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科研人员总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圈中,该文化必然对他们的思想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科研活动中,价值观体现在对科学技术自身的认识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的认识上。为使科研人员的行为适应科研活动的一般要求,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科学共同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广为接受的科研道德规范。它是约束科研人员的有感情色彩的一整套价值体系,规定了科研人员的一般行为方式。那么这种科研道德规范来源于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的约束,现在的时代是一个形式主义的时代,恶俗的时代,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们往往心态浮躁,关注表面问题,什么吸引眼球关注什么,网络让人们迷失,精神空间变得空虚,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科学研究本来是一件搞创新的事情,而搞创新需要人们冷静的思考,通力的合作和全面的投入,它不是那么容易的,有很大的难度。在如上所述的时代大背景下,踏踏实实搞科学研究的人少了,投机取巧的人多了,科研不端行为自然而然的就多了。笔者认为这才应该科研不端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从科学研究价值的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现今人们对待科研的态度和从事科研给人们利益密切相关。在近代科学产生之初,科学倾向于被认为是价值无涉的,科学研究只是为了探索自然的奥秘或追求真理,科学知识应属于全人类,科研人员不应以科学成果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使到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总结出的四条科研人员行为规范中,科学知识公有性和不谋私利性仍作为理想化的规范。而技术的日的确实是一直追求经济效益,包括为自己谋取利益。随着科学越来越多地渗透到技术之中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人们看待科学的功能和价值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今天,科学真理在某种程度上被看成是荣誉和利益的集合体。现实的利益冲突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失去了原来的客观、公正和清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一部分科研人员的价值观。甚至出现了在科研当中混饭吃的“包工头”和“打工仔”现象 ,以致出现在这种极端功利的价值观影响下的科研成果的滥用等问题。创新是在表达一些新思考,新想法,这些新想法往往来自灵感的不经意闪现,不可能在社会人群中大量的出现,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科研者有的论文发表数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得到升级和评职,但是这样的科研者(包括高校的教授、副教授、各个层次的学术人群以及搞科研的大学生、研究生)人数太多,所需的论文量太巨大,出于利益的驱使,不得不铤而走险,出现科学研究的越轨行为。另外,科研创新属于新事物往往都不够完善,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严格的论文表达格式,这种格式、框架和语言对新想法的限制影响是极大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扩大化。
请交给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该中心是由深圳企业家匿名赞助成立,旨在巡查大陆地区学者发表的论文,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抑制制我国国际学术声誉的下滑,维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该中心的微博:“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唯一通信方式:请材料齐全
1、处罚机制的缺失对于曝光的国内学术剽窃事件,在反思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目前的监督和处罚机制的缺失。要根绝类似的现象,社会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厉的处罚体系,让所有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参加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的代表表示,中国学术界和政府要及时行动起来,共同捍卫学术尊严,让剽窃、造假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指出:“我建议政府采取严厉的措施,在打击学术腐败方面一定不能手软。今天容忍一个偷窃,明天就有十个偷窃。”目前,我国对论文剽窃的处罚手段还没有一个统一、客观的基本标准。国内对待大学生抄袭和剽窃的处罚案例经常见之报刊。2005年12月,北京大学出台了《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对论文作弊的学生不再手下留情。北大决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开除学籍: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科研论文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的;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的;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的[10]。