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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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代中国私立法律 教育 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其从无到有,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中,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
【关键词】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现代化
中国传统教育向来是官学和私学并存,及至近代中国的大学教育仍承袭了这一传统。但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清末一度是被官办学校所垄断的,后因立宪形势紧迫才开通禁令。就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而言,其经历了由严禁到准允的转变。私立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再到大量涌现,并很快遍布全国。虽打破了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在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是对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种补充,为这一时期法律教育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毋庸讳言,由于其发展中呈现出泛滥成灾的趋势,也产生了一些消极的影响。本篇拟以办学理念为视角,探索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并 总结 其正反两方面的历史 经验 和教训。
一、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
近代中国的新式法律教育是伴随着法律制度的变革发展起来的。写作论文在清末法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清政府不得不把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制变革紧密结合起来,开始以西方资产阶级法学教育的思想、 方法 来培育法律人才。但在其起始阶段,私立法律教育并未纳入清廷政策的许可范围。1904年的《学务纲要》明令规定:“私学堂禁专习政治法律”。直到1910年清廷才明令准办并推广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此后,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就遍布全国,并在适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中形成了自己的办学理念。
第一,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清末,由官治走向自治,在时人看来,“所有议员自治职员审判官吏,非有法政之素养不足以趋赴事机,需才既众,自宜广加培成以资任使,若专恃官立学堂为途未免稍狭”,需要另辟办学 渠道 、扩大办学规模,进而培养大批具有法学专门知识的人才,进入立法、司法、执法和行政部门。也就是在这一背景之下,1910年学部奏议复浙江巡抚折,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同年,为进一步适应立宪形势发展的需要,学部在改订法政学堂章程的立学总义中.将此前的“以造已仕人员,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足资应用为宗旨”,[2]改定为“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足资应用为宗旨”。[3]这一培养宗旨的调整,不仅突破了先前“以造已仕人员”的局限,将招生对象扩大了,而且用“以养成专门法政学识”置换“研精中外法律各具政治知识”,很显然较之前更强调法政学堂教育的应用性。
第二,取法日本法学教育模式,与官办法政学堂整齐戈哇一。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虽明言“参考各国学制,拟具改订法政学堂章程三十一条”,但无论是其课程体系设置,还是其课程所反映的教学内容大多都蹈袭日本,这一局面及至民初也没有大的改变。为整肃私立法政教育,不仅在此前颁布的《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致折》中规定,“各科课程、学生入学程度均按照官立法政学堂本科章程办理”,而且在《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又申令,此后京外新开的私立法政学堂,均按照此改定章程办理。
第三,适应时势变化的客观需要,因时制宜调整办学层次和规模。在《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中,为防范“趋于简易,以滋速成之弊”,明令私立法政学堂“附设别科,惟不得专设别科”。但时隔半年之久,面对当时中学毕业生人数过少,各处法政学堂的正科难以正常开办的实际困境,为应一时之需,学部认为“自应量予变通,准其先设别科,以应急需,俟将来中学堂毕业生渐多,再将别科章程废止,¨做了应时变通的调整。及至民国二年,“各处法政专门学校纷纷添设别科,入学新生,动辄数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无专门之实。”学部为遏止流弊的发生,则严令“不得再招考别科新生”。同年,教育部又通咨各省,严令“所有省外私立法政专门学校.非属繁盛商埠、经费充裕、办理合法、不滋流弊者,应请贵民政长酌量情形,饬令停办或改为法政讲习所可也。”通过强化监督管理,关闭了一些条件不合格的私立法政学校。
第四,适当放宽办学地点,使用统编的审定教材。1910年,清廷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之始,为便于监督,参照日本的做法,将私立法政专门学堂的办学地点限于省会。但时隔不到半年,鉴于“按照光绪三十四年宪政编查馆奏定逐年筹备清单,省城及商埠地方等处各级审判厅须于第三年内一律成立。则通商口岸须用司法人材实与省城同关紧要,自应将私立法政学堂限于省会一节,酌量推广”,规定“凡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经费充裕课程完备者,一律准于呈请设立法政学堂,以广造就。”[7]与此同时,学部基于“各国法政之学派别不同,各有系统,必折衷于一是,始可以杜歧趋而崇政体”的判断,拟取京师法政学堂和京师法律学堂的各科讲义,“慎选妥员审定刊行,以资研究而端趋向,庶于制宜通变之中,仍寓划一整齐之意。”[8]在解禁私立法政学堂的同时,设想以颁发统一教材的办法来加以调控。
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办学理念集中体现了社会转型对新式法律人才的需求,而由于私立法律教育本身是在转型社会矛盾运动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在其发展的不同时期,其办学理念自然不可避免地包含着某些它自己无法彻底解决的矛盾,清末民初私立法政教育的畸形繁荣就是其外在的表现。
二、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
任何时代的特定社会的教育,都是这一时代和特定社会的产物。写作毕业论文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也不例外。其办学理念所体现的就是尽可能满足和适应时代和社会的需要。可以说,它既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产物,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构成。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产生和发展不仅仅表现在新式法律教育量的增加和扩展,更体现于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中。具体而言,其办学理念的时代意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二是教育体制的完备;三是教学内容及形式的改善。
在1904年《学务纲要》中,清政府出于对濒危政治统治自救的目的,一方面,肯定了学习外国法律的重要意义,反对那种认为学堂没立政法一科将启自由民权之渐的观点;另一方面,又“害怕学生们可能会反对它而闹事,会蔑视皇帝的权威和不分轻重地一味坚持他们的权利”,极力诋毁人们谈论民权自由,严令“除京师大学堂、各省城官设之高等学堂外,余均宜注重普通实业两途。其私设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应由学务大臣咨行各省切实考察禁止”,、法律教育完全官方垄断而排除私人加入。[10]
但在新政浪潮的推动下,法律教育变革的风帆已经高高扬起,没有任何势力能阻止其前进的步伐,转型社会的历史推动着清政府不由自主地进行变革。1907年10月,清廷谕令在中央设资政院不久,又令各省在省会设咨议局,并预筹各府州县议事会。接着,1908年7月22日颁布《咨议局章程》62条和《咨议局议员选举章程》l15条,限令各省于一年内成立咨议局。新政的迅猛发展,要求打破官办法律教育的专制垄断体制,开禁民间法律教育.从而满足社会变革对新式法律人才的广泛需求。为此,1909年浙江巡抚增韫上奏清廷,要求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1910年,学部奏准“各省私立学堂专习法政,以广教育而重宪政。”[11]自此,近代中国法政教育官方一统的垄断局面彻底被打破,办学主体走向多元化。
清政府由严禁私立学堂专习政治法律,到明令准办并私立法政学堂的设置,这不仅在办学主体上增加了一种新形式,带来了办学主体观念的转变,而且更重要的是办学主体观念一定程度的转变也促进了教育体制的完备,法律教育的布局、层次和结构日趋复杂多样。在私立法政学堂开禁之初,虽规定开办地点应局限于省会,但此后不久,这一规定即被突破,私立法政学堂扩展到包括繁盛商埠及交通便利之地,官办和私立法政学堂迅速地遍布全国。在1913年,仅江苏一省就兴办了15所官办、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学生数为4742人。其中,私立法政大学和法政专门学校有13所。[12]
为配合法政教育的发展,1910年,学部参考各国学制,拟定了改订法政学堂章程,出台了一整套法政教育的具体规划。分设正科和别科,正科分法律、政治和经济三门,均四年毕业。别科不分门,三年毕业。如因学生过少,正别两科不能同时许设的,准其先办一科。正科学生须在中学堂得有毕业文凭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别科学生以已仕人员及举、贡、生、监,年在二十五岁以上、品行端正,中学具有根底者,经考试录取后始准入学。每年级学生名额,按照各地方情形酌定,但每级至少在百名左右。[13]列官办法政教育与私立法政教育并重政策的制订,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以往法政教育偏狭的局面,推进了法律教育的大发展。
教育体制的完备要求教学内容的相应改善,其努力方向是进一步规范专业教学的课程设置,提升办学层次。自清束至民国,学部(教育部)都与时俱进改革原有课程,增设新课,对于法律门(科)的应设课程作了详细规定。在1910年的《学部奏改定法政学堂章程折》中,其明确规定:“从前所定法政学堂章程,其应修改者,约有三端:一日课程。当订章之际,各种新律均未颁布,故除大清会典、大清律例之外,更无本国法令可供教授。今则宪法大纲、法院编制法、地方自治章程等,均经先后颁行,新刑律亦不日议决,奏请钦定施行,此后法政学堂此项功课,自当以中国法律为主,此应改者一。”在其法律门课程表下又特附注:“民法、商法、诉讼等法,现暂就外国法律比较教授,俟本国法律编订奏行后,即统照本国法律教授。”及至民国,教育部在1912年公布的《专门学校令》中,又首次提出“专门学校以教授高等学术、养成专门人才”的教育宗旨,规定“专门学校学生入学之资格,须在中学校毕业或经试验有同等学力者”,将法政专门学校完全定位为高等学校层次。与此同时,在同年教育部颁布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十条中,又把法律科的必修课目定为:宪法、行政法、罗马法、刑法、民法、商法、破产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外国语;把法律科的选修课目定为:刑事政策、法制史、比较法制史、财政学和法理学。此时,法律教育虽仍处于模仿引进阶段,但较之以前课程设计明显趋于成熟。
三、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历史 反思
在我国传统法律教育向现代法律教育的转型中,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一波三折的发展历程形成了一些可以辨识的价值和特点,启示着我们进一步认识法律教育现代化进程中的若干基本矛盾和基本问题。具体而言有:
第一,法律教育不应是政治的简单附庸,不应是服务于短期政治目标的实用工具。教育既有别于政治,写作硕士论文又从属于政治。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教育制度,都不可能游离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发展史不仅反映了近代中国法律命运的变迁史,而且也折射出了近代中国政治制度的演变。“新政”之初,在清廷统治者看来,“盖科学皆有实艺,政法易涉空谈,崇实戒虚,最为防患正俗要领”,因而私立法政学堂“概不准讲习政治法律专科,以防空谈妄论之流弊。”一直至1910年,才因立宪政治对新式法律人才的急需而有限开禁。很显然,新式法律教育在近代中国的发展,不单单是教育事业自身发展的结果,政治因素的影响也至为明显。清政府在法律教育发展之初就已把兴办法律教育与政治稳定联系在一起,且服从于政治发展的需要,对法律教育本身的价值和特点重视不够,忽视了其发展的独立性。这就导致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从一开始就染上了政治至上的病毒,并一直隐藏于其肌体中起着不同程度的破坏性作用,严重制约了法政教育的健康发展,使得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产生的阶段就是个先天不足的畸型儿。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之所以表现出贫困和幼稚,这可以说是病根之一。
第二,时代落差造成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现代化变革,其形式上的模仿并不等于已认识到了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真正内涵。由于近代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并非是传统社会的自我演进,而是在西方法 文化 与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冲撞交融中整合而成的,从已经凝固的文化心理、情感和观念出发,中国传统法文化必然对西方法文化产生某种抗阻。在新式法律教育中,往往是封建思想的束缚依然故我,“新式法律教育”培养的只是“本领要新,思想要旧”的“新人才”。以《学部奏议复浙抚奏变通部章准予私立学堂专习法政折》为例,清廷学部就明言:“学术之所宗,必求与政治相应”,“盖君主立宪政体之国,一切法制必择其与国体相宜者然后施行,无杆格之弊,此则讲求法政学者所必应共喻者也。”[15]很显然,中国新教育的主持者并未真正领悟西方近代法律教育的精髓,不过是为消解内忧外患的交相煎迫,运用“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的推证,极力模仿西方法律教育制度而已。这就使得在磨难中产生的近代中国法律教育陷入既丰富多样又肤浅粗糙的困境,最终难以形成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的严密的法律教育体系。
第三,如果没有一个清晰的价值目标和高昂的教育理想,法律教育发展就会丧失意义和迷失方向。清末民初,为适应国家由专制而走向立宪、进而创共和的形势需要,私立法政学堂从无到有到大量涌现,很快遍布全国,出现了举国学法政的繁荣景象。但其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提高并未同步实现。据1913年教育部经过调查后发现,数量众多的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多为迎合人们寻找新的入仕之阶而设,“考其内容,大率有专门之名,而无专门之实。创办者视为营业之市场,就学者藉作猎官之途径,弊端百出,殊堪殷忧”,[16]一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办学已完全背离了教育部制订的法政专门学校规程,沦为失去灵魂、见利不见人的“教育工厂”。
第四,私立法政专门学校的畸形繁荣,导致教育设置的结构性失调。私立法政专门学堂自清末设立并推广后,进入民国即在数量上高居不下,写作医学有泛滥成灾之势。黄炎培在《读中华民国最近教育统计》一文中径言:“盖当民国初元,国家乍脱专制而创共和,社会对于政治兴味非常亢进;一时法政学校遍于全国,有以一省城而多至八九校者,其获列于政府统计,仅其一部分耳。”据其在民国二年的调查统计,在江宁、苏州、上海、镇江、清江等五处,即办有13所私立法政专门学校。对此,他大声疾呼:“诸学校之学生,与法政学校之学生较,其数乃不足十之一。”[17]这种私立法政专门学校过度兴旺的发展态势,自然阻碍了此时整个教育体系中门类的协调和均衡的发展,带来法政人才的相对过剩。与此同时,这种畸形的比例又掩盖了另一种不合理的现象。据(1916年8月一l9l7年7月全国专门学校统计表》统计,吉林、黑龙江、安徽、陕西、甘肃和察哈尔等省份,名义上虽已遵照新学制办起了高等教育,但实际上仅仅办了一所法政专门学校,造成地区分布上的严重失衡。这种教育结构发展不合理的现状,必然会对一些地区社会文化的综合发展产生消极的影响,长期以往,将会造成一种恶性循环,带来长久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超级秘书网
第五,在谋求现代化急速发展的后进国家,法律教育必须协调好发展规模与综合国力的关系。清末民初,为满足政治制度由封建帝制到民主共和的人才需求,私立法律教育一哄而上。但此时因综合国力太弱,造成师资、生源、经费、设备和校舍等配套条件都无法跟上。私立法律教育的实际情况是,“大致以各校无基本金,仅恃学费收入,支给校用”,“教员资格不合,学生程度甚差,规则违背部章,教授毫无成绩,学额任意填报,学生来去无常,教习常有缺席,实属办理敷衍”,[18]教育质量毫无保证。1913年,教育部虽通咨各省酌量停办私立法政学校或改办讲习科,但并未起到明显的抑制作用。“以一个法治健全社会的标准衡量,这种局面是极为危险的,因为法学的失误可能导致灾难性的结果”。[19]
平心而论,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对中国法律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既有适应和促进的一面,又有制约和滞后的一面。而在此双重效应中,适应大于制约是毋庸置疑的。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中产生的问题,比之官办法律教育的一统局面,总是一大进步。关于这一点,可以从近代中国新式法律教育在社会极其动荡的环境下仍有较大发展的事实中得到证明。可以说,近代中国波涌浪击、多元并争的法律教育浪潮,拓展了中国教育界的视野,促进了中国新式教育的实践和理论的发展。近代中国私立法律教育的产生和发展昭示我们:法律教育制度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其现代化是一个长期且艰难的历史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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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要通过审判活动惩治犯罪分子,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公平正义。这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院学术论文,仅供参考! 法院学术论文篇一 基层法院功能探究 摘 要 自2010年以来,全国已有600余家基层法院开设了官方微博。基层法院官微的预设功能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公开、释案普法、自我宣传、新闻发布、回应 热点 、转发微博、主题交流、业务探讨等内容。但在实践中,功能定位不当、内容创新不够、互动沟通不畅、专业素养不足成为法院应有功能实现的障碍。 关键词 基层法院 功能 官方微博 基金项目:2013年度江苏省 教育 厅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基层法院的功能厘定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编号2013SJB820015)。 作者简介:徐骏,法学博士,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讲师;华震,法学硕士,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12-115-02 2010年是中国的微博元年,从这一年起微博开始影响并深刻地改变着每一位国人的日常生活。开通微博、与网民进行密切互动也成为国家机构改变工作作风,实现权力公开运行的有效方式。彼时急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法院,正着力于通过制度创新,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司法的社会认知度和认同度。微博的兴盛恰恰为司法公开提供了一个全新的互动式平台。 2010年10月,湖北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成为全国第一家认证的法院官微。迄今已有600余家法院开设了官微。表现尤为突出的是河南省法院系统:高院于2011年11月10日开通@豫法阳光微博,至2012年该省三级183家法院全部开通官微。上述600余家开通官微的法院,绝大多数为基层法院。以这些法院的官微为考察对象,可以从一个侧面探究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的日常工作和实际功能。 一、基层法院官微主要的功能 (一)信息公开 官微成为法院与公众进行沟通的新型平台,发布案件的开庭公告以及对热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成为法院官微的一个基本功能。在实践中,基层法院会通过官微发布本辖区内典型、重大或影响力较大案件的开庭公告,北海中院、广州中院等两广地区的法院还经常借助微博直播个案的庭审。 (二)释案普法 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发展,一些新型的社会矛盾涌现出来,法院在裁判新型案件时,往往需要在立法原旨的指导下,能动地适用法律,这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一些猜测和争议。此外,一些关系到婚姻、继承、住房、环境等具有普遍性和民生性案件的裁判,对公众也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法院往往通过官微,对于这类案件的法律适用、裁判理由和结果,结合个案进行普法宣传、法制教育及法律风险提示。 (三)自我宣传 法院官微的低成本弥补了基层法院建设官网人力物力不足的缺陷,一些基层法院把官微作为法院工作宣传的重要工具和对外窗口。在这些法院的微博上,经常晒出法院或法官所获得的各种荣誉、领导视察、对外交流、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工作创新等信息。 (四)新闻发布 官微也是法院重大活动新闻发布的重要 渠道 。2013年知识产权日到来之际,顺德法院于4月23日召开顺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发布了《顺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8-2012年)》白皮书和十大典型案例。当天官微对该发布会进行了全程直播,并在微博上发布了白皮书的主要内容以及十大典型案例的概要。@京法网事在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人强奸案宣判后,即举行了新闻发布会,回答了网友的提问。 (五)回应热点 2013年9月,各地法院审理了多起大案要案以及社会影响广泛的案件,如王书金、__、李某某、夏俊峰等案,引发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为体现司法公开,主动占据舆论高地,受理法院采用了包括微博在内的各种媒介回应了外界的关注。这也促成了一些法院认识和运用到微博的力量, 取得了良好的回应效果。 (六)转发微博 当前基层法院发布的大多数微博仍为转发微博。转发的类型包括时事新闻、上级法院微博、同地区其他政法单位微博等内容。广州中院则别出心裁,每天第一条微博发布的内容是法律警句格言。还有一些法院则会发布一些生活常识、养生之道。北京晚报的记者在各区县的官方微博中各随机选取100条连续发布的博文,经统计分析后发现,涉及商业活动、旅游景点等宣传推介类微博占,养生、生活窍门、天气预报微博占。 (七)主题交流 在最高人民法院“完善司法为民 措施 ,在立案、审判、执行、信访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使群众更方便地参与诉讼,更好地维护人民权益”思想的指导下,微博成为法院与社会公众进行实时互动、无缝对接的有效渠道。如广东省高院于2013年5月17日上午10点,联合广州白云法院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共同在线,并邀请两位来自基层刑事审判一线的法官,就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相关的问题与社会公众进行了一场微访谈。 (八)业务探讨 作为主要业务专业性强,且与社会公众并无直接的、日常性联系的法院,其微博的关注者主要集中在行业内部,基层法院的关注者数量就更少。也正因此,有些法院的官微拓展了小众的业务探讨的功能。广东高院在2013年4月3日首次对外界公开发布了奇虎诉腾讯的判决书,全文长达5万字。该条专业性极强的微博获得了远超过其他微博的评论和转发量,评论和转发者多为法律人士。 