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是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集中的地方,他们有着较深厚的知识底蕴,敢于创新,乐于思考,是高校发展的主体力量。因此,高校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考虑这样的校情,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为广大师生才能和潜力的发挥营造一种合理有效的宽松环境和良好氛围。具体而言,就是要多为师生员工谋实事、办实事。对教师,这一教书育人的重要角色的扮演者,除了关注其角色期待外,更应关注其群体的身心状态,如部分中老年教师的身体属于亚健康,他们承受着沉重的工作和家庭负担,默默耕耘在教坛上,几十年如一日。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我们过去曾经忽略的问题,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来开展工作。对学生要子女般的爱护,及时了解学生的实际,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注意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及时处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快速成才。 二、 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 学校作为一个服务性组织,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其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其组织目标实现的基本保证。《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而教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教师潜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关键是要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无论对教师的年度考核,还是对课程建设的评估,都应制定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剔除弹性较大的项目指标,一切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实,在教师群体中,每个体都各有千秋,各路“神仙”,各显其通,都应给予肯定,给予公正评价,要用人所长,容人所短,让长者更长,不削峰填谷。充分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让所有教师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专心教学又和谐相处。当然有一点必须强调,在教学第一线上的应该是优秀的教师群体,将最优秀的教师群体激励吸引到讲台,教学质量就有了保障,学校就会不断呈现出发展的强劲势头。 三、 努力营造轻松、愉快的民主氛围 一是强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程序 。对涉及学校政务、财务以及事关学校重大发展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情况,都要及时通报。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和职代会的作用,明确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升决策水准;二是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学校的决策。民主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学校所做的一切决策,都要通过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程序。要建立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使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顺畅地传递到决策层,并作为制度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学校的各项决策最大限度地符合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四、 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首先,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典型组织,集中体现在它的科层化的管理体制上,其组织机构是直线——职能形式结构,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都是这一机构网中的重要网结,各部门都应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服务意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形成相互理解和信任,支持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其次,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学校是由教师、学生、教育管理者、后勤服务者等所组成的群体。各类人员尽管文化层次、基本素质各异,但他们都是学校这个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缺少哪部分人都不可。由于工作的分工,难免彼此间产生矛盾,甚至隔阂,这不仅要求领导者具有统筹、协调能力,而且各类人员都应以大局为重,以学校的发展为先,同心协力,以自己的实际本领,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干群之间的关系。学校的各级干部是职责的承担者,而不是利益的拥有者。都应把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作为首要职责。在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为群众谋实事,为集体谋利益。这样,自然会消解干群之间的矛盾,加强干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干群之间的友谊,呈现和谐的工作空间。 第四,师师之间的关系。教师履行自己的职责,往往是在一定的群体以及与其他教师的交往合作中进行的。这就向每位教师提出了一个如何与同事和谐相处的重要问题?真诚是基础,理解是关键!教师之间,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上,都应以诚相见,以真交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以宽容的心态、豁达的气度、谦逊的品格,重塑新时代的师师关系。尤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需要所有教师加强交流,充分发挥合力的作用,集体攻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是生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作为共同的受教育者,他们首先有着很多共同的利益关系。但由于学生的思想状况十分复杂,所以彼此间的矛盾时常引发。这既严重伤害学生间的感情,也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更有悖于和谐校园的生成。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引导学生发扬互助互爱的精神,共同战胜困难,圆满完成学业。作为学生自身要珍惜同学间的友情,遇事要多方面的考虑,尤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想问题的来由。同学间一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一定要先检讨自己,后宽容别人。这样,构建和谐校园的愿望就会实现。 第六,师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主要矛盾是教师对学生施加的教育和影响与学生能否接受这种教育和影响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又一关键。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我国大学生是很重感情的。以情感为基础,沟通师生间的思想,适应大学生的心理活动过程。苏联教育家马里延科说:“每个学生都可能发展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每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同的,这是由他们所处环境中的种种关系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需要一种心理相融的新型师生关系。心理相融使得教师的思想、言行更深刻地在学生心灵上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苏联的另一位教育家加里宁也曾讲过,优秀品德的培养不能“借助漂亮的说教或空洞的鼓动性的喊叫,它们只能以同志间的交往为基础,在日常的看不见的影响下,在整个生活过程中深深地被灌输到意识中去。”这两位教育家都强调了师生关系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师生关系是我们构建和谐校园所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五、 大力强化爱校意识 所谓和谐,不仅表现为人与人的和谐,也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构建和谐校园的问题上,具体体现为广大师生员工爱校意识的强化,爱学校的一草一木以及所有的教学设备。前者属于人工自然环境的范畴,它可以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刚性的条件措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爱护它,而不应随意地践踏与毁坏。后者是学校这一组织实现其组织目标所应具备的物质条件,同样需要人们珍视,倘若校园内到处出现损坏教学设备的行为现象,这怎能与和谐校园联系在一起呢? 总之,构建和谐校园,是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望广大师生员工,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衷共济,同心同德,求真务实,为使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迈出新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
