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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需要包含文章标题如果提供pdf,需要标出行号。提供Word文档则不必(投稿系统会自动标注)
要接受律师入库审核,首先要确保已经完成了权威的资质认证。其次,要确保律师的专业能力符合入库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专业领域、法律知识、实践经验等方面,确保其具备所需的法律服务能力和能力。最后,在接受律师入库审核之前,还要核实律师的个人资料,包括个人信息、联系方式、邮箱等,以确保联系的安全性。
论文写好之后为了发表都要投稿到期刊、杂志社,
这个时候论文就要经过审稿,才能决定是不是适合发表。
期刊网告诉大家论文审稿周期不一,核心级期刊审稿时间最长,时间大概
核心期刊的操作过程过程大概是这几步:选题—实验—统计—成文—投稿—初审—外审—修改—发表,前面4个环节实际上就是写文章并投稿,时间和文章投稿都是自己可以控制的,可以写得快一些也可以慢工出细活,但是投稿以后,审稿速度和审稿结果就把握在别人手里了。这个审稿时间,让很多着急的人甚是烦躁,但没办法也只能等。大部分的核心期刊在征稿启示里都很清楚的写着是3个月,顶级核心期刊身高时间可能更长,达到6个月,这是因为他们这些刊物更权威,审稿需要把文章看得更仔细,更重要的是审稿专家的时间也很紧张,并不是普通期刊那样由编辑坐在办公室天天下载稿件,审稿就是检测一下复制率就完事。当然,申明的3个月或者3-6个月的并不一定要这么长,有时候也会很快。但总的来说核心期刊通常是3个月左右。如果3个月后审稿通过的话,接下来就是排期,即正式发表,大约是审稿通过后的半年左右,这就是说审稿通过并不是马上就能发表的,而要等半年到一年左右才能正式发表出来。相当于你写完文章——投稿——审稿通过——发表的时间大约是9个月到一年左右。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项目外,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第十三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支付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分期收取。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结算。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也可采取包干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3〕66号)同时废止。
对于双核专家的审批结果,即是否被拒绝,可能需要一定的时间来确定。首先,双核专家的申请需要经过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核,这个过程可能需要几周或几个月的时间,具体取决于评审委员会的工作进度和申请材料的复杂程度。如果双核专家的申请材料不够完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很难说双核专家是否会被拒,因为这取决于很多因素,包括申请人的资质、申请材料的质量、评审标准的变化等等。然而,如果你的申请被拒,你需要仔细研究评审意见,并尽可能解决它们所指出的问题。以下是可能导致双核专家申请被拒的一些常见原因:1. 学历和工作经验不符合要求:双核专家的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和工作经验要求。如果你的学历或工作经验不足,你的申请可能会被拒。2. 材料不充分或不清晰:申请材料需要包括详细的个人信息、学术成果、科研项目等。如果你的材料不充分或不清晰,评审人员可能无法评估你的能力,从而拒绝你的申请。3. 科研成果不够出色:双核专家需要具备在某一领域内的杰出成就,如果你的科研成果不够出色,你的申请可能会被拒。4. 评审标准的变化:评审标准可能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生变化,如果你的申请不符合当前的评审标准,你的申请可能会被拒。如果你的申请被拒,你需要仔细研究评审意见,并尽可能解决它们所指出的问题。如果你需要更多的帮助,可以咨询专业的申请顾问或律师。。此时,双核专家可以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补充材料或重新提交申请,以期重新获得批准。总之,双核专家的审批结果需要耐心等待,同时需要注意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以提高申请成功的可能性。
近年来 ,律师的执业保障逐步加强,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涌入律师队伍。但是青年律师的执业现状,仍不容乐观。其中,困扰无数青年律师最大的难题就是案源问题,有些律师甚至因缺乏案源被迫放弃律师职业。每个律师从执业的那天开始,就要为案源焦虑,没有源源不断的案源,可能连生计都是个问题。因此,很多律师也会想尽各种办法,寻找案源。走亲戚朋友介绍的路走社区服务的路走团队服务的路走媒介宣传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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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项目外,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第十三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支付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分期收取。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结算。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也可采取包干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3〕66号)同时废止。
首先要看你写的是关于那方面的文章的,然后找到对应的期刊进行投稿,一般期刊都有自己的网站的,你可以上网查查的,大多数是可以网上投稿的,你可以参考下2011年期刊目录,这上面有很多专业板块的期刊供你选择的。
关于双核专家审查的结果,我需要先了解您所提到的具体情况和背景信息,才能给出更为准确的回答。一般来说,在双核专家审查的过程中,如果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并且能够充分证明技术创新和价值,那么通过审核的概率会相对较高。但是,如果申请材料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要求,或者无法证明技术创新和价值,那么可能会被拒绝。此外,双核专家审查的时间也会因为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有的可能会很快审批完毕,有的则需要较长的时间。因此,如果您的申请材料已经被双核专家审查过,并且被拒绝了,可以通过咨询当地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或者专业律师了解拒绝的原因,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完善,以提高通过审查的概率。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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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都是假的,其实他们大多是催收公司假扮律师事务所来吓唬欠款人还债,这些律师事务所也有可能是真的律师事务所,收了网贷平台催收平台的钱做事,因为是座机没办法屏蔽,但是就算屏蔽也没有用,他们会换电话换人不停的给你打电话,他们获取你公司座机电话和各种名字地址等信息都是违法的应对这种骚扰电话最好是外地号码不要接,但是有时候他们会用本地号码打,要么接起来知道是骚扰就挂掉,要么外放开始录音并告知对方,然后一定要对方说出自己是哪个平台或者哪个单位,一般催收不敢说,因为新规爆通讯录是违法可以投诉,如果对方说了平台,保存住录音,告知对方这是违法行为,已经对我方造成严重骚扰,若再次接到你方平台电话,我会进行报警甚至提起诉讼,对方一般都会挂掉不会再打来了
