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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意志对教育教学的运行起监督、评价、咨询的作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教育督导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摘要:文章从教育督导的涵义及其历史沿革、教育督导的地位与作用等既定认识出发,提出了对教育督导的理解和看法,并结合我国教育督导现状,就我国的教育督导制度作出了一些思考。
关键词:教育督导 认识 思考
我国的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性和专业性并举,但以专业性为重,“监督”和“视导”职能兼具,但以“视导”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奉行民主、科学、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为旨的专家式管理支持系统。它对上能起到“参谋”和“反馈”作用,对下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领导身边,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学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又能够跳出教育行政部门之外;既明上义,又知下情;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能掌握教育现状,又能前瞻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并且,教育督导不仅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也包括学校内部建立的督导机制。
一、对教育督导及其历史沿革的认识
1、我国教育督导的历史认识。
教育督导古而有之。我国西周时就有“天子视学”,随后视学制度沿袭发展,又扩至“王亲视学”、“学官视学”,但真正建立起教育视学制度是在宋代。宋代设立了专门的官职与机构,设有提举学事司,“岁巡所部,以察师儒之优劣,生徒之勤惰”。元代设提督学校官,明清时中央任命各省提学官(清称提提督学政、学政),民国时(1996年后)改称视学人员为“督学”。新中国成立初期也在各级教育行政机构设立督导室或视学室,但在20世纪50年代后期教育督导工作被削弱停滞;1997年9月,邓小平提出恢复重建教育督导机构,教育部设立了视导员,着手恢复教育督导制度;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原国家教委设立了督导司,全国教育督导机构随之建立起来;1991年4月,原国家教委颁布了(教育督导暂行规定》,各省市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教育督导规章,教育督导工作逐步规范和发展;2002年党的十六大提出依法治国、加强监管部门,教育部在机构改革中将督导办独立设置,以后中编办又批复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普遍成立了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全国初步形成了中央、省、市、县四级教育督导体系,建立了一支由8000多名专职督学、20000多名兼职督学、30000多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的专兼结合的教育督导队伍,强化了督政职能。
2、西方教育督导历史认识
西方的教育督导制度是在18世纪后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机器大工业生产引发了个人和社会对教育的极大需求,而由社会团体和个人经办、处于自然发展状态的教育不能适应工业社会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国家介人教育,加强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和投人,由此,教育督导制度得以建立。该制度旨在强化国家对学校教育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由于各国的政治和文化不同,因此教育督导制度也不尽相同。英国是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英国政府自1939年首次任命皇家督学,到现在已形成了相对稳定、比较成熟的中央和地方两级制度并行的全国教育督导网络。女皇督学团和地方教育督导机构并非从属关系而是合作关系,二者相互补充。中央督导不负直接的管理责任,而地方督导组织则重视视导后的改进工作以及对教师的指导与帮助、校长的提拔与任命、教育资源的分配等非视导性工作。女皇督学团面向全国,向教科大臣负责。地方督导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工作,向地方教育局和教育委员会负责。这种两级并行的教育督导网络将宏观督导与微观督导统一起来,可以将“督政”和“督学”落到实处。
英国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在教育督导的范围已扩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整个教育事业,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个方面,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的教育督导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女皇督学团虽设在教科部内,但有其业务上的独立性,督学提出的报告内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学团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预。英国的学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传统,即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官员,更重要的是专家,是给教育管理部门提专家建议的人。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教育工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因为信誉及其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的适用性、对教育情况了解的透彻性,使之权威性极强,从而能对学校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美国的教育管理中没有教育督导概念,教育督导一般称为教育辅导。虽然辅导工作遍及各级各类教育,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教育辅导制度,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育辅导机构。就教育辅导范围来看,州和学校承担着大部分辅导工作,联邦的作用相对较小。总的来说,美国的教育督导不重权力,主要重视专业性,重视教育指导的效果,重视微观方面的视导。因此,美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值得我们注意,可借鉴之处在于:教育督导组织不仅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督导机构,同时学校也承担着大量的教育辅导责任,教育督导工作强调合作、民主、全面,这就使得微观督导尤其是督学更实在。