构建和谐校园 促进高校发展 高校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的发展,既是社会进步的标尺,又是社会繁荣的助推器。而构建和谐校园,是促进高校发展的基石。那么如何构建和谐校园? 一、 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高校是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集中的地方,他们有着较深厚的知识底蕴,敢于创新,乐于思考,是高校发展的主体力量。因此,高校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必须首先考虑这样的校情,真正做到尊重人、关心人、理解人、爱护人和激励人,为广大师生才能和潜力的发挥营造一种合理有效的宽松环境和良好氛围。具体而言,就是要多为师生员工谋实事、办实事。对教师,这一教书育人的重要角色的扮演者,除了关注其角色期待外,更应关注其群体的身心状态,如部分中老年教师的身体属于亚健康,他们承受着沉重的工作和家庭负担,默默耕耘在教坛上,几十年如一日。以人为本,就是要重视我们过去曾经忽略的问题,始终围绕人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来开展工作。对学生要子女般的爱护,及时了解学生的实际,积极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健康教育,关心学生的思想、心理、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注意保障广大学生的权益,及时处理侵犯学生权益的事件,帮助学生健康成长,快速成才。 二、 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 学校作为一个服务性组织,严格的规章制度是其基本特征之一,也是其组织目标实现的基本保证。《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人才培养是高校的根本任务。而教师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至关重要。教师潜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得到发挥?关键是要创设公平、公正的制度环境。无论对教师的年度考核,还是对课程建设的评估,都应制定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和标准,剔除弹性较大的项目指标,一切做到有据可依,有章可循。其实,在教师群体中,每个体都各有千秋,各路“神仙”,各显其通,都应给予肯定,给予公正评价,要用人所长,容人所短,让长者更长,不削峰填谷。充分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让所有教师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专心教学又和谐相处。当然有一点必须强调,在教学第一线上的应该是优秀的教师群体,将最优秀的教师群体激励吸引到讲台,教学质量就有了保障,学校就会不断呈现出发展的强劲势头。 三、 努力营造轻松、愉快的民主氛围 一是强化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程序 。对涉及学校政务、财务以及事关学校重大发展或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情况,都要及时通报。要充分发挥教代会和职代会的作用,明确决策机构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升决策水准;二是鼓励全校师生员工畅所欲言,积极参与学校的决策。民主决策是各项工作成功的重要前提。学校所做的一切决策,都要通过民主化和科学化的程序。要建立民意充分表达的渠道,使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能够及时顺畅地传递到决策层,并作为制度决策和部署工作的重要依据,从而使学校的各项决策最大限度地符合师生员工的根本利益。 四、 妥善处理各种关系 首先,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学校作为一个典型组织,集中体现在它的科层化的管理体制上,其组织机构是直线——职能形式结构,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系、部,都是这一机构网中的重要网结,各部门都应明确职责和任务,强化服务意识,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形成相互理解和信任,支持与配合的工作格局。 其次,各类人员之间的关系。学校是由教师、学生、教育管理者、后勤服务者等所组成的群体。各类人员尽管文化层次、基本素质各异,但他们都是学校这个大家庭中的重要成员,缺少哪部分人都不可。由于工作的分工,难免彼此间产生矛盾,甚至隔阂,这不仅要求领导者具有统筹、协调能力,而且各类人员都应以大局为重,以学校的发展为先,同心协力,以自己的实际本领,促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第三,干群之间的关系。学校的各级干部是职责的承担者,而不是利益的拥有者。都应把服务群众、凝聚人心、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作为首要职责。在各项工作中率先垂范,为群众谋实事,为集体谋利益。这样,自然会消解干群之间的矛盾,加强干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增进干群之间的友谊,呈现和谐的工作空间。 第四,师师之间的关系。教师履行自己的职责,往往是在一定的群体以及与其他教师的交往合作中进行的。这就向每位教师提出了一个如何与同事和谐相处的重要问题?真诚是基础,理解是关键!教师之间,无论在工作还是生活上,都应以诚相见,以真交融,相互理解,相互帮助。以宽容的心态、豁达的气度、谦逊的品格,重塑新时代的师师关系。尤其在教学科研工作中,需要所有教师加强交流,充分发挥合力的作用,集体攻关,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是生生之间的关系。学生与学生作为共同的受教育者,他们首先有着很多共同的利益关系。但由于学生的思想状况十分复杂,所以彼此间的矛盾时常引发。这既严重伤害学生间的感情,也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更有悖于和谐校园的生成。因此,作为教育工作者要积极引导学生发扬互助互爱的精神,共同战胜困难,圆满完成学业。作为学生自身要珍惜同学间的友情,遇事要多方面的考虑,尤其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想想问题的来由。同学间一旦发生不愉快的事情,一定要先检讨自己,后宽容别人。这样,构建和谐校园的愿望就会实现。 第六,师生之间的关系。师生之间的主要矛盾是教师对学生施加的教育和影响与学生能否接受这种教育和影响的矛盾。怎样解决这一矛盾是构建和谐校园的又一关键。在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下,我国大学生是很重感情的。以情感为基础,沟通师生间的思想,适应大学生的心理活动过程。苏联教育家马里延科说:“每个学生都可能发展成为道德高尚的人,但是每个人的道德品质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是不同的,这是由他们所处环境中的种种关系决定的。”具体来说,就是需要一种心理相融的新型师生关系。心理相融使得教师的思想、言行更深刻地在学生心灵上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苏联的另一位教育家加里宁也曾讲过,优秀品德的培养不能“借助漂亮的说教或空洞的鼓动性的喊叫,它们只能以同志间的交往为基础,在日常的看不见的影响下,在整个生活过程中深深地被灌输到意识中去。”这两位教育家都强调了师生关系在教育中的重要性。师生关系是我们构建和谐校园所应关注的重要内容 五、 大力强化爱校意识 所谓和谐,不仅表现为人与人的和谐,也表现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在构建和谐校园的问题上,具体体现为广大师生员工爱校意识的强化,爱学校的一草一木以及所有的教学设备。前者属于人工自然环境的范畴,它可以为构建和谐校园提供刚性的条件措施,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去爱护它,而不应随意地践踏与毁坏。后者是学校这一组织实现其组织目标所应具备的物质条件,同样需要人们珍视,倘若校园内到处出现损坏教学设备的行为现象,这怎能与和谐校园联系在一起呢? 总之,构建和谐校园,是高校改革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高校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表现,望广大师生员工,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和衷共济,同心同德,求真务实,为使我院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迈出新步伐作出更大的贡献!you a !
