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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权威法学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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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权威法学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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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发表的法学论文

法律是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也越来越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本科法学 毕业 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参考文献

[1][8][I1][15]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敢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0,491,490,491.

[2]外务部右侍郎伍刑部左侍郎沈奏请设立法学学堂折(附章程)[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71.

[3][4][13]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3,492,493.

[5]教育部限制法政学校招考别科生令[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3.

[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615.

[7]学部附奏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片[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2辑下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83:491—492.

[9]费正清,刘广京.剑桥中国晚清史(下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442.

[10][14]张百熙,荣庆,张之洞.学务纲要[A].舒新城.中国近代教育史资料(上册)[C].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206,206.

[12][17]黄炎培.教育前途危险之现象[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56,656.

[16]教育部通咨各省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酌量停办或改为讲习科[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15.

[18]1913年教育部派员察视私立法政之结果[A].朱有璃.中国近代学制史料(第3辑上册)[C].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0:647.

[19]杨振山.中国法学教育沿革之研究[J].政法论坛.2000,(4)。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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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发表论文三大权威期刊

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中国社会科学》是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并主办的综合性社会科学期刊,1980年1月创刊,系月刊。主要发表我国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最新和最重要的学术研究成果。创刊以来,《中国社会科学》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和学术规范。

中国法学杂志社是中国法学会直属的负责编辑出版发行法学期刊的学术机构。中国法学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团体,是中国法学界、法律界的全国性群众团体和学术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力量。中国法学杂志社目前主要负责编辑出版发行《中国法学》,并与上海市法学会合作创办了连续性的法学学术理论书刊--《东方法学》。

《法学研究》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坚持精品意识,实行"双百方针",重视基本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反映我国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高学术水平,建立、完善和更新我国法学各学科的理论体系。提倡研究方法的创新,鼓励实证研究,扶持弱势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培养和扶持年轻作者,开展学术批评,倡导学术规范。

法学界影响力最大,最具匠心,最难发表的是三种刊物:《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国社会科学》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前景:

人才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确立,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作为“朝阳”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是大有发展前景的。再者,社会各界的法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迅速增长。

1992年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内在地需要法治,而法治和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第一要素就是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人才的培养。

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对法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更大。

考研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可通过推免或考试方式选择到中国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继续深造,攻读法学及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

就业方向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近三年发表论文

一般来说,评职称的论文最好是近3-5年内发表的文章,有的会有明确的规定,如果如果超过了这一年限,那么文章就不能用了,因为职称论文的发表都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创新性,所以过了这一时间可能就不符合职称论文的要求了。但具体也要因单位而异,单位的不用其要求的时间可。

1、要求参评人在任现职期间内发表。一般用于评职称的论文都是要求作者在任现职期间内发表的,这样的论文才能符合评职称时间的要求。也就是说晋升副高职称的话,那么就要在规定的评职准备材料的时间内成功发表论文,这样的论文才对评职称有效。

2、要求提前一年发表。因为论文的发表是需要经过期刊审核的,并不是投稿就能见刊,所以审核也是需要耗费一定时间的,因此也是有的单位要求评副高的论文最好是提前一年发表,这样论文能够来得及在评职称时使用。