接到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电话是真的吗?答:接到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电话是真的,有什么想咨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咨询了。
1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不确定的,因为律师挣钱的多少与案件的性质、数量、难易程度、所在地区等因素有关。2 一般来说,福建省律师一年20个案件的收入会受到以下因素的影响:案件性质、案件数量、律师资历和声誉、律师所在城市的经济水平等等。3 如果以律师在福建省的平均收入水平作为参考,一年20个案件的律师收入可能在10万-30万之间。但是,这个数字只是一个估算,具体数字还需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是的,福建纵然律师事务所的电话是真实有效的。
中南六省(区)2022律师论坛将于今年年底在广西南宁召开。本次论坛由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具体承办,论坛的主题是“机遇 发展 跨越”。
投稿须知:一、本刊征稿本刊征稿领域涵盖司法行政、国际司法合作、刑事司法、检察司法技术、检察机关改革与建设等,以比较法、实践研究、案例研究、理论研究和具有辩证思维的综合性分析文章为主。二、投稿来源本刊欢迎来自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和普通高等院校的作者行文投稿,本刊也欢迎国内外的机关、学者、律师及博士后等投稿。三、投稿要求(1)投稿文章应为行文投稿、检察实践中的重大案例及其他包括但不限于判例研究、实践反思、理论性研究类文章;(2)发表文章应符合本刊编排要求;(3)投稿稿件应为绝对原创,未在其他刊物上发表的投稿稿件;(4)投稿稿件应使用Word格式。四、版权声明投稿单位及作者保证:本投稿稿件系本人原创,未在其他刊物和机构尤其是中国法律文献发表。在本网站发表的稿件永久署名、通讯作者和原文,由投稿单位全权负责。投稿单位、作者与本刊确定投稿协议后,投稿单位、作者将授予本刊一次性使用权及宣传权,本刊保留再授权权利,投稿单位、作者应当在发表稿件后即时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管理规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指导价为辅的价格管理方式。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以外的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第八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第九条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具体收费方式,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依照本办法协商确定。第十条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第十一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第十二条除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禁止项目外,律师事务所应委托人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第十三条代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与委托人协商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最高标准的5倍。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支付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第十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在确定委托关系后,可预收全部或部分费用,双方也可协商约定分期收取。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给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另行结算。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律师事务所异地办案发生的差旅费也可采取包干方式,具体支付标准、方式和时间等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约定。第二十条除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结算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规定的有关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律师事务所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二十一条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除前款所列的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无故终止委托关系的,应当退还已收取的全部律师服务费,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从已收取的费用中扣除相应的部分后,余额退还委托人。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委托人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第二十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第二十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价格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实行阳光收费,并接受社会监督,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二十五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价格违法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举报、投诉。第二十七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或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价服〔2013〕66号)同时废止。
中南六省(区)2022律师论坛将于今年年底在广西南宁召开。本次论坛由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具体承办,论坛的主题是“机遇 发展 跨越”。现面向我市律师征集主题论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01论文主题(一)大数据时代与《民法典》适用(二)企业刑事合规与律师法律服务(三)RCEP与涉外法律服务02参考题目为便于律师撰写论文,论坛组委会围绕本次论坛主题及分论坛议题,拟定了部分论文题目供律师参考(附件2),律师也可自拟题目。03论文要求(一)撰写要求1.每篇论文字数控制在3000-6000字,摘要不超过200字,并注明作者姓名、执业机构。2.论文内容应紧扣主题,符合学术规范,包括中文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脚注等。同时,论文还须结合律师实务工作,突出重点,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效性和指导性。3.律师应当自行撰写论文,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论文应当为未公开发表的原创文章。(二)排版格式要求1.标题:宋体,小二号,加粗,居中。2.标题下注明作者所在省份、律师事务所、作者姓名、律师执业证号及手机号:宋体,四号字,居中。3.关键词:宋体,四号字,加粗。4.论文摘要、引言或序言、正文(含副标题)、结论:宋体,四号字。5.参考文献和注释:宋体,五号字。6.页边距:上、下均为2.54cm,左、右均为2.5cm,文档网格14.3(均在页面设置调整)。有关一些典型案例的见解的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