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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楚网络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四四次会议通过法释〔二○○○〕四十八号)(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而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四)美术、摄影作品;(五)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六)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七)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所以很明显,传统媒体网站上转载的文章作为纸媒体文字作品的数字化形式,是有著作权的,著作权人仍为该文字作品的作者。但是,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这里赋予了网站间相互转载、摘编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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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论文,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使用委托他人书写的论文用于评定职称、毕业论文答辩等需要委托人自行撰写论文的用途,则违反相关职称评定、学位颁发的规定。可能受到取消职称、学位等处罚,这一类处罚目前应该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即委托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代写网站开办人以代为撰写论文参加职称评定、论文答辩等方式招揽“顾客”,其对论文的不正当用途是明知的,从这一点看,其亦应承担行政责任。同时,若其论文系剽窃他人论文而来,同样违法,应向合法的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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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归作者本人,所以指导老师和学校如果没有参与创作,就不享有著作权。指导老师作为论文的指导者,学校作为学生的管理者,对学生个人的作品不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包括两种情形:(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所以,学生的论文不属于职务作品。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所以,学校有没有权利出版,要看其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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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法律是社会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政治与法律之间相互联系。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的政治论文2000字 范文 ,欢迎大家参考阅读! 【摘要】近年来群体事件
应该没有,每个行业每个级别对学术论文发表的要求不一样,比如教师,要评中级教师和高级教师对论文发表都有要求,医生也是一样
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得弄清楚网络文章是否拥有著作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直视错误,勇于改过自新的人,往往不会在同一错误处再次跌倒。因为他将这次错误作为了教训,时时提醒自已。而摔碎了缸,头也不便走的人,会一次摔碎自已的缸,因为他把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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