44. Hu, T. and Zhuang, W. (2005). Stochastic properties of p-spacings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Informational Sciences, 19 (2), 259-278.45. Hu, T., Xie, C. and Ruan, L. (2005). Dependence structures of multivariateBernoulli random vectors. Journal of Multivariate Analysis, 94 (1),172-195.46. Hu, T. and Zhuang, W. (2005). A note on stochastic comparisons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Statistics & Probability Letters, 72 (2),163-170.47. 唐启鹤、胡太忠、成世学译, 《现代精算风险理论》, 科学出版社,2005年[原著: R. Kass, M. Goovaerts, J. Dhaene & M. Denuit (2001). ModernActuarial Risk Theory,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Boston]。48. Hu, T. and Zhuang, W. (2006). Stochastic Comparisons of m-spacings.Journal of Statistical Planning and Inference, 136 (1), 33-42.49. Hu, T., Chen, J. and Xie, C. (2006). Regression dependence in latentvariable models. 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Sciences, 20 (2), 363-379.50. Hu, T. and Zhuang, W. (2006). Stochastic orderings between p-spacings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from two samples. Probability in the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 Sciences, 20 (3),463-477.51. Hu, T., Chen, J. and Yao, J. (2006). Preservation of the locationindependent risk order under convolution. Insurance: Mathematics andEconomics, 38 (2), 406-412.52. Hu, T. and Xie, C. (2006). Negative dependence in the balls and binsexperiment with applications to order statistics. Journal of MultivariateAnalysis, 97 (6), 1342-1354.53. Hu, T., Wang, F. and Zhu, Z. (2006). Stochastic comparisons and dependenceof spacings from two samples of exponential random variables.Communications in Statistics: Theory and Methods,35 (6), 979-988.54. Fang, Z., Hu, T., Wu, Y. and Zhuang, W. (2006). Multivariatestochastic orderings of spacings of 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应用概率统计》,22 (3), 295-303.55. Zhuang, W. and Hu, T. (2007). Stochastic comparisons of sequential orderstatistics. 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 Sciences,21 (1), 47-66.56. Wen, S., Lu, Q. and Hu, T. (2007). Likelihood ratio orderings of spacingsof heterogeneous exponential random variables. Journal of MultivariateAnalysis, 98 (4), 743-756.57. Hu, T. and Li, Y. (2007). IFR and DRHR properties of the minimum andmaximum of multivariate distributions with log-concave ensities. Metrika,65 (3), 325-330.58. Hu, T., Kundu, A. and Nanda, A.K. (2007). A note on Bayesian imperfectrepair model. Journal of Applied Statistical Science, 15 (4), 407-411.59. Hu, T., Jin, W. and Khaledi, B.-E. (2007). Ordering conditionaldistributions of 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Probability in the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 Sciences, 21 (3), 401-417.60. Wei, G. and Hu, T. (2007). Characterizations of aging classes in termsof spacings between record values. Stochastic Models, 23 (4), 1-17.即将发表的论文61. Colangelo, A., Hu, T. and Shaked, M. (2007). Conditional orderings andpositive dependence. Journal of Multivariate Analysis.62. Hu, T., Yao, J. and Lu, Q. (2007). Nonnegativity of covariances betweenfunctions of ordered random variables.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Informational Sciences, Vol 21, No. 4.63. Chen, J. and Hu, T. (2007). Multivariate dispersive ordering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Journal of Iranian Statistical Society.64. Xie, H. and Hu, T. (2007). Ordering conditional distributions of spacingsof 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Journal of Iranian Statistical Society.65. Chen, H. and Hu, T. (2008). Multivariate likelihood ratio orderings betweenspacings of heterogeneous exponential random variables. Metrika.66. Yao, J and Hu, T. (2008). Dependence structure of a class of symmetricdistributions. Communications in Statistics: Theory and Methods.67. Hu, T. and Chen, H. (2008). Dependence properties of order statistics.Journal of Statistical Planning and Inference.

