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专著就是你自己,第一作者是你是主要的人,或者一把手,区别的话,这个不好说,其实一般发表期刊的都是多作者的,尤其是一些课题之类的.本人做论文发表代理的,所以,从我这块说,专著除非你很厉害,头衔很牛,要么课题很牛,否则的话一些核心期刊不要的,不过现在来看,都是多作者的,区别也不是很大
可以是可以,但是有规定。专利加入已发表论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的论文,可以不考虑重复率;另外一种是他人发表的论文,要符合参考文献引用标准。
已经出版专著了,也可以发表论文的,这个并不矛盾。
可以是可以,但是有规定。专利加入已发表论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的论文,可以不考虑重复率;另外一种是他人发表的论文,要符合参考文献引用标准。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他一直从事文博工作,致力于古文字、青铜器研究及博物馆陈列工作,并长期主持浙江省博物馆新馆的业务工作,策划、主持新馆的陈列。已出版专著(包含合著、主编)十余种,发表论文八十馀篇。论文《释 》曾获1988年度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语言学家奖。长期在杭州大学(1998年并入浙江大学)历史系文博专业开设古文字、中国青铜器两门主课。著作目录一、 甲骨文【专著】1. 《殷墟甲骨刻辞摹释总集》(合作),中华书局,1988年2月。2. 《殷墟甲骨刻辞类纂》(合作),中华书局,1989年1月。3. 《新编甲骨文字型类表》(与沈建华合作编著),香港中文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论文】01. 《释甲骨文北方名》,《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3期。02. 《论卜辞中的示》,《研究生论文集刊》1983年1期。03. 《读甲骨文?记》,《上海博物馆集刊》弟4辑,1987年。04. 《浙江省博物馆新藏甲骨文字》,《文物》1990年5期。05. 《甲骨文地名构形试析》,《殷都学刊》1990年3期。06. 《从甲骨刻辞论殷历中的两个重要问题》,《西冷艺丛》1990年4期。07. 《甲骨合文研究》,《古文字研究》19辑,1992年。08. 《甲骨文中的桑蚕丝帛》,《古今丝绸》1995年1期。09. 《说卜辞中的延尸》,《徐中舒先生百年旦辰纪念文集》,巴蜀书社,1998年10月。10. 《中甲刻辞-武丁时代的另一种记事刻辞》,《东南文化》1999年5期。11. 《甲骨文合文新释》,《古文字研究》,22辑,2000年。二、 金文【专著】01. 《商周金文选》,西冷印社,1990年3月。02. 《东周鸟篆文字编》(与张光裕合编),香港翰墨轩,1994年9月。03. 《鸟虫书通考》,上海书画出版社,1999年6月。【论文】01. 《绍兴坡塘出土徐器铭文及其相关问题》,《文物》1984年1期。02. 《篓君盂小考》,《中原文物》1985年2期。03. 《平阴鼎盖考释》,《考古》1985年7期。04. 《东陲鼎盖考释》,《古文字研究》14辑,1986年。05. 《北山铜器新考》,《东南文化》1988年6期。06. 《 编钟明文释议》,《文物》1989年4期。07. 《吴越青铜器铭文述编》,《古文字研究》17辑,1989年。08. 《盱眙南窑铜壶新出铭文考释》,《东南文化》1990年1、2期(合)。09. 《吴季子剑铭文考释》,《东南文化》1990年4期。10. 《关于宜侯矢簋铭文的几点看法》,《东南文化》1990年5期。11. 《程桥新出铜器考释及相关问题》,《东南文化》1991年1期。12. 《从青铜器铭文论吴国的国名》,《东南文化》1991年6期。13. 《楚公逆鎛铭的复原与新释》,《江汉考古》1992年2期。14. 《舒城九里墩鼓座铭文补释》,《中国文字》新17辑,1993年。15. 《越王剑补释》,《国际百越文字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16. 《越王嗣旨不光剑铭文考》,《文物》1995年8期。17. 《浙江省博物馆新入藏越王者旨于赐剑笔谈》,《文物》1996年4期。18. 《鸟虫书研究(三篇)》,《纪念于省吾先生旦辰百年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 ,1996。19. 《跋古越阁新藏之州句剑铭文》,《第三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7年。20. 《能原鎛铭文初探》,《东方博物》第一辑,1997年。21. 《再论能原鎛》,《故宫博物院院刊》,1999年3期。22. 《新见越王兵器及相关问题》,《文物》,2001年1期。三、 战国文字【专著】01. 《古玺通论》,上海书画出版社,1996年3月。02. 《黄宾虹古玺印释文选》(主编),上海书画出版社,1995年12月。【论文】01. 《关于〈爰 两考〉一文的商榷》(合作),《社会科学战线》1980年4期。02. 《释 》(合作),《吉林大学学报》,1981年2期。03. 《释 》,《史学集刊》1983年3期。04. 《关于三晋兵器的若干问题》,《古文字论集》,《考古与文物丛刊》(二),1983年。05. 《释战国陶文中的 》,《考古》,1984年1期。06. 《读〈先秦货币文编〉?记》,《中国钱币》,1984年2期。07. 《楚帛书〈月令〉篇考释》,《江汉考古》,1985年1期。08. 《战国玺印文字考释〈三篇〉》,《考古与文物》,1985年4期。09. 《岣?碑研究》,《文物研究》5辑,1989年。10. 《先秦货币铭文释读拾掇》,《浙江金融》,1987年增刊。