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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
2020年2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以下简称“诊疗方案第五版”,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2019年12月以来,湖北省武汉市陆续发现了多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随着疫情的蔓延,我国其他地区及境外也相继发现了此类病例。目前报告的病例多数有武汉居住史或旅行史,在个别地区已发现无武汉旅行史病例。现已将该病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疫情发生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制定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试行第二版、试行第三版和试行第四版。
试行第五版内容包括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临床特点、病例定义、鉴别诊断、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治疗、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转运原则和医院感染控制等内容。
第一,冠状病毒病原学特点介绍了冠状病毒亚科分为α、β、γ和δ四个属。加上这次新发现的冠状病毒,已知感染人的冠状病毒有7种。大多数冠状病毒引起上呼吸道感染,而中东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及这次的新型冠状病毒可引起肺炎、甚至重症肺炎,且可在人际间传播。
冠状病毒对紫外线和热敏感,大部分消毒剂可有效灭活病毒,但氯己定不能有效灭活病毒,应避免使用含有氯己定的手消毒剂。
第二,流行病学特点。传染源改为“目前所见传染源主要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也可能成为传染源”。
第三,临床表现。潜伏期1~14天,一般为3~7天。以发热、乏力、干咳为主要表现。少数患者伴有鼻塞、流涕、腹泻等症状。因部分重症患者无明显呼吸困难,表现为低氧血症,改为“重症患者多在发病一周后出现呼吸困难和/或低氧血症,严重者快速进展为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脓毒症休克、难以纠正的代谢性酸中毒和出凝血功能障碍等”。强调“轻型患者仅表现为低热、轻微乏力等,无肺炎表现”。
实验室检查增加“部分患者可出现肝酶、LDH、肌酶和肌红蛋白增高;部分危重者可见肌钙蛋白增高”和“鼻咽拭子、痰、下呼吸道分泌物、血液、粪便等标本中可检测出新型冠状病毒核酸”。
胸部影像学的早期呈现多发小斑片影及间质改变,以肺外带明显。进而发展为双肺多发磨玻璃影、浸润影,严重者可出现肺实变,胸腔积液少见。
第四,病例诊断根据湖北省和湖北省以外其他省份区别对待。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仍然分为“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两类。基于已经发现没有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确诊病例,故将“无明确流行病学史的,符合临床表现中的3条(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具有上述肺炎影像学特征;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也纳入疑似病例进行排查。
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需有呼吸道标本或血液标本行实时荧光RT-PCR检测新型冠状病毒核酸阳性;或病毒基因测序,与已知的新型冠状病毒高度同源)。
湖北省增加“临床诊断”分类。而且“疑似病例”标准修改为:无论有没有流行病学史,只要符合“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和“发病早期白细胞总数正常或降低,或淋巴细胞计数减少”这两条临床表现,便可考虑为疑似病例。相当于疑似病例标准放宽了。疑似病例具有肺炎影像学特征者,为临床诊断病例。确诊病例诊断标准没变。
第五,临床分型。根据是否有临床症状、是否有肺炎、肺炎的严重程度、是否出现呼吸衰竭、休克、有无其他器官功能衰竭等分为轻型(临床症状轻微,影像学未见肺炎表现);普通型(发热、呼吸道等症状,影像学可见肺炎表现的);重型(呼吸窘迫,RR≥30次/分;静息状态下,指氧饱和度≤93%;动脉血氧分压(PaO2)/吸氧浓度(FiO2)≤300mmHg)和危重型(出现呼吸衰竭,且需要机械通气;出现休克;合并其他器官功能衰竭需ICU监护治疗)。
第六,鉴别诊断。引起社区获得性肺炎的病原多达100余种,其中病毒约占30%,而且其他病毒导致的肺炎与常见的流感病毒、副流感病毒、腺病毒、呼吸道合胞病毒、鼻病毒、人偏肺病毒、SARS冠状病毒等有相似之处,单从临床表现、胸部影像学难以鉴别,需依靠病原学检测来区分。
第七,病例的发现、报告与排除。湖北省和湖北以外其他省份有所不同。
湖北以外其他省份,病例的发现与被告程序和第四版一样,没有变化,强调转运要确保转运安全前提下尽快将疑似患者转运至定点医院。
针对湖北省,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发现符合病例定义的疑似病和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当立即进行隔离治疗,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单间隔离,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要尽快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测。
疑似病例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至少间隔1天),方可排除。
第八,治疗包括隔离、对症支持,同时密切监测病情变化,尤其是呼吸频率、指氧饱和度等。
疑似病例应单人单间隔离治疗,确诊病例可收治在同一病室。
危重症病例应尽早收入ICU治疗。
抗菌药物使用:要避免盲目或不恰当使用抗菌药物,尤其是联合使用广谱抗菌药物。
抗病毒治疗:增加“目前没有确认有效的抗病毒治疗方法。” 在可试用α-干扰素雾化吸入、洛匹那韦/利托那韦基础上,增加“或可加用利巴韦林”。同时,要注意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相关腹泻、恶心、呕吐、肝功能损害等不良反应,以及和其它药物的相互作用。