北京互联网法院首次线上开庭2018年,北京法院系统“线上法院”成绩显著,“便民”、“高效”、“智能”、“信息化”成为关键词:房山法院通过多方微信视频在线审理了一起跨越三个国家的离婚案;朝阳法院双桥法庭通过远程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分处北京、美国两地的法定继承案;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通过“在线调解”系统成功调解了十起、共涉及25名外地当事人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正式挂牌成立,成为本年度北京法院系统最受社会关注的亮点事件,也让大家亲眼见识到了如何“足不出户”打官司。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张百日线上开庭899次北京互联网法院主打“网上案件网上审理”,24小时“不打烊”。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判决、执行等诉讼环节都能通过法院的电子诉讼平台全程网上办理。9月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当日,电子诉讼平台的访问量就达到了6.2万次,收到立案申请89件。直到当天晚上11点50分还有人在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立案材料。10月30日上午,作为北京互联网法院成立后受理的首起案件,“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正式开庭审理。案件以全程在线的方式进行。当天,原告律师杨和平就坐在“客户”的办公室里,他旁边是原告公司的代理人,当时两个人一人对着一台电脑。“便捷”是杨和平律师对北京互联网法院最直观的感受。从立案到开庭将近两个月的时间,杨和平只去过互联网法院一次——因涉及到案件核心证据的原件,需要双方当事人现场甄别真伪。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了解到,截至12月19日,北京互联网法院运转100天,共受理案件2785件,结案1838件,结案率66%;移送上诉案件5起,全部实现电子卷宗转移。100天里,北京互联网法院电子诉讼平台的总访问量达到742万次,在线注册人数5123人,覆盖了32个省、市、自治区;当事人立案申请100%在线提交,其中1/3在非工作时间提交。100天里,北京互联网法院线上开庭899次,线下开庭仅6次,公众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旁听案件38万人次。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在国内率先尝试由法院牵头主动建设“天平链”电子证据平台,100天时间,上链电子数据已超过100万条。最远的线上庭审一场跨越三国的离婚案线上庭审的运用并不是北京互联网法院的“专利”。2018年,北京法院最远的一场远程开庭是在房山法院进行的。2018年3月22日下午3时,房山法院家事审判庭通过多方微信视频的方式在线审理了一起跨越三个国家的离婚案:法官和原告丈夫樊先生的代理人坐在北京房山法院的法庭里,樊先生本人远在毛里求斯的家中,妻子贾女士则在意大利的寓所。而此时是毛里求斯的上午10点,是意大利的早晨8点。当天一个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通过同步音视频画面完成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辩论、调解等庭审环节。贾女士同意离婚,但对婚内财产分割持有异议。双方经数次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法官遂宣布休庭,择期宣判。该案主审法官、房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庭长冯永良表示,鉴于该案原、被告都在国外的情况,在确保当事人身份无误,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使用视频开庭是三方共赢的处理方式。既为当事人节约了诉讼成本,也大大提高了诉讼效率。2018年6月,北京朝阳法院双桥法庭通过远程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当事人分处北京、美国两地的法定继承案件。考虑到原告已八十余岁高龄,子女又远居美国,为了减少诉讼时间、减轻当事人诉累,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多次电话沟通后,最终确定使用互联网进行远程开庭。在不到两个小时的庭审中,不仅庭审程序全部走完,法官还成功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各方当事人对遗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于庭后以电子签名的方式签署了调解协议。十起纠纷一时化解在线调解便民高效除了立案、开庭,北京法院的当事人就连参与多元调解也可以做到“足不出户”。去年11月16日,北京法院在线调解系统正式上线运行。该系统为不在本市或者虽在本市、但不愿或不便到法院、调解组织所在地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参与多元调解提供了更加便捷、低成本的纠纷解决渠道。自该系统启用至今,北京法院已成功在线调解纠纷50起。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8年先后收到十起共涉及25名当事人起诉某公司运输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这十起案件的当事人均为因列车剐撞事故身亡的受害人的近亲属。考虑到这25名当事人分散在外地,且正在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要求快速解决纠纷的愿望非常强烈,法院从方便当事人的角度使用了“在线调解”系统。正式调解前,调解法官做了很多沟通和法律宣讲的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诉讼结果有了合理预期。4月27日调解当日,在调解法官的主持下,身处异地的各方当事人运用在线调解系统进行了线上的身份核验、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协商沟通,调解过程全程录制保存。最终,十起案件全部成功调解,当事人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事后,被告公司按期自动履行了调解书确定的全部赔偿义务。从当事人递交起诉材料到调解结案,十起案件调解期限均未超过一个月。分处多地的25名当事人足不出户实现了权益,既感受到了多元调解的温度,也体验到了信息化带来的便利。北京昌平法院利用在线调解系统在一起借款纠纷中让一位原告证人、70多岁的福建老人远程出庭作证,既免除了老人长途跋涉之苦,还节省了交通费用。在线调解系统为当事人和调解员搭建起快速便捷沟通的桥梁,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既降低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成本,又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2018年11月,北京法院上线更为先进的信息化系统。该系统集合了案件繁简分流、多元调解案件管理和在线调解、速裁案件要素式审判、类型化案件裁判文书自动生成、调解与速裁业务指引、数据统计等多种功能,截止到2018年12月24日,在线预约立案8万余件、制作要素式文书5万余件,为群众便捷解决纠纷、法官高效办理案件进一步提供了智能化支撑。让当事人少跑腿多家法院打造线上平台记者注意到,2018年,北京多家法院纷纷打造自己的线上平台。早在2016年4月,北京昌平法院打造的“在线法院”系统正式上线运行。通过手机APP或电脑网页,当事人可以登录在线法院平台参与庭审,系统会将全部开庭过程自动录像并保存,供法官保留入卷。后该系统更名为网络调解系统。自该系统启用至今,昌平法院已成功在线调解纠纷45件,为340余人次提供在线司法服务。2018年8月,海淀法院推出在线“诉前调解E平台”,利用信息技术打造集网上调解、网上送达、网上质证、网上信息交互共享、网上签字确认、网上司法确认为一体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进一步提高了诉调对接工作成效。至今,海淀法院通过“E平台”在线调解案件49件,其中调解成功18件,在线进行司法确认18件,案件在线分流效果明显。北京朝阳法院作为北京法院里收案量最多的基层法院,2018年1月,正式上线运行“北京朝阳法院互联网诉讼平台”微信端。该平台涵盖立案大厅、诉讼中心、执行中心三部分内容。当事人通过手机微信就可以实现诉前风险评估、诉状智能生成、在线立案填报、远程庭审、在线证据交换、即时诉讼信息接收、执行申请递交、联系法院等功能。截至目前,当事人通过该诉讼平台已实现诉状辅助生成6134次,诉讼及执行风险评估17936次、互联网开庭31次,手机端律师申请调查令96次。同样在2018年1月,作为跨行政区划的北京四中院微信公众号掌上智慧法院平台上线运行。该平台实现了网上调解、在线立案、微信庭审、电子送达等在线诉讼服务和远程审判全流程办案,最大限度降低了跨区域案件的诉讼成本。本文选自北京晚报2018年12月25日第23版编辑:汪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投稿邮箱:【一案揭秘】来,看北京互联网法院如何判案,看消费者如何维权此事说来话长,还有很多文字证据和截图证据,看官要有点耐性。好,现在开始。我在2020年3月5日晚10点多钟,没睡着,寻思着手上的主力手机用得有点腻了,以前的老备用手机性能又不行了,想换个稍微好点的备用手机用下,在闲鱼上找了一圈没发现心动的。上网络搜索什么手机好用,看到了“转转平台”的广告,手机价钱非常便宜。晚上要睡没睡,脑子迷迷糊糊,鬼使神差地,就下载了个转转APP,注册了号,看到一个三星NOTE8的手机,看卖家描述,是自用手机转让,似乎很不错,也没多想就下单了。卖家开价1028,我回价980买,再加39元的转转验机费,总共1019元。当时下单付款时间是22:56分。付款完成后,又在转转看了会,又看到这个卖家的出售信息,突然发现,这个卖家竟然在同时转让二台三星NOTE8,一台黑色一台灰色,文字描述都一样。我马上觉得,这有问题。于是,马上给这个卖家发信息,要求他发我付款购买的手机图片和IMEI(手机串号)给我,这个卖家没发,说“你要是不相信你可以不买”。