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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发表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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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发表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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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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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医论文的基本格式

论文格式是由论文内容决定的,中医论文总体上属于自然科学论文的范畴。撰写格式要遵循国家和国际标准和规定,国家标准是《GB7713-86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国际标准是《ISO8-1977文献工作-期刊的编排格式》。作者要随时关注有关期刊对中医论文写作格式的最新要求。根据现行的有关标准,中医论文写作的基本格式应包括以下部分:题目、摘要、导言、正文(临床资料、材料方法)讨论、小结、致谢、参考文献。

学位论文因学位级别、专业类型的不同,其结构略有差异。但基本结构是由标题、署名、目录、摘要、关键词、正文(引言、资料、结论)讨论、致谢、参考文献组成。学位论文属于学术论文的范畴,具备学术论文的一般特征,是一种重要的中医药论文文体,但它又是一类非常特殊的学术论文,其鲜明的'个性特点表现在:

1.作者单一:学士学位论文是由大学本科毕业生独立完成,并以此考察申请人的知识基础和动手能力,(硕士、博士学位的论文是研究生,或未经过研究生阶段的学习,在中医药研究上做出优异成绩的同等学历者)。

2.篇幅不限:由于学位论文要显示作者已经掌握了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相应的工作能力。论文要体现一定的工作量,故论文篇幅不受限制,但不宜太短(5000--10000字)。

3.用于申请学位:学术论文是用于传递学术信息、进行学术交流,多为公开发表、或会议宣读交流的形式。但学位论文的撰写目的是用于答辩,申请学位,或向学位授予部门递交的论文。

4.学位的考核依据:大学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学业,主要体现在课程的学习情况和论文的写作水平。全面考核申请学位人员的学术水平,论文是反映知识和能力的重要依据。通过考察论文的质量及答辩成绩,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一)文题

文题即论文的题目,又称“题名”、“标题”、“命题”或“篇名”。文题是中医论文的“招牌”,可揭示论文内容的主题,提供论文的主要信息。文题象人的眼睛一样,具有“传情达意”的特殊功能,俗话说“买书先看皮,阅刊先看题”,文题能给读者第一印象,好的文题可以引人注目,作者对文题的命定要给予高度的重视。不同题材的中医论文,文题拟定有不同的规律。一般从论文的主题、论述范围入手拟定文题。使论文的主题思想(中心论点)直接在题中反映出来,这种文题的优点是观点鲜明、题意清楚、一目了然,开门见山。文题命定要注意以下几点:

1.国家标准要求文题不超过20个字,一般不用正副型文题,当20个汉字难以概括论文的中心内容时,可采用正副型文题,副题置于正题下方,副题应加括号或破折号与正题分开。

2.强调的词语置于题首:题首的词语能给人留下深刻印象,将论文内容强调的词语置于题首,使题意更加鲜明,重点更加突出。如《介绍单验方及中成药治疗老年性便秘》一题,为强调“老年性便秘”这一重心,改为《治疗老年性便秘的单验方及中成药介绍》;《临床应用苦参的经验》改为《苦参临床应用的经验》则突出了“苦参”这一研究对象。

3.文题要求确切、简明确切:题文相符,文题应准确地表达论文特定的主题、论文内容。论文内容是拟定文题的基础。能实事求是地概括作者研究工作所达到的深度和广度。简明:即简洁、鲜明,文题应力求用最简短、最精练的文字进行表述。

文题简练,在能准确表达内容的前提下,删去多余的字词,如《活血化瘀药物复方丹参片对100例肺心病患者治疗结果的临床疗效分析》一题,共30个字,颇显繁杂;可改为《复方丹参片治疗肺心病100例疗效分析》,经过删节不影响原意,而显得简明清晰。并非一概而论,越简单越好,如一篇介绍产后病护理经验体会的论文,文题拟为《产后病经验体会》,此题易使人误解,故增补“护理”这一关键词,改为《产后病护理的经验体会》方与内容相符,语意完整。

4.用语规范,符合逻辑

文题语意要完整,要符合语法和逻辑规则。文题中所用词语要与论文内出现的词语完全相应,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一致,不能违反有关的逻辑规则。通过调整文题的语序,使文题表示的意思符合语法规则,避免意思的误解,如《某教授肝硬化腹水的治疗经验》一题,将文题的语序调整为《某教授治疗肝硬化腹水的经验》更符合论文的原意。

5、不规范的简称、代号或已经淘汰的名词术语不能使用。如“人流”、“慢支”,应分别置换为“人工流产”、“慢性支气管炎”;“扁桃腺”、“剖腹产”、“抗菌素”应分别改为“扁桃体”、“剖宫产”、“抗生素”等。

文题要符合关键词,题录编制、索引和检索等规则,避免使用非公认的代号、字符、缩写词、缩略语(不要化学结构式、数学公式)。若附外文(英文),文题的含义必须与中文文题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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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床医学检验项目、需求及重要性分析

