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dnightAngel
关于社区矫正的理念可以追溯到16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伴随欧洲文艺复兴运动而来的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同时期的欧洲也在这种思想影响下产生了现代意义上的监禁制度,英国伦敦感化院和荷兰阿姆斯特丹监狱等成为了早期欧洲监狱的典范。这些机构的功能是矫正有劳动能力但是却好吃懒做和扰乱社会治安的人,通过对这些人的训练使得他们能过上自食其力、安分守己的生活。在这些机构中,劳动和有序的生活等方面的训练和教育代替了刑罚的执行。当时的阿姆斯特丹平豪斯监狱大门上有条横幅标语,正是这种矫正思想的最好见证:“不要害怕!我不是以牙还牙,而是强迫你为善。我手腕似铁,但心中充满慈爱。这可能就是社区矫正制度的最早雏形。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理论基础和保障制度作为支撑,这些机构逐步丧失了其原有的矫正功能,到18世纪已经变成了骇人的恐怖之地。18世纪产生了刑事古典学派,这一学派的学者已不再用矫正的方式代替对受刑人所应该运用的刑罚,而是立足于绝对的意志自由,探求应当追加于受刑人的刑罚额度,以实现正义。“在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理论中,只有惩罚的概念而没有矫正的概念。这一时期刑事古典学派的学术思想在刑罚思想以及相应立法上占据绝对主导,并收到一定的遏制和打击犯罪的效果。但是到了19世纪末,随着犯罪现象日益增多,累犯、惯犯现象日益严重,刑事古典学派的刑罚思想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和反思。为了有效抑制犯罪、防卫社会,刑事实证学派应运而生,其中以龙勃罗梭和菲利为代表。他们的矫正观念从现在看来还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监禁的矫正。这一时期的美国开始提倡使用假释制度,从1876年纽约州的爱米拉感化院开始实行假释,到1910年每个联邦监狱都开始建立假释委员会,只是由于二战的爆发阻碍了刑事实证学派关于矫正思想的发展。二战结束后,随着资本主义国家经济迅速发展,监禁刑的弊端逐渐在这一时代背景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罪犯出狱后,不能适应社会生活,导致再犯罪的比例不断增高。人们对此忧心冲冲,担心罪犯回到社会后,由于没有必要的生存技能,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变得更加狡猾和猖狂,导致社会大众普遍没有了安全感。于是学者们开始将注意力由监狱投向社区,目光转移到了对罪犯的矫正上。于是,缓刑、假释等社区矫正制度开始成为重要的行刑方式。如德国刑法第2条规定,行刑应使被监禁人适应社会生活。奥地利行刑法规定:应帮助被监禁的罪犯“改弦更张,过一种符合法律和社会要求的生活”。法国学者认为,刑罚应具有社会再适应的功能,促使罪犯适应社会的刑罚体现的是一种代价小、效益高,更加人道的思想∞。芬兰学者主张矫正机构应当“促进而不是阻碍囚犯重返社会,监禁机构要减轻关押带来的不利影响"。据此,从行刑社会化这一层面上看,社区矫正的历史渊源并不久。从缓刑、假释这两种最基本的社区矫正方式的产生和发展看来,至今也仅百余年的历史。直;至二战以后,受刑人进行社区矫正的理念才开始被人们所吸纳和重视,世界各国才开始对社区矫正相关理论、立法等进行研究。进入二十世纪中叶以来,世界各国的刑罚适用开始进入以非监禁刑为主的阶段,朝着轻刑化的趋势方向发展,其中以1954年的美国监狱协会更名为矫正协会为标志,彰显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刑罚思想和实践上的重要转变。作为现代刑罚制度的社区矫正,世界各国一般公认始于英国1972年的《刑事司法条例》。1973年,英国在刑事法庭权力法中创立了“社区服务"刑种,这一称谓是最早将社区矫正作为实施犯罪改造形式之一的法律,英国作为社区矫正的发源地很快就影响了整个欧洲。尽管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欧洲各国在运用社区矫正来替代短期监禁刑问题上认识并不统一,但这并不妨碍这些国家将社区矫正引入到各自的刑罚体系当中。1976年,欧洲理事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替代监禁刑的刑罚方法的决议》,决议号召欧共体国家更新刑罚理念,努力探寻相比之监禁刑更为高效的监禁措施,决议指出社区矫正是符合世界刑罚发展趋势的有效制度和措施。正是由于这项决议的出台,社区矫正作为监禁刑替代措施在欧洲理事会成员国的很多国家中被加速了立法化的进程并被先后完成之。美国的社区矫正起步相比英国稍晚,具有现代意义上的矫正项目直到1966年才出现在加利福尼亚州,主要针对交通违规者不能支付他们的交通罚款而实施的。随后,许多州都相继确立了社区服务项目使犯罪者通过公益劳动来挣钱赔偿受害者等。1973年,美国的明尼苏达州州议会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社区矫正法》。1984年,美国制定综合犯罪控制法案,随着此法令的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的范围再度扩大。到目前为止,美国已经有二十多个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作为大陆法系的代表日本,日本社区矫正的思想可以追溯到1868年的明治维新。1922年,日本的少年法采用缓刑和少年教养院等措施对少年犯进行保护,并充许为罪犯治疗的志愿者参与其中的活动。二战后,随着少年法获得全面的修改,日本对成年犯的假释和缓刑制度的使用得以确立,于1953年和1954年的刑法修正案中确立了成年犯缓刑制度,并发展了独具特色的更生保护一社会内处遇制度,其范围包括违法人、犯罪人和出狱人①。目前,社区矫正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用于惩罚和改造罪犯的重要形式。