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 翔 的 梦 从人类诞生以来,一直有一个梦,梦想着能像鸟儿一样飞翔。人类为此伤透了脑筋:为什么鸟儿有翅膀就能飞上天空,人类却不能。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努力,人类终于梦想成真了! 起初,人类利用空气的原理,竭尽全力制造出了这令人瞩目的第一个“能飞的鸟”——热气球。但遇到风暴 ,却一点办法也没有,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它从高空坠落。热气球固然实现了人们的愿望,但却只是人类跨出的一小步。 后来,美国的莱特兄弟又以惊人的努力迈出了飞翔史上的第二步——他们制造出了历史上第一架飞机。这壮举,使人类的飞翔梦变得更加完美了。 自从人类用自己的辛勤汗水制造出第一架飞机后,人类把飞机一次又一次改良,获得了很好的效果。但人类却不满足于只在天空中飞翔了,决定去宇宙探索奥秘,人类又为此陷入了忙碌之中…… 2000年,人类已经有很大长进了,人类已多次让自己的航天飞船飞向天空,去火星、木星等神秘的星球探秘。也获得了许多宝贵的资料,但我的祖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虽然我们已经让飞船到太空做过客了,但却仍然没有实现载人上天的宏伟愿望。 中国科学家们为了实现这个多年的夙愿忙碌着。终于,在2004年的9月,中国人终于实现了这个心愿,“神五”载着航天英雄杨利伟叔叔,载着全国人民的希望顺利发射并安全返回了。“神五”发射后,“神六”也意气风发地飞向太空。这也使中国人在科技发展的道路上站直了! “神六”的发射,让我——这个普通的小学生振奋不已。我相信,“神七”“神八”的发射一定不会再遥远了,它们,也会为中国在航天史上深深烙下辉煌的业绩。 历史上又会翻开新的空白页,空白的一页上又该画上怎样的一笔呢?未来是属于我们的,我们要去努力为它画上灿烂的一笔。也许就在不久的将来,人们新创造的时空飞船,将会把我们带到另外一个奇妙的世界,一个等待我们去探索的新世界。 让我们怀着一颗像鸟儿一样期待飞翔的心,飞向知识的海洋,努力拼搏,为祖国的未来做出贡献!
关于小学生的论文:
《如何利用家庭和学校环境开展小学生养成教育》
摘要:当前,以学生核心素养推进教育改革与发展已成为国内外教育领域的共识。自提出素质教育理念以后,小学教学的侧重点发生了变化,需要我国小学教学体系能够加快素质教育的进程,在核心素养的大背景下,主要从家庭氛围的营造,学校校园文化的打造和家校共育联动三个主要方面抓学生的养成教育,真正让学生全面健康地成长。
“核心素养”指学生应具备的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突出强调个人修养、社会关爱、家国情怀,更加注重自主发展、合作参与、创新实践。
作为小学生生活和成长的主要场所,家庭和学校在小学生行为习惯养成教育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甚至会影响孩子的一生。所以如何利用家庭、学校这一重要环境对学生进行有效的养成教育,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
一、营造家庭氛围,做好榜样引领
家庭教育的感染力和潜移默化的影响,是其他类型的教育所不能替代的,特别是早期的家庭教育,对人一生的成长具有重大影响。
1、良好的家庭氛围是学生健康成长的雨露阳光。
环境决定性格,性格决定命运。温馨和谐的家庭环境能让孩子充分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和家人的关爱,从而形成健康、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2、身教胜于言教,过程决定结果。
孩子对父母的每一个举动、每一句话都记在心里,并在实际生活中模仿应用。所以有教养的父母示范给孩子的是满满的正能量,文明的语言,优雅的举止,和善的笑容,阳光向上的心态。
3、学会倾听,做孩子的良师益友。
父母在家庭的角色定位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发展。有些家长习惯高高在上,对孩子的诉求、所思所想缺乏耐心和热情,认为孩子思维幼稚,不可听也不可信。这种想法是极其错误的,合格的家长既是孩子的榜样,也是朋友,急之所急,想之所想,倾听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快乐和烦恼,这样和孩子的距离就拉近了不少,父母的教育思想也才能在孩子身上潜移默化地发生作用。
二、激活校园文化,创设育人环境
校园文化是指一所学校经过长期发展积淀形成共识的一种价值体系,也是一所学校办学精神与环境氛围的集中体现。
1、完善规章制度,强化育人环境。
学校作为育人的主阵地,它和家庭教育有着很大的区别。学校教育更科学、更系统、更全面,有针对性,它会很明白地告诉学生哪些事该做,哪些事不该做,正面的会肯定和表扬,负面的会批评和惩戒,并通过相关的制度措施来引导约束。所以,学校要紧密结合本地、本校的实际情况,制订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规范约束学生的日常行为,让学生从小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2、创设校园文化,营造书香氛围。
