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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小丹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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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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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问题答复如下:联邦主义是美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导致了美国法律体系的庞杂性,本文打算论述美国宪法联邦主义产生的历史背景、联邦主义的原则、联邦法和州法的关系及其体系。一、联邦主义势力的历史背景美国人民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的胜利产生的一个极为重要的观念是,耗费如此之多的资源和鲜血进行长期的斗争,就是为了争取自由、保卫自由,美国将成为一个空前的自由乐土,法院的法官很快就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一原则,根据普遍的自由权利和国家法律,根据自由和正义的观点来判决案件。然而在十八世纪末和十九世纪初,法学家们、政治家们都不适应于美国自由制度的法律。这种自由主义从各方面影响了法律的变革。在十八世纪末,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国家主权最终属于人民,政府官吏应是人民的公仆,而不是人民的统治者。这种人民主权观念的立法和法律制度的作用的看法产生的影响,这种新的看法改变了人民对宪法的概念。众所周知,在殖民地时期,一些州也有宪法。基于上述原因,人们的独立后认为这些宪法是源于普通法的含糊不清的判例和原则,不能明确地保障人民的权利和自由。独立后人们要求有一部成文宪法,据此人民授予政府各种机构以权力并对这种权力的行使施加限制;立法机构享有充分权力制定各种与宪法精神一致法律和法令。基于上述情况,制宪会议的代表们所面临的一个主要课题是,既要吸取邦联政府软弱无力、对外不能推行强有力的军事、政治政策、对内不能进行有效的统治的历史经验,又要维护人民的自由,正如著名政治家、制宪会议的代表麦迪逊所说的:制宪者所要考虑的问题是,既要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政府,又要对政府的权利加以限制使其不致滥用权利侵犯人民的自由,困难在于将必不可少的稳定与政府的能力和不可侵犯的自由以及对于共和政体的关注结合起来。因此确立了宪法必须贯彻的两项基本原则:国家的结构形式以联邦主义为基础,政权组织形式以分权、制衡原则为基础。美国取得独立战争的胜利以后于1787年在费城召开了制宪会议。在会议上占优势是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派。他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他的政治思想对于是宪会议形式支配作用。汉氏在独立战争时期,任总司令华生顿的军事助理,他的职位使他亲身体验到联邦政府软弱无力,不能够给军队筹集和输送足够的粮食和兵源,更为重要的是他认为私有财产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为了保护私有财产,实行有效的统治,必须废除邦联制,建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1787年6月18日,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有关国家制度的方案时说:我们现在要建立共和制政府,真正的自由既不能来自专制主义,也不能来自极端民主。他所设想的政治制度,既不是专制主义的,也不是民主主义的;弗吉尼亚州的代表、州长班德而附和汉米尔顿的主张,在会议上提出了国家制度的具体方案,建立两院制的国家立法机构,一院由普选产生,一院由州立法机构间接选举,赋予两院以各州不能单独解决的各种问题的立法权,联邦中央还要建立强有力的行政和司法机构、行政和司法机构之间贯彻分权与制衡的原则;各州政府仍然保留,但只作为地方行政单位发挥作用,完全否定各州独立自主的概念。这是联邦派为美国宪法所设想的联邦主义蓝图。反联邦派的代表者团结在新泽西州代表、州长佩特森的周围。他在制宪会议上提出的方案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成立一院制国家立法机构,由各州派同等数目的代表组成,并对国会的立法享有同等的否决权,违反国会立法者惩处由各州法院管辖这实际上是说,不得各州的同意国会不得行使立法权;国会对行政官吏的任免也必须得各州的同意。可以看出,这个方案是以保留各州主权为基础的,是联邦政府的翻版。是宪会议围绕着上述两个方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会议面临着三种选择:(一)各州完全分离;(二)维护各州松散的联盟,既保留原来的邦联制;(三)建立联邦共和国制。经过辩论后,制宪会议通过了联邦共和制的宪法法案,随后联邦派和反联邦派又就宪法草案展开了论战。联盟帮派的领袖人物汉氏等人发表一系列宣传文章,阐明宪法的精神和联邦主义原则。