卖家在转让两个自用手机,现在却连一个手机的图片都无法发出来。我知道上当了,这个卖家手上根本没有手机,是提篮子的。我付款之后,他会去别人那里低价买来,再卖给我。这样的手机质量肯定是无法保证的。既然卖家说了“不相信可以不买”,我觉得也没必要和这个卖家争吵,我不买就行了。于是,我申请了退款。[证3-聊天记录-卖家-1]一文读懂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何优点2018年9月9日,随着北京互联网法院挂牌成立,该院电子诉讼平台正式对社会公众开放。据了解,该法院将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调解、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截至9月10日18时,该平台总访问量达20.73万次,注册用户586人,共接到网上立案申请207件。那么:北京互联网法院有何优点呢?跟传统的法院有哪些区别呢?一起来看看吧。Logo设计有何考量进入北京互联网法院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一个巨大的金色logo。据介绍,第一部分为最外侧的字母e,为英文单词explorer的缩写,是互联网的标志,象征一网互通、共享开放的信息时代;第二部分为内侧的字母C,是英文单词Court的缩写,亦可理解为China的缩写,代表中国法院将在互联网时代更进一步,发挥更大作为;第三部分为中心部位的法槌,代表法院,有一锤定音的含义。一方面突出法院审执中心任务,另一方面表现提升我国网络治理话语权的愿景。北京互联网法院将受理哪些案件据介绍,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特定类型互联网案件。其中包括:互联网购物合同纠纷;互联网服务合同纠纷;互联网金融借款、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互联网着作权侵权纠纷;互联网域名纠纷;互联网侵权责任纠纷;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检察机关提起的互联网公益诉讼案件;因对互联网进行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等案件交由互联网法院管辖。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为基层法院,由其一审审结的案件,当事人应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互联网着作权权属纠纷和侵权纠纷的,当事人应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北京互联网法院审判方式有何优点在审理方式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以“网上案件网上审理”为原则,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就可以实现起诉、调解、立案、送达、庭审、宣判、执行等全部或部分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对当事人不同意进行线上审理或经法院审查不适合线上审理的案件,采用线下审理和线上审理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提供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在线浏览卷宗材料等智能化服务,为当事人带来高效便捷的诉讼体验。在互联网法院打官司有何便利?互联网法院跟传统的法院有哪些区别一是诉讼方式便捷周到。当事人不需要到法院,便可以实现受理、送达、调解、证据交换、庭前准备、庭审、宣判等诉讼环节的网络化办理。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随时在线上点播庭审视频,阅读浏览卷宗材料,从而诉讼流程更加公开、更加透明,司法公信力更强。二是诉讼成本显着降低。一方面,当事人可通过诉讼平台随时随地进行诉讼活动,减少在途时间,降低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当可运用诉讼风险智能评估、诉状自动生成机等智能技术,大大降低当事人的咨询成本。三是诉讼服务全面丰富。互联网法院以方便当事人开展诉讼活动为准则,当事人可通过线上宣传片、立案须知、技术服务热线等方式了解诉讼流程,并使用自助立案系统和诉状自动生成机办理诉讼业务。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到法院现场感知、当面咨询志愿者亲身体验诉讼流程,即使第一次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也能独立地顺利开展诉讼活动。综合来说,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成立,方便了无时间处理纠纷的上班族,也降低了打官司的成本,办事效率更为高效便捷,但也需要做好安全性管理,避免客户资料泄露等问题。
杨立新的学术历程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民商法,已经20年了。在这20年中,大体经历了以下四个阶段:一、一九八零年至一九八九年我在1975年到法院工作以后,先是在民事审判庭办案。这是我最早对民商法的了解。1980年,我虽然不在民事审判庭工作了,但是对侵权行为法理论产生了兴趣,开始进行研究。1981年,为给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民事审判工作会议准备材料,参加了对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工作。在审阅了几百件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卷宗以后,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素材。同时,我把国内能够找到的侵权行为法的教材、文章都找到,进行学习和研究,写出了《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的调查报告,在上报上级法院之外,我把它寄到《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学研究》编辑部在这一年的第五期上以重点文章发表。这对我的研究和学习是一个极大的鼓舞。1983年,我到中央党校学习半年,这半年是我集中进行民法学习的关键时间。中央党校图书馆的藏书非常丰富,法律书籍很多。我每周都要从那里借很多书,在课余进行学习,对民法积累了感性的认识。1984年9月,我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进修学院,专修法律,授课的老师都是法学界的名流,如佟柔教授、高铭暄教授、孙国华教授、关怀教授、陈光中教授、严端教授、张晋蕃教授等等。在这些高师的教诲下,使我对法律的理解和感情有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在佟柔老师的教导下,我对民法的感情更深了,理解得也更深入了。在学习之余,我全面收集了中国侵权行为法的专著和论文,以及中国古代的法律典籍和国外翻译过来的著作,全面研究侵权行为法的理论和实践,之后,写出了《侵权损害赔偿》专著的书稿。在《民法通则》公布之后,对书稿进行了改写,毕业时,就将这部书稿送到了出版社。在这个期间,还写作了一些文章,在有关刊物上发表。1987年,我在政法大学毕业之后,结合实践的情况,写作了《试论共同危险行为》一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和在实践中应用的问题,提出了肯定的意见,然后,这篇文章在《法学研究》上发表。如果说,1981年在《法学研究》上发表第一篇文章的时候还是一种对民商法研究处于不自觉的状态的话,那么,这篇文章的发表则渗透了作者对民商法研究的深厚感情和较为深刻的理解。这篇文章的基本理论被司法实务界所接受,很多案件是按照这一文章揭示的原理做出判决的,并被最高法院的有关刊物所登载,成为指导审判实践的指导性判例。1988年,在出版了《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之后,我开始了《侵权特别法通论》的写作。这一年,我考入了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首届民法班(在中国人民大学举办)。这期民法班,佟柔老师几乎投入了全部的心血,亲自授课,亲自辅导,亲自主持讨论。此外,赵中孚教授、郑立教授也非常关心高法班,主要的课程,都是这三位老师亲自讲授。可以说,我们在高法班的这次学习,要比研究生的待遇还高,教学内容和深度都是一流的。我在业余时间继续写作《侵权特别法通论》,得到了佟柔老师的亲自指导,详细询问我写作的计划,帮助我锤炼主题,最后为我的这补助著作写了热情洋溢的序言。根据本书的主要内容写作的《论侵权特别法及其适用》一文,参加最高人民法院举办的第一次法学理论研讨会,在大会闭幕时上宣读,获得优秀论文奖。1989年毕业,在毕业论文的评价上,赵中孚老师对我的论文的口头评价是“特优”。二、一九九零年至一九九二年1990年2月,我被调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工作。这样的工作环境为我的民商法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广阔的天地,使我有机会接触全国民事审判的最新动态和情况,参与最高司法机关制订民商法司法解释和重大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工作,因而在实践上,就使我的民商法研究提高了层次,走到了民商法研究的宝塔尖端之上,视野更宽,角度更高,认识更为全面。这一年,与《法学研究》的同志共同研究,将“判解研究”作为《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栏目,并将我的一篇判解研究的文章《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作为栏目的开篇之作,从此,也开创了我的民商法研究的新方法,就是结合判例和司法解释进行深入的学理研究,揭示判例和司法解释的深层次的理论问题,指导实践,发展理论。