近三年发表的论文

去年,“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 2019 届毕业生发表 46 篇 SCI 文章”引起热议,在过去近一年之后,近日,这个话题再度被提起。 我发现,当事人 邓汉宇博士 ,目前已是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肺癌中心(胸外组)医师, 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八年制本科 生导师 。担任Langenbeck's Archives of Surgery、PLOS ONE等 多个SCI杂志审稿人 。据邓博士的ResearchGate(一个科研社交网络服务网站)显示,邓博士目前已经发表 文章82篇 。其中一篇发表在 EJSO 上的文章 入选了ESI前1%高被引论文 (谷歌学术显示该论文已被引25次)。 入选ESI前1%高被引论文题为:“ Sarcopenia is an independent unfavorable prognostic factor of nonsmall cell lung cancer after surgical resection: A comprehensive systematic review and meta-analysis ”,邓博士发微博表示:“我们的精准肺外科诊疗研究论文继续成为ESI(到十一月/十二月2019为止)高水平论文!(Web of Science统计中, 四川大学外科学研究方向中仅有的5篇高水平论文之一! )”。 01 争议不断 是“开挂”还是灌水? 去年,按照惯例,华西临床医学院公布了的2019届荣誉毕业生。但 3名荣誉毕业生发表的SCI数量之多,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和质疑。 3个荣誉毕业生发表的文章分别为: 荣誉毕业生A:SCI论文46篇(第一作者41篇,共同第一作者5篇),影响因子大于120分。 荣誉毕业生B:SCI论文30多篇。 荣誉毕业生C:发表SCI论文31篇,影响因子95.56分,其中第一/并列第一作者身份发表SCI论文20篇。 荣誉毕业生A就是争议最大的华西胸外科邓汉宇博士 ,从2016年入学以来,他已经发表SCI论文46篇(第一作者41篇,共同第一作者5篇),影响因子 大于120 分,40多篇论文包括: Original research:16 篇 Comments: 9 篇 Meta 分析:10 篇 其余为 letter。 很多网友质疑其文章的真实性和质量,认为无法在如此短的时间类完成这么多篇文章,是否存在抄袭和灌水的可能。甚至有华西医学院内部人士匿名评论。 46篇文章多为 2-3 分左右的期刊或者杂志,其中一篇 11 分左右的高分文章是 letter to editor,SCI 论文中一些 comments,letter 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算科研论文。 SCI杂志的文章的几种类型 Original Artical 论著: 这个是最为常见的一类,分为基础性和临床性文章。基础性文章就我国现在普遍在发的文章,属于前瞻性的一个研究,通俗的一个说法就是我们假设一个思路,然后通过实验来得出一个结论来证明我这个思路,得出的结果两种情况一个是阳性(符合我的思路)一个是阴性的(不符合)大家不要认为阴性的结国就发不了SCI,阴性的同样可以发SCI,可以想象它告诉了我们这样的思路是得不出来这样的结果,也是对国际科研的一个贡献。这类文章需要经过peer review,审稿周期较长,哪怕是低分杂志,从投稿到录用半年多是家常便饭。 Review: 也就是综述,是在对某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综合和思考。一般认为,学术文章没有综述是不可思议的。需要将“文献综述( Literature Review)” 与“背景描述 (Backupground Deion)”区分开来。“文献综述”并非一般的“背景描述”,还需要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思考。 Meta分析: 针对一个不同研究得出的结果有争议的科学问题,利用统计学方法将这些研究(以RCT为主)的结果放在一起,得出结论的文章。 Comment、invitedcommentary、editorial评论: 对最新发表(时效性)的某篇论文进行评论,一般是杂志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受邀评论,被评论的文章往往具有重大临床或科研意义。