针对临床医疗诊断需求,临床医学检验分为血液检验、尿液检验、粪便检验、脑脊液检验、浆膜腔积液检验、痰液与支气管灌洗液检查、胃液检查等内容。针对检查项目的领域以及对临床诊疗活动的影响,各项检查内容及技术应用也存在差异。而且,根据不同疾病的特点临床医学检验,不仅关系到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还关系到患者能否在最佳治疗时间内开展治疗活动。因此,现代临床医学检验工作对临床诊疗活动有重要的意义。而且,药敏试验等工作更是关系到治疗活动开展方向和治疗效果。了解现代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情况以及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应用现状,能够促进临床医学检验工作的开展、促进现代临床医学检验质量的提高。

二、提高临床医学基础检验技术的措施

1、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现状分析

现代临床医学中应用的检验技术的进步,需要多种学科互相配合,才能达到准确诊断和治疗的目的。基础检验技术是一门具有综合性的科学,每一门单独学科在技术上的进步都会推动检验技术的提高。现代科技对物理学、生物学、光学等的具体应用,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检验技术的提高,因此,基础检验技术发展的最为迅速。现阶段,临床医学的检验技术既能够运用在诊疗工作中,还能够运用在人们对疾病的预防或者康复活动等。

现阶段,我国的基础检验技术的基础设备、设置规模、应用范围以及技术的提高方面都达到了一定的水平,在医院体系中临床检验科室是基础的组成单位。根据临床医学检验的要求,应该预先掌握检验技术应用的方法。然后,再采取有效的措施提高和管理检验技术,加强对检验科室的内部管理,对先进技术的运用进行有效的评估等。

2、探究基础检验技术在实际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临床医学中运用的检验技术,绝大部分是以检测技术规定标准为基础的。但是因为没有专业化的管理模式,在实验方面的设施、医疗器械的配置、管理药材和科室等方面还有一些不足之处。除此之外,新型技术的运用也对临床医学检验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需要具备足够的检验知识和技能,学习新知识的能力。以上这些问题需要根据临床医学基础检验技术在运用中的效果,适当地进行改善,在实践中及时的发现问题,及时找出解决的办法,对使用检验技术的效果进行评估等,以此推动检验工作的完善和进步,从而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提高。

3、促进检验设施的完善,推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进步

临床医学工作中,检验设施的完善有利于推动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进步。应该大力扶持医学检验设施单位,推进检验设施的更新和完善,有利于提高检验设施单位的经济效益。政府相关政策的颁布或者采用利税的方法都能够提高医学检验生产单位在市场中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这样会促进设备单位更加有动力研究和发明更先进、更高端的检验设备,有利于推动医学临床基础检验技术的提高,同时还有利于推动我国医学的检验工作的进步。1100

4、加强对检验科室的内部管理,推动基础检验技术的提高

我国对于医院的管理工作不仅应该以传统的管理模式为标准,同时还需要更新管理标准。以此来扩大检验技术的应用范围,推动检验技术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使用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则加强对检验科室的管理,能够保证医学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同时,通过对人员素质的考核等硬性标准的发布,保持检验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应用。针对新设备、新技术应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制定应对预案,保障临床医学检验新技术应用的基础。

5、加快临床医学检验成果的转化,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

受市场经济因素影响,许多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研究成果并未实现产品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临床医学检验事业的发展。针对这一问题,现代科研机构应加强成果的宣传与转化。针对一部分企业缺乏专利、成果转让费用的情况,采取技术入股等形式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通过技术入股降低科研成果转让门槛、同时开拓院校、科研机构研究经费来源,促进研究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6、以经验交流为重点,促进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的发展

临床检验人员是临床医学检验技术应用的一线人员,他们对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解决措施及发展方向有极大的发言权。目前的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研发中,由于缺乏这类人员的参与,导致了许多技术实际应用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因此,我国临床医学检验技术研发单位应在检验技术研究中,加强与一线检验人员的经验交流,使技术研究人员了解检验技术的实际应用情况,以此为基础提高临床医学检验设备操作的便捷性。同时针对临床医学检验工作快速检验的需求,加强研究工作中检验时效性的应用,提高临床医学检验新技术的发展水平。

三、结语

总而言之,现代临床医学中的基础检验技术能够促进临床诊断和治疗效果的提高,增强医生对疾病的诊断率。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提高,医疗系统的完善,在实际的医疗工作中对基础检验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国应该加强对基础检验设施的研究和开发工作,生产医疗器械的单位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加大研究的力度。在此过程中,应该以自主知识产权为核心,以此提升我国临床医学检验技术,推动我国医学的检验工作的进步。

浅谈临床实习对医学生的重要性

临床实习是医学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医学生由学校走向工作岗位的桥梁, 是理论知识与临床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临床实习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着医学生今后的工作与发展。如何提高临床实践教学质量,提高实习效果,成为广大临床教师的一大课题[1]。