二、基层法院官微存在的问题 (一)功能定位不当 为数不少的基层法院官微把自己定位为官网或官网的补充,所发的微博中充斥着官方语言,发布的内容也是四平八稳的领导视察、 总结 汇报、工作纪要等流水账,虽难言面目可憎、令人生厌,至少难以使网友产生与之沟通交流的兴趣和欲望,甚至无法吸引网友阅读微博内容,更不要说自愿成为其粉丝。大量的基层法院官微因为缺少关注而逐渐成为死微博。 与高级法院不同,基层法院处理了全国绝大多数的法律纠纷,其所作所为直接影响到法院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作为与当事人直接接触的机构,基层法院的口碑直接折射出社会公众对法院的观感。在法院日常工作中,已有机关报刊、传统媒体、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对法院的工作、成绩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如果把官微作为另一个法院宣传的阵地,实属多余,且效果亦不及传统做法。 (二)内容创新不够 基层法院普遍陷入案多人少的困境之中。在审判业务尚无法自如应对的情况下,要求基层法院开设官微必然会给其造成人力和物力方面的负担。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多是由法官来兼任微博管理员,或外聘人员进行管理。因为法院官微并非专职法官专门打理,也没有合适的考核和评价手段,管理人员发布微博时就缺乏内容创新的动力。转发时事新闻和上级法院的微博就成为最简单省事,也是最安全的办法。以2013年4月24日为例,在五分钟内,某县法院转发了58条微博;另一个县法院在十多分钟内转发了37条微博。转发的内容则大多来自@豫法阳光。 虽然缺少全国性普遍性的关注,但在所属区域内,基层法院是社会矛盾最集中,群众关注程度最高的国家机关之一。一些法院能够积极地利用官微,通过个案分析的方式,回应社会对热点、敏感案件的追问,提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法律风险,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司法建议,普及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适用等常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互动沟通不畅 微博是一个基于用户关系信息分享、传播以及获取的社交平台,最大的特征在于互动性。微博等新媒体的出现革新了舆论表达的固有模式,打破了传统媒体的话语霸权,实现了弱势群体的媒体接近权,发挥了日益强大的舆论引导与社会监督作用。法院官微的勃兴,理应顺应时代的互动特质,助推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 但是,仍然有相当一部分基层法院把发布微博作为单向宣传的工具,以及上级交办的任务,因此忽视与网友的互动交流。笔者以普通网友的身份向105家基层法院官微提出疑问和建议,约半数官微能够进行简单的回复,只有十余家能够与笔者进行充分的交流和坦诚的沟通。最令人惊讶的是河南某县的一家法院,对于笔者提出其缺少原创性内容、随意转发微博的委婉批评非但置之不理,反而将笔者设置到禁止评论的黑名单。 (四)专业素养不足 相较于高级法院,基层法院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差距。加上基层法院对官方微博重视程度远不及高级法院,人力物力也难有保障,因此发布的微博中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差错。一类差错属于新闻传播理念和素养的不足,如重庆某县法院官微在转发周克华女友张贵英受审的相关新闻时,仍使用早已被证实为盗用他人的照片作为配图。经笔者提醒后,其及时进行了删除,并未造成不良影响。但另一类差错属于法律理解和适用的错误,这就足以对法院的公信力形成不利的影响。2013年7月12日,湘西34亿集资案主犯曾成杰被长沙市中级法院执行死刑。曾成杰之女发微博质疑称,其父被执行死刑前,家属连最后一面也没见到。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即,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三、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基层法院应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工作出发点、落脚点,确保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工作牢牢扎根于人民群众之中。基层法院是贯彻司法为民的主要载体,其应努力通过转变观念、准确定位、提升素养,以充分实现司法的应有功能,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注释: 如河北高院为审理王书金案,特在2013年6月20日开通新浪微博。6月25日庭审当天,粉丝达到了2万。济南中院2013年8月22日开审__案,于8月18日开通微博,粉丝高达38万。 参考文献: [1]公丕祥.司法公开: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中国党政干部论坛.2012(7). [2]2012年度新浪政法微博 报告 .,2013-10-6. [3]政务微博缘何爱“养生”.北京晚报.2013-9-24. [4]周强.牢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法制资讯.2013(4). [5]苏力.审判管理与社会管理——法院如何有效回应“案多人少”.中国法学.2010(6). [6]徐骏.司法应对网络舆论的理念与策略——基于18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法学.2011(12). [7]长沙中院回应未会见亲属质疑:曾成杰未要求.南方都市报.2013-7-14. 法院学术论文篇二 浅议法院执行工作 摘 要 本文旨在讨论民事执行问题,首先阐述当前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接着就法院执行中形成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最后提出一些相关的解决 方法 和措施。 关键词 执行 执行难 措施 作者简介:王丽、王启锐,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3-02 法院执行案件指民事案件、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仲裁案件通过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仲裁,被告没有履行,经当事人申请后,法院依法应进行的工作。执行是法院受理案件的最后一个阶段,但它是生效的裁判文书得以实现的保障,故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着重讨论民事执行问题。强制执行是行使法律已经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债务人必须服从,这是实现司法公正和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要求。强制执行有专门的法定机关进行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对他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强制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当事人的纠纷已经解决,法院已经有明确的判定结果且已生效,但是一方还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就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执行通知开始执行。执行是民事法律程序的最后阶段,在民事法律程序中的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当事人通过选择打官司,是因为相信法律能够维护自己的权利,这种维护不仅是打法律白条,而是要让权利最终得以实现,如果仅有法律白条,无法实现当事人通过法律实现权利的目的,反而增加当事人诉累,从而会降低公众对法律的信赖,法律的权威、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只有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强制拒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才能实现民事法律程序的任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法制的统一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一个能迫使人们遵守法权规范的机构,法权也就等于零。” 一、当前法院执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是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困扰着人民法院工作,并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也是人们对我国审判机关裁判执行状况的公认评价。造成当前法院执行难的原因是方方面面的,既与法院执行机构运做有关,又与当前的社会法律环境有关。目前,执行难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被执行人无力履行。某些地区经济发展落后,自然人收入偏低,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被执行人被迫的逃、废、赖债。现在涉及民间借贷件较多。由于民间借贷是自发行为,不是任何部门的监督和约束,所以使其具有金融机构不能享受的政策上的竞争优势,在竞争环境下,容易诱发金融机构经营违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被执行人在无力偿还借款后举家外出,无法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使得案件不能执行终结。 2.被执行人抗拒执行。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种情况在现实中交往常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无视已经生效的裁判,个别当事人素质低,法律观念非常薄弱,认为只要他坚持不履行法律并不能把它怎么样,藐视法律权威;二是故意折腾,有的当事人即使输了官司也会故意拖延履行义务,给对方或者法院玩猫着老鼠的游戏或者制造各种障碍,给执行造成主客观的难度;三是侥幸心理,认为通过故意拖延,转移财产等办法能够逃脱履行责任,或者逼迫对方做出让步;四是暴力抗拒执行,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过往恩怨等,个别当事人受情绪影响走极端,与执行人员对抗,不惜暴力抗拒执行。 3.协助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协助执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与执行标的有关的单位协作、帮助执行的一项制度。协助执行人的作用是协助法院完成执行任务,应该是以义务为本位的概念,所以,协助执行人的权利应该是普通的权利,如当受到违法执行和当事人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赔偿。协助执行人务是根据法院的协助通知及时高效的配合,并且尽诚实信用义务全面提供相关信息,为保证执行达到理想的效果,保证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强制执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执行权利,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可代替法院行使;但是,有的执行标的物或执行财产不在被执行人手中,由有些单位和个人占有、保管,有的与标的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证照须由有关单位办理转移手续,这就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才能完成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当事人的权利才能得以实现。 4.外界干扰。地方政府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会做出一些指示,干扰执行。比如,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可能就会干扰对一些地方企业的执行;出于安抚当事人情绪,维护地区社会稳定,往往也会干预执行。由于信访维稳考核的不科学等因素,导致地方出于政绩或者维稳压力,造成有关部门不顾事实真相和法院判决,对执行进行干预。另外,社会各界出于自身的一些利益,往往也会为执行设置障碍,配合、协助的少。 二、执行难形成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 文化 素质问题 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一些被执行人欠缺最基本的 法律知识 ,认为拒不执行也无法将他怎么样,藐视法院裁判的权威,甚至还会纠集亲朋好友、左邻右舍阻扰执法、暴力抗拒执法,辱骂、殴打执法人员。二是许多倍执行人抱有侥幸心理,认为通过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等方式,或者完躲猫猫的游戏就能够逃避执行,或者以此逼迫对方跟自己再次协商和妥协,从而获得更多利益。三是故意拖延,有些被执行人本身知道无法逃避执行,但是抱有折腾对方的心理,故意借口收账、时间太忙等忽悠当事人或者执行人员,不及时兑现履行,增大对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成本和法院的执行成本。 (二)法院裁判自身问题 一是裁判质量问题。不可否认,当前在基层法院审理案件的审判人员队伍中,有一些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有所欠缺,加之近年来案件数量急剧上升,法院办案人员比较紧缺,让审判人员应接不暇,故造成案件审理质量不高等问题,从而导致了当事人对裁判的不服和抵触。其次是过分强调调解。当前基层法院的调解撤诉率往往达到80%以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对审判工作不科学的考核外,主要是因为调解本身的特点。调解程序相对简化、灵便,能够节省办案时间喝经历,另外调解结案的不能上述,减少办案风险,降低上诉率、改判率和发回重审率等。 (三)执行环境问题 一是有关单位和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不予协助执行。法院民事强制执行工作并不是仅仅依靠法律部门就可以解决,它涉及很多部门和行业,需要多个不同部门的配合,这就加大了执行的难度。比如,经常涉及协助履行的金融部门,当法院要求协助履行查询、冻结、扣押、划拨时,往往嫌麻烦或者怕影响业务而拖延履行,或者不予协助履行。同样,要求国土部门、房管等部门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也相当难,往往延误执行时机,影响了案件执行。二是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的干扰。当被执行对象为党政部门,或者一些在当地具有影响力的企业单位时,地方党政部门为了部门利益或者地方经济发展、税收等目的,可能会要求从大局出发,为大局服务,从而对执行行为进行干预。 (四)执行机构之间缺少合力 由于我国目前执行案件管辖多以财产所在地为联结点,对于人财分离,财产分散各地、财产不在本法院管辖区域内的案件,委托执行必不可少。而委托执行往往因无考核要求,且增大自身办案压力,或者因地方利益保护等原因,受委托法院不予积极配合。而上级法院也无有效协调和监督措施,从而不能形成合力。 (五)执行工作缺乏强硬手段 一是执行方面法律规定多为程序性规定,惩戒性规定少,可采取的拘留、罚款等措施的适用条件高、要求严,且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需要院长审批,程序复杂。据不履行生效裁判罪因为条件高、要求严等更是极少适用。二是出于维稳等压力,法院在执行时尽量避免适用强制性措施,久之纵容了当事人暴力抗拒执行,极大影响了执行威慑和法律权威。 三、解决执行难的办法和措施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全面深化改革,提出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更是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探讨法治中国建设,当前应以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推进行政、司法等领域改革,以解决执行难等问题,促进司法权威和提升司法公信力。 1.加大法律宣传,提升当事人法律素质。要借助法律七进等,拓展法律宣传的广度和深度;借助巡回审判和公开审判等,审结一案、教育一片;构建和完善法院公开平台,完善裁判文书公开、裁判流程公开等程序,增强群众对法院审案的认知和支持;完善诉讼服务机制,及时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等服务,促进当事人知法、守法、用法。 2.改变不科学的考核指标,坚持依法调解。按照法律规定,调解应以基本事实为依据,以尊重当事人意愿为前提,故应改变对法院调解率的强制要求,和改变和完善对上诉率、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等考虑指标,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避免对调解的过分依赖从而导致以判压调等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行为发生,减少和稀泥式判决引起的当事人的不满和抵触。 3.加强培训和监督,提升司法能力。增加对法院审判人员和执行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丰富法律知识,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裁判文书质量。通过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等,以公开促监督,以监督促审判,完善促进司法公信。 4.加快改革审判权运行机制,避免司法行政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减少裁判文书的审签程序,完善合议庭评议制度和法官联席会议等,坚持合议庭独立办案和法官学习交流制度。 5. 推进改革,减少司法地方化。除着眼于长远,实行法院人、财物由省直管,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还要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 6.完善执行组织,形成执行合力。一是加强上级执行机构对下级执行机构的指挥协调能力,构建强有力的层级执行体系。执行组织不同于审判组织,各级法院审判组织之间是相对独立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有监督和指导作用,但是执行工作强调配合协作,不同于审判组织,因此要加起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指挥协调,从而形成合力,强化执行力量。二是要探索执行体制改革,推动实行执行权和审判权相分离的体制,避免执审互相影响,实现执行工作的专门化。三是完善委托执行的程序,完善约束机制,将办理委托执行纳入考核,科学限定执行期限,增强各地法院对执行工作的协作。 7.完善强制措施。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坚决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惩治力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对故意隐匿、变卖、转移财产的,故意拖延执行、态度恶劣的,或者暴力抗拒执法的,应该完善司法解释,细化适用情形,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还应完善司法解释,扩大和明确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罪的适用范围,增强刑罚的威慑力。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期待。下面是小偏整理的2020年民法典简短感悟 范文 5篇精选,感谢您的每一次阅读。
民法典征文一
2020 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编撰一部真正属于中国人自己的民法典,是新中国几代人的梦想和追求,当它真正问世被拿在手上的时候,就能感觉出它分量多重,它关系着14亿人的方方面面,承载了广大群众的关切和心声。
《民法典》与时俱进,植入互联网基因。作为一部诞生于新世纪的法典,民法典的出台有着深刻的现代烙印和浓厚的时代气息:惩治“霸座”、制裁校园欺凌、禁止高利贷、承认“虚拟货币”等,每个曾冲上网络热搜、引发众议的主题都能在民法典中获得回应。《民法典》将与老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 热点 、痛点、难点问题都纳入典中。
《民法典》尊崇道德,弘扬社会真善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民法典将中华民族上下五千年的优良传统融入其中:被监护人无人看管可由村(居)委会、民政兜底,父母抚养义务、子女赡养责任有法可依。古人曾期待的“大同”社会,正以全新的含义和解读重回大众视野。
《民法典》以人为本,讲道理也讲感情。民法典集中表达了追求公平正义的中国智慧和方案,在教导人们做一个“理性人”的同时,也传递着“法不外乎人情”的信号:胎儿亦有权力、遗嘱的形式和效力更加灵活多样等,每条规定都传递着法治的温度。
《民法典》,一部有灵魂的法典。如果说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19世纪风车水磨时代民法典的代表,1900年德国民法典是20世纪工业社会民法典的代表,那我国的民法典则应当成为21世纪互联网时代民法典的代表。这部集中国现代和传统智慧之大成的法典,将为全社会保驾护航。
民法典时代的到来,让每一个中国人对未来充满期待。
民法典征文二
结合贯彻落实依法治国重要论述、学习《民法典》的情况,谈几点学习体会:
一、意义重大,《民法典》为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 人民的福祉是的法律。”此次民法典草案亮点很多,的亮点就是为民立法、以民为本,化地谋求人民的利益。它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第一部直接以“民”命名的法典。民法典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都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愿,保障私权,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因此,民法典在被誉为“社会生活 百科 全书”的同时,也被誉为“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它的诞生更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的体系化,在中国法制具有深刻的里程碑意义。
民法典能够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的积极性。一方面,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民事权利的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保障人民更加广泛的民事权利十分重要。民法典的分则各编由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构成,既确认了个人享有各项具体民事权利,明确了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和边界,又保护个人能够正常行使和主张权利,免受他人不法侵害。如:民法典增设的居住权制度,为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提供了法律支撑;在产品责任制度中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保护人民“舌尖上的安全”;再如,鉴于高楼抛物行为频频发生,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中专门规定了高楼抛物致人损害责任规则,强化了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有力保护了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另一方面,民法典通过确认和保护私权,成为依法行政的基本遵循,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规范公权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多层次、多维度的社会治理,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坚持人民至上,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为民职责
“ 悠悠百姓事,两会总关情”。“人民至上”是贯穿今年全国两会的主线,国家政府 工作 报告 中“就业”出现了39次,“民生”出现了18次,众多“热词”“新词”“暖心词”饱含着满满的民生温度,彰显着党和政府一以贯之的人民情怀。”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人民至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作为党和人民的干部,我们需要将其落实在实际工作中,用实际行动践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我们的为民职责与使命,比如:眼下,我们就需要用实际行动去答好“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这张大考卷!