北京大学希望通过严厉的处罚杜绝剽窃行为。无独有偶,2006年6月,暨南大学一名研究生因为两次递交的课程论文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暨南大学认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行使管理和奖惩权。条款明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后来,当地法院支持学校决定,驳回原告的上诉。除高校学生之外,高校和科技界对学者抄袭行为建立处罚制度设想也很多:例如,为了杜绝高校学术和科研腐败,教育部2002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5月,为了在我国科技工作者中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中国科协起草了《科学家行为准则》,科协主席周光召呼吁制订科学道德公约和规范,建立科技人员诚信档案。同月,教育部宣布将要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订处罚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给有关单位参考。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有类似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我们需要一个统一、客观的第三方监控机制,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有基本的定性,当然我们要求量化指标,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对论文的剽窃区分得很详细,列出剽窃的5个层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美国还在1989年初成立“科学求实办公室”负责处理科学家的越轨行为。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也专门成立“研究诚实办公室”,负责处置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情节、处罚决定。一旦某个人“榜上有名”,其学术生涯基本宣告结束。2、学术道德的缺失 学术没有道德便失去了灵魂。作为学者和科学家,诚实是最起码的基本素质。中国古人认为,诚是真实、表里如一的品格,也是做人的根本。如果说人文本质是“求善”,艺术的本质是“求美”,科学的本质便是“求真”。“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科研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学问,努力钻研一个方向,潜心塑造精品论著,成为该方向的专家。学术造假之所以让人痛心疾首,是因为学者和教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道德的最后底线。学术和学者腐败了,就会动摇这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学术腐败的发生并不单纯是制度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价值导向出了问题在教育界的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也强调“学术道德是一项基础工程”,并以此呼吁学术者要保持“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北京大学校长许志宏院士也呼吁高校教师在科研中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心血做学问,用生命写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指出“学术的本质是发扬真理,学术一旦腐败了,真理就失去存在的空间。大学一旦出现了学术腐败,其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就会丧失。”学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脉,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形而上”,是不能工具化、实用化的。然而,今天的学术评价体制,把学术和学术研究当成一种工具,用以获取学术之外的实际利益。由于一些人道德操守的沦丧,弄虚作假成为谋取个人利益最便利的“捷径”,于是学术成了某些人的升降机和敲门砖。对于学术和学术研究,正确的观点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3、对策和思考 (1)建立客观、科学的监督机制 仅仅靠道德的力量去维持学术的纯洁性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客观的、科学的学术规范机构,专职调查和处理学术领域的违规行为。美国的类似机构我们可以借鉴:1989年,美国建立“科学求实办公室”,从科学研究的不同环节加以防范,例如,从选题、研究、论文发表、成果公布等阶段监管。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有“研究诚实办公室”,调查和处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造假行为,最近几年接连曝光了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的不诚实行为、南卡罗纳医科大学博士的论文捏造数据行为、哈佛大学医学院教师的研究报告造假行为、密苏里大学教授研究成果的变造行为,令这些越轨者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有的人从此失去了学术生命。可以设想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调查、处置,由这样一个机构做出客观、中肯的报告,依照规定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接受人们的申诉,公布越轨情节,展示具体证据,让人们口服心服。同时公布违规者姓名和情节,通过处理给更多的人以警示。让所有的学术界人士明白一个道理:不具备诚实品格的人不配搞科研和学术研究。 (2)加大相关立法和处罚力度 要杜绝科技造假行为,必须通过立法去制止。