一、医学本科生临床实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的重要阶段,其主要任务是促进实习生将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践,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习生的临床实践能力直接影响着医疗活动的效果。由于体制的原因,我国的医学教育忽视了实习生临床实践能力的训练,影响和阻滞了医学生日后的发展与提高。因此,作为一名实习医生,应该把实习看成是从理论到实践的桥梁,把自己对每一个疾病的认识看成是自己在认识论上的一次飞跃。这样就能不断地激励自己,去认识新的疾病,学到更多的治疗疾病的方法。

其次,实习的目的是实现从学生到医生的转变过程。这种转变不仅仅是角色的转变过程,而是包括思维方式,工作态度,责任,心理素质等多方面的转变。在实习中,我们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理论上头头是道,而面对实际病人却不知所措。因此,作为实习医生,在实践过程中,应有意识地使自己实现这种转变,把自己锻炼成为一名合格的医生。这是非常重要的过程。

二、临床实习常遇到的问题

病人的抵触情绪:随着经济的发展,医疗改革的不断的推陈出新,国家的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国家不断的出台保护患者的各种权益,但保护医生以及保护医务工作者的权益却很少见,但保护实习,见习的医学生少而又少。此外,患者的很多的医疗操作都不愿意向实习,见习的学生倾诉与表达。在临床问诊与体格检查的时候,不愿意合作与配合。最后没有达到学校临床实习,见习的最终目的。

患者对医生这个行业的不了解与不尊重,有的患者认为医生都是为了赚更多的费用,让他们做各种医疗检查,各种开单,医闹事件比比皆是。这个问题是国家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临床学生对见习实习的不重视:由于本科生在临床实习阶段面临大的就业压力,家庭压力,社会压力,因此其关注重点放在了寻找工作和考取研究生上,导致许多本科生轻视和忽略临床实习阶段。我国传统观念,临床实习注重传授经验,对能力培养比较缺乏,因此对于见习,实习生在临床阶段大部分是走马观花,大部分以一种被动状态来接受医学知识,且学生与教师交流少。与此同时,我国医疗改革制度如雨后春笋,各种法律法规限制了实习生进行临床实践的机会,动手机会,最终导致本科见习,实习生在接触临床后出现实践能力低下、医患沟通能力低下、医学科研及教学能力方面的缺陷,导致医学人才流失[3]。

三、提高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与职业道德水平

临床思维能力:国外医学教育界高度重视临床技能知识的培训,重视临床水平的提高,其课程应该是以临床课程为核心,组成多学科、跨年度的综合课程,内容覆盖医学伦理学、医学心理学、交流技能、各个学科应该以服务临床为主,各个学科应该相互交叉,相互覆盖,相互联系,成为一个有机的整体。

医学生结束了理论实习,进入了临床阶段,已经具备了一定的理论基础,把纵向能力转变为横向能力,对疾病的病因,发病机制,临床表现,临床诊断,实验室检查,以及治疗有了一定的了解,也有了自己的一定思想,所以这个时候老师是起关键作用的时候到了。老师应该加以引导,临床联系理论,在病床面前,在疾病面前,最真实的接触疾病,认识疾病,认真的给病人做体格检查,这样对于一个初学者来说,会记忆犹新。

职业道德:重视培养医学生树立无私奉献的精神,树立奉献意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依据,医生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加上医院对违反医德的行为惩处不严,施之过宽,使得医疗工作中谋私和混乱现象禁而不止,少数医务人员不讲医德原则,给患者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更有甚者,收取红包,见利忘义[4],严重影响社会的医疗秩序。

促进社会的不良风气的发展。所以在见习,实习阶段,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学生誓言牢记心中,在心里应该有杆秤,决心出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护医术的圣洁与荣誉,救死扶伤,决心为医学事业奉献终生,记住永远不要触犯法律的规定。严格要求自己做个合格的好医生。

展望

医学院要求比较严格,你已经在那边了,直接去学校网站看看规定,按要求准备申请即可。

医学本科生发表论文的方法如下:

第一,确立发表目标。

确立一个跳起来可以够得着的学术发表目标。什么是学术发表目标?就是我们要在哪个杂志发表。为什么要确定这个?因为不同的学术杂志啊,对于学术成果的判断标准是不一样的,相应的发表难度是不一样的,有的特别难,有的一般难,有的就相对容易。

不同的发表目标,决定了你最后预期的收益率,而我们应该挑选一个预期收益最大的期刊,作为努力发表的目标。

第二,选择研究方向。

大家都知道,对于学术研究而言,方向正确极其重要,一个错误的方向,会极大化你的失败概率。而对于一个普通的本科生,什么样的研究方向是相对比较安全可靠的呢?

