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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安全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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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区安全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安全,是旅游中的头等大事。如何保障旅游安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大家喜欢!

保障旅游安全性的措施

提升安全意识

旅游安全应成为每位游客的必修课。游客自身提高安全意识十分重要。北京法学会旅游法研究会副秘书长李广说,就旅游者自身而言,需要审慎评估自身的身体情况,参加适合自己的旅游和休闲活动,同时选择合格的、有安全保障条件的旅游经营者和旅游项目,严格按照安全提示和警示参加相关活动。

游客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险意识最重要。必要的安全知识有助于减少事故中的伤害,保险意识则可降低事故中的损失,得到相应赔偿。中国旅游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副秘书长、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管理学院院长厉新建表示。

游客对旅游安全问题应该抱有敬畏的心理,安全提示不能不看,安全设施不能跨越,决不能“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旅游安全事故往往发生在抱有“冒险”心理的人中。在旅游旺季和节假日到来前夕,国家旅游局会发布提醒:特别提示广大游客提高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范,安全出行。主要内容包括:行前请关注旅游、外交、卫生、气象等有关部门发布的出行提示,了解目的地天气、卫生、交通和社会治安情况。参加团队旅游的游客,要听从导游或领队人员的安全提示,注意查看旅游安全须知和提示标识标牌。自助游的游客避免前往未开放景区,参加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时,要特别加强自我安全防范。自驾车出游的游客,请遵守各项交通法规,避免超速和疲劳驾驶。

加强安全管理

中国旅游改革发展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中国旅游研究院旅游安全基地主任郑向敏提出,要进行有效的旅游安全事故防范必须加强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预防预备工作。旅游局和景区都应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加强风险监测、隐患排查、设施维护、安全加固、人员培训、制度建设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风险信息提升与风险预警工作。旅游局和景区应通过官网、微博、微信、短信提示等措施加强旅游地风险提示;旅游局等主管部门应联合气象、地质、工商、安监等构件全部门、全方位、全时段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实时监控旅游风险,并对风险过高的地点和区域发布风险预警。

旅游安全管理关系到各个部门的协调,李广认为,“旅游涉及的地域广、领域多,一些旅游项目和经营并不隶属于旅游主管部门管理,比如经常见诸报端的漂流项目致人死伤事故,还有旅游交通事故,这些领域的安全监管主体可能是体育、交通、安监等部门作为行业主管,旅游主管部门无权开展安全监管,为确保旅游安全,应该加强这些部门之间的合作。”

在旅游事故发生的处罚上,人们有各种看法。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单单依靠政府的管理需要较高的管理成本,对于安全事故的责任方进行高额的罚款,对其他的景区可以起到威慑作用。一旦安全事故发生,就有可能让景区面对倒闭,这就形成了旅游市场上的倒逼机制,既不阻碍市场创新,又减少了旅游安全事故。旅游的特殊性在于,旅游以物质消费为载体,以精神消费为诉求,追求的是一种精神享受,然而在发生旅游事故后,医药费、误工费等该赔的赔,但是旅游“扫兴”,精神赔偿该如何追究?目前,精神赔偿很难主张成功,即使成功,额度也很小。因此,追究旅游事故的精神赔偿,也有利于防范旅游事故。

保险成为必备

旅游保险经常被人称为“花小钱、管大用”。“无保险不旅行”,旅游保险为开心安全的旅行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携程旅游近日发布的《2016-2017旅游意外险报告》显示,随着各种意外因素增加,中国游客保险意识不断提升。2016年旅游意外险投保的游客人数创历史新高,大部分游客出游必买保险。特别是出境游,70%以上的游客主动购买意外险。境内外旅游意外险的费用从几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约定最高赔付金额可达200万元。

旅游保险主要针对不可控的意外情况,成为游客应对风险的主要手段。游客在出行中购买保险能够在出现人身意外伤害、财产损失等意外情况后,最大程度地降低损失。保险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除了游客自身购买保险得到赔偿,旅行社、景区等购买保险也可以转移风险。郑向敏介绍,旅游中常用的保险险种主要有:旅行社责任险、旅游人身意外险以及交通工具意外伤害险。

李广表示,无论是旅游经营者还是旅游者,投保都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是保险意识的问题,更是法律的要求。《旅游法》就提出“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要求旅行社强制投保责任险,并且要求旅行社应当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险,这些都是旨在通过多方强化保险意识,构建安全旅游的环境。他认为,应该对极易出险或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出险环节,加强强制保险产品研发和规范。

保险专家建议,不管是跟团还是自由行,游客最好购买综合型的旅游意外险,一般涵盖了意外伤亡、高风险运动、医疗住院、延误变更、个人钱财损失、个人行李及随身物品损失、全球救援服务等保障。游客还可以选择针对性更强的保险,如海岛、户外运动、高原、自驾、滑雪、邮轮、留学等保险产品。

保障旅游安全的方法

1、在景点旅游过程中,不让陌生人靠近团队。

2、不让陌生人上旅游车,半路上更不要让人上车。

3、入住酒店时,要提醒游客注意财产安。另外,导游要知道走火通道在哪里,遇到火灾时,要及时通知游客逃生。

境外旅游安全知识

境外旅游是现在年轻、时尚达人们的首选,不少人一年里就盼着“十一”长假可以来个长线旅游,借此机会完成出国游的梦。境外游涉及国际局势和当地民俗风情,出游者们应充分了解出行地并做好各种安全防御。

目前部分国际局势动荡的地区尽量不要考虑在出游范围内,如果选择出游,则尽量减少停留时间。以免局势不稳定造成意外事故。以下是出境游(出境游)的几点建议

1、游客在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进行公民登记,以便出现紧急情况时使、领馆能及时与游客取得联系。

2、了解并尊重出游国当地的风俗习惯,防止因风俗相背问题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和冲突。

3、遵守当地法律规定,注意交通安全,特别是如英国(英国旅游报价)和香港(香港旅游报价),在车辆行驶规定上是靠左行驶的。

4、在前往旅游目的地之前,应该先查清楚报警电话、急救电话等重要公共信息。如美国(美国旅游报价)的紧急救援电话是911,英国、马来西亚(马来西亚旅游报价)和新加坡(新加坡旅游报价)的报警电话是999,法国(法国旅游报价)是17,瑞士(瑞士旅游报价)是117,澳洲是000,埃及(埃及旅游报价)是22,日韩和泰国(泰国旅游报价)为熟悉的110……这些信息都应该熟记在心,以备不时之需。同时应与国内的亲友保持联系,避免因联系中断令亲友担心。

户外旅行安全知识

金秋十月,即是出游的最佳季节,也是进行户外旅行的适宜节气。户外旅行具有其显著特点,户外旅游者们需要注意因露营、冒险及探奇等行为导致的意外事故。

营地选择

理想的营地应选在干燥、平坦、视线辽阔、上下都有通路、能避风排水且取水方便的地方,切记不要选择如峡谷、悬崖、独立树下及草树丛中等地点作为营地,避免发现山洪、落石、电击及蛇虫等的侵害。当外露营不比居住旅店,随时都可能发生意外,当意外来临时,应采取必要的方式减少意外伤害,如:当露营地点近水,且突发下雨时,应及时换个营地。

物品准备

1、因野外动物和昆虫出没较多,野营前应充分备好防止中暑或蛇虫等侵害的药物急救箱,内置常用药品、酒精、药用棉、绷带等物品,在遇到侵害时应进行紧急救治,如情况严重需要到就近的医疗机构诊治。当然,各种紧急救治的方式是不可或缺知识。

2、户外旅行通常是几个人结伴出游,且出游地点较偏僻,在出游前,所有人必须确保联系方式的顺畅,每个人必备出行线路图及指南针等物品,防止因走失而失去方向。

3、户外旅游者往往会被一些高危项目产生兴趣,当你在决定冒险前,需要确保自己的安全措施物品到位并能安全使用。

4、户外旅行购买不便的情况下,足够的干粮和水是必需的物品。

自驾游安全知识

假期选择自驾车旅行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青睐。自驾车出行不仅可以避免随团出行受到的行程限制,而且可以改善乘飞机、坐火车旅行的种种不便。当然,自驾游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自驾安全知识你都知道吗?

1、车辆准备:自驾车出行建议车辆不要过多,1至2辆为好,每辆自驾车应至少有2个能开车的人,行车间隙需要注意休息。避免疲劳驾驶引发事故,

2、车辆加油:行车过程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变化,掌握油量的损耗,始终保持三分之一油箱的油。国内南方部分高速公路休息区里只有餐厅,没有加油站;一些小加油站还常出现没有油的情况,因此,在可加油的路段,应及时补充,保证出行。

3、安全:司机每次连续开车不要超过1小时,而且最高车速要比平时出行的车速慢20-30公里,以确保行车安全。切记不要酒后驾车。

4、常用物品准备:自驾游的行程有大部分时间处在无人的高速或野外,必备的物品包括干粮、饮用水、线路图等。另外,建议在车上自备一把剪刀,比如当车子发生事故而安全带缠住身体时,可使用剪刀来剪断安全带逃生。

跟团旅游

跟团出游选择有品质的旅行社是保障个人安全的第一步。以往的旅游交通事故提醒我们,很多大巴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不是司机操作不当,事实上,是因为一些旅游客运公司借私车、乱用驾驶员,一些风景区公路坎坷、地势险要等都是造成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旅行社为了降低运营成本,租用没有旅游运营资质的车辆,也为旅游交通安全埋下了隐患。因此,游客在跟团游时,一定要选择规范经营的品牌旅行社。