如汉氏在再论行政部门一文中说:决定行政管理是否完善的首要因素是行政部门的强而有力。舍此,不能保卫社会免遭外国的进攻;舍此,也不能保证稳定地执行法律,不能保证自由以抵御野心家、帮派、无政府状态的明枪与暗箭。他在“司法部门”一文中说:而宪法事实上是、亦应被法官看作是根本大法。所以对宪法及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的解释应属于法院。如果两者出现了不可调和的分歧,自以宪法为主。汉氏这些论点为确立强有力的联邦政府,为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维护宪法权威,调整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以及联邦和各州的关系提供了思想理论依据。汉氏的文章论点鲜明,逻辑严谨,文采优美,脍炙人口,广为流传,具有深远的影响。二、联邦主义的基本原则宪法的中关于联邦与各州的关系规定了三条基本原则:其一,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宪法、依照宪法所制订的联邦法律以及在联邦权力下已缔结和将要缔结的条约,均应成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的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仍应遵守。其二,宪法第一条第8款明确列举联邦国会拥有军事、外交事务、财政、州际贸易等方面的立法权和宣战权。其三,宪法第十条修正案规定宪法未授予合众国亦未禁止各州行使的各项权利,分别由各周和人民予以保留。以上各条款明确列举的联邦政府的权利,在合众国范围内这种权力是最高的,各州的宪法和法律如果与联邦的宪法、法律或订立的条约相抵触,前者均属无效;联邦政府的权利及其行使,虽然直接渊源于宪法的规定,无需像邦联条例规定的那样取得各州的同意,但也不能防范和限制各州权利的行使,各州在其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各州政府的职能有完整运转的自由、各州只能在不违反联邦宪法、法律和条约的前提下行使其保留权利,但联邦政府也必须在确认各州自主的基础上行使其权利。虽然宪法对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作了基本规定,但美国各个政治派别仍然不时为宪法和联邦制的解释发生争论。第一次原则性的争论发生于1819年的麦克娄诉马里兰州案。宪法深受华盛顿连续两任总统,联邦派的领袖汉密尔顿被任命为财政部长,州权派的领袖杰斐逊被任命为国务卿。汉密尔顿力主实行资本主义工业化,由国家给工业发展以支持和援助。1790年他向国会提出了创办联邦国家银行的建议,以便筹措资金,支持工业发展。1791年国会通过授权财政部建立联邦国家银行的法令。1816年,财政部根据国会的授权在马里兰州首府巴尔的摩市建立联邦国家银行分行。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通过法令,规定该州境内的联邦国家银行分行须向州政府纳税。分行的出纳员麦克娄不服,先申诉于州法院败诉,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于是引发一场关于宪法和联邦主义的激烈争论,即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马里兰州的辩护律师、州权派的著名代表马丁以社会契约论武器,认为宪法是享有主权的各州派代表缔结的契约,联邦政府的权利渊源于各州,而不是渊源于美国人民,只有征得各州的同意才能行使权利;宪法中并未明确按规定,联邦政府有设立银行的权利,也为明确禁止州政府行使这种权力,因此这种权利为各州所保留;联邦政府设立国家银行是非法的,各州有权对其州境内的联邦银行分行征税。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马歇尔起草的判词对马丁的论点进行了批驳,判词指出:宪法诚然是各州派代表制订的,但各州代表是得到全体美国人民认可的,宪法和据此而组成的联邦政府渊源于美国全国人民,可宪法一旦按程序被批准生效就对各州有约束力,联邦政府可以直接对人民行使权利。宪法与政府权利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资本主义总是力图掩盖这种阶级性,在这一点上联邦派与州权派的立场是相同的。联邦派为了巩固联邦制,加强联邦政府的权威,声称宪法和联邦政府的权利直接渊源于美国人民,否定了各州享有主权的论点。关于联邦政府是否有权设立国家银行的问题,马歇尔实际上援引了汉氏、关于默示权的观点,认为宪法第一条第8款所明确列举的权利,是联邦政府享有的明示权,其中规定有财政方面的立法权,但宪法第一条第8款中规定国会为了行使宪法所列举的权利可制定必要的和适当的法律,即享有从明示权中引伸出来的默示权,设立国家银行的权利就是由管理财政的权利引伸出来的。判词说:如果一切手段都是适当的,并且完全是与目的相适应的,那么这些手段就不是宪法所禁止的,因而适合宪的。判词也断然否认州政府有对其境内联邦机构征税的权利。我是知道id 律政盲流。很高兴为您解答如有疑问欢迎追问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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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剑2016