对医学而言,我的答案是综述,新的数据,新的方法和新的案例。

第三,提高写作能力。

那第三件事情应该是什么呢?是提高写作能力,这是最后一个问题,好的写作是发表论文十分重要的方面,很多人研究做的很好,但是写不出来,有些人研究一般,但是可以发顶级期刊。

第四,发表。

选择期刊。先确定你要发表的期刊的级别,普刊还是核心?国家级还是省级?每个期刊的风格以及收稿方向是不一样的,在关注期刊质量的同时也要关注期刊收稿风格和方向,不然被退稿的可能性比较大。普刊一周之内可能有回复,核心为1-3个月。

投稿。投稿最重要的是找到正规投稿邮箱或者在线投稿官网。一般来说正规的期刊知网收录的话可以在知网查到征稿启事,这是比较正规的,千万不要百度!不要百度!不要百度!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如果百度,那么你的几率就会飙升。

等待通知。如果退稿就根据修改意见修改,再投或者转投其它期刊。录用就等待录用通知和见刊就行了。

高中生学生论文发表

基本不可能,但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你的论文是重大的科研成果,振撼了中国学术界或世界学术界,被许多国内外权威杂志转载,被许多专家学者评论赞赏,那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只是达到一般水平,被专家学者视为空气,视而不见,那是不可能的。

这是一篇关于机器学习上的算法创新和运用创新方面的论文。 他们将人在循环引入到结构预测领域,这是一种算法上的创新,他们将这种创新的算法通过对ML(机器学习)和DL(深度学习)的综合应用,实现了对电影票房预测准确度的提高,能够给发行商和投资商提供更好的参考价值。 现在的高中生真的很优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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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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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发表医药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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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毕业论文范文大全,每个大学生在毕业之际都要写一篇论文,这样是对这些年来自己学的知识的一种总结。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解答一下医药毕业论文范文大全这问题吧,希望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中医药论文在交流中医药学术、推进中医药事业进步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中医药队伍的日趋壮大、知识层次的逐渐完善、学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中医药期刊数量的增加、质量的改善,中医药论文正呈现出逐年增多和提高的趋势,这是十分可喜的事。但当前中医药论文在撰写和编辑上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不利于中医药事业的发展。笔者结合近年来审读中医药科技期刊的情况,就以上问题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

从近几年多种中医药学术期刊上发表的学术论文看,以下几个问题是带有共性的,需要引起我们的关注。

1、论文类型单调,缺乏学科特色

中医药理论虽然有学术上凝固性的一面,表述上也形成了一定的习惯性程式,但同时又存在着学术上不断发展的一面,其表述形式也必须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以不变应万变”这句老话所表现的,正是中医药论文在不断延续、出新过程中“不变”与“变”的辩证关系。这里,关键就在这个“变”字上。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实际上这种变化举步维艰,打开中医药期刊一看,大部分论文所表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几乎是几十年一贯制:一些理论性论文缺乏新意,甚至是一些论点的反复克隆和重复。应用性论文更加突出,充斥版面的个案、群案报道,使人有“百刊面孔雷同,千篇似曾相识”的感觉。也有期刊开辟出医话、医论、研讨、解答等形式,但还没有形成特色和个性,充其量是同类问题的汇集,缺乏有机交流的深层次内涵。一些专科性质的期刊,本身具备个性特色,却习惯于跟着综合性期刊的路子走,结果失去了个性。如以“民间医学”为宗旨的杂志,却找不到民间医学的内容;以“急救医学”为宗旨的杂志,反映的大都是寻常的治法。一些期刊还出于单纯的经济利益,把缺乏科技根据、夸大实际效果、明显带有广告性质的内容直接或变相强塞给读者,最终导致对读者基本利益的伤害。

2、论文设计粗糙,缺乏科学依据

一篇好的论文,首先来自一个好的设计。以应用性论文为例,无论是交叉设计、析因设计、正交设计、重复测量设计,都必须能真实反映出研究目的和过程。不少作者不懂得这些基本方法,而是以简单的分组代替设计,绝大部分论文都是对以往经历的回顾,具有前瞻性设计的可谓凤毛麟角。其中虽有一些论文在名义上是冠以“前瞻性”的,事实上遮不住从回顾性内容中人为制造的痕迹。以上情况基本是当前中医药学术论文存在的通病。更有甚者,个别作者随意编造、删改实验数据,更改病例发生的时段,使论文失去真实性和可信性。不少论文没有对照组,即便是一些设有对照组的文章,不少却形同虚设:实验组与对照组不仅在年龄、性别等基本要素上不均衡,缺乏可比性,且不是采取随机抽取或分层的方法,而是按照人为划分的手段获得的。这种所谓的“对照”,失去了对照的实质性意义。如一个乡镇医院的医生,在他的论文中提供了一年内使用中医药抢救有机磷中毒100多例的报道,还有30名的对照组。且不说这个乡中毒人数之众难以令人置信,就是其所谓的“前瞻性”设计也不能不令人生疑。试想,在中毒者情况各异、迅速抢救垂危生命前提下,要套入作者设计的方案进行对照可能做得到吗?给人的感觉,只会是虚假的、不现实的和不负责任的。