二、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1、确立现代教育督导观念,提高对教育督导制度建设的认识。
加强教育督导自身法规制度建设,建立科学的教育督导体系,已成为世界发展国家对教育实行科学化管理的共同趋势。在这方面,英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政府是实现“科教兴国”大业的重要支柱,规范政府发展教育的思想、制度、法律和行为,真正确立教育在社会发展运行机制方面的地位和作用,学校即是办学的独立法人实体,拥有对学校规划、教学实施、质量控制、人事聘任、财务管理等确定和实施的办学自主权。同时又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规和教育方针。
2、从教育督导的范围看,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名义上为政府督导室,但仅限于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这与当今终身教育思潮影响下正在形成的大教育格局不相适应。应当进一步拓展教育督导的范围和领域,加强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种类型教育的督导,督导的内容也应涵括管理、课程、师资培训、教学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3.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提高督导队伍素质。 有意识地改变督导人员年龄老化的现状,逐步形成老中青相结合,管理者和专家相结合,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人员基本结构,为督导工作和督导队伍建设的可持续性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同时加强对现有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专业督导队伍,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4.加强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创新督导工作机制。总的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是比较滞后的,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都较少。在人们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及其定位等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来帮助人们橙清认识、统一思想,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认识基础和理论指导。
5.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学术团体在教育督导方面的作用。教育督导并不仅限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在学校内部建立教育督导机制,将“督学”落到实处,变重“结果”为重“过程”,教育指导效果明显。应倡导一些教育学术团体发挥其专业、权威、公正的特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象美国的一些教育学术组织一样,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共同参与政府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
参考文献:
1.李世恺 英国督导制度之考察。 江苏高教2001(3)。
2.程凤春 教育质量管理的历史演化和趋势。南京社会科学2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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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锦涛同志在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要以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制度为重点,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核心,以提高制度执行力为抓手,加强整体规划,抓紧重点突破,逐步建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增强制度实效。”这一重要论断,科学总结了我们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经验,深刻揭示了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基本规律,是我们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遵循。我们一定要按照这些新要求,把握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规律,着力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增强约束力,提高反腐倡廉制度的科学性。首先,着力抓好教育制度建设,增强反腐倡廉教育的约束力。坚持和完善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主要负责同志定期讲廉政党课等制度,建立健全党性定期分析、反腐倡廉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完善示范教育、警示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制度,建立基层党员轮训、流动党员教育制度,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新闻发布、对外宣传等制度,研究制定贯穿干部培养、选拔、管理、使用全过程的反腐倡廉教育实施办法,进一步提高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化水平。其次,着力抓好监督制度建设,增强反腐倡廉监督的约束力。按照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的要求,积极探索加强监督的有效途径,认真落实加强对党政正职监督的办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岗位、重要职能、重要事项的全方位全过程监督。