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呼吁采取有效的立法手段预防和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我国目前还没有惩治剽窃他人成果的法律,有关部门应该着手考虑如何制订一部有效的行政法规或著作权法规的具体细则,在学术和科技领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局面。此外,加大目前规则的处罚力度,让人知道应该“有所不为”。美国现有的处罚措施是相当严厉的: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诚实办公室”一旦发现学者涉嫌造假,随时公布其姓名,并与越轨者签署“自愿排除协议”。在未来3―5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政府资助的所有项目,同时向被侵权者公开道歉和赔偿。美国的一些杂志处罚的力度也相当厉害,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规定:未注明出处地全文复制一篇论文,将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并吊销违规者在(IEEE)刊物上发表权利达五年;未注明出处的大量复制(达一半篇幅的),处罚同上;未注明出处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图的,可能在该文章记录中列入违规,必须向原作者道歉以避免吊销发表权利3年。
道德方面:1、抄袭违背了基本的学术修养和伦理,违背了诚信、严谨的学风,败坏社会道德;2、抄袭降低了大学生的整体社会公信力,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所顾虑,从而加大了大学生的就业成本。3、抄袭将导致不正之风在学校蔓延,加大学校的教育和监管难度。法律方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抄袭属于侵权行为,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严重时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个人认为抄袭主要影响还是在社会道德层面上的,毕竟现在的免费论文这么多,网络这么发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从社会文化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社会文化密切相关。科研人员总是生活在一定的文化圈中,该文化必然对他们的思想行为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在科研活动中,价值观体现在对科学技术自身的认识以及科学技术的社会功能的认识上。为使科研人员的行为适应科研活动的一般要求,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在科学共同体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广为接受的科研道德规范。它是约束科研人员的有感情色彩的一整套价值体系,规定了科研人员的一般行为方式。那么这种科研道德规范来源于当时当地的社会文化的约束,现在的时代是一个形式主义的时代,恶俗的时代,物欲横流的时代。人们往往心态浮躁,关注表面问题,什么吸引眼球关注什么,网络让人们迷失,精神空间变得空虚,追求物质利益的最大化。而科学研究本来是一件搞创新的事情,而搞创新需要人们冷静的思考,通力的合作和全面的投入,它不是那么容易的,有很大的难度。在如上所述的时代大背景下,踏踏实实搞科学研究的人少了,投机取巧的人多了,科研不端行为自然而然的就多了。笔者认为这才应该科研不端行为出现的根本原因。从科学研究价值的层面分析,科研不端行为与现今人们对待科研的态度和从事科研给人们利益密切相关。在近代科学产生之初,科学倾向于被认为是价值无涉的,科学研究只是为了探索自然的奥秘或追求真理,科学知识应属于全人类,科研人员不应以科学成果为自己谋取利益。即使到20世纪50年代,在美国科学社会学家默顿总结出的四条科研人员行为规范中,科学知识公有性和不谋私利性仍作为理想化的规范。而技术的日的确实是一直追求经济效益,包括为自己谋取利益。随着科学越来越多地渗透到技术之中并创造了巨大经济效益,人们看待科学的功能和价值的观念也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今天,科学真理在某种程度上被看成是荣誉和利益的集合体。现实的利益冲突导致一些科研人员失去了原来的客观、公正和清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甚至改变了一部分科研人员的价值观。甚至出现了在科研当中混饭吃的“包工头”和“打工仔”现象 ,以致出现在这种极端功利的价值观影响下的科研成果的滥用等问题。创新是在表达一些新思考,新想法,这些新想法往往来自灵感的不经意闪现,不可能在社会人群中大量的出现,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科研者有的论文发表数量,达到一定的要求才能得到升级和评职,但是这样的科研者(包括高校的教授、副教授、各个层次的学术人群以及搞科研的大学生、研究生)人数太多,所需的论文量太巨大,出于利益的驱使,不得不铤而走险,出现科学研究的越轨行为。另外,科研创新属于新事物往往都不够完善,而我们的论文制度要求严格的论文表达格式,这种格式、框架和语言对新想法的限制影响是极大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科研不端行为的扩大化。
在论文投稿和发表过程中,常见的学术不端行为有以下几种:
1、抄袭:抄袭是指未经授权或引用他人成果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自己的研究结果、方法、数据等进行呈现。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学术声誉,同时也违反了学术道德。
2、数据造假:数据造假是指人为篡改或伪造实验数据、结果、图片等,以获得所需的研究结论或论文发表资格。
3、不当引用:不当引用包括对文献的误读或故意曲解,或使用来源不可靠或无法核实的资料来支持自己的观点。
4、潜规则:潜规则是指不公开的、隐性的规定或原则,通常存在于某些专业领域、机构或群体中,并可以影响学术的评价、发表、奖励等方面。
为避免这些学术不端行为,应该采取以下措施:
1、注重学术诚信:要坚守学术诚信,树立自己的学术道德意识,避免各种不端行为。
2、加强引用管理:严格按照引用规范和标准进行引用,确保所引用的来源真实、可靠、有据可查。
