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1.发表sci论文,可以向世界显示我国基础研究的实力,提高我国在世界科学界的地位。在世界著名刊物如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一篇重要文章,对于某一学科而言,其意义不亚于在国际体育比赛中取得一块金牌。2.发表SCI论文的多少和论文被引用率的高低,是国际上通用的评价基础研究成果水平的标准。是招聘、提升、考核、评奖的重要指标。3.. 发表SCI或SSCI论文是地理与资源所基础研究领域博士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必要条件。也是联系出国深造时使国外导师了解自己的最好方式。不是每一位晋升高级职称的作者都要发SCI论文和核心期刊的,所以大家可以根据自己单位要求来发表期刊,毕竟发表一篇SCI论文或核心期刊不是一件容易事。
我不知道这个问题的意义何在。可能是我孤陋寡闻,没听说过高中能发SCI的。首先是时间问题,一篇SCI是需要大量的工作的,从很多研究生三年做一两篇SCI就可以看出来,对于一名学业压力非常之大的高中生而言,我并不认为他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做科研工作。其次,知识储备问题,说句不好听的话,高中的知识对于科研工作并不是那么的“好用”,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想在科研路上有所作为,这是不现实的。然后是写作问题,英语好只是科研写作的必备条件,没有足够的科研文献阅读量和科研写作锻炼,想要写好一篇科技论文的是十分困难,很多大学研究生院都会开设科研写作相关的课程。最后,回到问题,哪怕是考上清北的那些人,他们高中应该也没发过SCI。所以你说高中发SCI是啥水平?
SCI属于国际的学术期刊
如果是第一作者对于你拿国奖以及各种荣誉都非常有帮助硕士毕业了,找工作的时候有些老板也非常看重这个。
主要两个原因:第一个是:论文和职称挂钩,论文是晋升职称的硬指标;职称和待遇又挂钩,所以很多医生为了获得更好的待遇,必须发论文;第二个是:医生是高技术行业,发表论文来分享自己的成果看看可以帮到你。
发表论文对毕业生有什么好处
在很多科研、学术机构,科研人员一年一度的考核,2~3年的岗位评聘和津贴发放,4~5年现任职称满期后的申请晋升,均根据课题、论文、著作、获奖的总得分确定。为此,努力在高层次上多拿课题、在高级别刊物上多发论文、在高规格上多获奖,成为众多科研人员追求的目标。研究发现,课题、论文、著作、奖励4个指标是相辅相成的。例如,科研人员能否申请到科研课题会以职称、所获奖励、所发论文和著作为参照物;而能否获取各种级别的奖励,则与科研课题、所发论文和著作息息相关。在这4个指标中,论文是一项相对容易量化和考核的指标,对能否达成课题、奖励指标也有着很大的影响。以高校为例,在职称评定方面,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及级别的学术论文是教师评定“讲师”、“副教授”、“教授”等各级职称时必须满足的一项指标,而且教师在完成职称评定后,每年还需按相应职称的规定发表一定数量及级别的论文。在绩效考评方面,由于高校的资金、职称、岗位等都是稀缺资源,为使资源产出最大化,只能依据教师的业绩来分配这些资源。目前,我国高校主要从思想品德、教学和科研工作方面对教师的业绩进行考核(事实上大部分高校“重科研,轻教学”)。其中科研工作考评每年一次,由学校科研处进行,主要以论文发表数量及级别、著作出版数量及字数、科研项目(含科研课题)、获奖情况、专利申请情况等计分(大体分为科研项目及成果奖励、论文著作两类指标),这直接影响到教师的收入、课题经费分配、研究团队形成、学生培养等诸多方面。大部分高校还明文规定,其研究生必须公开发表若干篇学术论文才能参加毕业论文答辩,从而顺利毕业和获得学位;一些优秀本科生为获评奖学金、三好学生和保研资格也需要发表论文。此外,如果一所高校的教师们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多,在很大程度上能代表该校科研能力强、师资力量雄厚、学术成果突出、学术水平高。因此,大部分高校对于其在职教师、在校学生的论文发表情况都持鼓励态度,还设立了具体的奖励措施。除高校外,中小学、医院、科研单位、党政机关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为顺利通过考核、评职称或升职加薪,也需要公开发表一定数量及级别的论文。如果你是在医院工作,那么对应的专业类别属于医药卫生类,对应的职称初级有药师,医师,护师,技师,中级职称有主管药师,主管技师,主管医师,主管护师。高级有主任医师,主任护师,主任技师,主任药师。其次,你要知道目前你是哪个职称,评选的条件。如果是初级的话,你需要发表的论文级别是要向中级职称进军的。超卓学术网与上百家期刊单位建立了良好合作关系,在作者与期刊社之间开启论文发表直通道,能将作者的论文直接推荐给社内编辑,实现普刊论文1~3天审稿,98%~100%录用,1~3月见刊。加急论文最快当天审稿,当月发表。超卓学术网的合作期刊涵盖教育、医药、经济、管理、法律、社科、机械、电子、建筑、计算机等不同学科,能充分满足不同作者群体的需求。能提供论文发表,修改润色,查重检测翻译等服务。是一家综合论文服务发展平台。还是以医药为例,学历资历条件(一)主任医(药、护、技)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技)师资格满7年。(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总之,在我国现行的学术评价体系和考核机制中,课题、论文、著作、奖励是代表科研成果的四大指标。在这些指标中,论文是科研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除论文外,著作(专著、编著、译著或教材)、专利、电子出版物、科研鉴定成果、研究报告、调查报告、经验总结、设计类作品、软件等也是科研成果的表现形式。而科研成果是学术评价的重要标准,一项学术研究,唯有以论文、著作、专利等形式将科研成果输出,才能体现其研究价值。
