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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腰的麦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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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次元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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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础上。本文拟从经济法的动态性和政策性入手,整合为经济法之区别于民商法、行政法之显著特征之经济法的相对软性,详细阐述其成因、内容及对经济法实践的意义。所谓经济法的相对软性,主要是指,在经济生活急剧变化的今天,由于受到经济变化的影响,经济立法变动较快,法律规范与经济政策之间的界限不甚明显,较之传统稳健的具有大陆法色彩的其他成文法,显得较为灵活和多变,并且在经济执法或司法中显示出非严格性,所以借助国际法中“软”的概念,取其不稳定、不强硬之意,对经济法法律规范本身的特点进行一些描述。 一、 经济法的动态性 (一) 经济法动态性之界定 法律之稳定性作为法之价值体现,一直以来为学者青睐有加,人们可以凭法而对自己的生活有预期,进而确定自己之行为模式,成为法之社会功能的重要表现。但从本质上说,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绝对稳定的,因为“稳定性和确定性本身却并不足以为我们提供一个行之有效的、富有生命力的法律制度,法律还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而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基于调整对象之多变性,更需适时适度的作出变动,体现出独有之特征。 首先,“市场失灵”的理论给经济法提供介入市场的理论基础。“由于市场缺陷出现的逐步性、阶段性、市场缺陷的相对性以及不同性质的市场缺陷的存在,导致不同时期市场对国家干预的需求在质和量上有差异;又由于干预成本、干预能力及经济法的功能局限等因素使干预的范围不可能一成不变”,因而使干预范围之确定变得相当复杂而有动态性,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可能成为国家干预之对象,只是在不同阶段实际受干预的领域不尽相同。 其次,既使市场良性有序的运转,也并非意味市场即静止不变的,而处于运动发展之中,因而国家不必时刻对某种经济关系进行干预,经济法的主体范围会发生变动呈现出一定之动态性。 再次,从经济法之发展趋势来看,深受经济学理论之基础性影响,自上世纪30年代以来的大萧条,凯恩斯革命,大滞涨,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学思想通过经济政策渗透至经济之法,基于经济学理论之百家争鸣及统治者之选择使用,经济法也呈现出方向性之变动。 故经济法的动态性可界定为:经济法不可一成不变,为了实现国家干预经济之职能,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之变化而变化。 有些学者在界定动态性概念之后,特将动态性与不确定性,模糊性作比,认为 “动态性是具一定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而不确定性则不可避免带有强烈的主观性色彩”,而且“法的模糊性也是法的一种不确定性,是法的类属边界和性态的不确定性”。然而在法哲学之法的主观性和客观性之观念上我们已知道:我国虽继受前苏联之“法的统治阶级意志说”,但社会生活之实际、客观规律仍是法之生命源泉,脱离了经济基础与人们内心对公平正义之认同,法律的社会功效是会大打折扣,甚至于沦为“恶法”的。故在谈论法之动态性时,就已经包含了法之客观性之基础问题的认同,无需再强调之。 (二)经济法动态性之成因 1.经济法的外部条件决定之 首先,“市场失灵”的存在。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配置社会资源的经济运行方式,“虽然不具有统一的智力,它却解决着一种当今最大的计算机也无能为力的涉及亿万个未知变量或相关关系的生产和分配问题。”但在市场经济中,价格调节和经济个体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过程中,仍存在许多问题,即市场失灵。表现在: (1) 市场功能存在缺陷,它在提供公共产品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公共产品具有强烈的“外溢性”,诸如市场主体可以不付代价地得到外部之经济效益,或由于外部之损害而得不到应有之补偿。而且诸如国防、消防、科教文卫等公共产品,市场机制不能完全提供。 (2) 市场竞争的失灵。价值规律的自发作用往往导致垄断,而垄断在一定程度上反过来就会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降低。 (3) 市场不能实现公正的收入分配。市场交易原则的平等自愿和等价有偿,但由于经济个体的资源禀赋存在差异,收入水平必然会有差异,且价格随供求波动,市场的自发调节易引起收入差距扩大,使财富集中到少数人手中。即成为社会不安定的重大因素。 (4) 市场调节本身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价值规律对市场的调节实际上是一种事后调节,从价格形成、信息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5) 市场信息不对称。市场主体是有限理性的,市场价格的滞后和偏差使信息具有稀缺性,尤其是交易双方不对称的信息分布,会引发主体的投机主义逆向选择的道德风险以及商品市场的劣币驱逐良币。 (6) 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个人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最典型例子。在市场体制中,每个市场主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一个主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也就是说,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因此运行过程中方向的迷失在所难免。 