严格地说,我在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三年中,主要的还是对民法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大量地吸收新的理论观点,整理自己的心得体会,同时大量地接受、消化民事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丰富自己的实践经验。在这一时期,也写作了一些文章,并编写了一些实践性较强的民法著作。著作主要有:《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司法实务》、《精神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民事审判若干理论和实践问题》、《涉台港民事纠纷司法对策》、《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释义》、《侵权和债务疑难纠纷司法对策》等。在《法学研究》上和其他刊物上发表了一批文章,如《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等。三、一九九三年至一九九五年这三年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取得重要成果的时期。经过十几年的积累,特别是经过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三年的积累,我在民商法研究上的一些观点需要进行整理。这时,恰好我调到烟台大学从事教学工作,有了充裕的时间来做这项工作。这一时期的研究、写作重点,一是人身权法的研究,二是扩展民商法研究的领域,向债法、物权法、亲属法等方面发展。在前二年,在教学中,除了在每周的几小时课程和学习外语的时间外,我几乎都是在研究民商法,进行写作。特别是在1994年,一年发表了32篇文章,差不多都是比较有分量的文章。同时,集中精力,进行了《人身权法论》的写作。在1995年,我已经调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厅工作,这里环境宽松,又不负责重要的领导工作,因此,继续了在烟台大学的研究工作。三年中,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是:完成了75万字的《人身权法论》长篇专著的写作任务,同时在业余时间,进行校对等出版前的工作;编辑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这部论文集,并且在1995年出版,出版印刷5000册,再版印刷1万册。合作写作《人格权与新闻侵权》、《人格权法新论》、《民法.侵权行为法》等著作。完成的论文有《我国他物权的重新构造》(《中国社会科学》发表)、《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侵害肖像权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三篇文章是在《法学研究》上发表)、《论损益相抵》、《论贞操权的侵害及其民法救济》(以上两篇文章在《中国法学》上发表)、《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论善意取得制度》、《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构想》、《论相邻防险关系》等。这一期间,是我民商法研究的黄金时期,很多重要的文章都是在和一时期写成的。这一时期写作的著作,构成了我的民商法研究成果的核心部分。四、一九九六年至现在从1996年起,我在工作方面的压力越来越大,民商法研究的时间越来越少,只能在业余时间进行。好在在不久以后,就是实行了双休日制度,在周六和周日,每周有两天的时间可以利用,因此,我的研究工作并没有中断。在这一个期间,我的民商法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总结、整理对侵权行为法研究的成果,写完了75万字的《侵权法论》一书,在吉林人民出版社出版,5000册书不到1年就基本销完,深受读者的欢迎。在香港出版合著《中国侵权行为法》,合著法学统编教材《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在法律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专家指导丛书》,在人民法院出版社编辑出版《损害赔偿理论和司法实践丛书》。整理出版了《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第二集至第四集共三部著作。编辑出版了汇集二十年来的全部论文的10卷文集《民商法判解研究》。对合同法的研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制订和公布,主持编写了《中国合同法的释解与适用》,《合同法的适用与执行》,以及《合同法总则》(上册)。对人身权法继续进行研究,出版了合著的法学统编教材《人格权法》。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理论进行研究,写了数篇文章和参加了有关专著的写作。以上仅仅是我对自己民商法研究学术活动的简要总结,远远不能表达我对民商法的深情。回顾我20年的民商法研究历史,我深深地体会到,民商法理论是一个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宝库。这一生能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是一个福分,既可以使你在这个法律领域中做出自己的探索,同时,民商法博大精深的理论和公平、正义的精神,永远滋养着学子的身心,让你永远做一个好人,永远不要去伤害别人。因此,我对从事民商法研究永远不悔。20年来发表的法学研究论文目录1.《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2.《人身权的延伸法律保护》 《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3.《自由权之侵害及其民法救济》 《法学研究》1994年第4期4.《侵害肖像权及其民事责任》 《法学研究》1994年第1期5.《论债权人撤销权及其适用》 《法学研究》1992年第3期6.《对债权准占有人给付的效力》 《法学研究》1991年第3期7.《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法学研究》1991年第6期8.《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法学研究》1987年第5期9.《关于处理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 《法学研究》1981年第6期10.《论损益相抵》 《中国法学》1994年第3期11.《论贞操权及其侵害的民法救济》 《中国法学》1994年第4期12.《新闻侵权问题的再思考》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13.《论对债权之准占有人给付效力及适用》 《中外法学》1994年第3期14.《关于侵权小说编辑出版者的民事责任问题》 《法学评论》1994年第2期15.《论合伙共有财产》 《政治与法律》1995年第2期16.《劳动能力丧失及其损害赔偿》 《政治与法律》1994年第4期17.《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学家》1995年第4期18.《新中国侵权法司法解释的现状及思考》 《法学家》1994年第2期19.《论善意取得制度》 《法学家》1993年第3期20.《债权侵权行为及其损害赔偿研究》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5期21.《对完善我国债的保全制度的构想》 《上海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22.《论名称权及其民法保护》 《江苏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23.《论婚生子女否认与欺诈性抚养关系》 《江苏社会科学》1994年第4期24.《论家庭共同财产》 《政法学报》1994年第4期25.《论侵权行为的概念》 《政法学报》1994年第3期26.《财产共有权基本问题研究》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4期27.《论相邻防险关系》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4年第2期28.《论工伤事故与损害赔偿》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5期29.《论国有公共设施设置及其管理欠缺致害的行政赔偿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4年第1期30.《论小说侵害名誉权责任》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2年创刊号31.《论信用权及其损害的民法救济》 《法律科学》1995年第4期32.《论公民身体权及其民法保护》 《法律科学》1994年第6期33.《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参与分配制度》 《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34《论债权人代位权》 《法律科学》1990年第4期35.《侵害留置权的损害赔偿》 《法学》1994年第7期36.《侮辱诽谤罪的附带民事诉讼之我见》 《法学》1987年第3期37.《论准共有》 《法学与实践》1995年第4期38.《批复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法学与实践》1994年第3、4期39.《霍夫曼计算法及其适用》 《法学与实践》1987年第1期40.《论债的保全》 《法学与实践》1990年第2期41.《论幼年证人资格》 《法学与实践》1986年第6期42.《间接证据证明结构》 《法学与实践》1985年第5期43.《论夫妻约定财产》 《法学天地》1994年第3期44.《论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认定》 《法学学刊》1994年第2期45.《论合伙纠纷与合伙诉讼》 《烟台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46.《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2期47.