明自己有同等学力水平的。对于考研的同学来说,进入复试之后,导师非常看重学生的科研能力。因为导师最喜欢的学生是能独立思考,有科研能力的学生,能够帮助自己做各种课题,成为自己研究工作的得力助手。所以,想在研究学业上有所深造,发表论文吧,你将在考研独木桥上占尽优势。四、如果你不想考研只想尽早工作步入社会,那论文更能体现你的就业能力。论文凝结这你四年本科学习的精华,别人一看就知道你是什么水平,相对一轮轮面试中的口水战,一篇论文更能体现你的水平。用人单位对学生的创新能力、研究能力、看问题的角度和处理问题的能力非常看重。论文恰恰是一个学术创新能力的最直接的体现。五、近几年,出国留学大军不断壮大,成为一种趋势。如果你选择出国留学,应该很能清楚论文对申请一所好学校的帮助有多大。国外优秀大学对学习成绩并不看重,看重的是学生独立思考问

发表论文对毕业生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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