重症、危重症病例的成功治疗是降低病死率的关键。要积极防治并发症,治疗基础疾病,预防继发感染,及时进行器官功能支持。患者常存在焦虑、恐惧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
病情监测,增加“有条件者,可行细胞因子检测。”
呼吸支持:(1)氧疗:重型患者应接受鼻导管或面罩吸氧,并及时评估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是否缓解。(2)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机械通气:当患者接受标准氧疗后呼吸窘迫和(或)低氧血症无法缓解时,可考虑使用高流量鼻导管氧疗或无创通气。强调“若短时间(1~2小时)内病情无改善甚至恶化,应及时进行气管插管和有创机械通气”。
(3)有创机械通气:采用肺保护性通气策略,即小潮气量(4~8mL/kg理想体重)和低吸气压力(平台压<30cmH2O)进行机械通气,以减少呼吸机相关肺损伤。(4)挽救治疗:对于严重ARDS患者,建议进行肺复张。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情况下,每天应进行12小时以上的俯卧位通气。俯卧位通气效果不佳者,如条件允许,应尽快考虑体外膜肺氧合(ECMO)。
循环支持:充分液体复苏的基础上,改善微循环,使用血管活性药物,必要时进行血流动力学监测。
其他治疗措施:可根据患者呼吸困难程度、胸部影像学进展情况,酌情短期内(3~5日)使用糖皮质激素,建议剂量不超过相当于甲泼尼龙1~2mg/kg/日,应当注意较大剂量糖皮质激素由于免疫抑制作用,会延缓对冠状病毒的清除;可静脉给予血必净100mL/次,每日2次治疗;可使用肠道微生态调节剂,维持肠道微生态平衡,预防继发细菌感染;可采用恢复期血浆治疗;对有高炎症反应的危重患者,有条件可以考虑使用体外血液净化技术。
关于中医治疗。本病属于中医疫病范畴,病因为感受疫戾之气,病位在肺,基本病机特点为“湿、热、毒、瘀”;各地可根据病情、当地气候特点以及不同体质等情况,可参照推荐的方案进行辨证论治。
第九,解除隔离和出院标准。在“体温恢复正常3天以上、呼吸道症状明显好转”基础上,增加“肺部影像学显示炎症明显吸收”,连续两次呼吸道病原核酸检测阴性(采样时间间隔至少1天),可解除隔离出院或根据病情转至相应科室治疗其他疾病。
第十,转运原则。为保证转运安全,运送患者应使用专用车辆,并做好运送人员的个人防护和车辆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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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职称# 导语】 无 从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获悉,2020年湖南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的通知已公布,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7月21日,具体详情如下: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2020年度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包括全省统一组织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省卫高”)和各市州组织的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以下简称“基卫高”)评审,仍采取考评结合的方式进行,即先参加专业理论考试后提交申报参评材料进行综合评审。为做好2020年度全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理论考试有关事项 (一)考试科目 专业理论考试设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2个科目,总分均为100分,分别按40%、60%的权重计入总成绩。2个科目连续考试,时间共计180分钟。 (二)专业设置 2020年度共设101个专业,详见《2020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附件1,以下简称《专业设置和要求》)。报考人员所从事岗位(专业)不在《专业设置和要求》之列的,可选择相近专业报考。 (三)报考条件及要求 1.报考条件 报考的资历、专业条件详见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附件2)。 2.报考要求 (1)报考人员须认真对照报考条件,确认本人完全符合各项规定后,再报名参考。凡不符合报名条件参加考试的,成绩无效,费用不予退还,相关责任由报考人员本人承担。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报考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报考人员区分事业单位人员和非事业单位人员,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5号)规定的申报渠道和要求报名参考。 (3)报考人员所在单位、相关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须仔细核对报考人员各项信息是否与其提供的证件、证书等原件材料一致,认真审核其学历、资历、专业等是否符合各项规定,并对材料真实性严格把关。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同意其报考。对材料审核把关不严或协助作假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考试地点及方式 专业理论考试统一在长沙进行,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命题、组卷、阅卷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 (五)成绩有效期及加分等规定 1.专业理论考试成绩当年有效,并按权重系数计入评审综合成绩。贫困县(名单详见附件3)人员、参加半年以上1年以下短期援藏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及援外医疗队人员、参加3个月以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人员实行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加3分的政策。 2.贫困县参考加分人员名单拟于8月10日—14日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公示,请相关人员仔细核对,如发现名单信息有误,请于8月18日17:00前向所在市州卫生健康委反馈。