3、统计学处理问题多,假阳性结果随处可见

对于大多数论文作者、特别是工作在基层的临床医生来说,论文的统计学处理既是一个头痛的问题,也是一个敏感的问题。一些作者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又迫于期刊的要求,要么请人帮助计算,要么干脆拿别人使用过的结果比葫芦画瓢,照着搬过来。更有甚者,随便做起数字游戏,改变实际数字,制造出能够为设计“效果”服务的假阳性来。由此造成的一些论文“水分”大、所用方法不能重复的弊病,就在所难免了。有专家对近20年来我国发表在核心期刊上的论文进行审查,发现统计学误用率平均高达80%。就是一些重大项目的论文,也有50%存在着明显的统计学错误。究其原因,虽然与论文作者的科研水平和道德缺陷有关,也与期刊普遍追求的所谓阳性率的做法不无关系。需要指出的是,在运用中医药治疗各种疾病的实践中,两种实验方法或药物在临床上虽然没有统计学意义,但却取得了基本相同效果的例子是十分常见的。它证明了不同方法或药物,在临床中具有的可靠性和可替代性,其本身也是一种非常有意义的意义。优效性结论(新方法优于传统的方法)虽然是我们每个科研者的愿望,但实际上是不容易取得的,能取得等效性(新方法与传统方法的效果基本相当或相差无几)、甚至非劣效性(新方法虽然很难超过传统方法,但具有验便简廉的实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结论,也不能不说是一种有意义的结果,各种期刊不能不面对这一基本事实。

4、论文文采不足,语法错误较多

无论什么类型的文章,本质上都是以书面语为表达手段的。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构成,中医药著述自古就是非常讲究文字功夫的。翻开祖国医学的'历代典籍,先贤们留给后人的不仅是一部部优秀的学术经典,更是一部部优美的文字学佳品,这是值得我们继承和效法的。只有准确的文字表述、优美的文学手法,才能把要表达的内容说清楚,才能引人入胜,才能达到扩大宣传和影响的效果。任何形式的论文,都必须符合起码的文字学规则,文章要写出点文采并不算苛刻的要求。不少中医药期刊的文章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文采不足情况,滥用字、生造词、语句不通、乱用标点等错误并不罕见。笔者在对报纸、书籍、杂志的审读比较中发现,期刊的差错率相对较高。它除了作者的责任心和水平外,也反映出部分编辑人员责任心不够、文化素质不高的缺陷。在被人们视为文人荟萃的中医界,写不出高水平的文章、作品缺乏文采的问题不是个别现象。

【论文摘要】同样都是老鼠,为何有老鼠与米老鼠之别?这就是品牌与非品牌的概念。一提到品牌有很多人都觉得很玄妙,事实上并非如此。就如制药工业中的品牌,比如琥乙红霉素与利君沙,化学成分没有任何区别,可是在销售上利君沙与琥乙红霉素相差甚远。利君沙就是“米老鼠”,而琥乙红霉素就是“老鼠”;利君沙就是品牌,琥乙红霉素就不是品牌。我们要做的就是把自己的产品做成“米老鼠”。

一、品牌策略与执行

在医药行业中有一个非常显著的特点,就是所谓的“小市场,大营销”。这个行业有一个单品的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是凤毛麟角,它不同于啤酒、饮料等产品的市场很大,所以说是“小市场”。为什么说是大营销呢?我们先看一看电视里的广告就知道了,医药产品的广告投放量相当大,在当前的媒体投放中占有很高的比例。也就是说,在今天激烈竞争的环境中,我们制药工业的营销费用投入是很大的。营销什么?当然是营销我们的产品。而营销的最终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知名度高、美誉度高的强势品牌。

品牌从何做起?制药工业一直有一个说法:产品卓越,市场卓越,执行卓越。产品卓越对处方药的营销至关重要,市场卓越是对OTC产品的极大挑战,执行卓越无论是对处方药还是对OTC都是营销管理的一种极高境界。产品卓越是我们一直努力追求的方向。如果我们有“万艾可”这样的产品,我们根本就不用为打广告而犯愁,也不会担心搞促销之类的事情,这个药也会卖得很好,因为它相对卓越。国内众多药厂虽然在研发经费上不设上限,但是目前中国企业没有哪一家敢一年投入10亿元人民币来做研发的,因为研发来得太慢。