3、提高自我素质:提高自己的学术素质和水平,增强独立思考和创新能力,使自己更具有学术竞争力。
4、熟悉相关规定:了解并遵守学术期刊和出版社的发表规定,避免违反相关规定而被退稿或影响自身的学术声誉。
5、加强交流讨论:加强与同行的交流和讨论,共同探讨问题,互相监督和提醒,有效地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总之,要保持学术诚信,在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过程中,要注重严格遵守引用规范和标准,提高自己的学术素质和水平,了解相关规定,加强交流讨论,从而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出现。
加我 原创的 要就尽快
道德方面:1、抄袭违背了基本的学术修养和伦理,违背了诚信、严谨的学风,败坏社会道德;2、抄袭降低了大学生的整体社会公信力,使得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有所顾虑,从而加大了大学生的就业成本。3、抄袭将导致不正之风在学校蔓延,加大学校的教育和监管难度。法律方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抄袭属于侵权行为,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严重时可能还会承担刑事责任。个人认为抄袭主要影响还是在社会道德层面上的,毕竟现在的免费论文这么多,网络这么发达。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学术不端是指学术界的一些弄虚作假、行为不良或失范的风气,或指某些人在学术方面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败坏学术风气,阻碍学术进步,违背科学精神和道德,抛弃科学实验数据的真实诚信原则,给科学和教育事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极大损害学术形象的丑恶现象。简介编辑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2如何避免编辑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数据处理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论文撰写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认识误区第一: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第二: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适度标准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论文署名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论文发表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先在中国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学术履历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中国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中国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中国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c,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主要有剽窃、伪造、篡改,具体表现如下:
请交给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该中心是由深圳企业家匿名赞助成立,旨在巡查大陆地区学者发表的论文,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抑制制我国国际学术声誉的下滑,维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该中心的微博:“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唯一通信方式:请材料齐全
1、处罚机制的缺失对于曝光的国内学术剽窃事件,在反思的同时,也不得不承认目前的监督和处罚机制的缺失。要根绝类似的现象,社会必须建立一套科学、严厉的处罚体系,让所有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参加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的代表表示,中国学术界和政府要及时行动起来,共同捍卫学术尊严,让剽窃、造假行为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外交学院院长吴建民指出:“我建议政府采取严厉的措施,在打击学术腐败方面一定不能手软。今天容忍一个偷窃,明天就有十个偷窃。”目前,我国对论文剽窃的处罚手段还没有一个统一、客观的基本标准。国内对待大学生抄袭和剽窃的处罚案例经常见之报刊。2005年12月,北京大学出台了《本科考试工作与学术规范条例》,对论文作弊的学生不再手下留情。北大决定本科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开除学籍:提交的论文、实验报告、科研论文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50%的;提交的毕业论文、设计中存在抄袭事实,抄袭篇幅超过总篇幅30%的;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论文和替他人撰写论文的[10]。北京大学希望通过严厉的处罚杜绝剽窃行为。无独有偶,2006年6月,暨南大学一名研究生因为两次递交的课程论文被认定为抄袭,被学校开除学籍。暨南大学认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可以对学生行使管理和奖惩权。条款明确规定: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后来,当地法院支持学校决定,驳回原告的上诉。