《论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河北法学》1995年第4期48.《论侵害抵押权》 《河北法学》1994年第5期49.《规范性侵权法司法解释的内容及适用》 《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50.《试论定作人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 《河北法学》1991年第2期51.《霍夫曼计算法与莱布尼计算法及其适用》 《河北法学》1990年第1期52.《论债权人撤销权》 《河北法学》1990年第3期53.《论妨害婚姻关系的名誉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8年第6期54.《论人格损害赔偿》 《河北法学》1987年第6期55.《证据系统刍议》 《河北法学》1986年第1期56.《试论间接证据的证明方法》 《河北法学》1985年第2期57.《试论邮政侵权行为》 《当代法学》1988年第1期58.《试论雇用人的转承赔偿责任》 《当代法学》1987年第3期59.《论侵权行为的转承责任》 《政法丛刊》1990年第1期60.《论我国侵权行为特别法规的实体内容》 《政法丛刊》 1988年第1期61.《对侵权行为特别法规几个问题的研究》 《政法丛刊》1988年第2期62.《试论喊号助威者的民事责任》 《政法丛刊》1987年第1--2期63.《关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几个问题》 《政法丛刊》1986年第3期64.《试论近年来刑法犯罪构成的发展变化》 《政法丛刊》1986年第1期65.《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 《福建审判》1994年第3期66.《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二)》 《福建审判》1994年第4期67.《论子女抚育费的确定和变更》 《四川审判》1994年第2期68.《论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及其变更》 《甘肃审判》1994年第2期69.《论幼年证人的资格》 《浙江法学》1986年第3期70.《试论公民帮工换工的风险责任》 《政法学习》1987年第2期71.《试论治安处罚中损害赔偿的性质》 《人民公安》1986年第11期72.《怎样计算财物损失价值》 《法学季刊》1986年第3期73.《判决书常见错别字汇析》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7年第6期74.《判决书常见标点符号错误》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6年第1、2期75.《略论裁判文书的宣读》 《司法文书与公文写作》1985年第2期76.《浅谈刑事判决书理由部分的写作》 《学习与辅导》1988年第9期77.《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办理储户挂失造成储户损失银行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的理论阐释》《作者文集》第1集78.《论我国个人合伙的民事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1集79.《论对妇女人格权的侵权及其法律保护方法》 《作者文集》第1集80.《中国古代侵权法研究》 《作者文集》第1集81.《唐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作者文集》第1集82.《论<清律>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1集83.《当前债务案件的新特点及其对策》 《作者文集》第1集84.《论人民法院信息系统的创制》 《作者文集》第1集85.《对民间借贷之债司法解释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86.《保证人在主合同没有变更时的保证责任》 《作者文集》第2集87.《奖券纠纷的性质及对策》 《作者文集》第2集88.《储蓄存款损失的性质及其法律责任》 《民事审判诸问题释疑》89.《侵害生命权的间接受害人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2集90.《公民姓名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2集91.《对财产犯罪受害人起诉侵权赔偿问题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2集92.《侵权案件程序法适用的有关问题》 《作者文集》第2集93.《对适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修改意向的评释》 《作者文集》第2集94.《他物权的历史演进和我国他物权制度的重新构造》 《作者文集》第3集95.《论共同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96.《论按份共有》 《作者文集》第3集97.《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文集》第3集9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权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年第6期99.《论取得时效制度》 《作者文集》第3集100.《关于侵权民事责任构成及其要件的再思考》 《作者文集》第3集101.《试论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02.《论侵权特别法的程序法》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03.《论侵害财产占有权及其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104.《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文集》第3集105.《审理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理论与实践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106.《缔约过失责任原理及其适用》 《作者文集》第3集107.《论情势变更原则》 《作者文集》第3集108.《论重大误解》 《作者文集》第3集109.《关于查办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几个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3集110.《论检察机关在国有资产保障中的作用》 《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1期111.《论司法解释诠释》 《作者文集》第3集112.《论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文集》第3集113.《论医疗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14.《论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及其处理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15.《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 《作者文集》第4集116.《论产品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17.《论高低危险作业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18.《环境污染致还责任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19.《论地下工作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0.《论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还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1.《论动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2.《论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3.《论法人的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4.《论共同侵权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25.《论侵权行为的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作者文集》第4集126.《论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其赔偿规则》 《作者文集》第4集127.《论一般人格权及其民法保护》 《河北法学》1995年第1期128.《社会经济发展与人身全民法保护》 《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1996年第 期129.《国外人格权的历史发展》 《作者文集》第4集130.《论信用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131.《论尸体的法律性质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4集132.《中国身份权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3.《论亲权》 《作者文集》第4集134.《论荣誉权及其侵害的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文集》第4集135.《定金的若干理论和实务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136.