联合国及其有关下属组织,在总结各国非监禁性刑罚经验的基础上,于1955年举办的联合国待遇大会上通过了《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在1966年第2l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在1980年第六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上通过了关于《减少关押矫正及其对剩余囚犯的影响》报告。在1990年12月24日的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圆。.1998年7月28同联合国经济与社会理事会的第44次全体会议上通过的《开展国际合作,以求减少监狱人满为患和促进替代性刑罚》中也涉及社区服务,并在附件一《卡多马社区服务宣言》和附录《卡多马社区服务宣言行动计划》中详细介绍了社区服务的具体实施方案。这些文献均强调社区矫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成为了社区矫正发展的助推器∞。根据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统计的数字,就缓刑和假释两项,2000年,加拿大适用的比例最高,达79.76%,澳大利亚为77.48%,新西兰为76.15%,法国为72.63%,美国为70.25%,韩国、俄罗斯较低,但也分别达到了45.90%和44.48%,世界主要国家处于社区矫正中的罪犯已经超过了监禁人数圆。该组数据充分说明世界各国的刑罚主导思想开始由以监禁刑为主向非监禁刑为主的历史性转化,社区矫正这种刑罚执行方式逐步被世界各国所广泛使用。
无敌炒米饭
2015年司法部将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建立健全监狱刑罚执行和社区矫正相互衔接、统一协调的刑罚执行体系。 社区矫正工作从2003年开始试点,目前已经进入全面推进的阶段。据相关数据,我国社区服刑人员已达73.9万人。 现行有效的是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法》还未开始制定。 根据司法部法制司介绍,2015年,司法部将根据方案部署,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措施,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制机制,加快制定社区矫正法。推进监禁刑罚执行与社区矫正协调衔接,推动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统一完备的刑罚执行体制机制,更好地发挥刑罚功能作用。
依据 ***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方案要求明确规定社区矫正管理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责任,实现社区矫正制度化、法律化,加快建立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相协调的刑罚执行体制。2015年推动制定社区矫正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制定法律要通过以下步骤:法律草案的提出-法律草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与通过-法律的公布。 本届两会暂时没有制定《社区矫正法》的相关信息。 望采纳,谢谢
不会上2016年两会的,因为目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才实行三年,很多经验教训正在实践中检验总结,社区矫正法中的不少条款还需要调整,还有很多的工作需要做,因此社区矫正法出台时间很难确定,最早也只能在2016年的下半年。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福建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于 2012年11月15日印发颁布
2015年社区矫正法不大可能出台,公益性岗位待遇提高不了多少,要体现公益性嘛,编制更不用想,想要编就得自己努力考公务员,除此之外不可能有编。目前全国各地社区矫正都不统一,司法部相对也比较弱势,一切都很难说。等社区矫正法出台后才能相继制定一些涉及编制、人员待遇的问题。
审前调查应做为是否判决缓刑参考,正常程序应该是先调查,判决后调查已经没有意义了。实践中法院根本不考虑司法所的审前调查,大都判后矫正开始时补调查手续。
是在1870年吧
一、社区矫正法的意义
有用,非常有用发表论文可以证明个人能力,和证书一样在我们学校如果学生发表过论文,会评优优先。假如这一篇论文符合毕业论文是可以直接拿出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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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中文章百害而无一利,要跟据自身情况去写,司法所作为基层监督人员,只是收集整理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汇报以及走访,学习,公益劳动资料。检察院才是大司法,随时到司法所司
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研究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和探索。近年来,一些国外学者和机构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以此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社会工作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