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加强党的代表大会、委员全体会议、党代表大会代表的监督作用,健全和规范常委会向全委会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制度;加强上级监督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加强巡视监督;拓宽监督渠道,构建“大监督”格局,健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三,着力抓好预防制度建设,增强预防腐败工作的约束力。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抓好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坚持把预防腐败的要求落实到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各个环节,形成一套有效的预防腐败制度。第四,着力抓好惩治制度建设,增强惩治腐败工作的约束力。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查处机制;建立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制度;健全查处案件协调机制,建立重大案件督导督办机制;建立健全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的纪律要求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探索建立举报人奖励制度;建立健全查办重大案件情况通报和剖析分析制度,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与此同时,切实抓好纪检监察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能力和水平。增强执行力,维护反腐倡廉制度的严肃性。一是坚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要把制度执行摆在突出位置,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抓手,建立健全保障制度执行的工作机制,完善保障制度执行的程序性规定和违反制度的惩戒性规定,保证反腐倡廉各项制度得到切实执行。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制度贯彻执行。建立健全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每项制度都要明确监督执行的责任部门,建立健全制度执行问责机制。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范围,对执行制度不力的坚决追究责任。三是领导干部要自觉遵守制度规定,发挥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作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制度、严格执行制度、自觉维护制度,在执行制度上既率先垂范、又敢抓敢管,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带动广大党员干部自觉遵守和执行制度。四是切实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坚持有纪必依、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坚决同一切违反制度的现象作斗争。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随意变通、恶意规避等严重破坏制度的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增强创造力,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系统性。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提出的新要求新期待,及时研究反腐倡廉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反腐倡廉建设的新成果新经验,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目标新任务,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创新。在制度创新中,注意抓好法规制度的系统配套,既重视基本法规制度建设,又重视具体实施细则完善;既重视实体性制度建设,又重视程序性制度配套;既重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又注意与国家法律法规协调配合;既重视中央立法,又重视地方立规,做到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当前,尤其应针对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特点,按照与改革开放伟大实践相适应、重大举措相配套的要求,配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紧紧围绕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来改革创新,在群众最不满、最关切、最盼望的地方加以推进。同时,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理论研究,把握反腐倡廉建设规律,实现反腐倡廉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有机统一,尊重基层和群众的首创精神,积极借鉴国外防治腐败的有益经验,不断推进制度系统创新,从而保证反腐倡廉制度行得通、管得住、用得好。 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实现对权力行使过程的有效监督近几年,政策理论研究部门和党政机关在理论方面对“加强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有效监督”这一课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科学措施并付诸反腐败工作实践。然而,就现实情况来看,社会各方面对权力运行的监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政治生活中权力腐败依然不容忽视,违法用权发现难、调查难、处理难的“三难”现象困扰着监督机关反腐败工作的顺利开展。究其原因,我们认为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是造成“三难”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是实现对权力行使过程进行有效监督的基本前提。唯有如此,才能从源头上消除腐败,从而真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充分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本质要求,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的战略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政治保证。一、从反腐败角度看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制度的必要性腐败必须借助公共权力而生存,它是权力失去监督和制约后产生的一个怪胎。