三、坚持以身作则,领导干部要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围绕全面依法治国理念,构建法治社会已成为了时代的主旋律,我们领导干部不能仅仅满足于对基本 法律知识 的掌握,还应充分了解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原理,更好地树立正确的法治价值观,同时还应充分了解法律立改废释的来龙去脉,深入理解国家治理的现状和形势。
“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结合我分管的公安、司法、城市管理、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工作而言,我更需树立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更需要掌握法律 方法 、法律手段来解决实际问题,该履行的法律程序必须履行、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就必须严格依照执行,决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等行为。只有这样以身作则,才能更好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
民法典征文三
立法不公,是最大的不公。《史记·商君列传》曰: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但在封建王朝统治的两千多年里,这一直是句空话,并且这句话本身就表示出在立法层面上有“王子”和“庶民”两个完全不平等的对象,这就是在立法层面上对人民群众利益的极大侵害。故这句话的用途只能是掩饰封建统治者自身特权,以及安抚不断被剥削的人民群众,用现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古代封建统治者们的“法律遮羞布”。而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则不一样,它在基本规定第四条中提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这就能看出,它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等民事主体,一视同仁地给予保护,同等保护,平等保护。
民法典与各级政府相关,与司法机关相关,更与党政干部及公民个人相关。从政府机关层面上讲,保证民法典有效实施,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力手段,是正确决策、优化管理、提高效率的充分保障,这是国家对人民的担当;从组织层面上讲,民法典是谋事、干事的理论源泉,深入学习、全面遵守、带头维护,这是党政干部对群众的担当;从个人层面上讲,民众心怀敬畏,遵从平等自愿原则,依法从事民事活动,是公民对社会的担当。“人民的事,都不是小事”,党政干部要把调解邻里纠纷、评判是非对错那些“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在民法典中寻出最正确的“解题方法”,用担当促进社会和谐。
作为我国的第一部“法典”,民法典包含了大到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小到霸座、高空抛物诸多具体权益的保护,包罗万象。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要让民法典“飞入寻常百姓家”,就要在宣传上“接地气”。要加强对专业术语的解读,用人民群众易接受、能吸收,听得懂、用得上的方式和内容进行宣传。要以需求为导向,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宣传什么,干部缺什么就学什么、讲什么。要以效果为导向,做到生动活泼、形象,要摈弃发传单、念法条的生硬宣传方式,多举群众身边鲜活事例,要创新宣传方式方法,要将宣传 教育 融入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来,融入到党员干部干事创业中来,坚决杜绝“走过场”。
民法典征文四
刚刚结束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将于2021年1月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由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正所谓“民之所安,法之所系”。《民法典》是保护人民的法典,它关系着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它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她很温柔,守护陪伴着每位公民的生老病死;她很霸道,出台之后,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将不再保留。它充分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和意愿。因为它完全来自于人民的生活和实践。无论是生活中遇到的高空抛物、房屋价值想“提前变现”,还是在消费中遇到的“套路贷”、“校园贷”、“高利贷”;无论是在出行中遇到的霸座、老人倒在地上不敢扶,还是游走在网络中的Q币、网络游戏装备等等,民法典都给出了解答,丰富地展示了与人民生活相关的点点滴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部自新中国成立70周年以来首部以“典”命名的法律,不仅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也将为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给制度保障,发挥基础性作用。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民法典的出台,彰显了“中国之治”的力量,记录着中国法治的改革历程,是中国人民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民法典征文五
民法典正式颁布已经进入倒计时状态。这在我国的民事司法体系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那么,民法典的颁布会给婚姻家事领域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
本部民法典颁布生效以后,诉讼离婚的难度将会进一步增加,法官判离会更加审慎,诉讼周期会变得更长。其中冷静期的设置,意在让双方强化经营的意识,更加冷静理智的对待婚姻当中的矛盾。笔者提醒大家,遇到婚姻中的小“病”小“伤”不要轻易弃疗,要双方配合、耐心修复婚姻系统的防火墙。
“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婚姻是一场两人共同成长彼此扶持的旅程,不在于配置多豪华,路线多奇幻,关键在互相配合、一致行动、在取经的路上共同战斗,最终斩妖除魔、修成正果。
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误解彼此的方向,看不懂对方的信号,经历各种心伤。别怕,这些坎坷都将见证你破茧成蝶的成长。当你看到一路走来自己的成长、对方的成长,你们婚姻之树由青青幼苗变得果实累累,一切的痛苦都是值得的。
时过境迁,生活变化反映社会发展,生活进步得益于科技发展,民法典为中国创新创造保障开路。民法典也是市场经济基本法,伴随着民法典的不断完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中国制度优越性不断显现,“中国名片”在世界范围的影响力越来越强,中国车、中国桥、中国路等“中国奇迹”,向全世界展示了中国式的发展。
改革开放40多年来,中国人民用勤劳和汗水创造了“中国力量”“中国精神”“中国效率”,一跃而上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成果来之不易,其中和谐安定、科学规范、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是关键,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体现,为中国创新创造提供了不断成长壮大的优渥环境。“小明”的成长记录中国法治改革历程,彰显“中国之治”的力量,一部民法典,一生守护的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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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意识的内涵。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的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法律意识属于历史范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法律意识也属于法律文化范畴,它是人类法律实践活动的精神成果,包含着人类在认识法律现象方面的世界观、方法论、思维方式、观念模式、情感、思想和期望,蕴涵着个人及群体的法律认知、法律情感、法律评价。法律意识不是自发形成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学习和自觉培养的结果,也是法律文化传统潜移默化的影响的结果。二.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青少年是一个从年龄上讲横跨少年和成年的群体,他们既有青年人的朝气,又有少年的稚气。他们一方面思维逐步走向成熟,另一方面充满青春的躁动和思想的波动。他们渴望了解和认识这个丰富多彩然而纷繁芜杂的大千世界,也渴望融入社会并得到社会的理解。他们对世界因好奇而不免有时盲从、盲动。外界隐藏在美丽外表下的诱惑,社会转型时期产生的各种阴暗现象,常常使他们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甚至于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伤害。那么,如何去引导和规范青少年的思想和行为,提供维护他们合法权利的方式、方法?我们怎样才能帮助他们去学习法律知识进而形成基本的法律意识,培养他们对法律规范的内在信仰从而自觉遵守,遏制住日益严重的青少年违法犯罪及针对青少年的犯罪?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的专业法律人士就应该去思考并试图解决这些问题。以下我想就谈一点认识,求教于方家。三 培养青少年基本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一)通过学习《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法》,灌输基本法律规范,帮助青少年守法观念和法律信仰的初步形成。《条例》是对有轻微违法的行为的人进行行政处理的行政性行为规范,《刑法》是对构成犯罪的人进行刑事处罚的刑事法律规范。两者的共同点是对违法犯罪的人追究责任,只不过《条例》和《刑法》所针对的行使处罚权的部门及程序、处罚对象、违法的轻重程度、处罚的轻重程度不同而已。通过学习《条例》和《刑法》,青少年可以初步认识和区分什么是违法行为,什么是合法行为,哪些行为是法律、法规禁止的,哪些行为又是法律、法规准许乃至鼓励的。不但要灌输理论知识,而且应从身边人、身边事上着手分析,针对青少年的年龄、特点从鲜活的日常生活中总结、提炼典型案例,让其自我教育,明辨是非,理论密切联系实际,有的放失地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学生如何应对处理别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避免和减轻不必要的伤害,怎样更好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达到一般预防和维护青少年权利的双重目的。(二)通过对《宪法》的学习,促进青少年权利意识的形成。权利文化是与人道主义文化、科技文化一起构成当今世界三大文化主流的文化之一。权利文化的核心是权利本位的理论。权利本位的思想有两大内涵。其一,它是解决公民和国家主体关系的理论。主仆型文化产生义务本位。在这种本位中,国家主宰一切,公民只有无条件服从的义务。权利本位则不然,它把公民对国家的关系颠倒过来,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为绝对义务。其二,它是解决权利与权力互动关系的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创设权利的实现条件为目的,权力的行使如果背离了公民权利得到保障的宗旨,权力便会得到改造。国家权力以公民权利为运行界限。而两者界限由法律明定之。权利本位思想的的实质是个人权利的实定化和义务的相对化。在这种文化的熏陶下,人与国家具有三种关系,即义务领域里的服从,自由领域里的排斥,权利领域里的依靠和参与,于是就产生社会和谐。权利文化的形成有赖于公民的权利意识的勃发。所以培养公民的权利意识必须从小着手进行。而青少年公民的权利意识则必须通过对宪法的学习,树立宪法至高无上,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这一基本的观念。我们不仅要让青少年知道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比其他法律更加严格;我们更应让青少年懂得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众所周知的是宪法是安邦治国的总章程,但这一结论却主要是就国家管理的角度而言,因而与宪法的核心价值取向并不完全统一;事实上,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明确宣布,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列宁也曾指出: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故由此可知,宪法与公民权利之间存在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而且,这也可以从宪法的发展历史和宪法的基本内容中的到证明。从历史上看,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最早是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尽管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涉及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其基本内容仍然可以分为两块,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然而,这两块并非地位平行的两部分,就二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因此,青少年就可以理解到:宪法不仅是系统全面地规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部门,而且其基本出发点就在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三) 学习《民法》,促进平等和契约观念(诚实信用)的形成。人人平等和遵守契约观念的形成必须依赖于《民法》的学习。民法起源于简单商品经济获得相当发展的古代罗马社会。经过人类历史演进的熏陶,民法逐渐成为调整各国不同社会形态下的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从本质上讲,民法就是把一定社会里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直接上升为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可见,民法一个重要的特点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平等的主体在商品生产和交换的过程中,要取得对方的财产就必须支付相应对价,体现等价有偿的原则。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要受以民法为主的法律的保护,而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是民事主体间签定合法、有效的契约(即合同)。契约各方在自愿的原则下按自己的意愿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契约必须遵守,契约即是交易各方间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也是“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体现。通过学习,我们的青少年将更好地理解和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必须遵守”的平等、守约思想。(四) 清除旧的“厌讼”观念的不良影响,强化诉讼意识,树立新型的诉讼观念。中国传统的法律思想是“刑治主义”,同时法律规范是“礼法合一”,法律精神的原则是“宗法伦理”。所以从古至今,基于“性善”、“天人合一”的理念,认为教育是可行的,争讼则是可以避免的。孔子在《论语》中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大意就是说他接受人们的讼案后,并不立即进行审理,而是采取拖延的策略,让人进行自我反省、自我教育,以达到无讼的目的。故而,中国长期以来人们认为争讼是对自然秩序的破坏。相反,没有争讼的社会才是理想、和谐的社会,这一观念在中国人中可谓根深蒂固,人们不愿诉讼,极力避开诉讼。即使到现在,有些人仍然把打“官司”,特别是当“被告”看作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一般地,亲人、朋友间如果走进法庭,将矛盾、争议诉诸法律,无论是外界人士眼中还是事实上,亲情、友情必定荡然无存。我们就是要从学习《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诉讼法律入手,着重在受传统“厌讼”思想影响较少的青少年中更新陈旧的诉讼观念。在我们看来,诉讼不过是使得受损害的权益得到救济的一种常用手段而已。即使是亲友“对簿公堂”也不是撕开脸皮,抛开情理,而是一种让争端在公开、公平的前提条件下谋求来自第三方独立公正地加以解决的争端解决机制,比之以前的私人调解、裁决等私力救济更加文明和进步。我们要教育青少年将为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视作一种权利,以及捍卫这种权利的正当行为。鼓励青少年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在现在和将来的社会实际生活中大胆地运用法律的武器,及时充分地利用诉讼权利,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未雨绸缪或者亡羊补牢。
自己去看法学或者争议解决这些 期刊吧,多看几篇你就对法律有认识了