强行超车导致西藏发生30人伤亡的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吕安案例背景:2007年7月13日中午,在西藏318国道曲水段桃花村境内发生了一起重大旅游交通事故。一辆西藏博达旅游客运公司的金龙牌37座旅游大巴(内乘游客28人、司机1人、导游1人)在前往日喀则的途中,行驶至拉萨市曲水县境内,因司机强行超车,导致车辆坠入离路面80米的雅鲁藏布江,事故造成包括司机、导游在内的15人死亡,两人失踪,13人受伤。经拉萨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鉴定,此次事故系江苏籍驾驶员范晓东超速行驶、在超车过程中临危采取措施不当所造成的,驾驶员负全部责任。此次事故是自1980年西藏对外开放旅游以来,发生的第一起重大旅游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的旅游团是一个“拉萨-日喀则2日游”散客拼团,游客分别来自四川、河北、陕西、广东、内蒙古、江苏、河南等地,由西藏青年旅行社、西藏中国旅行社、西藏高原散客接待中心及西藏天友交通国际旅行社等四家旅行社的门市部分别收客,交给西藏赛康旅行社接待,由其负责安排旅游团的2天行程。事故发生后,西藏自治区旅游局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成立了“事故善后处理领导小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理遇难者家属的接待、重伤员的就地治疗和后期转院、轻伤员治疗后返回原籍、遇难者保险金的赔偿和支付等善后事宜。经过多次协商,涉及事故的旅行社与遇难者家属达成赔付协议,每位遇难者家属获赔25万元。轻伤员在拉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重伤员转往内地治疗的交通费和医疗费及遇难者赔偿金由西藏人保财险支付。2007年8月20日,伤员全部陆续出院、转院回内地,遇难者家属领取赔偿后全部返回内地,事故善后处理圆满结束。(此案例由西藏自治区旅游局提供)专家点评: 郑向敏, 男, 1954年3月生,福建永春人。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 现任华侨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旅游科学研究所所长,旅游管理专业博士点导师组组长,中国旅游安全管理专家。主要从事旅游管理、旅游安全、饭店管理、区域旅游经济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完成国家级旅游安全保障体系、奥运旅游安全研究项目3项,其他各类课题近50项。在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20余篇(约150万字)。旅游交通事故一直是我国旅游安全事故的主要类型,每年都造成较大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影响较为巨大。大部分旅游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通常是司机临场处置不当或危险的驾驶行为,但往往也与其背后隐藏的市场问题和管理问题有直接的关联,西藏重大旅游交通事故即是一例。主要表现在:一是低价团必然导致高风险。发生事故的旅行团是由4家旅行社的12个门市部收散客拼团而成,该团收费为每人180元(含两天用车、一晚房费、三顿餐费、导游费、日喀则扎什伦布寺门票),而实际此旅游线路的最低成本约为每人300元。低团费、零团费、负团费的存在必然导致接待旅行社通过降低服务质量、安排低档次接待设施、雇佣非专业司机、强制游客购物、不购买保险等方式来赚取利润,因而低价团必然导致旅游者个人安全风险的增加。二是市场的爆发性增长带来大量安全隐患。青藏铁路通车引发了全国性的西藏旅游热潮,西藏地区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人员超负荷运行,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据了解,目前拉萨1400余台旅游客车中,60%是内地人员挂靠公司私人经营,70%的旅行社门市部是内地人员挂靠承包,50%国内导游员来自内地,内地的一些非法经营方式和手段在西藏迅速蔓延。涉及此次事故的四家旅行社,都是由非法挂靠承包的门市部收的散客拼团而成,死亡的司机和导游都是去年上半年进藏的内地人,司机没有达到在西藏驾车5年以上才可经营旅游客运的规定,导游也没有办理正式的手续。这种市场爆发性增长、西藏地区旅游基础设施和人员服务条件不足、内地进藏经营旅游业市场监管失控、散客管理混乱无序状况必然带来大量的安全隐患。三是相关部门监管不严,监管责任没有落实。众多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与所在地交管部门的监管不力、措施不实、监管责任没有落实有直接关联。2007年以前,西藏的交管部门对司机超时超速驾驶甚至酒后驾车没有严格的监管,因司机超速行驶、疲劳驾车、弯道不减速等违规行为而导致的旅游交通事故屡屡发生。此次事故发生之前的半年内,西藏地区已发生了4起旅游交通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28人受伤。四是旅游者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相对而言,西藏旅游具有较大风险性,对此,业内外都有共识。但是,旅游者普遍存在安全防范意识不强、追求低价产品、忽视旅游保险等问题。此次事故只有旅行社购买责任保险,28个游客无一人购买旅游意外险,使伤亡游客无法得到充分的赔偿,给事故的善后处理带来很大困难。五是部分旅游线路道路艰险、行车条件恶劣。我国西部许多热点旅游线路的旅游交通条件还有待改善,大量风景秀丽的地方往往道路崎岖、悬崖峭壁、行车条件较为艰难。经验不足或疲劳驾驶的司机一旦碰上危险的随机事件,容易引发旅游交通事故。如2004年10月10日在四川省平武县古城镇发生一辆旅游车坠入涪江事故、2006年4月30日在云南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县发生一辆旅游车与一辆轿车相撞后翻入路边100多米落差的谷底事故,都是由此造成的。此次事故的损失是十分惨重的、教训也是非常深刻的,需要进行认真总结和反思。为避免此类事故再次发生,建议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对旅游产品要素的安全评估。旅行社是组织旅游产品的龙头,要对所采购的食、住、行、游、购、娱六要素产品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资料备案上报,严禁采购不合格、没有资质、明显存在安全隐患的要素产品。二是加强对旅游者的安全教育。以零团费、负团费的危害为主题对旅游者进行全国性的大规模案例教育,使旅游者认识到零团费、负团费将给自身造成的风险与伤害,扫除零团费、负团费存在的土壤。三是加大旅游保险投保力度。以宣传贯彻《旅行社条例》为契机,进一步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统保工作力度,积极引导游客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增强旅游安全的保险保障能力。四是在旅游旺季进行旅游交通事故的专项治理。在我国,旅游运营车辆管理不规范、司机疲劳驾驶、不规范操作、危险路段等是造成旅游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要排除以上安全隐患,应该向欧洲学习,对旅游车、旅游司机的准入资质进行严格的规范和监管,同时对旅游司机的单次行车时长、特定旅游线路的行车资质等进行限定,并积极鼓励游客对旅游司机和车辆进行安全投诉。五是严厉打击零团费、负团费等恶性经营行为。对零团费、负团费的操作者和所涉及的旅行社,取消其相关的旅游资质,强化旅行社之间的连带监管。六是加强旅游合同管理。对旅游格式合同进行严格监管,要求组团单位将旅游要素,尤其是旅游购物点、购物次数、发生额外行程的违约责任等条款内容明确列入合同,以提醒旅游者谨慎购买旅游产品,慎防陷入低价陷阱。七是建立旅游暗访制度。通过暗访调查旅游企业的经营情况,对违反旅游相关法规和国家安全法规的旅游企业进行严厉的制裁与处罚,发现一家查处一家,规范和调整旅游行业的经营模式。案例背景:2008年10月4日,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砚洲岛发生一起旅游安全事故。两名随单位组团参加拓展旅游的旅游者在自由活动时,违反旅游合同约定,擅自下西江戏水、游泳,在深水处突然溺水后死亡。2008年国庆节前夕,广东省职工国际旅行社(以下简称旅行社)接受郑州优德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组织该公司101名员工前往肇庆西江边的砚州岛开展为期两天的拓展旅游活动。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特别约定,旅游者不得擅自到西江游泳。开展活动前,旅行社团体部经理与公司负责人勘察了拓展旅游地,该区域有禁止游泳的警示牌。双方在签订旅游合同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旅游行程、活动安排、注意事项、有关要求等合同附件。拓展旅游活动按照合同的约定进展顺利。10月4日上午,在游览鼎湖区砚州岛、用完午餐后,公司负责人与随团导游员协商,给予旅游者1小时时间整理行李、稍事休息,下午4时集中乘车返回广州。导游员随即宣布自由活动,在告知集合时间的同时,提醒大家不要下西江玩水、游泳。当日下午约2:30时许,七、八名旅游者擅自到沙滩戏水。约2:40时,三名游客走到水深处突然溺水,大呼“救命”,一名游客获救,两名游客失踪。旅游者向110报案。公安部门接报后,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海事部门、当地村镇人员搜救。10月6日上午8时许,在当地公安、海事、旅游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有关单位努力下,于事发现场下游2公里处找到两名失踪者遗体。经法医鉴定和公司领导现场确认,死者为该公司委托旅行社组织的赴肇庆旅游的团队成员。事故发生后,肇庆市委、市政府和省旅游局高度重视事件的处理。肇庆市旅游局及时启动旅游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主要领导等有关人员,赶赴事发地点,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鼎湖区政府组成了由公安、海事、旅游以及所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单位参加的工作小组,研究部署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在当地政府以及旅游、公安、海事等有关部门和组团社、组团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经过与死者家属友好协商,由组团单位代表旅行社、砚州村委会与死者家属签订协议,每位死者获得经济补偿10万元、旅行社为旅游团购买的旅游意外保险8万元。死者家属随后返回原籍,事故善后处理结束。(此案例由广东省旅游局提供)专家点评:点评人:韩玉灵,女,武汉生人,教授,硕士生导师。现为北京旅游发展研究基地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科研处处长、旅游法律与产业规制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从事旅游政策与规制、旅游安全、世界遗产保护、旅游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教学与科研工作。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市局级政府和行业协会互动机制、旅游安全保障机制、旅游景区安全研究项目、课题多项;主编国家级教材等著作十余部;发表学术文章50余篇。旅游安全需求是旅游活动的内在要求,决定旅游目的的实现与否。安全保障权是旅游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为此,《消费者权益法》明确规定了包括旅游者在内的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一般而言,实践中侵害旅游者安全保障权较为常见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安全意识淡漠。旅游业者、从业人员缺乏应有的素质,或违反操作规程或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基本安全知识,安全意识淡漠,或只注重经济效益,从而引发旅游安全事故,造成旅游者人身安全的侵权事故发生。本案旅行社组织的拓展旅游属于依托涉水场所的特种旅游,案发前曾降暴雨,江水泛滥;加之旅游者对水道又不熟悉,虽然设立了严禁下水游泳的警示牌,却没有相应的障碍物阻止游客下水;显然旅行社选择的区域存在安全隐患;自由活动期间,没有安排专人巡视并及时阻止要下水的旅游者。旅游业者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是事故发生的不容忽视的原因。第二、盲目销价竞争。组团社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服务质量、接待标准、住宿条件、交通工具大打折扣。低价格必然带来高风险:聘用不具备资质的人员、使用带病上路的交通工具、提供简陋的住宿设施、缺乏安全保证的游览地等等,都为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埋下伏笔。第三、提供的旅游产品尤其特种旅游产品或者旅游环境不符合旅游安全要求。在旅游景区表现在游乐设施老化、质量不达标、缺少安全防护设施或警示标示、自然环境存在潜在隐患等。诸如雷雨天使游客遭雷击、迷路等。在组团旅游活动中,旅行社即是旅游产品的销售者,更是旅游要素的组合者。在设计旅游产品时,如何避免或者减少其安全风险?如何针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是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第四,旅游行程中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指在旅游活动中,不法分子针对旅游者实施的抢劫、强奸、杀人、伤害等侵害行为造成的人身侵权。实践中,这类案件容易发生在开放性的、以自然景观为内容的旅游景区,具有事件发生突然、防范较为困难的特点。第五,旅游者缺乏应有的安全意识和防范知识。如前所述,旅游安全以旅游本质为基础,旅游活动的异地性、空间的移动性又使旅游安全问题始终伴随着旅游活动而存在。实践中,旅游者的旅游安全防范意识不强、旅游安全知识缺乏是较为普遍的现象。价格趋低的心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不良消费动机,导致一些旅游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过多地考虑价格因素,忽略了对提供旅游产品者的资质和能力、旅游产品的安全性、旅游环境的可靠性的正确评估和判断;忽略了对自身行为所进行的必要约束和权利行使的必要限制;忽略了对自身利益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以转嫁旅游活动中出现的非人为的风险。此次旅游安全事故的出现,原本是可以避免的。从组团社和组织单位而言,不可谓不重视旅游安全问题,也采取了相应的防范措施,拓展旅游在双方的努力下进展顺利。然而,悲剧在旅游活动即将结束的不经意间发生了,两条鲜活的生命消失了。本案再一次证明:对旅游安全问题任何时候都不能懈怠,旅游安全工作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本案引人思考、发人深省:第一、确保旅游产品的安全性,降低直至消除不安全因素。鉴于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局限性,不安全因素的存在是必然的。为此,旅游业者提供的旅游产品和旅游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暂时没有标准的,应保证符合人身健康和安全;对可能危及旅游者安全的旅游产品或者服务,要实现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发现提供的旅游商品和服务有严重缺陷的,即使旅游者采取正确使用的方法仍然可能导致损害发生的,要及时告知旅游者,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第二、开展新型的特种旅游活动,坚持安全第一。随着旅游者品味的提高,不断满足旅游者需求、推出新型旅游产品成为提高旅游经营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本案旅行社开展的拓展旅游,又称为体验式旅游,源于二战时期英国开展的拓展训练,是以团队的形式,让人们在享受自然风光的同时,通过体验利用崇山峻岭、瀚海大川等自然环境设计的富有趣味性、刺激性的项目,达到磨练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熔炼团队的身心的双重收获。开展类似的特种旅游活动在风险性及其防范方面的难度更大。这就要求旅游经营者在产品的设计、地点的选择、项目的安排、场所的安全系数、安全保障措施的采取等方面有更加严格的要求。第三,组织单位的团队旅游,在旅游合同中要明确规定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指挥责任,并针对项目及活动地点的特殊性制定安全应急预案。旅行社接受单位委托组织旅游活动,是旅游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团队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负有合理的保障责任。实践中,因为是单位组团,有关负责人往往会在活动中不顾合同约定临时动议,改变行程或变更活动内容,若随团导游员协调能力欠缺,极易引发导游员与单位带队人间的冲突。为此,签订旅游合同,应当明晰旅游过程中的组织权限和责任划分,避免发生事故后,责任分担困难给旅行社增加管理成本。其次,要针对开展活动环境的特殊性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把旅游安全保障工作贯穿于旅游活动始终。本案因公司负责人的意见而改变行程,且公司负责人带头违规与其属下员工下江游泳,与旅游合同对双方责任约定不明确有直接关系。第四,利用公益广告、公益讲堂等形式,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旅游知识的教育,尤其是旅游安全知识的灌输。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带薪休假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作为旅游目的地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旅游者。培养成熟的、理智的、文明的旅游者,使其养成良好的旅游消费习惯,旅游者有责任,政府、旅游企业和全社会也有责任。政府有义务为旅游者创造学习旅游知识的条件,企业也应当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必要的旅游咨询服务、关于旅游项目的详细资料等真实信息,保证旅游者知情权的实现。第五,政府部门应当承担培养旅游者、旅游企业的旅游保险意识,探索建立逐步完善的社会救援体系的新路径,确保旅游者旅游权益实现的责任。购买旅游保险,是有效转嫁旅游风险的手段之一。长期以来,旅游者、旅游经营者旅游保险意识淡漠,旅游保险品种单一,旅游救援体系不完善、资金缺乏保障等等现状,为事故的善后的处理增加了难度。各级旅游部门应当引导、鼓励旅游者、旅游企业购买旅游保险,各级保险监督机构应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市场,开发更多的旅游保险产品。