《关于留置权的几个一般问题》 《作者文集》第4集137.《留置权成立要件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8.《关于留置权的效力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39.《关于留置权消灭原因的研究》 《作者文集》第4集140.《新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1.《新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债权保全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2.《新合同法规定的双务合同抗辩权的理解和适用》 《作者文集》第5集143.《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的专家座谈会对〈合同法〉(草案)修改的基本意见 《作者文集》第5集144.《“王海现象”的再思考》 《中国律师》1997年第 期145.《论服务欺诈》 《作者文集》第5集146.《论悬赏广告》 《作者文集》第5集147.《论侵害债权》 《作者文集》第5集148.《论多重买卖中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作者文集》第5集149.《论数种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赔偿数额计算》 《通化审判》1998年第3期150.《侵权行为法研究热点问题三论》 《作者文集》第5集151.《论人身伤害慰抚金赔偿制度》 《作者文集》第5集152.《论身份权及其民法保护》 《作者文集》第5集153.《论共同共有不动产中的善意取得》 《法学研究》1998年第 期154.《论新中国民事行政检察的发展》 《河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年第 期155.《关于修订家庭婚姻法如何处理配偶忠实义务的几个问题》 《作者文集》第5集156.《新行政案件的抗诉条件》 《作者文集》第5集157.译文《合伙法中的已决事项不再理和间接禁止翻供原则》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158.译文《美国法官的民事责任》 《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第2集
读书网上观看。《刑事审判参考》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合作主编的业务指导性连续读物。本书以其独有的指导性、权威性和实践性成为了全国各级司法机关中从事刑事诉讼工作的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及刑事律师的必备书籍。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发展前景:
人才需求
随着依法治国基本国策的确立,从长远来看,法学专业作为“朝阳”专业,其毕业生的就业是大有发展前景的。再者,社会各界的法治民主意识日益增强,对法学专业的人才需求迅速增长。
1992年中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本质上就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内在地需要法治,而法治和健全的法律服务市场的第一要素就是法学教育的繁荣与法学人才的培养。
因此,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发达对法学专业人才,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更大。
考研方向
该专业毕业生可通过推免或考试方式选择到中国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继续深造,攻读法学及相关学科硕士、博士学位。
就业方向
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适合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实际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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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没见过的案子处理方法如下:1、请教同事或者业务专家。2、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协商。3、上报专业委员会讨论。4、上报审委会讨论。5、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法官作为司法机构执法人员,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应该是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法院开庭的具体步骤如下: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2023宿迁公务员体检名单可以在此查看体检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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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主要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2006年,国家公务员法实施后,除行政机关外,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也纳入公务员队伍,比如组织部、宣传部、党史研究室、文献研究室等等。
公务员的法律地位是指公务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公务员因其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一方面,公务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公务员是国家的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公务员享有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
招考职位明确要求有基层工作经历的,报考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基层和生产一线工作经历,是指具有在县级以下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村(社区)组织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工作的经历。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高校毕业生实习见习基地(该基地为基层单位)参加见习或者到企事业单位参与项目研究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的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中央机关的人员,在地(市)直属机关工作的经历,也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有:1、请教同事或者业务专家。2、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协商。3、上报专业委员会讨论。4、上报审委会讨论。5、向上级人民法院汇报。法官作为司法机构执法人员,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要参与者,应该是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法院开庭的具体步骤如下:1、首先,由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2、其次,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3、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宣读鉴定意见;宣读勘验笔录。其间,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4、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5、评议和宣判。法庭辩论或被告人最后陈述结束后,法官进入评议室评议,做出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八条 法官的职责:(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以及国家赔偿等案件;(二)依法办理引渡、司法协助等案件;(三)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官在职权范围内对所办理的案件负责。
法官处理案件的方式有:1、请教同事或者业务专家。2、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协商。3、上报专业委员会讨论。请教同事或者业务专家。2.普通程序案件合议庭成员进行协商。3.上报专业委员会讨论。4.上报审委会讨论。
遛狗的时候要给狗狗带好绳索,确保狗狗不乱跑,尽量不要让狗狗到人群较多的地方,以防对他人造成伤害
很多人都说夫妻之间的关系是属于一种最亲密的关系,因为夫妻之间是要一起白头偕老相伴一生的,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会相伴一生,因为毕竟知人知面不知心,一些看起来特别老实的男人,在心狠起来的时候简直就是衣冠禽兽,比如说徐州的一个男子就为了取保证金,竟然对着自己的妻子痛下杀手,就连妻子的弟弟也是惨遭毒手,最终经过审判徐州,男子因为故意杀人罪以及欺罪,已经被判处死刑,并且赔偿了相应的经济损失。
一、徐州制造连环杀亲保案是怎样的一个人?