市场失灵是在市场发育过程中逐步显现的,随着经济结构、经济规模、市场成熟度的变化而波动,从而呈现出“动态性”。故对此进行干预的经济法也必然具有动态性的特征。主要为调整的手段具有综合多变的特征。 其次,“政府失败”的存在。主张运用政府宏观调控手段干预经济的各种经济理论,基于一种认识:即政府比单个经济主体掌握更多的信息,在某种意义上是说政府是一个全知全能的单一主体,故而可以有效消除单个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中的试行错误。但上世纪70年代“大滞涨”之事实表明,与市场机制的运作失灵一样,政府也存在失灵。其根本原因在于强调政府对经济实施高强度干预的主张,过于夸大了政府的能力。在现代科学技术水平的制约下,政府还不具备足够的能力去准确收集信息,并由于政府自身的偏好,异化的政府可能不能形成与整个社会的要求相一致的社会偏好。因而政府事实上很难做到能够在最合适的时机、以最适当的强度实施对经济的干预。而且,即使作为理论概念的政府能作到这一点,也难以保证具体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对政府意志之忠实贯彻,这将带来巨大的成本。 故应有谨慎认识政府作用之基础上,承认政府对经济之干预,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既能使这种干预的成本最小,又能有效弥补市场机制本身的不足。即存在一潜在边界,政府不能越界行事。反映到经济上,表现为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不固定性:当市场出现失灵时,需要将原本不属于经济法调整的对象纳入调整范围,表现为一定之扩张性。当市场失灵因国家干预而得到弥补后,由于政府失灵的客观存在,政府就要收回“干预之手”,经济法之调整范围因而收缩,表现出一定之回复性。 2 经济法的自身品格决定之 首先,经济法的动态性是由经济法宗旨决定的。经济法的宗旨是“政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保障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实现经济与社会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为实现此宗旨,经济法将其着眼点放在社会经济运行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即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上,而不像民商法之着眼于价值规律在微观经济领域的运用上。而且从时间上看,市场机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而社会和市场中的各种具体变动因素则具有较大的波动性,多变性。故针对这些变动因素的国家干预也必然具有多变性。 其次,经济法的动态性也是由经济法性质决定的。现在多数学者对经济法之界定为社会法性质,以期弥补无法纯粹将之纳入公法、私法之困境。但由乌尔比安对公私法之界定并佐之以史尚宽先生关于现代公私法之观点:公法调整政治关系以及国家应当实现的目的,有关国家的稳定;而私法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为个人利益确定条件和限度,涉及个人福利。可以认为经济法带有强烈的公法性质,其任何一种经济法律关系都体现出国家公权力的存在。与行政法之“有限政府”的控权法不同,经济法之授权法性质又给予经济法的调整手段和途径以较大的空间,时时与民商法等私法耦合,这就决定了经济法变动性的程度要大于民商法这类纯粹的私法。因为作为私法的民商可以以主体之相互合意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排除法律、政府的积极介入,民商法之调整手段可具有原则性统领意义,具体由各多姿多彩的市民生活丰富之,具有强大的包容性。而国家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其权利和义务的运用不允许随意变通,社会经济的变化导致旧的经济法的不适应,不能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靠合意去克服,而只能通过经济法的变动去克服。 (三) 经济法动态性之内容 1.变动性 如前所述,经济法在调整手段、调整范围、调控主体等一系列方面随经济社会之变动而变动,故此不加以赘述。 2.扩张性与回复性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基于弥补行政法之介入经济生活之无能力,有限政府“限权”之功能而为国家的经济管理职能的操作运用而“授权”,是国家运用公权力对私权利之干预。一方面,在市场失灵时,对那些在市场正常时不应由其干预之经济关系进行干预,触及市民社会内部运作,这是对民商法的缺陷的弥补,是必要之“扩张”;另一方面,作为常态的宏观调控,经济法赋予调控主体的国家经济管理职能,保证其宏观调控权力来源的合法性。但只要是权力就具有扩张性,具有管理扩大化的倾向,这也是动态性之表现。 但在我国之特殊国情之下,“有限政府”之观念尚未完全建立或深入人心, “官本位”统治长达二千多年,国家运用起经济法之扩张性功能时得心应手,市民社会也长于依赖国家之干预,对防范来自国家之越权侵害缺乏怵惕之心,甚至认为理所当然。因而强调经济法之回复性就更为重要,也即保持政府干预之“度”的问题。 对于第一方面的扩张性,应从经济法对调控时间、调控力度、调控手段之明确和程序性规定来防范公权之界越。而对于第二方面的常态扩张性,就应从“控权法”角度理解经济法,转变“政府管一切”的观念,附责任于权力之后,启动权力即意味着责任之“达摩克利斯之剑”的高悬,以达到经济法的回复性。 3.相对稳定性 任何法律若失去稳定性,必难以实现其指引行为的社会功能。“一个完全不具稳定性的法律制度,只能是一系列仅为了对付一时性变故而制定的特定措施。它会缺乏逻辑上的自恰性和连续性。”经济法具有动态性,但也是一个个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继承性的经济法律制度才构成了经济法发展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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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p丶飞。