市州卫生健康委核实后,统一汇总相关情况和人员名单于8月19日前报至湖南省卫生系列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省卫生系列职改办根据情况再次公示,公示结束后不再增补人员。 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6〕75号)有关规定,申报参评“基卫高”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考试成绩作为评审参考条件,连续3个评审年度有效。申报参评人员可自愿多次参加考试,选取成绩参评。 自主评审单位参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专业理论考试,面试由单位自行组织。理论考试成绩的评价权重由自主评审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经由单位专业学术委员会、职代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二、专业理论考试报考程序 (一)网上报名。报考人员登录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进入“2020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区”,按程序报名。上传20-45K大小、像素为240*320的近期蓝底免冠JPG格式电子证件照片,在线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2020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报名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报名表》),核对无误后打印《报名表》,并在本人栏内签名确认。网上报名时间为2020年7月10日17:00至7月21日8:00。 (二)单位审核。事业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应按照《关于做好全省事业单位高级职称年度评审职数申报与管理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3号)相关要求,结合本单位岗位职数情况严格审核报考人员是否符合相应报考条件,其他机构或单位也须按要求对非事业单位人员审核把关,并在《报名表》“单位意见”栏相应位置签署审核意见、签名并加盖公章。 (三)现场确认。单位汇总《报名表》,于7月21日—24日到市州卫生健康委(省属相关医疗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到省卫生系列职改办)现场确认报名信息。现场确认时,各市州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湖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4〕1119号)有关规定,按85元/科目的标准代收考试费用。 (四)准考证打印。准考证打印时间预计为8月10日-14日,请报考人员登录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打印准考证。考试初步定于8月中旬举行,具体时间、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三、“省卫高”综合评审有关要求 申报参评人员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合格、所在单位有相应空岗且符合附件2规定的申报评审条件,方可参加“省卫高”评审。 (一)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面试成绩、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分别按65%、25%、10%的权重加权构成综合成绩。科研成果奖项、行政性综合奖项、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加分项直接计入综合成绩,综合成绩作为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符合加分条件的科研成果与行政性综合奖项详见附件5、附件6。 (二)面试预计11月按专业分批进行,时间安排将在湖南卫生计生人才网()公布。申报参评人员具体面试时间以《面试通知单》为准。 (三)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评分项目与程序(详见附件7、8)。申报参评人员所在单位应成立量化评分小组,并制定具体评分方案,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量化评分小组须严格按审定的方案和程序进行评分和公示,评分结果由量化评分小组组长、审核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名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后由审核人、主要负责人签名盖章。用人单位评分项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四)根据原省卫生计生委职改领导小组、省职改办《关于做好2016年度卫生计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工作的通知》(湘卫职改〔2016〕2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起,凡综合成绩合格但在综合评审时因单位评审职数有限而未通过评审人员,继续保留其综合成绩两个评审年度,后续连续两个评审年度在单位有相应评审职数时可直接提交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会”)综合评审。同专业综合成绩保留人员和新申报参评人员分别按参考年度成绩的排序(以百分比计)再依次排列,提交高评会综合评审。多次综合成绩合格人员选取排序提交高评会。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政策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聚焦一线贯彻落实保护关心爱护医务人员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1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落实保护关心爱护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各项政策的具体措施的通知》(湘办发电〔2020〕15号)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专业技术人才服务工作的通知》(湘人社函〔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的《湖南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工作情况统计表》为准)可享受如下政策: (一)优先申报评审。