王建勋,男,汉族,1972年7月生,河南南乐人,博士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研习法律和政治学多年,在《中外法学》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多篇,译著有《美国联邦主义》,编著《西方正典:自治二十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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蘁嘬天唑地

在当代世界上已有二十多个联邦制国家。在联邦主义这个题目下也有浩繁的研究文献:对世界上联邦制国家的经验比较研究;在既定政治体制下经济学者进行的财政联邦主义研究;在宪法学中,联邦主义以及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法律关系也是一个恒久的主题。一个研究者似乎只能把自己局限在上述题目中,并且是其中一个较窄的方面。但是,如果把美国宪法的创立始为现代联邦主义政治制度之开始的话,如果把伴随有全国性政府与州和地方政府分权的联邦共和政体的观念视为政治史上一项创造性的突破的话,人类是在几乎没有什么联邦主义政治实践的情况下就创立了这项制度的。后来者对美国联邦主义政体的模仿却总是不太成功。对此,有一个颇吸引人的解释:美国联邦主义的建立是由当时美国的各项具体的环境和条件决定的,后来者不具备这些决定因素,因此各国应该从本国的具体条件出发建立其制度。这是一个很有深度的解释,但是到达这个深度解释的基础却是可疑的,美国立宪者们自己并不具备这些解释者们的思想。更重要的是,这种解释,使政治理论丧失了实践的意义。以何种角度研究联邦主义?这似乎成了研究开始时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从另一个角度,从政治制度设计者的角度,也是美国立宪者们的角度出发,问题就变成:作为政治理论工作者,怎样才能帮助人们在基本政治制度建设上的实践或在宪法层次上作出制度选择;以何种角度切入,使用何种理论工具才能做到这一点。这样一开始就避开了深度的解释,研究是从人们对事物之评价和理解的表面和主观出发,但我们要看看这个方式能否导出深刻和客观的结论来。政治领域是公共事物,政治学的主要关注之一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秩序的改善。对于公共事物,人们既提出伦理要求或价值的评判,也希望获得实践的成功。这样,就需要正确的价值思考来进行在政治领域的批判,也需要确切的知识即事物之间的真实联系的知识,没有真实的知识,在现实中的实践没有成功的希望。将探究何为正义并对价值进行概念论证式的思维的政治哲学和追求人类可能获得的确切的知识的政治科学结合起来,正是政治社会中公民们所面临的问题。对本文来说关心的是,一种被概念化为联邦主义的政治制度,自主分立、重叠管辖的多个政府单位共存并且同时直接面对公民个人,对立宪制度选择有什么意义?带着上面的问题,本文开始进入文森特. 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著作。尽管,奥斯特罗姆教授的联邦主义研究,从其中的每单个角度看,可能都称不上最深刻的,但对我们上面问题的回答,乃至建立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理论,都有巨大的启示意义。文森特·奥斯特罗姆是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的阿瑟·本特利政治学终身教授,著名的政治经济学家和研究联邦主义的名家。奥斯特罗姆的著作不是比较政治学的研究,以详尽考察和比较被称为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制度为事。尽管以美国经验为基础,他系统地提出了联邦主义的概念,勾勒了联邦主义的政治哲学―政治经济学理论。奥斯特罗姆认为他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在一个人类社会进行如何的制度建构,才能实现真正的自治,社会的成员不是被居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或政府所统治。也就是说,如何形成一个无人进行统治的自治秩序,真实的有意义的民主是否可能。他认为,在真正的自治社会的制度建构中,联邦主义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奥斯特罗姆力图在方法论上将价值追求和阐明人们把理想转化为制度后的社会过程的理论结合起来,这么做的理由也许可以从维尔和伯尔曼的话得到支持,“西方政治思想史描绘的是一套价值--正义、自由、平等和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发展和阐发,多少世纪以来这些价值的意蕴一直受到考查和争论;但同样重要的还有这样一个历史,它所争论的是必须有什么样的制度结构和程序,这些价值才能在实践中实现并相互和谐”。