法律的生命在于推理 ——我眼中的中国法学的困境和出路“不可调和的调和,矛盾的结合,对立的综合——这些就是法律的问题。”——卡多佐“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霍姆斯摘要:本文从中国法学当下的困境——因非法律因素的干预造成法律结果的不确定性,以至于人们普遍对法律失去信仰,甚至信心——出发,强调在法律适用中法律推理(主要是实践推理)的价值,以期通过对形式正义的追求,使法律更具明确性,挽回普罗大众对法律的信心,最终实现追求实质正义的目的。至于如何使法律更加明确,更具预测性,我选择的进路是建立以类比推理为基础的遵循先例原则。关键词:法学困境? 法律推理?? 演绎推理? 实践理性? 类比推理? 遵循先例? 判例制度?一.我所谓的当下中国法学的困境?在我看来,中国法学的最大困境乃在于它的权威远没有达到它应该有的高度。这种表现是多方面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 ,而“敬法者始能成为护法者”,但中国当下的法律人显然没有足够尊敬法律[2]。有学者指出,中国法学困境的关键是因为主体性中国的身份缺失。中国的法律人迷失了自己,成为留声机或者传话筒,看似对一切事物都思考,但唯独“对思想根据本身不思想,根据本身是没有的,或者说是物质的”,以至于“我们没有中国自己的未来,拥有的只是西方的过去和今天”[3]。而这在我看来也是其对中国自有法律信心缺失的表现。法律人尚且如此,遑论普罗大众。中国人并不习惯法律思维,中国人乃是最务实的。中国人习惯的是信仰权威[4],所以,“有困难找政府”才是中国人数千年连绵不绝的思维方式,期待青天大老爷出来给自己做主才是大多数中国人的期望。这种传统乡土中国[5]留下的深深烙印,已经成为我们民族性格的一部分,难以更易。而所谓法治又必须首先活在普罗大众心中成为其生活之常态始有实现之可能[6]。这种悖论造成了法律在现实中的尴尬[7]。而造成这种状况的最主要原因又是什么?我认为是法律的不可预测性。所有人都知道,法律并不是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甚至不是主要途径(遑论唯一途径)。“大案讲政治,中案讲影响,小案讲法律”这几乎是一条众所周知的潜规则,深深藏在每个法律人(至少是司法者)的脑海深处,无论遇到什么案件,这条原则总是扮演着过滤器的角色。所以毫不夸张地说,法律最多只是第三选择。这是所有法律人的悲哀。所以,当法律(特别是司法和执法中)过多掺杂进意识形态、政治、民愿、道德等其他因素之后,法律并不能给人以确信。也正是这种不确信导致了普罗大众甚至法律人对法律的不信任。而中国的法律人显然又没有告诉,似乎也没有资格(甚至是违心地)告诉普通人“法律是确定的”[8]。当然即使他们说了,有多少人愿意天真地相信也实在是一个不难想象的问题。二.法律推理中国的法律不是纯粹的法律,中国的法律问题也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天理,国法,人情”,国法夹在两者之间,求上不得,求下不能,不能动弹[9]。即使在有限的运用法律来解决现实问题的时候,法律人所体现的业务素质依然让人难以恭维[10]。弗里德曼用信息论的观点分析了法律制度的一般过程,并将这个过程分为原材料的输入、加工、判决输出和信息反馈等阶段[11]。我在这里集中讨论的是第二阶段,也就是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即法律信息的处理和思维加工过程。其中最主要的是法律分析的问题。按照波斯纳的观点,法律分析是对法律概念之间关系的探讨。而博登海默干脆认为法律分析就是分析推理,也就是法律推理。这两种说法都难免太抽象。那么法律推理究竟是什么呢?德沃金说:“法律推理是建设性阐释的一种运用,我们的法律存在于对我们整个的法律实践的最佳论证之中,存在与对这些法律实践做出尽可能最妥善的叙述之中。”[12]由此可见,法律推理是个极其庞大复杂的概念,甚至可以包含法律解释。它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即对法律命题所进行的一般逻辑推演[13]。可以说,它贯穿于法律适用的始终,甚至还一直都是关键。法律推理根据法律推理在不同难度的案件中所表现出的不同逻辑形式和推理规则,可以划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两部分[14]。三.法律问题有正确答案吗?但在进行法律推理(分析推理)之前,我们首先应该考虑这样一个前提:法律问题存在正确答案吗?因为这一问题实际上乃是法律推理是否必要、是否有效的合法性基础。德沃金相信法律问题客观上必然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多年来我一直在批驳实证主义者的主张,即对有争论的法律问题不可能存在正确的答案而只有不同的答案;我一直坚持认为在大多数案件中可以通过推理和想象的方法去求得正确答案。”[15]但显然波斯纳不能完全赞同这种观点。他称德沃金为“道德实在论者”,主张衡量法律推理结论正确与否只有一个合乎情理的标准,认为客观性是指“我在情理上认为其他具有常规智力和良心的人们都可能会合乎情理地当作正确的东西”[16]。有论者认为,他“把正确性和真理性对立起来,陷入了一种真理神秘论”[17],会导致法律没有明确性,从而变得不可预测[18]。这是不可思议的。我认为法律问题从来不会像数学或者物理逻辑那样能够用公式穷尽一切可能,最终得到真相。法律问题因为人为的参与,不自觉地必然会掺杂很多个人以及群体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使得法律问题很难说能有一个客观答案[19]。而只能通过各种综合实践理性的方法找到最为符合我们这个时代大多数人认同的情理的答案。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不可预测。在后面我将论述,建立合理的先例制度就是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法。四.逻辑推理(司法三段论)的作用与缺陷相信对大多数(法律)人而言,法律推理就是司法三段论。尤其在分析法学家看来,“所谓法治就是要求结论必须是大前提和小前提逻辑必然结果”,但这种将法律适用看作是自动售货机式的简单思维[20],“即使在亚里士多德必然推理和辩证推理的意义上也是一种倒退”[21]。不过在简单案件中,其实演绎逻辑的简单推论已经足够了。演绎推论的实质/关键是:个案是否是规则的一个事例。还是以这个可能是最著名的三段论为例:“所有的人会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会死。”论证的有效性不过在此:苏格拉底会死这一结论,包含在第一个前提——“人”的定义——之中。事实上,大前提说的只是,这里有一只标有标签“人”的盒子,盒子里面有一些东西,其中每一个都是“会死的”。小前提告诉我们,盒子里的东西都是有名字牌,其中一个名字牌上写着“苏格拉底”。当我们把苏格拉底拿出盒子时,我们就知道他会死,因为盒子里仅有的东西都会死。波斯纳指出这种三段论之所以拥有令人信服的有效性是因为使用了一个隐喻,一个箱子的隐喻[22]。演绎推论的适用前提有两个[23]:1、法律体系的公理化:穷尽事理和自成体系。A、法律体系是完备无缺的;B、体系是和谐一致的,不允许同时肯定又否定一个命题;C、消除了所有符号表述规则及其适用领域方面的模糊性。2、法律命题的形式化。演绎推理(司法三段论,或者如波斯纳所言还包括所谓缺省三段论)对于维护法律的确定性和法治原则依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一但遇到疑难案件或是涉及伦理的案件(也就是我们并不能清楚知道什么是那个“箱子”,其中装的又是什么的时候),仅凭演绎推理就无能为力了。除此之外,演绎推理本身还存在一个致命的缺陷[24]:三段论的合法性和它的真实可靠性并不必然一致。它的真实可靠性不仅取决于具体的三段论是否合法,而且取决于前提是否真实。也即,当大小前提存在虚假的情况下,结论是否正确是或然的,并不确定。再用关于苏格拉底的另一个恰当且著名的例子加以说明:“所有的斯巴达人都很聪明;苏格拉底是斯巴达人;因此,苏格拉底很聪明。”在这里,尽管结论正确,但由于大小前提都是错误的,所以它真实但不合法。而这必然在司法实践中给人带来难以名状的困扰。五.实践理性粉墨登场那么,如何克服演绎推理对疑难案件的无能为力呢?波斯纳的方法是主张用“实践理性”的推理方法对逻辑推理加补充[25]。实践理性“这一术语缺乏一种标准含义”,至少有三种不同的用法[26]。但“一般来说,实践理性方法是与逻辑推理的纯粹理性方法相对应的注重行动的方法。实践理性则是人们用以做出实际选择或者伦理的选择而采用的方法;它包括一定行为的正当化论证和相对于一定目的的最佳手段的确定,其中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经验智慧。所谓实践理性就是法官、律师在一个个具体案件的法庭审判实践中,在一次次急中生智的法庭辩论中表现出来的经验智慧。”[27]实践推理应该包括若干实践理性的方法,其中常识推理、直觉推理、类比推理和解释推理则是典型。中国其实并不缺乏类比推理的传统,所谓“春秋决狱”在某种意义上说就是一种最为简单朴素的类比推理的方法[28]。只是随着近现代中国选择大陆法系发展道路,并且没有建立起判例制度,才使得类比推理式微。而“在大多数现代法律人看来,法律推理的中心是类比推理”[29]。六.“善推而已矣”——类比推理是什么?“类推推理,亦就是将一条法律规则扩大适用于一种并不为该规则的语词所涉及的、但却被认为属于构成该规则之基础的政策原则范围之内的事实情况。”[30]所以,类比推理实际上就是根据两个对象某些属性相似而推出它们在另一些属性上也可能相似的推理形式。它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事物具有a,b,c,d,? B事物具有属性a,b,c;所以,B事物有属性d[31]。就法律适用而言,“类比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公式大体是:甲规则适用于乙案件,丙案件在实质上都与乙案件类似,因此,甲规则也可适用于丙案件。”[32]所以类推其实就是“以前一个案件的相同方式来判决后一个案件。”[33]这实际上就是遵循先例的判例制度的基本原则。七.遵循先例原则“当今,英美法系中站支配地位的观点认为,明确或隐含地提出某个法律主张的法院判决——特别是终审法院的判决,构成了法律的一般渊源和正式渊源”。但“在罗马法系国家中占支配地位的理论认为,司法先例不应当被视为是法律的正式渊源。”不过我以为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交流融汇,大陆法系国家并不能仅仅因为查士丁尼的命令——“案件应当根据法律而不应当根据先例来判决”[34]——就对判例制度心存偏见。而大陆法系国家显然也已经注意到了这个问题,事情正在起变化[35]。在大陆法系国家,“一系列对法律主张做出相同陈述的判例,其效力几乎等同于英美法院的判例或一系列英美法院判例的权威性。注意到判例汇编是颇具意义的,例如,德国最高法院认为,一位律师如果无视法院在其正式的判例汇编中所发表的一个判例,那么他本人便应当对此产生的后果对其当事人负责。”在中国,自1992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也委托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每年都主编《人民法院案例选》,也有学者公开呼吁应当尽快建立起“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我以诚实信用这则号称“帝王条款”的原则为例,来研究遵循先例原则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的《民法通则》第四条只简单提及此名称而已,相关法学教科书对此也语焉不详[36]。我以为这就是缺乏判例制度带来的隐忧,因为这种道德条款很难用语言表达清楚。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诚实信用原则是建立在一个个具体的案例中的,后来的法官或者律师只要运用亚里士多德所谓的从部分到部分的推理方式便可以轻松得出在他经手的案件中是否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尽管这并意味着他们能指望先例能像手套一样被轻松套在新的案件之上。八.建立完善中国自己的判例制度因此,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势在必行。成文法相对滞后和若干抽象原则难以解释的特点,使得判例制度这种能有效弥补这些缺陷的制度的建立成为迫切的需要。而如前所述,中国的司法传统并不排斥判例制度[37],这使得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成为一种可能[38]。甚至有学者指出,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选编是有判例之名而无判例之实,我国早已出现判例制度的端倪。这或许是有道理的,但还是应该注意到案例和判例两者之间还是存在质的区别的。就目前而言,建立判例制度至少有如下几种明了的益处:1.补充成文法漏洞与不足;2.弥补法律解释的抽象性与不足;3.积累经验,推动立法;4.利于法院司法裁判。那么,应该如何建立判例制度呢?这不是我所能探讨的范围了。但“小子姑且妄言之”,这不外乎是谁来/怎么选、怎么编、怎么公布、怎么更改判例的问题,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甚至是立法的确定和保障。而一旦建立起行之有效的判例制度,在我看来就可以最大限度地规范和约束法官的司法裁判,减少其任意性。也可以更大程度地提高律师的业务素质,最终带动整个法律人职业共同体的良性发展。这样无疑是恢复民众对法律信任的关键一步。这一步迟早要走出,我们不走谁来走,现在不走何时走?[39]九.结语:敢问路在何方?路在脚下!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在绝对真理的长河中,人们对于各个一定发展阶段上的具体过程的认识只具有相对的真理性”。[40]如果我们非得找到真理,找到万全的办法才能行动的话,我们无疑只是在等死。我愿是布莱克笔下的扫烟囱的孩子,又愿如叶芝为自己选的墓志铭一样:“对生与死,冷眼一瞥,纵马向前!”评论(0)00空中飘 2010-12-12一、法律传统资源[1] 界说 (一)关于“传统” 什么是传统?传统在历史之流的滚滚风涛中形成,一个古老民族的历史传统,总给人以混茫幽遥的印象,似乎无比丰厚,而又无从把握。据徐复观先生的考证,“传统”一词在中国典籍中最早出现于《后汉书.东夷传》。[2]但所指的只是统治者的权位继承,与今天所讲的“传统”相去甚远。中国过去有“道统”的名词,但也不等于传统。传统这个词,系从英文“tradition”翻译过来的,而“tradition”又来自拉丁文“traditio”,其次根“tradere”的含义是“引渡”,是一件东西从一个人传到另一个人的意思。E.希尔斯认为,传统意味着许多事物。就其最明显、最基本的意义来看,它的含义是世代相传的东西(tradium),即任何从过去延传至今的东西。[3]关于什么是传统,还有很多观点,在此不一一列举,本文赞同对传统的特殊限定,即它指称得是“一种前近代社会文化成果的总和,具有相对稳定、内部和谐一致的系统的特质”。[4] (二)关于法律传统 本文所说的法律及法律传统是从广义的角度来理解的。狭义上,法律仅仅是法律条文与法典;而广义上的法律及法律传统包括那些实在法、法律程序以及法律的观念和法律传统的思维与价值判断的标准。法律传统可以理解为在现代社会还在发生作用的,古代法律体系中有生命力的法律文化传统。它应该是一个历时性概念,不仅存在于古代社会中,而且存在于现存社会之中,是由传统法律生长和演化而来的对现实社会仍发生作用和影响的未曾间断、不断延伸的法律文化和精神。而传统法律则是一个历史性概念,时间上主要是指前近代。传统法律资源就是所有前近代法律成果的总称,是一个国家法律发展的根基。一定条件下,传统法律可以转化为法律传统。 二、关于法律现代化 (一)现代化衡量的标准 关于现代化的概念,不同的学者曾经从不同的角度作了界定。 ·E·布莱克试图从历史发生学意义上对现代化加以理解,认为现代化一词指的是“近几个世纪以来,由于知识的爆炸性增长导致源远流长的改革进程所呈现的动态形式。现代化的特殊意义在于它的动态特征以及它对人类事务影响的普遍性。它发轫于那种社会能够而且应当转变、变革是顺应人心的信念和心态。如果一定要下定义的话,‘现代化’可以定义为:反映着人控制环境和知识亘古未有的增长,伴随着科学革命的发生,从历史上发展而来的各种体制适应迅速变化的各种功能的过程”。[5] 2.以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著称的G·罗兹曼继承布莱克的方法论原则,强调要把现代化看作是一个在科学和技术革命影响下,社会已经或正在发生着变化的过程,是人类历史上社会变革的一个极其戏剧性、深远的、必然发生的事例。[6] ·J·列维则从社会结构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把现代化视为整个人类社会的一条普遍发展道路,指出“现代化毕竟是社会现实中的希望之星,是前所未有的生活方式的飞跃。现代化是社会唯一普遍出路。”[7] 上述种种关于现代化的观点, “尽管侧重有所不同,但都显然包涵着这样一个判断:现代化所谓一个世界性的历史进程,乃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和跃进,是人类社会自工业革命以来所经历的一场社稷社会生活主要领域的深刻变革过程。”[8]“现代化首先是一个变革的概念,是传统生活方式极其体制向现代生活方式极其体制的历史更替”;[9]“其次,现代化是一个连续的概念。是一个漫长的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过程。”[10] 在笔者看来,现代性和传统性并不是互相对立和排斥的极端状态,在任何社会中都不存在纯粹的现代性和纯粹的传统型。相反,现代化过程是一个传统性不断削弱和现代性不断增强的过程。每个社会的传统性内部都有发展出现代性的可能,因此,现代化是传统的制度和价值观念在功能上对现代性的要求不断适应的过程即:经济领域的工业化,政治领域的民主化,社会领域的城市化以及价值观念领域的理性化等方面的互动过程。 (二)法律现代化的含义 法律现代化就是指一个国家的传统型法制向现代型法制变迁的过程。在静态方面,法律现代化意味着已公布的法律是体系完整、层次分明、结构均衡、规范协调、体例统一,并且体现人民意志、适应社会发展、代表人类前进趋势的“良法”;在动态方面,其意味着法律“在任何方面得到尊重而保持无上的权威”。简言之,法律现代化的目标是“法治”(rule of law)的实现。 三、法律传统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的地位与作用 (一)内发先行型国家 在现代世界的诸多法律传统中,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影响最为广泛,而两大法系在演进的道路上又都和罗马法[11]不期而遇。所不同的是,两大法系的代表性的国家对罗马法却采取了迥然不同的态度:作为英美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罗马法的影响,走上了较为独立的法律发展道路,形成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一种法律传统;而以德法为代表的欧洲大陆的国家则采取吸收罗马法的方式进行法律的现代化,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底蕴的大陆法系。英德两国实质上都是吸收了包括罗马法、日耳曼习惯法在内的诸多先前法律成果的结果,英国吸收了大量的罗马法的先进成分[12],德国中也保留了许多日耳曼习惯法的合理内核。 1.英美法系——以英国为例:英国法律史学家霍兹豪斯认为:西欧国家法律体系的基础,部分是罗马法的残余,主要的是由基督教神学家所调和的蛮族习惯以及教会所保存的罗马法学家的政治与法律思想。从来源看,英国的法律传统综合了日耳曼因素、罗马因素和基督教因素。[13]梁治平教授曾在其硕士论文《英国法中的罗马法因素》⑤中提出英国对罗马法吸收方式与大陆国家的不同也可能是英国法独立于罗马法传统之外的一个原因。在普通法建立之初,法官们都是精通罗马法的,布莱克顿就是一例,他们在签发令状时受罗马法的影响是难以避免的。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令状和判例这一普通法的发展方式。普通法以令状为依据,以判例为表现形式,这使得更抽象化、将法律规则和规则的理由相分离的罗马法只能溶于普通法之中,而无法以法律规范这一传统形式表现;另外由于又受制于普通法的思维方式,即便是专家也难以发现罗马法的影响。而且法系之间最直观的区别在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和思维方式而非内容,这一事实又强化了英国法的独立地位,形成独立于罗马法之外的法律传统。 (1)中央法院系统和巡回审判。11-12 世纪,在中央王权的不断强化过程中,审判权也向中央集中。开始由国王及其政府巡回审判,但随案件的增加和为了消除不定期巡回审判的弊端,逐渐形成了固定于威斯敏斯特大厅的三大王室法院,巡回审判在亨利二世时也进一步制度化。他们的作用是统一地方的习惯,形成了“王国的统一习惯”,这是任何地方领主法院都作不到的。而且,密尔松认为,适用这些习惯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转为王室法院,使习惯的性质发生了改变,“王室法院……认为这些习惯只是一些规则和抽象的权利,”习惯就变成了法律。这种将不成文的习惯转变为法律,并用判决的形式固定下来的结果就是形成了英国自己的法律传统。 (2)令状制度。令状是王室法院管辖权的依据,也即欲获得王室法院(也即后来的普通法)的救济,必须获得令状。而每一令状都是对一种争端的处理并包括相应的程序。 (3)陪审制。先前的陪审团是证明法律和事实的证人,他们为当时的巡回审判提供当地的习惯,为后来统一全国习惯打下基础。这里指的是小陪审团,它是为取代神明裁判和决斗法等落后的裁判方法而设的理性的审判方法。它的运用使王室法院吸引了更多的当事人,促使王室法院的管辖权不断扩大,这是它对普通法发展的第一个贡献。另一个贡献是,由于陪审团不是上帝,而是由会犯错误的一般人组成的,概括的证据则会诱导他们犯错误,这迫使法院改变以前概括的陈述和抗辩方式,使陪审团“在考虑事实的细节之后才作出”判决。这使得实体法开始产生。 (4)辩护士。辩护士是在王室法院固定和小陪审团产生以后出现的。当固定的王室法院建立以后,邻人誓证就维系不下去了,从地方带一群邻人到伦敦进行诉讼是不经济的,于是伦敦就出现了一批职业法律者。他们既非邻人,其作用就不可能是誓证了。加上陪审团的世俗性(如上所述),于是他们的作用就是替原告详细地而非概括地叙述事实,替被告一句一句地对原告的叙述进行抗辩。而每一种抗辩都是以承认一种规则为前提的,后来人就是从这些辩护士的抗辩中寻找法律规则的。[14]而令状制度的复杂性以及选错令状的后果导致了辩护士的增加和专业化,最终形成了封闭的行会式的律师团体。 (5)法律文件。法律文件是对法律过程的记述,后来则成为法律教育的基础和法律渊源的资料来源。第一种是《令状汇编》,由于诉讼必须以正确的令状开始,而了解王室普通法也需要令状知识,而此类书籍的大量存在又为令状制度的固定化打下基础。第二种是大法官的作品,其中以格兰维尔和布莱克顿的最为著名。书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令状和判例的使用方法。第三种是《法律年鉴》,它记述了从诉讼以令状开始到判决结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关于陈述和抗辩,它将陈述士陈述和抗辩中记录下来,也即记录了对案件适应的实体法。没有人像罗马法学家一样写决疑作品之外的法律评述和体系化的教学用书,没有将事实简化成一两句话的评注,只有程序性的令状和具体冗长的辩护辞。这些法律文件为法律教育提供了在当时法院中实用的法律知识;这些法律文件的内容又主要是对令状和判例的评述,这促进了英国法律教育以及英国法律独特传统的形成。 (6)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开始有法官而无法律职业,那时的法官是由教会人士担当的,他们在更大意义上是行政人员;律师并不存在,但后来发生了变革。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抗辩和选择令状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陈述士出现了,而且到十三世纪末在高等法院已成为一种封闭性的职业,也即律师了。同时就有从这些律师中选拔王室法院法官的倾向,自十四世纪开始,这种做法已成为确定的习惯。统一的英国的法律职业形成了。 (7)判例法。布雷克顿说:“不过,如果出现了相同的案件,就应该用一种相同的方法来判决:因为从判例到判例比较好处理。”这种因素的作用是将书面形式固定的诉讼中体现的习惯法实质上作为了以后审判的法律依据,也即即使当时没有太多的制定法,法官也可以从以前的判决中寻找到法律依据,而不需要考虑是不是自己按照公平观念、或是吸收外来法进行判决。
法相,就是佛说的名词,专门研究这些名词的学科叫法相学!我们可以把它理解喂为佛家特有的概念系统,所有得经书论典都是依靠这些法相建立起来的,普通人不懂法相学,看佛经刘等同于看天书!它只是严格和深奥,一点也不神秘,花点功夫是能了解清楚的!法相的法,指得就是所有的现象,包括物质的意识的,所有一切现象。
这个啊 你是想写现实的还是理想的呢现实的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法院理想的就是中国人民心中应该是怎样的法院