录用周期较短,基本可以控制在一周内。 Letter to editor: 致编辑函/信是读者针对某篇感兴趣的文章写的读后感,或延续要告诉期刊内容。字数限制约300-500字,也有杂志要求不超过150字,一般无具体格式要求。杂志接受针对最新发表论文写的letter(时效性),超过规定的时间不再接收。 读者若具备相应研究基础,能提出独到观点,一般容易被杂志接收,甚至是一些顶级杂志。 因为不同类型的SCI撰写难易度和接受周期不一样,综合来看, 三年一作发46篇SCI是一个可以做到的事情。 网友争议的点主要集中在邓博士发表的文章类型和 文章质量。 根据 2019 年公布的影响因子,计算 Nature、Science、Cell 三大顶级期刊杂志影响因子总和为: 43.07+41.037+36.216=120.323 也就是说邓博士三年发表论文影响因子达到了 CNS 之和。 试想如果邓博士三年发了 CNS 级别杂志的一作文章,相信他作为博士毕业生的优秀代表不会引起任何非议。 因此,网络上对邓博士的评论,渐渐的分成了两个大阵营: 一种认为,这就是一种论文“灌水”行为。 孔柚: 我只能承认他很能写,是不是灌水,有没有含金量,也只有他本人知道了。 fromiccas: 不喜欢灌水型研究,真要比,井冈山大学不是还有人一年一百多篇吗?我是希望学生都能够在主流杂志上发表文章,但是我的学生能发到macromolecules我就心满意足了。做研究,要有代表性的方向,代表性的工作。 知行合一: 三年46篇,三年就是36个月,不到一个月一篇,这种短平快的东西做出来能有多大学术价值,我表示怀疑。 一种则认为,“承认别人的优秀没那么难,能发这么多篇是能力的一种体现。” Jenny: 没问题啊,那是人家能力和实力,存在就是合理的。他又没造假。 E.: 如果没有科研条件去写高分的,小课题做的快,多发几篇也是错吗?况且 16篇research都是实实在在的呀,没事时看看别人的研究写写与自己课题相关的letter和meta 也是一种努力啊,为什么要说人家水?个人觉得他只是在能力范围能尽了全力而已。 木兰舟: 那也不可否认16篇original article。三年16篇还要怎样。 02 本人发文回应 瞎喷没用,干点实事提升自己才是正经 面对争议,2019年8月20日,邓博士本人在知乎上曾对此事进行了回应: 我是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2019届荣誉毕业生本人(这里需要解释一下,我们荣誉毕业生是针对本科生,八年制是作为本科生进行评比,所以不涉及和传统博士的评比;其次,荣誉毕业生是同专业同学选举出来,而不是学院老师指定)。等最近忙空了,我想在知乎上给大家分享sci思维、写作、投稿等方面的经验,希望能够让没有sci的同学,也能够有机会发表sci,至少能够不为毕业而焦头烂额。在这里给大家谈几点自己的想法: 第一,我是华西临床医学院的8年制本硕博连读专业的学生(2011年入学)。华西的八年制,大概比清华北大录取线少20分左右吧。八年前,我高考失利,与清华北大无缘(可以去我的高中调查一下真相),于是选择学医,选择八年制。所以,本人学习能力可能比较强吧,因此读文献、写文章的能力也相对来说比较强吧。 第二,8年的时间里,我分成了两个阶段。前4年的本科学习,所以我花了高中努力程度的70%,轻松达到平均分90分的成绩,单科解剖学,诊断学等临床基础课程,专业第一。临床功底,可以去春雨医生或者好大夫检索一下我的治病救人诊疗经验以及病人对我的评价。后4年研究生的学习,我很庆幸自己选择了胸外科专业,因为我热爱这个专业,我每天看专业文献就像放松心情一样地娱乐,所以我会写原始研究,写meta分析,写letter表达自己的想法和观点(请注意,这是我的爱好,因为能够和全世界胸外科医师交流,这是我感觉愉悦的事情。)。做科研,在我最开始的时候,我是抵制的。后来培养了兴趣,尤其是我能够把临床问题,转化为科研(所以我的文章,都是临床的。关于基础研究,我确实不太通晓),为我的病人提供最新的诊疗意见,我觉得值了。(可以参考一下我在春雨或者好大夫平台发表的自己的研究成果)。 第三,我对待科研文章,如同对待挚友,进行交流和学习。 不做科研的医生,不是一名合格的医生,因为他不懂得思考和解决临床问题,一味地去接受他人的观点,没有自己的想法,不去解决自己的问题的医生,是很危险的。因为病人情况都是个体化的,医学作为实践性经验性学科,就是需要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这里补充一下——胸外科有很多没有一致定论的东西,包括早期肺癌的手术,如果一个医生不去思考如何为病人做一次最佳的切除范围,那他只会给病人和家属带来不必要的担心,甚至术后复发转移。