安全是指不受威胁、没有危险、危害、损失。人类的整体与生存环境资源的和谐相处,互相不伤害,不存在危险、危害的隐患, 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安全是在人类生产过程中,将系统的运行状态对人类的生命、财产、环境可能产生的损害控制在人类能接受水平以下的状态。近些年来,旅游景区安全事故不断频发,给广大游客带来较为严重的生命财产危险,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景区安全事故频发?旅游景区管理部门该如何对安全事故进行有效的预防与应对呢?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影响景区的安全因素分析1.安全意识薄弱主要是指景区管理者与游客的安全意识薄弱。前者主要表现在管理人员工作疏忽、思想麻痹大意,抱着侥幸心理,在节假日安保人员短缺,临时抽调无任何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充数,对安全隐患重视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后者主要包括游客出游前的准备意识与旅游过程中的安全意识。然而许多游客在出行前为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一无所知,就开展探险旅游等高危险旅游活动;而在旅游活动过程中过于兴奋,高估自身应对能力,不遵照景区规定及相关管理人员的指挥,开展具有挑战性且高危的旅游活动而出现的旅游安全事件。2.交通游线设计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从许多景区安全事故中可看出,交通游线与旅游活动组织不合理的破坏性非常大。由于旅游线路设计不合理和疏导管理不畅通,容易导致局部旅游节点过于拥挤,游客相互践踏,非常容易出现安全事故。如2004年北京密云事故与活动组织、游览线路设计密切关系,导致惨案发生。3.景区设备设施不足我国许多景区的设备设施较为滞后,主要表现在设备设施不足与维护不及时。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景区游览设施设备老化、配套不齐全、产品质量不合格;设施设备设计不合理,缺乏设施功能性、实用性考虑;景区游步道、护栏等不安全的设备设施。例如,旅游景区餐饮卫生设施不达标,容易造成游客疾病或食物中毒;景区缺乏卫生医疗设施等;开发探险旅游产品,但相关配套安保设施却未能跟上。4.社会治安问题旅游经济活动开展滋生了景区当地的刑事和社会治安问题,最为典型的是违法犯罪,其给游客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广泛性,成为旅游景区安全中最引人注目的表现之一。旅游景区的违法犯罪可分为三类:一是侵犯公私财产类违法犯罪,这类犯罪数量较多,作案范围广,包括盗窃、欺、抢劫、敲诈勒索等;二是危害游客的人身安全与财产安全类违法犯罪;三是与性犯罪和毒品、赌博、淫秽有关的违法犯罪。5.安全管理机制不健全主要表现在旅游景区管理者与政府主管部门两方面。景区管理者对安全管理的认识不足、安全管理专业人才较少、管理水平较低,导致预警体系、应对方案等管理机制不健全;而政府对景区安全管理不够重视,监管力度较小,尤其是不少私营景区,权责不明晰。6.突发自然灾害日益加剧的全球气候变化直接引发了冰雪、洪水、泥石流、滑坡、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这些自然灾害对景区安全管理带来严重的威胁,而当前许多景区对这些自然灾害的应对能力非常薄弱。近年来的印尼海啸、汶川地震等无不对当地旅游景区带来了灾难性的毁灭。景区安全管理策略探讨1.增强旅游安全意识首先,提高旅游景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尤其是领导干部与管理者,让其充分认识到旅游安全对于旅游业的重要性;其次,通过旅行社、景区网站、景区工作人员等方面的积极宣传来提高游客的安全防范意识。第三,鼓励游客在出行前应有充分的自我保护的准备和自救、求救的安排,即游客的体质和适应力是否适合旅游景区的各种旅游活动,增强游客的景区旅游安全意识。2.建立健全景区安全管理机制一方面,景区安全管理应以政府为核心,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政府应从政策法规上制定景区的安全管理机制,从法律上规定其责任与义务,邀请专家评估旅游景区安全,预测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使损失降到最低。另一方面,景区管理部门与旅游从业人员应建立景区安全保障机制,要将景区安全责任到人,积极组织景区管理人员参与相关的培训,加强景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3.加强政府部门协作旅游安全管理部门涉及多个政府职能机构,如旅游、工商、交通、林业、环保、安监、水利等诸多部门。景区管理者要主动与这些相关部门加强联系,签订景区安全事故救援协议。当景区安全事件发生时,各部门可以及时提供救助,将景区的损失降低到最小。4.强化旅游安全保护设施建设与管理首先,科学设计与合理组织景区游线,并在景区游线地图上明确标明哪些地段可能存在哪些具体的安全隐患,让游客提早针对性做好防范措施,例如在雨雪天气中某些山地景区的部分游线无法正常运营,就应提早告知游客,并适当向游客退费。其次,加强旅游景区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与维护,景区内放置的警示牌上应加注英文、日文、韩文等多种语言进行安全提示以提醒自助游的外国游客,并加注景区紧急电话。第三,严格监控景区游客数量,当景区旅游接待设施已经到达阈值,就必须停止接待游客,并根据情况及时启动安全事故初步预案。5.加强景区安全管理预警系统建设景区安全预警系统建设具有如下几个主要手段:第一,利用多种媒介方式及时发布景区安全信息,例如在景区网站、景区内部重要服务节点发布安全提示、出行准备、避免方式与自救方法,及时向旅行团队的负责人电话或短信告知安全提示。第二,在景区网站、景区门票、景区宣传单上进行危险标注,做出行为规范提醒。第三,通过景区吉祥物的形式在现场发放安全文本材料,建立安全档案,要求人员对安全问题高度重视、突出重点。第四,在景区安全隐患处设立警告牌,并随时检查警告牌的情况,做到及时醒目地提醒游客。6.建立景区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第一,对景区内高风险区域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要科学制定科学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及疏散避难对策。第二,在这些区域应提供简单有效的救生防护设施,并定期组织旅游管理安保人员进行救援演习,熟悉救援程序,掌握相关技术规范及技能要领,以便在事故发生时能为游客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第三,定期举行必要的景区安全知识与救援技能培训,要增强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双方面的安全意识,增强游客自救和景区救援能力。7.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第一,旅游景区要严格遵守景区规划,合理设置景区容量,建立生态环境和旅游资源保护制度,防止忽视资源保护的管理方式,从景区收入中拿出固定比例用于旅游资源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工作。第二,与工商局等政府部门合作,加强景区内外运营旅游企业的规范化统一管理,营造景区良好的经营与消费环境。第三,制定治安巡防措施,安排保安对景区内的治安做出规范管理,尤其是对夜间的景区要做好巡逻工作,避免出现重大盗窃、纵火、杀人、投毒、爆炸、骚乱以及蒙游客、强拉强卖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旅游景区的治安秩序。

民用飞机安全保障研究论文

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探讨论文

摘要: 民航空管的安全文化建设要结合多方面加以实践,不仅要在制度、体系、工作流程上进行完善,也要加强对于空管单位整体的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不断强化空管人员的安全理念。本文对此进行了分析研究。

关键词: 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

安全是民航空管工作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因素,这也是建立民航空管的安全文化很有必要的原因。民航空管的安全文化建设要结合多方面加以实践,不仅要在制度、体系、工作流程上进行完善,也要加强对于空管单位整体的安全文化氛围的营造。此外,还应当不断强化空管人员的安全理念,要提升他们的专业化素养和问题的处理与应对能力。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才能够最大程度处理与应对空管中可能会产生的各类安全问题,能够保障民航运营的整体安全性与稳定性。

一、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必要性

1.有必要践行空管持续安全理念

空管是民航运行体系中的核心要素,是实现建设民航空管安全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安全是始终如一的坚守,是民航的命脉。如何使我国民航事业又快又好的发展,实现民航强国的伟大目标,就不得不强化空管安全文化的建设。这样不仅能激发空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团队合作力、强化责任意识,使空管人员更好的为人民服务,还能把持续安全理念落到实处,保障民航安全操作和运行。

2.有必要减少空管人为失误

所谓空管,指的就是维持空中交通,防止一切飞行器或障碍物的相撞,使飞机有序安全的抵达目的地的管理机制。随着科技的进步,航空设备也越来越科技化和先进化,使得飞机的安全性有了更大的保障。除了一些非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事故(如天气、自然灾害等原因),人为因素造成的飞行事故发生概率高达65%以上,其中飞行员与管制员为主要责任人。由此可见,空管人员面临的压力仍是非常之大的,减少空管人员人为失误的概率在加强空管安全文化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

二、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途径分析

1.塑造良好的民航空管单位文化

民航安全文化的建设首先有赖于民航空管单位的文化建设,这是让所有工作人员处于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氛围中,加强团队乃至整体单位的凝聚力的基础。首先,民航空管单位要意识到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在平时的组织工作中要充分体现出这一点,可以多安排组织一些员工的联谊或者交流活动,促进员工间的相互了解,这会有助于员工间良好关系的建立。同时,要提升员工的单位文化认同感,让他们对于自己的工作岗位有更强烈的归属感。这些都是单位文化构建中重要的基石,也是让平时的各项工作更好的落实的一个基础。