11. 《关于先秦货币铭文的若干问题》,《中国钱币》,1992年2期。12. 《包山楚简中的受期》,《江汉考古》,1993年1期。13. 《古玺文字中的=符》,《印学论坛》(西冷印社建社90周年论文集),西冷印社,1993年。14. 《战国古玺考释(三篇)》,《第二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1993年。15. 《释楚国的几方烙印》,《江汉考古》,1994年2期。16. 《上相邦玺考》,《中国文物报》1995年12月17日。17. 《关于真山出土的上相邦玺》,《故宫博物院院刊》,1999年2期。18. 《望山楚简文字新释(四则)》,《东方博物》第四辑,1999年。19. 《释兔》,《古文字研究》20辑,2000年。四、 文史考古【专著】:01. 《浙江文物》(合作),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7月。02. 《浙江七千年》(合作),浙江人民美术出版社,1994年9月。03. 《黄宾虹文集》(与卢辅圣主编),上海书画出版社,1999年6月。【论文】:01. 《越王姓氏新考》,《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3期。02. 《浙江鄞县出土的春秋时代铜器》,《考古》,1984年8期。03. 《春秋初期越为徐地说新证》,《浙江学刊》,1987年1期。04. 《浙江出土商周青铜器的初步认识》,《东南文化》,1989年6期。05. 《姜娘子铜炉辩伪》,《中国文物报》,1990年5月3日。06. 《华安仙字潭摩崖石刻性质浅议》,《福建华安仙字潭摩崖石刻研究》,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90年。07. 《赵之谦〈朱笔堂判卷〉跋》,《书法丛刊》25期,1991年。08. 《南明官印集释》(合作),《东南文化》,1992年3、4期(合)。09. 《王安石及其〈字说〉》,《浙江学刊》,1992年6期。10. 《〈越绝书〉戈船释义》,《文史》36辑,1992年。11. 《马王堆帛书〈易经〉?记》,《马王堆汉墓研究文集》,湖南出版社,1994年。12. 《元鲜于必强墓铭考》(合作),《书法丛刊》,1995年1期。13. 《隋唐官印的认识和研究》,《中国古玺印学国际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2000年3月。
专著如果已经出版,是不可以再发表成论文的,但是如果是先发表了论文,就可以再出版专著,不过专著字数要求比较多,得再补充不少,我就是把我之前发的几篇小论文找黑马专著网出了一本专著,不过字数不够,后来补到十万字就可以了。
已经出版专著了,也可以发表论文的,这个并不矛盾。
可以!大部分学术专著不入数据库。发表论文?出版专著?找刊易。
1、发表文章如果只是已接收,待发表,或者你发的文章的公开日(公开日以CNKI给出的日期为准,外文期刊,以期刊给出的published on line日期为准)晚于你的专利之申请日或者与你的专利申请日同日,则你发的文章并不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如果是这种情况,你发的文章与你的专利不冲突。,你的文章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你的文章不能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或创造性(新颖性、创造性定义见专利法第22条第2、3款)。 2、如果你的文章的公开日早于你的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不包括同日的情况),则你的文章能够影响你的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此时,除非你能在文章的基础上对文章内容继续进行改进,以满足、新颖性、创造性的要求,否则,你本人的文章会成为评价你专利的现有技术。你的专利会因为不符合专利法22条2款,或者不符合专利法22条3款被驳回。关于专利技术(包括产品或者方法)的文章可以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文章发表的时间必须晚于专利的申请日(含申请日当天),否则的话,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会被破坏。
可以是可以,但是有规定。专利加入已发表论文,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己的论文,可以不考虑重复率;另外一种是他人发表的论文,要符合参考文献引用标准。
一般是最好先申请专利。
“要么发表,要么消亡”——这是促使研究人员尽快发表研究成果的准则。但这里必须清楚,如果在申请专利之前公布一项发明的细节,这就完全阻止了该项创新获得专利的机会。如果创新不受专利保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复制。
不同国家的专利法各不相同,而且都有其特定的管辖权。例如,美国法律允许发明人从发表之日算起,在12个月内申请专利。
但要想在科研界发展,还必须提交和发表论文,并获得资助。那么如何找到通往成功的金桥呢?您可以试试下面的技巧:
已经出版专著了,也可以发表论文的,这个并不矛盾。
那要看出版的书是哪类了,如果是期刊,而且已经上网,那肯定不能再发表,如果是论著,内容没有上网,则可以再发表,但要注明出处,否则虽然抄袭率合格,但也是侵犯他人和著作权。
博士论文可以出版成专著,与发小论文小文章是不影响的。出版成图书和发表论文,两个是不同的。——上师文化传媒【专著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