很多网友都知道,徐州的一名男子为了取保证金,故意设计让自己的妻子不小心踩在西瓜皮上滑倒,而且妻子的头部被扎进一根特别长的铁钉,很多人都不解,为什么这名男子要制造连环杀青保案,其实徐州的这名男子叫姜立春,父母都是特别老实的农民,而姜立春是这个家庭中最小的一个孩子,所以在小的时候父母就对他特别的宠爱,尽管家庭条件并不是很好的情况下,父母都会想尽各种办法来满足他的各种需求,而父母的溺爱以及纵容就让姜立春慢慢地长成了任性以及自私暴躁的一种性格,如果有一些不顺心的事情就很容易发脾气,而且在平时花钱各方面毫无克制,所以导致婚后姜立春在将家里坐吃山空以及积蓄花完的情况下起了歹意。
二、取保险如何定罪处罚?
进行保险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他被判了死刑,他的内心是非常邪恶的,他的做法给别人的伤害是非常大的,这样的惩罚是非常公平的。
在徐州铜山,有一名居民带着自己家里养的宠物狗出去遛弯,但是因为想着在自家的小区随便溜溜,就没有想到要给小狗拴狗绳,但是没有想到因为狼狗的体型实在太过于庞大,下口也实在太重,所以小狗还是因为受伤太重,导致了死亡,而这件事发生之后,市民就立即报了警,当警察调查之后,发现的确是大狼狗将宠物狗给咬伤导致宠物狗死亡,于是,宠物狗的主人就要求大狼狗的主人赔偿,但是由于大狼狗的主人拒绝了这一所求,便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而在法庭审理认为,因为大狼狗的确属于大型的犬,而且在监控中,也可以很明显的看出来是大狼狗导致宠物狗受伤,所以大狼狗的主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宠物狗在出门的时候也应该采取防护措施,必须要拴狗绳,所以宠物狗的主人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于是法律判与大狼狗主人七成的责任,而宠物狗主人要负三成的责任,但是因为大狼狗的主人不服这一判决,所以就继续上诉,但是经过二审之后,驳回了上诉,保持原判。
所以家里面养狗的人在遛狗的时候一定要给狗狗拴牵引绳,这样就能够很好的拴住狗狗,防止狗狗迷路或者是容易丢失,再者说,如果狗狗没有牵引绳,随便乱跑,被车撞倒也是非常的,所以在出门的时候应该第一时间给狗狗栓好牵引绳,在公园遛狗的时候也要及时的带好垃圾袋,因为狗狗可能随时随地就想要排泄,给公园带来不好的环境的话,就会禁止带宠物进公园,现在有很多地方的公共场所不允许宠物入内,也是有这个原因。
所以为了能够带狗狗去一些公共场和玩耍,一定要注意狗狗的个人卫生,不能对于狗狗的排泄物不处理,非常的妨碍城市容貌,一定要拴好牵引绳,也尽量避免带狗狗去人太多的地方,在过马路的时候也要注意车辆,另外,如果看见自己家的狗狗,随便的捡地上的东西吃,也要进行制止,不能让狗狗养成不好的习惯,包括在路上要让狗狗和其他的广大群众保持好距离,因为不是所有的人都喜欢狗狗。
1.“简论诉讼效率与程序公正之契合”,载《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独撰,(CSSCI)。2.刑事审判诸原则之经济学解析,载《审判研究》2008年第4辑,独撰。3.“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成本收益分析”,载《临沂师范学院学报》2008年第5期,独撰。4、“议价买卖的正义——认罪协商制度之经济分析”,载卞建林主编:《中国诉讼法判解》第6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独撰。5.“略论降低刑事审判程序成本的政策”,载《学海》2004年第3期,独撰,(CSSCI)。6.“简论刑事审判程序成本转嫁政策”,载《法大评论》第4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独撰。7.“酌定不起诉中被害人的‘二元化困境’”,载张鸿巍主编:《刑事被害人保护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版,合撰。8.“证据关联性研究”,载《审判研究》2006年第一辑,法律出版社2006年3月版,合撰。9.“未成年人案件取保候审、酌定不起诉问题的实证研究”,载陈光中主编:《中国司法制度基础理论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版,合撰。10.“取保后审保证人制度之探讨”,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2005年卷),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9月版,合撰。11.“未成年人案件特征的实证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第4期,合撰。(法学类核心期刊CSSCI)12.“有罪推定基本问题研究”,载《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合撰。
法学核心期刊有:“三大刊”,即《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以及“十六大”,即《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和《东方法学》。
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并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1.当代法学杂志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当代法学》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旨在推动法学界开展多学科、多层次、多侧面的法学研究,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2.比较法研究杂志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
《比较法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1月,是由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的纯学术性刊物。办刊宗旨:促进我国比较法学基本理论、方法的探讨和发展,及时深入地反映国内外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发展的新动态及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建立国内外法学界与法律工作者之间的思想沟通和学术对话,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具有启发性和可行性的借鉴和思路。
3.法律适用杂志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
《法律适用》(月刊)创刊于1986年,由国家法官学院主办。是应用法学理论研究刊物。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重点案件审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展示法官学术研究成果。辟有特别策划、访谈、问题探讨、学术前沿、案例评析、新法新、国外司法、法律适用信箱等栏目、读者为法官、检查官、律师及政法院校相关专业师生等。
《法律适用》杂志立足于中国司法实践,着重对审判实践中的新型、疑难、特殊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突出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特色,在法学期刊中独树一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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