腐败行为的产生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前提条件,即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腐败机会的形成则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权力垄断,二是暗箱操作。从已调查处理的一些腐败案例来看,对于存有腐败动机的掌权者来说,权力行使过程的暗箱操作可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良后果:可以不受法律法规和制度、纪律的约束,自由地运用权力;由于知情权限制在腐败主体范围之内,监督者无法获取监督所需要的有效信息,腐败行为不容易被发现;由于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腐败行为一旦暴露,腐败主体容易形成“攻守同盟”或制造伪证、假证、销毁罪证,给查处工作带来困难,很多腐败行为因查无实据而不了了之,客观上减轻了对腐败主体应有的惩处力度;可增加腐败者的侥幸心理,而且这种侥幸心理相互影响,使腐败的领域越来越宽、人数越来越多、胆子越来越大;权力运行透明度不够,腐败主体可最大限度地增大权力的自由裁量权,影响甚至堵塞社会公务活动的合法途径,迫使或诱使他人行贿掌权者,导致腐败行为的不断产生。由此可见,尽管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不一定就是腐败行为,但暗箱操作是产生腐败行为的必要因素之一。没有暗箱操作,腐败行为很难形成;即使形成,其危险系数也会很高。所以说,暗箱操作给存有腐败动机的掌权者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腐败条件。相对而言,监督主体要想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就必须对监督对象有知情权。实现知情权必须具备两个前提条件,一是被监督者公开被监督的事情,二是监督者了解被监督事项的内情。这就要求被监督者的权力运行过程必须公开。如果缺乏权力运行过程的公开透明,即使法律赋予监督主体监督的权力,即使设立多元监督主体,即使监督主体主观上有强烈的监督欲望,最终也会因暗箱操作给监督带来一系列困难,大幅度降低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因此,要想从源头上消除腐败,就必须改变目前在某些方面或某些领域存在的权力行使过程暗箱操作的现状,变暗箱操作为“阳光工程”,建立完善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把公共权力的行使纳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减少掌权者的腐败机会。二、建立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法规制度的策略一是提高思想意识,夯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思想基础。特权思想是数千年来沉积在国人灵魂深处的封建思想的“硬垢”,在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我们一定坚持用科学、民主的思想加强政治体制改革,从思想上、政治上逐步消除特权思想的错误观念。对此,必须在社会上普遍进行正确的权力观、监督观教育。《宪法》庄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授予的,任何公共权力的行使,无一例外地都应受到人民的监督。应该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人民主权”这一思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主动监督意识和各级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唯有如此,才会冲破和克服一些不适应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观念的束缚,才会对权力的监督形成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和社会氛围。领导干部公开行使权力,正是正确的权力观和监督观在实践中的具体体现。二是健全和完善法律制度体系,是实现“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重要保证。首先,应该把“公开透明行使权力”这一用权要求法制化,将其纳入具有最高权威的法律体系。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需要,要尽快出台《监督法》。在《监督法》中着重明确“权力行使过程必须公开透明”这一要求,并将其上升为一项普遍原则来执行,任何掌握公共权力的人行使任何(国家规定保密事项除外,下文同此)公共权力时都必须遵守,不以任何人的个人意志为转移;同时还要加强监督,给监督主体的监督权做出具体规定。通过法律手段,一方面促使掌权者自觉规范用权行为,另一方面为公众和监督机构对用权行为的监督提供合法依据。在法制建设的基础上,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要求,紧密结合不同部门、行业的权力运行特点,为不同的部门、行业分别制定关于“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专项制度。制度的制定要坚持以下准则,以把握权力行使的正确方向。①全面性。指所有公共权力和所有用权行为都应该公开透明,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会议内容等都应该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并且提供了解这些信息的便利条件。②全程性。指“公开透明”必须贯穿于公共权力行使的全过程。对权力公开的内容、范围、透明的程度等方面做出明确要求,规范公共权力运作的程序,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严格按程序运行,使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公开透明。③时限性。指对权力的行使结果或某些运行环节,要按制度要求的时限按时公开,不能有意拖延或隐瞒。④民主性。即充分体现“人民主权”这一思想,依法保证广大人民群众、普通党员干部职工对权力运行过程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⑤重点性。即要抓住权力行使过程中容易产生腐败的关键点、监督盲点、难点等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科学措施,使隐蔽的权力公开化、透明化,便于监督主体监督。⑥层级性。即对不同层级的权力机构和掌权者的用权行为提出不同要求,破除权力的神秘感、封闭性,使每个层级在行使权力时都达到公开透明。尤其要抓住高层级权力机构的用权特点,用制度特有的约束力,保证高层级权力行使过程的公开透明。⑦无效性。即明确规定暗箱操作的用权行为是无效的,不合法的,任何公民都有权对暗箱操作用权行为进行监督。三是采取与内容相一致的公开形式,开辟“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途径。大体有7种公开形式:①面向社会发布党务、政务、司法公报。乡镇级以上党、政机关对一些重大的、社会关注的党政、司法等公务活动要公开,让社会对各级各部门公务活动及其合法性有所了解。