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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含税奖金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方法为:
(一)按照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查找相应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二)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不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速算扣除数A)÷(1-适用税率A);
(三)按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的商数,重新查找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
(四)应纳税额=含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二、如果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的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先将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减去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部分后,再按照上述第一条规定处理。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扩展资料
奖金个税
任职受雇的单位对职工发放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奖金”,是个人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应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政策规定,不同形式的奖金,其计税方法不一样,产生的税负也不一样。
政策差异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取得的不同类型的“奖金”,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不一样。
1、对每月随工资发放的奖金(通常称为“基本奖金”)是职工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数月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简称“数月奖金”),应在发放当月单独作为计税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国内人士和外籍人员适用这一规定的形式不一样,中方人员取得一次性奖金(假如为800元),当月的工资(假设为1000元)如果不足费用扣除标准(如福建省扣费标准为1100元),其差额部分(1000-1100=-100)可从一次性取得的奖金中先行补足后,剩余部分(800-100=700)再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一次性数月奖金,不考虑其当月工资薪金是否达到纳税标准,对达不到标准的不享受补差的优惠,而直接以一次性奖金为基数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实行“双薪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取得的年终第13个月奖励性工资(简称“双薪制奖金”),实际就是单位年终对职工考核后给予的奖励,纯粹是一种年终奖的概念,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办法与上述一次性奖金的计税办法一样。
4、实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年终考核后取得的年度经营奖励收入(简称“年薪制奖金”),应与月份预发的工资合并,再按全年12个月平均后按月计算个人所得税。
5、机关、企事业单位特别是学校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房屋、车辆等实物奖励(简称“实物奖金”),是其工资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确定个人所得税计算基数时,允许将实物奖励金额按外聘人员所承诺的服务年限(但高于5年的按5年计算)平均分摊为月份收入后并入工资薪金中计算个人所得税。
6、公司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招聘人才时给予的认购股票权证,待个人实现认购股票后所得到的与股票实际价值的差价收入,实际是任职受雇单位给个人的物质奖励(简称“股权奖金”),是其工资薪金所得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但由于这些收入一般价值过大,所以政策允许在具体计税时,将这部分差价收入在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里平均摊入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奖金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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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0%×(1-30%)
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12000×80%×20%×(1-30%)=1344元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扩展资料: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将稿酬所得独立划归一个征税项目,面对不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的翻译、审稿、书画所得归为劳务报酬所得,主要是考虑了出版、发表作品的特殊性。稿酬所得应当与般劳务报酬相对区别,并给于适当优惠照顾。
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故其实际税率为14%。
参考资料:稿酬所得_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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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70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三)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等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 做为企业的职工收到的稿费,主要看以下两种情况: 1、所发表的文章是否是在取得发行许可的图书和报刊发表。在我国,个人作品的出版和发表必须是在取得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的《期刊出版许可证》、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俗称“刊号”)的媒体上方能得到认可。即使是内部发行的刊物也必须经国家新闻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刊号才能具备合法经营资质,显然一般的企业不具备这一条件。 2、是否有合理的经费。从所得来源上看,因为其不具备独立出版、发表作品的经营资质,支付的所谓“稿费”也就没有自营性的资金来源。凡有经营资质的新闻出版部门,都有公开正常的发行渠道,由此也有相关的出版发行收入,自然就有了给付作者“稿费”的资金来源,而公司给付作者的“稿费”实际是公司的管理费用,从本质上来说这不是真正意义的稿费。 所以职工在企业内部的刊物和简报发表的文章而所得的稿费是不属于稿酬所得的范畴的,自然也就没法按照稿酬所得去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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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费12000是4000元往上,公式是: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14%是20%×(1-30%)得来的。
具体计算公式为: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每次收入额×(1-20%)×20%×(1-30%)
扩展资料:
个人的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应合并其因连载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为一次,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在其连载之后又出书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书后连载取得稿酬所得,应视同再版稿酬分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某人因一篇小说出版,获稿费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费10000元。
第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缴纳个人所得税:(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元)
稿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应
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 - 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应纳所得税额=每次收入额×(1 - 20%)
稿酬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按规定对应纳税额减征30%,即实际税率是14%,实际缴纳税额是应纳税额的70%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稿酬所得
你是说稿费么?中文核心一般二三百。如果你说的单位奖励,不同单位奖励不同。而且跟你论文发表的期刊有关,SCI、EI、跟中文核心肯定是不一样的。
医疗论文获得的奖励或稿酬属于劳务报酬,只是超过800元会按照百分之二十征收个人所得税
医生发表只是论文,一般来说可以晋升更高的职称,也可以对自己的医疗起到一个总结作用。
1 可以抵扣个人所得税。2 因为出版社发表的论文发票属于劳务报酬,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抵扣。3 但是需要注意,抵扣时需按照国家相关税法规定的比例进行抵扣,具
医疗论文获得的奖励或稿酬属于劳务报酬,只是超过800元会按照百分之二十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