2.强化民航空管人员的安全理念

对于民航空管工作的展开过程而言,安全是毫无疑问的核心,这也是民航空管在执行各项工作时需要首先考虑与落实的一个要素。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所有空管人员的安全意识,提升他们的责任心,让他们在执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时能够有更合理的判断。普遍来说,民航空管人员都有着极高的安全意识,也有着较好的专业素养,但是,鉴于民航空管工作有时候具备一定的复杂性,尤其是受到各种突发状况或者外来因素的影响时,这就给空管人员的工作过程带来了极大的挑战。重要的是,在这种特殊时刻乃至一些紧急甚至危机的时刻,空管人员仍然能够将安全作为第一要素,能够清晰合理的对于实际状况作出准确判断,并且高质量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这才是空管人员工作能力和素养的体现。

3.完善运行管理措施

在民航空管安全文化的建立中,需要有一套系统完善的运行管理措施和体系作为依托,这不仅能够让每一个工作人员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在遇到具体的问题时也能够找到处理与应对的参照。随着我国航空事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在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运管管理的流程与措施也在不断完善,民航空管安全领域的相关管理措施也不例外。但是,客观来说在工作体系的建立和管理措施的设计上,仍然存在一些可以完善和更为细致的地方。在制定运行管理措施时要结合我国航空运营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考虑,要结合多方面因素来辅助管理运行措施的.制定,这样更加有助于民航空管安全文化的良好建立。

4.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

民航空管想要保障其安全性和实效性,高效的进行信息沟通与信息资源共享,这是重要的前提与基石。在建立民航空管安全文化体系时,很有必要加强信息沟通机制的建设,这对于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展开影响非常直接。从过往的很多事故中我们看到,各种大型的安全事故之所以会产生,其后一个很重要的造成原因就是空管人员沟通的不及时、信息的缺位或者是沟通不畅通所导致的沟通障碍。如果能够在沟通机制上不断完善,完全消除空管人员在信息共享和交流时可能产生的阻碍,不仅会使得民航空管工作的实效性大大增强,各种安全事故产生的几率也会直接降低。

5.加强民航空管单位员工培训力度

民航空管安全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对于空管员工的培训也很重要。空管人员的工作能力、专业化程度会直接影响到工作执行与落实的效率,甚至会决定整个民航空管的安全性与稳定性。民航空管单位应当加强对于员工的培养力度,可以定期组织培训课程,牢固空管人员的基础知识和专业化背景,让他们的理论根基更为扎实。同时,培训过程也需要关注于各种突发问题或者状况的处理能力的培养上,可以模拟一些具体场景,考察空管人员的处理与应对能力,这也是一种很好的训练方式。还可以定期对于空管人员进行考核测试,这能够帮助空管单位了解空管人员的能力水平,也可以为后续的培训确立更加清晰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霍志勤.中国民航事故调查的客观公正探讨[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1(08)

[2]李婷.民航空管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浅析[J].空中交通管理.2010(11)

[3]徐慧.建设空管安全文化促进民航强国发展[J].空中交通管理.2010(10)

[4]李敬,何佩.中国民航行业可接受的安全水平研究[J].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2010(05)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出行方式越来越多选择坐飞机出行。为了保证飞机飞行的安全,飞机维修工作就变得尤为重要。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航空机务维修与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航空机务维修的工作中,“工前”准备是维修工作的基础,一定要从细节做起,因为细节决定安全,本文通过航空机务维修的“工前”准备和机务维修工作中的“细节”管理两方面,对如何有效地避免或者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错误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航空;机务维修;“工前”准备;“细节”管理

在机务的维修过程中,工作前的准备工作,工作中的施工阶段,工作以后的收尾工作,都是很重要的方面,其中,工作前的准备工作是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所以占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在各个过程中都要注意人的因素,对员工要进行一系列的安全技能培训,使飞机在维修的过程中人为造成的差错降到最低。

1.航空机务维修的“工前”准备

在还没有得知 工作计划 的时候,就应该打好提前量,提前将准备工作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设备、资料、工具和人员等,准备工作在航空机务维修中是比较重要的,准备工作做得越到位,人为发生差错的概率就越小。具体步骤如下:

组织学习工卡

在维修工作开始实施之前,要先组织大家学习工卡,将工作的步骤和工作的内容还有需要注意的事项记牢,让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能够熟练地掌握工卡的内容,将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牢记于心,每个人都能够为工作的全局考虑,充分发挥自己在团队中的作用,能够对工作有十足的信心和把握。

检查需要的工具和材料

在维修工作开始实施之前要将所需要的工具、设备和材料准备好,并做好检查,确定其可以正常使用,如果检查不够细致可能会导致在工作中设备突发故障,材料不齐全等情况,使得维修工作不能够正常进行,进而影响到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进行合理的计划和安排。

在维修工作开始实施之前,对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做好计划和安排,注意安排要合理,让每个人都能够发挥自己的长处,将人员之间进行合理的搭配,使其能够最大效率地完成工作。在一些比较重要的大型的定检工作之前,做好提前的准备工作,可以有效地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冲突。

对工作环境也要进行考虑,例如天气因素,雷雨天气时,外场的工作人员要做好避雷等安全 措施 。下雨的时候不能进行补漆工作,有些工作因为风速过大,吊车不能使用。在高温天气和冰冻天气,人的机能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比春天、秋天这样宜人的环境下工作效率要低一些,也比较容易犯错。

还要考虑到人在不同是时间段的工作效率是不一样的,在上午9-10点,经过一个晚上的休息,人的精神比较饱满,工作效率会比较高,不容易出差错,这种情况下维修工作可以安排的多一点,或难度比较大的维修工作;如果是凌晨2-3时的,在人们应该正常要睡觉的时刻,比较累、疲乏,思想比较容易出差错,要尽量避开这些时刻安排难度较大的工作,安排比较简单一点的工作。

还有一些工作环境因素,比如噪音对人影响等等,所以安排维修工作时也应该将其考虑进去。在进行合理地安排之后,各个部门就可以按照计划的流程进行施工,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工作的效率,还可以将一些不必要的人为因素避免掉。

2.机务维修工作中的“细节”管理

安全永远是机务维修的最重要的主题,所以无论用什么办法,都要保证安全,杜绝一切人为因素成的差错,以下进行探讨:

注重细节,严格按照制度进行

细节决定安全,我们在日常的工作中只有将细节做好了,才能够保证安全,要按照 规章制度 来进行工作,这些规章制度都是从一些 经验 和教训中获得的,要严格执行不能存有半点侥幸心理,对于规定的每一个程序都要按照制度来执行,不能有任何的疏忽。

机务工作注重的是以人为本,照章办事,想要搞好日常的安全管理,就要注重细节上的各个环节的管理,做好对一些日常工作中的简单的小事的管理工作,如果在细节和这些小事上面做得到位,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消除安全隐患,为 安全生产 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反对“低标准、老毛病、坏习惯”

这些缺点并不难见到,明明是违章的行为,却因为多次这样做没有造成事故而疏忽大意,导致很多事故发生之后都找不到原因。对于这一类问题的避免,一定要有敏锐的分辨能力,这样才能够用发现的眼光来找到一些违章的问题。

机务工作是比较枯燥的,基本上都是进行巡检工作,但是这个工作的重要性是非常大的,一个螺丝的松动或者一个设备的不准确都可能出现很大的问题,所以,在一些日常的工作中将这些细节重视起来,每发现一个细小的问题,也许就能够避免一次中大的飞行事故。

做好员工的思想、技能培训工作

将细节搞好,就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安全,要对员工进行一些技术上的培训,并进行一系列的考核,让每一个员工都对自己的岗位和技术操作熟练掌握,这样能够从根本上将一些错误、野蛮的操作杜绝,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证了飞行的安全,避免了事故的发生。要对员工的安全技能定时或定期进行检查和抽查,要保证每个员工都能负起自己的责任,并保证每个员工都能够使用好安全的技能,对一些违章的行为要自觉远离。

预见并消除安全隐患

对能够预见到的各种安全隐患做好防备,将飞机维修过程中的可靠性做到最佳的程度,我国现在使用的民用航空器大多数都是从一些欧美国家引进的,而在引进的同时又接受了一些维修的理论,而在具体的日常工作中,很多的维修单位都不重视对维修管理运行过程的控制,对故障的预防措施没有概念,自然做得就不到位,更何谈精益求精呢?还有,就是对一些维修的经验不懂得 总结 规律,在遇到问题的时候只是就事论事,没有举一反三的能力,在管理上也不规范所以,要加强对细节的管理,预见并消除安全隐患。

3.结语

我们要将安全重视起来,在维修施工之前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的策划,将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预见到,并能够进行合理地计划和安排,使事故远离我们。

参考文献:

[1]许冰,孟东起.强化安全意识做好机务维修的安全管理[A].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空航天与长三角经济发展分论坛暨第三届全国航空维修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

[2]李朝锋.航空机务维修管理系统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A].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空航天与长三角经济发展分论坛暨第三届全国航空维修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

[3]宋庆华,张忠义,李礼,刘金涛.飞参在航空安全工作中的作用[A].第四届长三角科技论坛航空航天与长三角经济发展分论坛暨第三届全国航空维修技术学术年会论文集[C],2007.

【摘要】本文首先分析了航空机务维修的重要性,并在此基础上对航空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的构建进行研究。期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对提高飞机的维修效率和维修质量有所帮助。

【关键词】航空;机务维修;控制预警系统

一、航空机务维修的重要性分析

我国的航空运输业在短短数十年里获得了快速发展,这为旅客出行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条件。对于航空公司而言,确保飞机安全飞行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大量的事实证明,机务维修是保证飞机安全飞行的前提和基础。由于飞机属于一种非常复杂的设备,从而使得对它的维修成为一项系统性较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维修效率和质量,各大航空公司都纷纷构建起了较为完善的机务维修管理系统。在整个机务维修的过程中,航空公司的生产管理部门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该部门是确保维修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之所在。通常情况下,该部门都是按照工程技术部门下达的相关维修指令,并依据飞机的实际飞行数据,对飞机的状态进行监控,同时制定出合理的维修计划,再将计划下达给维修车间,对于一些无法执行的维修指令,则会反馈给工程技术部门。由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的维修计划基本都是每周制定一次,维修车间会将相关的维修数据反馈给生产管理部门,并以此为依据,进行下一周维修计划的制定。虽然这种维修方式也能够确保飞机安全飞行,但是整个过程相对比较繁琐,针对这一情况,本文提出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通过该系统能够使整个维修过程得以简化,不但可以显著提高维修效率,而且还能节约维修成本。下面对系统的具体构建进行论述。

二、航空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的构建研究

(一)系统的构建原则

在对控制预警系统进行构建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的一点原则是构建出来的系统要满足当前航空机务维修的发展需要,并且还要符合机务维修未来的发展方向。为此,控制预警系统应当以机务维修部门的日常工作为基础,并充分结合相关的数据流量以及工作流程。同时,还应当按照系统论的 方法 对整个控制预警系统进行合理的构建。此外,在对系统进行开发时,要确保软件系统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这样才能使系统满足实际工作要求。