“通过这种历史的透视,法的社会理论应探讨西方法律传统甚至在民族国家全盛时期在何种程度上依赖以下信念:确信在最高政治权威的法律之外存在一个被称作神授法(后称作自然法新近又称作人权)的法律体系;转过来,也探讨这种信念在何种程度上依赖国家内部社会共同体(诸城市、地区和工会)自治法律体系的活力以及依赖跨国社会共同体(各国际商业和银行社团、国际机构和教会)的活力”。这是西方政治思想,特别是其宪政理论长久以来的主题,那么,是不是中国当代的政治理论也面临的问题呢?我们尤其要注意:作为一个政治学家,奥斯特罗姆尽管主要通过经济学方法阐明联邦主义下的秩序模式,但却没有以经济学代替政治哲学,而这种倾向,在各派经济学家甚至詹姆斯. 布坎南身上都很明显。奥斯特罗姆的联邦主义理论是可以融合进传统的宪政论并且是丰富了其内容的。也许我们可以把联邦主义视为宪政政体制度构成的一个在既有基础上发展了的原理,它在宪政主义中的地位象分权与制衡学说,但联邦主义比分权与制衡学说有更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包含了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而实行权力间的相互制约的含义,更重要的是它揭示出对权力的制约和有效治理并非是矛盾的,我们并不总是处在正义、民主和效率种种价值观冲突的状态,而这种观点却正是维尔的《宪政与分权》一书所提倡的。多中心治理的概念揭示出等级命令结构的官僚制不一定是人类追求有效率的对社会事物治理的方式,在适当的理论建构中,对政府的控制和政府行为的协调并不一定是矛盾的,这是反直觉的,却极有可能存在的人类社会秩序关系。基于以上理由我认为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奠定在宪政主义的大背景中论述当可能更好。因此将此理论称为宪政联邦主义在名称上其含义更全面一些。对规范的探究并不能够直接导致合适的制度设计,在复杂的情形当中尤其如此,人类关系的模式经常是反直觉的,因此哪怕是考虑了合适的价值基础的政治理论也不能直接从价值出发来建构制度。例如分权的纯粹学说,“分权的“纯粹学说”也许可以这样表述:为了政治自由的建立和维护,关键是要将政府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部门或三部分。三个部门中的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可确定的政府职能,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职能。政府的每个部门都一定要限于行使自己的职能,不允许侵蚀其他部门的职能。进而,组成这三个政府机构的人员一定要保持分离和不同,不允许任何个人同时是一个以上部门的成员”。这种学说尽管有正确的价值前提,但并不是宪政政体合适的分权理论。在奥斯特罗姆引证的一本书中The origins of American Constitutioanlism,我感到,这本书的作者忽略了1787年制宪会议的知识上的突破和制度建构理论上的突破。传统的宪政论在价值基础的论述上是丰富的,但制度建构上可能显得不足,有限政府、三权分立等学说往往停留于一般的原则。在现代面临复杂的群体间的相互依赖性的情况下,我们不太可能在“无为而治”的意义上谈论有限政府,政府需要行动以提供以前时代无法设想的公共品服务。我们需要考虑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公共品的提供是合乎正义且合乎效率的。 奥斯特罗姆的主要努力可以概括为论证多中心的治理体制对宪政主义的意义和对人类社会良好的、有效率治理的意义。奥斯特罗姆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简要奠定是从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即犹太教和基督教的传统出发的。这在他那里可能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对于我们来说则需要问,宪政联邦主义的价值基础是否必须依赖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普遍正确的伦理形式法则或道德金律作为规范的探究方法,是否也是我们的道德论述传统中所固有的,一经进行概念澄清的工作,处于中国传统中的人们也将很自然地抛弃历史主义、实证主义的价值论说方式和规范探究方式。我认为在这里需要区分规范探究的普遍形式法则和存在于具体时空的规范。对我们语言全部含义的反思的工作进行之后,我们将会同意不同的文化传统当中都蕴含着规范探究的普遍形式法则。正如奥斯特罗姆所说,“金律作为基本的道德箴言,令人奇怪地缺乏实质性的道德内容。它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规则,而是要被认为是一个规范探究的方法,使人们能够获致用于规则或标准选择的价值术语的共享性的理解”。在对人类价值问题的思考中如果认为存在独立于任何个人和权威机构的正义,那么这就否定了法律来源于单一的政府或多数人这种法律实证主义的说法,多中心的政府体制就是可以想象的。对客观正义的信奉要求对正义原则的发现内在于宪法规则的制度设计当中,这就是司法审查制度建立的根据,而宪法权利宣言部分的一种意义就在于为人们提供了不断阐释以思考一种特殊的人类相互关系(相互把对方当作目的而非工具)的符号系统。是否联邦主义的制度设计也有这方面的含义,我认为可能是有的。