如果没有最好的产品怎么办?现阶段中国制药工业的成功者们,他们的成功大多是建立在市场卓越基础上的。换而言之,他们是找准了市场定位,再通过市场营销手段来完成产品的差异化,进而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那么是不是有了好的想法、好的战略就可以了呢?你可以这么想,也可以模仿别人,但是你清楚这一点:过去别人做成了的,你现在不一定就能做得成;人家在别的公司做成了,在你这儿也不一定能做成。由此我们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因为企业外部的环境和内部的条件都在不断变化,而出路就在于创新,不断创新。别人的东西是拿不过来的,结合自己的文化进行创新才能获取成功。而创新需要的,就是执行上的卓越。

二、医药企业营销中的“推”与“拉”

制药工业的营销宝典是什么?实际上,无论是4C还是4P,营销都可以简单地归结为两个方面:“推”和“拉”。举个例子,假如一个人感冒了,到医院看病,医生给他开治痔疮的药,他当然不会相信这个医生的话。但是假如有一套理论说“感冒是由痔疮引起的,治好痔疮就可以治愈感冒”,那么医生给他开治痔疮的药,他就会相信。[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不同之处在于处方药营销的对象是医生,所谓“拉动”的概念就是要给医生一个说法,只要有一个说法。那么医生就有理由开处方了。但是,有一个说法之后,在非常多的药品中,医生是否会选择这个产品?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予以“推动”。因此,“推”和“拉”要结合,“拉动”就是给医生一个开处方的理由,树立学术地位,普及医药教育;“推动”就是给医生一个开处方的动力,让自己的药品能进到医院里来。只有“推”“拉”结合,才能让医生有理由开处方且愿意开处方。

非处方药的营销实际上也可以归结为“推”和“拉”。由于在OTC的营销链条上我们实在找不到像医生那样的角色,于是医药企业的“拉动”对象就不得不面向产品定位的消费者。所谓“拉动”,就是让消费者产生购买的欲望,并且买得起;所谓“推动”,就是让顾客买得到,能够很方便地买得到。所以对于对非处方药的营销来说,就必须做品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这几年药品零售商业的发展速度远远超过批发企业的发展速度,而药店在做品牌经营的同时更希望与制药企业进行联盟与合作。因此,药店特别是连锁药店将成为OTC药品销售的关键力量。

三、企业品牌与产品品牌

医药企业做品牌时遇到的另外一个难题是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的关系。比如在我提到杨森时人们会想到什么?会想到吗丁啉、达克宁。提到天士力时人们又会想到什么?一定会想到丹参滴丸。但一提到杨子江,我相信大部分人会哑口。可是扬子江在我们国家却是销售额位居前三名的制药企业,它的产品一点都不少。可为什么人们对它的名字那么陌生?是因为它的药更多地是在医院里做处方药,所以它的产品品牌知名度会小一些。由此对于我们来说就会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到底是做产品品牌还是做企业品牌好?其实西药制药企业内心一直有个愿望,希望摆脱“一牌独大”的状态。但是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西药制药企业甚至包括一些中药制药企业,想以企业品牌来带动产品销售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好先做产品品牌。至于最终能不能做好企业品牌,当我们国家的行业集中度非常高的时候,高到50家、10家、8家制药企业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80%-90%的时候,制药企业的品牌对自己的产品群的销售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

21世纪是一个竞争激烈的世纪,没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是难以在激烈竞争中立足的。企业现有的所有竞争力优势,包括资源优势、技术优势、人才优势、营销优势,最终都会转化为企业的品牌竞争力优势。