除高校学生之外,高校和科技界对学者抄袭行为建立处罚制度设想也很多:例如,为了杜绝高校学术和科研腐败,教育部2002年专门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5月,为了在我国科技工作者中形成良好的学风和职业道德,中国科协起草了《科学家行为准则》,科协主席周光召呼吁制订科学道德公约和规范,建立科技人员诚信档案。同月,教育部宣布将要成立学风建设委员会,负责制订处罚学术不端行为的基本准则与实施细则,给有关单位参考。我国的相关法律也有类似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6条明确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我们需要一个统一、客观的第三方监控机制,对抄袭、剽窃的认定有基本的定性,当然我们要求量化指标,达到什么程度可以认定。在这里,我国可以借鉴国外一些成功的经验。例如,美国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对论文的剽窃区分得很详细,列出剽窃的5个层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美国还在1989年初成立“科学求实办公室”负责处理科学家的越轨行为。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也专门成立“研究诚实办公室”,负责处置由美国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随时公布违规者的姓名、单位、情节、处罚决定。一旦某个人“榜上有名”,其学术生涯基本宣告结束。2、学术道德的缺失 学术没有道德便失去了灵魂。作为学者和科学家,诚实是最起码的基本素质。中国古人认为,诚是真实、表里如一的品格,也是做人的根本。如果说人文本质是“求善”,艺术的本质是“求美”,科学的本质便是“求真”。“文章千古事,得失寸心知。”科研人员必须以严肃的态度对待学问,努力钻研一个方向,潜心塑造精品论著,成为该方向的专家。学术造假之所以让人痛心疾首,是因为学者和教师――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道德的最后底线。学术和学者腐败了,就会动摇这个社会的道德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校长纪宝成认为学术腐败的发生并不单纯是制度问题,而是“整个社会诚信缺失,价值导向出了问题在教育界的反映”。 中国政法大学杨玉圣教授也强调“学术道德是一项基础工程”,并以此呼吁学术者要保持“求真”、“求实”的科学精神。北京大学校长许志宏院士也呼吁高校教师在科研中要以德修身,率先垂范,“用心血做学问,用生命写文章”。中国政法大学徐显明教授指出“学术的本质是发扬真理,学术一旦腐败了,真理就失去存在的空间。大学一旦出现了学术腐败,其社会意义和社会价值就会丧失。”学术是一个民族文化的根脉,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形而上”,是不能工具化、实用化的。然而,今天的学术评价体制,把学术和学术研究当成一种工具,用以获取学术之外的实际利益。由于一些人道德操守的沦丧,弄虚作假成为谋取个人利益最便利的“捷径”,于是学术成了某些人的升降机和敲门砖。对于学术和学术研究,正确的观点是“为学术而学术,为研究而研究”。3、对策和思考 (1)建立客观、科学的监督机制 仅仅靠道德的力量去维持学术的纯洁性是远远不够的,应该在国内建立一个统一的、客观的、科学的学术规范机构,专职调查和处理学术领域的违规行为。美国的类似机构我们可以借鉴:1989年,美国建立“科学求实办公室”,从科学研究的不同环节加以防范,例如,从选题、研究、论文发表、成果公布等阶段监管。美国的公共卫生服务部设立有“研究诚实办公室”,调查和处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的造假行为,最近几年接连曝光了匹兹堡大学医学院研究人员在《自然》杂志上的不诚实行为、南卡罗纳医科大学博士的论文捏造数据行为、哈佛大学医学院教师的研究报告造假行为、密苏里大学教授研究成果的变造行为,令这些越轨者付出了极大的代价,有的人从此失去了学术生命。可以设想建立一个全国性的科学道德监督机构,专门接受举报、调查、处置,由这样一个机构做出客观、中肯的报告,依照规定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接受人们的申诉,公布越轨情节,展示具体证据,让人们口服心服。同时公布违规者姓名和情节,通过处理给更多的人以警示。让所有的学术界人士明白一个道理:不具备诚实品格的人不配搞科研和学术研究。 (2)加大相关立法和处罚力度 要杜绝科技造假行为,必须通过立法去制止。目前,国内很多学者呼吁采取有效的立法手段预防和防止类似现象的发生。我国目前还没有惩治剽窃他人成果的法律,有关部门应该着手考虑如何制订一部有效的行政法规或著作权法规的具体细则,在学术和科技领域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法治局面。此外,加大目前规则的处罚力度,让人知道应该“有所不为”。美国现有的处罚措施是相当严厉的:美国公共卫生服务部的“诚实办公室”一旦发现学者涉嫌造假,随时公布其姓名,并与越轨者签署“自愿排除协议”。在未来3―5年内不得参与任何由政府资助的所有项目,同时向被侵权者公开道歉和赔偿。美国的一些杂志处罚的力度也相当厉害,国际电气和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规定:未注明出处地全文复制一篇论文,将导致在该文章记录中注明违规,并吊销违规者在(IEEE)刊物上发表权利达五年;未注明出处的大量复制(达一半篇幅的),处罚同上;未注明出处地照搬句子、段落或插图的,可能在该文章记录中列入违规,必须向原作者道歉以避免吊销发表权利3年。
大学生论文抄袭和学术造假的很多,现在的大学生,就为业压力很大,为了工作,要去学习很多知识,考很多的证书,对于拿那个文凭,就是想着混出来的。只要能拿到证,根本就不想去写那些论文,导致现在很多人都宁愿出钱买,也不愿自己写。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其实他如果不用来发表,或者不用来赚钱的话,也不能算侵权,具体的以后再和大家探讨,现在有事要先走了。
你妹...LZ怎么总感觉这个像是个论文或者考试题目呢
抄袭剽窃、伪造、篡改、不当署名、一稿多投、重复发表、拆分发表
请交给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该中心是由深圳企业家匿名赞助成立,旨在巡查大陆地区学者发表的论文,打击各类学术不端行为,抑制制我国国际学术声誉的下滑,维持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该中心的微博:“华夏反学术不端中心”唯一通信方式:请材料齐全
