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苏湖光山色
《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因此,作者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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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重要形式,当然是可以作为法庭证据的,那么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者能够证明这篇稿件的最早产生和发布是自己的行为,且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该稿件还有更早与该时间的产生和发送记录,那么就可以认定该稿件的原始作者是本人。所以作者可以把自己发送邮件的证据提交到公证处去公证,公证人员会当面要求你打开并展示这封邮件,并且全程录音录像,最终出具一份公证材料,证明当前状态下,该稿件在该时刻是你本人发送过的。你拿着这封公证材料就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有力的证据就是该稿件的内容可能是你本人最早产生和发送过的,如果被告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还有比你的这个时刻更早的产生和发送记录,那么该稿件的著作权就是你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法庭不一定认为你这个证据有效。因为电子邮件出证需要经过截取、存储、运输、公证过程,当你对邮件进行截图、下载、打印,并前往公证处公证时,往往会受到质疑—截图、下载的证据生成中是否有所改动?存储在本地,有被人为操纵的可能,如何保证到达公证处的传送中未被篡改?即便你搬着笔记本到公证员面前当面出示,公证员也只能保证展现在其面前的当前证据到法官这一阶段是真实有效的,而对公证前的状态仍不能保证。再加上大多数人对于公证十分陌生,对其环节、事前准备、公证处地址等信息一无所知,操作起来往往焦头烂额,成本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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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个规定,明确期限内不许一稿多投,同时又对报社、杂志社进行一定期限的限制,在此期间过后作者未接到通知便可向其他报刊投稿,这样可以促使报社、杂志社认真地、及时地处理稿件,保护投稿者的利益。公民主动投给图书出版者的稿件,出版者应在6个月内决定是否采用。采用的应签订合同;不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既不通知作者,又不签订合同的,6个月后作者可以要求出版者退还原稿和给予经济补偿。6个月期限,从出版者收到稿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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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经济价值重大的作品,务必进行著作权登记。2、只向期刊、出版社对外公布的投稿专用邮箱投稿,尽量不首先向编辑、中介或其他个人投稿。使用自己经常使用的,或捆绑了身份认证相关的邮箱发送稿件更好。3、通过邮箱投稿后务必在服务器端保留往来邮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我觉得没有问题。论文是你自己写的,你有这个权利给别人看或者不给别人看。你不给别人看,不是你的错。对于大学生来说,论文基本上是命根了。 有时候论文是作业,有时候论
什么是版权?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版权的
不可以。版权引进是指将外国所创作、生产或加工的版权商品(包括外国拥有的版权服务)购买后输入本国市场的版权贸易活动。
什么是版权?版权也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在中国实行自愿登记原则。版权的
楼主这个问题我也曾经也想过很多次,唉!版权也真是一个头痛的问题。我在读高一的时候,投了一篇校园文学去某刊(名字已经忘了,但就是‘男生女生’那类型的青春书籍)寄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