校园文化作为一种文化形态,它所包含的内容是十分广泛的,它通过丰富多彩的内容和各种各样的形式对学生价值观念、道德情操、思想内涵和行为模式的形成和发展发挥着较深的影响。
一是重视校风、班风建设。校风、班风是一种无形的教育力量,对规范学生的思想和行为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能对每一个人的认识和行为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好的校风和班风对不良风气和行为起着制约作用,对好的思想和行为起着强化和激励作用。
二是通过各种文化活动,如社团活动、知识讲座、辩论赛、讲演赛、征文比赛、读书活动、体育运动会等,激发学生兴趣,挖掘学生的潜能,引导学生朝着正确的方向拓展他们的爱好特长,让学生在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中陶冶情操,树立自信,发展自我,健康成长。
三是通过校园固有的仪式活动如升旗仪式、国旗下讲话、主题班队会、入队宣誓、运动会入场等,树立爱国、奉献、责任、担当的远大理想,建立团结、友爱、信赖、关心、和谐的校园人际关系,这些既是学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同时也蕴含着十分丰富的德育价值。
三、做好家校沟通,整合育人资源
1、加强家校沟通,有利于家长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思想情况,同时也让教师了解学生的生活环境、家长可以给予的教育环境,这样充分整合两者的教育资源,形成教育合力,最大限度地教育、引导学生按照我们预期的目标健康成长,把不良苗头扼杀在萌芽状态。
2、加强家校沟通,有利于逐步培养和提高家长教育水平。家长的教育观念、知识水平、为人处世的态度会深刻地影响孩子的已有行为。如果家长的教育能力得不到提升,学生在学校受到的教育就不能得到很好的巩固,甚至家长的消极影响会“消解”学校的教育成果。教师若能和家长合作深入地交流、沟通,让家长在教育理念、教育方法上和学校达成共识,则可以让学生受益一生。
1、论文格式的论文题目:(下附署名)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论文格式的目录 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论文格式的内容提要: 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论文格式的关键词或主题词 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 5、论文格式的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问题-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 d.结论。 6、论文格式的参考文献 论文一般由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附录)可有可无。论文各组成的排序为:题名、作者、摘要、关键词、英文题名、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正文、参考文献和附录和致谢。 (一)题名 1.题名规范 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论文的特定内容,有助于选定关键词,符合编制题录、索引和检索的有关原则。 题名应该避免使用公式和不常见的缩略词、首字母缩写字、字符、代号等。必要时,可使用本行业通用缩写词。 题名一般不宜超过20字。若题名语意未尽,可以用副题名补充说明论文中的特定内容;有时,论文是分阶段的研究成果,也可分别用不同副题名区别其特定内容。外文题名一般不宜超过10个实词。 2.命题方式 3.撰写英文题名的注意事项 ①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②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评述性、综述性和驳斥性)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 ③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 ④国外科技期刊一般对题名字数有所限制,有的规定题名不超过2行,每行不超过42个印刷符号和空格;有的要求题名不超过14个词。这些规定可供我们参考。 ⑤在论文的英文题名中。凡可用可不用的冠词均不用。
你是小学生吗?童年要干点你喜欢的,如果你不喜欢你可以不干,但千万让别人替你干,一定要诚实!
孔子到东方游历,见到两个小孩在辩论,(就过去)问他们在辩什么。一个小孩说:“我认为太阳刚出来的时候距人近,而到中午的时候离人远。”(另)一个小孩说:“我认为太阳刚出来的时候远,而到中午的时候近。”一个小孩说:“太阳刚出来的时候像马车的车顶那么大。等到中午,就像盘子一样大,这不就是远的(看起来)小而近的(看起来)大吗?”(另)一个小孩说:“太阳刚出来的时候很凉快,等到了中午的时候(感觉)就像进入了澡塘,这不就是越近(感觉)越热越远(感觉)越凉吗?”孔子也无法决断(谁对谁错)。两个小孩笑话孔子说:“谁说你知识渊博?”