(二)系统的框架程序

本系统的框架程序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用户登录验证、初始化应用、MDI主界面。当用户完成登录验证之后,系统会自行提取用户的信息,如用户名、所属部门、权限等级等等,并以此为依据判定用户进入系统后可执行的操作。同时完成对登录用户相关信息的缓存处理。MDI界面则可以提供各种子功能、工具栏。

(三)系统功能模块的实现

控制预警系统包括的主要功能模块如下:

1.标准代码子模块

该模块具体负责对系统基本代码和相关数据信息的维护,其由两个界面组成,一个是代码表界面,该界面可以按照不同的代码进行分类显示,同时还能提供代码表录入以及编辑等操作;另一个是数据列表界面,这个界面主要负责提供以下操作:数据录入、编辑、有效和无效判定。该模块的功能分别由不同的函数予以实现,如表1所示。

2.预警设置子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预警时间值的设置,在工作预报中会按照预先设定好的预警时间值预报单机以及机件维修剩余的时间。该模块包括以下几个界面:已设列表、未设列表、预警时间设置与编辑。在具体应用过程中,当用户通过鼠标箭头对机型节点进行点击后,系统便会自动显示出该机型的已设和未设列表,而预警时间设置界面能够为用户提供各个时间段内单位预警值的设置,当完成设置后,预警记录便会在已设列表中显示出来,通过编辑界面可以对预警值进行相应的修改。该模块能够针对不同的机型和各种部件设置不同的预警时间,进一步确保了对飞机和机载设备的精细化控制,有效防止了因人为操作不当引起维修事故的情况发生,大幅度提高了机务维修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3.机件管理子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实现新增和修改机件的相关信息,同时还能按照所属部件对机件的规定年限进行修改。当某个型号的部件因翻修或是其他原因需要以新的时间进行控制时,只需要对时间单位进行修改即可,无需对每个机件都进行相应的修改,这为质量控制人员对系统的维护带来了极大的方便。

4.机件构型子模块

该模块主要负责实现对飞机维修方案的综合管理,能够直观地展现出飞机的技术状态。在构型缓存表当中,只存储飞机与机件的对应关系,这样可以对飞机上的机件进行快速检索。若是从飞机上拆除某个机件时,则可在缓存表中将其与飞机对应关系的记录全部删除,此时该机件的位置信息为空。如果将一个新的机件安装到指定位置时,模块会自动生成机件构型,并在缓存表中增加该机件与飞机的对应关系。

(四)系统应用效果

本文提出的控制预警系统现已在某航空公司中获得了应用,自系统投入使用至今,系统运行稳定、可靠,为机务维修部门组织维修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这不但进一步提高了维修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而且还消除了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了飞机的飞行安全。

三、结论

总而言之,对于航空公司而言,确保飞机安全飞行是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该目标需要机务维修部门予以实现,为了进一步提高机务维修部门的工作效率和维修质量,航空公司应当构建完善的机务维修生产控制预警系统。只有这样,才能使机务维修工作顺利开展,也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飞机安全飞行。

参考文献

[1]李宗琦.从 ERP到AMES-论中国西南航空公司飞机维修工程系统建设[D].四川大学,2010.

[2]杨建营,田巨.飞机维修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可行性研究[J].中国民航学院学报,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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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机务维修工作安全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主要有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加大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严格执行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确保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继续提高维修人员专业能力,提高机务故障诊断能力以及维修水平和检查监督能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生产管理程序;不断加强机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教育 。

关键词: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科学化以人为本

机务维修管理是远洋船队发展的重要基础,在保证机务工作顺利开展得过程中,安全是关键环节之一。机务管理及维修人员不仅担负着保持船舶固有的安全性、可靠性的基本任务,还承担着改进设计、完成改装。提高安全水平以及设备损坏后的检查和修复的重要责任。如果维修工作稍有不慎就会给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甚至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机务维修部门在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现“安全防范关口前移”的工作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在安全管理工作中,人是最关键的因素,只要我们长期坚持以人为本,注重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目标的基础就会更坚实。

1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是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核心

在机务维修管理中积极推行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是保证船舶安全的有效措施。开展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是当今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各大航运公司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改革的一个过程,是吸收国内外先进管理思想和方法与国际通用标准的需要,是依法操作、依法管理和自我约束的需要。从近年来所发生的船舶维修时所发生的人为事故分析来看,几乎每起事件的发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管理失误、违章操作的因素。从事件分析来看与管理相关的因素有以下几方面:(1)设备、工具缺少说明、不可靠或过于复杂,或者 修理 人员根本就没有使用规定的工具设备。(2)在工作任务的安排上缺乏计划性,经常是临时安排工作,致使维修人员在工作前缺少充分的准备。

工作组织不利、工作的优先顺序安排欠佳,导致工作出现混乱。(3)修理人员或船舶轮机管理人员基本操作技能不足、缺乏对船舶各系统知识的了解,或者对新的工作岗位的工作程序方面的知识不足。(4)对单一维修工作的难度、强度估计不足,而且工作时间要求比较苛刻,没有充分认识到现场修理人员的身体和精神的过度疲劳会对安全造成影响。(5)没有充分考虑到工作场所的复杂,使得维修人员经常要在工作过程中中断工作或分散精力去适应恶劣的自然环境。(6)对机务维修安全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容易造成机务管理人员或现场修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懈怠。(7)各部门之间、同一部门各个环节的人员之间、船舶人员与机务人员之间、员工和领导之间的信息沟通不足等等。因此,加强机务管理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对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减少维修时的人为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意义。

2加强机务维修工作安全管理系统科学化、规范化安全管理工作的切入点

(1)我们要从船舶安全管理长治久安的高度认识安全管理方式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手段转向主要依靠体系法规手段,由经验管理转向科学管理的重要意义,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工作。在抓紧船舶机务维修方面规章的制定以及对有关规章修订的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应的管理程序和办法,完善各种机务维修安全事故调查法规和规章,规范机务维修中所发生安全事故的调查流程,找出在维修管理工作中的漏洞。并逐步采用PDCA管理程序对安全质量事件进行控制。结合机务维修工作特点完善安全管理程序,全面推行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ISM以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务管理中有关机务维修安全管理的一系列内容,尽量使各项维修工作都能有章可循,全过程始终处于严格的控制中,使质量文件体系成为安全工作的保障,努力推进机务系统自我审核机制。在执行各种规章制度的过程中,要强化执法检查监督,要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

(2)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加大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要利用计算机管理平台、数据库、互联网络等现代化办公手段,完善机务维修部门网络维修资源规划系统,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机务维修信息化管理水平和信息传递速度,使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能够通过计算机局域网及时监控和了解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类信息,达到维修工作的全过程控制,保证各类船舶的营运能力和安全可靠性。

(3)严格执行船舶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确保机务安全管理工作的根本。行业标准和规章制度,是机务工作的行为规范和技术操作规范,都是经验的总结,甚至是血的教训,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作为维修人员,凡是禁止的东西,是绝对不能做的;凡是警告和提醒的,也应该严格遵守,自觉执行。凡是发生的安全事故往往都有一个共同的症结:相当一部分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章法观念不强,甚至自以为是、随心所欲,在贯彻执行中问题很多,有的规章不健全、无章可循,有的有章不循。如果安全问题不引起重视,则人为差错、人为责任事故必然会增多。所以,机务维修部门必须忠实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法规性,不能在出了问题或事故征兆后才采取整顿措施。要变被动为主动,平时日常工作中就要经常查找不足和隐患,密切关注容易出差错的环节,抓纪律,抓作风,层层管理,狠抓落实,把安全工作落实每一时、每一处。

(4)要继续提高维修人员专业能力,提高机务故障诊断能力以及维修水平和检查监督能力。要密切与各主要设备制造厂商的联系沟通,充分掌握各种设备的常见故障诊断方式方法,利用设各状态监控、无损探伤和孔探等现代化科学手段,加强对关键性设备的日常监控程度,及时消除隐患,保证设备安全运行。就能够最大程度避免机务维修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因为对修理工艺、程序的考虑不足或常识性错误而导致修理过程中造成不必要的人身或设备安全隐患,尽力避免经验主义所带来的负面作用。提高故障控制水平,逐步推广故障分析例会、可靠性分析例会制度,加强对故障以及修理工艺的分析、探讨和交流,减少控制重大和重复性故障的发生,针对季节性的故障做好预防工作,保证船舶的适航性。

(5)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在工作中不断完善生产管理程序,利用先进的科学手段合理安排生产经营任务,保证船员有充足的精力用于安全生产,尽可能避免船员超负荷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优化机务维修生产组织程序,加强各部门的配合,使安全生产能够紧张、有序地进行。

(6)不断加强机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随着船舶技术不断发展,也带来了大量的新知识、新技术,由此出现机务维修队伍的整体素质和业务适应能力的下降。因此,加强职工的在职教育培训必须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代船舶系统可靠性已经达到了一个相当高的水平,正常情况下,故障概率较低,同时一系列辅助故障检测系统可以显示故障信息,从而减轻了维修工作的负荷。但这也给人们检查排除故障,进行综合性分析、判断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对知识了解的深度和广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何况船舶科技还在不断地更新发展。

一个合格的机务人员还必须有良好的素质和职业道德观念,而这些更不是在短期内就可以改变和达到的。因此,建立“培训就是安全”的观念制度,成立专门的培训机构,制定详细的远景规划和长远目标,进行系统的安全和专业业务各方面的知识培训,有目的培训一批德才兼各的现代机务维修人才。另一方面,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学术学习气氛,给专业技术人员创造宽松的研究探索环境,严谨、科学地保证安全。这就要不断加强机务人员综合素质,重点要加强机务人员的责任心和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机务人员的窗口意识,树立机务人员的良好形象,提高机务维修系统全员安全意识、适航意识。要积极大力加强干部职工的作风建设。

信息安全刑法保障研究论文

跟以前写的题目一样的不难写的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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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外卖骑手安全保障研究论文

开展安全培训,提高配送员安全意识,在行车过程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平台适当延长配送时间,在相对宽容的时间里骑手才不至骑车速度过快,才能保证安全。

顾客减少催单,平台设定的送达时间按情况延长。这样外卖员就不会因为着急送单不顾自身安全而在马路上极速行驶闯红灯造成事故伤害。

全区外卖骑手:当前疫情防控正值紧要时期,为全力做好我区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向你们发出如下倡议:一、规范送餐,当好防疫措施“示范员”。严格按照餐饮食品安全要求规范执业,认真落实外卖行业疫情防护指南,认真做好餐箱日常消毒,分类规范管理餐饮、生鲜类食材,确保密封包装材料和封口贴等的密封状态,坚持安全高效送达,用心守护消费安全。二、严格防控,当好抗疫保供应一线“战斗员”。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疫情防控规定,倡导一天两次核酸检测;每日晨检认真落实检查流程,全程接种新冠疫苗,全程保持一米社交距离,保持个人清洁卫生,在服务过程中与顾客全程无接触配送。进入室内公共场所、电梯等密闭空间时,提高防控警觉,严格规范佩戴口罩,坚决阻断疫情传播链。三、文明送餐,争做防疫政策“宣传员”。积极投身各类便民服务活动,为疫情防控贡献力量。及时关注官方渠道发布的信息和公告,积极响应全区疫情防控部署,积极遵守社区村居防疫规定。协助做好防疫宣传,坚决抵制各类谣言,通过手机朋友圈、微信群发出正能量声音,帮助广大居民消除恐惧心理,坚定必胜信心。守望相助、共克时艰!希望广大外卖骑手积极行动起来,理解、支持并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用点滴力量汇聚成抗击疫情的强大合力,让“黄”“蓝”“红”成为抗疫一线的靓丽风景,在疫情面前交出一份合格答卷!