我见过太多这些的医生,所以我才发出此感慨。 第四,关于灌水。 我很庆幸我选择自己感兴趣的研究方向,发表在自己的专业杂志上,没办法我们胸外科相关的杂志,大概就是几分的水平。试问,高影响因子的文章,谁不想要呢?但我想,懂行情的人都会知道,不是每一个学生都有这样的机会和资源!况且,各大医院的院长、主任们,也不见得都是发表高影响因子的文章吧。 第五,大家如果感兴趣,我很愿意和大家分享科研经验: 微博: 第六,我最后给大家解释一下,我在最后三年,也就是从2016年开始,在华西医院各科室实习一年,从2017年,在华西医院肺癌中心上临床作为住院医师参与一线工作(收治病人、值班等)一年半左右。 最后半年多时间里,完成专业博士毕业论文。 第七,我总结我以上所说的,我并不觉得自己怎么样怎么样,大学的八年里,相比于其他的荣誉毕业生,别人从一开始就叱咤风云,而我并不属于学院的知名人物(毕竟我不喜欢搞学生会工作,不喜欢互联网竞赛,不喜欢加各种协会……我们同一届的其他专业的,大多都没有听说过我这个名字),没想到在最后毕业的时候被选出来作为本科荣誉毕业生,我只是觉得自己的付出和努力,没有白费。我常常给同学朋友开玩笑说,“我是拿了5年的励志奖学金,最后一年终于励志成功,拿到了国家奖学金”。 最后总结一下,我做这一次的正面回应网络各种形形色色的人,就是要让你们知道,大学里努力了的人,你们瞎喷、瞎黑,是没有用的!别一天没事干了,吃饱了就在网络上消化,干点实事,努力提升自己的专业和学习能力,对你自己才是最好的! 邓汉宇,男,中共党员,胸外科博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肺癌中心(胸外组)医师,四川大学华西临床医学院八年制本科生导师。师从于被誉为“中国肺外科第一人”的周清华教授,获四川大学临床医学学士学位及胸外科学博士学位。现为欧洲胸外科医师协会(ESTS)会员、美国外科医师学院(ACS)会员、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会员、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会员、中国抗癌协会肺癌专业委员会会员、中国抗癌协会癌症转移专业委员会会员。 累计发表论文60余篇,其中以第一作者、共同第一作者、通讯作者身份在JAMA Surgery、European Respiratory Journal、Annals of Thoracic Surgery、European Journal of Cardio-Thoracic Surgery、Annals of Surgical Oncology、World Journal of Surgery、European Journal of Surgical Oncology、Diseases of the Esophagus、Interactive Cardiovascular and Thoracic Surgery、Journal of Thoracic Disease等杂志发表胸部肿瘤外科学相关英文SCI文章50余篇,累计影响因子大于120分()。受邀作为Langenbeck's Archives of Surgery、Annals of Surgical Oncology、PLOS ONE、World Journal of Surgical Oncology、Journal of Investigative Surgery等SCI杂志审稿人。多次受邀参加ISDE、OESO、ASCVTS、ESTS、MRS、WCLC等国际会议以及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年会、青年医师论坛、川渝食管癌年会及四川省胸心血管外科年会并作大会发言和壁报展示。荣获2017年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青年医师论坛优秀论文三等奖、2019年中华医学会胸心血管外科分会青年医师论坛优秀论文二等奖。 虽然回应的最后言辞比较激烈,但 平心而论,邓博士绝对算得上优秀。 在现行评价体系下,每个医院的评价体系不同,邓博士虽有争议,但无可厚非。其发表在EJSO上的一篇一作文章还入选了ESI前1%高被引论文。 2月23日, 科技部正式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通知,明确要求破除“唯论文”论不良导向,鼓励发“三高”论文,过几年再看,会不会是另外一番景象? 你怎么看? 本文由 科研大匠 综合自知乎、@邓汉宇ResearchGate、微博,华西医院等