正义规则的普遍形式法则意味着,同法律实证主义相反,在不同层次的规则之间所要求的内在一致性,至少不完全是几何体系的那种一致性,即地方的、小群体内部的规则可用几何推理的方式从更高层次的规则当中推论出来。以上说的客观正义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内容,联邦主义制度的具体形式要受到有具体含义的各种价值标准的影响,如民主、自治、平等。随着价值体系具体内容的变化,制度的具体形式也会发生变化。但是承认价值的独立且具指导地位本身而不论其具体内容就已经具有了对制度设计的深刻含义。对我们来说,所要做的工作并不是将某一种在西方被认为是普遍适用的具体规范认可为普遍的价值,初步目标乃是澄清是否存在普遍正确的伦理规范探究的形式法则。一段时间以来,历史主义、相对主义的价值论述遮蔽了我们的视野,阻断了我们今天的道德语言同我们源远流长的道德论述传统之间的联系,所以当代中国制度理论的首要工作可能仅仅是一个概念澄清的工作,恢复我们传统的、正确的价值探究方式,而不是急忙确立具体的规范。既然我们人类的世界很大程度上是由人类自己塑造的,既然我们生活在一个由概念构成的世界当中,人类能够利用不同的概念和观念体系来塑造不同的现实,明了这一点是成为公共行政和研究人类专家的最为根本的一步。那么我们就可以通过建构适当的概念―理论来理解现实并帮助在实践中的人们,思想方式上的范式变化能够改变人类社会的秩序模式,不同的理论建构有着不同的认识―实践旨趣。通过宪政联邦主义的概念化,通过阐明正确的规范探究方式和人类社会秩序构成的一般性质出现了规范探究―制度建构的理论和实践旨趣,并导致进一步探索未在现实中出现的但极有可能出现的人类社会的结合关系,从而帮助人们进行制度创新以找到其价值的现实表达形式并解决人类所面临的紧迫的问题。本文第一段提到那种深度解释的理论方式将人类的价值置于虚无和独断论当中,并导致没有实践意义的并且极成问题的对所谓人类社会社会现象的解释。之所以说是极成问题,是因为这种思想模型所连接起来的社会现象作为一个思维的客体不可能具有超过这些思想模型所体现的那些属性之外的属性,在实践取向下往往地导致研究者们设计没有可能性的且毁灭人类基本价值的社会改造方案或陷入使理论不具实践意义的无所作为当中。对联邦主义价值基础的工作,奥斯特罗姆尽管很关注,但他是基于一种特殊的宗教学说,而且论证也不是非常系统并且没有同宪政主义联系起来。在知识学方面,他更多地是在理论的具体应用中进行阐述的,这些应用当然都不具有中国背景,而且似乎在经济学方面,他对奥国学派的贡献注意不够(尽管他在一篇文章中提到了哈耶克和拉赫曼)。因此,可能奥斯特罗姆每个方面的论述都是需要更综合和深化的。最重要的是,对中国人来说,我们的任务不是简单复制美国的模式,而是寻找对思考问题和解决问题有用的理论。我们的任务是把概念和于之相关的理论要素当作思想工具去深入地思考问题并独立地评估解决当代中国问题的适当途径(我把见之于《复合共和制的政治理论》第9页的奥斯特罗姆的一段话作了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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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属于1

《美国联邦主义》([美]奥斯特罗姆)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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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美国联邦主义

作者:[美]奥斯特罗姆

译者:王建勋

豆瓣评分:7.9

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

出版年份:2003-06-01

页数:330

内容简介:一个社会如何构建其自身以使其成员得以成为一种自治秩序中的自由参与者而不仅仅是国家的臣民呢?

通过对美国联邦制的分析,回顾那些经典性的文献,如《联邦党人文集》(The federalist)和托克维尔的著述,本书阐释了创建和维持一个自治社会所必需的条件,并描述了该制度如何运作。在一个中央集权政府变得愈来愈不受信任的世界上,这个论题如它在150年前托克维尔评述美国社会“为了其自身而自行治理”时一样重要。

联邦制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在相反和敌对的利益之间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府理论。权力是有限度的,在社会中,任何一个团体都没有至高无上的控制权。虽然当仅仅适用于州政府和国家政府的共存关系时,联邦制的思想显得微不足道。但是,对于在平等自由与正义条件下自治组织和自治能力的发展,联邦制却至少能够提供一个可行的基础。

本书亦阐明了制度分析在处理当代世界问题中的重要性。我们在认识和理解现代社会中政府治理体制和社会安排建基其上的基础方面面临着一个根本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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