我觉得每个外卖配送员在送外卖的时候,一定要记得带头盔,然后不要闯红灯,平台可以适当的延长他们的时间,在惩罚的制度上面稍作改动,有些客户给外卖员也要一定的理解

成人教育保障机制研究论文

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论文

论文关键词:终身教育 成人高等教育 体制 创新

论文摘要:终身教育作为一种现代教育思想,是发展成人高等教育的重要指导原则。改善基于终身教育理念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对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笔者结合终身教育的基本内涵,审视我国成人高等教育现存主要问题,提出几点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策略。

一、终身教育的基本理解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65年主持召开的成人教育促进国际会议期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人教育局局长保罗·朗格朗(ParlLengrand)正式提出“终身教育”一词,四十多年来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传播,关于这一理念的阐释或表述的观点众多。尽管在表达和侧重上有所不同,但绝大多数都认为终身教育应该包括人一生所受的各种教育的总和,贯穿于人生始终。近年来,许多研究者对终身教育概念的内涵作了进一步揭示,终身教育除了工作和职业需要之外,还应重视铸造人格、发展个性,使个体的潜在才干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二、我国当前成人高等教育存在问题的审视

成人高等教育是传统高等教育向终身教育过渡的新型教育形式,是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技与社会的飞速发展,成人高等教育在教育和国民经济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缘于多种因素,成人高等教育自身的发展出现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教育目标定位单一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计划体制的制约和文凭趋向的负面影响,目前成人教育主要以高等学校培养人才模式为主,且集中于发展学历教育,岗位培训、继续教育等非学历教育作为补充。学历、学位证书的获得成为大众追求的焦点,而作为终身教育理应着重提高的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无形中被功利所抹杀。成人教育在人才培养的规格和方法上的单一性,使得专业设置、课程内容等与实际需求相脱节,实施性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专业社会实践等环节内容与社会实际需求差距越来越大。成人教育实践逐渐丧失了引领、成人教育理论建设尤显脆弱。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持续高区位运行,使得成人教育的市场需求越发旺盛,办学主体的功利思想加重,一些高校为了经济利益只重招生数量、不重培养质量,对成人学员采取较为宽松、甚至放松的政策,使得成人素质教育成为盲区。

2、教学思想定位不清

从终身教育角度看,成人教育是中学(中专、职中、技校)、高等普通教育(或高等职业教育)的继续教育部分,在培养目标、接受对象和基本性质等方面有着特殊性,与普通高等教育明显不同,成人高等教育就培养目标而言,是各种实用型或继续教育的人才培养模式,而普通高等教育着重培养理论基础扎实、知识体系完整的专业人才,是研究性、理论性人才培养模式。同时普通高校是对还没有走向社会的大学生强调知识、文化的传承,而成人高等教育强调对有职业经历和社会阅历的成年人的智能更新与素质提高。事实上,目前我国成人高等教育开设的专业基本上是普通高等教育现设专业的修改版。这种“半全日制”化的办学思想忽略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特性,阻隔了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化基础,直接导致了成人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教育技术革新缺乏了应有的生机与活力。

3、教育内容缺乏实用性

作为终身学习的一部分,高等教育阶段的成人学习带有极强目的性、针对性,成人学习者大多追求知识的实用性。目前成人高等教育教学以课堂(或虚拟课堂)为主,教学以教材为主,部分高校的教材版本过于陈旧,不但缺乏实用性,甚至缺乏专业性。作为实然的教学,不是一定要求教材内容体现最新专业信息,但成人高校教师要有较强的驾驭教材、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和专业最新技术的能力,教学生学会学习和如何查找、查阅他们需要的、实用性知识和技能,进而丰实教学内容,使得教学与时俱进。

4、教学形式和方法相对单一

目前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形式上除了电大开放教育和和综合高校的网络学院有少部分网上资源辅助学习外,还是多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形式,教学形式和方法相对单一约束了成人教育的跨越发展。首要表现是教师的角色转变不到位。在全面推进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今天,相当一部分从事成人教育的教师仍然保留着传统的教育思维定势,维持着单一的班级教学模式。成人教育要求教师的任务不仅仅是简单的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引导帮助学员去发现、掌握和运用知识,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技能,提高自主学习能力。教师要适时、自觉地进行教育观念的转变,确立为学生服务的教学理念,由教师的权威主体向服务主体转变,由讲授主体向导学主体转变,创建一个开放、民主的学习环境。其次是教师对新的教学方式不适应,缺乏协作观念。传统的教学方式比较单一,只要一根粉笔、一块黑板、一本教材,教师以个体的形式就可以单独完成教学任务。成人教育不同于传统教育之处在于构建适合学员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自主学习的教学模式,教师需要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和手段,教给学员自主学习的方法,为学员提供较为丰实的学习资源。

三、终身教育理念下的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创新

新世纪是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时代,全球化、多元文化纷纷进入成人教育的理论视野,极大地丰富了成人教育的研究语境。高等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中最贴近“生产力”的部分,面对诸多问题,我们首先必须从体制上有所作为。

1、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立法工作

尽管我国在《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中对成人教育进行了若干规定,但由于缺乏专门的成人高等教育法的支撑和保障,各种地方性成人高等教育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综观国内外成人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我国迫切需要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立法,确定其地位、作用,确立办学主体的权利义务,依法保证成人高等教育管理、教学等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着力推进人口优势向人才优势的转化工作。

2、逐渐淡化成人高等教育的学历趋向

成人高等教育在我国目前以学历教育为主,这在很多大上受到现存社会对人力资源考量标准的影响,在文凭背后其实是晋级、升职、提薪等功利性需求,目前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从这一侧面看在很多大程度上是受到学习者功利需求因素推动的,许多人愿意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是外力所逼、诱惑所使,学习过程与效果达不到预期。要真正实现成人高等教育中学习者学习目的是为了提高自身科学文化素质,除了在人事制度上实行一系列根本性改革,成人高等教育办学上更应注重实用型非学历教育的拓展,为终身教育所提倡的素质教育夯实基础。

3、充分整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社会资源

我国目前成人高等教育利用的'社会资源有限,主要集中于高等院校,但这并不代表可用的教育资源匮乏。终身教育视阈下的成人高等教育应注重个体知识、技能、素养等方面的培养,个体发展和为社会服务是相辅相成的,基于此,成人高等教育应更加注重贴近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必须充分利用各种社会教育资源,为企业、事业等不同类型的单位培养应用型、技能型、高素质的人才。成人高等教育体制应增强对多种教育资源的兼容性,多渠道、多形式地提供符合不同教育需求的教育服务。

4、合理设置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

终身教育思想中教育行为是伴随人一生的,个体所受的教育在实现所属社会预期的同时实现自身的发展。因此成人高等教育作为成人教育中的“健壮期”教育,其教育内容必须符合社会和个体两个方面的需求,实际生活中一般表现为个体的教育需要。因此,在成人高等教育的教学内容中不但要体现个体的劳动能力和水平,还要关注个体的素质改善和提高。

5、科学进行成人高等教育的师资培养

端正自身“导”学角色的定位。“教育信息的多媒体化、教育资源的多元化、教育过程的开放性,使得学生具有更多信息和知识的获取渠道”当学生从被动地接受知识转变为主动地获得知识时,教师就不再是文化知识传播的中介,其主要只能就必须从“教”变为“导”。成人高等教育中的师资培养注重教师快速了解学习者学习需求的能力、对成人学习方式正确引导能力、对专业知识学习的指导能力、培养成人学生形成良好学习习惯能力等综合能力的训练与培养。

参考文献:

[1]梁士荣.开放教育特质论.开放教育研究,1999,(l).

[2]李超,刘萍.现代远程教育中教师角色探微.天津电大学报.12(1),总第43期.

[3]李鸿雁,刘朝晖.网络文化背景下高校德育新途径研究.教育与职业,(36).总第604期.

[4]叶丛如,刘细平.基于建构主义的互联网远程教育模式探讨.教育传播研究,2007,(2),总第93期.□

高校成人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的开发和应用,对于成人教育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供大家参考。

范文一:新形势下学籍管理成人教育论文

一、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接受继续教育的学生在年龄、资历、文化素质等方面差别较大

特别许多成教学生身兼学业与工作两项,管理范围大,牵涉面广,难度增加。为适应成人学生的实际情况,学生日常管理及教学活动各个环节的实施,不可能像普通高等教育那样集中;为适应社会需求,继续教育专业设定较灵活,课程变动大。

2.学籍管理过程呈现间接性,响应速度慢

成人教育的学生分布在社会各个工作岗位上,采取走动式上课模式,虽然每学期都定期集中授课,但时间短,主要靠学生业余自学、复习完成知识的积累及课程的考核。为此,学籍管理工作往往衔接不上,易中途中断,无法继续进行。另外,许多继续教育的分校及教学点承担了成人教育的招生、学习、学籍和教学等管理工作,管理过程实际为非直接性的远距离管理。

3.领导不重视,管理人员配备不足

部分学校只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管理工作,缺乏对新形势下学籍管理工作的认识。未配备专职的学籍管理人员,学籍管理人员往往身兼数职,业务培训较少,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得不到提高,忙于应付日常工作,学籍管理效率不高。另外,学籍管理的相关硬体设施跟不上,由于人力、经费投入不足,计算机系统未能及时换代升级,管理工作未能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资讯化,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成人教育发展的时代要求。

二、新形势下完善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的对策

1.加强领导、健全机构、落实人员

学校要重视、加强对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原则上成人高校应由一名副校长分管学籍管理工作,普通高校成人教育职能部门要有一名副院长主管学籍管理工作。同时,成立学籍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硬体调协设施、安排责任心强并具备一定计算机操作技能的管理人员专职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并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把学籍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2.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的相关制度及实施办法

学校要积极根据教育主管部门下发的学籍管理档案、精神及制度制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出实施细则、工作程式和执行模组。从制度上规范学籍管理的行为,从程式上严把学籍管理的质量,从执行模组中提高学籍管理的水平。通过学籍管理,使学生的个性与潜力在可能的范围得到充分而自由地发展,从而调动成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使其快成才、成好才。

3.加强与教学点的合作与管理

继续教育的招生、日常管理及课程的实施等工作大部分在相关教学点中完成。为此,继续教育职业学校或普通高校的成人教育学院应加强与各教学点的日常沟通及管理,在招生、日常管理、学籍管理等方面建立长效的互帮互助、对口管理的机制,既成为各教学点的上级管理、统筹部门,又与各教学点有兄弟院校似的关系。制定切实可行、有章可循的相关考核、管理机制,定期举办培训会、交流会,加大对教学点的培训及指导力度,实现学校与教学点的共赢发展。