就是"到了,等到"的意思啊.(其是发语词,不译)
早晨和中午的太阳距离地球的远近是一样的。 两小儿辩日是没有根据的 理由是:太阳离我们远约6,400 公里(即地球的半径),但这个差别相对地球与太阳的距离来说可算是微不足道(地日距离约为150,000,000公里),所以早上和中午的太阳基本上可以说是一样远的。为什么早晨的太阳看起来较中午时大呢?这是视觉的差误、错觉。同一个物体,放在比它大的物体群中显得小,而放在比它小的物体群中显得大。同样道理,早晨的太阳,从地平线上升起来的背衬是树木、房屋及远山和一小角天空,在这样的比较下,此时太阳显得大。而中午太阳高高升起,广阔无垠的天空是背衬,此时太阳就显得小了。其次,同一物体白色的比黑色的显得大些,这种物理现象叫做“光渗作用”。当太阳初升时,背景是黑沉沉的天空,太阳格外明亮;中午时,背景是万里蓝天,太阳与其亮度反差不大,就显得小些。 2、中午的时候近,早上的时候我们是离太阳远, 理由:相对在同一的距日点上,中午的时候,地球自转到正对太阳,和早上看太阳的时候,之间有个角度差别,几何计算,假设太阳不动,为一个点,地球的早晨和中午的观测,在一个球面上相差一段弧度,具体怎么算,我还没算,但是可以想的出来,中午的时候是比早晨近 那么一点点。 3、要分情况讨论呢,要是在两个极点,就不管早上中午还是晚上,一样近了。要是在赤道上,正午比子夜少了一个地球的直径距离。 我以为,以上3种情况解释的似乎有道理,但是都不是考虑的太全面,地球由近日点向远日点运动的这段时间是一种情况,由远日点向近日点移动的这段时间是一钟情况。而这两种情形主要是由于地球公转所引起的早晨和傍晚的太阳看起来又大又圆,而中午的太阳看起来要小一些,那末,在一天之内,是中午的太阳离我们近,还是早晨和傍晚的太阳离我们近呢? 众所周知,地球环绕太阳运行的轨道是一个椭圆的轨道,地球距离太阳的远点距离为15200万公里,近点距离为14700万公里,两者相差500万公里,地球环绕太阳运行一周用时365天,也即8760小时,其沿径向运动的距离为1000万公里,沿径向运动的平均速度为1141.5公里/小时,从早晨到中午的时间按6小时计,则地球距离太阳由于地球沿径向运动速度产生的位移为:6849公里,显然,这一量值大于地球的半径。由以上分析可知,一天之内太阳何时离我们更近,是由地球在太阳轨道上的位置决定的。当地球到达近日点(冬至12月22日前后)太阳离地球最近,从这一天开始,地球开始远离太阳,一直到远日点(夏至6月22日前后)这一天达到最远,因此,地球从近日点往远日点运动的过程中,每天早晨的太阳总会比中午的太阳离我们近。而从远日点到近日点运动的过程中,每天早晨的太阳则总比中午的太阳远。
哪道题的答案。
会有同时发布的情况。所以碰到导师相同的情况时,两个学生的论文内容一定要有差异,而且要有比较大的差异,这样才不会被误认为雷同文章,可以同时进行发布。
不要写在纸上比任何学生将阅读和理解。记住雄心勃勃的学生可能更感兴趣的是你的评论比学生的目标只有在获得通过。
充分利用评论你最关心的事情。这可能是你的课程内容而不是语法和标点符号的细节。学生变得很困惑有时愤怒覆盖着写论文时修正。
当你得到堆文件不要只是暴跌和你的红笔或手指在“评论”按钮。浏览整个组(手头规模与您的标志),和了解整体模式。如果你是co-marking与他人这是一个很好的舞台以满足和明确预期也许工作标准当场如果你不已经有一个。(这是值得为这种类型的支付课程助教初步“基准”会议比花时间后纠正问题评分)。
边际评论使用铅笔可以抹去的第二个想法。或word-process评论列表匹配的利润数字。
最后指出计算机是非常重要的你可以删除和修改你的笔记是清晰的你有你说的记录。学生认为印刷指出尊重他们的工作。
对于积极评价使用人称代词和名称(“珍娜,我喜欢你的简洁的分析X和有说服力的评论”)。可以表示客观批评(“这篇论文提出了准确的信息但不分析它根据所需的方法”)。
如果你不能真诚赞美描述部分成功“总结了参数X和Y”;“你把很多精力解释异常结果”;“你表明你已经明白指定阅读。”
避免崩溃“但是”,试着把批评的形式。他们可以明确的方向(“下一次检查你的论文在这些方面。)或建议进一步考虑(“我经常想这些问题。”)。避免写截断边际问题(“意义”“源”),讽刺或指责的声音。
最重要的文体批评你可以声明中还不清楚,或者你不能按照参数在一个特定的通道。尽量显示你在哪里迷路了,为什么。即使在时间编写像测试这是适当的。
纠正或注意的风格或语法错误显示了你的烦恼但它浪费你的时间学生的学习研究一致表明它教导甚少。
指出两或三种错误然而可以显示接受学生如何专注他们的修订工作。备份你的分析与推荐来源的指令让学生知道你期望看到的改进。
如果你觉得你必须显示的错误在学生的写作中画一条线或一盒段的文本(如代表。、中间段)和循环的错误。如果错误影响你的成绩所以说它们强调影响清晰度和沟通的内容。