法的价值为什么要适应大众黑龙江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丹 肖文(一 )、法的价值决定法的价值是指法满足人的需要的积极意义或法的有用性。法的价值是一个十分古老而又新颖的法学命题,早在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时候,就开始了关于法或法律的价值思考。人类创制法或法律的行为,绝不是没有意义和目的的盲动,千百年的法学家和思想家们都一直在思考和探索着法的价值。早在古希腊时期,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Aristotle, 前384-前322)提出“法治”的两个标准,他认为,所谓法治,一是指普遍守法,二是指被遵守的法律应该是良法。显然,在他看来,法律的“好”“坏”是法律的内在标准之一,也是人们是否负有守法义务的根据之一。正如庞德所说:在法律史的各个经典时期,无论在古代和近代世界里,对价值准则的论证、批判或合乎逻辑的适用,都曾是法学家们的主要活动。 在法学发展史上,自然法学派一直主张法是有其价值追求的,那就是正义、自由等等。自然法学说的理论框架主要有三个支点:第一,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指普遍的、人类共有的法律。自然法学强调法律的统一性并把法律统一的基础归结为正义、平等、自由、幸福、尊严、权利等;第二,强调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实在法应该属于作为权利或正义体系的自然法,自然法凌驾于实在法之上,具有支配实在法的效力,实在法如果与自然法相抵触就必须修改或废除以满足自然法的要求;第三,自然法本身是由永恒的、先验的、普遍适用的一般原则构成,或说是被理性的自然之光照亮了的各种原则构成的,因此,它不具有实在法普遍采纳的成文形式和国家强制。由于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历史上曾进行过不少次争论,人们似乎以为分析法学派是否认法有价值的问题。分析法学认为自然法学混淆了法律与道德,进而提出法学的研究对象只能是实在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恶法亦法”的道理。奥斯丁曾指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它的优点、缺点又是一回事。它是不是法律是一回事,而它是否适合于人们想象的标准,这又是另一回事。显然,奥斯丁反对把道德标准作为法律的内在条件,法律价值问题是以承认法律有价值为前提,因而没有必要成为法学研究的领域,因此他的观点在我看来并不是不承认法的价值问题,而是说法的价值问题无需成为法学的问题,可以说无论什么样的法学流派最终都在一定意义上承认或研究法的价值问题。 法的价值的研究,经过了千百年的凝练,固化了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几种基本价值形式。秩序指在社会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在文明社会中,法律是预防脱序、制止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是秩序得以建立和维护的最重要的手段。法律意义上的自由是哲学上自由的一个具体领域,它乃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性范畴,它意味着人们做法律所允许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所以,孟德斯鸠指出: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效率或效益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本来是经济学领域的概念,如提高经济效率,后来为法学界所借用,追求效率成为法的重要价值目标,通常可以归结为一个基本意义,从一个给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观念和制度,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统一。法的价值即是法对于人的价值。发展与解放全人类是无产阶级的伟大理想。真正的法的价值是谋求人的发展与解放的,否则就是法的价值的畸变,就应当为我们所屏弃。凡是与人的发展与解放背道而驰的法的追求,就不是真正的法的追求,也不是真正的法的价值。任何忽视人与抹杀人的法都是对于法的价值的反动。通俗的说,就是法的价值决定了法要走进百姓生活要平民化.(二). 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法律的支撑—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秩序是法律价值的核心,又是和谐社会最本质的内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立法及其体系,严格法律实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秩序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同时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法律在建立和维护秩序的过程中成为秩序的象征。法律所追求的秩序,在社会中承载着关系的稳定性、进程的连续性、行为的规则性,以及财产和心理的安全性等功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内涵,就是实现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秩序,就是要形成民主法治、安定有序、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状态,并且这种状态要以一种过程的形式持续存在。这是和谐社会之要义和基本特征。法律是社会两大调控系统之一,在调控社会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方面,是其他任何方法和手段都不可能取代的。法律作为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的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意义。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支撑。发挥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最基本的方面是要维护和保障人权,平衡各类社会主体的利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一、依法保障人权是实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根本途径。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类文明的标志,也是一切进步的法的基本特征。一般意义上的人权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上的标准。法律意义上的人权,是指那些关于人的先天既有和后天能够实现的价值在法律上的一般承认。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权一直以公民的基本权利为其表现形式,2004年修宪将保障人权直接写进了宪法,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意义。 人权的本质属性表现为利益,包括物质形态和精神形态的利益。人权所体现的利益具有道德性,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即既是利己的,又是无害于人的。维护和保障人权能从根本上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充分尊重人的利益和要求,有利于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人权有建立秩序和消除暴力的功能,创造和谐而不是冲突是人权的内在要求。人权创造的和谐,在政治上表现为民主,法律上表现为法治。而民主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最高表现。只有依法保障人权,才能实现社会主义的民主法治。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保障人权根本上在于保障人民—国家权力所有者的地位,保证国家制定的法律、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社会生活中具体表现为要尊重并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社会知情权、社会参与权、民主监督权以及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协调人与人的利益关系,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因素;还要运用法律将人权保障定型化,保证整个社会的运转服从于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彻底消除特权,做到法律高于人情、高于权力,真正用法律保障人权,协调人与人的关系,维护社会和谐。为此,必须从宪政保障、立法、行政保护、司法救济诸方面下大工夫维护人权。 第二、运用法律协调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有利于建立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基础上的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利益作为基于现实条件下的客观需要,对法律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也即利益制约影响法律;而法律一旦形成则对利益具有能动的反作用。利益平衡是法律的基本功能,在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协调社会生活中日益复杂的利益冲突,平衡社会主体的各种利益关系。通过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社会利益关系,保障、促进社会各主体利益的实现,特别是对新生利益以及社会弱势群体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要充分发挥法律的利益协调作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一是必须从改善民生入手,依法最大限度地将财政支出的重点向“三农”倾斜,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向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倾斜,并建立起相应的法律保障机制。二是要重视环境、资源、生态安全等问题,将它们提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来认识,建立和完善环境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建立生态环保型、资源节约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 第三、以法律为保障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培育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不可或缺的手段。公平正义是法律固有的品质,公平正义也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以保障社会全体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通过宪法和法律制度配置、设计权利义务的方式,确认他们应享有法律地位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保障他们应享有的社会及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权利,保障社会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使社会正义真正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培育和发扬诚信友爱社会风尚,使社会发展实现从法律到道德的飞跃,向更文明的高度迈进。如果楼主不满意的话可以再参考: 给分吧!!!!!!!!!!楼主
有一天,发怒了,叫怒相。 开心了, 叫喜相。 这就是法相,只要是一个人的内心世界在身体上的一个表现。都可以说是法相。一般佛教才称法相。普通的叫法叫:人的不同状态。 法:佛教思想的意思是--境界 , 法相:不同境界的外在表现形态.法:翻译成普通人的思想意思是--修养的层次。法相—不同修养所表现出来的气 质
积累,是通往成功的桥梁。成功需要积累,这恐怕是一条最原始也是最简单的真理。我精心为大家搜集整理了关于积累成功的议论文范文,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积累成功的议论文范文篇1 “不动笔墨不读书,不做积累不罢休。”一读书便拿起笔,勾画圈点;一读书便拿起笔,摘录美词佳句;一读书便拿起笔,写下心得和体会。大量的阅读,足够的积累,为写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大幅的扩大了知识面,提高了写作能力。 积累的内容要注意广泛,发展、往事、放弃、崛起、需要、参与、变化、需要……大千世界,处处都需要我们用心的将万物积聚,逐渐聚集积累起丰富的知识,大笔的财富。积累是由微小到伟大的必经之路,积累需要毅力与不懈的努力奋斗。 “去年元夜时,花市灯如昼。月上柳梢头,人约黄昏后。今年元夜时,月与花依旧。不见去年人,泪满春衫袖。”读着欧阳修的《生查子·元夕》,我仿佛看到了在去年元宵夜之时,花市上灯光明亮如同白昼,与佳人相约在月上柳梢头之时,黄昏之后,美的表白,幸福的景象。在今年元宵夜之时,月与灯交织,月光与那灯光明亮依旧,可去年的佳人去了哪儿?见不到去年的佳人,我那相思的眼泪湿满了春衫的袖子。山盟虽在,佳人却无音。“此去经年,应是良辰好景虚设,便纵有千种风情,更与何人说?” “少年听雨歌楼上,红烛昏罗帐。壮年听雨客舟中,江阔云低断雁叫西风。而今听雨僧庐下,鬓已星星也。悲欢离合总无情,一任阶前点滴到天明。”读着蒋捷的《虞美人·听雨》,不禁唏嘘感叹,寥寥几笔,以听雨为线索,写出了年少、中年、暮年。年少的时候,在歌楼上听雨,和自己爱的人在一起,无忧无虑,正所谓少年不知愁滋味。人到中年,漂泊他乡,只得在客舟中听雨,颠沛流离,四方无依。人已暮年,白发苍苍,点点如星。独自在僧庐下倾听着夜的雨声,任他滴点到天明。 “我达达的马蹄是个美丽的错误,我不是归人,是个过客。”读着郑愁予的《错误》,眼前一个女子正在等候归人,莲花开了又落,她的心如小小的寂寞的城,那达达的马蹄声带来了极大的希望,不过,这极大的希望只是一个美丽的错误。不是归人,只是个过客。 从《阅读与写作》中,学习到了太多,积累了太多。 成功在于积累,水滴石穿,绳锯木断。 关于积累成功的议论文范文篇2 成功在于积累,任何经验都是慢慢地一点点地积累起来的。每天进步一点点,贵在每天,也难在每天。 下面我给同学们举几个有关积累成功的例子吧! 第一个故事说的是:古代蒙古人训练大力士,就是用积累这个办法的,他们从小让参加大力士训练的孩子每天抱着刚出生不久的小牛犊上山吃草,小牛犊刚开始不过十多斤重,孩子们可以轻松胜任。这样,随着牛犊的一天天长大,孩子们的力气也就越来越大了,最后,当牛犊长成几百斤的大牛时,孩子们也就练出了能举千斤鼎的神力了。 第二个故事说的是:古印度一个着名棋手和皇帝下棋,皇帝问他要什么赏赐,他说,只要在棋盘上第一个格子里放一粒米,然后第二个格子里放两粒米,第三个格子放四粒米,依此类推,放满64个格子就行了。皇帝很高兴,不假思索就一口答应。可后来兑现赏赐时,皇帝傻眼了,把全印度一年收获的全部粮食加起来也不够用。谁能想到,棋盘上这一格到下一格的微不足道的积累,到后来竟然成了天文数字。 第三事例讲的是:一位中国科学院院士原来在部队一个科研单位工作。他原来基础并不好,学历不太“硬”,也曾不被人看好。可是他自己却“不放弃,不抛弃”,一步一个脚印,慢慢地积累知识;积累经验;积累成绩。他不放弃一切可以学习机的会,他向一切内行的人虚心请教;参加科研项目从小到大,从刚开始当助手,到后来自己牵头领着助手干;发表学术论文从一开始的一般刊物到后来的核心刊物到国外着名刊物;他自己也从一个默默无闻的工程师,成了本专业的权威,博士生导师,军队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到2007年,他终于被评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进入了中国科学家的最高殿堂。他的成功经历,再次雄辩地说明了积累对于成功的重要性。 天道酬勤,水滴石穿。无数事实证明,成功需要积累;需要积累经验;需要积累能力;需要积累成绩。而这一切都离不开恒心和坚持,任何微小的量变,我们只要能坚持不懈地朝着一个方向努力,最终必将导致质的飞跃。古人说得好,“千里之行,始于足下,九层之台,始于垒土;合抱之木,生于毫末。“一个人若能每次进步一点点,持之以恒,天天向上,就一定能积小胜为大胜,变平庸为神奇。他一定能找到成功的钥匙,实现人生的价值,创造人生的辉煌业绩。 那些一事无成的人,往往不是因为他们没有能力;那些一事无成的人,而是他们缺乏耐心,急于求成;那些一事无成的人,而是他们总想一口吃个胖子。于是结果他们就放弃了每天一点点进步,也就放弃了希望,放弃了成功! 希望同学们听到以上这些故事后,也每天进步一点点,积少成多,一步步走向成功! 关于积累成功的议论文范文篇3 江河经过日夜的流淌与汇合,行经万里,才聚合成海洋。 土石经过万年千年的聚集与堆叠,积累沉淀,才有了让人惊叹的高耸。 依米花要花费五年的时间来穿插根茎,积蓄养分,才能够吐绿绽翠。 物如此,人亦然。人类的成功在于能够坚持点滴的积累。 坚持积累是成功的基石。侯宝林是我国著名的语言大师,在他成功之前,一心苦读钻研语言学,坚持向前辈学习。在他得知语言学家都必读《谑浪》时,他四处寻找这本书,几乎整个北京城的书馆和书摊都留下了他的足迹。后来,终于在北京图书馆找着了。当时,侯宝林家境欠佳,买不起这本书。在下着鹅毛大雪的冬天,挨着饥饿,他在图书馆里,把这本十几万字的书硬是抄到手了,为以后的成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侯宝林犹如依米,一点一点的坚持积蓄养分,开出了美丽的小花。 坚持积累是成功的动力。欧立希是当时著名的细菌学家,他和助手们忙于研究坏死病。他们发现的“阿托什尔”虽然能有效的杀死锥虫,但有着明显的副作用。于是,欧立希继续没日没夜地待在研究室里。在第606次实验后,他发现了一种有效的化学成分能有效地代替“阿托什尔”,并小心地提炼出来,这为坏死病的医治工作做出了巨大的贡献。欧立希花费了多年时间进行研究,坚持点点滴滴的积累,开出了成功的喜悦之花。 坚持积累是成功的“定音锤”。盖?6?1德弗斯是一名短跑奥运冠军,但因为甲状腺过于活跃,需要在医院接受治疗,因此她离开了她心爱的跑道,在治疗过程中,她的病情日益严重,头发大把大把的脱落下来,眼睛严重浮肿,双腿也不能直立了。盖*德弗斯希望能回到跑道上,每天下地练习,坚持锻炼,并积极接受治疗,情况日益好转。最后,他重回奥运赛场,夺得了金灿灿的奖牌。盖?6?1德弗斯如果不坚持自主训练,那么她就不能赢得奖牌,就不能开出灿烂的花朵。 我们只要坚持不懈地积累,就能到达胜利的彼岸,开出灿烂的人生之花。[得分:50分] 养精积蓄,绽放美丽人生 或许要几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吧?经历暴风雨的洗礼,才能看到天边的一弯彩虹,即使很快消逝,却清新脱俗,异彩纷呈。 或许要半年甚至更长时间吧?忍受了破茧的痛苦,才能看到空中的一只蝴蝶,即使生命只属于这个季节,却生机勃勃,楚楚动人。 或许要5年甚至更长时间吧?积蓄了累积的养分,才能看到戈壁滩上的一株依米,即使只有两天的花期,却积极向上,美丽绚烂。 只有在默默之中养精积蓄,才能为成功做好必须的准备,才能绽放美丽人生。 养精积蓄,收获意外的成功。曾经有过一家资产60亿的企业与一家资产只有一亿的企业共同竞争一家外国产品的代理权。平常人都会认为这家资产60亿的企业肯定能赢。但出人意料的是事实刚好相反。原因是这家外国公司的老板在与这家小企业经理交谈时,无意间发现经理和自己一样,非常喜欢《道德经》。每天熟读《道德经》的经理便和老板谈得热火朝天,代理权便由小企业夺得了。 正是日积月累的读书,默默地积累,才成就这意外的成功。试问假如少积累,经理又怎能夺得代理权呢? 养精积蓄,收获迟到的成功。成功是扇虚掩的门,只要找到玄机,它便会为你敞开。肯德基老人毕生潜心研究烤鸡的方法。失败了再做,日复一日,终于在他80多岁的时候该研制美味烤鸡的方法。 用一生的经验,一生的体会,一生的感情去研制,终于让世人品尝到了什么是养精积蓄后的味道。 养精积蓄,收获如期而至的成功。曾经有人问过易中天对自己出的<品三国>系列丛书大赚钱的看法。易中天自豪地说:”我为此准备了30年啊!” 用30年的时间,挑灯夜读,专心苦读转眼,用现代的理念结合历史解读<三国>,这便是养精积蓄,这便是绽放美丽人生的途径。 人常有悲叹命运不公,没有命运垂青。其实这些人只会怨天尤人,庸庸碌碌,永远不知成功只垂青于懂得积累,有准备的人。 让我们像只海豚,养精积蓄,沉潜之后跃出美丽,让我们做朵依米,养精积蓄,积累之后绽放美丽。 看了“关于积累成功的议论文范文3篇”的人还看过: 1. 成功源于积累议论文800字 2. 成功在于积累作文3篇 3. 积累与成功作文800字3篇 4. 成功需要积累作文 5. 成功在于积累的议论文
无论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对作文都不陌生吧,作文是由文字组成,经过人的思想考虑,通过语言组织来表达一个主题意义的文体。那么一般作文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袁隆平院士作文范文(通用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昨天晚上,我看了有关袁隆平的电影。就觉得袁隆平给了我很多启发。
还记得有一次,天公不作美---外面下着倾盆大雨。袁隆平便急忙穿上衣和鞋跑到田里去。可是,暴雨是无情的。那些被袁隆平细心栽培的水稻瞬间化为乌有,虽然当时受损害的是那些水稻,可是,痛却痛在袁隆平的心里呀!