抗生素的不良反应【摘要】 目的 帮助临床医生了解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促进临床合理使用抗生素药物,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合理。方法 复习文献资料,从过敏反应、毒性反应、特异性反应、二重感染、联合用药引起或加重不良反应等几个方面,综述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及临床危害。结果 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可以预防和控制,应重视患者用药过程中的临床监护。结论 抗生素的药物不良反应应引起临床医生的高度重视。【关键词】 抗生素;不良反应药物的不良反应是临床用药中的常见现象。它不仅指药物的副作用,还包括药物的毒性、特异性反应、过敏反应、继发性反应等〔1〕。抗菌药物是临床上最常用的一类用药,包括抗生素类、抗真菌类、抗结核类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类。其中以抗生素类在临床使用的品种和数量最多。目前临床常用抗生素品种有100多种。抗生素挽救了无数生命,但其在临床应用也引发了一些不良反应〔2〕。抗生素药物不良反应的临床危害后果是严重的。在用药后数秒钟至数小时乃至停药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均可发生不良反应。常见的有过敏性休克、固定型药疹、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等过敏性反应、胃肠道反应、再生障碍性贫血等,严重的甚至会引起患者死亡〔3〕。因此,加强临床用药过程中的监督和合理使用抗生素对减少临床不良反应的发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4〕。1 过敏反应抗生素引起的过敏反应最为常见〔5〕,主要原因是药品中可能存在的杂质以及氧化、分解、聚合、降解产物在体内的作用,或患者自身的个体差异。发生过敏反应的患者多有变态反应性疾病,少数为特异高敏体质。1.1 过敏性休克 此类反应属Ⅰ型变态反应,所有的给药途径均可引起。如:青霉素类、氨基糖苷类、头孢菌素类等可引起此类反应,头孢菌素类与青霉素类之间还可发生交叉过敏反应。因此,在使用此类药物前一定要先做皮试。1.2 溶血性贫血 属于Ⅱ型变态反应,其表现为各种血细胞减少。如:头孢噻吩和氯霉素可引起血小板减少,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可引起溶血性贫血。1.3 血清病、药物热 属于Ⅲ型变态反应,症状为给药第7~14天出现荨麻疹、血管神经性水肿、关节痛伴关节周围水肿及发热、胃肠道黏膜溃疡和肠局部坏死。如: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林可霉素和链霉素均可引起以上反应。头孢菌素类、氯霉素等抗菌药物还可引起药物热。1.4 过敏反应 这是一类属于Ⅳ型变态反应的过敏反应。如:经常接触链霉素或青霉素,常在3~12个月内发生。1.5 未分型的过敏反应 有皮疹(常见为荨麻疹)〔6〕、血管神经性水肿、日光性皮炎、红皮病、固定性红斑、多形性渗出性红斑、重症大疱型红斑、中毒性表皮坏死松解症,多见于青霉素类、四环素类、链霉素、林可霉素等;内脏病变,包括急慢性间质性肺炎、支气管哮喘、过敏性肝炎、弥漫性过敏性肾炎,常见于青霉素类、链霉素等。复方新诺明还可引起严重的剥脱性皮炎。2 毒性反应抗生素药物的毒性反应是药物对人体各器官或组织的直接损害,造成机体生理及生化机能的病理变化,通常与给药剂量及持续时间相关。2.1 对神经系统的毒性 如:青霉素G、氨苄西林等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毒性反应,严重者可出现癫痫样发作。青霉素和四环素可引起精神障碍。氨基糖苷类、万古霉素、多粘菌素类和四环素可引起耳和前庭神经的毒性。链霉素、多粘霉素类、氯霉素、利福平、红霉素可造成眼部的调节适应功能障碍,发生视神经炎甚至视神经萎缩。新的大环内酯类药物克拉霉素可引起精神系统不良反应。另有报道,大环内酯类药物克拉霉素和阿奇霉素可能减少突触前乙酰胆碱释放或加强了突触后受体抑制作用,可诱导肌无力危象。2.2 肾脏毒性 许多抗生素均可引起肾脏的损害,如:氨基糖苷类、多粘菌素类、万古霉素。氨基糖苷类的最主要不良反应是耳肾毒性。在肾功能不全患者中,第3代头孢菌素的半衰期均有不同程度延长,应引起临床医生用药时的高度重视。2.3 肝脏毒性〔7〕 如:两性霉素B和林可霉素可引起中毒性肝炎,大剂量四环素可引起浸润性重症肝炎,大环内酯类和苯唑青霉素引起胆汁淤滞性肝炎,头孢菌素中的头孢噻吩和头孢噻啶及青霉素中的苯唑西林、羧苄西林、氨苄西林等偶可引起转氨酶升高,链霉素、四环素和两性霉素B可引起肝细胞型黄疸。2.4 对血液系统毒性 如:氯霉素可引起再生障碍性贫血和中毒性粒细胞缺乏症,大剂量使用青霉素时偶可致凝血机制异常,第3代头孢菌素类如头孢哌酮、羟羧氧酰胺菌素等由于影响肠道菌群正常合成维生素K可引起出血反应。2.5 免疫系统的毒性 如:两性霉素B、头孢噻吩、氯霉素、克林霉素和四环素〔6〕。对机体免疫系统和机制具有毒性作用。2.6 胃肠道毒性 胃肠道的不良反应较常见。可引起胃肠道反应的药物如:口服四环素类、青霉素类等,其中大环内酯类、氯霉素类等药物即使注射给药,也可引起胃肠道反应。2.7 心脏毒性 大剂量青霉素、氯霉素和链霉素可引起心脏毒性作用,两性霉素B对心肌有损害作用,林可霉素偶见致心律失常。3 特异性反应特异性反应是少数患者使用药物后发生与药物作用完全不同的反应。