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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封建统治下的传统婚姻在传统文化中,婚姻不仅仅是当事人,更是两个家庭甚至是两个家族的实务。所以,家庭夫妻关系的形成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为准则,男女当事者个人,对自己的婚姻基本上没有选择的自由。而“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又大多以“门当户对”或家庭经济情况为标准,对于年、貌、品、才,甚至身体状况,是不管的,更别提感情,青年男女毫无自主权可言。男女双方婚前可能都没有见过面,婚后的感情状况普遍不理想,没有建立在两情相悦的基础上的传统婚姻酿成了许多悲剧。在电视剧与文艺作品中,此类例子枚不胜举。清末的许多学者,都有过失败的第一段婚姻。传统婚姻中,早婚恶习,近亲结婚的习俗的风行。在清末社会,早婚有相当的普遍性,一般青年多在20岁之前完婚,甚至有“有年30抱孙子者,则戚族视为家庆,社会以为人瑞”,少年男女结婚带来的结果是身体易为情欲所伤,父母也不能给子女良好的家庭教育,给整体国民素质影响很大。近亲结婚,出于种种考虑,在偏远地区和皇族内甚为流行,给下一代的质量埋下了很大的隐患,严重影响国民素质。中国有漫长的封建历史,中国妇女一直生活在“三纲五常”的宗族制度之中和男尊女卑的传统伦理中,女子的婚姻全力基本被剥夺。蓄妾,三妻四妾,是旧时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社会贫富贵贱分化和阶级制度的在婚姻制度上的体现。男子可以退婚再娶,女子则不能退婚再嫁,这是封建婚姻的违反人道主义的平等的地方。二、 辛亥革命到新中国成立前的婚姻状况的改变——传统婚姻制度与新式婚姻形式共存清末民初,新世纪初的婚姻在一片热闹沸腾的变革中开始。伴随着辛亥革命、五四运动,大批进步知识分子展开了对旧时婚姻陋俗的大批判。在新婚姻观的引导下,二十世纪初中国的婚姻习俗开始出现了现代文明与自由的曙光。辛亥革命对传统的婚姻制度的冲击还是相当大的,近代留洋后回来的人带来的人人平等,妇女解放等新观念给城市的青年以重大影响,推翻清政府的封建统治也让众多的城市民众开始渐渐改变旧的观念,接受新式的婚姻顾念也开始成为新式婚姻制度的开端。青年男女开始先谈恋爱,再结婚。在大城市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受新式观念的影响,原来的旧的观念被渐渐摒弃,慢慢的解放天性,从自由恋爱开始,也接受一夫一妻制度,当然这只是一小部分人。偏远乡村和传统的家族依旧是传统的形式。梁思成先生和林徽因女士的婚姻即为林觉民和梁启超两位家长包办的。 婚礼的形式开始从简,花费也节省了许多。旧式婚礼的程序极为繁琐,规范了所谓的“六礼”,作为婚礼必要的程序。民国早期,众多有识之士对此进行了猛烈地批判,尤其是在“五四”前后,于是婚礼形式上开始趋于简单,,“往往有借旅馆及青年社结婚者,此亦嫁娶从简之好现象也”。礼俗趋于简朴,摒弃旧婚俗的繁文缛节,更是社会趋于文明,合理的的具体表现,有利于社会风气的转变,也有利于社会进步。男女的婚姻的年龄也开始正常起来,早婚的现象变少,人们开始重视起自己的教育,事业和革命,结婚年龄从原来普遍的16,7岁到20岁出头,这是社会显著的进步,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下一代的质量。三、 建国后的婚姻状况和婚姻观念在新中国成立的初期,国家一切都刚刚起步,当时急需一部法律为新的婚姻制度作为新的婚姻规范,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反封建的民主改革,废除在中国已存在数千年之久的封建婚姻陋习于是, 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的最初几年里,政治色彩颇浓而革命意义极大的《婚姻法》为中国人的婚姻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其颁布为起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和“一夫一妻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了下来。一夫一妻制开始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开始在主流媒体的宣传中出现提倡“婚姻自由”,这一切都是过去的年代所没有的,新中国的成立以及《婚姻法》的颁布给中国的婚姻制度带来了质的改变,长足的进步。就在《婚姻法》颁布前一年,法国女权主义思想家西蒙娜·波伏娃的《第二性》出版。藉这本女权主义的“圣经”,波伏娃表达了对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敬意,她坚信社会主义终将消灭男女不平等现象。当然,在这一时期婚姻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自50年代“反右”运动开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中国处于一个政治高于一切的年代,政治成为一切的主题,婚姻如是。其时所谓的“红五类”之间的通婚是理所当然的,而企盼改变命运的所谓的“黑五类”也无一例外地希望能与“红五类”联姻,以便借此获得免于政治迫害的身份条件。与政治条件相比,人们对财富、职业的要求似乎并不高。也许在那个均贫富已被制度化的时代,经济方面的任何期待都显得不合时宜,甚至,人们连爱情也少有期待。爱人,首先应该是革命同志。1978年以后,政治权力与传统道德共同构建的社会监管体系日益松动,令置身其中的人们感受真切而又应接不暇。少了过度的政治负担,人们的婚姻重归朴实的爱情。1981年,新《婚姻法》颁行,将“感情破裂”规定为离婚要件,由此,中国人似乎开始意识到,爱情也是婚姻中颇为重要的东西。婚礼也跟上了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潮流,新人穿上了套装西服婚纱、喜宴排场越来越大,婚庆事业也走上了快速发展的道路。