过了一会儿,袁隆平的心情开始缓缓地平静了下来,因为他在一污浊中找到一株幼苗,这真是燃烧的希望,生命的奇迹啊!此时的袁隆平心里又充满了自信与希望,因为他坚信:只要我们坚持不懈,永不放弃,自己的愿望一定会实现,自己的努力一定会创造出一个又一个的奇迹!
电影渐渐地接近尾声,时间在慢慢地流逝。看完这部电影,我觉得袁隆平是一位很坚强的伟人。他的坚决感动了我。每当他遇到挫折时他总会从跌倒的地方重新站起来,并且吸取给多的教训与经验。
袁隆平真伟大,是他让人们的天敌--饥饿消失;袁隆平真伟大,因为他让我知道了:做人要坚强,要用尽一切努力去达到目标。袁隆平真伟大因为是他创造出了一个奇迹,让我们中国人感到无比的兴奋与自豪。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星期天,我们学校的小记者在老师的带领下,来到了“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爷爷工作和生活的安江农校采访。
安江农校坐落在雪峰山下,气候温和,土地肥沃。我一踏进校园,就被“勤奋务实、文明进取”的校训振憾了。学校里古树参天、风景秀丽、果树成林。
学校的老师告诉我们,袁爷爷在上世纪50年代初从西南农学院毕业后就来到这所学校任教。当时,全国人民严重缺少粮食,过着苦日子。他心里就有了一个愿望,希望大家不再少吃饿肚子。从此,他废寝忘食,潜心研究,揭开了杂交水稻研究的序幕。在他的组织和指导下,终于研究成功了杂交水稻,解决了全世界人口的吃饭问题,为世界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杂交水稻从地处物种变异天堂的安江农校发源并走向了世界。
学校的老师还介绍说,现在为了让人记住袁爷爷的伟大发明和贡献,准备建设“安江农校杂交水稻园”,建成后,将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老师讲解完后,带领我们在学校里参观。阵阵凉风从身边拂过,我想:袁爷爷为什么能从一名普通的教师成长为举世瞩目的“杂交水稻之父”呢?我好奇地问身边的老师。老师沉思片刻,告诉我:这或许是因为他勤奋务实,潜心进取,心想人民吧,因为袁院士有个成功的公式就是:知识+汗水+灵感+机遇=成功。
哦,我终于明白了,袁爷爷为了我们的吃饭问题,用自己的知识,付出那么多的心血研制杂交水稻,真是伟大呀!
他被称为“杂交水稻之父”。国际水稻研究所所长斯瓦米纳斯博士曾这样评价过他“他的成就不仅是中国的骄傲,还给全世界带来了福音”。他就是——袁隆平。
袁隆平在湖南长沙开设了一片试验田。他忘记自己是知识分子,烈日炎炎的夏日,袁隆平在似火的骄阳下,哈着腰、一株株、一穗穗的辨认寻找他梦寐以求的混生在稻田里的雄性不育系。七月的阳光炙烤着大地,到田地里就像一个闷热的火炉,汗水流了一层又一层,在背上结了一层盐霜,皮肤晒得黑得透亮。每天拖着沉重的身躯回到工作所,助手叫他明天在家休息,他去。
袁隆平说:“要不我们俩一起去,这样能快些找到雄性不育系。”他这样艰辛的到稻田工作,就年常年家在水田里不怕苦的农民都自叹不如。他的.行动让人不解,很多农民兄弟都问他:“你个知识分子,月月有工资拿,每天讲讲课,做做实验多清闲啊。和农民一起吃这个苦;遭这个罪是为啥呢?”是啊,为什么呢?他们不知道,袁隆平心中藏着一个造福全人类的梦想,让人类战胜饥饿的梦想。每当这时,袁隆平都会手拿烟袋笑一笑,随即又钻进那一望无际的稻田里。
袁隆平就是这样安贫乐道,不惧困苦,不怕失落,他会从杂交水稻事业的每一个微小的进展中得到鼓励,得到灵感,而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昨天一条新闻在各大平台上传开了:袁隆平院士逝世了,全国人民哀悼。
“我毕生追求就是让所有人远离饥饿。”一句话感动到内心深处袁老几乎倾尽所有心血研发了杂交水稻,让全国人民不再饥饿,都得到了粮食。
反转又反转,终究巨星陨落,杂交水稻之父,那个让中国不再惧怕饥饿的袁隆平爷爷终究还是离开我们了,多希望这依旧是一条假新闻,多希望再辟谣一次。
“我有两个梦,一个是禾下乘凉梦,我梦见水稻长得有高粱那么高,穗子像扫把那么大,颗粒像花生那么大,而我则和助手坐在稻穗下面乘凉。第二个梦是杂交水稻覆盖全球梦,可以增产一亿五千万吨粮食!”袁隆平是我国研究与发展杂交水稻的开创者,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成功利用水稻来种优势的科学家,被誉为“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院士在获得共和国勋章时曾说:“我不能躺在功劳薄上睡大觉,应该继续努力!”这样伟大的科学探求精神多么宝贵,虽已获得共和国勋章,但已高龄的袁老却说要继续努力。
我们也应该学习袁老的不放弃,努力的精神品质,在自己的学业上多下功夫,就像袁隆平院士研究杂交水稻时一样。禾下乘梦凉梦,丹心映青田,作为新时代的我们更应该发扬这种精神。
神农氏返回了他的天国,留下人间稻米满仓,永远怀念您、永远感恩您,风吹稻花香两岸,国士无双,缅怀!
1930年,袁隆平出生了。那是一个动荡的时代,他的童年时光,几乎都是战争的威胁中度过的。那时的他为了活命,和家人一起到处逃难。
年幼的他不懂,为什么我们中国要受欺辱?为什么我要东奔西走?为什么中国要忍受饥饿和贫穷?等到袁隆平高中毕业,一家子的生活算是稳定了,但在他的学业上,大家又一次犯了难。上了大学是好事,可是学啥?父亲的思想比较传统,希望儿子能通过上学走入仕途,升大官,赚大钱。可袁隆平不乐意呀,他不喜欢钱,偏偏喜欢花花草草。
在袁隆平的心里,生机盎然的大自然,才是自己的归宿,在别的孩子把赚钱当成理想时,他却对鲜花,绿草,果树有着异常的向往。而他也确实这么做了。1949年,他义无反顾地报考了西南农学院的农学系,毕业后,被分配到了湖南农校任教。在那几年,他边教课边学习,不光给学生提问题,更喜欢给自己提问题。课堂外的他,经常埋头在田野间,去从实践中找答案。到了60年代,自然灾害来了,很多地方都闹起了饥荒,人们有的饿死,有的病死,就连袁隆平的身体也有些撑不住。
残酷的现实摆在眼前,他愁得连觉都睡不好。在当时,杂交水稻可是世界性难题,就连发达国家的专业人员也没有攻克,很多人都觉得袁隆平在痴人说梦,可他偏偏不服输——“外国人成功不了,不代表我们中国人不行!”人民挨饿的景象就是他的动力,他迈开双腿奔走进田野,去寻找那从未有人见过的水稻雄性不育株。他头顶着大太阳,脚踩在烂泥里,弯着腰一点点地观察、寻找,后来他终于找到了,可这仅仅是第一步。实验,观察,整理数据,撰写论文……潜心研究了好几个春秋,他才使杂交水稻成为了可能。
袁隆平,国家最高科技奖获得者,世界公认“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股”,中国股市惟一的一支以人名为名的绩优股。然而,我们第一眼看见我们的这位校友,第一印象是:这个人太普通了,普通得有点儿像从某个山村里走出来的一个农民!你看他肤色是那么的黝黑,身材是那么的精瘦,皱纹是那么的深刻。
记得有一次,一家画报刊登他的照片,编辑先生竟在照片下面给误配了“农民获得丰收后的喜悦”的文字。这虽然是出版界一个不大不小的事故,但也说明:袁隆平,他太像一个农民了。他走在大街上,的确是属于很快会被淹没在人海中的那种人。
“谈杂交水稻”,这是袁隆平来母校为我们所作报告的题目。这个题目似乎也十分普通,没有什么修辞的运用,更没有任何学术的卖弄。但我们深深地知道,在这个看似普通的题目的背后,有着太多的不普通。
1978年,袁隆平和他一家7口,挤在两间用木板从澡堂隔出的潮湿发霉的小屋里,还要不时承受“不安心教学,专想歪门邪道”的冷嘲热讽。但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他的杂交水稻研究终于取得决定性成果。这一切,是普通人所能做到的吗?
我们手捧着鲜花簇拥着袁隆平,并一齐涌向他主讲的报告厅,我们如此热情,一点也不比我们追逐心目中最红的明星差。我们知道,我们也许并不能完全听懂他所要讲的“杂交水稻”,但我们会用我们的心去感悟大师所说的每一句话。
他开场的第一句话是:“我只是个普通人……”够了,我们哪怕听懂的只有这一句话,就已经够了!我们从袁隆平身上,懂得了平凡与伟大的关系。
这也是校友袁隆平给我们的最主要感受,的确这就够了。
彭士禄长期从事核动力研究设计工作,是我国核动力领域的开拓者和奠基者之一。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彭士禄院士先进 事迹 2021心得感悟 范文 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彭士禄院士先进事迹心得感悟1
中宣部近日决定,追授著名核动力专家、中国核潜艇首任总设计师彭士禄院士“时代楷模”称号。连日来,彭士禄院士深藏功名、矢志报国的先进事迹在社会上引起热烈反响,尤其是在科技工作者、高校师生中引发热议。大家纷纷表示要学习他“传承红色家风,矢志科技报国”的高尚精神,为建设强大的祖国贡献力量。
北京理工大学图书馆副研究馆员吕娜说,作为一名科学史的研究者和彭士禄院士的校友,2011年我承担了中国科协牵头的“老科学家学术成长资料采集工程”,并由此有了与彭士禄院士近距离接触的机会。“在一次次的接触和十年的不断研究中,我逐渐懂得了彭士禄院士面对国家需求时那种奋不顾身的投入,对待学术研究的严谨求实。彭士禄院士与老一辈核动力人一起顶住压力、互教互学,实现中国核潜艇从无到有,他们那一代核潜艇人的垦荒牛精神,必将激励当代科技工作者继续攻坚克难、砥砺前行。”吕娜说。
中国核动力院原科技委秘书长兼办公室主任胡明刚说:“彭士禄院士任中国核学会核能动力分会理事长期间,参加学会的学术交流活动较多,十分关心学术发展。他与人和善,谈吐幽默,没有一点架子,是一位非常和蔼的老人。”
中国核动力院员工周茂和邱彦回忆说:“彭士禄院士等创办了一本填补我国核能动力领域空白的学术期刊——《核动力工程》。他在任主编期间不仅明确了办刊宗旨和办刊方针,还不辞劳苦,严谨求实,为提高刊物的学术质量做了大量工作。他撰写了《核能在我国能源中的地位》等多篇论文,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在科研生产和学术交流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人民大学理学院物理学系教授张威说,彭士禄院士的事迹充分体现了老一辈科学家的爱国精神。从彭院士的身上我们不仅仅应该学到他百折不挠、坚韧不屈的品质,更应该学习他淡泊名利、爱党爱国爱民的精神。在过去的几十年内,我国在科研方面发展迅速,但仍然在很多方面有所局限,我们所能做的、所应该做的依然如同彭院士说的那样,“热爱祖国、忠于祖国,为祖国的富强而献身”。
“我们学习彭老,首先学习他对祖国的热爱和对党的忠诚,一生不计名利,无私奉献,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领域奋斗终身。”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副教授宋国杰说,作为一名高校教师和科研工作者,要以彭士禄前辈为榜样,做热爱党、热爱祖国、充满干劲儿的孺子牛,在教学和科研的本职岗位上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工与化学学院院长助理李际鹏说,彭士禄院士坚守初心、对党忠诚、淡泊名利、甘于奉献,将青春年华化作深海中前行的潜艇、澎湃动力的核电站,用自己坚挺的脊梁,给了整个民族以力量。“作为一名高校思政工作者,要把肩负的责任化作进步的动力和奋斗的激情,讲好包括彭士禄校友在内的老一辈科学家的爱国 故事 , 教育 激励新一代哈工大人在新百年新征程中改革创新、奋发作为、追求卓越,成为勇担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李际鹏说。
清华大学核研院青年教师周湘文说:“彭士禄院士隐姓埋名30余年,开创了我国的核动力事业,作为新时代的科研工作者,我能够参与到高温气冷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中,倍感自豪和骄傲,向彭士禄院士学习。”
清华大学核研院博士生高群翔说:“彭士禄院士是核工业领域的前辈,我还记得他希望将自己的骨灰撒向大海,希望能够永远守望我国的核潜艇事业,他的精神令人为之动容和落泪。一点一滴,一步一个脚印,全心全意为推动行业进步贡献绵薄之力,这就是我目前最应该去做的事情,也是最大的心愿。”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数学科学学院2017级博士生许卓颐说,彭士禄院士身为革命先烈之子,传承红色家风,在选择专业时毅然以国家之需求为己任。在他的眼里,共和国的国防事业重于自己的生命。我们应该庆幸自己生于这样一个英雄辈出的国家,正是前辈们无私付出的努力,才给了我们今日安稳无忧的生活,才有了我国今日重新崛起的基础。
学习了彭士禄院士的先进事迹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物理学院核物理专业2018级本科生杨泽楷表示,面对争议与困难,彭士禄院士挺身而出,保持纯粹的科研态度,展示出老一辈科学家的担当与毅力。“作为一名北航核物理专业本科生,我将接过时代重任,努力学习,认真科研,继承发扬老一辈科学家拓荒牛的精神,为国家的核物理事业添砖加瓦。”杨泽楷说。
哈尔滨工业大学化工与化学学院2018级学生常宁说,彭士禄院士用一生践行着爱国奉献,让我国的核潜艇事业从几张模糊不清的照片和一个玩具模型开始,一步步建立起中国核动力装置主要参数的计算 方法 ,成功确定了100多个参数,最终实现我国核潜艇从无到有的突破。当代中国青年生逢盛世、肩负重任,我们要将彭士禄院士的精神融入学习和工作中,坚持与时代同向同行,不畏艰难挑战,传承红色基因,赓续奋斗传统,让青春在为祖国、为人民的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
中国农业大学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2017级本科生吕传翰说,彭士禄院士的事迹是老一代科学家赤心报国的最真实写照,“只要祖国需要,我当然愿意”,这是彭士禄院士对祖国立下的誓言,也是对我们年轻学子的鞭策。
彭士禄院士先进事迹心得感悟2
彭士禄,中国核动力领域的开拓者和奠基者之一,我国第一代核潜艇首任总设计师,因主持设计建造我国第一座核潜艇陆上模式堆、成功研制第一艘核潜艇、组织引进第一座百万千瓦级核电站、指挥自主设计建造第一座大型商用核电站等巨大贡献,曾先后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第一完成人)、全国科学大会奖、“为国防科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荣誉状、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进步奖、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等。
今天,彭士禄又荣获第十三届光华工程科技奖成就奖,该奖项自1996年设立以来,仅有张光斗、师昌绪、朱光亚、潘家铮、钱正英、钟南山、徐匡迪七位科学大家获此殊荣。
一片丹心图报国
海丰县,取义于“南海物丰”,位于广东省东南沿海,不仅历史悠久,更是一片红色故土。
1925年,彭士禄出生于此,是我国早期农民运动领袖彭湃的次子。幸福的日子没过多久,1928年9月,海丰县一片血雨腥风,母亲被捕后英勇就义;不到一年,父亲又在上海慷慨赴死。
那一年,年仅4岁的彭士禄成了孤儿。为了躲避国民党的“斩草除根”,彭士禄被先后送到20多户百姓家里寄养。
童年时期,他曾两次被国民党抓进监狱,受尽磨难。1940年,周恩来派人辗转找到了15岁的彭士禄,一句“孩子啊,终于找到你了!”让颠沛流离的彭士禄泪流满面。
1940年底,彭士禄抵达革命圣地延安,1945年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坎坷的童年经历,磨炼了他不怕艰险的性格。1951年,彭士禄以优异的成绩通过考试,获得 留学 苏联的名额,前往喀山化工学院化工机械系学习。
1956年,陈赓大将到苏联访问期间问彭士禄:“中央已决定选派一批优秀留学生改行学原子能核动力专业,你愿意吗?”