现有中级或副高级职称,申报高一层级职称时,所在单位有空缺岗位的优先推荐参评;无空缺岗位的,可按急需紧缺人才申请评审职数。职称评审实行倾斜,综合成绩合格人员不占整体。 (二)开辟绿色通道。晋升高级职称实行专业理论考试总成绩加3分的政策。获得市(厅)级以上表彰奖励者可提前一年申报参评高一级职称;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者,结合业务能力水平评价,还可破格学历(具有医药卫生类中专、大专学历可分别参评副高、正高级职称)申报高一级职称,且免理论考试和面试直接参加综合评审。 (三)突出抗疫表现。申报人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能力和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在疫情防控一线的表现作为医德医风考核的重要考量。参加疫情防控经历可视同为基层工作经历,视同完成2020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学分,累计工作1个月及以上的视同完成下基层服务任务。疫情防控一线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 所有优惠政策适用于参评人员首次申报现有职称的高一级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行制定相应优惠政策,经专业委员会、职代会同意后予以实施。 附件1:2020年度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理论考试专业设置和要求附件2: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一、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申报参评正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含本科,以下同)学历(学位),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副高职称并被聘任副高职务5年以上(含5年,下同)。 (二)申报参评副高职称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博士后人员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经考核合格出站。 2.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2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4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5年以上。 5.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卫生系列相应专业职称并被聘任中级职务7年以上,且现第一注册执业地点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或在市州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除临床、中医(含中西医结合,下同)和口腔类别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参评相应专业副高职称。 (三)学历(学位)要求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学位),申报参评医、药、护类的学历为相应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申报参评医技类的学历为相关医药卫生类学历(学位)。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全日制”、“脱产”字样的,归为全脱产类学历,此类学历人员聘期须减去学习时间(能提供在职证明材料的除外);学历(学位)证书上注明“在职”、“函授”字样的,归为在职类学历,此类人员聘期不受影响。 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 申报参评医学类、护理类专业的,应取得执业医师(不含助理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相应执业证书。根据《执业医师法》及有关文件规定,医学类申报参评人员应严格按照注册的执业类别、执业范围,选择相应专业申报参评。 自2019年起,根据医疗机构实际情况,结合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范围和工作岗位不一致的问题,允许执业范围为中西医结合的医师申报参评中医妇科学、中医儿科学、中医眼科学、中医肛肠科学、中医耳鼻喉科学、中医针炙科学、中医皮肤病学、中医推拿科学专业。允许执业范围为妇产科的医师申报参评妇女保健专业,执业范围为儿科的医师申报参评儿童保健专业。心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申报参评心电诊断专业。脑电诊断岗位的医师(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可申报参评脑电诊断专业。允许心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心电诊断、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脑电诊断(执业范围为内科、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岗位的医师以心电学技术、脑电图技术的中级职称作为台阶,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心电诊断、脑电诊断专业。 三、下基层服务要求 在政府办城市(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二级以上医院申报参评副主任医师职称的临床、中医、口腔类别专业医务人员,任现职以来至申报参评前必须到县(市)或乡镇医疗卫生机构服务6个月以上,并经服务单位及其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年龄在50周岁以上或以往曾在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5年以上的申报人员可免下基层服务。自2021年度起,下基层服务执行《关于明确部分系列(专业)晋升职称基层工作经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职改办〔2020〕4号)相关规定。 