其反应与患者的遗传性酶系统的缺乏有关。氯霉素和两性霉素B进入体内后,可经红细胞膜进入红细胞,使血红蛋白转变为变性血红蛋白,对于该酶系统正常者,使用上述药物时无影响;但对于具有遗传性变性血红蛋白血症者,机体对上述药物的敏感性增强,即使使用小剂量药物,也可导致变性血红蛋白症。4 二重感染在正常情况下,人体表面和腔道黏膜表面有许多细菌及真菌寄生。由于它们的存在,使机体微生态系统在相互制约下保持平衡状态。当大剂量或长期使用抗菌药物后,正常寄生敏感菌被杀死,不敏感菌和耐药菌增殖成为优势菌,外来菌也可乘机侵入,当这类菌为致病菌时,即可引起二重感染。常见二重感染的临床症状有消化道感染、肠炎、肺炎、尿路感染和败血症。5 抗菌药物与其他药物合用时可引发或加重不良反应〔8〕在临床治疗过程中,多数情况下是需要联合用药的,如一些慢性病(糖尿病、肿瘤等)合并感染,手术预防用药,严重感染时,伴器官反应症状,需要对症治疗等。由于药物的相互作用,可能引发或加重抗菌药物的不良反应。5.1 与心血管药物合用 红霉素和四环素能抑制地高辛的代谢,合用时可引起后者血药浓度明显升高,发生地高辛中毒。5.2 与抗凝药合用 头孢菌素类、氯霉素可抑制香豆素抗凝药在肝脏的代谢,使后者半衰期延长,作用增强,凝血时间延长。红霉素可使华法林作用增强,凝血时间延长。四环素类可影响肠道菌群合成维生素K,从而增强抗凝药的作用。5.3 与茶碱类药物合用 大环内酯类药物也可以抑制肝细胞色素P450酶系统,使茶碱血药浓度增加。红霉素与茶碱合用时,茶碱血药浓度可增加约40%,而茶碱可影响红霉素的吸收,使红霉素的峰浓度降低。5.4 与降糖药合用 氯霉素与甲苯磺丁脲及氯磺丙脲合用时,可抑制后者的代谢,使其半衰期延长,血药浓度增加,作用增强,可导致急性低血糖。5.5 与利尿剂合用 氨基糖苷类药物庆大霉素与呋喃苯胺酸类合用时,有引起耳毒性增加的报道。头孢噻啶与呋噻米合用时可增加肾毒性,原因可能是合用时前者的清除率降低。环孢菌素与甘露醇合用时,可引起严重的肾坏死性改变,停用甘露醇后,移植肾的功能可得到恢复。5.6 与其他药物合用 红霉素、四环素与制酸剂合用时,可使抗生素的吸收降低。大环内酯类红霉素与卡马西平合用时,可引起卡马西平中毒症状。综上所述,合理使用抗生素,重视患者用药过程中的临床监护对于临床医生安全用药,保证患者生命健康,减少不良反应的发生有重要的意义。正确诊断分清是否为细菌感染,如利用标本的培养判断认为是细菌感染,才是应用抗菌药物的适应证。熟悉抗生素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特点,掌握药物的临床药理作用、抗菌谱、适应证、禁忌证、不良反应以及制剂、剂量、给药途径与方法等,做到了解病人用药过敏史,使用药有的放矢,避免不良反应发生。在医、护、药三方加强ADR监测〔9~11〕。同时对药物监测、临床血液及生化指标检验监测、护理监护等〔12〕。特别是对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药物进行血药浓度监测的同时也应监测肾功能和听力;合并用药时对受影响药物的血药浓度进行监测,如红霉素或四环素与地高辛合用时,对地高辛药物浓度进行监测或避免合用;口服抗凝剂与氯霉素、四环素、红霉素合用时,应监测患者的凝血时间,或避免合用;必须合用时,须调整口服抗凝剂的剂量。护理人员与患者接触较多,认真细致的护理工作,特别是对儿童及老年患者的周到护理,是对药物不良反应及时发现和处理的重要环节。对护理人员进行临床药理知识的培训,增加他们这方面的知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和处理。一旦发现不良反应应采取果断措施,如停药或换药。若出现过敏反应,应立即采取抢救措施。这些做法对抗生素不良反应的预防和补救都是行之有效的。【参考文献】1 张克义,赵乃才.临床药物不良反应大典.沈阳:辽宁科学技术出版社, 2001,96.2 杨利平.再谈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医学理论与实践,2004,17(2):229.3 王正春,李秋,王珊.药物不良反应803例分析.医药导报,2004,23(9):695-696.4 张立新,王秀美.抗生素应用中的问题与探讨.实用医技杂志,2004,11(8):1498-1499.5 张紫洞,熊方武.药物导致的变态反应、过敏反应.抗感染药学,2004,1(2):49-52.6 吴文臻,刘建慧.药疹220例临床分析.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4,13(13):1739.7 刘斌,彭红军.药物性肝炎136例分析.药物流行病学杂志,2004,13(5):251-253.8 程悦.联合用药致变态反应探析.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04,13(13):1793-1794.9 马冬梅,李净,舒丽伟.如何合理使用抗生素.黑龙江医学,2004,28(12):925.10 吴安华.临床医师处方抗菌药物前需思考的几个问题.中国医院,2004,8(8):19-22.11 高素华.抗生素滥用的危害.内蒙古医学杂志,2005,37(11):1056-1057.12 魏健,郦柏平,赵永根,等.抗生素合理应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构建.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04,20(8):479-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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