然而,进入新千年以后, 这是一个规范日渐模糊的时代。80后相继步入婚龄,成为这时期结婚的主力,此时的婚姻染上了80后鲜明的个性色彩-在中国,一些人的爱情开始以“无政府”的方式蔓延,正如罗素在半个多世纪前在《婚姻革命》里说的,“爱是一种无政府的力量,如果放任自流,它是不会安于法律和风俗所规定的范围的。”同时,随着物欲与自由主义的膨胀,结婚的决定开始掺杂着更多无关爱情的考量??四、总结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接受和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是社会上层建筑的一部分,始终受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发展所决定。可以说,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发展根本上推动了婚姻制度和婚姻观念的的变迁,当然这不是唯一因素。虽然我们不能确定婚姻制度的未来做准确预知,但是纵观变迁,我们并且发展趋势将是趋于合理与完善。 不能说着将最终决定于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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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公有五项: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1、婚姻自由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婚姻问题上所享有的充分自主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2、一夫一妻 一夫一妻制,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在一夫一妻制度下,任何人,无论地位高低,财产多少,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配偶死亡(包括宣告死亡)或离婚之前,不得再行结婚;一切公开或隐蔽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的两性关系都是违法的。 3、男女平等 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享有同等的权利,负担同等的义务。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5、计划生育 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再生产。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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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最新,目前的婚姻法还是下面这个时间的,还在使用。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修订,新修订的婚姻法同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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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条件
1、实质要件
(1)须达到法定婚龄。男未满18岁、女未满15岁,不得结婚。但出于重大原因,结婚举行地的共和国检察官同意免除年龄限制的除外。
(2)双方同意。
(3)前次婚姻尚未解除,不得再婚。
(4)未成年人结婚须取得父母同意,父母对缔结婚姻意见不一致时,仍产生同意的效力。父母一方死亡或不能表达意愿的,他方同意即可。
(5)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得结婚。
2、形式要件
(1)无论普通的婚姻还是宗教的婚姻,都必须在合格的民事官员面前按照规定的形式举行隆重的庆祝仪式。
(2)结婚的告示必须在市政厅的入口处公布,要求至少在举行结婚仪式前10天公布,这样任何阻碍结婚的事由都可以被提出。如果存在严重阻碍结婚的事由,结婚的告示将被取消。
(3)结婚的当事人必须向市政官员提供出生证书(3个月之内签发的)、医生的证书(2个月之内签发的)证明他或她已经进行了医学检查。
(4)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前财产协议。
(5)结婚仪式在任何一方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的城市市政厅举行,要求有2个或2个以上的证人出席。由主管出生、结婚和死亡的登记官签发结婚证书。
二、无效婚姻
法国只有无效婚姻的规定,而没有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根据法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婚姻无效:
(1)未经夫妻双方或其中一方自由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2)在应得到父与母、直系尊亲属或亲属会议同意才能结婚的情况下,未经此同意而缔结的婚姻;
(3)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
(4)未经同意,无结婚合意的婚姻;
(5)结婚时本人未到场的婚姻;
(6)重婚的婚姻;
(7)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间产生的婚姻。
三、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婚的条件