宁波中学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论文。
宁波中学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
在看到这篇热搜的时候,让我感到这真是一个人才辈出的时代,不知道大家有没有看到这样一个热搜,宁波中学的三名高中生的论文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了,这则消息出来的时候,有很多人都和我是一样的感慨,他们感慨的是现在的高中生都如此的厉害了,高中阶段就能够有这样的学习成果,真的令人欣慰。
这三名高中生发表的是关于什么方面的论文
在对这三位高中生能够在国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惊叹的同时,大家一定也非常好奇这到底是一篇关于什么方面的论文吧,据其中的一位同学介绍,他们的这篇论文主要是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他们将人在循环引入到结构预测领域,这是一种算法上的创新,他们将这种创新的算法通过对ML(机器学习)和DL(深度学习)的综合应用,实现了对电影票房预测准确度的提高,能够给发行商和投资商提供更好的参考价值。
这项研究成果不仅能够把人在循环引入数据预测方面,还能够对其他领域的数据进行预测,从而在其他研究上给予启发作用。很多网友都不仅感叹,这三位学生,在高中时期就能够取得这样具有研究性的学习成果,真的是令人既惊喜又欣慰。
这三位高中生就是一个时代的缩影,现在的新生代青少年有着过去人们不曾拥有的优越的学习条件,这些条件为他们创造了更好的学习环境,也让这些孩子们有了更加开阔眼界的机会,希望这些有志的青少年们对自己的特长和未来的方向有更加清晰的认知,将来为祖国建设出一份力。
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论文。 他们将人在循环引入到结构预测领域,这是一种算法上的创新,他们将这种创新的算法通过对ML(机器学习)和DL(深度学习)的综合应用,实现了对电影票房预测准确度的提高,能够给发行商和投资商提供更好的参考价值。 现在的高中生真的很优秀。
高中阶段为了高三走自主招生是可以发表论文的,申请发明专利、参加竞赛等等都是允许的,论文是自己研究的,在专家老师的指导下完成的,都可以。壹品优刊希望帮助你!
高校自主招生认可的论文出版包括文学作品、文集、学术论文、专业研究论文、专著、科学调查与研究、课题报告等,一般要求在省级以上刊物或核心期刊发表。
省级期刊的一般指的是由各省、自治区、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所主办的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可面向全国跨省发行的期刊。
省级以上指的是国家级期刊,国家级期刊是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
对于论文、文学作品发表,通常高校没有明确规定期刊名称,而是对期刊级别、类别和作品专业范围有一定要求。一般要求与所报专业学科相关的论文、专著发表。
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高中生可以发表论文。流程:1.代理/杂志社服务流程:2.论文写好并发给代理或者杂志社。(文章质量要有保证)3.根据论文字数内容和作者的发表意向确定所发表的期刊及费用。4、支付定金。5、杂志社进行审稿,审稿通过后邮寄给您稿件录用通知单。6、在你收到用稿通知后,三天内请付清余款,以确保你的论文能及时发表。7、杂志出刊后杂志社会给每个作者邮寄两本样刊,以供您使用。8至此,交易完成。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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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如果能够独立的在SCI发表论文,他不需要被高等学校破格录取,他完全有能力考上高等学校。
高中阶段如果能发表一篇国际期刊的英文Sci论文,无论在什么期刊上的,都可以证明你的实力,很有说服力,所以,如果是第一次发表,可以不必太在意期刊,只要选择一个与论文内容相符的期刊发表即可。当然,如果发表论文的期刊档次越高,说明你所做工作越重要,创新性越强,越有价值,同时,也说明你的实力越强。祝你好运,成功发表人生中的第一篇国际期刊论文。
能,但是不适合
SCI是科学引文索引,它所检索收录的期刊或者其他文献基本都是理科方向的,比如医学、数学、生物、物理、化学等专业的文献,所以并不适合文科专业的作者发表,但是有不少文科作者也有发表SCI论文的需求,那么文科作者可以关注SSCI。
SSCI与SCI最大的不同就是学科方向的不同了,SSCI全称是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是SCI的姊妹篇,SSCI所涉及的学科范围主要就是人文社科领域,如法律、经济、历史、地理等等,非常适合文科作者发表文科方向的文章,一般的SSCI期刊没有想象的那么难,可能有些刊物还不及国内顶尖核心的发表难度,但如果是发表顶尖的SSCI刊物难度也就大了。
发表SSCI论文同样需要英文写作,无论SSCI期刊发表难度大不大,规范标准的英文写作都是必须的,文章的学术价值和水平也是建立在规范写作基础之上的,所以,英文写作的基本要求必须要把握,大家可以积累一些写作模板和常用句式,最直接办法就是背下来,也可以帮助一些毫无英文写作经验的作者完成自己的英文论文。
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