主要有剽窃、伪造、篡改,具体表现如下:
如何避免学术不端:
一、保持原创性
二、严禁抄袭和作弊
三、注意小组合作时的规定
四、避免粗心或过度依赖
在青年报给搜到的如何避免学术不端行为 2007-02-14 方舟子 学术研究是由人来做的,像人类的其他行为一样,学术研究会出现种种错误。这些错误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一类是限于客观条件而发生的错误。这类错误难以避免,也难以觉察,随着科学的进步才被揭示出来的,犯错误的科研人员没有责任,不该受到谴责。一类是由于马虎、疏忽而发生的失误。这类错误本来可以避免,是不应该发生的,但是犯错者并无恶意,是无心造成的,属于“诚实的失误”。犯错者应该为其失误受到批评、承担责任,但是是属于工作态度问题,并没有违背学术道德。还有一类是学术不端行为。这类错误本来也可以避免,但是肇事者有意让它发生了,存在主观恶意,违背了学术道德,应该受到舆论谴责和行政处罚,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但是一稿多投、侵占学术成果、伪造学术履历等行为也可包括进去。学术不端行为在世界各国、各个历史时期都曾经发生过,但是像中国当前这样如此泛滥,严重到被称为学术腐败的地步,却是罕见的。这不仅表现在违反者众多、发生频繁,各个科研机构都时有发现,而且表现在涉及了从院士、教授、副教授、讲师到研究生、本科生的各个层面。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不同研究领域的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有共同的特点,但是在某些细节上也存在差异。本文主要针对的是理工科领域,特别是生物医学领域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问题。 数据的处理 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研究人员应该忠实地记录和保存原始数据,不能捏造和窜改。虽然在论文中由于篇幅限制、写作格式等原因,而无法全面展示原始数据,但是一旦有其他研究人员对论文中的数据提出疑问,或希望做进一步了解,论文作者应该能够向质疑者、询问者提供原始数据。因此,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如果研究人员没有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却谎称做过,无中生有地编造数据,这就构成了最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之一——捏造数据。如果确实做过某个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也获得了一些数据,但是对数据进行了窜改或故意误报,这虽然不像捏造数据那么严重,但是同样是一种不可接受的不端行为。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 近年来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例如,由于原图的阳性结果不清晰,就用图像软件添加结果。如果没有窜改原始数据,只是通过调节对比度等方式让图像更清晰,这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添加或删减像素,则是不可以的。 论文的撰写 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 许多人对剽窃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例如,有些人认为,只要实验数据是自己做的,那么套用别人论文中的句子来描述实验结果就不算剽窃。也有人认为,只有照抄他人论文的结果、讨论部分才算剽窃,而照抄他人论文的引言部分则不算剽窃。这些认识都是错误的。即使是自己的实验数据,在描述实验结果时也必须用自己的语言描述,而不能套用他人的语句。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在论文的引言或综述文章中介绍他人的成果时,不能照抄他人论文或综述中的表述,而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复述。如果是照抄他人的表述,则必须用引号把照抄的部分引起来,以表示是直接引用。否则的话,即使注明了出处,也会被认为构成文字上的剽窃。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 在看待剽窃的问题上,也要防止采用过分严格的标准。这需要注意3种情形:一、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例如在提及自然选择学说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达尔文《物种起源》,在提及DNA双螺旋结构模型时,没有必要特地注明出自沃森、克里克的论文。二、有可能构成语句方面的剽窃的是那些有特异性、有一定的长度的语句,由不同的人来书写会有不同的表述,不可能独立地碰巧写出雷同的句子。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例如只有一两句日常用语),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例如对实验材料和方法的描述,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那么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三、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因为科普文章一般是在介绍他人的成果,即使未做明确说明也不会被读者误会为是作者自己的成果,因此没有必要一一注明观点的出处。科普文章必须着重防止的是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 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 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 论文的署名 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 在确定论文的署名时,要注意不要遗漏了对论文工作作出实质贡献的人,否则就有侵吞他人的学术成果的嫌疑。但是也不要让没有作出实质贡献的人挂名。