学生学习英语使落入相当标准的和有限的错误模式即使它们看起来混乱和普遍的一见钟情。给二语习得的过程中有些错误是比其他人更容易处理。如果你想要评论几种错误见下面笔记。(我们的页面多语种学生展示其他方法来帮助你们班上英语学习者)。
重点单词和短语词汇错误会导致混乱和不专业。圈和纠正这些发生在标题标题和主题鼓励学生在准确的使用特别是在这些领域工作。
问题和和介词等使外形奇特的散文但通常不会创造出真正的理解障碍。这些用法很复杂有时不合逻辑的英文和错误相当于“写作有口音的。“这不是值得积极改正。
动词错误另一方面尤其是时态和模态形式(可能会)是可以习得的。又不校对但你可以建议学生回顾使用特定的动词形式或使用相关学科(如礼物时态指文学文本《哈姆雷特》说在讨论部分语句的科学报告(“我们的结果显示”))。要求学生检查专门为动词作为修订的一部分。
了解课程、工作坊、和个人指令可用于学生彻底想花更多的时间在学习英语。你的建议可以帮助激励投资。
论文一稿多投或故意重复发表是一种学术不端正的行为。
一稿多投即同一作者或同一研究群体不同作者,在期刊编辑和审稿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试图或已经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
作者必须保持谨慎,不得尝试重复发表和一稿多投。这类行为除严重违反版权法及危害科技文献的公信度外,还被视为可“危害作者的诚信” 及严重影响作者的声誉或学术能力。因此,建议作者应参阅参考资料中的资源,并阅读相关案例研究,以了解并遵守道德的投稿规范。其他的发表道德议题还有科研利益冲突。
导师必须对自己的教育声誉和学术声誉负责,要重视对自己学生的指导、培养,要训练、培养他们有良好的学术规范意识。老师必须查明论文的真实性,有真必然有假,不能让付出辛苦的同学辛苦白费,也不能让没有付出的同学白白收获。
这要看什么人写了
问题一:论文投稿到发表一般要多长时间?怎么样发表比较快? 你要自己向杂志社投稿,需要等待的时间就比较长,而且如果不通过审核,你的论文就会石沉大海。这样容易耽误事,找个论文网帮你发表,我以前找学位论文网给发表了两篇论文,两个月就出刊了。 问题二:发表论文需要多长时间? 发表一篇省级的论文最快要一个月左右 因为以前我和我们同事发的挺多的,一般周期我还比较了解 网上有很多说一周即收到书,那种就不要相信了,最快也要一个月的 别太着急,容易上当 我们以前单位都是在信远论文网发表的,书也收到了 发表论文这种事不能太着急,选择一本合适的期刊,正规的期刊发表吧 问题三:发表一篇文章需要多长时间? 学报的级别不同,时间不同, 文章的质量不同,时间也不需要同, 用钱多少,时间也不同! 如果有特殊关系,文章质量也不错, 最快需要2―3个月, 一般的需要半年左右! 一级学报最少需要1年左右! 问题四:一般职称论文要多长时间可以发表? 不同的杂志出版周期不一样,一般要两三个月(特别快的一个月左右甚至半个月, 一部分可以办理特别加急发表 ),杂志有个出版周期的问题,而且有的杂志版面很紧张,所以,如果用,应尽早预订,不宜临时抱佛脚,以免被动。每年三月份到十月份,是各地陆续上报职称材料的高峰期,各个正规杂志稿子都大量积压,版面都比较紧张,有的杂志可以安排的论文又很有限,因此应当及早准备。早准备,早受益,拖拉很有可能误事。 问题五:杂志上发表的论文要多久才在知网检测的到 一般1-3个月,期刊一般比较快,如果是学报,就有点慢。再一个,核心刊物会更慢一点。 问题六:核心期刊论文发表一般多长时间能出稿? 一般快的话1-2个月,慢的话3-4个月,这要看你怎么发表了,现在发表的话,不过两个方法。 问题七:核心论文一般要多久才能发表到期刊? 10分 如果你的讠仑文内容和质量符合杂志的要求,一般从投稿到发表需要一年时间吧,通过中介可能会快些,不过费用相对较高,具体可参考本人网攒。 问题八:论文投稿到发表一般要多长时间要怎样发表比较快?有什么好的网站能进 论 文投稿 到 发 表 一 般通 过 审核 就 是 两 三 天 问题九:发表的论文投稿后一般等多长时间呢? 你好!论文投出去后,第一步初审,初审合格后进行第二步外审,外审得三个月左右,所以到收录至少8个月左右。祝你投稿成功!!
1-6个月。1.北大核心以上级别期刊的安排周期一般为6到8个月,审稿周期为一个月。2.本科学报的安排周期一般为2到4个月。3.普刊即省级国家级一般安排周期是1到3个月。4.科技核心期刊从投稿到录用发表,一般是3到6个月。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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