44. Hu, T. and Zhuang, W. (2005). Stochastic properties of p-spacings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Informational Sciences, 19 (2), 259-278.45. Hu, T., Xie, C. and Ruan, L. (2005). Dependence structures of multivariateBernoulli random vectors. Journal of Multivariate Analysis, 94 (1),172-195.46. Hu, T. and Zhuang, W. (2005). A note on stochastic comparisons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Statistics & Probability Letters, 72 (2),163-170.47. 唐启鹤、胡太忠、成世学译, 《现代精算风险理论》, 科学出版社,2005年[原著: R. Kass, M. Goovaerts, J. Dhaene & M. Denuit (2001). ModernActuarial Risk Theory,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 Boston]。48. Hu, T. and Zhuang, W. (2006). Stochastic Comparisons of m-spacings.Journal of Statistical Planning and Inference, 136 (1), 33-42.49. Hu, T., Chen, J. and Xie, C. (2006). Regression dependence in latentvariable models. 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Sciences, 20 (2), 363-379.50. Hu, T. and Zhuang, W. (2006). Stochastic orderings between p-spacings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from two samples. Probability in the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 Sciences, 20 (3),463-477.51. Hu, T., Chen, J. and Yao, J. (2006). Preservation of the locationindependent risk order under convolution. Insurance: Mathematics andEconomics, 38 (2), 406-412.52. Hu, T. and Xie, C. (2006). Negative dependence in the balls and binsexperiment with applications to order statistics. Journal of MultivariateAnalysis, 97 (6), 1342-1354.53. Hu, T., Wang, F. and Zhu, Z. (2006). Stochastic comparisons and dependenceof spacings from two samples of exponential random variables.Communications in Statistics: Theory and Methods,35 (6), 979-988.54. Fang, Z., Hu, T., Wu, Y. and Zhuang, W. (2006). Multivariatestochastic orderings of spacings of 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应用概率统计》,22 (3), 295-303.55. Zhuang, W. and Hu, T. (2007). Stochastic comparisons of sequential orderstatistics. 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 Sciences,21 (1), 47-66.56. Wen, S., Lu, Q. and Hu, T. (2007). Likelihood ratio orderings of spacingsof heterogeneous exponential random variables. Journal of MultivariateAnalysis, 98 (4), 743-756.57. Hu, T. and Li, Y. (2007). IFR and DRHR properties of the minimum andmaximum of multivariate distributions with log-concave ensities. Metrika,65 (3), 325-330.58. Hu, T., Kundu, A. and Nanda, A.K. (2007). A note on Bayesian imperfectrepair model. Journal of Applied Statistical Science, 15 (4), 407-411.59. Hu, T., Jin, W. and Khaledi, B.-E. (2007). Ordering conditionaldistributions of 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Probability in theEngineering and Informational Sciences, 21 (3), 401-417.60. Wei, G. and Hu, T. (2007). Characterizations of aging classes in termsof spacings between record values. Stochastic Models, 23 (4), 1-17.即将发表的论文61. Colangelo, A., Hu, T. and Shaked, M. (2007). Conditional orderings andpositive dependence. Journal of Multivariate Analysis.62. Hu, T., Yao, J. and Lu, Q. (2007). Nonnegativity of covariances betweenfunctions of ordered random variables.Probability in the Engineering andInformational Sciences, Vol 21, No. 4.63. Chen, J. and Hu, T. (2007). Multivariate dispersive ordering of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Journal of Iranian Statistical Society.64. Xie, H. and Hu, T. (2007). Ordering conditional distributions of spacingsof generalized order statistics. Journal of Iranian Statistical Society.65. Chen, H. and Hu, T. (2008). Multivariate likelihood ratio orderings betweenspacings of heterogeneous exponential random variables. Metrika.66. Yao, J and Hu, T. (2008). Dependence structure of a class of symmetricdistributions. Communications in Statistics: Theory and Methods.67. Hu, T. and Chen, H. (2008). Dependence properties of order statistics.Journal of Statistical Planning and Infe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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