4.创立和完善多层次、多规格、全方位的学籍档案管理机制

建立以人为本的学籍管理理念,以学籍管理条例为准绳,适应成人教育特点,创立和完善多层次、多规格、全方位的学籍档案,如建立新生入学档案、学籍卡档案、毕业生名册档案、学员成绩档案、学员个人档案等,分门别类,各尽其用;档案实行学校集中管理的原则,方便学员,方便管理,高效做好学籍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5.加强学籍管理人员的培养

采用校、院教学点二级管理体制的学校,每年都要定期开设一些研讨班、短训班,对二级管理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有关学籍管理的管理规定,掌握相关政策法规;聘请专家,开设计算机应用技术、网路应用技术、成人教育学籍管理系统的应用、沟通与管理等讲座,提高管理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及沟通管理水平。随着社会对教育要求的提高,国家对继续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成年人通过成人教育阶段的学习增强能力、丰富知识、提高技术和获取相关专业资格,或改变自己的职业发展发向。为此,成人教育应当与时俱进,顺应新形势,抓住新机遇,大力完善学籍管理工作,从而推动学生全面发展,为在和谐社会下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范文二:成人教育学籍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学籍管理存在主要问题

1.报名注册不及时

各地成人高等教育机构每年都有为数不少的学生通过成人高考并被录取,但因为工作忙没时间、对制度认识不清楚、经济不宽裕、不想读了等各种原因而不能按时报到,有的是放弃了入学、有的是逾期后又申请入学等,使得学籍注册难以管理。

2.学籍异动不规范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与普通全日制学生相比,转学转专业、退学等学籍异动情况发生更为频繁,且学生由于远在异地、不了解制度要求等原因甚至不履行办理学籍异动手续,这给教学工作和学籍管理造成很大不便。

3.无故缺课、缺考

成人学生边工作边学习,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经常发生学生不来上课、不参加考试、电话联络不上等情况,以后又要求补考,不想留级,这就使得管理工作无法规范化执行。

4.考前拼,考后混

成人高等教育的学生年龄分布差异大,有的年龄在五十岁以上,只是为了评职称或方便退休安排等原因,“混文聘”的心理在成人高等教育中时有存在,学生态度散漫,不尊重教师,不主动学习,甚至有打架闹事者,这使得学籍管理工作变得复杂。

二、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的具体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本文结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及工作实际,提出四点对策:

1.端正态度,明确责任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有着专业的管理机构、教师队伍和广大的生源,学校应严抓管理,树德育人,从管理者、教师做起,建立一支以捍卫教育、服务学生为宗旨的专业队伍,端正态度、明确职责;同时,应较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除了文化课,教师应将学习的重要性、尊师守纪等要求传达给学生,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之消除“考前拼,考后混”的思想,为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制定制度,严抓落实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学籍管理制度应顺应社会的发展有所创新。因此,制定严格而又符合工作实际的管理制度,是做好学籍管理工作重要保障。学校应从学生入学报到、注册学籍、学习管理、学籍异动到毕业管理各个环节制定出明确的制度要求,并编入学生手册,使得每一位学生、教师和管理人员都能清楚明确学籍管理的具体程式和相关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严格执行,这样才有利于学籍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执行。

3.加大宣传教育,做好咨询辅导

学籍管理中的很多问题,多数是因为学生、教师或管理者对国家、学校的制度要求不了解而造成的,因此,做好有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个便捷的咨询辅导平台,如报考指南、专业选择辅导、学籍异动咨询等,这样就会给后期的管理工作减少不必要的烦扰。

4.优化管理手段,基于WEB系统实现资讯化、云服务

计算机已逐渐成为办公的必备工具,“无纸化”的时代已经来临,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也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从烦琐复杂的手工抄写的模式中脱离出来,利用基于WEB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系统,将校生资讯管理、学生成绩管理、毕业生资讯管理、教学计划管理、查询统计以及程式码管理等功能分别植入系统,从而将替代传统的手工劳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管理许可权、优化管理结构;促进学籍资料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安全性;促进教学服务的公正和公平等优势。从而提高工作的准确性、便捷性和高效化,实现真正的“无纸化办公”。具体功能如下:1程式码设定:包括学校、教学点、专业、班级、层次、学习形式等程式码的设定。2在校生资讯管理:包括新生资料汇入、在校生学籍资讯查询、学籍异动等。3教学计划录入:包括本年度各学期各专业的教学计划安排等。4学生成绩录入、查询、修改及学生成绩资讯统计。5毕业生电子资讯管理:包括毕业条件设定、毕业证书编号、学位证书编号、学历资料汇出及列印。6学籍学业表的生成及列印。

三、小结

总之,根据成人高等教育特点,各学校应加强和完善成人高等教育学籍管理办法,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管理工作保驾护航,发挥成人高等教育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特色作用,为国家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培养出更多的合格人才,做到“多出人才、快出人才、出好人才”。

21世纪,终身 教育 思想俨然已经成为一种国际主义教育思潮。近年来,终身教育思想以及终身教育的实践研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浅谈终身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论公民终身教育

[摘要]经济全球化为我国终身教育的发展带来新的挑战,为了提高公民的自身素质和创新能力,必须重视公民的终身教育。该文对终身教育的由来与现状、知识经济与终身教育、图书馆与终身教育以及终身教育与公民素质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词]终身教育知识经济图书馆公民素质

自1965年联合国科教文组织(UNESCO)采用“终身教育”这一概念以来,世界范围内掀起了推广终身学习的浪潮,成为国际教育的思想体系,把终身教育作为人的一生不断学习的过程,接受再教育。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促使终身教育成为人们一生必然的选择。

1终身教育的由来与现状

早在1965年,UNESCO成人教育局局长保罗・朗格朗在其《终身教育展望》一文中提出“任何年龄阶段的人都能得到学习的机会”,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即使用这一概念。至此许多国家在制定本国教育方针时都以终身教育为理念,提高国民素质,把终身教育作为重要战略手段之一,成为遍及全球的一种国际教育思想。为了保障全民学习的权力和受教育的机会,世界上多个国家都先后制定了法规。如1972年秘鲁颁布《总教育法》、1974年美国制定《社区学校发展法》、1976年又颁布了《终身学习法》、1990年日本公布《终身学习法》,1994年在意大利召开的首屑世界终身学习会议上,提出建立以终身教育为指导的思想,先后还有英国、德国、韩国等国家。我国也不例外,1993年中共中央及国务院在《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正式提出“终身教育”的概念,并在《纲要》中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1995年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指出“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1998年的《面向2l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到2010年在全国基本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十五”计划纲要确定,在今后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的奋斗目标,表明我国政府已把终身教育纳入新世纪国家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把终身教育提高到科技兴国的战略高度。总之,世界上许多国家在进行教育改革和制定政策时都以终身教育这一理念为指导思想。

2知识经济与终身教育

终身教育是知识经济时代对公民全面发展的要求。知识经济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知识不断更新,我国正处在社会经济变革时期,为了使每位公民不被飞速发展的形势所淘汰,必须树立“活到老,学到老”的思想。正如法国教育家朗格朗在1965年《终身教育展望》文中指出,“教育不能停止在 儿童 时期和青年时期,只要人还活着就应该继续的”,这就意味着一个人的教育不能止于人生的某一时期,而必须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能,终身接受教育,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知识经济是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和应用上的经济。在知识经济时代,只有拥有高水平、高素质的人才,才能具有竞争的优势。知识成为决定发展的重要因素,为了迎接知识经济的挑战,大力发展教育事业,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重大决策。欧盟委员会于1997年底发表了一份《为了建设一个知识的欧洲》的 报告 ,强调教育是一种“战略性投资”,是各个成员国的“立国之本”,要注重“人才开发”,对公民进行“终身教育”,对职工进行“终身培训”。我国正处在经济全球化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下,公民的终身教育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知识经济的核心是科技,关键是人才,知识经济时代是人才竞争的时代。在中国与世界各国之间建立交流和合作并参与竞争,对我国而言,培养创新人才至关重要。创新是知识经济的核心,我国政府必须重视知识的创新和人才的开发。在知识经济时代,公民的终身教育应该得到高度重视,其任务十分艰难,任重而道远。

3图书馆与终身教育

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同时也是信息网络时代。图书馆是学习的大课堂,人们对知识与信息不断需求,利用图书馆及其丰富多样的馆藏文献资源,为终身教育服务,满足多层次读者的需求,提供学习和更新知识的场所。图书馆的信息资源是实施终身教育的物质基基础是终身教育的基地,是社会教育的重要支柱。

1994年国际科教文组织与国际图书馆协会(IFLA)共同拟定一份“公共图书馆宣言”,在宣言中指出“公共图书馆是各地通向知识之门,为个人和社会群体的终生学习,独立决策和 文化 发展提供了基本条件”。目前,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与 网络技术 的广泛应用,图书馆成为终身教育的中心。为广大读者提供全国乃至世界各地信息资源,满足终身教育对多种科学知识要求,充分发挥图书馆的优势。

终身教育体系包括基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任何形式的教育都离不开图书馆,图书馆是一所“没有围墙的大学”,向全社会成员敞开,充分发挥知识传播的作用,它不受年龄、职业等限制,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出入图书馆,检索新知识,掌握新的信息资源,获取新知识与技能,利用资源优势,建立起知识服务平台,担负起终身教育的职责,把图书馆办成终身教育的学校。

4终身教育与公民素质

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社会需要终身教育,提高公民自身文化水平和科学知识水平,提高公民的整体素质成为现代社会发展的根本目标,而终身教育是伴随人的一生的教育。科技的发展与经济的振兴取决于公民的素质,加强素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传承中华民族悠久历史的民族精神和传统美德,建立平等、互利、协调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社会主义建设进程中的一项战略任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基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包括思想道德建设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构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目标。精神文明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提高社会成员的全面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公民,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终身教育成为公民唯一的选择。

知识经济时代,创新是知识经济的灵魂,社会要发展必须依靠有创新精神的人才。因此,发展教育对经济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党的十四大指出“必须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努力提高全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这是实现我国现代化的根本大计。“十五”计划纲要指出:“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发展成人教育和其他继续教育,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大力发展现代化远程教育,提高教育现代化、信息化水平”。这些纲领性的决策为公民终身教育指明了方向。

构建终身教育完善成人教育

摘要: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是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必然,找准成人教育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位置,以终身的角度来改革和完善成人教育。

关键词:终身教育;成人教育;构建;完善

收稿日期:2006―09―28

作者简介:赵卫军(1959―),男,汉族,河南开封人,河南大学成人教育学院,本科,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管理及教育理论和基础医学研究。

21世纪是一个充满机遇、挑战和竞争,以知识为主导、以科技创新为动力的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日益成为社会发展的主要力量和人类进步的直接推动力。江泽民同志曾指出:“综合国力的竞争实际上是科技和民族素质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和教育的竞争。”①以人的发展为中心,努力提高人的素质,更广泛地开发人力资源,已成为时代强音。以信息通讯技术为核心的网络技术的崛起,对人类的工作、生活、学习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科技革命,规模之大、速度之快、影响之深都是前所未有的。一方面,知识总量急剧增加,知识更新加快,进入20世纪90年代,人类的知识正以每七、八年翻一番的速度增长,知识更新将更快。另一方面,学科发展日趋综合又高度分化,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不断涌现。②随着技术创新的加快,产品寿命周期变短,技术人才的岗位变化和流动频繁,新的产业、新的岗位不断出现,技术应用型人才的规格呈现多样性,社会需要大批掌握多种技术的应用型人才,社会对人的需求标准愈来愈高。人们迫切需要掌握更新、更多的技术知识,来适应变化发展的社会。传统教育那种将人的一生分为职前职后两个阶段,职前在学校学习,职后则一心工作的“前端模式”的传统教育作为一种不完全的阶段性教育,已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一个人根本无法在任何专业学校学习期间充分掌握他今后大半辈子从事工作所需的知识。科学技术的进步使人类更深刻地认识到人与社会的关系,认识到人类自身的发展和责任,人类要想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就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素质。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终身教育思想是教育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必然,体现这种思想的教育体系就是终身教育体系。振兴教育,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形成学习化社会,提高民族素质和国家知识创新能力,已成为当前世界许多国家教育、科技发展的目标。

