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迪奥特曼
你面临的问题主要可以通过两步来进行维权。
一、搜集证据证明你发表文章在线,将原始文件、教学过程的任何证明和参与你这篇教学的人(比如其他教师、学生)的记录或者签名的证明信;你发表在各个论坛、博客的内容必然早于抄袭论文发表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
二、根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的第二十七条,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属于学术不端行为;对此抄袭行为进行举报。发表论文的人所在学校收到你的举报,学术委员会会进行审查并给你反馈。
下面链接是百度百科关于此办法的说明,希望能帮到你。
百度百科《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
别惹阿玉
我认为高校老师的这一做法是可耻的,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高校老师几乎都有论文发表的任务,因此很多的老师为了能够完成考核任务,在日常教学的过程之中都在埋头努力搞科研。要知道一篇论文的成功发表是非常艰难的,在这背后需要做很多的调查查阅各种各样的书籍,这样的话才能够写出一篇真正符合规范的论文。
正是因为论文写作的艰难,所以说大家看到的每一篇论文才弥足珍贵,而这些高校老师们才能够靠着自己的论文一步步晋升。但如果说这些高校老师他们在写论文的过程之中靠的不是自己的努力,而是去掠夺别人的智力成果的话,那么这一论文就显得毫无意义,而且还会成为他们个人道德品行的反应。高校老师抄袭答主的回答,然后将其纳入自己的论文,并且还进行发表。
这样的行为是对他人智力成果赤裸裸的掠夺,先不说高校老师的身份,就说他的行为性质就已经难以让人容忍。在原来对于智力成果的保护还并不完善,在当时很多人也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但是慢慢的随着国家加强了对知识成果的保护,越来越多的人都开始有了这方面的权利意识,而这个老师的行为无疑是在侵犯他人的智力成果。
其次从老师的身份来说,他这样的做法也无疑是给整个老师群体抹黑。老师作为传道授业者,其首先应该保证本身的品行端正。如果说没有师德的话又如何能够成为一名好老师呢?而这个老师肆意掠夺他人财富,并且以自己署名的方式将论文进行发表,这种行为无异于学术偷窃。所以说,无论是从行为的性质还是老师的身份来看,这个老师的做法都是非常可耻的。
吃货独依
投诉他!可以到法院控诉。你既然发表在了博客上,那就告他抄袭。投诉的话,待法院核实肯定是要的,虽然你没有正式发表,但是你是原作者这件事是不可否认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以下复制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最后,建议你在解决完这件事情前不要发表,否则容易被他反咬一口,当时发在微博等平台上的原文截屏保存一下,可以的话找个律师咨询……Emmm,其实这种事情也可以私下和解。。(如果你想的话),可以和李某交涉要求赔偿,概不承认的话还是告他吧。PS:个人见解,,可以看看,当真的话我有点虚……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微笑)
抄袭他人论文是违法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他人作品,或歪曲、篡改、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行为人应当就其行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一篇文章是否有发表的价值,就在于它是否有料、有思想、有行动;是否可以让人有所启发和借鉴。如果我们写的文章,就是我们这个行业里最为普遍,人人都在做的事情,那就没有
如果是对方写好了没有内部发表或者发表等行为,你将他人论文一部分发表在了刊物上,应该算作是剽窃他人论文,不属于抄袭的范畴。
是的有这样的期刊,也是合法的正规期刊。给大家推荐国家级期刊《新财经》和省级期刊《长三角》,有意进空间看看。
学生缺乏论文写作经验,不知道怎么合理引用文献导致的,部分学生没有意识到问题,之后还担任了高校教职,经验主义将以前错误的引用方法合理化,并为了省事而扩大使用,最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