“只要祖国需要,我当然愿意。”彭士禄坚定地说。
吃百家饭长大的彭士禄,忘不了几十位“母亲”对他的抚养,也忘不了父母为革命牺牲生命,这些都让彭士禄坚定了“愿将此生长报国”的信念!
甘做核动力领域“垦荒牛”
20世纪50年代, 当时一穷二白的新中国想要造核潜艇,简直比登天还难!缺乏图纸资料,无权威专家,包括彭士禄在内的所有人,谁都没见过真正的核潜艇到底长什么样!
但是,核潜艇技术极为复杂,全艇设备、仪器仪表等多达2600多项,近5万台件,电缆总长近百千米,管道总长30余千米。作为核潜艇心脏的动力装置,反应堆的研制更是难上加难。
1962年2月,彭士禄开始主持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论证和主要设备的前期开发。在这种状况下,彭士禄深知,需要大量吸收新的前沿知识。他带领团队恶补英语,经过两年努力,基本上过了 英语阅读 关,并且了解了国外核电站、核动力装置的基本情况。
为了核潜艇一次建造成功,必须先建一个环境条件一模一样的陆上模式堆进行模拟实验。1965年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八千军民从祖国四面八方汇聚到四川西南部的密林深处。
彼时,彭士禄告别妻子儿女,隐姓埋名,参与筹建中国第一座潜艇核动力装置陆上模式堆试验基地。
只争朝夕,不负韶华。1970年12月26日,中国第一艘鱼雷攻击型核潜艇下水。只用了6年时间,中国成为继美、苏、英、法之后,第五个拥有核潜艇的国家。1974年8月1日,我国第一艘核潜艇加入海军战斗序列,中央军委发布命令,命名其为“长征一号”,舷号为“401”,被授予军旗。
多年来,彭士禄被誉为我国核动力领域的开拓者和“垦荒牛”。他还推进了我国核动力民用发展,开创了我国核电站自主设计与建设,为我国核电持续发展作出重要贡献:力推我国第一座核电站采用压水堆路线;负责我国第一座百万千瓦级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的引进、总体设计和前期工作;组织建造我国第一座商用大型核电站——秦山二期,其设计标准、计算程序、研制能力等成功 经验 ,对我国后续核能核动力的设计和研发作出了突出贡献。
朴实无华真性情
彭士禄个性质朴无华,做科研非常严谨,但性格却举手投足真性情!
他有一个绰号是“彭大胆”“彭拍板”,身边的同事经常这样称呼他。
我国建造核潜艇的过程几乎从零开始,科研团队中有学化工的、有学物理的,还有学仪表的,大多数人不懂核,搞核潜艇全靠4个字:自教自学。
研究人员常常为一些工程问题陷入激烈争论。因为时间太紧张,争论不休的问题总是由彭士禄来拍板、签字。
于是,“彭大胆”“彭拍板”的外号渐渐被人叫响。那是因为,彭士禄心里牢牢地掌握着实验数据,这是他大胆作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彭士禄的朋友间,还流传着“三个夫人”的趣事。毕生挚爱的核动力事业,被彭士禄称为“第一夫人”。而“烟酒茶”则被彭士禄笑称为“第二夫人”,夫人马淑英被他称为“第三夫人”。
对于彭士禄付出一生心血的核动力事业,夫人表示理解,笑着作出让步,但调侃地说,自己应该在“三个夫人”中排“第二”。彭士禄则幸福地对相濡以沫多年的夫人作出了妥协。
由于彭士禄在核动力领域作出了巨大贡献,他被誉为“中国核动力之父”,但彭士禄宁谢纷华甘淡泊,“作为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作为一名共产党员,国家交给我的任务,对我来说,只有尽全力把它做好,没有什么‘之父’之说。”
还有10天,彭老就要过95岁生日了!祝福彭老生日快乐,幸福安康!
彭士禄院士先进事迹心得感悟3
彭士禄,1925年出生于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是革命先烈彭湃的次子。作为我国核动力领域的开拓者和奠基者之一,彭士禄主持了我国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论证、设计、装备、试验以及运行的全过程,参加指挥了我国第一代核潜艇的调试和试航工作。改革开放后,他负责我国第一座百万千瓦级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的引进、总体设计和前期工作,组织自主设计建造秦山核电站二期,为我国核事业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
“他能从堆芯一直推算到螺旋桨”
我国第一艘核潜艇上有万个零部件,全部由我国自主研制
3月22日,中国工程院院士、我国核潜艇第一任总设计师、核动力专家彭士禄在京逝世,享年96岁。生命的最后岁月里,彭士禄的病房中始终挂着一顶海军军帽,帽子上绣着中国的核潜艇。几个月前过生日那天,他的病房里摆放的也是中国第一艘核潜艇的模型。核潜艇、核事业,是彭士禄一生的牵挂。
1970年12月26日,我国第一艘核潜艇“长征一号”被徐徐推向大海。艇上有万个零部件,全部由我国自主研制。至此,我国成为世界上第五个拥有核潜艇的国家。
1962年2月,彭士禄开始主持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论证和主要设备的前期开发。核潜艇技术极为复杂,全艇设备、仪器仪表等多达2600多项,近5万台件,电缆总长近百千米,管道总长30余千米。作为核潜艇心脏的动力装置,反应堆的研制更是难上加难。
当时中国在核潜艇建造方面所掌握的知识近乎为零,包括彭士禄在内的所有人,谁都没见过真正的核潜艇到底长什么样。这种条件下怎么开展工作?彭士禄说:“我们这批人有学化工的,有学电的、仪表的,我们大多数人不懂核,搞核潜艇全靠4个字——‘自教自学’。”
没有资料、图纸、设备,没见过实物……彭士禄带领科研人员用简陋的计算工具计算了十几万个数据,建立起中国核动力装置主要参数的计算方法,并最终确定了100多个参数。有时为了验证一个参数,科研人员没日没夜地“三班倒”,用仅有的一台手摇计算机和几把计算尺,连续算上好几天。有的人手臂摇肿了,有的人手心磨起泡,仍然坚持摇下去,直到验证准确为止。
彭士禄主持了核动力装置的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攻克了诸多重大技术关键——不到3年,就完成了潜艇核动力装置的基本设计方案;仅用不到6年,我国建造的1∶1第一代核潜艇陆上模式堆成功实现满功率运行。
“他能从堆芯一直推算到螺旋桨!”如今,82岁的热功专家黄士鉴回忆起与彭士禄共事的经历,做出这样的评价。那时的彭士禄说过这样一句话:“我一生也离不开核事业!”
“对了,成就归大家;错了,我来负责”
经常“敢于拍板”,他引领我国核工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赋予国家自立、民族自强以无穷的力量
核潜艇是大国重器,于无声处壮国威;核电则是战略性高科技产业,事关国计民生。和平运用核能,将核能服务于社会,是彭士禄的毕生心愿。他曾说,自己一辈子干了两件事:一是造核潜艇,二是建核电站。
中国发展核电,究竟该走哪种技术路线?上世纪70年代,熔盐堆方案和压水堆方案如何取舍,一时成为争论的焦点。经过科学论证和调研,彭士禄力排众议,提出应采用国际上技术成熟的压水堆并充分利用我国刚建成的陆上模式堆技术经验及其工业配套设施,容量可暂定为30万千瓦。
压水堆方案很快得到认可。这一方案也为我国核电走“以压水堆为主的技术路线”起到了关键作用,使我国核电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
回顾彭士禄的一生,像这样“敢于拍板”的事例不胜枚举。“时间很紧,总要有人拍板,不能无休无止地讨论呀!”彭士禄曾对其他科研人员说,“做实验用数据说话,最后我来签字。对了,成就归大家;错了,我来负责。”
虽然经常“拍板”,但工作中的彭士禄却丝毫没有领导的“架子”。他曾说:“凡工程技术大事必须做到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心中有数,一点儿也不能马虎。但人总不完美,对事物总有几分模糊。这时就要不耻下问、调查研究、收集信息,通过试验等来搞清楚。”
1983年,彭士禄被任命为我国第一座百万千瓦级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建设总指挥,为我国核电事业发展做出了开创性的工作;1988年,彭士禄又担任核电秦山联营公司董事长,成功实现了我国核电由原型堆到商用堆的重大跨越。
几十年来,我国核工业从无到有、由弱变强。从自主成功研制原子弹、氢弹、核潜艇,到建设秦山、大亚湾等一批先进核电站,再到自主研发三代核电“华龙一号”……以彭士禄为代表的核工业人,用自己的韶华与汗水,赋予国家自立、民族自强以无穷的力量。
“活着能热爱祖国,忠于祖国,为祖国的富强而献身,足矣”
他心里揣着两笔账,一笔是公事的“明白账”,另一笔则是私事的“糊涂账”
很长时间以来,彭士禄的事迹,甚至连他的名字都鲜有人知。有人叫他“中国核潜艇之父”,被他严词拒绝:“核潜艇工程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不是我个人的创造,是千万科技工作者和干部、工人集体努力的结晶。我不过是与同事合作,为中国的核事业做了该做的事。”
3岁时母亲牺牲,4岁时父亲就义,两次被捕入狱……这让彭士禄从小就过着颠沛流离的苦难生活。15岁辗转来到延安后,彭士禄常对延安中学的同学们说:“我们的父母经过残酷的斗争,有的流血牺牲了,要不好好学习,怎么对得起自己的父母亲,怎么对得起党?”
1951年,彭士禄以优异成绩获得留学苏联的名额,前往喀山化工学院化工机械系学习。后又因国家建设的需要,改学原子能核动力专业。在国家经济困难时期,彭士禄和同事们“吃着窝窝头搞核潜艇”,有时甚至连窝窝头都吃不饱。粮食不够,他们就自己动手挖野菜、白菜根吃。为了建造核潜艇陆上模式堆,他“打起背包就走”,在四川的一个偏僻山沟里,一干就是好几年……
彭士禄心里揣着两笔账,一笔是公事的“明白账”,另一笔则是私事的“糊涂账”。他说:“做一个明白人谈何容易?要有超前意识,对问题有新思路、新见解;对工程技术能亲自计算主要数据;对工程进度能说出某年某月应办哪几件关键事;对技术攻关能亲自挂帅出征,出主意,给点子……但当一个糊涂人则更难,凡对私事,诸如名利、晋升、提级、涨工资、受奖等,越糊涂越好。”
49岁时,彭士禄就在一次核潜艇调试工作中突发急性胃穿孔,胃被切除了3/4。可是手术后,他仅仅住院一个月,就又开始了工作。彭士禄曾在自述中写道:“也许因是 属牛 的吧,非常敬仰‘孺子牛’的犟劲精神,不做则已,一做到底。活着能热爱祖国,忠于祖国,为祖国的富强而献身,足矣!”
彭士禄院士先进事迹心得感悟4
“中央已决定,选一批留学生改行学原子能核动力专业,你愿意改行吗?”
“只要祖国需要,我当然愿意!”