法国的离婚法具有有责主义和破裂主义并存的特点。该法第229条规定:“下列情形得宣告离婚:夫妻双方相互同意离婚;共同生活破裂;因有过错。”
1、因夫妻双方互相同意而离婚。
因夫妻双方相互同意而离婚又分为两种情形:
(1)协议离婚。
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请求而离婚,夫妻双方无须说明离婚的原因,只需向法官提交确定离婚后果的协议草案,请予批准即可。
法律对协议离婚有下列限制:
第一, 结婚时间的限制,即夫妻双方在结婚后6个月内不得相互同意离婚。
第二,考虑期的限制,即如果夫妻双方坚持离婚意愿,法官应当指出,他们应在3个月的考虑期限之后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如在考虑期届满后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离婚申请,原来的共同离婚申请即失去效力。
第三,离婚后果的限制,即法官如确认双方达成的离婚后果的协议对子女利益或者对另一方配偶的利益保护不够,得拒绝认可并且不宣判离婚。
(2)认诺离婚。
夫妻一方提出申请,另一方接受而离婚的被称为认诺离婚,即夫妻一方提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其不能忍受继续维持夫妻共同生活而请求离婚。如果另一方配偶对法官承认此种事实,法官得宣判离婚而无须对双方分担过错进行裁判。如果另一方配偶不承认此种事实,法官不得宣告离婚。
2、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而离婚
如夫妻事实上分别生活已达6年,一方配偶得以共同生活持续中断而请求离婚;如果配偶一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夫妻之间无法共同生活达6年,并且此种损害将来也无法康复,另一方得请求离婚。
3、因过错而离婚
法国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另一方反复严重违法婚姻权利与义务得事实,致使夫妻共同生活不能忍受时,得请求离婚。”例如,配偶一方被处以刑罚,另一方配偶得请求离婚。
(二)离婚的程序
在法国,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才对离婚案件有管辖权,才能对离婚及其后果做出宣告。在因夫妻共同生活破裂或因过错请求离婚得情况下,向法院起诉之前,必须试行和解,和解也可在诉讼之间再次试行。
四、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
离婚后夫妻财产的分割根据法定财产制或夫妻在婚前协议中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的不同形式,产生不同的效果。
配偶双方可以在离婚判决下达前久财产分配问题达成协议,或者由离婚判决一并解决财产问题。
在进行夫妻财产清算时,双方当事人必须公布所有的相关动产和不动产。如果一项财产不在婚姻财产中予以公布,则会导致拥有该财产的一方丧失对该财产的权利。
五、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法国法律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分为两种:一是离婚过错赔偿,二是离因赔偿。前者以离婚过错存在为前提;后者以离婚导致双方生活条件产生差异为依据。
补偿金的数额根据受领补偿金的一方的需要以及他方的收入情况而定,还应考虑双方离婚时的情况以及在可预见的将来这种情况的变化。
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夫妻可以依合意确定补偿金的数额和给付方式。此合意经法官批准认可,即具有与法院的判决同样的执行力。如法官认为合意有失公平,应当拒绝认可。
六、离婚后对配偶的抚养
法国法律规定,在因共同生活破裂宣告离婚的情况下,主动提出离婚的一方完全负有救助责任。如果时因对方的精神官能严重受损而宣告离婚的,救助责任包括负担有病的一方配偶医疗所需的一切费用。
救助义务,以抚养金形式履行。抚养金数额可以根据夫妻各方的财力与需要加以变更。
如作为抚养金债权人的一方再婚或公开与他人姘居,抚养金当然停止给付。
如作为抚养金债务人的一方死亡,抚养金的给付由该方的继承人负担。
七、离婚后对子女的抚养
离婚后,父母无论是否有监护权或其他权利,仍然有抚养子女的责任。
抚养费的数额由法官决定,法官可以命令分期给付与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或者给付授权监护孩子的其他人。
在抚养费的计算上,法官要考虑双方的经济能力。如果父母的经济能力或者子女的实际需要发生了改变,则抚养费的数额可以随之改变。
现在年轻人结婚前提都要购买婚房,有了房子才更有归属感。然而有些朋友后期因为离婚而引发了财产分割的问题。那么新婚姻法房产分割规定是什么?夫妻买房有哪些注意事项?带
张千帆 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38页。张千帆 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240页。刘志刚 《宪法诉讼的民主价值》第4页 中国人
我觉得这场婚姻所出现的问题就是文化差异,但是不管这怎么样,这两个人毕竟也曾经爱过,以后就各自安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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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新变化2、论离婚诉讼中婚前按揭房产的归属与分割3、论个人婚前按揭房屋在离婚纠纷中的处理4、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5、论家务劳动价值的补偿8、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