公报除上下传递外,还要扩大社会各界人士的知情面。②党政会议公开。除国家规定的保密会议外,党政会议要面向社会开放,让大众及时了解会议内容。③借助新闻媒体公开。保障新闻自由和批评自由,新闻媒体可真实报道各级各部门的用权情况,对违法用权者直接曝光。对于地方、部门和个人封锁新闻采访和打击报复批评性报道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另外,对有关党政方面的重大问题,还应该在新闻媒体上展开探讨,百家争鸣、各抒已见,择优而从之,这样可以避免政策性重大失误的产生。④实行“电子沟通”。利用现代电子手段架起政府与公众相互沟通的桥梁,如电子会议、电子民意调查、电子政务公开等。通过电子手段,提高官方和公民之间沟通的效率和效果。⑤多向沟通。权力运行的决策、执行等环节要与同级商讨、向上级请示报告、向监督机关汇报、向下级通报,使权力的运行不但公开透明,还要正确合理。⑥设立咨询机构。各级党委、政府要设立公务咨询机构,专门答复公众的咨询,依法保障公众对权力行使的质疑权和知情权。⑦设立公开栏。主要应用于村务、厂务、校务等单位的公开,机关单位也可利用这种形式。利用公开栏进行公开,一要抓重点,二要注重增大内容容量。四是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制度”的落实。落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专项制度,就要建立健全工作运行机制,使机制内部各个环节环环相扣,相互驱动,促进工作有效地开展。一是建立领导责任机制。各地各部门都要建立领导小组,主抓制度的落实。同时,明确领导责任,各地各部门“一把手”为本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如果所辖单位不能落实“公开透明行使权力”的制度,则“一把手”负主要责任。二是实行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各地各部门要把日常工作内容同制度的落实紧密结合起来,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落实目标。要把目标要求,按类分解后落实到具体责任主体头上,使定性的内容度量化、抽象的内容具体化、笼统的内容精细化,保证目标责任制落到实处。对于达不到目标要求的,要追究责任主体的直接责任。三是实行向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情况制度。各地各部门的主要领导,要定期向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汇报公务活动情况,对于重大事项则随时汇报,重点环节则重点汇报。经过上级和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查验,然后把汇报材料编印成《党务、政务公报》,向社会公开。四是健全监督机制。建立纵横交错的监督网络,尤其要充分体现上级、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民众的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各地各部门用权行为的明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同时要认真对待群众的举报,倾听群众的呼声,充分发挥群众的力量,让群众监督各级各部门的用权行为。五是建立评估考核机制。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通过察看档案资料、自查报告、征求上级意见、群众评议等手段,对各单位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考核。在考核中,注意用事实说话,细化到具体事项,被考评单位一年做了哪些事,每件事的公开透明度怎样。通过对具体事项的分析,最后得出评估结果。评估考核机关要不怕麻烦,在真实、深入上下功夫,真正发挥评估考核结果的作用,促进权力机构和用权行为的“公开透明”,达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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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督导证明材料通常指的是督导人员在完成督导工作后需要向被督导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以证明他们已经完成了预定的督导任务。督导证明材料通常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 督导计划:包括督导人员的姓名、被督导单位的名称、督导的具体内容和目标、督导时间等相关信息。2. 督导报告:记录了督导人员的工作过程、结果以及意见建议,通常包括督导后的情况分析、问题点整理、改进和建议等内容。3. 督导记录:包括督导时间、地点、被督导的事项、结果等内容的记录。4. 督导总结:对整个督导过程进行总结和评价,包括督导效果的评价、问题点总结、下一步改进措施建议等。督导证明材料的格式和内容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不同的单位和机构可能会要求不同的内容和格式。因此,在上传督导证明材料之前,督导人员需要向被督导单位咨询相关要求,以确保自己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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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督导证明材料通常是指提交相关机构或组织对您在某个领域的督导或指导工作的证明文件。这些文件可能包括以下材料:1. 督导工作证明信:一封由您的上级或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信,证明您在某个领域的督导或指导工作经验。2. 督导或指导报告:这些报告通常由您在督导或指导工作中所写的文档,包括记录您所提供意见和建议的反馈和总结的报告。3. 获得奖项或荣誉的证明:如果您在督导或指导工作中获得过奖项或荣誉,您可以上传相应的证明文件。4. 推荐信:如果您的督导工作得到了客户或受众的认可和赞赏,您可以上传推荐信来证明您的工作能力。5. 其他相关材料:这包括您在督导工作中所撰写的任何文章、论文或其他出版物,以及相关工作的参考人员名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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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督导证明材料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例如申请学校的奖学金或者参加某些竞赛活动等,需要提供证明自己具有一定的督导经验的材料。这些材料一般包括督导证明信、督导记录、督导报告等。督导证明信是指由被督导者或者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信,证明自己曾经担任过某个领域的督导工作;督导记录是指记录督导内容和过程的文件;督导报告则是对督导过程和结果的总结和分析。上传这些材料可以证明个人具备一定的督导经验和能力,从而提高申请人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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