第一作者的导师、上司或赞助者并不等于天然就是论文的通讯作者,如果他们没有对论文工作进行过具体指导,也不宜担任论文的通讯作者或其他作者。论文的合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如果只是曾经对论文工作提出过某些非实质性的建议,或者只是在某方面提供过帮助,例如提供某种实验试剂,允许使用实验仪器,或帮助润色论文的写作,那么也不宜在论文中挂名,而应该在论文的致谢中表示谢意。有的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鼓励投稿者在论文尾注中具体说明各个作者对论文所作的贡献。 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 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 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如果在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存在造假、剽窃等问题,共同作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应该以不知情做为借口,试图推卸一切责任。造假者、剽窃者固然要承担最主要的责任,但是共同作者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要轻易在自己不了解的论文上署名。 论文的发表 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 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 先在国内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 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一些国际学术期刊(例如英国《自然》)都规定不应把论文结果事先透露给新闻媒体,否则有可能导致被退稿。 研究者对未发表的成果拥有特权,有权不让他人了解、使用该成果。期刊编辑、审稿人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向他人透露或自己使用受审论文提供的新信息。但是研究成果一旦写成论文发表,就失去了特权,他人有权做恰当的引用和进一步了解该成果的细节。国家资助的成果发表后应该与同行共享。 学术履历的撰写 学术履历的目的是为了让他人能够客观准确地了解、评价你的受教育经历和学术成就,因此应该只陈述事实,不要自己做主观评价,更不要拔高、捏造学历和成果。 国内习惯于把还在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提前称为博士,但是在正式介绍和学术履历中,不应该把还未获得博士学位的博士研究生写成博士。在履历中应该写明自己获得的各种学位的时间,如果还未获得的,可注明预计获得的时间。 由于美国医学教育属于研究生教育,美国医学院毕业生一般都获得医学博士学位(M.D.),毕业后可以从事博士后研究,这就导致国内医学院毕业生虽然只有学士、硕士学位,也可以以从事博士后研究的名义到美国实验室工作。这是由于中美两国的教育体制不同造成的“误会”。这种特殊的“博士后”不应该因此就在学术履历中声称自己有博士后研究经历,因为很显然,一个没有博士学位的人是不可能做博士后研究的。 在介绍自己在国外的学习、研究经历时,不应该利用中英表述的差异,通过“翻译技巧”来拔高自己在国外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成就。例如,不应该把博士后研究人员(Postdoctoral Research Fellow)翻译成“研究员”,让人误以为是和国内研究员一样与教授平级的职称;不应该把在国外获得的研究资助称为获“奖”,虽然这类研究资助的名称中有时会用到award一词,但是与由于学术成就而获得的奖励(prize)是不同的。 在论文表中列举自己做为共同作者的论文时应该保留论文原有的排名顺序,不应该为了突出自己而改变论文排名顺序。采用黑体字或画线的方式让自己的名字突出则是可以的。如果一篇论文的共同作者人数较多,不能全部列出,那么应该在列出的最后一名作者后面注明etc,让读者清楚地知道后面还有其他作者未列出来。有的人只把作者名字列到自己为止,又不注明etc,让读者误以为他是论文的通讯作者(按惯例通讯作者是最后一名作者),这是一种误导行为。 在论文表中应该只包括发表在经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的论文。不应该把发表在会议增刊上的会议摘要(Poster,Meeting Abstract)也列进去充数。如果要列出会议摘要,应该单独列出,或者清清楚楚地注明属于会议摘要。 在列出发表的学术专著时,应该清楚地写明自己的贡献。如果自己只是专著的主编,应该注明“编”或“Ed.”,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专著的作者。如果自己只是参与写作专著中的某个章节,也应该注明该章节,而不要让读者误以为是整本专著的作者。 学术不端行为的危害 学术不端行为败坏科学界的声誉,阻碍科学进步。学术的意义是求真,探求真理本来应该是每个学者的崇高职责,诚实也应该是治学的最基本的态度。人类的活动很难找出还有哪一种像学术这样强调真实,学者也因之受到公众的敬仰,甚至被视为社会的良心。如果科学界的声誉由于学术不端行为的频发而受到严重损害,败坏了科学研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那么必然会阻碍科学的进步,因为做科学研究是需要全社会的支持的,需要有科研资金的提供,需要有一个比较好的科研环境的。没有了这些因素,科学就很难发展。 学术不端行为也直接损害了公共利益。科学研究在很大程度上都在使用国家资金,学术造假就是在浪费纳税人的钱。有的学术造假是和经济腐败相勾结的,是为了推销假药、假产品的,那么就是在消费者的钱,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学术不端行为违反学术规范,在科研资源、学术地位方面造成不正当竞争。如果靠剽窃、捏造数据、捏造学术履历就能制造出学术成果、获得学术声誉、占据比较高的学术地位,那么脚踏实地认认真真搞科研的人,是竞争不过造假者的。而且学术造假还对同行造成了误导。如果有人相信了虚假的学术成果,试图在其基础上做进一步的研究,必然是浪费了时间、资金和精力,甚至影响到学位的获得和职务的升迁。受造假者最直接危害的往往是同一实验室、同一研究领域的人。 因此,人人都有权利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规范、学术道德也是在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