一、终身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

1965年,朗格朗在国际成人教育促进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总结 报告中阐述了“终身教育”的基本原则,标志着“终身教育”思想的诞生。终身教育思想强调将教育和学习活动贯穿于人的一生,要求在人们需要的时候,以最恰当的方式提供最必要的学习和进修机会,这既适应了社会进程,也满足了人全面发展的要求。因而,终身教育思想一经产生既在教育领域引发了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活到老,学到老”成为人们生存的现实原则,不断地学习是人的基本生存方式之一,人们只有按照终身教育思想的原则“学会学习”,才能“学会生存”。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③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第一次确立了终身教育在我国的法律地位,1998年教育部在《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提出,要在2010年基本建立起终身学习体系,并指出:“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将越来越取决于教育发展、科学技术和知识创新水平,教育将始终处于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现代信息技术在教育中广泛应用并导致教育系统发生深刻的变化,终身教育将是教育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各级各类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并开始成为21世纪初期我国国民生存的基本理念。

二、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基础和主体

终身教育的核心就是教育贯穿于人一生的整个过程。成人教育是以成人为对象的,它广泛的社会性、全民性、终身性、多样性等特点在很大程度上是同终身教育一致的,也是别的类型的教育所无法替代和相比拟的。1976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非洲的内罗毕召开的第19届总会通过的《关于发展成人教育的劝告书》特别提出,由于科学、技术及经济的急速变化,为了人格的充分完善,教育必须贯穿人的终身。而实行终身教育,首先就要实现成人教育的发展,劝告书为此确信,作为终身教育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的成人教育,它对经济及文化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世界的和平等,都具有不可估量的贡献。1977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德国汉堡召开的第五届国际成人教育会议,主题确定为:“成人学习是21世纪的关键。”大会发表的《汉堡宣言》称之:“一个温和的建设性的以成人教育为主体的全民终身教育、全民终身学习的时代,正向我们大踏步走来。”《学会生存》一书在谈到成人教育时指出:“教育的正常顶点是成人教育。”④发展成人教育是实行终身教育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民族化的重要因素,成人教育在使终身教育远景变为现实方面起了明显的推动作用。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思想产生的基础,没有成人教育的发展,就不可能产生终身教育思想。在人的一生中绝大部分属于成人期,因而,成人教育具有对象的广泛性、过程的终身性、内容的丰富性、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成人教育和学习对知识的选择和掌握富有针对性,对能力的培养扎实而有效,对职业乃至生存的帮助最直接、最有力。所以成人教育是终身教育的主体,是形成学习化社会的主要 渠道 。没有发达的、成熟的成人教育,就不可能有终身教育的普遍实践和体系构建。在推进终身教育、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过程中,成人教育起着无法替代的作用,是终身教育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实践基础,最能全面体现终身教育的特征和原则。终身教育是成人教育的延伸和发展,完善和发展终身教育体系,必须大力发展成人教育,从而促进终身教育体系的完善。保罗•朗格朗在《终身教育引论》中谈到:成人教育的发展是首要的,因为成人教育看上去是整个终身教育的“火车头”。成人教育可以使离开学校走上工作岗位的人获得继续学习深造的机会,为知识经济的发展提供充足的人才资源,又可加速高新科技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解决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中的各种实际问题,从而不仅为知识经济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氛围,而且可以提高个人修养,塑造个性。成人教育不受年龄限制,不仅对在职职工可以进行成人教育,而且可以扩大到社会一切人员。成人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为每个人提供了不断学习的机会和条件,而且给予他们以最新的科学技术教育,使他们能够及时了解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及其趋势,启发他们在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中不断地提高与创新,可以说成人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学习化社会奠定了基础,随着终身教育制度的不断完善,将为成人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有利的条件。因此,成人教育推动着终身教育体系的建立。⑤

三、完善成人教育学科体系建设,确立成人教育在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位置

信息社会和知识经济的到来,对人们的生产、生活、学习及 思维方式 产生深刻影响的同时,也对成人教育提出了新的和更高的要求。成人教育要持续协调发展,必须注重不断从理论、办学及教学模式等方面迅速加以完善。要大力抓好成人教育基础理论研究,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等多角度对成人教育教育论、教学论、学习论进行深入思考。作为学科体系,成人教育要取得学科合法地位,保持和捍卫自己的“独立个性”就成为取得学科合法身份的重要条件。我国的成人教育经过数十年来的蓬勃发展,已取得了可喜的进步,培育了大批社会急需人才,作出了很大贡献。然而,随着市场对人才需求量的增大,市场需要的人才质量与成人教育提供的人才规格发生了显著的矛盾,同时,对成人教育自身在教学、评价等环节不同程度出现的一些问题,现有的成教理论显得应对乏力,不能从理论上进行解释。“十一五”期间应针对上述问题,尤其是学科的定义、基本概念、研究范围、成人教育学科体系建设,以及对已有的体系、理论和观点进行重新思考和评价等方面,加强基础理论研究,力争走出普通教育理论体系的束缚,形成体现成人教育本质特色的新的学科体系。要密切关注和解决实践领域中出现的成人教育如何与网络教育很好结合,促进成人教育网络化等新问题。⑥同时要注意从健全体制、丰富内容和形式、调整结构、改革教学办出特色等方面加以完善和发展。成人教育要在稳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找准成人教育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位置。把各类学历与非学历的教育纳入终身学习轨道,以终身的角度来改革和完善成人教育。

注释:

①江泽民同志在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

②王永庆.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成人教育新体系的思考〔J〕.继续教育研究,2001,(5).

③何成秀.试论终身教育及其现实意义〔J〕.成人教育学刊,2001,(8).

④吴遵民.现代国际终身教育论〔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1999.

⑤方茁,梅国荣.论成人教育如何在构建我国终身教育体系中发挥作用〔J〕.江西社会科学,2001,(3).

⑥肖力维.总结与开拓―谈世纪之交的成人教育理论研究〔J〕.西北成人教育学报,2001,(2).

论终身教育和继续教育

摘 要: 当人类社会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建立终身学习制度成为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大力发展继续教育事业是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本文就这几方面进行论述,并阐述新时代继续教育发展方向的见解。

关键词: 终身教育 继续教育 发展方向

当人类社会跨入二十一世纪的时候,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对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正如“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设终身学习社会是我国教育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终身教育”一词是法国教育学家保罗朗格在1965年提出的。至今,大多数国家已经把终身教育思想作为构建教育体系的重要依据。

一、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终身学习社会成为世界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共同趋势,终身教育、终身学习成为各国社会进步和教育发展社会进步的共同要求。

我国是人力资源大国,人力资源受教育的水平大大低于发达国家,因此尤其需要进行终身教育、终身学习。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建设终身学习社会已经势在必行。我国教育法指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终身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我国高等教育已经把继续教育作为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我国科教兴国和人才建设的重要内容和手段。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随着科学技术日益迅猛发展,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和升级,传统的一次性学校教育已经不能满足当今社会迅速发展的需要。社会在不断地发展,知识在不断地更新,这就迫使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不断地学习,在日常工作和生活当中通过各种学习方式来充实和更新自己的知识。社会的发展更加需要创新型人才,对于教育大众化和教育终身化的需求也日益扩大。

二、大力发展继续教育是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途径。

国际继续教育活动,迄今已有100多年历史,最早从美国开始,到上世纪60年代已经发展到欧美国家,我国引进“继续教育工程”这一与国际相沟通的名词是在70年代,是由清华大学张宪宏教授首先引进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的不断迅速发展,人们开始越来越多地重视与参与继续教育工程,继续教育工程的对象也在不断地扩大,最初只是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到目前已经扩展为所有行业的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在当今这个信息化的社会,知识已成为一个国家兴衰存亡的关键。人力资源对于信息时代尤其重要。企业之间的竞争发展成为人才的竞争,社会的竞争也成为人才的竞争,社会的发展也就成为人才的发展。各企业和各部门都重视吸引人才和保留,而各部门却往往忽略了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传统观念,人的一生分为三个阶段:学习、工作、养老。人在一生中受的教育是一次性的,即就业前的学历教育。因为在过去的历史时期,科学知识与生产技术的发展相对稳定,所以接受一次性教育就可以受用终身。而现在是知识更新迅速、信息量爆炸性增加的信息时代,一个人仅靠正规学校教育获得的知识不能受用终身,也不可能适应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需要。这就迫使人们要学会终身学习,接受终身教育。在现代经济社会里,只有人们不断调整和提高自己的知识结构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求,要想使自己与社会的发展同步,就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知识水平。因此,现代经济社会就变成了终身学习化的社会,也不再是出了校门从此不用再学习,必须在工作中不断地学习。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高新技术的不断应用,各种岗位都具有技术含量,我国人力资源的数量和质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已经显得捉襟见肘。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加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不断发展继续教育,构建一个日益完善的终身教育体系。

三、目前我国继续教育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继续教育由一开始的散、乱、差,到现在的只注重形式,效果不理想,当然重视不够,投入自然也就不足。一些领导只重视工作,轻视培养;重视人才引进,忽视可持续发展的培养。另外,继续教育的管理体制也不够健全,创新性很少,不具有吸引力,缺乏专业的师资队伍和专业的管理人才,不能够按需施教。

四、新时代我国继续教育发展的方向。

在中国高等学校继续教育学会成立大会上,刘志鹏司长在报告中指出:教育内部的结构正在进行调整,继续教育已经从教育的边缘,不受重视的、附属的部分进入了教育的核心层,成了其中最有生命力的最活跃的一部分,成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基本部分、一个重要的办学形式。当今的中国,继续教育逐渐从教育的边缘进入教育的核心层,成为终身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新的时代,中国的继续教育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面临新的机遇和新的挑战,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十分广阔。我们必须面对现实,认清形势,抓住时机,总结 经验 ,强化管理,实现由“数量型”向“数量+质量型”的转变,实现世纪性的跨越。

首先,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的重视,使继续教育法规制度不断完善。加大继续教育改革的力度,实现继续教育管理规范、科学和现代化。

其次,不断促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积极参加国外继续教育活动,及时了解国外最新的发展趋势,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

再次,努力建立一整套继续教育的职业准入制度,各行各业继续教育职业化。

最后,努力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注重培养受教育者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加强高校与企业的合作,促进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促进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强教学内容和 方法 的改革,针对成人工作忙、时间紧的特点,重视对学生 学习方法 、学习能力的培养,积极创“建学习型社会”。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壮大,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地位日益提高,与国际社会的接触交流越来越多,我们的继续教育也极具挑战性。我们要在党的领导下努力发展好继续教育事业,21世纪的中国应该成为人人皆学之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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