自己投稿基本是在浪费时间,不会有人理你的稿子,核心期刊的稿子堆成山。发核心期刊一般是通过中介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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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七木瓜

《求索》主管单位: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 湖南省社会科学院国际刊号: ISSN 1001-490X 国内刊号: CN 43-1008/C期刊级别: 北大核心/CSSCI期刊 期刊类型: 月刊期刊地址: 长沙市德雅村7号(410003)投稿邮箱:《江西社会科学》征稿主管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主办单位: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国际刊号:ISSN 1004-518X国内刊号:CN 36-1001/C期刊级别:北大核心/CSSCI期刊期刊类型:月刊投稿邮箱:期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49号(330077)《社科纵横》(新理论版)主办单位:甘肃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7——9106国家统一刊号:CN 62——1110/C投稿邮箱:《统计与决策 》主管单位:湖北省统计局 报刊刊期:月刊 主办单位:统计与决策杂志社 报刊版面: 编辑出版:统计与决策杂志社 邮政编码:430071 创刊日期:1985.1.1. 国内统一刊号:CN42-1009/C 互联网址:国内邮发代号:38-150 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2-6487 期发行量:5000 国外发行代号:DK42008 投稿邮箱:《福建论坛》(人文社科版)月刊主办:福建社会科学院《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月刊是福建省电化教育馆组织编写的教育刊物。刊物始终坚定地站在基础教育改革前沿,倡导生命化教育写作,关注教师生存与发展现状,关注儿童文化,以平民立场办刊,以成全教师的发展为宗旨。国际刊号:ISSN 1672-6847国内刊号:CN 35-1268/C投稿邮箱:《甘肃社会科学》主办单位:甘肃省社会科学院主办《甘肃社会科学》是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1979年创刊,为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国际刊号:ISSN 1003-3637国内刊号:CN 62-1093/C邮发代号 54-2,投稿邮箱:《湖北社会科学》国内统一刊号:CN42-1112/C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3-8477 投稿邮箱:《教学与管理》《教学与管理》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教育类学术期刊。系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双效期刊”、全国综合教育类“核心期刊”全国教育学院学报研究会“优秀期刊”、山西省一级期刊。国际标准刊号ISSN1004-5872,国内统一刊号CN14-1024/G4,四封彩色印刷,内文80页。《教学与管理》创刊于1984年,创刊伊始为季刊,1997年扩容为月刊,2000年扩容为半月刊,2001年扩容为旬刊。投稿邮箱:《教育理论与实践》出版地:山西省太原市 主管单位:山西省教育厅主办单位:山西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山西省教育学会编辑单位:《教育理论与实践》编辑部地 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东头道巷国内统一刊号:CN 14-1027/G4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4-633X邮发代号:22-31国外发行代号:BM6049投稿邮箱:《教育研究与实验》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160X 国内统一刊号:CN 42-1041/G4 邮发代号:38-144投稿邮箱:《开发研究》【期刊名称】:开发研究【主办单位】: 甘肃省社会科学院【出刊周期】:双月【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4161【国内统一刊号】:CN 62-1005/C【收录情况】:《中国期刊网》、《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万方数据、中国科技期刊网收录期刊.【邮发代号】:54-48【发行情况】:国内外公开发行【投稿邮箱】: 《兰州学刊》《兰州学刊》是兰州市社会科学院、兰州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主办的综合性人文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刊物,以科学性、思想性、前沿性为指导,主要刊登哲学、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管理学、社会学等领域的论文,并设有一定的研究专栏。 主办: 兰州市社科院;兰州市社科联出版地:甘肃省兰州市语种: 中文 开本: 大6开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5-3492国内统一刊号:CN 62-1015/C邮发代号 54-71国内统一刊号:投稿邮箱:《中国成人教育》国际刊号:ISSN 1004-6577国内刊号:CN 37-1214/G4邮发代号: 24-96投稿邮箱: 《中国医院管理 》刊名: 中国医院管理 Chinese Hospital Management主办: 中国医院管理杂志社周期: 月刊出版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文开本: 大16开国际刊号:ISSN 1001-5329国内刊号:CN 23-1041/C邮发代号 14-76投稿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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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灯背后