四、论文要求 论文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纳入用人单位评价项目。 (一)刊物要求 1.认可的论文:公开发表的论文必须是发表在国内外医药卫生类或相关专业正式期刊上的论文。国内正式期刊指《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参评论文正式期刊目录》(见湘卫职改办〔2010〕3号文件,以下简称《正式期刊目录》)和《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发表认可期刊目录》(见湘卫人发〔2015〕24号文件,以下简称《认可期刊目录》)收录、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并可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上查询到、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正式期刊目录》和《认可期刊目录》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国外刊物是否为正式期刊,由评审专家组鉴定。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的病例、总结、报告等可替代论文。 自2017年度起,发表在《湖南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论文发表认可期刊目录》(见湘卫人发〔2015〕24号文件)以外的国内期刊不予认可。 2.不予认可的论文: (1)增刊、特刊、专刊、论文集及电子网络版上发表的论文; (2)综述、个案报道(指3例及以下报道)和译文; (3)在境外、港澳主办的中文刊物中发表的文章; (4)只发了用稿通知或已印清样但未正式发表的论文; (5)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二)字数要求 1.公开发表的论文(含参考文献)字数要求在1500字以上(不含摘要、关键词)。 2.字数按实有正文计算,即以排印的版面每行字数乘以全部实有的行数计算。占行题目或者末尾排不足一行的,按一行计算。 (三)其他要求 1.论文必须是以申报参评人员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 2.论文内容应为医疗卫生机构临床或技术工作并与所申报的专业密切相关; 3.论文必须是取得现有职称后发表; 4.论文署名单位必须与本人工作经历相符。 五、外语、计算机水平和继续教育要求 外语、计算机水平、继续教育情况不作为申报参评职称的必备条件。 外语、计算机是专业技术人才学习研究的重要工具,外语是跨文化沟通能力的重要体现,应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才具备、提高其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申报参评高级职称的,外语、计算机水平作为工作学习业绩内容赋予一定的评价权重。 专业技术人才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申报参评上一级职称的重要条件,持市州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湖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分)认定单》者,综合成绩加3分。 六、年度考核要求 任现职以来最近连续5年(硕士学历申报参评副高职称4年、博士学历申报参评副高职称2年)年度考核结果均要求“合格”及以上等级(因2020年度考核还未进行,2020年度考核登记表免于提供)。军转干部(专业技术士官)在部队工作期间未进行年度考核者,需提供团以上部队政治部门(士官由司令部)相关证明材料。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评; (二)违反其它职能部门规定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 申报参评人员在当年度确认文件下发前发生不得申报参评情形的,不予发文确认。 对违背诚信、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报参评人员实行职称评审“一票否决”,取消其申报参评资格;倡导科学精神,坚守道德底线,对师德、医德等品德有问题的实行“零容忍”,对学术造假实行“一票否决”。对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歪曲事实真 相、不如实填报相关信息、暗箱操作及程序不当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予以撤销。对违纪违规的申报参评人员在全省范围通报,通报结果连续3个年度提交至相应高评会供评委参考,失信行为记入《个人失信记录表》,放置个人档案留存,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的,通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党纪、政纪追责处理;涉嫌违法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建立健全追溯追责复核机制,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申报参评人员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等违纪违规取得职称的行为,一律撤销其相应职称,据此获得的后续职称或其他权益,也一律一并取消。 附件3-8
关于石正丽的论文解析如下: 《自然》论文提到,石正丽团队发现新型冠状病毒序列与一种蝙蝠冠状病毒在全基因组水平上相似度高达96%,表明蝙蝠可能是该冠状病毒的来源。
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院长弗朗西斯科林斯(FrancisCollins)发表了基因研究显示新冠肺炎病毒起源于自然的博客报道,其结论是该病毒自然产生的。关于新冠肺炎病
2020年1月12日。新型冠状病毒是一种新发急性传染性疾病,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有关该病毒的文献最早于2020年1月12日发表于国际顶级学术期刊自然中,是一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Corona Virus Disease 2019,COVID-19),简称“新冠肺炎”,世界卫生组织命名为“2019冠状病毒病”[1][2]
印度人口自然增长率高,人口众多,倘若在印度的防疫上面失控,那么感染人口将不可估计,印度会面临着各种资源短缺,人民恐慌,国家失控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