时间,上世纪50年代。问话者,是正在前苏联访问的国防部副部长陈赓。回答者,是正在前苏联留学的彭士禄。从此,彭士禄与“核动力”结下了不解之缘。
外号叫“彭大胆”“彭拍板”
1962年,彭士禄开始主持潜艇核动力装置的论证和主要设备的前期开发。“当时的各种争论实在太多了。我常常对研制人员说,不要吵,做实验,用数据讲话,最后,我来签字。对了,成就归大家;错了,我来负责。”彭士禄说,当时自己有两个外号——一个叫“彭大胆”,一个叫“彭拍板”。
在担任第一任核潜艇总设计师期间,彭士禄亲自建立了核动力装置静态和动态主参数简易快速计算法,解决了核燃料元件结构等重大技术关键问题。
当指挥长噙着热泪声音颤抖地宣布“主机达到满功率转数,相应的反应堆功率达99%”时,现场沸腾了。“我们成功了!”此时的彭士禄却一屁股坐在椅子上,连分享成功的力气都没了。
“老彭就像一头垦荒牛”
在彭士禄家中的写字台上摆放着“三件宝”:一是我国第一艘核潜艇处女航的纪念磁盘;二是友人赠送的核电站模型;三是任大亚湾核电站总指挥时,炊事员送的“垦荒牛”陶瓷塑像。夫人说,她最喜欢第三件,因为“老彭就像一头垦荒牛”。
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决定上马秦山一期核电项目。究竟走哪种技术路线?熔盐堆和压水堆两套方案成为争论的焦点。最终,在彭士禄的大力支持下,我国首台核电机组选择了后者,为以后我国核电走“以压水堆为主的技术路线”起到了关键作用。
改革开放后,我国又启动了大亚湾核电项目,彭士禄任总指挥。回首当时的建设经历,彭士禄说自己学到了三点:一是懂得了一些经济,很早就提出了“时间就是金钱”的概念;二是验算了法国核电的主要参数;三是学到了一点管理学——这对今后中国核电项目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986年,彭士禄调任核工业部副部长,负责秦山二期的筹建。他积极推行董事会制度,首次把招投标机制引入核电工程建设。
人生“三张牌”
在工作、生活中,彭士禄擅长打“三张牌”。
先说“简单牌”。彭士禄的座右铭是凡事越简单越好,做事要做“减法”。在吃、住、行等生活的各个方面尽量简单,已经成为他的习惯,也让他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搞科研。
再说“懒汉牌”。彭士禄善于发动团队的力量完成使命,也喜欢培养年轻人。他说,新技术发展快,年轻人思想活跃,要放手让他们干。彭士禄手下出了很多优秀人才,都是他的“懒汉牌”打出来的。
最后看看“糊涂牌”。彭士禄说,做明白人不容易,做糊涂人更难。对公,他总是明明白白;对私,却很糊涂。到现在,他也不知道自己拿多少钱,坐的车是什么牌子,住的房子是多少平方米……
如今,86岁高龄的彭士禄虽然行动不便,却依旧神态安详,谈吐风趣。“我要感谢玛莎(夫人的俄文名字)对我的爱。她比我小9岁,现在已经是老太婆了。在家里,夫人排老大,女儿老二,然后是外孙女、女婿、保姆,我排老六。”言语中透出幽默。
彭士禄院士先进事迹心得感悟5
就在5月24日,“党领导下的科学家”主题展在中国国家博物馆举行。值得一提的是,现场展出了20世纪50年代彭士禄在莫斯科留学时的照片及彭士禄等4位第一代核潜艇总设计师与406艇的珍贵合影。
青年赴苏联留学,为国家毅然改行
南都注意到,彭士禄院士在展览的第一单元“肩负历史重任”中,作为奠定中国科学事业发展的元老级科学家一员出现。
值得一提的是,彭士禄的父亲是我国农民运动先驱彭湃。在他还不到五岁时,母亲和父亲就相继牺牲,童年时辗转多户百姓家,受到不少照顾。他曾说,“我虽姓‘彭’,但心中永远姓‘百家姓’。”
此次展览展出了20世纪50年代,彭士禄在莫斯科留学时的照片。这是张黑白图片,年轻的彭士禄背后就是莫斯科最古老的广场红场。
彭士禄在莫斯科留学时在红场留影。
展览文字介绍,1940年,在周恩来同志的关怀下,彭士禄被送到延安青年干部学院就读,后经蔡畅同志安排到延安自然科学院学习。
1951年,彭士禄被选派留学苏联。也就是在留学苏联期间,他经历了人生一次重要抉择——改行学习核动力专业。
1956年,在苏联喀山化工学院化机系获得优秀化工机械工程师证书的彭士禄正准备回国,时任国防部副部长的陈赓大将访苏,他召集彭士禄这一批即将 毕业 的留学生到驻苏使馆参加座谈,表示希望让一批中国留学生改行学原子能和核动力专业。
陈赓问刚毕业的彭士禄:“愿意改行吗?”彭士禄毫不迟疑地回答:“当然愿意,只要祖国需要!”就这样,彭士禄又被送到莫斯科动力学院进修核动力专业,直到1958年4月以优异成绩学成回国。
核动力事业的“拓荒牛”
南都注意到,现场还展出了一张合影。1985年9月,中国第一代核潜艇四位总设计师赵仁恺、彭士禄、黄纬禄和黄旭华并排站在406艇前,对着镜头面露笑容,意气风发。
1985年9月,中国第一代核潜艇四位总设计师赵仁恺、彭士禄、黄纬禄和黄旭华(从左到右)在406艇前合影。
1962年,彭士禄开始主持潜艇核动力研发,面对的则是苏联拒绝援助而导致的“三无”窘境——无图纸资料、无权威专家、无外来援助。报道披露,那时没有电脑,就拉计算尺、敲算盘,那么多的数据都是没日没夜算出来的。
从1967年夏天开始,他来到四川西南部大山深处代号为“909”的基地,指挥第一代核潜艇陆上模式堆建设工作。
1970年12月26日,我国第一艘核潜艇成功下水,万个零部件全部实现自主研制,中国成为世界上第五个拥有核潜艇的国家。而这背后,正是彭士禄等核潜艇研究人员数十年的相互合作、相互配合的成果。
1983年,彭士禄被任命为中国首座大型商业核电站建设总指挥,组织引进我国第一座百万千瓦级核电站大亚湾核电站。1988年,他担任秦山核电站二期工程董事长,成功实现我国核电由原型堆到商用堆的重大跨越。
从中国第一代核潜艇,到大亚湾核电站,再到秦山二期核电站,彭士禄为之倾注了大量心血,被誉为中国核动力事业的“拓荒牛”。他曾说“活着能热爱祖国,忠于祖国,为祖国的富强而献身,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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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博物馆创建于1960年,坐落在徐州市南风景秀丽的云龙山北麓。由陈列楼、乾隆行宫、土山汉墓三大展区组成。占地面积23000平方米,建筑面积12000平方米,展厅面积3000余平方米。配备中央空调、消防、安全防范系统。该馆原址为清高宗乾隆皇帝1757年南巡时的行宫旧址。1996年徐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原址辟地扩建博物馆,1999年5月即竣工开放。1/6徐州博物馆是一座现代化的地方综合性博物馆,承担着本地区的考古发掘、文物收藏、陈列宣传、科学研究等任务。馆区环境优美,文物收藏宏富,设施设备先进。随着新馆的建成和开放,徐州博物馆将以崭新的面貌迎接海内外嘉宾,并将在新的世纪里为发展徐州的经济和文化事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馆内环境幽静,绿草如茵,也是游人休闲的好去处 。 徐州博物馆,由陈列楼、乾隆行宫、土山汉墓三大展区组成。 陈列楼有八个展厅,陈列内容有《古彭之宝--徐州文物精华》、《俑偶华彩》、《邓永清收藏书画》、《清式家具》等,陈列各类文物精品近千件。楼内还有展厅、学术报告厅、内外宾接待室、旅游纪念品中心等;乾隆行宫及碑园陈列汉至唐代墓志、石幢和唐宋时期书法名家的法贴刻石近百方,是一处典雅秀美的文物园林。土山汉墓曾出土银缕玉衣、鎏金兽形砚等珍贵文物,为东汉时期分封在徐州的某代彭城王夫妇的陵墓,也是徐州市区发现的唯一东汉诸侯王墓;徐州博物馆是一座综合性博物馆,承担着本地区的考古发掘、文物收藏、陈列宣传、科学研究等任务。 徐州博物馆陈列楼内为主展区,其常设陈列有“古彭之宝”;“俑偶毕彩”;“清式家具”;“邓永清捐赠明清书画”等。其中,“古彭之宝”是徐州博物馆的基本陈列,由徐淮初曦、汉室遗珍和史河流韵三个单元五个展厅组成,展出各类文2/6 物近千件。重点展出近年徐州考古发掘的新成果,即众多楚王(彭城王)的金银,铜铁,玉石器及楚王的浴间,厕所等。极为珍贵的有多套楚王,列侯使用的腰带金扣,楚王的成套银质和鎏金浴具等。“天工汉玉”展出馆有:玉棺、金缕玉衣、玉面罩、玉枕等葬玉。玉卮、玉高足杯、玉耳杯等成套玉酒具;S形龙、连体龙、蟠龙、飞龙等各种造型的龙形玉佩。玉戈、玉钺等玉兵器;铜丝玉豹、玉熊等精美玉雕动物;各类玉具剑饰;各种形制的玉璧、璜、瑗等玉礼器。这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出土汉玉常设展览。 《汉室遗珍》、《史河流韵》三个单元五个展厅组成。其中《徐淮初曦》陈列徐淮大地出土的自新石器时代至秦代的陶器、石器、玉器、骨器、和铜器120余件。其中有邳州大墩子遗址出土闻名遐尔的彩绘陶器、反映南北文化交汇的新沂花厅遗址出土的良渚文化封格玉器和大汶口文化陶器、邳州戴庄九女墩战国墓出土的青铜器等,在现了徐州先民生产生活的场景。徐州是汉高祖刘邦的故乡,两汉时期有着特殊的政治、经济地位。诸侯王、列侯及皇亲贵戚凿山为藏的巨大洞室墓、石室墓虽屡遭盗掘,仍出土了大量珍贵文物,揭示了两汉文化的丰厚内涵。 《汉室遗珍》包括三个展厅,分别陈列铜、金银器,玉器和陶石器。第一展厅陈列铜、金银器等文物珍品西汉腰带金扣、龟钮银印、鎏金兽形砚、铜牛灯、铜鼎等150余件。“天宫汉3/6 玉”是《汉室遗珍》第二展厅,展出徐州出土的玉器珍品西汉金、银缕玉衣,玉棺、玉卮、蟠龙玉佩等130余件。汉玉 以其巧夺天工、精美绝伦饮誉于世。汉代楚国制玉业十分发达,徐州出土的汉玉代表了中国汉代玉器制作的最高水平,被评为95年全国十大考古发现之首的徐州狮子山楚王陵出土的玉棺用2000余块玉片镶嵌而成,而与此相似的满城汉墓玉棺仅有200余块玉片镶嵌,狮子山玉棺为全国仅有的两具玉棺中最为精美的,与其一起出土金缕玉衣由4000多片新疆和田白玉用金丝穿缀而成,堪称稀世珍品。《汉室遗珍》第三展厅展出古代陶器、石器文物近百件。原始青瓷、釉陶、漆陶、大型实用陶器、各种铁器和石制建筑构件展示了粗犷豪放、恢宏博大的楚汉雄风。汉墓的复原陈列,使观者有身临其境之感。《古彭之宝--徐州文物精华》第三部分是《史河流韵》,展出魏晋南北朝至青代的瓷器、铜器、金银器等140余件。反映出在这1900多年的历史长河中,徐州战乱、水患频仍,经历了衰落至中兴的曲折历程。《俑偶华彩》展出了汉至宋代的各类陶俑艺术精品210余件,有西汉乐舞俑、彩绘仪卫俑、北朝彩绘女立俑等。陶俑是中国古代造形艺术中十分重要的内容,徐州出土的陶俑,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局有独特的地域性。西汉北洞山楚王墓出土的彩绘仪卫俑是中国出土彩俑的佳作,曾参加国家文物局主办、故宫博物院承办的“全国出土文物精华展”,得到很高评价。4/6 北朝俑是徐州地区出土陶俑的又一杰作其样式和色彩都是同时期出土陶俑中最精者。汉俑朴拙凝重,北朝俑清秀端庄,隋唐俑丰满雍容,体现了不同时代人们的艺术风尚和审美观念,呈现出不同民族的不同风格,在雕塑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众多的汉代至宋代的陶俑为研究当时的官制、服饰、雕塑艺术等提供了实物资料及心理和视觉的享受。 《邓永清收藏书画展》和《清式家具》所展出文物均为精品,具有鲜明的艺术和时代特征。此外,该馆艺展厅还不定期举办考古新发现展览,专题文物和艺术品展览。一件距今两千一百余年的西汉金缕玉衣在徐州博物馆被修复。这件金缕玉衣于1995年在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刘戊陵墓中被发现,由4000多片上好的和田玉制成。国家文物局说,这件金缕玉衣是中国目前发现的最好的一件。2001年3月,徐州博物馆考古人员根据玉衣史料、研究资料和过去修复汉代玉衣的经验,开始对这件金缕玉衣进行修复。经过10个多月的研究和细心拼接,考古人员已初步完成玉衣头部、上衣、下衣、手脚等部分玉片的分类和定位工作。复原玉 衣长度确定为米。参观了徐州博物馆,我为我是个徐州人而感到自豪,由衷地感到我们的祖先是多么的伟大!
关于博物馆管理现状与改进策略的研究
博物馆在现代人类文明中是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场所,它担负着保护、展示、研究人类历史上的重要发明、生产和生活资料、不同民族文化等重要记忆元素的重任。以下是一篇关于博物馆管理现状与改进策略的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论文摘要: 博物馆是国家文化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我国博物馆管理体系中存在着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文章简述了从加强博物馆建设的意义,分析了目前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就改进策略提出了见解与建议。
论文关键词: 博物馆 管理 现状 改进策略
博物馆作为人类文明成果最集中展示的窗口在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都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我国作为一个历史文明古国历来都十分重视博物馆的建设。然而,基于我国博物馆的特殊属性,长期以来面临着资金缺乏、技术落后、人才队伍不足等困境,全国各地博物馆的管理并不尽如人意。
一、加强博物馆建设的意义
博物馆在现代人类文明中是一个具有独特意义的场所,它担负着保护、展示、研究人类历史上的重要发明、生产和生活资料、不同民族文化等重要记忆元素的重任。博物馆是人类文明各个发展时期真实与客观现实的具象表现,兼具收藏历史和创造未来的作用,它揉合了自然文明与人造文明,推动着人类文化的传承与持续发展。博物馆是国家、民族重要的文化标志物,也是社会文明和发展进步的窗口与形象。加强博物馆建设,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培养和教育下一代了解自己民族的历史与文化、激发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也对帮助本国公民和外国友人了解国家的历史、传统、文化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二、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
进入新世纪以来,国家开始加快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以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要并提高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各类博物馆开始迅速兴建。至2009年,全国有合法登记的博物馆数量已经达到3020个,是1949年时博物馆拥有量的倍、1978年的倍,目前还在以每年100个左右的速度持续增加。然而,伴随着新建博物馆的增长,相应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的设置却明显滞后,无论是博物馆的新馆设置和监管,还是馆建工程的立项、设计、施工,亦或是文物的保护、博物馆的教育与服务等各环节都未建立健全科学性、系统性的管理条例、监控标准、评价依据,造成大量博物馆管理工作的疏漏与失误。
(二)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2011年5月,故宫博物院展品被盗事件让世人震惊,在这件看似偶发事件的背后,是全国各地大量博物馆安全措施不力的现状。由于我国的博物馆属于公益性机构,其运营主要依靠国家财政拨款,在实行免费参观政策之前已属勉强维持状态。实行免费参观以后,伴随着急剧增加的参观者,博物馆需要额外投入大量的服务费用,导致本就紧张的运营经费更加捉襟见肘,因此大量博物馆根本无法配置足够的电子监控设备或增加其他安防设施,每年文物丢失或受损的情况都有发生。与此同时,部分博物馆的管理人员安保意识不足,对安保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足够重视,加上本就缺失的安保管理法律法规,使得我国众多博物馆的安全保卫问题层出不穷又难以解决。
(三)管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无论是新建还是已有的博物馆,其维持运营与服务的主导因素都是人,但目前我国博物馆管理人员中具备高级技术职称的仅占,中级技术人员也不过13%,其余大多数工作人员或对文物缺乏深入研究,或完全不具备文物鉴定能力,导致无法判断对文物有损或有害的物质或行为,在出现突发事件时也做不到及时、正确的处置。与文物打交道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无论是文物的收藏还是展出,都需要科学性、系统性、规范性的管理。高水平的博物馆管理人员队伍对于全行业的生存与发展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文物管理方法与手段落后
在规章制度不健全、资金投入有限、专业人员匮乏的现实环境中,我国各地博物馆均存在管理方法与手段落后的共同困境,大量博物馆至今仍然没有健全的电子管理和监控设备,几乎全部只能依靠人工管理和提供服务,使得管理效率低下的同时管理成本居高不下。
三、强化博物馆管理工作的有效策略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公共文化事业的建设,涉及文物保护与博物馆管理的法规和条例相继出台。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分别在2002年和2007年得到两次修订,2003年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提出对博物馆进行更加科学与规范的管理。2005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提出“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提高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的要求。2006年1月1日,文化部颁发《博物馆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博物馆的地位、定义和性质,制定了博物馆建立、检查与终止等相关制度,并对馆藏文物的管理、展览、服务等环节提出了专业化、系统化的要求。2010年1月,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对加强民间博物馆的办理与监管给予了政策支持,进一步促进了国家各类博物馆完善自身功能、提高运营水平。国家政策与法规的陆续颁布,对于博物馆事业的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必将促进我国博物馆事业朝着良性循环方向持续发展。
(二)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1.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尤其是管理层人员的安保意识,对新进员工开展安保培训,培训合格者方允许上岗。
2.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层与基层从业人员均须签定《安保协议》或《安保保证书》,与个人绩效考核挂钩,出现安保事故根据协议或保证书规定予以处罚。上级领导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安保巡查,对出现安保漏洞或管理失误的地方立即指出并限期整改,在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检并建立安保档案,对安保情况详细记录并归档。
3.多种安全手段并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全面设置电子监控与管理设施,结合人防、物防、技防与犬防综合进行安保工作。定期开展安保演练,发现安保漏洞及时整改。
(三)构建高素质的管理队伍
1.强化培训与教育。对现有员工开展在岗技术培训,培训考核通过后上岗或根据考核成绩适当调整岗位,多次考核未通过人员可暂时留岗查看,若仍未通过考核则考虑解除聘用关系。
2.聘请高水平技术人员。向社会公开招聘具备专业技术职称的工作人员,招聘过程公开、公示,新聘任员工须持证上岗。
3.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结合日常工作中的服务质量、安保措施、学习成果等因素开展评价与奖惩。鼓励工作人员创新管理手段,营造“创新型”工作氛围,对合理化建议积极采纳、应用并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
(四)引进先进的现代化管理技术
尝试建立“数字博物馆”,充分利用互联网、多媒体、音视频等技术打造虚拟博物馆,方便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也能观赏到历时千年的文物,一方面避免了节假日人群集中参观给博物馆带来的超负荷的压力,另一方面扩大了博物馆的影响力、增强了学习效果。同时,在博物馆内健全电子管理与监控设施,提高管理效率与安保程度,减少人工成本,建成系统化、规范化的博物馆管理体系。
结束语
国家大力推进公共文化事业建设的举措是推动博物馆全面健康发展的优良契机,各地博物馆管理人员应该深入挖掘博物馆潜在的文化价值,充分利用国家政策,带动博物馆管理工作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1] 刁红娟.当前博物馆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大众文艺,2014(1)
[2] 罗纯新.博物馆文物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福州,2012(2)
[3] 张驰昊.博物馆文物管理现状和改进措施[J].办公室业务,2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