法学类的合适发,好像原创率要70%以上,要有关键词和摘要。主要栏目法制纵横、经济与法、法制园地、法学研究、政法论坛、司法天地、城乡建设、管理视野、学术前沿、理论新探、文化教育等。是一份涵盖政治、法制、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综合性期刊投稿邮箱 审核时间挺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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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徐工

法学研究 中国法学 中外法学 政法论坛 (07年10月后不再有副题名:中国政法大学学报)法商研究 法学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 现代法学 环球法律评论 比较法研究知识产权 法学家 法学论坛 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 中国刑事法杂志 政治与法律 当代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原名:华东政法学院学报,07年更名) 这是08-09年的,可应该你参考!任何一个期刊都可以自己投稿,直接百度搜到期刊的网站(有的期刊的网站是挂在期刊主办单位的网站上的),有的有在线投稿系统,有的有投稿邮箱。建议不要找中介,除非你确实着急着要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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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oannatang2008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5
  • 经济法学论文期刊投稿邮箱

    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而变化。作为现代性法的经济法,要充分发挥出法的实践功能,必须建立在对其根本性特征的深刻认识与理解之基

    没腰的麦兜 5人参与回答 2023-12-09
  • 法制与经济期刊投稿邮箱

    (先办理通知,收到通知查询杂志社核实后付款)以下是常发刊物:教育类《时代教育》,,《商情-教育经济研究》,《吉林教育》,《中小学电教》,《吉林教育学院学报》,《

    天吃星星蒂小娜 6人参与回答 2023-12-08
  • 经济法学论文期刊投稿邮件

    现在每个领域的论文发表都可以在网上找期刊,关键字“法学”,进有这个期刊的官网,里面有自助投稿的,不过这个前提是你的论文要写的比较好哦~~

    小呆呆321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
  • 经济期刊投稿邮箱

    目前,《当代经济》杂志的投稿邮箱有很多,但最直接的是:杂志社地址是: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108号.《当代经济》省级正刊,中国经济类核心期刊,全国中心城市经济运行

    真南真北 4人参与回答 2023-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